環境污染的問題范文
時間:2023-07-28 17: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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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農村;養殖業;環境污染;防治
中圖分類號:S86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60932203
1 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農村養殖業的發展,現已步入了規?;⒓s化發展養殖的新階段,然而很多養殖場還是選擇將畜禽糞便排泄物等隨意堆放在露天環境當中,帶來土地污染、水質污染、大氣污染等問題。
1.1 糞便污染
農村養殖業中,畜禽養殖占了很大比例,如豬牛羊雞鴨等,這些畜禽會產生大量的糞便。而現代化養殖過程當中,畜禽養殖多為飼料喂養,這使得畜禽糞便中含有大量氮、磷和有機污染物等。這些糞便隨意堆放在露天環境當中,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
1.2 水質污染
一些露天堆放的糞便在雨季來臨時會隨雨水進入水系當中,尤其是一些養殖場故意將糞便堆放在河流附近,這樣一來就容易污染到地表水和地下水。當這些污水排入河中后,會造成水質不斷惡化。造成水體富營養化。而養殖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出來的污水中含有大量有機污染物,直接污染到地下水的品質安全。水質污染會嚴重影響到周邊農民的生產生活,在一些污染情況嚴重的地區,已經嚴重威脅到集中飲用水源地的安全。
1.3 大氣污染
在農村,很多養殖場距離居民區比較近,畜禽的排泄物和飼料清掃不及時經高溫發酵就會產生大量有害氣體,如氨氮、硫化氫、甲烷等,危害居民身體健康。此外,在養殖場在經營過程也會產生一些難聞的氣味,嚴重影響了周邊居民的生產生活。
2 原因分析
農村養殖業規?;B殖起步比較晚,很多是在散戶飼養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這就使得農村養殖業的基礎并不牢固,如缺乏統一規劃、選址不合理、污染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理落后等。為了用水及排污方便,很多農村養殖場將地址選在溪流河溝附近,將未經處理的廢水、廢物直接通過溪流河溝排入較大流域當中。究其原因,農村基礎設施發展與農村養殖業的發展不配套,污染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理跟不上養殖業的發展進度,缺乏相關部門的引導和監管,使得糞便綜合利用率低且在消毒、糞便管理等方面污染防治設施不規范;農村養殖業從業者的文化知識水平較低,追求短期經濟利益,并未將養殖業的發展與生態利益聯系到一起,人為阻礙了農村養殖業的綠色可持續發展。
3 農村養殖業環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農村養殖業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特別是水質污染直接危害到人們的身體健康,所以要高度重視農村養殖業環境污染這一問題,找準源頭,切實將農村養殖業的環境污染問題納入環境管理工作中來,建立長效機制,優化農村生活環境。
3.1 科學選址,合理布局
發展農村養殖業必須遵循科學的生態發展規劃,有關部門需要制定整套的工作機制,確保養殖業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得到徹底整改。在養殖業發展過程中,需要緊密貼合農村的環境建設規劃,科學劃定宜養區、禁養區、限養區等,科學指導養殖業合理規劃布局。在提升農村生態環境的同時,大力推進農業循環經濟建設,將養殖業納入到生態農業發展體系中來,實現禽畜糞便的資源化利用和環境治理雙重目標。
3.2 強化宣傳引導,增強群眾環保意識
要采取農村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進行環境法律法規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輿論氛圍,讓農民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逐步引導農民改變傳統養殖習慣,建立起科學、健康、文明的養殖方式。同時大力加強環境教育,開展環保知識和技能培訓,讓農民認識到生態利益與經濟利益的必然聯系,進而將自身利益與生態環境緊密聯系在一起,自覺樹立保護環境的意識。
3.3 加大懲治力度,打擊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協同作業,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增進執法合力,堅持“執法從嚴,處罰從重”的原則,嚴查嚴管,加大農村環境整治力度嚴懲環境違法行為。責成不達標的養殖場進行限期整改,整改仍未達標的要予以停產治理或關閉。
4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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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威脅所帶來的影響是深遠的。中國經濟幾十年來的迅猛增長已經對中國的城市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如果再任由中國的鄉村環境被生活垃圾所污染和破壞,那么若干年后,也許我們賴以生存和繁衍中華大地,可能真的會沒有一片凈土。因此,發掘農村生活垃圾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探討相應的治理對策,將有助于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進行、“村容整潔”目標的順利達成與農村和諧社會的構建,甚至為子孫后代的生存發展,為中華民族的繁衍生息預留了極大的空間。
一、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現狀
1、一個典型個案——某鄉鎮的生活垃圾處理
筆者在湘南某鎮工作時,鎮政府所在地叫龜石渡,處于湖南境內最大河流湘江的支流蒸水河上游。龜石渡工商業盡管不是很繁榮,但仍然是5萬多人口的政治、經濟中心,聚集著1200多常住人口。由此而來的生活垃圾處理,成為了鎮政府需要面對的現實問題。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生活垃圾的處理就是拋入蒸水河中。后來,隨著人口的增長,垃圾相應增多,在鎮政府的要求下,居民把垃圾均倒放在3個集中場地;然后由鎮政府承包給一個有手扶拖拉機的農民:每星期拖一次,每次150元,把垃圾運到離龜石渡2公里的荒山坡中倒掉。由于鎮政府欠下數百萬元債務,財政收不抵支,曾經采取過在工商戶和設立在這里各行政事業單位中攤派垃圾運費的辦法來支付垃圾的運費,但由于沒有法律和政策資源作為保障,攤派的辦法難以進行,最后也就不了了之,造成其中一年的垃圾有半年之久沒有轉運。由于該鎮處于交通要道,堆積如山的垃圾發出難聞的臭味,不僅引來了漫天飛舞的蒼蠅,而且引起了居民對鎮政府的不滿和上級領導的注意。鎮政府在無奈之下,只得承擔拖垃圾運費的支付責任。
從以上可以看出,龜石渡生活垃圾的處理方法,就是垃圾轉移,從一個地方轉移到另一個地方,從有人居住的地方轉移到無人居住的地方。如果運輸距離太長,不僅容易使沿途產生污染,而且會增加運輸成本。問題在于,這個無人居住的地方距離龜石渡只有2公里,而且離有人居住的一個農戶住宅不到500米。也就是說,垃圾的最終集中地,仍然與當地居民相鄰,盡管垃圾轉移了,但只能掩耳盜鈴地改變垃圾對當地人居環境的視覺上污染,卻沒有在根本上解決生活垃圾的環境污染問題。同時,垃圾的最終集中地位于湘江的支流蒸水河側旁,一下雨就會使垃圾污染過的雨水進入蒸水河,特別是一旦山洪暴發,就會使垃圾直接進入蒸水河;這將直接影響到蒸水河下游和湘江兩岸城市居民的飲用水源安全,對河流的水生物和兩岸的生態環境也構成了較大的威脅。問題更在于,該鎮還有3個小集市和20多個集中居住的中心村,這些地方的生活垃圾任意地堆放著,在村口、田頭、河邊、房前屋后,一大堆的生活垃圾隨處可見,連轉移也沒有進行。
2、從城市到鄉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整體情況
筆者工作過的湘南某鎮所在的縣,不僅所有鄉鎮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處理是采取轉移的處理措施,而且縣城的生活垃圾也同樣是轉移到與縣城相鄰的城郊小山溝里進行堆放,并再也沒有采取任何處理措施。根據筆者調查了解到,不僅該縣如此,而且整個湖南省、甚至全國農村地區也大多如此。這種處置方式所造成的后果可能反而是污染源的擴大,因為一到暴雨期,這些污染物又勢必會影響到周邊地區的環境問題。有媒體報道,湖北省襄樊市襄陽區黃集鎮的生活垃圾就被轉移到該鎮的胡崗村,堆放的垃圾已經堆成了兩座體量不小的“山”,方圓數百米遠,就能聞到腐臭味,還成了蚊蠅的樂園。離垃圾場只有100多米距離的胡崗村村民一組居住著400多人口,每到下雨天就污水橫流,飲水井里壓出來的水都有一股怪味。[1]農村生活垃圾普遍處理方式就是這樣的不加處理的簡單轉移。
農村成為了城市轉移垃圾的目的地。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工業化和城鎮化步伐加快,帶來了城市生活垃圾的迅猛增長,由于城市現有垃圾處理能力有限,城市生活垃圾開始“上山下鄉”,呈向郊區和農村轉移的趨勢。據國家統計局統計,2005年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清運量為15576.8萬噸,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僅為51.7%。[2]大量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生活垃圾轉移到了農村!一些郊區和農村已成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存放地,占用和毀損了大量的道路、土地,污染了空氣和水源,成為農村環境最大的污染源之一。
二、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原因
1、上級財政無投入而鄉村財政無能力
目前,農村環保投入嚴重滯后。在一些硬件設施的建設上面,基層政府提供環?;A設施等公共服務的能力薄弱,農村環?;A設施建設總體上處于空白狀態。幾乎沒有鄉鎮配備專門的環保機構和隊伍,環境監測和環境監察工作尚未覆蓋廣大農村地區。環境保護機構的缺乏使得農村環境出現無人管理的局面,涉及環保的部門亦因為經費不足、人力缺乏而只能對環境污染持觀望態度,只能“愛莫能助”。比如生活垃圾的收集系統,單憑鄉鎮自己的力量,靠哪個村或者哪個鎮來做顯然不太現實。鄉鎮自身不具備垃圾的處理能力,只有進行簡單的轉移處理,甚至掩埋都沒有進行。因此,即使上有政策,無奈之下基層往往會“下有對策”。
2、農村生活垃圾與現代化市場消費如影隨形
在過去計劃經濟時代,農村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基本不存在著農村之外的生活消費品垃圾的進入。隨著改革開放的全面推進,市場主導著農村生產、生活消費的各個方面。消費品主要是工業產品,而且一次性使用品在迅速增加,由于一次性使用的包裝商品均是廉價物品,作為貧困群體最多的農村,消費群體最廣,因而,現代化的市場消費給農村帶來了越來越多的生活垃圾。
3、農村環保治理責任缺失
新農村建設,對農民看病難的問題十分重視,但對農民健康的保護,以及農村環境衛生的改善等,似乎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其實,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環境衛生了,身體就會更健康;身體健康了,就可以少花醫藥費。農村環境保護意識不足所帶來的直接影響是環境保護能力的欠缺,而這種欠缺又會加重農民保護意識的缺乏,這是一種非常嚴重的互動效應。農民對所生活地方的環境保護漠然處之,“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把自己家里打掃得干干凈凈,一塵不染,卻把垃圾倒在家門之外就不再進行相關處理,弄得到處都是臭氣沖天,不堪入目。新農村建設,就是要加快農村的發展。但是,“人”是發展的最終目的,人的衛生健康等都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發展就失去了意義,新農村建設也就失去了方向。
4、農村環保治理措施缺位
