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基層社會治理范文

時間:2023-08-11 17:37:2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鄉鎮基層社會治理,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鄉鎮基層社會治理

篇1

這次全國范圍內的基層官員“跨級直訓”,很容易讓人聯想到一個多年來廣為人知的現象――群眾“越級上訪”。兩者不但在形式上比較接近,在內容上也都具有某種“向上求助”的特征。

對基層官員之所以要“跨級直訓”,主要是因為不少地方矛盾和糾紛增多、頻發、維穩壓力加大,而一些地方黨委、政府等公權機關僅憑傳統經驗已無法妥善應對,有時甚至會激化矛盾。因而,他們需要進京學習新的治理理念和處理具體事務的技巧,以便回到地方后能學以致用。

相應地,一些群眾之所以越級到省里或中央上訪,主要也是由于鄉鎮、縣市未能妥善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令群眾漸漸失去對縣鄉一級公權力機構的信任,轉而寄希望于省里特別是中央出面。

這樣看來,縣鄉一級基層公權力機構在社會治理方面的低效乏力,是問題的癥結所在。如果通過對基層官員的“跨級直訓”,能大幅提高基層公權機構的執政能力,令群眾反映的問題大都能在基層得到妥善解決,群眾越級上訪的動力將大為減弱。另一方面,如果群眾的越級上訪,能經由省里和中央向縣鄉一級公權力機構形成壓力,推動這些機構厲行善政,那么縣級官員大約也就無需進京接受“跨級直訓”了。

但實際情況是,群眾越級上訪無非換來了省里或中央部門的一紙“批轉”,所反映的問題并未得到妥善處置,久而久之矛盾反而愈加激化。既然群眾越級上訪的作用有限,那么,對此次縣級官員進京接受直訓對于改善基層社會治理的作用,也不宜做過高的估計。

筆者認為,針對上述難題,治理思路不妨從“向上求助”轉向“反求諸己”。其核心是,要在完善基層社會的內部治理結構上做文章,充分挖掘基層社會的自治資源,發揮地方公權機關之間的權力制衡作用和公眾權利對權力的制約作用;不斷強化基層群眾自治、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機制,改變“權力自上而下賦予、權力者自下而上負責”的權力授受、行使與履責鏈條,促使基層公權機關更多地對自己的權力來源――當地選民和公眾保持敬畏,更多地對選民和公眾的利益負責;并在基層社會形成穩定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和權益保障機制,使調處糾紛、解決矛盾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對基層社會而言,這將是一個十分艱難但不得不堅定進行的轉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作為基層地方的國家權力機關,縣鄉一級人大的地位和作用至關重要??h鄉一級人大一方面需要扎實推進自身改革,增強為選民代議、維護公共利益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強化自己監督“一府兩院”(鄉鎮只有“一府”而沒有“兩院”)的職能,以形成“人民選舉、監督(彈劾、罷免)人大代表,人大代表選舉、監督(彈劾、罷免)官員”的機制,使公眾可以通過人大充分表達自身訴求、維護自身權益并監督公權。

篇2

一、當前農村組織存在的問題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組織化的社會基礎。尤其在農村,要在尊重農民權利、保護農民權益的基礎之上把農民組織起來,因為“現代的個體都是權利主體,它們之間因權利而平等,彼此之間的聯系只靠契約建立。為了實現權利,大規模的社會組織和普遍的社會交往成為必需”。。然而,在我國,農民的組織化水平仍然比較低,主要表現在:

第一。在我國農村社會,非正式組織的數量少、種類單一。有學者把我國農村組織分為正式組織和非正式組織,認為“在我國農村社會,正式組織包括鄉(鎮)黨委、鄉(鎮)政府、村支部、村委會等;非正式組織則主要包括宗(家)族組織、宗教組織、農民自發的維權組織以及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等”。。然而,就我國廣域的農村社會和龐大的農民數量而言,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數量顯然很少,組織種類也比較單一,不能滿足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第二,從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趨勢上看,一些組織出現衰微趨勢,而一些組織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還不穩定、不成熟。首先,就農村社會中的宗族組織而言,雖然宗族組織和宗族觀念在我國根深蒂固,仍會在以后很長時間影響基層農村社會,但是隨著社會和經濟條件的變化以及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則是民工潮的出現,因為農民再也不會被固定在生他養他的血緣和地緣社會,宗族勢必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千年基礎”,因此,宗族會不斷地瓦解,不斷地渾蝕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對于農民的維權組織來說,只能算是一種臨時性的組織,它為維護農民的權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權益得到解決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由于它產生時間短,所以組織體制和運行機制還不成熟,而且數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組織在農村社會迅速復興,填補了人們的精神需求,農村成為宗教活動的重要場所,人教人數不斷增加,但即使這樣,宗教組織也沒有成為農村社會的主導組織。

第三,就正式組織而言,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組織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沒有發揮應有的組織功能。首先,從國家與社會層面上看,由于農村實行和體制的解體,以及國家在農村推行“鄉政村治”,農民開始自我管理,實行村民自治,國家政權與農村社會逐步分離,尤其在稅費改革和取消農業稅以后,村民自治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財力支撐,難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已經影響了村民自治的有效運行。其次,從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運行機制來看,“村兩委”相互掣肘,影響村級組織的有效運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村黨支部作為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這樣,“村兩委”在行使公共權力時就難免產生矛盾和沖突,“在這個問題上,抱怨是雙重的,黨支部方面認為村級直接選舉削弱了黨的領導,村委會方面認為組織法不落實”。加之“組織體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夠,組織運作的規范性、統一性、靈活性還都很差”,因此,“從改革之初到現在……一套真正體現鄉村經濟社會內在要求的組織體系還遠沒有建立起來。……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沒有帶來組織體系的適應性提高,也沒有有效地保障鄉村社會經濟的協調運行”。。最后,從村民委員會和村黨支部組織與村民的關系上來看,農民對村級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從鄉村生活的觀察出發,我們沒有辦法得出基層組織對于農民的服務越來越好、農民對于基層組織越來越親的整體判斷。相反,農民和基層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這已經被一項“農民對村組織、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調查所證實。

從一些數字可以看出,村民對村組織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點不可信”和“有點可信”之間,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組織;更嚴重的是,在農村社會的實際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敗、不檢點的行為也引起了農民的極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組織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動依靠的不是權威而是權力。農民對村干部和村組織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礙了“村兩委”組織功能的發揮和鄉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觀地說,基層組織在促進農村經濟增長方面的作用是強大而積極的,但比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強人意?;蛘哒f,目前的基層組織體制,如果說在動員和組織經濟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鄉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適應的。所以,改善鄉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檢討的,是改造基層組織體制”?!盎鶎咏M織改革必須有大動作。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現在的任務是要再造基層組織體系”。再造農村社會基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水平。

