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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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金融監管對金融市場的健康繁榮發展是至關重要的,2007年以來的這次全球金融危機尤其說明金融市場的發展,金融產品的創新需要合理有序的金融監管。隨著全球金融危機進入后危機時代,為了應對這次百年難遇的世界范圍內的金融危機,各個國家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世界性組織都出臺了新的監管政策?;仡櫼幌拢梢园l現,后危機時代的全球金融監管主要有一下幾個新動向。
(一)強調以宏觀審慎的態度來監管控制系統性風險
在這一輪金融危機產生以前,西方主要國家的金融監管理念過于注重微觀審慎監管,而對宏觀審慎監管重視不夠。過于注重微觀審慎監管的直接后果就是不能有效應對金融市場的新變化,不能有效應對不同市場、不同機構之間的風險蔓延。隨著此輪全球金融危機進入后危機時代,美國、歐盟和英國的改革方案不約而同地提出,設立獨立的宏觀審慎監管機構或者增強現有機構的宏觀審慎監管職能,防范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二)金融監管從順周期監管向反周期監管轉移
國際社會認為,金融監管的順周期性使得金融監管難以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預警和防范金融危機的發生和擴散,而缺乏反周期緩沖措施則放大了危機的破壞作用。因此,開展逆周期監管,平滑順周期效應造成的市場波動,成為新一輪金融監管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從關注資本制度的順周期特征,到逐步引入反周期機制和相應的工具,完善反周期監管措施以提高應對經濟周期性波動的能力成為未來的發展趨勢。自全球性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先后發表了三個重要的監管指南,都與調整金融監管從順周期監管向反周期監管轉移有關。
(三)擴大監管范圍,減少監管豁免,強調全員監管
為降低監管豁免對金融危機的深度和規模的影響,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已就加強金融監管、擴大金融監管范圍達成了共識。美國政府認為,所有可能給金融系統帶來嚴重風險的金融機構都必須受到嚴格監管。因此,應將監管范圍擴大到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企業,除銀行控股公司外,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也將被納入美聯儲的監管范圍。而歐盟則認為,混業經營的銀行體系脫離實體經濟發展需要的自我膨脹,應對此次金融危機承擔主要責任,必須強化對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管。
(四)改革國際金融監管機構,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成為共識
從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改革來看,在2009年4月舉行的G20倫敦峰會上,與會成員國達成一致意見,同意將金融穩定論壇擴展為金融穩定委員會,并賦予后者更強的制度基礎以及促進金融穩定的更寬泛職能。同時國際國幣基金組織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一個以G20為重要平臺,以金融穩定委員會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主要支柱,以國際證監會組織、巴塞爾委員會、八國集團等為主要輔助的國際監管合作體系正在逐步形成。而在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方面,危機爆發以來,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呼聲高漲。歐盟和美國的改革方案都將金融監管國際合作作為一個重要議題加以強調,加強國際金融監管的密切協作成為各國的共識。
二、當前中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中國經濟融入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中國的金融監管也慢慢和國際接軌。在此輪國際金融危機中,中國經濟受到的主要沖擊在于外需下滑帶來的出口需求下降,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受到的沖擊相對較小。但是這并不能說明我們的金融監管沒有問題,相反,為了履行中國加入WTO時的承諾,中國金融市場也需要逐步對外開放。在這種背景下,審視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顯得尤為重要。
當前中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下幾個方面。
(一)宏觀金融監管框架不完善
雖然我國金融監管的基本架構已經形成,但面對日新月異的金融環境,特別是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各國調整自己的金融監管體系,何其相比,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框架顯得不夠完善。首先是宏觀金融監管執行者的定位問題。央行的目標定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的規定是:央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但對于銀行、證券和保險的監督又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承擔,這種目標與手段不平衡的現象不利于宏觀監管目標的實現。其次是宏觀金融監管在跨行業維度上的問題。這主要在于一些大型金融機構大規模開展混業經營,同時又有很多金融機構經營業務同質化,金融監管體系的變革跟不上金融市場的變化,導致容易產生系統性風險。三是宏觀金融監管在跨時間維度上的問題。主要是我國對金融機構的流動性資本要求缺乏動態性監管和逆周期性監管。
(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與金融監管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及一些與金融監管有關的部門規章制度。我國沒有專門的金融監管法,如果將這些零散分布的作為金融監管依據的法律法規統稱為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話,這個體系也具有巨大的缺陷。首先是法律法規覆蓋面不夠廣泛,如私募基金和產業基金,就沒有有關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范。其次一些法律法規條文過于籠統,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操作起來難度較大。另外,金融立法滯后,金融立法沒有能夠很好地結合金融市場的發展,立法缺乏前瞻性。總之,我國有關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還有待完善。
(三)金融監管標準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差距較大,協調性不夠
在當前世界經濟一體化加速,各國經濟聯系日益緊密的情況下,金融的國際化趨勢尤其明顯。金融的國際化要求金融監管的國際化。為使金融監管更具公平性,讓監管者和被監管者具有同樣的約束,以巴塞爾委員會為代表的一些權威國際組織公布了一系列金融監管的指導性文件,這些指導性文件都是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的。但是,我國由于金融業發展起步較晚,計劃經濟體制遺留的問題也較多,使得我國現在的監管機構對一些發達國家監管部門所不能容忍的問題放寬了監管標準。隨著我國加入WTO時承諾的金融市場逐步開放時間的臨近,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標準,爭取早日和國際金融監管標準接軌,增強國際監管的協調性勢在必行。
三、提升中國金融監管水平的對策建議
隨著國際金融危機進入后危機時代,世界各國針對在這次危機中發現的一系列問題,提出了各自的應對辦法,形成了一系列關于金融監管的最新成果。針對我國當前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加以解決。
(一)完善宏觀金融監管框架體系
危機后各國進行的金融監管改革的核心思想均是加強宏觀監管的審慎性,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同時,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也是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目標,因此完善宏觀金融監管框架對我國具有重要意義。首先,重新明確央行在金融監管中的定位,擴大央行權限,以監控系統性風險。盡管央行已經依法具有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但到目前為止,我國仍缺少一個監測并防范宏觀金融系統性風險的專門機構??梢越梃b美國擴大美聯儲權限的做法,擴大央行權限,賦予央行識別、監控、預警整個金融體系風險的職能。其次,強化逆周期金融監管和動態性金融監管。2010年1月13日,銀監會公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這是強化逆周期金融監管的一個很好的嘗試。而為了強化動態性金融監管,我國可逐步全面采取動態撥備的制度。
(二)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強有力的監管體制必須依靠完善的法律體系,《巴塞爾核心原則》明確指出,適當的金融監管法律框架是必要的,法律法規體系是公共金融基礎設施的重要內容。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監管法律框架體系。針對缺乏監管的監管對象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將現行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進行整合,形成金融監管法律框架體系。其次,要加快制訂有關法律的具體實施細則。根據金融市場的發展情況,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只有實施細則明確了,金融監管才能落到實處。同時,在建立健全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時,必須提高我國金融立法的前瞻性和適用性。
(三)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協作
我國金融監管的監管主體多,并且金融監管的協調性較差,這會在金融監管的工作中形成監管真空,必須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首先,健全“一行三會”聯席會議和磋商機制,進行漸進式的金融監管改革。我國目前應將重點放在如何加強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上,而不是重新建立一個“大一統”的金融監管主體。其次,擴大金融監管協調的主體。借鑒西方國家建立有效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經驗,我國可以成立一個體制健全的金融監管協調組織。該組織除包括“一行三會”外,還應包括行業自律組織。同時,我們還必須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標準,和國際接軌,努力按國際金融監管的標準來要求自己,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協作。
參考文獻
[1]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貨幣金融學(第七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228-261.
[2]胡祖六.如何看待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J].河南師范大學學報,2009(01).
