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會計核算辦法范文
時間:2023-09-10 15:22:1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工會經費會計核算辦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1、工會經費收支有的單位未建賬,有的單位不規范建賬或包包賬,影響了工會經費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2、會計集中核算后,行政事業單位已取消銀行賬戶,工會經費無賬戶可入,致使各行政事業預算單位自行開設銀行儲蓄賬戶,影響了對銀行賬戶的管理與監督。
3、核算中心對單位預算內經費和由財政專戶返回的預算外資金實行核算與監督,但是對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沒有進行會計核算與監督。久而久之,工會經費賬便成了單位的蓄水池、防空洞,甚至成為變相“小金庫”。有的單位將應記入經費內的收入或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收入轉入工會賬內,如門面租金、贊助款、亂收費、國資處置收入等逐一納入此賬內,這種做法的目的就是為了陷匿財政性收入用于轉移支出或打著工會招牌亂支亂補,影響單位資金的有效監督。
二、管理對策
1、應將工會經費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健全納入單位財務管理體系。
根據《工會法》、《會計法》的相關規定,對獨立核算工會經費的行政事業單位是否建立和健全工會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工會經費使用管理辦法以及年度預算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納入財務管理體系,并對其執行情況是否有效進行評價。
2、應將工會經費的收入來源與支出情況作為管理的重點。
在工會經費收入上,依照《工會法》規定工會經費只能由撥繳經費收入、會費收入、企事業收入、行政補助收入、其他收入等五個方面形成。
篇2
關鍵詞:地質勘查 會計核算 財務制度 收入 支出
一、存在的問題
(一)兩種制度并存導致賬表嚴重不符
1996年為了適應地質勘查業經濟體制改革發展和地質勘查單位逐步向企業化管理過渡的要求,財政部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地質勘查單位的特點,制定了《地質勘查單位財務制度》?!兜刭|勘查單位財務制度》是地勘行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出臺的目的是促進地質勘查單位改革、改組和改造,加快企業化步伐。依據的是《企業會計準則》。1996年財政部頒發的《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屬于企業會計制度領域的一個范疇,具有濃重的企業特色。但是,地勘單位經過十余年的發展,其事業屬性日漸突出,地勘單位會計人員平時按照企業類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年底編制事業類會計報表本身就是巨大矛盾。這是導致賬表嚴重不符的致命原因。
(二)《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不能適應目前會計核算的要求
1.《地勘單位會計制度》固守不求變。自《地勘單位會計制度》出臺以來,地勘行業也發生了巨大變化。比如:《地勘單位會計制度》允許地勘單位承擔國家預算內地質勘查工作有節余額,節余額留在地勘單位可以按照4∶3∶3的比例分到地勘發展基金、公益金和應付工資三個科目內,而目前實際工作中預算內地質勘查工作如有節余,必須返還財政。另外,目前地勘單位又出現了許多新型業務,比如:探礦權、采礦權等問題,地勘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至今也沒有就這些業務如何進行會計核算提出有效的辦法。相對于近年來財務會計領域發生的巨大變革而言,《地勘單位會計制度》十余年來沒有任何變化,顯然早已跟不上時代變革的步伐,成為地勘單位財務領域發展的障礙。
2.地勘費性質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1996年財政部的《地勘單位會計制度》是為當時的地勘單位企業化發展量體定做的,很適合當時的情況。當時,地勘經費很少,離、退休人員經費和地勘項目經費都不能滿足需要,更談不上在職人員經費和辦公經費。會計核算相對簡單,資金撥入主要使用“地勘工作撥款—中央預算撥款”科目,資金使用主要使用“地勘生產”和“其他經費支出”兩個科目就能滿足核算要求。屬地化管理以后,地勘單位事業屬性更加濃厚,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地勘費撥款有較大幅度增長,撥款內容發生了實質性變化。地勘工作撥款除了有離、退休人員經費和地勘項目經費以外,新增加了在職人員經費、公用經費、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內容。資金撥入時,增加“地勘工作撥款—中央預算撥款”,費用發生以后,現行的《地勘單位會計制度》中沒有合適的會計科目對這些內容進行會計核算。在實際工作中,《地勘單位會計制度》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3.個別業務無法處理。地勘單位事業賬冊部分還有部分業務賬務處理亟待解決。如:計提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固定資產折舊等問題。
目前,地勘單位事業部分財政支出嚴格按照預算開支,專款專用,資金不能混合、交叉使用。預算資金中沒有撥付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固定資產折舊。但是,《地勘單位會計制度》要求必須計提工會經費和職工福利費,固定資產折舊也必須按月計提。三者均形成費用,出現財政資金被擠占、挪用現象。計提的工會經費要上交工會組織,但按照《地勘單位會計制度》規定計提的職工福利費與當年的使用數經常不等。按照《地勘單位會計制度》規定,購買資產時,增加“固定資產”科目,資金被使用但沒有形成費用,計提折舊時,增加了當期費用但沒用占用資金,這三者均導致賬、表嚴重不一致。
二、新形勢下地勘單位核算方式的思考
《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適用于納入事業財務管理體系的各級各類國有地質事業單位,主要包括各級地質勘查主管機構;從事區域地質調查、區域礦產調查、區域地球物理調查、區域地球化學調查、航空遙感地質調查和區域水文地質調查、區域工程地質調查、區域環境地質調查、水文地質環境地質監測等基礎、社會公益性地質工作的事業單位;專門服務于地質工作的事業單位。由此可見,凡是國有地質事業單位均可執行《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第十五條地質事業單位收入包括:
財政補助收入,即地質事業單位直接和通過主管部門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地質事業經費,包括地質事業費及各類專項經費。
上級補助收入,即地質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性補助收入。
事業收入,即地質事業單位在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中取得的收入。
經營收入,是指地質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取得的收入。
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是指地質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以上幾種收入,基本上涵蓋了目前地勘單位所有的收入。按照《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地質事業單位收到各種資金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收入類會計科目)
《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第十八條地質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事業支出,即地質事業單位在開展專業業務及其輔助活動中發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經營支出,即地質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以上兩類支出,也基本上涵蓋了地勘單位各項支出?!笆聵I支出”科目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按照費用類型設明細科目,如:事業支出——基本工資、補助工資或公務費等。
費用發生時:
借:事業支出(明細科目)
貸:銀行存款
“經營支出”科目可以按地質項目設一級明細科目再按費用性質設二級明細科目,如事業支出——XX縣城及周邊地熱資源調查——基本工資、補助工資或材料費等。
費用發生時:
借:經營支出——XX縣城及周邊地熱資源調查-基本工資(明細科目)
貸:銀行存款
篇3
關鍵詞:地質勘查 會計核算 財務制度 收入 支出
一、存在的問題
(一)兩種制度并存導致賬表嚴重不符
