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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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維護供水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企業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企業。
第四條各級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規劃、環保、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工商、公安、價格、質量技術監督、房地產等相關行政部門,應按照本辦法共同做好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供水工作堅持合理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與確保水質相結合的原則,優先保證城市生活用水。
第六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和規劃、水利、環保等行政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遵循適度超前的原則,編制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各級建設行政部門根據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制定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劃。
第七條城市供水企業應與接用自來水的用戶依法訂立供用水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并嚴格履行。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對破壞供水水源、損害供水設施和違法用水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水、建設、環保、國土資源等行政部門,按照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的原則,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條對公共供水服務范圍內現存的自備井及相應的自建供水設施限期予以關閉。
第十一條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及其監督管理按**市人民政府的《**市城鎮生活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各級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編制供水水源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設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應當根據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劃,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按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及按照項目管理“四制”要求實施,執行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范。禁止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范圍及不按規定承擔設計、施工、監理任務。
第十五條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設備、管材、配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十六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環保、衛生等行政部門的認可文件報建設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量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管網工程建設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將其供水管網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建設行政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工程建設。
第十八條用水單位自行投資建設的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符合供水工程技術標準。設計前應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提出用水申請,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的意見;竣工后,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參與驗收,合格后并交其統一管理,方可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使用,并將工程竣工資料報送城市公共供水企業。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對水壓的要求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時,可以設置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征求供水企業對二次供水工程設計方案的意見。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程序組織有供水企業參與的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新建住宅實行水表出戶落地、一戶一表、計量到戶。
未實行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進行水表出戶改造,逐步實現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第四章城市供水經營管理第二十一條城市公共供水依法實行特許經營。實施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
各級建設行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供水發展規劃,提出實行特許經營的城市公共供水項目,擬訂具體實施方案,經論證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施行。
實行特許經營的城市公共供水項目,按照特許經營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取得衛生許可,方可供應生活飲用水。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取得衛生許可,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
第二十三條城市供水企業、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管理制度,確保水質符合國家標準。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檢測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自檢能力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應當委托經技術監督部門認證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質常規檢測,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不能進行常規檢測的,應當委托經技術監督部門認證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二十四條建設、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各自的職責定期對城市供水全過程進行水質監測和檢查,并將水質檢測結果向社會公布。
水質檢測不合格的,由建設行政部門責令停止供水并限期改正。停水期間,建設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解決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五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禁止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第二十六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積極受理用戶的接水申請,并按規定辦理接水手續。
第二十七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保障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或降壓供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向建設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應急供水方案。建設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經建設行政部門批準后,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將停水原因、時間及恢復供水時間等通知用戶。
因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搶修同時通知用戶,并盡快恢復供水,及時補辦有關手續。
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盡最大可能解決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八條城市供水企業進行供水設施施工、維修、檢查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九條新裝、改裝水表及停用、過戶、改變用水性質的用戶,應當及時到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條城市公共供水實行分類水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戶應當按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用水、行政事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特種用水等不同性質分別向城市供水企業申請立戶、分類安裝計量水表。
同一用戶不同類別的用水應當分表計量,由于用戶原因不能分表計量的,按照相應的最高類別適用水價;由于供水企業的原因不能分表計量的,按照相應的最低類別適用水價。雙方有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安裝使用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結算水表,并按照規定進行周期檢定,定期更換。用戶不得擅自更換。
用戶對結算水表讀數有異議,可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校表申請,城市供水企業自收到申請15日內,提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校驗。校驗合格的,由用戶承擔校驗費用;校驗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企業承擔校驗費用。
第三十二條結算水表發生故障或堆埋,無法抄表,屬用戶責任的,當月水費按前3個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計收;非用戶責任的,按前3個月平均用水量計收。
第三十三條用戶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交納水費。城市供水企業對超過規定期限未交納水費的用戶,可按日加收欠交費額3‰的違約金。
用戶超過規定期限未交納水費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書面催告,自催告之日起用戶無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60日仍不交納水費的,城市供水企業可按合同約定停止供水。
被停止供水的用戶按規定交納全部拖欠水費及支付違約金后,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18小時內恢復供水。
第三十四條城市公共消火栓只限于撲救火災、消防實戰演練時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啟用消火栓。消防部門每月上旬應當將上月啟用消火栓的位置和用水量通報城市供水企業。
第三十五條市政、環衛、園林綠化等用水,應當在指定區域內從標有特定標記的取水設施取水,并裝表計量、按量收費。
第三十六條城市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禁止轉供城市公共供水和下列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打孔、連接管道取水;
(二)在結算水表前的管網取水;
(三)故意損壞或者擅自更換、拆除水表(含開啟鉛封)取水;
(四)故意干擾水表的正常運行,致使計量減少或不計量取水;
(五)違反規定動用公共消火栓取水;
(六)其他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第五章城市供水設施維護第三十八條結算水表及結算水表前的公共供水設施,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管理和維護。
結算水表至用戶龍頭的設施屬產權人所有,其管理、維護由產權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負責。
第三十九條城市公共消防供水設施(含消火栓)應當按照消防部門的統一規劃,由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建設,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管理和維護,其經費從城市建設維護費中列支。
