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及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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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法律法規及政策,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審計人為了遵守法律政策需要與法律及政策相協調。為此,時刻了解法律法規及政策就顯得尤為重要。審計的本職工作便是審核結果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倘若結果缺乏可靠性就必然會褻瀆審計工作。同時,也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混亂,而法律法規是公正公開透明的。這就需要審計人能夠時刻了解,并加以跟進。
不同層面上都會有審計工作,就政府而言是為了規范其行為。但就這方面而言,錯報和漏報問題不容忽視,無論結果是否正確,其性質都是類似的。倘若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就在一定程度上將本職工作沒有實行到位。當然內部審計也存在,主要表現為組織內部的經營活動和內部的控制的是否適當、合法、有效,無論是金額的大小還是性質,只要它是錯報或漏報,都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內部審計是為了測試對組織內部經營的適當性,從而做出的適當調整。
此外,對法律的功能做出了解,懂得法律是整個社會的調節器,就連不是必要的職位都在學習法律法規。普法是我們每一個人的必須,學會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只要是公民,都是需要了解學習的,只有不斷地與社會整體相互協調才可以不斷調整發展自身。我國的法律政策設計方方面面,保障民生、社會管理、經濟協調、文化科技、生態平衡、環境保護、人口控制、資源節約等,越是涉及廣泛,越是需要我們不斷地調整是自身的學習能力,為審計工作的完美完成做好準備,就必須不斷提高自身的素養。
法律政策的解讀也有相當的重要性,只有正確解讀法律政策,才能更好完成工作。例如:某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中存在挪用的專項違規行為時,對某單位作出的審計處理中,會對罰款的審計作出處罰。但是絕大多數的審計人認為是對某單位處以罰款,但熟悉《審計法》的人知道,具體情況《審計法》都有明確提到。各地方各部門應該不斷細化解讀能力,視為自身審計查核的方向。倘若細節無法了解,勢必會對結果造成一定的誤解,更不利于結果的審視。為了加快審計工作,需要每一位審計人員的對有效信息的合理解讀,能夠適當地讀懂甚至是讀透徹必要的法律政策,并簡單清晰將之處理,生動形象的表達出或合理利用。
所有的審計人都需要明白,審計工作者學習法律法規是審計機關的核心,同時也是審計業務的有力武器。法規解釋是有關權威部門的具體說明,審計人學習法律需要做到真學習,逐步克服斷片取義,審計人員能夠真正懂得法律法規才是更為重要的一步,如果沒有深刻理解,反而隨意解釋必然會出現偏頗,進而對審計工作增添風險,進而有可能會導致工作的失敗。審計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會不可避免地面對法律問題,因此需要熟練地運用法規及政策,倘若沒有將真懂和真學這兩個前提落實到位,工作難度就會很大。因此,審計人員學習法律、法規及政策具有必要性。
篇2
[關鍵詞]政府層級;公共產品;供給規模;供給效率
[中圖分類號]FO6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0-2670(2007)04-0003-07
一、問題的提出
效率是經濟學永恒的研究主題之一,對公共產品供給效率的研究貫穿于公共經濟學發展的始終。在政府分級的條件下,如何實現公共產品的供給效率一直是困擾經濟學研究者的一個難題。作者認為在政府分級的條件下,對公共產品的供給效率的研究須從兩個方面進行:首先,判斷公共產品的最優供給規模,即在政府分級的條件下,各級政府應該供給的公共產品規模應該是多大;其次,必須研究公共產品供給效率的標準,實現公共產品的低效率供給向高效率供給轉變。我國作為一個擁有中央、省、市、縣、鄉五級政府的國家,在確立了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目標的前提下,研究由哪一級政府供給教育、醫療等公共產品,并測算我國政府部門供給公共產品的供給效率尤為重要。本文從政府分級條件下公共產品最優供給規模的確定出發,并結合中國實際提出了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效率判斷模型與分析指標,以期對這一研究課題提供一絲思路。
二、政府分級的理由:分級供給公共產品
早在17世紀中期,古典經濟學家就認識到提供公共產品、滿足公共需要是政府得以存在的依據?;舨妓乖谄渫瓿捎?651年的《利維坦》一書對國家的論述中,體現了公共產品政府供給的思想?;舨妓拐J為公共產品的利益和效用是由個人享有,但個人本身難以提供,而只能由政府或集體來提供。休謨在《人性論》中論述到只有依靠國家或政府才能夠提供橋梁等公共產品,“只有在少數人方面才可能辦得到,……這些人就是我們所謂民政長官、國王和他的大臣、我們的長官和憲宰;……這就是政府和社會的起源?!?/p>
但是,公共產品的供給并不是由一級政府就可以完成的。一方面,公共產品是有層次的,按照受益范圍不同可以劃分為全國性公共產品與地方行公共產品。受益范圍僅僅局限于地方政府轄區之內的公共產品,應為地方性公共產品。如果公共產品的受益遠遠超出了區域性范圍,直至能夠為國內居民所共同享用(如公共安全的中央控制系統),那么,它就具備了全國性公共產品的特征。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全國性公共產品應有中央政府來供給,地方性公共產品應有地方政府來供給。正如布坎南的觀點:“在各級政府中間的經濟的或有效的職責劃分取決于公共行動溢出效應地理范圍的大小。每一種公共性的貨物或勞務僅僅對有限的一組人口來說是‘公共性’的。這組人口的范圍大小決定了應履行職責的政府單位的‘規?!洕?。另一方面,從效率的角度來考察,對于地方性公共產品,如果由地方政府來提供則更符合效率原則。對此,施蒂格勒,(George Stigler)在《地方政府功能的有理范圍》中提出了這兩條原則,一是與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于自己的民眾,地方政府更了解它所管轄公民的效用與需求;二是不同地區的居民有權選擇自己消費的公共產品的種類和數量。奧茨(Wallace E.Oates)也認為:“讓地方政府將一個帕累托有效的產出量提供給他們各自的選民,則總要比中央政府向全體選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產出量有效得多”。特里西(Richard w.Tresch)從信息傳遞的角度,認為中央政府遠離地方居民,難以完全了解他們的真實需要,因而存在一個“偏好誤識”問題,中央政府有可能錯誤地認識社會偏好,從而錯誤地把自己的偏好強加于全民頭上。不如地方政府更能實現社區福利的最大化。蒂布特(Charles,Tiebout)在《地方支出的純粹理論》中通過“以足投票”理論論證了,如果允許居民在各地區之間自由流動,那么,個人的自由選擇和組合,將形成各地方政府的競爭局面,從而迫使政府的財政決策更好地反映納稅人的偏好,促進全國福利水平的最大化。對此,蒂布特自信地認為,“當這種解決方法可能不完善時,是因為制度剛性,并沒有使其失去重要性,該解決方法――是能夠得到的最佳方法?!?/p>
因此,政府之所以分級不僅是因為各級政府必須實現供給本轄區居民受益的公共產品的政府職能,而且各級政府必須有效的實現其職能。如果一級地方政府不能實現有效供給本地區公共產品的職能,那么這一級地方政府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性。由此可見,政府存在和分級的理由和根據就在于政府必須有效的供給本地區的公共產品,這是政府存在和分級的唯一理由。
三、政府分級條件下公共產品最優供給數量的決定
(一)假定
1、社會只有政府作為公共產品的供給者,非政府機制失靈。市場機制、自愿協商聯合機制、合約機制以及民間自愿機制等在公共品供給中普遍存在失靈,市場、第三部門不供給公共產品,只能由政府機制替代。
2、社會只有單個公共產品供消費者消費。
3、消費者對公共產品的需求曲線已知。公共產品的需求量與公共產品的價格成反比例關系,公共產品的價格越高,消費者對公共產品的需求量越低;公共產品的價格越低,需求量越大。
4、消費者支付的稅收是其消費公共產品的價格。
(二)模型Ⅰ:單一政府的公共產品最優供給模型
如圖1,假定只有唯一的一級政府,社會對公共產品的需求曲線為D,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下,政府收取稅金供給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為S。需求曲線D與供給曲線s相交于點E,公共產品的供需均衡。此時,消費者付出P的價格(稅金),獲得數量為O的公共產品。需求曲線與供給曲線的交點決定了公共產品的最優供給量,如果產量位于均衡產量Q的右邊,那么消費者愿意支付的價格(稅金)低于供給價格,換言之,總收益小于總成本,因此要減少公共產品的供給產量;如果產量處于均衡產量Q的左邊,那么消費者愿意支付的價格(稅金)超過了供給價格,總收益大于總成本,因此要擴大公共產品供給產量。從單一政府的公共產品供需均衡模型可以看出,只要政府可以獲取到足以彌補其成本的稅收時,公共產品的均衡總會達到。
但是,消費者通過繳納稅收或區政府供給的公共產品這一過程中是存在交易成本的,成本是一種資源的耗費,交易成本的存在會使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資源減少。如圖1所示,當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單位交易成本為p''-P時,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向左移動至S'',因此,在消費者繳納的稅收為P時只能消費到數量為Q''的公共產品,消費者對
