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核算辦法最新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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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國有資產;生物性資產;資產管理

生物性資產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實物資產,在我國高校校園內普遍存在,尤其是植物,包括不少名花、名樹等,有的樹木已達數十年甚至百年之久,價值名貴。然而,在目前高校資產管理過程中,生物性資產的管理幾乎是一片空白。面對這樣的情況,如何建立健全高校生物性資產管理相關制度并加以有效執行,保證國有資產的全面、真實、準確和完整,是高校資產管理的現實問題。

一、生物性資產的概念

在我國現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1]、《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2]以及其他相關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及《事業單位會計準則》[3]中,既未將生物性資產單獨列出進行定義,也未將其納入資產管理和核算范圍。作為國有全額核算的事業單位,高校持有生物性資產的目的,既非出售或收獲農產品,也非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主要還是基于美化校園環境、環境保護、水土保持、防風固沙等社會公益性目的。因此,根據高校的社會公益屬性以及持有生物性資產的目的和特點,結合《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對資產的定義,本文將高校生物性資產定義為:由高校占有并使用,以美化環境、環境保護、水土保持、防風固沙等為主要目的,具有生命屬性,并具有一定價值的動物和植物的總稱。基于高校自身所具有的社會公益屬性以及校園內生物性資產所具有的特殊價值屬性,校園內的生物性資產理屬國有資產,理應將其納入國有資產管理范圍。

二、高校生物性資產的分類

高校生物性資產因其生命屬性特征的不同,可分為動物性資產和植物性資產兩大類。(一)動物性資產高校擁有的動物性資產,主要是指為提升環境質量而購進并飼養的具有一定價值的觀賞性動物,比如觀賞用的珍貴鳥類,以及具有功能性的動物,比如用于校園安全防護而飼養的警犬等;不包括高校因為科學實驗或教學實驗而購買或飼養的動物性資產,比如試驗用的小白鼠、兔子、青蛙以及其他的實驗性動物。動物生命周期通常具有可預見性,其經濟價值通常會隨動物的出售而得到體現,也會因生命周期的終結而消失,同時也會因下一代的出生而得到延續甚至增加。(二)植物性資產高校擁有的植物性資產通常是指校園內種植的樹木類資產,尤其是一些名貴的樹木,還有不少藝術盆景等。植物性資產的特點是生命持續時間長,生命形式固定,其當期價值可通過市場公允價值確定,而遠期價值通常具有不可估量的特性。這類生物性資產的價值會隨其生命期間的不斷增長而增加。根據高校生物性資產生命周期和價值的不同,其管理模式和會計核算也有差異。

三、高校生物性資產管理現狀

(一)管理上缺乏相應的制度和規定2006年7月1日實施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表現形式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這一規定表明,該辦法沒有明確將事業單位擁有的生物性資產納入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范圍,其資產表現形式中也未將生物性資產單獨列出;財政部令第35號《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中同樣明確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生物性資產同樣未能在資產表現形式中單獨列示。這樣直接導致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規定缺失,這不能不說是我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一個疏漏之處。

(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缺乏對這部分資產核算的規定和要求最新版《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第三章第十九條規定,事業單位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非流動資產包括長期投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該準則也沒將高校校園內大量客觀存在的生物性資產單獨納入相應的管理和核算范圍,這直接導致相應的財務會計記錄和反映缺乏必要的準則和制度的支撐。

(三)實際賬務處理過程缺乏相應的反映和記錄在當前高校的財務賬務處理中,對與新建建筑工程一并郁閉的生物性資產而發生的費用,通常并入在建工程成本中,完成驗收后再一并轉入固定資產;對后續發生的園林補栽及園林綠化維護支出,比如擇伐、間伐或撫育更新性質采伐而補植所發生的后續支出,通常直接作為費用計入支出。這樣的賬務處理模式混淆了固定資產與生物性資產的不同本質屬性,無法為生物性資產價值的后續管理提供相應的反映和記錄。

