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律規定范文

時間:2023-08-23 16: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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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律規定

篇1

【關鍵詞】新婚姻法;新婚姻法解釋三;不足;建議

21世紀初,我國新婚姻法正式誕生,新婚姻法的修改是在總結以往傳統婚姻的失敗經驗中產生的,適應了新時代下我國婚姻家庭的總體狀況,完善了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了力量。在新婚姻法實施的十幾年時間里,對新婚姻法的完善討論一直持續,直到2011年新婚姻法解釋三的出臺,讓討論達到最高峰。本文借此,探討下新婚姻法的進一步完善,爭取為彌補法律空白做出貢獻。

一、新婚姻法中存在的不足之處

(一)立法對配偶權的規定欠缺。法律上的配偶權指的就是夫妻因為具有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具體就是享有婚姻生活圓滿、幸福以及安寧的權利,以及為此目的而付出的一些義務。簡而言之,就是支配配偶身份利益的權利,包括夫妻共同居住權、夫妻權、生育權等。但是新的婚姻法并沒有將配偶權規定進去,從而引起司法實踐中一些困難,比如,婚姻法上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這些婚姻法上的義務當然是以享有權利為前提的,顯然這個權利用配偶權來定義更有法理上的依據,如果不規定配偶權,這些法律義務就沒有相對應的權利。

(二)夫妻財產制度和人身權利規定不明確。首先,新婚姻法中規定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但是僅僅是概括性的規定,司法實踐中還是會出現無法判斷到底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的情況。其次,關于夫妻人身權方面的規定,比如生育權,沒有明確規定,生育權是夫妻雙方的事情,因此生不生育必須由雙方共同決定,而不能由一方單獨決定,如果夫或者妻放棄自己的生育權而損害了另一方的權利,另一方有權利獲得相應的救濟。

(三)配偶之間的侵權責任不明確。新婚姻法中關于夫妻之間的法律責任問題并不清楚,僅僅規定了離婚中過錯方進行賠償的責任,但是實踐中,很多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就受到了傷害,如果不離婚或者離婚失敗,這些受傷害的一方就無法得到賠償,顯然不符合侵權責任的基本原則,無法保護受到傷害的一方,也無法讓侵權行為的一方受到應有的懲罰。

二、新婚姻法的進一步完善措施

(一)進一步完善新婚姻法的立法模式。新婚姻法解釋三由傳統的親屬身份開始轉向關注財產,這種立法模式無疑是具有進步性的,因為私法是主要的,應該承認在夫妻關系之間還存在著財產的變動和歸屬,任何人都不能因為家庭生活的關系喪失對私有合法財產的占有。新婚姻法中規定了約定財產制度,說明了財產的重要性。

需要進一步完善的便是應該制定一個統一的標準來規范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因為我國新婚姻法中關于財產的規定采取的是列舉式,顯然列舉式的弊端就是無法窮盡所有的可能,所以應該盡可能的統一,防止在實踐中出現法官認識不同而裁判不同出現不公正現象。再需要完善的便是關于財產處理過程中出現的糾紛,比如新婚姻法中規定夫妻一方有權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當夫或者妻一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對另一方造成損失之后,如何進行處理法律并沒有規定?,F實中,只是規定了夫或者妻一方擅自處分財產對第三人造成損失如何處理,并沒有考慮到夫或者妻一方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護問題。

(二)進一步完善新婚姻法的立法技術和內容。新的婚姻法解釋三中很多的法律規定都從抽象變得具體和細密,不再是抽象的原則化規定,在立法技術上有明顯的進步,語言表達更加的通俗,更加的規范和清晰。因為,婚姻家庭關系本就是社會關系當中最基本的關系,夫妻之間沒有太多禁忌,應該適用最通俗的規定進行說明。所以,在以后的新婚姻法完善中要進一步的完善立法技術,讓立法更加的貼近現實、貼近生活。

新婚姻法的立法內容還存在著不完善之處,比如在上文所講的生育制度欠缺的弊端。我國很早就實行計劃生育,而新婚姻法卻沒有將計劃生育政策納入其中,這就造成了司法實踐中出現矛盾和難題。而且,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新的生育機制已經產生,比如試管嬰兒可以不用母體就能產生,而人工授精也可以不用丈夫和妻子共同生育,這就容易產生夫妻之間權利義務的沖突,如果夫或者妻一方沒有經過另一方的同意,而進行了人工授精等醫療行為,如何對受害方進行救濟,法律上是沒有具體規定的。

新婚姻法還規定了對軍婚的特殊保護,但是這一條規定似乎和離婚自由相沖突,因為婚姻法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主義,而偏偏規定對軍婚的離婚自由進行限制,當然這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但是對非軍人一方配偶的權利造成的損失似乎無法進行保障,從而造成軍人結婚難的現象。因此,加大對軍婚的保護應該從多個角度進行規定,而不是僅僅通過“限制離婚”來規定??梢赃m當的給予非軍人一方保護措施,在婚后給予一定的優惠待遇。從而在整體上提升對軍婚的保護程度和力度。

(三)結合婦女權益保障法完善新婚姻法。新婚姻法解釋三的出臺雖然讓很多女性開始勵志獨立自強,但是也很明顯的讓女性對婚姻望而卻步。因為按照新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姻家庭中更注重保護有產一方,而按照傳統的婚姻理念,結婚一般是南方出錢購買房子,導致如果夫妻離婚,妻子將面臨著被掃地出門的風險,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貢獻就一文不值,這顯然是對婦女權益保護法的違背。因此,應該結合婦女權益保障法加強婦女在婚姻家庭的權利保護。

參考文獻

篇2

“解放了男人,委屈了女人;樂壞了開發商,愁煞了丈母娘”,眾網友對新婚姻法的調侃,夠狠夠生動。正是因為有太多“寧愿坐在寶馬車里哭,也不愿意坐在自行車上笑”的拜金女,有太多“不見房子不嫁女”的丈母娘,有太多“有房人方成眷屬”的閃婚閃離夫妻,婚姻法新解才與時俱進地將焦點集中在“”上。的確,當代中國人提到愛,立刻想到結婚,想到房子,想到富二代;找對象,首先看職業,比較收入,比較學歷高不高,要看家庭出身,要拼爹拼媽。無怪名門痞女洪晃說:“我們現在的社會就適合賺錢,連居住都不太適合,更別說愛了?!?/p>

新婚姻法出臺,結婚買房經濟,就由“丈母娘時代”步入“公婆時代”了,嫁個“富二代”或是有房男,看來意義不大了。老公驟然變身房東,鐵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婦,萬一離婚,老婆只能凈身出戶了。都說新婚姻法出臺,丈母娘的火氣最大,不過,丈母娘的算盤落空,也未必是壞事,但愿從今往后,女孩們的“王子”夢碎后,思想和經濟上能更加獨立,不再勢利,更加純粹地去讓婚姻回歸愛情。

新婚姻法不但將改變年輕人的擇偶觀,更是對夫妻金錢觀的空前挑戰,讓所有人都糾結于一點:這到底是“夫妻平等”還是“解救男人”?新法一出臺,老想著“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女大學生們要當心了,現在得反過來“嫁得好不如干得好”,找“富二代”可能到頭來竹籃打水一場空,還不如找“潛力股”, 一同奮斗,共同創造“共有財產”;以前“你的錢就是我的錢,我的錢也是你的錢”已經行不通了,現在夫妻生活得AA制,明算帳;以前通常結婚時,是男方首付買房,女方出錢裝修,產權兩人都有份,以后女人花錢裝修要小心記賬了,因為房子沒你份了,隨時隨地都有可能光腳出門;全職太太們更要當心了,你們現在從事的是全中國最危險的職業,因為男人解放了,養小三可以不受約束了,離婚時不用再為花心買單,可你為了家庭吃苦受累半輩子,人老珠黃了,極有可能被小三掃地出門,一無所有。

新婚姻法可說得上是史上最年輕,最與時俱進的婚姻法。它把目光聚集到當前適婚的80后身上,聚焦在當前房價高企、拜金主義盛行,與其找個好工作不如找個好老公,為了財產不惜去做富人的小三的社會現象上??墒?,新婚姻法卻有失平衡,保護了強者,損害了弱者。都說新婚姻法鼓勵夫妻徹底AA制,可這樣男女就真的平等了嗎?說到底,我們應該講的是男女平等,而不是男女均等。男女之間天生的不同,注定了不能均等,難道女人為家庭付出相夫教子,讓男人有時間和精力去創造財富,就不能算貢獻嗎?想一想,在高房價的壓力下,一個人老珠黃的中年女人,阻止丈夫外遇的最后一件利器,就只能是房產了。目前,中年男人離婚率低,不見得是因為他們的家庭觀念有多重,而是因為財產的制約,他們害怕被原配妻子分走房產,將來女人沒有了這最后的利器,男人外遇就更放肆了。

在極端功利的社會里,在明晃晃的財富面前,我們的婚姻是否真的無處安放了?因為婚姻本是筆糊涂賬,越糊涂的婚姻越幸福,如果有一天,夫妻生活天天都要像做生意一樣,不得不一筆一筆算得清清楚楚,做夫妻還有什么意思呢?千古以來,婚姻最大的基石是感情,但我們卻不談感情了。我們為什么不談感情了?因為談感情傷錢了。我們為什么不說愛了?因為不能承受婚姻的風險了,包括失業、破產、疾病、憂愁……也許婚姻中有無數比愛情更重要的事,可哪一件都不能取代愛情。