由于傳統城鄉二元結構的影響,環境保護的重點常常在城市,農村是環境保護的真空地帶,環境管理體系和管理措施嚴重缺乏,這是當前農村環境治理上的典型病癥。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曾指出:“中國污染防治投資幾乎全部投到工業和城市。而我國農村還有3億多人喝不上干凈的水,1.5億畝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億噸的農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農村環保設施幾乎為零。[3]顯然,農村生活垃圾污染問題的關鍵是環境治理措施的滯后:由于農村環保是環保工作的盲區,不僅表現在農村環保投入不足,基礎建設缺乏,也使得相應的治理措施滯后,不能從根本上化解環境污染的根源問題。
三、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危害
農村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問題,不僅影響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影響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進行,而且嚴重威脅城鄉居民生命健康。
1、造成水資源的嚴重破壞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我國人口總量的增加,加上農村分散居住的特點,使得農村的生活垃圾成為環境的重要污染源。農村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對洗衣粉、塑料制品的倚賴性高,這些日常用品產生的大量污染都得不到有效處理和排放,加之農村對廢棄物的回收率極低,殘留地膜和塑料廢棄物因其自然條件下降解時間長,對環境產生長久影響。因此,日常生活用品所造成的污染也就沒辦法得到根除,處理不及時或不當,成為嚴重的生活廢水。生活廢水污染占農村環境污染比重達1/3,這些廢水排入河流和小溪,造成水資源嚴重破壞。根據有關資料,農村387.9萬人口中飲水不安全的達80.3萬,占總數量的20.7%。[4]
2、存在傳播疾病的危險隱患
農村生活垃圾,使井水變綠,使河水變臭,使近年來農村患病人數猛增。要么是突發心臟病,要么是突發腦溢血,還經常得一些莫名其妙的怪病。即使轉移到垃圾場地,由于現在的生活垃圾成分相當復雜,既沒有分類,也沒有任何處理,甚至沒有掩埋,所散發的廢氣和造成的污染,無論給運輸沿線的農民,還是給垃圾場地附近的農民的生命健康帶來了不容低估的威脅。
3、影響人與自然的和諧
過去在農村集鎮生活的居民,可以經常到河溝里洗澡、摸魚,河里的水清澈見底;現在的河溝里雖然有水,但漂滿了各種生活垃圾、玻璃瓶、動物死尸等,每到夏季或陰天,散發著刺鼻的惡臭。過去在農村到處都是鳥語花香,農家小孩可肆意玩耍,放養禽畜也方便;現在由于很多空地垃圾成堆,農民只得看緊自家小孩,怕不懂事的小孩玩弄那些看似漂亮卻有毒的垃圾,只得把放養禽畜變成了圈養禽畜,怕禽畜到垃圾場吃了受污染的食物發病甚至死亡。同時,由于臭水溝、露天垃圾場增多的原因,近幾年來,農村的蒼蠅、蚊子等害蟲也越來越多,有些地方的田野已經成了蚊子的天下,嚴重影響了人們正常的生產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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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問題已經成為影響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問題,如何有效的防治環境污染成為人類社會共同關注的話題。環境污染責任險的產生是治理環境問題,防治環境污染的重要手段,環境污染責任險能夠有效的分散企業的環境污染責任,不僅能夠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而且能夠促進企業環保生產,有效的保護環境。但是環境污染責任險在我國實施的歷程比較短,環境污染責任險推行存在諸多的困境,通過對當前我國環境污染責任險發展現狀的基礎上,總結歸納其推行存在的困境,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促進我國環境污染責任險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
環境污染責任險;困境;對策;保險法
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概述
1、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內涵環境污染問題是阻礙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問題,環境污染的違法成本對于中小企業來說十分巨大,一些制造類的中小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容易產生污染,而一旦被確認需要承擔污染責任,則會帶來巨大的負擔。因此如何有效的分散企業的責任風險,最大限度的減少企業的損失,讓環境污染受害者得到有效的賠償成為處理環境污染問題的重要內容。環境污染責任險是環境侵權行為人因從事保險合同約定的業務活動,造成損害而應承擔的環境損害賠償或者治理責任為標的責任保險形式。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能夠分散企業活動的風險,在污染事故發生時,由保險公司支付損害賠償,不僅能夠減輕企業的負擔,而且能夠讓受害者得到有效的救濟。
2、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作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責任保險的一種類型,是以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的原則,對于企業來說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可以免去被保險人在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時需要支付巨額的賠償金,能夠有效的保障被保險人的生產正常進行;另一方面在環境污染事件中受害者可以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獲得及時的賠償,通過保險公司支付損害賠償金的方式,可以節約成本且減少糾紛,有利于環境污染事件的解決。
二、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的困境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面臨的環境污染事件的風險也加大,我國目前環境污染事故高發,當前許多企業無力承擔巨額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而破產的現象較多。因此,需要利用保險工具有效的分散企業的經營風險,有效的保障企業的生產經營。但是當前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并不是強制責任保險,在推行的過程中也存在著較大的困難。
1、企業參保意愿不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于2008年開始試行,如今已經快有九個年頭,但是國家一直并未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為強制性保險要求企業購買,如2014年深圳市進行調研,深圳作為全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的城市之一,2008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推廣以來,深圳的企業中愿意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數量較少,僅僅為300多家,而深圳的企業有上千萬家。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2015年的調研數據顯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業務增長率遠遠低于其他新險種的增長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參保企業中,依然有部分的企業認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不值得購買。自然資源不具有排他性但具有消費中的競爭性,人們對環境的破壞必然會造成負外部性。而對于企業而言,由于污染環境成本低且處罰力度不夠,企業并無保護環境的激勵,反而會為了追求低成本和高收益而做出污染環境的行為。當前企業缺乏安全意識,而且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廣上存在宣傳不足,許多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僥幸的心理,一些企業認為如果發生環境污染事件,自然有政府在背后買單,而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會加重企業的成本負擔,不利于企業的發展。當前我國的《環境保護法》中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規定并不明確,并未建立一種強制性的責任保險,我國《環境保護法》的第52條僅僅規定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并未規定企業必須投保,因此許多企業從生產成本的角度考慮,并未購買,環境污染責任險在我國基本處于停滯狀態。
2、保險機構配套體系設計不完善我國的許多企業不愿意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不僅僅在于國家并未推行強制性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而我國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推行時間也比較短,雖然不斷有地區在試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也有不少的保險公司積極的響應國家的政策而設計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品種,但是從當前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上看,存在保險產品單一的現象。1)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機構并未明確。我國的《環境保護法》中并未明確規定企業必須要參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而且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機構的規定上并未明確。由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為投保對象,許多企業缺乏參保的積極性,從保險的增長率上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業務增長率過低,許多保險公司不愿意開展專門性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而我國只有幾家保險公司如太平洋保險、平安保險等保險公司制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相關保險業務與保險條款,我國多數的保險公司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一種觀望的態度,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風險過大,而且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在當前法律制度都未明確的情況下,為了避免保險公司的損失,許多保險公司不愿意涉足環境污染責任保險。(2)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存在單一性。