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的分類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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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的分類

篇1

關鍵詞:城市生活垃圾;垃圾分類;法律;臺灣地區

引言

近年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城市人口數量急劇攀升,城市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生活垃圾已成為城市環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垃圾圍城”問題備受關注。我國試圖通過對垃圾進行合理分類、收集、處理,實現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但由于我國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方面的法律缺乏必要的明確性和可操作性,且實際管理混亂,迄今為止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收效甚微。

第一章臺灣地區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立法管理與實踐

一、 臺灣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管理狀況。臺灣地區人多地少,隨著上個世紀七、八十年代經濟飛速發展,垃圾污染處理也曾是其一直深受困擾的問題。

臺灣地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在實現垃圾的“減量化”與“資源化”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這種成果不是一蹴而就的,從無到有從、從單一管理手段到多種政策綜合運用,臺灣花費了近三十年時間才最終實現。[1]臺灣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之所以取得成效,與其立法以及城市管理當局建立的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目標實現種種機制密不可分。

二、 臺灣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立法有效推行之成因

1. 法律明確,規定合理可行。臺灣是世界上少數以立法推動環境保護的地區,頒布了覆蓋環境保護各個領域、門類齊全、功能完備、措施有力的環境政策法律法規,如《環境損害責任法》、《環境教育法》等。2006年,臺灣頒布《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共分六章,比較詳細地規定了廢棄物清理的管理、獎罰規則,使臺灣垃圾分類有法可依。[2]

2. 制度創新,采激勵懲罰機制。自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臺灣全面實施垃圾強制分類,垃圾處置以源頭減量、資源回收為先,大力推進和實施“垃圾不落地”、“垃圾費隨袋征收”及“資源回收計劃”等措施,變被動的“垃圾處理”為主動的“垃圾管理”,通過綜合運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實行全民動員,鼓勵市民主動進行垃圾減量與資源分類回收。政府規定,民眾于垃圾投放前,應按照一般垃圾、資源類可回收垃圾的分類標準對垃圾進行分類,由資源垃圾回收車于指定時間免費清運;其他一般垃圾必須使用專用付費垃圾袋裝袋后投放,不然清潔隊可拒收,如果發現沒有按規定分類將遭到罰款。這些政策的實施,形成了“多扔垃圾多出錢”的垃圾收費機制。這種獎懲并行的機制實現了法律和經濟的緊密相連,無疑是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法律實現方面開創了良好的范例。

3.宣傳教育,公眾與社會團體積極參與。臺灣地區在垃圾管理方面的探索實踐走過了由試點到強制執行、由粗到細,逐步培養市民垃圾分類觀念的歷程。民間環保組織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據有關資料表明,截至2009年,臺灣經批準設立的環保財團法人約150個、環保NGO約300個。[3]這些社會團體對推動環保、監督環境執法、強化企業環境責任、環境宣傳教育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公眾的參與也是垃圾分類順利運行的重要因素。市民的垃圾分類意識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才得以養成。以臺北市為例,臺北市政府專門制作了各種宣傳資料向市民解釋垃圾分類回收的具體辦法,讓市民詳細了解垃圾分類收集的意義,明確具體的分類標準和自己所承擔的責任與義務。除了短期的密集宣傳活動之外,還在學校中開設資源回收再利用課程,讓生活垃圾分類成為每個人各生活習慣。

第二章 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立法的經驗借鑒

臺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管理的成功經驗證明,我國面臨的生活垃圾困境并非城市化進程中不可避免的結果。從源頭上進行垃圾分類收集,是實現垃圾處理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解決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困境的一個關鍵環節和前提。

1.完善相關立法,制定實施細則和配套法規。在立法層面,要參照國內外在垃圾分類收集工作中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實施細則和各種配套法規, 完善立法體系。在不斷修訂完善現行法律的基礎上, 應加緊制定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回收有關的管理條例,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回收管理條例》等等。

此外, 應在我國的城市垃圾分類政策中詳細規定明確的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標準。我國的垃圾分類政策中的垃圾分類標準,其最大缺陷之一就是分類標準不為居民們所理解。多數居民在判斷一種垃圾屬于何種類別時,依照的往往是自己的生活經驗,而非政策制定者確立的分類標準。制定規范與遵守規范的人對垃圾分類的理解有偏差,運作起來就必然產生混亂,也就偏離了分類的初衷。立法者有必要根據各地區居民生活水平、消費結構的不同,列舉不同類別的垃圾,確立不同城市執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政策的標準,使規則更明晰,并通過宣傳使其為居民們所了解和熟悉。使原則性的法律法規,變為可操作的具體規范。

2.建立歸責制度,加強監管職能。立法應對個人、企業、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中應負的法律責任和應盡的法律義務進行明確規定,同時還應針對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拒不執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規定所應承擔的責任做出明確規定。

其一,明確生產者的法律責任。為了充分體現“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應該將生產者責任制度通過立法確定在垃圾分類處理的法律法規中,將生產者的責任擴展到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規定定生產者(包括銷售者)產品的回收、循環和最終處置責任,能夠從源頭上促進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

其二,明確居民的法律義務。[4]居民生活垃圾占城市生活垃圾相當大的比例。我國對垃圾分類的知識宣傳力度和配套設施建設一直不到位,居民對生活垃圾分類的意識比較淡薄、積極性不高,垃圾分類回收情況不容樂觀。因此應當通過立法確定居民對垃圾分類的義務。

其三,明確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能 。[5]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監督管理制度,對于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應視程度的不同將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上的制裁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3.推行環境經濟管理手段。對于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管理,應由命令和控制向利用經濟方式加以規制轉變。由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一直作為公益事業,完全由國家買單,已成為政府的沉重負擔。我國可以嘗試借鑒臺灣地區“垃圾費隨袋征收”的措施,[6]將垃圾分類收集和垃圾費征收相結合,以法規建立利益關聯,形成“多扔垃圾多出錢”的垃圾收費機制,以此激勵和引導市民主動進行垃圾分類。

同時,我國可以利用經濟杠桿推動垃圾分類收集向社會化、市場化、產業化方向發展。所以必須提高經濟激勵,對那些目前來看沒有多大經濟回報的垃圾提供分類補貼,促進這部分垃圾的分類。(作者單位:廈門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卞雯雯, 王婷, 丁燕平.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制度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以日本、臺灣地區為借鑒對象[J]. 改革與開放, 2012, (14).

[2]張忠誠, , 謝紅等. 借鑒臺灣環保經驗 推進“兩型”社會建設[J]. 政策, 2013, (11).

[3]范瑞迪. 論我國環境法公眾參與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 環境科學與技術, 2014, (14).

[4]李潔, 徐麗艷, 謝毓煥. 循環經濟視野下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法律研究[J]. 中國環保產業, 2013, (7).

