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理的主體責任范文

時間:2023-08-04 17: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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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的主體責任

篇1

大學社會責任履行模式是大學作為一種獨特而重要的社會組織承擔并實現社會責任的抽象概括,體現出大學社會責任履行的治理特征、履責優勢與客觀局限。宏觀層面主要存在著自由主義模式、利益相關者模式、委托模式、主導型模式。不同的履責模式可視為結構、過程、互動關系所組成的網絡,通過網絡治理視角,研究大學社會責任履行模式的完善,有助于研究解決目前中國大學存在著的各主體責任履行不協調、各類責任履行不均衡等突出的矛盾問題。

關鍵詞:網絡治理;大學社會責任;履行模式

中圖分類號:G5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

10085831(2015)05019705

中國大學能否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主動作為、有所作為,對于高等教育能否在新常態下實現高水平、可持續的發展具有比較重要的意義。目前,中國大學的社會責任履行,依然存在著各主體責任履行不協調、各類責任履行不均衡等突出的矛盾問題。筆者嘗試將網絡治理理論引入大學社會責任實踐領域,剖析大學社會責任的治理方式,以期提出完善大學履責模式的建議。

一、網絡治理與大學社會責任的履行

大學社會責任是一個歷史性的概念,是一個開放性的概念。大學社會責任作為一種理念,強調的是大學功能的作用方式,其核心在于明辨大學本原價值與社會價值。大學社會責任作為一種職能,強調的是大學必須履行的社會義務,其核心在于明辨大學職責的層次、類型及其范圍。大學社會責任作為一種實踐方式,強調的是多元公共行動主體彼此合作、共同承擔和實現社會責任的過程,其核心在于大學與外部社會之間的關系。廣義的大學社會責任是指大學通過透明和倫理方式,有效管理其活動對利益相關方和環境所產生的影響,實現大學、社會、人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與行為\[1\]。

筆者研究關注的“大學社會責任的履行模式”,是大學作為一種獨特而重要的社會組織承擔并實現社會責任方式的抽象概括,它體現出結構、過程、互動關系所組成的網絡,網絡中有序流動著人、資源、權力、價值、信息等。筆者對“模式”的研究,是將其作為一個客觀的存在,來看其內部如何運作,進而通過履行模式揭示出大學社會責任的治理特征、履責優勢與客觀局限,這將有利于推動大學承擔社會責任的實踐。此類研究是目前國內外文獻中較為缺乏的。在筆者前期的研究中,提出較為理想的daxue模型特征是不同類型的大學通過多層次社會責任理念與多樣化實踐路徑,通過責任主體與動力機制的緊密互動、主體行為邊界與利益偏好調整,綜合驅動各類高等院校均衡履行各項社會責任,實現最佳的社會效果\[2\]。

“網絡治理”(network governance)是國內外公共管理研究的前沿課題,最早由美國學者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和威廉.D.埃格斯提出,它是一種通過政府、非營利組織和企業之間的廣泛合作,共同參與公共服務的新治理模式\[3\]。網絡治理是網絡組織中關鍵資源所有者圍繞協作目標進行的制度設計與過程\[4\]。隨著現代大學履行社會責任的范疇日益豐富,大學各機構在履行社會責任過程中與多元公共行動主體之間的聯系日益緊密,逐漸形成一個廣闊的責任履行網絡。在這樣的背景下,大學社會責任的實現必然要求多元公共行動主體在相互依存的社會環境中密切合作,而網絡治理研究的重點是多元異質的互動關系與結構關系,以此為視角探索大學社會責任的履行模式不無裨益,這也是本研究的創新之處。

二、現代大學的社會責任履行環境

近年來,歐盟高等教育委員會指出,重視大學社會責任是未來學術界最重要的內容,它是引導大學將知識生產轉化為公民福利的一個質的飛躍,將有助于改變人們長期以來認為大學是“孤立的空間”的傳統觀念。大學及其社會責任既是一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同時又隨著環境的變化與時俱進?,F代大學并不是在孤立的空間中承擔社會責任,而是通過組織與外部環境的持續互動,實現大學師生個體與組織的偏好與社會責任行動以某種方式保持的動態平衡。例如,近年來隨著高投入、高能耗帶來的生態環境問題日益嚴峻,大學的師生、管理者、學者開始對環境責任敏感起來,大學的“綠色”行動開始從可有可無變成必然。

21世紀初至今,世界經濟、政治、社會、技術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變化著,這些因素產生的影響相互混雜與激蕩,極大地影響著大學社會責任的履行與變革。在知識經濟社會,全社會對先進科技和高素質人才需求日益增加,經濟發展將主要依靠創新驅動,現代大學重新審視其社會責任,不再僅僅滿足于培養負責任的社會公民,而是通過大學教育目標、課程計劃調整、不斷尋找更好的教育途徑培養創新型高科技人才,并從終身教育的角度使他們更好地融入全球知識社會。對于現代大學和國家而言,人才是知識創新的前提條件,但是否有知識創新又是人才培養的關鍵。如今,大學的知識創新與技術創新也將更多地依靠網絡化的團體組織來完成,這也必然伴隨著各種主體利益的縱橫交錯,增加了大學治理的不確定性因素。社會發展潮流也在變化,盡管大學具有明顯的結構慣性,但是也必須要進行自我變革,這些變革有時還相當劇烈。

在這個創造的時代,環境變化為大學履行社會責任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今日社會之環境固然更為有利于大學社會責任的實現,但是面對知識經濟社會爆炸式增長的外部需求,大學履行社會責任面臨的矛盾也愈加突出。在高等教育層次結構尚不明晰、大學發展目標定位趨同化的國家,這種挑戰和沖突更為明顯?;诳衫玫馁Y源和高等教育問責制,各類高等教育機構面對著各自不同的急切需要。越來越多的大學面臨著資源依賴性問題,為競爭各項運行資金被推向準市場舞臺,各種形式的關鍵性利益、各種形式的利潤尋求,總是在影響著大學社會責任的履行。

三、現代大學的社會責任履行模式

現代大學面對自身的復雜任務與充滿變革的環境,致力于探索一定的行動范式來實現其承載的社會責任。借鑒大學治理理論并結合各國大學履行社會責任的主體角色、動力機制等特征,本文歸納演繹得出四類大學社會責任的履行模式,分別為自由主義模式、利益相關者模式、委托模式、主體主導型模式。

大學履行的社會責任與眾多社會主體的利益緊密聯系,大學同網絡中的個體和組織存在廣泛的共同利益,現階段中國大學社會責任履行模式還存在著局限性,使得大學實現其社會責任面臨著壓力與困境。

(一)自由主義模式――如何避免責任履行不全面

在全球化背景下,大學社會責任日益增加、履責環境復雜多變,依靠自由理性和市場機制來推動大學履行社會責任有時會面臨捉襟見肘的局面,在一定的經濟社會條件下,受資源條件所限,會產生大學規避或逃避社會責任的現象,引發大學社會責任的履行不全面。網絡治理理論強調利用市場的多主體來刺激履責主體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這樣不僅可以發揮不同社會網絡的作用,而且能夠發揮網絡中各主體的比較優勢,從而實現整體協同效應的最大化。

網絡治理理論為這一履行模式帶來的啟示是,為發揮各主體優勢,避免責任履行的無序和偏差,可依據大學社會責任的類型,組建不同的網絡模塊,當大學提供具有私人產品屬性的公共服務時,那么就可以組建基于市場競爭的網絡;當大學提供具有純公共產品屬性的公共服務時,則可采用政府為核心行動主體的治理網絡;當提供基于大學的“學術性”特征的準公共物品服務時,大學自身應在承擔社會責任過程中處于中心地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和市場機制下認真履行自身職能。本研究建議推動基于社會責任的高校信息公開制度,這是在自由主義模式下大學得以全面承擔社會責任的一個關鍵路徑,能夠在客觀上保障大學合理利用有限資源,接受社會公眾的評價與監督。

(二)利益相關者模式――如何突破責任履行不均衡

網絡治理強調多中心的公共行動體系,其實踐形態根據運用范圍的不同,分為不同層次上的主體之間的多層網絡模式和同一層次上不同類型的主體之間的網絡治理模式,需要通過一系列的硬性制度約束和軟性倫理要求,建構問責機制、績效評價以及實施退出制度,實現多元主體的治理。網絡治理要求更多地將治理方向放在多元利益主體的嵌入上,強調利益相關者的嵌入度,在組建網絡時,塑造網絡參與者之間的互動結構及其網絡規則,構建一個以多樣化服務為特征的多中心格局\[6\]。大學承擔社會責任面臨多元化的利益訴求和不對稱的資源、權力,導致社會責任履行不均衡的問題,構建多元參與、協同決策的治理結構可以保持多方力量均衡,克服單中心治理的局限,有利于解決利益相關者模式中目標沖突及其社會責任履行不均衡問題,獲得協同效應。從這一意義上講,大學應該敢于和善于推動體制機制的創新,進一步釋放辦學的活力,實現更為廣泛的社會責任。

(三)委托模式――如何防止責任履行不穩定

委托模式對承擔社會責任的組織的責任意識和履責能力具有較高的要求,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防止社會責任履行不穩定。網絡治理理論認為,網絡作為一種管理結構,存在非正式的制度架構,行動者之間形成的關系是非正式組織的、非科層的、互惠的、相對穩定的互動關系和形式,致力于多元異質的網絡主體間關系的管理,致力于實現主體間良性互動和互利互補的合作\[7\]。委托模式下,可以通過網絡法治、網絡制度、合作文化三個層面,將委托方置于責任網絡中,從而減少機會主義的動機,更大程度地減小人的選擇偏差和權力濫用,激勵人實現委托人目標的動機,實現委托人對人的監督、約束,以保障大學在與政府、科研機構、企業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合作過程中責任履行的穩定。同時,信任機制是網絡的運作基礎,是實現良好協調的前提,行動者要自覺約束利己的一面,弘揚利他的一面,勇于承擔社會責任。如果大學一如既往保持高質量的公共服務,其他社會主體會基于信任而更加樂于加入“網絡”,各行動主體需在價值層面盡可能地達成共識,行動者之間建立基于信任的委托關系,更為穩定地、目標一致地展開深度合作以履行社會責任。