公共產品的需求的不到滿足。但是公共產品在E'點達到均衡,此時消費者多繳納了稅收,但是少消費了公共產品,稅收由P上升到P',公共產品的供給量卻由Q下降到了Q',這也就是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總是感覺多繳納了稅收卻得不到應有的公共產品的原因之一。在公共產品的單位交易成本為P''-P時,消費者要想得到Q數量的公共產品,一種方法是必須多繳納稅金以彌補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交易成本所帶來的資源耗費,必須多繳納(p''-P)*Q的稅金;另一種方法是政府控制成本、降低資源的耗費,降低公共產品供給中的交易成本,使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往右移動,比如當把公共產品供給中的單位交易成本減低了(p''-P')時,供給曲線移動到s',此時只要繳納P'的稅金就可以獲得Q產量的公共產品。
(三)模型Ⅱ:兩級政府公共產品最優供給模型
假設條件:(1)上級政府和下級政府都愿意準確的披露自己轄區居民可以從公共產品的供給中獲得的效用,而不存在隱瞞或低估其邊際效益從而逃避自己應該分擔的成本費用的動機;(2)上級政府清楚的了解下級政府的財政收入狀況及其轄區居民從公共產品的供給中獲得的效用,下級政府也清楚地了解上級政府的財政收入狀況及其轄區居民從公共產品的供給中獲得的效用;(3)政府作為為其居民供給公共產品的“理性人”存在,不存在其自身的“私利”,因此可以按照其轄區居民對公共產品的需求“捐贈”公共產品。
1、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省與省以下政府)事權劃分模型
如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按照本轄區內居民對公共產品的需求來供給公共產品,則公共產品的供給可以達到有效效率的最佳水平。
證明:
假定政府可以征收得用來供給公共產品的稅收資源為T,最優的公共產品供給量為G(相當于圖1中的公共產品最優供給量Q),兩個供給者分別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省與省級以下政府視為一級政府),于是稅收與公共產品的供給數量在兩級政府之間的分配可以用埃奇渥斯盒狀圖來表示。參見圖2,盒子的水平長度表示公共產品的最優供給量G,垂直高度表示政府可以征收得用來供給公共產品的稅收資源為T,Q1為中央政府的原點,Q2為地方政府的原點。從Q1水平向右測量中央政府供給的公共產品數量G1垂直向上測量中央政府可以利用的稅收資源T1;從Q2水平向右測量地方政府供給的公共產品數量G2,垂直向上測量地方政府可以利用的稅收資源T2。S1表示中央政府對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S2表示地方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假如中央政府對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用G1=a+bT1表示,地方政府對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用G2=c+dT2表示,其中a,b,c,d為常數項,因此要想取得公共產品的最優供給量則必須使下式成立:
T1+T2=T
G1+G2=G
G1=a+bT1
G2=C+dT2
(1)
方程組(1)中有T1,T2,G1,G2四個未知數,且有四個線性方程,因此方程組(1)有唯一的解。在圖2中唯一的解也就是S1與S2的交點E,此時中央政府利用T1*的稅收供給了G1*的公共產品,地方政府利用T1*的稅收供給了G2*的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的供給達到最優。
2、省級政府與省以下政府事權劃分模型
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不是存在兩級政府,而是存在三級政府(中央、省、市)時政府間事權應該如何劃分才能使公共產品的供給達到最優呢?根據圖2的分析,達到公共產品最優供給時,中央政府利用的稅收資源為T1*,供給的公共產品數量為G1*,那么省級省以下政府必須利用利用T2*的稅收供給了G2*的公共產品才能使公共產品的供給達到最優。因此,省級政府與市級政府必須合理劃分T2*的稅收資源,使省級政府與市級政府供給的公共產品總量達到G2*的水平。我們可以將圖2中的O2 G2*ET2*區域拿出來單獨進行分析,如圖3:
省級政府和市級政府可以征收得用來供給公共產品的稅收資源為T2*,最優的公共產品供給量為G2*,兩個供給者分別是省級政府和市級政府,于是稅收與公共產品的供給數量在兩級政府之間的分配可以用埃奇渥斯盒狀圖O2 G2*E(O3)T2*來表示。參見圖3,盒子的水平長度表示省市級政府對公共產品的最優供給量G2*,垂直高度表示省市級政府可以征收得用來供給公共產品的稅收資源為T2*,O2為省級政府的原點,O3為市級政府的原點。從O2水平向右測量中央政府供給的公共產品數量G2,垂直向上測量中央政府可以利用的稅收資源T2;從O3水平向右測量地方政府供給的公共產品數量G3,垂直向上測量地方政府可以利用的稅收資源T3。S2表示省級政府對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S3表示市級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假如省級政府對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用G2=e+hT2表示,地方政府對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用G3=g+hT3表示,其中e,f,g,h為常數項,因此要想取得公共產品的最優供給量則必須使下式成立:
T2+T3=T2*
G2+G3=G2*
G2=e+fT2
G3=g+hT3
(3)
方程組(2)中有T2,T3,G2,G3四個未知數,且有四個線性方程,因此方程組(2)有唯一的解。在圖3中唯一的解也就是S2與S3的交點E',此時省級政府利用T2*'的稅收供給了G2*'的公共產品,地方政府利用T3*的稅收供給了G3*的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的供給達到最優。
3、進一步的分析但是,在現實中三個假設條件并不是嚴格存在的,當現實條件不能滿足我們的假設條件時公共產品的供給達不到最優水平。
(1)只要政府是存在私利的“理性人”,那么當政府層級越多,公共產品的供給缺口越大。當政府是存在個人私利的“理性人”時,而且當上級政府和下級政府都不愿意準確的披露自己轄區居民可以從公共產品的供給中獲得的效用,存在因為了獲得本級預算剩余最大化而隱瞞或低估其邊際效益從而逃避自己應該分擔的成本費用的動機時,公共產品的供給不足。如圖2,當中央政府想獲得(T1*-T1')的預算剩余時,中央政府僅利用T1'的稅收資源供給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的供給量為G1'。當省級政府想獲得(T2*-T2')的預算剩余時,省級政府僅利用T2,的稅收資源供給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的供給量為G2'。此時中央政府與省級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總量為(G1'+G2'),公共產品供給的缺口為可以G1'G1''。如圖3,當省級政府想獲得(T2*'-T2')的預算剩余時,中央政府僅利用T2'的稅收資源供給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的供給量為G2'。當市級政府想獲得(T3*'-T3')的預算剩余時,市級政府僅利用T3'的稅收資源供給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的供給量為G3'。此時中央政府與省級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總量為(G2'+G3'),公共產品供給的缺口為可以G2',G2''。
(2)只要政府不能清楚的了解本地居民從公共產品的供給中獲得的效用,且不知道另外一級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水平時,可能會造成公共產品的供給過量且加重居民的稅收負擔,而且當政府層級越多,公共產品的超額供給越大,稅收負擔越重。當政府不能清楚的了解本轄居民從公共產品的供給中獲得的效用,且不知道另外一級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水平時,認為公共產品的供給越多越好,此時公共產品的供給過多,且造成居民的稅收負擔過重。如圖2,當中央政府認為供給公共產品的數量為G1''時公共產品的供給達到最優,中央政府必須征收的稅收資源為T1'';當省級政府認為供給公共產品的數量為G2''時公共產品的供給達到最優,省級政府必須征收的稅收資源為T2'',政府共超額征收稅收2 T1'T1'',此時稅收負擔遠遠超出公共產品最優供給水平時的稅收負擔。如圖3,當省級政府認為供給公共產品的數量為G2''時公共產品的供給達到最優,省政府必須征收的稅收資源為T2'';當市級政府認為供給公共產品的數量為G3''時公共產品的供給達到最優,市級政府必須征收的稅收資源為T3'',政府共超額征收稅收2T2'T2'',此時稅收負擔遠遠超出公共產品最優供給水平時的稅收負擔。
四、政府供給公共產品效率的測度方法
(一)DEA方法
假設有五級政府A、B、c、D、E,五級政府均可供給公共產品且供給公共產品產生同等的效用,五級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供給成本曲線分別為CA、CB2、CC、CD、CF。如圖4,當公共產品的供給量為Q1時,政府A供給的成本為CA(Q1)直線交于a點,政府B供給的成本為cB(Q1)直線交于b點,政府A供給的成本為cC(Q1)直線交于c點,政府D供給的成本為CD(Q1)直線交于d點,政府E供給的成本為cD(Q1)直線交于e點。此時,cA(Q1)(cB(Q1)(cC(Q1)(cD(Q1)(CD(Q1),因此當政府供給同種公共產品且公共產品的效用同樣時,此時選擇政府A供給此種公共產品成本最低,效率最高。同理,當公共產品的供給量分別為Q2、Q3、Q4、Q5時,分別選擇政府B、C、D、E供給公共產品成本最低,效率最高。