篇2

[關鍵詞]環境影響評價; 法律法規

中圖分類號:D922.6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31-0274-01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環境保護領域的一項重要制度,我國在2002年通過了《環境影響評價法》,首次以專門立法的形式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并于2003年9月1日開始實施。該法將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擴展到對政府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標志著我國環境立法步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是我國環保法制建設的重大突破。

在環境影響評價相關的法律法規實施過程中,我國對法律逐漸進行了完善,然而在完善的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面對。

1.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

1.1 部分法律責任不夠明確

環境影響評價法律責任是指違反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而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主要涉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和環評單位,這三方中若任何一方違反法律規定,則應當承擔法律后果。但是,目前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夠明確。比如: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但是并沒有對違反此條規定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違法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钡芍袑τ赡囊患壊块T對其進行行政處分并不明確。

因此,我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對部分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夠明確。

1.2 部分法律法規的規定比較粗淺

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以有效地推進、指導和規范了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進行。但是,部分部分法律法規的規定比較粗淺,原則性較強,實際操作性較差。

首先,部分法律法規的規定過于簡單。法律法規是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依據,但是部分法律法規規定比較簡單。比如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九條“規劃編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但是如何鑒定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并無準繩和判斷標準。此外,對于環境影響評后評價、評價結論的落實、監督等問題規定的比較粗淺。

其次,部分法律法規和規定可操作性較差。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作為作為判斷建設項目評價等級的文件,應具有全面、易判斷級別的特點。但是,分類名錄中某些項目評價等級判別依據不夠明確。如對水利類別的防洪工程的規定,新建大中型編制報告書,其他類別編制報告表,其中“大中型”的判別依據不明。在城市交通設施類別下道路的規定,新建、改建道路編制報告書。實際工作中,西北欠發達地區部分新建、改建道路可能根據實際需要只進行數百米甚至一百米的新建、擴建,不涉及搬遷,周圍無環境敏感點,根據分類名錄需要編制報告書,但其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小,編制報告表即可說明問題。

1.3 缺乏完善的環評監督制度

對于任何一部部門法,都應有相應的執法和法律監督環節,否則難以保障其有效實施。而目前我國的環評法中關于監督體制的規定少之又少,更談不上是監督體系。環評法中規定的監督工作僅限于環保部門對建設單位和評價單位的單向監督,而且這樣的監督也沒有被強化。如環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要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實施環境保護對策,但并沒有規定環保部門的監督職責。第二十七條對建設單位的要求實踐中根本不能落到實處,沒有環保部門的監督,建設單位不會主動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更不會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更是有悖于環評法的預防為主的原則,規定了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后的監督,似乎有“亡羊補牢”之嫌。對于一些重大建設項目,環保部門本應該在立項、審批、開工之前,就積極介入,全程跟蹤,予以即時監督,隨時督促整改,但是由于體制的缺陷,不能真正實現。而且一旦在中途發現問題強迫停工,就極易造成重大損失,使環保行為在進行經濟考量時凸顯得不償失。

我國的環評法關于監督體系的規定除了缺乏上述對建設單位的全程嚴密監督以外,還缺乏對環保部門自身的監督。缺乏監督的環境保護行政權力同樣會被濫用,也是導致實踐中環評法執法不嚴的原因所在。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在監督管理方面的另一個突出問題是權利分散,我國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受國家環??偩峙c地方政府的雙重領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設立了專職環保機構,但其他部門也承擔了本部門內某一類專項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政府的環境保護職能分散在環保、水利、交通、國土、農業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海洋局系統、港務局系統、漁政系統等職能部門。環保部門與上述機構之間存在職權重疊,導致各機構之間互相推誘,爭搶管轄權。

2.解決對策和建議

2.1 進一步明確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責任

對于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建設單位、評價單位和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中的法律責任,相關法律法規應進行進一步明確。法律法規應對三者不履行相應義務或違法法律規定的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明確。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建設單位指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行為,如何進行處理進行明確,如由上一級對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等。對決策者違法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為的法律后果進行規定,如何處理,由哪一級行政部門給予何種行政處罰進行明確,可規定由上一級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2.2 對部分法律法規進行細化和完善

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相對復雜和完善,有效地推動了我國環境影響評價的發展,規范了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但是,部分法律法規部分規定比較粗淺,有待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對于規定過于簡單的法律法規進行豐富和細化。通過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對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后評價及評價結論的落實進行完善,細化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組織開展的細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落實進行細化,加強對落實情況的跟蹤監督。對于實際工作中操作性差的規定進行進一步完善。如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部分判別依據不明確的規定進行細化,根據實際工作發現的問題,相關部門應對部分環境影響評價類別的判別依據進行修訂,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和合理性。

篇3

關鍵詞:消防;消防法;法律;法律體系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of our country, points out the practical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in order to make our current system of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market economic system, from the proposed several suggestions to reform the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in china.

Keywords: fire; fire protection; law; legal system

中圖分類號:D922.1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一、我國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概述

追溯到幾千年前我國消防工作就已經開始實行了,相應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也就隨之形成。在1998 年 4 月 29 日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這也是我國消防的基本大法,為后面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基礎法律保障。到后來建立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09年有對現行《消防法》和公安部令規章進行了修改,又從消防工作全局和行政監督管理者的角度來規范了開展消防工作的具體法則。下到各地方的消防法規和規章,上到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的形成,共同組成了我國當前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墒请S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執法的層層深入,使得消防法律法規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突顯出了許多問題,因此,健全和完善目前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構建良好有效的消防環境,預防各種火災及火災隱患的發生已成為我國社會快速發展的有利保障。

二、目前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中存在的實際問題

1、我國消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不被重視。

消防法只是各部門中規定的特別行政法,主要是對國務院及各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建設、勞動等行政主管部門所進行的消防行為進行規范,在我國暫時還沒有一部可以規定國家機關消防行為的組織法,因此,在具體實施消防法規時很難進行,容易出現國家機關的行政部門違反了消防法而得不到相應法治的難堪局面。

2、我國消防法體系設置的內容不廣泛。

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內容涉及面不全,現行《消防法》和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消防法律責任主體主要有機關、企業、團體、事業等單位及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和公民,對于目前火災隱患比較突出的“九小”場所則缺乏有效的法律義務和責任。

3、我國目前消防法律法規操作性不強。

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首先是某些法律法規規定的條款太抽象,太過于籠統,真正實施起來相當困難。其次是消防行政處罰的罰款數額規定不科學,沒有綜合考慮各地經濟主體的實際差異。再就是消防法中對各職能部門的消防履職沒有相應的懲罰措施,如在對公共消防安全的建設、管理及維護上都沒有提供可靠法律保障。