(四)主導型模式――如何克服責任履行不協調

主導模式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使主體利益和整體利益在發生沖突時得到合理協調,并制約和監督處于核心地位的主體權力。網絡治理具有治理主體多元化、治理結構扁平化、治理手段多元化的特性。協調機制是大學社會責任履行網絡的保障,不僅要關注大學、政府、企業等部門之間的橫向協調,而且也重視社會主體之間的分權分工與合作互動。借鑒這種方式,一方面,應用主導型模式的國家及其大學應關注履行社會責任的責、權、利的統一,尤其要防治居于重要地位、擁有豐富資源的核心主體的權力異化和權力濫用,避免損害教育公平和公共利益的腐敗現象。另一方面,發揮主導作用的核心主體仍然需要積極發揮協調各責任主體的關鍵作用,而不是僅僅作為資源和權力分配主體。大學組織自身也要更加注重創新發展,而不是拘囿于原有利益格局和固定模式套路\[8\]。例如政府機構、大學、企業、科研院所等在協同創新項目中,各方尤其要重視通過價值協同、信息共享、制度設計等,構建較為完善的協調機制,這將突破社會責任實現的瓶頸,有利于更廣泛的公共利益實現。

參考文獻:

\[1\]張維紅.大學社會責任概念探究\[J\].現代教育科學,2015(1):2-8.

\[2\]康樂.大學的社會責任及其履行模式\[J\].中國高等教育,2012(24):54-56.

\[3\]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威廉.D.埃格斯.網絡化治理:公共部門的新形態\[M\].孫迎春,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11-13.

\[4\]李維安,林潤輝,范建紅.網絡治理研究前沿與述評\[J\].南開管理評論,2014(5):42-53 .

\[5\]王世權,劉桂秋.大學社會責任的本原性質、履約機理與治理要義\[J\].教育研究,2014(4):85-92.

\[6\]孟韜.嵌入視角下的大學網絡治理機制解析\[J\].教育研究,2011(4):80-84.

\[7\]鄞益奮.網絡治理:公共管理的新框架\[J\].公共管理學報,2007(1):89-95.

\[8\]杜玉波.把握新常態下的高教發展\[N\].光明日報,2015-03-02(2).

A study on the achievement model of university social

responsibility at the perspective of network governance

KANG Le, GE Erchang

(Institute of Higher Education,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alian 116024, P. R. China)

Abstract:

篇2

一、公共治理的基本含義

1989年世界銀行在概括當時非洲的情形時,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機”(crisisingovernance)一詞,此后“治理”便廣泛應用于政治發展研究之中。對于“治理”,治理理論創始人之一羅西瑙(J.N.Rosenau)將其定義為一系列活動領域的管理機制,它們雖未被賦予正式的權利,卻能有效的發揮功能[1];庫伊曼(J.kooiman)和范·弗里埃特(M.VanVliet)指出“:治理的概念是,它所要創造的結構和秩序不能由外部強加;它之發生作用,是要依靠多種進行統治的以及發生影響的行為者的互動?!盵2]

學者們的表述不一,但較為權威和最具代表性的是1995年全球治理委員會在《我們的全球伙伴關系》的研究報告中所作的界定: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是不同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它有四個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規則,也不是一種活動,而是一個過程;治理過程的基礎不是控制,而是協調;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門,也包括私人部門;治理不是一種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續的互動[3]。英國學者羅伯特·羅茨曾說過:“治理意味著統治的含義有了變化,意味著一種新的統治過程,意味著有序統治的條件不同于以前,或是以新的方式統治社會?!盵4]它打破了傳統上的公共與私人、國家與市場的兩分法,模糊了國家與市場、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分界線。治理與傳統“統治”相比,在管理的主體、方法和職能方面都作了拓展。公共治理,就其構成而言,是由開放的公共管理元素與廣泛的公民參與元素整合而成的,“公共治理=開放的公共管理+廣泛的公眾參與”,二者缺一不可。其中,開放的公共管理是前提,主要用來發揮集體選擇的優勢;而廣泛的公眾參與是基礎,主要用來發揮個人選擇優勢,公共治理模式試圖通過這種整合來同時擁有兩種優勢[5]。它是以政府為主體、多種公私機構并存的新型社會公共事務管理模式,是建立在市場原則、公共利益和相互認同基礎之上的國家與公民社會、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公共機構與私人機構的合作。概而言之,公共治理是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體為了實現和增進公共利益,基于互動和合作而形成的一種公共行動體系。

二、公共治理的主要機制

根據系統論的觀點,所謂機制(mechanisms),是指系統內各子系統、各要素之間相互作用、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形式和運動原理及內在的、本質的工作方式[6]。經濟學上的機制理論發端于20世紀早期,以米塞斯、哈耶克等為主要代表人物。它是一種比較典型的實證理論,其前提假設是理性“經濟人”的機會主義行為,理論目的在于分析什么樣的治理機制的設計,能夠解決“經濟人”的機會主義行為。而公共治理機制主要是指在公共權力制度化條件下,完成公共事務的治理主體之間關系和結構的安排。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參與機制

政治基本上是參與性的,它需要與社會關系、社會生活、集體行動以及民眾的社會治理愿望有機的聯系起來。參與機制的建立是公共治理過程中實現民主價值的重要途徑。民主參與能夠促進人類的發展,提高人們的政治效能,培養對公共問題的關注,有利于培育積極、富有知識并能對政府事務具有敏感性興趣的公民,從而形成一個參與性社會[7]。

從政府與公民社會關系的角度看,有效的公民參與能夠提高政治系統的代表性和回應能力,增進政府與公民之間的相互了解和信任,消除二者的疏離感。此外,公民參與還可以促進政府政策制定和執行的合法化,并使公民更加理解和服從公共政策;能夠發展公民個人的思想感情與行動力量,體驗公共生活的價值,引導和促進公民政治參與文化的發展。彼得斯則在討論參與式政府治理模式時,概括了公共參與本身具有的促進信息開放和交流,增強公民獨立決策和影響政府決策方向的能力。

在當今的公共治理中,治理網絡體系,更多的是以公共政策執行或公共問題解決為中心建立的。進入公共政策領域的多元利益主體圍繞著特定的政策問題,經由共同問題關注、利益碰撞、協商對話、斡旋調停過程,繼而達成共識、形成愿景,在積極參與的基礎上,建立起聯盟合作、共同治理的互動網絡關系。完善的參與機制往往由利益相關的多元行為主體構成,包括地方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生產者組織、消費者團體等。一方面,各行為主體在資源上相互依賴、共同分享、彼此互動、分擔責任,建立了互相作用的關系結構。另一方面,由于進入參與網絡的各個行為主體均具有自身利益偏好與目標選擇,行為主體往往出于理性考慮,依據其擁有的關鍵性資源,與其他行為主體進行策略性互動,以增強其影響力,實現其利益。這樣就必須建立某種維持網絡運行的制度化機制,有效規范和解決成員間相互競爭、沖突、討價還價的問題,從而保證行為主體互動關系的穩固和持久。在治理網絡中,這種保障機制并不來源于權力強制或者集中控制,而是依靠一定規則下的對話、協商、斡旋等途徑,漸進的調適利益關系,整合價值認知,建立共識基礎,增強角色間資源、信息、知識的互補,形成雙贏局面[8]。

2.網絡機制

羅茨認為公共服務的傳遞是由政府、私營部門、非政府組織共同組合而成的相互依賴關系的“網絡”[9]。網絡是一種非正式的制度架構。在網絡中,行動者之間形成的關系是非正式組織起來的、非科層的、互惠的、相對穩定的互動關系和形式,以此實現共同利益。在這個過程中,行動者遵循共同的規則來對網絡成員的行為進行制約,以產生共同的結果。這就可以減少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增加相互的信任,減少不確定性和風險。由于以上這些功能,網絡成為了協調公共行動者和私人行動者的理想制度框架。在網絡中,公共和私人的行動者有著共同的利益,互相依賴,形成優勢互補的資源交換。在許多歐洲國家中,網絡治理的形式已經被普遍認可,成為一個復雜、多層而碎片化的社會中一個有用的治理機制。

網絡代表的是一種“多對多(many-to-many)”結構關系,與等級制下的“一對多”(one-to-many)的關系不同?!岸鄬Χ唷钡年P系描繪出了網絡的密度和相互關聯的緊密程度。即使在“一對多”的結構中也存在著網絡關系,但網絡密度是稀薄的,關聯的程度是松散的。所以網絡治理的第一個特點是在權威或權力行使的過程中,政府是其中的一個主體,它與國際組織、地區組織、其他層級的政府、企業和公民社會等形成一種“多邊關系”。在網絡組織模式中,已經不存在某種絕對性的支配力量,政府僅僅是網絡結構中的一個節點,它把許多行動者結合到一起來,承擔經紀人(broker)的角色。它的任務是確定目標和政策,成為回應社會的戰略制定者(strategy-maker)。在政策和目標面前,動員各方參與、協商和合作,以便共同獲益。

