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監管現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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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監管現狀

篇1

關鍵詞: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9-0-02

在我國,受金融監管體制不完備的影響,現行的金融監管立法,是由《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處理辦法》、《貸款公司組建審批指引》、《農村資金互助社組建審批指引》等各零散法規或規章構成,形成了在具體個案中,只要有與金融監管相關的規定,那么就是金融監管立法的大一統格局。這些規定,既零散又籠統,既龐雜又單一,既滯后于金融行業的衍生發展,又缺乏實際的效用。譬如: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中起到基礎作用的我國的《破產法》,由于金融機構本身不同于企業的特殊性,又由于我國農村金融組織有類似于村鎮銀行、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的特殊性,再加上國家推行的一系列富農扶貧政策,使得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常帶有行政干預的色彩,削弱法律權威的同時,也增加了農村金融行業的不穩定性。因此,在法律層面,要從監管理念、風險防控等方面完善體系建設。另外,由于具有信息、交易成本、擔保等方面優勢的非正規金融活動形式在農村的發展壯大,如何把控其法律地位,監督其行為,也是農村金融制度監管中,不可或缺的議題。

筆者認為:總的說來,法律對社會活動的監督管制分兩種形式進行:第一、是控制準入,即未達到法定最低要求則不賦予法律上的認可或資格,在未獲得相應法律資格的情形下進行的行為,那么就是自始無效,當然違法。第二、是控制行為,即超出了法律的射程范圍或法律預期,則構成違法并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本文選從控制準入與控制行為兩個角度,擬從三方面對農村金融法律監督展開論述:第一、闡述我國農村金融業的現狀。第二、分析我國農村金融行業監管的現有形式及存在問題。第三、對完善農村金融監督法律制度提出建議。

一、我國農村金融行業的現狀

農村金融,不同與城市金融,由于其特有的貧困,農民對金融需求的層級性,以及落后發展的經濟,其金融業態的特點除了農民對資金需求的零碎和對資金數額需求的少,還突顯于以下兩個弊端:第一、農村資金的流失和信貸供給短缺。譬如農村郵政儲蓄、農村信用合作社等“農味血統純正”的金融機構,在市場競爭中受到商業化與利益最大化的影響,通常把從農民手中吸納的存款,并且一般以中長期的定期存款為主,進行城市投資貸款項目,誘發了農民“貸款難”和“難貸款”的現象,使得農村借貸現金受阻,資金不能回流,抑制了傳統農村金融業的發展。同時,城市的商業銀行,受到央行利率調整,風險控制、逐利性等影響,又紛紛從農村撤走其分支機構,也造成了農村信貸供給的短缺。第二、隨著正規金融機構的作用在農村的弱化,非正規金融在農村也應運而生,比如私人銀行、典當行、民間集資與合會。在我國,學者把非正規金融定義為:非法定的金融機構(或稱為:非法定的金融部門)所提供的間接融資。由于此金融活動伴有一定的地域性,借貸雙方一般都是一個村鎮或相鄰村鎮的,因此相互間都彼此熟悉,避免了繁瑣正規借貸程序的信息核對與審批等信息不對稱問題,同時其又能繞過政府關于金融機構借貸最低交易額的規定,且機構本身小巧靈活,大大減少了交易成本或根本無交易成本。因此,非正規金融在農村有廣大的發展根基、市場、與發展前景。但是,這種規避法律的做法、不免存在許多的缺陷,又影響整個金融市場的平穩運行,如果一味的加以取締、查處,非但不能彌補農村資金融通的空缺,還有可能與正規金融機構所產生的不良后果一道,抑制農村的建設與發展。據此,就形成了在農村,農民從正規金融機構“貸不到款”和非正規金融機構“不能貸款”的怪象。

雖然,一方面2006年底,銀監會了《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按照:“低門檻、嚴監管原則” 引導各類資本到農村地區投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

因此,筆者認為:對于傳統的金融業態,應該參照國有銀行一樣,減少競爭,給予其一定的政策優惠,甚至由央行或地方財政來彌補其虧損,以減少其風險承擔的后顧之憂,借此來保障農村的借貸資金融通。同時,加大金融監管,對于抽取農村存款進行城市投資的予以處罰。另外,對于非正規的金融業態,除了加大立法完善與規范以外,引入競爭機制,進行積極引導,使得其合理準入。

二、我國農村金融監管的法制現狀

綜上文所述,我國農村金融分為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兩個構成,同時法律的監督管理作用,又分別從市場準入與行為控制兩個層面進行。因此,本部分就從正規金融的法律監管與非正規金融的法律監管,兩方面四小點,分析下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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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而言,農村資金的供求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資金的供給量跟不上資金的需求量,發展農村金融是非常重要而緊迫的事情。當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雖然獲得了較大的發展和進步,但是由于農村地區經濟發展等情況的制約,農村金融體系尚有很多方面有待完善:農村金融機構設置不合理;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不足且外流嚴重;農村金融產品單一,金融服務與創新滯后;農村的金融類管控措施還跟不上時展需求,由此使得金融的發展無法適應金融資金的需求現狀。因此,加快發展農村金融,解決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問題是當務之急。

二、發展農村金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對策建議

1、擴大農村金融規模,合理規劃區域布局

就農村金融發展相對落后的現狀,必須通過政府的扶植和指導,設立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機構,建立各類金融服務機構,尤其是在比較偏遠的地方建立金融機構,滿足農村的金融發展需要,從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對金融機構進行合理布局,促進金融機構的服務合理化,為經濟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

2、提高農村金融效率,推進農村金融創新

為了提高金融發展的效率,首先,我們需要提高金融機構服務的質量,為農村的存款、貸款和其他金融服務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務,使農民能夠方便、迅速地取得所需要的貸款。第二,需要提升農民的金融素質,建立農民的信用意識,使農民遵守國家規定,進行合理的借貸和償還,如果條件成熟,可以建立信用評級制度,對農民的信用記錄進行評價,從而促使農民提升自身的誠信意識。第三,需要根據金融發展的客觀需要,推動金融的體制創新,推動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項目,如信用卡、電子化交易、綜合化交易等,同時,要引導農民對全新的金融產品進行接觸,建立現代金融意識,推動農村經濟發展。

3、加大農村資金投入,杜絕農村資金外流

在金融網點得到普及、農村金融服務效率得到提高的基礎上,需要加大對農村地區的資金投入力度,促進農村金融的創新服務。農村的資金需求具有自己的特點,農業是農村資金的重要需求點,對于農業來說,農產品的生產和產出周期非常長,投入市場前無法準確預估收益,這樣,就需要長時間資金的借貸服務,也需要龐大的資金作為借貸的支撐。所以,為了保證農村的資金需求,必須杜絕農村資金向外流動,使資金能夠在農村地區實現流轉,使得農村資金充足,農民不需要用太過昂貴的成本獲得所需要的發展資金。

4、完善農村金融監管

金融必須具備穩定的體系才能夠健康發展,金融的穩定離不開金融的監管,只有通過監管,才能保證金融市場的合規合法。在農村金融發展的同時,需要加大農村金融的監管力度,政府需要設立相應的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也需要創新監管體系。為了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的監管力度,必須對農村金融的發展規律和金融服務規律進行研究,按照農村金融的具體實際進行有效的監管和服務。此外,必須完善與農村金融監管有關的法律及外部環境。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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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縣域金融;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研究綜述

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2)07-0045-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7.10