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害后果難以預計,而我國缺乏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頂層設計,立法上并未明確,導致保險公司為了減少業務損失,往往縮小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僅僅設計以第三者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失作為保險給付標的保險產品,在這種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設計中,保險公司的風險容易控制,而且一旦發生環境污染損害事故,保險人賠付的范圍也比較明確,容易確定具體的金額。在這種情況下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際上與一般的損害保險制度進行等同處理,無法凸顯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特殊性,對于企業如何在污染事件后恢復生產、治理被污染的區域等方面的賠償標準并未有明確的規定,由于在環境污染治理方面面臨的風險比較高,而且金額難以估量,因此保險公司很少會涉足這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3)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評估機構與標準存在差異。我國的第三方鑒定機構并不完善,特別是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來說,一起環境污染事件導致受害人的身體發生損害或者財產遭受損失,保險人需要賠付時往往需要進行一定的評估,而當前的評估機構不一,每個機構采取的評估方法存在差異,對于環境污染損害的評估國內尚未建立統一的標準,因此在評估上會存在一定的差異,當前國內缺乏評估標準,地區之間的評估機構資質也存在差異,這種差異化的評估結果往往容易導致善后存在較大的爭端。保險公司在對投保人進行承保前需要評估風險,而不同的評估機構評估采取行業慣例的方式進行評估,導致投保人的保險費率存在較大的差異,不利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
三、完善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設想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行的是無過錯原則,對于被保險人來說,當前的環境保險是一種索賠型的責任保險,也就是說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內發生的對被保險人環境責任索賠的事件,保險人都應當承擔給付義務。對于企業來說這種索賠型的環境責任保險能夠有效的減輕企業的負擔,而且在企業的存續期間,企業可以一直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有效的分散企業的風險。
1、推行強制為主、自愿為輔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我國的《環境保護法》中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規定是國家鼓勵,原則上是一種自愿投保的模式,2015年《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指出要深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試點,但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上看,企業不愿意投保,而環境污染事件容易導致公眾利益的損害,因此對于環境高危領域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我國應當學習國外先進的經驗,如美國、德國是推行強制投保的方式約束企業,而英國與法國采取的是強制為主、自愿為輔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我國應當采用強制投保為主、任意保險為輔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模式,通過立法對一些具有較高環境污染風險的行業作為強制投保的對象,要求企業必須要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這類行業如石油、化工等。對于一些污染低、風險小的企業采用自愿投保的方式,有效的防治我國的環境污染。
2、規范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配套措施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推行存在一定的困境,一方面是企業從生產成本的角度不愿意購買,另一方面也是因為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不健全。因此,我國應當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配套措施,促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發展。(1)規范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機構。當前我國缺乏全國統一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機構,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比較少,我國的許多保險機構從風險與利潤的角度上不愿意發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與業務。因此,我國應當規范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機構,我國可以通過政策規定規模大、資質好、配套設施健全的保險機構作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機構,建立行業統一的保險費率標準、開發多元化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從而有效的規范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2)擴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企業不愿意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保險人的承保范圍過窄,僅僅是對第三者的環境污染人身與財產損害進行賠償,這導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與其他的保險存在相似性,無法發揮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護環境、減少損失的效果。因此要擴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切實的提升企業的參保積極性。
參考文獻:
[1]李愛民,殷茵.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運行機制的探討[J].江西科學,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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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施工環境污染防范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高速發展,建筑施工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日益突顯,施工過程中的揚塵污染、光污染、水污染及固體廢棄物污染等問題對市民的生活造成不良影響。因此,找出建筑施工過程中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減低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已成為城市環境保護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
一、城市建筑施工中的主要環境污染問題
1.噪聲污染。噪聲是居民反應最強烈和最常見的建筑施工污染問題?,F在的建筑物絕大多數采用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混凝土需要攪拌、運輸、澆注,這些施工環節是施工中的主要噪聲源。除此之外,施工現場的噪聲污染源還包括:挖土機、推土機、運載機、壓樁機、切割機等。
2.揚塵污染。施工揚塵主要來自以下幾方面:施工場地的土方挖掘、裝卸和運輸過程產生的揚塵、填方揚塵、管網布設、路面開挖產生的揚塵;建筑材料(白灰、水泥、砂子、石子、磚等)的現場搬運及堆放揚塵;施工垃圾的清理及堆放揚塵;運輸車輛行駛現場道路揚塵等。揚塵量的大小與砂土的粒度、濕度成反比,與地面風速及地面揚塵啟動風速的三次方成正比。因此,在大風、天氣干燥的氣象條件下,施工場地的地面揚塵可能會對鄰近的周邊區域產生較大影響。
3.光污染?,F場的光污染主要是夜間施工時的照明光線對周圍居民生活的干擾。夜間施工工地上徹夜不眠的“小太陽”給工地附近居民帶來了無限煩惱:在工地高功率人造“小太陽”的照耀下,附近小區儼然成為“不夜城”,市民家里的窗簾再厚也難以擋住工地“小太陽”的光芒。
4.水污染。施工產生的水污染主要是施工人員的生活污水和生產作業過程中沖洗、浸泡、溢流和水管泄漏等形成的施工污水。
5.固體廢棄物污染。固體廢棄物產生的污染是比較傳統的污染,主要包括來自于土地平整過程中產生的棄土、主體工程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多余土、石、砂、磚和水泥等建筑垃圾,掃尾階段的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員的生活垃圾。
二、防治污染的相應對策
1.噪聲污染防治對策。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積極改進作業技術,采用先進設備與材料,降低作業噪聲的產生量。(1)要盡量采用低噪聲的施工機械,減少同時作業的高噪聲施工機械數量,以減輕聲源疊加,減輕施工噪聲對環境的影響。(2)施工現場的強噪聲機械(攪拌機、電鋸、電刨等)應設法安裝隔聲裝置,如建立隔聲房、作業棚等,以減少強噪音的擴散。(3)不同施工階段,還應按照《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GB12523-90)對施工場界進行噪聲控制,盡量減少施工期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4)合理安排施工作業時間,盡量在白天上班時間施工,以免影響施工場地附近,尤其是環境敏感點居民的夜間休息。
2.揚塵污染防治對策。施工期間造成的大氣污染物主要是粉塵,可以采取如下幾種方式進行綜合防治:①進行充分的施工組織的準備。工程實踐表明充分有序的施工組織可以對施工企業的現場施工帶來事半功倍的效果,施工現場的環境保護工作同樣如此,在施工前對挖土方的順序、階段、數量進行科學的分析研究,精心組織,充分利用開挖的土方進行回填,從而減少土方的外運和回運的次數和數量,減少環境污染;通過研究施工區域平面布置,合理確定取棄土的線路,減少在施工現場運輸線過長。②對運輸路線進行硬化,并安排人員和設備定期進行灑水壓塵,對堆放于現場的土方及有可能產生揚塵的粉料堆場進行必要的覆蓋或堆放于固定設施內。③對現場使用的水泥罐、攪拌站設置布袋除塵器和噴淋除塵器等除塵設施。④對運輸車輛進行管理。運輸車輛不得超載,運輸散裝建材的車輛物料不得超過車幫并采取有效的遮敝措施,出場前對車幫、車輪等進行沖涮,防止車輛的遺灑和夾卷。⑤高層建筑施工過程的垃圾應設置專用的樓層垃圾運輸通道,嚴禁高空拋灑。⑥建筑物的立面采用密目安全網,從而降低樓層內的風速,阻擋灰塵進入現場周圍的環境。⑦采用新工藝新技術,縮短工期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
現場使用的茶爐大灶安裝消煙除塵裝置或采用電、液化氣等清潔能源。運輸車輛尾氣經檢測合格后上崗使用,加強對機械設備的保養管理,減少煙氣中顆粒物的排放。
3.光污染防治對策。合理調劑作業時間,盡量避免夜間施工,必要的夜間施工,要合理調整燈光照射方向,既要保證現場施工作業面有足夠的光照,又要注意避免對周圍居民形成光污染。
4.水污染防治對策。(1)施工期的生活區盡量靠近有城市污水管網的地方,施工人員的生活污水經處理達到標準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網。(2)生產作業過程中形成的施工污水,禁止隨地排放,應經過沉淀池沉淀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設施或回收用于灑水降塵。