1996年為了適應地質勘查業經濟體制改革發展和地質勘查單位逐步向企業化管理過渡的要求,財政部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地質勘查單位的特點,制定了《地質勘查單位財務制度》?!兜刭|勘查單位財務制度》是地勘行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出臺的目的是促進地質勘查單位改革、改組和改造,加快企業化步伐。依據的是《企業會計準則》。1996年財政部頒發的《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屬于企業會計制度領域的一個范疇,具有濃重的企業特色。但是,地勘單位經過十余年的發展,其事業屬性日漸突出,地勘單位會計人員平時按照企業類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年底編制事業類會計報表本身就是巨大矛盾。這是導致賬表嚴重不符的致命原因。
(二)《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不能適應目前會計核算的要求
1.《地勘單位會計制度》固守不求變。自《地勘單位會計制度》出臺以來,地勘行業也發生了巨大變化。比如:《地勘單位會計制度》允許地勘單位承擔國家預算內地質勘查工作有節余額,節余額留在地勘單位可以按照4∶3∶3的比例分到地勘發展基金、公益金和應付工資三個科目內,而目前實際工作中預算內地質勘查工作如有節余,必須返還財政。另外,目前地勘單位又出現了許多新型業務,比如:探礦權、采礦權等問題,地勘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至今也沒有就這些業務如何進行會計核算提出有效的辦法。相對于近年來財務會計領域發生的巨大變革而言,《地勘單位會計制度》十余年來沒有任何變化,顯然早已跟不上時代變革的步伐,成為地勘單位財務領域發展的障礙。
2.地勘費性質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1996年財政部的《地勘單位會計制度》是為當時的地勘單位企業化發展量體定做的,很適合當時的情況。當時,地勘經費很少,離、退休人員經費和地勘項目經費都不能滿足需要,更談不上在職人員經費和辦公經費。會計核算相對簡單,資金撥入主要使用“地勘工作撥款—中央預算撥款”科目,資金使用主要使用“地勘生產”和“其他經費支出”兩個科目就能滿足核算要求。屬地化管理以后,地勘單位事業屬性更加濃厚,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地勘費撥款有較大幅度增長,撥款內容發生了實質性變化。地勘工作撥款除了有離、退休人員經費和地勘項目經費以外,新增加了在職人員經費、公用經費、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內容。資金撥入時,增加“地勘工作撥款—中央預算撥款”,費用發生以后,現行的《地勘單位會計制度》中沒有合適的會計科目對這些內容進行會計核算。在實際工作中,《地勘單位會計制度》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3.個別業務無法處理。地勘單位事業賬冊部分還有部分業務賬務處理亟待解決。如:計提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固定資產折舊等問題。
目前,地勘單位事業部分財政支出嚴格按照預算開支,專款專用,資金不能混合、交叉使用。預算資金中沒有撥付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固定資產折舊。但是,《地勘單位會計制度》要求必須計提工會經費和職工福利費,固定資產折舊也必須按月計提。三者均形成費用,出現財政資金被擠占、挪用現象。計提的工會經費要上交工會組織,但按照《地勘單位會計制度》規定計提的職工福利費與當年的使用數經常不等。按照《地勘單位會計制度》規定,購買資產時,增加“固定資產”科目,資金被使用但沒有形成費用,計提折舊時,增加了當期費用但沒用占用資金,這三者均導致賬、表嚴重不一致。
二、新形勢下地勘單位核算方式的思考
《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適用于納入事業財務管理體系的各級各類國有地質事業單位,主要包括各級地質勘查主管機構;從事區域地質調查、區域礦產調查、區域地球物理調查、區域地球化學調查、航空遙感地質調查和區域水文地質調查、區域工程地質調查、區域環境地質調查、水文地質環境地質監測等基礎、社會公益性地質工作的事業單位;專門服務于地質工作的事業單位。由此可見,凡是國有地質事業單位均可執行《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第十五條地質事業單位收入包括:
財政補助收入,即地質事業單位直接和通過主管部門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地質事業經費,包括地質事業費及各類專項經費。
上級補助收入,即地質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性補助收入。
事業收入,即地質事業單位在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中取得的收入。
經營收入,是指地質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取得的收入。
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是指地質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以上幾種收入,基本上涵蓋了目前地勘單位所有的收入。按照《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地質事業單位收到各種資金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收入類會計科目)
《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第十八條地質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事業支出,即地質事業單位在開展專業業務及其輔助活動中發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經營支出,即地質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以上兩類支出,也基本上涵蓋了地勘單位各項支出。“事業支出”科目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按照費用類型設明細科目,如:事業支出——基本工資、補助工資或公務費等。
費用發生時:
借:事業支出(明細科目)
貸:銀行存款
“經營支出”科目可以按地質項目設一級明細科目再按費用性質設二級明細科目,如事業支出——XX縣城及周邊地熱資源調查——基本工資、補助工資或材料費等。
費用發生時:
借:經營支出——XX縣城及周邊地熱資源調查-基本工資(明細科目)
貸:銀行存款
需要說明的是,無論是1996年《地質勘查單位財務制度》,還是1998年《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對其使用范圍均做了明確規定。地勘單位所屬的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并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多種經營企業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相應行業的企業財務制度,不屬于本制度的核算范圍。
筆者認為,屬地化管理以后,地勘事業單位事業法人賬套不應再執行1996年《地質勘查單位財務制度》,改為執行1998年《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較為合適。只有執行《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地勘單位財務才能從根本上與財政廳的管理協調一致;只有執行《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財務人員才能正確核算財政資金撥付的在職人員經費、離退休人員經費、公用經費、醫療保險資金和住房公積金等;只有執行《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才能使賬、表趨于一致。
1996年《地質勘查單位財務制度》規定,地勘單位對外投資如占被投資企業(含獨立核算多種經營企業)資本50%或者實質上擁有被投資企業控制權的,應當將其一并報送,而不是匯總報送。個別單位年終將事業法人會計報表和企業法人財務報表予以匯總上報是極端錯誤的。年終,各地勘單位應將事業法人賬套按照財政廳要求編制報表上報財政廳,如果財政廳要求將企業法人賬套內容一同上報,也不能編制匯總報表,應附后一并報送。如果財政廳沒有明確要求,企業法人賬套有關報表不予報送。
但是,《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畢竟是1998年出臺的,十年來地勘單位已發生了很大變化,比如:探礦權、采礦權等問題。中國會計學會地質分會已將“全國地勘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研究”作為2009年學術年會的主題進行研究非常必要。但愿研究結果能給不知方向、正在迷茫中徘徊的地勘財務會計隊伍指引方向,正確指導全國各地勘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參考文獻
[1]周 昶、管云鴻、鄧浦之,淺析地勘企業探礦權和采礦權會計處理.中國地質礦產經濟,2002(12).