(四)實物管理缺乏相應的制度和措施,也缺乏相應的主管部門和人員目前高校生物性資產的后續管理通常由后勤管理處(或物管處)統一負責組織并實施,實施的對象主要是植物性資產,其措施主要是進行必要的施肥、噴農藥、修剪等日常維護。植物性資產未單獨予以列示并實施管理,缺乏相應的核算和記錄,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責任未能得到具體落實,也沒有具體的經辦及責任人員,相關生物性資產的種類、年齡、數量、樹高、樹干直徑、樹冠陰影面積等屬性缺乏相應的記錄,實際上處于一種無人監管和負責的狀態。(五)每年國有資產的清查也未將這部分資產納入清查范圍之中從2006年開始的每年一次的國有資產清查,資產清查指導辦法、清查類別、要求及相關明細報表,都沒有生物性資產的相關內容。2016年財政部頒發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4]以及《2016年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工作方案》(財資〔2016〕2號)[5]同樣沒將高校的生物性資產納入清查范圍。這樣的資產清查制度實際上是不完整的,與實際情況也是不相符的,是我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一個不可忽略的疏漏和缺陷,這樣的狀態無疑會為國有資產的流失和浪費埋下隱患。

四、高校生物性資產管理的完善措施

(一)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及規定1.將事業單位生物性資產單獨列示并納入國有資產管理范疇高校屬于國有全額核算事業單位,其資產的管理必須以我國相關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和規定為準繩。因此,為了實事求是全面反映和規范高校國有資產的管理,首先需在國家相關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中補充并完善相應的生物性資產管理制度,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將生物性資產在國有資產表現形式中單獨列示同時規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生物性資產等”,從國家層面將生物性資產單列并納入國有資產管理范圍。2.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科學有效分工,落實責任高校生物性資產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生物性資產的增加、配置、維護、處置、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產權糾紛調查和處理、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制度。目前在高校生物性資產管理實踐過程中,通常只有后勤部門負責植物性資產的日常施肥、除蟲、澆水、修剪等工作。為切實加強校園內生物性資產的管理,高??梢栽O置“后勤處—資產管理處—財務處”三部門聯合分工管理的機制。其中后勤處主要負責生物性資產的日常維護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施肥、除蟲、澆水、修剪等,并負責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科學合理地進行生物性資產的新增、處置、產權變動以及所需經費額度等相關事項的申請,同時提供相關材料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和領導審批,落實具體管理和經辦人員的責任。資產管理處主要負責按國家相關規定對后勤處提出的申請事項予以審批,組織并實施生物性資產的實物驗收、登記和管理等工作。包括:單獨制定生物性資產的相關管理制度并建立相應的賬卡;負責組織并實施生物性資產實物配置事項的審批、采購、驗收和記錄等工作;負責組織并實施生物性資產的評估、統計、清查、登記、報告、監督檢查、處置等工作;負責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和人員報告本校生物性資產管理情況,并自覺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以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財務部門主要根據資產管理處送交的合法有效的憑據資料,負責完成生物性資產的賬務處理工作,并從財務層面制定本單位生物性資產管理和對賬制度,以加強對生物性資產的價值記錄、監督和管理。同時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協同學校相關部門對生物性資產管理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積極參與生物性資產的清查、記錄和上報等工作。在實際管理過程中,三個部門應定期對學校生物性資產進行實地清查盤點,做到記錄清楚,賬、卡、實相符,并按國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對生物性資產的轉移、轉讓、出售、報廢、報損、核銷等提出意見和建議,按規定審批權限報相關部門審批。3.完善事業單位生物性資產價值評估制度,定期對生物性資產價值進行評估高校生物性資產的來源有三部分:一部分為建校時自然具有或接收捐贈獲得;一部分為學校后續新增建筑物時隨同建筑物新增種植獲得,這部分資產價值已隨房屋建筑物的竣工驗收而并入固定資產原始賬面價值;還有一部分為后續環境綠化以及選育等目的而新增種植,這部分通常作為費用直接計入支出。這三部分目前都沒能在賬面上進行單獨反映,也缺乏有效的價值記錄和有效的原始價格憑證。因此,這三部分生物性資產(植物)的價值價格應重新評估、確認和記錄,以確保生物性資產賬面價值與當期實際公允價值相吻合,保證國有資產的真實、全面和有效。4.建立健全生物性資產檔案登記及信息統計報告制度植物類生物性資產通常生命周期長,其價值也會隨時間的推移而發生漸進性增值。因此,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生物性資產的檔案登記,并通過建立和完善生物性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生物性資產實行網絡動態化管理和統計報告,并定期通過信息系統對生物性資產的屬性及屬性變化進行記錄和圖片展示,以現代信息技術為依托,提升對生物性資產的管理績效。5.建立生物性資產的定期監督檢查制度由于生物性資產特有的生命屬性和價值屬性,為減少直至消除在相關管理過程中存在的漏洞,消除舞弊的機會,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要求,積極建立健全生物性資產的維護、監督、檢查和相應的績效評估機制,定期對生物性資產進行監管和評價,確保生物性資產生命的持續健康和價值的持續有效。

