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的滯后性范文

時間:2023-08-28 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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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酒后代駕;法律規制;安全

近年來表面看起來很火的酒后代駕行業,其實是一團虛火,其發展存在眾多的問題,如“酒后代駕”行業面臨著監管空白,無主管單位、無準入門檻、無統一行業標準等問題,這必將使得代駕服務業出現一陣“升溫”后迅速降溫甚至低至冰點。這將會對這一行業將帶來致命的打擊。

一、酒后代駕解析

酒后代駕是指為避免醉酒后交通事故的發生,由專業駕駛人員替代醉酒車駕駛機動車輛,將其安全送回家的行為。酒后代駕行為在大城市的餐飲業早已很常見,但是代駕行業一直未得到工商部門的正名,關于酒后代駕這一類行為被工商部門統稱為“提供勞務服務”,因此導致我國對酒后駕駛行為的處罰力度不斷增大,但酒后駕駛行業未迎來其“預期的春天”。

酒后代駕行為是醉酒人與代駕人簽訂合同的法律行為,其要受到合同的一般條款的約束。但是學界對于“代駕合同”的性質卻眾說紛紜,大體主張有“雇傭合同說”、“委托合同說”、“承攬合同說”。筆者認為“承攬合同說”更接近代駕合同的性質。雇傭合同的雇傭人通常是自然人,但是代駕公司是以法人的形式存在;其次雇傭人在提供勞務期間要聽從雇主的支配,但“代駕合同”中的義務是事先約定好的,即把醉酒的人安全送到指定的位置,醉酒人當時神志不清,不可能聽從其安排;同時雇傭合同是長期的勞務關系存在,但代駕合同只是提供“一次性勞務”?!拔泻贤蓖ǔJ且晕腥说拿x對外實施法律行為,但代駕行為是以自己的名義履行合同,顯然不符合委托合同。

承攬關系是一種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關系,以交付工作成果為目的,且是一次性勞務關系。酒后代駕行為中代駕人提供的勞務并不是指勞務本身,而是指勞務成果即酒后代駕獲得報酬的前提并不是提供了開車勞務,而是將人平安送到家。這是其區別于委托和雇傭關系的重要點,是認定其為加工承攬合同的有力證據。因此代駕合同是一種性質接近承攬合同的一種新型無名合同,其應受到合同法中關于承攬合同的約束。

二、“酒后代駕”行業發展面臨的困難

“醉駕入刑”雖使我國的代駕行業迅速發展,但是代駕業仍存在眾多的問題,阻礙其發展。

(一)酒后代駕行業“門檻”低。在我國缺乏必要完善的市場準入標準,導致酒后代駕行業的登記部門對登記注冊的門檻限制在最低水平,只要有駕駛證就能參與酒后駕駛行業。而對其技能的熟練、事故的發生情況、品德的優良并不加考慮,而且也未對其最低注冊資金進行限制,會導致社會大眾對代駕行業缺乏信任感和出現事故后沒有足夠的資金擔保其承擔責任的惡劣影響。

(二)行業監管不完善。酒后代駕是一種新興行業,在我國行政部門并未對其正名,所以其所屬的部門尚未確定。而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代駕糾紛,這會導致糾紛無人管的局面。目前有人認為應由工商部門管理,另外則有人認為由道路安全管理部門處理,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法無明確授權即禁止”,所以法律應明確監管部門。

(三)行業標準不同。酒后代駕作為新興行業,其尚未形成統一的行業標準。不同的代駕司機會有不同的計價標準和服務標準。在市場中會產生不顧市場規律的作用,漫天要價,會出現不同的乘客會有不同的價格,實踐中乘客和代駕人之間關于價格問題產生的糾紛時時存在。

三、“酒后代駕”行業規范化發展的法律規制建議

代駕公司未迎來其預期的春天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監管的空白,行業監管的缺失,因此對于“酒后代駕”行業的規范要從法律方面入手,提出自己的法律規制建議。

(一)加大立法進度。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國的前提。目前對于酒后代駕的行為我國處于法律監管空白的地步。立法要緊跟時代的腳步,酒后代駕作為一種新事物,我們要保證做到其有法可依,促進新事物的發展壯大。不僅要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之外,還要求國務院及地方立法機關從實際出發制定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以便更好的引導和促進代駕行業的發展。

(二)明確市場準入標準。醉酒代駕在一定意義上是將一個醉酒人的人身安全交付代駕人的手中,因此我們一定要嚴格限制代駕行業的準入條件,僅僅有駕駛資格證是不夠的,登記部門應對其開車事故情況進行調查,如果其開車信譽不好,應限制其從事代駕行業,我認為具體標準可參照出租車司機的標準進行登記注冊。代駕公司是以公司法人的刑式存在,所以同時還應參照公司法的注冊條件進行登記注冊。

(三)完善行業監管體系。首先法律要明確規定醉酒代駕的行政主管部門。關于主管部門的確定,我們可以參照外國的經驗組建行業協會,擔當行業監管角色。這樣既不會加重原有行政部門的負擔,由能夠專業、及時、迅速的處理代駕糾紛。其次,我們要完善事故補救措施。在保險制度方面我們要完善代駕險,事故發生時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其承保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有過錯方承擔責任,要注意的一點是要合理及時的對事故的責任方進行認定。

(四)統一行業規范和服務標準。代駕公司作為市場活動的主體,應遵從市場規律,制定其統一的行業規范和服務標準。市場價格應受供求關系的影響圍繞著價值規律上下波動,不可過分的忽高忽低,應形成規范的行業標準。(作者單位: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咸芳.代駕法律責任的分析與思考[D].蘭州大學,2010.