網絡是公共治理的新形式和結構基礎。網絡治理的核心思想在于,沒有任何國家或社會一方的行動者能夠單方面地決定公共政策過程和治理過程,這些行動者需要形成合作關系,實現資源組合的優化,最終達成社會善治[10]。網絡機制的運轉本質上也是一種交換關系。對于市場交換關系而言,交換雙方都可能精確地計算出互惠換的價值以及評估交換的收益和損失。公共治理過程中交換關系的特點是無法精確地計算出互惠的價值,因為網絡關系的價值是長期的,而且由于是多方之間的交換,呈現出高度社會性和擴散性的特點。在克里斯·安塞爾看來,公共治理領域里,交換主要呈現出擴散性的特點[11],這是網絡機制的一個重要特征。

3.合作機制

在近代政府治理的研究中,合作問題日益受到學者的重視。一般來看“,合作就是行為者為了達到一定目標而采取的行動”[12],是“關系的均衡與平等,共同分享的政治觀點,技能知識的互補,相互了解與信任”[13]。皮埃爾·卡藍默認為,“合作的能力是一個社會中社會財富的一個方面,說到底是社會發展的主要條件之一”,公共治理主要是公共權力的重新配置和交往關系的重塑,這種交往體現為合作。

合作治理是公共治理運作最主要的實踐形態,“基于合作精神的社會治理必然是政治平等、利益惠普、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因素”[14]。公共治理強調的不是國家與個人之間的對抗關系,而是多方主體之間的合作,特別是公共權力主體、社會組織和利害關系人之間的合作。按照社會治理機制的一般理論來看,合作機制的理論模式主要是一種制度矩陣模式,這一理論模式主要通過對形成合作治理理論要素的制度化安排,使得公共治理運作獲得一個制度邏輯載體。合作機制具有如下幾個方面的特征:第一,結果導向,以解決問題為目標;第二,利害相關人參與決策過程的所有階段;第三,漸進式的決策過程;第四,超越傳統公私劃分的責任機制;第五,靈活而充實的行政機關。

合作機制在本質上是一種倫理制度安排。合作機制理論模式的倫理屬性,使得多中心的公共治理運作機制有別于傳統社會治理“中心-邊緣”結構下不公平、不平等的協作機制,也在根本上區別于市場運作中以抑制機會主義行為為制度目標的合約機制。它不僅是制度建構上的差異,也是行政文化解構-重構的歷史過程[7]。從公共治理角度看待合作問題,其核心仍舊在于如何把握權威治理主體與社會治理主體的關系。善治實際上是國家的權力向市場和社會的回歸,表示政府、市場與社會之間的三邊互動和良好合作。

4.責任機制

公共治理結構本質上是一個分擔公共責任的治理結構,不同的治理主體在多中心治理運轉中承擔最優化的公共職責。公共治理不可避免將公共責任問題置于理論探討的中心,缺乏公共責任實現的機制的公共治理,并非是程度較低的治理,實質上根本就不是公共治理。因此,責任機制是公共治理良性運作的重要保證。

公共責任的履行模式關注承擔公共責任的具體方式,即向誰和以什么方式承擔公共責任。羅徹斯特從履行責任方式的角度,劃分了公共責任的三種類型:全面責任(意味著追究和制裁的權利,責任會導致不同形式的懲罰);解釋責任(即解釋行為和決策的正當性,對責任主體來說是一種義務);回應責任(意味著主體的回應和響應)[15]。傳統國家管理模式中的法律責任體系失之片面,公法重職權、輕職責,重追求個人違法責任、輕追究國家機關違法責任。有鑒于此,公共治理的責任體系應當力求全面,無論是個人或組織濫用權力都應當承擔違法責任,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違法行使職權都應當承擔違法責任。以此為前提,建構一種嚴密、分散、多樣化的公共治理責任機制[5]。從過程來看,責任機制的目標總體上包括控制、回應、對話三個方面。責任的控制含義主要是確保公共權力不被濫用。在現代框架內,公共機構的運行必須以授權為基礎,公職人員的工作也是以自由裁量權為基礎。如何保證公共權力不違背授權的目的,確保權力不被濫用,這是建構責任機制的首要問題?;貞荚谔岣哒畬γ癖娦枨蟆⑵玫姆磻俣?,并提供服務的準確性。對話要求公民積極介入公共管理過程,提出問題,進行判斷、評估并提供合理建議,要求公職人員回答問題,解釋原因,證明其行為的合理性[16]。

三、公共治理機制的整合途徑

整合是某個系統為實現系統目標將若干部分、要素聯系在一起使之成為一個整體的、動態有序的行動過程[17]。整合可以克服特定子機制的固有缺陷,產生協同效應。公共治理各個子機制旨在從某一方面對公共活動發揮作用,因而每種機制有其自身固有的局限性,任何子機制的單獨應用都可能難以全部發揮出這種機制的潛能。實現公共治理主要機制的整合,利用不同子機制獲得對公共治理不同方面的作用,進而在各個方面作用之間建立關聯,使之相互協調、相互支持、相互補充,從而形成整體優勢,有助于提高整體公共治理的活動績效。

1.明確各機制的作用和地位

公共治理運動倡導公民廣泛的參與,通過開啟雙向社會溝通渠道,征求和獲取有關公共政策的信息。公民則根據政務公開的信息和自身的立場,不斷的進行對話和討論,形成一定的利益表達的網絡,爭取對公共政策產生實際的影響。參與不僅是公民的一種政治權利和要求,更是公民實現自身社會責任的一種直接行動。建立良性的參與機制,是公共治理其他各機制運行的重要基礎;網絡是公共治理的新形式和結構基礎,它強調行動者之間的平等和自由裁量權,網絡機制中的行動者之間有著相互依存的、相對穩定的結構;合作機制建立在參與的基礎上,在公共規則的約束下,各行為主體經由網絡相互協商和溝通,達成有關公共問題解決的一致行動和相互信任;責任機制貫穿于整個公共治理過程,規定了各個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為各機制的運行提供重要的保障。公共治理的參與、網絡、合作和責任機制四者環環相扣,形成一個完整的過程體系。其中,參與機制是基礎和前提,網絡機制是組織結構和運行形態,合作機制是核心內容和主要特征,責任機制是重要保障。它們是一個有機整體,缺少了任何一個機制,都會使公共治理的戰略目標難以實現。

2.強化公共性的價值理念

發展公共性是公共行政改革的價值路標,公共事務的多元共治主要體現為公共性理念和價值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擴展。只有圍繞公共性,才能使參與、網絡、合作和責任機制有機的統一于核心的價值理念,而不至于相互矛盾,缺乏協同。公共性可以從下面兩個方面理解:第一,公共性在對象性關系、主客體關系意義上體現為“公”,公共治理代表的是社會的共同利益,目標是為了實現和有效分配社會公共利益。第二,公共性在行為意義上體現為“共”,即公共治理主客體之間共同協商和行動,它不是指公共領域的某一個、某一種治理,而是公共領域各個不同主體之間的分工協作,形成高度協同、統一、形成合力的治理[18]。公共治理在公共性本質上要求以民主為基石,強調追求人民、公民權利、人性尊嚴、社會公正、公共利益、社會責任等多元價值。如果過分強調對效率和工具理性的追求,必將使公共行政無力反省自身的根本價值和目標,難以擔負起公共管理和捍衛民主政治的責任,從而淪為執行和管理的工具,最終喪失公共性[19]?!肮残浴北仨氁悦裰髦贫葹橐劳?,因為“民主政治培養了對公共行政的理智性理解”[20]。只有在民主制度下,公民才能真正自覺自愿地參與到行政過程中來,行政主體權力的合法性也才能得到保障。20世紀90年代以來,政治學家和行政學家開始在“治理理論”中引入“協商民主”的新元素,倡導公共治理中的對話和協商、美德與公益精神、公民參與意識,主張建立一種新型的“民主治理社會”。這種體現公共行政“公共性”本質的“民主治理”理論,必然是未來公共治理進行制度建構的重要基礎。在我國,基層民主治理的創新蘊含著公共性價值理念的豐富養分。如浙江溫嶺的民主懇談,從2001年開創以來,在不同領域推廣深化,歷經對話型民主懇談、決策型民主懇談、參與式預算民主懇談的三步轉變,并日益顯示出其蓬勃向上的生命力。民主懇談將政府權力置于群眾的監督和約束之下,切實保障了民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成為實現政府與民眾對話、滿足不同利益群體需求、達成社會共識的典范形式。它一方面促進了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和諧,另一方面拓展了我國民主政治的生長空間,是我國基層公共治理領域的一項重大創新。

3.形成多中心的公共行動體系

在當代治理語境中的“多中心”主要是指“多中心性”,其對立面是“中心-邊緣”性,“多中心”意味著存在多個獨立的行為主體。就公共治理主體而言,這種模式主張所有的公共關系主體都是治理主體,其不僅包括各類公共權力,如政治組合和社會組織,還包括私人組織如經濟組織以及公民個人等權利主體。各種治理主體在公域之治中扮演不同角色,平等參與公共治理過程,各展所長、各得其所,形成多元治理格局。

(1)政府組織。在所有的治理主體中,政府雖然不再是公共物品的唯一提供者,但政府的某些傳統的責任和職能是不能放棄的,某些公共物品仍然只能由政府來提供,其在城市治理中的作用應該是宏觀管理和協調各個治理主體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2)經濟組織。主要是企業。企業是以盈利為目標的經濟組織,是政府以外的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的治理主體。一些與公共利益休戚相關的公共物品,如科技、教育、醫藥衛生、公共交通供水、供電等應由企業通過市場化的競爭向社會提供。

(3)社會組織。主要是第三部門。第三部門在概念上具有很強的包容性。它是除了政府、其它公共組織和企業以外的一切志愿團體、社會組織或民間協會。第三部門應當彌補政府的缺位和市場失靈時公共物品供給的不足。

