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相關的法律法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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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地方財政管理;金融機構;法律法規
最近幾年,各個地方都出現了金融機構引發的金融風暴,造成這些金融風暴的原因往往是地方的金融監管體系出現了漏洞,金融機構出現金融風暴,導致當地的金融市場產生動蕩,給當地的人民群眾生活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因此,建立有效的中央和地方分級的金融監管體系成為當前政府必須注意的問題。
一、我國地方財政管理當前面臨的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金融的進一步發展,許多當地的金融機構不斷雨后春筍涌現出來,金融機構的規模也在不斷的壯大,但當地的金融機構存在著許多的監管漏洞,地方比較大型的國有金融機構有中央的銀行監管部門進行監督,但是許多民營的金融機構卻由于缺乏地方法律法規,處于監管的灰色地帶,一旦這些金融機構出現相關的問題,將會對當地的人民群眾產生非常大的影響,擾亂當地的金融秩序。除此之外,不同的財務管理導致金融監管機構管理不統一,導致地方的財務管理困難,當前一些地方金融機構促進了當地金融不斷發展,要想實現金融機構健康可持續發展,就是必須加強金融環境和金融服務體系的相關建設和完善,不嗍迪紙鶉詰拇蔥隆K淙壞鼻安煌的金融機構有著各自不同的管理目標,這就為統一的金融機構監管造成了一定的困難,但是不容置否的是,金融機構需要當地政府的不斷監管。地方財務管理部門權責不匹配也是當前金融管理出現困難,面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之一,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地方的財務管理比較混亂,地方分支機構的監管部門缺乏對,當地金融機構的風采,五風險管理,因此在這種權責不明確的情況下,直接影響到當地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財務風險監管工作的展開。除了以上幾個原因,其中最為重要的原因在于當前地方的金融界金融機構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進行監督管理,雖然當前國務院和相關的中央銀行出臺了一系列的監管法律法規,但是地方金融監管由于法律不夠完善,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監管不夠充分,不能適應當前金融機構快速發展的需要。除了這些,中國還沒有引進相關的地方財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行政管理法規,以及地方財政管理體系,使得地方財政管理法律缺乏系統性的法律制度的保障,直接影響了地方財政管理工作的順利展開,使得當地的金融機構長期處于地方法律法規的監管之外。
二、健全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意義
完善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對于當前中國金融社會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地方的金融機構在整個金融體系中是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如果不能有效地健全和完善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就會使得地方金融機構的發展與管理之間出現越來越大的差距,這樣既不利于地方金融機構的發展壯大,也不利于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一旦金融機構出現問題,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的保障,就會沖擊當地的金融秩序,給當地的金融社會和群眾的正常生活帶來嚴重的影響。在當前這種垂直向下的金融監管模式下不利于地方的財政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展開監管,再加上地方的財政管理存在著較大的漏洞,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規,導致法律監督和金融管理難度非常大,監管工作難以順利展開,從而影響當地金融機構的發展進而影響當地財政的管理工作。所以,加強地方財政和法律法規的建設和完善非常重要,只有不斷完善當地的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健全,才能使得地方財政管理,能夠有法可依,促進地方財政管理的有效開展,從而促進地方財政經濟上更好更快的方向發展。
三、如何開展地方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建設
要想完善健全地方金融管理法律法規,要建立完善的地方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制度,只有健全這個門檻制度才能更好地監督地方金融機構的發展,有效地保障地方金融機構的穩定性。制定科學合理的法律法規,健全地方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制度,需要在當地的金融機構進行普查,只有符合當地發展要求的金融機構才能批準上市,其次要對地方金融機構注冊資本進行清算,對地方金融機構注冊資本制定最低的限度,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確保地方金融注冊做到有有法可依,從而促進地方財政合理化和正常發展。最后,必須要加強金融機構的監管以及金融市場秩序的維護,對民間借貸要進行及時的監管,這些民間自發形成的金融機構,將會對當地的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一定的沖擊,如果沒有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定規范,一旦出現問題,就會給當地的金融市場造成巨大的沖擊,對當地的經濟發展造成一定的影響,這是我們必須要值得注意的。
在具體的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完善過程中,必須要理清中央和地方權力的分配,中央要大膽放權賦予地方財政管理部門更大的權力,對金融機構進行業務管理分離,這樣可以增強地方財政管理部門監管權力,有助于加強地方監管部門進行有效的監管。
除此之外相關的監管部門應該將地方金融機構納入到法律,監管的范圍之內,在法律上承認這些金融機構的市場地位,從而使得當地的金融市場正?;?,也可以對當地的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監管。除此之外,當地財政管理部門也要為地方的金融機構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從宏觀政策方面給予支持,在地方財務管理方面,可以向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學習,實現政府和企業之間財務管理的分離,避免過度的政府干預,這樣的財政管理系統可以有效的控制地方債務,實現當地金融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
為了促進我國金融市場機制的完善,我們還要不斷促進中國金融市場不斷創新,中國當前金融市場已經出現許多創新的金融模式,我們應該對此進行支持和鼓勵,例如人人貸模式,這種模式最大優勢在于,可以有效地滿足中小型企業的融資需求,但是我們應該注意到的是,這種網絡借貸平臺只是一種信息服務組織,而不是一種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必須對其提供的信息進行可靠性和真實性方面的檢驗,對其貸款質量應該加強監管。陸金所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借款人通過在線上進行申請,金融機構通過線下對借款人的信息進行審核,并由擔保機構進行擔保,實施借貸。對于大大部分的中小企業來說,這種新的模式更加方便靈活,是企業能夠實現快速融資的重要途徑,但是這種模式也有相應的局限性,這種模式主要依賴于借款人的信用評價,但是如何保障借款人信用評價的真實性以及如何客觀地評價借款人的信用,就成為當前金融機構面臨的主要問題。
四、結論
當前,雖然中國的金融控制比較嚴格,利率市場也將處于要完全開放的狀態,但是在傳統的商業銀行為主導對金融市場還存在著監管的漏洞,這就為小型的金融機構的出現產生了必要的條件,但是由于當前中國金融機構管理法律法規的缺失,導致金融機構亂象叢生,民間金融市場比較混亂。因此,面對中國金融安全管理的嚴峻形勢,政府部門必須要指示當前金融管理安全出現的問題,面對問題應該積極應對挑戰,不斷進行創新,不斷加強自身的革新,建立和健全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規。創新服務產品,創新服務機構,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的應對,經濟全球化的挑戰,本文就是著眼于這一角度,希望中國不斷加強和完善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促進中國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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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中國民間借貸 規范化發展 法律問題
民間借貸是指雙方當事人根據真實情況達成的借款協議的行為,其中雙方當事人包括法人與自然人、自然人與自然人和自然人與其他組織。民間借貸作為一種重要的民間金融形勢可以作為直接投資的渠道。同時,在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的大背景下迅速發展的民間借貸,在金融資源方面為農村經濟和民營經濟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但是由于我國金融業受到國家的嚴格管理,導致民間借貸在發展過程中難以得到相應法律和政策的足夠支持,使民間借貸在實際運作的過程中出現利率過高的問題,極易引發刑事犯罪和破壞國家的金融秩序,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阻礙了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還影響了我國經濟的健康平衡發展。因此,對民間借貸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促進其向規范化的方向進行發展是不可或缺的。另外,由于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加之國家為了維護金融業的安全和秩序,制定了許多否定民間借貸發展的規定,導致民眾將民間借貸認為是一種高利貸、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的存款的行為,不利于民間借貸的發展。
一、 對民間借貸的認識