三、建立和完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具體對策

1、重視消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根據我國憲法中確定的民主和法制的原則,對任何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都一定要有法可依。所以,可以結合我國實際國情和消防工作的特點,并參照國外或臺灣等地區的做法,加快制定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組織法》出臺。要明確各行政機關和消防機構之間的職責和聯系,要重視消防法在我國憲法中的重要地位,要制定出相關的公安消防機構管理體制來適應行政機構改革的需要和社會主義發展的需要。

2、進一步增加我國消防法體系設置的內容

從目前的消防法中得出,各行政單位內部也應該建立完整的消防安全責任機制,要進一步增加我國消防法體系設置的內容,尤其是在消防行政中相對人的職責要加強加大,建立一個完整的社會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機制。就目前我國消防法律體系不健全,總體的消防安全意識不強,不管是各行政單位還是個人對消防安全不太重視,在履行消防執法時沒有足夠的安全職責,一旦出現消防安全隱患,單位進行行政追責的不多,再說一般要進行行政處分還得等消防部門查出相關的消防問題才能加以追究,這樣就很難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責任人的職責。因此,要加大我國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標準的立法,提高全社會的消防意識,并把消防教育也歸于國民教育中去,要求各單位和個人能應付消防監管的工作,保證消防安全。同時按照違法必究的憲法要求,限制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整改不力被處罰救濟的時間、途徑,制定國家行政機關違反消防組織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等。

3、進一步加強監督執法規章,提高監督執法水準

要想完善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就要提高消防監督執法人員自身的素質??墒怯捎诟鞣N原因,導致消防監督人員流動性大,穩定性差,在執法過程中監督執法水平參差不齊。因此,在實際執法工作中,對于重大火災隱患及大型工程建設等就很難開展,因為這需要一批較高專業素質的執法人員去進行,萬一監督執法人員業務水平和素質不高,就很容易造成業務中斷,發生不必要的矛盾。為了滿足國家法制化進程的需要,因此,對消防執法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要求也就越高,要不斷完善監督執法的規章制度,還應提高執法監督的水平,來確保執法工作順利有序的進行。

4、不斷提高消防技術標準

按照行政立法實用化要求,在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中就要針對每一消防行為,確立每一行為的模式和消防技術標準,要出臺相應的高性能化的防火規范,要使消防技術標準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盡可能的與國際消防技術標準靠攏,以此增強法律的針對性和實用性。

5、建立相關的消防評估的法律文件

在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中除了要建立相關的法律,還應建立一定的評估法律文件。評估的技術方法和手段很多,要根據不同的評估對象來選擇不同的評估方法,來為消防實踐服務。一般的評估方法有:預先危險分析法、事故樹分析法、事故類型和影響分析法等等。

總之,我國要建立健全的消防法律體系是一件十分復雜的工程,要一步一步來進行、來實施,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國的消防法律法規為我國社會主義發展服務。

參考文獻

[1] 聶傳紅, 關于我國消防法規體系立、改、廢的思考[J]攀枝花學院學報 2004.12.:27- 29.

[2] 孫輝, 韓杰, 關于消防執法幾個問題的探討 [J] 武警學院學報2004.10:23- 25.

篇4

關鍵詞:食品法規與標準;主題;案例;課程改革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6)10-0184-02

鑒于食品法規標準的分散性,對于同一事物或事件的闡述往往涉及多種法規標準,未見對全局的細致統籌規劃,某種程度上增加了食品安全監管及食品企業依法經營困難。作為高校食品法規教育從業人員,有責任通過教育緩解現狀。

食品標準與法規是各高校食品安全與監管類專業的核心課程,要求任課教師密切聯系食品法規和食品標準的最新進展[1],還要改變食品法規課程法規條例的枯燥的教學方式,增加學習中教與學的互動。

一、主題案例化教學的課程設計整體方案

現今食品法規與標準課程要求學生掌握國內外食品標準與法規基本概念,理清食品標準與法規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掌握食品質量衛生法規、標準的地位與作用,熟悉法規、標準與市場經濟和食品安全體系的關系,并學會制定食品標準和食品衛生許可證、新資源食品、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有機食品、無公害食品、ISO9000及22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程序和體系文件編制。[2]現在教學過程中,普遍確定以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標準化基礎知識為重點,食品法規重點解讀食品安全法,同時簡單介紹食品相關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等[1]。無法有效解決目前食品法規教學內容以龐大的法律法規為主導的雜亂狀態,使學生缺乏解決實際法律法規問題的能力,缺乏可持續性發展能力。因此需要引入主題案例化教學模式,通過案例分析引出法規標準分析及標準制定涉及的專業及社會原因。

課程設計以主題的確定為中心來設計課程體系和課程內容結構。遵循學生學習能力與職業能力發展的規律,對確定主題進行剖析,有層次地進行法規講解、專業背景分析和案例分析。使法規條例具體化、顯性化,通過案例分析驅動學生對法規條例的學習理解,培養分析能力,帶動學生認知、情感和行為等多方面共同發展,實現教學目標。

課程總體設計方案步驟如下:

1.對食品職業崗位、工作任務及其能力的分析。與食品生產企業合作,分析職業崗位對法規認知的要求、工作任務及其能力,確定課程定位和教學目標。經過分析,得出與食品企業中《食品標準與法規》相關的主要工作崗位及其工作任務。[3]

2.通過對企業、政府監管實際情況分析設計課程體系、確立法規主題。按照食品企業真實工作內容和工作情境,結合政府監管,確立典型法規主題,以食品法規分析及應用能力的培養為宗旨設計課程體系。

3.以主題為主導,以案例為手段,以培養法律法規應用能力為目的設計教學內容和教學任務。圍繞法規應用能力和職業素養的培養,根據食品安全主題,整合相應法律法規,設計教學任務,以設計主題為主導,案例分析為手段,實現教學做一體化。

二、課程學習內容設計

在職業崗位分析基礎上,結合熱點問題,按照學生的認知能力和規律,基于工作過程與工作情景,按照食品企業真實工作內容和工作情境,結合政府監管實際情況及我國國情,選取確立典型法規主題。

三、課程教學過程設計

教學過程中通過分析引出相應法律法規,剖析法律法規的制定的理論依據,提高學生學習興趣,改變枯燥的教學方式,增加教與學的互動。

四、教材的建設

《食品標準與法規》相關教材較少,目前有張建新主編的《食品質量安全技術標準應用指南》和《食品標準與法規》,基本理論教學內容為:緒論、食品法律法規、食品標準的基礎知識、食品企業標準體系、食品安全認證管理與法規文獻檢索等[4]。雖能滿足對一般法規標準的理論教學,但對學生的分析、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提高,沒有很大幫助。急需編制《食品法規――主題與案例》的教材。

通過主題案例化教學模式的引入,可重點解決目前食品法規教學內容以龐大的法律法規為主導的雜亂狀態;解決食品專業理論與法規的有機融合問題;食品法規立體化理解問題;食品法規教學老師與學生互動問題;解決學生在法規上可持續性發展問題。

參考文獻:

[1]鄧鴻鈴,王海波,吳桂貞.淺談高職食品標準與法規課程教學改革[J].廣東職業技術教育與研究,2012,(3):28-29.

