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的手段范文

時間:2023-08-09 17: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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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金融監管;政府;金融機構;創新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的必要性

1.金融監管法規有待完善

我國雖然已經頒布實施了《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但是與之相配套的具體實施細則卻不完善,導致現行法律法規的操作性較差,金融監管難以落實到位。此外,我國對外資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方面的監管仍然存在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滯后的問題。

2.金融監管主體有待統一

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相對比較分散,這種監管方式給政府金融監管帶來了挑戰。不僅如此,各個部門采用的監管方式、手段均存在一定的差異,致使政府的金融監管存在十分嚴重的監管空白和重復監管現象。由于監管主體不統一,從而使得監管的有效性不足。為此,當務之急是必須加快建立統一的監管部門。

3.金融監管手段有待創新

現階段,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途徑多以行政處罰或是干預為主,而法律、經濟、網絡等手段的運用相對較為缺乏。雖然采用行政手段實施監管見效快,但卻容易掩蓋和激化金融市場的潛在矛盾,這不利于市場的穩定運行。在我國金融機構盲目發展的背景下,單純采用行政手段進行監管,很難對金融風險進行有效監管。故此,對金融監管手段進行創新尤為必要。

4.政府與金融監管機構有待協調

我國金融監管力量較為分散,沒有形成監管合力,尤其是政府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與配合。同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金融監管中呈現出“三足鼎立”的格局,欠缺監管信息溝通共享機制,易發生監管真空問題。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創新策略

1.加快金融監管法制建設

為確保金融監管穩定、有序進行,可參照國際法律準則,建立并逐步完善與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而構建起可以與國際金融法規相接軌的金融法律體系。針對我國目前金融監管的法律空白,應當加快制定如下法律法規:《金融監管法》、《外資金融法》、《期貨交易法》等等,并依據國際慣例,對與經濟和金融發展不相符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和完善,以此來解決金融監管有法難依的問題。同時,還應盡快出臺與法律法規相應的實施細則。此外,在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過程中,應當考慮與國際相接軌的問題,故此,監管部門除了要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財力之外,還應進一步加大對美國、新加坡等代表性國家法律制度的研究。

2.建立地方統一的監管主體

地方政府應明確監管主體,設立金融監管局,借此來對“一行三會”以外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如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等,并構建統一的監管指標,以此為依據對地方金融機構的壞賬率進行監督管理。監管局可以通過制定統一的監管制度,來配合“一行三會”開展工作,這樣不但能夠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而且還能進一步提高監管成效。

3.綜合運用有效的監管手段

在當前的新形勢下,政府可以將行政、法律、經濟以及網絡等監管手段有機地結合到一起,增強金融監管效率。首先,合理運用法律手段,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托,實施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借此來規范其行為。其次,充分運用經濟手段,以價格、稅收等途徑,對金融機構進行有效調控。再次,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對具有在線業務的金融機構實行監控,以此來確??梢约皶r獲取準確、可靠的監管信息。通過上述幾種手段的聯合運用,不但有助于監管成本的進一步降低,而且還能從根本上提監管效率。

4.構建政府與監管機構的協調監管機制

在金融監管體制中,應進一步明確政府與監管機構的權利和責任,構建協調監管機制,增強金融監管的協同效應。首先,應設立金融風險調查小組,發揮出監管的合力,并對牽涉較廣、金額較大的金融風險案件實行聯合調查。在這一過程中,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出自身的帶頭作用,盡最大的可能配合用好獨立于政府的監管資源。其次,應建立健全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借此來實現監管聯動機制。信息共享機制可由監管局和專業的監管機構聯合構建,該機制的建立有利于實現優勢互補和信息共享,有助于增加監管的協同效應。

三、結論

總而言之,我國政府必須承擔起金融監管的職責,完善金融監管法制建設,加快金融監管手段創新,大力打擊金融市場違法行為,有效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確保金融市場穩定運行。同時,政府要與金融監管機構建起協調的監管機制,實現監管信息共享,增強監管合力,以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促進我國金融業快速、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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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左嵬.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與發展初探[J].時代金融,2011(3).

篇2

關鍵詞:金融監管;制度;現狀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3-0353-01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在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更廣和更深的參與到了世界經濟體系中,金融業也將進一步融入國際金融體系中,但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

并不能及時的和世界金融監管完全接軌,我國金融監管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因此,要使監管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效率和穩定性,我們必須正視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現狀

(一)缺乏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從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來看,我國基本上屬于分業監管模式,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家監管機構組成。但是,這些部門的職責缺乏嚴格的界定,相互間缺乏協調,在金融業務增多和相關業務相互交叉的時候,造成了監管混亂,常常導致監管過程脫節。

(二)我國監管理念存在滯后的問題。我國金融監管的理念相對比較滯后,還停留在降低金融機構風險,維護金融機構安全的認識上,但是,與普通消費者相比,金融機構其實是處于更強勢地位的,更需要保護的卻應該是普通消費者。更何況,金融業本身的目的是為消費者服務,那么金融監管的最終目的也應該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效服務于整個經濟體系。金融監管的相關規定,固然需要將風險最小化,但是其前提是不應該損失消費者的利益,應該是能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為消費者服務,如果其結果是損害了其“上帝”,那么再嚴密的金融監管體系,也沒有任何的意義。另外,有些人還認為控制金融風險只是金融業內部的問題,金融監管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責任全部歸于監管機構,而事實上,監管機構更多思考的是整個金融系統的情況和問題,主要職責是制定金融機構穩健運行的行為準則,督促金融機構加強自身內部控制和管理。

(三)金融監管信息透明度不夠。判斷一家上市公司好與壞的標準不是簡單的績優與績差,而是透明與否,同時,資本市場的透明,也需要監管部門的透明。但目前我國的三家監督機構相對比較獨立,不能有效的將信息進行分享,而且有時出現信息和實際完全不符的情況,損害了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同時也給參與者造成一定的財產損失。

(四)金融監管人員業務水平不高。金融行業的快遞發展也給監管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素質的監管人員也是開展金融監管質量、提高監管效率、落實監管政策的基本保障。但我們目前金融機構的監管人員卻存在水平參差不齊的現象,一些監管人員在知識水平、工作能力、知識機構和對金融市場的快速反應并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目標的高要求和高標準。

二、針對我國金融監管行業所存在的問題,筆者認識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完善監管機制,提高監管水平

1、明確金融監管目標。我國金融監管的目標,就是要依法維護金融市場公開、公平、有序競爭,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廣大金融市場參與者的利益。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金融監管機構必須通過依法、審慎監管。

2、金融監管手段和方式要實現多元化。通過以往的經驗表明,外部監管手段在金融監管中只是作為一個有益的補充手段,主要的手段還是依靠金融企業的內控制度。在世界發生的金融案例中,如巴林銀行的倒閉等,其實都是可以避免的,但前提是制定了嚴格的內部監管制度,而且還要認真執行。在重視內部監管的同時,我們也不能忽略外部監管的積極作用。目前我國資本結構和公司治理的缺陷,造成國有銀行機構法人治理結構乏善可陳,內部控制缺乏必要的利益約束。因此,在相當一段時期,外部監督管理仍然是有效的監管形式,要加大以現場監管檢查為主的外部監管頻率與強度,要加大對內部管理不善、違規操作責任人的處罰力度,以彌補內部控制不力的缺陷。監管方式要由過去的單一化走向多元化,在監管中充分運用行政、法律和經濟三種手段同時也要創新監管方式,提高服務效能,確保金融行業的穩定。

3、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金融機構作為一個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參與競爭,遵循優勝劣汰的競爭規則,經營失敗時應該通過破產機制退出市場,這是符合市場規律的。金融機構的破產規定,明確了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改變了以前銀行經營虧損全部由國家買單的做法。破產法的貫徹執行將使金融機構存在較大的競爭壓力,迫使他們不斷提升自己的競爭力,能夠更有效的配置社會資源。但現實由于缺乏市場化退出機制,現在只要成立了金融機構,就很難退出市場。它退不出市場,迫于社會穩定的壓力,國家就必須救助,這必然扭曲了金融資源的配置,對金融穩定構成了隱患。不僅如此,政府在救助過程中過多地運用行政手段而非市場手段,這樣導致政府成為金融機構風險損失的最后承擔者。金融機構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實質上都等于買了國家保險單,均不承擔損失。

4、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要根據國際金融業的發展需求和我國現狀,及時對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使金融監管法制建設能夠跟上形勢的需要,以使金融監管有法可依。

(二)轉變金融監督管理觀念

金融監管部門應轉變傳統的合規性監管的方法與理念,充分發揮監管的導向作用,積極音帶和督促中資銀行風險管理體制與機制的建設,促使監管與合規產生有效的互動。要明確重點,將監管重點轉向外部督促和外部評價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機制的建設狀況,引導銀行積極的參與合規風險管理機制的建設。而且,以往的金融監管理念以經濟學原理為基礎,而忽略了法學理論,因此難以實現金融監管目標。為此,我們有必要重新塑造和構建現代金融監管的理念。

(三)提高監管人員的業務素質

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離不開高素質、高文化水平的專業工作人員,搞好證券市場的監管工作,既要靠現代管理體制的建立, 又要靠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更要靠有一支高素質的監管隊伍。要對監管人員進行全方位的業務培訓,不僅要更新培訓內容,學習國際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新技術、新理論的運用,也要采取多種培訓方式,加大對監管人員的培訓力度,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的專業能力,