篇4
關鍵詞 國有企業 財務管理
工會財務管理是工會日常管理工作的不可分割部分,一個企業工會財務管理水平的高低,往往決定著工會組織能否全面、有效地履行各項職能,決定著能否有效地表達和維護職工群眾的切身利益。
目前,由于國有企業工會的組織架構虛擬化,除了個別領導是專職外,其他工會組織成員均為兼職,工會財務人員兼職較多,專業知識與能力有所欠缺,工作責任心不強,導致國有企業工會財務管理工作水平參差不齊。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與變化,國有企業體制改革不斷深入,國有企業工會組織管理的資產規模不斷擴大,如何做好和強化工會財務管理工作也越來越重要。
一、國有企業工會財務管理工作現狀
目前,大部分國有企業工會財務管理工作均建立相應財務制度,會計核算上獨立建賬,財務管理工作總體運行良好。
(一)工會活動遵章守制,會計核算、監督機構健全
目前,我國國有企業建立了完善的財務核算和內控管理制度,實施了會計憑證、財務報表等財務資料保管制度。在工會經費管理方面,實行收支兩條線,在銀行開立了專門的銀行賬戶,及時辦理工會的收支業務。在財務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方面,國有企業工會均建立了一套財務核算系統,配備了相應的財務人員。工會財務監督方面,大部分國有企業均設置了內部審計機構或紀檢部門,內部審計機構或紀檢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工會經費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二)法制意識增強,工會財務管理趨于規范
隨著法律知識不斷普及,國家反腐力度的增加,法律風險成本加大,國有企業內部上下員工法律意識逐步增強,從而提高了工會財務管理的規范性。過去截留收入與虛列支出現象基本杜絕,大部分支出均按照預算的標準合理、合規辦理。各項支出審批流程日趨規范化,大部分國有企業均采用分級審批制度,超預算或預算外支出均按照相應程序辦理超預算或預算外申請。
二、國有企業工會財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國有企業工會財務管理工作在經過多年的努力下,雖然各項管理工作日趨規范,但是在現實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不足,具體情況如下:
(一)預算管理體系有待進一步加強
在預算編制環節,部分國有企業工會雖然每年都根據財務制度編了預算,但未從實際情況出發,編制不認真,隨意性比較大。在預算審批環節,部分國有企業工會預算未經過審批程序,未經工會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和提交經費審查委員會同意。在預算執行環節,部分國有企業工會預算與實際情況是兩張皮,各項經費支出完全按照領導的意思執行,完全脫離當初編制的預算,僅在會計核算力求收支平衡。在預算考核環節,部分國有企業工會尚未開展工會預算考核工作 ,弱化了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
(二)內部控制執行乏力
大部分國有企業工會建立了一系列內控制度,但是在執行過程中,內部控制執行力度不夠,主要表現為:一是內部會計控制執行中,重審批、輕內審核,財務人員認為只要工會負責人簽了字就可以報銷,缺少對所發生事項憑證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的審核;二是財務管理工作信息化薄弱,對原始記錄的錄入、修改缺少審批與審核環節,缺少制度約束與監督是內部控制失效的表現,容易導致會計信息失真。
(三)經費用途缺乏科學性
國有企業工會經費支出用途必須科學、合規和合法,但是部分國有企業工會經費管理混亂,工會經費與企業費用混淆使用。在工會經費支出用途上片面認為只要做到“職工滿意”即可以,完全脫離工會會計核算制度。有的企業工會支出項目巧立名目,如以考察學習為名進行公款旅游;有的為躲避財政監督與審計檢查,將一些灰色支出在工會經費中列支;還有的將大量的業務招待費列支于工會經費,而沒有將工會經費重點用于維護職工權益上。
三、加強國有企業工會財務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為了規范國有企業工會財務管理工作,維護員工的切身利益,針對我國國有企業工會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特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建立健全財務機構,合置財務理設管理崗位
國有企業工會財務管理工作主要在于執行,首先,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組織機構,明確各職能部門相應的職責。其次,配備專業的財務人員。各項財務制度最終要由財務人員來執行,配備專業的財務人員,有利于提高國有企業工會財務管理水平。堅持在選人用人方面,從源頭入手,選擇具有一定的財務專業水平,適合工會財務管理崗位的人員。最后,加強財務人員的培訓,充分利用各種培訓機會,提高工會財務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
(二)完善并嚴格執行工會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我國國有企業工會應根據國家有關工會財務制度,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工會財務核算辦法、資產管理、經費收繳管理與使用等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在財務管理相關制度中,按照工會財務會計制度要求,明確經費的使用原則、范圍等。制定相關審批流程,明確各個崗位的審批權限,加強國有企業工會的內部控制。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使工會的各項活動有章可循,做到經費使用與管理既能統籌兼顧又能保證重點,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加強內部審計監督機制的建設,定期或不定期對工會經費收支情況進行審計,提高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力。
(三)建立完善的預算管理機制
國有企業工會組織應從實際情況出發,合理預測工會的各項活動,加強預算的編制、審批、執行和考核環節的管理。在編制環節,國有企業工會高度重視預算編制的工作,合理預測未來各項收支情況,及時準確編制本單位的工會預算。在審批環節,國有企業工會應該建立嚴格的預算審批機制,年度工會預算必須工會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和提交經費審查委員會同意,嚴控預算外支出和超預算的審批權限。在預算執行環節,必須嚴格按照下發的預算開展各項活動,預算外支出和超預算支出必須經過工會委員會集體討論和經費審查委員會通過。在預算考核環節,國有企業工會應該加強預算的考核制度建設,加強工會年度預算的考核,將考核結核納入工會責任人的年度工作考核中去。
(四)強化內部控制監督,提高財務管理的規范性
篇5
[關鍵詞] 和諧 棄置費用 職工薪酬 生物資產
和諧社會的發展需要和諧會計。新會計準則在很多方面體現了會計的和諧發展,從而有利于和諧社會的發展。
一、新準則關于棄置費用的處理
1.具體準則的內容。《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三條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準則應用指南又進一步指出棄置費用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等規定,由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如核電站設施等的棄置和恢復環境義務。
2.會計處理中和諧發展的體現。新會計準則對資產棄置費用的記錄、計量和報告都體現了和諧發展。首先,由資產棄置義務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一定折現率折現后的金額),增加固定資產或油氣資產原值,同時增加長期負債。
3.在固定資產或油氣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每期對上述資本化的資產原值計提折舊或折耗(計提方法與其他資產相同),借記有關成本費用科目,貸記“累計折舊”或“累計折耗”等科目。明確了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通過固定資產折舊的形式,逐步積累環境恢復所需要的資金。當產品生產出來并投放于市場后,所收回的價值包含了資源的全部耗費,可以將能夠滿足資源再生需要的那一部分資金重新用于資源的恢復與再生階段,從而形成資源的良性生態循環。
4.根據確鑿證據,比如國家加大了環保要求和標準,需要對已確認的預計負債進行調整的,調整增加的預計負債。對預計負債的調整要求企業要保持資源耗費與環境保護的一致性,即將石油、礦山的開采等與可能造成的資源流失、生態失衡結合起來,將投入及其付出的環境代價結合起來。
二、新準則關于職工薪酬的全面核算
1.新準則的主要內容。新準則中職工薪酬的定義包括以下八個方面:職工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工資類薪酬,職工福利費,各類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利,辭退補償,以及其他與薪酬相關的支出。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還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當期損益。
2.和諧發展的體現。在會計準則中從“工資”到“薪酬”的改變,體現了在我國市場濟發展過程中對勞動力內涵及其價值認識的根本性轉變也是國家政府部門首次在頒布的行業準則中使用“薪酬”一詞。此準則所規范的職工薪酬較以往相比內涵大為增加,一方面包含傳統意義上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另一方面,五險一金(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前被認為是職工福利,新準則明確地將其納入薪酬范圍。職工薪酬還包含了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未參加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的工資和醫療費用等,這是因為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為職工的后續教育提供條件,非貨幣利也屬于職工薪酬的一部分。同時,新準則增加了諸如辭退福利、帶薪休假等新增的職工薪酬形式,以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變化。
