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和借款的區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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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和借款的區別

篇1

專業貸款的定義

新資本協議內部評級法要求商業銀行將專業貸款分為項目融資、商品融資、物品融資、產生收入的房地產和高波動性商業房地產五類。這些貸款一般具有三個特征:首先是對一個實體(通常是特殊目的實體)的貸款,創建該實體的目的就是為實物資產融資和運作提供平臺;其次是債務人基本沒有其他實質性資產或業務,除了從貸款形成的資產中獲得收入外,基本沒有或沒有獨立的償還債務能力;第三是貸款合約規定商業銀行(貸款人)對貸款形成的資產及其未來產生的收入有相當程度的控制權。

上述特征決定了貸款形成的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是貸款償還的主要來源。這也是專業貸款與一般公司風險暴露的根本區別。

專業貸款的風險特征

風險隔離與有限追索使貸款風險集中于貸款所形成的資產

通常情況下,專業貸款的借款人采取將貸款形成的資產與其他資產分開的交易模式,防止風險在不同資產之間的傳遞,實現風險隔離。由于專業貸款的借款人對還款資金來源進行了風險隔離,銀行對貸款形成資產以外的資產或現金流追索權就受到了限制。借款人一般通過以下方式實現風險隔離。

為貸款所形成的資產單獨組建項目法人作為承貸主體。通過單獨組建項目做為借款人,貸款的第一還款資金來源就僅包括貸款所形成的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如果借款人的股東不提供擔保,銀行就無追索權。如果借款人的股東為貸款提供擔保,若相對于貸款規模股東的擔保能力不足,銀行只有有限追索權。若借款人的股東僅對貸款形成資產的建設期提供擔保,債權人的追索權更加有限。

例如,許多項目融資的借款人是經營貸款形成資產的特殊目的公司,借款人經營范圍就是投資建設并運營該融資項目,唯一的經營現金流就是項目現金流。商品融資的借款人通常僅經營在商品交易所交易的儲備、存貨或應收商品,除交易這些商品所產生的收入之外,沒有其他業務活動和現金流來源。

專業貸款償還資金僅源于貸款所形成的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借款人雖然可能有經營業務,但通過貸款合同結構安排,限定銀行對借款人其他現金流的追索權,或者明確貸款形成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優先用于償還相應的貸款,銀行對其他現金流就僅有有限追索權?;蛘唠m然沒有明確的合同安排,但其他現金流很少,貸款形成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是主要還款來源。

例如,物品融資的借款人通過借款合同約定,還款資金來源僅限于貸款所收購的實物資產用于租賃所創造的現金流。雖然主要依靠房地產產生收入的借款人可能除了貸款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收入以外,還擁有其他收入,但其主要的還款資金來源仍主要依賴于房地產銷售、租賃。還有一部分項目融資的借款人雖然有其他業務,但與貸款所形成的資產相比,其他業務所產生的現金流很少,無助于增強借款人的償債能力。

在風險隔離和有限追索的情況下,即使項目融資借款人的發起人實力很強,或者物品融資的借款人租賃與貸款無關的其他實物資產的現金流很充足,銀行都不能夠直接要求借款人以上述現金流償還專業貸款的到期本息。因此,專業貸款的風險無法在借款人不同的資產之間進行分散,特別是無法在經營比較成熟的資產和新建資產之間進行分散,導致專業貸款的風險十分集中。

專業貸款的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高度相關

對于一般公司風險暴露,通常情況下商業銀行要求借款人提供的風險緩釋工具應與借款人自身風險相互獨立。但專業貸款的風險緩釋方式(除了股東方提供的擔保外)通常與貸款所形成的資產相關。例如,項目融資采取的項目收費權質押、工程總承包合同權益質押、承購合同權益質押和貸款所形成的資產抵押等。這些風險緩釋方式的風險緩釋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貸款所形成的資產的經營狀況。如果項目經營成功,這些收費權益、合同權益和資產的價值就很高,反之,抵質押品的價值下跌,不能對貸款形成有效保護,使得貸款的違約概率與違約損失率的相關,增加估算預期損失的難度。

資產專用性強而形成的風險

當某種資產在特定用途上的價值大大高于在其他用途上的價值時,那么該種資產就具有專用性。專用性資產是為特定目的而投資形成的耐久性資產,它一旦形成,就會鎖定在一種特定形態上,若再做他用,其價值就會顯著貶值。項目融資所投資的項目,主要是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形成資產主要是發電設備、公路、地下鐵道、海底光纜等。這些資產一旦形成,只能用于其初始設計用途,無法改變或改變的成本很高。因此,項目融資貸款所形成的資產流動性很差,借款人一旦發生違約,銀行很難通過要求借款人變現資產而獲得償債現金流。與形成較高流動性資產的貸款相比,資產專用性增加了項目融資的風險。

高杠桿經營引發的道德風險

與一般企業類風險暴露相比,專業貸款的借款人資產負債比例非常高。其中,項目融資借款人的平均資產負債率在75%~80%之間,結構嚴謹的可以做到90%~100%。有關調查表明,2001年1799家總資產在1億美元到20億美元的普通企業,資產負債率均值為33.1%,中值為30.5%,而1990年至2001年1050家類似規模的項目融資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均值和中值均為70%,資產負債率低于50%的項目極少。顯然項目融資公司的負債率明顯高于一般企業。

高杠桿經營強化了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借款人更有動力和機會追求自身利益而犧牲債權人的利益,投資于高風險項目,增加了道德風險。在借款人資產負債率超過50%的情況下,由于債權人只能獲得固定比率的利息收入,投資風險增加降低了債權人的預期收益,但股東卻可以得到較高的風險回報,提高資本收益率。

假設借款人的總資產為100億美元,資產負債率為80%,獲得高收入和低收入的概率各為50%。如果借款人實行穩健的經營策略,預計可獲得的高收入為120億美元,低收入為100億美元;如果實行中度風險經營,預計可獲得的高收入為150億美元,低收入為70億美元;如果借款人實行高風險高收益的經營策略,預計可獲得的高收入為170億美元,低收入為50億美元。雖然三種情況下,項目的預期收益都為110億美元,但如表1所示債權人和股東的預期收益則顯著不同。因此,在項目預期收益既定的情況下,項目風險越大,收益的波動幅度越大,對股東越有利,而對債權人越不利。因此銀行發放專業貸款,將面臨著更高的道德風險。

經營的中長期風險

雖然企業持續經營期間長期保持對外負債,但大多數單筆債務的期限不超過1年對于專業貸款中的項目融資來說,單筆貸款的償還期限通常都在10年以上,甚至長達30年,超長的貸款增加了還款的不確定性,增加了信用風險。具體表現為以下風險。

經濟周期波動的風險。商業銀行評估公司貸款的風險也考慮經濟周期風險,但主要考慮企業當期或未來1~2年經濟周期所處的特定階段對債務人還款能力的影響。由于項目融資貸款期限超過了一個完整的經濟周期,銀行應在貸款發放時考慮貸款項目處于經濟運行低谷時期的表現。

項目融資風險評估的難度增加。通常情況下,商業銀行評估一般公司貸款風險時根據借款人在過去1~3年的財務表現及其變化趨勢,預測未來1~2年可用于還款的自由現金流。由于項目融資借款人性質的特殊性,借款人過去的財務信息或不足或難以對未來現金流預測提供有力的支持;由于項目建設周期長,銀行通常需預測貸款形成的資產建成后8~15年產生可能用于還款的現金流。銀行使用的預測變量能否能否實現、是否發生變化、是否存在未考慮到的因素等都難以準確判斷,因此識別和評估項目融資風險的難度遠超過一般公司貸款。

貸款的流動性差。由于項目融資貸款期限長,貸款金額大,分期逐年償還,貸款很難提前收回,貸款轉讓難度較大。因此,銀行應具備的長期負債為項目建設期和經營期內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增加了銀行的流動性風險。

專業貸款信用風險評估應考慮的因素

如上文所述,專業貸款的風險特征和違約驅動因素與一般公司風險暴露存在明顯差異,因此商業銀行應區別于一般公司風險暴露管理專業貸款,建立獨立的專業貸款的評級體系,以準確反映專業貸款的風險。

專業貸款評級的核心是對貸款所形成的資產,未來能夠產生的現金流進行預測和評價。以項目融資為例,專業貸款評級應考慮以下因素。

項目的財務實力

評估項目所面臨的市場形勢以及競爭地位;償債保障比率,貸款期保障比率,項目期保障比率和債務/資本比率等財務比率;壓力分析,即出現不利情況下的償債保障比率;融資結構,即貸款持續期與項目持續期的對比,貸款分期償還計劃等。