(二)完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建立健全生物性資產會計核算管理制度1.完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增設相應會計科目2011年6月,國內學者李軍等人在《淺析高校生物資產的核算》[6]中對高校生物資產的會計核算進行了探討,但是由于相關會計準則缺乏指導性的規定,導致其會計核算工作無法真正實施。實際工作中,高校的生物性資產作為一類特殊資產,會計上應該予以單獨分類、記錄、反映和監督。因此,在《事業單位會計準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第二十一條中,應將“事業單位非流動資產包括長期投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改為“事業單位的非流動資產包括長期投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生物性資產等”,通過準則的形式將事業單位的生物性資產單列并進行定義,為高校生物性資產的財務管理和核算提供準則上的支撐。在相關財務會計核算科目的設置上,首先需在《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中增設“生物性資產”一級科目,同時根據本校實際情況在該科目下設立二級明細科目,包括但不限于“生物性資產———動物資產”、“生物性資產———植物資產”等科目,然后再根據實際需要設立三級明細科目,比如“生物性資產———植物資產———公益性植物資產”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學校期末公益性生物資產的價值。同時,事業單位資產負債表中也需增設“生物性資產”欄目進行單獨列示,并單列生物性資產分類明細匯總表。2.建立相應的會計核算制度為進一步促進生物性資產會計核算的落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中應增加生物性資產核算的相關內容,同時在《高等學校會計制度》[7]中將生物性資產的會計核算單獨作為一節進行指導和說明。高校生物性資產會計核算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生物性資產的初始計量高校生物性資產來源主要包括天然起源、接收捐贈、外購、自行栽培、自行營造、自行繁殖或養殖、投資者投入、因擇(間)伐或撫育更新性質采伐而補植等類別。這一類會計業務在賬務處理過程中增加“生物性資產”賬面價值的同時,增加記錄“非流動資產基金———生物性資產”賬面價值。(2)生物性資產的后續計量生物性資產不參與學校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的過程,其價值通常會因生命時間延長而增加,期間所發生的部分維護費用也會因此而得到補償,所以對生物性資產不需計提折舊。郁閉前發生的維護費計入“生物性資產”賬面價值,郁閉后發生的維護費直接計入當期支出。郁閉后,高校應定期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生物性資產進行價值測試,并對其當期公允價值進行相應的記錄和反映,確保資產價值管理的延續性和相關性。(3)終止計量生物性資產的終止記錄主要包括對外出售、無償調出、對外捐贈、自然死亡、損毀、失竊等類別。終止計量需要通過“待處理財產損益———生物性資產損益”進行過渡處理,并同時減少“生物性資產”和“非流動資產基金———生物性資產”的賬面價值。