篇2
論文關健詞:次債危機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完善
論文摘要:以2007年美國次債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帶給我們的啟示為視角,通過對我國現行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受此次危機的沖擊所顯現出來的問題的分析,提出了應完善我國銀行監管法律法規體系,擴大銀行業監管的區域合作范圍,建立和健全銀行監管協調機構及信息共享制度等對策。以此促進我國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增強我國銀行業抵御金融危機的能力。
葷始于2007年的美國次債危機,它已經演化為一場全球性金融危機。2008年以來,受次債危機的影響,美國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已經陸續關閉了19家銀行。與此同時,我國主要柏刊銀國次級按揭債券的投資出現虧損,根據我國相關銀行的公開信息表明:中國銀行為89.65億美元、中國工商銀行為12.29億美元尸l比外,近年來我國的房價呈猛漲勢頭,特別是在沖拐吐大城市銀行業的不良貸款已經超過萬嘴乙元人民幣。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現行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的體系、現狀和缺陷進行梳理和整合,以此促進我國金融監管法制的完善,增強我國銀行業抵御金融危機的能力。
1我國現行的銀刊監管法律制度
銀行監管,其本質是尸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是調整銀行業監督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為了深人了解我國現行的翁折了監管法律制度,這里從立法層次上闡述了現行規范銀行業的主要法律法規現狀。
1.1銀行業監管法律。銀行業監管法律在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中的法律效力最高。我國現行的銀行業監管法律最重要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另外,與銀行業務密切相關的法律還有《票據法》以及《物權法》等;其他的,如與金融犯罪相關的有《刑法》。
1.2銀行業監管玫法規。銀行業監管行政法規主要是規范不同性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開展的某些業務,例如:儲蓄、票據、現金和外匯。我國現行的銀行業監管行政法規主要有:妙卜匯管理條例》、《儲蓄管理條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
1.3銀行監管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銀行業監管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效力均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二者主要是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業務的方方面面,例如:電子銀行二、金融市場工具、信息披露等等。此外,各個地方的地方法規、行業自律性規范以及相關國際規則中有關銀行業監管的內容也是我國現行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這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規共同構建起我國現行的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
2我國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2.1銀行監管法制體系不合理。我國現行的銀行監管法律法規中,行政規章所占比例過大,法律層次和效率低下;監管法律制度體系中相互之間都存在著諸多不協調和不合理的地方;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制定的很多銀行監管規章過于局限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上,而沒有從提高監管質量的角度出發,實現效率監管,的衛給。
2.2立法上存在空白。債監管法律制度由于受立法滯后性的影響,加之當前金融一體化、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客觀上就出現了立法的空白,即金融立法的真空帶。我國銀行立創監管法律制度中,沒有存款保險制度、外資銀行市場退出的管理力、法不夠完善以及金融機構市場的準人制度存在缺陷等。
2.3市場退出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市場退出機制的價值理念在于當銀行發生完’時,為了防止銀行倒閉,保護相關權益人的合法利益。從總體上看,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除了幻街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管法沖卜,我國沒有專門關于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并且上述兩法的規定均過于原則性,可操作性不強;從細節上看,存在著不合理的地方。例如:依據右荀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管法》,規定問題銀行的市場退出力式有接管、機構重組、被撤銷以及破產,而對予孟行良好的金融機構的主動退市行為則無任何法律規定。
2.4銀行業監管的區域合作機制不健全。我國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中關于區域合作的相關機制是我國與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通過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形式實施的(到2008年底,銀監會與39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簽署了43個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或監管合作協議)。口可一旦出現危機,這些雙邊或多邊合作協議的“合作”卻不盡人意。
2.5銀行業監管協調效率低、信息不暢,法律約束力不強。各金融監管部門往往會從各自立場出發制定有關監管規則并推動其執行,而對其他產業以及整個國民經濟全局的利益考慮則不全面。信息共享機制尚未有效建立,信息交換、溝通協調渠道不暢,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決策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3完善我國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劉策
3.1完善銀行業監管相關法律法規體系,提高鍘于業抵御金翩雙險能力。首先,要在系統審核的基礎上清理現行的監管法律、法規及規章,整合一部權威性的銀行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匯編;其次,在銀行業監管法律、法規及規章的立、改、廢上要注重相關法律制度內部之間的協調性,使之具有更強的操作性;最后,要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監管政策進行法律化,要確保監管的適時性和穩定性。
3.2引人銀行監管法律的判例法制度,彌補銀行監管立法的滯后性。由于制定法在銀行業監管領域存在著局限勝,此時引入判例法制度是很有必要的。這不僅有助于彌補銀行監管立法的空白和不明確之處;也有助于在銀行監管中執行統一標準,維護銀行監管之公正,從而加強銀行監管的即時性。,
3.3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坦出的法律機制,維護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我國目前主要采用的手段依然是行政性關閉撤銷。按照《巴塞爾楊L原則》的要求,應盡快制定一套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監管。因為《商業銀行法》和《銀監法》中都有了關于“接管”的規定,因此應該在現有的基礎以規定加以完善和細化使其月拜獷可操作性。
篇3
〔關鍵詞〕 金融消費者; 次貸危機; 消費者保護; 金融監管。
一、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現狀及立法缺失。
自 20 世紀 70 年代以來,信息不對稱理論已成為經濟學家建立理論模型的基本前提,并被廣泛用來解釋現代金融市場的現象。在金融商品交易中,由于其特有的屬性,信息不對稱現象相比較其他商品交易更顯嚴重,而由此引發了金融消費者保護不同于一般消費者的問題。金融消費者區別于一般的消費者,也區別于銀行客戶、投資者、投保人等概念,是指為滿足個人和家庭需要,購買金融機構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公民個人或單位。
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基礎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監管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這些法律法規存在著以下問題: 一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適用性并不強。從保護消費者權利的法律法規來講,它是針對一般商品和服務消費過程中如何保護消費者權利的專門法律,在金融消費過程中的適用性并不強。二是“金融消費者”這個概念未被金融立法所采用,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作為金融監管目標未正式寫入法律之中,對監督管理機構在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上的職責規范不夠明確。三是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法律法規,主要是金融宏觀調控部門和監管機構的行政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層次較低,影響政府機構的執法效果,不利于保護金融消費者。
二、次貸危機前后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格局的變化。
美國過去 30 年信用市場的繁榮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管制放松,因為當時政府對這些信貸產品基本上不監管。危機爆發前的數年來,金融監管者基于“市場機制是最有效率”的基本判斷,過于信賴新型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評估模型和管理力,放任金融創新的過度發展。[1]在2008 年開始的這場嚴重國際金融危機中,以美國為首的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紛紛加強金融消費者之保護,無論是部門設置還是立法頒布,這些對于消費者保護所顯現出異乎尋常的重視發人深思。這些國家和地區在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問題上無一例外的途徑就是加強金融監管,而一反歷史上經濟衰退時期放松金融監管的做法。通常而言經濟蕭條導致市場機會減少,資金流動速度變緩,金融市場首當其沖地受到影響而蕭條。而國家為了活躍經濟,拉動增長,除了在經濟上扶持( 如巨額資金注入股市) 之外,往往會在管理層面有所松動,最明顯的就是放松金融市場的監管。而所有這一切對于克服危機、使經濟持續發展都具有直接或潛在的危害。
次貸危機后,以美國為代表的這些國家和地區在金融監管方面已經形成了統一的立場,金融監管的重要目標在任何情形下都不會發生根本性動搖,那就是維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正是因為有了這一底線,這些國家和地區在應對經濟危機時才會無一例外的都加強了金融監管的力度。這種變化背后的深層次原因給我國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帶來了極為重要的啟示。
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路徑。
參考美國的做法可以發現: 金融監管在傳統上以維護金融業的穩定為主旨,保護“經營者主權”。
從20 世紀末,消費者保護逐漸進入監管者的視野和金融監管的目標體系中,“消費者主權”也開始取代“經營者主權”。尤其是此次次貸危機之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成為各國穩定金融市場的重要步驟。美國華爾街此番監管改革中,消費者保護占據重中之重的地位,可見危機后,金融監管的終極目標所在。
從另一方面看來,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也離不開金融法和金融監管的有效實施。
( 一) 金融消費者保護是我國金融監管的目標。
金融市場的國際化是金融業的發展趨勢。金融產品在全球范圍內流動,一國金融機構可以為全球的消費者提供服務,在其他國家紛紛采取嚴厲措施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同時,在國際市場中,我們最終會因為缺乏明確的、高標準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而使國際市場上的金融欺詐服務、信息不透明的金融產品流向中國。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維權會很困難,還會發生與立法完善的發達國家的金融消費者“區別對待”的現象。將金融消費者保護作為金融監管的重要目標,其理念在于金融業中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存在極大的信息不對稱,這會給提供者利用信息優勢欺凌盤剝消費者提供渠道和機會。消費者的利益如果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和保障,則會動搖公眾對金融業的信心,危及一國的整個金融體系和經濟,因此,金融消費者保護應為金融體系的一個重要基石。
( 二) 宏觀審慎為我國金融監管的原則。