一、縣域金融監管基礎理論研究現狀

我國對縣域金融的研究始于20世紀末,起步較晚,對縣域金融的概念并沒有形成統一的定義,但從各類文獻中我們不難歸納出縣域金融的具體特征、范圍和功能等。

(一)縣域金融內涵的界定、范圍和功能

宏觀意義上的縣域金融由政策性的農業發展銀行,以及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等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郵儲銀行等金融機構組成;在主體上,縣域金融存在于城市與農村金融之間,既不屬于城市金融,也不能簡單概括為農村金融;“金融”與“縣域經濟”相結合,是建立在以行政縣域劃分為基礎之上的[1-3]。伴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及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縣域金融服務也逐漸超越了原有的縣級領域,能夠在較大范圍內進行資金融通,實現良好的資源配置,但我國的金融體系仍無法去掉其行政區劃的特色。因此,本文認為,以行政區劃角度來研究“縣域金融”更為準確。

我國縣域金融中除了原有的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郵政儲蓄銀行等四家正規金融組織之外,新生的村鎮銀行、額貸款公司實力有限,還沒能在廣大縣域區域站穩腳跟[4]。然而,有許多學者持相反意見。近年來,伴隨縣域金融機構準入門檻的不斷降低,在原有四類銀行基礎之上,以小額信貸公司、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為主的新興農村金融主體已改變了縣域金融體系的原有格局,并逐步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5]。隨著縣域經濟的發展,縣域金融對地方經濟的推動作用也日益明顯,新型合作金融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規范下,也逐漸擴大了縣域金融監管的范圍。

縣域作為工、農經濟的交匯點,發揮農村金融對縣域經濟的推動作用至關重要。然而,目前我國東、中、西部縣域金融發展都遠遠落后于當地經濟發展,同時縣域金融的發展也沒有對縣域經濟增長產生實質性的影響,這與我國縣域金融監管不力是分不開的[6]。

(二)金融監管的內涵和目標

目前學界對縣域金融監管的研究并沒有農村金融中獨立出來。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即為金融監管。從詞義上講,金融監管旨在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檢查、督促以及日常管理,并以此維持金融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政府通過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交易的行為主體進行的各種限制,是政府進行的市場規制行為;還有人擴大了金融監管的界限,主張金融監管除了金融監管機構對單個、傳統的金融機構或業務進行監管之外,還要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以及金融衍生品的創新業務進行監管,以有效防止系統性金融危機的發生[7-8]。

金融監管的目標一般意義上在于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場風險,保護公平競爭,提高金融效率,具體意義上在于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促進和保證整個金融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h域金融監管的目標則定位于維護縣域金融市場的穩定,保障縣域金融市場安全,促進金融真正起到支持縣域經濟的作用,保證縣域經濟主體的金融發展權,特別是處于金融權益保護末端的農民金融權益保護。

(三)其他相關理論

不完全信息理論。信息在金融市場中的作用至關重要,如果金融市場上信息是完整的,則資金盈余者信任,資金投入后的預期效益,能夠使雙方達成共識,這就為投資者收回成本以及預期收益提供保障,這是理想狀態下的運作模式。然而,實踐表明,金融市場是一個信息不對稱、不完全的市場,由此產生了 “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9]。為了防止各種風險的發生,只有通過引入政府監管這一準公共產品,以保證金融市場的健康和安全。

不完全競爭理論。除了不完全信息之外,金融市場還普遍存在著不完全競爭或者壟斷現象,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特點決定其不完全適用自由競爭規則。對待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政府按照法定標準設置了一定高度的門檻,金融監管機關對其進入條件進行審核,達不到相應標準的則不能成立金融機構。然而,金融市場還具有規模經濟的特點,這一特點決定了各類金融主體在自由競爭過程中容易演變成為壟斷,還會給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帶來風險[10]。因此,只有引入金融監管機制,才能夠防止這種風險的發生。

二、縣域金融監管存在問題的研究

(一)縣域監管主體體系不健全

作為縣域金融重要組成部分的民間金融,由于一直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其監管主體不明確,這種主體上的缺位導致農村民間金融的監管主要依賴于被監管者的自律,游離于監管之外,作為自身的監管主體并沒有發揮自律的監管作用[11]??h域農村金融的風險控制主體供應不足,在監管主體不足的情況下應加強自律建設,“三駕馬車”監管職能未充分實施,多元化監管依然存在[12]。我國金融監管主體分離不利于形成監管合力,同時風險控制主體缺位,使監管難以全面有效[13]。

針對我國縣域金融監管主體制度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統一監管是各國進行金融監管的趨勢,在我國縣域展開統一金融監管模式試點,設立縣域金融監管委員會,對縣域金融進行統一監管??h域金融監管委員會作為縣域金融監管的主體,主要職能在于保障縣域金融市場秩序穩定,維護廣大農戶、農村經濟組織的金融發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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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農村金融服務;金融創新

一、引言

民間借貸,是一種相對于正規金融模式的非正式的金融安排,一般采取利息面議直接成交的方式。民間借貸的產生有其深刻的體制背景,隨著民營經濟的升級轉型,經濟結構的變化必然要求金融格局相應的發生轉變,但由于壟斷國家大部分金融資源的商業銀行及其相應的金融體制并沒有發生實質上的變化,因此,在現有金融格局條件下,大部分民營企業的融資需求不可能得到有效滿足,民營企業的進一步發展也就成為空談。但民間借貸以其特殊的競爭優勢,如期限靈活、手續簡便、信任較高等,在一定程度上融通了社會閑散資金,緩解了資金供求之間的矛盾,活躍了城鄉經濟。同時,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機構之間存在著此消彼長的關系,決定了它對經濟金融健康發展以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著非常積極的作用。農村經濟在國民經濟中處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農村金融是農村經濟的命脈,是農村經濟發展的核心。我國在農業現代化轉型中也需要大量資金的支持。而現階段,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發展滯后,現代化金融對“三農”的支持出現缺位等諸多問題。因此,在這一歷史背景條件下思考并積極構建符合“三農”發展要求的金融服務體系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中國民間借貸分析

民間借貸的存在完善了金融體系,尤其對一些地區民營經濟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隨著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彌補了正規金融機構借貸不足,加速了社會資金流動和利用。但不規范的、盲目的民間借貸向各行各業滲透,一有風吹草動,很可能瞬間瓦解,對經濟的正常運行和社會的穩定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間借貸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可能危及資金安全。民間借貸的特點在于借款期限較短,能夠靈活周轉資金,比較傾向于短期高附加值的產業,一旦有相應的市場金融風險,往往快速遠離這一市場。這是民間借貸的優勢所在,但快速抽離市場會進一步加劇市場的恐慌情緒,致使風險進一步擴散,影響后期的資金的有效回收,形成一大批金融壞賬,引發諸多社會問題。因此,民間借貸的盲目性不僅導致市場風險,還可能引發社會法律風險。

2.民間借貸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可能影響現有正規金融機構的發展。一方面,相對于正規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國家限制,民間借貸利率卻可以按照整個市場的資金供求狀況合理設置借貸資金價格。相對于正規金融機構的法定存貸款利率,民間借貸存貸款利率普遍比較高,高利潤和高回報會誘使一些社會資金流行民間借貸,客觀上會影響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另一方面,當中小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相應的貸款融資支持時,會將申請到的低息貸款轉手高息放貸,牟取利息,這使得銀行資金游離到銀行體系外循環,其潛在的金融風險會很大,而對于那些既有銀行貸款又有民間借貸融資的企業或農戶,出現金融風險時,往往會優先考慮償還民間借貸的資金,對于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的資金支持則實行能拖就拖的策略,這就給正規金融機構的正常運營帶來不確定性,從而不利于銀行提高信貸資產的質量。