新婚姻法將財產越分越清楚了,如同一把雙刃劍,可能因為其中一方無法通過婚姻來圖謀對方的財產,而讓婚姻重新回歸感情本質,也可能會讓夫妻關系更緊張,彼此的經濟賬分得更清楚?,F實將如何發展呢?本刊記者就這些問題,展開了一場社會調查,并依據調查結果,對未來男女關系的走向作出了“四大猜想”。

調查:新婚姻法讓人對婚姻信心不足

本刊記者就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做了一個讀者調查,參與調查人數為90人,男女各占一半,已婚35人,未婚55人。

在調查中,半數受調查的讀者表示,《婚姻法》的修改讓人對婚姻的信心不足,會讓未婚者加入“恐婚族”隊伍。但對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實施后是否會造成離婚率的上升”方面,僅有9%的人認為會增加離婚率。

對于新婚姻法出臺后,是否會選擇做婚前財產公證這一說法,41%的讀者覺得婚前做財產公證多少有些不舒服,更有14%的讀者認為婚前做財產公證會嚴重影響兩人夫妻生活,選擇以上兩項的讀者都不會選擇婚前財產公證。

對于新婚姻法中把財產越分越細,45%的讀者認為當然會傷感情,逼著人結婚的時候就得想離婚時財產怎么分;49%的讀者認為,不會傷感情,誰的就是誰的,分清楚點也好;還有6%的人認為無所謂,如果兩個人感情牢靠,不會因為這些問題激發矛盾。

在調查中,六成讀者不贊成“誰付首付產權歸誰”的原則。當問到婚前買房首付還貸及產權歸屬問題,得到的結果是:52%的受調查者選擇通過共同支付首付的方法或一方支付首付,另一方婚后繳納分期付款的方式來實現共同買房,但房產證上要加上雙方的名字。

未來男女關系四大猜想

猜想一 我們裸婚吧!

網友“青山”認為,丈母娘拉高房價的時代一去不返了。過去,沒有房的窮小子,要想過丈母娘這關,實在不易?,F在新婚姻法出臺了,窮小子有福了,很多丈母娘都明白,與其女婿首付,女兒沒份兒,不如讓他們先租房裸婚,以后再一起打拼買房。

“我們準備裸婚,我們準備租房,我們有工作,我也有存款,但離首付還有一段距離。以前她媽媽老是逼我買房?,F在新婚姻法出臺,丈母娘不再堅持買房了,我們決定結婚先租幾年房或在閑暇時游山玩水,自駕車享受生活。這樣一來既沒有了買房的壓力,也沒了房產證上名字的糾結,兩個人先過著有愛的小日子,等攢夠了錢,再一起買房?!比~先生高興地對記者說。

網友“貳上尉”的看法則很悲觀:“新婚姻法有用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以經濟為安全保障的男女婚姻模式不會發生根本變化,只會越演越烈,只不過是換個方式罷了……丈母娘也是那么好惹的?!”

網友秋水則認為:“本來感情就是兩個人自己的事,而經濟又是獨立個體的事,有愛就在一起,婚姻有沒有都無所謂,東西是誰的就給誰,沒什么可爭的。

猜想二 房產證加名字

“讀了新婚姻法,看了天天嚷嚷記得‘房產證要寫我的名字’的廣告以后,我決定盡快跟老公攤牌,誓死要在房產證上加上我的名字,要不然,我家務不做了,孩子不帶了?,F在凈身出戶還算半老徐娘,晚了真成了人老珠黃?!比毺跖繜o不擔心地跟記者說。

艾大媽這幾天特別高興:“我們老倆口打算給兒子買婚房,又擔心現代的年輕人頭腦發熱住不到三五個月就離婚,到頭來我們一輩子省吃儉用攢下的血汗錢,硬生生被分去一半。這下,我就放心了,得好好給兒子選套好房子。”

網友大江說:“新婚姻法合不合理先不討論,這不是封建社會,沒有誰逼著誰結婚生小孩,一切都在于:女人,你要什么?公婆買房兒媳婦沒份,反過來,丈母娘買房,女婿不一樣沒份嗎?如果不享受兩個人的生活,不享受生兒育女的小小幸福,你完全可以選擇單身到底。如果企圖用婚姻來解決房子問題,求包養就好了!”

網友“雨水滴答”卻深感不公:“想想男人天天嚎著壓力大,不就買個房嗎?現在好了,又被新婚姻法保護起來了,這個社會對男人太好了!以后,如果男朋友不把房產證加上我的名字,我就堅決不結婚!”

“新婚姻法出臺,讓那些老惦記著外遇的男人喜出望外,婚姻中沒有了財產的約束,女人就越加弱勢了。像人家日本,離婚后,女方可以擁有房產的70%,這其實是日本這個男權社會給予女人的一種有效的婚姻武器?!本W友“一葉知秋”擔憂地說。

猜想三 恐婚族將增多

“新婚姻法不是在鼓勵我繼續單身么?反正嫁人也木有任何保障。今后的女人自己掙錢、自己買房、不要小孩、要男人有何用?”讀者小窩生氣地說。

“新解釋對婚后房產的界定引起爭議,并不是因為涉及男女平等,而是把婚姻當成了利益博弈,楚河漢界劃得一清二楚,把家庭當成了生意場,經濟財產凌駕于愛情、親情、人倫之上。若如此,你干嘛結婚啊,同居足夠了!”會計師安妮說。

“咱們女性同胞還是自己掙錢,自己買房,到醫院弄個人工受精,自己生小孩。這樣不用賠車出嫁,不用賠家電賠裝修,不用相夫教子,不用又要出外上班又要忙家務活,不用侍奉公婆,不用擔心丈夫出軌,不用擔心人老珠黃的時候凈身出戶……”網友啪達如是說。

“啥時候男人能替女人來煮飯、買菜、懷胎、剖腹產、上環、喂奶、身材走樣、不顧形象,我就愿意給男人買房子!”網友小米調侃。

猜想四 嫁富二代不如找潛力股

網友“狂風”說:“最反對新婚姻法的是想要攀龍附鳳的拜金女,這下,可給她們好好上了一課,別指望嫁有錢人、成功男。男人的成功和財富是他自己的事兒,與你無關。其實,不管男女,在婚姻中,別希望通過婚姻圖謀對方的錢財。這時候,不奢望,你才不失望,才不傷心?!?/p>

網友“糖糖”說:“新婚姻法告訴女人,男人的房不可靠,男人的父母給錢買房更不要指望,女人靠自己才是最保險的!姑娘們,加油吧!別再想著好吃懶做,好好規劃自己的人生吧,要務實地活著?!?/p>

“婚姻是建立在物質基礎上的,雖然我一直認為女人應該獨立,不能抱著坐享其成的想法,但我媽總想讓我找個有房有車的‘富二代’,她一直把我的男友是否有房有車作為比較重要的標準。不過現在新的婚姻法出來了,媽媽的觀念也改變了,我想改變的可能不止我媽一個。”網友“思思豬豬”說。

一句話,讓你看明白新婚姻法

誰首付,離婚后房子歸誰。

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

一方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給賣了,另一方很難追回來。

只要沒做公證,就算給了承諾,一方也沒辦法擁有另一方的房產。

單方舉的債,除非能證明,否則勿需共同償還。

生不生孩子老婆說了算。

拒做親子鑒定,將定為默認。

“第三者”的條款被刪除,一方外遇,另一方無法得到財產賠償。

各國婚姻法大PK

2010年新修改的婚姻法規定,提起離婚訴訟的妻子可獲得丈夫退休金的一半,離婚后,女方可以擁有房產的70%。

德國和瑞士,根本不承認協議離婚,即使雙方都愿意離婚也要經過法院審查同意,且要求雙方分居一年以上才可能申請無爭議離婚。如果是一方申請訴訟離婚,則要求分居三年以上。

英國要求雙方若協議離婚,則從第一次聲明之日起要經過九個月的反省考慮期,才能再次申請離婚,而對于訴訟離婚,則要求先分居兩年,若被告同意離婚才同意判決離婚,若被告不同意離婚,則要求前連續分居五年。

篇3

8月13日,新婚姻法正式開始實施,婚姻與財產、離婚與房子等話題再度成為人們關注與爭論的焦點,其中最主要有兩點:房子如果是父母出資買的,那么誰的父母出資,房子歸誰;如果是婚前貸款買的,那么誰首付,房子產權歸誰。

一時間,新婚姻法偏袒男方的說法喧囂塵上,女性更是大呼“傷不起”;而男人們沾沾自喜的同時,新的壓力卻不期而至:如果不把房子過戶到女方名下,丈母娘就不同意結婚;即便岳父母給女兒買好了房子,男方同樣也住不踏實。

女性你傷不起

緣于新婚姻法的“顛覆性”,自然會引發源源不斷的爭議。

“寧可坐在寶馬車里哭,也不坐在自行車上笑?!标P于婚姻法的新解釋幾乎與這番言論一樣富有爭議。而現在,某位中國相親節目女嘉賓即便坐上了寶馬,最好也要保證自己支付了一部分購車款。

香港《南華早報》說,新解釋凸顯當代中國婚姻的困境。新婚姻法解釋與家庭共享所有財產的中國傳統背道而馳。而另一方面,房子現在太貴,父母要花掉畢生積蓄才能給孩子買下一套房,而同時,婚姻變數在加大,要是孩子的婚姻出了問題,父母反而成為失血最多的一方。