職工薪酬準則的規范,對于規范職工薪酬的核算管理及深化我國社會主義和諧思想都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解決職工薪酬的問題,有利于促進和諧社會的形成、有利于統一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保證國家對工資進行統一的統計核算和會計核算,利于編制、檢查計劃和進行工資管理及正確地反映職工的工資收入。從協調勞資關系的角度看,辭退福利中預計負債的確認相當于計提了一筆支付經濟補償準備金,緩解了企業大批裁員時支付補償金費用的壓力,對人員流動和社會安定有一定促進作用。新準則關于職工薪酬信息披露的規定,增強了企業之間職工薪酬信息的可比性,有利于廣大報表使用者,包括利益相關單位、政府,以及公眾等更好地進行決策,促進社會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
三、新準則關于生物資產的處理
1.新準則的主要內容。《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的頒布和實施極大地促進了我國農業會計的規范化和科學化,和以前的《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生物資產和農產品》相比有很多變化。
第一,生物資產的界定發生了變化。新準則明確了公益性生物資產的屬性和確認標準。按新準則規定,公益性生物資產是指以防護、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產,包括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養林等。由于公益性生物資產并不直接提供經濟利益,因此在確認時特意強調其“服務潛能很可能流入企業”,與其他生物資產明顯不同,在舊辦法中并未提及。
第二,計量方法發生了改變。新準則的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均采用歷史成本計量模式,但對于有確鑿證據表明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應當對生物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
2.和諧發展的體現。新準則對生物性資產的確認、記錄、計量和報告結合了我國國情,體現了構建和諧社會的宗旨。我國農業企業雖然數量多,但是規模比較小,以家庭經營為主,一般不要求它們對外提供財務報告,以農業為主業的上市公司總數少,而且我國農業市場體系尚不成熟,生產資料市場、產權交易市場不發達,信息化程度低,公允價值的取得難度大,因此對我國生物資產的計量采用公允價值模式是不現實的。所以新準則采用了以歷史成本計量為主公允價值計量為輔的方法,這樣符合我國國情,同時也為公允價值的應用提供了空間,體現了和諧發展的原則。另外,把產量法分離出來,作為單獨使用于生物資產的一種折舊方法,結合了生物性資產的特性,更符合實際。
參考文獻:
[1]胡建忠:試論石油企業油氣資產棄置費用會計政策――兼論會計準則與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辯證關系.會計之友(上旬刊),2007.05
篇6
一、商業銀行開展企業所得稅籌劃的主要途徑
(一)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籌劃
時間性差異是由于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確認收益或損失時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時間性差異發生于某一會計期間,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內能夠轉回。因此,時間性差異造成的是企業所得稅繳納時間提前或延后,從企業一個長時段的整體來看在金額上沒有影響。
按照所得稅會計核算辦法,對時間性差異在會計核算中采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兩種方法進行處理。目前,采用應付稅款法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由于經辦人員的變動、前后期的不銜接和遺漏,造成時間性差異只有當期調增,沒有后期調減,從而加重了商業銀行的稅負。因此,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時間性差異的項目、金額、當年調整增加額及未來攤銷期的年限和調整減少額,應以表格形式進行匯總,作為年度納稅申報材料的附件加以保管,并在以后年度調整轉回,從而達到申報準確,查有實據。
(二)永久性差異的所得稅籌劃
永久性差異是指在某一會計期間內,由于會計制度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不會在以后各期轉回。永久性差異的存在是商業銀行稅負增加的主要原因,而由于目前金融企業的利息收支、中間業務收入等方面的會計制度與稅法基本接近。因此,本文僅以費用的使用作為企業所得稅籌劃的重點加以探討。
1.轉變短期合同制員工聘用方式,降低工資薪金及三費調整增加額。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繳清算政策規定,2006年7月1日之前的計稅月工資標準為960元,之后為1600元,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職工工會經費、福利費和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和1.5%計算扣除;企業按規定提取向工會撥交的工會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這些政策規定,簡單地說就是除開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工會經費外,對超過計稅工資標準部分的工資、職工福利費和教育經費均要作為應稅所得的調增額繳納33%的企業所得稅。
目前,商業銀行的用工方式主要是聘用長期和短期合同工,從2005年開始,某商業銀行省分行大堂保安采用與勞動服務公司簽訂用工合同,商業銀行支付用工費用,人員全部由勞動服務公司負責管理,所需費用按政策規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實現了用工方式的首次轉變。從企業所得稅籌劃角度看,商業銀行應在對這次用工方式的轉變進行認真總結的基礎上,大膽探索,穩步推進,加快商業銀行用工方式的轉變,尤其是對短期合同制員工的聘用上。以某商業銀行有1000名短期合同工、每人年薪4萬元計算,如果轉變聘用方式為用工方式,該行將減少應稅所得額2042萬元,相對增加利潤793萬元。
2.準確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會議費,降低業務招待費超標準列支調增的應稅所得額。業務招待費就是用于業務招待方面的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繳清算政策規定,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為: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1500萬元以下的為5‰,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為3‰,金融保險業的業務招待費計算基數應扣除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后的營業收入,超過規定比例列支的業務招待費不得在稅前扣除,必須作為應稅所得額的增加項加以調整,繳納33%的企業所得稅。2005年,某商業銀行業務招待費實際列支8927萬元,可在稅前列支金額3596萬元,超過標準列支5331萬元,超標準部分占比達到59.71%。
而會議費是指核算召開會議的文具、紙張、印刷材料、報刊、會議室租金、交通費及參加會議人員的住宿費、伙食補貼等支出。企業所得稅匯繳清算政策沒有規定扣除比例,也就是說只要是實際發生的會議費支出,全額可以在稅前列支。分析該行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很大一部分是大小會議的伙食補貼支出,這是造成業務招待費超標準的原因。因此,我們必須準確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會議費支出,加強業務招待費的預算管理,積極開展會議費的籌劃,能在會議費列支的不在業務招待費中列支,從而達到降低業務招待費超標準列支調增應稅所得額之目的。
3.加強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的籌劃,降低業務宣傳費超標準列支調加的應稅所得額。業務宣傳費就是用于業務宣傳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支出,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不扣除金融機構往來收入)5‰比例范圍內控制使用,據實扣除。而廣告費是指通過經工商管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在一定的媒體傳播廣告而支付的費用。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從上述政策可以看出,廣告費稅前扣除比例是業務宣傳費的4倍,且可以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因此,我們在開展業務宣傳時,要認真的加以籌劃,盡可能地從廣告費中列支。同時,在籌劃過程中,要注意嚴格區分廣告費支出與贊助支出。
4.加強贊助和捐贈支出的管理,用活捐贈稅前扣除政策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繳清算政策規定,各種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金融、保險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符合國家規定、且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標準以內可據實列支營業外支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進行調整。納稅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向老年活動場所的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納稅人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分析某商業銀行的贊助和捐贈支出,大部分是對共建單位、扶貧聯系鄉(村)、自然災害、學校等捐贈支出,由于大量的捐贈都是直接捐贈,且沒有取得正式的捐贈發票,以致不能在稅前扣除,造成捐贈后還要補繳33%的企業所得稅。因此,要加強對捐贈的籌劃管理,改變目前直接向受贈人直接捐贈的方式,要通過民政教育部門、慈善總會、基金會等非營利性的機構指定捐贈給受贈人,取得捐贈的正式發票,以便能夠全額稅前扣除。