第四十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規劃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實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依據前款規定向建設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時,應當報送工程改造和應急供水方案等資料,建設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凡需遷移或拆表銷戶的,用戶或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結清水費,城市供水企業負責遷移或拆表銷戶。
第四十一條沿主要市政道路的供水設施及管線,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設置明顯標志、采取防護措施。
涉及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查詢地下供水管網情況。凡施工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應當主動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四十二條不得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報建設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四十三條用戶應當妥善保護結算水表及其表箱,保持表箱內外清潔、箱體完好、無堆壓物。
第四十四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為:
(一)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防護范圍內,從事建造房屋和構筑物、埋設線桿、挖坑取土、堆放物品、種植喬木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動;
(二)損壞、盜竊、擅自啟閉管網閥門或者擅自移動、遷移、拆除、占用、改裝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排放污水、傾倒垃圾的;
(四)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五)其他損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為。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五條城市供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及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三)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
(二)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四)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五)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擅自直接裝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第四十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由建設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危害活動;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建設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五十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從公共供水管道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管道取水后,另行通過貯存、加壓等設施為用戶提供生活、生產用水。
城市供水工程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系統中的取水設施、凈水廠、輸配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建設、二次供水工程。
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從公共供水管道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管道取水后,用于儲存的水池(罐)、加壓設備。
結算水表是指用于城市供水企業與用戶發生計量和水費結算的水表;已實現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是指由城市供水企業抄表到戶的終端水表。
篇2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建設加壓供水系統,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水塔、泵站、加壓、管網等設施,將供水企業或自備水廠的自來水轉供給用戶的供水形式。
第四條縣級以上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第五條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對二次供水實行統一規劃管理,與城市的建設發展相適應。
第六條供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和設計審查必須有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與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書面通知城市供水主管部門。
第七條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應根據城市供水的實際情況,選用合理的設計參數和先進的工藝設備,并征得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實施。
二次供水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二次供水管道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地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應當加蓋、加鎖,不得有跑、冒、滴、漏現象,進水孔、溢流孔、排污孔應配有密封防護設施,所用材料必須無毒、無害。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通。因特殊情況確需直接連通的,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同意,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裝管道泵從城市管網內直接抽水。
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后,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與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組織竣工驗收的部門應當通知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
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或管理單位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產權或管理單位對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檢查、監測,并按供水規范要求對設備、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確保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保證安全供水。
第十三條二次供水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供水企業和二次供水用戶應按照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的要求,協商蓄水方式和時間,并嚴格遵守執行。
第十五條二次供水設施產權或管理單位必須按規定定期對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發現水質污染或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時,必須立即進行清洗消毒。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飲用水二次供水的水質定期進行監督性監測,對水質不符合國家飲用水標準的,應責令限期清洗、消毒或暫停使用。
第十七條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應由專業清洗消毒機構承擔。
第十八條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產權或管理單位發現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應立即通知供水企業和衛生部門共同查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擴大。造成事故的,應妥善處理,并立即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建設部和衛生部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二次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未經供水主管部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建設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日常性水質檢驗工作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四)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
(五)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通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
(二)二次供水設施產權或管理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供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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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有效保護水資源和水環境,推進水利產業化進程,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水利工程系指防洪、除澇、蓄水、引水、提水、農業灌排、為城鄉供水提供水源的各類水利工程及其配套的附屬設施。
第四條市、縣(含市轄區、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門。
同級公安、規劃、城建、環保、農業、林業、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領導,健全水利管理和水政監察隊伍,做好統籌協調工作。
第六條市、縣、鄉(含鎮,下同)人民政府應當推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發展節水農業。
第七條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取水許可制度,統一調配水量,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兼顧農業、工業和其他用水。
第八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和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水利工程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建成區以外的水利工程的統一管理工作;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負責本轄區內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具體負責職責范圍內水利工程的日常管護工作。
滇池的防洪供水、松華壩水庫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機構負責管理;中型、小(一)型水利工程由所在地的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機構負責管理;跨縣、鄉的水利工程,可由經協商一致的一方管理或共同管理,也可由共同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一方管理。
第十條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檢查、督促、指導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及鄉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工作;
(三)定期組織對水利工程的安全檢查,處理工程隱患,指導防訊工作;
(四)審核水利工程控制運用計劃,統一調配水量,指導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
(五)調解水事糾紛,查處水事違法案件;
(六)推廣水利工程管理保護的新技術、新設備、新經驗,培訓工程管理人員,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涉水法律、法規、規章;
(二)依法管理和保護水利工程、水資源,維護工程設施的安全運行;
(三)制定工程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定期進行工程檢查、安全監測和資料整編,掌握工程運行動態;
(四)執行工程控制運用計劃和防汛抗洪指令,做好管護工程的防洪工作;
(五)合理利用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開展多種經營,提高工程綜合效益;