政治和法律環境

評估與項目有關的政治風險及風險緩釋工具;政府的支持和項目在長期對國家的重要程度;法律和監管環境的穩定性;遵照當地有關法律,獲得所有必要支持和許可的程度;有關合同和抵押品的強制執行力。

交易特點

項目融資存在設計和技術風險、建設風險、價營運與維護風險、承購風險、供應風險和不可抗力風險(戰爭、內亂、自然災害等)。為降低風險,項目融資經常通過簽訂總承包合同、運營維護合同、照付不議合同或固定價格承購合同、供應合同和保險合同等交易合同將風險轉移給交易對手。商業銀行應對專業貸款的交易結構進行全面評價,評估交易結構設計是否能夠轉移風險。

項目發起人或債務人的實力

評估發起人或債務人的業績、財務實力和行業經歷;發起人或債務人對項目的支持力度,是否有股權或所有權條款保障,是否存在項目補充注資的激勵機制以及其他相關交易等。

擔保安排

評估項目合同和賬戶權利分配;抵押物的質量、價值和流動性;貸款人對現金流的控制,例如現金轉賬和獨立第三方賬戶托管;合同條款的約束力,如關于強制提前付款、遞延付款、分期付款和紅利限制等方面的強制規定;針對償債、營運與維護、更新與重置,以及不可預見事件的儲備基金等。

對于物品融資,除考慮上述因素外,商業銀行還需要評估交易的操作風險和資產特征等,操作風險評估包括是否獲得政府許可、物品營運與維護合同的范圍、性質、營運商的財務實力以及管理同類資產的業績;資產特征評估包括融資資產的配置、型號、設計和維修方面的情況,資產轉售價值、資產價值及流動性相對于經濟周期的敏感度等。

專業貸款信用風險計量方法

由于專業貸款的債務人違約風險與抵押品價值、或抵押品提供者之間具有很強的相關性,并且與一般公司類風險暴露相比,專業貸款的數據積累較少,數據的同質性較差,商業銀行很難建立獨立的專業貸款風險計量模型,如違約概率預測模型和違約損失率計量模型。因此,新資本協議內部評級法允許商業銀行采用內部評級法和監管映射法計量專業貸款的信用風險。

內部評級法

商業銀行采用內部評級法計量專業貸款信用風險,應建立債務人評級和債項評級相互獨立的二維評級體系,債務人評級應對專業貸款的借款人風險進行有意義的區分,并量化借款人的違約概率;債項評級應反映貸款交易的風險特征,計算借款人違約情況下的違約損失率。

在審慎估計兩個風險參數的基礎上,計算專業貸款的預期損失(預期損失=債務人違約概率×債項違約損失率),商業銀行應按照預期損失足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為計算專業貸款的非預期損失(監管資本要求),商業銀行應按照新資本協議統一規定的風險權重函數計算專業貸款的風險權重。

鑒于債務人違約概率和貸款損失率高度相關,估計貸款的風險參數時,商業銀行除滿足對一般公司風險暴露風險參數的估計要求以外,還必要考慮兩方面要素:一方面是商業銀行估計專業貸款違約損失率時,應充分考慮債務人風險與抵押品或抵押品提供者之間的相關性,確保風險參數估計的審慎性。另一方面是商業銀行估計專業貸款違約風險暴露時,應充分考慮債務人違約后,為促使已發放貸款所形成的資產投入運營以降低貸款損失,銀行繼續發放貸款對違約風險暴露的影響,保持風險估計的充分性。

監管映射法

商業銀行采用監管映射法,商業銀行應將專業貸款的內部評級映射到優、良、中、差和違約五個監管評級,直接得到貸款的風險權重。監管映射法是為內部專業貸款數據積累不足的商業銀行專門設計的計量方法,其基于巴塞爾委員會對專業貸款風險特征和損失經驗的全球調查結果。

為保證銀行內部專業評級與五個監管評級映射的穩健性,新資本協議明確了各類專業貸款的評級要素和評級標準,并在五個監管評級與外部信用評級之間建立了映射關系。專業貸款的五個監管評級分別對應一個特定的風險權重和預期損失比例,監管評級與外部評級、風險權重和預期損失的映射關系如表2所示。商業銀行采用監管映射法,按照各級別的風險權重和預期損失比例,計提資本和貸款損失準備。

篇2

摘 要 在目前嚴峻的經濟形勢下,企業普遍出現資金流緊缺現象,融資困難成為阻礙中小企業繼續發展的一個瓶頸。由此售后回購方式,再度以具備融資功能而被關注。本文闡述了中小企業通過運用售后回購業務解決融資困擾,分析在會計準則下,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完善相關會計處理的思路,使謹慎性原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能更好地體現.

關鍵詞 中小企業 金融危機 籌資方式 售后回購

2012年的經濟形勢是自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最復雜、最嚴峻、最困難的一年。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國內國際市場相互滲透,世界經濟整體下行,對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的影響無可避免。在金融危機的洪流中,我國的很多中小企業也岌岌可危。資金成為企業能否度過難關的關鍵,但是中小企業因其自身的原因,常常難以通過銀行常規的還款能力和信貸風險的評估 ,積極探索銀行貸款以外的其他融資渠道尤顯重要,售后回購成為中小企業重要的融資方式,但是在實際業務處理過程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本文打算從我國現行會計準則未明確的回購價格,回購期間等方面,對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探討,使謹慎性原則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此項業務中能夠更好地體現,為中小企業能夠合理地運用此種融資方式進行初步探討。

一、中小企業的特征及其售后回購業務

我國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利于滿足社會需要、增加就業、生產經營規模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然而中小企業因其自身規模小,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管理滯后等原因,導致經營過程中經常面臨種種困難,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資金不足,融資渠道的不暢。

對于中小企業而言,資金足,風險小,利率適合的銀行貸款是其在選擇融資模式的首選,但是中小企業資產數量有限,提供貸款的抵押難度較大,銀行站在風險控制的立場上,對中小企業的放貸缺乏信任。由此,多元化的融資渠道成為中小企業勢在必行的探索趨勢。售后回購業務因操作較為簡便靈活,規避了與金融機構及企業間融資的法律約束,成為中小企業尋找到的一種迅速解決融資困難的突破口。

根據2006年財政部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及后續的應用指南和講解的定義,售后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后將同樣或類似的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

售后回購從本質上來說,其直接作用是可以解決企業資金短缺的問題,類似企業以商品作抵押向銀行取得貸款。那么售后回購的本質是銷售還是融資,判斷的標準是《企業會計準則-收入》及《企業會計制度》對收入的實現作出的原則性規定。

依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中小企業對售后回購視同融資進行會計處理,不作為銷售業務處理。但是在(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時作為購入產品處理,即在稅法上對售后回購業務分銷售和回購兩個環節處理計算流轉稅。

二、售后回購的基本會計處理

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現行中小企業通常按以下方式進行會計處理:

第一,銷售方在沒有回購選擇權的前提下,分兩種情況:

(1)銷售方在銷售商品后的一定時間內回購,且回購價格在合同中訂明以回購時的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

這種情況下商品價格變動產生的風險和報酬都轉移到買方,但買方并無權對該商品進行處置,商品的控制權仍在賣方。這與會計準則中收入確認的第二個條件不符。

(2)銷售方在銷售商品后的一定時間內回購,且回購價格在合同中訂明固定價格.