二、農村(民)組織在農村基層的重要作用

當前我國政治、經濟的發展狀況以及整個社會的發展狀況,為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歷史性的機遇,創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環境、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我們要在現有的農村經濟政策的空間里改造基層農村社會基礎,逐步解決“三農問題”,在農村社會建立各種形式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提高農民組織化水平,這有利于促進基層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的發展,具體體現在:

首先,在基層農村政治建設上,農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和公民民主意識的成長,有利于農民利益表達和民主參與過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對國家權力社會監督的機制化。從民主管理的角度看,農民組織可以平衡農村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制約基層政權組織的權力,防止強勢群體侵犯農民權益,“必須讓社會中的主要利益團體聯合參與政府組織,以此來防止任何一個利益團體可能將自身的意志強加于其他利益集團”。。從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的角度來看,隨著社會格局的深刻變動,農民的利益關系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由此而產生的許多社會矛盾和經濟糾紛,就需要農村有相應的解決機制。而單個農民的利益表達和訴求就顯得“軟弱無力”,在整個政治參與體制中處于劣勢;而且,作為單純原子化農民的政治參與,容易帶來政治參與的失序和低效,需要農民組織起來表達自己的訴求,建立與國家政權的聯系通道。從農民組織的公益性來看,它會更多地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關注社會的多元化需求,統籌社會各方,兼顧弱勢群體,發揚民主,實現社會公平。廣大農民應該組織起來,在利益一致的基礎上結成各式各樣的農民組織,集中農民意見,代表農民利益,和政府部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對話,有序地進行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以增強農民與國家、市場和社會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層農村經濟發展上,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設現代農業,實現農業向科學化、商品化、集約化轉型;有利于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民經營的有序競爭,提高農業的國際競爭力;也有利于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宏觀組織。應該把原子化的農民個體結成代表農民權益的組織,發揮廣大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也可以以專業經濟合作組織、農村合作社、農民互助協會等形式,參與到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農產品貿易和流通體系建設中去。另一方面,隨著市場化、信息化和農業科技的快速發展以及電話、電腦、網絡等現代信息傳輸工具在農村的使用,農村市場服務型中介組織發展很快。這些中介組織在市場營銷、信息服務、農產品加工、儲藏和農資采購經營等方面提供了許多便捷服務,有利于農民r解市場信息,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規模,避免盲目生產}在彌補市場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最后,在基層社會和文化建設方面,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農村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目前,對于農民個體來說,一方面,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的生產方式以及國家權力對農村社會控制的減弱,使得農民在生產、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斷增長,從而產生對各種社會組織的需求。在現實生活中,農民自發結成各種組織,如生產幫扶組織、特困戶救助組織、兒童上學接送組織等。這些農村社會組織在社會互助、公共援助、社會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進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農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戶進行生產,大多數農村家庭很難備足各種農具,很難具有足夠的資金、技術,或因家庭勞動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種農村組織的幫助。除了在物質利益方面需要實際幫助以外,農民在體育、衛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還需要組織實體,以便于開展各種體育活動、衛生活動、文化活動等。這些活動既能滿足農民的社會情感需求,也能滿足他們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農村組織的各種活動,不乏有迷信活動、非法宗教活動以及違法活動。所以,我們要對農民進行教育,以提高他們的素質,使廣大農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道德觀、消費觀、婚育觀,不斷提高農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讓農民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揮他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既然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進基層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那么,就應該給予農村社會組織和農民組織相應的法律地位,保障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在基層社會的活動,提高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國內有關鄉村治理理論和農村(民)組織對鄉村治理結構的影響

國內理論界對于鄉村治理理論的研究以及鄉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徑選擇,大多是從國家與社會互動關系的視角出發,立足于解決鄉鎮存在的問題而提出來的,而很少有專文從尊重農民的權利。

發揮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的視角,提出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對于鄉村治理結構改革的影響,而這恰恰是解決中國農村、農業和農民問題的核心所在。

中國問題的實質是農村問題,而農村問題的實質是農民問題,解決農民問題的出路在于改造農村社會的社會組織結構以及農民的聯結和組織方式。針對我國目前農村組織化水平低、農民居住分散以及農民群體具有散漫性的特點,鄉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種農民組織,再造農村基層組織化的社會基礎。理由是:

根據多中心治理理論,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式各樣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使這些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成為鄉村治理的中心,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進行合作治理,實現基層社會與政府之間的互動,“一方面,社會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則組織起來,有序地參與到政策形成過程中去;另一方面,從這種制度化的參與機制中,國家權力獲得了穩定的支持來源(合法性)和控制權”。在經濟上,這些組織參與基層社會的經濟管理,可以把鄉鎮政權從繁重的經濟事務中解脫出來,切斷了鄉鎮政府作為“謀利性政權人”的經濟基礎。在政治上,這些組織參與鄉村社會的政治民主建設,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這樣,鄉鎮政權可以從傳統的政治管理繁瑣的事務中解放出來,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來越不是服務的直接供給者而是調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員”。這樣就切斷了上級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壓力型體制的通道。在社會文化建設上,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可以為村民提供各種服務和幫助,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群眾文化活動和互助活動,實現農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這樣,鄉鎮“政府與社會力量通過面對面的合作方式組成了網狀管理系統”。鄉鎮政府與農民組織及其他社會主體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過對話建立合作關系來實現鄉村治理的目標。

從國家對農村社會政治整合的轉型來看。由于實施城鄉一體化和“工業支持農業、工業反哺農業”的農村戰略,國家對農村社會的整合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以農業稅費改革特別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推動為標志,國家對社會的整合開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給式整合”轉型。在這個轉型過程中,國家應該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維護農民的權利和自由,保護農民權益,對農村社會應該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層社會的內在潛力,為鄉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內生動力。這種內生動力借助于國家、市場和社會等外在力量的推動,使農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堅實的社會組織基礎。把農民組織起來,讓農民組織在基層農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中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農民的各種權利,以便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共同參與鄉村治理。