審慎監管原則是市場監管法的宗旨和要求,以保證市場體系的運行安全,防范市場風險為目標。其定位于一方面盡量由市場機制解決市場問題,監管要避免給市場帶來較大的震動,另一方面也需要保證監管秉持審慎態度,使監管空白盡可能地縮小。[2]宏觀審慎監管原則是在一般審慎監管的基礎上,金融市場的安全監管具有宏觀性、目標性和原則性。傳統的以規則為基礎的監管模式缺乏應有的適應性和靈活性,難以應對日益復雜的金融創新活動和瞬息萬變的金融市場環境,其弱點在此次金融危機中暴露無遺。新興的以原則為基礎的監管模式強調以概括性的原則作為主要的監管依據,其既能夠確保監管的有效性,又能夠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并培育監管對象的創新能力。以原則為基礎的監管模式實現了公共目標和商業價值的融合,代表了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方向。[3]原則監管模式并非要求完全以原則取代規則,而是旨在提升原則在監管規范體系中的地位,使之在建立和發展監管標準方面發揮基礎性的作用,并最終以監管目標的實現與否作為監管評價標準。一方面,原則是制定規則的依據,現有的規則細化和明確了原則所確立的監管標準。另一方面,對于某些事項,即使原則所確立的監管標準尚不十分明確,也不再制定規則來解釋原則的要求。除此之外,原則可以作為獨立的執法依據。英國金融服務局認為,原則本身就是一種監管規范,金融服務局有能力并且也的確在單獨依據原則采取監管措施。原則監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將沒有具體法律法規可參照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納入監管范圍,從框架上為金融消費者保護尋求了可能性。
( 三) 完善金融法作為金融監管中消費者保護的法律依據。
為了規范證券中介服務機構的行為,可以將證券市場中的股票持有者、債券持有者視為金融消費者,從強調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轉變為規范證券中介機構等金融服務者的行為。但是,更應該看到股票持有者作為公司股東的身份,債券持有者作為公司債權人的身份。為了保護中小股東、公司債權人的權利,在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中已設計了股東大會資本多數表決制度、類別股份表決制度、累計投票表決制度、派生訴訟制度、董事信義義務制度、公司債權人會議制度、公司債權受托管理制度等。而且,關于這些制度公司法、證券法已經發展了成熟的理論: 委托理論、信息不對稱理論、集體行動理論、不完備合同理論等。因此,在資本市場中,我們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無需完全摒棄既有的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理論與制度,代之以金融消費者身份去保護。這也是美國在此次金融監管改革中,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并沒有削弱 SEC 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 的監管權力,資本市場中投資者保護的主要職責還是交給了 SEC 和 CFTC 的原因之一。進一步說,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對于現階段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具有現實的、可操作的意義。
回觀我國金融法律法規,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存在著以下不足: 一是消費者保護的金融法律數量少且規定原則,缺乏可操作性。盡管許多金融立法都以金融消費者保護為首要立法目的,但在措施上不夠具體。二是維護金融消費者利益的部門規章數量眾多,內容相對具體,但是,有的規章與上位法沖突,或者是同等效力的規章之間相互重疊交叉。目前我國的主要金融服務產品包括存款、保險、基金等,涉及諸多金融分業領域。各分業領域對金融消費者權利的規制原則及具體內容不盡相同。
針對我國金融法律法規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不足,我們應該進一步完善現有法律法規體系。一是提高立法層級,盡快制定和頒布專門的法律法規。除去現有立法中矛盾重復的規定,提高立法層級,完善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民事責任的規定。比如制定《個人信息保密法》,用以明確個人信息特別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圍,加大對違法使用個人信息的懲罰力度,禁止個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目的。二是根據不同行業金融消費的特點,在部門規章中制定完善的消費者保護條款。三是嚴格規制格式條款。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方式之一就是金融機構利用格式條款,剝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免除其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因此,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應強化對格式合同的規制。
監管機構應制定與推廣格式條款范本,避免金融機構各自制定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并且應加強對格式條款適用的檢查,對使用格式條款的不當行為予以糾正。
參考文獻:
[1]代 兵。 美國次貸危機及其影響[M]。 長春: 東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9.
篇4
關鍵詞:小微企業;民間融資;金融法律監管
在市場經濟發展不斷深入的進程中,小微企業越來越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小微企業資金周轉順暢與否,成為制約小微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助推小微企業發展,必須解決其資金短缺問題。雖然國內外學者關于小微企業融資問題的研究成果很多,但大多研究成果是從企業自身發展的視角入手進行研究,而基于制度供給視角研究小微企業民間融資問題的較少,缺乏對小微企業民間融資制度監管的系統性研究。解決小微企業資金不足的問題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以商業銀行為中介機構的間接融資;二是發揮民間金融的作用,通過民間金融進行的資金借貸,也稱民間融資。本文的研究對象主要是基于制度供給視角的民間融資,以及由此帶來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民間融資是相對于間接融資而言,存在于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在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形成的以還本付息為條件的借貸關系。通常采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通過暫時改變資金的使用權方式,實現貨幣價值的單方面轉移[1]。
一、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模式與內涵
(一)企業內部集資。企業內部集資是指在遵守自愿原則下,在本單位內部職工中以企業內部股票、債券等形式籌集資金的融資行為。申請內部集資的小微企業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資產負債表顯示其具有一定的自由流動資金,并在商業銀行開立賬戶。小微企業進行內部集資流程為:企業在申請內部集資之初,要填寫《集資申請書》,并由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法人單位對該企業承擔保付責任,《集資申請書》經企業主管部門及開戶銀行簽署意見,人民銀行對該申請書審核后發給《企業內部集資批準書》。小微企業內部集資方案要明確集資目的、范圍、金額、期限、利率、預計經濟效益、方式、購券人的權利和義務、企業償還集資款的資金來源等內容。企業內部集資利率可高于同期居民儲蓄存款利率,上浮利率的幅度依據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確定[2]。(二)社會民間多元融資。社會民間多元融資是指小微企業通過商業銀行信用以外的融資渠道,向社會有償募集資金的行為。社會民間多元融資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一是股份集資,即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自有資金用以擴充資金實力,實現擴大再生產;二是集資聯營,即企業之間進行聯營,實現規模經濟,大多采取分紅制的分配原則;三是合伙經營集資,即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也稱合伙人制;四是以資帶勞集資,即以出資入股作為進入企業就業參工的條件,鄉鎮小微企業采用此種集資方式的較多;五是利用賒銷、預付等商業信用進行集資;六是直接發行債券進行集資,即企業發行債券,并同時約定還款期限、利率等相關要素[3]。(三)民間典當融資。民間典當融資是指小微企業在短期流動資金短缺的情況下,以實物質押或抵押的方式取得臨時性貸款,快速從典當行獲得資金融資方式。典當融資符合小微企業融資額度小、周期短、辦理便捷等特點,發揮融資市場上的輔助作用,為小微企業解決燃眉之急。與銀行貸款相比,雖然辦理手續相對簡單,但是需要繳納較高的綜合費用,如保管費、保險費、典當交易成本等,融資成本高于銀行貸款,增加了小微企業的經營負擔。(四)互聯網P2P融資互聯網P2P融資也稱互聯網金融點對點借貸平臺,是英文peertopeerlending(或peer-to-peer)的縮寫,它是將小額資金吸收過來,并以放貸的形式將資金借貸給那些資金需求者,也就是民間說的小額借貸模式。該模式在運營過程中,借助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網絡技術平臺,實現投資理財、金融服務的功能[4]。目前,國內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定價模式處在探索之中,其中風險定價、成本加成、競標定價等模式共存。對此種融資的風險監管有必要強化。
二、監管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法律制度供給
(一)監管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制度供給的必要性。民間融資作為一種有效的資金配置手段,在優化資源配置、完善社會融資結構、補充市場資金需求和促進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通過研究民間融資的案例發現,民間融資容易游走于金融監管的灰色地帶,并由此產生了一系列負面的影響,從宏觀角度上干擾了金融秩序的正常運行,造成小微企業經營資金短缺的惡性循環,導致誠信體系缺失,影響社會穩定,甚至誘發經濟類犯罪率上升等。這一切的發生給金融監管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非常重要[5]。(二)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金融監管法律是一個國家或地區通過立法為有效實施金融監管而制定的金融法律制度。一個國家或地區是否具備健全的金融監管法律,是國際上衡量其金融監管水準高低的一個基本依據。我國關于民間融資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待完善,還未形成完整的體系,但是就目前民間融資監管問題看,已經出臺了一些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為民間融資的合法操作指明了方向。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1998年,頒布《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旨在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維護金融秩序,保護社會公眾利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私募股權貸款的若干規定》,承認私募貸款的合法性,并標志著官方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有效性的認可,這打破了該領域最初的系統設計。2016年,國家又出臺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斗桨浮穼2P平臺提出重點整治,同時強調,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對于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或備案從事金融活動的,由067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認定和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2021年1月,證監會《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主要內容如下:一是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經營范圍,并實行新老劃斷;二是優化對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實現扶優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四是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要求;五是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規范要求,規范開展關聯交易;六是明確法律責任和過渡期安排。