(六)實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科學用水,依法征收水費;
(七)開展職工技能培訓,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二條水利工程的管理根據工程的類型、投資和受益情況,采取以下管理形式:
(一)國家投資興建在大中型、小(一)型及重要的小(二)型水利工程應當按規定建立專門的工程管理機構,負責工程的管理;
(二)國家投資和農村經濟組織共同興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主要受益的鄉或辦事處、村社配備專管人員管護;
(三)農村經濟組織、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資者確定管理方式。
第三章工程管理與保護
第十三條有關部門在制定能源、交通、工業建設、礦山建設、開發區建設等規劃時,涉及防洪、供水水源、水土保持的內容,應當經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四條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規定,合理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一)小(一)型以上的水庫大壩、溢洪道及輸水建筑物邊緣線外側20—100米內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管理范圍外50一150米內為水利工程的保護范圍;
(二)水庫正常蓄水線以下的庫區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水庫正常蓄水線以上50—200米為水利工程的保護范圍;
(三)攔河閘上下游50米內,左右岸20米內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上下游管理范圍外100米內為水利工程的保護范圍;
(四)河道、堤防背水面坡腳線外5—10米內為水利工程的保護范圍;
(五)干渠在山丘區,渠堤以上10米以內,渠堤外坡腳線以外5—10米內,平壩區渠堤外坡腳線以外3-5米內為渠道的保護范圍。
第十五條各類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應當標圖立界,確定土地使用權,由相應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管理使用。
市、縣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依法辦理用地手續,確定土地使用權。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由所在地的鄉人民政府劃定,并辦理用地手續。
市、縣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保護范圍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的保護范圍,由所在地的鄉人民政府劃定。保護范圍內的土地權屬不變,其開發利用,不得破壞、污染水源及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運行。
第十六條凡新建、改建、擴建的水利工程,應當建設配套的管理設施。
第十七條城鄉供水水源的水利工程,應當按有關規定劃定水源保護區,在水源保護區內不得建蓋污染水源的生產、生活及其他設施。
第十八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取土、采礦、采砂、采石、葬墳、打井、建窯、爆破、盜伐濫伐林木、挖筑魚塘;
(二)傾倒垃圾、廢碴、尾礦、棄土或堆放、掩埋、清洗污染水體的物體,向水域排放超過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
(三)在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
(四)在水庫、河道、河堤、渠道上建房、開口、鑿洞、覆蓋、墾植、鏟草;
(五)向水域或河道、渠道設置和增大排污口;
(六)損毀或盜竊堤壩、閘門、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附屬的水文觀測、通訊、防汛、輸變電、照明等設施;
(七)非管理人員操作涵閘閘門等控制水利工程的設施、設備;
(八)其他危害水利工程的行為。
第十九條確因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的,必須經工程管理單位同意,其中小(一)型以上的水利工程須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在水庫或引水、提水工程范圍內取水、截水;
(二)改變河道、渠道流向;
(三)筑壩攔水;
(四)利用水庫大壩壩頂兼作公路;
(五)進行其他建設和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各類工程建設確因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和農業灌排設施的,必須向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工程管理權限分級審批。
占用三年以上者,必須負責興建與被占用水利工程和農業灌排設施效益同等的替代工程,不能興建替代工程時,占用者按被占用工程設施的現值總額進行補償;占用三年以下者,必須按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方案采取補救措施,同時按恢復所占用工程原狀現值總額進行補償。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晰水利工程產權,加強對國有水利資產的監督管理。
鼓勵經濟組織和個人在市、縣水利規劃指導下建設水利工程,誰投資建設誰所有。
國有和集體所有的水利工程,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利工程主管單位同意.可以依法租賃、承包、拍賣和轉讓。
第二十二條水利工程水源供水按照計劃、計量、有償的原則,實行合同制。
各用水單位應當采用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降低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二十三條用水單位必須按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不得拒繳、拖欠水費。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收取的水費,用于工程的運行管理和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水價,應當按照滿足運行成本和費用、繳納稅金、歸還貸款和獲得合理利潤的原則依法制定。
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水價,應當按照上述原則和國家價格法的規定,逐步調整到位。
第二十五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水價調整到位后,可以實行企業化管理。
第二十六條鼓勵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管好用好水利工程和保護水環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其水土資源、設備、人才、技術條件,因地制宜地開展綜合經營,服務社會、增加收入,逐步提高自給能力,實現以水養水。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管理水利工程成績顯著的;
(二)防汛搶險、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免遭重大損失有突出貢獻的;
(三)同危害水利工程的非法行為作斗爭,保護水利工程成績突出的;
(四)鉆研科學技術,在水利工程管理上有重大革新和發明創造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土地的,或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破壞、污染水源及危害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水利工程損壞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二)項規定之一的,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清除障礙和采取補救措施,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四)、(五)、(六)、(七)項規定之一的,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清除障礙;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可并處l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上述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各項規定之一的,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可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拒繳或拖欠水費的,由供水單位責令其限期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的,每日按應繳水費的0.3%計收滯納金或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所造成的損失由用水單位和個人負責。
對挪用水費的,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上級主管機關,責令其限期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拒絕、妨礙水政監察人員和水利工程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公務人員、執法人員和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4
水,維護供用水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
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水利工程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經營單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
生產和其它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水利工程供水,是指城市水庫等水利工程以專用管道及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
和其它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向本單位的生活、
生產和其它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供水設施,是指公共供水、水利工程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所屬的專用水庫、水源井(井
群)、輸水管道、渠道、取水口、泵站、輸配水管網、凈(配)水廠、公用水站、專用供電及通
訊線路、消防栓、各類閥門、計量儀表等配套設施。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城市供水應遵循合理開發水源、優化配置水資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
則。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有利于城
市供水事業發展的政策。
第六條市建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用水工作。**水業集團是**市供用水經
營管理機構,負責市區供用水工作。
規劃、物價、衛生、質監、消防、環保、公安和水主管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進行城
市供水工作的管理。
第七條環保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建設、衛生和水主管部門共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嚴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質的設施,嚴禁設置排污口及其它有礙水
源水質的行為。
第八條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城市供水水質標準》規定,飲用水水質應當達到國家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相關要求。
第九條城市供水經營單位和自建供水設施單位應當設置水質檢測機構,建立、健全水質檢
測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檢測結果。
發生突發性水質污染時,應按規定及時報告市、縣人民政府及環保、衛生和水主管部門,啟
動供水安全應急預案。
第十條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二次加壓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按照城市供水發展規
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工程建設審批手續。
水源地和水廠的新建、擴建、改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水資源論證、環境影響評價等工
作。
第十一條城市供水工程建設資金,除國家投資外,可采取地方自籌、利用國內外資金和受
益用戶共同籌措等多種渠道解決。
第十二條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
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
施工任務。
第十三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
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設備、新管網使用前或在舊設備、舊管網改造后,應當進行嚴
格的清洗消毒,并經具有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建設應當和城市建設同步,建成區內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應當覆