這種情況下商品價格變動產生的風險和報酬都由賣方所有或控制,且賣方仍對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這就與會計準則中收入確認的第一個條件不符。

所以,一般而言,售后回購并不能確認收入,其實質上是一種融資行為。

例:2012年1月1日,一般納稅人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合同,向丁公司銷售商品一批,增值稅發票注明銷售價格200萬元,增值稅額34萬元,此商品成本160萬元,商品已發出,款項已收。合同規定,甲公司應在2012年5月31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220萬(不含增值稅)。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回購價大于原售價的差價,按回購期,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2)5月31日,甲公司購回商品,增值稅發票顯示商品價220萬元,增值稅37.4萬元。

第二,如果銷貨方有回購選擇權,并且回購價以回購當日的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同時回購的可能性很小,那么可以認為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買方,并且對售出商品沒有實施控制,因此可在售出商品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通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現有的會計處理方式還不夠完善,主要反映在以下幾方面:(1)對于回購期間的長短沒有區分;(2)對于回購價格的高低沒有區別;(3)對于銷售,回購商品使用“發出商品”太籠統;(4)對于資金融通業務的實質反映不清楚;(5)發出商品回購價值的確認不清。

三、改進中小企業售后回購業務處理對策

1. 融資費用按回購期間的長短區別科目處理

新的會計準則規定了回購價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按直線法分期計入財務費用,但忽略了回購期間的長短,未區分負債的長短期間分別科目進行處理,不能清晰地反映負債性質。當售后回購業務確認是一項融資交易時,可以參照其他融資業務的處理,將融資費用分別兩種情況:回購期間短于一年的,銷售方確認為流動負債;回購期間長于一年的,銷售方應確認其為長期負債。

2. 對回購價格的高低區別業務處理

我國現行的會計準則規定不夠全面,對回購價格可能低于原售價等情形,未作出會計處理的規定。那么我們有必要區別不同的情況來進行業務討論:

(1)在銷售方無選擇權的售后回購業務中

第一、如果合同中約定了固定回購價,說明商品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由賣方承擔,對售出的商品實質上實施了控制,因此交易不確認為銷售收入。

A.銷售方以固定價格回購,回購價格高于原售價。實質上可以視同為一項抵押貸款,回購價高于原售價是的金額作為貸款利息,在回購期內分攤。

B.銷售方以固定價格回購,回購價格低于原售價。實質上可以視同為一項出租業務,其差價部份可以作為租金收入,在回購期內分期確認。

第二、如果合同中約定了以市場價格為回購的基礎,那么說明存在活躍的市場,并且是以公允價值進行的回購交易。不管回購價高于還是低于售價,都說明銷售時已經轉移了所有權上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可以確認是一項收入。而回購時,可以作為一項新的采購業務,以公允價值作為采購成本入賬。這時與稅務在此項業務上的判斷保持了一致。

(2)在銷售方有選擇權的售后回購業務中,回購價以市場價格基礎確定

第一、如果回購價格高于市場價時,那么銷售方不會行權,可以認為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買方,并且對售出商品沒有實施控制,根據謹慎性原則可以回購期滿時確認收入

第二、如果回購價格低于市場價時,可以參照有選擇權的市場價回購業務的交易方式操作。

3.設置更為詳細的會計科目反映回購商品

對于銷售回購商品使用“發出商品”太籠統,為了與其他銷售方式下的發出商品進行用途的區別,可以增設二級科目“售后回購發出商品”

4.設置合理的會計科目反映資金融通業務的實質

新的會計準則,將收到的款項計入“其他應付款”科目,不能夠清楚地表達此項交易的融資本質,當此項業務判斷為融資性質時,可參照借款業務進行會計處理,通過增設“短期借款-融資借款”“長期借款-融資借款”,區分回購期長短,進行相對應的會計處理,這樣更能反映出其資金融通的本質。

5.選擇合適的計量方法確認發出商品回購價值

對于確認為融資交易方式,列入“發出商品”的售后回購商品,如果銷售日與回購日不在同一會計年度,應依據謹慎性原則,對此項資產在每個會計期末進行減值測試,發生減值時應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刭彆r,可參照活躍市場,按商品的實際價值入庫,保證資產價值的真實性。

四、結論

售后回購業務作為新的融資方式,對中小企業無疑是重要的,它能夠盤活基礎資產,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多元化資產組合,提高了企業的風險管控水平;拓寬了收入來源渠道,增加盈利機會。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許多交易事項會延伸出更多復雜的變化,會計準則不能夠面面俱到地作出相應全面的規定,因此在會計處理、稅收業務方面都出現了很多值得探討的地方,那么在會計處理方面應以會計準則的基本原則來作為所有業務的探討標準,保證會計核算與客觀經濟事實相符,體現對經濟業務實質的尊重。今后將繼續對此項業務在財務稅務上的差別進行研究,中小企業應合理科學地運用新的融資方式,使其真正地為中小企業生存發展起到相應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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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趙振智.售后回購賬務處理的完善.財會月刊.2012(6):93.

篇3

P2P監管最新消息明確了雙負責制 列13條負面清單

據悉,《暫行辦法》一共八章47條,明確了中央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雙負責的監管安排,即提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主要負責網絡借貸機構的制度設計、規則制定和日常的行為監管;明確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監管部門,也就是各地的金融辦、金融局負責網貸機構的機構監管,包括機構備案、登記,包括網貸機構的風險防范和處置。

監管繼續延續之前征求意見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額分散、負面清單制等核心內容,明確了13條負面清單,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

(十)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明確小額分散設置單一個體借款上限

《暫行辦法》最受關注的,也是與征求意見稿區別較大的,便是借款上限的具體規定。監管細則中明確了P2P網貸小額、分散定位,特別在資產端明確了借款的單一個體的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其實,這一額度限制在前幾日已有媒體劇透,引發巨大爭論。雖然當天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在答記者問時提到這是暫行辦法,允許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據實踐、根據事物的發展再進一步的觀察和探索,但這一額度設置已經劃定。業內人士坦言,這會對行業產生很大影響,因為目前絕大多數平臺業務都超過這一額度限制。

12個月過渡期 多項配套辦法待發

為減輕政策出臺后對行業產生的沖擊,《暫行辦法》為機構的整改、糾偏、整合、重組設置了12個月的過渡期安排。我們已經開始對照《辦法》進行自查自糾,認真貫徹落實各項具體規定。上述德眾金融董事長表示,雖然從短期來看,《辦法》的出臺對網貸行業將產生一定沖擊,但無疑有利行業的規范發展:一是讓行業發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為當前處于整治期的網貸行業進一步指明了方向,有利于推動行業下一步的健康發展;二是明確了網絡借貸普惠金融的本質,服務中小微企業和個人融資、小額分散的客戶定位和市場定位;三是在整治合規之后,調整、轉型將成為網貸行業新的關鍵詞。

篇4

一、仔細貫徹執行穩健錢幣政策,起勁為我市爭奪更多的信貸支撐。2011年,我國穩健錢幣政策的根本要求是“總體穩健、調理有度、構造優化”。在社會融資總量確定的前提下,為我市爭奪更多信貸資本是各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一項主要任務。市農刊行和列國有貿易銀行、股份制銀行要積極向上級行申報項目,擴展我市企業的授信額度。各法人金融機構要科學制訂信貸規劃,依照35%、29%、20%、16%的比例分季投放,完成金融機構本身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優越連系。人民銀行、銀監局要積極支撐全市金融機構用足用活信貸規劃,為我市經濟開展爭奪更多信貸支撐。

二、仔細落實“3611”投資促進方案,知足重點項目建立資金需求。樹立市金融辦、人民銀行、銀監局、發改委、工信局等部分構成的協調機制,積極做好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標對接任務。市發改委、工信局要樹立健全企業項目儲藏庫,仔細搜集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和活動資金需求,每季度初向金融機構推介一次。人民銀行每季度要組織召開一次金融機構項目對接會,完成錢幣信貸政策和財產政策、企業項目和銀行資金的有用聯接。市金融辦、人民銀行、發改委、工信局每季度要組織召開一次政銀企項目洽商會,做好銀企項目簽約和資金落實的催促任務。各金融機構要對工業、現代效勞業、社會事業、城市根底設備和城中村革新、農林水利、交通等6個范疇的100個重點項目和財產集聚區的重點企業仔細研討,積極供應信貸資金支撐,促進項目建立早完工、早投產、早奏效。

三、積極展開金融效勞方法立異,鼎力支撐中小企業做大做強。各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撐力度,盡量知足企業的資金需求。要實在增強企業財政指點,對中小企業財政指點的數目要比上一年增進10%以上;加大信貸產物立異力度,對企業執行差別化效勞,積極探究小額無典當借款、存貨融資、應收賬款典當、訂單融資、商業融資、信任融資、金融租賃等愈加積極靈敏的融資方法,知足中小企業資金需求。本年全市中小企業新增借款的增進幅度要高于全市新增借款增進均勻程度。

四、持續推進鄉村金融產物立異,促進“三農”經濟疾速開展。各金融機構要加大鄉村信貸產物和效勞方法立異力度,積極做好成熟產物的推行復制任務。要把立異“三農”擔保方法、拓寬抵質押局限、完美風險分管機制為切入點,鼎力展開鄉村地盤承包運營權、林權和常識產權等質押營業,積極探究支撐農戶和大學生村官等新的信貸產物。要加大對鄉村根底設備、縣域城鎮建立、城中村革新和農業財產化龍頭企業的信貸支撐,加速促進農業財產化轉型晉級和農業構造調整,本年全市涉農借款增進的幅度要高于全市新增借款增進均勻程度。