(一)民間借貸不等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二者在目的上存在明顯的差異。民間借貸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籌集足夠的資金幫助籌集者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境,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一種類似于民間借貸形式的犯罪行為,其主要目的是通過非法的手段進行牟利,并最終對獲得的利益進行非法占有;其二,二者針對的對象存在差異。民間借貸的對象一般不會超出當地的范圍,主要是借貸者的親戚朋友、熟人和生意上的伙伴,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對針對的對象十分廣泛,不僅包括本地范圍還會涉及多個行政區;其三,二者的資金來源方向存在差異。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合法行為所使用的資金主要是放貸人的自有資金,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國外熱錢和通過非法手段吸收和籌集的公眾存款;其四,二者在受保護上存在差異。當發生糾紛時,只要民間借貸的貸款利率沒有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就會受到相應法律法規的保護,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旦被發現就會被徹底取締,并且損失由參與者自己承擔。
(二)民間借貸不等同于集資詐騙
民間借貸與集資詐騙之間的區別主要集中在“騙”字上,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二者在歸還問題上存在區別。民間借貸是要按照規定的日期歸還給放貸者,而集資詐騙的主要目的是對籌集的資金進行非法占有,沒有歸還的打算;其二,在投資經營上存在區別。民間借貸的出發點是為了進行投資經營,實現企業生產規模的擴大,并且當使用民間借貸籌集的資金經營發生虧損時不會被定義為集資詐騙,而集資詐騙的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和不歸還,并未用籌集的資金進行經營和投資,只是利用籌資的錢進行享受和揮霍,利用虛假經營的模式騙取投資者的金錢。
二、 中國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的立法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在民間借貸方面存在的立法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相關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當前與民間借貸有關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表現的十分寬泛和分散,加之立法技術的缺失和“政出多門”的不利影響,導致許多法律法規內容之間產生了沖突;其二,專門法律制度的不足。主要是金融市場退出機制的不完善、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缺失和征信法律體系的不健全,導致難以對民間借貸活動進行正確的引導和規范,無法實現民間借貸的運作和管理的規范化;其三,缺乏統一的標準。由于受到民間借貸立法不健全的影響,致使民間借貸過程出現判斷標準模糊不清、操作性不強和司法機關手握自由裁量權過大的問題,使民間借貸主體的利益難以得到保障。
(二)不規范民間借貸的出現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自發的信用活動,會出現民間借貸主體為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投機行為,進而引發一系列的違法行為和債務糾紛。如果不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法律約束,建立完善的監管和跟蹤機制,則會導致民間借貸出現嚴重的信用危機,一旦借貸方出現信用缺失的問題,就會對放貸者的資金造成極大的安全危害。
(三)可能出現民間借貸利率高的問題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于當期的銀行利率,但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4倍利率,超過同類銀行貸款利率4倍而產生的利息將不會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通過調查發現當前的許多民間借貸利率都超過了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一旦出現糾紛放貸者的利益將受到損害。目前我國主要用是否高于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標準來衡量民間借貸活動是否合法,但是在民間借貸的實際操作中相關法律法規并未起到良好的約束作用,導致具有高利貸特征的民間借貸現象層出不窮,并且在民間借貸中形成了潛在的“行規”,即在借款時就已經將高額的利息反映到借款本金中,難以讓執法者發現其中的問題。
(四)存在大量的非法放債轉貸現象
由于在民間借貸的過程中可以賺取豐厚的利益,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采用虛假的貸款條件和貸款理由進行貸款,進而將貸款取得的資金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借貸給他人,從中賺取高額的貸款利益。這種非法的放債轉貸現象對我國的金融秩序產生了不利影響,損害了金融機構的利益。
(五)民間借貸存在著較高的風險
由于民間借貸的利率明顯高于銀行的貸款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容易使企業出現惡性循環使用高成本資金的現象。雖然企業通過付出高額利息籌集到資金解決了企業的困境,但是這只會進一步降低企業的效益,使企業難以按照日期歸還債務,對企業的健康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同時又為高利貸提供生存的空間,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 如何從法律角度促進中國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
(一)對現行法律法規的完善和監管力度的加強
其一,對民間借貸法律法規的完善。首先要對民間借貸的身份進行確認,彌補民間借貸的不足,主要包括完善業務范圍、資金來源、法律責任、放貸人主體資格和放貸利率上限,其次從法律角度實現民間借貸的規范化,提高借貸雙方正確認識民間借貸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為民間借貸創設良好的環境,實現在法律技術層面下的穩定發展;其二,加強法律監管的力度。在目前飛速發展的經濟下,當民間借貸有關的法律法規得到完善之后,定將促進民間借貸的迅猛發展。為此,必須讓各監管部門認識到自己責任,加強各部門間的協調合作。另外,隨著民間借貸出現多元化發展的趨勢,可能涉及保險、擔保和證券等領域,故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是時展的需要;其三,嚴懲違法犯罪行為。隨著民間借貸向合法化方向發展,會導致違法犯罪行為的產生,比如洗錢和非法集資等行為的出現。為此,在進行監管時要去除這些犯罪行為的合法外衣,對其實施嚴厲的打擊,保障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
(二)對民間借貸進行正確的引導
在促進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時,要根據民間借貸的特點,進行正確的引導和規范。其一,加強宣傳教育。通過對民間借貸的相關法規大力推廣和宣傳,讓廣大群眾對民間借貸的政策和法律進行充分的認識,讓群眾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自身的借貸行為進行規范;其二,對借貸程序進行規范。目前的民間借貸在規范化發展方面還嚴重不足,主要表現在沒有明確規范借貸雙方的義務和權利、沒有具體規范憑據的內容。為此,在簽訂民間借貸的合同時,要對合同的相關事項進行明確和規范;其三,對民間借貸的利率和用途進行明確的規范。首先,借款人要出具借款事由說明書,對借款的用途進行細致明確的說明,防止借款人使用民間借貸籌集的資金開展非法行為;其次,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民間借貸利率的確定,避免高利貸行為的出現。
(三)對民間借貸實施嚴格的金融監管
為了進一步對民間借貸業務進行規范,實現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完善。首先,可以吸取國外先進的經驗,對民間借貸實施嚴格的金融監管,實現對投資者效益的保證,比如可以讓工商管理部門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對民間借貸宣傳廣告的管理和對放貸人實施登記管理;其次,銀監會要擔當起監管職責,嚴厲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實現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最后,要建立完善的報警機制,實現對民間金融業的監測。比如可以對信息披露機制進行規范和建立民間借貸信息的統計機制,讓借貸主體可以根據提供的信息做出正確的借貸決策。
四、結束語
隨著民間借貸在我國的快速發展,促進其規范化發展將是金融行業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面對目前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只有在立法先行下對其進行按嚴格的金融監管,并對其業務的發展進行規劃,才能促進民間借貸行業的健康發展,為企業經營提供有力的資金支持,彌補正規金融行業發展的不足,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形式,促進我國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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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
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結合形成的互聯網金融已經憑借其高效、快捷、開放的優勢得到了快速發展,互聯網金融體系的規模不斷擴張,極大的促進了金融行業的發展;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到互聯網金融在飛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新的風險和挑戰,網絡技術安全性、法律法規的不健全、監管力度的缺失都嚴重影響了互聯網金融的監控發展。
一、互聯網金融面臨的風險分析
(一)技術風險?;ヂ摼W金融具有一定的虛擬性,但仍需要借助硬件設施完成各項操作,若硬件設備的維護或保存出現問題,就會影響互聯網金融的安全;另外,互聯網金融信息若在傳輸過程中被盜竊,同樣也會引發多種危險;互聯網金融交易過程中,交易中任何一方出現失誤,都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資金損失;系統安全保密技術不完善,一旦被不法分子攻擊,將對互聯網金融的安全造成威脅。以遠程支付寶為例,在交易過程中可能會面臨釣魚、欺詐的風險。2013年9月,網上銀行木馬病毒“弼馬溫”就曾對網銀數據進行劫持,造成50多萬的網銀用戶感染病毒,部分客戶還遭受資金損失。
(二)法律風險。首先,監管法律確實會帶來風險。我國互聯網金融領域制定的法律法規較少,存在很多法律監管漏洞,不利于互聯網金融的有效監督。其次,違反法律法規帶來的風險。如第三方支付企業的套現風險;P2P網貸領域的非法集資風險;電商平臺的個人隱私泄露風險都會給給互聯網金融客戶帶來風險。最后,跨境司法管轄權法律風險。不同地區,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不同,而互聯網金融具有很大的開放性,具有無國界的特點,這就導致互聯網金融在管轄權方面的風險。在跨國交易中,各國法律規定不同,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司法管轄權的爭議就會不可避免。