通過主體的界定,目標在于形成一個多元主體分工不掣肘、既有效競爭又密切合作、充分體現主體間性、縱橫交錯、實現全方位良性互動的主體結構。多中心公共行動體系意味著在地方的社會生活中,存在有民間和公民的自治、自主管理的秩序和力量,這些力量分別作為獨立的決策主體圍繞著特定的公共問題,按照一定的規則,采取彈性的、靈活的、多樣性的集體行動組合,尋求高績效的公共問題的解決途徑。針對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們需要創造一系列條件,發揮市場和第三部門的積極作用。一方面,政府要主動為非政府組織創造一個良好的制度環境,減少政府對其它社會行為主體的管制和控制,更多的給予規劃、引導、協調、服務和扶持;另一方面,政府應注意培育一種良性的合作氛圍,以此激發更多的非政府組織介入公共事務的熱情,例如可通過加大對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項目投入,擴大非政府組織的收入來源,以促進其發展。

4.培育相互信任的公共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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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危機;治理;價值分析

中圖分類號:C9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2)09-0057-05

著名學者約瑟夫·熊彼得曾說,社會發展的過程必然包涵著“建設性破壞”,我國社會結構調整的陣痛和各種潛在危機正是社會發展過程中的這一表現,社會體制轉型本身具有的社會振蕩容易與其產生共振,從而導致利益調整難以到位,各種危機狀況頻發。從某種意義上說,危機在促發社會結構調整的同時,也實現著社會的價值變遷。不同的價值觀背景下,政府與社會應對危機的理念與范式往往各異。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中,規避與化解危機正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價值。

一、社會危機治理的價值分析框架

危機治理是現代社會的常性概念。人們對于社會危機的關注,源于危機對于社會生活的破壞和對既有秩序的沖擊,社會危機可以影響人們的生存狀態和行為方式,并通過極端的方式促進社會治理的完善?,F代社會頻發的危機,推動了人們對于社會危機的科學認知,并逐漸使之成為發展中的人類社會的常性方式。因此在社會危機層面提出治理概念,應該是現代社會發展的應有之義。顯然,危機治理理念的確立,是建立在公平、正義的公共利益基礎之上的。治理視野下,實現公共利益不僅僅是官方單向度的責任,政府、市場、公民社會都是實現公共利益的主體,即公共利益的實現需要政府、市場與公民社會等共同構成的社會危機治理體系,如圖1所示:

圖1 社會危機治理網絡體系框架

如圖1所示,社會危機治理的價值分析框架是一種典型的多元治理結構,在博蘭尼關于“多中心性”概念的解釋中,他認為,主體間的鏈接關系構成一個六邊形,框架上各頂點的相互移動即形成了“多中心秩序”,各主體在這種秩序下追求一種靜態的平衡。顯然,這種交互式網絡沒有單一的中心,而是由治理的多元主體構成網絡的結點,每個結點之間都是互通的,并且這種互通也是雙向的。

當然,這種結構并非僵硬不變,而是具有特殊彈性。我們形象地將社會危機治理網絡看成是一個六邊形,政府、企業、非政府組織、公眾、社區和媒體這些主體分別處于這個六邊形的各頂點上。在內部因素制約或外部壓力施加的情況下,六邊形架構可以向橫向、縱向、斜向拉伸。盡管處于中心位置的公共利益是相對固定不變的,但是各主體之間仍然同時存在著某種私利關系,并都希望自己能夠成為最大受益方。另一方面,危機治理的網絡結構下復合主體所呈現出的互動態勢使得每一合作方都能夠在信息傳輸與接收、決策制定與執行、權力的分配與平衡的過程中做出相應的回應或調整,從而在不同需求的指引下實現多邊形結構框架的適度回傾。這種危機態勢下的網絡型權力結構及其彈性使得網絡型權力結構更為平衡、更為合理。

(一)治理的起點:政府角色的定位

多元治理理論趨向于將政府的角色定位為中介者,即制定多元治理制度中的宏觀框架和參與者的行為規則,同時運用經濟、法律、政策等多種手段為公共物品的提供和公共事務的處理提供依據和便利。政府作為社會危機治理中最主要的角色,直接承擔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任,以法律、法規為依據,運用社會管制等強制性權力,消除與緩解導致社會危機產生的因素和社會問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一基本價值。

(二)治理的平衡點:公共利益

政府、企業、非政府組織、公眾、媒體與社區都有自身的發展動向,也有不同的利益訴求,它們的利益并非完全背離,而是有著固定的交叉點,這個交叉點就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目標訴求在社會危機治理中具體體現為共建社會良性秩序并實現利益均沾,這樣的公共訴求具有公共性、合理性、正當性和公平性。它是多元主體網絡化治理得以運作的內在動力與支撐點。當然,要實現多元利益的均衡協調,構建完善的利益表達機制是非常重要的。政府要將利益沖突控制在體制內解決,使各種利益訴求都能夠上升到利益協商和對話的平臺,其他主體也應當建立起公共利益訴求的收集機制,完成公共利益現實化、具體化的過程。

(三)治理的實質:均衡分權

治理的核心理念就是將原本過度集中的權力進行相對分散的排布,治理的權力中心不再單一,而是由復合主體通過權力的分配及組織體制的構建來實現對公共職能的重新定位。只有均衡的分權才是多元治理的實質所在。羅伯特·貝內特認為:“多中心”治理要求的分權化指的是不同層級政府部門在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將相關權力、責任向市場與公民社會轉移的過程,表現為政府、市場和公民社會的關系結構。這種多元治理理念下的分權化就是要求政府在危機治理的過程中綜合考慮治理主體的比較優勢、各主體應對危機及治理的能力及效率、危機事件的緊急性、影響力及輻射范圍等因素的基礎上向體制外放權,并通過各主體合力的發揮建立權力分配的均衡架構。毫無疑問,均衡分權的網絡治理結構不僅能夠強化公民的責任及自我服務意識,而且還能拓展社會組織活動的空間;不僅可以促進非政府組織的繁榮與發展,而且還能夠建立起政府與公民之間、利益集團之間多元化的、戰略性的合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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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食品安全;多元治理模式;主體功能

一、食品安全多元治理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問題不僅給人民的生命健康帶來了嚴重的威脅,而且在社會范圍內造成了恐慌,引發了人們對政府或相關食品企業的信任危機,因此需要建立多元治理模式,發揮全社會的監督力量,對于食品安全問題的解決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食品安全多元化主體共同協調治理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維護正常的食品交易程序,保證食品供應的安全,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是為了更好維護社會穩定。政府單方面對食品安全治理雖然具有強制力、威懾力等優點,但是存在的弊端也是不可忽視的。發動企業、消費者和非政府組織積極有序地參與到食品安全規制中來已經成為食品安全治理的必然趨勢。多元主體共同協調治理的模式是以我國的各級政府為主導,在發揮政府監管的力度之外提倡多元規制主體之間的相互監督和相互促進,分享公共權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務的過程,是一種調和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矛盾、沖突,促成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由政府監管轉向構建多元主體治理新體系,從而達到全方位的監管和治理過程。轉變傳統的政府單方面監管模式,實現我國食品安全多元主體協同治理模式的創新。

二、多元主體治理面臨的挑戰

1.食品安全多元主體間發展不平衡

盡管實現多元主體的協同治理是化解目前食品安全治理問題的關鍵所在,但是在現有的體制框架內實現各主體的協同與合作仍然存在著諸多挑戰。首先就是與食品安全問題相關的多元主體之間發展不平衡問題。雖然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的眾多責任主體中居于主導地位,但是僅僅依靠政府的單方面努力是無法解決當前問題的。需要政府、企業、市場和社會多方面多個主體在共同的價值目標導向下共享社會資源、共同協作才能實現。我國傳統的體制造成了政府強、社會弱的格局,致使政府在力量不斷擴張的同時,市場和社會等參與主體受到了極大的制約。政府利用多種手段嚴格控制其管理體制和資金來源,同時又削減和控制其他主體的財政支出,嚴重限制了非政府主體的發展,使其功能萎縮,無法實現治理主體功能。

2.多元主體間權責界定不清

我國食品安全治理中各個主體的權力界定不清、責任分配不夠到位,相互之間不能很好的制約,無法將每個主體具有的功能全方面發揮出來。對企業而言,權責界定不清,企業治理行為的動力不足,在其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的心理作用之下,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會面臨嚴重的確實狀態。對于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和新聞媒體等社會主體而言,在權責不明的情況下都會出現對市場食品安全監管無力的現象。這給食品安全多元主體協同治理帶來了嚴峻的挑戰。

3.多元主體治理缺乏社會基礎和組織基礎

傳統模式下,強有力的垂直控制、命令式的統治和管理是其主要特點,相對于傳統治理模式而言,現代的公共治理理論更多依靠的是存在于公民社會中的社會資本力量和政府、公民、企業以及社會組織之間的相互信任與積極合作的態度,從而讓理論走向實踐。然而在治理過程中,這些要素也成為了資源共享、組織協調、有效溝通和伙伴關系形成的內在社會基礎。但是目前我國的政府與公民之間的信任、合作程度均有待提高,同樣也致使多元主體協同治理的實現過程存在重重的障礙。

社會網絡組織體系是治理理論的重要組織基礎,能夠很好地將分散的力量匯聚到一起,從而使其發揮更大的效用。面對食品安全問題時,社會網絡組織體系能夠促使政府、市場和公民自治組織等治理主體圍繞著食品安全這一公共問題,通過協商、談判和妥協等集體選擇和集體行動來實現信息的互通和功能的協調。但是在目前,我國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由于長期受到來自政府單方面監督管理模式的影響,未能建立起網絡合作組織體系,從而沒有辦法將分散的力量更好匯聚起來,使得組織之間能夠實現有效結合而發揮其最大的作用。