5.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對策。施工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根據需要,設置容量足夠、有圍欄和覆蓋措施的堆放場地和設施,外運的棄土及建筑廢料應運至專門的建筑垃圾堆放場。生活垃圾應由環衛部門收集后統一處理。
三、結語
建筑施工中產生的環境問題是多個方面的,其影響的范圍和程度也各不相同,建筑施工企業在建筑施工中應根據不同的情況制定具體的環保措施,在執行環境保護這一基本國策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一切以人為本,按有利于和諧社會建設的施工管理要求和技術要求進行施工組織,將環境保護和工程質量并重,保護生態環境和節約資源,從而達到綠色施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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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摘要環境污染犯罪長久以來具有“低犯罪成本,高司法成本”的特點。2013年6月8日,“兩高”通過《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的頒行雖然加大了對該類犯罪的打擊力度,提高了犯罪成本,但無法解決司法成本高、認定難度大的問題。文章通過深入分析環境污染犯罪認定中存在的取證問題、因果關系認定問題、證據鑒定問題,提出準確理解并適用現有的法律法規、適當適用推論并借鑒國外的理論等建議,以期為環境污染犯罪中的證據調取和認定提供借鑒。
關鍵詞 環境污染犯罪:取證:司法鑒定:污染行為
針對環境污染日趨嚴重的情況,我國于2011年頒行《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338條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為“污染環境罪”。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進一步降低入罪標準。然而, 《解釋》頒行近兩年以來,無論是司法機關還是環保部門,均在環境犯罪證據的調取和認定過程中遇到了一定的障礙,發現了一些問題。
司法《解釋》頒行后環境污染犯罪的概況
在從嚴刑事政策的指引和《解釋》的規制下,201 3年,環保部門移送警方立案偵查環境污染刑事案件372起,超過前十年的總和,公安部門共偵查環境污染刑事案件779件,創歷年之最。據公安部的統計,2014年第一季度,全國立案環境污染類案件300多起,相當于往年一年的案件量。通過走訪調研,辦案機關普遍面臨的核心難題是證據問題,存在取證難、證據固定難、鑒定周期長、因果關系難以證明等問題。
環境污染犯罪的取證問題
目前,在環境污染犯罪的取證方面,普遍采用環保部門為主,公安部門補充的方式?!督忉尅返膬热莶簧婕叭∽C的規則與要求,關于取證方面,主要依據2013年公安部、環保部聯合頒布的《關于加強環境保護與公安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的意見》 (以下簡稱《意見》)。然而, 《意見》的重點在于工作機制的探討,并不能解決取證的實際問題。
發現難
發現難體現在,一方面,行為人污染環境的行為往往發生在夜深人靜、人跡罕至之處,執法部門很難在常規檢查時發現;另一方面,環境污染犯罪的案發主要依靠群眾舉報,很難在第一時間發現污染行為或污染源,污染行為的發現往往來自于污染物的擴散,或危害結果已經發生。
調取難
證據調取難同樣是由多方原因造成的。第一,液體污染物往往排入水流,而水流具有流動性,氣體污染物和部分固體污染物具有揮發性,執法部門很難在第一時間獲取污染物的信息。第二,行為人往往采用間歇性分時段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執法部門發現污染物時污染行為已經停止,因此很難再確定污染源。第三,目前對于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大氣污染均主要采用取樣的方式取證。污染行為往往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客觀上為取樣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固定難
證據的固定難主要源于污染物的揮發性與流動性,及現有技術手段的有限性。環境污染案件中大部分為水污染案件,行為人通過持續性多點排放的方式將污染物直接排入水流,而水源往往具有流動性,相關部門在取證時難以對污染行為予以還原和固定。固體廢棄物污染物具有揮發性和擴散性,且數量較多,必須采用取樣的方式確定污染物。而廢棄物體積龐大,且分布不均勻,很難做到取樣的科學性。氣體污染的證據固定難度則更大,一旦停止排放,便難以收集證據。此外,由于法律規定的標準較高,鑒定污染行為所需的證據,必須達到一定的量,而取證的經濟成本高昂,也加劇了取證難度。
此外,由于環境污染損害一般在污染發生一段時間后才能顯現,廢水、廢氣和噪聲都是迅速變化的,等到事后取證時,采樣時的環境狀況與污染發生時相去甚遠。
環境污染犯罪中的證據鑒定問題
鑒定機構及鑒定效力問題
這主要包括鑒定機構的資質及其鑒定結論的效力等問題。
第一,鑒定機構的級別問題。根據《解釋》第11條第1款,環境污染案件由司法鑒定機構或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由于司法部確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數量少,實踐中一般是將省級環保機構的報告作為主要定案依據。由于鑒定機構過少,部分污染行為發生地距省會城市較遠,樣品量大且需要專人送檢,易造成鑒定成本高,鑒定報告出具慢等問題。同時, 《解釋》第11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要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認可才可作為證據使用,這同樣易造成效率方面的問題。
第二,鑒定部門的不統一問題。由于環境問題涉及諸多部門,如環保局、發改委、水務局、國土局、質檢局、衛生局、市容綠化局等。多頭管理的結果之一就是在鑒定問題上的多頭負責,即在鑒定過程中,各基層部門分別取樣后送至上級機關進行鑒定的方式,鑒定的報告無法做到通盤考慮、全面科學。
第三,鑒定報告的結果及效力問題。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將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規定鑒定人必須出庭接受質證。同時,根據相關規定,鑒定意見必須有鑒定人的簽字。然而,在環境污染犯罪中,很少有地區采用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而是采用省級單位出具的鑒定報告作為主要證據使用。這些報告往往結果不明確,且只有機構的公章,無鑒定人簽字,因此不能作為鑒定意見使用。實踐中,對行為人罪與非罪、量刑程度起決定性作用的鑒定報告往往只能作為書證使用,在受到各界質疑的時候,無法邀請相關鑒定人出庭質證,其效力會降低。
污染物的數量與性質界定問題
由于污染行為往往涉及多種污染物,鑒定報告出具后,對于污染物數量和性質的界定就成為司法機關要解決的問題。以水污染為例,一些部門普遍反映,在鑒定之后以下兩個問題是實踐中的難點:
第一,污染物數量。根據《解釋》,在對環境污染罪認定及確定量刑檔次時的重要依據是污染物的數量。在水污染案件中,由于取證時間延遲、水源的流動性等原因,參與鑒定的機構常采用水體推衍的方式對污染物的數量進行測算,依據監測的數值估算排放量。受水流等因素影響,這種計算方式極易出現偏差。
第二,關于不同種類污染物的性質問題?!督忉尅返?0條確定了五種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規定了較為嚴厲的處罰措施。同時,根據《解釋》第8條的規定,如果經鑒定為“有毒物質”,則可能構成污染環境罪和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想象競合犯,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然而,司法機關并未出臺類似“名錄”的文件以確定有毒物質的具體種類,在實踐中,污染物到底是對人體有毒、對作物有毒,還是污染物本身有毒,界定十分模糊。
損失認定問題
根據《解釋》第9條,刑法中認定的環境污染行為的損失,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以及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即從原則上確定了將直接損失和部分間接損失都認定為損失數額。但是在實踐中,由于環境污染涉及多區域、不同部門,某些污染具有特殊性,推定損失,特別是間接損失的認定時十分困難。
針對環境污染行為的損害后果難以認定的情況,環保部2013年頒布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及《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確立了認定環境污染損害的方式,規定了人身損害、財產損害、應急處置費用、調查評估費用、污染修復費用五項內容作為損失的范圍,基本等同于《解釋》確定的數額范圍。然而,由于對這些費用的評估需要較長周期,而刑事案件的辦理期限較短, 《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及《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在民事領域、刑事領域都較難適用。損害結果的量化難也造成了在起訴和審理時證據的薄弱。
環境污染犯罪的因果關系認定問題
因果關系的確定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證明刑事案件的標準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因果關系上傾向于必然因果關系說。在環境污染案件中,往往存在其因果關系的特殊性包括多因性和不確定性;后果的隱蔽性和長期性;嚴重受制于技術手段的發展等。
實踐部門在認定時,特別是就刑事案件罪與非罪的認定時,必須就因果關系給出唯一的答案。在個案中,辯護人的抗辯理由主要就圍繞在因果關系上,如無直接因果關系,環境本身自凈力差或地質結構造成等。因此,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對于證據的關聯性,即因果關系問題要參照國外的研究方式,并另辟蹊徑進行分析。如大陸法系的蓋然性因果關系理論、疫病因果關系理論、間接反證說,英美法系的無因果關系說、事實自證說等。然而,由于法律沒有確定普遍適用的準則,司法機關一般采用對自己有利的方式進行證明,也容易被辯護人所攻擊。
行為人主觀明知的推定
法院審判人員普遍反映,在環境污染類犯罪中,行為人普遍辯稱其不具有主觀故意:既包括對排放物品為污染物的不明知,也包括對污染物性質的不明知,還有對于污染后果的不明知。這其中涉及的一個關鍵問題便在于如何運用證據認定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主觀故意,并確定其“明知”的程度。另一個關鍵問題是,由于污染行為的危害結果具有擴散性,何種損害后果屬于在行為人的明知范圍內。
解決環境污染犯罪證據問題的建議
準確理解并適用現有法律法規
在環境污染犯罪行為人主觀故意,特別是間接故意的判定上,要準確運用現有法律法規,明確幾方面原則。第一,全面審查行為人的辯解,排除不明知行為。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知或者不應知其排放的物品可能為污染物,則不具有主觀故意。第二,對污染物性質或危害結果的不明知不影響定罪。如果行為人為污染企業工作人員、污染物直接經手人,或者在排放前對于污染物的性質有一定的了解,無論行為人是否了解具體的危害后果,不影響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明知。第三,謹慎認定間接結果的相關性,以不入罪為宜。這主要是從降低認定難度,提高司法效率角度而言。環境污染行為具有長期性、潛伏性和隱蔽性等特點,要證明行為人對于間接結果具有明知難度大,且需要較長時間,因此對于不確定的間接結果以不認定為宜。
法律法規的進一步明確
第一,給予行政機關更廣泛的執法權力,加強其取證能力。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雖然加大了對環保行為的懲處,但是沒有落實權力主體。公安機關也普遍反映,在刑事取證的過程中,環保機關的取證能力普遍不足?;诖耍诮酉聛淼沫h保法相關細則中應當賦予環保機關更多的取證權力,司法機關亦應當對環保部門的取證人員給予單獨的培訓,增強其取證能力。