(三)信用風險。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是指在以信用關系規定的交易過程中,交易的一方不能履行給付承諾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可能性。信用風險主要包括來自資金需求方的信用風險和來自資金供應方的信用風險。
(四)洗錢風險。洗錢是指將違法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通過金融領域洗錢是常見的一種方法,但在傳統金融領域,我國已經有健全的反洗錢監管體制,由于互聯網金融交易虛擬性和隱蔽性的特點,成為新的洗錢渠道。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采取的對策
(一)提高技術防御能力。開發有高技術含量,自主知識產權的計算機硬件和軟件技術,降低因使用國外技術而引發的信息不穩或信息泄露問題,提高安全防御能力;加大對軟、硬件設備的投入力度,尤其是在防病毒和防攻擊技術的研發上,更要加大研發資金和人力的投入力度;軟件方面,可通過限制登陸的方式進行,減少或消除非法登陸;建立互聯網金融技術標準,統一信息標準,增強體系的協調性以及對外風險的預防能力。
(二)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首先,完善市場準入和退出的法律法規。我國政府應高度重視互聯網金融的重要性,通過法律法規的建立和健全,為行業發展提供法律保護。市場準入機制方面可設立不同的準入門檻和監管標準,根據商品類別劃分行業風險;市場退出法律機制方面建立風險預警系統,加強對風險的日常監測,明確市場退出的監管主體,各監管機構之間要互相配合;制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互聯網金融機構破產條例等。其次,完善風險監管主體法律法規。確定P2P網貸平臺的監管主體,系統規劃監管模式的設立,協調各監管機構的工作;建立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日常技術監管標準,監管機構應定期檢查互聯網金融機構的軟硬件設施。再次,完善金融業務法律法規。完善客戶確認機制、合同約束機制、證據保存機制和糾紛解決機制;完善互聯網證券業務方面的相關機制,包括交易主體認證、交易信息披露等問題。規范電子支付立法相關機制;制定約束P2P網貸平臺的法規,對市場準入、退出和業務交易進行監管。最后,完善保護金融消費者權利的法律法規。制定保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法律法規,對交易過程中各個環節作出詳細規定;設立專門的機構保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負責處理相關金融投訴糾紛。
(三)完善互聯網金融征信體系的建設。在互聯網金融行業內建立征信系統。通過將具有不良信用記錄和違約的借款人信息放到行業內的信息記錄系統,可以使同行業的企業更快速高效的審核借款人信息。盡快與央行征信系統實行對接?;ヂ摼W金融企業的數據信息還未與央行的征信系統實現對接,如果能實現征信記錄共享,在判斷借款人的信用水平、還款能力時將會降低成本。另一方面通過信息的對接,一旦借款人違約將會有更多的機構能信息共享,可以提高借款人的違約成本,從而降低違約率。
(四)構建反洗錢防御體系。首先,建立和完善反洗錢法律法規。建議明確互聯網金融交易主體的責任權利、行業準入門檻、交易行為規范,修訂和完善反洗錢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大相關立法力度;明確反洗錢的監管主體,理順互聯網金融模式中有關涉及洗錢的業務范圍,在此基礎上明確反洗錢監管主體、監管對象和監管范圍。其次,做好客戶身份識別工作。在互聯網金融交易中,實施嚴格的身份驗證程序識別客戶身份,加強內部管理流程的監管,防范客戶利用虛假信息開立賬戶,從源頭上規避洗錢等違法行為的發生。最后,完善互聯網金融業務交易機制。完善互聯網金融交易的監測手段,設置網上交易金額限制,對超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實行實時監測,實現智能化的數據分析,加大對通過互聯網金融交易洗錢-行為的識別度,為打擊金融犯罪創造一個先進的技術環境。
四、結束語
互聯網金融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是十分明顯的,但同時也隱藏極大的風險,客觀認識風險,采取有效的措施規避風險,才能真正發揮互聯網金融的作用?;ヂ摼W金融要健康發展,需要企業、國家和社會的共同監督,以此構建健康的發展環境,確保我國互聯網金融長久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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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貸款合同;管理
中圖分類號:D922.28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4-0-02
我國農村信用社經過50多年的建設,業務得到了長足發展,截止2005年6月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各級貸款已經突破3萬億元大關,在銀行業金融系統機構中僅隨各國有商業銀行之后,排名第四,特別是在經濟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農村信用社更成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和農村經濟的橋梁和紐帶。但在業務發展的同時,農村信用社也面臨著巨大挑戰。
近年來,農村信用社在開展貸款業務中,通過依法簽訂貸款合同、進一步規范貸款程序,貸款合同的合法性進一步增強,規避風險的能力進一步提高。但是,我們也必須清醒地看到,農村信用社貸款合同中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也暗含了不少的弊端和風險。影響了信用社貸款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導致一些貸款出現不同程度的風險。為了充分體現和實踐公平、自愿的契約精神,確保信貸資金安全,農村信用社必須從法律的角度對貸款(擔保)合同的弊端與風險加以有效的控制和防范。
一、法律制度缺失使信用社在簽定貸款合同中遇到一定的障礙
目前農村信用社簽訂貸款合同主要是依據《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由于實際情況千變萬化,復雜多樣,有的地方還存在法律的盲區、有的法律法規缺少結合實際的操作細則,造成信用社在簽訂貸款合同中遇到了一些難以克服的難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某些法律缺少相應的實施細則。如:《擔保法》明確規定存款單可以質押,但是現行法律法規對存單簽發金融機構的權利和義務沒有明確規定,一些金融機構出于自身的利益考慮,明確規定本機構簽發的存單不允出質,對貸款社在核押、止付、兌付存單等方面不以配合,致使信用社在簽訂存單質押貸款合同中,對欲設為質物的存單進行核押、止付、兌付等工作困難重重,針對上述情況,石家莊轄區由人民銀行出面對金融機構存單質押工作中的問題進行了協調,但是由于人民銀行的協調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約束效力有限,難以徹底解決存單質押工作中的行際壁壘問題。
二是有些工作缺少相應的法律規定。如《擔保法》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生效”,但有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誰是記載主體及誰是股東名冊的保管主體,有的信用社認為,股份公司的成立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公司股權轉讓、變更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因此公司股份出質也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當信用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時,卻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拒絕,理由是現行法律法沒有賦予其辦理股份質押登記的權力義務。由于沒有權威部門的登記,信用社無法控制接受出質的股份不被轉讓,信用社由此簽訂的股份質押合同存在著非常大的風險。
三是某些政策性業務缺乏相應的法律制度保障。目前,農村信用社承擔了大量的政策性業務,如助學貸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等,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制度保障,信用社承擔的政策性貸款業務不能得到及時補償,如農村信用社發放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應由地方財政貼息,由于制度沒有明確財政撥付貼息時間,農村信用社遲遲不能收到貼息,影響信用社發放貸款的積極性。
二、無視依法合規簽訂貸款合同的重要性,簽訂貸款合同時違規操作,造成貸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無效
依法合規簽訂貸款合同,是保證貸款合同及保證合同合法有效的關鍵,近年來,農村信用社在完善貸款程序、規范貸款手續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工作人員違規操作,造成所簽訂的貸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屢見不鮮,有的出現了巨大的風險,從調查情況看,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核保不嚴造成質押無效。如某信用社主任持本社簽發的定期存單,到另外一家信用社為他人申請質押貸款,貸款信用社工作人員出于對該信用社主任的信任,在沒有親自到簽發存單的信用社核押的情況下,為其辦理了存單質押貸款,后經查實,是該信用社主任利用本社重要空白憑證管理不嚴的漏洞,偽造存單,幫助借款人騙取貸款,案發后,雖然貸款被全部追后,但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多名工作人員被處分。
二是變更貸款合同沒有征得擔保人的同意造成擔保無效。如某信用社發放的貸款50萬元到期后,借款人希望暫緩半年,雙方又簽訂了一份展期協議,貸款展期屆滿后,借款人仍分文未還,信用社遂將借款人和保證人至法院,法院判決認為,貸款展期是借貸雙方對主合同內容的變更,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因而判決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三是貸款前對借款人調查不力,貸時對借款人審查不嚴,造成貸款合同無效。根據《商業銀行法》有關規定,借款人在向金融部門申請貸款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有的信用社對借款人經營情況的調查不徹底,在發放貸款時對借款人的資格審查不嚴,導致貸款后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三、忽視社會信用環境影響,簽訂貸款合同時操作不當,導致貸款出現風險
一是設定的一些條款不符合實際情況。農村信用社發放貸款一般采取連帶責任保證的方式,在簽訂擔保合同時,有的擔保期限同貸款期限相同,有的沒有確定保證期間,有的約定的保證期間較短,《擔保法》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擔保期限同貸款期限相同或約定保證期間過短,貸款到期后,不等信用社主張權利,擔保期限就已經到期,從而產生糾紛;另外有的擔保人為了逃避擔保責任,常常對貸款人有意避而不見,信用社在較短的保證期間內找不到擔保人,就很難實現權利。
二是忽視貸款保證中潛在風險。目前,信用社的貸款很多是單純以企業資產作為抵押的。按《擔保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的滅失而消滅”,目前相當一部分國有和集體企業進行了改制,這種單純的以企業的房、地產和機器設備作抵押,并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貸款的安全。