顯然,上述的治理結構必然涉及到鄉鎮政權改革的未來走向問題。從現有的對未來鄉鎮改革的各種觀點來分析,其目的基本上都是為了解決鄉鎮存在的問題而提出來的。在實際生活中,鄉鎮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這一方面反映出鄉村治理是一個長期而復雜的艱巨任務,不僅僅是因為我國農村地域廣闊、農民數量龐大、農村生產水平低下的歷史和現實狀況所形成的黏滯性給治理帶來難度;還因為我國以為主要形式的農村改革到現在也只有不到30年的時間,而要在這短短的時間里理順鄉村社會的各種結構和關系,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隨著整個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各種新的政策、措施會不斷出臺,各種新的情況也會不斷產生。所以鄉村治理是一個長期的調適過程。但另一方面,我們也必須看到,我們所采取的立足于解決鄉鎮現實問題的鄉村治理路徑,都難免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弊病。因為隨著一個問題的解決,難免又會出現新的問題,同時又產生解決新的問題的方法和途徑。而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鄉鎮問題,就要尋找產生鄉鎮問題的根源:農民組織化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弱社會。

篇3

按照組織安排,我參加了以“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主題的定向培訓班的學習,經過五天的學習,讓我受益匪淺,感觸很深。

在五天的學習過程中,我嚴格遵守了培訓要求和紀律,細致聽講,認真學習并做好筆記,老師們精彩講述,通俗易懂,豐富的學習內容,緊湊的課程節奏,讓我的思想得到了提升。特別是經過專題講座、現場教學、交流討論,讓我從先進典型身上看到了差距,找到了不足,指明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

在培訓班上,通過xx教授對基層黨建引領提升基層治理能力和水平的精彩講解,讓我對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主要抓好鄉鎮黨建重點工作任務,夯實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嚴格做好基層黨支部雙化建設,掌握各黨支部工作。xx教授做的城市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探索與實踐解讀,深入淺出,剖析入理,讓我影響十分深刻,對于我學習掌握好城市基層社會治理有非常大的幫助。葉林教授關于城市治理現代化的“三化”分析,為基層城市治理提供了指導,對我今后進行基層治理提供努力方向。xx教授對智慧城市建設和社會治理創新的精彩講解,使我深刻認識到創新驅動城市化發展的重要性,基層治理需要智慧創新不斷提供內驅動力。xx教授對城市社區治理難點及其突破的分析,深入剖析了城市治理的重難點,用實際案例和淺顯易懂的講解方式,為我們提供了“突圍”的方向和策略。xx專家在講解城市治理中突發事件的危機管理與輿情應當上,通過深圳治理經驗,結合南雄實際,在面對突況時提供的清晰的解決思路,并分享了深圳治理過程中提前預防的有效措施,很好的提供了解決類似突發事件的化解路徑。xx處長針對基礎依法民主治理的深圳實踐--以街道辦事處為例進行了分享,全面分析基礎治理過程中民主治理的重要性,讓我收益良多。培訓期間還組織了相關現場教學,讓我深刻體會到深圳城市治理過程中的先進經驗,使我內心得到深深的震撼,也更加堅定了我朝著城市治理現代化方向的步伐。

篇4

關鍵詞:村干部;社會角色;地方性情理

中圖分類號:F325.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11-0071-02

一、鄉土社會情境下的“村干部”

村干部(Village Cadre),有很多不同的指稱,如鄉村精英、當家人、村官等,要明確界定村干部的概念,必須考察與之相聯系兩個概念。一是鄉鎮政府及其官員,位于國家科層制底層的國家機關,負責向村民傳達和落實國家意志、擔負推動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任。另一個重要的概念:村民,他們一般指農戶,農民是村民的集合。其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般村民(這種村民與村干部的人情往來較少,與村干部處于弱關系狀態);“親緣性村民”(即建立在宗族、姻親基礎上的親戚關系或建立在熟人關系上的朋友、同學關系)。

二是村莊精英,他們可能與前兩類村民相重合,或本身就擔任村干部,在村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杜贊奇認為,權力的合法性不是由國家的行政命令賦予的,而是建構在文化的網絡基礎之上。文化一詞指的是各種關系與組織中的象征與規范,這些象征和規范包含著宗教、信仰、相互感情、親戚紐帶以及參加組織的眾人所承認并受其約束的是非標準。從中可以看出村莊精英的權威來源于民眾的認可,而非源于國家的行政命令。村莊精英對村干部的權力存在更大的影響,甚至在某些重大議題上,比村干部更具有發言權。

因此,村干部一方面是一種承擔公職的官/干部,從事著農村的經濟、社會等各個方面的管理;另一方面,他們也是一群有利于國家科層制之外的“邊際人”。雖然他們也受到國家科層制最底層鄉鎮干部的影響,辦理政府下達的任務,代表國家,充當其人,但卻不屬于國家編制。從某種意義上,他們不同于其他的村民但又是村民,實質上承擔科層制的某些功能,形式上又不屬于科層制的正式成員。他們在一個相對自由的空間內享有公共權威并對其自身的行為進行定義。

二、村干部角色的理論審視

精英理論:賀雪峰認為,村莊精英就是那些掌握村莊優勢資源的人,因為掌握優勢資源,而在村務決定和村莊生活中,具有較一般村民大的影響。他和仝志輝將村莊精英分為兩類:一是體制外的村莊精英,既非體制精英,一類是體制精英,即村支書、村長等。并且他強調村莊治理狀況往往為體制精英和非體制精英的關系狀況決定。

在對中國傳統農村社會的研究中,以“雙軌政治”強調了紳權,指出中國傳統社會結構的中央集權和地方自治的兩個層面,此外,孔飛力提出了“士紳操縱”說,孫立平提出了“皇權―士紳―小農”三層結構的理論,他們都強調地方精英在國家與民眾的互動關系中發揮的作用。隨后,很多學者認為,隨著新鄉土社會的到來,國家政權深入基層,使基層社會關系結構發生前所未有的變化,它改變了傳統社會角色關系和行動機會――鄉紳的功能被村干部所代替。又隨著村民自治這種國家建制的提出,要求國家政權逐漸退出基層社區,地方權力重新回歸到地方精英的手中。像蘇南華西村的吳仁寶,河南劉莊的史來賀等,就是這樣的典型。王漢生認為,他們實際上就是權力精英,其權力是上級黨政機關正式授予的。這些研究對國家的力量、特別是國家政權的層層行政系統之管治力量,對于鄉村基層的規范作用給予了特別的關注,它甚至成為一個主導性的研究視角。