(三)完善國有資產清查制度,將生物性資產納入國家資產清查范圍將生物性資產納入每年一次的資產清查范圍,是全面完善和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需要。因此,在國有資產清查制度、要求和指導辦法里面,應該增加生物性資產清查的內容,并在清查報表相應欄目予以反映和記錄,同時新增生物性資產清查明細表。只有這樣,高校國有資產清查的內容和形式才完整有效。生物性資產在高??陀^存在并具有較大價值,國家也為此投入了不少資金。只有建立健全生物性資產相關管理制度和規定,盡快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落實責任,加強監管和記錄,高校國有資產的管理才會全面、真實、有效。

主要參考文獻:

[1]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Z].2006-07-01.

[2]財政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Z].2006-07-01.

[3]財政部.事業單位會計準則[Z].2013-01-01.

[4]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Z].財資〔2016〕1號,2016-01-20.

[5]財政部.2016年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工作方案[Z].財資〔2016〕2號,2016-01-20.

[6]李軍,朱國奉,姚恒珍.淺析高校生物資產的核算[J].全國商情(理論研究),2011(6):28-29.

篇2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最新版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會計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管理會計檔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會計檔案是指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等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電子會計檔案。

第四條 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主管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國統一的會計檔案工作制度,對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檔案工作,并對本行政區域內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單位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鑒定銷毀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技術和措施,保證會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安全。

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會計檔案。單位也可以委托具備檔案管理條件的機構代為管理會計檔案。

第六條 下列會計資料應當進行歸檔:

(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二)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賬簿;

(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第七條 單位可以利用計算機、網絡通信等信息技術手段管理會計檔案。

第八條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單位內部形成的屬于歸檔范圍的電子會計資料可僅以電子形式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一)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來源真實有效,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和傳輸;

(二)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能夠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資料,能夠輸出符合國家標準歸檔格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設定了經辦、審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簽程序;

(三)使用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能夠有效接收、管理、利用電子會計檔案,符合電子檔案的長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電子會計檔案與相關聯的其他紙質會計檔案的檢索關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會計檔案被篡改;

(五)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能夠有效防范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不屬于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

第九條 滿足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單位從外部接收的電子會計資料附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的,可僅以電子形式歸檔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第十條 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按照歸檔范圍和歸檔要求,負責定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第十一條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一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三年。臨時保管期間,會計檔案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第十二條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數據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并移交。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

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規定時間內歸還。

十四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20xx年和30年。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條 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

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應當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鑒定,并形成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經鑒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毀。

第十七條 會計檔案鑒定工作應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牽頭,組織單位會計、審計、紀檢監察等機構或人員共同進行。

第十八條 經鑒定可以銷毀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一)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擬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毀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經辦人、會計管理機構經辦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三)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會計檔案銷毀工作,并與會計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會計檔案銷毀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會計檔案銷毀后,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的銷毀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的規定,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和信息系統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第十九條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毀,紙質會計檔案應當單獨抽出立卷,電子會計檔案單獨轉存,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單獨抽出立卷或轉存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第二十條 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或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一條 單位分立后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后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后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各方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并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承接業務單位保存,并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并后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當由原各單位保管。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需要移交給建設項目接受單位的,應當在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及時移交,并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 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的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督。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督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元數據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并移交。檔案接受單位應當對保存電子會計檔案的載體及其技術環境進行檢驗,確保所接收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條 單位的會計檔案及其復制件需要攜帶、寄運或者傳輸至境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單位委托中介機構記賬的,應當在簽訂的書面委托合同中,明確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及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處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 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應當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不具備設立檔案機構或配備檔案工作人員條件的單位和依法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其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鑒定銷毀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檔案局,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中國總后勤部,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同時廢止。