5.通過對其他納稅調整增加項目的籌劃,相應降低其調整金額。除上述費用項目籌劃外,企業的期間費用還很多,它不僅可直接減少利潤總額,費用的業務發生方式和過程不同對納稅也會有不同的影響。因此,我們在開展籌劃過程中,一是預先安排、選擇最優的業務方式或過程,合理合法地降低納稅支出。二是取得合法的費用憑證。要求憑證的取得符合稅法規定,這是企業正確籌劃納稅最起碼的條件。一般在實務中常犯的錯誤有:取得虛假發票;取得非交易對象發票;未依時限取得發票。三是合法報告備案。稅法規定部分費用及損失應事先完成報備手續,否則不予以認定。四是延后列報費用。部分費用及損失有限額規定,超過部分將不予以認定。因此,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注意各項費用及損失是否超過了限額,如果超過限額則可以考慮延至下期列支。五是盡量創造條件。稅前列支費用、損失并非沒有邊際和標準,應盡量創造條件,做到充分列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開展企業所得稅籌劃的策略
(一)以二級分行為納稅單位,采取集中申報的方式。
根據國稅函[2002]226號《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文件規定:“銀行的支行(指縣級支行,下同)和相當于支行一級的辦事處(分理處)、及保險公司的支公司和相當于支公司一級的辦事處,因改變會計核算辦法而變為非獨立核算單位,不再具備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經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核確認,可不再作為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管理,不實行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其納稅申報和就地預交管理上劃到上級支行(支公司)或分行(分公司)一級”。而近幾年來,全國各家商業銀行都加快了財務集中的步伐,財務核算逐步都集中到二級分行進行核算管理。外部的政策和內部的管理為“以二級分行為納稅單位,采取集中申報的方式”提供了條件和可能。集中申報后,一方面可以減輕基層行的工作量,另一方面減少稅務稽查的次數和檢查樣本量,將極大地降低納稅申報成本。
(二)確定專人負責納稅申報,不斷提高申報的質量。
企業所得稅的申報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業務,由于對政策理解的深度和廣度不同,同一企業的經濟業務,百個人申報就會有百樣的結果。因此,確定專人負責納稅申報顯得尤為重要。由于財務全部集中到二級分行統一核算管理,全行費用全部都經過二級分行審核,因此,納稅申報工作宜由二級分行費用審核人員兼任,具體由其統一掌握費用發票的合法性審核,總結費用使用中存在的問題,規范費用使用行為。由其通過建立所得稅納稅申報臺賬,對調整項目進行全面的登記,從而達到提高納稅申報質量。
篇7
[關鍵詞]高校工會;經費審查工作;問題分析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3197
工會經費審查工作是工會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工會經審工作有利于促進工會資產的安全完整,有利于促進工會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隨著工會事業的蓬勃發展,工會資產與經費規模不斷壯大,工會活動日趨活躍,工會經費在管理和使用過程中不斷出現一些新問題、新情況,給工會經費審查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會經審工作要規范化建設,就必須與時俱進,不斷創新。
搞好高校工會的審計工作,是促進高校工會體制的改革,是保證工會經費能更好地用于開展各項活動,為廣大教職工服務,是擺在工會經審工作者面前的一項新課題。因此,應當明確高校工會經費使用的基本原則,管好工會財務,用活工會經費,使有限的工會經費發揮更大的作用,為高校教育發展服務。
1當前高校工會經費審查文件規定
2001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發了第六十二號主席令,公布實行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該法規定:“工會應根據經費獨立的原則,建立自己的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制度?!?/p>
2011年11月全國總工會下發的《基層工會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共規定了七條經費使用管理原則,七個原則是高校工會經費使用管理必須嚴格遵守的基本原則。
2014年10月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8號)、全總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2014〕23號)、全總財務部下發了《關于工會財務工作經費開支范圍的規定》和《關于工會經審工作經費開支范圍的規定》(工財發〔2014〕43號)等有關政策法規。
2015年1月26日全國總工會又下發了《中國工會審計條例》規定:“經費開支應重點保證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需要?!薄坝没罟涃M,必須明確工會經費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則和使用范圍。”
2015年2月6日云南省總工會辦公室下發了《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中明確了“八不準”要求,嚴格預算管理,使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更加規范、有效。
2當前高校工會經費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1)好多學校沒有專職財務人員,兼職財務人員給工作帶來很多不便,有的工會財務人員還沒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而且業務素質不高,工作變動又較頻繁。會計崗位沒有按照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設置,職責權限不分明。會計檔案、票據、財務專用章保管不符合規定。
(2)工會資金和財產沒有納入工會預算和會計核算,單位預算與執行存在較大的差距。有的單位沒有嚴格遵守《預算法》、《工會預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編制執行本級工會年度預算。預算管理不嚴格,沒有編制經費預算;資金支出無審批、經辦、記賬、付款程序控制;執行單位沒有按批復的預算嚴格執行,追加、調整預算程序不合法規?,F金、銀行存款管理皆不符合相關規定;超限額現金支付結算、白條抵庫,擅自多頭開設銀行結算賬戶公款并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等行為屢見不鮮。
(3)有些基層工會財務管理工作比較薄弱,經費管理使用受制于行政方面,沒有堅持 “一支筆” 審批制度,造成經費管理上的混亂,沒有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存在私設“小金庫”和賬外賬的現象,有的單位對經費開支把關不嚴,收據和發票管理不規范。
(4)工會經費開支結構不合理,側重于開展文體活動和職工福利,在維權幫扶和職工技能培訓方面的投入不足。
(5)沒有貫徹實行中央“八不準”規定。公款旅游、大吃大喝、濫發津貼獎金實物等問題。沒有嚴格控制“三公經費”,并存在超標準、超范圍開支,有轉嫁或攤派相關費用等問題。
3當前高校工會經費審查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31經費審計與財務檢查混在一起
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工會搞不清財務檢查與經費審計的區別,把財務檢查替代經費審查工作,其實工會財務檢查和經費審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在實施過程中雖有共同點,但不能等同互代。
32經審工作欠缺創新質量和效率是審查審計監督工作的主要點。如果審計工作效率低,審計文書的內容和格式不統一,不嚴密,雖然計算機技術和信息網絡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但工會經審工作利用計算機進行輔助審計還是相對滯后,不能適應新形勢、新情況、新任務的需要。
33工會經費外部審計監督機制尚未完善工會的現行體制是一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復雜過程,在這種形勢和體制下,工會經審工作在內部進行的確有很大的弊端。不少工會副主席兼經費審查委員主任,不少工會受人員編制的限制,雖然設有經審辦公室,但是大多為兼職經審干部,分散了投入經審工作的時間和精力,有的兼職經審干部對財會、審計專業知識掌握不多,使經審工作正常開展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同時,經審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也會受到很大影響。
34對經審工作重視不夠,導致經審隊伍整體素質被忽視,使審查審計工作質量不夠高
篇8
關鍵詞:職工薪酬;會計準則;所得稅法;差異;納稅調整;協調
1新職工薪酬準則的主要特點
1.1建立了涵蓋廣泛的職工薪酬概念,使企業人工成本的核算更為完整和準確。
1.2首次引入并規范了辭退福利的處理方法。
1.3統一了各類職工薪酬的確認原則與會計處理方法。
2職工薪酬準則與新所得稅法的差異與調整
2.1職工薪酬范圍上的差異與調整
新會計準則中的職工薪酬包括企業為獲取職工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或對價,共有八項內容: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利;辭退福利;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沒有職工薪酬的概念,只對工資薪金進行了界定,并將會計上的職工薪酬分解為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分別作出規定。因此,在稅務處理上,不能簡單地把職工薪酬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應把會計上的職工薪酬分解為稅法對應的費用支出,根據稅法規定確定能否在稅前扣除。
2.2工資薪金差異與調整
會計準則上的工資是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構成工資總額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物價補貼。