角色理論:徐勇通過對湖北江漢平原中部楊村的分析,提出了“雙重角色”論,探討了村干部的人與當家人的角色。他指出,由于村干部將兩種角色寓為一體,雙重角色的來源不同,對其期待也有差異。政府希望村干部有效貫徹落實政務(即履行好人角色),村民希望村干部為其提供良好的服務。因此便不可避免的存在身份上的沖突,并且這種沖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愈益突出。特別地,政府要求村干部的事務越來越多,并且隨著經濟社會的轉型,一些農村地方基層出現一定程度上的失控,特別是政府對農村管理事務迅速增多,造成“上面一條線,下面一根針”的局面。

以上這些研究,從不同的角度對村干部角色進行的探討,在某些方面給我們以啟迪,但是這些研究多沉湎于“國家―社會”的思維分析框架中,或過于依賴西方學術話語理論模式和方法。對此,本文試圖提出一種新的研究進路,即從地方性情理的角度來進行探討。

三、地方性情理:一種新的研究進路

研究中國的村干部,必須把其放到中國的鄉土社會的現實情境中去,以“文化持有者的內部眼界”來看待村干部。村干部的角色承擔和扮演應該不能僅從“國家―社會”的視角來分析,由于我國鄉土社會的特征,村干部的角色扮演建立在地方性情理基礎和文化基礎之上,他們在扮演角色的時候必定遭遇習慣、風俗、道德、親情、面子及其他地方性知識, 也面臨自身利益和情理的雙重的拷問,其中不可忽視的就是地方性情理的拷問。首先就是來自于雙重的期待和雙重的壓力:即基層鄉鎮干部和村民,代表國家的鄉鎮基層干部和村民對于村干部有著不同的期望和需求,必然會對村干部角色認知產生一定的影響。且村干部本身就處在特定的關系網絡之中,既有權力之網,也有人情之網,還有人倫道德的制約。其次,鄉鎮干部和村民之間,也存在著某種博弈,其結果也必然會影響到村干部的認知和權衡,對其角色扮演也會有很大的影響。最后,村干部作為法人行動者和理性的行動者,也具有一定的利益訴求。他們也面臨著特定的利益拷問。

村干部的選舉,首先就要需要鄉鎮干部的提名或直接任命。當然,鄉鎮干部提名或任命的村干部與村干部自身的水平存在很大關系,但是,鄉鎮干部提名村干部的出發點,可能是站在自己的立場上來進行考慮,從其角度出發,村干部應該與鄉鎮干部站在一條線上,幫助鄉鎮干部對村民進行管理,聽鄉鎮干部的話,而不是與其對著干。因此,許多村干部也許并不具有很高的知識和能力,實際上也不是農村中的“精英分子”,但是,他們“順從”鄉鎮干部的意愿,往往被提名為村干部。

但是,如果所提名或鄉鎮干部任命的村干部不能代表村民的利益,村民就會進行抵制,進行“罷官”。這在當前我國農村時有發生,如若他們無法(多是沒有能力)把鄉鎮人民和提名的村干部罷掉的話,他們就會表現出不合作或消極的合作,而且遇到事情時,他們也多是避開村干部,而是轉而求助村中的那些“長老”、“莊主”之類的村莊能人。

除此之外,作為現實村莊中的一員,村干部在一系列的決策過程中,其同村的親戚(往往是同族的人)、朋友等也會對其產生影響。而且農村較之城市而言,更是一個“熟人社會”,村中的習慣、禮俗等也會對其角色扮演長生諸多的影響,同時,在鄉村中,人們更加看重“面子”,而其面子也來自村民對其的評價、認可和接受等,故此,他們在扮演角色當中,也必然注意“塑造”自身的形象,建立自己的人際關系網絡。

當然,如前所述,村干部作為特定的利益行動者和理性法人,也必然具有自己的各種利益訴求,譬如,經濟利益。但是由于其要處理村莊日常生活中的各種事務,而且還要應付鄉鎮干部的各種“命令”,其工資也比較低下(許多地方是靠村民的集資),因此,在村中的各種利益分配中,他們也面臨著考驗。

所有這些,構成了村干部扮演角色的一種地方性情理?;诖耍覀儗娜齻€角度進行研究,其一,就是從村民一方入手,來探討村民對于村干部角色的期望和需求,并通過日?;拥难芯?,分析地方性的情理如何影響到他們的角色認知;其二,從鄉鎮干部出發,分析地方基層干部對于村干部的角色界定和要求,村干部在這種關系網絡(更多的是一種權力網)中又是如何認定自己的角色的;其三,從村干部自身的角度來看,在村民和鄉鎮干部的雙重期望和壓力下,以及在自身利益的訴求中,他們如何最終認識和扮演自己的角色。不過在這里最重要的還是村干部的自我認知,村民的期望,鄉村干部的要求,都將是其理性選擇的基礎。而在這里,村干部自我認知的確立,又依賴于鄉鎮干部、村民、習慣、禮俗親情面子等的共同作用這一社會事實以及村干部自身的知識,于是面對中國現今村莊治理方式的多樣化,如富人治村、大學生治村等,選擇何人治村,或說村干部應該扮演怎樣的角色,應該視具體村莊的地方性情理而定。

四、小結

利用我國本土性話語體系的經驗,把地方性情理作為分析村干部的參考背景和分析語境,有利于我們走出“國家―社會”的二元分析格局,擺脫學術界對于西方自治理論與話語模式的嚴重依賴,探索出符合我國國情的鄉村治理模式和理論,且能更好地分析村干部的角色承擔和扮演,從村干部這一角色來透視我國村民自治的現實機制和運作邏輯。

但是,如何利用本土的話語體系,把村干部作為分析我國農村治理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突破口,探討學界對當前施行的村民自治產生截然不同評價的原因?進一步考慮村干部對基層社會的管治規則和國家的行政管治規則不一致的問題?村干部對國家賦予其的角色是否認同?從地方性情理的角度來進行考察,無疑是一個很好的嘗試。但是,如何使地方性知識具有普遍的意義,這就要求我們在實踐的過程中,找到一個比較的他者(other),進而展開討論,找到共性。

參考文獻:

[1] .鄉土中國?生育制度[M].北京:三聯書店,1998.

[2] 賀雪峰.新鄉土中國:轉型期鄉村社會調查筆記[M].南寧: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3.