離婚率上升、房價飆升、物質主義和婚外情興起,這些都是法院必須考慮的新的現實問題。香港“亞洲時報在線”指出,成千上萬中國年輕夫婦的美夢(相愛、結婚、買房和養家)被這個“鬧鐘”硬生生吵醒。政府的司法解釋不啻于在婚姻中誘發一場地震,尤其是對于那些“掘金族”而言。

新婚姻法解釋中爭議最大的一條就是父母為新婚子女購買的房子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對此,《環球郵報》稱,因為中國的傳統是新郎父母買房,娘家裝修買家具,這條新解釋對傳統的顛覆可不小視。不過,美國《商業局內人報》稱,討論集中在房產的獲得和處置上,這在中國一點也不奇怪,因為在今天的中國,誰擁有主要財產,誰便主導家庭,主要財產的所有者越來越成為當今婚姻的價值所在。

印度《印度斯坦時報》稱,中國司法的新解釋導致離婚后妻子喪失房屋所有權,一夜之間對中國傳統婚姻法形成重大沖擊。婦女權益機構說,這會讓女性感覺不安全,也喪失浪漫感?!盀槭裁磱D女很在意這些財產?”美國《商業局內人報》解釋說,因為擁有房屋意味著財產穩定或者安全。妻子為了婚姻而犧牲了事業,把大量時間花在家務事上,離婚后又變成單身和無房者,這公平嗎?《環球郵報》說,新解釋會讓婚姻雙方在結婚前考慮更多問題,很多人擔心一旦離婚自己可能就要凈身出門。一名憤怒的女性微博用戶說,新規“掃除了男人不忠的最后障礙”。

英國“家庭教育基金會”負責人諾曼•威爾斯表示,“嫁給房子”顯然是一個愚蠢做法,因為失去了結合的誠意,任何婚姻也走不了多遠。中國立法將公民的婚前財產給予有效保證,是一個明智決定。這樣可以讓兩個想結婚的人在事先就明白,兩個人在一起是要建立起一個健康的家庭,而不是相互提防對方會有所圖,這樣也避免一些人為物質財產過早或草草結婚,不久后又以離婚收場,而那樣對社會的穩定也是一種傷害。

婚姻觀念生變

新司法解釋中關于住房的備受關注的要點為:一方父母為自己子女買的房子,屬于該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婚前按揭購買的個人房屋,離婚時仍歸其個人,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歸還的房貸,可給對方補償。

比方說,男方父母支付房子首付100萬元,房屋原總價500萬元,如果日后夫妻共同償還400萬元,那么按照現合同法的規定,男方財產占3/5,女方財產占2/5,財產分割按此比例進行;增值部分同樣按此比例劃分。如果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兩人共同償還了男方父母的100萬元首付,那么應當視最開始的首付為一種借貸行為,而不是所謂的男方財產了;如果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借貸,財產就是一人一半了。

這一系列變化將導致國人的婚姻觀念也隨之發生相應的改變,即婚前房產歸個人所有的規定將有可能打破許多年前延續至今的“男買房女買車”的傳統模式:結婚時,女方父母可以不再陪送汽車、家電等,而是選擇和男方共同出資購房。

與此同時,新婚姻法出臺后也給很多無財產保障的女性帶來了危機感,尤其是在家相夫教子的全職太太。很多待嫁女青年表示,再也不敢有做全職太太的想法了,因為這會導致離婚后一文不名,甚至凈身出戶。

一些全職太太甚至動起了為自己做足風險保障的腦筋,例如購買足額的重大疾病保險、分紅型、意外傷害保險等,一旦婚姻出現變故,可確保生活水平不至于大幅下滑。這種做法之所以能夠防風險,在于保險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便離婚,保險收益也將屬于個人所有。

房產保單加名

關于婚前購房屬于產權登記一方的規定,對于已婚有房者或者準婚購房人群的購房心理和購房行為均產生了很大的影響。為了防患于未然,一些人選擇將自己的名字加進房產證,這讓最近房產證更名業務幾乎增加了一倍。

來自鏈家地產的相關統計數據顯示,之前的準婚一族購房,男女雙方對于婚房房產證是否共同署名并不關注,在25-29歲適婚購房者中,采取個人購房的方式占比高達90%以上。而解釋出臺后,鏈家在線咨詢如何聯名貸款購房的消費者增加了10%左右,此外,已婚有房族咨詢房產更名的情況也在逐漸增加。

鏈家地產首席分析師張月分析,未來預計將有20%以上的房產會更名共同持有,按照近幾年準婚族房產成交情況,或將有約6萬套房屋更名共有。

較之于房產,保單“加名”潮雖稍顯滯后,但已悄然蔓延到一些富有家庭。

記者走訪多家保險公司了解到,最近,前來咨詢保單加名以及離婚后保險資產該如何分配的客戶數量出現明顯上升,由于保單沒有指定受益人引發的糾紛也不在少數。

已結婚四年的陳女士剛在丈夫的保單上確定自己為指定受益人。她告訴記者,她覺得在不影響感情的前提下,加上名字也未嘗不可,一旦以后出現了什么問題反而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篇4

關鍵詞:家庭暴力;立法現狀;反家庭暴力立法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現象,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論城市還是鄉村,這種現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我國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系列具體的制裁條款。從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隨著對家庭暴力問題認識的深入,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不斷加強,已實施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和現行婚姻法中,都明確規定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文,但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規律。筆者認為應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的立法現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保護令及其執行制度,從而有效維護受暴人的權利并防止暴力行為再次發生。

一、家庭暴力的現狀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即家庭中的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約90%為女性。

據國務院《中國婦女狀況的白皮書》統計,我國每年解體的40萬個家庭中,四分之一緣于家庭暴力。根據中國婦女聯合會權益部門統計,在目前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占絕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國農村,家庭暴力可謂司空見慣,丈夫虐待、毆打妻子的事情時有發生,一些人對其可謂近乎麻木。有關調查統計: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會舉辦了遵循概率抽樣原則,采取整體抽樣方法的大型婚姻質量調查。樣本范圍界定在北京市內8個區,發放2400份問卷,回收合格問卷2118份,有效率達88.25%。資料顯示:夫打過妻的占21.3%;妻打過夫的占15.2%;吵架現象占81.8%。值得說明的是男女動武的質量有著量級不同的很大差異。妻給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給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質的區別。對這項調查的雙變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認被妻子打過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認自己被夫打過的概率。這說明女性中有些人隱瞞了被丈夫打的事實。

二、我國制約家庭暴力的立法缺陷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不明確,過于狹窄

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人們的知識程序還是法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目前,我國對于家庭暴力的內涵還沒有做出全國性的權威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边@一解釋顯然與國外的規定有所不同,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偏重于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對冷暴力一類隱性并未定義,而近幾年來冷暴力一類的隱性暴力正不斷地,大量地,迅速地增加,大有對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取而代之之勢。

(二)新婚姻法及最高院適用解釋中存在的缺陷

新婚姻法第一次將有關家庭暴力的規定寫入其中,其宗旨體現為維護廣大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權利和利益。但是,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有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丈夫對妻子或者說男性對女性的暴力有相當一部分是性暴力?;閮仁且环N嚴重的性暴力現象,一權威調查資料顯示,被調查城市女性中,承認有被丈夫強迫過性生活的占被調查人數的2.8%;農村女性中,被實施過“夫妻內的”的占被調查人數的7.9%,專家認為,由于調查中的各種因素,婚內的絕對比例要比上述數字大很多。然而,我國新婚姻法中卻沒有將性暴力明確地列出來加以確認,有悖于婚姻法保護婦女的立法和原則。

(三)刑法中關于規范、制裁家庭暴力問題存在的不足

現行的刑事法律中對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諸如虐待,遺棄等多以“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為條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將其列為自訴案件,這勢必會把相當一部分家庭暴力行為不當地排斥在刑事干預之外。按刑法的規定,受害人的受傷程序只有達到輕傷和重傷時,加害人才觸犯刑律;同時也只有達到重傷時,檢察院才必須提起公訴。如果只是輕傷,那么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也可以不提起公訴。根據相關資料,在婦保機構受理的投訴家庭暴力事件中,輕微傷者占54%,輕傷者占38%,重傷者僅占8%。由此可以看出有一半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達不到刑法規定的提起公訴的條件。

(四)民法中存在的不足

民法法規對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民事救濟制度,但此救濟手段較為單一,即損害賠償。但是,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中的侵權行為,眾所周知,家庭中的財產一般來說是共同共有的。發生暴力案件后,法院裁定加害一方給予受害一方經濟補償,表面上好像受害人得到了應有的補償,但實質上,當婚姻關系依舊存在的情況下,一方賠償另一方的錢物仍舊兩人共同共有,補償對受害人來說毫無意義。加害方也沒有任何損失,可以更加無顧忌地加害對方。

(五)其他方面存在的不足行政法規對于受害人的保護沒有明確的規定,并且,受害人的訴訟權利也缺乏具體的程序保障。刑法、民法、行政法、憲法等全國通用法律沒有對家庭暴力行為做詳細的規范。在程序法方面,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缺乏特定的程序,在舉證方面也存在較大的缺陷,從而導致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舉證負擔過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實難以認定,使一些加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制裁等。

三、對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議

(一)明確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

反家庭暴力立法應當堅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針,以建設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為宗旨,充分體現關懷弱者、保護人權的精神;以憲法為根據,整合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要求,將現有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系統化、具體化,使之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特別要注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確立預防和制裁相結合、制裁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對施暴者應堅持教育、矯治、制裁相結合;對受害者應堅持保護、補償、幫助相結合。