五、加大金融政策支撐力度,起勁做好對民生信貸的支撐。持續依照“創業培訓+小額擔保借款+信譽社區”相連系的形式,鼎力展開小額擔保借款營業,加大對大中專卒業生、改行退役武士、賦閑人員、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支撐。扎實展開爭創國度級創業型城市運動,為巾幗創業、農人工返鄉創業和大學生村官創業供應資金支撐。積極展開生源地助學借款營業,包管貧窮家庭學生助學借款實時發放。鼎力支撐廉租住房、經濟合用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證性住房建立的資金需求,起勁改善我市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前提。

六、充沛發揚金融杠桿效果,鼎力支撐城鎮化建立。各金融機構要以新區建立和財產堆積區開展為載體,依照凸起特征、培養集群、構成鏈條、完成輪回的準則,重點支撐主導財產敏捷開展強大,加強輻射帶動才能,構成群體優勢;要進一步完美效勞條理,進步金融效勞程度,促使一批“小巨人”企業疾速生長,敏捷提拔財產堆積區在全市經濟開展中的位置,促進產城交融,進一步推進我市城鎮化疾速開展。

七、積極運用多種融資東西,起勁拓寬融資渠道。充沛發揚直接融資本錢低、靈敏性強的特點,起勁推進更多企業上市,本年力爭1—2家企業完成上市,推進2—3家企業完成上市指點報備,2家以上企業上報IPO請求。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做好金融立異任務,用好用活信譽證、保函、保理、銀團借款等新型信譽東西,添加對上市預備隊企業的資金支撐。積極推進許繼電氣等上市企業再融資,力爭完成再融資打破10億元。持續推進中小企業調集債券、短期融資券、信任、產(股)權讓渡、融資租賃、典當拍賣、項目BT、BOT等方法融資,進一步做好市縣重點項目BT融資和信任刊行任務。

八、加速金融機構設立措施,積極開展強大金融業。積極引進外埠股份制貿易銀行,確保民生銀行分行正式開業;推進銀行設立異地分支機構,力爭年內鄭州分行開業;加速鄉村信譽社體系體例變革,力爭年內組建2家鄉村貿易銀行;積極發明前提,力爭年內創辦2—3家村鎮銀行;標準擔保公司營業,擴展借款擔保局限;指導民間本錢投向實體經濟。

篇5

關鍵詞:銀行契約 經理人自利 行為

一、引言

所以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產生了現代公司的委托理論,由于股東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經理人在日常經營中擁有絕對的話語權,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經理人會追求私人利益從而使股東與經理人的目標相背離,如享受超額在職消費、高額薪酬。因而如何對經理人進行激勵避免其自利行為從而為企業價值最大化而努力則頗為重要。隨著最近“格力集團老總周少強高額消費案”、“中石化廣東分公司天價購酒案”的見諸報端,如何對經理人的這種自利行為進行監督約束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也是公司治理研究亟需解決的問題。作為企業融資來源的負債一般都被債權人賦予各種限制性條款,因而債權人被視為外部有效監管力量。西方學者研究發現,債權人在公司治理中能發揮監督治理效應,促使經理人盡職盡責為企業價值最大化努力工作,從而減少股東的監督。但國內學者研究發現,我國負債治理效應比較弱,未能發揮有效的監督作用。導致國內外差異的原因可能與我國特殊的制度背景有關。現階段,我國經濟正處于新型加轉軌時期,金融市場尚不完善,企業普遍面臨融資約束,導致優序融資理論在我國并不適用,企業普遍偏好股權融資,債務融資比重偏小,因而負債的治理效應相對較弱。我國在負債來源中銀行借款占據主導地位,銀行借款一般都會面臨貸前調查、貸后約束,使企業負債面臨更強的約束,現有研究并未區分銀行借款與其他負債的差別,因而結論有待商榷。同時我國特殊的制度背景也未考慮其中,在我國國有產權占據主導地位,銀行也大都有政府控股,在國有同源背景下,銀行債權人的治理效應是否有差別呢? 基于此,本文從債權人監督的視角,來實證檢驗銀行債權能否發揮應有的治理效應從而約束經理人的自利行為,并從債務期限結構理論出發,研究不同期限結構的債務在治理效應中的區別,同時也結合我國特殊的制度背景,區分不同產權進行分析對比,以期豐富債務契約相關研究文獻,為我國公司治理研究提供經驗證據。

二、文獻回顧

(一)債權人的治理效應 作為利益相關者的外部監督力量――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能夠能夠發揮監管效應(Fama,1985)和自由現金流效應(Jensen,1986),從而緩解債權人與股東、股東與經理人之間的問題(Hart,1995)。負債參與公司治理的機制主要表現在:促使經理人勤勉盡責、努力工作作出恰當的行為決策;公司控制權及其收益的合理分配;信號傳遞功能,向外界傳遞良好的治理信號,提升企業整體形象。然而與國外債權人的治理效應研究相反,在國內負債的治理效應卻存在兩種結論:治理效應不顯著(于東智,2003;張兆國等,2008)和治理效應為負(田利輝,2005;肖作平和陳德勝,2006;廖義剛等,2009;),這可能與我國的債務約束機制不完善(龍建輝等,2012)、特殊的制度背景(陳駿和徐玉德,2012;孫錚等,2005)和預算軟約束有關(謝德仁和陳運森,2009),因而導致中國特色的負債治理效應。從債務期限結構來看,由于長短期負債的風險不同,從而對企業的約束也有所差異。一般來說,短期負債風險小,限制條款也比較少,成本也相對比較低(肖作平,2009);而長期負債一般期限比較長,風險相對較大,為了保證債權人自身利益,債權人會設置諸多限制性條款,如設置抵押、質押條款,限制高管離職、發放高薪等。相比短期負債,長期負債有更強的約束功能,如提升企業價值(田美玉,2009)、遏制企業過度投資(馬如飛和王艷,2012;李四海和羅月喬,2012;程浩,2013)、限制高管薪酬(陳駿和徐玉德,2012)。

(二)經理人自利行為 經理人主要通過自定貨幣性薪酬和享受超額在職消費來獲取私人收益,基于本文研究的目的,主要圍繞在職消費展開論述。有關在職消費存在兩種觀點:觀和效率觀。觀認為在職消費是經理人在工作中利用手中的職權所能享受的福利待遇,但作為私人收益的在職消費為企業所帶來的效益遠小于其所花費的成本(Hart,2001),表現為問題。Yermack(2005)的研究也支持觀,其證實市場會對經理人使用手中的特權享受專機等待遇做出強烈的負面反應。效率觀認為給予經理人諸如專機等待遇可以節約時間提升經理人的效率,同時也能彰顯經理人的地位,從而降低交易成本。Rajan and Wulf(2004)的研究支持了效率觀。觀和效率觀產生差別的原因牽涉到在職消費的水平問題,而在職消費水平受企業內外部治理機制的約束,當內部治理機制不完善時,經理人就會通過在職消費來獲取私人收益,從而損害股東利益。結合我國特殊的制度背景,陳冬華等(2005)從薪酬管制的視角研究發現在職消費成為國有企業薪酬管制下的次優選擇,經理人的這種自利行為損害了企業價值。由于我國國有企業所有權缺位,在監督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很容易導致經理人的自利行為(羅宏和黃紅華,2008),同時經理人也會利用手中的權力來攫取更多的超額薪酬(權小峰等,2010)和在職消費(楊蓉,2011)。目前國內有關經理人自利的文獻大都從公司內部治理的角度出發,較少涉及外部治理,尤其對銀行這類特殊的債權人監督較少涉及,而且現有結論與西方經典的債務契約理論相悖。因而本文選取銀行債權人這一外部監管視角,結合我國特殊的制度背景來研究作為外部治理的銀行債權人能否發揮應有的監管作用,從而約束經理人的自利行為。