三、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民間融資監管法律法規有待完善。首先,我國對商業銀行貸款監管力度較強,而對民間融資監管則較弱,沒有形成系統的監管體系。目前,我國民間融資監管力度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現行法律法規供給不足。民間融資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是后續監督及實施不到位的重要因素。其次,立法不足表現在缺乏對近幾年我國新型融資方式的監管,同時也未對小微企業民間融資作出具體規定。近年來,我國針對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大力發展普惠金融,將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網貸等納入小微企業的融資范疇,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小微企業的資金需求,網絡平臺融資的力量不可小覷。但是,隨著網絡融資額度的加大,小微企業網絡融資的風險也凸顯出來,各種投融資理財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也紛紛倒閉,金融經濟案件量持續上升,相關監管法規供給沒有及時跟上,小微企業融資承擔風險提高。因此,對于這方面監管的法律法規亟待完善。最后,立法不足還表現在缺乏對民間融資機構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想要民間融資市場蓬勃健康發展,明確的準入條件與完善的退出機制缺一不可。法律法規對市場準入制度進行嚴格明確的規定,對于指導民間金融機構規范其組織結構、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及健康良好的公司治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反之,如果缺乏相關監管的法律法規,將導致民間融資隨意發展和隱蔽發展趨勢增強,造成金融市場混亂,甚至出現利用小微企業融資而進行非法洗錢的行為。(二)立法層級過低??傮w上看,立法層級過低是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中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近幾年來,國家越來越關注小微企業發展,頒布了一系列政策和規制文件。2013年,中國銀行監管委員會《深化小微企業服務意見》;2014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這些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發展的若干意見在小微企業發展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文件立法標準太低,強制力非常有限,只是在形式上做了一些規范,可操作性不強,沒有在實質上滿足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特別是沒有很好地監管小微企業融資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三)小微企業貸款缺乏法律支持。首先,相關的金融法律不完善,在實際執法中存在職責交叉現象。如《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經營活動辦法》規定,我國對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是中央銀行,地方政府負責輔助監管。《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內容顯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也負責這方面的監管。這就形成了多部門管理,必然導致沖突和摩擦。其次,在我國現行金融法律體系中,對小微企業融資支持力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如《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了企業申請貸款的操作細則,而小微企業自身財務狀況無法滿足較高的融資條件。因此,小微企業在金融市場間接融資的準入門檻高,商業銀行更傾向于向大企業發放貸款,而向小微企業提供的貸款資金供給,無法滿足小微企業實際的資金需求。最后,《商業銀行法》具有很強的排他性,無法實現資源共享?!顿J款通則》規定,貸款人的信用、貸款事項的審批及貸款合同的條款,都要求公司具備相當的能力和資質來實現。由于與《貸款通則》規定的貸款法律要求不符,多數小微企業無法獲得資金支持。(四)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管不足。首先,中國民間金融市場限制機制不完善。在監管初期階段,金融產業限制模式被“一家銀行和三個委員會”垂直管理。該管理模式導致了多種金融機構共同管理、相互調整的監督機制不足、信息不能按時共享和有效溝通,直接影響個人貸款的效率性。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繁榮,這些缺點越來越明顯,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其次,針對現階段出現的新型非金融機構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監管缺失問題。隨著網絡融資、中介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的出現,金融監管的難度隨之加大,對金融監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監管責任落到了地方政府的職責上,而有些地方政府為了發展經濟,監管意識不強,金融監管措施明顯滯后,而且監管標準不統一。最后,對于非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及退出監管的力度不足,導致集資詐騙等刑事案件量顯著增多。(五)民間融資擔保缺少風險分擔機制。當前,我國小微企業融資擔保的風險分擔機制尚不健全。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機制主要有兩種:一是單一擔保,二是反擔保。在實踐研究中發現,單一擔保和反擔保體系還不能適應我國金融市場的持續發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新興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引入適用于小微企業的信用擔保法。該法律不僅要規范擔保人的擔保行為,還要在融資中保護小微企業的合法利益。另外,我國還缺少大型商業銀行和地方性銀行風險共擔的新擔保體系。現階段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多與地方性商業銀行合作,但地方性商業銀行具有風險評估能力差、風險承擔能力弱、風險規避能力弱等特性,一旦地方銀行的風險承擔能力超過了上限,小微企業從地方商業銀行融資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四、解決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問題的對策
(一)完善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的法律法規。鑒于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法規有待完善問題,迫切需要建立一個專門的監管機構,即民間融資監管機構。對于如何選擇民間融資監管主體,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學者建議,在銀監會下設立一個民間非正規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監督非正規金融機構;另一些學者認為,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責應包括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金融監督的職能部門,可以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下屬的民間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但是,根據民間非正規金融機構本身的特點,僅依靠某個部門的力量很難實現有效的監管。因此,提出以下幾點建議:首先,可以將監管權交給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在負責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同時,能在一定程度上監控地方金融市場。其次,考慮到民間融資市場對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地方政府應與金融監管部門聯合,對民間融資進行信息共享和有效監測[6]。最后,在監管中要明確區分民間融資監管的主體,對于不合法的民間融資行為,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調查和處理。對于合法的民間融資,應使其透明化并納入金融監督系統。(二)提高小微企業融資的法律效力。小微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仍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盡管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已經制定了各種政策來支持小微企業發展,但是這些法律文件缺乏強制性,導致了小微企業融資中合法權益得不到很好的保護。因此,可以通過提高針對小微企業立法的法律效力并制定目標性支持條款,小微企業才能擺脫在金融市場融資的不利地位。(三)加強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的法律力度。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民間金融法,這使得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相對模糊,民間金融法律法規比較零散,缺乏內部協調性。因此,立法機關需要結合當前經濟發展情況,及時整合現行法律法規,明確引導方向,滿足民間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特別是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的需要。一是要加強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立法。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出臺了《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司法層面明確了民間借貸的相關問題,但單靠司法解釋還不能很好地規范民間金融市場。二是要從立法層面尋求突破,出臺相關民間融資監管的法律法規,為民間金融市場搭建法律活動平臺。此外,在制定相關法律時,要充分考慮小微企業的民間融資需求,從適應社會發展的角度規定民間融資的范圍,鼓勵各類民間融資主體發揮各自優勢,以滿足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四)加強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管。1.掌握民間金融機構運行情況。要加大對地方民間融資的重視,及時準確掌握民間金融機構運行情況,結合其交易特點、覆蓋面等,分類管理和監管,同時也要給予合理鼓勵,促進地方經濟發展,防止非法集資或金融詐騙的發生[7]。為保證交易的公平、公正,還可以探索中介機構推介等形式,為小微企業和眾多民間融資機構搭建規范的交易平臺,引入第三方機構對中介平臺進行監管。從另一個角度看,政府和各部門還應加強對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引導與服務,培育和增強小微企業識別民間融資風險的能力,增強其風險意識,幫助其更安全有效地融資。2.履行融資平臺的實際審查義務。首先,在互聯網融資的實際運作中,要切實履行融資平臺的實際審查義務,其目的是幫助投資者進行初次篩選,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融資后,需要繼續進行資金監控,如果資金使用有問題,必須及時向執法部門報告,并通知投資者,以便可以收回資金。其次,闡明平臺記錄信息的義務。為了降低投資失敗的風險,保護投資者權益,信息的記錄和存儲應該是平臺的必然義務。最后,有必要建立一種金融機構信息披露機制。投資者的信息披露機制應基于自己的信用歷史、投資歷史及融資記錄。同時,對于信息管理公司等機構也要進行規范,使融資公司可以提供及時、客觀的數據,進一步提高融資流程的透明度,對投資者進行有效的風險評估,加強政府監管機構和平臺的外部監管[8]。3.明確民間融資機構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對于非金融機構作為公司法人進入民間融資市場,必須設置明確的準入審批條件和完善的退出機制。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就是要明確民間融資標準的制定,規范其組織形式、金融體制和業務范圍,將民間金融組織納入正規的金融監管體系。由于民間融資風險高,因此要建立健全民間融資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和民間金融組織的破產清算制度。金融監管機構可以對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非金融機構強制合并、重組、破產退出。只有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監管機制,才能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改善民間融資環境。(五)完善融資擔保機制。1.推進信用擔保體系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近年來,我國信用擔保體系建設與相關法律制度的發展基本同步,但是信用擔保法律制度建設相對更薄弱。從《擔保法》的角度看,我國現行擔保法在制定和適用上已經存在滯后性和局限性。制定之初的規定大多是對普通擔保進行規范,沒有對專門從事小微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信用擔保機構進行規范。因此,針對目前的法律漏洞,可以結合我國國情修訂完善《擔保法》,規范擔保業市場準入、退出監管和從業人員資格,明確經營范圍,并在此基礎上規范各類擔保機構的運作、資金投入和補充,培養專業的擔保人才,發展多元化的擔保產品,為擔保機構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9]。2.完善小微企業擔保風險分散和再擔保制度。擔保工作屬于高風險業務,彌補擔保帶來的成本和風險損失,僅靠擔保機構賺取擔保費用是不夠的。因此,必須建立起完善的中小企業貸款監管制度,積極促進擔保機構良性發展。首先,促進商業銀行與信用擔保機構之間的合作,建立共同承擔風險機制。這種方式不僅可以減輕擔保機構的風險負擔,還可以督促銀行加強對貸款的跟蹤和管理。其次,實施補充再抵押制度,降低擔保機構的抵押風險。當發生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時,政府有權要求賠償機構賠償,不能按時還款的公司可以列入風險預警名單,以后公司和關聯公司將得不到資金支持。
參考文獻:
[1]方昕,張柏楊.小微企業正規融資效果研究———基于匹配模型的估計[J].金融研究,2020(9):101-120.
[2]付秋虹.小微企業融資條件指數研究[J].金融經濟,2020(11):65-74.
[3]劉艷,夏妍妍,侯睿,等.小微企業債券融資:現狀特點與對策[J].金融市場研究,2019(10):21-35.
[4]林欣,楊嘉怡.互聯網金融特質性風險及監管政策研究[J].當代金融,2019(1):76-83.
[5]陽.從風險管理視角看金融供給側改革[J].中國金融,2020(1):95-97.