作者單位:西北民族大學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篇3

[關鍵詞]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 金融危機

[中圖分類號]F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0)06-0005-03

一、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

胡珀與孫建華(2008)將金融創新(Financial Innovation)定義為金融領域內各種要素的重新組合,具體是指金融機構或金融管理當局為追求微觀利益或宏觀效益而對其機構設置、業務品種、金融工具、市場結構及制度安排等方面進行的創造性變革和開發活動;白宏宇和張荔(2002)將金融監管(Financial Supervision)定義為:指一國政府或政府的機構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各種監督和管制,包括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業務范圍、市場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規定,對金融機構內部組織結構、風險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規性、達標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關的立法和執法體系與過程。金融創新的功能是轉移和分散風險,但是它只是在微觀上降低了風險,在宏觀上,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風險日益復雜,因為各種風險以不同的方式重新組合,相互交織在一起。金融創新的風險有系統風險、信用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制度風險、表外風險、技術風險和監管風險等等。金融創新帶來了一系列復雜的、新的風險,給金融監管帶來了新的難題和挑戰。

周琴(2008)認為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是一種動態的博弈關系。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是對立統一的關系,金融監管的發展離不開金融創新,如果沒有金融監管,金融創新也不能健康有序的發展。金融創新增加了新的不穩定的因素,打破了舊的金融格局和秩序,因此需要管理當局制定新的規則加以約束和規范,從中推動金融監管的新發展。這種動態的博弈關系,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金融監管是誘發金融創新形成的原因之一。金融監管的目的是金融機構的運行健康有序,金融機構運行環境的安全穩定,從而防范金融風險,因此金融監管必須使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在金融財經法規之內,由此產生束縛力。相對而言,金融機構的目的是為了盈利,它們就會想方設法通過各種途徑來規避金融監管,推出新業務,改變傳統的操作方式,以謀求更大的利潤,金融創新就由此產生了。第二個方面是金融創新促進金融管制的變革。由于金融機構規避監管,謀求更大利潤而進行的金融創新打破了原有的均衡狀態,從而產生了新的風險,金融環境也發生了新的變化,原有的監管措施必然是失效了,當金融創新發展到可能危及金融穩定與其他政策的時候,金融管理當局必定會調整對策,對金融實施新的管理條例,使金融業健康有序地發展:一方面放松某些過時的監管措施,另一方面在對金融創新本身進行安全和慎重評估的基礎上采取一些新的監管措施來保證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因此,金融創新客觀推動了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和完善。監管當局的新管制又會導致新的創新,二者不斷交替,形成一個相互推動的動態過程。(如圖1)

二、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

近年來,由于不斷改革我國的金融體制,一些變化也出現在金融監管體制身上,金融監管體制也發生了一些適應性轉變。我國實行的是嚴格的分業監管模式,金融監管就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確立的分業監管模式是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為主體。目前,我國的金融法律框架也是分業監管的模式建立起來的,基本上就是一種金融機構對應著一類業務。在這種模式下,銀行的風險與宏觀經濟關系非常密切。

通過總結國外的金融業發展的經驗教訓,結合我國金融工作的實際情況,我國已經基本上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要求的金融監管法律的基本框架。國家已經陸續頒布和實施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等多部金融法律法規,使金融業的經營活動做到有法可依,對金融業的組織、活動、管理以及金融市場的穩定和規范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銀行監管也在逐步不斷地完善,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也在逐步完善,風險管理不斷加強,信息披露要求增加和銀行的內部控制和治理也在不斷完善。

(二)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現在的金融監管制度是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相配套,這樣的配套有利于分業經營原則更好地實施,有利于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等監管部門對各自的監管對象集中精力進行管理,分工細化,專業化水平高,雖然每個部門的監管對象不一致,但是相互之間也存在著競爭,具有競爭優勢,有利于金融監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但是分業監管也有其缺陷,分業監管各部門自有其部門的一個管理體系,各個監管部門之間缺乏協調機制,容易出現監管的真空和一些監管重復,使一些金融結構有了鉆取漏洞的機會。而且分業監管的監管設置過于龐大,監管的成本非常高,做不到規模經濟,最重要的是分業監管沒有對金融風險的系統把握、監測和預警,因此,對金融風險無法進行預防。

目前,我國分業監管沒有建立起嚴格的市場退出機制,而且對市場退出機制的監管基本還是一片空白,當前,分業監管的重點仍然是放在結構設立的審批、機構經營是否符合規章制度和機構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查。由于缺乏金融機構的退出機制,一些金融機構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要退出市場,只能依靠政府或者中國人民銀行采取行政手段給予解決,為此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

從理論上說,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為金融監管的三種主要方法,按照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應當是以經濟手段為主,以其他兩種手段為輔,但是我國的實際情況是以行政干預手段為主,在實際的監管操作中,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現象,只是注重定性的標準,缺乏定量的劃分。而且行政監管在很多情況下都是一次性的,沒有重復的博弈,是孤立和分散的,因此沒有一個全面的金融風險評價、預警、監測和防范的體系,沒有事前的預防,只是進行事后的補救。

金融監管的理念滯后,對風險管理在金融監管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夠深刻。必須認識到,金融監管的作用不是萬能的,金融監管只是金融正常穩定運作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必須充分認識經濟法規、市場規范在維持金融穩定的作用,根據市場信號的變化,靈活地發揮市場規范、經濟法規在金融機構的運行和資金配置中的作用;要使金融監管發揮應有的作用,必須認識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的作用和責任,因為金融監管是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共同組成的。

三、國際金融危機下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的新挑戰

從金融創新社會實踐中我們可以知道,金融創新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有很大的促進作用。金融創新是社會經濟活動,尤其是金融活動發展到一定階段后的必然結果,金融創新提高了投資活動的效率,尤其是將儲蓄轉化為財富這個創造過程的效率,而且金融創新有效地降低了投資活動的成本。近三十年來,美國快速的金融創新活動,為美國經濟的資本化和證券化的發展起到了一個加速的作用,為美國經濟的持續繁榮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但是,物極必反,事物都是有兩面性的,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首先是金融創新促進了房地產市場和金融業的繁榮,甚至是虛假的繁榮,而且在2001年美國互聯網泡沫破滅后,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以低利率政策刺激消費和房地產需求使美國避免了蕭條的危機,但是其結果就是低利率政策導致房地產市場的需求不斷增加和泡沫的出現,而且次貸對房地產市場的需求和泡沫起到了加速的作用,低利率和房地產需求的增加也導致消費的增加,最后導致了巨大的貿易赤字。隨后又導致了巨大的金融風險和流動性危機,最后威脅著美國和全球金融的安全。所以說,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金融創新既是金融繁榮的創造者也是金融繁榮的終結者,是一個雙重的角色。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的管理當局提出了新的挑戰,以傳統的資本充足率為主要指標的監管手段,難以應對現在的資本全球跨境的流動和信用交易中的高杠桿。

次貸危機造成的國際金融危機,給予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是經濟全球化也就是金融的全球化,使國際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性大大的增加,然而風險在各國金融系統的產生也會傳染到其他國家;金融的核心是風險的管理,國際金融危機使我們更加明白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之間的關系,必須審慎地對待金融創新,做好金融風險的管理;金融監管是來自外部的監督和約束,內因才是事物變化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須加強金融監管內部的自控自律約束;我國金融監管的分業監管模式與我國的分業經營相適應,但是分業監管造成規模不經濟和監管成本過于高昂等等,應該考慮改革我國現有的金融分業經營模式,借鑒英國和日本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逐步把我國的分業監管模式轉變為功能型的監管模式。

四、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對策

在美國次貸危機導致的全球金融危機而我國的金融創新又剛剛起步的情況下,我國必須探索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道路,吸取美國的經驗教訓。我國的情況和美國是不同的,美國是金融創新過度而我國則是金融創新不足,因此在充分認識金融創新雙刃劍的作用下,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政策,促進金融創新的穩定發展。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對策如下:

第一,加強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等監管主體之間的聯系和配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等監管主體是與我國的分業監管體系相適應的,但是分業監管的體系,它們自成一體,缺乏有效的聯系,監管的成本很高,因此要加強各監管主體的聯系,建立金融信息共享的平臺,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有利于降低信息的不對稱性,減少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建立起金融監測、預警和防范的體系,有利于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運行。

第二,提高金融業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要嚴格考察金融業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培養金融業從業人員的職業榮譽感和歸屬感。金融業是高風險性和高技術性的工作,必須從制度上嚴格要求每一位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對從業人員資格的考察,必須認真審慎地對待,從源頭上降低金融業的風險。而且對于金融業內部的自控自律機制也必須和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同等重要地對待。樹立良好的金融業行業的形象,有利于培養職業榮譽感,金融業從業人員強烈的職業榮譽感和從業人員的高素質,有利于金融業自控自律機制更好地發揮作用。

第三,建立起健全的風險預警體系。風險預警的指標主要包括有資本充足率、流動性、資產質量等等。在我國比較容易引起金融危機的三大因素是銀行壞賬、通貨膨脹率和外債,借鑒國外的經驗教訓,尤其是荷蘭等分業經營國家的金融業監管經驗,建立起適合我國特殊情況的金融風險防范指標體系。近年來,一些金融機構發生的經濟案件,主要是由于披露虛假會計信息或隱瞞會計數據,不能真實地反映金融機構的經營情況,不能真實反映金融機構的財務盈虧和資產的質量,因此必須完善金融機構的材料上報制度,金融機構必須按照金融監管的管理、當局制定的時間和各種要求上報材料的具體制定要求,按時上報,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性。

第四,金融監管必須加強國際合作,走向國際化。經濟的全球化,其實也就是金融的全球化,金融資本的跨國流動也大大地加強,金融交易的跨國性也在增加,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國的金融監管顯得比較單薄,力量不夠強大。這樣,就要求各國的金融監管采取國際性的策略,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擴大金融監管的覆蓋面。金融監管的手段設置也應該按照國際標準,會計制度也應該與國際接軌,金融監管當局應該加強國際間的合作,加強信息的交流,建立信息共享的平臺,確保金融創新下的金融監管的高效率和高安全性。