[2]何正華.酒后代駕法律問題探析[J].法治論壇.2011(03):10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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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市場經濟;法律法規;問題研究;對策建議

一、引言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經濟取得了較大的發展成就,尤其是在十以來,隨著相關政策的不斷完善,使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進一步得到了完善。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顯得尤為重要。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還存在較大的不完善之處,比如法律法規建設滯后,難以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法規干預過多,難以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作用;法律法規建設不完善,對市場經濟的監管力度不足;法律法規執行力度不足,難以有效遏制尋租等行為等問題較為明顯。因此,必須要對這些問題進行有效的分析,以強化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的作用。

二、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律法規建設滯后,難以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起步較晚,但是發展速度較快,在僅僅的幾十年時間內就取得了巨大的發展成就,使得我國成為世界經濟強國之一。但是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同時,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卻存在嚴重的滯后性,在僅有的法律法規框架下,其對市場經濟的服務能力十分有限,比如在知識產權保護和工商監管等方面,相關的審批程序過多,雖然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對其進行了完善,但是其制定和實施存在一定的時滯性,這在很大程度上難以全面服務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甚至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礙作用,很多中小企業也難以借助現有的法律法規政策實現突破性的發展,因此市場經濟的發展顯得舉步維艱。2.法律法規干預過多,難以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作用。從經濟學原理來看,在整個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必須要發揮決定性的作用,才能提升資源配置的效率。但是,由于我國長期處于計劃經濟時代,其各項思想受到計劃經濟的影響十分嚴重,各項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嚴重受到計劃經濟思想的影響,因此長期以來其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力度較大,難以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雖然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政府不斷強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但是,其各項法律法規政策的完善還沒有全面得到落實,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還處于不斷完善過程中,因此市場的決定性作用暫時得到不充分的發揮。3.法律法規建設不完善,對市場經濟的監管力度不足。市場經濟的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同時又存在諸多的弊端,其在發展過程中必須要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監督,以此完善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作為一只看得見的手,其在市場經濟監管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是通過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來實現這一目標的。但是,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還不完善,因此其對市場經濟的監管力度不足,導致各地區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紊亂現象,嚴重干擾了市場經濟發展的秩序,使得市場經濟自身的諸多弊端不斷顯現,最終不利于提升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長期發展。4.法律法規執行力度不足,難以有效遏制尋租等行為。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重在執行,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政企不分現象依舊得不到有效的解決,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力度不足,導致很多國有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違背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其借助于自身所掌握的壟斷權利,不斷出現尋租等違反市場經濟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這不僅使得社會資源受到浪費,還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市場經濟的全面發展。十以來,我國政府不斷強化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力度,不斷加大對國有企業的改革,但是尋租行為依舊難以得到遏制,這是當前我國政企分離過程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也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必須要面臨和解決的關鍵問題。

三、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的對策建議

1.更新理念,以市場經濟發展為導向進行法律法規的建設。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要想充分完善和發揮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對市場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必須要全面更新理念,以市場經濟發展為導向,對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進行完善。一方面,要摒棄傳統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思想,以全新的視角和理念制定和實施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使其全面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和借鑒發達國家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經驗,并根據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現狀對其進行修正和完善,使其能夠充分服務于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2.減少法律法規的過多干預,充分發揮市場職能,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是否能夠得到充分的發揮,是判斷一個國家市場經濟發展程度的重要標志之一。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給市場經濟發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都留下了深刻的影響。因此,必須要全面借助于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思想,以減少政府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干預,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使其能夠在社會資源配置方面的決定性作用能夠得到充分有效的發揮,進一步強化政府對市場經濟的服務職能,減少相關法律法規對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合理干預,使其能夠充分有效的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積極轉變政府職能,以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為理念和方向,全面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度的建設,以有效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3.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監督管理職能,一般而言,市場經濟的發展都有其自身的諸多弊端,因此要想保證國民經濟的健康長期發展,必須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強化其對市場經濟發展的監督管理職能,充分發揮政府的監管作用。充分結合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現狀,通過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建設,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指明方向,使其能夠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下取得自由的發展,避免各地區為了提升經濟發展總量而出現膨脹發展,保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實現健康有序進行,在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充分發揮市場和政府應有的作用。4.強化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遏制違法行為,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難免出現一些違法行為,比如尋租等。因此,在整個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必須要全面強化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增強政府對國有企業等發展的監督管理職能,使其能夠在公開、公正、透明的法律法規政策環境下取得一定的發展,盡量實現政企分開,避免國有企業及其個人出現尋租行為,這不僅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重要要求,因此必須要給予其充分的重視。

四、結語

市場經濟的發展有其自身諸多的弊端,其在整個發展過程中必須要有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還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其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阻礙作用。因此必須要從更新理念,以市場經濟發展為導向進行法律法規的建設;減少法律法規的過多干預,充分發揮市場職能;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監督管理職能;強化執行力度,遏制違法行為等方面出發,全面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以有效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長期發展。

參考文獻:

[1]韓宇欣.論商法在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J].經營管理者,2016(05).

[2]鄭興碧.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面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北方經貿,2015(09).