三、研究設計

(一)研究假設 現代公司委托理論伴隨著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而產生,由于股東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很難對經理人的行為進行監督,在信息不對稱性的情況下,導致經理人存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從而擁有絕對的話語權,內部人控制人現象比較嚴重,基于自身利益經理人會追逐私人利益,尤其在薪酬管制的背景下,經理人追求貨幣收益受到一定的管制,經理人會傾向于選擇在職消費來攫取私人受益。如何緩解股東與經理人之間的問題,從而避免經理人的自利行為,是現代公司治理研究亟需解決的難題。Jensen and Meckling (1976)研究發現企業中普遍存在著委托問題:股東與經理層之間的權益以及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負債。針對股東與經理人之間的委托問題,公司可以通過設計最優薪酬契約來緩解股東與經理人的沖突。在薪酬契約的激勵下,經理人為追求高薪酬高福利的私利行為會進行并購、過度投資等損害債權利益的現象,從而使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加劇、成本增加。一方面,由于債權人只能獲得固定利息,無法分享承擔高風險帶來的額外補償,理性的債權人就會在債務契約決策時,設置各種限制性條款,從而避免經理人的這種私利行為。銀行債權作為主要債權人,對企業具有一些獨特的監督機制,銀行可采用擁有股權的貸款人、貸款合約、大貸款人的監督、關系貸款、銀行間的信息共享等機制發揮獨特的監督作用。另一方面,在債務融資約束下因償債付息壓力企業面臨自由現金流短缺,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約束經理人的行為,若企業不到期償還債務則面臨或被收購等風險,同時經理人也面臨被解聘等風險,此時將導致經理人喪失一切福利,同時這種風險對經理人職業生涯產生致命影響。基于自身聲譽的保護,經理人會在私人收益與面臨的風險之間進行權衡,因而銀行債務契約能產生治理效應,約束經理人的自利行為?;诖耍岢黾僭O1:

假設1:銀行契約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發揮監管作用,約束經理人的自利行為

銀行債權的監督效率不僅與銀行貸款的總體規模有關,而且受到銀行貸款結構的直接影響。從銀行借款期限結構來看,短期銀行借款風險小,限制條款也比較少,成本也相對比較低,而長期銀行借款一般期限比較長,風險相對較大,為了保證銀行自身利益,銀行債權人會設置諸如限制高級管理人員的薪水和獎金等特殊性條款,若違反這些條款銀行債權人有權收回貸款,而短期貸款的提供者一般不會直接對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控,這可能也是我國企業主要以短期銀行借款為主的原因。國外相關研究也發現,長期債務對管理層未來融資能力有一定的限制作用?;诖?,提出假設2:

假設2:相對于短期銀行借款,長期銀行借款契約更能發揮監管作用,約束經理人的自利行為

由于我國特殊的產權制度背景,國有成分比重較大、行政干預相對較多。相關研究也發現國有控股與非國有控股企業所面臨的融資環境及融資約束有很大差別,相對非國有控股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能夠獲得更多更長期限的銀行借款。而且我國銀行大都由政府控制,在國有企業與銀行同源的背景下,銀行貸款更傾向于向國有企業傾斜,在出現償債危機或破產時,政府出于父愛的關心會優先對企業進行扶持救助,幫助國有企業償還債務。由于銀行與國有企業“政治關系”的存在,從而削弱銀行債權人的治理效應,扭曲對債務人的監督和約束機制。相對于國有控股企業,由于產權差異的存在,在法律保護體系尚不健全的環境下,非國有控股企業在債務融資方面面臨較高的約束和門檻,債務契約治理效應發揮的前提存在,債務對其投資行為(過度投資)能產生更大的影響?;诖?,提出假設3:

假設3:相對于民營企業,國有企業銀行契約的監管作用相對較弱

(二)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 考慮到新企業會計準則對企業財務編報的影響,本文以2007年為研究基準點,選取2007-2011年為研究樣本。遵循一般研究規則:由于金融行業財務報表編制存在特殊性,故剔除金融行業樣本;由于ST、PT類上市公司業績比較異常,為保證研究結論的準確性將其剔除;剔除資不抵債以及管理費用率大于1或者小于0的樣本;剔除其他財務數據缺失的樣本;最終得到7124有效樣本。本文所有數據均來自CSMAR數據庫,為減少極端值產生的誤差,對主要變量在1%進行Winsorize縮尾處理,回歸采用STATA11.0。

(三)變量定義 (1)被解釋變量:經理人自利―在職消費。在外部監管軟約束下,經理人為了自身利益會通過手中的權力追求諸如在職消費等私人收益,本文以經理人私人收益來衡量其自利行為。參考已有文獻,選取相對指標管理費用率(管理費用/主營業務收入)衡量,穩健性檢驗中采用直接指標管理費用的對數衡量。(2)解釋變量:銀行債務指標。企業與銀行簽訂的債務契約一般由長期貸款和短期貸款構成,由于不同期限的債務契約面臨的風險不同,銀行債權人對不同期限的債務契約會設置不同的限制,例如針對長期借款銀行會要求企業簽訂諸如“限制企業高級職員的薪金和獎金總額”等特殊性保護條款,因此應分別研究各種銀行契約的治理效應。本文選取銀行債務總額(銀行貸款/總資產)、短期銀行貸款((短期借款+一年之內到期的長期借款)/總資產)和長期銀行貸款(長期借款/總資產)作為銀行債務指標。(3)控制變量。參考相關文獻,選取董事會特征:董事會規模、獨立董事比例、董事長與總經理是否兩職合一;股權特征:股權集中度、股權制衡度;公司財務特征:資產規模、企業成長性;同時在模型中控制行業和年度變量。

(四)模型建立 為檢驗本文假設,建立如下模型:

ManagementFee=α+β1Banki,t+β2Boardi,t+β3Inddi,t+β4Duali,t+β5Growthii,t+β6Firstholdi,t+β7Cbalancei,t+β8Lnasseti,t +β9ΣIndustryi,t+β10ΣYeari,t+εi,t

若Bank系數β1

四、實證檢驗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變量描述性統計見表(1)。由表(1)可知,樣本管理費用率為0.0828,約占主營業務收入的8%,樣本企業總負債率為47.15%,約為總資產的一半,銀行借款約占企業總資產的20%,說明企業負債中以銀行借款為主,而銀行借款又以短期借款為主(約占銀行借款總額的2/3)。從控制變量來看,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人數約為9人,獨立董事比率為36.44%,達到了監管部門的要求,樣本中約有17.55%的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這說明仍有部分上市公司權力過于集中,不利于公司治理;樣本公司普遍具有良好的增長潛力;大股東平均持股約為40%,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獨大,中小股東很難對大股東形成制衡;約有63%的公司最終控制人為國有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說明我國上市公司以國有企業為主,國有股權比重較大。由表(2)可知,國有控股企業管理費用率低于非國有控股企業,但無論是銀行借款總額還是長、短期銀行借款,國有控股企業均高于非國有控股企業,說明相對于非國有控股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更容易獲得銀行貸款,這與我國特殊的制度背景有關,無論是商業銀行還是股份制銀行大都屬于國有控股,銀行會優先向國有企業貸款,從而獲得更多、更長期限的貸款。這也側面反映了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融資約束。

(二)回歸分析 (1)全樣本回歸分析。由表(3)回歸分析結果可知,銀行借款額與經理人成本在1%水平上顯著負相關,說明銀行債權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發揮治理效應,約束經理人的自利行為。區分長短銀行期借款后發現,長期銀行借款的治理效應顯著提高,而短期銀行借款的治理效應則不明顯,這與企業的期限結構理論有關,一般短期銀行借款風險小,限制條款也比較少,成本也相對比較低,企業會優先選擇其作為融資來源,而長期銀行借款一般期限比較長,風險相對較大,為了保證銀行自身利益,銀行債權人會設置諸如限制高級管理人員的薪水和獎金等特殊性條款,若違反這些條款銀行債權人有權收回貸款,為了企業的發展,經理人會為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而努力,因而長期借款能夠發揮監督治理效應,遏制企業經理人的自利行為。假設1、假設2成立。比較有趣的是,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合一與管理費用率正相關,說明在董事長權力集中一身時,會攫取更多的私人利益。后文將進一步區分高管權力大小進行分組檢驗銀行借款對經理人自利的治理效應。(2)區分產權性質回歸分析。由表(4)可知,在國有控股企業樣本中,銀行借款總額的治理效應并不明顯,在短期借款中也同樣存在,只有長期銀行借款在10%水平上與成本負相關;在非國有控股企業中,銀行借款總額在5%水平上與成本負相關,而且長期借款也能發揮顯著的治理效應,實證結果表明,銀行借款的治理效應在國有控股與非國有控股企業之間存在著區別,在國有產權同源的背景下,銀行債權人很難對經理人的行為進行監督,即使出現業績下滑、虧損現象,經理人也會為自己尋找借口開脫,因而無法約束經理人的自利行為,發揮應有的治理效應。由于民營企業經營風險大,銀行債權人會設置許多限制性條款,從而能夠約束經理人的自利行為。(3)進一步分析:高管權力的影響。由上文分析可知,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合一與經理人成本正相關,那么高管權力是否能夠影響銀行債權人發揮治理效應呢?理論上,高管權力越大,越能夠避開股東與外部的監管,從而導致銀行債權人難以約束經理人的自利行為。我們采用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合一來衡量高管權力大小,來分組檢驗銀行債權人對經理人行為的影響。由表(5)可知,在高管權力小的組別,銀行債權人能夠顯著約束經理人的自利行為;在高管權力大的組別,銀行債權人的治理效應相對較弱,這也說明高管權力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影響債權人的監督效用,當高管權力大時往往內部缺少監督機制,經理人更有動機為追求私人利益而損壞股東與債權人的利益,使外部監督難以發揮作用。