(二)明確規定對施暴者的制裁

在對施暴者懲罰性規定的基礎上,基于家庭暴力案件不同于一般暴力行為的反復性、隱蔽性的等特點,要對現行民事、刑事法律規定作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以利于制裁施暴者。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家庭暴力不僅包括身體上的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因此可以考慮適當追究對婦女的精神暴力行為的刑事法律責任,對以加害受害人或其親屬朋友的生命、身體健康、人身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由相脅迫,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予以刑事追究。這類脅迫行為應當是足以引起脅迫對象(受暴婦女)的恐懼心理,進而達到壓制其反抗的目的?;诩彝ケ┝κ侄蔚奶厥庑院蜁r間的持續性,應當對家庭中男性對女性配偶的持續的非嚴重性傷害行為施以制裁。針對婚內傷害案件賠償難的問題,應增加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強制中止制度。即在特定情況下,經當事人訴請,法院可以裁定終止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對共有財產加以分割,實行分別財產制。這樣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暴力的傷害賠償問題便可迎刃而解。

(三)對受害人的法律保護和救助措施

現行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治安處罰,對保護受暴者仍顯不夠。因為并非所有的家庭暴力均會導致這些處罰的適用,即使達到了適用的標準,受暴婦女也可能對施暴者將會承擔的法律責任顧慮重重。如何加強對受暴人的保護,保護受暴婦女在受暴過程中和受暴后及時得到救助,保證受暴婦女在家中不會再次受到侵犯,這是我國反對家庭暴力立法必須著重考慮的問題。

(四)明確司法機關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責的措施

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這一方面有立法不夠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反家庭暴力立法應當在完善司法干預措施、改革司法體制方面有所創新:規定人民法院對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簽發禁止令或保護令;對于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許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參加;增設保安處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可能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或雖實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適用保安處分;設立專門機構以增強司法干預的力度。

(五)完善相應的訴訟機制

在訴訟機制上,建議設立專門的家事法庭,針對家庭暴力案件隱蔽性和反復性的特點,專門對家庭暴力案件進行審理,強調法官對證據調查介入的主動性,而且要加強對家事法官的培訓,消除對家庭暴力錯誤的主觀認識,以使家庭暴力案件得到及時和公正的處理。法院審理家庭暴力案件,亦應注重調解的適用,從這類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來看,調解結案或許更具積極意義。

中國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是一個長遠而又艱巨的過程。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都對家庭暴力行為有禁止性規定。但隨著社會發展,不足之處也逐步暴露出來。要想更有力、更全面地制約家庭暴力,只有結合國內外立法現狀,不斷地完善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

【注釋】

[1]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學生常用手冊》[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譚桂珍,張勝先《婚姻家庭法》[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學生常用手冊》[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篇5

關鍵詞:家庭暴力;立法現狀;反家庭暴力立法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現象,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論城市還是鄉村,這種現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我國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系列具體的制裁條款。從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隨著對家庭暴力問題認識的深入,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不斷加強,已實施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和現行婚姻法中,都明確規定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文,但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規律。筆者認為應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的立法現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保護令及其執行制度,從而有效維護受暴人的權利并防止暴力行為再次發生。

一、家庭暴力的現狀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即家庭中的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約90%為女性。

據國務院《中國婦女狀況的白皮書》統計,我國每年解體的40萬個家庭中,四分之一緣于家庭暴力。根據中國婦女聯合會權益部門統計,在目前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占絕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國農村,家庭暴力可謂司空見慣,丈夫虐待、毆打妻子的事情時有發生,一些人對其可謂近乎麻木。有關調查統計: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會舉辦了遵循概率抽樣原則,采取整體抽樣方法的大型婚姻質量調查。樣本范圍界定在北京市內8個區,發放2400份問卷,回收合格問卷2118份,有效率達88.25%。資料顯示:夫打過妻的占21.3%;妻打過夫的占15.2%;吵架現象占81.8%。值得說明的是男女動武的質量有著量級不同的很大差異。妻給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給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質的區別。對這項調查的雙變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認被妻子打過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認自己被夫打過的概率。這說明女性中有些人隱瞞了被丈夫打的事實。

二、我國制約家庭暴力的立法缺陷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不明確,過于狹窄

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人們的知識程序還是法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目前,我國對于家庭暴力的內涵還沒有做出全國性的權威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這一解釋顯然與國外的規定有所不同,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偏重于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對冷暴力一類隱性并未定義,而近幾年來冷暴力一類的隱性暴力正不斷地,大量地,迅速地增加,大有對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取而代之之勢。

(二)新婚姻法及最高院適用解釋中存在的缺陷

新婚姻法第一次將有關家庭暴力的規定寫入其中,其宗旨體現為維護廣大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權利和利益。但是,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有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丈夫對妻子或者說男性對女性的暴力有相當一部分是性暴力?;閮仁且环N嚴重的性暴力現象,一權威調查資料顯示,被調查城市女性中,承認有被丈夫強迫過性生活的占被調查人數的2.8%;農村女性中,被實施過“夫妻內的性行為”的占被調查人數的7.9%,專家認為,由于調查中的各種因素,婚內的絕對比例要比上述數字大很多。然而,我國新婚姻法中卻沒有將性暴力明確地列出來加以確認,有悖于婚姻法保護婦女的立法和原則。

(三)刑法中關于規范、制裁家庭暴力問題存在的不足

現行的刑事法律中對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諸如虐待,遺棄等多以“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為條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將其列為自訴案件,這勢必會把相當一部分家庭暴力行為不當地排斥在刑事干預之外。按刑法的規定,受害人的受傷程序只有達到輕傷和重傷時,加害人才觸犯刑律;同時也只有達到重傷時,檢察院才必須提起公訴。如果只是輕傷,那么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也可以不提起公訴。根據相關資料,在婦保機構受理的投訴家庭暴力事件中,輕微傷者占54%,輕傷者占38%,重傷者僅占8%。由此可以看出有一半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達不到刑法規定的提起公訴的條件。

(四)民法中存在的不足

民法法規對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民事救濟制度,但此救濟手段較為單一,即損害賠償。但是,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中的侵權行為,眾所周知,家庭中的財產一般來說是共同共有的。發生暴力案件后,法院裁定加害一方給予受害一方經濟補償,表面上好像受害人得到了應有的補償,但實質上,當婚姻關系依舊存在的情況下,一方賠償另一方的錢物仍舊兩人共同共有,補償對受害人來說毫無意義。加害方也沒有任何損失,可以更加無顧忌地加害對方。

(五)其他方面存在的不足行政法規對于受害人的保護沒有明確的規定,并且,受害人的訴訟權利也缺乏具體的程序保障。刑法、民法、行政法、憲法等全國通用法律沒有對家庭暴力行為做詳細的規范。在程序法方面,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缺乏特定的程序,在舉證方面也存在較大的缺陷,從而導致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舉證負擔過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實難以認定,使一些加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制裁等。

三、對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議

(一)明確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

反家庭暴力立法應當堅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針,以建設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為宗旨,充分體現關懷弱者、保護人權的精神;以憲法為根據,整合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要求,將現有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系統化、具體化,使之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特別要注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確立預防和制裁相結合、制裁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對施暴者應堅持教育、矯治、制裁相結合;對受害者應堅持保護、補償、幫助相結合。

(二)明確規定對施暴者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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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效婚姻的情形及宣告程序

無效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已經進行結婚登記,但不具備法定結婚的實質要件,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無效婚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1)重婚婚姻。重婚是嚴重違反我國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如果是重婚的后一個婚姻當然無效。(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雙方為直系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如果結婚后治愈的,則婚姻關系有效。(4)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如果在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關系無效時,雙方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則婚姻關系應該有效。如果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治愈的,或結婚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男女婚后已屆至的,危害已經不會發生,將這類婚姻再宣告無效已無實際意義?;橐鍪欠裼行Э梢詮囊陨蠋讉€方面來認定,有以上四種情形之一的均應認定為無效婚姻。如果當人申請婚姻無效那么應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如果申請人提出離婚可按離婚處理。

婚姻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來認定。如果有婚姻無效的情形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是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即是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民事主體。當事人是指婚姻關系的締結者。利害關系人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以重婚為由申請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其基層組織,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基層組織是指村民委員會、生產隊(組)、基層工會等。(2)以未達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關系無效的,為未達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如果一方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則無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3)以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也就是雙方的近親屬均有權申請宣告婚姻關系無效。(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是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如果在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請者的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只要查明被申請的婚姻符合無效的情形,一律作出判決,不存在調解。對婚姻無效作出的判決一經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即一審終審。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判決之后當事人不服可以上訴。