雖然在圖中只有五級政府的供給成本曲線,但是在理論分析中可以假定有無數條政府供給成本曲線。這樣,公共產品供給可以在任意一個供給量上都可以找到相應的最優一級政府公共產品,使公共產品的供給在效用不變的情況下成本最低。也就是說在圖4中可以找到與a點相類似的電,這些點就形成了公共產品政府供給最優成本曲線TC,TC曲線也就是公共產品政府供給成本的包絡曲線。在這條曲線上,在連續變化的每一個供給量水平上,都存在著一條與TC線相切的政府供給成本曲線,該成本曲線所代表的政府級次也就是在公共產品供給效用相同時,此級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
因此,在生產同等產量的產品時,可以將不同級
次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成本進行比較,當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供給成本位于TC曲線以上時,說明公共產品的供給成本過高,效率較低。如果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成本過高,就需要判斷CI與TC的成本差距,要素投入組合的差距,然后以TC為供給效率最高為目標,向效率較高的政府管理者咨詢,學習它們提高單位要素投入的產出以及優化生產要素組合的經驗,并從自身技術和管理兩方面尋找提高效率的措施。比如,學習、借用同行先進的生產技術、高效的資源配置方法、科學的管理來提高自身生產效率。作為政府判斷自身供給公共產品效率的工具,DEA測度結果有利于為效率差的政府提供確立理想效率目標的信息,以及實現最優效率目標的途徑。
(二)評價效率指標體系
IMD(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自1989年以來每年出版《世界競爭力年鑒》(WCY),公布世界部分國家或地區(2002年為49個)的競爭力及政府效率的信息和排名。按照IMD的評價體系,政府效率是由公共財政、財政政策、組織機構、企業法規和教育五要素決定的。這些要素又可以細分為若干子要素和84個指標具體考察政府效率水平。測度政府效率的要素、子要素和指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公共財政(硬指標10個、軟指標1個)。硬指標包括中央政府預算盈余或赤字等10項,軟指標指公共財政管理。
2、財政政策(硬指標11個、軟指標3個)。硬指標涉及稅收收入占GDP的百分比等11項內容,軟指標包括實際個人稅等3項指標。
3、組織機構(包含3個子要素、5個硬指標和17個軟指標)。(1)中央銀行子要素含有短期實際利率等4個硬指標,以及中央銀行政策等3個軟指標。(2)狹義政府效率子要素包括政府決策等10個軟指標。(3)公平與安全子要素含有硬指標(嚴重犯罪)1個及公平等4個軟指標。
4、企業法規(有子要素4個、硬指標1個、軟指標23個)。(1)開放度包括海關職權等5個軟指標。(2)競爭法規含有1個硬指標(政府補貼)、6個軟指標(競爭立法等)。(3)勞動法規涉及失業立法等3個軟指標。(4)資本市場法規包含金融機構法規等9個軟指標。
5、教育(硬指標7個、軟指標6個)。硬指標包括全部公共教育支出等7項內容,軟指標含有教育體系等6項。
IMD首先計算每個政府效率指標的平均值,然后計算每個指標的標準差,根據標準差分別計算84個指標的標準化值(STD)。通過對以上指標、要素的評分及標準化換算,計算政府效率的標準化值,最后以此進行指標和政府效率排序。對正指標,STD值較高的排名在前,對逆指標則進行反向順序。
測度指標的選擇是量化政府效率的前提。測度指標應具有代表性、獨立性和可獲得性。為了比較客觀反映我國五級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效率特性和水平,作者力求選擇的分析指標可以采用國內公開的統計數據,使測度政府效率建立在可以量化的原始數據基礎之上。為此,作者從分析政府投入及其產生的社會經濟效果人手,力求通過查閱《中國統計年鑒》、《中國經濟年鑒》、《中國環境年鑒》、《中國法律年鑒》等各種出版物尋覓政府投入與收益之間的數量規律。我們發現近年來我國政府財政支出主要集中在十個領域即文體廣播、教育衛生、行政管理、基本建設、農林水利氣象、企業改造挖潛、公檢法、城市維護、政策性補貼、撫恤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科技。這些領域是我國省級政府履行職能的主要范圍,也是體現政府效率水平的重要方面。作者從中精心尋找那些主要由財政支出引起的、有完整統計數據的、反映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效果(即政府收益或政府產出)的主要指標(共35個)。然后,作者根據公共經濟學、統計學、公共管理學等學科原理,結合我國政府實際構建了一個由指標因素、子因素和指標構成的測度省級地方政府效率的完整指標體系。參照IMD建立得以國家競爭力為基礎的測度政府效率指標體系,建立測度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效率指標體系,如下:
五、小結及政策建議
1、交易成本的存在會降低公共產品的供給水平,造成效率損失,因此必須降低公共產品供給過程中發生的交易費用。
2、政府層級越多,政府間的博弈成本越高,越難實現公共產品的最優供給量,造成公共產品供給的,效率損失越大。因此,在獲得居民對公共產品偏好信息相同的條件下,應該盡可能減少政府層級。
3、在建立分稅制財政體制的過程中,為防止政府為獲得預算剩余而減少公共產品的供給,應當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事權,并通過法律形式加以保障。
篇3
近年來,我國的畜牧獸醫體系逐漸得到完善,為我國畜牧獸醫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但是我國畜牧獸醫的相關法律法規并不健全,需要進一步完善,才能促進畜牧業的提升與發展。
關鍵詞:
畜牧獸醫;法律法規;問題;對策
畜牧獸醫體系所包含的范圍廣泛,其中不僅僅包括著畜牧獸醫技術方面以及服務方面的一些體系,還包括著政策法規體系以及法律法規體系。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常接觸的就是畜牧獸醫技術以及服務方面的體系。但隨著現代動物疫病的不斷出現,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及健康,國家政策已經對畜牧獸醫的發展上給予了非常大的支持,以保證畜牧獸醫體系更好的發展。
1我國畜牧獸醫法規體系的現狀
畜牧獸醫所從事的有關畜禽飼養管理技術工作,飼料廠從事化驗員、產品銷售和技術服務工作,各級獸醫站從事地區畜禽疫病防治工作,各級衛生防疫站或監測站從事畜禽防疫和檢疫工作,寵物醫院從事診療、美容等工作可以保障人們的健康及食品安全,并且能夠保障農牧業的良好發展。在畜牧獸醫的法規體系之中,有著規章、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等諸多的法規,其中畜牧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數十部之多。這數十部的法律法規,還對畜牧業相關的工作人員制訂了工作規范,對一些相關的部門制訂了日常的畜禽養殖、飼料獸藥、動物防疫以及質量安全等所需要去履行的各項職能。但由于我國畜牧獸醫業起步較低,發展較慢,工作人員的素質也普遍較差,所以這些法律的實施就比較困難,從而暴露出這些法律法規中的一些不完善之處。
2我國畜牧獸醫法規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2.1行政執法困難目前,雖然我國畜牧業相關的法律法規,總數已有了數十部之多,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其中存在的問題還有很多。首先執法主體上的問題,在我國,若是發生突發事件或是重大疫病時,動物防疫部門、食品安全部門以及衛生部門等都會運用自身的行政執法能力解決問題,但是根據《動物防疫法》來說,行政執法的能力只存在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但在處理事件時,許多部門的加入就導致了執法主體的分歧。這樣一來,就會降低各部門的行政執法效率,若是事件處理不當,相關部門之間就可能互相推卸自身的責任,最為嚴重的就是延誤了受害群眾的救治及保護時間,后果不堪設想;其次,執法規范以及執法人員的素質問題,就我國目前的一些相關法律法規來說,其中對一些執法規范的要求非常的不嚴謹,這就會使得執法人員在執法中沒有一個參考標準,導致對執法把握不準從而導致一些嚴重的問題發生。
2.2對畜禽產品的檢驗檢疫以及監管力度不夠在近年來,由于畜禽產品安全而導致的問題,使得人們的生命財產健康受到了極大的威脅,也證明了畜禽產品的檢驗檢疫以及監管方面力度不夠。造成這類問題的最主要因素就是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讓不少的畜牧產品經營者有空子可鉆。
2.3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我國在畜牧獸醫方面法律雖多,但還有著諸多的不完善之處,一些法律的實施細則也并不能及時地對外公布,這就使得一些法律法規在實際工作中很難實行。我國在獸醫以及動物屠宰方面,只有相關的規范進行約束,這些規范從根本上說并不能算作是法律,故而也就缺少了法律所帶來的威懾力,導致人們對這些規范視而不見,這些問題都制約了我國畜牧業的健康發展。
3我國畜牧獸醫法規相關問題的解決對策
3.1完善畜牧獸醫法律法規一是要去對已有法律進行完善以及細化,及時出臺更有針對性的法規或是實施細則;二是要使我國目前的畜牧獸醫法規與國際相接軌;三是要去填補一些畜牧獸醫領域的法律法規空白,從而使得畜牧獸醫的法律法規能夠更加的完善。