3.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之外,一旦爆發金融風險,很可能破壞社會穩定。首先,民間借貸大多是親朋好友之間或有生意往來客戶之間的短期資金融通需求,一般沒有正規的借貸手續,大多憑借借貸雙方的信用或口頭承諾,若借款方違約,貸款方沒有有效的反制措施,會引發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對社會的安定與和諧產生負面影響。其次,大多民間借貸處于地下經營狀態,不受國家的金融監管,內部經營沒有正規的管理程序,進而有人利用這一地下經營狀態的隱蔽性,采取放高利貸的形式謀取高額利潤,為得到高回報率不擇手段,這也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再次,民間借貸大多以現金方式進行,未訂立書面協議,缺乏有效的擔保,無法做到有效的公證,使得大額可疑資金能夠逃避監管,容易為洗錢等犯罪行為提供方便。

三、農村金融服務分析

我國農村金融是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是農村經濟發展的應有之意,應當成為農村經濟發展的有力基石和保證。但我國目前的農村金融體系遠未達到這一要求,無法為“三農”問題的解決提供有力的支持,現有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不健全,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短缺?,F如今,隨著大型商業金融機構為追求高額的利潤而轉向城市發展,遺留在農村的金融機構成為向城市輸送金融資源的儲蓄池,致使原本就缺乏的農村金融資源顯得更為短缺。正是在這一既有的金融體制格局條件下,農村經濟發展始終存在著金融短板,始終發展不起來。

2.農村金融服務手段及產品結構單一,無法滿足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多樣化的需求。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整個社會商品經濟的進一步提升,要求農村金融服務的多元化,需要農村金融機構能提供咨詢、等各種新的金融服務功能。但目前農村金融服務機構還遠遠沒有跟上農村經濟發展轉型的腳步,提供的金融服務遠遠達不到農村經濟進一步發展的要求,如目前的貸款方式還比較單一,各種支持向農村借貸的服務體系不健全,針對適宜農村經濟發展的如農村住房貸款、生活消費貸款等農村消費信貸業務還比較少,無法更好地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服務支持。

3.農村金融服務市場不健全,各種監管體系不完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自身存在著比較明顯的缺陷,無法滿足農村經濟的發展要求,各種金融監管機構對農村金融服務市場的監管不到位,其整體協作性不強。此外,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業務范圍過窄,農村信用社未能完全按其宗旨為農民服務,因農村信貸需求的特點,單比農村金融支持成本比較高,金融機構對農村的金融需求不積極。目前來看,農村金融服務市場還處于分割嚴重的狀態,各個地區之間往往存在著明顯的利率差異,無法形成統一的信貸市場。

四、政策建議

隨著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其對金融服務的要求將會進一步提高,民間借貸的興盛,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了農村金融服務的滯后。一方面為了規避民間借貸的弊端,壓縮民間借貸的空間;另一方面,不斷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農村金融服務的多元化建設是其應有之義。為進一步建設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增強其建設服務的功能,我們認為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取得突破:

1.創新農村金融服務組織體系建設,不斷增強服務農村經濟發展意識。鑒于農村經濟不發達、金融總量不足和金融資源外流的事實,目前可以適時調整現有的農村金融服務組織體系,一方面加強現有的正規金融機構體系建設,另一方面可適當將民間借貸合法化,使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形成合理競爭機制,不斷完善服務“三農”機制建設。此外,建立資金回流機制,加快郵政儲蓄的機構體制創新,可依據市場情況的變化適時推出一系列的金融創新舉措,如短期回購、金融債券、票據貼現等,爭取將來自于農村的金融資金還用于農村自身經濟的發展壯大。

2.創新農村金融服務功能。農村金融服務自有其較為明顯的特殊性,即大多數農村金融業務盈利性不高,導致追求商業利潤的金融機構不愿意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資金支持,因此,也就相應的需要政策性金融機構來填補這一空缺。目前,可以將農業銀行目前承擔的政策性業務劃轉到農業發展銀行,真正實現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的分離,進一步拓寬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范圍,加大農村金融支付結算基礎設施建設,擴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網絡在農村地區的輻射范圍,改善農村支付服務環境??梢詣撔罗r村金融衍生產品,盡快推出各種農業保險、農產品期權、期貨等農村金融衍生品,從而有效分散和規避農村信貸和農業生產風險。

3.創新農村金融服務市場。各金融機構需要加強自身質量建設,不斷增強自主創新能力,進一步規范各種管理制度,以應對市場的各種變化??梢赃m時推進漸進式的農村利率市場化改革,通過政府的漸進式指導來推進農村金融利率向市場化利率方向轉變,進而可根據市場條件的變化合理配置資金需求,實現金融資源有效率配置。金融機構和政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各自的宣傳優勢,加強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宣傳力度,創造具有農村特色的金融文化氛圍,從而使農村金融服務市場更加完善,更加貼近農村實際,促進農村地區經濟金融的協調健康發展。

4.完善農村金融服務法律法規建設,進一步加強對農村金融的監管力度??梢赃M一步完善目前的農村金融服務規章制度,明確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貸款的風險補償機制,為各種農村金融機構加大對農村經濟的資金投放提供有利的制度保障,一方面使農村金融機構能夠放心貸款,另一方面也可以使農民能夠安心使用貸款。我國的農村金融監管要立足我國農村金融實際,提高農村金融監管效率,健全完善金融同業工會,加強行業自律,強化信息披露,加強社會監督,為農村金融服務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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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宋磊.試論農村民間借貸[J].經濟理論研究,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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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金融形式相比,我國農村金融及其所處環境具有許多獨特之處:一是其主要服務對象數量眾多,且居住分散。二是農民對農地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因此農地不能作為貸款抵押物。三是農業經營的市場風險與自然風險同時并存。四是農戶既是一個生產單位,也是一個消費單位,農民不僅具有投資與生產性金融服務需求,也有消費性金融服務需求。同時由于我國農戶土地經營規模十分細?。ㄆ骄繎舭牍暎?,單個農戶的平均金融服務需求量一般很小。

因此,為滿足我國轉型期農村發展的現實需求,多元化必然成為我國農村金融制度與政策框架的首要原則。這意味著我國農村金融供給既包括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這樣的正式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也應包括各種民間金融機構及其提供的金融服務。而且,由于歷史、文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農村金融需求與民間金融聯系更緊密一些。目前,我國農村金融需求的2/3以上是通過民間金融滿足的。

與此同時,為維護金融市場競爭的公平性,消除價格對金融的抑制作用,實行比較自由的利率就成為一個重要的前提。另一方面,金融市場的發育與公平競爭環境的維護離不開來自外部的有效監督與監管。這有利于維護競爭的公平性,也有利于防止金融風險的發生。