篇5

一、鄉鎮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的關系

村民自治是我國農村制度發展的歷史與群眾的選擇,是我國社會主義特色基層政治制度的表現,也是現階段我國農村參與政治的基本形式。同時,我國的村民自治是群眾組織性的,非國家性質,而是一種實現村民直接民主的制度形式。村民自治作為我國現代化法制中一個新的概念,在農村的制度建設與發展中必將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更被相關法規解釋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村民自治組織依法行使自治權”等。

我國鄉鎮政府是我國基層國家行政機關,執行上級決定或者決議并對本行政區域內進行依法管理。法律給予鄉鎮對于村民自治的關系是“指導、支持與幫助”。雖然在我國相應法律法規,甚至憲法中都有明文規定,然而,在現實中,由于法律規定中的雙方存在著實際的職權交疊部分,并且也存在著實際工作運行的誤區與偏差,而法律法規本身的規定較為原則化,缺乏實際使用性與可行性,不夠詳盡等。于是,鄉鎮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的關系在現實中亦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只有真正實現鄉鎮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的有機結合才可以發揮基層制度的實效,推動基層工作的開展。

二、鄉鎮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的發展及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進入了新的農村經濟改革時期,大大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隨后村民自治漸漸出現并被“八二憲法”所明確肯定。而后,國家相繼建立鄉鎮政府取代農民公社,并且決定鄉鎮以下據自治實行群眾性自治。于是,鄉鎮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的關系逐漸形成。上世紀末,《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全國推行,更是加大了農村村民自治建設的步伐。21世紀初,我國更是一舉廢止了農業稅,開始了新的鄉村時代。新時期國家更是要求鄉鎮政府積極發揮社會管理及服務的職能,積極推進村民自治建設。

在新時期的今天,鄉鎮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總體的積極配合運行極大地促進了我國基層的社會穩定與發展。不過,兩者也存在諸多問題,如:鄉鎮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存在諸多利益的沖突;鄉鎮政府管理過度,并且缺乏服務理念,職能轉變不足;村民自治片面過度或者法制自治意識不濃厚,存在著部門間的爭權奪利現象;村民自治化和行政化存在紛爭等。

三、實現鄉鎮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的有機結合

(一)樹立現代化的“管理”與“自治”的理念

實現鄉鎮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的有機結合,首先需要樹立現代化的“管理”與“自治”的理念。鄉鎮政府應認識到新時期的時展形勢與社會意識轉變,積極響應國家的號召,積極發揮自身的社會管理與服務的職能。同時,堅持貫徹現代化的管理理念,積極對農村的工作進行指導與幫助,同時保證“不逾矩”,充分發揮、尊重農村的自治權利與創造成果。新時期的村民自治也應該樹立現代化的自治理念,科學正確推進自治進程,做到不片面、不過度,堅持原則與基礎之上積極行使自治權利與履行義務。

(二)明確各方關系及職權劃分

實現鄉鎮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的有機結合,還需要我們明確各方關系及職權劃分。針對實際工作需要,處理好鄉鎮管理與村民自治的關系,還必須明確其關系與職能劃分。即在工作中,積極處理好鄉鎮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與職權劃分,村民委員會與村黨支部的關系與職權劃分等。其中,處理關系及職權劃分時,可以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宣傳教育等手段形式進行。明確各方關系及職權劃分是實現鄉鎮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的關鍵部分,只有做好這一環節的工作,我們才可以真正發揮出鄉鎮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的結合實效,推進我國基層社會的建設與發展。

四、結語

總之,實現鄉鎮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的有機結合需要我們做到管理性與自治性的積極配合。即,需要我們一邊積極發揮鄉鎮政府管理的社會管理與服務的職能,一邊積極發揮村民在推進基層自治建設中的創造性與自治性。

【參考文獻】

[1]潘小娟,白少飛.中國地方政府社會管理創新的理論思考[J].政治學研究,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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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推進平安建設活動

認真組織開展全市“平安建設推進年”活動。以開展綜治委成員單位與部分鄉鎮(辦事處)“攜手共創平安”活動為載體,號召各級綜治委成員單位幫扶重點鄉鎮、村加強農戶科技防范,加強治安防控體系建設;重點引導扶持兩個縣區,積極爭創全省第二批平安縣區;全面推進“平安鄉鎮(辦事處)”、“平安村居”、“平安單位”等基層平安創建活動,考核第二批“平安鄉鎮(辦事處)”,適時開展市級“平安單位”、“平安學校”、“平安醫院”考核命名活動,不斷擴大平安建設覆蓋面;全面開展“平安行業”創建活動,拓寬平安建設的領域。通過以上活動開展,為2009年爭創平安市打下基礎。

二、大力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

以農村科技防范建設和治安卡點建設作為農村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重點,繼續深化農村社會治安防范工作隊伍、網絡、設施、制度“四項建設”,強推硬促,力求取得階段性進展;指導考察命名一批市級治安卡點示范點、技防示范鎮、村級綜治工作示范點和聯戶聯防示范村,樹立農村治安防范工作典型,抓點帶面,推動全市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不斷發展進步;在全面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適時出臺健全城市社區治安防范長效工作機制的意見,推進城市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取得新進步;以基層平安創建為載體,加強企業、單位以人防、物防、技防為主的治安防范工作,注重開展“技防單位”、“技防企業”、“技防小區”等創建活動;進一步推進專業保安聯防隊伍建設,開展有償看護服務崗位的普查,逐步淘汰老人崗、殘疾崗,提高單位內部看門護院的能力。

三、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

狠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責任追究制和一票否決權制的落實。會同阜城三區綜治部門和市直機關工委健全市直單位綜治相關責任人履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職責的考核考評,建立責任人考核檔案,促使各成員單位認真研究本部門、本行業在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中的地位作用,積極主動開展工作;切實改進考核評比方式,加強日常考評,探索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封閉式考評的方法;建立社會治安形勢分析季度例會制度,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溝通,通過各種渠道掌握基層社會動態,靈活運用督查督辦、

限期整改等工作措施,促進基層黨政組織增強開展綜治和平安建設的積極主動性;對因領導不重視,發生嚴重危害社會穩定重大問題的地方,堅決施行一票否決,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適時籌備召開全市綜治工作暨平安鄉鎮命名表彰大會,以先進典型引導綜治暨平安建設廣泛深入開展。

四、切實加強和改進以人口管理為重點的社會管理

適時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積極與阜陽籍務工經商流入地綜治部門進行聯系,共同探討加強阜陽籍務工經商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適時開展城區流動人口出租房屋清查活動,進一步健全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機制;繼續開展治安混亂地區和突出治安問題排查整治,突出以加強城鄉結合部的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為重點的社會管理,落實城鄉結合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筑牢城市“防火墻”;將“三電”設施管護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日常工作,發揮好綜治委各專項領導小組的作用,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經常性的工作,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努力探討加強對青少年犯罪高危人群、刑釋解教人員、社區矯正人員、吸毒人員管理教育的有效途徑,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注重發揮法制副校長的職能作用,進一步強化學校內部矛盾化解和周邊治安綜合治理。