[3]范丹妮.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探討[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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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交通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招投標的問題:由于全國各地的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為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而數量愈來愈多,而這些建設項目需要對于施工單位進行資質的審核,只有那些經過國家相關部門審批通過的,具有合法資質的單位才可以獲得“準入”的資格,進而完成交通工程項目的建造。但是,由于交通工程項目確實是一塊誘人的“蛋糕”,于是在工程的招投標階段,就存在著腐敗的問題。這些具備資質的單位就利用各種關系與手段,對工程的負責人行賄。利用不透明的規則中標,又或者不公開競標,直接獲取“準入”機會。這些存在于招投標活動中的暗場現象,這些資質不夠或是根本不具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進入工程的建設后,為以后的安全建設留下了不小的隱患。

2.拖欠工程款問題:由于我國的交通建設市場環境不甚規范,實踐當中存在著一些業主為了展開不正當競爭,或由于交通建設項目資金未能及時到位等原因,造成許多建設人員的工資被長期拖欠。而這些利益受害者,由于缺乏相當的維權意識和法律觀念,一直未能通過訴訟等合法手段及時有效的解決拖欠款項的問題。

3.交通工程監督及安全問題:由于交通工程建設的特點決定,相關交通工程行業政府主管部門必須對交通工程建設投資的合理性與效率性進行有力的監督管理。但我國目前的交通工程監督管理的現狀卻不容樂觀。雖然,各地各部門已意識到交通工程監督管理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工程監管的貫徹不力,執法存在偏私等原因,交通工程項目引起了如重大安全事故、建材市場的不正當競爭等問題。

4.征地拆遷的問題:交通狀況的改善,有時不得不以犧牲一部分人民群眾的利益為前提。其中就包括了征地拆遷的問題。由此可見,如何在構建和諧社會、民眾維權意識日益覺悟的大背景下,做好各項交通工程的征地拆遷工作,已成為關乎一項交通工程成敗與否的關鍵。

5.環境保護問題:在交通工程建設過程中勢必會對自然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如造成植被破壞、水土流失、生物多樣性減少以及歷史遺跡的破壞等問題。因此,交通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應貫穿整個項目周期。在此期間,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二、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不足

如前文筆者所列舉的各種問題的存在,反觀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的現狀,卻不無問題。以上各個問題,或是交通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都存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漏洞等問題。而這些問題之所以尚未得到解決,法律規范的不足正是原因之一,也是執法不力的源頭所在,因此研究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存在的不足,是很有必要的。

目前,我國有關于交通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整體上呈現出數量多,結構雜,規范舊的特點。按效力等級劃分為法律與法規兩個等級。其中,法律已涉及工程建設的招投標直至建設完工后的環境保護的階段。

在較為詳細地列舉了我國立法方面的現狀情況之后,筆者擬通過發現這些法律法規背后所存在的問題,以指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今后的完善的方向與價值所在。

首先,部分法律適用上有難度。例如,2001年11月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當前解決房屋拆遷糾紛最高層次的依據,然而可惜的是該條例較為籠統,不能適應當前的形勢,難以規范全國各地所有的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和補償形式,增加了人民法院適用法律的難度。這就使得在交通工程建設當中的征地拆遷的問題的特殊性被大打折扣。因此,這一條例在交通建設問題的適用性上存在難度。

其次,部分法律針對性有待商榷。在有關于交通工程造價監督的問題上,國家交通行業部門卻沒有系統的規定,而交通工程造價的監督問題往往會存在官員腐敗、工程質量瑕疵等問題的存在。因此,建議相關的交通部門針對特定的交通建設項目的造價問題,考慮各個地方的實際經濟狀況,結合地域優勢與特定需求,建立相關配套的法律制度,從而真正的解決實際問題,與時俱進,增強法律規范的針對性。

最后,法律法規存在漏洞和缺陷。其一,一些問題缺乏統一的標準。另外,也缺乏統一的現場安全檢查的評判標準、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細則、安全執法行為規范等,這也使安全監管工作難以得到有效開展。最后,法律法規運行狀況有待規范。對于上述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完善建議。

1.充分考慮到交通工程建設的特殊性,制定針對于交通建設的法律制度。必要時,可以學習美國的方法,通過召開聽證會等途徑,及時了解民眾的意愿,并且反映到法律法規的制定上,以便于解決特殊的問題。而且,可以為每個法案劃定實施的周期,以彌補法律的漏洞與不足。

2.對現行的法律進行查漏補缺,同時提高現行法規的效力。及時修改陳舊的法律法規,補充現實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將法律的滯后性與不周延性所帶來的消極影響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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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 行政 裁量 法律

    目前,中國處于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然而,我國的法律體系存在很多漏洞,各方各面并不完善。特別是行政管理領域,涉及的問題比較廣泛和復雜,這就讓行政法律法規在社會關系的調整方面處于一種“千頭萬緒”的狀態。照目前的形勢來看,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社會分工的細化,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并不能很好地適應復雜和不斷變化的行政事項,作出的規定往往并不完善。本文就目前這一現狀,提出了一種新的解決方案——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控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概述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概念

    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權?學者們的解釋是不一樣的。一些學者認為,“自由裁量權是行政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行判斷、自行選擇和自由決定,從而作出公正而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而有的學者認為,“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或者在法規無明文規定亦無習慣法可循,或者在法律法規的授權下由行政機關以自由判斷作出適當處理的權利。

    總結上述學者的觀點,我認為,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的原則和范圍內,根據法律法規和行政的目的和精神,自我尋求最佳結合點,確定事實和法律,并據此作出或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具體表現為行政行為的范圍,方式,類型,規模,權限等選擇權。

    (二)行政自由裁量的特點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權是一種相對自由的選擇權。在法律法規的授權范圍內,行政機關擁有了自由決定管理某項事物的權利,但這種自由必須受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約束。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行政自由裁量權中的自由并不是絕對的,它的行使必須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和約束。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權具有特殊性。行政自由裁量權只能在特定的情況下使用,是針對個案進行的,不能推而廣之,不具有普遍約束力。這主要是由自由裁量權裁量事項內容的多樣性、性質的復雜性造成的。

    最后,行政自由裁量權具有法定性。行政自由裁量權來源于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機關以自由裁量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它的存在必須是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否則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是無效的,是違法的。