(三)穩健性檢驗 本文進行了穩健性檢驗,選取管理費用對數作為經理人自利變量,假設1、2、3成立。

五、結論與建議

本文研究發現,銀行借款總額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發揮治理效應,遏制經理人的自利行為。區分長短期借款發現,短期銀行借款很難發揮監督作用,而長期借款則能顯著發揮效應,避免其自利行為,這與我國現實背景相吻合,相對于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期限長,風險大,銀行債權人會設置諸多限制性條款來約束經理人的行為。區分產權性質后發現,銀行債權人的治理效應在國有控股企業中相對較弱,而非國有控股企業則比較顯著,這與我國特殊的制度背景有關,我國銀行大都屬于國有控股,在國有同源的背景下,債權人會放松對國有企業的監管,使其難以發揮治理效應。進一步考慮高管控制權發現,在高管權力比較大的企業,經理人權力集于一身導致缺少內部監管機制,銀行債權同樣難以發揮治理效應。本文建議,應進一步深化國有產權改革,減少行政干預,使企業置身于市場化的環境中,從而發揮銀行債權人的監管作用;應完善內部治理機制,弱化高管權力,形成相互約束機制,同時對經理人實施股權激勵,讓經理人享受企業的經營成果,從而避免其短期行為,只有這樣才能約束經理人的自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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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經營租賃;融資租賃;租賃會計

一、租賃會計的內涵分析

租賃是指在約定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一種協議。租賃作為一種經濟活動,習慣上被稱為租賃業務。在這種經濟活動中,出租人出租設備等資產,向承租人提供信貸便利,并收取租金作為報酬:承租人直接借入設備等資產,取得使用權,這相當于獲得了一筆信貸資金??梢?,租賃實際上是一種信用形式,即以償還為條件的價值運動。租賃通常需由出租人、承租人簽定合同,稱之為租約。租賃合同規定的起租日一般為租賃開始日,它對租賃業務的會計處理影響重大,因為它是確定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及入賬價值的基準日,也是進行租賃分類的基準日。

美國是世界上租賃業務最發達的國家,其對租賃會計規范研究也比較早。SFAS13“租賃會計”準則,是對租賃業務會計處理的基本規范,此后又對其進行了多次修訂。SFAS13將租賃分為資本租賃和經營租賃。我國關于租賃會計的規范從最初的“資產所有權觀”到現在提出的“資產使用權觀”是一個從無到有,從不規范到逐步規范完善的過程。我國獨立的租賃會計準則出現在2006年財政部的具體會計準則中(以下簡稱CAS21)。CAS21從承租人和出租人兩個視角規范了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會計確認、計量與信息披露。

在我國出臺《企業會計準則――租賃》(以下簡稱《租賃會計準則》)之前,美國和國際會計準則都已對租賃業務進行了規范。在一定程度上,我國《租賃會計準則》借鑒了一些比較先進的做法,但在《租賃會計準則》的內容中還是充分體現了中國特色。

關于租賃的分類一直是租賃會計中比較“頭痛”的問題。承租人通常希望用租賃資產費用化來粉飾報表,以提高本企業的投資報酬率和籌資能力,這樣使得租賃的分類往往彈性過大,難以恰當確定。例如,《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對租賃的分類是這樣表述的,當一項租賃如果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應當劃分為融資租賃:(1)在租賃期結束時,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人(2)承租人有購0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其購買價預計將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時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項選擇權;(3)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讓,但是租賃期占資產可使用壽命的大部分;(4)在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我們不難發現,國際會計準則對租賃標準的劃分用了許多模糊的詞,比如 “遠低于”、“合理確定”、“大部分”、“幾乎相當于”,由于對這些詞認識不清,導致了國際會計準則的租賃劃分標準可操作性不強。

二、租賃會計的研究現狀

(一)國內研究概況

國內對租賃會計準則的研究主要包括租賃準則中外對比研究、國際租賃準則修訂的影響等方面租賃準則中外對比研究,主要包括中國租賃準則與美國租賃準則FAS13 和國際租賃準則IAS17 的對比研究。劉芳(2001)、陽春艷(2008)分別將中國2001 年租賃會計準則和2006 年租賃會計準則CAS21 與美國租賃準則FAS13 和國際租賃準則IAS17在租賃定義、分類、會計處理等方面進行比較,指出我國租賃準則的優缺點,并為準則完善提供建議。關于國際租賃準則修訂的影響,自2010 年《租賃》征求意見稿以來,孫磊(2011)、呂小月,李梅香(2012)、何敬(2013)等均介紹了租賃準則修改的背景、原因和變革內容,并分別從租賃定義、租賃分類、會計確認和計量、列報和披露等方面與我國現行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21 號――租賃》進行對比,以分析其差異,并分析了我國實施新會計準則可能會面臨的困難??偟目磥?,由于分類在租賃會計準則中的基礎性地位,對租賃分類標準的探討成為現有租賃準則研究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國外租賃會計的現狀及發展

美國是世界上租賃業務最發達的國家,其對租賃會計規范研究也比較早。SFAS13“租賃會計”準則,是對租賃業務會計處理的基本規范,此后又對其進行了多次修訂。SFAS13將租賃分為資本租賃和經營租賃。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于1980年了征求意見稿ED19“租賃會計”,1982年9月,IASC正式IAS17“租賃會計”,自1984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4月,IASC了征求意見稿ED56“租賃”,1997年12月,IAS17“租賃”正式,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IAS17是世界上許多現存準則的典范。它對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作了根本的區別。

澳大利亞會計準則評審委員會于1987年11月頒布了AAS17“租賃”準則。為了促進澳大利亞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協調,澳大利亞公共部門會計準則委員會(PSASB)在1997年7月了第82號征求意見稿(ED82)“租賃”,在充分考慮了對ED82的反饋意見后,AASB于1998年10月了修訂后的會計準AASB1008“租賃”。為執行澳大利亞財務報告委員會(FRC)要求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準則趨同的戰略指示,AASB于2004年7月正式頒布了一個與IAS17“租賃”趨同的澳大利亞會計準則AASB117“租賃”,該準則從2005年1月1日開始取代AASB1008。AASB117的基本內容與國際租賃準則17號類似,但為了體現澳大利亞的特色,增加了帶“澳”字的特別說明。

Mark P. Bauman and Richard N. Francis(2011)研究了出租人的會計,從財務報表的角度研究了租賃會計的計量與披露問題。Bruce Pounder, CMA, CFM(2009)分析了經營租賃資本化對EBITDA和ROA產生的影響?,F行各國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都將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做了根本的區別,將融資租賃作為承租人的固定資產入賬,經營租賃作為出租人的固定資產入賬,這不符合IASB概念框架中關于資產定義的控制概念。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經濟實質是一樣的,只是租賃合約條款的細微區別,但在會計處理上產生了根本性的區別,任意給出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劃分線,使得經營租賃在資產負債表外反映,融資租賃在資產負債表內反映。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導致了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

三、融資租賃下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一)融資租賃下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美國租賃會計準則規定:承租人應采用增量借款率,除非承租人知道出租人的內含利率,并且出租人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小于承租人的增量借款率。美國租賃會計準則的規定和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還是有不同的:國際會計準則認為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折現率的首選應是租賃內含利率,而美國租賃會計準則認為其首選應是增量借款率。

我國《租賃會計準則》認為:承租人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應當采用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否則,應當采用合同利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和合同利率均無法知悉,應當采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租賃內含利率是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于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的折現率。在現階段,我國的增量借款率就是銀行的同期貸款利率。由于資本市場的不完善,銀行是大多數企業選擇貸款的對象。我國《租賃會計準則》關于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折現率的選擇次序首先是租賃內含利率,其次是合同利率,最后是銀行利率。這是由于出租人內含利率反映了承租人實際支付的籌資成本,具有很強的相關性。而租賃合同一般都規定有合同利率,這一利率租賃雙方都能接受,反映了承租人實際負擔的利息水平,所以其相關性也較強。但是如果上述租賃內含利率和合同利率都無法得到,在這種情況下,采用容易獲得的銀行利率也是可行的。