五、努力營造全社會參與綜治及平安建設的濃厚氛圍

大力弘揚平安文化,營造綜治及平安建設宣傳的濃厚氛圍,提高全社會參與綜治及平安建設的積極性。會同有關部門在阜陽城區開展平安阜陽公益宣傳活動,開展好3月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暨平安建設宣傳月;積極創造條件,力爭組織開展全市首屆“三電”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暨平安建設知識競賽活動,組織開展好全市“平安文化宣傳季”,分別會同宣傳部門及市文聯開展好“2009聚焦平安”--系列新聞宣傳報導活動、“2009祝福平安”--書畫名家平安阜陽書畫展和“2009平安瞬間”--平安阜陽建設紀實圖片展;充分發揮“阜陽平安網群”的優勢,加強綜治及平安建設的宣傳、交流,將平安網宣傳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考評,建立平安網信息員制度。

六、進一步加強綜治基層基礎工作

認真落實省綜治委《關于加強鄉鎮、街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規范化建設的意見》(皖綜治委[20*]10號),加強鄉鎮(街道)政法綜治機構建設,健全工作制度,整合力量,形成基層維護治安和穩定的合力。繼續深化基層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的機制建設,扎實推進農村警務機制建設,進一步健全基層治保、調解組織,加強基層群防群治隊伍建設,落實經費保障。適時開展基層綜治人員培訓,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質。適時組織開展赴先進地區考察取經活動,進一步開闊工作視野。

七、加強綜治委(辦)的自身建設

進一步完善綜治機構、加強人員配備

,健全工作制度,推進綜治辦事機構規范化建設;明確職責分工、完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綜治辦組織、指導、協調的職能;加強調查研究、搞好督促落實,努力提高綜治委、辦的工作水平。加強與市綜治委專項工作辦公室的聯系溝通,引導各項專項工作不斷發展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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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順一個關系

在宏觀管理方面,著眼于理順“一個關系”,即理順區鎮兩級責權關系,提高政務服務效率,為轉型發展“引路”。

首先,明確了鄉鎮職能定位和工作重點,通過開展鎮街機構改革評估等后續工作,進一步強化了鄉鎮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居民收入、強化公共服務,著力改善民生、加強社會管理,維護社會穩定、推進基層民主,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職能,各鎮街“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掛牌和人員配備工作基本完成,提升了服務“三農”的工作水平。

其次,同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將區行政審批中心管理辦公室更名為區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大力推行政務服務標準化。清理和精簡行政審批事項,根據不同類型鄉鎮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逐步下放部分管理權限,充實完善了鎮街管理職責,正在研究較大的鎮綜合改革配套相關問題,超前謀劃促進門樓鎮小城鎮建設發展的各項支持政策和具體措施。在雙管單位的管理問題上,建立了統一協調工作制度,嚴格事權劃分和人員編制管理,區直部門只負責業務指導和依法監督,較好地理順了鄉鎮與區直業務部門的關系。

二、優化“兩個結構”

在具體實踐方面,著眼于找準服務基層轉型發展的切入點,以鎮街機構改革評估為契機,進一步優化基層組織結構和干部隊伍結構,為轉型發展“加油”。

一是統籌編制資源配置,優化組織結構。按照“精簡、統一、高效”原則,綜合設置了鄉鎮黨政機構和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強化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重新核定了人員編制,明確了具體崗位,機構編制更加符合基層工作實際。加強基層社區組織管理,推進新型農村社區建設,重點明確了社區管理機構和崗位職責。制定出臺了《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明確了人員配備、聘用、待遇、社會保障及考核激勵等事項,社區管理和服務水平明顯提升。

二是科學制定用編計劃,優化隊伍結構。改革后,進一步完善了鎮街機構編制實名制、公示制,與基層黨務、政務公開工作有機結合,強化社會監督。結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競爭上崗,優化干部隊伍結構,將一批政治素質過硬、工作作風扎實、學歷層次較高的年輕干部選拔到鄉鎮領導和關鍵崗位,干部競爭意識和服務意識明顯增強。將有限的編制資源向鎮街緊缺崗位和關鍵部門傾斜,聯合人社、組織等部門合理制定人員招考計劃,各鎮街均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安排,不強求統一,為基層單位補齊配強高素質人才提供了保障,基層水利服務、農村經管人才匱乏的情況有所緩解。

三、健全“三個體系”

在創新發展方面,將基層轉型發展重點放在夯實發展基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行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等方面。集中精力健全基層便民服務、農業公共服務和科學化考核評價三大服務體系,為轉型發展“護航”。

第一,健全三級便民服務體系。積極推行為民服務全程制,實行“居站分設”管理模式,各鎮街設立了便民服務中心,村居設立了便民服務點,并將與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聯網,逐步建立區、鎮、村三級便民服務體系。實行“一站式”服務,鄉鎮所有行政審批、公共服務事項都在便民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建立鎮街便民服務中心8所,村級便民服務點229個。切實提高了辦事效率和便民服務水平,方便了基層群眾。

第二,健全涉農公共服務體系。建立了農業技術推廣、動植物疫病防控、農產品質量監管等“三位一體”農業公共服務體系,各鎮街設立農業綜合服務、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水利建設等機構,并按照專業對口、素質過硬、能力匹配的要求配備了涉農專業服務人才;畜牧獸醫執法和動物衛生監督公共服務機構實行跨區域綜合設置,由區垂直管理,基層涉農公共服務水平明顯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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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新型城鎮化進程中農村社區治理創新,指的是在根據當地城鎮化過程中新產生的農村社區,在新型城鎮化的內涵的條件下,結合社區治理的特殊性,通過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治理手段的創新變革,從而實現社區良好治理的過程。具體來說,在新型城鎮化背景下,加強農村社區治理創新 