二、審理可撤銷婚姻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可撤銷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申請撤銷該婚姻的請求,應當是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在申請撤銷婚姻的時候,應注意以下幾點:(1)“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及其親屬的生命、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失為要挾。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志而結婚的情形。(2)受脅迫的一方才有權享有撤銷該婚姻的請求權。因脅迫而結婚的,雖然婚姻關系的締結不是出于受脅迫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但這種婚姻并不是當然無效,主要是考慮受脅迫方在與對方共同生活的過程中可能產生感情,有了感情便有了婚姻基礎。由受脅迫發展為自愿。因此法律規定是否與對方建立合法的婚姻關系,由受脅迫方根據自己的意志自主決定。受脅迫方在法定的期間內行使婚姻撤銷權的,婚姻關系無效,否則婚姻關系有效。(3)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關系的,只能是受脅迫本人,不能是其他人,對方及雙方的親屬均無權直接申請。申請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事實應該有證據證明。(4)申請的期間是一年,不存在中止、中斷、延長的情形。(5)受脅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提出,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已經受理,能夠查明婚姻關系確實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締結的,應該予以撤銷,沒有別的選擇權。(6)婚姻被人民法院宣告撤銷之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沒有上訴和再審的權利,人民法院也不能提起再審。(7)如果經受脅迫方同意,對婚姻關系也可以調解,這也是根據婚姻自由原則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之后,經過考慮或雙方親屬做工作,已愿意與對方共同生活,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經過受脅迫人的同意,可以進行調解。(8)對婚姻關系判決撤銷之后,其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則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進行判決,當事人對判決不服還可以上訴。

三、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

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這里“自始無效”是指在依法被婚姻登記機關、人民法院宣告或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關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在未經法律程序宣告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按無效對待。婚姻關系無效或被撤銷產生兩個法律后果:(1)人身關系方面。當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但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婚姻法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2)財產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間的財產由當事人自己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應當允許合法婚姻當事人參加訴訟,以維護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四、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關系

篇7

【摘 要】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經過《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的立法完善,我國初步形成了夫妻財產制度的雛形?!痘橐龇ā方忉專ㄈ┑某雠_強化、細化了有關制度的規定,有效的指導了我國司法實務中對婚姻財產糾紛的處理,但對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規定仍然有待完善。

【關鍵詞】婚姻法解釋(三);夫妻財產制度;夫妻法定財產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于2011年8月13日正式施行。該司法解釋大膽創新,有效解決了針對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多發性的法律問題,明確了夫妻個人財產、共有財產以及離婚時夫妻財產的處置問題,受到了司法界人士的廣泛稱贊。《婚姻法》以及其司法解釋一、解釋二對夫妻法定共有財產、法定個人財產、約定財產等制度僅有原則性規定,新的婚姻法解釋應當說是立足于我國社會現實,對夫妻財產制度作了大量的、明細的規定,而且這些具體規范涉及到了《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物權法》等多個部門的內容,這些細則理應引起我們的研究和探討。

一、法定共有財產

“法定財產制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財產關系作出約定,或所做約定無效時,據法律規定直接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币罁痘橐龇ā返谑邨l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所收獲的財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也就是統稱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法律依據。從以上法律規定可見,我國明確了夫妻婚后財產的共同所有制度。即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期間所得的合法收入應當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而且,《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蓖ǔG闆r下,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有財產雙方均有支配權,沒有分割的必要。但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又拒絕支付醫藥費,或者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甚至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重大情形時,出于對生命健康權以及夫妻財產利益的正當保護,可以在不侵犯其他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支持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請求。此規定進一步明確的夫妻在婚姻期間所得財產的共有屬性,例外的規定則為解決現實中的特殊情形提供了法律依據,使得司法中對處理此類糾紛提供了明確指導。

二、法定個人財產

(一)原則性規定

個人財產制是指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得歸本身所有的財產制度。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下列財產原則上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并且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產生或者延續而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以上內容,所有的一方具有完全的支配、處分權,另一方無權干涉,在離婚時也明確屬于個人所有,不會因為夫妻關系的存在而析分。

(二)新婚姻法解釋的創新性規定

《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此前根據《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贈與其子女的財產,除明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外,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解釋三》則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征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現實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隨著當前房價高漲不落,一方父母為子女購置婚房的時候,往往傾注全部積蓄,而且礙于親情面子,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從而變相的侵犯了父母的合法財產權利。因此,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在《婚姻法解釋三》征集意見稿階段,大部分網民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于糾紛的解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痘橐龇ń忉專ㄈ返谄邨l規定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于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三、夫妻約定財產制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法律允許夫妻以合同、協議來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之歸屬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四、總結

由以上分析可見,《解釋三》對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夫妻個人財產制度都做出了較以往更加詳細的規定,除了財產制度之外,在其他的方面也有做出了創新的舉措。但對我國的夫妻約定財產制度尚缺乏真正、有效、明確的規定。盡管有這樣的不足,但事實仍舊瑕不掩瑜,相對于其他國家夫妻財產制度的實用性與創新性而言,《解釋三》也初步形成了我國的“非常夫妻財產制度”的框架,我國仍然堅持以法定財產制度為主線,以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為輔助的原則,并且以法定共同財產制為主、兼顧夫妻雙方意思協商,它的出臺豐富了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內容,對我國司法實踐中處理家庭婚姻財產糾紛的幫助與指導意義是不言自明的。

【參考文獻】

1.李霞:《婚姻家庭法》,山東大學出版社,2005.

2.楊大文、馬憶南:《婚姻家庭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3.杜景林等譯:《法國民法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篇8

    被告:李某,女,1976年5月6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章丘市文祖鎮某村。

    案由:離婚

    吳某與李某系同村,1996年4月,經人介紹相識,兩人來往甚密。1998年5月,吳某去濟南一家工廠打工,兩人互有書信來往。不久,吳某因工作出色,被提拔為副廠長。工作中,吳某認識了同鄉劉某,交往中產生了感情。但是,吳某感覺到這樣做對李某是不公平的。這使吳某陷入了兩難的境地。1999年10月,吳某之父在其年齡不到法定婚齡的情況下,為吳某在黑市上買了一張假身份證,吳某李某隨即登記結婚。2000年11月,生一男孩?;楹?吳某繼續保持與劉某的曖昧關系,直至兩人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吳某覺得與李某的婚姻無法再維持下去了,2001年5月,吳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7月,一審判決宣告原被告之婚姻無效。

    本案事實非常清楚,吳某不到法定婚齡,利用偽造的身份證騙取結婚登記,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原被告婚姻無效,應當解除。并由婚姻登記機關給予行政處罰。但是,本案中有幾個問題值得探討。

    一:宣告婚姻無效由哪一部門作出。誰享有請求權。

    對提起婚姻無效和撤銷婚姻請求的主體范圍、程序、宣布無效的機關等問題,因立法沒有作進一步明確規定,這就容易造成認識上的不一致,進而在司法實踐中引起操作上的混亂。一種意見認為,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應僅限于人民法院。宣告程序宜采單一的訴訟程序。通觀各國法律,對婚姻的無效和撤銷,均以訴訟方式,由法院判決宣告。在我國,婚姻登記機關是各級民政部門,它們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對各種業已成立的婚姻關系是否符合法定結婚要件,應否予以確認無效,是難以作出判斷的。其次,宣告婚姻無效并不單純限于依法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還必然涉及到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經濟供養、損害賠償等一系列事關當事人及子女的基本民事權益的事項,婚姻登記機關不僅無力解決這些問題,而且,這也大大超出了它的職權范圍??梢?通過行政機關宣告身份關系無效,難免造成行政權力過分干預私人生活的后果,不利于當事人民事權益的保護。人民法院依法對當事人的婚姻作出實質性判定,并對相關法律后果作出判決,是它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表現。

    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不同情況,既可由人民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確認后宣告,亦可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依行政程序確認后宣告?!痘橐龅怯浌芾項l例》第二十五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根據該規定,只要是婚姻登記機關在自己職權范圍內,發現并查明有無效婚姻的事實,就應當宣布該婚姻無效。

    這兩種觀點,對于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婚姻無效是一致的。但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宣告婚姻無效,是婚姻登記機關的法定職責,只要有明確的證據證實,它可以依法宣告?;橐龅怯浭且环N行政行為,至于婚姻登記處是否有能力進行實質性的審查,程序如何進行,這涉及到法律法規如何對其職能進行完善的問題,與其可不可以宣告婚姻無效沒有關系。宣告無效后的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經濟供養、損害賠償等一系列事關當事人及子女的基本民事權益的事項,婚姻登記機關無力解決這些問題,應按照婚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至于請求宣告違法婚姻無效的權利人應包括:雙方當事人、當事人的親屬、監護人、當事人的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利害關系人、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婦聯等社會團體。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發現違法婚姻,可依法宣告其為無效婚姻。

    二:無效事由消除以后能否宣告無效。

    有些無效婚在經過一定時間后,無效事由消除,如本案中,原告起訴時,已達到法定婚齡,法院能否再宣告無效呢?一種意見認為如果無效事由消除以后再宣告婚姻無效,將會產生不良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對這種情況,應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除外規定,即在向有關機關提出婚姻無效時,對無效事由已消除的,不得宣告該婚姻無效,以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另一種意見認為,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即使無效事由消除以后,有關機關也應依法宣告其婚姻關系無效。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只要存在所列舉的情形的,就應當是無效婚姻,司法解釋不能改變法律規定。無效的婚姻,一般情況下,是當事人采用欺騙的手段獲得婚姻登記的,對于這種欺騙行為,《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也明確規定其行為無效。宣告無效即可以懲罰當事人,又可以對社會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宣告無效以后,如無效事由已消除,雙方可以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三: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從以上條文可以看出,婚姻被確認為無效的法律后果有:一是對當事人的法律后果;我國的無效婚姻制度中,明文規定婚姻被宣告無效后,當事人的結合自始沒有婚姻效力,其違法的關系應當予以解除;二是對子女的法律后果,從保護子女利益出發,無效婚姻所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待遇,當事人如不能就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達成協議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三是財產上的法律后果。該條并沒有對這一問題進行明確規定,只是原則上照顧無過錯方。由于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而不能適用夫妻財產制的有關規定,雙方當事人在共同生活期間有共同收入和共同財產的,只能依民法中關于財產共有的一般規定處理。