我國的金融創新剛剛起步,但是國際上的情況金融創新已經是大勢所趨,因此我國金融業的發展,特別是金融創新的發展還必須結合我國的國情,尤其是在國際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必須處理好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充分認識到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不完善之處,而且我國投資者的投資理念還不是很成熟,也缺乏風險承受能力,因此,金融監管當局必須改進監管服務,改善監管手段,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減少金融體系之外的不穩定因素,促進經濟的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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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Supervision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Linmingfeng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South China AgriculturalUniversity;Guangzhou,510642)

篇4

內容摘要:本文研究了金融監管與金融中心建設的相互影響、相互促進關系,提出了金融中心建設的“金融系統運行成本盆地”學說,并結合我國現狀探討如何進行金融監管以更好地促進金融中心建設和促進經濟增長。

關鍵詞:金融監管 金融中心

經濟的全球化和國際化帶動了金融的全球化和國際化,國際金融中心愈發顯現出其在全球金融發展中的突出地位。現代國際金融中心不僅在外匯買賣、資金借貸、債券發行、證券交易等方面對地區性的金融市場產生聯動作用,而且還是國民經濟的中樞神經。目前關于國際金融中心研究,多數是從國際金融中心發展的充分和必要條件這個角度出發來研究,研究流派主要有規模經濟學派、區位經濟學派、金融產品流動性理論學派。郭保強從政治中心、商業貿易量、區域經濟實力和制度創新四個方面探討了歷史上為何美國的金融中心從費城轉移到紐約,楊再斌則從模式選擇和約束條件角度分析了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的情況。

金融監管的目標是維護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保護公眾利益、維持金融業的公平競爭和規范化運作。但是對于金融監管如何促進金融中心建設,促進經濟發展的研究相對較少。在論及金融監管與金融中心建設的關系時,僅僅是將有效的金融監管作為金融中心良性發展的一個因素來看待,張幼文認為,金融中心發展政策起著直接作用,其中包括符合國際管理的監管制度、較低的監管成本等。

本文研究了金融監管與金融中心建設的相互影響、相互促進關系,提出了金融中心建設的“金融系統運行成本盆地”學說,并結合我國現狀探討如何進行金融監管以更好地促進金融中心建設和促進經濟增長。

金融監管與金融中心建設的關系研究

傳統理論中,對于金融監管主要從防范金融風險和化解金融危機的角度來進行研究。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管主體為了實現監管目標而利用各種監管手段對監管對象所采取的一種有意識的和主動的干預和控制活動。

但是,有效的金融監管對于金融中心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兩者之間存在著如圖1所示的相互影響、相互促進關系。有效的金融監管可以創造良好的金融系統運行環境,提高金融效率,同時降低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這會引起金融資源的聚集,包括金融機構、金融產品以及資金的聚集等,特別是在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日益發達的今天,區位因素對國際金融中心的影響逐漸減弱。由于金融的規模經濟效應,金融資源的聚集必然會進一步提高金融效率,產生對其他金融機構的吸引力,形成進一步的金融資源的聚集。當金融資源聚集到一定的程度,金融中心初步形成。金融中心通過其金融服務對中心所在地區的經濟產生重要的影響,同時金融系統得到快速發展。這促進了該地區金融體制的完善,金融制度的健全,以及金融就業人員素質的提高等。由于金融監管與金融發展的相互依存關系,金融的發展會帶動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進而促進了更加有效的金融監管??傊?,金融監管與金融中心建設之間存在著正反饋的關系。有效的金融監管會促進金融中心的建設,良好的金融中心建設反過來也會促進金融監管的更加科學有效;反之亦然。

同時,有效的金融監管也會賦予金融業發展的自由和促進金融創新。自由是金融中心生存和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安全、便捷和高效率是金融中心的基本特征。只有維護了金融市場的充分自由的特點,金融中心才能有生命力。香港的自由、靈活和政府的積極不干預是香港金融中心形成和保持活力的源泉。金融中心同時也是金融創新中心,為了規避金融交易的風險,衍生品應運而生;為了提高監管效率,各種新的管理技術和手段不斷涌現;為了擴大交易規模,各種新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方法不斷出現。20世紀50年代末和70年代初,通過歐洲美元這一金融工具創新,倫敦創立和發展歐洲美元市場,穩固了其作為金融中心的地位。

相反,如果金融監管過嚴,利率、匯率等杠桿缺乏靈活性,則會妨礙金融業的自由化發展,抑制金融中心的形成。臺灣早在上世紀70年代初即提出構建“遠東金融中心”的設想,并以實施“金融自由化、國際化”作為建設金融中心的指導方針。但事實上,臺灣的金融財政當局對商業銀行的過度管制已淹沒了金融自由化的目標,直到今天中央銀行仍習慣于用行政直接干預的做法調整銀行利率,新臺幣對美元的匯價也受到明顯的干預。這是臺灣建造西太平洋金融中心的構想至今未能如愿的重要原因。

從成本收益上分析,相對于無效或低效的金融監管,有效金融監管雖然增加了金融監管的成本,但有效的金融監管提高了金融系統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通過金融資源的聚集,產生了金融的規模經濟,增加了整個金融系統的效用。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有效的金融監管降低了金融系統的無效或低效運行,降低了產生金融危機的可能性,進而降低了某一地區金融系統的運行成本,產生了相對于其他地區的“金融系統運行成本盆地”。這必然會引起其他地區金融資源向該地區的流動,從而形成金融中心。

金融監管改革的政策與建議

金融中心客觀上要求中心內部資金流動暢通,金融監管有效。但在我國目前,按有關法規實行銀行、證券、保險和信托業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體制。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是以犧牲金融業的長期穩定發展為代價來換取短期內金融業的穩定。同樣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也不利于我國金融中心的建設。在金融中心競爭激烈的今天,過于嚴格的金融監管可能使自己在競爭中處于劣勢。所以從監管制度上,目前我國金融發展在監管體制上處于兩難的尷尬境地。一方面金融中心的建設需要放松資本控制和取消現行的對外資參與金融業的限制,另一方面從整個國家的角度考慮,放松資本控制和取消現行的對外資參與金融業的限制的時機尚不成熟。金融業的發展要求對金融監管進行改革,同樣建設金融中心的目標也需要對目前金融監管進行改革。

將金融中心建設納入到金融監管的監管目標

MAS根據新加坡金融發展的特點以及國際金融發展的情況適時調整了監管工作的重心,即由比較嚴格的管制轉向有選擇性的監管。MAS的監管目標提出了“在監管銀行、證券、期貨業的同時,發展與私營部門的合作關系,將新加坡提升為一個金融中心”,“要在新加坡建立一個充滿活力的、硬件與軟件設施齊全的、能為金融活動參與者提供價值并鼓勵他們將其業務根植于當地的金融中心?!?/p>

我國金融監管側重于風險防范和金融穩定。這使得金融監管措施難以真正做到為經濟發展和金融中心建設服務,制約了金融中心建設。只有將金融中心建設納入金融監管的目標之中,保持金融監管與金融市場發展的一致性,才能從根本上消除金融中心建設的制約,保障金融中心建設的順利發展。

注重各項監管政策的綜合性和系統性

這一方面包括各種金融監管手段即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的綜合運用,以實現有效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方式、方法或工具要綜合運行,即金融監管工具要現代化、系統化;金融監管機制和方案要科學化、系統化,確保金融監管的優質高效。

另一方面是加強金融監管部門間的協調監管和信息溝通,增強監管合力。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容易導致監管機構權力交叉重疊,降低了監管效率,管理分散容易形成監管真空,金融機構容易鉆監管部門的空子,加劇金融領域的混亂和風險。在目前分業監管背景下,需要做好監管的協調和信息的溝通,協調銀行、證券和保險等業務的金融問題和政策,交流、溝通有關的金融監管信息,以形成高效率的金融監管,促進金融中心建設。

實行市場化監管并要積極促進金融創新

創新是金融中心的生命力。新加坡于1965年獨立時,國內經濟低迷,失業率高,轉口貿易衰退。為了促進經濟發展,新加坡決定大力發展國際金融業務。1968年開放離岸金融業務,并以低稅收、提供便利等來吸引和鼓勵外資銀行在新加坡營業。外資銀行紛紛登陸新加坡經營亞洲美元業務。金融的國際化帶動國內金融業的發展,資本市場、保險市場、外匯市場得以完善和發展。20世紀80年代,新加坡已成為亞洲的主要金融中心。

實施市場化監管,明確監管部門的監管范圍,給予金融機構充分的自由和廣闊的市場。這可以充分調動金融機構經營和創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其金融創新能力,這實質上也是為金融中心注入發展的活力。

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金融監管當局的協作

金融全球化的現實以及我國建設金融中心的愿望都要求我們在加強本國金融監管的同時,必須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監管當局的協作。建設金融中心,意味著其市場參與者不僅是本國的金融機構和投融資者,而且包括國外金融機構和投資者。這要求金融監管也要與國際接軌,加強同國際金融組織和外資銀行的母國監管當局的聯系與協作,及時互通信息,研究和借鑒其先進金融監管經驗,逐步實現金融監管的國際化。唯有如此,才能實現金融中心的國際化。

總之,借鑒西方先進國家在建設國家金融中心中的成功經驗,在金融監管方面,在保持金融安全和穩定的前提下,積極改革,擴大金融吸引力和競爭力,在地理位置和經濟實力等客觀環境難以改變或短時期難以改變的背景下,從政策、制度上等主觀方面做好,以更好地推動我國金融業和金融中心建設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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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機構;行業自律;宏觀調控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09-000-01