蓋。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實行統一供水,禁止新建自備水源,已建的自備水源要有計
劃分期分批予以關閉。
第十六條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并經工商主管部門登記注
冊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城市供水經營單位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向居民供應生活用水的,應當取得衛生主
管部門頒發的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
直接從事居民生活用水的供、管水人員,應當取得體檢合格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后方可
上崗,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十八條城市供水經營單位要保證公共供水達到國家規定的壓力標準,應當按規定在供水
輸配水管網上設立供水壓力監測點,做好供水水壓監測工作,確保水壓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九條公共供水管網水壓在達到國家標準的情況下仍不能滿足用水需要,或在用水高峰
期不能滿足用水需要的,應當建設二次加壓設施。
(一)新建多層住宅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建設二次加壓設施;
(二)已建多層住宅應當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建設二次加壓設施;
(三)其他用戶應當自行建設二次加壓設施。
第二十條多層住宅的二次加壓設施建成后移交給城市供水經營單位,由城市供水經營單位
負責維護和管理,保證其正常運行和所供水質達到國家標準。二次加壓設施的運行和維護費用計
入供水成本。
其他用戶的二次加壓設施自行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二次加壓設施經審核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供
水管網上建設二次加壓設施。
第二十二條二次加壓設施維護單位應當根據水質情況組織對二次加壓設施進行清洗消毒,
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次加壓設施清洗消毒完畢,經檢測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檢測結果應當向用戶公布。
維護單位應當建立二次加壓設施清洗消毒檔案。
第二十三條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
暫停供水或降壓供水的,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水單位或個人。因
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或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
水,并報告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城市供水應逐步推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計量收費。新建居民住宅的水表應
在戶外設置。
第二十五條用水單位或個人應當安裝經質監部門認證合格的水表。用戶如對水表計量準確
度有異議,可申請質監部門校驗。校驗誤差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校驗、拆裝費由供水經營單位
承擔;校驗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校驗、拆裝費由提出申請的用戶承擔。當月水費計算應以水表
計量誤差值折算收費。
第二十六條用戶因使用不當造成水表損壞的,應及時通知供水經營單位進行維護或更換,
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二十七條水表發生故障未影響用水或者由于用戶責任造成無法抄表不能準確計量時,按
照前三個月平均用水量計收水費。
第二十八條同一用戶的不同類別用水應分表計量,未分表計量的從高適用水價。
第二十九條城市公用消防栓由消防部門使用。消防部門遇火警開啟使用消防栓后,應當按
月將啟用位置、用水時間、用水量進行統計并通知供水經營單位。公用消防水費由當地財政承擔
。
用戶專用消防栓平時鉛封,遇火警可直接啟封使用,但事后一周內應通知供水經營單位重新
鉛封。
第三十條用水單位或個人立戶、過戶、改變用水性質、變更賬號或終止使用,應當事先到
城市供水經營單位辦理有關手續。用戶停水后需恢復供水者,應重新辦理用水手續。
第三十一條嚴禁用戶擅自轉供公共供水或私自改變批準的用水性質。
第三十二條制定城市供水價格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
對特困戶和特困企業應制定優惠政策,確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
第三十三條城市供水價格由物價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核定。制定城市供水價格,實行聽
證會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三十四條城市供水實行分類水價,根據使用性質可分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業用水、
工業企業用水、商業企業用水、賓館餐飲服務用水、特種行業用水等六類。各類水價之間的比價
關系由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建設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城市供水應逐步實行定額用水、階梯式水價。
第三十五條公共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以用戶在供水經營單位注冊的立戶水表為界。
(一)立戶水表以外(含水表)的供水設施,由城市供水經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二)立戶水表以內的供水設施由用水單位或個人負責維護、管理。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在涉及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應向城市供水經
營單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對影響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施工,應與城市供水經營單位商定保
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并承擔各項費用。因施工造成供水設施損壞或其它損失的,由施工
單位或建設單位予以賠償。
第三十七條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遷移或廢棄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
規劃和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由建設單位予以補償,或待新建供水設施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向
供水經營單位無償移交。
第三十八條城市供水管道附近不準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構筑物:
(一)二百毫米(含本數)以下口徑供水管道兩側各一米;
(二)二百毫米以上口徑供水管道兩側各三米;
(三)水利工程供水管道兩側各十米。
第三十九條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一點五米以內,嚴禁堆放物料、種植喬木。在供水
管道兩側埋設其它管道和地下設施時,應嚴格按照國家《室外給水設計規范》執行,不得損害供
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十條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搶修公共設施,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緊急情況下可先進
入施工場地,然后及時補辦有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應定期檢查、維修供水設施,降低輸水損失,保障其安全運
行。
第四十二條消防栓的建設應當符合規劃和消防主管部門要求。公用消防栓由供水經營單位
在供水管網施工時同步建設,專用消防栓由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時同步建設。
消防主管部門負責消防栓的監管,消防栓的日常維護可委托供水經營單位負責。消防栓的建
設費和維護費應當從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列支。
第四十三條綠化、環衛等專用水栓由使用單位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四十四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
、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主管
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依據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
第四十六條供水經營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由衛生主管部
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
播、流行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的,原發
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
可依據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
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三)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依
據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
(二)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
的;
(四)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五)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
連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行為之一
,情節嚴重的,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第四十九條建設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危害活動;
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
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盜竊或損毀公共供水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二條建設及其他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
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對損害城市供水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
篇5
第四條嚴格水質檢測制度。
公司內部實行三級水質檢測體系:即班組自檢、水廠化驗員監測和化驗中心抽檢的三級檢測體系。并實行公司檢測和行政監督相結合的制度。各水廠化驗員在業務上接受總工辦化驗中心的指導和監督。
1.班組自檢:制水值班人員對原水、沉淀水、濾后水和出廠水渾濁度,出廠水游離余氯以及加氯量每小時測一次,并將沉淀池出口水濁度控制在10ntu以內,濾后水和出廠水濁度控制在2ntu以內。出廠水游離余氯一般情況:夏季控制在0××-0××mg/l,冬季控制在0××-0××mg/l,特殊情況下接受化驗中心的指令,調整加氯量。堅持生物(養魚)法觀察原水水質,正確填寫值班原始記錄。同時接受水廠化驗員的監督監測和指導工作,確保出廠水水質符合要求,嚴禁不合格水出廠。
2.水廠化驗員檢測。監督檢測生產班組對生產過程中的水質監測情況,協助值班人員把好各凈水構筑物單元的水質關。水廠化驗員應按總工辦化驗中心要求的檢測內容開展水質監測工作,真實而正確的填寫化驗員原始記錄。
3.化驗中心抽檢。根據國家**標準規定和行業要求的監測內容和檢測頻率,結合我司的水質特點進行水質監測。并不定期的對各水廠水質、管網水水質進行抽樣化驗。
4.接受市防疫站對我司水質的監督監測和指導工作。
第五條嚴格水質報告制度
1.生產班組每日將余氯、濁度等檢測結果報告廠化驗員。
2.水廠化驗員將原水、凈化構筑物出廠、出廠水監測結果和藥耗指標按月匯總報告廠領導,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加以解決。水廠內部不能解決的應及時報告總工辦。
3.化驗中心每月將水質檢測結果報告總公辦和市防疫站,并按省建設廳的要求每季度將公司出廠水和管網水四項指標合格率情況按時報告省城鎮供水協會公示于《**日報》。
4.總工辦化驗中心負責按時將市防疫站每季度監測的管網水全分析結果報告公司辦公室公告于《**日報》。
第二章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確保我司供水水質符合**標準之規定,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的水質監測和水質管理工作由總工辦化驗中心具體負責,水質執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條公司水質合格率執行建設部對國家二級城市供水企業考核標準,具體要求如下:
1.出廠水水質綜合合格率×××以上,其中大腸桿菌群不得檢出。
2.管網水水質綜合合格率×××以上。
其中(1)管網水細菌合格率×××;
(2)管網水大腸菌合格率×××;
(3)管網水余氯合格率×××;
(4)管網水濁度合格率×××;
(5)其余26項合格率×××。
第三章水源水質管理
第六條水廠的源水水質應符合**中生活飲用水源水水質的規定,不宜低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水質標準.