    四: 因一方過錯導致婚姻無效,無過錯方是否有權要求賠償。

    新婚姻法規定的賠償制度中,只規定了離婚時由于過錯方的過錯(重婚、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虐待),給予無過錯方一定的經濟賠償。對無效婚姻解除是無過錯方是否可以得到賠償,新婚姻法中沒有規定,這是我國無效婚姻制度的一個缺陷。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定為無效或者被撤消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吳某隱瞞自己真實年齡,利用偽造的身份證騙取婚姻登記,李某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之結婚,生育一子之后,無效婚姻關系被解除。給李某精神上造成極大痛苦,對孩子將來的成長也極為不利。如果對這種行為不進行懲罰,無法撫慰受害方的心靈,也無法充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對于違法婚姻,在判令當事人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同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判定他們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對此,法律應當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以完善婚姻法的賠償制度。

    四:本案中吳某是否構成重婚。

    第一種意見認為,吳某與李某的婚姻關系已被人民法院確認為無效,說明吳某自始不受與李某婚姻的約束,吳某與劉某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不是重婚,吳某不構成重婚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吳某與李某的結婚登記,在被有關機關確認無效前,吳某應受其約束,吳某與劉某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屬于重婚,構成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這一規定,吳某是否構成重婚罪,主要是看吳某與李某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時,李某是不是吳某的配偶。也就是說,吳某與李某的結婚也無法充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登記在被確認無效之前,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發生法律效力,劉某就是吳某的配偶,吳某構成重婚罪;如果不發生法律效力,劉某就不是吳某的配偶,吳某不構成重婚罪。

篇9

小兒子辯稱,這套房子是我們老兩口贈與給他的。我們老兩口認為,該房屋的房款以及其他費用完全是我們支付的,并且一直由全家人共同居住使用,我們不可能把將來唯一安身立命之地贈與他。

在購買房子落戶之前,我們也曾要去做房產公證:“房屋由全家人居住使用,小兒子不得轉讓、贈與房產”,因為公證處不予受理,所以也就沒有辦成。沒想到現在真的出了糾紛。

請問,小兒子有權變賣這套房產嗎?

泰安 尚葉航

尚女士:

您好。這套房產是你們夫婦全款購買的房屋,不存在房貸問題,所以,只能通過舉證、質證來還原當時的情況,判定是贈與、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屬于家庭共有。

根據《合同法》規定,贈與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你們和小兒子之間是否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已經無法查明了,但你們雙方均表示曾要去公證處做房產公證,如果這套房產確屬贈與,按理就不會限制你小兒子對房屋權利的行使,應可反推贈與不成立。

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基于某種共同關系,對于同一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共有關系。共同財產經營管理產生的費用應平均分擔。但你的小兒子并未履行相應義務,所以也就不享有共有的份額。

這套房產的房款全是你們夫婦二人的積蓄,而且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因此,這套房產應屬于你們夫婦二人共同所有,您的小兒子無權變賣。

婚前房產的婚后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我是一個個體戶,婚前花40萬元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房產證上登記了我個人的名字。因為另有住處,我就把該商品房出租出去了。后來,我與妻子登記結婚,我把結婚前的一部分存款拿出來,和妻子的一部分存款,一起又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用于家庭居住,房產證上產權所有人為我和妻子。

如今,我們結婚10年,兒子7歲多了。由于性格不合,我們決定離婚。當初我婚前購買的那個商品房已經漲價到60萬元了。妻子認為這增值的20萬元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她有權分割。我覺得無論這套商品房漲價到多少,都屬于我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

請問,我和妻子的主張,誰的正確呢?

江蘇 李海洋

李老師:

您好。按照我國《新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財產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依法分割。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屬個人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離婚時對方無權分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新婚姻法》中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財產”。

您婚前購買的商品房,產權歸自己所有,依法屬于婚前財產,離婚時該房產的增埴并不影響所有權的屬性,不屬于您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因此該增埴部分不屬于《新婚姻法》中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財產”。所以,離婚時,您的妻子也無權要求分割。

借名買房,靠譜嗎

我與妻子是大學同學,兩人感情一直很好。大學畢業后,我們都順利找到了工作。在老人的催促下,我們決定買房結婚。妻子向我提出了一個要求,為了證明我對他愛情是純真的,就以她的名義去買房子。

我從來沒有懷疑過我們倆的感情,于是沒多想就同意了。我和父母拿出了60萬元,在市區買了一套二手房,登記在了妻子名下。交房之后,我們就登記結婚了。婚后,我工作繁忙,妻子對我很不滿意,我們總是吵架,后來,她提出離婚。我開始不同意,她總是哭鬧,后來我也同意離婚。

可是,當初買的房子怎么辦呢?妻子說房子是結婚前買的,而且在她名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歸她個人所有。我覺得雖然房產證上是妻子的名字,但是購買房子的錢是我們家出的。

請問,這套房子究竟屬于誰呢?

臨沂 張京港

張老師:

您好。您可以向法院,此房產歸您所有,但是您需要提供當時購房時的銀行轉賬記錄、夫妻兩人的電話錄音等證據,還有人證,如果法院采納您的證據,房產可判為您所有,您的妻子配合做好房屋過戶等工作;相反,如果您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當時是你們家出資購房這一事實,法院則會駁回您的訴訟請求,房子屬于您妻子個人所有。

您這種情況屬于借名買房。借名買房一般都發生在熟人甚至親人之間,但不能因為彼此相熟,就隨意借名。借名買房對雙方都會帶來一定風險,除了將來過戶登記可能需要交納的稅費外,還可能產生很多糾紛。

對于實際購房人來說,如果名義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房之事,要求實際購房人騰房,會造成實際購房人“無家可歸”。由于姓名與房產證上的一致,名義購房人容易擅自處分房屋。如果名義購房人對外有債務,或者意外死亡,可能會導致房屋被強制執行或被繼承,產生一系列后續問題。

夫妻一方不育,另一方能提出離婚嗎

我和老公前年結婚,原本計劃第二年要孩子??墒?,去醫院檢查時,竟然查出了子宮癌。因為屬于中晚期,醫生建議切除子宮。無奈之下,我做了子宮完全切除術,目前正處于康復期。自從做完手術,公婆對我的態度就變了,不管不問,我完全由我的父母照顧。曾經公婆也來看望過我,但對我態度很冷淡,還說這下徹底不能生孩子了,勸我和老公離婚。我媽媽整天哭,我的情緒也不好。經常為了這事和老公吵架,老公也變得不愛回家。

上個月,我老公竟然向我提出離婚,我和家人都不同意。過了一周,我老公向法院,理由是妻子無法生育。

請問,妻子不能生育,是法定的離婚理由嗎?雖然做了手術,但是現在我還需要化療,如果離婚,老公還能支付我的醫藥費嗎?

濟南 任青

任女士:

您好。我國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把不能生育作為法定的判決離婚事由,人民法院審理此類離婚案件,認定準予或不準離婚始終都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依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住院而產生的醫療費應當用共同財產予以支付,即使離婚也應當支付;但是如果離婚后的醫療費,則由個人承擔。

生育權是每個人都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在現實中并非每個人都能生育。作為男人,想要一個自己的孩子并沒錯,但是作為丈夫,在妻子痛苦時應給她更多呵護和關愛,而不是在妻子傷口上撒鹽。

房屋買賣暫時沒有過戶,房屋轉讓協議有效嗎

幾年前,妻子病重,為籌集醫藥費,我和妻子商量后決定把我們擁有的這套房產賣給周先生,并約定好五年后再將房產過戶,我和周先生簽訂了一份房屋轉讓協議,周先生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因為我們暫時沒有地方住,所以仍然住在這套房產里。后來,妻子去世了。

五年期滿后,我的兩個女兒拒絕將房屋過戶到周先生名下,聲稱是我瞞著她們將房子賣掉,房屋轉讓協議無效。后來,周先生將我們父女三人告上法庭。

請問,房屋轉讓協議是否有效,我們應該怎么做?

莘縣 包寶強

包先生:

您好。協議為您一人所簽,該爭議焦點在于您代其他權利人與周先生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房屋買賣系家庭重大財產交易,且您出售房屋是為家人籌集醫療費用,您女兒對于給母親治病所需的治療費用的來源應當知曉,在隨后幾年的時間內也沒有提出異議,應視為對這個房屋買賣協議的認可;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款在簽訂時并無明顯不合理,價格方面也未侵害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段餀喾ā芬幎ǎ瑹o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您與周先生的房屋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周先生善意取得了該房屋,您與您的兩個女兒應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必須辦理房屋產權過戶。

需要提醒的是,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后應及時過戶,避免出現一房二賣或對方反悔的情況。

自帶飲品不能進影城放映廳,是霸王條款嗎

周末,我和老公帶孩子去看電影。當我們攜帶外購飲品欲進入放映廳時,影城工作人員攔住了我們,表示非本影城出售的飲品禁止攜帶入內,我老公和影院工作人員為此產生了爭執。

影城工作人員提出讓我們喝完飲品后入場,或將攜帶飲品免費暫存,或予以退票三種解決方案。因為我們所攜帶的飲品是為孩子帶的,所以我們沒有接受這三種方案。最終我們未能入場觀看電影,敗興而歸。

回到家后,我仔細翻看電影票,電影票背面的觀眾須知中記載有“觀眾請勿攜帶非本影城賣品部所售的飲品進入影廳”的條款,該影城也多處標明了“非本影城賣品部所售食品、飲料禁止入場”或“觀眾不得自攜非本院出售的食品入場”的禁止性提示告知;該影城有食品、冷飲的經營權。

我覺得這些條款屬于“霸王條款”,我想向法院提訟,要求影城公開賠禮道歉,撤銷店內告示,并賠償購票款120元以及交通費40元。但是又覺得這種事情太普遍了,不光電影院,一些餐廳也禁止攜帶自己的酒水入內。

請問,這些條款屬于“霸王條款”嗎?