    二、我國行政自由裁量權法律控制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規范過于籠統

    目前,我國立法條件相對不成熟,法律法規只是在形式上賦予了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讓行政機關可以解決一些簡單的行政問題。另外,行政自由裁量權在立法的語義上也顯得含糊不清,缺乏標準的具體執行措施,在設定行政處罰上,處罰幅度也不完善。例如《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七條中的處罰規定,“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根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成果,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贝艘幎ǖ奶幜P幅度就顯得比較大了。

    (二)缺乏有效限制的程序規范

    控制和規范自由裁量權主要依靠的是行政程序法。然而,我國的行政程序法一直不完整,盡管可以在法律法規中看到部分有關程序的法律法規,但是,這些程序法規僅僅是零零散散的,并沒有強勁的法律約束力。此外,現有行政程序的設計在很多方面不合理。行政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程序建設環節上的薄弱。大量事實也證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被侵犯,主要原因就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相關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規。

    (三)司法監督的范圍有限

    目前,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只有在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才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人民法院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而不考慮抽象行政行為。事實上,由于抽象行政行為濫用對象的不確定性和涉及范圍的廣泛性,造成的損害在一定程度上比具體行政行為更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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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財務報告舞弊; 識別; 治理

企業財務報告作為企業向外界傳遞自身經營活動情況信息的一種載體,是經營管理和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近幾年,財務報告舞弊行為愈演愈烈。這些舞弊行為的發生嚴重干擾了證券市場的經濟秩序,使投資者喪失了信心和積極性,歪曲了企業的價值,阻礙了資本市場的發展。面對財務報告舞弊所帶來的危害,對財務報告舞弊的研究已經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財務報告舞弊概述

財務報告舞弊概念的界定是研究財務報告舞弊問題的前提,借鑒我國和美國的財務報告舞弊概念,本文對財務報告舞弊的概念進行了界定,并對國內外學者多年來對財務報告舞弊問題的研究成果從財務報告舞弊的動因、手段及特征和識別方法三個方面進行回顧。

(一)財務報告舞弊概念的界定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舞弊的考慮》將舞弊定義為: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層、治理層、員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騙手段獲取不當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為。

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第99號審計準則(SAS99)將財務報告舞弊這樣解釋:為了欺騙財務報表的使用者而對財務報告列示的數字或其余揭示進行有意識的錯報或忽略,它包括對財務報告據以編制的會計記錄或憑證文件進行操縱、偽造或更改;對財務報表的交易、事項或重要事項信息的錯誤提供或有意忽略;與數量、分類、提供方式或披露方式有關會計原則的有意誤用等。

鑒于上述分析,本文將財務報告舞弊定義為:管理層違背相關法律法規,采用欺騙性手段故意編制和披露虛假財務報告或有意忽略有關財務信息,以欺騙財務報告使用者的違法行為。

(二)財務報告舞弊的識別方法

總體來看,關于財務報告舞弊產生的動因、手段和特征,國內外的研究較為全面和成熟。關于財務報告舞弊識別方法的研究,主要采用統計學方法。

無論是統計學方法還是數據挖掘方法,它們都是以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披露的財務數據為依據的,這種定量識別的方法存在一定的弊端:為了避免定量識別的這種片面性,我們有必要考慮企業的非財務數據,提出定性識別的方法,定性識別是通過對非財務數據進行分析,根據經驗來判斷財務報告舞弊發生的可能性,進而將舞弊公司識別出來的方法。

所以,比較完善的方法是采用定量識別和定性識別相結合的方法:一方面,可以以財務數據為基礎,通過數據挖掘中的聚類分析方法將財務報告舞弊公司和非舞弊公司加以識別。這些識別方法相對于以往的識別方法和模型,具有簡易性、準確性和通用性的優點。另一方面,還需要考慮法律法規界定的漏洞、公司信用評價、外部經營環境、外部審計特點等因素,采用定性識別的方法對財務報告舞弊行為和非舞弊行為進行識別。這種定量識別與定性識別相結合的方法有助于提高財務報告舞弊的識 別率。

二、財務報告舞弊的原因分析

影響財務報告舞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只有正確地認識這些影響因素,找到舞弊的根源,才有助于外部信息使用者全面分析上市公司,以便做出科學的決策,也有助于監管當局尋找到有效治理的思路。

(一)相關會計法律法規分析

面對入世后越來越開放的證券市場和規范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迫切要求,我國對會計法律法規做了大量的修訂工作,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經濟法》、《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都得到了很大的完善,但仍存在以下問題:

1.法律法規無法嚴格界定大量的職業判斷業務;

2.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不完全性和滯后性;

3.不平衡各方的博弈會影響法律法規的公正;

4.法律法規對中小投資者保護不夠。

(二)外部審計分析

作為中介機構,注冊會計師受委托對被審計主體進行財務報表審計,應對被審計主體的財務報表發表公允的審計意見。所以,外部審計是社會反財務報告舞弊的重要防線。但從我國的現實來看,隨著為舞弊公司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大量注冊會計師事務所被牽扯出來,我國的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公信力正在大幅下降。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注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成本和收益與發生的概率之間存在著十分密切的關系。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成本低、收益高,就必然會導致此類事件的發生率上升,反之,就會下降。

(三)政府監管分析

在一個法治的社會,從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政府對某些壟斷行業或其他市場失靈領域的監管要通過法律并結合司法體系的訴訟機制。通過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也是政府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在前面已經進行了這方面的詳細論述。這里筆者重點論述除法律法規以外的政府監管。