3.2嚴格執行畜禽產品檢驗檢疫以及監管制度目前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對檢驗檢疫的標準比較寬松,故而就導致了我國近幾年來食品安全事故的頻發,所以說必須要嚴格畜禽產品的檢驗檢疫標準?!秳游餀z疫法》以及《獸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對官方的獸醫制定更加明確的標準,才能實現真正的專業化。
3.3加強畜牧獸醫相關的行政執法能力目前我國畜牧獸醫相關的法律法規并不完善,在其執法的過程中更是困難重重,所以必須要加強畜牧獸醫相關的行政執法能力。一是改變多方執法的缺點,統一執法部門;二是提高相關執法人員的素質;三是要加強對畜牧獸醫相關的行政部門的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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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9.082
《旅游政策法規》是旅游管理專業的必修主干課程之一,也是學生參加全國導游員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之一,在教學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本課程傳統的教學方法及內容存在著許多不足,教學效果差,所以進行教學改革的探索迫在眉睫。
1《旅游政策法規》的課程特點
1.1法律法規多,記憶要清晰
《旅游政策法規》這門課程作為全國導游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各所高校及教師在制訂教學大綱時,基本都是以全國導游資格考試大綱作為教學內容。雖然目前市場上銷售的《旅游政策法規》書籍的版本很多,但主體內容幾乎類似。以劉雪梅、呂海龍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旅游法律法規》一書為例,內容包括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法規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規制度》、《旅游投訴處理辦法》等十四大項,每一項均包含有幾十條,甚至上百條的法律法規條款,內容非常之雜、細、多。這就要求在識記知識點的過程中要保持記憶清晰,并且經常溫故而知新。
1.2教學內容雜,重點不突出
因為《旅游政策法規》課程所包含知識點“雜、細、多”,往往會讓初學者感到束手無策,大部分學生把《旅游政策法規》課程歸納為純記憶性的科目,錯誤地認為整本書都是需要識記的內容,每一條法律法規都是重難點,而不系統去理解該課程,無法形成理性認識,更不會融入自己的學習觀點和體會。此時,若教師也不能適時、明確地進行指導,就會讓學生非常困擾。作為《旅游政策法規》課程的教師,自身必須具備很高的專業素養,對相關知識都要做到理解透徹、爛熟于心,才能在教學中得心應手,為學生指明重難點的方向。
1.3時事政治細,日常需留意
雖然《旅游政策法規》課本中不包含時事政治的內容,但是在全國導游員資格考試中,國內外時事政治一般以填空題的形式出題,且在卷面中要占15至20分的分值,因此是《旅游政策法規》課程內容必不可缺的重要部分。教師和學生均需要在日常學習過程中自覺主動地留意收集官方媒體所公布的國內外時事、要事、大事等,例如《半月談》、《時事資料手冊》、《環球》等期刊雜志。
1.4教學效果差,學生沒興趣
《旅游政策法規》課程的內容大多數是各項法律法規,相比較旅游管理類的其他專業課程而言,內容枯燥,缺乏靈活生動的課堂氛圍。而且很多教師采用傳統的教學方法和模式,課堂上照本宣科,教師只管“說”,學生只管“聽”,這種“滿堂灌”的方式,稍好者會輔助使用多媒體課件進行教學,但這些教學方法和手段遠遠不足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課堂上玩手機的、看小說的、昏昏欲睡的學生比比皆是,教學效果可想而知。
2《旅游政策法規》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
2.1教學理念“滯后化”
雖然我們已經倡導“素質教育”很多年了,但是現在的大學教育仍然未能實現真正的素質教育。教學的理念、內容、方式、手段、考核等均帶有明顯的應試教育的印跡。作為第三產業的旅游業,是一個對旅游業的服務人員有著多方面的要求,且集多種功能和服務于一體的綜合性行業。《旅游政策法規》這門課程的開設,本意在于通過學習使得旅游專業的學生在未來的從業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及地方的各項法律法規,規范自身的行為,保障游客的利益,保護游客的安全,這才是“學以致用”的真正效果。可這門課程的教學實際上仍停留在以考試成績定未來的階段,忽視了最為關鍵的內涵建設,這種評價制度極大地削弱了教學實效。教師課堂傳授的內容沒有深入到學生的內心和情感世界,更談不上最終落實于其言行舉止這些關鍵性的問題。
2.2教學內容“片面化”
《旅游政策法規》這門課程既是旅游專業學生日常必修主干課程之一,也是國家導游考試必考主干課程之一,因此被賦予了教學上的“雙重意義”。目前教師往往只是教條地灌輸各項法律法規,讓學生死記硬背,脫離了實際運用,有些學生在聽課時甚至帶有抵觸情緒。高職院校旅游管理專業的教師,對所有旅游類基礎知識點的整體把握是一項基本的職業綜合素養。完整的《旅游政策法規》課程的教育內容應該包含兩層,一層是有形的法律法規,即各個知識點的識記,另一層則是更為重要的無形的思想道德素質的提高?!堵糜握叻ㄒ帯氛n程從本質上來說是與實踐活動緊密關聯,并要運用到實踐中的一種教育活動。我們沒有很好地運用道德實踐去激發學生對道德修養的自覺追求,所以導致了這門課程教育內容的片面化。
2.3教學過程“簡單化”
《旅游政策法規》課程的教學過程是以一定的內容為依據,運用恰當的方法和手段,由教師對旅游法律法規及相關常識等方面內容進行指導的活動。這門課程本應是一種“潤物細無聲”的感染式教育,卻被簡單化為一種“灌溉”式教育過程,存在諸多弊端?!堵糜握叻ㄒ帯纷鳛橐婚T綜合性和應用性很強的旅游專業核心課程,基礎理論既涉及每位學生的旅游專業知識,又與國家及地方各項法律法規等知識密切相關,內容繁?s、理論深奧,對于知識底蘊相對薄弱的學生來說,一方面沒有相應的基礎知識,另一方面缺少相關的實踐經驗,再加上該課程的課時安排相對較少,要使學生掌握理論知識并學會運用到實踐中的確并非易事。旅游教學的關鍵點在于工學結合,即要求學生對課本知識深入學習的同時,能夠不斷地在進行實際操作的鍛煉。而且學生進入大學后,本應是主動學習知識的模式,可是現在的教育主客體顛倒,學生完全成為了“被動式”學習的載體,“被”高考送到大學;“被”老師灌輸知識;“被”畢業走向社會,整個過程沒有從社會實際和學生需要出發。
2.4教學手段“機械化”
受應試教育的長期影響,《旅游政策法規》這門課程的教育手段過于機械陳舊,缺乏新意。只注重理論知識的灌輸,沒有與學生的日常實際相結合,更加沒有針對不同水平、不同性格的學生因材施教。習慣于“流水線”式的教育學生,卻不顧及學生的多樣性和差異性?!堵糜握叻ㄒ帯愤@門課程,絕不僅僅是課堂上教師機械式的說教,而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滲透到日常生活中的點點滴滴。我們應將綜合能力作為培養學生完美人格過程中一個長期追求的目標,改革固有的《旅游政策法規》課程教育內容,將學生培養成為在旅游行業中“知法、守法、愛法”的合格從業人員,絕不是應試體系培育出的“流水線”產物。
3《旅游政策法規》課程教學改革的建議
3.1破除傳統理念,改革教育內容
我們在教育事業中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是關注學生的全面可持續性發展,是培養學生豐富多彩的社會個性和屬性,更是關愛和尊重學生生命本性的體現。在《旅游政策法規》課程的教學中,首先要尊重學生的主體性。學校和教師要徹底改變傳統的家長式作風,以平等的身份與學生對話,以疏導的方法來提高學生的?⒂攵齲?切實解決高職高專學生在學習該門課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其次,要尊重和發展學生的個性。優質的教育必然是個性化的教育,因材施教的方法可以培養和發展學生的個性,亦是尊重生命多樣性的體現。不僅要進行國家及地方各項法律法規的理論學習,更應該開設一些以思想教育為目的的公民課程,如品德課、道德哲學課、倫理課等作為有力的課外補充教學載體,充分利用豐富多彩的校園活動和媒介平臺時刻宣傳我們所提倡的世界觀、價值觀和人生觀,在此過程中潛移默化地灌輸國家、社會所需要的道德觀念和法律意識,使學生從根本上改變思想,提高綜合素質。
3.2完善教育體系,靈活教學方法
《旅游政策法規》課程是一門知識性、實踐性、實用性、參與性均很強的課程,因此,整個教學過程需具備豐富的知識信息和實踐經驗。采用靈活多樣的教學方法,開展全新的教學模式,充分激發學生的主動性,從而達到提高教學效果的目的。加強校企溝通,讓學生提前到旅行社實踐,對其未來可能選擇的行業和職位有所了解。而作為教師的課堂教學,應該具有自己的價值認知和取向,引路入境,才會事半功倍?!堵糜握吲c法規》因牽涉到很多法律專業知識,可以通過制作圖表、案例分析等方法幫助學生明晰概念,助于記憶;組織課堂情景模擬,寓教于樂,讓學生在輕松的環境中掌握嚴謹枯燥的法學知識;定期布置主題討論,培養學生通過查閱網絡和圖書資料完成任務的學習方法,提高其獨立思考的能力。運用多種教學方法激發學生的學習和參與熱情,繼而達到人才培養的最終教學目的。
3.3結合理論實踐,豐富考核方式
《旅游政策法規》是旅游管理專業的必修主干課程之一,也是學生參加全國導游員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之一。在教學過程中,理論與實踐相輔相成。一方面強調要求通過學習,培養學生運用旅游法律法規分析、解決旅游活動過程中遇到問題的能力,使學生獲得導游員職業資格;另一方面,《旅游政策法規》這門課程的應用性、綜合性很強,必須將理論知識與實踐情況相結合,才能使學生更好的理解掌握知識點,提高實務技能。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建立綜合評價體系,就需要完善既有的學習評價標準,改革考核的方式方法。例如筆者對學生《旅游政策法規》這門課程采用的考核方式如表1所示。結合該科目的特點,靈活多樣地選擇考核方式,采用筆試、口試、情景模擬、主題討論、論文報告及實踐考核等相結合的形式,綜合評價學生的學習效果。