上海 卿天陽

卿老師:

您好。由于影城在其售票處、大堂以及電影票背面的觀眾須知中均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費者,該影城禁止消費者攜帶外購飲品入場觀看影片,因此應認定大多數消費者是在了解了上述提示后才購票進入影城的。一般情況下,消費者在了解經營者所附此類條件后仍選擇購買經營者的服務產品,應視為雙方達成協議,即消費者接受經營者所附條件,該條件為雙方通過要約及承諾方式達成的合同條款的一部分。

影城禁止消費者自帶飲料進入影城的條款并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因此判斷該條款是否侵犯了消費者權益,關鍵在于其是否有違平等、自愿及公平的原則。影城禁止您與家人自帶飲品進入影院的店堂告示,并不屬于經營者作出的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即通常所謂的“霸王條款”,因此該影城的做法不構成對您和家人權益的侵犯。

這筆 “情債”,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五年前,我剛滿21歲。經人介紹認識了自稱未婚的張某。很快,我們兩個人就墜入愛河,每日形影不離。我多次提出登記結婚,都被張某敷衍了事。沒多久,我發現自己懷孕了,又不斷催促張某登記結婚。

有一天,張某說帶我回老家結婚,我很高興。轉念他又說,我懷孕了,不易舟車勞頓,他認識老家民政機關的人,只要帶著我的身份證就能去辦理結婚登記。我沒多想,就把身份證給了他。沒多久,他果然帶回了兩本結婚證。很快,我生下了一個男孩。這時,我才知道,張某早已結婚,并有兩個女兒。張某給我的結婚證是假的。

我很氣憤,帶著兒子找到張某實際上的妻子,他妻子知道后,沒多久就和他離了婚,兩個女兒歸他前妻撫養,房產和存款也都留給了他前妻。我以張某違背社會道德及公序良俗,侵犯了我的自由和尊嚴以及人身安全為由,到法院,要求張某支付我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張某表示他的錢全留給了前妻和女兒,身無分文。

無奈之下,我想向張某的前妻追討,請問這樣可以嗎?

濟陽 李明明

李女士:

您好。根據《新婚姻法》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在審判實踐中,更常見的是夫妻一方因侵權而產生的債務,如打傷或撞傷別人需進行賠償、侵犯他人名譽權進行賠償等情況,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往往存在爭議。

您的這筆侵權之債可以從兩方面考慮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該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具體到您的情況,1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款屬于侵權之債,雖然發生在張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該債務是張某個人行為所致,其妻子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而且張某侵害您的人格權的同時,也損害了其妻子的合法權益,使家庭走向破碎。

因此,應當認定這筆精神損害賠償款屬于張某的個人債務,應當以張某的個人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張某婚姻破裂后,原本屬于自己的財產給了前妻,這部分財產應該先用來償還您的這筆侵權之債,所以張某的前妻需要把這部分錢還給您。

高空墜物砸傷父親 誰來賠償損失

一周前的傍晚,我父親在小區散步,高處突然墜落一個物體,父親躲避不及被砸傷,至今仍在醫院治療。我找到物業管理人員,他們說這種情況不屬于物業管理范圍,因為是傍晚,小區里的攝像頭也看不清楚是從哪里落下來的。

我報了警。墜落物是個很普通的小花盆,警察表示花盆上信息太少,無法確定是誰家的,也無法判斷是誰扔的。這棟居民樓有26層,那個時間差不多都在家,現在沒有人出來承認。

請問,我應該找誰負這個責任呢?如果找不到拋花盆的人,是這棟樓里的人一塊賠償、物業賠償,還是我們自己承擔呢?

威海 韓文金

韓老師:

您好。首先,您將共同危險行為與明拋擲物、墜落物的損害責任問題混淆了。共同危險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造成損害結果,在不能確定實際侵害人的情形下,共同危險行為人應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只有確定了具體加害人的情況,其他行為人才可以免除責任。舉例說明,如果這次事件是每一層樓上都拋出一個小花盆而不能確定砸傷受害人的是哪一個,則每一層住戶應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

篇10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適應我國新形式下調整離婚關系的需要,他表現為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經濟補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和物質損害賠償。但他的提出不是無條件的,而是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如他的責任主體只能是無過錯方的配偶,而不及于其他的任何“第三者”,同時訴訟請求的提出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提出,逾期法院將不再支持。在司法實踐上要想支持無過錯方的訴訟請求,就要有足夠的和有效的證據,但作為“重婚者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大都是秘密的,訴訟請求人就很難得到切實有效的證據,同時作為被“虐待、遺棄的家庭成員”其所受的精神損害也是無法衡量的,因此我們就要從立法上對此方面的問題加以解釋解決,從而制定出衡量的標準,以滿足不同情況的需要,下面就對離婚損害賠償的一些問題做出自己的看法。

關鍵詞:過錯方;無過錯方;離婚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家庭是人類社會生活中產生的一種社會現象,普遍存在于社會生活中,可以說每個人都與婚姻家庭有一定的聯系,婚姻與家庭是不可分割的,從某種意義上說,沒有婚姻就沒有家庭,家庭是婚姻締結的結果。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的發展,人們在思想認識上有了較大的飛躍,從而使得那種原始的、純粹的婚姻情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反映在婚姻立法上則表現為1980年修改舊婚姻法時所確立的離婚法定條件的提出,它是在我國第一部婚姻法的基礎上所做出的一次質的飛躍。它的提出符合當時社會的現狀,受到人們的關注,進而推動了婚姻制度的變革,加速了婚姻立法的進程。為《新婚姻法》中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奠定了基礎。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婚姻關系的一方有法律規定的過錯行為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賠償自己因離婚而遭受的損害的法律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從立法的角度給予婚姻當中的無過錯方以經濟補償,他堅持了“損害多少賠償多少的原則”,把包括精神賠償在內的損害賠償圈定在經濟補償的范圍之內,所謂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過錯方實施了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行為,而給無過錯方的精神帶來痛苦而引起的精神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提出,適應我國新形式下調整離婚關系新情況的需要,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有利于維護合法婚姻關系,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制裁過錯方的違法行為,但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著不近完善的地方,如在離婚損害賠償的舉證問題上,凡是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大都是秘密的,受害方很難知曉,也就很難舉出切實有效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從而使自己處在不利的地位。同時在離婚損害賠償的認定和數額的確定上也存在著相當的困難,尤其是精神損害賠償,他的確定較之物質損害賠償難得多,他除考慮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和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外,還要綜合考慮其他外部因素,以達到對無過錯方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之目的。因此,我們應該加大這方面的立法,把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進而從法律的角度加以重視和解決。從而使我國的婚姻法更趨完善,切實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條件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法律賦予無過錯方的這一權利有利于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易于明辨是非、分清責任,但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是有條件的: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也就是說,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只有因為過錯方的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可依此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如果不離婚而僅依據此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以及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中當事人基于此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是不予支持的。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是過錯方

在實踐中,有些人認為履行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還應包括“第三人”或者僅指“第三人”,當然,這種理解都是錯誤的,是違背立法本意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立法和司法狀況都不完備的情況下,把賠償義務人的范圍圈定的過大,就不利于我們查清事實,明辨是非,也就不利于審理工作的進行。因此,我們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權益,切不可“越法”行事。以免影響自己權利的行使。

(三)離婚損害賠償要在規定的期間內提出

對于損害賠償請求的提出時間,法律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但根據無過錯方在離婚訴訟中的不同地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①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該項請求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當然,在人民法院審理之前應當履行告知的義務,經告知原告不提出請求的,視為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以后其也喪失了依據第四十六條規定請求賠償的權利。②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其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③如果其在一審時未提出而二審時提出,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此問題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二、審理離婚損害賠償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證據問題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一方有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賠償。就此規定而言,若進入司法程序,無過錯方即負有提供足夠的證據指控對方有過錯行為的舉證責任。從實踐中看,離婚損害賠償的舉證是一個較為困難和復雜的問題,特別是在無過錯方以過錯方重婚、與他人同居等事由請求賠償問題上,其舉證將會更困難。這是由于過錯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基本上都是秘密的,無過錯方既不知曉又很難發現,有的只能聽到風言風語,很難取得有效的證據。即使通過跟蹤、拍照、錄音、等方法掌握一些證據和線索,親朋好友提供證言,但往往因其合法性等原因而難以被法庭認定和采納,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