第七條水廠必須在水源地設置衛生防護地帶。衛生防護地帶的范圍和防護措施,按國家標準**規定實施。
第八條衛生防護地帶建立后要經常巡檢,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當水源水質遭到嚴重污染時,應及時報告總工辦,由公司報告政府及有關部門,并協助相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對污染源進行調查,并提出控制和清理污染的建議和對策,以保證源水水質。
第九條水廠對原水每日檢測以下項目:水溫、色度、濁度、ph值、總硬度、總堿度、氯化物、高錳酸鹽指數(codmn)和需氯量試驗?;炛行拿吭聦υM行一次全分析,兩次常規分析。(以現有設備情況決定檢測項目)。
第四章凈化廠水質管理
第十條水廠制水生產工藝中所選用的各種凈水劑、消毒劑以及與水體接觸的設備、材料,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凈水劑質量必須經過入廠檢驗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一條水廠要管好、用好、維護好水處理設備,確保在任何情況下安全運行,保證各凈水構筑物單元水質符合要求。
第十二條化驗中心負責對水廠凈水劑質量的分析檢驗工作。負責每月對出廠水進行一次全分析,兩次常規分析。
第十三條直接從事供水工作的人員,必須建立健康檔案,每年體檢一次,如發現有傳染病或健康帶菌者,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第五章管網水水質管理
第十四條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有關規定設置采樣點。
第十五條化驗中心每月對管網水抽檢作一次全分析,對所有管網監測點作兩次衛生學指標和感官性狀指標的檢測。
第十六條新敷設
管道不得使用國家已明文規定禁止使用的管材管件,管道施工完畢后,應進行沖洗、消毒,經化驗中心檢測水質合格后方可通水。
第十七條管網所要定期對管網末梢水和盲端水進行排放,以保證管網水水質(排放時間每季度一次,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第十八條制定管網改造計劃,對易老化并嚴重影響水質的×××供水管網,總工辦要列出計劃,在五年內完成更新改造工作。
第六章水質綜合管理
第十九條總工辦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水質的各項方針、政策;負責對水廠化驗員的技術培訓工作及水廠水質技術指導工作;參與水廠技改和管網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及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十條總工辦要協助、解決公司供水范圍內的水質問題。對違反供水安全的水質事故,有權采取緊急措施,直至通知有關部門停止供水,事后逐級報告。
第二十一條總工辦化驗中心負責分析整理檢驗數據,正確評價水質,提出改善水質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化驗中心的內部各項工作要達到國家計量局規定的jjg1021-90《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技術參考規范》的各項要求,以取得認證資格。
第七章處罰
第二十三條由總工辦化驗中心或市衛生防疫站檢測水質不合格者,作如下處罰:
1.當月水質一次不合格,扣發事故直接責任者當月的績效工資、崗位工資的×××,同時扣發水廠化驗員×××的績效工資、崗位工資,扣發廠長×××的績效工資。
2.當月水質連續兩次不合格,扣發事故直接責任者當月的全部績效工資和崗位工資,化驗員扣發×××的績效工資和崗位工資,扣發廠長×××的績效工資
3.當月水質連續三次不合格,對事故直接責任者作待崗處理,同時扣發化驗員當月的全部績效工資和崗位工資,扣發廠長當月的績效工資。
4.全年累計三次以上(不含三次)水質不合格,除按前三款處理外,視其情節輕重,扣發全長×××-×××年終獎金。
第二十四條因水質不合格被市防疫部門罰款的,由責任單位承擔全部費用。
第二十五條對,因水質事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除按公司規定作出嚴肅處理外,觸犯法律的,還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篇6
【關鍵詞】水利水電工程; 施工進度管理; 工程施工
施工進度的控制效果如何,與施工質量及工程投用時間密切相關。施工單位應在遵循施工進度控制原則的基礎上,從經濟、組織、施工技術等方面對施工進度進行控制與管理,保證工程建設活動的順利進行,使工程項目可以如期完工,為企業創造更多的經濟與社會效益。
一、水利工程施工中的進度管理特點
1、風險性
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屬于基礎性建設項目,其身后有著龐大的產業鏈,工程量大、工期長,且施工復雜。在工程的建設中,有諸多因素會對施工進度造成影響,包括自然因素與人為因素。自然因素如洪澇、地震、泥石流等;人為因素如國家政策變動、管理失誤等。這些因素都有可能導致進度延誤,使得工程不能如期交付,且增加了工程的風險性。
2、靈活性
自然因素與人為因素均會對工程的施工進度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甚至造成工程無法如期竣工。自然因素具有不可違性,但人為因素可盡量避免。對于影響施工進度的人為因素,施工企業或單位應建立一套有效的避免機制與獎懲機制。若出現由于人為因素而影響施工進度的情況,應對其作出相應的處罰,并督促其及時糾正,以免施工進度長期受影響。對于自然因素導致施工進度被耽誤的情況,應想方設法延期整個工程的進度,注重以人為本,不可為了趕進度而忽視施工質量??偠灾?,對施工進度的控制,應做到靈活、敏捷、以人為本,且要保證施工質量。
3、多層性
由于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復雜、難度大、工期長,使施工進度的控制體現出多層性特征。正因為如此,水利水電工程的負責單位往往需要對施工進度進行分類與分解,并制定建設工期目標與施工工期目標,然后然后逐層逐次地去完成。當全部施工單位均順利完成施工任務,才算是整個工程的竣工。
二、水利工程進度管理實施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1、制定合理的進度目標
工程的進度目標是進行進度控制的依據,而監理工程師對于確定進度目標制定的合理性和科學性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總工期保證不變的前提下,監理工程師應該自上而下地對目標進行分解,仔細研究每一個分段目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并與發包人共同進行討論,達成統一意見。在這個過程中,監理工程師要秉持自己的工作原則和理念,敢于提出不同意見,認真細致進行論證,力爭取得發包人的認同,有效地減少施工工期的不確定性,使工程的進度目標更加科學合理,提高其可操作性。
2、加強對施工進度合同與安全的控制管理
施工進度合同是為了確保施工單位如期交工而訂立的合約。對進度合同進行管理,也是實現對施工進度有效控制的重要方式。所以,在制定交接工期時,施工單位應考慮到施工中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保留一定余地,保證施工單位能如期交付。同時,還要明確合同雙方的責任與義務,以免發生糾紛。此外,還要加強施工的安全管理,因為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勢必會對工程進度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延誤工期。
3、加強對施工進度的經濟控制
在對施工進度進行控制的過程中,施工人員、材料及管理等都需要投入大量資金。為了滿足各種施工需要,施工單位采取有效的經濟管理措施,以保證施工進度就變得尤為重要。首先,施工單位應以施工內容與計劃為依據,制定合理的施工資金需求規劃,以確保各項施工內容的資金設備均能體現在規劃中。其次,對于水電施工的相關內容,施工單位可對其進行預算管理,嚴格根據施工技術與流程對資金投入規劃進行控制,并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最后,施工單位還應制定相應的獎懲機制,對于施工中的延、施工加班等不良情況,應予以處罰,并責令糾正;對于超前完成工期的現象,可適當予以經濟獎勵與精神獎勵;對于無故違紀者,應予以警告,嚴重時予以罰款或解雇等處罰。
4、加強對施工技術的控制管理