如何整理會計檔案

首先,掌握信息建預編表。我采取在會計檔案未歸檔前就到會計部門咨詢了解掌握當年需要移交的,會計檔案中會計憑證冊數、賬冊、報表、其他類等會計檔案的詳細信息后,便開始著手建立會計檔案案卷目錄預編目錄,將其中的案卷號、保管號(保管號的起始號因為上一年度的結尾號可事先得知)、保管期限、移交人、接收人等有規律可循,可預先獲知的信息先編制出來,會計憑證號碼這一項預留,等待會計憑證正式歸檔整理時在填入。例如我以20xx年需接收歸檔的20xx年會計檔案案卷預編目錄進行效果展示詳見附錄1;附錄2

其次,會計裝具打號及封面填寫。根據預先編制的會計檔案案卷預編目錄中會計憑證的保管號,提前用打碼機在會計憑證案卷裝具上打印上保管號并嚴格按保管號依次序排列,其中要特別注意在會計憑證案卷裝具上所打的保管號應略少于實際獲知的會計憑證冊數10冊左右,寧缺勿多目的是預防會計部門提供的統計數據有出入時可預防實際歸檔的會計憑證冊數少于已經打了號的會計憑證案卷裝具數量造成會計憑證案卷裝具的浪費,實際歸檔的會計憑證冊數多于已經打了號的會計憑證案卷裝具數只需加打缺額的會計憑證案卷裝具便可。打完會計憑證的保管號后在將會計憑證案卷裝具上的年度、憑證名稱、保管期限、卷號、財務主管、經辦會計、全宗等已知固定項提前填寫完畢后排序整理待用。

第三,會計檔案整理。在正式接收到實物會計憑證、賬冊、報表等會計檔案后,根據會計部門在會計憑證上編制的憑證順序號、憑證附件號及憑證的流水號等信息對其進行統一排序整理,檢查排序無誤后按其先后順序一冊一填寫一裝入的流程進行歸檔。對于會計憑證的歸檔應先根據其會計憑證上所反映的信息,在事先打印出來的會計檔案案卷預編目錄憑證號碼預留欄內填寫記錄該會計憑證的順序號,在同時填寫補充案卷裝具的封皮。包括封面、封脊中的起止年月日、該月總冊數、第幾冊、憑證張數、憑證順序號等內容,待該冊會計憑證案卷封皮全部需要補充填寫的內容全部填寫完,檢查無誤后方可將該冊會計憑證裝入會計憑證案卷裝具內,累計裝好6-10冊會計憑證就及時入庫,之所以填寫完6-10冊就入庫有兩個目的,一是在入庫走動的過程中就當作休息調解一下久坐的身體。二是6-10冊會計憑證的重量對于管理會計檔案的女同志很容易就將其放入檔案柜內。對于檔案庫內會計檔案的分布,排架、擺放我結合工作實際統一規定按順時針方向由下至上依次分布補充檔案,檔案柜的標引由上至下以組柜流水號+組柜縱向1至5的方式標注,會計檔案內容的標識由下至上進行標注,檔案柜內會計憑證由左至右先下后上擺放的原則,來規范會計檔案的分布,排架、擺放。對于賬冊、報表等每年項目、冊數均相對穩定的會計檔案歸檔,我采取卷內對賬冊、報表的具體會計科目編制一個流水號的方法將其固定排列,使之條理分明,井然有序。例如:賬冊類1、為現金日記帳; 2、為銀行存款日記帳;3、為內部存款日記帳等;報表類如:1、為20xx年一、二季度會計報表(16月);2、為20xx年三、四季度會計報表(711月);3、為20xx年12月會計報表(年報),完成會計科目固定后在對其卷內文件編張號、打印卷內目錄和備考表。會計科目固定排列效果展示詳見附錄2;組柜標引、標識效果展示詳見附錄5

第四,庫內統計記錄。待會計檔案入庫工作全部完成后對新入庫檔案及檔案柜內的檔案情況做全面的統計記錄,為下一步計算機錄入建立會計檔案定置組柜分布圖、制作標引、標識等工作做好準備。主要內容包括對案柜內檔案的冊數、分布情況、所在組柜編碼等信息進行詳細統計記錄。