篇5
關鍵詞 草原 碳匯 法律保障
基金項目:高等學??茖W研究項目“內蒙古草原碳匯經濟發展的法律保障途徑研究”(NJSY13178)階段成果。
作者簡介:顧世華,內蒙古民族大學政法與歷史學院,講師,研究方向:環境法。
碳匯一般是指從空氣中清除二氧化碳的過程,即植物吸收和存儲CO2的能力;碳匯經濟又被稱為低碳經濟,如今增強碳匯儲量,運用碳匯貿易贏得碳排放權成為了世界各國發展經濟的重要手段。作為草原資源碳匯大區的對發展草原碳匯經濟有著其他省份不可比擬的優勢。
一、內蒙古草原碳匯經濟發展的優勢
二、內蒙古草原碳匯經濟發展的法律保障
發展草原碳匯經濟首先有良好的草原生態系統,其更重要的是有可行的法律法規來保障各項制度的落實,否則發展草原碳匯經濟只能是曇花一現。因此,要想大力發展內蒙古草原碳匯經濟,就要從法律法規層面上進行保障,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進行規范引導,以促進草原碳匯工作的進展。
(一)總要求
任何國家的法律體系都是一個有機系統,同樣,建立和健全草原碳匯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也必須與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相統一和協調,既不能生搬硬套先進國家的現成的立法模式,也不能閉門造車或獨具匠心創造新法律,應結合現有的法律體系特點,制定出適合國情特點的法律法規。
合理的法律法規要從我國實際國情出發,合理的立法是在改變過去的觀念基礎上結合當前的實際進行重新完善和修訂。鑒于此,國外關于碳匯經濟的立法趨于成熟,我們可以采取拿來主義,進行甄別與剖析之后再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律法規制度。在立法過程中,還要注重經濟與環保同步進行,而且要環境優先,不能只圖GDP的提高而忽略環境的代價,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不可偏廢,不能犧牲環境來促進經濟發展,那樣只能是本末倒置,得不償失。首先,要發展草原碳匯經濟要保障政策法律化的科學性。政策具有特殊屬性,不同的政策有著不同的作用,亦不能盲目地把政策法律化,否則違背了初衷,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產生了種種問題從而不能夠解決,更不能出現政策式立法。其次是要以政策為導向,完善法律規范。當前,《草原法》是規范我國草原健康可持續發展的主要依據,對于其他關于碳匯經濟的立法還不成熟,甚至是空白,此時應通過政策的規定來引導低碳經濟的發展,因為政策具有靈活性的優勢,從長遠看它不可完全替代法律的長期性、穩定性和規范性的特點。因為法律法規具有強制性的特點,良好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可以起到相互補充的作用。最后,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碳匯經濟法律法規可從成熟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京都議定書》以及哥本哈根及坎昆會議的內容中汲取相應的法律法規條文,結合我國草原碳匯工作的實際,制定出有自己特色的法律法規。
(二)具體要求
1.完善地方行政法規
2.加強橫向聯合,促進內蒙古草原碳匯經濟全面發展
首先是搭建國際合作平臺,加強橫向聯合,這其中最重要的是完善生態補償制度。其目的是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態系統。在生態效益補償制度中補償標準是關鍵,現行的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其三個標準,每個標準各有利弊,有的易于操作,有的補償標準高。針對內蒙古的現狀,把重點應放在補償方式的立法研究上,即把政府補償和市場補償有機結合起來。在此基礎上要搭建一個科學的合理的國際平臺,依照相關規定獲取補償資金,確保內蒙古草原生態建設可持續發展。
最后是加強國際、國內企業間的環境合作項目。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還存在著高消耗、高排放的問題,內蒙古作這我國的最大碳源大區也是如此,因此低碳減排任務十分艱巨。根據《京都議定書》的要求,低碳減排是我國義不容辭的責任,碳匯和碳耗之間的矛盾如何解決關系到國家能否實現減排目標。因此,鑒于內蒙古有著良好的碳匯資源的基礎,應與亞、非、拉等國家進行多方位的環境項目合作,加強經濟上的往來。另外,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地理區位優勢與更多的國家開展碳匯合作貿易,達到互惠互利、雙方共贏的目的,既可以獲取更多的碳匯資源儲備,也會為今后的經濟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篇6
【關鍵詞】能源法;綠色生態;協調統一
一、能源法制建設的歷史演變
能源法(energylaw)作為調整石油、煤炭、電力等資源從開發到使用再到經營管理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具有調整能源范疇內發生的各類社會關系的功能。能源法律體系構建的目的在于規范能源開發,促使能源利用的高效化、合理安全化,保障能源的可持續利用。按照類別給能源法律分類,可以分為:石油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電力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改革開放以來能源法律的構建歷程總體而言由三個階段:第一,改革開放初至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經濟發展以計劃經濟為主,法律制度亟待構建,體現在能源領域,便是能源法律體系初步構建。這一階段的目的主要是解決能源的短缺問題,大量開采利用能源為薄弱的經濟基礎提供發展根基,如1985年國務院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征集辦法。多數能源法律法規以意見、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的形式體現,不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這一階段比較具有貢獻意義的法律建設有1982年國務院制定頒布的《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1983國務院年制定頒布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及1983年國務院制定頒布的《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第二,20世紀80年代中期至20世紀末。這一階段我國經濟發展有了顯著的進步,能源法律制度建設也有了新的突破,許多能源法律方面的單行法律制定出來,行政法規也隨之出現。如《電力法》、《煤炭法》之類的單行法律,以及《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第三,21世紀初至今。發展至21世紀初,我國已經走上了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之路,對能源的需求達到了新高度,原有的能源利用方式帶來的環境及安全隱患凸顯,能源法律亟待完善。至此,我國能源法制體系初步形成,擁有了包括《電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礦產資源法》等單行能源相關法律,以及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際條約等;能源立法理念從注重能源開采利用數量轉變為能源發展以綠色節能、健康可持續為核心。
二、能源法制建設亟待完善
能源法律制度是規范能源開發利用的重要制度,構建全面立體的能源法律制度有利于能源利用的高效性與安全性。我國目前已出臺了許多行之有效的能源法律法規,但從可持續發展理念以及綠色生態角度來講,我國能源法律制度存在著缺陷與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下面幾方面總結了我國能源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與缺陷:(一)能源法律制度高度概括,不便于實際操作。目前我國能源法律制度從制度設計角度來看,存在著缺乏針對性,不利于操作的問題。當前能源利用最緊要的問題在于避免對生態環境的破壞與壓迫;但我國并沒有關于能源生態補償的相關法律,使得違規能源開采利用得不到有效的懲戒。能源利用缺乏監管,需要從立法方面對此問題進行解決。(二)未能形成統一協調的能源法律制度。我國現有的能源法律制度以單行法律制度為主,其他相關制度散布于行政法規等規定之中,未形成統一協調的能源法律體系。這使得能源法律制度的適用極易出現沖突、抵觸的情形,不利于能源的利用與保護。(三)能源法律體系總體缺乏綠色生態理念。我國能源利用以煤炭、石油能源等不可再生資源為主,這些能源的開采與利用均會給環境帶來極大的負面效應。近年來國家政策對煤炭行業發出去產能的要求,煤炭能源開采利用趨于綠色化。但是,從現有能源法律制度來看,綠色生態理念仍未貫徹,需要引入可持續發展理念。
三、我國能源法制的發展路徑
我國能源法制建設目前存在著法律制度高度概括、未形成協調統一的制度、缺乏綠色生態理念等問題。針對我國目前能源立法現狀,以及我國有關能源體制改革的一系列政策,對于能源法制的發展路徑提出以下的意見:(一)架構能源法制保障。能源安全關系到國家安全,完善細化的能源法律體系必不可少。對能源法制進行架構,應從能源結構與能源安全入手:首先,應構建多元化能源法律制度。不僅對煤炭、石油等能源法律進行完善,更要從核能、水電、太陽能等方面加強法律建設。其次,從能源安全方面,既要保障能源供給安全,又要保障能源使用安全,將能源安全從政策層面提高到法律層面。(二)建立協調統一的能源法律制度。我國能源法律制度存在著分散、沖突的問題,這將極大的阻礙我國能源制度的適用與監管。對此,應該完善我國能源法律制度的構建,建立統一協調的能源法律法規??梢詮囊龑苑煞ㄒ?、強制性法律法規以及激勵性法律法規來完善,加快我國能源法律制度的完善于細化。(三)確立綠色生態立法理念。能源的可持續利用必須貫徹綠色生態理念。當能源法律制度貫穿綠色生態理念時,對能源法律的解釋、運用才能始終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對此,在能源法制建設過程中,首先應考慮到可持續發展原則,合理有限利用能源;其次應貫徹公平平等原則,個人與社會共發展,經濟發展的同時保護個人權益。