[2]魏潔云.食品標準與法規課程教學改革研究[J].安徽農業科學,2012,40(27):13674-13676.

篇5

[摘要]本文從目前高職教學的特點和提高高職教育質量入手,通過對物流法律法規這門課程必要性進行分析,簡單闡述了對于該課程的教學設計思路,并提出了對該門課程有效的教學方法,強調課程教學設計要注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

[關鍵詞]物流法律法規;教學設計;教學方法

[中圖分類號]F25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3)42-0178-02

高等職業教育要以培養崗位能力為中心、理論教學和實踐訓練相結合。物流法律法規課程是物流管理專業一門職業基礎課程,在課堂教學中,要體現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模式,重視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

1高職教學特點及物流法律法規課程必要性分析

根據教育部2011年12號文件,高等職業教育具有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雙重屬性,其主要任務是培養生產、建設、服務、管理第一線的高端技能型專門人才。這就要求高職教育有其自身的特點。一是教學必須有明確的導向性,要以學生的就業為導向,以培養高技能人才為目標。強調以能力為本位,重視實踐能力的培養。由于教學目標的導向性和教學要求的必需夠用性。二是高職教學的課程結構針對性要強、能培養高等實用性人才。這就需要在進行內容選取時必須做到實用性、針對性,必須根據就業需要去有的放矢的選擇教學內容,恰當處理好近期的就業“必需夠用”和將來的發展“遷移可用”的關系。三是高職教育的教學方法重點強調實踐性,這是培養技術技能型人才的基本保證。在教學的過程中堅持以學生為本,加強學生的專業技能培養,同時要把學業與就業緊密結合,注重職業素質的培養,努力使學生通過實訓教學獲得就業的技能。四是高職教育的教學組織具有靈活性,教學模式、教學方法具有多樣性,最大限度促進學生個性與特長的和諧發展,實現專業、就業的貫通。不同的專業、不同的學制、不同的對象、不同的要求,其教學模式與方法可不同,以適應復雜多樣的教學情況。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物流行業要良性發展也要遵循相應的行為準則。從事物流行業的專業人才不僅要掌握物流專業知識,也要熟練掌握與物流相關的法律法規。因為只有在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度、熟練運用運作規則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利用整個社會發展的大環境,追求利潤的最大化。物流法既是物流業健康發展的保障,也是廣大從業者完成崗位職責必須了解與掌握的職業必修課。完善的物流法體系使物流業運作流暢,而對物流法的掌握則會大大提高具體物流活動的安全性,規避風險,提高效率,從而有利于微觀主體利益的實現。物流法律法規是一門具體介紹物流活動各個環節相關法律法規的課程,它既包含法律基礎理論,又有實際應用能力,是學生從事現代物流業務操作活動必備的知識,對常用的法律法規知識的應用是學生必修的技能。其作用是讓學生從整體上對現代物流業務所遵循的常用法律法規有基本的認識,培養學生在專業領域中運用法律武器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2課程設計思路

21準確把握課程定位

課程設計理念應遵循以職業能力培養為重點,與行業企業合作進行基于工作過程的課程開發與設計,充分體現職業性、實踐性和開放性的要求。物流法律法規課程是物流管理專業職業基礎課,綜合性、實踐性較強,通過本課程的學習,使學生能了解物流運作中的基本法律法規,具備查找、解釋和運用物流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并運用相關法律法規與基本規則、依法參與物流活動的工作能力,對具體的物流業務的合法性、合規性具有判斷分析能力,強化法制意識,養成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的意識和習慣,達到國家職業資格助理物流師標準的相關要求。

22分析教學對象,了解教育需求

高職院校的教學對象是直接影響教學質量的重要因素,也是構建人才培養模式的基礎。因而分析和研究教學對象很有必要。目前,大多數高職院校的生源整體素質偏低,起點不一,差別較大。我國高職教育的生源類型主要包括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和普通高中畢業生等,絕大多數是來自普通高中。這些學生入學起點不同,文化、專業素質不同,甚至生理、心理素質也有差別,因此,高職院校的教學對象素質結構復雜,水平參差不齊,教育難度較大。具體來看,高職高專學生的學習情緒化較強,對感興趣的東西學習積極性較高,而對于內容枯燥的內容則學習效率較低;學習動機多種多樣,有的甚至學習動機不明,因此在組織教學過程中必須注意結合社會實際,增強教學的生動性,從而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學生對實踐性環節的學習興趣明顯高于理論課程的學習,我們應該通過加強實踐教學,來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在教學過程中也要注意幫助學生認識、啟發學生的學習動機,特別關注學習動機不明的學生,幫助他們建立起強烈的學習動機。

23融合“物流”與“法律”兩大主題,選定教學內容

物流法律法規是介紹與物流活動相關的法律規范,課程總體設計要融合“物流”與“法律”兩大主題,要以物流管理專業相關工作任務和職業能力分析為依據確定課程目標,設計課程內容,以工作任務為線索構建任務引領型課程。

由于物流行業的經營和物流活動所涉及的法律法規體系十分龐大,所以課程結構的設計要以現代物流活動中所涉及的常用法律法規為主線。課程內容的選取,緊緊圍繞完成工作任務的需要,并充分考慮了學生對知識、技能和態度的要求,先進行物流法律法規基礎的認知,然后將其工作任務分解為物流市場主體的設立與組織管理、物流運作中合同簽訂與履行、物流運作業務法律與規則的認知、國際物流運作業務法律與規則的認知、物流活動中保險法規的適用、法律糾紛的解決和法律責任的承擔等幾個工作任務,以有利于學生循序漸進地從整體上認識和掌握現代物流業務運作中常用法律法規與規則。其法律法規內容主要包括:物流法基本理論、企業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物流采購、運輸、倉儲法律制度、物流保險法律制度、物流法律制度、國際貨物運輸。重點放在民事法律行為與、合同法及合同法中保管、儲存和運輸等。