前言

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越發深入,為了促使金融業欣欣向榮并反作用于實體經濟的發展,需要金融企業提供優良的服務,有依法、誠信經營的態度,更需要國家監督部門起到宏觀調控的作用,加大監管力度。強有力的監管能夠使金融市場規避金融風險,更可以避免法律空缺造成金融系統運行的崩潰,促進國家經濟穩定、高速的發展。

一、未來金融監督體制發展方向

(一)金融法律走向全球化同質化

雖然因為經濟基礎、社會意識、文化思想以及法律體系的不同,造成了國家與國家或地區之間的金融監管形式有一定的區別,并且監管風格也不一樣,但是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深入,還是在一定程度上促進著世界各國金融法律的融合發展。對世界金融監督模式有較大影響的分別是: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下,金融業主要采取行業中的自律,政府較少插手金融業事務,英格蘭銀行作為國家銀行的監管手段主要通過勸說或不成文協定來進行,沒有明確法律規范;美國模式的特點在于通過法律體現國家意志,有完備的法律法規,形成了一套金融監管法律運作體系,為經濟交易提供了公平、有法律保障的市場。上世紀中后期,以上兩種模式就開始互相取長補短進行融合,加之近期全球化的深入,當今世界需要一個內容標準統一的國際金融體系。各國貿易協定的簽訂,各種貿易組織的成立比如:亞太經合組織、亞洲投資發展銀行等,對當今世界金融監管體系一體化同質化的改變帶來了強大的影響。

(二)行業自律與自我監督的重要性

僅通過政府進行宏觀調控,金融監管的效率和作用并不能得到最優化,需要輔助以金融機構的自我監督和整個金融行業形成一個自律機制。政府成立的金融監督機構沒有行業內機構建立的自我監督制度和自律條例的支持,很多情況下難以發現金融業問題,所推行的監管手段也不能取得效果。參考外國的銀行管理模式我們可以得知,他們的經營管理模式中有很大程度的自我控制,通過設立只對金融管理機構負責的內審部門,進行強有力的自律。經分析發現,今年來國際銀行的嚴重失職都與自我審查機制的缺失有關,所以,國際金融機構都開始加強自我審查和監督。很多國家的金融監督部門和國際性金融管理組織也開始著手制定行業自律制度[1]。

二、國內金融監督情況分析

(一)金融監督手段欠缺與方式不合理

中國實行的金融監管模式為:國家為主的金融外部監察機制。中國的行業內部管理和控制也是存在的,但由于金融機構自我控制力不足和自我監察機制的漏洞,內部自我管理監督難以落實。行業自律的缺失體現在會計、審計等社會機構很少對金融行業實行監督,沒有行業自律。金融機構內部的監督部門不獨立,使得我國的金融監督情況不容樂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國家對金融業的宏觀調控手段有三種: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國家傾向于采用行政手段直接進行干預。雖然法律法規一直在跟進,不過“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金融法律目前雖覆蓋金融行業所有方面,但起到的效果是有限的[2]。

(二)國家監督體制缺失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已經形成,由于國際金融環境變化速度快、情況復雜,尤其零八年金融危機爆發各國都積極對金融監察體制進行改良。與歐美國家相比,我國的金融監督制度有一定程度上的欠缺,比如說進行宏觀調控的實行者沒有一個明確定位,通常情況下應該由國務院來進行貨幣政策的制定以防范金融風險,可是通常對于金融業監督是由中國證券業監督委員會等機構來承擔的。再者,國家的調控進行跨行業控制難度很大[3]。

(三)國內監管標準沒與國際接軌

金融行業作為整個世界經濟的一部分也在進行全球化的進程,國際的金融監督機制需要有一個更高的標準。為了保證金融監督的公平、有效,使監督機構和被監督者都能夠得到科學的管理,國際金融組織都出臺了國際金融監督的法規。我國金融業起步晚,遺留問題多,使得我國對于國際條文的接受上有所保留,放寬了對自身金融的監督標準,使得我國的金融監督標準與國際標準產生了比較的區別,協調性不足,無法與國際完全接軌。

三、國內金融監管機制改革方法

中國的金融監管機制需要進一步改革,對監管的手段方式進行加強,結合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兩種方式的優點來進行。中國金融監管的現有手段中以上二者都有運用,但是實際操作效果不明顯。建設非現場監督體系迫在眉睫,我國需要一個強有力的監督執行機構進行科學調研、合理監督,還應具備風險預測的能力。網絡監測的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充分發揮網絡監測能力,能夠加速事后發現與事前預警來轉化風險或預防風險,現場監督評級與與信息披露制度進一步完善,使得非現場監督成為現場監管導向,讓二者更好地結合形成有效監管系統。

四、結論

綜合的來看,我國的金融行業監督機制還是有很大的進步和長足的發展,能夠在競爭激烈的國際環境中發揮自身優勢并創造一個適合國內經濟發展的環境。但是由于自身監督的缺陷,還應該注重政府宏觀與行業自律的結合,繼續推進法律法規的制定,提高我國監察機制的要求和行業標準,吸收借鑒國際監管優秀的方式,來增強我國金融監察機制的實際運作效果。

參考文獻:

[1]于維生,張志遠.國際金融監管的博弈解析與中國政策選擇[J].國際金融研究,2013,01(01):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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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金融業的開放程度也與日俱增,與此同時金融監管成為各國面臨的首要問題。要保持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對之進行科學有效的監管是金融服務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前提。本文從金融監管的法律視角出發,對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機制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國際金融監管 法律制度 制度完善

國際金融監管的特點及內容

金融監管,顧名思義,即金融監督與金融管理,它是金融當局或管理機構對整個金融行業的監督與管理。狹義上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對整個金融業所實施的監督與管理。廣義上,金融監管不僅包括狹義范圍的金融監管,而且還包括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與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

國際金融監管是國內金融監管的一種延伸,它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金融監管必須嚴格依法進行,不可逾越法律;第二,系統性,因為金融監管是由監管體制、依據、主體、客體、手段和內容等系統性機體組成;第三,社會性,社會各界對金融監管的協調與配合是金融監管有效進行的保障;第四,國際性,國際金融監管是跨地區、跨國的協作監管,需要協調各方利益才能有效進行。

國際金融監管的目的主要有三個:第一,國際金融監管要體現國家的意志,以實現金融業經營活動與國家金融貨幣政策統一為目的;第二,保護投資人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第三,引導金融活動有序公平開展,保證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根據金融機構所處的市場階段,可以將國際金融監管的內容概括為: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的管理、對業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對有問題機構的處理以及化解風險的措施等監督管理方面。

(一)對市場準入的監管

市場準入是金融監管的事前控制環節,是對進入金融市場中的市場主體的篩選、結構的優化過程,具體指對金融機構籌建、設立、經營等的監管。它關系到金融機構的資質、金融業的整體健康狀況等問題,而且涉及到行業結構和行業規模的適度化問題,因而是國際金融監管的重要環節。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能夠將那些可能對投資者、國家和社會造成危害的金融隱患提前排除掉。

在考慮市場準入標準時,要兼顧宏觀經濟發展的需要和金融行業發展的國家政策和方向,同時還要考慮分布地域空間需要。不僅要看其是否具有高素質的管理人員和足夠的認繳資本額,還要考察其內部的組織結構、制度建設以及戰略和愿景。

(二)對市場運作過程的監管

在金融主體獲批進入金融市場之后,中央銀行或金融監管當局要對其市場運作過程進行有效監督與管理。因為在市場運作的過程中,金融主體會由于經濟環境的變化而面臨風險,如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

在市場運作過程中的監督內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業務經營的合規性。這是指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是否遵循國家和地方的各種金融法律法規,是否合乎當局的各種規章制度。

2.金融資本的充足性。金融機構是資本運作機構,充足的資本是其持續經營的必要條件,因此對金融機構的資本水平和資本結構進行監督有利于控制風險、保持組織穩定發展。

3.資產質量。優質的資產是一家金融機構健康經營的主要表現,因而監管部門應該設置資產質量指標以衡量金融主體的經營狀況。

4.流動性。流動性反映的是金融機構的到期償債能力,它是反映風險的直接依據。所以監管機構應該對其進行必要監督。

5.盈利能力。盈利能力是金融機構抵御風險和自我發展的必要條件,因此其監督也是不可或缺的。

6.管理水平和內控能力。金融機構的管理水平和內部控制能力是降低其經營風險的重要因素,但這部分的審計難以通過客觀數據衡量,因而加大了監管的難度。

(三)對市場退出的監管

市場退出監管是指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退出金融業、破產倒閉、兼并或合并、變更等實施監督管理的過程。由于金融業具有較強的敏感性和波動性,在縱向上涉及的上下游行業范圍廣泛,在橫向上也牽涉到其他眾多機構,因而不能隨意退出市場。這就需要金融當局和相關管理機構進行有效監管。

綜上,三個階段的監管分別從“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進行,以將每一階段的金融風險最小化,確保金融體系的健康穩定發展。對市場準入的控制是為了消除潛在的金融隱患,以保證金融業安全、穩定發展、有效運行的預防性措施。在金融機構日常的業務經營活動中,面臨著各種經營風險,因此中央銀行或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加強對金融機構業務營運的監管。且對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的日常監管是一個持續的過程,要隨時掌握市場動態,督促金融機構依法審慎經營,糾正違規行為,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證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一旦金融風險發生,并危及到金融秩序及金融體系的穩定時,就需要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機構對風險機構進行市場接管、兼并或解散,將風險降低到最小化,確保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轉。

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現狀

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形成于1998年,實行的是“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模式,此監管模式實行的是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耙恍腥龝钡闹饕毮芎湍繕巳缦拢?/p>