施工技術是影響施工進度的一個重要因素,對其進行控制與管理是保證施工活動得以正常進行的關鍵。所以,施工進度控制人員應從施工開始至施工結束,對施工技術的應用情況進行全程控制與管理。第一,為了預防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出現設計變更或是施工技術變更的情況,應認真分析并審核設計階段的進度規劃與施工技術規劃,以保證施工總計劃、季度計劃及月度計劃的順利完成。第二,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建立一套施工進度記錄制度并認真貫徹落實。施工期間的各項內容均應進行詳細記錄,如施工者、施工環境、施工起止時間、施工設備等;還要建立一套信息系統平臺,以便隨時掌握承包方與監理方的最新動態。第三,對于施工中由于技術、環境及材料等因素而導致的工期延誤,施工單位應及時針對引起工期延誤的原因進行改善與調整,以施工進度的合理性。比如,通過施工設設備,實現對施工環境的改造;增加施工設施等。
5、網絡進度計劃的進一步協調
網絡進度計劃優化,是工程項目管理的關鍵性問題之一。網絡計劃優化就是根據工程計劃的要求,在一定的約束條件下,利用時間差不斷改進工程計劃方案,以尋求周期最短、費用最小、資源充分最有效利用以及切實可行的最優計劃方案。即逐次優化,時差逐次減少以至大部分消失,然后管理人員根據優化的結果,做出決策。其具體步驟就是通過對水利工程項目分解,按照各分項工程的相互關系繪制網絡計劃圖,并計算網絡計劃各時間參數和確定的關鍵線路,得到一個初始的進度計劃。然而,由于工程實施過程中主客觀因素的變化,工程項目的網絡計劃難以一次做得很完美,它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比如工程計劃工期超出上級的規定、資源呈現供不應求的情況、成本超出預算等等這是難以避免的,因此還要綜合考慮工期、資源和成本的相互關系,對網絡圖進行多次的調整和修改,直到得到最優的計劃方案,這就是網絡計劃的優化問題。
6、完善調度工作
調度工作是施工階段進度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方法。所謂調度工作,就是掌握施工計劃、協調部門職責、排除管理矛盾、克服薄弱環節、保證施工質量和進度。調度工作必須具備靈活而又不失嚴謹的特性,嚴格遵守規章制度的同時,能夠及時收集信息、預測突發問題、靈活對策措施,進而保證施工效率和進度。
7、完善企業監督管理制度
完善企業監督制度, 對控制工程施工進度起著關鍵性作用, 將監督效果與個人利益掛鉤, 充分調動監理人員的積極性。加強對監理人員的培訓, 包括工程項目進展培訓和職業操守培訓。監理人員的任務意識直接關系著工程的進度與質量, 企業必須對此引起重視。監理人員需要具備基本素質, 掌握設計圖紙和資金安置計劃, 做好施工過程中的審查工作, 這直接聯系著工程與投資兩部分。在施工過程中, 監理人員要對進度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和報告, 協調施工對與承包企業的矛盾。另外, 企業應制定監理監管制度, 針對其工作成果制定獎懲制度, 這樣才有助于監督順利、嚴格進行, 保證施工順利進行。
三、結語
綜上所述,水利工程進度控制是一項綜合性的工程,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之間的大力配合,任何一項小的問題都可能導致工程的延期和延誤,只要各參建單位職能部門能適時溝通、密切配合,執行中對已制定的進度計劃不斷地檢查和調整水利工程的施工進度就能得到有效控制。
參考文獻:
[1] 吳斌. 建筑施工項目管理進度控制[J]. 建設科技, 2011(03)
篇7
第一條為加強東風渠灌區水利工程管理,確保工程安全、正常運行,滿足人民生產、生活用水需求,促進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東風渠灌區(以下簡稱灌區),是指直接或間接從東風渠渠系及其配套蓄水工程取水,用于農業灌溉及其他生產、生活的區域。
本辦法所稱東風渠灌區水利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包括:
(一)水庫、大壩及其附屬設施等蓄水工程;
(二)引水渠道、渡槽、隧洞、倒虹管、泵站等引(提)水工程;
(三)溢洪道、泄洪閘及啟閉設施等防洪工程;
(四)灌溉、節制閘及啟閉設施等灌溉工程;
(五)蓄引(提)水工程的排水設施;
(六)水位觀測樁(尺)、雨量計及供水計量裝置等觀測計量設施;
(七)大壩、渠道上開通的道路、架設的公路橋、機耕橋、人行橋以及鋪設的橋面板等路橋工程;
(八)水庫漁業防護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東風渠灌區水利工程的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灌區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堅持強化社會效益、提高經濟效益的工程管理原則,充分發揮工程的農業灌溉、防洪、水土保持、水力發電、水資源保護、城鄉供水等綜合功能。
第五條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灌區的水量分配、調度及行政管理工作。灌區所在地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灌區的水量分配、調度及行政管理工作。
本市及灌區所在地的公安、城建、規劃、土地、交通、環保、電力等部門,以及灌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市東風渠管理機構根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受托范圍內的供水、維修、安全、水資源保護、水費征收、水事糾紛調解等工程管理工作。
灌區所在地的工程管理機構,根據當地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承擔具體的工程管理工作。
第七條本市及灌區所在地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引導、扶持灌區內的用水者按自然水系成立“用水者協會”。
“用水者協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組織用水者自覺繳納水費、維修保養水工程,維護用水秩序,協助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管理機構依法實施工程管理。
第二章工程權屬管理
第八條工程屬于國家、集體所有。
工程中屬國家所有的部分,由本市及工程所有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確權劃界;工程中屬鄉村集體所有的部分,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投資投勞情況確權劃界。
經確權劃界的工程及其保護范圍內的土地,由本市或工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核發所有權、使用權證書。
第九條國家所有的工程,可以依法確定給工程管理機構經營管理。工程管理機構必須全面履行工程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的義務。
第十條工程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三章工程保護
第十一條下列區域屬工程禁腳地:
(一)涵閘、泵站、水電站及其變電站工程用地;
(二)水庫庫區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區域以及水庫的大壩壩腳線以外,大型水庫200米、中型水庫150米、小型水庫100米以內的區域;
(三)溢洪道及其兩側輪廓線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以內區域;
(四)渠道用地及渠堤坡腳線以外,干渠5米、支渠3米以內的區域;
(五)渡槽支墩基礎外邊線兩側各5米以內的區域;
(六)工程管理機構生產、工作的區域。
第十二條下列區域屬工程保護范圍:
(一)大、中、小型涵閘、泵站、水電站,自建筑物末端起,上下游分別為500米、200米、100米,左右端分別為200米、100米、50米以內的區域;
(二)水庫校核洪水水位線至第一道分水嶺脊線之間的區域;
(三)渠堤或渠道開口面禁腳以外,干渠為20米、支渠為10米以內的區域;
(四)大、中、小型渡槽,自支墩基礎外邊線向外,兩側分別為30米、20米、10米以內的區域。
第十三條在工程禁腳地和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爆破、打井、鉆探、挖沙、取土、開礦、埋墳;
(二)損毀取水口、輸水渠道、水庫、水文觀測設施、灌溉、節制閘、泄洪閘及其他附屬設備;
(三)擅自掘渠取水、設置阻水設施,或者擅自操作泄洪、灌溉涵閘等設施;
(四)在壩、渠堤上或渡槽下種植、鏟草或從事集市貿易;
(五)傾倒垃圾、廢渣、廢油、油性混合物、糞便等有害物質或清洗有毒容器;