24靈活選擇運用各種教學方法

高職教學要緊緊圍繞“任務驅動、項目導向”的教學思想設計選用教學方法。在課程各項目模塊中相關知識與能力訓練均圍繞項目實施或任務完成而展開,并要結合學生的實際情況,培養他們主動探究知識的能力,探索適合高職物流法律法規教學方法,常用的有:①案例教學法,以案例為基礎,教師在向學生講述一定的基礎知識后,設計案例,讓學生對案例進行認真分析和思考,相互辯論,學生通過自己的積極參與來發現問題、解決問題;②分組討論法,老師給出案例作業,分小組討論完成作業,發揮小組成員的集體智慧,形成集體項目成果,相關知識在討論中得到了強化,專業素養在討論中得到訓練。在教師的引導下,課程教學過程中教師采用以學生為主體的導學式教學法,充分發揮小組研討和協同作業的學習方式,廣泛應用啟發式教學、競爭式教學,可以較好培養學生的責任意識、自主學習能力以及判斷、思考、團隊合作能力,最終達到理論知識、職業能力和職業素質的培養目標;③模擬法庭教學法,學生在了解案情后分配角色,按照法定的程序來完成整個案件的處理,這是一種在模擬的訴訟環境中熟悉、了解具體的審判過程,直接面對法律實踐問題,促進理論化、體系化的知識轉化為具有實用性、操作性知識的一種方法。

3結論

物流法律法規課程內容涉及面廣、不成體系,該課程性質決定了對教師能力有更高的要求,即教師要轉變教學觀念、克服傳統的教學思想,改變傳統的教學方法,教師還要具有扎實的物流管理各環節及流程知識,具備運用法律解決物流在各崗位發生的糾紛和爭議的能力,有一定的教學方法和教學藝術。在課程教學中要體現 “以學生為中心”、“以任務為中心”的特點,為學生創造自主型、競爭型學習環境,有效調動學生學習的興趣,因材施教,注重學生學習能力與潛力的培養,同時也有利于鍛煉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以及創新能力的訓練。

參考文獻:

[1]趙志群對高等職業教育特色的理論思考[J].職教通訊,1999(6).

[2]王朝莊高職教育教學特點比較研究[J].教育與職業,2004(10).

篇6

關鍵詞: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認知程度

中圖分類號:D92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1-0-01

煙草專賣制度自1984年實行并于1991年以法律形式確立以來,為我國煙草行業的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但是,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煙草專賣制度所面臨的形勢也是日益嚴峻,特別是對于縣級煙草專賣局來說,不管是在日常監管工作中還是目標明確的市場整治活動中都面臨著不少的困難和挑戰,主要是很多零售戶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認知程度不夠,給專賣管理工作造成了許多困難,在此,筆者就銅川市煙草專賣局直屬分局為例,陳述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以下就是因卷煙零售戶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認知程度不夠導致當前煙草專賣管理工作面臨的問題。

一、市場現狀及問題

1.無證經營現象成為煙草市場管理的一個難點

由于企業改制,失業人口不斷增多,造成無證經營現象頻繁出現;再就是隨著城市發展建設、新農村建設進程加快、高速公路零售戶地址變遷頻繁,部分變遷戶再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就開始經營卷煙,給專賣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

2.卷煙市場供需矛盾加劇,使專賣工作壓力倍增

因目前煙草行業改革進程加快,煙草企業不斷改制,省產卷煙供應比例與需求比例失調,由于煙草專賣批發企業低檔次卷煙短缺、暢銷卷煙品種斷檔,降低了低檔卷煙的市場供應,卷煙市場出現供需矛盾的客觀因素,給制假、售假和販假者提供了可乘之機。

3.卷煙市場監管方式單一,消費者和卷煙零售戶法律意識淡薄,造成專賣管理工作滯后

近年來縣級煙草專賣管理部門不斷探索市場管理機制建設,但沒有形成系統的管理方法,監管方式單一。

二、采取的一些措施

1.以一戶一檔管理為基礎,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強化偏遠農村卷煙市場管理工作

針對偏遠農村卷煙市場戰線長,零售戶分布范圍較大,管理困難的特點,市場管理部分結合當前一戶一檔管理工作,在了解到零售戶信息有所改變之后,因及時對一戶一檔管理資料進行維護,保證一戶一檔資料信息與零售戶信息的時刻統一。

2.不斷創新宣傳方法,宣傳工作要有針對性

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宣傳是我企業一項重要策略,需要全企業支持和關心,在我局偏遠轄區更是一項長抓不懈的工作,需付出更多耐心細致的工作。宣傳工作要切實取得實效,就要在宣傳方法上不斷創新,方法要有針對性。先與經營戶交談與煙有關的有趣的話題,待與經營戶談得進入狀態后,再談法律法規的內容或談不知法律法規有可能會對其合法經營帶來的危害性等。對偶爾有違法經營的經營戶,就要通過一些典型的案例來宣傳教育,說明若不懂法、不守法會對自己帶來的危害性。這樣對不同的宣傳對象,采取不同的宣傳方法,才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時要定期召開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培訓,印發各種宣傳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材料,在調動廣大零售戶遵紀守法積極性的同時,對偏遠零售戶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充分發揮廣播、電視等宣傳工具的作用,廣泛開展法制教育。讓偏遠地區的零售戶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有更深刻的認知程度。做法律法規宣傳工作,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一定要克服怕麻煩思想。對零售戶做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我們要有相當的耐心,要有對普法工作打持久戰的心理準備,不能認為已經宣傳了幾次就沒有必要。耳熟能詳,只要有耐性,宣傳的次數多了,同時加上正確的宣傳方法,宣傳工作一定會取得很好的宣傳效果。

3.培養一支政治信仰堅定、業務內容精通、不怕吃苦耐勞的專賣隊伍,是目前專賣管理工作的基礎和保障

近幾年,企業十分重視專賣隊伍的建設,在人員、經費與設施等各個方面較以前大為提高,專賣隊伍精神面貌煥然一新,工作上取得巨大成績,目前專賣執法隊伍對市場了解程度依然不夠。在偏遠郊區市場還存在有薄弱環節,因此我們專賣工作人員必須要對市場有更深一步的了解,要完成此項工作,必須要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能力,發揚不怕吃苦的專賣精神。

4.加強對卷煙零售戶的培訓力度,全力營造平穩有序的執法環境

煙草企業的發展不僅需要依靠專賣管理的維護,更重要的是靠零售戶和消費者的支持。首先,要切實做好《煙草專賣法》的宣傳教育,提高零售戶對《煙草專賣法》的認知程度,主動擔當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管者和維護者。其次,要有一定的敬業精神。卷煙零售工作與其他零售工作一樣,在經營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困難和矛盾,這就要求零售戶必須具備一定的敬業精神,有一定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對卷煙零售戶來說,他們最看重的不是空洞的理論,而是實實在在效果。為此,在給卷煙零售戶培訓時,切不可泛泛而談,一定要注重以實踐為主。這樣,既使是再復雜的流程、再多的規范條款,再難的技巧方法都會變得通俗易懂。卷煙零售戶培訓工作是一項看似簡單卻又十分復雜而艱巨的工作,也是專賣管理員一項重要職能專賣管理員唯有不斷加強自身學習與鍛煉,打牢自身的工作基礎,增強卷煙零售戶遵規守法的意識,才能營造以個平穩有序的執法環境。