1.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以維護金融穩定為目標,負責制定和實施貨幣金融政策,對金融活動實施監督和提供支付清算。中國人民銀行目前主要監管銀行、合作金融機構、郵政儲蓄機構、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是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其主要職能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并標監督管理;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等。

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主要是負責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對證券業主體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等。

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機構,依法統一監管中國的保險市場。其職責主要是擬訂有關商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和行業規范,對保險企業的經營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維護保險市場秩序,防范和化解保險業風險,促進保險企業的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等。

(二)我國金融監管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在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格局下構建的分業監管模式,在金融創新不斷涌現的今天面臨著許多挑戰,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為:

1.分業監管存在監管空白與監管重復。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對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實行的是分業監管,亦即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各自為政地進行監管,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負責對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監管。這就很容易造成邊界性問題難以全面覆蓋,從而形成很多監管真空,更容易造成金融機構打球的行為。此外,機構性監管和合規性監管往往又易造成重復監管的現象。

2.監管機構缺乏獨立性。主要表現為:第一,監管主體缺乏獨立性;第二,監管權行使缺乏獨立性。

3.缺乏有效的外部協調機制。實行嚴格的分業監管機制,各個監管機構自成體系,各行其是,相互之間缺乏有效的外部協調機制,降低了監管的整體效果。盡管存在“一行三會”的三方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但其溝通協調效果并不明顯,而且這一會議也不具有決策的權利和職能,它更多的只是停留在“會議”的層面,協調性不強。此外,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央銀行之間也缺乏溝通協調。

4.金融監管對信息透明度要求不高。復雜多變的金融環境對于信息的快速、準確和充分的獲取和處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信息披露是金融監管的重要內容,但是在銀行監管中并不注重信息的披露。我國的相關法律并未對銀行的信息披露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必須加強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完善工作。

5.金融監管以行政手段為主,法制不健全。金融監管的手段應該是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統一,但是在我們目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依然是以行政手段為主。盡管也曾頒布過一些金融監管法律,但依然不成體系,監管效果一般。因此需加強金融立法,確保有法可依。

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一)建立并完善各監管機構的協調和協同機制

由于分業監管和混業經營而造成了多頭監管下的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并存的問題。對此,要建立并完善各監管機構的協調和協同機制,從而使金融監管能全面覆蓋到所有問題。可以通過完善“一行三會”的三方監管聯席會議制度,賦予其一定的決策權,或者設立類似職能的機構對金融監管進行協調。抑或建立專門的、常設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制定明確的協調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對它們的職權進行切實的保障。

同時,可以強化中央銀行的監督職能。我國可以借鑒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賦予美聯儲監管系統內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權力和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予以協作的經驗,對中國人民銀行賦予系統內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權力。從而維護金融業整體的安全與發展,從整體上實現各行各業的協同發展,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健康發展。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

法律是各項制度的根本性保障,因而要切實地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目前依據分業經營而分別制定的《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金融法律,不能有效地化解銀行、保險、證券業務混合之后產生的一系列風險。而且對于中國保監會、證監會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地位、職能、業務范圍等都沒有從法律上予以確認,這一空缺也是亟需填補的。因為這不僅可以保障金融監管部門充分地行使職權,對金融業進行有效的監管,而且也可以規范他們的金融監管行為。

此外,在世界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之下,當前國際金融監管不斷發展,在與其他國家進行金融交易時,也必須有法可依,因此我國必須制定與國際化相對應的涉外金融法律法規。涉外金融法律法規應該建立起有關于對外銀行、外資保險公司和外資投資銀行的金融監管制度。

(三)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機制并強化征信建設

我國應將信息建設的重點放在如何提供客觀、務實、充分、全面、及時的金融信息上,而目前進行的征信建設就是一個有益的嘗試。所謂征信業務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并對外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方面的業務活動。這一活動能夠加強外部監管,以建立公開、公正的信用體系。

(四)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全球化浪潮席卷之下,金融業的監管必定要走國際合作的道路,這已經成為經濟界、金融界和法律界的共識。因此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也應該加強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以及其他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的交流與合作。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第一是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信息交流;第二是加強金融監管業務的合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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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發展趨勢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一方面促進了各國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國發生危機的潛在可能性提高,這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國金融監管不斷變革,由此金融監管在理論上以及實踐上都呈現諸多新的發展趨勢。

一、國外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理論的爭論實際上是圍繞著要不要監管,如果要監管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監管展開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經濟學的興起,金融監管理論呈現出以信息經濟學為分析范式的趨勢。信息經濟學認為在一般市場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完全的現象。金融體系中存在兩類不對稱:一類是金融機構與存款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與存款者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金融市場上的價格信息不能有效地傳遞,從而加大了金融市場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場交易效率。另一類是信貸市場上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即使沒有政府的干預,由于存在貸款人方面的逆向選擇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風險的行為,信貸配給可以作為一種長期均衡的現象存在。信息經濟學向人們說明,不僅僅是貸款人,銀行也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這就改變了以往金融監管理論只對貸款人進行監管而忽略了對銀行監管的做法,使監管更為全面。

作為對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完全理論的回應,2004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新資本協議(《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場監管)作為該協議的第三大支柱載入其中。①除此以外,還有三種主要的金融監管理論:(1)從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監管。經濟合同理論,最初是用于工業和公共事業監管領域。金融交易包含著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之間、金融機構和監管者之間、監管者和社會之間顯性和隱性合同的復雜結構。監管可以被視為被監管者和監管者之間的一系列隱性合同關系,合同決定了簽訂該合同的各方應該遵守的行為,以及對違約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設計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機構的行為避免或者減少系統性風險,反之,則可能在金融活動中產生系統性風險。所以監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機構的行為和反應朝著社會所期望的方向發展。幾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監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風險問題。監管既然被視為一種隱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就是它會使投資者認為,既然這些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是經過權威部門授權并得到監督的,那么它們理所當然是安全的。而且,監管者在阻止監管失靈方面的歷史記錄越好,投資者這樣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資者必須認識到監管的局限性,監管無法消除所有的風險。而且金融市場和金融合同本來就包含著風險,投資者本身也存在發生決策錯誤的可能。(2)金融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問題。大多數國家對監管機構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較可靠的數據。但對施加于被監管對象所造成的額外負擔卻沒有數據可利用。所以精確計算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區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機構為了自身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監管制度所強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義卻是現實的:監管任何時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權衡中做出判斷,所以,偶爾的監管失靈是否可以視為監管體系(假使已經設計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強監管的強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現的監管失靈,所有這些問題都值得分析。(3)金融監管的激勵問題。投資者認為監管者保證了金融機構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機構認為它們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監管者所要求的具體規定。雙方認識的差距還可能對監管一方和被監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勵的問題。西方學者現在認為監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體,所以有沒有合意的激勵就會影響執法的效果。拉豐和梯若爾及其后來者所發展的激勵規制理論和新管制經濟學為研究激勵性金融監管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國外金融監管實踐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涉及的內容十分龐雜,并且各國在具體的金融監管實踐上更是差異明顯。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金融監管的目標從單純強調安全性向安全與效率并重的方向轉變。20世紀70年代以前,金融監管主要側重于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各國紛紛建立金融安全網,同時對金融機構從市場準人、利率限度、業務范圍等多方面施加了嚴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國頒布的《銀行法》,但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機構的自由,造成金融機構經營效率低下。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末,規避管制的金融創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實亡,同時人們認識到金融監管給金融業的運行所帶來的成本,于是各國開始采取靈活的應變措施。美國在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以促進金融業的效率和競爭力為主要目的;日本從1994年著手進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誕生的“金融廳”將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場的公正和效率作為自己的首要任務;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則提出了“好監管”的六條原則,如“使用監管資源的效率和經濟原則”、“權衡監管的收益和可能帶來的成本”等,顯示了監管當局對效率目標的重視。③

2.監管主體從分散走向集中。20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進,金融業務逐漸走向綜合化,分散的監管很難滿足金融業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主體具有從分散走向集中的趨勢,但已經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銀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麥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國于1997年、澳大利亞于1998年分別成立了統一監管機構,并將其移出中央銀行。日本、韓國、新加坡相繼效仿,愛爾蘭、以色列、拉脫維亞、墨西哥、南非、奧地利、德國、愛爾蘭和比利時都有類似改革傾向。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監管并沒有被放棄。④

3.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在許多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無權對銀行的附屬公司或銀行的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在這種情況下,要想對整個金融形勢做出客觀準確的評價是相當困難的。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難題,必須先從兩方面著手:一是擴大金融監管的范圍;二是統一監督標準和方法。在國際范圍內只有對金融機構進行并表監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國內外分支附屬機構在有效的監控下開展業務活動,從而最大限度地從整體上保證各金融機構安全穩健地經營。⑤

4.金融監管手段計算機化。在監管方法上,各國普遍強調管理手段的現代化,充分運用計算機輔助管理,尤其是實時清算系統在金融監管中的運用,并且促進金融機構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和外部審計的有機結合。⑥

5.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在金融監管內容方面,各國金融監管體系也呈現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統一資本充足性的國際監管標準;流動性管理也普遍強調區別對待,強調監管靈活性和依賴經驗對監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陛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合規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執行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情況所實施的監管。合規性監管注重事后的補償與處罰,不能起到風險預測和防范的作用,使監管者長期扮演“救火隊”的角色,監管效率低下。風險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以求最大限度地減少金融風險及其影響。風險監管較之于合規性監管的最大優點在于它側重于對風險的事前防范,能夠及時地和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措施。國際銀行監管組織相繼推出了一系列以風險監管為基礎的審慎規則,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實施全面風險管理。⑧