三是抵押手續不全。有的信用社在接受房產做抵押物時只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接受土地抵押的只辦理土地抵押手續,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釋,對以國有劃撥土地的地上定著物做抵押的,須同時辦理土地抵押手續,既要辦理兩筆抵押登記手續,否則抵押無效,信用社的上述做法,造成已登記的抵押抵押合同無效,增加了貸款風險。
四、農村信用社在使用格式貸款(擔保)合同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合同文本滯后。目前,農村信用社所使用的格式借款(擔保)合同文本是事先印制好的,而且一采用就是一個持續、恒定的過程,一般不會輕易改變。這期間如果國家對法律作出新的調整和修改,舊有的格式借款(擔保)合同文本就會產生一種嚴重的滯后現象,使合同文本中的許多條款內容不適應新的法律規定,如果不能及時加以更新,就會使采用格式借款(擔保)合同的過程布滿了“雷區”。例如近幾年來,我國先后頒布實施了《擔保法》和新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擔保、合同的保全等問題設定了許多與國際經貿法律制度接軌的新的規定,如抵押與質押分離的規定、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規定、預期違約制度的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制度的規定、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制度規定等等。這些新的法律制度,對于維護金融債權具有十分積極的作用。
二是內容設置違法。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借、貸、擔保當事人在簽訂借款合同及其與之相關的擔保合同時,應當自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守法和尊重社會公德的原則,合理地確定借、貸、擔保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但農村信用社在貸款工作實踐中,往往比較容易出現過于強調保護自身利益而忽略借款人或擔保人的利益保護,違反自愿、公平等合同基本原則,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將意志強加于借款人或擔保人,損害借款人或擔保人利益的現象,從而產生影響借款(擔保)合同效力的風險。
三是不履行告知義務。我國《合同法》第39條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對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責任的條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這一規定明確告訴人們農村信用社在使用格式借款(擔保)合同時,必須履行一項法定的告知義務,即對那些寬己嚴人的免責條款必須以合理的方式向借款人、擔保人進行提示和說明。否則,此類條款將對借款人、擔保人不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由此可見,貸款人在簽訂格式借款(擔保)合同前,如果違反《合同法》規定,不向借款人、擔保人履行告知義務,必將給自己帶來非常嚴重的后果。
四是選擇不利條款。在格式借款(擔保)合同中,同一內容如果出現了特別條款(亦即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并存的狀況,且兩者的約定又不完全相同甚至截然相反時,貸款人就要承擔法院選擇對己不利的特別條款的風險。我國《合同法》第41條明確規定:“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這是因為特別條款是經借、貸、擔保各方協商一致后約定的,它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則,其效力理所當然要優于格式合同條款。
五是條款含義不清。在處理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時,如果借、貸、擔保方對格式借款(擔保)合同的條款含義發生分歧,出現歧義,存在兩種以上的解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將依據《合同法》第41條的規定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即貸款人一方的解釋。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格式借款(擔保)合同的性質所決定的,因為格式借款(擔保)合同是由貸款人一方預先擬定,又未與借款人、擔保人預先協商,因此,法律自然要保護處于相對弱勢地位一方即借款人、擔保人一方的利益。
五、解決農村信用社貸款合同中存在問題的建議
一是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如針對信用社發放貸款中遇到的問題,應結合實際情況盡快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實施細則,使信用社在簽訂貸款合同中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如應明確規定存單簽發部門的權利和業務,明確規定股份質押的登記部門,在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出臺之前,有關部門應積極做好金融機構之間及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促進信用社貸款的健康發展。
二是應進一步完善信用社的法律工作機制。首先,信用社應建立同司法部門的聯系溝通機制,及時獲取司法信息,如當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司法解釋或相關案例時,信用社可以聯系溝通機制快速獲得,及時運用于信貸業務;其次,建立專門的法律工作機構,專門負責信貸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和同司法部門的聯系,通過對工作人員的法律培訓進一步提高信貸人員的法律水平,通過對貸款合同合法性審查進一步堵塞漏洞,規避風險。
三是嚴格貸款程序。要嚴格按照《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認真操作貸款業務,嚴格執行貸款“三查”和“審貸分離”制度,對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資信程度做出細致的調查和分析;要建立和完善貸款的責任追究制度,提高信貸有關人員的責任心,保證貸款到期按時收回,努力提高貸款的質量。同時應嚴格按《擔保法》和《合同法》有關條款,同借款人依法簽定抵押、質押的合同,做到合同要素齊全,保證抵押合同合法、準確、完整,真正具有法律競爭力。
四是信用社應進一步提高業務人員的法律的意識和業務水平。在調查中發現,信用社出現上述問題,有些是有關人員沒有全面掌握有關法律規定或對法律規定的理解存在偏差所致,只有全面提高信用社信貸人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增強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才能有效防范信貸風險。另一方面,應進一步提高信貸人員的綜合分析能力,目前,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入,信用社在發放貸款時面臨著日益復雜的社會環境,這要求信貸人員不僅要具備分析借款人的生產經營狀況、財務情況、還款能力等技能,還要熟練掌握國家一系列的經濟法律法規,能夠準確掌握借款人的風險狀況,根據借款人的性質,組織結構,按照法律法規,采取多種措施,規避風險。
篇5
關鍵詞:民間融資;融資風險;規范化;國際經驗。
近年來,江蘇泗洪、浙江溫州、廣東東莞、內蒙古鄂爾多斯等地相繼爆出企業資金鏈斷裂、企業主“跑路”、民間融訴訟案激增事件,暴露出民間融資的風險已經達到非常嚴重的程度,引發了社會對于民間融資風險的高度關注。 隨著民間融資的發展壯大,其規模越來越大、涉及的范圍越來越廣泛,暴露出的風險性問題也越來越顯著, 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市場規范發展已經迫在眉睫。 本文在研究我國民間融資現狀的基礎上,旨在分析民間融資活動中存在的主要風險及風險成因,并試圖探索降低我國民間融資風險的措施。
一、文獻綜述。
Andes Isaksson(2002)認為,民間融資活動的存在是由國家金融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所致。 正規金融對民營企業,特別是民營中小企業持有諸多偏見,往往不愿對那些資質條件差的企業提供信貸支持。民間融資市場的存在有效緩解了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滿足了民間市場的資金需求。
Mehnaz Safavian (2007) 對 29 個國家的 3564 家企業調查發現,有 57%的企業需要從企業外部融資,其中有 53%的資金來自正規金融部門,有 42%的資金來自民間融資。 企業選擇民間融資與當地的金融環境密切相關,特別是稅收、法規等。
高峰(2001)認為,國家和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應該放松對民間金融機構過于嚴厲的管制,對于用途合法且不違反國家相關規定的民間金融業務創新應當給予鼓勵,以擴大我國金融創新的空間范圍。
陳時興、蔡祖森(2007)認為,民間融資游離于正規金融監管之外,存在很多不規范的問題,諸如利用民間融資活動進行洗錢、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阻礙了經濟的健康發展。
由以上國內外研究成果可以看出,現有研究更多的是從狹義視角對民間融資的某種風險進行研究,而從制度這個視角研究民間融資風險的文獻較少。 本文將在現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考察民間融資活動中存在的主要風險,并試圖從制度這個視角探究相關風險的成因, 同時尋求推動我國民間融資活動規范化發展之路。
二、民間融資概述。
1.民間融資的含義。
世界銀行將民間融資活動定義為那些沒有被一國中央銀行監管當局控制的金融活動。 我國中央銀行認為,民間融資是相對于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之間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通俗地講,民間融資是指游離于現行法律法規邊緣地帶、未受到政府監管部門完全監管的,不以銀行等傳統正規金融機構為中介進行的融資活動。
2.民間融資的現狀。
①規模越來越大。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持續推進和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整個經濟體系對金融市場的需要呈現出越來越快的增長勢頭,但是受現有運作模式和信貸規則缺陷的制約,正規金融機構所提供的信貸數量遠遠無法滿足經濟體發展的需要。在這種背景下,民間融資成為了正規金融領域重要而有益的補充,其規模越來越大,發展十分迅速。中國人民銀行 2011 年對民間融資狀況的抽樣調查結果顯示,至 2011 年 5 月底,我國民間融資總量已經達到 3.38 萬億元人民幣。