篇7

關鍵詞:環境保護;執法狀況;法律法規

中圖分類號:D922.6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50501209

近幾年來,環境保護問題一直是我國所面臨的重點問題,為此我國特立《環境保護法》來對我國的相關環境問題進行相應的管理依據與約束手段。然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我國的環境保護執法中一直沒有產生足夠的力量。從而使得我國的環境問題非但沒有徹底解決,反而與所制定的質量目標的差距越來越大。

1 環境保護執法狀況中的問題

在環境執法中,作為對于法律法規的建立與遵守的根本基礎的執法過程,如果不能夠針對各種違法行為給出明確的、不可更改的法律后果,不能夠有效的控制影響和危害國家環境與公眾健康的行為的產生與蔓延,不能夠從根本上對破壞者進行遏制與教育,那么,這場名義上是以保護國家環境為目的的環境保護執法是難以成功的,也就會大大降低違法者對于法律的正確認識與遵守,大大的降低了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公正性與紀律性。在傳統的環境保護執法手段中,由于法律不完善,執法手段有限,越來越多的企業與個人正逐步的認為,我國的環境保護執法程序是在通過對于各個不合乎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因此,我們需要反思傳統的環境保護執法手段的效果,并研究找出傳統的環境保護執法手段中所存在的弊端,針對這些問題進行及時的改正與完善。

2 環境保護執法狀況的解決對策

2.1 完善法律法規,重理各個立法之間的關系

我國環境保護執法狀況一直不能夠有效的對環境產生保護效果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國的《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在很多方面都有很多漏洞,讓違法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機。因此,改善我國環境保護執法狀況的前提條件就是高度完善我國環境的相關法律法規,擴展法律法規的覆蓋面,力求法規內容全面、制度合理適當,對我國法律法規中不適當、不合理的部分進行謹慎、果斷的修改,建立健全我國的環境監督法律體系,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條例的行為進行強力的遏制。與此同時,我國相關工作人員應該將我國的各項有聯系的法律法規賦予合理、明確、以及直接的關系。另外,在法律法規中亦應當新加入一些在日后的執行過程中可以操作的法規、條例,使得我國的環境相關法律法規更加靈活、更加完善。

2.2 健全體制機制,建立科學的環保管理體系

目前,面對我國嚴峻的環境形勢,推進環境管理體制改革勢在必行,可以試行把地方環保部門歸國家或省級垂直管理,強化環境監管力度,必將有力地加強環保法律法規的落實,同時也能很好的避免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和“地方保護”現象的產生。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完善發展,繼續沿用舊體制下的管理和執法模式,已明顯不能適合當今形勢發展的需要,積極探索環保執法新思路,完善環保執法機制已成為當務之急。因此,要有力提高環境監管水平,我們應積極探索和推行各項監督管理機制。

2.3 加強能力建設,全面提高環境執法水平

基層環境保護的執法工作考察的不是單個人的工作能力,而是需要執法隊伍的綜合能力表現?;鶎庸ぷ鞯奶攸c是復雜度高、工作范圍廣等,加強能力建設和隊伍建設尤為重要。強化環保部門的執法權力,提高環保執法威性。新《環保法》將賦予環保部門查封、凍結、扣押等必要的強制執行權力,使環保執法真正地硬起來,可以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在環境監察隊伍的基礎上,建立剛性的環境警察制度,提高環保執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同時更加要改變執法技術裝備落后的局面,應多方籌措資金加強基層執法裝備。但目前許多地方尤其是縣級環保部門的技術物質裝備還較落后,執法的設施還不健全,缺乏必備的技術手段,難以適應形勢要求。

2.4 培養優秀人才,提高環保人員的綜合素質

要努力打造一支能吃苦、懂政策、會辦事的環保執法隊伍,是新形勢下做好環保工作的前提。各級環保部門抓住環保執法人員進入口,實行“凡進”必考制度,充實到環保執法隊伍中去。同時,各級環保部門應加強環境執法人員的培訓,積極提高環境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培養政治素質過硬,作風正派,業務素質好的環保執法隊伍。除了進行相關的素質培訓以外,執法人員負責人的工作態度、以及一絲不茍的工作作風也是改善我國環境保護執法狀況的重要因素。因此,為改善我國的環境保護執法狀況,加強執法人員的素質培訓與相關管理迫在眉睫。

綜上所述,我國的環境保護執法狀況不容樂觀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在環境方面所制定的法律法規不是十分健全,存在著很多漏洞。因此,在這些方面,我們應該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強各相關部門之間的配合,為解決我國環境保護執法狀況中存在的問題而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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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治 農村治理 村規民約 重構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村規民約是在農村居民自治環境下的一項制度化成果,在農村社會治理的過程中發揮了“準法律”的效用。因此,村規民約的存在和執行對于農村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受到村規民約自身在制度上的缺陷影響,國內許多的村規民約與國家的法律法規之間往往存在較明顯的矛盾和沖突,村規民約在農村治理法治化中的實際效用往往無法充分發揮。如何重構村規民約,化解與國家法律法規的矛盾沖突,推動村規民約的法治化,成為現階段我國農村社會建設的一大重點任務。

我國傳統村規民約體系的弊端分析

雖然我國傳統的村規民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與合法性,村規民約的實施對于我國農村治理的法治化也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就目前而言,我國的村規民約實際上仍屬于一種非正式的農村民間法,其存在產生了一系列問題。歸根結底,我國傳統的村規民約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其與國家的正式法律之間有一定的矛盾和沖突,即一些具體的村規民約與部分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

首先,傳統的村規民約過度擴大了村民委員會的權力。我國傳統的村規民約普遍使用范圍偏小,一般一個村的村規民約只在這個特定的村發揮作用,存在局限性和封閉性,村子之間的村規民約也存在差異性,而國家正式的法律法規具有標準化和統一化的特點,因此,這就導致了國內較多的村規民約都無法直接同國家的正式法律法規相銜接。傳統的村規民約大部分是依靠祖祖輩輩相傳下來的習俗、習慣形成的,以維持該農村社會的正常運行,制定較為隨意,缺乏一定的科學性,且一般村規民約的制定權往往只掌握在村支書、村長和村委等少數村干部的手中,村民無權參與村規民約的商討與制定。