二、合理利用民間金融的優勢

民間金融具有多種表現形式。其正常運營與可持續發展主要是通過兩種特殊機制得以實現的:一是從農村熟人社會、差序格局關系中所產生的以村莊信任為基礎的信任機制,它大大減少信息不對稱的情況,較好地控制金融風險;二是農民自我管理、自我經營的自治機制,有利于對市場機會做出快速反應,同時控制運營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因此,在我國的現有條件下,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金融應是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一個理性選擇,也是農村信用社改革的一個重要出發點。但僅有信用社是不夠的,不少地區的農民還在信用社之外,從事具有合作性質的多種民間金融活動,這樣的民間金融形式在我國浙江、福建、廣東等省比較普遍地存在。從實地調查的結果來看,一些地區存在的民間金融從設計到運營都是比較科學合理的,但要保持其健康發展,持續地維持低金融風險和低運營成本,并及時為農民提供多樣化的信貸服務,促進地區經濟增長,是有條件的。調研結果也清楚地顯示,影響民間金融健康發展的主要因素包括:組織形式、融資規模、參與成員、融資目的等。而社會服務性融資,如看病、蓋房、婚嫁、就學等所引起的融資風險較??;經營性融資風險相對較大。

如果嚴格地將民間金融限制在一定地域范圍內,使信貸邊界與信用、信息邊界高度一致,那么,在與村莊信任相適應的一個行政村內部村民之間,通過民間融資的各種方式,基本上比較安全。為此,建議有關決策部門首先從法律上使行政村內的民間金融、行政村一級的互助基金等民間金融活動合法化,并從政策上準許它們依據其特有的方式從事存貸款業務,利率在這個層次上可以放開。實際上,基于特殊親緣關系的融資范圍,一般要比一個行政村的范圍要大得多,但為了實際運作與政策執行上的方便,以行政村為邊界促進農村民間金融發展是一個保守,同時也是金融風險低和容易操作的邊界。

三、做好與民間金融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由于“普惠的金融服務”對于我國農村居民來講還比較遠,因此,建議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中,逐步放松對農村民間金融的管制,要鼓勵根據農戶的基本特點發展民間金融,重點支持村莊內部村民之間的民間金融和非政府小額信貸的發展。從而在我國農村形成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相互補充、相互競爭、共同發展的格局。

(二)進一步改善政策、法律、體制與制度環境,包括市場準入、政策支持、法律確認、有效監管、產品創新等。根據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現實需要,盡快確立農村金融發展的法律與政策框架,使民間金融活動合法化。為了盡快構建這樣的法律框架,可先行制定相應的規定,將長期以來游離于法律之外的農村民間金融活動引入到法律框架之中,以促進其健康的可持續發展。

(三)建議盡快成立一個專門的民間金融監管局,對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大意義的各種民間金融活動實施有效監測和監督管理。由于監測和監督管理農村民間金融的方式方法與正規金融的方式方法有很大差別,因此,這樣的監管局需要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從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設置現狀來看,可以考慮將這樣一個監管局設在銀監會下,也可以將其作為一種特殊的試驗先放在央行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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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民間金融;利率市場化

[中圖分類號]F832.7[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2-2880(2011)03-0081-02

一、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發展存在的問題

1.農村民間借貸利率水平偏高

一個國家的利率是根據經濟發展速度以及宏觀經濟調控需要而制定的,而民間金融利率是靈活的,由融資雙方協商確定?,F實中,相對于國家控制的官方正式金融的普遍低利率,農村民間金融呈現高利率的特征。由于我國農村地區正規金融的信貸供給不足,致使民間金融產生,以提供融資便利滿足高漲的信貸需求。但是,相對于分散而總量很大的民間融資需求,規模較小的民間信貸供給顯然是杯水車薪,這就必然導致信貸供給的壟斷,并進一步導致高利率的產生。同時,農村地區在地理位置、交通、信息方面的現實狀況決定了農村民間金融市場處于彼此相分割的狀態,資金、信息難以自由流動,從而無法通過競爭來降低利率,市場壟斷程度進一步強化,導致農村民間金融的利率水平普遍偏高且地區間差異很大。

2.信用活動不規范

農村民間金融活動一般基于共同的血緣、親緣、地緣和業緣關系,融資雙方比較了解,與融資相關的信息極易獲得,能相對有效地克服信息不對稱問題。但這種狹小的信用圈只是農村民間金融在一定社會歷史條件下的選擇,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資金缺口的持續增大,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必然會逐步向外部拓展信用圈。信用圈的擴大則會加重借貸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導致農村民間金融中的相當一部分信用活動不規范。而且,農村民間金融機構沒有經過正規引導、培訓,基本處于自發、隨意運作狀態,沒有按照金融業正規要求運作金融業務,監管者也無法對其實施有效指導、監管。此外,民間金融機構純粹以獲利為目的,為增加流動資金,不提取存款準備金和呆賬準備金以抵御風險,使得其經營風險進一步加大。

3.內部經營管理不規范

由于農村民間金融長期處于政府監管之外,在經營管理上沒有科學的手段保證可靠的還款來源和貸出資金的安全性,因此,面臨著較大的經營風險。農村民間金融業務管理中常常采用口頭約定或者簡單履約的方式,特別是在親屬、朋友和鄉鄰間的友情借貸和低息借貸,完全依靠個人的感情及信用行事,幾乎沒有任何手續,或者只是簡單履行一下手續,僅憑一張借條、一個中間證明人即認可借貸行為,這種形式顯然缺乏對借款對象的審查和借款用途的有效監督。近幾年,雖然農村民間金融業務越來越多地開始采用書面形式,擔保和抵押也逐步增加,但所占比例并不多,多數業務處理仍然是延續原有的簡單化模式。而且,大部分民間金融機構缺乏現代科學的管理方法,而是憑經驗對貸款人進行管理。

4.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

農村民間金融組織面臨的最嚴峻的問題是在法律上處于不利地位。作為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產物,民間金融活動缺乏法律、政策依據。雖然民間金融在我國古代就已經存在,但建國以來政府對其活動經歷了由禁止、打擊,到默認而不提倡的過程,一些民間自辦的錢莊等金融組織被先后取締。然而,不可否認的是,農村民間金融在擴充農村生產經營資金、活躍農村金融市場、提高金融效率,尤其是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目前,農村民間金融己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但依然沒有得到我國法律的認可,因此,它的一切金融活動就失去了法律基礎,其合法權益也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促進我國農村民間金融健康發展的對策

1.明確農村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

農村民間金融的規范化發展首先需要確立農村民間金融的地位。在改變對農村民間金融觀念的基礎上,從法律層面上正式承認民間金融,是促進民間金融發展的當務之急。農村民間金融合法地位的確立,一方面是要為民間金融立法,通過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允許民間資金進入金融市場,設立金融企業,成為正式金融的一種有益補充。比如,制定《民間金融法》承認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是將現有關于民間金融的零散法律條文納入統一的法律體系中。建議同時將《民法通則》、《刑法》、《合同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保護、限制民間金融發展的各種零散規定統一納入《民間金融法》中進行規范。保護民間金融的正當權益,促進民間金融的和諧發展。

2.規范農村民間金融發展制度

一是完善民間金融的市場準入制度。為保證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和市場的健康高效運行,應當進一步調整、放寬農村各類民間金融組織的市場準入政策,使那些具備一定規模、運作比較規范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有序地注冊登記,并接受監管。二是確立合理的產權制度。在合理的產權制度基礎上,一部分民間金融機構將會通過市場競爭而逐步發展成為真正有競爭力的金融機構,民間金融制度才能從非正式形式轉變成為正式制度。三是完善民間金融法制建設。我國現有的民間金融法律法規約束猶如隔靴搔癢。因而,制定專門針對民間金融的法律就顯得非常必要??紤]到當前農村民間金融法制的現狀,應當主要從調整現有法律條文和彌補法制缺失兩方面來完善我國民間金融法制建設。四是確立合理的民間金融市場退出制度。有進有退是市場競爭的基本法則,在準入的同時,也要加強退出機制的建設。在市場退出方面,對于那些經營不善、甚至資不抵債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必須堅決責令其關門退出,否則無法解決傳統體制留存下來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