稅法上定義的工資薪金,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支出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其他支出。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以往計稅工資的做法,對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也就是說,企業工資薪金能否作稅前扣除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工資;二是工資薪金是合理的;三必須是當期實際發生的金額。在征管實務中對“任職或受雇”的認定主要是看是否簽定勞動合同、是否繳納養老保險。對“合理”的判斷主要看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凡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另外,企業允許在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是當期實際發生的工資,僅計提尚未發放的應付工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對于年末計提的工資薪金,在所得稅清繳前發放的所得稅匯算年度(上年度)的應付未付工資,可作為匯算年度已發放的可以稅前扣除的工資。如果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后仍未發放上年度工資薪金,則應予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將清繳期結束后發放的上年度工資,作為發放年度的實發工資。
2.3職工福利費方面的差異及調整
2.3.1列支標準的差異
在新準則中將職工福利費視為沒有計提標準的職工薪酬形式,不再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對實際發生的符合福利費條件和范圍的支出計入相關資產或成本費用中。
新企業所得稅改變了過去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提的福利費可以稅前扣除的規定。強調了允許稅前扣除的福利費支出必須是實際發生的且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4%。
2.3.2列支內容上的差異
會計準則中規定職工福利費主要用于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或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內設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托兒所等集體福利機構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以及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中明確規定了企業職工福利費的內容:除了上述準則中規定的內容外,還包括各種集體福利設施的維修保養費用、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這些費用會計上一般作為管理費用或勞動保護費處理。
納稅調整:企業在計算稅前允許扣除的福利費金額時,應將上述稅法規定屬于福利費開支范圍,而會計上未做福利費處理的項目進行分析,將其發生額合并計入職工福利費中,計算出當期實際發生的福利費總額,與工資總額(稅法口徑的工資總額)的14%進行比較,超支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且該部分超支數額構成永久性差異,以后年度不得“以豐補歉”。
2.4五險一金方面的差異與調整
“五險一金”,即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所在地政府或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標準,計量應付職工薪酬義務和應相應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
在這方面稅法的規定是:“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準予扣除?!币簿褪钦f超出此范圍和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同時只有實際繳納的金額方可扣除。對于提而未繳的“五險一金”不得在稅前扣除,本期實際繳納數超過了提取數的部分,允許在實際繳納的年度扣除,即前期調增的金額,允許在本年作納稅調減。
此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5條第2款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本期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本期提而未繳的不得扣除,提取數未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允許在實際繳納的年度扣除。
2.5商業保險方面的差異與調整
準則規定: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屬于職工薪酬,計入相關資產或成本費用中。
新所得稅法對此方面的規定是: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納稅調整: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將不符合扣除條件的商業保險費金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調增的部分形成永久性差異。
2.6辭退福利方面的差異與調整
新準則的一大變革就是將辭退福利,納入職工薪酬核算的范圍,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補償費,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計入管理費用。對于職工有選擇權的辭退補償,會計上的做法是采用預提的方式計入管理費用和預計負債。
稅法則認為:對企業實際發生的辭退補償可以據實扣除。對于職工有選擇權的辭退補償,通過預計負債計入了費用不盡合理,稅法對此不認可。
因此,在所得稅申報時對本期提而未付的金額,不得在當期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該調增的金額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作遞延所得稅資產處理,實際支付時,作納稅調減。
2.7兩項經費的差異及調整
依據會計準則,工會經費仍實行計提、劃撥辦法,計提時計入管理費用。稅法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必須提供《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且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即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得超過稅法口徑的工資薪金實際發放數的2%,超過部分不得扣除,提而未繳的不得扣除。不允許扣除的金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新會計準則,職工教育經費仍實行計提、使用辦法。計提基數的口徑與工會經費一致,從2008年1月1日起,可按2.5%的比例計提。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迸c舊稅法相比,“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是一個創新,這實際上是允許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全額扣除,只是在扣除時間上作了相應遞延。
由于職工教育經費規定了扣除限額,因此,每年調增的金額,與當年產生的會計新結余數有可能不同。納稅調整方法如下:以每年實發工資總額的2.5%作為扣除限額,首先按照提取數與實際使用數對比,按照孰低原則與扣除限額比較,確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金額。如果提取數大于允許扣除的金額,調增所得。其中提取并使用的金額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允許在以后年度扣除。如果提取數小于允許扣除的金額,若動用了可遞延抵扣的新結余,則應調減所得,對于可遞延至以后年度扣除的金額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應通過“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核算該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3協調職工薪酬準則與稅法差異的建議
3.1統一職工薪酬的概念和范圍
新形式下,企業的人工成本不再局限于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其支付方式呈現多樣化。因此新準則明確了職工薪酬的概念及范圍,但新稅法只是在扣除標準和基數上做了調整,在“薪酬”的概念及范圍上與會計準則極不統一,造成了納稅調整項目較多,加大了企業核算的難度。因此,在稅法中使用與會計準則一致的職工薪酬的概念和范圍是準則與稅法協調的需要,不僅有利于會計核算,也有利于稅收征管。
3.2對合理的工資薪金的標準需進一步明確
新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標準,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對于“合理的工資薪金”,雖定性的說明了其含義,但是目前并沒有定量的界定不同人員工資薪金合理的標準。在實際執行中,隨意性比較大,導致企業“充分”利用合理的工資這一彈性規定,曲解“合理”含義,侵蝕企業所得稅稅基。因此應該盡快出臺相關法規對職工工資薪金應分層次定量地界定不同企業,不同類型職工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3.3在保證財政收入的前提下,盡量統一扣除標準
對于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稅法仍然規定了扣除比例,對保險費等也做了限制性規定。這對于防止企業隨意加大成本費用,保證財政收入具有重要意義。但對企業而言則加重了稅收負擔,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如果企業出于避稅的角度完全可以將該部分支出以工資的形式發給職工,由職工以個人名義參?;蚴褂?,如此既可避免納稅調整,又可以在稅前扣除。這樣,稅法的控制就失去了意義。因此在保證稅收收入的前提下盡量統一計量尺度,既可以簡化納稅過程,又有利于企業的發展。
總之,無論是新會計準則還是新稅法在職工薪酬方面都趨向于更寬松的政策環境,總體上減少了限制性、增加了支持性。由于二者的原則和出發點不同,存在差異是必然的,作為財務人員應全面地理解和掌握準則和稅法的差異,準確地進行納稅申報,減少納稅風險。
參考文獻:
[1]張寶云等.《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解讀與操作實務》.中國稅務出版社.