(二)融資租賃下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1.租賃開始日租賃債權的確認

美國租賃會計準則分別對銷售型租賃和直接融資型租賃進行了規定:(1)對于銷售型租賃,出租人應按最低租賃收款額加上歸屬于出租人的未擔保余值之和記作租賃投資總額。租賃投資總額與構成租賃投資總額的兩部分的現值合計數之間的差額應記作未實現收益。根據租賃內含利率計算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記作銷售價格。租賃資產的成本加上初始直接費用,減去根據租賃內含利率計算的歸屬于出租人的未擔保余值后的余額借記當期費用;(2)對于直接融資型租賃,出租人應按最低租賃收款額加上歸屬于出租人的未擔保余值之和記作租賃投資總額。租賃投資總額與租賃資產的成本之差記作未實現收益。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出租人應在其資產負債表中確認已用于融資租賃的資產,并按等于該租賃項目投資凈額的金額將其列為應收款。

以上可以看出,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會計處理可分為兩種:一種以美國租賃會計準則為代表,采用的是總額法,其特征便是在會計處理中設置“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另一種以國際會計準則為代表,采用的是凈值法,其特點是在會計處理中不設置“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我國《租賃會計準則》用賬面價值代替公允價值,所以我國的租賃都屬于美國租賃會計準則中的直接融資型租賃,并且由于總額法能提供更多會計信息,符合我國會計人員的習慣,所以我國《租賃會計準則》規定采用總額法。在租賃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入賬,并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與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記錄為未實現融資收益。

四、經營租賃承諾資本化的影響

(一)對租賃行業的影響

現行租賃準則區分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經營租賃無需在資產負債表內反映。這種處理方法支持了租賃業的創新發展。能使企業有效率地實現表外融資。而采用新的租賃會計模式,全部納人資產負債表中,企業不得不考慮租賃對財務報表的影響,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租賃行業的競爭力。

經營租賃承諾資本化最重大的修改在于。承租人需要將準則范圍內的所有租賃都資本化處理.計入資產負債表.這將增加承租人的資產負債規模。資產和負債的增加會導致資產周轉率和資產收益率降低.資產負債率增加,從而影響主體的借款能力或償債能力。這種變化對于租賃業務比重較大的航空運輸業和建筑業具有重大影響。按照征求意見稿,在存在或有租金時,承租人將或有租金確認為租賃負債和使用權資產的一部分.在后續計量時作為攤銷和利息列報,這和現有準則或有租金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的規定存在較大的差異.導致承租人將在租賃期的早期確認更多的租賃費用。而后期確認的租賃費用較少。

(二)對稅務、法律、監管部門的影響

目前,我國在法律上嚴格區分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在合同法、稅法及監管等方面都是按照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區別對待的.這種分類模式與會計上的現行分類一脈相承。從融資租賃交易內部角度,主要是對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條款的調整,通過調整,打破了融資租賃交易在租金支付、物件選擇、中途解約等等方面傳統做法,形成一系列新的租賃交易形式;而在融資租賃交易外部角度,主要是租賃公司與金融機構和資本市場的結合,形成新的交易模式。這兩個視角,系統化了融資租賃交易的創新思路,對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交易創新提供了有現實意義的參考。單一模式的租賃會計處理不得不與法律、監管等方面相協調,否則,必然給整個租賃行業帶來混亂,阻礙租賃業務的發展。

(三)對企業內部的影響

首先,對財務報表的影響。資產負債規模顯著增加會導致資產周轉率和資本收益率降低,負債,權益比率增加,從而將影響主體的借款能力或償債能力;此外,由于在新模式下,當期發生的租賃費用不再計入期間費用,而是分別作為攤鋪和利息列報,因此扣除利息、稅項、折舊和攤銷前利潤(EBITDA)將高于采用現行經營租賃會計處理的情況,還會造成業績波動變大。在現金流量表中.租賃業務產生的現金流將計人籌資活動,而不再在經營活動中反映。其次。對會計核算的影響。無需對租賃進行分類,一定程度上簡化了核算程序;但改革使得核算更多的基于公允價值評估、續租可能判斷、利率等.會計人員需要運用更多的職業判斷進行會計估計、會計判斷,風險和責任都將加大。第三,對管理層的影響。在確認各個報告期的所有權資產及支付租金義務賬面價值時需要更多的管理層判斷,管理層將承擔更多責任,同時,對管理層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對會計信息的影響

采用單一模式進行核算,不區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保持了交易的內在一致性,將增加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合理規避了存在獨立的第三方擔保余值時,導致的同一租賃資產在租賃雙方重復反映或不反映的情況??偟膩碚f,企業財務的核算在運用謹性原則的過程中,其并不是就意味著持有的是保守態度、消極態度。而事實是,在保證均衡,穩定的前提下使地財務的核算更具有彈性,能夠更好的更有效地去回避風險和損失耗資,最終促進企業利潤的最大化。

通過經營租賃資本化,一直以來游蕩于表外的經營租賃被納入財務報表,從而可能消除企業對于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選擇偏好。但是,這個結論只是理論層面的,至于能不能有效消除企業的選擇偏好還需要實踐的檢驗。另外,即使采納這種做法,仍然需要對租賃類犁的劃分做出判斷,而前面論及的判斷標準問題還是沒能解決。不過我們應該看到,通過減少甚至消除企業千方百計將租賃qk務做經營租賃處理的動機.可以減少其在租賃分類標準上的鉆營,那么,租賃分類標準的重要性也就不那么突出,從而使會計準則的規范效力得劍強化。理論界和實務界對租賃會計的探索還在進行。筆者以上的分析和建議也存在諸多問題和漏洞,很大程度上只是將表面矛盾緩解了,淡化了問題的尖銳性,而深層次的問題仍然沒能得到解決,例如對租賃類型進行劃分的尷尬。我們期待將來能夠探索出一種有效解決這個矛盾的方法,也許可以像G4+I組織所倡導的那樣,不再區分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但這需要我們找到合理融合兩種租賃類型的會計處理方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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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龔光明,陳潔.采掘行業財務會計與報告的基本問題研究.中國石油大學學報,2010,26(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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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制造業 負債結構 優序融資

現代資本結構理論的優序融資理論在西方國家得到了很好的驗證。優序融資理論認為,企業資金籌集過程中會優先考慮使用企業的內部資金,其次是外部資金,如長短期負債,最后是股權融資。在發達國家中,各國的資本結構有一定差異,但卻沒有本質的區別。

那么,我國制造業上市公司的負債狀況究竟是什么樣的呢?我們首先對整個制造業的負債狀況進行描述,然后再細分不同的行業、地域、最終控制人、資產規模等進行更加詳細的分析。

一、制造業上市公司的負債結構描述

本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描述我國制造業上市公司負債的結構情況:負債比率(總負債/總資產)、短期負債(在1年內償還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償還的債務)、長期負債(償還期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以上的負債)、商業信用負債(主要是指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預收賬款等)、銀行借款(主要是指短期銀行借款和長期銀行借款)。

本文主要對2004~2008年制造業上市公司的負債情況進行說明。選取的上市公司均是1993年底以前在深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5年累計453家。文中采用的關于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除了1993年底以前上市的公司的股票代碼來自于wind數據庫,其他的數據均來自于CCER數據庫。本文刪除了資產負債率大于1和資產負債率小于0的企業,最后得到5年累計447家,具體分布見表1所示。

通過對2004~2008年制造業上市公司負債結構情況的簡單統計,我們可以看到以下情況。

(一)制造業上市公司的總體負債結構描述

1.短期負債比重較大

從表1我們可以很明顯看出,短期負債在所有負債中的比率長期居高不下。5年平均短期負債占總負債的比率為0.899,最低為2008年的0.869,最高達到了2006年的0.918。在西方發達國家,債券市場是企業外源融資的主要途徑。在美國,1970年至1985年間,股票市場籌資在公司的外部融資中只占2.1%,而企業從債券市場中獲得的資金卻占到29.8%,后者為前者的10倍多(王新芳,2005)。在我國,銀行是公司外部負債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來源,銀行貸款一般是短期貸款,借新債還舊債的現象在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

2.預收賬款有所上升,應付賬款和應付票據基本不變

從表2我們可以看出,從2004~2008年應付賬款占總負債的比例平均在0.19左右,應付票據為0.07,預收賬款為0.076。其中應付賬款比例2004年為0.185,2008年為0.194,5年上漲了1%。同樣,預收賬款比例2004年為0.066,2008年為0.097,上升了3.1%。應付票據所占總負債的比例基本維持在0.07左右,從2004到2008年僅變動了0.5%。與金融機構相比,供應商有著更為強烈的競爭意識和擴大市場份額、提高銷售增長率的偏好。在給予企業商業信用方面,表現得更為靈活和慷慨,由此形成了企業應付賬款的自然融資特性。信用負債的比例基本保持不變,說明制造業上市公司經營環境相對穩定。