②參與主體日趨多樣化。 民間融資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參與民間融資活動的群體也在不斷擴大,參與主體日趨多樣化。 參與主體的范圍已經擴展到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私營業主、公務員、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等。 民間融資的形式的也由最初的個體與個體之間的簡單借貸發展到當前居民、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以及正規金融機構之間的相互借貸。根據發展研究中心 2011 年調研報告,鄂爾多斯流入民間融資的資金有 30%~40%來自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③風險性越發突出。民間融資是游離于正規金融領域之外的一種經濟形式, 未被納入到金融監管和國家信用控制管理系統,幾乎不受現有金融法律法規的制約。正是由于民間融資活動的不規范,民間融資帶有一定的自發性和盲目性,引發了一系列經濟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 2011 年以來,江浙一帶發生了多起中小企業因無法償還高額民間借貸利息導致資金鏈斷裂被迫選擇關門、企業主“逃跑”事件,企業倒閉、員工討薪問題也對社會穩定造成了一定沖擊。
④融資利率水平高于正規金融市場。相對于正規金融領域的借貸成本, 我國民間融資市場的借貸利率市場化程度要高得多。
我國經濟近十幾年的快速增長,引致社會資金需求旺盛。 美國的次貸危機爆發后,我國采取了緊縮性貨幣政策,正規性金融機構提供的信貸水平進一步下降,民間融資活動更加活躍,民間融資利率成本也不斷上升。 溫州作為我國民間融資發展狀況的風向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統計數據,民間融資利率水平要遠遠高出正規金融領域的水平。 如圖所示。
三、民間融資面臨的風險及其成因。
1.民間融資面臨的主要風險。
①社會風險。 民間融資由過去個人之間發展到現在的個人、企業、中介、正規金融機構參與,覆蓋廣泛。 由于民間融資往往涉及金額較大、人員眾多,一旦其中某個環節出現問題,很多家庭將面臨無法承擔的巨大損失。 由此產生的風險極易產生鏈鎖反應,在社會上會導致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民間借貸在實踐中容易引發高利貸、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甚至破產以及非法集資、暴力催收導致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問題,對金融秩序乃至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 這將不僅影響到社會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也將對社會穩定產生重大沖擊。
②法律風險。其一,高利借貸風險。根據 1991 年 8 月 13 日頒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的相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 倍。 民間借貸月利率通常維持在 2%~8%之間,但自 2010 年底,民間借貸年利率時常超過 24%。如此高額的利息既加重了借款方的融資成本和還款負擔,容易誘發借貸違約風險,同時,超出正常借貸利率水平的利息亦得不到法律的保護,貸款方的資金安全也就得不到保障。
其二,違法經營風險。 民間融資游離于正規金融監督管理體系之外,受到政府、行業的監管較少,同時也有著與生俱來的隱蔽性,在諸多環節存在著違法違規操作的機會。 那些無法通過正規渠道進入金融系統的非法資金,經過民間融資活動的修飾,再度流通到市場上賺取高額收益。 此外,民間融資活動中還混雜著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實施的違法借貸行為。
③信用風險。 民間融資多以親緣、地緣、業緣為紐帶,信用是維系其運轉的關鍵所在,往往缺少正規的借貸合同。 民間融資是一個信息不對稱非常嚴重的領域,受專業水平的限制,貸款方在借出款項之前缺少必要的風險調查、 風險評估以及風險補償機制,對借款方的信用狀況、負債狀況、借款的用途通常缺乏全面客觀公正的了解和必要的監督。 當前的民間融資多為信用貸款,一般也不需要提供抵押擔保, 這都為借款人過度借款創造了條件,也掩埋下了巨大的信用風險,容易誘發資金鏈斷裂。
④政策風險。 受房地產價格和部分資源價格不斷上漲的影響,越來越多的企業和居民將資金投入到房地產市場和資源市場進行炒作。 據調查,在浙江溫州 1100 億元的民間借貸資金中,僅有 35%的資金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20%的資金用于房地產項目行業的投資, 另有 20%左右的資金由一般社會主體供給民間中介。 隨著經濟周期的波動,以及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和對資源性行業的整合, 房地產和資源價格將會出現不同幅度的調整。
民間融資市場會出現大幅震蕩,必將對民間融資鏈條產生沖擊。
⑤資金鏈斷裂風險。 相對于正規金融機構的借貸,民間融資的立足點主要是滿足資金短缺者小額、短期、臨時性的資金需求。
根據發展研究中心調研組的研究報告,鄂爾多斯民間融資規模大約在 800~1000 億元, 其中短期貸款的規模是正規金融部門的 3.9~4.3 倍。 民間融資活動中的借貸雙方都是基于短期的經濟視角, 對于未來長期的市場變化問題缺乏必要的考慮。
借款方多是在資金流動性不足時才會采用民間融資方式,往往對后期的資金本息的近期償還問題考慮不足。 貸款方借出資金時,對借款的用途、借款者將來的償還能力考慮較少。 借貸雙方對融資安排缺乏長期合理的安排,資金鏈條隨時都有斷裂的可能性。
2.民間融資風險的制度性成因。
①行業因素。其一,正規金融門檻過高,民間資本投資渠道有限。 在管制異常嚴厲的中國金融領域,民間資本進入正規金融領域的準入門檻高。 民營資本要進入金融領域,只能依附于商業銀行,沒有獨立經營的權利。 按照銀監會的要求,設立村鎮銀行,必須有至少 1 家境內銀行作為發起人。 其中,單一境內銀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20%。 2009 年 6 月,銀監會的《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 允許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轉制為村鎮銀行,但必須滿足商業銀行作為最大股東或唯一股東的基本條件。因而,在十分有限的投資渠道背景下,民間資本只能進入房地產、資源型行業,甚至于盲目地進入其他高風險行業逐利。
其二,銀行利率雙軌制,催生民間融資高利率。民間融資利率高是引發民間融資風險的重要誘因,而利率雙軌制是民間融資高利率的重要推手。 利率雙軌制問題會造成價格混亂,使得價格不能準確反映資金的供求關系。 利率雙軌制在存在,使得官方利率與民間利率存在很大差距。 這種現象的產生,是由于正規金融領域對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分別設置了上下限。 近幾年,我國貨幣政策當局頻繁采取緊縮性貨幣政策工具治理通脹,正規金融市場利率快速攀升。 2012 年 6 月中旬,銀行間市場 7 天回購利率升至6%的高位。 面對銀行信貸收緊,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變得更加狹窄,它們只得轉向民間融資市場籌集資金。 民間融資市場融資利率高出官方利率 5~7 倍, 部分民間融資年利率甚至高達 30%~50%。
②法律因素。其一,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完整的、 系統的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活動做整體全面的規范和調整。民間融資活動中出現的許多問題只能參照涉及民間融資的現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加以指導,然而,針對錯綜復雜的民間融資環節,這類法律法規尚缺少準確的細則。而且,現存法律法規之間往往缺乏邏輯性和統一性。盡管《憲法》賦予了市場主體借貸自有資金的合法財產權利,但是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則》的某些民間融資活動,仍可能被《貸款通則》等定性為非法融資活動。
其二,缺少明確的監管主體。 中國人民銀行(PBC)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CBRC)是目前我國正規金融體系的監管主體,中國銀行業協會(CBA)是我國銀行業自律組織。 我國民間融資監管當前基本處于一種無序狀態。 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涉及到民間融資的監管,但卻沒有對民間融資的監管主體作明確的規定。 監督管理主權的缺失導致民間融資活動不能依據準確的法律法規判定融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民間融資缺少有效約束,違法犯罪率顯著上升,對金融市場的穩定構成了很大的威脅。
四、推動我國民間融資規范化發展。
1.完善民間融資法律法規,明確民間融資監管主體。
針對當前民間融資監管法律法規缺失的現狀,應當盡快制定一部適合當前經濟發展實際需求的民間融資法律。通過立法的形式,準確定義民間融資的法律地位,明確規定民間融資活動中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理規范民間融資的合同內容,從而使民間融資逐步規范。 在完善法律法規的同時,應明確民間融資的監管主體,完善一行三會對正規金融領域分業監管的格局,從而有效解決民間融資市場混亂無序的狀態。
2.降低民間資本進入正規金融門檻,推動民間資本與正規金融對接。
采取合理措施去除民間資本進入正規金融領域的種種障礙,推動民間資本與正規金融機構的對接。降低民間資本參與社區銀行、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時在資本金等方面的過高標準,以及要求國有銀行控股等不合理要求, 引導民間資本投入到村鎮銀行、社區銀行的構建中,應當允許民營資本作為投資發起人并對銀行實施控股。 此外,應當允許資金互助社等民間組織從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適度貸款,解決其發展過程中可用資金不足的瓶頸。
3.完善金融服務體系,營造良好金融環境。
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存在也是民間融資市場風險產生的重要因素。 我國政府應當加快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為民間融資的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民間融資監管部門應當對民間融資交易活動盡快實施登記備案制度。 通過采集民間融資活動的相關數據,建立科學合理的民間融資風險監測指標體系。 通過監測系統獲得的相關監測指標數據,應當及時向公眾進行信息披露,從而為相關監管部門、機構、學者研究制定政策提供真實的數據支持。
4.立足國內發展現狀,引進國外先進經驗。
針對民間融資活動的規范化發展問題,一些國家和地區經過長期實踐,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例如,日本通過頒布《無盡業法》(Mujin Finance Law),承認了民間融資活動的合法地位,并將其納入到金融監管范圍。此外,還有美國、我國臺灣地區等都在治理民間融資問題方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借鑒各國民間融資市場發展過程中的成功經驗和先進模式,對于實現我國民間資本市場規范化、保障其健康有序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注:本文獲國家社科青年基金項目(12CJY108)、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項目(10YJC790241)資助。
參考文獻:
[1]Michael Aliber. Informal Finance in the InformalEconomy: Promoting Decent Work among the Working Poor.Working paper on the Informal Economy,2002.