[2]《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財政部會計司.
篇9
一、工會財務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我市工會所轄13個區縣和3個開發區工會。近年來,各區、縣工會在加強財務管理工作方面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區、縣財政劃撥工會經費尚未全部到位;部分區、縣工會財務預算管理粗放、預算約束不強、配套制度還不完善;鄉鎮、街道、社區及新建企業工會會計基礎工作薄弱等。這些問題與市場經濟形勢下工會工作的發展不相適應,其弊端日漸凸顯,亟待改善和加強。
(一)財政劃撥工會經費不到位
目前在我市十三個區、縣工會中,城三區及雁塔區工會財政劃撥工會經費相對解決得較好,其他區、縣或只解決區、縣工會機關人員的工會經費或定額劃撥經費,與足額劃撥相差甚遠,臨潼區及3個開發區至今尚未解決。
(二)稅務代收的覆蓋面不夠廣
稅務代收工會經費后,各區、縣及開發區工會的建會率及工會經費收繳率與以往相比有了大幅度提高,但仍然存在經費收繳空白點。據調查顯示,碑林區工會所屬基層單位已成立工會的有4000多家,而繳經費的只有1600多家,不到40%;雁塔區工會所屬基層單位已成立工會的有多家,而繳經費的單位只有600多家,也只達到30%。
(三)財務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經費支出隨意性較大
有的區、縣多年來沒有制訂相關的財務制度,有的區、縣財務制度制訂的不全面、財務報銷及審批制度不明確,尤其缺少預決算管理制度,直接導致了經費支出隨意性大。決算情況表明,有的區、縣工會行政費、工會業務費超支達200%,有的經費支出不足預算的5%。有的開發區工會會計、出納一人擔任,不符合會計核算規定,財務管理基礎薄弱。
(四)財務審批報銷制度不夠規范
有的區、縣審批報銷程序中沒有會計人員審核,經辦人直接讓領導簽字報銷,待會計人員作賬時發現問題,為時已晚。還有一些財務人員審核把關不嚴,存在白條報賬及無效票據報賬的現象。有的未嚴格執行現金管理規定,支出時超限額使用現金,發放物品未附發放明細單。
(五)鄉鎮、街道工會財務工作薄弱
我市區、縣工會有181個鄉鎮、街道工會,單獨建立工會賬戶的單位很少,總體上不足10%,工會獨立管理經費的要求落實得不好。地稅代收后,工會組織迅猛發展,但也存在集中建會、突擊建會的情況。有的區、縣工會審批工會組織不規范,2-3人就成立單獨的工會委員會,有的將49個單位組成一個聯合會,這些單位既不在一個地域,也無共同的行業特點,工會組織難以單獨建立銀行賬戶,也難以對工會財務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督。
(六)人員素質不高,會計基礎工作薄弱
有些區、縣工會財務人員不具備相應專業知識,業務水平低,人員變動頻繁,同時又身兼多職。加之有的財務人員責任意識不強,存在會計核算不及時、科目使用不準確、憑證裝訂不規范等現象。有的單位未制訂票據的管理、使用制度。收經費時每人一本收據,開出的收據無人監督和管理,有的長達數年票據和錢無法收回,同時還存在提前開收據和票據丟失的現象??h級文化宮的財務人員很少參加業務培訓,無法適應財務管理工作發展的需要。
二、原因及分析
(一)財政劃撥工會經費的問題
地稅代收后,各單位的經費收入主要分為三大塊,即地稅代收經費、財政劃撥經費及自收經費。在財政劃撥工會經費問題上,各區、縣工會都不同程度地做了一些工作,但由于區、縣財政比較困難,加之我們的協調溝通工作也不到位,導致財政劃撥的工會經費不能全部到位。
(二)工會經費收繳率不高的問題
區、縣及開發區工會認為地稅代收后經費已經比原來多了,夠花就行,認為稅務局代收多少就收多少,收不上來也沒有辦法,催繳經費工作不到位。有些單位趁著稅務局抓的不嚴,工會經費想交多少就交多少,有些單位甚至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工會經費。地稅代收工會經費的信息化、網絡化工作未步入正軌,財務人員每次對代收信息進行手工分類及匯總,這樣就很難及時掌握應繳未繳及未足額繳納單位的信息,工作效率不高。
(三)財務管理基礎薄弱的問題
一是多年來對如何管好、用好工會經費重視不夠,沒有制定相應的制度來確保工會經費的合理、有效使用;二是縣級工會財務人員大多缺乏專業知識,加之培訓工作未能跟上,因此,縣、區工會財務工作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
(四)鄉鎮街道一級工會財務管理問題
我市鄉鎮、街道工會工作范圍廣,肩負的任務重,人員編制少,非公企業多問題多。如工會經費開支由行政領導審批,工會經費無法正常保證,只能依靠區縣工會的補助等,管理起來困難很大。
三、對策及建議
(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代收經費收繳率及財政劃撥工會經費到位率
各區、縣及開發區工會要克服地稅一代收就萬事大吉的思想,充分發揮收繳經費的主動作用,及時掌握基層單位的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情況。針對代收經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采取與稅務局聯合下發催撥通知或與稽查局聯合檢查的方式,督促基層單位足額繳納工會經費,逐步減少收繳經費的盲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財政劃撥工會經費工作力度,在調查研究,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向同級黨委和政府匯報,與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協調,切實將財政統發工資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工會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力爭全面實現行政事業單位計撥工會經費由財政統一劃撥。
(二)加強領導,為財務人員履行職責創造條件
各單位領導要切實加強對財務工作的領導,認真研究解決經費收繳、財務管理、資金使用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要對存在的問題,逐一檢查,尋找差距,分析原因,制定措施,限期整改;要充分調動財務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財務人員依法按章履行職責創造條件。:
(三)強化財務管理,建立健全工會各項財務制度