1.政府監管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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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節能方面,目前我國己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在這個體系當中,既有《建筑法》、《節約能源法》等基本的法律,也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草案)》等行政法規;既有《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等行政規章,也有《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等技術標準。然而,目前我國建筑節能法律也存在著一些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建筑節能主體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在我國,建筑節能主體具有一定的廣泛性。無論是建設各方,還是廣大人民群眾,都是建筑節能的主體。但是總體而言,我國建筑節能主體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對相關的建筑節能法律知之甚少或者不求甚解,導致法律履行過程中的不規范與不合法。在現實中,違反建筑節能法律的行為屢見不鮮,恰好了反映了建筑節能主體法律意識的淡薄。因此,要想將相關的建筑節能規定內化為建筑節能主體的自覺行為,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第二,建筑節能的標準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建筑節能標準體系是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這里所說的建筑節能標準體系,簡單地說,就是指實施建筑節能的具體的、量化的指標。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目前我國建筑節能標準體系還存在著不完善的問題,具體體現在:首先,建筑節能標準尚未形成獨立的體系,還分散在不同專業的標準體系當中;其次,建筑節能標準缺乏必要的技術支撐,限制了節能標準的編制效率與編制效果;最后,在建筑節能實施方面,產品支撐相對醫乏,影響了實施的質量;最后,建筑節能過程控制以及評價反饋不力,導致標準體系內容得不到有效貫徹。

二、建筑節能法律的完善舉措

針對當前我國建筑節能法律存在的諸多不足,本文提出了以下幾項完善路徑:

第一,要加大建筑節能法律知識的普及力度。要想最大限度地發揮建筑節能法律價值,深入地、全面地開展建筑節能工作,首當其沖是要增強廣大民眾的節能意識和法律意識。為此,全國各級政府應當扮演好引導者的角色,充分借助于互聯網、報紙、電視傳媒等傳播媒介,大力宣傳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讓廣大民眾意識到建筑節能給自身帶來的利益,并糾正其不合理的建筑節能消費,在全社會營造一種建筑節能的良好氛圍,增長建筑節能知識,增強建筑節能意識,調動廣大民眾參與建筑節能事業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第二,要建立健全建筑節能法律法規體系。在我國,關于建筑節能的法律法規數量較多,但是這些法律法規還不成體系。針對這個情況,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進行完善:首先,應進一步修訂《中華人民和國建筑法》,改變其約束力不強以及滯后性突出的問題,以此來增強該部法律的配套性、協調性、權威性;其次,應盡快頒布實施《建筑節能管理條例》,改變當前建筑節能行政法規支持力度不夠的現狀,使基本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及技術標準相互交錯,形成一個完善的法律網絡。

第三,要建立健全建筑節能激勵機制。建筑節能利國利民,但是國家、社會、個體對其支持力度嚴重不足,無論是政策支持還是資金支持,都函待加強。因此,在強調法律法規推進的同時,應當進一步發揮建筑節能激勵機制的作用。對此,各級政府需要出臺一些經濟、行政性鼓勵政策,優化資源配置,繁榮建筑市場,促進節能事業發展。

三、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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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的社會保險金制度起步較晚,還沒有形成一個相對完整的體系。但是,自從2013年我國人大會議通過了社會保險基金的草案以來,我國的社會保險資金制度得到了飛速發展,并意味著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提升到了一個新高度。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不僅是政府工作預算中的一部分,也是為社會保險的按時發放提供了重要的保證。由此可見,社會保險基金制度是否合理,不但關系到了政府的工作效率,更關系到了我國每一個參保公民的切身利益。

一、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含義

所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指得是國家以相關法律法規作為標準,對用行政手段籌集到的社會保障基金,進行支出安排的一種預算活動。它可以對社會保障基金數量的多少,以及該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全面且客觀的反映。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不僅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為社會保障提供了基礎。我國政府在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預算的過程中,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的理念為基本原則。并且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進行有效管管理,可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進而為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缺乏必要的合理性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過于隨意化,缺乏必要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政府在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進行制定的過程中,應該對本地區上半年的社會保險基金執行情況有所了解,并要對本地區的一些特殊經濟因素,以及地域因素予以足夠的考慮,不能盲目的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進行制定。另外,在編寫的過程中還要對超出預案的情況進行考慮,并根據不同的超出范圍,制定不同的預算標準。但是由于受到經濟因素的影響,尤其是一些經濟條件比較落后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確定性,使得社會保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之間存在著不對等的情況,這也從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的權威性和計劃性。

(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美??政府為了提高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在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進行制定的過程中,參考了以憲法為主的20余部法律。日本政府在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進行制定的過程中,為了保證這項制度的有效實施,也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規,其中有些法律還是為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進行的專業性立法。但是,從我們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的立法工作還很不完善,現有的法律條文也是以“法律法規”以及“暫行條文”為主。不僅缺乏明確的相關法律,而且在立法的層次以及立法的權威性方面都存在著較大的不足。不僅如此,在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的相關法規中,有些規定和條文還存在著一定的沖突性,這給我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的執行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

三、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優化路徑研究

(一)確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的合理性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是社會主義保險事業和發展方向的重要保障。完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政府在對社會保險管理過程中的有序性、合理性和科學性。此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進行完善,還可以使政府對該地區的財政財政管理制度進行全面化的了解,進而制定出適合該地區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進行完善,也為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為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的合理性,政府在對進行相關預算時,不僅要根據以往的管理經驗,還要積極聽取相關經濟管理專家的意見,并對這些意見進行討論。對于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制定和實行過程中的一些不合理現象,要進行及時的改正。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制定的過程中,政府還要勇于對一些錯誤的管理制度進行改革,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的合理性、科學性。

(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的相關法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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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之所以受到極大的限制,從經濟行為的層面上,缺乏科學發展觀的指導,海洋產業布局不合理、空間結構有待進一步優化,海洋循環經濟模式受阻是主要原因;但從制度和機制層面看,長期以來海洋經濟發展的法治文化意識欠缺,法律協調機制的缺位和海洋法制建設的滯后性使浙江海洋經濟的發展總體上呈現出一些不可持續狀況。