一、根據城鄉統籌發展,站在構建新型城鄉關系的高度,有序變革新型農村社區治理。 

城鄉發展一體化是統籌城鄉發展的根本目標。但城鄉發展一體化并并不是城鄉發展一樣化,而是通過加大農村公共服務建設力度和農村治理變革,實現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建造新型城鄉關系。在新型農村社區建設過程中,各級政府要切實提高投入力度,特別是在水、電、燃氣等基本生活設施公路、綠化、社區衛生、安全保衛等公共實施建設方面,要按照不低于城市社區公共服務平均水平的要求為農村社區配置資源,以保障其生活的基本運轉;結合新型農村社區現有的社會發展條件,考慮農村社區居民公共需求的多元化特點,有針對性地提供商貿、教育、醫療、養老、文化、健身、娛樂等服務,提升村民的生活質量;從實際出發,按照新型農村社區治理的特殊性要求,逐步健全組織管理體制,完善工作機制,探索適合新型農村社區特征活設施以及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二、根據新型農村社區各自本身的特點,重置農村社區治理體系。 

社區管理體制是社區管理主體在社區資源配置、社區事務管理、社區關系調適等領域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相互關系、運作方式。新型農村社區治理中存在三個主體:村居民群眾、社會組織和鄉政府。 

順應城鎮化發展趨勢,根據新型農村社區的特點,探索構建社區服務中心、社區建設協調委員會和社區社會組織等組織框架,形成以社區服務中心承接政府公共服務、社區建設協調委員會主導社區民主協商和社區自治、社會組織參與自治和社會協管為內涵的社區組織管理體制,完善農村社區治理體系,促進社區居民的社會融合。 

三、理順政府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的關系,實現政府社會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良好而有效的銜接。 

鄉村關系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問題之一。新型農村社區治理要堅持以社區自治為基本原則,首先要調節好好村民自制體系與行政管理體系之間的關系,依法完善關系定位,理清鄉村關系。其次,新型農村社區是介于農村和城市社區之間的特殊形態,其自治到底是依據哪項法律尚未明確。但在群眾自治與政府管理的關系問題上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這就是鄉鎮政府與社區之間是“指導與協助、服務與監督”的關系,這意味著政府對社區負有指導和服務的義務,社區則代表居民群眾對政府部門的工作予以協助并進行監督。據此,實踐中要對鄉鎮政府與社區之間的所有相關工作進行明確的清理,劃清在這些基層管理和服務工作中,鄉鎮政府及其部門與社區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嚴格分清政府與社區的各自 

職責。 

在理清政府與社區關系的基礎上,要以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為紐帶,建立起政府社會管理和社區自我管理有效銜接、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區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動的新型農村社區治理體制。這就要求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鄉鎮政府,促進政府工作重心下移,加快公共管理社區化步伐。鄉鎮服務型政府建設的首要任務就是發展農村社會事業,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做好農村社會管理,而農村社區建設的首要內容也是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有效的社區治理。鄉鎮政府和社區自治組織的工作在這里有農村社區治了交集,為理順鄉村關系,構建政府與社區的銜接和互動提供了可能。 

四、注重社會組織的培育,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善于引進市場和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治理。 

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增強社會自治功能,這是新型農村社區治理極其主要的一個環節。社會組織能夠凝聚社會力量,引導居民參與聯結,實現利益表達有序化,能夠在反映民眾訴求、維護弱勢群體權益、滿足公共服務多元化需求方面發揮積極作用?;鶎诱ε嘤l展公益類、慈善類和服務類為重點的社會組織,使其與政府管理形成合力,共同推進基層社會治理創新。 

農村社區治理離不開政府和社區自治組織,但市場和人民的力量也不應該忽視,在發達地區的社會管理實踐中,市場和人民的力量不僅參與社區的管理和服務中,而且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貢獻。社會力量隱藏在廣大群眾之中,積極依托和運用社會的力量包括市場力量進行社會治理,是實現社會治理有效性的重要途徑。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動員社區居民變被動管理為主動參與,引導和激勵社會力量和市場力量參與社區治理,構建民眾表達和聯結的載體,形成廣泛持久的社會合力,推動社會治理創新。 

作者簡介:第一作者:程乙悅(1991-),女,漢族,碩士研究生,云南農業大學,基本原理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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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基層體育社會組織建設的重要意義

城鄉基層體育社會組織是指在民政部門登記或備案,以鎮(區)為主要活動區域,滿足基層居民體育需求、服務基層全民健身的各類體育社會組織。加強基層體育社會組織建設,是服務基層體育事業發展,不斷滿足廣大群眾體育健身需求的重要保證;是創新社會管理、運用社會力量彌補基層公共體育服務力量不足、提升基層公共體育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的重要舉措,對于提高全市人民健康素質,建設體育強市,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美好,將發揮重要作用。

二、加快成立基層鄉鎮、街道體育總會

根據市實施意見和培育、發展、規范、提高的工作目標,各鎮(區)要把籌備成立鎮(區)、街道體育總會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體育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確保2013年實現鎮(區)、街道體育總會全覆蓋?;鶎芋w育總會籌備工作要全面細致,按照民政部門社團登記管理要求起草體育總會章程,明確職能職責,為今后依法按規開展工作打好基礎。經審核批準成立的體育總會,應及時召開成立大會并在辦公地點的醒目位置掛牌。

三、不斷推進基層體育社會組織發展

各鎮(區)街道要逐步成立覆蓋面廣的人群體育協會和社會廣泛參與的單項體育協會,確保年內全市各鎮(區)、街道在已備案注冊老年人體育協會、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的基礎上都有2個以上的單項體育協會,鼓勵成立鎮(區)、街道農民體育協會,并在民政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或備案。

各鎮(區)要按照“積極扶持、加快發展”的總體要求,指導社區和行政村,以登記或備案的形式,可成立社區或村級體育社團、健身俱樂部等民辦非企業組織,優先發展和重點扶持一批群眾廣泛參與的單項運動健身俱樂部或綜合性體育俱樂部,加快推進體育社會組織深覆蓋、延伸,確?!笆濉逼陂g初步形成發展有序、覆蓋面廣、布局合理的社區體育社會組織體系。

四、基層體育社會組織登記條件和程序

市實施意見明確鎮(區)、街道和社區、行政村體育社會組織采取登記和備案兩種方法,具備法人登記條件的基層體育社會組織可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相關要求向市民政部門申請注冊登記。對暫不具備《條例》規定條件的基層體育社會組織,按以下辦法進行簡化登記。

(一)簡化登記基層體育社會組織的具體條件

1、鄉鎮、街道體育總會登記的基本條件:

(1)個人發起人5名以上或發起單位3個以上的;

(2)有3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1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

(3)有10000元以上的注冊資金;

(4)有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1名以上和若干兼職人員;

(5)有不少于10平方米的固定辦公場所。

2、鎮(區)、街道人群的單項體育協會登記的基本條件:

(1)個人發起人5名以上或單位發起人3個以上的;