食品安全多元治理主體之間存在較大的協調難度,雖然在一些食品安全事件中,各類非營利組織、新聞媒體、企業以及公民都參與到了治理之中,但是各自的行為方式存在不同,其發揮的功能也不盡相同,甚至在價值追求上也存在著差異,致使治理過程中非常缺乏協調性,各自為政,甚至相互之間還有可能存在矛盾和沖突,這樣就更加為食品安全治理留下了空白和縫隙。

食品安全多元主體協調治理的重點就是研究透徹各主體的功能,并使其分別發揮好相應的效用,達到最終的協調治理目標。構建一個企業自律、政府高效、第三方力量合作、社會大眾共同監督的良好食品安全治理環境。

三、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多元主體功能

食品安全治理的主體包括政府、消費者、企業、非政府的社會組織以及新聞媒體。

1.生產者應是首先負責食品安全的主體

食品安全法中明文規定:食品安全生產者應當具有社會責任感和道德感,依法和依照標準從事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并主動接受社會的監督。同時國家也確立了相應的制度從而保證食品安全生產者履行法定義務。

2.消費者是對食品安全具有天然需求的主體

是使用生產者生產出的產品并對其進行消耗進行生活消費的人。食物的消費又是消費者的最基本的消費。從法律上講,消費者是為了個人的目的購買或者使用和接受社會服務的社會成員。消費者是安全食品的直接受益者也是非安全食品的直接受害者。為了對消費者的利益進行保護,國家制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權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規定消費者享有安全權、消費者享有知情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受求償權、消費者享有結社權、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知識權等。消費者是食品安全的直接受影響者,具有維護食品安全的根本動力。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利益表達機制和投訴回應機制,使得對檢舉不法生產者的積極性不高,如果根據舉報內容和事故的嚴重程度給予民眾一定的獎勵。將會極大地提高消費者參與監督治理的積極性。作為食品安全問題的利益相關者和參與者,法律賦予這部分群體的權力使得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消費者聚集起來的能量是不可小視的。

3.政府是食品安全的掌舵手

廣義上的政府是指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等公共機關的總和,代表著社會的公共權力,狹義上是指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其實在生活中政府往往被看做一種為了實現有序統治,制定和實施公共決策的機關。政府的特點是以公共利益行為目標,以公共領域為行為領域,機構具有整體性,宗旨是為人民服務。我國的政府主要有四大經濟職能:經濟調節、公共服務、市場監管和社會管理;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國家提供基礎公共五福,對社會管理職能加以完善,這類事務一般是指靠市場自身的自我調節無法完全解決的具有社會公共性事物。這些特點和性質體現了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過程中的重要性和關鍵性,決定了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必要性。

4.非政府組織是對食品安全治理的具有巨大推動力的主體

非政府組織是獨立于政府之外,不以盈利為目的,由志愿者自愿組成的公益性社會團體。自主服務社會,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非政府組織的活動是團體性活動,它不是個人行為,相較于個人力量而言團體性活動更具有影響力,這種特點為其組織自身的發展以及為社會公眾做一些有益的活動奠定了基礎。非政府組織具有公益性、自治性的特點,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行業協會是同行企業的自律性和公益性組織,介于政府和企業之間,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引導行業協會推進企業的誠信建設,從而協助行業協會組織和開展對企業進行食品法律法規培訓的各項活動。不斷深入完善食品安全的相關工作,通過對相關數據進行分析和匯總,幫助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做出科學、合理的決策。能夠向政府反映和申訴意見,同時政府也需要一個組織能將自己的聲音傳達到企業中去。

我國目前的檢測機構主要是隸屬于政府的技術服務、鑒別和驗證機構,我國目前具有將近7000家食品相關檢驗檢測機構,其中大部分都是隸屬于政府的衛生、質檢、農業、食品藥品監管和環保部門。這些機構大都各自建設、資源分散、利用率低且區域差距比較明顯,存在基層技術力量薄弱和東西部地區差距較大等問題。民間的檢測機構主要有不以盈利為目的的非政府組織和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檢驗機構,都在順利傳遞著有效的信息,降低監管制度的均衡成本,而且減少了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給平衡的周期和品徐,降低了制度均衡成本。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第三方組織必將成為食品安全監管與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社會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有一定的數量,但是沒有完全獨立的法律地位。應充分發揮社會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管作用要求切實提高第三方組織的法律地位,通過政策扶持第三方組織的發展,并且通過各項規定認可他們組織的成立,從而保證第三方組織檢驗檢測結果的權威性。

5.新聞媒體是對食品安全快速掃描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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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471

關鍵詞:公共危機;高校危機;危機治理

【中圖分類號】G647

隨著經濟全球化、社會復雜化和文化多元化的到來,我國社會正處于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結構性的系統風險加劇了各種類型危機發生的可能。在這樣的制度變遷的歷史時期,學校內部的管理制度、人員觀念、市場機制引入等因素的共同影響下,以往的社會危機事件逐漸擴散到校園并頻頻發生,其特征有別于其他傳統的危機事件。可以說,高校面對危機事件的發生已經在很大程度不能單靠事發學院或幾個部門應對,需要危機治理這個更為廣泛的框架下將相關責任的主體納入到解決危機的過程中。因此,我們應該認識高校公共危機治理及其內涵和特征?相關責任參與主體如何參加高校公共危機治理?社會各個方面的力量又如何在正確看待這些危機?

一、危機治理:高校危機管理的必然選擇

危機在人類后工業時代不可避免的社會系統性風險,高校作為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同樣暴露在風險之下。只有認識到公共危機的內涵及特征,依靠危機治理把力量都也投入處理公共危機中,才能有效提高高校公共危機管理。因此,公共危機治理是高校公共危機管理的必然選擇。

高校公共危機內涵應該從“公共危機”、“高校危機”、“高校危機管理”、“危機治理”這個幾個關鍵詞入手。公共危機是指對一個社會的基本價值和行為準則架構產生了嚴重威脅,并且要求以政府為主體的公共部門在極短時間內和不確定性極高的情況下作出關鍵性決策的事件。[1]危機處于不同制度環境,賦予了高校危機不同的內涵,因而高校危機是指,“由于自然的、人為的或者社會政治的原因引發,在高校內部突然發生的,對高校的教學、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干擾、沖擊或危害,甚至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重大事件?!盵2]面對危機的發生,高校的管理部門為應對危機而采取的一系列的行動,這個過程被稱為高校危機管理,“高校危機管理是一種有組織、有計劃、持續動態的管理過程,高校針對潛在的或者當前的危機,在危機發展的不同階段采取一系列的控制行動,以期有效地預防、處理和消弭危機。”[3]

總之,從危機事件的責任主體來看,高校作為權力主體對發生在高校內危機進行管理,強調的是權力和責任的一致性,強調危機的處理結果。不同歷史時期高校危機事件有著各自的特征,在網絡媒體、學校擴招、政府放權、獨生子女等社會背景下,高校危機事件除了具有突發性、緊急性、決策的非程序性等社會公共危機的共同特征,還具有群體性、不確定性和社會敏感性。

1.群體性。學生是學校的最廣泛的群體,學習和生活在同一區域,人群較為集中。學校是學生駐留時間最長,流動范圍最小的區域,居住范圍較為集中,并且緊張的學習生涯又以班級、社團等各式各樣的組織為行為單位,使得學生人群短時間在較小區域內流動性大。學生的群體性特征使得暴露在公共危機風險下,受到傷害和影響的可能性大,同時,也不利于控制危機的次級危害。

2.不確定性。大學時期學生的生理和心理都處于較為重要的發展時期,同時脫離父母權威監管,在面臨新的學習和生活環境,人生挫折和無力感很容易使學生做出一些出乎常理和意外的不理智和放縱的行為,這表明高校危機的產生是和學生行為動機是有密切聯系的。

3.社會敏感性。高校已經不是“象牙塔”式的學術圣地,從招生、接受教育、畢業工作無疑體現了社會市場的緊密聯系。社會思想價值變遷和市場對高素質人才的需求對學校辦學理念、人才培養、師資隊伍建設、教育資源投入產生了巨大影響,然而,人們對高校的認識還停留在“精英教育”的階段,社會仍把大學學歷作為衡量人才素質的標準或錄用條件。

高校危機事件的特征表明,除了在處理危機時應具有快速反應、責任性、透明性和合法性等原則的同時,也必須強調高校危機管理系統中參與主體的多元性,最大可能地吸納各種部門和其他力量,調動各種資源共同應對危機,形成高校整體的危機應對網絡。

二、一元治理:高校公共危機的困境

高校危機是市場、政府關系聯動變遷的產生結果,可以把市場外部環境的變化看作高校危機產生的外部原因,政府管理權力下方和高校自主性逐漸增大看作內部原因。但是,高校危機管理離不開職能部門的支持,權力與責任相一致,而各個職能部門似乎陷入了“集體行動的困境”,面臨一些理論上的困境與實踐中的難題。

1.高校公共危機治理主體單一,各個相關利益主體參與不足。

從危機發生、發展、結束三個簡單的過程來看,涉及的人員包括主要受害人(一般都是學生),受害人的同學、朋友和老師,學院、學校組織部門的相關責任人。但是,從危機事件的特征來看,社會其他主體也應該是治理主體之一,如新聞媒體、公安、衛生部門等有助于危機事件解決的主體。一系列的校園突發緊急事件表明,高校形成了一種全權處理危機事件的慣性思維模式,把危機事件看作內部管理的意外風險,因而不愿意當面回應社會公眾的質疑,力圖在學校的范圍“控制”危機的全過程。高校對于處理校園危機持一個消極的態度,與事件相關的部門就不愿正面回應,容易產生“踢皮球”式的處理方式,使得在當前危機治理體系中,公共危機治理主體單一,學校組織部門參與不足,社會公共部門介入的渠道和范圍有限,增加了危機治理成本,不利于危機治理的成效。