7.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隨著經濟的發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斷深入,20世紀90年代后期金融業由分業向混業經營的趨勢在進一步加強。在美國,先后開放銀行從事公債回購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當金融市場變得越來越一體化時,通訊和計算機的運用使得金融風險在現行監管體系下難以集中控制和監管,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協調的監管體系——監管體系應適應被監管的對象的變化而變化。在英國,新的工黨政府已提出將所有金融機構的管制(包括銀行的監管)歸到證券投資委員會的領導下。⑨

8.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千差萬別。英國的大衛T.盧埃林教授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研究,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3種形式,并且受金融混業經營的影響,指定專業監管機構即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在數目上呈現出減少趨勢,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正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⑩

9.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業務的監管。從監管內容看,世界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實現了兩個轉變:第一,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轉變。第二,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并重轉變。⑾

10.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世界金融監管的實踐表明,外部金融監管的力量無論如何強大,監管的程度無論如何細致而周密,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監管效果大打折扣。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和一些重要的國際性監管組織也開始對銀行的內部控制問題給予前所未有的關注。金融機構同業自律機制作為增強金融業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國普遍重視。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等國的銀行家協會和某些專業信貸機構的行業組織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監督作用。盡管金融業公會組織在各國監管體系中的地位不盡相同,但各國都比較重視其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巴塞爾委員會《新資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見稿)》對1988年制定的《資本充足協議》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內容是將外部評級引入風險管理框架,要求銀行使用公共信息確定其風險加權資本,根據評級公司的評級確定信貸風險權重,新框架的適用對象仍是那些在國際業務領域活躍的大型國際性銀行。歐洲委員會公布了一些關于新的資本充足性規定的建議,將比巴塞爾資本協議所針對的范圍更大,涉及所有的銀行和證券公司,該規定試圖將真實風險與資本金更緊密地聯系起來。⒀

12.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的趨同化是指各國在監管模式及具體制度上相互影響、相互協調而日趨接近。由于經濟、社會文化及法制傳統的差異,金融監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區風格,在世界上影響較大的有兩類:一是英國模式,二是美國模式。20世紀70年代以來,兩種模式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即英國不斷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設;而美國則向英國模式靠攏,不斷放松管制的同時增強監管的靈活性。⒁

13.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國際化發展趨勢。隨著金融國際化不斷加深,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跨越了國界的局限,在這種背景下,客觀上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之中,金融監管法制逐漸走向國際化。雙邊協定,區域范圍內監管法制一體化,尤其是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一系列協議、原則、標準等在世界各國的推廣和運用,都將給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帶來沖擊。

14.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隨著金融業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上不穩定性增大,金融風險在不同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的趨勢不斷加強,單靠一國或一家銀行控制金融風險已變得力不從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國監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觀上為跨國銀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機構逃避各國監管從事高風險甚至非法的經營活動創造了條件。而且,跨國銀行由于在別的國家領土上進行經營,本國監管部門鞭長莫及,監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統一監管的進程中,巴塞爾委員會發揮了重要作用,該委員會頒布的一系列監管原則成為銀行業國際監管的重要標準。盡管這些協議原則在世界范圍內不具有硬性約束力,但由于其適應了國際金融監管的現實需求,因而得到了國際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和各國監管當局的普遍運用⒂

三、結論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金融監管手段現代化;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業務的監管;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國際化發展趨勢。

注釋:

①③④吳源從。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及對我國的啟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張慧蓮。論西方金融監管理論的最新發展[J].成人高教學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國際金融監管發展趨勢[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1,(4):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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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年以來,國際金融危機愈演愈烈,如何應對日益全球化的金融危機,做好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已成為目前全球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本文從金融市場目前的現狀入手,闡述了面對金融危機,中國應如何建立適合自己國情的特色金融監管體系,并提出了相應的見解。

關鍵詞:金融監管;《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尋租

一、金融市場的現狀分析

20世紀80年代,不少國家對金融市場放松管制,開放國內金融市場,1997—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中凸現出的投機破壞性問題,以及去年的全球金融危機促使我們不得不認真思考金融危機與金融監管的問題。時至今日,世界經濟仍未好轉。因此,如何構建一個有效的金融監管模式便成為當務之急。

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起步晚起點低,與國際上的一些老牌商行相比,無論在經營觀念還是經營方法上都存在著很大差距。

1.從國內金觸來看

優質資產總量有限,與金融機構資產增長欲望無度,形成了尖銳矛盾,致使優質資產占比下降,信貸風險持續增大;另外,金融機構為維護其市場形象與公眾信譽,不得不降低成本控制預期,用超負荷的成本費用掩蓋長期積累起來的資產風險。

2.從全球金融來看

1999年了《新資本充足率框架》要求對銀行監管方式與技術等方面進行重大改革,監管者不但要對技術創新、新金融工具的產生及全球性金融風暴做出快速的反應,而且要在業務監管方面與國內外的有關監管當局密切協調與合作。

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暴露出的問題

我國分業監管體制于1998年確立,監管制度的形成時間較短,分業監管在具有專業化和競爭優勢的同時,也存在著協調性差的缺陷。

1.相應的法律及規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法律上尚未為我國三大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協同監管創造條件。盡管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已同意成立并召開金融監管聯席會議,但沒有形成制度,每一監管機構承擔的責任不明確。

2.金融監管存在真空

在目前的分業監管格局下,人民銀行有自上而下系統的機構組織,而證券業和保險業是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的,監管機構只設到省級,對省以下的證券營業部和保險機構缺乏有力的監管,而人民銀行又無權或無法行使監管。

3.金融監管機構人員素質和監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監管的需要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是事后監管,缺乏主動性和超前意識。非現場監管還是停留在收報表、看數據、寫分析上,現代化的監管方式少,電子化程度較低,沒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網絡系統。此外,金融監管長期以來倚重于行政手段。

三、構建有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模式

構建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模式,是指通過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業的監管和引導,使中國的金融業能夠蓬勃快速穩健的發展,能夠跟上并引導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方向和趨勢,能夠很好地應對世界性的金融危機,并且在世界金融危機面前顯示它的優越性。

1.微觀分析

(1)嚴肅監管制度,嚴格遵循監管原則,同時要實施好的方法

嚴格執行《巴塞爾協議》,即關于“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2)嚴格貫徹《巴塞爾協議》的要求,做好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最低資本金充足率要求

做好對商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是商行承擔風險和吸收損失的重要準備和保障。另外對危機銀行要做好最后的處理:貸款挽救,擔保,并購,設立過度銀行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等。

(3)做好金融尋租的遏制對策

尋租活動是社會財富的非理性化再分配,必然導致效率的低下和社會資源的浪費,完善的金融法制體系是有效遏制監管尋租行為的必要條件。

①制定《金融監管法》,明確規定監管機構、監管原則、監管內容、監管手段、監管程序,以及監管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此規范監管人員的行為。

②開展金融監管績效審計,從審計監督的角度對金融監管部門實施再監督,以完善金融監管體制、規范監管主體行為。

③監管體制創新是有效防范和抑制監管尋租的方法。

2.宏觀分析

(1)加強央行、監管機構間的合作機制與信息共享機制,防范被監管者逃避監管行為

建立規范的央行、監管機構聯席會議機制,進行有效的監管協調與合作,防范金融機構通過在不同業務類別間轉移資金來轉移風險、或人為提高或降低盈利等達到逃稅、內部交易等行為。

(2)完善主監管者制度

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時,要保證某一監管機構有適當的權力、責任對問題金融機構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減少有利益則相互爭奪、對責任則相互推諉現象。

(3)加強與各國監管機構的合作,提高監管能力

外資金融機構已成為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且其母國多數實行混業經營,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必須加強與其母國監管機構的合作,并在合作、實踐中提高能力,最終順應潮流,過渡到適應中國國情的特色一體化監管。

作為我國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金融監管,盡管正在逐步得到加強,但仍然比較薄弱,監管法規、監管組織、監管手段和方式、監管人員數量和素質還不適應金融業的發展。美國的金融危機給了我們一次充分反思的機會,在以后的改革過程中,我們必須從健全監管法規、嚴格監管制度、改進監管方式、強化監管手段、完善監管體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參考文獻

[1]李依萍:解讀中央銀行[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篇9

筆者認為,為更好地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適應金融業跨機構、跨市場、跨國界交叉經營的現實存在和未來趨勢,實施以人民銀行為核心的統一、分層監管模式將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必然選擇。

現行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

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大體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93年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實施金融監管;第二階段是從1993年以后,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和中國銀監會陸續成立,由此中國正式確立了分業監管、“一行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體制。

在中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下,中國人民銀行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發揮中央銀行宏觀調控和防范與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作用,負責提供支付結算等相應的金融服務。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基金)和保險業的監管。這種金融監管組織架構表明,除中央銀行負責宏觀調控外,其他幾個監管機構都集中于相應行業的微觀監管層面。

就中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而言,這種監管體制從其實際運行以來所取得的成效看,在總體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僅完善了監管框架,加強了監管專業化,提高了監管效率,而且還有利于中央銀行更加有效地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

但近幾年隨著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迅猛發展,我國金融業開放步伐加快,金融業綜合經營不斷發展,金融監管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分業監管體制已出現明顯的不適應,問題也逐漸顯露。

首先,綜合經營挑戰中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

隨著中國金融體制的不斷深化,中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開始顯露,已經出現了各種形式的綜合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集團、中信集團、平安集團等,一些大型央企和民營企業也紛紛建立自身的金融平臺,成為產融型的金融控股公司。

同時,以市場、產品、服務等方式的銀證合作、銀保合作和證保合作都在廣泛開展,形成了多家監管機構同時監管一家金融機構的現實,往往會產生監管重復或監管缺位、監管成本過高或監管資源浪費等問題。