[2]鄒昆侖,尤雅。我國民間融資研究最新進展及述評[J].山東財政學學報,2010,(06)。
篇6
關鍵詞:P2P網絡借貸 互聯網金融 金融監管
一、P2P的概念、特點及一般流程
(一)P2P的概念
P2P是person-to-person的簡寫,即個人對個人。P2P金融是指通過借助電子商務專業網絡平臺幫助借方與貸方確定借貸關系并完成相關交易手續的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小額借貸交易。這種借貸方式叫我簡單快捷,借款者可以自行決定金額、利息、還款時間、還款方式等借貸信息,而貸方可以根據借方提供的相應信息,結合自身需要與利益回報自行決定借出金額。
(二)P2P的特點
1.進入門檻低,借貸成本低
P2P網絡借貸多以網站或手機APP的形式存在,方便快捷,且注冊不需要任何費用,成本低,因而有利于使更多人成為社會信用的使用者,促進社會閑散資金的合理有效配置。
2.透明直接
通過手機APP客戶端,借貸雙方可以清楚明確的了解到對方的身份、信用信息以及還款進度等。
3.風險較為分散
借出款人可以在考慮借款人信用的基礎上將資金分別借給不同的借款人,降低了由單一借款人違約而帶來的巨大風險。
(三)P2P網絡借貸的一般流程
P2P網絡借貸平臺實際上是以提供一個網絡平臺來使借款人與出款人自行結合,從而形成借貸關系的一種服務。其一般流程包括:首先借貸雙方在網站登記注冊,其次有出款人在網站上借款金額、利息、還款時間、還款方式、逾期政策等詳細信息,再次由借款人根據自身自己需要以及所能承受的最高風險利率,選擇借款。最后,雙方達成借貸協議,生成電子合同,并交納一定的中介費給P2P網絡借貸平臺。
二、我國P2P發展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
盡管P2P網絡借貸屬于民間借貸,而包括我國《合同法》以及最高司法機關的相關解釋中都肯定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但是作為民間借貸新形勢的P2P網絡借貸,我國目前現有的司法體系中,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款可以加以保護和規范。立法的空白,使得P2P網絡借貸的定位、風險防控以及糾紛處理等問題均無法可依。
更嚴重的是由于P2P平臺自身組建交易市場,不規則的管理導致交易市場混亂,且沒有相應的信息披露和資產隔絕等要求,這就導致出款人的資金存在很大色風險性。而且,現階段我國眾多網絡借貸平臺多是以幾個自然人的較低出資形成的,在注冊時缺乏必要的監管,因而
P2P網絡借貸平臺本身就有可能是詐騙組織,法律的嚴重缺失導致P2P網絡借貸平臺非常容易發生騙資等非法活動。
(二)信用體系不健全
盡管P2P網絡借貸平臺注冊方便快捷,給借貸雙方帶來便利,但這同時也為詐騙行為埋下隱患。盡管在網絡信貸注冊時,P2P網絡借貸平臺會對注冊人的信用、身份進行審查,但是由于我國當前信用體系的不健全,這種審查多為一種形式審查,即僅僅依靠工資收入、銀行卡信用信息等進行審查。并不能準確的確認借款人的信息,因而借款人很有可能以虛假的身份進行注冊,從而獲取貸款。其次,盡管在借出資金時,出款方多會要求對方說明借款資金用途,但是在交易達成之后,資金的實際用途并無人監察。這就容易造成借款人違法濫用資金,最后導致違約無法償還的問題。同時,P2P網絡借貸平臺對于借款人蓄意拖欠借款或者拒絕還款等行為,沒有法律約束。況且在虛擬網絡下,我國個人信用體系的缺失也會造成巨大的信用隱患。
(三)監管體系混雜、監管力度小
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為“一行三會”,即央行、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P2P網絡借貸作為一種新型金融交易模式,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而各大金融監管機構在管理時難免出現推脫責任,職權不明確等諸多問題。同是,P2P網絡借貸自身的諸多特點,也加劇了金融監管機構的實際監管難度。首先,借貸雙方的信息真實性無法監管。其次,由于P2P行業沒有明確的法律約束,發展極不成熟,流動性大等等,都加大了平臺運營的監控和管理。
三、我國P2P發展的政策建議
2015年年底有31%的P2P平臺爆發危機,從而導致了一些群眾性事件。危機的爆發并不是P2P平臺有什么本質性的缺陷,而是因為監管單位例如銀監會在沒有建立嚴格的監管規則之前,就放任P2P平臺野蠻式的增長。為此,應從以下角度進行監管:
(一)堅持P2P平臺發展三個原則
第一,p2p平臺的所有資金必須第三方托管。如交由銀行代為保管,P2P平臺不得自設資金池。第二,借款人必須全額抵押,p2p平臺必須提供20%以上的風險賠償備用金,而該備用金也必須第三方托管。第三,資金流向必須透明,項目必須明確。堅持這三條原則將會有效的保護投資人權益。
(二)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首先要以明確的法律法規來規范管理民間借貸。將民間借貸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借貸區分開來,從而防止銀行資金進入借貸市場而承擔轉嫁風險。同時,應該通過先關法律法規的建設確立p2p平臺的合法地位,只有通過明確的法律制度與規定,對于p2p平臺的發展加以約束與管理,才能引導其與社會相適應,從而促進p2p平臺合理合法健康發展。
(三)完善p2p平臺的監管體系
首先,要先明確監管主體。由于p2p平臺本質上屬于金融中介服務機構,故應將央行和銀監會作為主要的監管機構,對于p2p平臺的糾紛等問題進行處理與監管。同時,要明確個監管主體的職責,以避免出現職責混雜,監管漏洞的出現。最后,還應在多個部門的積極協調配合下,建立健全個人信用體系,同時完善p2p平臺實名注冊等,為p2p平臺的良性健康發展提供保障。參考文獻:
[1]陳初.對中國P2P網絡融資的思考[J].人民論壇,2010(26):128-129.
篇7
關鍵詞:P2P網絡借貸;風險;法律監督
2013年被稱為“互聯網金融元年”,涌現了以阿里巴巴公司的“余額寶”為代表的一批金融產品,成為網絡上最熱門的話題及金融投資產品。隨后騰訊公司推出的“微信搶紅包”又風靡一時。這些都讓金融這一高冷概念開始走進千家萬戶。其中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發展迅速的代表,2014年1至5月,全國新增網貨平臺220家,而在這期間,已經有45家P2P平臺跑路。這些產品蘊含著重大風險,容易引起群發事件,給人民的財產帶來巨大損失,甚至給我國金融制度帶來不可估量的破壞,從而對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2014年被稱為“互聯網金融監管元年”,為此2014年11月5日,中國小額信貸聯盟了修訂后的小額信貸信息中介機構(P2P)行業自律公約,2015年P2P網絡借貸將是機遇與風險并存的一年。
P2P網貸平臺是指個人或法人通過獨立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相互借貸,即由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中介平臺,借款人在平臺發放借款標,投資者進行競標向借款人放貸的行為。此運作模式,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網絡平臺只能是居間人,只給投融資方提供簽訂借款合同的機會和信息,不能吸收存款或變相吸收存款,不能提供擔保,也不能用自有資金放貸。就我國目前而言,國內的P2P網絡借貸模式主要有五種,一是純線上交易平臺模式(拍拍貸),即網絡借貸平臺不介入借貸雙方的借貸關系,平臺不提供擔保。二是平臺保證模式(人人貸),即網貸平臺通過自有資金墊付還款或從借款人的還款金額中提取一定費用放入風險備用金賬戶,用于保證出借人借用資金的安全。三是線下債權轉讓模式(宜信平臺),即網貸平臺提前在閑暇與借款人達成借款協議,之后將債權進行拆分組合,包裝成固定收益的理財產品,再次銷售給出借人。四是擔保公司擔保模式(合拍在線),即出借人、借款人和擔保公司在線上簽訂三方合同,此后擔保公司線下審核借款人資質,從而為出借人提供擔保。五是金融資產證券化模式(有利網),即國內一部分擔保機構或小額貸款公司通過建立網貸平臺,將其擔保的產品證券化或小額信貸資產打包成理財產品,再次銷售給出借人。我國的P2P網絡借貸平臺迅猛發展,促進了民間借貸的交易公平,同時彌補了銀行借貸的不足,為一部分小微企業提供了發展資金。但與此同時我們也應看到隨著行業的演變,過度的金融創新使得P2P網絡借貸與銀行業與證券業的界限日益模糊,過于超前的商業模式的探索本來就在法律監管的灰色地區,很容易突破法律的規定,在法律特征上接近非法的機構。首先就是技術風險,P2P網絡借貸大多采用無抵押、無擔保的信用貸款方式,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借款人違約的風險,平臺必須借助信貸技術衡量借款人的信用才能保證平臺健康運營,比如網絡數據挖掘技術的應用。然而,基于網絡數據挖掘技術需要借助大量的數據,現階段對客戶進行信息真實性和還款能力的審核難度巨大,單純依靠網絡進行線上交易模式的P2P網貸平臺存在巨大風險。其次是信息泄露風險,要成為平臺的會員,必須在平臺登記真實的個人信息,所以P2P平臺擁有大規模的客戶信息資料。這些信息資料一旦泄露,將會給客戶造成困擾,甚至危及資金安全。當平臺出現技術漏洞,犯罪分子可能通過運用計算機木馬程序非法獲取個人賬戶信息,使投資者遭受巨大損失。一般情況下,平臺往往不擔保這種情況下出現的損失。最后就是法律風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與P2P網絡借貸中的某些模式相關。
針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風險,我國的法律監管制度也應進行新的構建。首先應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我國在法律上對民間借貸的規制主要集中在規定非法民間借貸的情形,以及對于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赑2P網絡借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專門為P2P網絡借貸制定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刻不容緩。一方面,P2P網貸是未來微小金融的發展趨勢,應以法律的形式明確P2P網貸平臺在我國金融體系中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應對P2P網貸的性質、組織形式、經營范圍、門檻準入條件、行業標準、法律責任等予以規定。為了降低風險,將網絡借貸業務界定為民間借貸信息服務中介組織較為合適。
其次要確定監管主體,銀監會應作為P2P網絡借貸平臺的主管機構。P2P網貸平臺是民間借貸與互聯網結合的金融服務網站,從事的是金融服務業,屬于金融中介機構。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在我國統一監督管理銀行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主體是中國銀監會,并且其多次針對P2P網絡借貸的風險提示,可見其己經對P2P網貸行業掌握了大量資料,有利于監管的實施。
再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為了及時掌握P2P網貸行業的總體風險、加強市場透明度及保護投資者權益,平臺應像監管機構定期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運營情況、基本業務數據等方面的信息,并且規定市場準入制度。
最后是行業自律,行業自律組織是由P2P網貸平臺自愿結合,在互利、非盈利的原則下,按照共同制定的章程組織起來的社會團體。行業自律組織應制定本行業的發展規劃、開展信息交流、制定具體的行業自律規范、建立行業內各成員之間的糾紛解決機制和投資者求償求助機制,在實現行業自我管理與約束的同時,對投資者權益加強保護。2014年11月5日,修訂后的小額信貸信息中介機構(P2P)行業自律公約,就是一次行業自律的規定。
在網絡發展金融創新的今天,P2P網絡借貸行業的出現和快速發展,不僅給我們的日常生活、理財服務等帶來了很多方便,也在不斷促使我們思考現行體制和金融監管的弊端。對于其應采取溫和的監管和管理,鼓勵行業自律,以此來引導和監督促進它的發展,而不是一味取締。 同時也要明確監管機構和相應的監管原則,完善法律法規減輕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各種風險,更好的為繁榮現有經濟服務。
參考文獻:
[1]陳敏軒,李鈞.美國 P2P 行業發展和新監管挑戰[J].金融發展評論,2013.