作者:李姝 單位:山西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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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現代物流;法律體系;現狀;建議
中圖分類號:F250 文獻標識碼:A
物流法律法規是指調整在物流活動中產生的以及與物流活動相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物流活動涉及采購、運輸、倉儲、生產、流通加工、配送、銷售等眾多環節,與資金流、信息流、商流也息息相關,從法律層面對物流業進行統一規范,是物流業發展的必然要求。但到目前為止,我國對物流法律制度的系統研究還比較少,根源在于受物流業本身諸多制約因素的影響,如目前尚缺乏一個統一的物流技術和物流服務標準等。在這樣的狀態下,對相應的物流法律建設所帶來的直接影響就是滯后的法規建設不能及時服務于快速發展的物流業。當前,我國所有與物流直接相關的法律規范,即物流法律規范,散見于各個部門法之中,尚未形成像“物流法”這樣的一部統一法典,當然,物流法也沒有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而只能是一個基本的行業法律規范集合。但需要注意的是,物流法律制度是一個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法律規范集合體,由所有與物流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機組成,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國際公約、國際慣例等?,F代物流法律法規還應與傳統物流法律法規相區別,將剛出現的伴隨物流業發展的新事物(像物聯網等)加以調整,彰顯時代特色。
1 國內外發展現狀
健全的法律制度環境是現代物流業健康發展的動力和依托。在物流業相對發達的國家,政府普遍高度重視物流業發展的法律制度環境。1990年,日本頒布了《物流法》,該法的頒布及實施對日本物流業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美、德、英、荷、比利時等國家也都通過適時制定符合各自國情的物流產業政策和法律制度,對物流產業進行合理規劃、積極引導、嚴格規范,從而使物流業得以快速、有序、健康的發展。我國現行物流法律制度涉及采購、運輸、倉儲、包裝、配送、搬運、流通加工和信息等各個方面,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不同層次,但從法律制度角度審視,現行的物流法律法規存在著嚴重的缺陷。我國物流業發展的法律規范主要散見于民法、合同法、海商法等相關法律當中,當然也有相關的國際慣例,如《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等。我國物流合同尚屬無名合同范疇,只可運用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等的相關規定,予以規制。以有名合同形式明確規定物流合同訂立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形式,則可在具體的糾紛解決中達到更好效果。而在物流活動各環節的行為規制上,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較不均衡。如過分偏重的運輸部分,現行法律法規的有效整合指日可待。對其他涉及較少甚至仍處于立法真空的物流環節,則應加快法制建設步伐,消除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以追求法律結構之間的和諧。
2 存在問題
從法律體系化角度審視,現行的物流法律法規存在著嚴重的缺陷:
2.1 眾多物流法律法規層次較低,效力不高,價值目標難以協調。我國直接具有操作性的法規多由各部委、各地方制定頒布,規范性不強,一般缺乏法律責任的制約作用。由于大多以“辦法”、“條例”、“通知”等形式存在,在具體運用中缺乏普遍適用性,多數只適合作為物流主體進行物流活動的參照性依據,不利于從宏觀上引導物流業的發展,也缺乏對物流主體行為的必要制約。而且,“各立其法、各護其權、各行其是”,鮮明的部門立法性質和部門利益傾向,也使得物流法律的統一價值目標難以得到落實。
2.2 立法上缺乏系統性和專門性。目前,我國實施的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或與物流有關的法律法規,在行業管理和內容上分散于海、陸、空運輸,消費者權益保護,企業管理,合同等領域;在形式上散見于各類民事、行政法律法規以及各部分別制定的有關規則和管理辦法上,形成多頭而分散的局面,沒有形成單獨的物流法典,物流法也沒有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
2.3 物流立法需與時俱進。我國目前執行的有些物流法律法規還是從過去計劃經濟時代延續而來的。這些法規在當時對于推動物流業的發展起過積極作用,但由于時空差異已出現適用范圍有誤、規制內容過時,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問題,難以適應目前市場經濟環境下物流的發展,更難以適應物流國際化發展的需要,急需補充、修訂和廢止。物流法律體系從技術上普遍缺乏對物流實踐的具體指導和調整作用,宏觀調控能力和微觀約束能力不足。
2.4 立法體系需保持其開放性,不斷適應日新月異的新情況。隨著物流產品、物流技術、物流標準、物流服務方式的不斷創新,新型物流行為客體不斷涌現,單行法之間涇渭分明、條塊分割的傳統界限已被突破,交叉綜合保護日益重要。而中國的現行立法在這些領域頗為薄弱,缺乏協調性和前瞻性。
3 改進建議
現代物流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的部分,在第三產業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據統計,美國的物流業收入在第三產業中占到50%以上,在新加坡也有30%以上。我國物流業近幾年發展也很迅速,已不再是傳統意義上單純的運輸產業,而是系統性的物資流通工程。與此同時,現代物流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必須以良好的法律制度為依托。構建相對獨立的物流法律體系是現代物流業發展趨勢,傳統的物流業理論及實踐為我們構建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已經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我們需要對現有資源加以整合,繼承傳統合理內核,并對其加以創新和發展。首先應當考慮原有法律對現代物流行為的適用,對于原有法律不能適應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應從以下方面著手改造:
3.1 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物流法律規范體系。物流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需要相對獨立的法律環境作為保障。要加強國家宏觀調控,充分發揮市場在物流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就需要對現有物流法律法規加以調整和規范,并進一步創新,要在認真清理、修訂過時內容的基礎上,建立健全適應我國現代物流產業發展的物流法律保障規范體系,以保障物流業在市場競爭中健康發展。
3.2 制定統一的物流產業發展規劃,建立物流業統一開發市場。物流法律體系應界定為由眾多的法律法規文件組成的有機整體。要制定統一的物流法規,理順不同物流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明確各部門之間的分工,加強各部門在制定相關物流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加強國家管理,加強行業自律,避免各方面的分歧和沖突。
3.3 與國際接軌,完善適應物流國際化發展需要的技術標準法律規范體系。目前我國物流業的標準化程度還很低,與發達國家的物流業發展相比,我們離他們還有很大的一段差距。如在流通領域,特別是在包裝、運輸和裝卸等環節中,我們都沒有制定相對統一的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這就對物流產業的迅速發展帶來了很大的影響。因此,制定和完善與國際標準接軌的國家標準,實現物流活動的標準化和規范化,是我們的當務之急,從而進一步加快我國物流業發展適應國際物流發展的步伐。
3.4 完善物流行業協會組織。在建立健全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的同時,我們也不能忽視物流行業協會的作用,我們要充分調動物流行業組織在物流發展過程中的積極性,由物流協會對其會員發展進行規范、引導,真正發揮物流行業協會在物流發展過程中的市場性作用。特別是在當一些國家法律法規沒有及時調整的領域時,物流行業協會將發揮政府不可取代的作用。因此要逐步建立全國各級物流行業協會組織,讓無形的手進一步發揮作用,進一步實現政府職能轉變。
3.5 重視災害應急物流立法。制定專門救災應急物流法規也是我國物流立法中需要考慮的,我國幅員遼闊,近幾年自然災害頻發,建立高效的應急物流是實施應急救災措施中必不可少的環節。借鑒國際先進經驗,我們有必要進一步加快建立應急物流系統,統一規劃,對應急物流的組織、采購、運輸、信息平臺和監督進行規范,制定相對細化的物流法律規范,對相關環節進行進一步引導,加強全社會整體應急管理,實現人與自然、社會的和諧統一。2009年,國家發改委已經啟動《應急物流專項規劃》研究,該《規劃》將為我國應急物流體系的建立提供政策支持。