其次,外資金融機構的涌入挑戰中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

隨著越來越多的跨國金融集團開始進入中國金融市場,它們中的大部分是兼營銀行、證券、保險等多種金融業務的金融控股公司。國際金融創新業務的飛速發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斷出現,既增大了金融業風險,又會使傳統的金融監管制度、監管手段失效。

對于在傳統金融監管方面尚缺乏經驗的中國來說,對用現代金融技術武裝起來的國際金融機構的監管將會受到嚴峻的挑戰。

此外,民間金融的日益活躍挑戰中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

近年來以浙江等地區為代表的民間借貸日益興起和活躍,在發揮正規金融難以做到的“拾遺補缺”和緩解我國一些地區當前經濟金融運行中存在的“兩多兩難”(民間資金多,中小企業多;投資難,融資難)等突出問題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由于現行的法律法規和監管缺位,極易誘發非法吸儲、非法放貸、非法集資等行為,嚴重干擾正常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投機炒作行為,弱化了國家宏觀調控效果。

當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首先,缺乏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在分業監管體制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四家監管機構自成系統,條塊分割,各司其職,它們之間的協調合作至關重要。隨著金融業務的不斷創新,業務交叉不斷增多,不可避免地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的現象,涉及審批權力的,體現權力設置的重復;涉及責任追究的,反映出監控真空和問題處置的真空,造成監管成本的提高和監管效率的降低。

其次,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較為單一。市場經濟條件下,理想的金融監管手段應是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統一。而中國主要采用的是行政手段,行政干預較多,造成在具體操作中隨意性大,約束力不強。目前基層監管部門的監管方式主要是外部監管,即現場監管和事后監管。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缺乏超前預警效能。

第三,國有金融資產管理部門與“一行三會”的監管邊界不清。財政部、匯金公司作為現有國有金融資產管理部門承擔著金融業國有股權管理的職責,通過公司治理角度對金融機構的發展規劃、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防范各類風險、股權分紅、薪酬模式進行管理,這些職能一定程度上與“一行三會”的職能相重疊。

除了中央國有金融資產管理部門,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管理部門也存在類似問題,上海國際、天津泰達等金融控股公司一定程度上承擔著國有金融資產管理職責,對地方金融機構有很強的控制力。

最后,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存在利益沖突。中國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分離并成立銀監會的理由之一便是中央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和實施銀行監管時的雙重角色沖突。但是,成立銀監會并不意味著兩者之間的沖突得到徹底的消除,而是將這種沖突外部化了。銀監會成立后,中央銀行雖然享有充分的貨幣政策信息,但不再享有完備的銀行監管信息,而這些微觀的銀行監管方面的信息是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有效傳導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信息。

地方金融辦職能定位不清

近年來,為彌補地方金融產業發展滯后而造成的經濟“短板”,地方政府紛紛成立了政府轄下的金融管理和服務部門(金融辦或金融服務局),用以協助中央加強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監管和服務,并推進地方金融業加快發展。各地方金融辦成立以來,的確在促進區域金融健康發展中做出了積極貢獻。

然而,隨著金融辦的不斷發展以及職能的逐步擴大,其先天不足也逐漸顯現。由于各地金融辦是地方政府自發創立產生的,成立的目的及發展過程帶有明顯的地域性和差異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名稱不統一。自金融辦成立至今,金融辦的名字就“五花八門”,以省級金融辦為例,除北京明確稱謂金融工作局以外,主要從功能角度考慮,各地的稱謂主要有:“金融工作辦公室”、“金融服務辦公室”、“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金融穩定辦公室”、“金融管理辦公室”等,名稱無法統一,功能自然也各不相同。

二是職能不明確。地方金融辦的設立,最初定位是代表地方政府,協調與金融監管機構和各類金融機構的關系。隨后,地方金融辦的職能逐漸擴充,開始具備一些金融監管職能,特別是近幾年來,地方金融辦逐漸被賦予在培育金融產業、服務中小企業、支持小額貸款、監管準金融機構等方面的職能。

然而,這些職能大都是地方政府為滿足自身需求的直接結果。各地金融辦由于地方經濟稟賦不同,其職能定位也千差萬別。

三是發展不均衡。在我國新一輪的區域發展規劃中,區域性金融中心的建立已成為共識。目前可以看到的區域發展格局中,環渤海的北京、天津,長三角的上海,珠三角的廣州、深圳,西部的成都、重慶等,在這些城市中地方政府金融辦作用發揮得最為充分,基本成為了地方政府實施金融產業建設的核心權力部門。

由于各地方政府金融辦的定位和發展有差別,客觀上也造成了各地的金融發展更難平衡,兩級分化越來越嚴重,同時也不便于金融辦在全國范圍內加強橫向合作或建立相應的聯動機制。

四是地位不對等。目前全國各級政府金融辦身份地位多有不同,以省級政府金融辦為例,在級別上,有的是正司局級,如北京、上海、重慶、內蒙古等,有的是副司局級,如黑龍江、天津、江西、四川等;在機構設置上,有的是地方政府直屬機構,如北京、上海、廣東等,有的掛靠在政府辦公廳,如江西、吉林、陜西、黑龍江等,有的則內設在發改委,有的仍停留在聯席會議制度上。

五是權責不明晰。近年來,隨著地方政府對金融訴求的不斷增多,金融辦的職能,尤其是監管職能也在地方政府與中央的利益博弈中,呈現出不斷擴張的趨勢,并在一定程度上與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出現了一些交叉,客觀上在一些工作中造成了多頭監管現象。個別金融辦從地方政府利益出發,常常凌駕于“一行三會”的分支機構之上,在實際工作中干涉金融監管事務,致使許多工作權責不清,有的還出現了金融辦與當地“一行三局”金融監管相悖的情況,對監管工作造成了負面影響。

金融監管模式再造

借鑒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各國金融監管改革的經驗,結合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應盡快建立一個統一清晰的金融監管框架,完善金融立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一行三會”及地方政府的金融監管職能定位,合理劃清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監管邊界。這樣使得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職能更加明晰,使得中央監管機構與地方金融辦權責分明、各司其職,以促進我國經濟金融的持續、健康、較快發展。

筆者認為,可行的監管模式創新可遵循以下幾點:

首先,建立以人民銀行為核心的統一、分層監管模式。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表明,金融監管當局協調不力是此次美國次貸危機產生及蔓延的主要原因之一。為此,許多發達國家的監管改革方案都要求加強監管協調,設立實體化、制度化的監管協調機構,或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有些甚至將監管機構合并回中央銀行等。

目前,中國的金融分業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缺乏正式制度保障,監管聯席會議制度未能有效發揮作用。因此,應賦予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監管權力,并與其他監管機構密切合作以解決監管過程中存在的“盲區”,從而明確以人民銀行為主體的監管協調機制。

其次,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維護金融穩定。

完善中國宏觀審慎監管框架,需要明確中央銀行、財政部門和監管機構的分工。鑒于中央銀行的職能,應從制度上進一步明確中央銀行在宏觀審慎政策框架中的主導地位,賦予中央銀行對具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權。同時,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早期預警體系、金融穩定指標體系,在宏觀審慎分析基礎上進行壓力測試。

要研究如何在制度上建立逆周期的因素。采取措施緩解金融機構的順周期性,并通過逆周期資本緩沖機制,改革計提撥備和公允價值會計方法等,建立恰當的逆周期機制。通過降低信貸活動、資產價格以及整個經濟的周期性波動,防止金融失衡的擴大和系統性風險的不斷增加,維護金融穩定。

此外,應理順監管體系,不留監管真空。在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下,應明確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權,抓緊制定跨行業跨市場的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準和規范,進一步提高金融市場的透明度。

再次,建立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這包含兩點,即:建立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共享的數據庫和建立信息共享責任約束制度。

前者針對非現場監管和金融統計彼此獨立而不能相互利用的情況,對現有的金融統計數據庫結構和統計網絡進行改造,盡快建立統一的、獨立的、可自動生成統計指標和金融監管指標的金融信息系統。

后者主要是以法規形式明確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的信息共享原則、標準、內容以及應負的法律責任等,以保障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信息的共享質量,增強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合力。

最后,應從國家層面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進行責權定位。

客觀上講,金融辦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正是由于地方金融發展的特性需求,才促成了金融辦的產生和發展。從實際情況看,金融辦發展至今,已經具有了“一行三會”監管框架內所不具備的一些功能,并且在實際工作中也產生了積極的效果。

因此,當務之急,應當盡快地為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責權定位,將金融辦納入到我國的金融監管框架中,引導其逐步成為“一行三會”在地方監管的重要補充,并在當地的金融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一是配合中央管好區域金融的職能。目前,“一行三會”的監管體系已經基本成熟,對于金融產業發展,中央有統一的規劃和意見來指導。

從理論上講,由于我國目前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現象十分明顯,完全按照“一刀切”來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監管的信息傳遞鏈條過長,中央鞭長莫及,效果很難理想;從實踐上看,在現行體制下,基層的金融監管工作如果沒有地方政府的密切配合,也將遇到很大的困難。

因此,應明確各地金融辦配合“一行三會”分支機構實施宏觀調控和協助金融監管的職能,重點發揮金融辦政府職能部門的組織、協調以及與地方政府信息溝通和反饋的作用。同時,要嚴格劃清金融辦和“一行三會”分支機構的監管邊界,有效防止金融辦權力越位。

二是差異化管理地方金融及準金融領域的職能。由于目前各地金融發展的差異性比較明顯,可以考慮建立統分結合的分層次管理體制,根據各個地方文化差異、經濟發展水平、信用狀況,制定具有差異化的監管策略。

在監管內容上,地方政府金融辦可通過金融辦代表當地政府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參與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的監督和管理。根據地方經濟發展需求,強化金融辦對準金融領域的監管,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地方各類風險投資機構實施市場準入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是編制地方金融業發展規劃并推動實施的職能。金融辦應依據地區實際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聯合金融監管部門,組織金融機構聯合編制本地區的金融業發展規劃。