篇3

成都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最新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根據《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川財社〔20xx〕341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成都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成府發〔20xx〕5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通過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等渠道籌集的,用于支付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城鄉居民養老待遇等支出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五條 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合理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組織落實基金的預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鸬陌踩?/p>

第六條 基金應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不得用于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各級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條 經辦機構為每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保人個人繳費基數8%部分,國務院確定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地區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享受省政府規定標準的繳費補貼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公布的記賬利率計息,當年繳入個人賬戶的資金,從資金到位后的次月起按記賬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本息全部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除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二章 基金預算

第八條 基金預算是根據國家社會保險和預算管理法律法規建立、反映基金收支的年度計劃。

第九條 基金預算的編制應綜合考慮上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本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預測、政策變化以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計劃等因素。包括參保人數、繳費人數、享受待遇人數、政府繳費補貼標準及利息等。根據基金收支、財政收支等情況,合理安排財政對基金的補貼支出?;痤A算按統籌級次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按照省上統一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基金預算草案,并對引起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進行詳細說明。

第十條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統籌地區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本市基金預算草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財政廳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十一條 基金預算草案經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本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復,經辦機構等單位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規定的程序執行。經辦機構要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按季度向本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每季度末10個工作日內逐級匯總分別上報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市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監控,發現問題立即督促采取措施解決。

第十二條 基金預算不得隨意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調整基金預算時,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要及時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按基金預算編制審批程序報批,并報上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全市的基金預算調整上報時間按省規定原則上定為每年的10月。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三條 基金按照國家規定按時、足額籌集。地方政府組織引導城鄉居民參加養老保險,并按規定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財政補助標準和行政區域內參保城鄉居民人數足額安排補助資金,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并按規定程序及時辦理撥付手續。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擅自減免。

統籌地區在收到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10個工作日內,應將資金全額撥入基金財政專戶;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對本地區參保城鄉居民的繳費補貼,應在年度預算經同級人大批準后,預撥到基金財政專戶,或按月(季)將當月(季)對城鄉居民繳費的補貼資金撥入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 基金收入包括:個人繳費收入、集體補助收入、政府補貼收入、利息收人、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人、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個人繳費收入是指參保農村居民按照規定的標準繳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收入。

集體補助收入是指鄉(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對參保城鄉居民個人繳費給予的補助收入,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的資助收入。

政府補貼收入是指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存入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轉移收入是指參保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下級經辦機構接收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的補助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接收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基金的捐贈以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基金收入。

第十五條 政府補貼收入包括政府對基礎養老金的補貼收入、政府對個人繳費的補貼收入(含政府代城鄉重度殘疾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政府對基礎養老金的補貼收入是指各級財政按規定標準補助符合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基礎養老金而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政府對個人繳費的補貼收入是指地方財政按規定標準補助參保人個人繳費而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政府代城鄉重度殘疾人繳納的保險費是指各級財政按最低繳費標準為城鄉重度殘疾人全額代繳的養老保險費而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第十六條 在保證資金安全、方便群眾、便于提高管理層次的前提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在同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或由同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采取招標等方式選擇的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設立收入戶,原則上一個統籌地區只能開設一個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個人繳費收入、集體補助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該賬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追回從支出戶錯發、多發退回的基金應繳入收入戶。對于追回的以前年度基金應作為其他收入,追回當年基金的沖減當年相應支出項目。

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

收入戶月末無余額。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委托各開戶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于期末將全部基金收入劃入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 基金征繳收入應按月繳存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 收繳個人繳費和集體經濟組織補助資金應使用四川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社會保險費專用票據。

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基金的捐贈資金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捐贈收據。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九條 基金應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支出項目和隨意改變支出標準。

第二十條 基金支出包括:養老金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養老金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參保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待遇支出。

轉移支出是指參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跨統籌地區流動而轉出的基金支出。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補助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條 養老金待遇支出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是指按規定計發辦法,為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參保城鄉居民計發的養老金待遇。