3.6 建立健全地方性法律建設。鑒于我國幅員遼闊,針對物流發展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問題,要求在建立物流法律體系時考慮到各地的具體實際,根據各地自身的基礎與條件,制定出符合當地物流發展的法律。同時,要將大物流的概念注入地方立法中,加強區域間的溝通,更好更快地推進物流行業的發展。
3.7 與時俱進,積極完善新形勢下智能物流、物聯網物流法律法規。物聯網在物流方面的應用是在互聯網的基礎上,對物品的實體流動各環節進行適時的跟蹤。在物聯網運行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非常多,可以說在每一個環節都有若干法律問題。那么,在物聯網時代,該如何利用法律保障物聯網健康、茁壯成長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我國應從建立統一的物聯網絡標準、物聯網知識產權保護、信息保護、信息傳輸保護等法律層面,完善我國目前的物流法律法規制度。
4 總 結
總之,現代物流行業的發展與興盛依賴于統一、透明、公平和高效的法律制度環境。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完善的法律體系既為國家的宏觀管理提供了依據,也為企業的微觀活動提供了準則。加強和完善我國的物流法律制度,改善我國物流法制環境,對于促進我國物流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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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市國土局:
根據XX市國土局《關于轉發開展第1*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的通知》精神,現將我局開展第十五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情況匯報如下: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
按照省、市國土資源部門要求,我局黨組高度重視,認真準備,召開會議,專題研究和部署開展宣傳活動的內容和具體措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長為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宣傳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此次宣傳工作。并行文下發《關于開展第十五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的通知》文件到全縣各鄉鎮土管所,要求認真開展緊扣主題、講求實效、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二、宣傳活動形式多樣
(一)我局從6月20日起就開始到全縣各鄉鎮督促和指導宣傳工作,并根據各鄉鎮實際情況,本著求真務實的精神,在所轄區的繁華地段、集貿區、村莊交通道張貼和懸掛宣傳標語。部分鄉鎮土管所還組織召開了群眾座談會和村級土地信息員聯席會等,充分宣傳目前的土地政策和有關規定,在建制鎮還設立“6.25”土地日宣傳咨詢臺,接受群眾的咨詢、做好解釋工作。
(二)為了使我縣土地管理工作能上一個新的臺階,我局以“6.25”土地日為契機,一是及時編印了《國土資源管理法規宣傳手冊》500余冊,分別贈送給縣委、縣政府、人大、政協、縣直各單位、各鄉鎮主要領導,使領導干部了解土地管理政策。二是同時印發了旌德縣第15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材料,重點宣傳了“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農轉用報批手續,什么是建設用地、宅基地的審批,鄉鎮企業建設怎樣用地”等內容。三是在縣城繁華地段設立大型土地法律法規及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知識咨詢臺,發放宣傳材料3000份,提供法律咨詢70余人次,宣傳展板8塊。四是在縣城梓山廣場、西馬路、和平路懸掛了“節約集約用地,促進科學發展”等土地日宣傳標語。五是集中3天時間利用宣傳車到全縣10個鄉鎮及縣城主要街道來回循環播放有關土地法律法規知識,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重要決策性文件。六是通過旌德移動公司發送手機短信,“土地日”宣傳標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遏制亂占耕地現象”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促進礦業經濟長足發展”。七是通過旌德縣電視臺在黃金時間播放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宣傳活動專題片,并在播放贊助電視劇的時間內播放滾動字幕廣泛向人民群眾宣傳。八是為進一步暢通法律法規宣傳渠道,擴大宣傳面,我局還在網站上將所有行政法規、國土資源法規、政策,各項制度,涉及與老百姓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政務公開的內容公開,任何人任何時候都可以點擊查詢。確保了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深入人心,提高人們對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這一基本國策的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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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定計劃、搞好匯報。
為扎實開展本次宣傳活動,我所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工作計劃。同時,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本次宣傳活動的目的和意義,爭取領導的重視與支持。在本月15日全鄉干部、站所負責人、各村主干會議上為我所安排時間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
二、 圍繞主題、突出重點。
我所充分利用宣傳專欄、張貼標語、懸掛橫幅、會議講座、有線電視、法律咨詢臺、短息發送等宣傳形式。一是突出宣傳節約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的重要意義。二是圍繞土地執法監察,大力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增強全社會遵守和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自覺性。三是結合當前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加強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避險知識的宣傳,提高全民應急避險能力。四是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強化安全發展觀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質,以加強地災防治,嚴厲打擊非法采礦采石行為為重點,大力宣傳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政策措施,法律法規和地質防治等相關內容。
三、 宣傳活動、形式多樣。
據不完全統計,宣傳活動期間,召開國土法律法規宣傳講座會議一次。向群眾發放宣傳單3000余份,懸掛宣傳橫幅8條,接受群眾法律法規咨詢150余人次,宣傳車流動宣傳80余公里。在嚴厲打擊非法采石專項行動及地質巡查期間,出動車輛十余人次。
四、 切合實際、效果顯著。
本次宣傳活動,主要以耕地保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礦產資源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古化石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宣傳為重點,在宣傳形式上積極創新、講求實效、聲勢浩大,吸引社會各界的參與和支持。通過本次活動宣傳學習,增強了廣大干部群眾的土地基本國策意識,切實提高了全民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依法依規使用土地的自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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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力資源市場基本概念
一般來講,根據研究視角不同,人力資源市場的定義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人力資源市場主要是指人力資源交換的載體,包括交換場地、服務機構或宣傳媒體等,反映了人力資源市場的外在表現形式。而廣義的人力資源市場則是指人力資源交換過程中所有關系的總和,包括參與市場供求主體、市場載體、市場機制、市場干預等所有參與人力資源市場活動內外要素及其內在關系的統一。
(二)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基本概念