(2)有3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6個以上的單位會員;

(3)有5000元以上的注冊資金;

(4)有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1名以上和若干兼職人員;

(5)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或擁有體育協會集中辦公場所。

3、社區或村級人群和單項體育協會成立基本條件:

(1)個人發起人5名以上或單位發起人3個以上的;

(2)有3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1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

(3)發起成立應有2000元以上的注冊資金;

(4)有固定的活動場所和辦公場所。

(二)簡化登記的程序

鎮(區)、街道成立體育總會及體育社團,經市文廣體育局、體育總會初審同意后,按相關程序報請市民政局注冊登記,接受相應管理。申請成立基層體育社會組織,發起人須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籌備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3、業務主管單位出具的活動資金證明和活動場所證明;

4、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社區社會團體還需提交會員名冊;

5、章程草案。

(三)備案管理要求

對于尚未達到上述登記條件,但經常開展體育健身活動的鄉鎮、街道體育社會組織,由鄉鎮、街道初審,報市文化廣電體育局備案;社區和村級的體育類社會組織,由社區居委會初審,鎮(區)、街道審核后,報市文化廣電體育局備案。

經備案或進行簡化登記的基層體育社會組織待發展完善具備法人登記條件后,可再向民政部門正式申請注冊登記。

五、加強基層體育社會組織扶持培育和管理監督

(一)加強扶持培育。市體育總會、市文化廣電體育局對年內規定時間完成了注冊登記體育總會及登記(備案)老年人體育協會、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和2個以上單項體育協會的鎮(區)、街道分別給予一次性5000元經費扶持獎勵。

各鎮(區)要結合本地特點,著眼發展當地全民健身事業,活躍當地群眾文體活動,積極培育發展基層體育社會組織,加大資金和政策扶持力度;發揮基層體育社會組織的政府參謀助手、聯系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增強服務社會功能,積極組織廣大群眾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有效推進全民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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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五五”普法規劃確定的“三增強三提高”的工作目標,大力加強公民法制教育,弘揚法治精神,積極宣傳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扎實推進依法治理,規范和促進依法行政,鞏固和深化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為建設“法治*”、“平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工作安排

(一)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實“五五”普法規劃。按照十七大對普法工作的要求,進一步深入學習憲法和有關經濟、政治、文化、社會以及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學習有關國家宏觀調控、節能減排、資源環保、突發事件、知識產權和勞動、就業、安全生產、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等相關的法律法規,把十七大精神落實在普法依法治理的各方面。下半年,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直部門在去年底市人大調研督查普法工作情況的基礎上,全面總結“五五”普法以來的成績和經驗,做好“五五”普法的自查和互查,認真迎接上級的中期檢查。

(二)以“法律六進”為載體,推動全民普法深入開展。以提高依法執政意識為重點,推進領導干部的法制宣傳教育;以提高依法辦事能力為重點,加強公務員的法制宣傳教育;以增強引導性、參與性和趣味性為重點,加強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以推進依法誠信經營為重點,加強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以農村“兩委”干部和外來務工人員為重點,加強農民和外來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堅持落實市長學法、領導干部法制講座、理論中心組學法等制度,推進新任市管領導任前法律考試和公務員學法考試考核等制度;加強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隊伍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設,開展優秀法制副校長評選活動,參與省少年法制教育基地評選活動;認真抓好第八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法律服務工作。

(三)創新方式方法,擴大法制宣傳教育覆蓋面。豐富和改進傳統宣傳手段,創新現代宣傳形式,增強法制宣傳的針對性、實用性和群眾的參與性,使法制宣傳教育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服務和諧宜居城市建設活動,認真組織“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等各項法制宣傳活動,結合重要法律法規頒布實施紀念日、節日等,開展知識產權、道路交通安全、保護婦女兒童、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統計法制等專項法制宣傳教育;扎實開展以“人文奧運、法治同行”為主題的奧運法制宣傳教育;加強鄉鎮(街道)法制輔導站等學法陣地的建設,實施農村法制宣傳陣地“五個一”(有一個固定法制宣傳欄、一所法律學校、一個法律圖書閱覽室、一個法律服務室、一支法律宣傳志愿者隊伍)和社區法制陣地“六個一”(有一個法制宣傳欄、一所法制學校、一個法律圖書閱覽室、一個法律服務室、一支法制宣傳工作隊伍,每戶居民有一本法律知識讀本)活動,年底實現農村法制宣傳欄擁有率達90%。繼續向農村、社區贈送實用法律資料,充實法律圖書角,做好開設法制學校等工作,促進農村、社區法制宣傳教育與公益性法律服務的有機結合。

(四)繼續深化依法治理工作,拓展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新領域。在鞏固以往創建成果的基礎上,根據上級部署要求,結合我市農村(社區)實際,組織開展新一輪(20*-2015年)“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創建活動,調整完善創建內容和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提高創建質量,實現由注重覆蓋面到注重創建質量的轉變,不斷推進和深化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扎實推進依法治市、部門行業依法治理和基層依法治理工作,認真抓好“法治鄉鎮”等創建活動,積極開展企業、學校等基層依法治理和創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誠信守法企業”等活動。(五)加強普法隊伍建設,提高普法工作者的法律素質。發揮各鄉鎮(街道)和市直部門普法領導機構的專職領導作用,進一步加強普法隊伍建設,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法制宣傳教育。加強各級普法講師團的職能作用,為地方和部門領導干部開辦法制講座,參與重大的法律咨詢、法律服務活動。積極倡導和推進法制宣傳志愿者活動,指導和建立法制宣傳教育志愿者隊伍,面向基層社區、農村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活動,開展多渠道的法制培訓,提高志愿者宣傳水平。充分發揮法制新聞工作者的作用,組織法制新聞工作者圍繞當前中心工作開展法制新聞宣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正確認識在組織實施普法規劃和法制宣傳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保證普法和各項工作順利進行。進一步健全組織領導機構,加強組織、指導和督查,形成相互聯系、相互協調、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組織領導體系,保證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宏觀有人管,微觀有人抓。完善運作機制,市依法治市普法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根據《*市依法治市普法教育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和《*市依法治市普法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要求,加強與各單位的溝通與協調,制定《*市法制宣傳教育“五五”規劃目標任務分解(試行》書,使依法治市普法教育工作有章可循,有序運行。落實領導責任制,要把依法治市普法教育工作納入黨委、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明確分工,責任到人,把工作開展情況作為考核領導干部政績的內容之一,增強領導干部抓好依法治市工作的責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