(六)設置排污口或掩埋污染水體的物體;
(七)砍伐水利工程綠化、防護林木;
(八)炸魚、毒魚和用電捕魚;
(九)其他危害工程安全、污染水體和妨礙工程管理的行為。
第十四條在工程保護范圍內,未經本市及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造房屋、道路、橋涵及其他設施;不得在壩頂、水庫工作橋上行使機動車輛。
第十五條工程管理機構應當在重要工程設施、重要保護地段,設置界碑、保護標志和禁止事項告示牌。
第四章工程維護
第十六條工程防汛搶險按行政區域劃分,由各級防汛指揮機構統一指揮。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管理機構,應當健全工程防汛搶險責任制度,制定工程防汛搶險方案,儲備防汛搶險物資、設備,落實各項搶險措施。
灌區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均必須依法履行防汛搶險義務。
第十七條本市東風渠管理機構負責制定總干渠工程和受托管理范圍內的其它干支渠工程的維修養護計劃,并組織實施。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工程,其維修養護由受益區的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工程所在地的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予以支持;必要時,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東風渠管理機構有權協調處置。
第十八條工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工程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檢查、維護工程及其設施,保障工程安全運行。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十九條工程管理機構和用水戶應當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率。
第二十條灌區內的用水戶取用工程水源的,必須經工程管理機構許可,在指定地點計量取水。
用水戶均應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及時足額繳納水費,不得拖欠。
第二十一條工程管理機構可以直接向用水戶收取水費,也可以委托“用水者協會”或其他單位代收,并按規定支付代收手續費。
利用工程總干渠水源間接供水的,間接供水工程的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向本市東風渠管理機構繳納水費。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水費標準,或者巧立名目收取規定水費以外的費用。
工程管理機構及其委托的單位收取水費時,必須出具統一票據;不出具統一票據的,用水戶有權拒付。
第六章資金籌集
第二十三條工程水費收入,只能用于工程運行管理、維修和更新改造,免交預算外調節基金,結余資金可以連年接轉使用。
工程管理機構按規定提取的折舊費,只能用于工程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第二十四條各級計劃、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工程的更新改造優先列入水利建設計劃,并按分級負責的原則,每年從財政收入和水利規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經費,用于工程防汛搶險、維修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條鼓勵境內外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投資開發工程的供水、發電、水產養殖等項目,充分發揮工程的綜合效益,以彌補農業供水虧損和工程搶險、維護費用不足。鼓勵投資開發工程的優惠政策,由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七章獎懲
第二十六條對在工程建設管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管理機構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不按期繳納水費的,工程管理機構有權要求其在限期內繳納,并從拖欠之日起,每日加收拖欠金額1‰的滯納金;在限期內仍未繳納或欠繳的,工程管理機構有權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本市或工程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篇8
關鍵詞:水電站施工質量進度管理
水利水電站工程利國利民,隨著國家對水利事業的重視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水利設備也得到了逐步的更新,這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水利工程的快速發展。但是,隨著水利工程的廣泛修建,也出現了一些質量方便的問題,包括施工、管理以及設計等,特別在水電站核心水利工程方面表現得比較明顯。因此,對水電站工程施工質量進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在此基礎上采取有效的質量、進度控制措施,更可以確保水利工程造福于民。
奎屯河水電站概況
奎屯河三級水電站工程位于北緯44°07′52″、東經84°43′53″與北緯44°14′24″、東經84°47′27″之間,行政轄區為克拉瑪依獨山子區。工程主要任務是引水發電同時兼顧灌溉,引水道設計流量為50m3/s。電站發電設計凈水頭145.8m,發電流量49.22m3/s,電站裝機63MW,年利用小時數3281h,年發電量20670萬kW?h??秃尤壦娬竟こ虨橐诫娬?,主要建筑物由取水口、引水暗渠、沉沙池、隧洞、前池、壓力管、退水陡坡、廠房、升壓站、尾水渠、進廠道路等組成。引水系統(取水口、引水暗渠、沉沙池、引水隧洞、前池、壓力鋼管、退水陡坡)、發電廠房、升壓站等主要建筑物均為3級建筑物;臨時施工用房、施工道路等為4級建筑物。
水電站工程施工質量控制和管理
工程的施工階段是整個水電站工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質量直接決定了水電站工程建設的質量。所以應該重視對水電站施工的質量控制和管理,確保水電站工程建設的質量。應該說,水電站工程施工的質量控制包括很多方面,整體來看就是要結合工程合同中的權力內容,依據質量控制流程圖(見圖1)對水電站施工階段的質量進行管理。
1、質量控制管理目標
本建設工程項目質量控制總目標是:達到發包人與承包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中確定的工程施工質量目標,也是監理質量控制總目標。質量控制分解目標見下表:
2、質量控制程序
具體來看,奎屯河三級水電站質量控制主要程序如下:
在本工程的監理服務中,監理工程師要對工程的施工作業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檢查與控制。
事前質量控制。在每個單項工作開始之前,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建單位的開工申請報告,并對該項工程的施工計劃、工作順序安排和施工工藝進行審查,深入現場對人員和機械設備的配置、材料的準備情況及現場條件進行檢查,滿足條件的批準開工,不滿足條件的提出改進措施并進行重新審查。
事中質量控制。在施工過程中,監督承建單位加強內部質量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規定的工藝和技術要求進行施工。監理工程師應深入施工現場進行全過程的跟蹤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承建單位糾正。在每道工序完成后,在承建單位自檢合格后通知監理工程師到場檢查驗收,監理工程師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現場進行檢查驗收;檢查合格的簽署確認意見;如果監理工程師檢查不合格,應提出整改意見在承建單位完成后重新檢查,直到監理工程師認為合格為止。在上道工序沒有檢查合格之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事后質量控制。當某個單項工程所有的工序都完成并在最后―個工序檢查合格并征得監理工程師同意后,承建單位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交工申請報告”,并附上整理后的該單項工程的完工資料。監理工程師對在完工資料進行審查合格后,向承建單位頒發“單項工程交工證書”,承建單位憑“單項工程交工證書”辦理本單項工程的結算。