3.營造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政策環境

首先,為民間金融的發展提供寬松的政策環境,而不是一味地打壓和簡單地取締。一是提供寬松的投融資環境。民間金融市場中供需雙方的投融資行為是市場規律作用的結果,政府不應在法律依據并不充分的條件下,界定其合法與違法,允許多種利率水平、多種投融資渠道自由存在。二是提供寬松的管理環境。在民間金融合法化后,原則上只有司法機關和金融監管部門擁有檢查、管理民間金融的權利,以防潛在干預產生的可能。其次,減少不正當干預。在民間金融合法化后,政府的角色應定位于為民間金融規范化發展提供服務,一旦直接和間接地限制其資金投向,將會扼殺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要減少政府對民間金融的不正當干預,必須做到的是政府不能直接和間接地參股民間金融機構,通過制度、法規的形式規定政府和政府官員不得持有民間金融機構的股份,不得直接或間接以合伙人身份參與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經營。

4.推進農村利率市場化改革

農村金融的困境必須通過從根本上改變農村金融市場上的價格形成機制來加以緩解。農村利率管制不僅扭曲資金使用價格,造成金融資源配置不合理和尋租行為,而且還直接影響到金融機構在農村金融市場上的生存能力。利率市場化是我國金融發展的必然趨勢。當前,要搞好農村利率市場化,最重要的是應該擴大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的范圍以使農村信用社以更靈活的方式提供農村金融服務。長期以來,民間金融在利率市場化方面進行得比較充分,如果能夠加快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進程,不僅能更好地促進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而且還能起到非常大的規范作用。

劉磊: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發展對策探析[參考文獻]

[1]郭雪霞,劉光輝.我國農村民間金融問題研究[J].管理工程師,2010(2).

[2]葉海燕.當前農村金融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探討[J].決策導刊,2009(2).

[3]秦泗凱.民間金融問題研究[J].企業導報,2010(6).

風險防范法律制度。2.加強監管,完善監管協調機制。3.謹防國際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4.由對金融違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確引導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動、將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有機結合的方向發展。5.維護金融監管機構的統一性與制訂科學的監管原則。6.維持金融企業的健全性。7.維護金融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提高監管人員的業務和道德素質。

(四)改進監管方式

逐步完善那些在發達國家所普遍存在的、但在發展中國家恰恰十分缺乏的金融基礎設施,包括良好的會計制度、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完善的信用評估體系等。發達國家均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風險目標監管,其核心是運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專業知識和信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力求收益最大化;我國的金融監管方式也應借鑒發達國家的模式,由分業粗放式監管向風險目標監管轉變;由單純的監管,向先進的技術手段與專業知識信息相結合的模式轉變;由單一的現場檢查,向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督相結合;由傳統的手工檢查,向手工檢查和現代化的計算機檢查互補。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健康發展,形成良好的金融秩序,為金融機構的公平競爭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

(五)強化金融監管主體及各金融機構的自身建設

一是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塑造具有獨立性的監管主體,避免其他部門的干預。二是加強監管機構的隊伍建設,提高監管的專業水平。三是明確內部監督管理職能,制約和防范法定監管主體權力的濫用,規范業務操作,提高內控監督的權威和效力。四是把內部監管與行業自律落到實處,以充分發揮監管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新性,真正領悟行業內涵,把自律監管作為一種精神動力與追求,在實踐中體現出來。五是注重規范操作,加強對監管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的業務素質,進一步促進自律監管工作的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1]賀剛.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與對策[J].山東紡織經濟,2010(3).

篇7

[關鍵詞]非正規金融 農村金融 發展現狀 對策

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統籌城鄉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并提出應健全農村市場和農業服務體系,大力推進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和創新。非正規金融組織順應農村金融需求,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創新適應農村需求的金融組織形式,已成為解決“三農”問題的迫切需要。

一、非正規金融的概念

根據亞當斯和費奇特(Adams & Fitchett,1992)的定義,正規金融是指受到中央貨幣當局或者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的那部分金融組織或者活動,非正規金融是指處于中央貨幣當局或者金融監管當局監管之外發生的金融交易、貸款和存款等金融組織或活動。本文中的非正規金融泛指不通過正規金融機構的一切非正規金融形式及活動,包括農戶民間借貸和各類非正規金融組織的金融活動。

當前,我國農村金融組織體系主要包括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民間金融四類金融組織形態,又可以進一步劃分為以下兩種組織形式:一是以合作性金融為基礎,以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為重要組成部分構成的正規金融;二是以民間借貸、私人錢莊、民間集資等民間金融為主體構成的非正規金融。

二、非正規金融的發展現狀

1. 非正規金融的市場集中率分析

根據筆者對2005―2007年我國農村金融市場集中率()的分析 ,在縣域貸款市場中,僅非正規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貸款就占了40%左右的市場份額;并且,從發展趨勢來看,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中非正規金融的市場集中率有逐步提高的傾向,由2005年的38.35%上升至2006年的41.32%、2007年的42.10%。

2. 非正規金融的市場進退壁壘分析

如上所述,非正規金融是內生于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各種金融組織形式的總稱,其存在、發展與國家宏觀金融政策密切相關。下面主要分析非正規金融組織轉換組織形式通過正規途徑進軍農村金融市場,進而獲得合法經營地位并接受規范監管的進退壁壘。

(1)進入壁壘分析。進入壁壘(Barriers to entry)是指相對于企圖進入的新企業,現有企業所具有的競爭優勢,或者說是新企業進入所面臨的各種不利因素。農村金融市場準入壁壘是指阻止新金融機構進入農村金融市場的各種因素或障礙,即有利于農村金融市場現有金融機構而不利于潛在金融機構進入的各種因素之和,主要分為經濟性壁壘、政策性壁壘,等等。

第一,經濟性壁壘。經濟性壁壘是指由于諸多經濟因素導致潛在競爭者不能自由進入特定市場或有關產業的經濟,即產業內現有企業阻止新企業從潛在性進入變成明顯性進入的經濟因素。結合當前我國農村金融市場實際,我國農村金融市場規模經濟壁壘主要表現在新農村金融機構進入方面,有以下兩種形式:首先,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由于規模經濟優勢的存在,使得建立新型金融機構的籌資渠道困難;其次,新型金融機構在客戶偏好上處于劣勢,短期內無法取得規模經濟,成本必然高于市場上現有的金融機構。

第二,政策性壁壘。政策性壁壘是指政府在經濟管理過程中,為了保證資源有效配置,利用法律法規等政策手段調整企業關系,因此給企業進入設置的障礙。我國農村金融市場進入壁壘主要為國家法規及審批管制所構成的政策性壁壘,從而限制了農村金融機構多元化并直接導致農村金融體系競爭力不足。

(2)退出壁壘分析。退出壁壘(Barriers to exit)是指現有企業在產業前景不好、企業業績不佳時準備推出該產業,但由于受多種因素的阻礙,資源難以轉移出去,這些阻礙現有企業退出產業的因素,就構成退出壁壘。