1.海洋法治教育有缺失,社會公眾海洋法治文化意識淡薄

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理念與海洋法治教育及海洋法治文化的宣傳密切相關。海洋法治文化就是有關海洋的法律制度、法制機構、人們的海洋法治意識及法治活動的總稱,它內化于國家海洋法律思想、治海理念、制度、設施、產業并支配人們的涉海行為[6]。我國社會公眾海洋法治教育缺失,海洋法治信仰缺乏,海洋法治文化的氛圍遠未形成。由于海洋法治教育的缺失,造成許多沿海居民法治意識的淡薄,這勢必影響到其涉海行為,海洋環保意識淡薄,如用生活垃圾填海、掠奪性開發海洋資源等行為使大量魚類和貝類的產卵場和棲息地被人為地破壞,或者違反國家禁令過度捕撈,使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遭到損害。

2.海洋法治建設滯后,海洋法律法規需進一步完善

建國后我國海洋法制建設步伐逐漸加快,陸續頒布頒布了包括《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島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漁業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海洋法律法規,沿海省市也制定了大批地方性海洋法規、規章。但總體上看我國海洋法制建設仍不完善,全國乃至地方海洋法制體系的不健全,海洋資源管理體制不完善,完整的海洋法律體系尚未形成。目前我國海洋立法嚴重滯后,海洋法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未獲得應有的地位,現有的海洋法規政出多門,缺乏宏觀上的協調和規劃,缺乏具有綜合性海洋資源保護與污染防治的法律。有些法律如《海洋國土資源開發保護法》、《海岸帶使用管理法》,以及《海防法》、《海上反恐法》等仍然沒有制定頒布,還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海洋管理的需要,特別是需要盡快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法》。因此,應當在國家法治統一的前提下,特別完善海洋經濟立法,推動海洋經濟的進一步向前發展。

3.海洋監測手段落后和執行力不足,監測預報機構能力建設薄弱

海洋環境監測就是對整個海洋的生態環境進行分析,其目的是為保護海洋生物提供數據。目前浙江省省、市、縣三級海洋環境監測體系已初步建立,但由于起步時間晚及監測技術相對落后,浙江省海洋環境監測基礎薄弱,在監測站點、監測手段和監測項目等方面還存在布局欠缺或不盡合理的問題。如監測和觀測技術手段滯后,監測覆蓋面積有限,信息化水平不高;監測手段常規化,高新技術監測設備的應用開發進展較為緩慢,無人在線監測技術尚未得到推廣和應用,應急監測機制尚待建立,重大海洋污染事件和海洋災害快速監測的技術能力缺乏,等等。因此,綜合一體化監測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海洋環境監測技術手段仍需進一步提升。

4.涉海行政部門協調不夠,海洋執法隊伍建設仍需加強

目前浙江海洋經濟的發展模式仍然屬于粗放式的經營和管理模式。這種粗放型的海洋經濟管理規劃體系,是由于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海洋運輸、漁業、海事等多個管理部門和各個產業領域部門之間多頭管理、重復管理,或自成體系、互不協調,甚至互相掣肘,致使海洋公共管理權力分散,難以全面的規劃和綜合管理。一般來說,海洋環境保護的管理工作由海洋、環境保護、漁業、交通、和海事等涉海部門組織實施, 各個部門根據分工對不同類型的污染源實施監督治理。目前海域使用“無序、無度、無償”的狀況遠未解決,單位和個人隨意占用海域或轉移海域使用權的現象時有發生,這說明涉海各部門間在共同參與海洋污染治理時缺少溝通協作,職能交叉和機構重復設置的問題依然存在,缺乏綜合性法律對各管理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做出明確規定,互相推諉的現象隨之產生,嚴重地影響了海洋環境污染的治理效果。此外,我國海上執法隊伍還存在執法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的問題,存在著執法人員文化素質偏低、編制不一、執法能力有待加強等問題。

二、浙江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法律保障機制建構路徑

王詩成指出:“海洋的可持續發展以保證海洋經濟發展和資源永續利用為目的,實現海洋經濟發展與經濟環境相協調,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相統一”[7]。從構建法律保障機制的角度加強對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研究,有利于海洋經濟的生產經營方式的改善及環境的保護,走一條資源節約與環境友好的循環經濟之路,促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1.加大教育宣傳力度,深化國民的海洋經濟法治意識

海洋法治文化的構建是實現海洋經濟持續發展、達到人海和諧的最終目的的文化根基。而一個國家海洋意識的強弱,海洋知識的多寡,海洋技術高低以及海洋管理能否有序,海洋法規是否健全等,都會對這個國家海洋經濟的發展……產生重要影響[8]。經過多年的普法知識宣傳,我國沿海居民的海洋法治意識有了明顯的提高,但內地居民的法治觀念還很淡薄,總體上落后于國際發達國家人們的海洋法治意識,與當前快速發展海洋經濟的要求很不相符。這就需要相關部門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一要加大海洋法治宣傳力度。要利用各種渠道和宣傳手段,因地制宜地利用各種群眾所喜聞樂見的形式廣泛開展海洋法治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逐步養成尊崇法治的理念和價值取向。二要強化海洋法治教育。要著力培養全民的海洋法治意識,就必須在各級各類教育培訓機構中開展海洋法治教育知識的宣講,要使廣大學員接受海洋文化知識及海洋法治理念的熏陶和灌輸,深化國民的海洋法治意識和海洋法治信仰。三是要大力營造海洋法治文化氛圍。要組織開展各種涉海的法治學習活動,逐漸培養大眾的法治信仰,強化全民族的海洋法治觀念。四是要積極營造濃厚的海洋法治文化氛圍。要把海洋法治的精神、思想和內涵注入到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中去,使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法治教育滲透到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確保海洋經濟得到持續、健康、快速地發展。