2.缺乏完整有效的公共危機“預警―治理”系統。

危機不僅需要及時處理,更需要事前預防,高校作為較為特殊的公共部門其體制改革落后于其他社會組織,公共危機下各利益相關者及部門缺乏強烈的危機參與意識和治理危機的共同利益,被動地接受上級指令和處理方案,危機爆發以后臨時組成領導小組,而不是建構預警防范的長效機制,從事后處理轉為事前預防,可以肯定的是,事前預防的治理成本要遠低于事后處理。從H1N1流感預防事件過程可以看出,高校臨時倉促的預防工作,采取下派任務式的檢查方案,學校預防小組校醫院院系學生干部學生,經過層層任務下派,“指令信號”衰減、目標與責任不一致、專業水平降低及利益不相關性致使預防流于形式。

3.高校公共危機的應對需要一個容納各方的綜合協調治理框架

隨著社會與高校的雙向擴張,高校出現社會內部化的趨勢,學校的圍墻只是一個象征的作用,而公共危機治理的成本轉嫁考驗著學校的應對能力。社會相關組織與高校之間、學校各部門之間、院系之間、教師與學生之間缺乏制度化合作機制。嚴峻的事情再次說明,利益相關的范圍早已超過以組織權力界定的范圍,高校組織功能分化的加劇,上下級部門的高權力距離,使得高校權力主體之間協調與合作的彈性僵化,應對危機時“強制指令性”的合作,不過是各自承擔責任的一種分配,表明很好地處置危機并不是一種激勵性工作,這也與平時很少聽到某高校部門或個人因對處置危機有貢獻而受到表彰的消息。

三、多元參與:高校危機治理的路徑選擇

高校傳統行政化的管理體制不斷探索“去行政化”的改革,在缺乏權力中心的管理下,高校公共危機治理的路徑應該怎樣選擇?在此之前,有必須先了解治理的概念。所謂治理,是指“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機構和個人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6]有效的高校危機治理,不僅要依靠高校管理部門,還需要各個院系、師生和有利益相關的主體全過程的參與,高校危機治理結構建構應從高校引導地位確立、與參與者互動溝通、保持社會的聯系三個方面著手,形成多元治理的路徑選擇。

1.強調高校在危機治理中的引導地位

高校作為學校的管理者,有責任維護學校穩定與解決危機的職責。團隊組織的力量要大于單一主體的力量,建立危機管理小組并通過劃分部門機構和配置固定人員,制度化具體的責任及處理辦法,建立透明、公開、及時的聯系通道,保障從學生到教師到學校各個部門都能獲取到危機管理小組的人員組成、職責分配、聯系電話,從而起到網絡化管理中心的作用。一旦危機發生,危機管理小組立即預警信息,危機管理小組成員立即進入相應的應急工作狀態,發揮危機事件狀態下的相互合作整體能力。這就要求危機管理小組具有協調其他部門的能力和協作權威,因而小組成員應該包括這些小組人員既包括各系(院)的教師代表、輔導員和學生代表的比例,又要考慮學校的后勤服務、保安、心理咨詢、醫院等相關部門專業人員,并由學校領導負責(校長或副校長),在專門設立的辦公室內面對面直接溝通,針對各種可能狀況擬定必要的應變計劃,并指導定期與不定期的演習操練。

2.保障高校危機事件參與者之間的溝通

信息溝通是高校危機管理首要解決的難題,決定著事件參與者的行動策略。保障高校危機事件參與者之間的溝通,要在以下三個方面進行。

第一,學生與教師的溝通。教師是與學生的直接聯系人,可以在短時間集合全體學生,并較為容易地進行面對面的交流,而且相比學生,教師更為客觀看待危機事件,理應有責任在第一時間里組織學生并告知學校發生了什么事和應該做些什么事。

第二,家長與學校的溝通。家長總是關心學生的,然而學校擔憂家長過于擔心的緊張心態會產生不利影響,消極對待家長的擔憂情緒,但家長的擔憂無疑導致危機管理遭遇外部干擾,因而要克服家長的恐懼心理,只有通過與家長建立良好關系,在危機管理過程中得到家長的支持和理解。

第三,學校與媒體的溝通。學校指定專門人員擔任學校新聞發言人,客觀、及時地讓新聞媒體獲得真實消息,占據信息的制高點,成為信息的權威中心,同時對不實謠言應予回應與駁斥,還可設立專線電話或開辟專門的臨時的媒體采訪室。

3.高校與社會聯合建立危機管理機制

高校危機早已不再是校園內的危機,高校與社會聯合建立危機預警機制形成“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聯合建立危機管理機制已然成為消弭無縫隙管控的路徑選擇,這就需要學校與這些機構保持日常聯系,共享彼此的資源,長期保持制度化溝通與聯動機制,由此組成危機管理社區中心。高校由危機管理小組成員作為危機管理社區中心的聯絡人,制定和公布學校、社會一體化的管理事項和應變措施,建立定期的會議制度,形成全方位的危機管理機制,將來校內外危機參與者及治理力量都納入事件當中,并且引導這些主體致力如何采取行動才能推動危機解決,而不是僅僅只是“告知”,需要相互認可了解提升全體達成一致的可能為共同的目標行動的愿望,從而全面實現危機的系統防御。

參考文獻

[1]張小明.論危機管理研究中的術語規范問題――從SARS危機引發的思考[J].術語標準化與信息技術,2004(1):24

[2]高校危機管理的現狀及對策研究羅晴云南行政學院學報2010年第4期P159

[3]紀寶成.從“非典”防控看高校的危機管理[J].中國高教研究,2003,(8)

[4]劉霞,張小進.試論公共危機治理中多元參與主體的博弈及制度選擇[J].學術論壇,2005年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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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教育法律體系;社會教育責任;教育治理;缺失

在當前的法律體系當中,教育責任的治理就是建立一套合法的對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制度體系。在我國社會教育責任的治理中,要深刻的圍繞當代教育的法律體系,提倡構建和諧社會的原則,共同的加強社會教育責任的治理。同時,在治理中,其主體也要多元化發展,在教育的治理中,不僅政府作為管理者要起到主導作用,還要包括社會、家庭、學校等各個方面,共同的圍繞教育治理的目標來進行構建,正確的處理好政府與社會、家庭、學校之間的關系,使社會能夠參與到教育治理中,加強人們的社會責任感。

1當代教育法律體系中社會教育責任的缺失

法律體系是一個國家發展和建設的基礎,也是規范人們行為活動和提高法制觀念的基本保障,維持著社會的和諧和穩定。教育法律體系是規范國家教育活動的根本,起到一個監督約束性的作用,實現教育治理,首先要使教育法律體系能夠實現多元化的主題共同的參與合作。在我國教育法律體系當中,社會教育責任的缺失主要分為兩個層面,即校外教育機構和其他在社會中組織機構的教育責任的缺失。

1.1校外教育機構在社會教育責任的缺失

校外教育機構教育責任的缺失,對我國的教育法律體系發展有著很深的影響。在我國法律制度建立早期,就有校外教育機構的管理條例,明確的規定要建立良好的社會環境,保障學生的健康成長。這些相關的教育法律政策的相繼出臺,詮釋了學校教育和校外教育之間應該建立良好的互補關系,相互聯系[1]。在實際的應用過程中,這些法律政策如何構建聯系和補充并沒有提出有效的解決策略,在建設出現問題時,往往存在更多的自主性和盲目性。這就容易導致校外教育機構在教育責任上存在缺失,不利于學生的健康成長。

1.2其他社會組織機構在社會教育責任中的缺失

在教育法律體系當中,本身在校外教育機構和學校教育中就沒有形成相互合作的局面,而且教育法律條例中也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這就會使得在其他社會組織機構中也很難在教育的法律條例中找到其相關的法律責任,使社會教育在責任上并沒有一個真正的主體。從本質上講,國家要倡導終身教育的理念,要想在社會上普遍實施,這就需要社會各類組織機構應當承擔起各自的教育責任,相互配合共同推進各類教育的群體。但在國家的法律條例中,對社會教育機構在教育中應承擔何種形式的責任并無規定,使得應屆畢業生在社會教育上嚴重缺乏,就業困難。其根本原因在于,社會教育與學校教育存在嚴重脫節,同時,這些社會組織機構也不愿承擔起教育責任[2]。例如,在法國頒布的《終身職業培訓和社會對話法》中有明文規定“個人接受培訓權”“在履行不定期合同的工薪者中,每年可以享有接受20個小時個人培訓權利,并且這一年度權利可以累積”。個人享受培訓權,在社會教育當中,各種組織機構都有著提供培訓內容及時間的責任。

1.3思想觀念對于社會教育認識的缺失

在教育的發展中,人們已經逐漸認識到教育的重要性,教育不僅僅只是停留在學校范圍內的教學任務,同時也需要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因此,人員必須清楚的認識到讓社會參與到教育的發展中來,不再局限于學校范圍內的教育,避免學生與社會嚴重脫節,不利于學生的發展及和諧社會的建設。建立教育治理的核心理念,即多元主體的共同參與,使社會各類組織機構擁有教育的權利,獲得參與的機會及途徑,讓過程更加的規范化、合理化、合法化,實現多元主體的參與治理,構建更加完善的社會教育法律體系。

2社會教育責任在教育法律體系中的明確

在國家現代化治理的舉措當中,明確國家現代化治理標準,要緊緊圍繞法制的不足和制度的創新進行開展。深切落實教育領域,對教育體系進一步的建設和完善,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