[6]朱海,吳曉玲,馮衛東.融資擔保體系建設中的政府介入問題思考[J].財政科學,2018(03):112-115.
[7]孟飛.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制度邏輯[M].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19:229-235.
[8]嚴圣陽.互聯網金融新業態[M].武漢:湖北科學技術出版社,201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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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隨著后金融危機時代的到來,加強金融監管成為全球關注的重點問題。雖然我國在此次金融危機中未受重創,但這并不表明我國監管體系是完美的,我們必須認真思考我國金融監管的不足之處并進行進一步地優化和完善。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嘯對很多國家沖擊很大,這讓人們意識到危機總是在周而復始地發生。危機引發變革,危機促使改進。金融危機并不是對整個金融產業和金融技術的否定,而是一次反思。不可否認,全球金融海嘯凸顯了各國金融監督方面存在的問題,盡管中國在此次金融危機中未受重創,但這并不表明中國監管體系是完美的,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高效有力的監管是金融體系正常運行的必要條件,而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不斷地進行優化和完善。
一、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即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一行三會”分業監管體制,各個金融監管部門在國務院的授權下發揮監管的職能。在一定時期分業監管的體制是符合我國基本國情的,如:可以降低商業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避免混業經營所產生的利益沖突從而損害投資者利益;還可以建立一道“金融防火墻”,避免貨幣市場資金直接流入高風險的資本市場,以維護一國的金融穩定等等。但伴隨著金融業的不斷發展和金融機構的多元化,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也同時暴露出了一些問題,比如,分業經營經營成本過高,難以形成規模效益。
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暴露的問題
如今金融市場日益全球化,金融創新產品日益復雜化,傳統金融市場之間的界限也已經日益淡化,跨市場金融產品普遍存在,跨部門的監管協調和監管交叉合作變得更有必要性,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弊端便顯露了出來:
(1)金融監管立法完備度不夠
我國已經頒布了《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一系列有關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一定程度上規范了金融監管的法律保障,但在金融電子化、網絡化和全球化方面的金融監管法規還是空白。我們可以看到我國在實行分業監管,立法時也只考慮本部門的利益和權限。另外,我國和其他國家的金融監管立法理念、法律法規內容以及執法程序上存在差異,這可能會給我們國內的外資金融企業和走出國門的我國金融企業帶來一些麻煩。
(2)金融監管機構協調度不夠
中央銀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作為我國四大監管機構,雖然各有分工、各有重點,但是相互之間還是存在著權責不清、配合不力的問題。隨著金融業務的不斷創新,業務交叉不斷增多,新業務的推出通常需要多個部門協調才能完成,不可避免會出現監管真空、監管重復等監管漏洞。另外,中外金融監管體制差別較大,各國監管機構對風險的判斷和關注程度也不一致,再加上我國與國外金融監管機構的交流不是很充分,相互之間沒有建立系統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這必然會導致金融監管效率低下。
(3)金融監管信息透明度不夠
目前我國“一行三會”模式下的監管信息還處于分割狀態,不能實現監管信息共享,這導致了我國金融市場上信息的嚴重不對稱。我們知道信息及時公開并被公眾知曉,對于存款人和投資人等利益相關者得到利益維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這將有助于增強金融系統的安全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金融系統的穩定。而我國金融監管的金融機構經營和金融監管狀況的透明度還不夠,甚至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現如信息失真、假賬等現象,不健全的信息披露機制很容易助長一些投機行為的發生。
(4)金融監管人員專業水平不夠
在后金融危機時代以及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斷加快、金融創新層出不窮、網絡銀行迅猛發展的背景下,金融監管水平對監管人員的素質要求也越來越高,畢竟高素質的工作人員是金融監管工作依法高效開展的基礎,是監管工作切實執行的根本保證。但是,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現有的一些監管人員,在知識水平、知識結構和監管手段等方面,與金融監管目標的高標準和監管任務的艱巨性相比,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
三、我國金融監管優化和完善的對策
(1)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我們必須優化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為金融協調監管創造更好的法制環境。一要加大金融立法的力度和執行強度,確保各種金融立法被準確執行和落實。建議制定《金融監管法》,對新成立的監管機構的職責權能、與中國人民銀行及財政部門的關系等問題進行全面規定,從而切實解決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過程中出現的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一系列問題,實現依法監管。二要修訂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規??赏ㄟ^系統全面的規劃,使各個監管部門的權責得到具體明確的分配,消除監管空白、監管重疊等現象。三要健全完善科學合理的金融機構準入制度,明確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等法規制度,從而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和高效率,促進我國金融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2)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各金融機構間相互協作對于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是至關重要的。一要完善三大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央銀行及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打破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涇渭分明的格局,建議由央行牽頭,財政部、發改委、審計署等部門綜合調控并進,并界定各機構的職責,理順各機構之間的關系,以避免出現監管重疊或真空現象。二要建立金融監管機構與金融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中介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以克服監管機構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的有限性。三要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隨著金融的全球化、金融創新的飛速發展,金融系統的風險越來越大,國際金融監管受到極大的挑戰,我國必須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組織的活動,加強國際金融政策協調,增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盡快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水平。
(3)健全完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
公開監督是金融監管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金融機構和相關的監管機構要適當地披露其政策信息,從而加強金融監管的信息透明度,如規定必須定期匯報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等,讓公眾參與監督,及時了解金融機構的運行狀況,逐步形成多層次、多元化的信息披露體系,不斷充實信息披露的內容,使金融監管變得更加透明。針對當前金融機構在信息披露方面所表現的如信息失真、假賬等現象,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要進一步完善政策,做好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工作,進一步規范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
(4)完善金融監管人才培養機制
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要不斷地提升,培養高素質綜合性監管人才是關鍵環節之一。高素質綜合性監管人才是要能掌握最新的科學知識、最新的技術手段、最先進的監管方法、最新的信息渠道和具有果斷處理問題的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因此,我國需要不斷地完善人才培養機制,建議根據國際現代企業先進的管理經驗,對現有的監管人員進行各種形式的培訓,也可派到國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監管當局學習國際監管知識技能,提高人員的監管能力和水平。另外,可以選拔一些熟悉金融業務和外語、法律、計算機等知識與技能的人才充實監管隊伍,從而提高和改善金融監管隊伍的整體素質,切實提高金融監管效能,以滿足推行統一金融監管體制對監管人才的要求。
參考文獻:
[1]袁靜雪.基于baseliii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分析[j].財經視點,2011(6).
[2]王浩.對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有效性的思考[j].時代金融,2011(4).
[3]張曉.關于加強金融監管問題的思考[j].金卡工程•經濟與法,2011(3).
[4]陳亞都.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及法律對策[j].科學之友,2011(2).