第一,沉沒成本壁壘。資產往往具有專用性,用以生產特定的產品,當企業退出時就會產生沉沒成本。在產業組織理論中,企業經營失敗后,其資產轉賣不出去或只能收回少部分投資時,企業就要承擔較大的固定成本損失,這部分損失或無法收回的成本叫沉沒成本。金融企業沉沒成本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成本、無形資產、金融資產出售后的沉沒成本等。由于一般金融企業的金融資產具有同業通用性,固定資產相對工業企業規模較小,因此金融企業資產較易轉讓,沉沒成本壁壘相對較低。

第二,政策性壁壘。首先,當前農村金融市場上企業結構單一、機構數目較少,任何一家金融企業甚至其分支機構的退出,都會對農村經濟產生較大影響 。其次,農村金融市場以信用為基礎,金融機構要是因破產、倒閉而退出市場,會給整個農村金融市場帶來不穩定情緒,破壞金融安全,易發生擠兌現象。因此,基于發展農村經濟和保證金融安全方面的考慮,政府對于農村金融采取保護措施,不會令其輕易退出市場。

三、非正規金融的發展方向

非正規金融進軍農村金融市場由以下幾種組織形式可供選擇:(1)村鎮銀行;(2)貸款公司;(3)農村資金互助社。

2006年12月,為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銀監會了《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引導各類資本到農村地區投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這就為非正規金融組織進軍農村金融市場提供了政策保障,由非正規金融組織控股、籌資組建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如雨后春筍般地蓬勃發展。非正規金融組織通過組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有利于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覆蓋面低、有效金融產品與服務供給不足、金融市場競爭不充分等問題,通過引導民間借貸、促進民間資本向正規金融市場投放,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農民貸款難、融資難,支持農民(戶)創業增收,促進農村金融市場競爭性格局的形成,對完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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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瑞 陳卓: 農村金融市場結構測度與優化途徑探討[J].安徽農業科學,2009.11(31)

篇8

【關鍵詞】城鎮化;農村;資金體系

1.城鎮化進程中農村資金體系的顯著問題

我國的農村城鎮化發展是不可避免的趨勢,但是由于受到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影響及城鎮發展的自然和歷史條件限制,我國的農村發展曾一度滯后,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受阻。農村資金體系的作用受到影響,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促進作用,使我國的城鎮化水平明顯落后于世界發達國家。城鎮化進程中農村資金體系的主要問題表現在如下方面:

1.1建立農村資金體系的目的不明確

明確建立的根本目的,才能在其發展出現偏差時及時進行調整。從我國農村資金體系發展過程來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建立的目的并不明確,只是任由其發展,一些方針政策也只是針對某個具體的機構而進行的局部調整,如農信社,缺少對農村金融體系的整體架構、構成要素及其相互關系的整體設計和考慮,也缺少對改革的先后順序、實施步驟的總體規劃。以致農村資金體系的發展不僅未能為“三農”提供足夠的支持,反而加重了農村資金外流的現象。隨著農村農村城鎮化進程的推進,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將對資金體系的需求越來越強烈,因而明確農村資金體系建設與發展的根本目的已刻不容緩。

由于資金體系建立的目的不明確,使郵政儲蓄從農村抽走了過多的資金,大大影響了資金體系的發展,消弱了其支農作用。郵政儲蓄的性質不明確,只吸收存款而沒有針對農村的貸款業務,對于城鎮化過程中的農村來說功能過于單一。由于郵政儲蓄資金轉存人民銀行的利率高于商業銀行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利率,強化了郵政儲蓄機構的逐利動機,也造成了農村金融機構之間的不平等競爭,加劇了農村資金的外流,削弱了支農力度。

1.2農村資金體系發展的環境差

目前農村的金融環境并不理想,嚴重限制了農村資金體系的有序發展。我國農村金融環境并未發展成熟主要表現在以下三點:第一,我國農村行政環境沒有及時完善,行政環境的缺失限制了農村金融市場功能的有效發揮;第二,農民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識水平掌握較低,不懂得利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三,我國農村廣大群眾對信用制度缺乏相應的了解,以致信用制度在農村發展緩慢,且信用體系不能及時完善自身不足。這種不和諧和不穩定因素的影響就制約了農村城鎮化資金體系向縱深發展,農村資金體系發展緩慢就成為必然。

1.3農村金融行業資源配置缺乏有效性

當前,農村金融體系中的信貸管理運作尚不順暢,不能有效協調發展。近年來,農村發展速度很快,但是政府仍未加大對農村的重視程度,戰略布局和資源分配仍然以城市為主。農村資金需求具有戶多面廣、地域分散的特點,在這種特點的作用下形成了農業金融服務分散化需求與網點密集型現實之間的矛盾。目前在農村資金投入上的典型矛盾是“農村有需求但力度不夠,財政有意愿但財力不強,銀行有資金但手段不多”。

2.完善農村資金體系的建議

2.1明確農村資金體系構建的根本目的

從我國農村資金體系構建的現狀和農村城鎮化進展來看,建立農村資金體系的的根本目的應該是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動力,即起到資金支持和金融支持的作用,在城鎮化進程中充分發揮資金的推動作用,促進農業和農村的發展,加速農村向城鎮化推進。

2.2改善農村金融政策環境

為了保證農村資金體系的順利建設與發展,必須為其提供良好的金融政策環境,與資金體系相匹配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都是必不可少的。穩定的金融政策環境可以減小金融穩定中農業薄弱因素對其的作用,從而刺激農村金融的發展??刹扇〉拇胧┲饕腥棧旱谝?,推動落實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農戶貸款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貼息等政策來引導農村金融的趨向;第二,通過貨幣政策增強對農村金融市場的調控能力,通過差異化存款準備金率、差別化監管、再貸款及相應優惠措施等方面的貨幣政策支持農村金融的發展;第三,擴大農村金融市場規模,建立市場化的利率決定途徑。在農村城鎮化進程中,金融市場已經不再是單純的信貸市場,而是需要綜合研究其證券、保險、期貨等,形成一個多元化金融市場體系,通過金融市場的持續完善,加強信貸市場資金供應,為農村的發展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

2.3健全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建設

放寬農村金融市場的準入標準,可以在現有的政策性、商業性及合作金融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下,吸引更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農村金融市場,為不同的金融機構打造不同的平臺,最大程度發揮各自的優勢,以滿足城鎮化進程中不同層次的資金需求。同時,為防止民間資金外流,大力扶持民間資本的發展,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鼓勵民間資本成立中小型金融組織,形成健全的、有效競爭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增加城鎮化進程中的資金供給。

鼓勵新型農村金融組織充分發揮決策獨立性強、經營靈活的優勢,針對農村金融市場的需求開發貸款新品種、拓展經營新模式,支持各類農村生產經營主體發展。

2.4建立監管體系

在監管方面,初步可實施最低監管要求,掌握好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之間的關系,即達到監管的目的又不能影響金融創新;可以實施差別化監管,為農村金融機構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促進資金的使用。建議采取農村金融機構運行安全預警機制的監管模式,在完善農村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再進一步規范農村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之間的重組和并購。監管方法逐漸由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和風險監管并重的模式轉變,建立非現場監管制度,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機制。對農村金融機構中涉農貸款要建立單獨的考核標準,本著盡職免責的原則,建立相應的激勵及懲罰機制。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在加強農村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監管的同時,發揮中介機構、自律組織及新聞媒體的外部監督作用,保證農村資金體系作用的充分發揮。