2.1思想觀念上的解放

對于社會教育責任的明晰,首先要從思想觀念上的解放開展,沖破傳統的思維方式和教條的束縛。法律的改進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逐步完善的,傳統的觀念不變就會對社會的發展起到阻礙作用,教育的發展其責任的主體是國家政府,教育實施機構是學校,這些傳統的觀念在人們思想中已經根深蒂固,而社會的教育責任一直被人們所忽視[3]。因此,必須從思想上解放出來,明確社會組織機構的教育責任,在教育的法律體系中確立起來。同時,在思想觀念上,要破除官本主義觀念,它與現代的國家治理和政治文明嚴重不符,與社會主義文明發展背道而馳,必須采取措施破除官本主義的思想觀念,否則在教育治理上依舊只是統治管理。破除官本主義觀念,才能夠有效的實施公民權利的本位,在法律制度中明確各個主體的權利與責任,落到實處,保障社會教育治理能夠在多元化主體的協同合作中順利實現。

2.2構建立法層面,保證教育法律體系的完善

在我國教育的法律體系下,其法律法規很多,但通過仔細的分類整理后,經常出現法律體系在立法層面上的缺失。而在社會教育責任的領域中,其法律體系尚未完全確定。在我國法律中,社會教育責任應該具體體現在終身教育法之中,在相關的政策中,在近幾年來,各地省市陸續的頒布了終身教育的促進條例,有了進一步的發展[4]。但在根本的法律制度中,終身教育的法律法規始終處于難產階段,沒有國家法律的支撐,地方性法律條例依據不足,同時,反過來考慮,將來我國的終身教育法是否要依照地方性法律條例而確立,其過程是不可逆向實施的。

2.3強化公共利益,限制維護個人權利

在教育的法律法規中,應當賦予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教育機構一些權利,依法為了公共利益而限制個人自由的權利。當發生教育糾紛時,行為人很難在應對部門中去維護自己的權利,同時,行政部門缺少執法權利,使得教育糾紛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解決[5]。

3結語

在我國教育的發展中,要完善教育法律體系,在實施社會教育過程中,要堅持多元主體的認同、尊重和參與,從教育法律上逐步提高社會教育,使終身教育的理念在我國發展起來。在教育法律上賦予更多的權利和義務,讓校外教育機構、學校教育及其他社會組織機構共同承擔教育責任,形成一個科學有效的教育體系,促進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陳大文,孔鵬皓.關于高校法制教育定位問題的思考[J].思想理論教育導刊,2013,(7):48~51.

篇7

筆者在總結分析無錫高架橋坍塌事故原因的基礎上,發現了超限超載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并運用公共管理中的治理理論提出了超限超載的創新管理辦法。主要結論如下:

一、當下,我國治理超限超載問題已久,治理力度也不斷加大,取得了不錯的問題,但仍然存在部分政府機構責任落實不到位,執法標準不統一、執法依據不完善,源頭治理不到位、路面執法成本高,計重收費收繳矛盾突出,市場主體分散,組織化程度低,社會主體參與程度低、誠信教育水平不高等問題。

二、政府治理占主體,使用現代化監管網絡。

在當前的經濟社會背景下,超限超載運輸治理過程中,處于主導地位的政府要進一步落實主體責任,首先應完善“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治理機制,其次要通過完善治超方面的法規條例、推行低成本高效能的執法檢查、完善收費工作等方式來實現遏制超載超限運輸行為的目的。

三、市場入手,更好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

要完善道路運輸市場誠信體系,加快貨運行業轉型升級發展,嚴格貨運市場準入標準,推動貨運車輛技術升級,優化運輸組織管理模式;要加快公路產權改革,使公路產權進一步明晰,以便更好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

四、社會協同治理,營造良好治超氛圍。

篇8

1推動依法合規治理的外部壓力不足

當前,治污設施“建而不用”、治理“做而不實”等問題比較突出。根源在于排污單位守法意識不強,法律法規對違法的處罰過低,執法不夠嚴。環境處罰與實際違法和造成的環境損失相比,還是杯水車薪,這往往又導致排污單位產生僥幸心理,守法意識更為淡薄。

2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內生動力不足

國際經驗表明,基于市場機制的第三方治理,主要驅動力是排污單位在達標合規前提下的成本導向。其中既有標準的技術可達性問題,也有治理的綜合經濟成本比較?,F行政策在這兩方面對排污單位都缺乏足夠的推動。盡管部分行業實施了特別排放限值或嚴于國家的地方標準,但是標準水平總體不高,排污單位無需多少技術或成本就可達標;同時,排污費標準也遠低于社會平均治理成本,例如在上海SO2、NOx、COD、NH4-N的社會平均治理成本分別為8.0元/千克、9.0元/千克、5.0元/千克、6.0元/千克,約為現行收費標準的5~7倍,排污單位缺乏進一步減少污染排放的動力。

3第三方治理市場環境不夠規范

一方面,排污單位、第三方治理企業的責任義務不清晰,制約機制不健全,相關方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存在低價競爭、忽視責任義務、出現問題推諉扯皮的現象,有的甚至相互勾結偷排漏排。另一方面,市場監管和行業誠信自律體系尚不健全。特別是2014年初,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取消后,尚未及時構建有效的政府監管體系,行業協會等尚未承擔起市場自律的主體作用。

4第三方治理缺乏有實力的參與主體

第三方治理企業總體上規模小,專業化、規范化水平參差不齊,難以承擔引領行業發展和規范自律的重任。這既有產業發展階段性問題,也有現行政策不夠配套的問題,突出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現行生產業、節能環保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都有配套支持政策,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務沒有明確列入支持名錄,各地區、各部門對政策解讀不一;二是污染超量減排、污染治理設施建設改造等激勵政策對象是排污單位,而實際承擔治理的第三方企業未能享受政策優惠;三是缺乏市場培育機制,部分有技術的企業因缺乏資金而拿不到項目,抗風險能力弱。

二、攻堅破難,加快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為生態文明制度改革的關鍵點,既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更是現階段環境治理和管理轉型的需要。上海將繼續主動作為、攻堅克難,堅持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與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相結合,堅持強化約束機制與完善政策引導相結合,堅持市場培育與規范管理相結合,在試點基礎上加快推進完善排污者負責、第三方治理、政府監管、社會監督、排污者和第三方治理企業通過經濟合同相互制約的市場運行機制,以推進第三方治理加快推動環境治理機制改革,不斷提升環境治理水平。

1完善責任體系

落實《環境保護法》,完善地方性環保法規,強化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治理企業的責任機制和制約機制。一是在強化排污企業主體責任的同時,明確第三方治理的法律地位和引導方向;二是明確第三方治理企業依照法規標準和排污單位委托要求開展有效治理的責任,以及對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污染的行政法律責任和連帶責任;三是建立健全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治理企業間依據市場規則確定的合同法律關系、相互監督制約機制和賠償補償機制。

2強化約束監督

通過技術、經濟、執法監管、社會監督等多個方面形成合力,增強排污企業依法治污和委托治理的動力。一是按照嚴于國家、接軌國際的要求,以大氣和水污染防治為重點,抓緊出臺鍋爐、餐飲油煙、揮發性有機物、電鍍等行業性和大氣綜合地方排放標準;二是按照逐步反映治理社會平均治理成本的原則,提高排污費征收標準,按照排放水平實施階梯收費,對淘汰和限制類產業實施懲罰性差別收費;三是進一步擴大污染源自動連續監測的實施范圍,推進建筑工地和餐飲油煙在線監測,加強污染排放的實時監控和數據應用。四是按照法規標準,嚴格執法追責,對逃避監管行為嚴厲懲治,對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治理企業一視同仁;五是推動污染治理和排放信息公開,按月公布環境違法信息,同步公開涉及的第三方治理企業,強化社會共同監督。

3完善政策引導

積極創造條件培育市場,促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健康發展。一是整合聚焦現有生產業、節能環保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等支持政策,做好支持名錄的細化和解釋。二是優化調整污染治理設施建設改造補貼、污染超量減排獎勵等環保激勵政策支持對象,由排污單位轉為治理單位,發揮政策效益;三是研究出臺政策性融資擔保等培育政策,鼓勵商業銀行、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和保險公司開展第三方治理企業融資擔保相關業務,支持第三方治理主體和市場發展;四是聚焦污染治理重點領域,支持第三方治理企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五是政府和國企帶頭,并在政府購買服務上加大支持。

4推動行業自律

依托社會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業組織,加快形成開放、規范、有序的良性競爭市場環境。一是強化第三方治理企業誠信管理,將不規范經營和運營設施未達環保要求等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和社會公共信用服務平臺,并與融資擔保等政策掛鉤;二是依托行業組織,建立行規行約和自我約束機制,加強行業自律;三是研究出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辦法,建立第三方治理合同登記、政府部門之間、政府部門與行業協會之間的信息互通和協調聯動等管理制度,依法加強市場監管,保障市場規范運行。

5加快試點推進

篇9

中國互聯網管理模式的調整與“治理”趨勢

我國的互聯網管理屬于典型的重規制模式,這在一定程度上對互聯網起到了管制作用。但是我國的網民規模大、素質良莠不齊,使得互聯網環境呈現出比較復雜、混亂的局面,政府的力量始終有限,政策的滯后也無法適應快速變化的新形式,需要建立新的管理模式來應對。從我國的現狀出發,雖然不能完全照搬發達國家那種以行業自律為主的輕規制模式,但可以在現有的政府主導型管理模式的基礎上做一些漸進式的微調,從權威管理走向共同治理。中國特色的互聯網治理模式應當追求一種開放的思維模式,力求動員一切可以調動的力量,形成政府主導下的,各利益相關方共同參與、多元互動的綜合治理模式。