[2]王春麗,王森堅.互聯網金融理財的法律規制――以阿里余額寶為視角[J]上海政法學院學報(法治論叢),2013(05)。
篇8
【關鍵詞】個人住房抵押貸款 風險管理 商業保險
一、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的風險類型
(一)銀行經營管理風險
1.貸前調查的風險。一是一些信貸從業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綜合業務素質不高,認識不到潛在風險,給貸款安全留下隱患。二是一些信貸員重視抵押物或擔保者的情況調查,忽視借款者貸款資料真實性的了解,從而給銀行帶來風險。
2.貸時審查的風險。由于各家商業銀行業務競爭激烈,一些銀行為了擴大其業務范圍,片面追求貸款投放的規模指標,忽視貸款項目和借款人的嚴格審查,放松對貸款人的審批條件。
3.貸后管理的風險。由于個人住房貸款金額小,筆數多,個人變化因素較多,特別是期限較長,個人住房貸款的這些特點給貸款的后期管理帶來極大的不便,同時也造成貸后管理上的風險。
(二)借款人風險
借款人風險是指由于借款人不遵守合同約定的按期還貸而導致銀行本息不能按時收回甚至損失的風險。
(三)抵押物風險
1.抵押物不足。這既可能是貸款抵押物的價格未經評估部門評估或評估失準,其評估價值超過實際價值,使銀行在實現抵押權時造成部分債權無法實現,也可能是因為貸款期問,抵押物由于市場變化而導致抵押物的價格下跌使得借款人尚未償還的房屋抵押貸款債務高于其抵押物(房屋)本身的現有市場價格,此時銀行即使處置抵押物,也不足以償付其所欠貸款本息,勢必有一部分貸款將難以正常收回。
2.抵押物滅失。這主要是隨著環境的變化,抵押物可能由于自然的、人為的、或社會原因發生毀損、甚至滅失,而銀行由于疏敷沒有要求借款人辦理保險從而給貸款銀行的信貸資產造成了損失。
3.抵押物處置困難。處置工作并非銀行的專長,處置抵押物時需經借款人同意,否則只能通過法院強制執行,這一過程需牽涉銀行大量精力,必然加大行使抵押權的成本,有時甚至得不償失。
二、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成因分析
(一)風險控制和防范制度存在缺陷
個人信用制度,擔保、保險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是分散、轉移風險的手段。在我國,由于制度安排本身的缺陷和運行環境的問題,弱化了防范風險效果。
(二)房地產業發展不夠規范
由于房地產業具有很強的區域性,對帶動地方經濟增長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當地政府對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審批也不太嚴格,由此造成眾多的開發公司中良莠不齊,部分公司資金實力不強,管理水平低,資信度差。
(三)容易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1.逆向選擇。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上,逆向選擇來自于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之間在貸款合同發生前所存在的信息不對稱。
2.道德風險。一是銀行信貸內部管理中的信息不對稱導致內部道德風險。二是貸款銀行與借款者信息不對稱導致的外部道德風險。借款人的違約可分為被迫違約與理性違約兩種類型。
(四)個人貸款管理體制不完善
目前商業銀行普遍存在的一個現象就是:在各銀行中在信貸業務經營方面,因信貸經營違規或信貸人員的不作為而造成的信貸風險,最終導致銀行大量信貸資金流失,銀行真正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的很少。
(五)房地產融資渠道的狹窄
目前我國房地產企業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渠道:自籌資金、銀行貸款以及包括商品房預售款、施工企業墊付的工程施工款在內的其他資金來源。我國房地產融資渠道比較單一,多元化融資體系遠未形成,商業銀行體系承擔著房地產發展中的巨大風險。
三、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的防范措施
(一)加大個人住房貸款產品的金融創新
住房貸款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需要產品創新,而且這種創新應該是面向市場的、以滿足多元化需求為目標的創新。由于個人住房貸款剛剛起步,貸款品種貧乏,因此,要結合居民收入和住房消費水平,創造更多更新的住房信貸品種,使住房貸款更具廣泛性、適用性,以滿足不同的借款需求。
(二)加快個人信用制度建設
為了完善我國個人信用制度,首先要建立完善嚴密的個人信用法律環境,制訂與個人信用相關的法律是建立個人信用制度的保障
(三)建立和完善個人住房信貸保障制度
1.建立政策性保險與商業性保險有機結合的住房保險體系。我國的住宅金融機構,目前多以提高首期付款比率、縮短貸款期限和提高服務費等方式,來防范住宅抵押貸款信貸的風險。政府應該設立政策性保險公司,對中低收入者提供住房抵押貸款保險,負責政策制定、委托銀行的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等,以利于實現抵押貸款的標準化和提高抵押保險規模經濟的效益。
2.將壽險引入住房抵押貸款機制中。為了防范借款人在還款期限中因故死亡等災禍導致貸款余額無法償還的風險,保險公司可推出以購房者為標的物的壽險產品。該類消費信貸壽險的主要責任一般為:還款期內,借款人一旦身故或者全殘,保險公司將按年度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其家人可以用保險金支付尚未還清的貸款余額,從而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3.健全個人住房貸款擔保制度。一是目前企業員流工動日趨頻繁借款人很難取得所在單位提供的擔保。二是房產開發商提供擔保問題頗多。因此,有必要參照國外先進經驗,引進政府、民間各自分工機制,組建全國統一性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貸款擔保機構,通過為個人住房貸款提供國家信用擔保的辦法來幫助商業銀行分散化解金融風險。
(四)建立健全與房地產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
國家有關部門應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制定完善以下法律法規:與房地產抵押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房地產抵押的條件、程序、抵押物權力的保證、抵押物的保險、抵押物二級市場的運作、抵押物的處置等,為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開展掃清障礙;與房地產交易過程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房地產交易過程債權、債務的轉移、產權交易中稅費的確定、減免、計收等。
參考文獻
[1]殷紅,張衛東.房地產金融[M].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9.