2.完善涉海法律法規,理順海洋管理體制

要實現依法管海,必須對有關涉海法律法規進行梳理、修訂和完善。首先,要以國際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為依據,加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法》、《海洋經濟循環法》等法律法規,填補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上立法的空白。其次,在現行的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法律法規中充實相關法律規章制度。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時要控制好法律法規之間內容條款重疊狀況,解決法律法規之間的脫節現象,調整好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法律法規現實性與前沿性之間的矛盾,要求規定要具體合理,可操作性強,建立包括財政補貼、政府采購、稅收等內容的支出與稅收制度,市場準入制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可持續消費制度,科技支撐制度,獎勵制度等等,制定相應的配套完善的實施細則,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法律法制保障體系。

3.強化海洋環境監測預報體系,完善海洋環境監測質量保證體系建設

要想使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應切實把海洋開發利用與海洋環境保護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要進一步完善地方性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規,加強依法治海,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有必要在現有海洋環境監視臺站的基礎上,在近海重點港灣及生態敏感海域采取新建、改造、共建等不同形式,建立環境監測預報機構,健全和完善海洋生態環境動態監視監測網絡,并加快建立海洋赤潮災害預報預警監測系統的進度。同時也要建立和健全海上溢油等重大海洋污損事故應急處理機制,進一步完善海洋環保監督執法機制,加快治理海洋污染,努力實現資源利用集約化、海洋環境生態化,以增強全省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4.整合現有的涉海管理機構,進一步提高海洋執法隊伍能力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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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以2007年美國次債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帶給我們的啟示為視角,通過對我國現行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受此次危機的沖擊所顯現出來的問題的分析,提出了應完善我國銀行監管法律法規體系,擴大銀行業監管的區域合作范圍,建立和健全銀行監管協調機構及信息共享制度等對策。以此促進我國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增強我國銀行業抵御金融危機的能力。

葷始于2007年的美國次債危機,它已經演化為一場全球性金融危機。2008年以來,受次債危機的影響,美國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已經陸續關閉了19家銀行。與此同時,我國主要柏刊銀國次級按揭債券的投資出現虧損,根據我國相關銀行的公開信息表明:中國銀行為89.65億美元、中國工商銀行為12.29億美元尸l比外,近年來我國的房價呈猛漲勢頭,特別是在沖拐吐大城市銀行業的不良貸款已經超過萬嘴乙元人民幣。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現行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的體系、現狀和缺陷進行梳理和整合,以此促進我國金融監管法制的完善,增強我國銀行業抵御金融危機的能力。

1我國現行的銀刊監管法律制度

銀行監管,其本質是尸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是調整銀行業監督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為了深人了解我國現行的翁折了監管法律制度,這里從立法層次上闡述了現行規范銀行業的主要法律法規現狀。

1.1銀行業監管法律。銀行業監管法律在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中的法律效力最高。我國現行的銀行業監管法律最重要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另外,與銀行業務密切相關的法律還有《票據法》以及《物權法》等;其他的,如與金融犯罪相關的有《刑法》。

1.2銀行業監管玫法規。銀行業監管行政法規主要是規范不同性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開展的某些業務,例如:儲蓄、票據、現金和外匯。我國現行的銀行業監管行政法規主要有:妙卜匯管理條例》、《儲蓄管理條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

1.3銀行監管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銀行業監管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效力均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二者主要是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業務的方方面面,例如:電子銀行二、金融市場工具、信息披露等等。此外,各個地方的地方法規、行業自律性規范以及相關國際規則中有關銀行業監管的內容也是我國現行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這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規共同構建起我國現行的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

2我國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2.1銀行監管法制體系不合理。我國現行的銀行監管法律法規中,行政規章所占比例過大,法律層次和效率低下;監管法律制度體系中相互之間都存在著諸多不協調和不合理的地方;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制定的很多銀行監管規章過于局限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上,而沒有從提高監管質量的角度出發,實現效率監管,的衛給。

2.2立法上存在空白。債監管法律制度由于受立法滯后性的影響,加之當前金融一體化、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客觀上就出現了立法的空白,即金融立法的真空帶。我國銀行立創監管法律制度中,沒有存款保險制度、外資銀行市場退出的管理力、法不夠完善以及金融機構市場的準人制度存在缺陷等。

2.3市場退出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市場退出機制的價值理念在于當銀行發生完’時,為了防止銀行倒閉,保護相關權益人的合法利益。從總體上看,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除了幻街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管法沖卜,我國沒有專門關于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并且上述兩法的規定均過于原則性,可操作性不強;從細節上看,存在著不合理的地方。例如:依據右荀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管法》,規定問題銀行的市場退出力式有接管、機構重組、被撤銷以及破產,而對予孟行良好的金融機構的主動退市行為則無任何法律規定。

2.4銀行業監管的區域合作機制不健全。我國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中關于區域合作的相關機制是我國與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通過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形式實施的(到2008年底,銀監會與39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簽署了43個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或監管合作協議)??诳梢坏┏霈F危機,這些雙邊或多邊合作協議的“合作”卻不盡人意。

2.5銀行業監管協調效率低、信息不暢,法律約束力不強。各金融監管部門往往會從各自立場出發制定有關監管規則并推動其執行,而對其他產業以及整個國民經濟全局的利益考慮則不全面。信息共享機制尚未有效建立,信息交換、溝通協調渠道不暢,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決策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3完善我國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劉策

3.1完善銀行業監管相關法律法規體系,提高鍘于業抵御金翩雙險能力。首先,要在系統審核的基礎上清理現行的監管法律、法規及規章,整合一部權威性的銀行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匯編;其次,在銀行業監管法律、法規及規章的立、改、廢上要注重相關法律制度內部之間的協調性,使之具有更強的操作性;最后,要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監管政策進行法律化,要確保監管的適時性和穩定性。