其次,傳統的村規民約存在侵犯農村一些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可能。在我國,許多村規民約具有非正式性,缺少一套穩定的程序來進行約束,也缺乏相應的審查機制。因為沒有標準化的正式約束機制,這些村規民約的制定往往采用簡易、直接的的少數服從多數的多數決定制。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但也存在會侵犯農村的一些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可能。例如,一些村規民約中存在歧視婦女和外來人員的內容,明顯不符合法律相關規定。由此可見,我國傳統的村規民約在一定程度上與國家法律制定的基本準則是相背離的,與公民平等享受各項權利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再次,傳統的村規民約在懲罰制度上過于嚴厲,甚至存在濫用處罰權的情況。例如,有些村的村規民約規定,對違反計生政策的家庭實施扣人、繳糧的處罰,這必然會侵害村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而我國的法律明確規定了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受法律保護,這些村規民約顯然是在破壞相關的法律規定。同時,我國行政處罰法也規定,除了國家公開承認的法律法規以外,其余的規范性文件也均不得擅自進行行政處罰的規定。但是,國內有一些村規民約就存在隨意設置和濫用處罰權的情況,這無疑會影響到我國農村治理的法治化。

法治化視角下村規民約體系重構的建議

我國農村社會治理的法治化建設,不僅需要借助國家的正式法律法規制度,還要結合農村自身的特點來共同實現。因為農村地區的社會關系較為復雜,而這些關系依靠我國的法律法規無法實現自身的調整,所以必須要通過農村的村規民約來進行校正,以實現農村社會治理的法治化。

傳統的村規民約存在的最大問題就在于其與國家法律法規存在一定的矛盾和沖突,因此,要推進我國傳統村規民約體系的重構,首要的就是要妥善處理村規民約同國家法律法規制度之間的雙向關系,積極促進兩者實現互動,減少兩者的矛盾和沖突。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需要明確村規民約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度在進行農村治理時各自的權限范圍。無論是村規民約,還是國家法律法規制度,在對待農村社會治理方面都應在自己的權限范圍內發揮最大效用,不隨意越權越位,在自身所適用范圍之外還進行管理,這是我國農村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前提。我國農村治理是一個動態性的過程,在傳統村規民約重構的過程中也要充分考慮農村治理法治化的動態性。

第一,我國的法律法規有必要為村規民約留出適當的自治范圍。國家的法律法規具有普適性,在農村治理方面的相關規定與農村特定群體生活中形成的特定規約相比,缺乏針對性。因此,通過村規民約來解決農村社會糾紛等方面的問題,更能得到大多數村民的認可,也往往更能深入民心。尤其在一些農村,村民對國家法律的理解存在差異,使用村規民約反而比運用法律手段更利于問題的解決。因此,通過村規民約處理有些農村治理問題往往更能保持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第二,我國的法律法規體系應該有選擇性地適度接受村規民約,吸納村規民約中合理的部分。在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村民對于村規民約的權威性和接受程度往往高于國家法律法規。存在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國的法律法規在宣傳講解方面不夠深入和接地氣,往往給村民留下一種國家法律“高高在上”的印象。因此,在我國農村治理法治化的大背景下,要促進傳統的村規民約重構,我國的法律法規在制定方面就應該秉持包容性理念,將村規民約中的一些農村成熟的、合理的做法、風俗習慣、治村規則等設法融入到相關的法律法規當中。

第三,我國傳統的村規民約也要充分允許國家的法律法規滲透進來,利用法治觀念來健全村規民約。首先,要進一步規范村規民約的制定流程。應嚴格根據現代化民主法治的原則,充分體現村規民約對民意的尊重,在村規民約制定的過程中充分保證村民參與權和決定權的行使。只有尊重民意,才能讓村民自覺自愿地去遵守村規民約,保證村規民約的實效性。其次,要保證村規民約的內容符合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我國一些農村的村規民約一般是根據祖輩留傳下來的習俗、習慣所制定的,存在不符合現代化法治精神的內容。因此,對于村規民約中這些違反法治精神的規定,應摒棄或去除。再次,要進一步規范村規民約權利的執行。村規民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為一個村的一部法律,對村民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約束作用。對于傳統的村規民約中可能存在的過度處罰等超出國家法律規定的人身權、財產權和生命健康權的,應予以嚴格修正。對于觸犯國家法律基本規定、村規民約無權處理的,應通過正當法律渠道解決。

傳統村規民約在維持農村社會發展秩序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能夠延續至今并發揮作用。但是,村規民約并不是一成不變的,也應與時俱進,與國家的現代化法治精神相適應。面對當前我國傳統的村規民約與國家法律法規存在矛盾和沖突的問題,需加快推進傳統村規民約的重構,加速實現村規民約與國家法律法規之間的互動和融合。這樣,既能更好地發揮村規民約在農村社會治理中的有效性,也能提升我國法律的權威性和親民性,還能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識,對我國農村的法治化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

(作者分別為云南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武漢大學行政學院教授)

【參考文獻】

①王剛:《進一步發揮村規民約促進基層社會治理作用》,《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16年第8期。

篇9

1.加強制度體系建設,建立以責任追究為基礎的防控制度體系。治企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與治國的法律相類似,在企業的經營和發展中起著基礎性保障作用。所以,加強和完善制度體系建設是應對法律風險的屏障。應當根據本企業、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實際情況,理清生產、采購、流通等過程中易發生法律風險的環節,對可能發生的各種法律風險進行預案設置并形成相應的管理制度。同時,在制度建設中突出強調以責任追究為基礎的規范化防控措施,做到權責明確,逐步構建法律風險防控的制度體系。

2.加強管理者法律責任意識,切實發揮防控制度體系的有效性。管理者在油田企業法律風險防控中處于主導者的地位,對于法律風險防控制度體系建設及其有效性的發揮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所以,有必要加強管理者的法律責任意識,強化管理者在應對突發性法律風險時運用法律手段、依托防控制度體系加以解決的法律思維模式,達到切實發揮防控制度體系有效性的目的。

3.加強員工法治理念教育,促進全員法律風險意識的提升。員工是企業構成的基本單元。員工法律風險意識水平的高低決定了企業法律意識水平的高低。在目前員工構成復雜、多種用工形式并存、風險意識參差不齊的情況下,應當結合崗位責任制培訓加強員工的法治理念教育,逐步樹立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促進全員法律風險防控意識的提升。

4.正確認識各類措施的內在聯系,保證防控體系高效運行。加強制度體系建設、加強管理者法律責任意識和加強員工法治理念教育三類防控措施之間是相輔相成的。構建適于油田企業發展的防控措施制度體系是防范法律風險的基礎;加強管理者法律責任意識,樹立法律思維模式則是防控措施制度體系真正發揮其有效性的關鍵;加強員工法治理念教育,提升員工法律風險防控意識則是法律風險防控措施的保障。

防控制度體系模式設計

1.以合同管理為主線,健全對外經濟交往管理制度體系。在對外經濟交往中,合同管理工作是主線,既是雙方經濟合作的前導,又是雙方履約和解決糾紛的依據。因此,應當對合同實行全過程管理。一是建立對方資信狀況及履約能力審查制度。應當建立動態的專業市場隊伍準入制度,對申請準入專業市場的外部隊伍進行專業化審查。根據審查結果,將資信狀況良好,具備相應履約能力且專業化程度高的外部施工隊伍納入準入管理的范圍,允許其承攬與其自身資質和履約能力相當的施工項目;對于在管理過程中發現的資信狀況下降,部分喪失或完全喪失履約能力的外部隊伍,要及時進行清理。