第二,合理確定鑒定機構的范圍及鑒定程序。一方面,應當明確環境鑒定報告為鑒定結論的性質,并規定鑒定人簽字,方便質證和采納。另一方面,現有的司法部確定鑒定機構的方式雖然謹慎,但是在實踐中由于鑒定機構過少、費用過高所帶來的種種問題已經顯現。因此,對于環保等特殊領域的鑒定,應當主要采用環保部授權的機構檢測的方式進行。同時,取樣經省級機關認可的規定極大地降低了司法效率并增加了司法成本,可以授權一些經濟較為發達、設備較為先進地區的環保部門監測數據,不再需要省級認可的權利。
第三,頒布細則對不同種類污染物的性質進行明確。針對有毒有害物質難以確定的情況,應當由權威部門確定統一的污染物名錄,并確定一定的數量作為入罪標準。當然,由于污染物種類多種多樣,名錄不可能羅列完全,但是可以確定一定的標準,并舉例,方便鑒定機構操作。
適當適用推論并借鑒國外的理論
在論證的過程中可以適當采用推論的方式。
第一,按照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確定污染物數量。雖然污染物數量的推論過程中,受到環境自凈能力等因素的影響,但是,“取樣+鑒定+推論”是目前唯一可行的確定污染物數量的方式?,F有的計算污染物數量的方式基本科學,可通過水體推衍計算總排放量。計算出的總排放量,非經有效的證據質證,不得排除。
第二,允許理性預估損失數額。由于刑事案件期限短,在鑒定的過程中,不可能待所有損害結果發生后一并處理,后續損害結果發生后二次處理也違反了“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因此,在間接數額的認定中,應當允許推論的存在。 《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可用于刑事領域,以此作為量刑依據。
第三,采納疫學因果關系的理論合理推論因果關系。由于因果關系認定難度大,可以適當降低證明要求,采納國外的認定理論,特別是在人身損害的認定過程中,可以采用德日等國普遍采用的疫學因果關系的理論,方便因果關系的確定。同時,對于“多因一果”行為,可以借鑒民事領域對責任劃分的形式,合理劃分行為人的責任范圍,確定其刑事責任。
主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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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1 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的主要成因
1.1 缺乏環境保護主觀意識
雖然廣大農民的環保意識雖總體上日益增強,但是只知其表不解其里,還不能自發的、主動的參與到環境保護之中。農村綠色生產、文明生活的習慣尚未養成,傳統的生產生活方式與習慣對環境造成破壞。
1.2 經濟結構單調,發展較粗放
廣大農村地區經濟主體主要為農業生產和小手工作坊。雖然鄉鎮企業數量眾多,但是其技術起點較低,工藝陳舊、設備簡陋、能源消耗高,甚至有的鄉鎮企業本身屬于污染較重的行業,又缺乏污染的有效防治,對環境的破壞更為嚴重。農村經濟發展方式總體上屬于依靠大量消耗資源、粗放經營為特征的傳統模式,資源的有效利用率不高[1]。
1.3 缺乏環保資金投入
城鄉經濟社會二元結構及其體制,制約著農村環保的投入力度。鄉鎮財政普遍負債嚴重,對農村環保大量投入力不從心。農村環保投資回報率較低,制約著社會資金對其投入。自2008年開始實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以來,雖然中央財政針對農村環境問題投入有所傾斜,但是整治的數量及效果不甚理想,村莊環境“臟、亂、差”現象依然明顯,絕大部分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得不到治理,農村環境形勢嚴峻[2]。
1.4 缺乏必要的環境保護體系
鄉鎮、村( 社區) 等基層環境保護工作歸屬縣級環境保護局部門,而縣級環境保護局部門人員力量有限,無法深入各村鎮進行環境保護工作。有的地區鄉鎮設置環保助理工作人員,但是缺乏經費,主要為義務,而且環保助理工作人員缺少基本的環境保護知識。
2 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的對策
2.1 強化環境保護宣傳與教育,促進農村形成環境保護的共識
必須采取強化教育、監督、考核等多種途徑,促進社會各界形成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的共識。利用各種形式廣泛開展環境警示教育與法制教育,組織開展各種農民喜愛的科普宣傳和文化體育等活動,注重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引導廣大農民革除陋習,倡導科學、文明的生產生活方式,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是的廣大農民群眾主動參與環境保護工作。
2.2 做好農村發展規劃,因地制宜,發展農村生態經濟
制定科學合理的鄉村長遠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因發展階段施策構建美麗鄉村。要基于不同村莊的不同自然條件和產業基礎,找到最適合當地發展的路徑。另還要注重培育文明鄉風。在不斷改善農村基本面貌的同時,要大力倡導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和諧相處的鄉風民俗,培育形成人人愛護美麗鄉村的社會氛圍。
2.3 拓寬融資渠道,加大農村環境保護資金投入
設立農村環境保護基金,進一步開放市場,拓寬融資渠道,創新資金投入方式,積極引入社會資本和市場競爭機制。對農業部門改水改廁、建設部門的城鄉垃圾收運體系建設、林業部門的四園萬村、文明辦的生態村建設、國土環境部門的土地整理項目以及當地政府的美麗鄉村計劃、百里百村計劃等建設資金進行整合,建立穩定的農村環保資金渠道,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統一行動,提升新農村建設示范效果。
2.4 建立農村環境監督管理體系,完善環保工作體制機制
加強基層農村環保機構及其能力建設,盡快建立健全鄉鎮環保專門機構建立健全農村環境保護體制機制,明確責任主體,建立考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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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求償責任;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84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544(2011)03-0075-05
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述評
(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內涵及構成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指以排污單位發生的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 環境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既不是財產也不是人身, 而是被保險人應向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屬于責任保險中的一種。構成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要素:(1)承保對象。環境保險責任的承保對象一般是有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工業企業。 (2)承保范圍。大多數國家采用的是分步走的承保策略,即先承保突發性的環境侵權行為, 待條件成熟時再承保持續性的環境侵權行為。(3)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及其實現)。企業因污染環境對第三者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及清除污染物而支出的費用應該作為環境責任險的保險責任。(4)保險金額和賠償責任。 由于環境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一種經濟賠償責任,其價值沒有客觀依據,無法預計賠償金額的多少,因此保險金額難以確定。(5)保險費率。由于每個企業的生產地點、生產流程及對環境污染的可能性和危害性各不相同, 這就要求保險公司在承保時制定出差別費率。
(二)環境責任保險述評
1. 保險模式的選擇。 國內專家在我國保險模式上意見較一致,普遍認為應推行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周立新(2009)認為,我國應采用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為主, 任意性環境責任保險為輔的立法模式, 建議在高危行業和重度污染行業實行強制責任保險, 而在危害不大的企業行業實行任意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熊英、別濤、王彬(2007)認為我國企業環境責任保險意識還很薄弱, 不具備全面實行強制保險的基礎, 但因強制責任保險有諸多的優勢, 可采用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相結合的模式。許簡雯(2007)認為我國可采取政府強制與引導相結合的制度,在環境污染最嚴重的行業,通過現行試點,逐漸實行強制保險。谷明淑(2010)也認為當前可采取強制投保與自愿投保相結合, 由環境保護部門制定高污染、高環境風險企業目錄,對這些企業實施強制投保,其余企業可采取自愿投保。
2. 保險責任范圍。 國內專家對我國的保險責任范圍意見較一致, 普遍認為應擴大現行的保險責任范圍。熊英、別濤、王彬(2007)認為在保險責任范圍上,因為突發性環境風險一旦發現受害人容易確定,損害容易認定, 但實踐中逐漸性污染事故累積到一定程度同樣會對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 因此應采用突發性污染責任與漸進性污染責任相結合的模式。何燕(2010)認為我國的環境責任賠償范圍有局限, 僅僅針對突發或意外的污染事故對第三方財產或人身造成的損失, 如此規定將難以解決諸多企業面臨的非事故污染損害產生的賠償責任問題。劉耀棋(1996)也認為應擴大保險責任范圍,打破突發性污染事故這個局限, 把經常性排污造成的第三者受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納入保險范圍。
二、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必要性
(一)近年來國內環境污染事故頻發
1998年發生的環境污染糾紛為18萬件,1999年增加到25萬件,2000年超過30萬件。進入本世紀以來環境污染糾紛案件每年以20%的速度遞增, 且污染問題日益嚴重,2006年和2007年,全國共發生嚴重環境污染事故269起,平均每兩天一起;2007年、2008年突發嚴重環境污染事件分別達到462起和474起,平均每天1.3起。
(二)環境污染損失大,后果嚴重
近兩年中國經濟保持9%的發展速度,但是環境問題卻令人堪憂。 2004年全國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為5118億元, 相當于當年GDP的3.05%;2008年因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18186萬元,污染事故賠償和罰款僅為927萬元,2009年因空氣和水污染對中國的GDP造成的損失在8%~15%之間。2010年7月3日,在福建省上杭縣,紫金礦業集團旗下的紫金山銅礦濕法廠污水池防滲膜突然發生破裂, 含銅酸性污水大量滲入地下, 其中約9100立方米污水外溢至汀江。據初步統計,汀江流域僅棉花灘庫區死魚和魚中毒約達378萬斤, 大批漁民血本無歸。粗略估算,紫金礦業在一年中將有近4億元收益受到此次污染事件的影響,而如果將污染清理成本、環境恢復成本、生態損害等全部計入,加上企業無法復產對員工以至社會的影響, 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可能要遠遠大于這些數字。