水電站施工進度的管理策略
1、進度管理目標
奎屯河三級水電站各標段開工前,監理部嚴格要求各施工單位按照合同文件的要求編寫了詳細的總進度計劃,監理部按照總進度計劃予以控制和實施。在施工中監理部按以下原則進行進度計劃的調整:本建設工程項目的進度控制總目標達到發包人招標文件要求的合同工期及階段性工期目標,以發包人與承包單位簽訂的合同工期為準。
2、進度管理的措施
要根據施工工期的要求,根據施工技術分階段的實施方案,對難點項目以及重點工程,例如閘站硅澆筑、土石方開挖、閘站基礎處理等都應該做好可行的施工組織計劃,對各項分項工程的施工順序進行合理安排,對流水作業的流程金性別縮短,使得每個環節的施工進度都可以盡量加快,從而保證整體的施工工程進度。另外,在水電站施工的整個過程中,要對計劃強化管理,實施流水作業,對施工計劃進行詳細編制,同時用圖表、文字的形式將材料設備、施工的質量、安全措施以及編制依據等都傳遞給每個人,讓每個工人都可以做到心中有數。另外,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應因地制宜,快速施工,將質量、工期和責任結合在一起,實行獎懲制度,對工人的積極性進行充分的調動。
結束語
篇9
為有利于各部門工作的正常開展,規范管理辦公用品,合理控制各類辦公用品的正常使用,在滿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做到勤儉節約,特制定該管理制度。
一、辦公用品的采購
(一)本制度所稱辦公用品指除水文設施設備外,各科室日常需要的辦公用品及文印消耗品。
(二)消耗性辦公用品由各科室向辦公室申報,每月25日前由辦公室統一提出次月辦公用品購買計劃表,經分管局長審核后,由辦公室統一購置、發放、登記和管理。
(三)辦公用品類固定資產每年申請報廢一次,報廢后將辦公用品交回辦公室,需要新購置的每年10月底可申請采購一次。
(四)辦公易耗品由辦公室根據耗量,提出書面計劃,經分管領導同意,交采購員購買,驗收入庫無誤簽字后方可報銷。
(五)有專項資金的會議和項目所需辦公用品,由辦公室指定人員購買,在專項資金中報銷。
(六)購買各類物品時,要重實用、重質量,對量大、金額大的物品做到3人以上參與詢價采購,貨比三家,價廉、物美、實用。
(七)購買的辦公用品需建立入出庫制,并由接收人在物品發貨單上簽字,報銷應憑發票和簽收的發貨單報賬。
二、辦公用品的使用和借用
(一)辦公用品領用,需填報領用申請單,經各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聯系分管局長審核后,由分管辦公用品的領導批準后方能領用。
(二)各部門所領辦公用品均屬水文局公有財產,只能用于工作所需,絕不允許據為已有。
(三)各類專項項目領用的辦公用品、耗材等按成本核算價格,計入專項項目成本。
(四)因工作需要借用公共辦公用品(如照相機、攝像機等)時,要履行相關借用手續。借用前,保管人員及借用人員要仔細檢查辦公用品有無損壞,并在借用人員應在借用單上簽字;歸還時,仍然要仔細檢查其有無損壞及損壞程度,在歸還單上詳細備注并簽字。
三、辦公用品的管理
(一)辦公日常用品,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造冊,集中管理。
(二)各類物資存放要做到安全,避免物資損壞;物資要分類存放,清理記賬,列好收支明細表,做到心中有數。
(三)借用公物,必須登記入冊,按時歸還。
(四)各科室所需辦公用品,應填寫辦公用品領取單。
(五)原則上公物不得外借或合用,外單位因特殊情況借用我局公物,須經分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批準,辦公室統一登記并辦理借還手續。
(六)發給各科室的辦公用品,要管好、用好,不得亂放亂扔或損壞遺失,人為損壞或因保管不善遺失的,責任人按價賠償。
篇10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交易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交易是指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設備供應、建設監理的招標投標或選擇承建單位的活動。
第四條*市建設局是本市建設工程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第五條*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是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在建設工程交易活動中,為建設工程的承包、發包單位及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信息、場所、咨詢服務及辦理建設工程交易有關手續的服務機構。交易中心不得組織招標和參與評標定標。
第六條符合《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在火炬開發區和各鎮的建設工程項目,工程發包價在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由所在鎮(區)招標辦監督招標投標,工程發包價300萬元以上的在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在中心城區的建設工程項目,工程發包價50萬元以上的均在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
第七條建設工程項目按下列規定辦理交易手續:
(一)中心城區的建設工程項目到交易中心辦理,但私人建設的三層以下或500平方米以下的自用住宅除外。
(二)火炬開發區及各鎮50萬元以上8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建設工程項目,到鎮區建設管理所辦理;8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到交易中心辦理。
第八條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設備供應、建設監理等活動的單位可到交易中心獲取建設工程交易信息,并參與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或承包活動。
第九條建設工程交易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交易申請或交易信息登記。建設工程項目在市發展計劃局辦理立項手續后,建設單位持相關資料到交易中心或鎮區建設管理所辦理建設工程項目交易申請或交易信息登記手續。
(二)信息。辦理項目交易申請或登記手續后,由交易中心通過建設工程交易信息網絡或有關新聞媒體項目交易信息(包括招標單位名稱、建設地點、工程名稱、建設規模、交易方式等)。在鎮區建設管理所辦理交易手續的建設工程,鎮區建設管理所應在24小時內將信息報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與鎮區建設管理所同時工程信息。建設單位可根據交易中心登記備案的有關承包單位的資料信息,選擇競標單位。
(三)按國家、省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
(四)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簽訂。確定中標單位后,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依據招標文件中的有關內容及投標單位的投標承諾條件,簽訂發包合同。
(五)辦理建設工程質監、安監及施工許可手續。項目施工承發包合同簽訂后,憑項目建設有關許可文件及承包合同到交易中心辦理質量、安全監督及施工許可等手續,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交易中心可向中標單位收取交易綜合服務費用,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按省有關規定核定。
第十一條交易中心應制定并公開服務守則、交易辦理程序和各項工作制度,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應在交易中心進行招標而不招標或違反法定的招標程序或條件的,其交易行為無效,不予辦理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監督及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手續,并由市建設局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