二是建立分層次的合同簽訂制度。要按照合同標的額、履行難易程度等指標將合同劃分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對于一般合同應當規范其前期談判、締約過程、文本審查和履行結算報告制度。對于重大合同,除遵循一般合同的管理制度外,還應當建立內部聯合審批以及定期履行報告制度,避免因合同簽訂引起的糾紛。三是建立履約狀況及風險評估報告制度。合同的實際履行過程是確保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關鍵。對于正常履行的合同項目應當由責任部門和合同對方定期共同提交初期、中期和末期履約狀況報告,確保項目的如約履行;對于重大或者出現異常的項目應當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對項目進行風險評估并提出解決方案,提交有關部門負責人。對于可能發生訴訟糾紛的項目,應當及時組織法律事務部門對相關證據進行固定,為依法維權做好準備工作。四是完善合同履行過程中各種資料保存制度。

對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合同文本、進度報告、預算結算明細、驗收臺賬等重要資料應當及時確認并歸檔。對于可能發生糾紛的項目,應當及時將各種證據材料進行固定和封存。五是建立驗收審查及履行結算報告制度。驗收審查是關閉合同的關鍵環節。應當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及合同對方對項目進行驗收,完善驗收證明資料,并據此提交履行結算報告。對于存在質量保證期的項目,應當預留保證金,用以解決因質量問題引發的糾紛。

2.以風險評估為起點,完善生產管理制度體系。應當根據生產環節的不同建立風險源識別制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度,在此基礎上完善以崗位責任制為基礎的生產運行管理制度體系。只有樹立防患于未然的責任意識,強化自身的風險防范能力,才能從容應對生產過程中突發的各種法律風險。一是建立風險源識別分類評估制度。應當組織各單位對依照工藝流程,在所轄范圍對所有可能發生的風險源進行識別匯總,并按照可能發生的概率大小以及影響程度進行分類評估。對于發生概率大影響程度高的風險源作為防控的重點;對于發生概率小影響程度大或者發生概率高影響程度低的風險源作為防控的次重點;而對于發生概率小影響程度低的風險源作為防控的一般重點。

二是根據風險源識別分類情況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度。應當根據風險源識別分類情況,對各種可能的風險做好應急響應。對于防控預案的編制,應當以風險源發生時可能造成的影響為依據,重點做好風險源自我控制、限時逐級匯報、風險處置流程、善后事宜的處理等等。例如,對于可能發生的井噴事故,應當首先做好井控防范措施,從源頭消除事故隱患。對于突發的井噴事故,各責任部門要限時逐級匯報,同時組織人員和設備按照預案對事故進行處置。處置結束后要及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損害評估、證據收集,實施事故的善后處理預案,保證風險一旦出現,責任明確、處置方法得當、力求將損失降到最低。如果事故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應當要求法律部門人員提前介入事故調查處理,搜集相關證據,為可能發生的索賠、訴訟、行政復議做好應對準備。

三是完善以崗位責任制為基礎的生產運行管理制度體系。原油生產采取的是高度集約化的生產模式,涉及的工藝復雜、人員和設備眾多。而以崗位責任制為主的生產運行管理制度體系是保證這個集約化生產模式高效運行的基礎。因此,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并隨著生產形勢的發展及時進行修訂,使之與生產運行保持協調一致。四是制訂定期進行應急預案演練的制度。在對各類風險源進行分類管理的基礎上,應當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重大突發風險應急預案的演練活動,以加強各崗位人員的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對于各類風險的處置能力。

3.以法律審查為手段,加強法律風險防控制度體系。各種管理制度與法律法規之間存在一定的協調關系,管理制度不能超越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應當在事前、事中和事后三個階段對管理制度進行法律審查。

一是事前審查。為適應生產形勢的變化,企業及其各個部門都會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這些管理制度與法律法規之間存在一定的緊張關系。為避免這種緊張關系對生產經營造成不利的影響,應當在其生效前增加法律審查,避免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二是事中審查。法律法規同樣處在變動中,原本合法的制度在運行過程中可能因為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成不合法。為應對這種變化,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動對制度進行相應的調整,確保其適應法律法規的變動。

三是事后審查。應當定期對管理制度進行法律評估,并在此基礎上對制度體系進行制度編纂工作。及時清理和修訂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沖突的管理制度,確保制度體系的有效性。

制度體系在運行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1.重視制度體系的完整性。法律風險防控是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管理,而對制度體系的管理同樣是實現風險防控的重要因素。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的實際,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逐步加深對來自對外經濟交往、生產流程和自身管理環境的法律風險的認識,在此基礎上建立健全相應防控制度體系,使制度體系合法、適用、高效。

2.狠抓制度體系的落實。從某種意義上說,制度體系落實的樣態對于企業應對法律風險更具有實際意義。所以,對企業而言,在注重風險防控制度體系建設的同時,應當下大力氣抓好制度體系的落實工作。只有各項制度變成各職能部門直至具體崗位員工的自覺行為,才能使制度體系發揮其應有的功效。

3.定期進行管理制度培訓。制度體系不應當只停留在書面意義上,而應當轉化為企業整體的行為模式,并保持制度體系與企業整體意志的協調。因此,企業應當保持經常性的制度培訓,使企業管理者和員工的整體制度理念得到更新和加強。

篇10

(一)認真組織實施年度普法工作。各級統計局要按照《省統計法制宣傳教育第五個五年規劃》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年度普法計劃,確定年度普法重點,落實年度普法措施,穩步推進統計“五五”統計普法工作。做到年初有計劃,年中有檢查,年末有考評。

(二)廣泛開展《統計法》頒布25周年紀念活動。要因地制宜地開展形式多樣的紀念活動。通過舉辦紀念座談會、開展知識競賽、征集書畫作品、舉辦文藝晚會、電視宣傳以及評選表彰先進等活動,隆重紀念《統計法》頒布25周年。要把紀念活動與“12.4”全國法制宣傳日和“12.8”統計法宣傳旬的各項活動結合起來,統籌協調,早作安排,掀起統計普法的新。

(三)繼續加大對各級黨政領導的普法力度。省局對市、縣(區)政府分管統計工作的領導進行培訓。繼續抓好把統計法納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教學內容規定的落實,并組織檢查講評。

(四)圍繞統計重點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圍繞全國經濟普查、節能降耗統計、服務業統計等重點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要早準備、早籌劃、早啟動;要加強分類指導,區分對象和層次,根據不同的工作特點和時段,安排不同的法制宣傳教育內容,增強教育針對性,提高教育實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