我國每年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達1200億元, 而實際賠償數額卻很少, 企業承擔的責任不夠,通常政府要出來買單,但實際上是社會上的每個納稅人在承擔后果。 鑒于此, 我國有必要借鑒國外經驗,豐富和完善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國際經驗及做法
(一)美國環境責任保險的經驗
1. 承保范圍。美國的環境責任保險分為兩類,即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和自有場地治理責任保險。 前者以約定的限額承擔被保險人因環境污染對他人造成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發生的賠償責任;后者以約定的限額承保被保險人因污染自有或使用的場地而支出的治理費用。 另外除了對非故意的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承保, 還對企業正常的、累積的排污行為所致的污染損害承保。1973年以后美國各保險公司的公眾責任保險單相繼把故意造成的環境污染及漸進性的污染所引起的環境責任排除在保險責任之外。在一定程度上,美國環境責任保險包含了生態機制補償,隨著環境的惡化,這種做法將會被重視并普遍推行。
2. 承保機構。1988年,美國成立了一個專門承保環境污染風險的保險集團――環境保護保險公司。為了降低承保機構的風險, 美國建立了污染損害賠償基金制度,該基金有兩部分組成:有害物質反應基金和關閉責任基金。 前者用于環境污染治理和環境功能生態的恢復; 后者用于從船舶或者任何岸上的或近海岸的設施排入環境的有害物質的立即清除, 以及政府用于有害物質的排放造成財產和自然環境的損害所需要的清掃費用和補償要求的支付 [9] 。
3. 投保方式。1966年以前主要承保事故型公眾責任保險,1976年的《資源保全與恢復法》授權國家環保局在其依法的行政命令中, 要求企業就日后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和關閉估算費用等進行投保。 其后開始承保持續或漸進性的污染所引起的環境責任。 另外美國將環境責任保險視為工程險的一部分,無論是承包商、分包商還是設計商,只要有該投保而沒投保的險種,都不能取得工程合同。
4. 索賠實效。 保險人往往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中使用“日落條款”,該條款指保險合同雙方約定保險單失效之日起最長30年的期間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通知索賠的最長期限的條款。換言之,在此期限內發生的環境賠償事件,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而超過這一期限的,保險人不再承擔保險責任。
(二)德國環境責任保險的經驗
1. 承保范圍。 德國起初對漸進性污染引起的損失所產生的環境污染責任不予承保,但從1965年起,隨著環境責任保險范圍的擴大, 保險人對水體逐漸污染損失賠償責任開始承保,1978年又開始對大氣和水污染損失賠償責任承保。2007年德國推出環境治理保險,即不僅賠償第三方的財產和物質損失,對環境本身,如土地、空氣和水等造成的損失也在賠償之列。
2. 承保機構。采用政府金融機構擔保,為確保環境污染受害人能夠得到賠償, 加害人能夠履行其義務,德國《環境責任法》第19條明確規定,列入特定名錄設施的經營者必須采取責任保證措施, 包括與保險公司簽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合同,或由州、聯邦政府、金融機構提供財務保證或擔保。如果經營者未能遵守提供保險等財務保證的規定, 或者未向主管機關提供其已經做出保險等財務保證的證明材料,主管機關可以全部或部分禁止其設施的運行。 此法第21條還進一步規定,對違反規定的設施經營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
3. 投保方式。在環境責任保險方面,德國起初兼用強制責任保險和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方式。1990年德國通過和實施《環境責任法》,開始強制實行環境損害責任保險, 要求國內所有工商企業者投保環境責任保險, 并列舉了存在重大環境責任風險的設施名錄。
(三)印度環境責任保險的經驗
1. 承保范圍。 政府和環保部門規定具體的適用范圍,1992年印度環境部公布了《適用公共責任保險法的化學物質名錄和數量限值》, 列舉了五大類共182種危險物質的種類和各自的數量限制,這些物質均為毒性高、 易燃易爆或具有較高反應性的化學物質, 對于超出數量限制的危險化學物質的公司必須購買商業責任保險。
2. 投保方式。1991年印度通過了《公共責任保險法》,該法規定根據責任人是國有還是非國有,實行兩種機制:一是普通商務公司實行商業強制保險,任何從事危險物質的制造、加工、處理、包裝等類似活動的所有權人, 在從事活動之前必須與保險公司訂立合同并出示保險單。 二是政府和國有公司實行保險基金制度, 中央政府和各邦政府可以不用買商業保險, 但是要向國家銀行和任何國有化的銀行存入一筆公共責任保險金,組成全國性的“環境救濟基金”, 用于支付針對政府和國有公司提出的賠償。
另外,2010年印度成立“綠色法庭”專審環境污染事件。印度是第一個引入公益訴訟制度的國家,這種制度為環境損害賠償順利實現提供了法律支持。
四、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現狀及問題
(一)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現狀
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起步較晚,1991年才推出,僅在幾個城市試點,2006年國務院的《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 中才明確提出大力發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這段時期的投保企業很少,賠付率也很低, 大連在1991~1995年的賠付率只有5.7%, 遠遠低于國外70%~80%的賠付率。2007年12月國家環??偩趾椭袊1O會聯合出臺《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各地環保和保險公司開始積極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2007年華泰保險公司推出場所污染責任保險, 既可承保意外突發性污染,也可承保漸進性污染。湖南省2008年有18家重點企業作為投保試點。 江蘇省2008年推出了內河船舶污染責任保險, 湖北省率先在武漢進行試點。2009年中石化、 巴陵石化等五家公司又投保平安保險公司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2010年平安產險紹興中心支公司與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浙江環境污染責任險第一單, 總保額50萬元。 此次平安產險開發的環境污染責任險, 進一步拓展了保險責任的賠償范圍, 不僅包括因突發意外事故引起污染損害以及由此導致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 還包括第三者發生的清理污染物費用、 投保企業控制污染物擴散所產生的施救費用以及訴訟費、律師費、 調查取證費等在內的法律費用。2010年11月, 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司長楊朝飛曾公開表示,“十二五” 期間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將從試點省市向全國范圍推廣。截至2010年12月,武漢23家企業簽訂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保險金額達8880萬元。
(二)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存在的問題
1. 法律制度不夠完善。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建立了海洋油污損害責任方面的法律制度,其他有關環境侵權的規定主要依據《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 等少數法律,這些法律只建立原則性框架,如《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 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 這些法律并沒有規定具體的賠償額度,也沒有明確企業的保險責任和監督管理機構, 受害者不能依據法律得到補償。 目前國家層面的環境責任險的依據只有原國家環??偩峙c中國保監會聯合出臺的《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這一意見目前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規的高度。2009年我國新《保險法》在保險責任的實現中做了相應的完善,新《保險法》第65條第一款保留了原《保險法》第50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 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 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同時增加了第二款,即“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 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 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雖然法律做了改進,但還是不具有很強的實際操作性。從規定上我們不難看出, 第三者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金建立在兩個條件上:(1) 應付的賠償責任確定。此條件可產生兩個法律效果,一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侵權之債確定, 被保險人基于侵權關系成為第三者的債務人; 二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應賠償的保險金確定, 被保險人基于合同關系成為保險人的債權人, 也就是被保險人把自己對保險人的賠償金請求權轉讓給第三者;(2)被保險人怠于請求。我們就要規定怠于請求的表現,具體包括: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怠于向保險人履行告知義務、 怠于向第三者告知、 被保險人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就賠償向保險人提出等。 只有我們明確法律的每一個細節,才能保證法律的可行性。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建設很大程度上必須要靠政府強力推動,讓政府尷尬的是這一系列行政強推的背后并沒有法律依據。
2. 環境責任保險的供求不足導致推廣困難。供給方面,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通過眾多企業的參保來化解少數企業的高額風險負擔, 這意味著必須有足夠規模的企業參保, 才能達到化解環境污染風險的目的。強制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時,企業本身購買保險的動力不足, 那么保險公司在推行這種保險時,就面臨收益風險。另外大部分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公司缺乏企業環境風險評估專業機構和人員,環保部門和社會還未建立起相應的環境污染風險及損害評估機構, 或者剛剛開始建立尚未形成工作能力。保險公司在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時,就變得特別謹慎。需求方面,一些財力雄厚、抗風險能力強的大企業,認為企業不會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即使發生了環境污染事故,自身也有能力應對,不愿投保;另一些抗風險能力差的企業社會責任感差, 企業支付能力弱,在責任保險沒強制推行時,總希望能借助政府的財政支持,也不愿主動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供需不足導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難以在市場上推廣。