[5]何誠穎等.后金融危機時代中國金融監管的演變和發展[j].經濟學動態,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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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銀行監管;法律問題;法律體系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5月6日
一、銀行監管概述
銀行監管也被稱之為銀行管制,它是一種政府面對金融市場失靈的本能反應。進一步說,銀行監管是政府經濟性管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基于信息嚴重不對稱,由監管當局依法對銀行業實施的各種規范與制約。
(一)銀行監管體制的結構。銀行監管的結構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銀行監管法律依據。
第二,銀行監管客體。銀行監管的客體為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三,銀行監管主體。是依法對銀行實施監管管理的政府或準政府機構。我國銀行監管的主體是政府,及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中國銀行監管委員會(簡稱銀監會)直接對銀行業進行監督和管理的部門。
(二)銀行監管的主要內容。在我國,銀監會成立以及銀監法實施后,對銀行監管的內容也逐步規范、明晰。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流動性監管。流動性就是銀行資金的周轉能力,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債務到期日還本付息的能力;二是履行貸款承諾的能力。
2、資本充足率監管。資本充足率是某個銀行的資產對其風險的比率。銀行監管部門跟蹤某個銀行的CAR來保證銀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風險。是資本總額與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比例,反映商業銀行在存款人和債權人的資產遭到損失之后,該銀行能以自有資本承擔損失的程度。該項指標的目的在于抑制風險資產的過度膨脹,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因此,加大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是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所必需的有效方法。
3、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管。主要包括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
(三)我國銀行監管的法律體系。1995年3月1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簡稱《人民銀行法》)、1995年5月1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簡稱《商業銀行法》)和2003年12月2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簡稱《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標志著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的初步形成,這三部法律成為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的核心。
(四)我國銀行監管體系的特點。外部監管較為嚴格。實踐中,我國監管部門的權限較大,監管措施較為嚴格;內部監管相對弱化。
二、我國銀行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及風險
(一)銀行監管法制體系存在不科學之處。我國現行的銀行監管法制體系主要由三部基本法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國務院主持通過的行政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的銀行管理規章構成。這三個層級的法律法規本應是一個有機的協調整體,但是現實并非如此,尤其是后兩類存在的問題尤為突出。一是政策法規體系較為繁瑣;二是存在著不配套、不協調、不完整的現象;三是仍帶有行政干預的痕跡。
(二)銀行監管法制存在手段方式上的不足。我國銀行監管法制在手段方式上的不足主要體現在:首先,目前我國銀行業急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其次,我國銀行業缺乏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
(三)銀行業內部監督機制比較薄弱。
(四)銀行監管法制在適應銀行業國際化方面尚有差距。銀行監管法制與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存在諸多不協調之處主要體現在跨境服務和新金融服務方面、非歧視措施方面、國民待遇方面。
(五)監管人員素質不高。
三、完善我國銀行監管的法律對策
為了提高我國銀行監管的能力,有必要從我國的銀行業現實發展狀況和監管實踐出發,借鑒國際銀行業有效的監管模式,不斷提高我國的銀行監管水平。
(一)完善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的內部建設。一是法律法規制定者必須樹立規范性立法和效益性立法的理念,重視立法的整體規劃;二是切忌發現“一事”便立“一法”的流弊,避免引發相關規章之間的不協調和沖突;三是提高立法技術,有計劃地制定銀行監管規章。
(二)建立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從金融監管理論上而言,有效的金融監管是由不同監管機關的諸多監管措施所組成的一個和諧性的立體體系。由于混業經營、網絡銀行、外資銀行所帶來的金融業務交叉使得由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或者和其他監管機構的監管重復,或者出現監管漏洞。因此,有必要對現行監管主體進行改造,即由銀監會聯合證監會和保監會共同組成金融監管委員會,由金融監管委員會對我國金融業行使集中、統一、全面的監管。
(三)不斷完善適應世界貿易組織要求的銀行監管法律制度。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來完善我國現有的銀行監管法制,不能簡單地將制度變革視為一種被動應付世貿組織要求來對待。在具體的銀行監管制度完善方面要注意以下兩點:(1)完善銀行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再監管制度。(2)規范信息披露制度。
(四)進一步規范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職權劃分。同許多國家貨幣職能與監管職能存在不可避免的重疊、交叉一樣,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的權力劃分也難以實現絕對的涇渭分明。這就要求一方面通過法律法規明確人民銀行與銀監會的職權范圍;另一方面學習國外的先進經驗,建立兩者之間的長期密切聯系,及時溝通,交換信息,排除工作中的各種障礙,提高監管效率。
(五)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監管隊伍。銀行監管擔任審慎銀行經營風險,發現商業銀行薄弱點,分析風險,查找問題,及時糾正的重要職責。因此,監管主體中工作人員的素質建設也應上升到制度層面上來,嚴格規范銀行監管工作人員對金融業務知識和技能的掌握,建立銀行監管業務知識資格考試和職業道德評價等制度。監管工作人員要熟悉業務,要了解銀行監管的目標、原則、方法,與銀行相關法律規定,并對其加以應用。監管人員要求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能運用新方法、新技術對商業銀行金融狀況進行分析研究,在工作中依法辦事,行得正,立得直,能及時糾正銀行經營中的違規行為。因此,就需要我們培養一批高素質的監管人員隊伍。同時,人民銀行還應出臺相關法律法規,禁止監管工作人員到銀行兼職,一旦發現,應嚴肅處理。
(六)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主要參考文獻:
篇7
論文摘要:本次金融危機給全球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各國均努力改革本國的金融監管制度。我國現有金融監管模式存在許多的問題,本文借鑒了英、美等國金融監管改革的經驗,對我國金融監管改革提出若干建議。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根據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中央銀行職能,由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三大監管機構分別履行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職責,即“一行三會”多頭分業金融監管模式。這種模式在我國金融體系發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金融混業經營的不斷發展和國際金融環境的不斷變化,尤其是此次危機的爆發,更是突顯了現有監管模式一些自身難以克服的局限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分業監管模式下金融監管機構之間標準不一,缺乏協調,導致監管重復和真空,此外外資金融機構將大量涌入中國,他們要求在我國境內從事混業經營,采取混業經營措施,對我國的金融機構帶來沖擊和挑戰,對金融監管機構也會帶來監管難題;(2)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風險管理能力也存在很多不足;(3)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4)缺乏對金融消費者的應有保護。長期以來,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更多關注金融體系自身的風險,相對忽視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相關制度幾乎還是空白。
一、建立統一協調的金融監管機構
從長遠看,中國應當走金融統一監管或綜合監管之路,變分業監管為統一監管,建立統一監管、分工協作、傘形管理的金融監管體系?,F階段應當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中國目前實行“一行三會”(即中央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的分業管理體制,總體上是適應現階段金融市場發展需要的。但存在監管職責不清和監管不到位問題。各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資源共享、協作和合作也存在很多問題。要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社會監督,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配合,監管方式要從事后被動處置向事前預警防范轉變,金融監管內容應從合規性的機構性監管向合規性與風險性監管并重的功能性監管轉變。第二階段,在條件具備時,成立金融管理協調委員會,協調各監管部門的關系。為了增強監管協調的有效性,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應該在現有的“三會”協調基礎上,在國務院層面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即建立金融管理協調委員會,該委員會直屬于國務院,負責對金融監管領域所有重大問題進行協調。第三階段,在條件成熟后,建立具有政府管理職能的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金監會”)。中國金監會對中國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統一監管?,F在的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變成金監會的下屬的局,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管。 轉貼于
二、實加強金融風險管理,完善金融安全網和應急救援機制,健全信用評級體系
首先,要不斷加強風險控制。風險控制是金融的核心,要有效的防范各種金融風險必須提高全面風險管理水平,當今的金融風險很難孤立地進行識別和管理,各類風險的內在關聯性日益增加,風險表現形式日趨復雜,同時要有效地控制風險敞口。其次,完善金融安全網和應急救援機制,實證研究結果表明,建立和健全金融風險預警系統,是防范金融危機發生或降低危機損失的可行方式。金融風險的預警系統應包括監測指標體系,預警界限以及分級的警情顯示等部分。同時抓緊建立應急救援機制,金融應急救援機制的核心是制定應急預案。再次,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信用評級體系,建立適應資產價格變化的會計準則和動態的評估方法是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重要的努力方向和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
三、建立存款保險機制
從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業安全與穩定的角度出發,我國應盡快建立起顯性的存款保險機制。通過成立存款保險公司,以立法形式強制開辦儲蓄業務的金融機構入保,并依法對其監管。顯性的存款保險機制要與完善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制度結合起來,援助出現流動性危機的金融機構而非償付性危機的金融機構,注意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四、健全和完善監管法律體系,為金融發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一是適當擴大和細化有關監管機構的權限??稍诹⒎ê蛯嵺`層面擴大人民銀行的監管權限,授權人民銀行監管大型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等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并賦予必要的政策工具,以確保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二是盡快填補相關領域監管法律法規的空白。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衍生品交易在我國已取得了合法地位,但目前還沒有衍生產品的發行規則,也沒有對其產品設計的步驟和過程、定價原則等方面的規定,極不利于金融衍生品在我國的順利發展。三是適時賦予有關領域的監管法規更高的法律地位。