制度重在管理,管理重在規范。市總工會財務部已針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制定了一系列強化區、縣工會財務管理的工作制度。要求各單位逐步聯系實際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符合當前工會財務工作實際的相關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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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會財務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我市工會所轄13個區縣和3個開發區工會。近年來,各區、縣工會在加強財務管理工作方面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區、縣財政劃撥工會經費尚未全部到位;部分區、縣工會財務預算管理粗放、預算約束不強、配套制度還不完善;鄉鎮、街道、社區及新建企業工會會計基礎工作薄弱等。這些問題與市場經濟形勢下工會工作的發展不相適應,其弊端日漸凸顯,亟待改善和加強。
(一)財政劃撥工會經費不到位
目前在我市十三個區、縣工會中,城三區及雁塔區工會財政劃撥工會經費相對解決得較好,其他區、縣或只解決區、縣工會機關人員的工會經費或定額劃撥經費,與足額劃撥相差甚遠,臨潼區及3個開發區至今尚未解決。
(二)稅務代收的覆蓋面不夠廣
稅務代收工會經費后,各區、縣及開發區工會的建會率及工會經費收繳率與以往相比有了大幅度提高,但仍然存在經費收繳空白點。據調查顯示,碑林區工會所屬基層單位已成立工會的有4000多家,而繳經費的只有1600多家,不到40%;雁塔區工會所屬基層單位已成立工會的有多家,而繳經費的單位只有600多家,也只達到30%。
(三)財務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經費支出隨意性較大
有的區、縣多年來沒有制訂相關的財務制度,有的區、縣財務制度制訂的不全面、財務報銷及審批制度不明確,尤其缺少預決算管理制度,直接導致了經費支出隨意性大。決算情況表明,有的區、縣工會行政費、工會業務費超支達200%,有的經費支出不足預算的5%。有的開發區工會會計、出納一人擔任,不符合會計核算規定,財務管理基礎薄弱。
(四)財務審批報銷制度不夠規范
有的區、縣審批報銷程序中沒有會計人員審核,經辦人直接讓領導簽字報銷,待會計人員作賬時發現問題,為時已晚。還有一些財務人員審核把關不嚴,存在白條報賬及無效票據報賬的現象。有的未嚴格執行現金管理規定,支出時超限額使用現金,發放物品未附發放明細單。
(五)鄉鎮、街道工會財務工作薄弱
我市區、縣工會有181個鄉鎮、街道工會,單獨建立工會賬戶的單位很少,總體上不足10%,工會獨立管理經費的要求落實得不好。地稅代收后,工會組織迅猛發展,但也存在集中建會、突擊建會的情況。有的區、縣工會審批工會組織不規范,2-3人就成立單獨的工會委員會,有的將49個單位組成一個聯合會,這些單位既不在一個地域,也無共同的行業特點,工會組織難以單獨建立銀行賬戶,也難以對工會財務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督。
(六)人員素質不高,會計基礎工作薄弱
有些區、縣工會財務人員不具備相應專業知識,業務水平低,人員變動頻繁,同時又身兼多職。加之有的財務人員責任意識不強,存在會計核算不及時、科目使用不準確、憑證裝訂不規范等現象。有的單位未制訂票據的管理、使用制度。收經費時每人一本收據,開出的收據無人監督和管理,有的長達數年票據和錢無法收回,同時還存在提前開收據和票據丟失的現象??h級文化宮的財務人員很少參加業務培訓,無法適應財務管理工作發展的需要。
二、原因及分析
(一)財政劃撥工會經費的問題
地稅代收后,各單位的經費收入主要分為三大塊,即地稅代收經費、財政劃撥經費及自收經費。在財政劃撥工會經費問題上,各區、縣工會都不同程度地做了一些工作,但由于區、縣財政比較困難,加之我們的協調溝通工作也不到位,導致財政劃撥的工會經費不能全部到位。
(二)工會經費收繳率不高的問題
區、縣及開發區工會認為地稅代收后經費已經比原來多了,夠花就行,認為稅務局代收多少就收多少,收不上來也沒有辦法,催繳經費工作不到位。有些單位趁著稅務局抓的不嚴,工會經費想交多少就交多少,有些單位甚至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工會經費。地稅代收工會經費的信息化、網絡化工作未步入正軌,財務人員每次對代收信息進行手工分類及匯總,這樣就很難及時掌握應繳未繳及未足額繳納單位的信息,工作效率不高。
(三)財務管理基礎薄弱的問題
一是多年來對如何管好、用好工會經費重視不夠,沒有制定相應的制度來確保工會經費的合理、有效使用;二是縣級工會財務人員大多缺乏專業知識,加之培訓工作未能跟上,因此,縣、區工會財務工作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
(四)鄉鎮街道一級工會財務管理問題
我市鄉鎮、街道工會工作范圍廣,肩負的任務重,人員編制少,非公企業多問題多。如工會經費開支由行政領導審批,工會經費無法正常保證,只能依靠區縣工會的補助等,管理起來困難很大。
三、對策及建議
(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代收經費收繳率及財政劃撥工會經費到位率
各區、縣及開發區工會要克服地稅一代收就萬事大吉的思想,充分發揮收繳經費的主動作用,及時掌握基層單位的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情況。針對代收經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采取與稅務局聯合下發催撥通知或與稽查局聯合檢查的方式,督促基層單位足額繳納工會經費,逐步減少收繳經費的盲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財政劃撥工會經費工作力度,在調查研究,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向同級黨委和政府匯報,與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協調,切實將財政統發工資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工會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力爭全面實現行政事業單位計撥工會經費由財政統一劃撥。
(二)加強領導,為財務人員履行職責創造條件
各單位領導要切實加強對財務工作的領導,認真研究解決經費收繳、財務管理、資金使用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要對存在的問題,逐一檢查,尋找差距,分析原因,制定措施,限期整改;要充分調動財務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財務人員依法按章履行職責創造條件。
(三)強化財務管理,建立健全工會各項財務制度
制度重在管理,管理重在規范。市總工會財務部已針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制定了一系列強化區、縣工會財務管理的工作制度。要求各單位逐步聯系實際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符合當前工會財務工作實際的相關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