篇9
【關鍵詞】商業銀行 人消費信貸 現狀 對策
一 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簡介
打破了個人與銀行間單向融資的傳統,實現了其相互融資,而且形成了全新債權債務關系。對于商業銀行來講,可以優化其信貸資產結構,增加了創利渠道。對于個人來講,可以引導其良好消費,提升生活質量,注重生活品質。
二 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現狀
第一,借款人風險。我國居民收入沒有完全貨幣化,收入狀況不穩定。借款人資料不真實性不及時性大,變化快。社會保障水平不高,不能保證科學評估方法使用的效率與結果。社會信息溝通渠道狹窄,對個人信用記錄的情況了解掌握比較少,比較復雜。再上許多借款人本身素質比較差,受利益的影響,故意違紀違法。這些都增加了信息的不對策,加大信貸風險出現的可能性。
第二,信用風險。主要發生在銀行和消費者之間,也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個人信用制度的不完善,銀行對客戶的風險監管及對借款人資信的征詢和調查等都產生了難度,增加了信用風險。
第三,法律風險。國家對消費信貸的政策是明顯的。但相關方面的法律法規措施就沒有到位。可以適用的法規不完整。商業銀行主要依據的是調整商業銀行與企業之間的信貸關系的法律來進行消費信貸的管理。主要體現為生產性對象的約束對象。而把他們運用到消費信貸上,這樣會容易產生信貸風險與抵押物之間的系列矛盾。
第四,抵押物風險。在一般的情況下,銀行對個人消費信貸實施的是抵押物擔保。但抵押物本身會由于自然、人為破壞性因素等變化而造成的價格或價值的損失。而且我國法律對抵押物及其處置權等保障不夠,還比如法院往往從其它角度來判決等,這些都增加了信貸風險。
第五,流動性風險。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放消費貸款,面臨著可能性的情況。當消費信貸迅速發展,在銀行中所占比重大,資金進出的不同程度矛盾加劇,尤其是社會經濟高速發展時,資金需求旺盛,而消費信貸資產還未盤活,這樣銀行很容易出現流動性風險。進而影響經濟和社會穩定。
三 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產生的原因
第一,銀行本身管理問題。銀行內部自身制度不完善。一些商業銀行下達硬性指標。尤其是在市場激烈的情況下,下降貸款及擔保標準,增加了風險積累。還有就是信貸人員調查不深、審查不嚴、控制不力,使得貸前貸中貸后不統一不協調等,導致了信貸監控松散,增加了信貸風險。
第二,個人信用體系不完善。我國未建立個人財產及收入等的申報制度,居民收入來源及收入證明等缺乏切實的依據,透明性低,而且還很混亂。因此無法準確計算和查證。另外,個人信用風險評估信息及數據來源單一,信息不明,許多甚至處于緊鎖狀態,正常渠道比較缺乏。因此使得商業銀行評估難以客觀、真實等,進而影響準確判斷。
第三,風險防范法規體系不健全。目前,我國消費信貸類的法律缺乏統一與體系性,而且還主要依據的是相關類的法律法規,體現出嚴重的針對性不強。而且也沒有形成統一理解,也沒有統一的規范性解釋等。另外,個人信用或者破產、社會保障等制度與消費信貸相配套的政策制度沒有完全建立。尤其是在個人貸款擔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的缺乏,因而造成的風險難以控制。
第四,信用評分技術落后。個人信用基本數據缺乏,為了應對業務快速增長,普遍采取專家法評分模型。評分模型的種類較少。比如針對不同的信貸品種、不同的擔保方式、不同的區域經濟特點,而缺少對應的評分模型。對其使用也主要停留在申請與審批環節,而在貸后環節空白程度比較大。
四 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風險防范對策
第一,建立健全個人信用制度及體系。加快建設適應不同需求多層次多方位的個人信用征信機構步伐,兼顧公益性,以商業化方式運作,各具特色,形成區域性和專業性,充分利用資源,發揮規模效益。根據不同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可以從大城市到小城市,從先進地區到落后地區的順序開展。充分整合各部門個人信用數據,形成一個有效的網絡。
第二,完善消費信貸 相關法律體系。積極建立健全消費信貸的經濟、金融等法律法規體系中。創造便利快捷實惠的法律條件。制定具體的消費行為與信貸行為的法制與實施細則,形成居民與銀行之間和諧互動互信的良好格局與信用新秩序。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住房、抵押貸款擔保、醫療等相關制度,可以有效地分散風險。
第三,確立積極內控體系,建立浮動貸款利率。在銀行內部建立專門機構,比如審批、決策等責權明確等。進一步完善貸前、貸中、貸后等環節中的風險管理制度,強化監控,規范操作。積極建立一整套的消費信貸風險的預警機制。加強量化考察,完善分配機制。完善浮動貸款利率,加快市場化進程。
第四,轉變消費理念,增強信用意識。商業銀行要積極探索多種營銷方式,創新服務品種和手段,提高其效率,注重信用消費觀念及其需求的培育,增強安全觀。
第五,采用科學合理的信用評分技術。重視搜集、整理與建庫工作,建立信息新業務系統,加強數據的監管。依據不同的數據資源采用不同的評分模型。要將信用評分技術切實貫穿于個人信用風險管理的整個過程中。
五 結語
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健全中,自身也將不斷發展和完善,對于啟動市場、積極擴大內需將發揮重大作用,有效地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楊大楷、俞艷.中國個人消費信貸狀況及風險防范研究[J].金融論壇,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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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廣泛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培養群眾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識,教育群眾掌握民間借貸中基本的法律常識,引導群眾自覺以合法方式維護其合法權益;通過對民間借貸糾紛的專項治理,排查化解一批影響我鎮穩定的突出問題,有效防止矛盾激化等不穩定事件的發生,進一步完善糾紛排查、訴求表達、矛盾調處和權益保障四大機制,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糾紛,增進和諧因素,全力維護全鎮社會和諧與穩定。
二、活動內容
(一)加大法制宣傳,拓展法律服務,提升和強化公民在民間借貸中法律意識,預防和減少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
1.將與民間借貸相關的法律法規納入“六五”普法規劃,開展常規性和專題性的的普法宣傳,進一步提高群眾的法律素養和法律知識水平。
司法所結合“六五”普法規化,大力宣傳《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中關于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知識。采取印制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宣傳小冊、開展普法課堂,教育公民掌握民間借貸的基本法律常識,注意在民間借貸中的相關法律問題,以規避風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通過案例講解,以案析法的形式,達到辦理一案,教育一方的目的。
2.開展法律咨詢,拓展法律服務,為公民的民間借貸行為提供法律指導。
民間借貸行為多數以借條形式出現,鮮有正式的借款合同,司法所針對此,除了提供常規性的法律咨詢服務,宣傳講解相關的法律常識外,還可幫助當事人起草正式的借款合同,以規范雙方當事人行為,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同時制定樣式借款合同加以推廣,以規范和指導民間借貸行為,預防和減少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
(二)認真摸排著力化解民間借貸糾紛。鎮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和全鎮各村(居)委會采取日常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專項排查與普遍排查相結合的辦法,深入群眾、縱向到底,切實摸清本村,本單位的民間借貸糾紛,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化解,抓早抓小抓苗頭,將大量的一般性矛盾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完善和落實長效矛盾化解工作機制。通過民間借貸糾紛的專項治理,有效整合資源,形成維穩工作合力,進一步完善建立和完善糾紛排查、訴求表達、矛盾調處和權益保障四頂工作機制,充公發揮司法為民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讓群眾發生能糾紛有地方訴求,發生矛盾有人調處,建立規范的日常工作機制,對急大難矛盾糾紛進行經常性化解,從源頭上防范不穩定事件的發生。
三、實施步驟
這次活動從10月上旬開始到12月下旬結束。具體分四個階段。
(一)制定工作方案和宣傳發動階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
司法所、各村(居)委會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步驟,并召開好專題會議進行布置。同時,廣泛開展宣傳發動,組織和動員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進來。
(二)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階段(10月21日至11月20日)
司法所制定普法工作計劃,印制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宣傳小冊,深入村居開展普法課堂,進行案例講解使公民掌握民間借貸的基本法律常識,注意在民間借貸中的相關法律問題,以規避風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同時司法所為民間借貸雙方當事人起草正式的借款合同,以規范雙方當事人行為,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時機成熟時制定樣式借款合同在全鎮加以推廣,以規范和指導民間借貸行為,預防和減少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
(三)全面排查和集中調處整治階段(11月21日至12月15日)。
在11月下旬針對民間借貸糾紛開展一次集中排查活動,層層開展調查摸排,對排查出來的糾紛,采取強有力措施,集中開展調處、整治、化解。
(四)總結驗收階段(12月15日至12月31日)。
綜治辦、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辦、各村(居)委會對開展“以法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全鎮社會和諧與穩定”為主題的民間借貸糾紛預排調專項活動,檢查驗收,總結推廣經驗,查找薄弱環節,建立長效機制,鞏固活動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健全組織。鎮成立以紀委王昌榮書記為組長,綜治、公安、司法、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領導此次活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司法所。各村(居)委會要迅速對這項活動作出具體部署并精心組織實施。各黨支部書記要親自動員部署,深入督導,靠前指揮,解決工作中的難題。要加強工作調度、組織協調和督導檢查,指導推動這項活動的全面開展。要轉變作風、真抓實干,對民間借貸糾紛要發現早,控制好,化解了,切實把這項活動組織落實好,確保取得實效。
(二)部門協調,形成合力。要充分發揮綜治、公安、司法、部門的職能作用,形成矛調工作合力,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框架內,盡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糾紛,有效防止因矛盾激化引發不穩定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