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在舉證問題上我們不應對無過錯方的舉證責任要求的過于苛刻,否則就會在客觀上極大的削弱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積極作用,背離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為此,我們認為,可以考慮從法律上對無過錯方的舉證責任適當放寬條件,或者在特定的情況下適當舉證責任倒置。例如無過錯方通過跟蹤、拍照、錄音、等方法取得的線索,雖然有的線索的取得是不合法的,但根據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人民法院應以這些線索,依職權主動進行調查取證。必要時,在注意保護當事人隱私權的情況下,要求過錯方對其否定主張負舉證責任,要求對“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指向的“第三人”到庭對無過錯方提供、照片、錄音等證據到庭進行質證,以明是非。無過錯方提供的一些線索,由于當事人很難取到有效證據,當當事人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人民法院應進行調查取證,不要只強調當事人調查取證。無過錯方提供的一些間接證據,過錯方應負舉證責任,如:對無正當理由長期夜不歸宿、大額經濟開支、長時間外出不歸等。證據中的書證、物證、加害者的承認、知情人的證言等,均可作為無過錯方舉證的依據,以解決其舉證難的問題。另外,因為實施“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違法行為,發展到離婚請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決不是偶然發生的。同時根據新《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

應當予以勸阻、調節。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公安機關應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理》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钡谒氖臈l規定“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節。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隨著新《婚姻法》的宣傳貫徹不斷深入,將會有更多的無過錯方主動利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在過錯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時,及時向有關部門提請救助,所以當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派出所等都會有所知情,所以,可以把一些救助措施納入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中來,立法部門在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時,應參照新《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過錯方實施“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請求,知情的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派出所等應給予證明。在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前,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損害賠償案件時,應聽取當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派出所等意見,多掌握一些情況,更有利于離婚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對于過錯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造成的人身傷害,無過錯方主張的傷害現實,以及醫療單位的病歷、治療記錄等都是一個有力的證據,我們應予以認真對待,與過錯方的過錯行為和無過錯方的傷害事實有直接關系的,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都應予采納。

(二)損害的認定問題

根據損害賠償的原則,損害賠償是以受害人在實際上所遭受的損害為前提的,無損害就無賠償。損害的認定在離婚損害賠償案件中較為復雜。這是因為過錯方的違法行為致使無過錯方所遭受的損害不僅有直接的和間接的物質損害,還有精神損害。

直接物質損害在一般情況下是有形的物質損害,是指因過錯方實施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違法行為致使無過錯一方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以及因為損害而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等,如拒不履行家庭扶養義務,造成無過錯方現有財產利益的損失或夫妻共同財產的減少,無過錯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造成無過錯方人身上的傷害所引起的財產損失,如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都屬于損害賠償的范圍。

間接物質損害,也就是預期物質之喪失是否包括在離婚損害賠償之內,應區別對待。屬于過錯方的違法行為造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可預期利益的喪失,應包括在離婚財產損害的范圍內。但配偶繼承權等期待權的喪失,則不應列入賠償的范圍。因為配偶繼承權的實現,除以配偶身份的存在為前提外,還需同時具備其他法定條件。如夫妻一方死亡、留有遺產、生存配偶未被取消繼承權等。也就是說,配偶繼承權將來實現與否尚不能確定,保險受益權亦如此,故均不應包括在內。至于夫妻扶養請求權是否應列入賠償范圍?亦應區別處理:無過錯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如果已經具備受扶養現實或條件,實施法定行為的過錯配偶卻不予以扶養的,由此造成無過錯配偶應得的扶養費損失,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尚未具備扶養條件的,不宜列入賠償范圍。

離婚損害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主要是因過錯方實施了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的精神痛苦而引起的精神損害賠償。但是,人們長說的“青春費”不應包括在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精神痛苦是指無過錯方因人身權遭受過錯方侵害后產生的諸如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憂郁、絕望等不良情緒的概括。人類活動可分為物質性和精神性兩方面,在以往法學中,精神活動未得到合理說明。近現代隨著物質文明的突飛猛進,反映在法律上則是有關人格利益保護的法律崛起。侵權行為侵害民事主體的人身權,造成民事主體精神損害的表現形式之一就是精神痛苦。精神痛苦有兩個來源。一是過錯方侵害無過錯方人體的生理損害。當過錯方侵權行為侵害了無過錯方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時,即侵害了無過錯方的物質人格權時,會給無過錯方在生理上造成損害,使其在精神上產生痛苦。二是過錯方侵害無過錯方人體的心理損害,即當過錯方侵害無過錯方的名譽、榮譽、人格尊嚴等精神性人格時,侵害了無過錯方的情緒、感情、思維、意識、等活動,導致無過錯方上述精神活動的障礙,使無過錯方產生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傷、抑郁、絕望等不良情感,造成精神痛苦。精神損害是無形損害,無法用金錢恒量。因此精神損害的認定相比財產損害就顯得十分困難。實踐中,對于精神損害如果一概不予以賠償,不僅不利于無過錯方,而且有違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目的。

我們既要正視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又要看到其認定方面的困難。只要過錯方實施了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精神痛苦的事實存在,就應給予賠償。

(三)賠償數額的確定問題

賠償數額的確定是損害賠償的核心,也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最急需解決的問題。對此,新《婚姻法》未予明確規定。依我之見,損害賠償的功能之一是通過損害賠償,使受到損害的權益得到救濟和恢復,因此,對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應予以賠償。

一般而言,對于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財產損害應當遵循損害多少賠償多少的原則,即離婚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其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為限,損害多少就賠償多少。財產損害賠償的這一原則,是由財產損害賠償的功能所決定的,直接物質損失部分以實際損失來界定賠償數額。過錯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造成無過錯方人身受到傷害,應當按照民法通則并參照國務院頒布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的傷殘情況和賠償標準執行。但在賠償數額上,可以考慮婚姻家庭的特殊性,適當調整賠償標準;造成夫妻共有財產損害的賠償的方面,可以根據損害的具體情況而定,在離婚分割財產后,無過錯方所有的財產中,因過錯方的違反行為造成的損失部分,由過錯方負責賠償;賠償數額以恢復原狀或能正常使用所需費用為限;過錯方實施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違法行為,造成夫妻共有財產明顯減少,如:長時間個人收入不歸家庭生活開支,不盡扶養義務,無理由大額經濟開支等,造成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由過錯方負責賠償,賠償數額可根據過錯方正常收入情況、扶養義務、挪用款項的數額來確定;無過錯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如果已經具備受扶養條件,過錯方實施違法行為不予扶養的,

可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計算賠償,五十歲以下的按二十年計算,五十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低于十年;七十歲以上按五年計算。如果原來有扶養協議,按扶養協議約定的扶養標準計算賠償,時間可按上述規定執行。如果在離婚訴訟前應扶養而不扶養的,造成無過錯方這部分損失,屬于直接損失部分,應按實際損失情況理賠,也就是應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扶養協議約定,根據實際拖欠扶養費的時間確定理賠數額。可預見利益的喪失方面,應根據離婚訴訟前三年已得利益的平均數,按無過錯方實際損失份額計算賠償數額,一般按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標準計算,如果還未得到收益,可以進行評估或其他可行性辦法進行預測(當地同行標準、部門標準、國家標準等)計算賠償數額。

離婚損害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較之財產損害難度大。我們認為,在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等確定。由于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兩個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鑒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大,為補償或恢復這種傷害,則應確定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場合等具體的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家庭暴力過錯行為嚴重,侵權方式惡劣,持續時間長,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損失大就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高于一般的家庭暴力。4、其他原因。如過錯方侵權行為的社會影響、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上,對于離婚損害精神賠償,我們有必要根據其不同情況,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制定具體的賠償數額和標準,以達到其對無過錯方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之目的,而不宜采取過于簡單和原則的規定,以利于司法實踐中操作。一般情況下可按以下標準執行:(1)過錯方的過錯行為特別嚴重的,如重婚時間達三年以上,并養育有子女的;非法同居五年以上,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造成無過錯方身體重傷以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手段殘暴惡劣的??梢砸援數厝丝谀昃芍涫杖霝榛鶖?,按五年以上標準計算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但一般最高不超過10萬元;(2)過錯方的過錯行為比較嚴重的,如:重婚時間達三年以下,并養育有子女的;非法同居兩年以上至五年以下的,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造成無過錯方身體重傷以下至輕傷以上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時間較長??梢砸援數厝丝谀昃芍涫杖霝榛鶖?,按五年以下、兩年以上標準計算精神損害賠償數額;(3)過錯方的過錯行為嚴重。如:重婚時間達一年以上至兩年以下的,但未養育有子女的;非法同居兩年以上,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造成無過錯方人身傷害多次,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多次的??梢砸援數厝丝谀昃芍涫杖霝榛鶖担磧赡暌韵聵藴视嬎憔駬p害賠償數額,但一般最低不低于1000元,欠發達的農村地區最低不低于500元。

現實生活中,婚姻關系的運行千姿百態,能夠引起離婚的原因也就各不相同,但無論是哪種原因導致的離婚,只要當事人實施了危害另一方的行為,他就要受到相應的懲罰。在這一方面我國《新婚姻法》給予了受害者法律上的保護,他具體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但在一些具體環節上,沒有給予明確的立法規定,但我們應當看到,作為新世紀初出臺的這部婚姻法的代表性和感召力,他是符合我們這個時代的要求的,他雖不盡完善,但他畢竟是改革開放20年后在婚姻立法上的一次質的飛躍,他給了人民新的啟迪和希望。我堅信,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婚姻法律制度將會更加產生成熟、更加完善。

注釋: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起草說明2001年12月17日

楊大文,《婚姻家庭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213頁

高祥陽陳宇,《婚姻財產•離婚制度•家庭維權》完全手冊,中國城市出版社,2003年三月第一次印刷

楊立新秦季敏,《中國婚姻法釋義與適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483-484頁

參考文獻: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起草說明2001年12月17日

王衛國,《過錯責任原則:第三次勃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

楊大文,《婚姻家庭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