四是推進區域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職能。由于目前各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仍然滯后,也迫切需要地方政府特別是金融辦為本地區金融體系整體功能的發揮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比如:及時向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反饋金融發展情況、提出決策建議;積極協調工商、稅務、公安、司法、海關等執法部門,為金融機構的展業提供司法和行政便利。

五是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的職能。目前我國民間融資尚無明確的監管主體,地方政府金融辦應當發揮政府職能部門在資源整合和信息收集中的優勢,在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比如:負責組織搭建民間資金借貸平臺;推動民間信貸市場的建立和利率市場化。

篇10

【關鍵詞】 金融全球化;新要求;缺陷;金融監管

一、金融全球化

1.概念。金融全球化不僅是一個金融活動越過民族國家藩籬的過程,還是一個風險發生機制相互聯系的過程,也是一個不斷深化的有明顯階段性的自然歷史過程。有學者提出:“全球化或經濟全球化的重要內容和最新特點就是金融全球化”,此觀點將經濟全球化比喻成經濟金融化,并指出“經濟金融化”是指金融關系在經濟關系中不斷擴散和滲透,金融作為經濟資源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日益提高,金融政策逐漸成為經濟政策核心的一種趨勢和過程。

2.金融全球化的特征。一是金融國際化。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所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金融附錄是金融國際化走向制度化的一個重要標志,1991年世貿組織成員達成的《金融服務貿易協定》則是金融國際化的重要里程碑。目前,世貿組織的一百多個成員作出了在金融服務部門開放市場的承諾,全球金融化市場的開放程度將會進一步提高。二是金融自由化。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以放松法律對金融的管制為特征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在主要的發達國家不斷深化,并帶動了拉美和亞洲的主要新興發展中國家先后走上了方式不盡相同的金融自由化道路。三是金融監管規則統一化。金融監管規則統一化的標志就是巴塞爾協議體系的建立,不僅確定了跨國銀行的監管原則、資本充足率的要求,還確定了對金融業全程監管的核心原則。最近更是提出了對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及執行程序的評價,通過有效的信息披露來促進銀行運行的安全、高效的新的監管協議。四是金融政策協調國際化。在金融全球化趨勢下,各國所執行的貨幣政策和匯率政策、國際收支平衡的調節和國際儲備的管理營運,都會對其余的國家產生較大影響。五是金融市場一體化。由于電訊技術的發展,遍布世界各地的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已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使遍布全球的金融中心和金融機構正在形成一個全時區、全方位的一體化金融市場。六是金融信息全球化。這是指隨著金融中介、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場的全球化,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和監管者在進行決策時不能僅僅依據國內的經濟和金融信息,必須廣泛的考慮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金融信息。

二、金融監管的重要性

1.概念。金融監管是指對金融業的監督和管理,是金融監管機構依據監管法律或其他規范,利用其職權對監管對象(包括被監管機構和被監管行為)進行的監督和管理,促使其依法穩健運行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

2.重要性。(1)金融市場失靈和缺陷。金融市場失靈是指金融市場對資源配置的無效率,主要針對金融市場配置資源所導致的壟斷或者寡頭壟斷、規模不經濟及外部性等問題,金融監管則是試圖以一種有效方式來糾正金融市場失靈。(2)道德風險。道德風險是指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變化所引發的金融部門行為變化及由此產生的有害作用。金融監管是為了降低金融市場的成本,維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眾對金融的信心,這是對金融市場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補充。(3)信息的不確定性、不完備性和不對稱性。信息的不完備和不對稱式市場經濟不能像古典和新古典經濟學描述的那樣完美運轉的原因之一。金融體系中更加突出的信息不對稱和不完備現象,導致即使主觀上醫院穩健經營的金融機構也有可能隨時因信息問題而陷入困境。(4)潛在的金融風險。在上個世紀90年代曾發生多起惡性金融事件(舉例如下),在現在這個金融全球化的時代,金融風險仍然潛在,必須加強金融監管,防范風險。

中國農村發展信托投資公司成立于1998年,1991年問題初現,1995年期下屬公司原糖走私案發,1996年出現債務危機和群眾集資款支付危機,1997年1月4日被關閉,中央銀行成立專案組。廣東恩平市關閉20家城鄉信用社事件。在1995年上半年建行恩平市支行因帳外高息存款出現嚴重金融風波,建行總行為此調集26億元保障支付,1997年春節前后農村信用社爆發支付危機,社會秩序混亂。1998年7月,建行恩平市支行被撤銷,農行恩平市支行停業整頓,20家城鄉信用社行政關閉,損失國家資金68億元。廣西北海城市信用社整體關閉事件。1986年成立首家城市信用社,后增至12家,95~98年,城市信用社普遍出現經營困難,直至出現嚴重的行業性支付危機。98年10月關閉了12家,并吊銷了2家金融營業許可證,城市信用社全部退出當地金融市場。

三、金融全球化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新要求及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缺陷

1.在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形勢下外資金融機構大量進入,外資銀行具有很強的國際性,金融交易技術復雜,實行混業經營;國內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的交叉融合趨勢也日益增強。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之間的關系如何協調,以防止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這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

2.外資銀行將在我國經營那些我國較少開展的新型金融業務,如金融租賃、投資組合、保險中介及金融衍生產品;國內金融機構出于市場壓力,也將加快金融創新。央行如何對這些不熟悉的業務進行監管,是一個嶄新的課題。

3.《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有專門規定,要求各成員國公布該國所涉及或影響服務貿易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司法判決、國際協定等。這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善、法律依據和監管程序不很透明提出了改進的要求。

4.隨著我國金融服務領域不斷開放,各類金融機構的競爭將更加激烈,高科技的廣泛應用在提高金融業整體運行效率的同時,也加大了金融風險。如何對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國金融的平穩健康發展,是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的主要毛病有:監管方式單一,監管部門缺乏獨立性,缺乏監管的激勵機制,由于缺乏有效的處罰手段,監管力度不夠。

1.目前,商業銀行的監管職能主要是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盡管負責監管的人數不少,各種監管制度和規定的條文也很清楚,由于監管渠道單一必然帶來信息不暢通的弊病,監管效果并不理想。

2.中國人民銀行不僅承擔著金融監管的任務還負責執行貨幣政策,宗旨上把促進經濟發展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央銀行的多重目標常常相互沖突,貨幣政策目標與監管目標相混淆。作為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中央銀行監管部門受到各級政府的干預,在多重目標中舉措不定,缺乏獨立執行監管政策的條件。

3.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在當前說假話成風的環境中,法不治眾,導致央行監管局以及下屬的各分行、支行監管處的人不會在監管過程中嚴格執法。

四、金融全球化給我國的啟示

1.設立專門機構,建立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體系。根據目前國際上通常做法,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不外乎這么四種情況:其一是中央銀行兼行金融監管職能,對金融業實行全面監管;其二是設立專門的金融監管機構一一金融監管委員會,由其獨立行使金融監管職能,對金融業實行統一監管;其三是設立多個金融監管部門,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分別實施監管;其四是中央銀行兼行金融監管職能,但僅僅實施對銀行業的監管,而保險業、證券業則另設專門機構實施監管。其中第二種模式,既能有效行使金融監管職能,又不會出現監管機構獨立性、協調性弱化的問題。可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主體,聯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組成中國金融監管委員會,由中國金融監管委員會對我國金融業行使集中統一全面的監管。

2.明確監管目標,充分保障債權人利益??偟膩碇v,金融監管的一般目標主要有兩個,即保護債權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穩定。為了防止債權人利益受損,國家需要通過金融監督約束金融機構的行為,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受損害。就維護金融穩定而言,一方面金融機構的經營具有內在的風險;另一方面金融風險本身又具有較強的連帶性和易傳播性。為了控制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以維護金融穩定,國家需要對金融業實施嚴格的金融監管,這兩個目標之間是一種相輔相成的關系。但從20世紀80年代特別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創新和金融機構并購的不斷發展以及金融自由化趨勢的進一步發展,使金融風險大大增加,因而目前我國基本上應將維護金融穩定放在首位,同時也要兼顧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3.改進監管方式,使非現場監測與現場檢查有機結合。從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方式來看,雖然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都被運用著,都沒能很好地發揮作用,非現場監測的作用更加有限。由于受到宏觀經濟環境、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監管機構自身行為的影響,非現場監測中存在著諸多問題。必須盡快建立統一、科學、規范化的非現場監測體系、法律體系和風險監控指標;建立規范化、程序化、標準化的會計報告制度;必須充分利用計算機等先進作業工具,發揮其網絡監測作用;盡快實現由事后發現和化解風險向事前預警和預防風險轉化,健全非現場監測評級與信息披露制度,實現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的協調一致,真正使非現場監測成為現場檢查的目標導向,現場檢查成為非現場監測的基本依據,最后形成統一的監管結論,采取統一的監管行動。

4.盡快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參照國際慣例,盡快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煽紤]組建隸屬國務院的中國存款保險公司。其初始資金由財政部出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參保銀行支付。鑒于我國己逐漸對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應建立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外資銀行在內參加的強制性的存款保險制度。要建立充分、合理、公正、透明的法律規范制度,并嚴格執行。

5.加強法制建設,強化金融監管的功能和作用。金融監管體制是指金融監管的職責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從金融監管的內容來看,一般應包括市場準入監管、市場運作過程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從金融監管的手段與方法來看,主要依據法律、法規來進行,在具體監管過程中,則主要運用金融稽核手段來進行;從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來看,主要集中于市場準入監管方面,市場運作監管較弱,市場退出監管幾乎是空白,而且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仍然不健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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