3. 保險責任范圍過于狹窄。 我國現行環境責任保險只限于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 而大部分環境污染都有復雜性和緩發性, 而且緩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往往比突發性污染造成的危害更為嚴重,這就使得大部分受害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復旦大學資源與環境經濟學博士生導師戴星翼表示, 目前除了化工企業產生的特殊污染容易認定責任, 諸如鉛之類的重金屬泄漏很難直接與企業責任來掛鉤。 這給責任認定帶來很大難度, 也使環境責任險的適用范圍大大縮小。
4.承 保機構單一。環境污染風險屬于高風險的業務,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一般都涉及巨額賠償,而我國的承保機構只有商業保險公司, 這勢必會加大保險公司的風險。
5. 索賠時效過短。訴訟時效是一個程序性問題,卻是保護其他權利的前提。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庇捎诃h境污染具有間接性、潛伏性、長期性、復雜性、因果關系模糊等特點,所以盡管環境污染訴訟時效比一般時效多一年, 但這一年之長遠遠達不到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受害者的保護目的。
6. 環境共同侵權案中的被告難以確定。 環境共同侵權行為, 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加害企業的排污行為導致他人人身或財產權益遭受同一的、 不可分割的損害。 法院在面對這樣的案件時, 不容易斷定,并且我國還沒有相應的法律界定這種情況,責任難以明確, 這也是受害人難以及時得到補償的原因。面對這種情況時,責任認定有兩種方法: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 污染者按份責任只對因自己行為所造成的結果部分進行賠償; 連帶責任不但對自己行為的結果,而且對整個污染進行賠償。采取按份責任不利于對污染受害者的保護, 連帶責任則使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大大增加。 目前還沒有比較完善的方法處理這種環境侵權。
五、完善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對策和建議
1.完善法律制度。既然一項保險的基本要素包括承保機構、承保對象、索賠時效、保險責任范圍等,那么在法律中就要落實各項內容。 由于環境責任險的特殊性, 對于污染物的判定標準以及污染程度都要有明確的規定。適用范圍方面,我國可以借鑒印度的法律。1992年印度環境部公布了《適用公共責任保險法的化學物質名錄和數量限值》, 列舉了五大類共182種危險物質的種類和各自的數量限制, 對于超出數量限制的危險化學物質的公司必須購買商業責任保險。 當法律細化到每個步驟時, 我們在處理環境問題時才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2.組 建政策性承保機構。我國保險公司沒有動力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承擔的風險過大,賠付額度較高。由于我國幅員遼闊、環保水準又參差不齊, 因此對環境侵權責任保險應采取就地承保、風險分散的策略,由不同方式的承保機構來承辦:對于突發性的環境侵權行為,應采取英國方式,即由現有的當地財產保險公司就地直接承保;對于持續性的環境侵權行為, 可借鑒美國的方式,組建專門的政策性保險機構來開展相應的業務 [4] 。
3. 適度拓寬保險責任范圍。隨著社會、科技和法律的進步等諸多因素對環境責任及其后果所產生的影響, 有限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不能滿足企業轉嫁風險的需求,因此保險責任范圍應逐漸擴大。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起步較晚,目前還很不健全,可以暫時不對反復性和連續性污染事故所引起的環境損害承保,等制度成熟后再擴大推行。我們認為生態損害補償也是大勢所趨,當環境污染了,我們的生存環境也就惡化了,從長遠考慮,人類的一切發展就是為了更好的生活,當生存條件都不存在了,我們所做的都沒有意義,政府的財政支付只會讓效率更加低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就可以承擔此項重任。
4. 規定責任限額。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對損害的一種經濟補償,沒有客觀價值標準,事故不同保險金額相差很大,所以保險金額難以確定。而且,企業因為環境污染承擔的對環境的治理費用和對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金額都非常巨大。為了控制風險額,保險人要對這類保險規定限額賠償。
5. 排污費用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互補。2003年,我國頒布《排污費用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該條例規定: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 場所并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 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10] 。收取排污費用的主要目的是治理污染的環境, 當我們把生態機制補償納入環境責任保險時,就與排污費的收取沖突。因此建議對于漸進性污染企業即不在承保范圍的企業, 可采取收排污費的辦法來對損失進行補償。 由于連續性污染造成的損失有很長時間的時滯, 收取的排污費可通過建立基金的形式, 來彌補以后造成的環境和人身的傷害。 對于突發性污染企業即在承包范圍的企業,可取消排污費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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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會計 ; 可持續發展; 對策
環境會計是指以自然環境資源和社會環境資源耗費應如何補償為中心而展開的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以有關環境法律、法規為依據,研究經濟發展與環境之間的聯系,確認、計量、記錄環境污染、環境防治、開發和利用的成本與費用,分析環境績效以及環境活動對企業財務成果影響的一門新興學科。
第一,建立環境會計體系的必要性
1.建立環境會計體系是我國現行狀況提出的必然要求??萍嫉陌l展,人口的增加,社會需求膨脹,造成了自然資源被極度開采而日趨耗竭,環境污染日漸嚴重,這從根本上制約了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環境會計能夠引導和監督企業通過一定的社會經濟活動保護資源,維護生態平衡。
2.建立環境會計是對外開放的必然需要。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企業同外國企業的合作及外國企業在我國的投資會逐年增加,一般情況下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是利用發展中國家的廉價資源,他們常常將那些污染嚴重和破壞自然資源的生產項目搬到發展中國家。若我們不采取措施實施環境會計核算,那么將來的資源耗竭會更加嚴重。
3.建立環境會計是企業責任向社會擴展的必然結果。隨著企業將過去單純追求經濟發展速度和效益,轉變為追求經濟、社會、自然環境協調發展,使企業充分認識到要勇于承擔社會責任,對企業有關的資源環境、廢棄物以及與生態環境的關系等進行反映和控制,計算和記錄企業的環境成本和環境效益,向外界提供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的信息。
4.環境會計是和諧社會建設的必然選擇??沙掷m發展是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和諧統一,保持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是人類始終追求的目標之一。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物質文明程度的提高,生態環境日益惡化,社會經濟所依賴的資源基礎——生態環境,已進入了“向未來借債而生活”的時代。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扭轉生態惡化趨勢,必須走新型的可持續發展的道路,改變過去傳統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充分考慮經濟發展對自然資源的消耗以及環境成本的計量。為了對自然資源和環境狀況進行反映,客觀上要求企業構建可持續發展的環境會計體系。
第二,解決當前環境會計在實施中不足的對策
1.政府應采取的措施。首先,將環境會計核算和監督列入會計法,以法律形式確定它的地位和作用,同時也是將它付諸實踐的最強有力的手段;其次,完善會計準則,將環境的內容成為必須披露的內容,防止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短期行為。再次,價錢價格管理,從某種程度上說,政府對于資源的使用盡量不采用或少采用免費的措施。免費只適用于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資源,對有限的資源免費消費無疑將導致其耗盡和惡化,同時也不利于環境會計的計量。最后,要有適應的會計理論導向,就是要求政府恰當地引導會計理論在環境會計方面做些研究,以提高我國的環境會計理論水平,促使環境會計理論早日與會計實務相結合,服務于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2.社會應采取的措施——進行廣泛的環境教育和培訓。一是對社會公眾的宣傳。只有公眾都了解保護環境的重要性和環境會計的必要性以后,才會積極主動配合政府促進環境會計的推動。因此通過媒體和學校等媒介進行環境教育就顯得非常重要。二是對企業的培訓。企業是執行環境會計的主體,企業管理人和員工必須掌握有環境管理相關信息的知識與技能,通過教育培訓可以使員工深入的了解和執行環境會計。三是對投資者的教育。通過對投資者的教育讓投資者了解企業的環保風險,以此作為投資參考。并且投資者的選擇也會成為企業執行環境會計的壓力,使得企業更好執行環境會計政策。
3.會計機構應采取的措施。一是加強對環境會計專業人員的培養。要求從事環境會計的人員不僅要有會計方面的知識,而且要具備社會學、工程學和環境學方面的知識。高度重視人才培養,為環境會計準備人才資源。二是進行環境會計試點工作。在加大環境會計理論研究及實施力度的基礎上,遵循由簡至繁、從易到難的原則,從相對明確、簡單和易于了解的環境會計核算科目入手,在部分地區、部門試行。結合具體情況,在取得切實可行的經驗后,再進一步深入研究推廣實施。三是積極發揮環境監督職能。會計事務所等機構應根據國家有關的環保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會計法規、制度和準則,對企業環境會計信息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及真實性進行審查與鑒定,向社會公眾充分披露,促使企業自發加強環境會計研究推廣工作。
第三,在實施環境會計中應注意事項
1.環境會計的實施是一個分階段分步驟的事情,由于現階段企業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但是還沒有認識到環境會計實施的重要性。因此進行具體會計核算時,可采取分步驟的方式。先采用在現有的核算體系內設置明細的方法將環境要素反映在內,然后逐步將應納入會計核算體系的內容納入會計核算,特別是資產、損益和所有者權益的核算。
2.實施時應注意各地的具體情況,注意處理好各學科、各部門的協調問題。例如企業在環境信息的披露時必須要以不同企業利害關系者共同享有為原則,使其正確投資;必須使企業的權益方或其他投資(如公司債權人)能得到充分的相關信息,使其衡量其權益上的變化;必須使具有經濟依賴性的企業利害關系者能獲得必要的信息,使其能適當做出自己的調整等。