3.總結

農村的城市化進程推進需要完善的資金體系作為其推動力,目前農村的資金體系存在一些問題,在完善資金體系過程中首先要抓住主要問題,予以解決,循序漸進,最終建立為農村城鎮化提供充足動力的資金體系。 [科]

【參考文獻】

篇9

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與問題

由于農業的弱質性,使得農村金融問題較于城市復雜得多,不同的邏輯安排下,農村消費者在消費金融產品時,很多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加之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缺乏可抵押物、存在特質性成本和風險、以非生產性借貸為主的四大基本問題的存在,使得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路困難重重。

金融產品信息披露欠缺

一是金融消費產品價格不夠公開。目前農村金融機構除存款利率、貸款基準利率在營業場地公示外,貸款利率浮動幅度、貸款的種類、中間業務收費標準、信用卡年費,借記卡跨行交易費等價格并沒有完全公開。農村消費者缺乏相關金融知識,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銀行發生消費關系,缺少選擇的權利。同時,價格浮動區間較大。目前貸款利率政策規定,商業銀行可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下浮10%,上不封頂;農村信用社可下浮10%,上可浮2.3倍,如何定價完全取決于銀行自身,農村消費者處于被動接受地位。二是市場信息不對稱。由于金融機構對金融政策的宣傳力度不夠,如利率政策、計息規定、結息規定、貸款罰息政策等,很多農民缺乏相關金融知識,發生糾紛時,投訴無門。

服務體系效率低,公平性不到位

一是由于一些農村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素質相對較低,窗口過少,辦事效率差,客戶在辦理業務時排長隊、常排隊的現象時有發生,少則一個小時,多則半天時間,致使客戶浪費大量時間。二是信貸管理政策調整之后,貸款權限上收,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審批占線過長、環節過多,致使農村金融消費者貸款難度加大,錯過投資或生產的最佳時機。如農村信用社一般集中在一段時間發放生產性貸款,而此階段過后貸款審批困難。三是貸款的附加條件不合理。農村金融機構個別信貸人員在審批貸款時,存在向貸款申請人私自索取回扣、接受貸款申請人財物或宴請等問題。四是銀行處于自身利益和信貸風險的考慮,對農村地區的各類貸款積極性不高,并未按照銀監會的相關規定將一定比例的農村存款用于農村貸款,存款流出現象依然嚴重。五是農村金融服務水平低,弱勢農民難以享受到現代的金融服務。農村金融支付結算服務體系建設落后,金融產品缺乏,金融宣傳不到位,農民對現代金融知識和投資理財產品掌握較少。

法律體系不夠健全

一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缺乏基本的法律規章,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針對一般商品和服務消費過程中如何保護消費者權利的專門法律。金融消費由于消費對象的本質差別而有顯著不同,所以在金融消費過程中,《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的適用性并不強。二是已出臺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中,對于約束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提供者、保護金融消費者,都沒有明確的條款,對金融消費者與商業銀行間一旦發生利益沖突如何進行調整,爭議如何處理,由哪個機構來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何,怎樣保證程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等具體問題,均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保護機構體系薄弱

在金融監管機構中,沒有哪家監管機構將消費者保護明確列為其法定職責并設立專門部門處理相關事務,造成處理消費者投訴和解決糾紛的機制相對缺失。銀監會主要側重于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范性、風險性進行監管。保監會尚缺乏有效的消費者保護機制,因保險產品服務引發的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監管層多數是通過投訴熱線等方式來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其覆蓋面、效率和效力均比較低,很難起到實質性的保護作用。

訴訟存在“瓶頸”

一是農村地區經濟發展相對滯后,農村金融消費者法律觀念淡薄,對于很多金融侵權問題缺乏法律解決意識。二是訴訟渠道不暢通。一方面糾紛處理機制欠缺。我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只能算是英國機制的“反向單一糾紛解決機制”(法院訴訟);另一方面投訴處理平臺不完善,糾紛的處理主要依靠銀監會下發的《關于加強銀行業客戶投訴處理工作的通知》進行調節,認可程度有限。三是即使選擇司法路徑,一方面面臨訴訟周期長、費用高、舉證難和執行難等諸多現實問題;另一方面,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制度規定法院只能對金融監管機構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對具體的行政行為審查缺乏可操作性的判斷標準,客觀上限制了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和空間。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國際經驗

從發達國家的實踐情況看,各國一般從四個層次來構建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機制:一是通過立法明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金融監管目標,并且成為金融機構監管的基本職責。二是規范投訴機制,加強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建設。三是通過金融行業組織維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四是積極尋求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國際合作。

以組織規則見長的英國金融消費者保護

英國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最具代表性的國家。英國于2000年頒布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給予消費者全面的保障。由金融服務管理署(FSA)負責監管各項金融服務,同時設立單一申訴專員和賠償計劃架構,為金融服務消費者提供進一步保障。同時,推行消費者教育,加深公眾對金融體系的認識。2001年6月,FSA啟動了公平對待消費者項目,要求英國最大的35家金融集團每年報告實施該項目的情況。FSA要求各金融機構在推銷自己的金融產品時都要保證高度透明,使每個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時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風險。2005年5月,FSA《關于金融服務投訴指引》,詳細列舉說明了消費者可對金融機構的服務或產品投訴的情形以及消費者不能或沒有理由向金融機構投訴的主要情形。同時,英國的金融行業自律機制也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自律規則著眼于降低監管者和金融機構的成本,為金融機構贏得了更多消費者的認可與信任。2010年3月11日,FSA、公平交易署、金融訴訟專員署聯合《消費者投訴處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各金融機構的責任,重塑消費者信心。

以立法為先導的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

美國關于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體系比較完善。60 年代以來,美國就出臺了一系列以保護消費者權利為主旨的金融立法,如《誠實信貸法》、《公平信貸報告法》、《信貸機會公平法》、《住宅貸款信息披露法》、《金融隱私權法》、《據實披露存款資料法》等,并將執行這些法律的職責指派給金融監管當局。金融危機過后,美國財政部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大規模改革,旨在增強美國資本市場的競爭力,保護美國消費者利益和維護市場穩定。2009年6月,奧巴馬政府提出的全面整改金融體系監管機制計劃中,特別成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以監視系統性風險;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以保護消費者不受金融系統中不公平、欺詐行為的損害。2010年9月,美國創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保證消費者在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產品時,得到清晰準確的信息,同時杜絕隱藏費用和欺騙性的做法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

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的經驗

加拿大和澳大利亞通過出臺一系列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法規來保護消費者權益。如加拿大出臺《銀行法》、《存款保險公司法》、《信托和貸款公司法》、《合作信用協會法》和《金融消費者管理局法》等,并由專門的機構依據相關立法負責消費者的保護問題。澳大利亞則出臺了《銀行營運守則》、《儲蓄互助社營運守則》、《電子基金轉移營運守則》、《澳大利亞證券及投資事務委員會法》等法律來維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此外,基于金融消費的特殊性,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在2005年7月了《有關金融消費者教育問題的若干建議》,對OECD成員國和非成員國的金融機構在金融消費者教育工作方面提出若干原則和具體建議。

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構

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

一是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進一步明確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機構的權利與義務,切合農村實際,出臺與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相關的措施。二是完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將消費者權益放入監管目標中,確立金融監管機構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地位。三是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金融機構做到全面、準確、及時披露其產品和服務信息。如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時,應將產品的結構、投資風格、市場潛在風險、免責條款等設置情況全面告訴消費者,不能夸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在金融商品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向社會公示,如存貸款利率,手續費,保險費以及貸款流程等。