一方面,政府要對社會可以解決的問題逐步放權,并動員社會力量參與互聯網治理;另一方面,政府對于社會解決不了的問題必須配置充分資源予以解決。在向共同治理模式轉型的過程中,政府還應該建立符合產業特性的互聯網治理機制以及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明晰各參與管理主體的權利與責任,加強部門協調,鼓勵市場競爭,大力推進互聯網信譽體系建設,加強國際合作等。讓非政府組織、企業以及個人參與到互聯網管理中來,這與公共管理理論中的“治理”理念不謀而合。面對互聯網上逐漸凸顯的各種問題,我國需要借鑒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治理”理念,其含義是“最低限度的國家干預、企業管理模式、新公共管理、社會控制體制以及自組織網絡”。

“全球治理委員會把治理定義為: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公共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這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同意或以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敝卫聿皇强刂?,而是協調、合作與自律,雖然在治理理念中,國家仍然發揮主要作用,但這一概念也超越了國家權力中心論,強調必須和其他管理主體合作,形成多元主體的互動機制。治理中的權力運行包括上下互動、合作和協商等,其方式不僅包括法律法規,也包括自律、教育。因此治理方式彌補了政府規制那樣的樹狀或金字塔形的自上而下管理方式的缺陷,互聯網具有開放的網狀結構,需要多元主體形成一個具有多重責任體系的自主網絡來治理。

在我國,新的共同治理模式正在形成:政府的立法執法工作逐步加強;互聯網服務企業和行業協會正在成為互聯網治理的關鍵環節,在屏蔽不良信息、引導輿論、制定企業內部管理規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大量非政府、非營利組織涌現并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網民也開始發揮積極作用,進行社會監督、管理論壇、舉報不良信息、提高媒介素養等,各管理主體初步形成了我國的互聯網共同治理體系。

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機制待完善之處

行業自律是互聯網治理的重要方式,是采用輕規制模式的發達國家治理互聯網的主要手段,我國互聯網共同治理方式的實施主要體現在行業自律機制的完善方面。行業自律給予業界更多的靈活性來應對迅速發展變化的網絡環境,強調各管理主體的自覺性,其主要含義有:自我約束、自我保護以及自發舉報不良信息?;ヂ摼W用戶和業界都是行業自律的主體,他們有兩種任務:一方面,代表本行業的整體權益,向政府爭取盡可能多的利益;另一方面,不斷推動本行業實施自律,迫使違法、違規者改正錯誤。我國的互聯網行業自律發展到現在,已經形成了具有自律規范、自律組織、自律技術和熱線等元素的比較成體系的自律機制。

然而由于媒體行業自律規范本身是不具有法律強制性的道德行為準則,自律組織也不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征,互聯網自律措施的執行并不十分容易。我國的行業自律機制相比發達國家來說還處于萌芽階段,存在的問題也更多,比如:

組織體系角色沖突。行業自律組織應屬于具有“公共責任和監督機制”的非營利組織,應該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而我國目前的狀況是這些組織受政府控制比較多,實質上是一種政府主導下的準政府組織,其自身具有官方性質和民間性質并存的二重性特征,產生了明顯的“角色沖突”,無法真正實現與政府之間的平等參與和分權合作。

各組織溝通不暢,各自為政。目前國家、地方層面的網絡媒體行業自律組織之間沒有直接的業務上的銜接關系,而且在地方自律組織中受到的處罰也沒有可以繼續上訴到全國性自律組織的正常渠道,組織間各自運行,導致各類自律行為的重復操作。

規范體系適用性差。雖然我國近年來各行業自律組織的自律規范比較多,看似包羅萬象,但沒有一個系統的、有延續性的框架。規范出臺程序簡單,缺乏足夠的討論研究,數量多而濫,新舊規范之間內容雷同、相互交織,這導致每一則規范的分量下降,難以深入人心。

責任模糊、機制欠缺?,F有的行業自律規范未能精準地界定各類自律主體的不同責任,并且大多缺少《實施細則》之類的操作性規定以及處罰機構和處罰細則等。全面而長遠的預防機制并未建立起來,行業自我主導型的平行監控、自我管理機制仍然缺失,缺乏社會公眾力量的“橫向聯網”式參與。

篇10

關鍵詞: 企業需求層次 社會責任 公司治理 社會制度環境 社會公共利益

伴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現代化進程,企業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基本單位對社會發展的影響與日俱增,如何將企業社會責任機制引入公司治理結構,使之得以有效運行是理論界與實務界關注的重要課題,也是本文探討的目的所在。

一.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的共性基礎

(一)企業生產經營與社會制度環境

企業是社會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以追求生產利益為目標參與社會資源配置,企業經營活動有賴于社會環境提供生產要素與文化要素。一方面,企業從社會自然資源中獲取生產要素,其經濟活動對社會的影響顯著;另一方面,企業從社會自然資源中獲取文化要素。正是基于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社會效應,使之無法擺脫與社會制度之間的邊界關系,一是企業受到政治、經濟與法律制度的硬環境約束,它決定了企業從自然社會中獲取生產元素的條件、方式與過程,要求企業承擔社會經濟責任與法律責任;二是企業受到社會習俗與道德規范等軟制度環境約束,它決定了企業追求經濟利益的范圍與底線,要求企業承擔社會道德責任。因此,企業生產經營與社會制度環境的共生性決定了公司治理應與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相結合。

(二)企業需求層次與社會責任體系

企業最低需求為生存需求,企業在履行法律責任與義務的基礎上追求經濟利益,保障自身生存空間;當企業基本生存環境得以確立便有了進一步的發展需求,此階段企業開始關注資本的積累,重視形象的塑造,為自身爭取更加有力的市場競爭地位;當企業生產經營發展到一定高度時,物質財富的積累促使企業脫離單純的經濟利益追求,轉而為企業社會價值的實現而奮斗。企業生存需求、發展需求,以及社會價值的實現需求對應著完備的社會責任體系,在生存需求階段,企業履行的是最基礎的社會責任,比如遵守法律法規;在發展需求階段,企業產生了追求更高社會責任的動機,比如主動建立與政府等非直接利益單位的關系,用以樹立良好社會形象;在實現社會價值的需求階段,企業正式肩負起對社會道德的守護與踐行責任,比如從事公益活動、慈善事業等等??梢姡袚鐣熑伟殡S著企業發展的每一步,是公司治理的必然選擇。

(三)公司治理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

公司治理是企業自我管理的決策機制,企業通過公司治理監督與控制經營者,統籌制度安排與協調利益關系。一方面公司以盈利為宗旨,公司治理涉及對公司內部利益相關者的有機整合,包括公司資本投資者、公司融資渠道人、創造公司財富的員工與經理層等等。他們與公司存在著明顯的利益關系,公司治理必須維護內部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另一方面,公司治理的利益有短期經濟利益和長遠發展利益之分,公司治理的長遠發展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一致,企業如果片面追求內部經濟利益,忽略社會公共需要,不重視營建公司運作的外部環境,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便無從談起。因此,公司治理必須建立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之上,主動引入企業社會責任機制,促使不同利益主體的協調化。

二.基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公司治理途徑

(一)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制度安排

基于企業生產經營與社會制度環境的關系,公司治理應建立有效的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公司制度,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的內部機制,二是強化公司治理的外部機制。在公司內部機制的完善方面,比如執行股東提案制度,促使小股東擁有平等發言權,打破一股獨大的被動決策局面;又比如在公司董事會設置企業社會責任委員會,代表公司長遠的發展利益而非單純的股東利益,參與與社會責任相關的公司治理事宜,如設置環保董事,應對企業生產可能會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再比如健全企業職工代表制度,保障職工董事與職工監事參與公司治理的合法權利,維護職工知情權、表決權、權。在公司外部機制的強化方面,比如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評價制度,將社會責任標準納入經理人評價體系,約束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又比如建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信息反饋制度,除生產經營的社會成本信息、社會收益信息外,還應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反饋信息進行分析、采集與回收,用于全面評價企業經營成效。

(二)公司治理對社會責任體系的踐行

基于企業需求層次與社會責任體系的關系,公司治理不可脫離社會責任體系。根據企業的生存需求,公司治理要體現企業對員工的責任、對消費者和客戶的責任,以及對合作伙伴的責任。比如堅守《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的法律底線,保障員工職業健康;完善售后,增強產品附加價值,維護消費者法定權益;認真履行與供應商或加工方的合同協議等等。根據企業的發展需求,公司治理要體現對政府的責任、對社區的責任。比如企業積極響應政府的宏觀管理與調控,既合法經營又依法納稅;促使自身成為社區活動的組織者與參與者,包括提供社區就業機會,進行社區公益宣傳等等。根據企業實現社會價值的高層次需求,公司治理要體現對生態環境的責任,主要表現為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嚴格控制污染排放量,改進生產技術,減少能源消耗,積極投身自然環境保護,為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貢獻力量。

(三)構建利益相關者的共同治理模式

基于公司治理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公司治理應努力構建利益相關者的共同治理模式。一是除公司股東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外,還應確立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職能范圍。比如債權人代表對公司財務擁有監督權,客戶代表對公司產品擁有監督權,供應商代表對公司運營擁有監督權,員工代表在企業董事會中也可行使監督權與決策權。二是依靠公司治理的法制化進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應強化公司的司法建設,我國通過立法形式頒布了《公司法》、《環境保護法》、《勞動合同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明確規定了公司股東、債權人、消費者、職工、供應商等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公司治理可廣泛開展法律普及教育活動,在提升利益相關人的維權意識的同時,營造公司接受政府、員工、社會公眾監督的輿論氛圍??傊竟仓卫砟J降臉嫿ㄓ兄诠緩V泛地汲取社會意見與建議,從而切實履行企業社會責任。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