環境會計的理論,能反映企業環境活動信息和提高企業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隨著經濟水平的發展,在行政手段不能有效控制環境污染的情況下,利用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來減少環境污染是值得嘗試的。同時從治理為主轉變為預防與治理并重,從源頭上減少污染排放,降低能耗。如果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其體系,則能形成一套有效的機制來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模式的轉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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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大氣污染;環境監測;對策
一、對大氣中有害物質的監測
1、顆粒狀物質的監測在大氣污染物中有許多顆粒狀的物質,這些顆粒狀的物質較多,它的成分非常復雜、具有多變性和危害性,有的本身具有毒性,有的是有毒有害物質在大氣中的運載體、催化劑或者能產生有害的反應。在某種情況下,存在于大氣巾的顆粒狀物質與附著在它身體上的氣態或者蒸氣態物質產生反應,會產生更大、更多的毒性。因此,要對大氣中的顆粒物質進行必要的監測。對大氣中顆粒物質所進行的監測主要包括:對總懸浮顆粒物進行測定、對可吸人顆粒物的濃度地行監測,對粒度分布的監測,對降塵量進行監測,對顆粒的化學組分進行監測。
2、二氧化硫的監測大氣中有很多含硫污染物,比如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硫化氫、硫酸以及酸鹽等。他們的來源主要是通過煤與石油燃料的燃燒產生的,在硫礦石的冶煉等化工產品中會生產與排放較多的廢氣。二氧化硫對大氣的污染最嚴重,它的分布較廣、影響較大,所以,在對硫氧化物的監測中主要是對S02的監測。對二氧化硫進行監測主要是“對甲醛緩沖溶液吸收一鹽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四氯汞鉀溶液吸收一鹽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釷試劑分光光度法”、“電導法”、“紫外熒光法”、“火焰光度法”、“定電位電”、“庫侖滴定法”等解法。運用“甲醛緩沖溶液一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對二氧化硫進行監測:甲醛緩沖溶液對二氧化硫進行吸收以后,逐漸形成了一種相對穩定的化合物,也就是羥甲基磺酸加成。
在這種樣品的溶液中滴人氫氧化鈉以后生成一種化合物,它會釋放出二氧化硫,并且與副玫瑰苯胺、甲醛發生反應,開成一種紫紅色的化合物,再利用分光光度計在577nm處進行監測。
3、氮氧化物的監測石化燃料高溫燃燒和化肥等生產排放的廢氣使氮氧化物被排在大氣中,除此之外還包括汽車的尾氣造成的氮氧化物污染。
二、大氣污染問題的環境監測對策
1、電化學免疫傳感器在環境污染物監測中的應用利用電化學免疫傳感器進行監測時,主要是借助于這些具有特異性的親和反應,通過對平衡狀態時抗原一抗體復合物進行監測,對待測物的分析進行監測。讓免疫化學反應發生在傳感器的表面,它具有很強的功能,較高的靈敏度,它可以在很短時間對物質做出監測。它與常規的免疫分析儀器不同,電化學免疫傳感器技術的花費較小,能夠實現儀器化,對現場監測比較適合。因為有以上特點,電化學免疫傳感器要滿足對痕量污染物的定量監測,它主要上應用于毒素、有機農藥、病源微生物等方面的監測,并被廣泛應用。
大量的研究顯示,電流型免疫傳感器的廣泛應用主要通過一定的競爭機制,對電子傳遞的途徑加以改善,并與流動分析相結合,可以提高小分子半抗原靈敏度的監測。對它更加重要的應用研究還有環境雌激素,包括孕酮、雌二醇等。
同上面的監測目標一樣,工業廢水中的有機污染物,比如多氯聯苯的分布較廣、危害較大的特點。在2003年,K.A.Faehnrich對免疫電極監測多環芳烴進行了一次分析,得出了,在不同的免疫反應過程中對靈敏度會產生影響,對實際水樣進行測量時,可以看出達到了確良0.8ng/mI 的精度。
2、基于無線傳感器網絡的環境監測系統的在線監測方法通過傳感器來測量與監測所需的參數,再借助網絡將它發送到控制中心,用來實現監測的目的,它主要是通過公共有線電話網、移動電話網來完成任務。PSTN在布線上有許多困難、所需的費用很高,所以它的應用范圍非常有限,而利用移動電話網對數據進行傳輸時可以解決布線的困難與缺點對于大范圍的測量,會出現成本太大并且數據采集的精度太小。此外,因為有太大的能耗,所以在較短的時間內要及時地對電池進行更換,這種監測主要是應用于危險區域及大面積監測區域,在應用時的特點是不方便。它主要是由低功耗微小的網絡節點,自己以自發組織方式構成,再通過比較密集的節點進行布置,大家通過協作可以感知、監測和采集網絡分布區域內的各種微觀環境信息,我們還可以對這些信息做進一步的處理,在根本上可以取得詳細、準確的信息。
無線傳感器網絡在國內外的研究成為了熱點,并有了非常大的變化,如在Intel研究中心的伯克利實驗室的研究人員,主要是使用無線傳感器網絡對島上鳥類活動進行必要的分析,這一系統主要是對將傳感器所獲取的溫度、所獲取的濕度及氣壓等環境信息會通過多跳路由的方法,可以將各信號,通過各種方式將其發送到監測管理中心,通過對這些比較有效的信息做進一步的監測,使其達到不打擾野生動植物的正常生活情況,并可以對其環境進行監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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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施工; 環境污染; 對策;
中圖分類號:Q958.11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前言
建筑工程施工具有工程量大,周期長的特點。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引起周邊一些環境污染問題,在發展過程中,施工企業不同程度存在重工程進度、質量、成本控制,輕環境保護和生態保護的控制;重施工各部門的協調,輕與周圍居民的協調;重施工技術、質量管理;輕現場的環境管理的現象¨。隨著大眾環境法制意識的增強,建筑施工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問題受到管理部門、施工企業、社會公眾等部門的日益關注,在一定情況下環境保護問題成為施工企業與居民之間產生糾紛的突出原因。
一、建筑施工環境污染問題概述
建筑施工過程周期通常比較長,而且對于資源的消耗很大,往往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氣物非常多。而在施工現場所產生的三廢污染、噪音污染以及固體廢棄物污染往往威脅著人們的身心健康。當前很多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對施工現場的環境保護力度不夠。所以在施工過程中,必須貫徹執行《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中的相關條文,以減少污染物為根本宗旨,將建筑施工環境保護列為施工中的頭等大事。就當前形勢而言,加強建筑施工環境保護,勢在必行。建筑施工中的環境污染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三廢污染。三廢主要是廢水、廢氣和廢渣。在建筑施工中,廢水主要是由結構件以及建筑材料的攪拌、養護,或者是職工的生活污水所導致。除此之外,廢水可由樁基礎施工中排出的泥漿、施工降水中抽出的地下水、水磨石產生的水泥漿等而產生。相對廢水而言,建筑施工中的廢渣主要是由施工拆除的廢棄物以及建筑垃圾組成。建筑施工中產生的廢氣一般是一些化學建材的施工造成,還有些廢氣是由動力機械設備而產生,比如發電機、內燃機等。建筑三廢的污染,嚴重影響著人們的身心健康。
2、噪音污染。噪聲是施工期的主要污染因子,施工過程中使用的運輸車輛和各種施工機械如打樁機、挖掘機、混凝土攪拌機、運輸車輛等都是主要的噪聲源。根據有關資料,主要的施工機械產生的噪聲狀況?,F場施工機械設備的噪聲很高,而且實際施工過程中,往往是多種和多臺設備同時作業,各種聲源輻射后相互疊加,噪聲級將會更高,輻射范圍亦會更大。此外,施工過程中各種車輛的運行,將會引起公路沿線噪聲級的增加。很多建筑施工,需要大量的大型機械設備,機械設備產生的噪音污染一直是建筑施工中不可避免的問題之一。比如施工過程中使用的運輸車輛和各種施工機械如打樁機、挖掘機、混凝土攪拌機、運輸車輛等都是主要的噪聲源?,F場施工機械設備的噪聲很高,而且實際施工過程中,往往是多種和多臺設備同時作業,各種聲源輻射后相互疊加,噪聲級將會更高,輻射范圍亦會更大。有些施工單位為了趕工,選擇夜間加班施工,這樣產生的噪音污染的危害更大。
3、固體廢棄物污染。建筑施工垃圾主要來源于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員的生活垃圾。施工期間可能涉及河溝填埋、土地開挖、道路修筑、管道鋪設、材料運輸、房屋建筑等工程,在此期間將有一定數量的建筑材料如砂石、石灰、混凝土、廢磚、土石方等。另外,建筑施工周期較長,施工人員工作和生活產生固體垃圾數量不少。
二、如何強化建筑施工環境保護策略分析
1、加強文明施工。加強文明施工,首先必須樹立環保意識,建筑施工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環保意識,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才能從根本上減少環境污染。其次,文明施工的內容必須明確,在現場實現三平一通,加強施工現場各個區域的管理是文明施工的重點內容。毋庸置疑,各種建筑施工環境污染的形成往往和施工現場的管理有著必然的聯系,現場管理到位,施工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必然大幅度減少,反之,現場管理紊亂,導致三廢、噪音等各類污染存在。所以必須加強文明施工,高度重視環保管理,施工企業可以依據環境管理標準體系建立適合自身的管理標準,制定相關文件。在施工之前,建立以項目經理為首的環境保護隊伍,加強預防為主,將環境保護采取責任制的形式落實到個人,同時必須加強宣傳工作。文明施工是防治建筑施工環境污染的必然前提。
2、三廢污染防治對策
一是水污染防治。對于混凝土等攪拌作業現場,設置沉淀池,并且攪拌后排放的廢水必須經過沉淀池兩次沉淀之后才能排放。對于沒處理過的泥漿,禁止直接排放。施工過程中隨產生的污水,合理控制污水的流動方向,防治污染蔓延,經過沉淀處理過后,才能排入城市污染管線。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絕對禁止污染流出工地,導致工地之外的環境污染。必須采取一定的措施來控制工地食堂的污染,比如設置隔油池等。對于施工現場而言,必須控制油漆所帶來的廢水污染,杜絕將剩余油漆直接導入地下或者水域,防止地下水環境的污染。
二是大氣污染防治。防止大氣污染的最有效的措施是在施工現場及時灑水,尤其是現場的垃圾,必須及時清運,采取一定的水量對垃圾進行噴施。對于水泥等粉粒狀材料,必須在室內進行存放,必須要露天存放時,應采取嚴密的遮蓋措施。對于施工現場的道路,可以簡單采取固化措施,來減少現場車輛運行時所帶來的塵土,導致空氣污染,并且嚴格控制運輸車輛的超載。
三是廢渣污染防治。對于廢棄物,應采取以下措施:( 1) 施工及生活垃圾應分別集中入垃圾池,適當覆蓋并及時清運;( 2) 木工作業產生的廢料應及時回收清運;( 3) 電氣焊廢料及廢棄的包裝材料應及時收集,統一處理;( 4) 現場的金屬廢料應及時收集入池。
3、 噪音污染防治對策。大型設備作業時,通常會產生很大的噪音,所以對于大型設備施工時,必須采取強有力的措施來控制作業時間,并且精細化制定作業時間。然而,當前形勢下,很多施工比如連續攪拌混凝土,支模板,以及澆注混凝上等作業,一般都會超出規定的時間帶,其所產生的噪音通常難以避免,并且此類作業產生的噪音強度非常高,大大超過國家規定的噪音標準,尤其是在夜間作業的時候。所以在建筑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控制作業時間,尤其是夜間連續作業時。為減少噪音污染,必須貫徹執行《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進行文明施工,對于噪音的控制必須建立現場噪音管理責任制度。加強建筑施工噪聲的現場檢查是有效控制施工噪聲擾民的根本途徑。進入施工現場時,不得大聲喧嘩,并且對于高音喇叭進行限制使用,這樣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噪音擾民。對于在人工密集區域進行噪音作業時,必須控制作業時間,盡量減少夜間作業,在晚 10 點到次日早 6 點之間停止強噪聲作業。當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夜間連續施工時,必須采取一定的降噪措施,比如設置圍擋設備,并且貼出相應的警示牌。另外,對于一些比較陳舊的設備,往往其噪音非常大,盡量避免使用,盡量使用噪音小的新設備,這樣能從生源減少噪音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