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組織

借鑒英國和美國的經驗,在監管部門設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同時在行業協會設立相應的組織機構。通過多層次的組織機構,在金融消費者教育,尤其是農村金融消費者教育、消費風險提示、處理金融消費者投訴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梢钥紤]在中國人民銀行內部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征信、銀行卡、票券、人民幣流通、外匯領域等方面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集中處理。

提升服務體系的質量和效率

一是要加大投入,逐步改善農村金融機構硬件環境,如通過增加服務窗口或引進電子化服務工具,縮短為客戶服務的時間,解決排長隊、常排隊的問題。二是修改完善農村金融機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規范貸款程序,提高辦事效率,降低消費者的成本,同時杜絕吃回扣現象。三是完善公平金融服務。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網絡,推進社區銀行建設,消除農村金融服務空白。切實改進信貸管理流程,推進小額貸款穩步發展。四是改善農村金融支付結算服務體系,將征信系統普及農村地區金融機構,解決農民在貸款時銀行缺乏相關信息的問題。

搭建高效投訴平臺

一是增設專門的消費者投訴處理部門??蓞⒄彰缆搩Φ淖龇ń⑾M者投訴數據庫,根據消費者投訴進行分類、調查和調解,并定期分析信息,識別潛在問題,為相關法規的制訂提供參考。二是參照英國的做法,建立銀行業消費者自律性組織來協調糾紛。三是完善賠償和懲罰體系。賦予消費者對金融機構的事后追償權,提高對消費者的補償和對金融機構懲罰力度。

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教育

篇10

【關鍵詞】村鎮銀行現狀 對策

一、村鎮銀行成立的意義

(一)有助于填補農村金融空白,增加農村金融供給

農村金融歷來是我國金融體系中的薄弱環節。國有商業銀行從農村撤并以及貸款權限的上收,導致農村資金大量流失,而郵政儲蓄銀行雖然在農村地區設置大量營業網點,但其只吸收存款而極少投放貸款,使其成為農村金融的抽水機。作為我國深化農村金融改革的一項創新之舉,村鎮銀行的成立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農村金融供需不平衡的矛盾,對于加快我國農村經濟發展,促進新農村建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能夠促進農村地區金融機構的競爭,打破壟斷,逐步改善農村金融服務效率低下,產品單一,受眾面小的不利局面

在我國,農村信用社一直在農村地區占據主導地位。特別是在貧困山區,農村信用社是農民唯一可以用得到的銀行。村鎮銀行成立以前,農村信用社在農村金融體系中一直占據主導地位,隨著村鎮銀行的成立,更多有針對性的產品和服務不斷涌現,廣大農民在選擇金融服務時有了更多的選擇。村鎮銀行的設立還可以促進農村金融體系的內部競爭,通過市場競爭和優勝劣汰機制,促進農村信用社和村鎮銀行改善服務質量,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

(三)引導各類民間資本健康、合理、有序發展。調動一切因素服務三農,為農村經濟注入新鮮血液

由于個人和民營企業可以在法律允許的情況入股村鎮銀行,村鎮銀行的資金真正做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一起,在很大程度上遏制民間非法借貸的發展。使我國的農村金融朝著更健康的方向發展。

二、村鎮銀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市場定位偏離服務“三農”目標,服務范圍難能“一心為農”

村鎮銀行的成立的根本宗旨是服務“三農”,支持新農村經濟建設,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但是,村鎮銀行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必然要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經濟目標。而受到整體金融環境的影響,村鎮銀行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矛盾和沖突也就不可避免。村鎮銀行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發展也呈現“不村鎮”趨勢,部分村鎮銀行的工作中心也開始向縣城傾斜,服務對象也更傾向于中小企業。

(二)吸儲困難,營運資金緊張

首先,村鎮銀行作為新生事物,社會認同度低,缺乏品牌價值,農村居民普遍感到陌生,更愿意將錢存在知名度更高的農信社和郵政儲蓄銀行。其次,村鎮銀行網點少,很多村鎮銀行只有一個孤零零的網點,很難形成規模優勢。最后由于費用有限、系統落后,產品單一的因素影響,村鎮銀行很難吸引儲戶的眼球。

(三)監管力量薄弱,監管難度大

村鎮銀行“低門檻”特征給“嚴監管”要求帶來了很大障礙,一方面,我國縣一級監管人員少,監管任務重,隨著村鎮銀行數量和網點的增加,這種嚴峻的局面會越發嚴重;另一方面,由于農村金融監管法規滯后,監管手段單一,而各村鎮銀行的經營規模和業務復雜程度不同,經營管理模式各異,要根據每一個村鎮銀行的經營特點制定不同的監管措施,則更是難上加難。

(四)人才、技術、系統相對落后

由于村鎮銀行一般地處農村,又是新鮮事物,因此在吸引專業人才方面有著較大劣勢。這導致對一些專業要求高、收益大,但同時風險也大的業務難以開展。受技術落后的影響,銀行卡和貼現方面的業務也無法辦理。此外,大部分村鎮銀行沒有加入大小額支付清算系統和賬戶管理系統,無法辦理異地資金往來等業務,使其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

三、我國村鎮銀行發展對策:

(一)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應加大引導和扶持力度

村鎮銀行是帶著支持農村經濟的帽子產生的,它的出現具有極大的社會意義,因此地方政府應在財稅方面給予村鎮銀行一定優惠,應和其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一樣享受免征所得稅和減免營業稅的各項優惠政策。特別是對支持農村經濟有突出貢獻的村鎮銀行則應由財政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或是優先給與財政性存款等,以鼓勵村鎮銀行加大對“三農”的資金投入。切實發揮國家政策的激勵和引導作用。監管部門要將村鎮銀行的支農情況納入考核體系,引導村鎮銀行業務向農業領域傾斜,大力改善支農服務,支持新農村建設。

(二)拓寬融資渠道,加大吸儲力度

首先,村鎮銀行應利用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其服務宗旨、特點,提高社會認知度,增強公眾向村鎮銀行存款的信心。而且村鎮銀行還應積極參與到積極參農村養老保險金的發放等社會公益福利事業中來以提高村鎮銀行的影響力。第二,村鎮銀行應積極開發更多融資渠道,如發行債券、票據等。第三,制定長遠規劃,逐步擴大規模,增加網點數量,加快基礎設施建設,以優質的服務吸引客戶將閑置資金存到村鎮銀行。

(三)創造良好環境,吸引優秀人才。

金融業競爭的本質是人才的競爭,村鎮銀行正處于初期發展階段,而銀行的這種高風險特性,更需要具有專業技能的人才,因此,村鎮銀行應加強文化建設,提高員工薪酬,吸引優秀人才,提高企業競爭力。

(四)加強監督管理

金融監管部門應嚴格控制村鎮銀行的市場準入,審查股東成分,建立健全監管指標體系,加強村鎮銀行貸款投向監督,對偏離“三農”的市場定位及時糾正。

此外,村鎮銀行還應在產品創新,業務拓展和市場定位等方面下功夫,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保證實現服務“三農”的目標。

參考文獻

[1]何廣文,李樹生.農村金融學[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

[2]應宜遜.我省村鎮銀行發展狀況考察.浙江金融,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