參考文獻
[1]巴曙松.從改革框架看金融監管發展[J].資本市場.2010(7)
篇8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實行的是集中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的市場經濟逐步發展起來,金融業也開始逐步發展。我國真正形成了“一行三會”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方面的監管,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則負責相對行業的微觀層面的規制,它們明確分工、相互協調,共同履行對金融業的監管職責。
隨著我國金融業的不斷發展,金融結構變得日益復雜,一些新的金融產品不斷涌現,金融業出現混業經營的趨勢,加上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金融業的沖擊和影響,給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帶來了嚴峻的挑戰,同時也暴露出監管體制中存在的問題,值得我們去深入探討和研究,逐步改革和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機制
我國各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缺乏嚴格的界定,相互之間的協調機制不健全,各部門基本處于各自為政的狀況,不同的業務需向不同的監管機構或部門申請業務許可,實行不同的監管標準,即使是同一業務,也需要獲得不同監管部門的許可。在我國當前的監管體制下,中央銀行與各監管機構相互獨立,自成體系,導致中央銀行制定貨幣政策時缺乏足夠的信息,尤其是對各金融機構的運營情況缺乏詳細的了解,嚴重影響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影響金融業的發展。
(二)監管效率不高
1.監管手段單一
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仍然停留在行政監管階段,大多采用行政手段對金融業進行監管,并沒有體現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的平等市場主體地位,領導性和國家意志性色彩比較濃重,對金融機構的行政干預比較突出,較少采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隨意性比較大。
2.監管法律缺失
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比較晚,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并沒有涵蓋金融業的所有方面,加上金融創新行業的快速發展,金融立法步調明顯落后,使得金融監管無法可依。
(三)缺乏自律和社會監督機制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內部控制機制滯后,重視國家的計劃,而放松對自身的嚴格管理,強調發展規模和速度,卻放松對質量和效益的提高;并且在資金管理方面,突出表現在對資金使用的監控不嚴,資金審批程序不完善,尤其是貸款審查不嚴格使得信貸風險加??;職能監督崗權威性缺失,甚至一些商業銀行沒有單獨設立內審機構,內審監督機制不健全,內控制度和行業自律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內相應的社會監督的規章制度并不完善,社會公眾對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缺乏力度,沒有權威性和執行力,導致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透明度不高,監管主體的工作效率低下,影響金融監管的成效。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監管機構的協調與合作
1.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構
首先,應完善三方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實現各監管機構的有效協調與合作。其次,可由中央銀行作為牽頭人,成立監管協調委員會,監管機構各派代表共同組建,負責各監管機構政策與業務的協調,避免出現重復監管的情況,進一步消除監管空白,及時發現和化解金融風險,共同維護金融的穩定。最后,建立國務院層面的監管協調機構,該機構作為最高的監管協調機構,主要負責對金融監管領域的重大問題進行協調。另外,該機構也可作為對三方監管聯席會議的監管機構,對聯席會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管,確保達到預期效果。
2.建立信息共享平臺
建立監管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各機構的協調,避免重復監管和監管空白,節省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利用各方現有的信息體系,構建中央銀行與各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平臺,實現金融信息的共享。利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構建信息共享的網絡系統,實現跨系統的信息收集、整理、交換,確保信息資料的及時、準確和安全。
(二)提高政府監管效率
1.創新金融監管手段
為了適應現代金融業的快速發展,應改革現行的監管手段,從單一的行政手段逐步過渡到多種手段的綜合應用,加大經濟處罰和依法監管的的力度,實現行政、經濟、法律手段的協調和優勢互補。隨著金融業業務的日益復雜和多樣化,應創新金融監管手段,加大對金融監管的科技投入,充分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監管手段的科技化、信息化和現代化,不斷提高監管的效率和水平,盡快達到國際金融監管的標準,實現與國際的接軌。
2.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立法應立足于世界經濟形勢和我國金融業的實際情況,全面審視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修改那些不符合我國金融業的實際情況或與世界金融發展不相符合的法律條文,避免阻礙金融業的發展;補充完善相關的法律條文,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制定相關法律條文的實施細則,確保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
(三)建立科學的內部控制和社會監督機制
1.完善激勵和約束制度
有效的金融監管不僅需要強大的外部約束力量,內部的約束也是比不可少的,沒有內部的自我約束,再強大的監管力量也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完善的金融機構自律機制與政府的強制性監管有機的結合起來,才能更好的發揮監管的真正作用,二者相互提高和促進,共同維護金融業的穩定和發展。要實現有效的監管不僅需要有約束機制,更要有激勵機制來激發金融機構和人員的積極性。有效的激勵可以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同時也可以減少他們的不規范行為。建立完善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是實現有效監管的必經之路,不僅要在金融機構內部建立這種制度,金融監管機構也需要這樣的制度來激勵和約束“執法者”的行為。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國應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用法律形式對披露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內容、質量、標準和披露程序等給予明確的規定,強制性的要求各金融機構及時公開各種金融信息,提高金融機構的透明度。
篇9
關鍵詞:金融開放;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經濟全球化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8.054
1 引言
在金融開放方面,發達國家也與之有一定的關系,實際上是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它具有正反兩方的效應,是一個動態的加速過程。結合中國現實,認為中國金融開放程度可以分為三個層次:放松實際經濟領域的資本流動管制、貨幣市場資本流動的放開及利率的浮動、放松長期資本市場的資本流動管制。通過對金融開放的時機、次序和開放效果的比較分析,得出了我國金融開放要以經濟發展和穩定為基石、有完善的金融體系做支持、遵守一定的開放順序以及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的結論。
本文將從各個方面,系統的論述了開放條件下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狀況,以及金融開放對金融監管的不利因素,并且在借鑒外國金融監管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完善我國金融業監管的設想,重點解決了我國監管體制的選擇以及過渡步驟的問題,提出了加快推動東亞區域性監管合作的觀點。
2 金融開放的定義和金融監管的相關內容
2.1 金融開放的定義
金融開放是各國或地區金融活動的主體(居民、企業單位、政府機關、金融機構等)跨越國界或行政區劃參與到金融活動中相互交流和聯系的過程和狀態。也是一國或地區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與別國金融機構、國際金融市場逐漸交融的過程。
2.2 金融監管的內容
金融監管是指一國政府以穩定金融體系、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實現有序的金融競爭和提高效率為目標,由中央銀行或其他監管當局依據法律準則和程序對金融活動主體和金融市場進行現場或非現場的監督管理活動,以達到約束債務人的行為,穩定經濟秩序,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的效果。
金融監管又分為狹義的金融監管和廣義的金融監管。狹義的金融監管是監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機構的所有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除了上述所說的監管外,還包括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與稽查、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本文的金融監管主要是從廣義的角度來論述的。
金融監管是一個全面的體系,它有三道防線,也是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歸納包括預防性監管、存款保險體制、市場退出三方面的內容。
3 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和現存問題
3.1 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及現狀
3.1.1 金融壓抑下的金融監管(1948-1978)
1948年,中國人民銀行成立,履行金融監管的職能。1950年,人民銀行內設立了檢查處,由檢查處負責監查金融業。但是,在這一時期,我國實行計劃經濟,所有物資都是按需生產,也是按需消費,一切經濟活動都是按計劃來實施的。而金融相當于計劃部門的輔助工具、財政部門的出納,所以也沒有必要進行過多的管制。只有上級銀行對下級銀行實行統一的現金計劃、信貸計劃管理,雖然也要對計劃執行情況例行檢查,但并不是現代意義上真正的金融監管。
3.1.2 人民銀行統一監管時期(1978-1992)
1978年,我國開始進入“改革開放”時代,金融監管由人民銀行統一執行。人民銀行內設置了金融機構管理司,之后又分設出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司、條法司和保險司,原來的金融機構管理司改名為銀行司。另外,又成立了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這一時期的金融監管措施采取匯報制度、評級制度、年檢制度等方式,并使用了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結合的制度。
3.1.3 金融分業監管時期(1992年至今)
1992年,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成立,負責對股票的發行和上市進行監督管理,這標志著我國的金融分業監管模式的開始。
1998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正式并入證監會,而人民銀行的證券監管權全部移交到了中國證監會。1998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我國分業監管體制初步確立。
2003年,銀監會正式成立,“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格局正式形成。中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框架由內部監管和外部監管組成,而主要還是政府監管中的專業監管機構發揮作用,其中,中國人民銀行承擔總監管、總調度的責任,“三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督管理,“三會”彼此獨立、相互約束、相互協調。
雖然我國目前依然維持“一行三會”的監管格局,但金融市場已經出現了跨行業、跨市場的金融交叉性產品和業務、工具,混業經營的趨勢不可逆轉。
3.2 我國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3.2.1 分業監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創新
分業監管會限制金融業提升國際競爭力,擴展規模以及發展現代企業制度。我國的商業銀行只能在存貸領域開展主要業務,中間業務大多數只處于探索階段,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處于停滯狀態,利率市場化程度低,網絡金融發展較快,但風險較大。實際上,我國已經出現了一些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例如中信集團、平安集團等。證券業務的營業收入已是它們的重要利潤來源,但分業監管體制如何對它們進行有效的監管值得我們去探討。
3.2.2 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機制