3.2引人銀行監管法律的判例法制度,彌補銀行監管立法的滯后性。由于制定法在銀行業監管領域存在著局限勝,此時引入判例法制度是很有必要的。這不僅有助于彌補銀行監管立法的空白和不明確之處;也有助于在銀行監管中執行統一標準,維護銀行監管之公正,從而加強銀行監管的即時性。,

3.3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坦出的法律機制,維護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我國目前主要采用的手段依然是行政性關閉撤銷。按照《巴塞爾楊L原則》的要求,應盡快制定一套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監管。因為《商業銀行法》和《銀監法》中都有了關于“接管”的規定,因此應該在現有的基礎以規定加以完善和細化使其月拜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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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業倫理缺失的表現

第一,商業誠信精神匱乏。部分企業誠信精神嚴重匱乏,其主要表現在:一是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合格和不安全商品。一些不法廠商制假造假,各種假冒偽劣產品充斥于市場上,如各種山寨手機橫行于市、超市出售假煙假酒等,2008年曝光的“三鹿奶粉事件”、2011年的“雙匯瘦肉精事件”和“上海毒饅頭事件”、2012年3.15晚會曝光的家樂福更改雞胗以及鮮肉的保質期等事件,給人民的生命和財產造成巨大損害;二是商品價格不真實,市場上經常出現各種欺詐性價格,如商家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折扣價的名義來誘騙消費者;三是合同欺詐、坑蒙拐騙等商業欺騙行為屢見不鮮,以致使市場處于一種高度戒備和嚴重不信任狀態。誠信作為一項基本的倫理道德規范,自古以來就受到人們的尊崇,只有遵循誠信的原則和精神,市場才會井井有條、狀態良好。

第二,不正當的商業競爭普遍存在。不正當競爭,指商業主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許多商業主體通過躲避法律或直接違法的方式,采取不公平交易、地區封鎖、商業賄賂和其它損人利己的手段以謀取高額的利潤,如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詆毀、貶低競爭對手的產品和商業形象,采取不正當的抽獎式銷售方式強買強賣等。如騰訊公司和360公司的不正當競爭,中國電信利用自身的信息平臺為垃圾短信大開方便之門,這些違法的、不正當的商業行為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第三,虛假的商業廣告隨處可見。商業廣告可以幫助商業主體樹立組織形象,也可以幫助建立特定的品牌形象,真實、合法、可靠的商業廣告則可以幫助商業主體樹立良好的企業信譽和形象。但近幾年來,大量的虛假廣告充斥于電視、互聯網、報紙雜志和街邊張貼欄當中,誤導了消費者的購買行為。如電視購物中的大部分商品推銷廣告、電視廣告、網上的各種廣告的真實性有待考證,這些商業廣告和真實的商品、服務存在較大的差別,甚至嚴重不符合商品的特點。這些不真實的商業廣告不僅不會為商業主體樹立良好的企業信譽和形象,反而增加了消費者的厭惡感,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業倫理缺失的原因

第一,市場經濟本身固有的缺陷和弱點。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但市場經濟的調節作用不是萬能的,資本的趨利性、市場的自發性、盲目性以及滯后性必然會反映到商品經濟中來,從而誘發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等消極現象,這些錯誤的商業倫理現象必然擾亂社會主義的道德建設,阻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第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不完善。我國目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還不完善,其主要表現在:首先,有關商業倫理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亟須建立和完善;其次,許多商業主體有法不依的情況普遍存在,的現象也極為嚴重;再次,司法機關司法不嚴的情況時有存在,沒有按照公正司法和文明執法的要求來獨立行使司法權;最后懲罰力度不夠,對部分違法行為罰款完事,沒有嚴格按照法律來執行。

第三,西方消極商業倫理思想的影響。在西方商業倫理思想中,許多消極的價值觀念如唯利是圖、利潤最大化等極端功利主義思想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浪潮蜂擁而入,并逐漸蔓延和擴散,從而影響和腐蝕著許多商業主體的思想和價值觀念。同時,在改革開放以來很長一段時間內,由于片面強調經濟的建設,忽視精神文明建設,致使社會出現了道德滑坡的現象。

第四,許多商業主體自身素質低下。部分商業主體素質低下,主要體現在:一是思想政治素質低下,沒有遵循為人民服務和集體主義的根本原則,缺乏強烈的事業心、使命感和責任感;二是職業道德素質低下,沒有本著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要求來規范自身的商業行為,而是通過制假售假、非法牟利和投機欺詐等不道德和違法行為來盈利;三是業務素質低下,沒有掌握本行業過硬的業務知識和專業技能,不懂相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

三、加強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業倫理建設的建議

第一,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一是建立和完善商業法律法規體系,立法部門應立足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的實際情況,以出現的各種商業倫理問題為出發點,借鑒國外的商業法律法規,科學、嚴謹、系統、實事求是地建立和完善商業法律法規,加強立法工作,真正做到使市場經濟有法可依。二是司法公正,進一步完善司法機關的職能劃分和機構設置,形成權責分明、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司法工作體制,對于違反商業法律法規的商業行為,司法機關要公正行使司法權,不受其它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三是嚴厲懲處商業違法行為,對于違反商業法律法規的不法行為,按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給予懲處,杜絕徇私枉法、違法不究,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二,加強職業道德建設。一是通過電視、網絡、戶外宣傳等形式,加大社會主義職業道德基本要求“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的宣傳教育力度,二是各級政府認真貫徹社會主義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和具體規范,在自身的職業生活中起帶頭作用;三是各級政府通過鼓勵、嘉獎和宣傳在職業生活中出現的關于職業道德的先進事跡和先進個人、團隊以及組織,號召全社會向這些先進行為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