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是為了校正市場失靈、保護市場主體權益、維護市場有序運行,政府和非政府組織或公眾,根據法律授權或社會規范,運用法律、行政、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等手段,對人力資源市場活動進行檢查、督促和管制的活動和過程,其范圍涉及人力資源市場交換、使用、保護和退出等各個環節。
二、我國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法律體系的基本構成
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可分為五個方面:一是規范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制度如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二是規范勞動基準方面的法律制度,如最低工資、工作時間、勞動安全與衛生法規;三是規范人力資源市場行為的法律制度,如就業促進、職業培訓、就業服務法規;四是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制度,如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法規;五是勞動權利保障與救濟方面的法律制度,如勞動監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法規。有關法規涉及的具體內容包括: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就業與職業介紹、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勞動報酬、勞動衛生和安全、女職工與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職業培訓、勞動紀律、社會保險與福利、勞動爭議處理、對執行勞動法的監督和檢查以及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等。
我國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的適用法律主要來源于勞動法規以及相關行政法規等。其立法形式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司法解釋以及國際公約。
三、我國人力資源市場管理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立法體系不夠完善
我國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立法體系尚不健全,亟待統一和完善。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人力資源市場法規,沒有統一的法制基礎、制度安排和管理體制、平等就業制度、人力資源流動配置、市場信息化建設、供求信息。雖然人力資源市場立法有全國性立法、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但其中有些內容存在不統一的問題。
從體系的完整性來看, 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缺乏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市場宏觀調控法、勞動標準等重要立法, 使得相關領域內勞動關系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陷入無序狀態。
(二)法律法規相對滯后,適應性不強
雖然自 1994 年勞動法頒布以來,勞動人事部門相繼出臺了 1 000 多項法律法規,但是我國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迅猛,變化迅速,不穩定因素增多,目前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難以適應人力資源市場發展需要,特別是對就業歧視、服務標準、職業培訓、競業避止、線上人力資源市場管理以及非正規就業等方面的法規急需建立健全。
(三)法律法規缺乏操作性
與其他國家相比,中國勞動法律的各項條款過于簡單,立法內容比較粗疏。許多規定只是政策性的,因而缺乏可操作性。目前,一些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法規原則性較強,但對判斷標準、法律責任等方面缺乏具體規范。比如,對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防止就業歧視、同工同酬等方面主要是原則性規定,而對于如何判斷侵權、用人單位應該承擔什么責任等缺乏具體內容和判斷標準,使管理難以有效實施。
(四)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機構缺乏立法保障
監管作為一種行政權力,必須要有法律的授權。國外的政府監管機構大多建立在法定基礎之上,而我國很多監管機構的設立并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這樣一來,監管過程必定受到很多限制和阻礙。首先是授權的效力不足,從而導致監管機構的權威必然受到影響。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既負責宏觀調控政策的制定,又承擔市場監管的職能,即使是在部門內部單獨設立監管機構,但由于受到科層官僚體制的制約,難免會使監管的獨立性受到影響。其次是機構與立法分離,監管機構的可問責性往往難以落實。
四、國外人力資源市場法律體系建設
制定勞動法規、法律是現代國家政府干預人力資源市場的通常做法。并且各國政府在制定各種政策法律后,大都制定相關實施措施,設立專門的反饋監督機構,根據實踐效果實施監控或定期修正。
美國的人力管理部門不直接對人才市場的微觀操作進行干預,而是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政策和制定政策上,通過宏觀政策對人才流動等進行國家調節。美國政府制定了一整套的勞動法規體系,用以協調勞資關系,維護人力資源供求雙方的合法權益,防止就業歧視行為,促進公平就業。美國政府通過立法實現超強職能的資源配置,保證人力資源投資戰略能夠有效地落實。
日本把人力資源市場中介調節機構稱為勞動力供求調整系統體系。其功能在于實現勞動力供需雙方的結合,最大限度地消除供需失調,從而實現人力資源的最優配置。日本政府對由各種不同類型的人力資源中介機構所組成的人力資源市場,采取了規范化的監督管理辦法形成了依法治理原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原則、分類管理原則、封閉式與開放式相結合的原則、一般原則與特殊原則相結合的原則。運用法律工具來約束人才市場和人才中介機構的運行,加強就業者和用人單位的聯系,促進人才的流動,規范人才市場的管理。
德國從聯邦政府到各州、市、區政府都有完善的人才市場服務體系。聯邦政府在全國實行人力資源的優勢互補和總調劑、聯邦政府依據有關法律完善待業及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制度,要求政府人才機構和社會人才中介機構必須進行職業培訓,并提倡在全國范圍開展職業培訓和職業咨詢,在全國范圍內采用公平競爭的擇優機制。英國政府主要通過宏觀政策對人才市場進行調節。英國政府鼓勵社會辦培訓,形成了開放性的培訓網絡。為了使更多的人有機會得到職業培訓以適應勞動力市場的需求,英國聯邦政府加大投資力度,構筑新的人才投資模式。
五、我國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立法的完善
(一)統一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法規體系
完善法制是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的根本保證。完善我國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立法,需要在貫徹執行現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加快頒布專門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在現有的法規框架下,加快配套專項法規和實施細則的制定。當前,要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勞務派遣、非正規就業、就業歧視、職業培訓等方面的專項法規的建設。
(二)及時修訂和完善現有法規
及時修訂和完善現有法規,著手開展原人事和勞動部門分別制定的相關制度規定的清理修訂工作。2008年機構改革后,需要根據統一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的要求,修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增加和調整有關內容。逐步形成統一全面、上下承接的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法律法規體系。
(三)將管理機構設立納入法制化框架
適應我國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法制化進程不斷推進的要求,堅持管理機構“立法先行”的原則,對已經設立的管理機構應盡快通過立法確立其合法職權,將管理機構納人法制化框架,通過法律明確其合法地位和管理職權,保證管理執法的權威性、穩固性,實現市場管理的穩定、高效。
(四)以立法形式建立和完善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機構的再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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