隨著金融創新產品和金融機構交叉業務的增多,“三會”之間和“三會”與中央銀行之間缺乏協調機制、監管界限不明確的問題更突出。甚至出現了真空監管和重復監管的現象。一方面,在監管權力和范圍方面出現重復,例如:保監會允許證券公司入股保險公司,但是證監會遲遲未通過此項議案,導致“證券公司可以入股保險公司”的決議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得不到通過。另一方面,在監管范圍的明確、追究責任或如何處理監管問題方面出現真空。
3.2.3 監管效率低下
我國的金融監管首要依靠行政手段,向金融機構實施行政干預,缺少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導致監管的效率低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金融立法步伐落后于金融創新的高速發展,使得某些方面金融監管無法可依,使得監管的效率低下。例如:電子銀行、支付寶等金融創新產品已經快速發展,但相關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出臺,導致對網絡交易的監管缺少法律依據。
4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建議
4.1 “三步”過渡到統一的功能性監管
(1)可以先在中央銀行設監管處,由監管處負責檢查和監督“三會”之間的協調工作和信息溝通,“三會”需及時向監管處上報監管工作,使“三會”加強監管合作,避免出現重復監管和監管的真空,逐步形成依據金融業務分類進行的功能性監管。
(2)建立獨立于央行的統一的金融監管總局。因此,可以等到監管處與“三會”之間的監管工作逐步完善,國內金融形勢較好,混業金融集團發展成熟的時候,把監管處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改名為中國金融監管總局,撤銷“三會”,由金融監管總局對證券業、銀行業和保險業進行統一的功能性監管。金融監管局下設金融情報處,負責反洗錢。中央銀行首要負責執行貨幣政策和穩定物價,央行與監管局是相互協作的關系,對存款機構履行最后貸款人的職責。
(3)完善監管體系。首先把金融監管總局中促進金融發展的職能分離出來,另外成立中國金融發展總局,由發展總局制定和執行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政策,這樣監管局才能從監管目標出發,更好的發揮監管職責,而成立發展總局又避免出現因過渡監管阻礙金融業發展的狀況。其次,在央行下設金融政策委員會,負責宏觀審慎監管。最后,在央行、中國金融監管總局和中國金融發展總局之間建立三方委員會,央行行長任主席,協調整個金融體系,全方位維護金融穩定,促進金融發展。
4.2 加強金融監管立法和執法
(1)增加現有法規的可操作性。細化現有的法律法規,從大致方向到執行步驟都予以細化,使監管部門執行起來更有效率。對于難于細化的法律法規,監管部門要在實踐中發現問題,提出解決方案,逐步完善立法。對于一些與金融監管相關的經濟指標,應該在法律上進行量化,增強可操作性,有效處理目前金融監管中有法難依的問題。
(2)完善當前的法律法規體系。監管部門可以從實踐中發現現有法律對金融機構監管的缺少部門,不斷地提出新規定,設立新的法律。另外,法律的設立步伐要跟上金融市場的創新步伐,市場出現的新產品、新工具,相關部門要盡快設立有關法律法規,使得有法可依。例如,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網絡銀行和支付寶等新興業務監管的明確的法律法規。
4.3 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1)建立合理的內控組織機構。各金融機構都應建立自身專門的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或稽核部門,來對金融機構內部風險進行審查和監測,降低內部風險。具體可以實行稽核處罰制與稽核告誡制,處罰和告誡違規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要制定具體的內控制度執行方案以及相關監督標準,保證內控制度的全面貫徹執行。
(2)豐富內控設施。金融機構完善內部控制的監測硬件和系統,運用網絡系統來監測各機構的資產、負債等業務指標改變情況,及時防止違規事件的發生。
4.4 加快推進東亞區域性金融監管合作
現階段我國金融發展水平還不夠成熟,金融監管體系還不夠完善,監管水平與發達國家間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國際監管協作上我國可以先加快推動建立東亞區域性金融監管合作。然而,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之后,東亞各國已經開始設立區域性金融合作組織,目的是推動東亞地區的金融穩定發展。
5 結束語
我國現階段實行“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制,金融監管主要存在分業監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創新、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機制、監管效率低下等問題。隨著金融業的全面開放,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不斷涌入,促進了國內金融工具的創新和金融機構競爭力的提高,同時也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挑戰,主要表現為:監管對象增多加大了金融監管難度、監管當局維護金融穩定運行的壓力增大、挑戰了分業監管體制等。然而,金融業監管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科學研究活動,各國的監管經驗都是在本國的監管實踐中發展起來的,因此,在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建設的時候應當從實踐出發,發現其中問題,不斷改進和完善。
參考文獻
篇10
為適應全球化的需要,創新的能力和步伐不斷加快,金融風險不斷聚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監管的力度也越來越大。我國加入WT0后,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發展趨勢日趨明顯,加強金融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成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對監管當局的監管要求無論是、手段、體制,還是法律法規的完善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如何提高我國銀行監管綜合效能既是一個理論問題,也是一個非?,F實的問題。本文旨在進一步探求提高銀行監管綜合效能的途徑。
一、監管當局的執法水平和力度是有效監管的基礎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創新的步伐也越來越快,而金融風險聚集的速度也越來越快,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發金融危機。因此,各國監管當局都把加強金融監管放在了重要位置,不斷完善監管的內容,提出新的監管要求,并在實際工作中認真落實。近幾年我國一直將加強金融監管作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了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的力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從監管的目標要求來看,仍有較大差距,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違規經營現象時有發生。究其原因就是監管當局的執法力度不夠,處罰不到位。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逐步兌現,在華的外資銀行將陸續開辦人民幣業務,對監管當局提出了一個非?,F實的問題,就是監管的公平性。在這種情況下,監管當局的監管尺度如何把握是無法回避的。因此,監管當局要提高監管效能,首要的是監管力度的加強和執法水平的提高,對內外銀行一視同仁。
二、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不斷完善是有效監管的保證
由于金融的特點和本質決定了金融是風險最大的行業,沒有金融的安全,就沒有經濟的安全和國家的安全。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核心。而實現金融的安全靠的是什么呢?我們認為,要保證我國金融安全運行,在相當程度上需要金融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完善。我國成為WT0成員國后,金融監管主體面臨的金融市場主體更為復雜,因此,加快我國銀行業金融法律法規建設,形成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是至關重要的。隨著世界金融體系國際化的不斷發展,具有全球的金融監管合作機構——巴塞爾委員會所出臺的有關銀行監管的文件,在國際形成了重大的影響,其中許多原則和監管規則得到了很多國家的立法和監管當局的認可及采納。接納具有國際影響的監管制度,是我國監管制度發展的必然。
三、加快銀行產權制度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是有效監管的先決條件
由于銀行國有股東缺位,國有股東的決策權和監督權無法充分行使,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形成了人風險。因此,我國要真正解決銀行國有股東缺位問題,必須加快銀行產權制度改革步伐,對國有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吸收民間資本注入國有銀行,并逐步降低國有股份比例,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通過建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增強自我約束能力。
四、促進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合規經營理念的樹立是有效監管的前提
銀行監管當局對每一家商業銀行機構的監管,實際上是對人的監管。如果商業銀行每一位從業人員都能夠做到依法合規辦每一筆業務,那么除去天災和戰亂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外,金融風險就能夠有效控制。這是監管當局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能的根本愿望所在。
我們認為,必須對商業銀行高管人員實行有效的管理。一是試行高管人員資格證管理制度,以不斷提高高管人員從業水平。隨著我國加入WT0后時間的推移,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將在眾多業務領域展開激烈競爭。在這種情況下,中資銀行要生存和發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高管人員的從業能力和水平。試行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高管人員的業務水平、能力和依法經營的理念,減少因自身失誤而造成的金融風險。高管人員資格證應通過相關取得,期限根據所負責任不同而不同。一般可定為2—3年。凡是經監管當局核準的高管人員都應參加考試??荚噧热菀矐鶕撠熑尾煌煌煞ㄒ帒潜乜嫉?。這樣既可以不斷更新高管人員知識,提高其從業水平,又能夠把所有高管人員的管理置于監管當局的監管視線之內,防止出現監管真空。二是在機構準入管理上堅持高級管理人員先行準人的原則。高級管理人員的水平和能力如何,始終是商業銀行能否穩健發展的決定性因素,因此在商業銀行準人時(包括機構增設和升格),首要原則就是必須要有監管當局認為合格的高管人員。這種合格的高管人員除監管當局規定的硬條件外,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其在所經辦的業務過程中有無違規記錄,而這種記錄靠的是監管當局日常的檢查記錄的積累。三是堅持監管與服務相結合,寓監管于服務之中。由我國銀行發展的所決定,要求所有的從業人員在短時間內達到從業所要求具備的金融知識、法律知識是有難度的。因此監管當局在堅持依法監管的同時,應加強對商業銀行的服務,要重視對高管人員和一般從業人員的各種培訓,培訓的重點是有關法律法規、新業務、金融風險限制及防范等等,通過培訓,促進商業銀行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增強依法合規經營意識,提高防范風險的能力。經過不懈努力,商業銀行就能夠保持健康發展,金融風險就能夠得到有效控制,監管當局對銀行業的有效監管將達到理想的境界。
五、提高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透明度是加強銀行監管的有效途徑
市場約束是保障體系安全的重要手段。隨著全民金融意識的不斷提高,公眾對金融運行結果越來越重視,對金融風險的程度越來越關注。結果是這種市場約束的效果要比監管者的作用有效的多,與監管當局監管相比具有更強的主動性。市場約束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是銀行經營的透明度,為此,中央銀行于2002年向全社會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規范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原則、標準、和方式。但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除上市公司按法定程序向社會公眾披露外,就是幾家國有商業銀行按時對社會公眾的信息披露。眾多的中小銀行機構的信息仍游離于社會公眾監督之外。這種情況應盡快加以改正,凡是法人金融機構都應按規定定期向社會公眾披露有關信息。這樣做可以最大限度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這也是提高銀行監管效能的最為有效的途徑之一。
六、充分發揮銀行同業的自律作用是提高銀行有效監管的重要補充
隨著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日益加強,商業銀行要生存和,必然會加快金融創新的步伐,以規避監管當局的監管。而監管當局不可能將所有的業務都納入自己的監管視線,因為只有新的業務出現并發展了,監管當局才能發現其風險點在什么地方。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同業公會的自律作用發揮的如何就顯得十分重要了。這也是國際銀行業務所采用的慣例。在對我國銀行業監管過程中,應充分發揮銀行同業公會這一自律組織的作用,對一些監管當局暫時涉及不到的金融新業務或一些涉及行業利益而監管當局無法進行統一規定的(如利率浮動的幅度、某些中間業務的收費標準等),由銀行同業公會組織會員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來制定有關辦法,大家統一遵守。如有銀行機構不遵守協議,由銀行同業公會在行業內予以譴責。這樣既能夠保證同業的利益,又能夠消除因競爭帶來的負面,在一定程度上使監管當局的監管目的得到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