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指參保城鄉居民達到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支付給參保城鄉居民的養老金待遇,以及參保人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形下一次性支付其合法繼承人除政府補貼本息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

第二十二條 在保證資金安全、方便群眾、便于提高管理層次的前提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在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或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采取招標等方式選擇的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設立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原則上一個統籌地區只能開設一個支出戶。支出戶可以預留1至2個月支出額度的資金。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項;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劃撥該賬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

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和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人業務。支出戶產生的利息收入應定期劃轉到財政專戶,不得跨年度劃轉。

第二十三條 經辦機構應根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批的基金年度預算編制分月支出計劃,每月末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次月用款申請,并注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公章。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后,應在次月10日前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對不符合用款手續的,財政部門應責成經辦機構予以糾正。

第五章 基金結余

第二十四條 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額。

第二十五條 基金結余除根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超過國家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全部用于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資。

第二十六條 經辦機構應在保證養老金按時、足額支付的前提下,制訂結余基金購買國債或轉存定期存款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將財政專戶結余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計劃轉存定期或購買國債。

第二十七條 當地人民政府依法在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笫六章 財政專戶

第二十八條 財政專戶是指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的基金專用計息賬戶。

財政專戶原則上只能在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在保證資金安全、方便群眾、便于提高管理層次的前提下,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采取招標等方式選擇其他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作為財政專戶的開戶銀行,一個統籌地區原則上只開設一個財政專戶。按照財政部《關于加強與規范財政資金專戶管理的通知》(財辦[20xx]12號)要求,已將原按險種單獨開設的財政專戶歸并為一個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應在該賬戶下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專賬,實行分賬核算,分別計息,不再新增開立財政專戶。

第二十九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經辦機構收入戶轉入的基金收入;接收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該賬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據經審定的用款申請,向支出戶劃撥基金;進行定期存款;購買國家債券。

第三十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和經辦機構支出戶定期轉入財政專戶的利息收入,一并計入基金收入。財政部門憑開戶金融機構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并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三十一條 政府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財政部門憑國庫出具的撥款單和財政專戶開戶金融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記賬,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并附加蓋專用印章的財政專戶開戶金融機構收款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三十二條 發生基金下撥業務時,財政部門根據基金預算,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經辦機構支出戶,經下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下級財政專戶;發生基金上繳業務時,將基金從財政專戶劃入同級經辦機構支出戶,經上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上級財政專戶。

第三十三條 將基金結余按規定用于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時,財政部門憑金融機構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并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七章 資產與負債

第三十四條 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原則上不辦理現金收付業務。確有特殊情況需發生現金收付業務的,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并嚴格按照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年第12號)進行現金的收付和管理。

財政部門要嚴格做好財政專戶管理和基金收支核算工作;經辦機構要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做好基金收入、支出核算工作,并按月與開戶金融機構對賬,編制收入戶、支出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同時,財政部門、經辦機構要按月核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明細賬,建立核對記錄簿,及時編制財政專戶存款余額調節表,各自蓋章確認,保證賬賬相符、賬款相符。

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委托開戶金融機構代為妥善保管,確保賬實相符。

暫付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結清。

第三十五條 負債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暫收款項等。暫收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后作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決算

第三十六條 年度終了后,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根據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年度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七條 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規定期限內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批準后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作為基金決算。

第三十八條 統籌地區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基金決算草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市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本市基金決算草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財政廳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編制及調整基金預決算的情況,應及時報上級經辦機構。

第九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九條 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向同級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四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標準;

(三)未按規定標準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或擅自變更支出項目、調整支出標準;

(四)將個人賬戶儲存額用于非個人賬戶養老金支出;

(五)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六)未按時足額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付到支出戶;

(七)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2年。凡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規定為準。

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成都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成財社〔20xx〕64號)廢止。

養老保險基金組成部分1、用人單位和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2、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3、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4、社會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