3.對銀行借款的依賴性有所下降

在過去5年里,企業銀行借款的比例從2004年的0.462下降到2008年的0.394,制造業上市公司對銀行借款的依賴性略有下降。

4.企業債務融資積極性不高

由表1我們可以看出,較早的制造業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基本維持在55%左右。通過與國外發達國家甚至是同等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上市公司負債率偏低,說明我國企業在融資方面偏保守。

(二)制造業下屬不同行業的負債情況

按照證監會對制造業行業的劃分,制造業可以再分為電子、食品飲料、金屬非金屬等10個行業。同時,本文還剔除了上市公司數量比較少的行業,只選取了公司數目最多的4個行業進行說明,分別是石油、化學、塑膠、塑料,金屬、非金屬,機械、設備、儀表和醫藥、生物制品行業。對上述4個行業2004~2008年的負債情況按照資產負債率、銀行借款比例、商業信用負債比例、短期負債比率、長期負債比率進行統計,可以得到表3。

從表3中我們可以看出,不同行業的負債結構具有顯著差異。行業平均資產負債率最高達60%(石油、化學、塑膠、塑料),最低為51%(機械、設備、儀表);短期負債比率最高為94%(機械、設備、儀表),最低為75%(石油、化學、塑膠、塑料),相差近20個百分點;信用負債和銀行借款方面,也具有非常大的行業差異,最高分別為46%(機械、設備、儀表)和55%(石油、化學、塑膠、塑料),最低僅為23%(金屬、非金屬)和30%(機械、設備、儀表)。

(三)制造業不同最終控制人情況下的負債狀況

CCER數據庫把上市公司最終控制人劃分為7類,劃分的依據是截至有效交易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的最后控股股東的身份。統計時剔除了企業數量較少的外資控股、集體控股、社會團體控股、職工持股會控股和不能識別的類型。經過處理,我們可以得到表4。

從表4我們可以很明顯看出,國有控股的企業具有較高短期負債比率(91%)、信用負債比例(37%)和較低的資產負債率(54%)、銀行借款比例(39%);民營控股的企業具有較高的資產負債率(60%)、銀行借款比例(49%)和較低的短期負債比率(88%)、信用負債比例(26%)。

一般普遍認為,銀行偏向國有控股企業,對民營企業存在歧視,民營企業較國有企業取得銀行融資困難,從以上的統計數據看,這一點是值得懷疑的,因為國有企業的銀行借款比例低于民營企業近十個百分點。

(四)不同地域的制造業上市公司的負債結構情況

根據2005年樊綱市場化綜合指數和分標準,我們可以得到不同地域制造業上市公司的負債結構表(見表5)。

從表5我們可以看出,不同注冊地點的上市公司,由于其所處的地區市場化程度不同,其負債結構會有細微的變化。在資產負債率上,隨著市場化程度的降低,資產負債率有上升的趨勢。

(五)不同資產規模下的負債結構

為了對制造業上市公司不同資產規模下的負債情況進行說明,本文將樣本的資產按升序排列,將資產規模的前25%設定為等級1,25%~50%之間的資產規模設為等級2,50%~75%設為等級3,排列最后的25%設為等級4,即1代表資產規模最小等級,4代表資產規模最大等級。不同資產規模下的負債結構情況見表6。

由表6可以發現,隨著資產規模的增大,長期負債和信用負債的比例增加,分別從6.7%、28.6%上升至12.8%、38.7%。

(六)不同成長性的公司的負債情況

成長性也是影響公司負債結構的重要因素。本文以公司的總資產增長率作為衡量公司成長性的一個指標。與衡量資產規模類似,將各公司的總資產增長率升序排列,將資產增長率小于0.25的公司設定為成長性等級1,大于0.25小于0.5的設定為成長性等級2,大于0.5小于0.75之間設為等級3,大于0.75的設定為等級4。表7反映了不同成長性公司的負債結構情況。

由表7可以看出,不同成長性的公司在負債結構上有顯著的差別。從成長性等級1到4,公司資產負債率從55.8%上升到64.9%,信用負債比例從31.3%上升到43.5%。

二、結論和啟示

(一)結論

通過上述討論和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我國制造業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較西方發達國家偏低,5年來基本維持在55%左右;長期負債比例偏低,基本在10%以下,企業傾向于短期負債(高達約90%),負債期限結構不合理。銀行負債比例基本上逐年下降,說明隨著我國市場環境的改善,信用負債逐漸上升,企業對銀行借款的依賴性逐步降低。

2.制造業下屬行業之間的負債結構存在顯著差異。石油、化學、塑膠、塑料具有較高的資產負債率和銀行借款比例,金屬、非金屬行業具有較高的長期負債比例,機械、設備、儀表行業具有較高的短期負債比例和信用負債比例,這些差別是由制造業下屬行業本身特點決定的。

3.國有控股企業較民營企業更容易出現財務保守現象,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明顯低于民營控股企業;由于國有企業規模大、信用高,信用負債比例明顯高于民營企業;與常規上認為民營企業融資更困難不同的是,國有企業的銀行借款比例卻低于民營控股企業。

4.市場化程度對負債結構具有一定的影響。市場化程度高、市場發展比較完善的地區信用負債的比例較高,對銀行借款的依賴較小。

5.資產規模大的企業具有資產抵押能力,更易獲得長期借款或者發行債券,同時也擁有較好的信用,信用負債的比例也因此較高。

6.高成長性的公司傾向較高的資產負債率,但隨著成長性的增強,公司銀行借款的比例呈下降趨勢,這和西方資本結構的理論相一致。

總之,不同的控制人、地域、資產規模、所處的成長階段都對企業的負債結構產生影響。

(二)啟示

從理論上來說,股票的融資成本要大于債券融資。但是我國恰恰相反,在我國發行債券條件苛刻,而發行股票雖然也要滿足類似的條件,但一旦發行成功,其隨后的成本變得非常小。在我國存在著很多公司常年不發放股利的現象,主要是我國上市公司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中小股東的意愿得不到表達。而且從最近十年的股市發展來看,我國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為30~50倍,遠遠高于西方發達國家,因此很多投資者希望通過倒賣股票投機賺取其中差額,而不希望上市公司發放股利,引起股價的波動。另外由于嚴重的內部人控制,使得我國企業都有利用股市進行融資的偏好,從而負債融資的比例一直不高,甚至還有下降的趨勢,這使企業債務結構的財務杠桿效應無法發揮更大作用。改變這種狀況的關鍵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強化對內部人的控制,使企業經營者按照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做出融資決策,而不是按照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做出決策。

我國企業普遍熱衷于上市和股權融資的另一個原因是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緩慢和商業銀行功能的不完善。我國對企業債券的發行有太多的限制,而且發行規模較小,審批流程復雜,難以滿足企業債券融資的需要。因此,應加快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減少對企業債券發行的限制,將債券發行審批制改為注冊登記制。同時,應完善商業銀行的功能,使得企業有機會獲得長期負債,從而有利于優化企業債務結構。

根據優序融資理論,內部積累性投資都是企業融資的首要選擇。但在我國企業融資總額中,內源融資的比例很低,主要是依賴外源融資。外源融資的比例過高,既增加融資成本,也使企業難以進行長期的戰略性決策,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所以,應建立有利于企業內部積累的稅收、財務制度,減輕企業的稅費,規范企業的利潤分配和利潤滾存制度,引導企業在努力提高經營效益的基礎上積極進行內源性資本擴張,不斷增強自我發展的能力。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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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孫錚等.市場化程度、政府干預與企業負債期限結構――來自我國上市公司的經驗證據.經濟研究,2005(5):52~63.

篇8

【關鍵詞】民間借貸 合法 融資

一、民間借貸在我國的現狀

(一)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

截止到現在我國還沒有專門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或者法規,只有在《合同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出現過民間借貸?!逗贤ā分幸幎ǎ骸敖杩詈贤侵附杩钊讼蛸J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利率限制的規定。”;在2016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又詳細闡述了民間借貸的問題,很顯然,《合同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對民間借貸合同是和其他合同有區別對待的,主要表現在:借款主體以及對利息的推定上。民間借貸是借貸合同的其中一種形式而已,就應該和其他相關的借貸有類似的對待。

(二)現有民間借貸法律規定存在相互沖突

舉個例子:在《意見》中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息計息。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6條規定計息”。而在《合同法》中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這代表做了無息推定,很顯然,這兩條規定是相互矛盾的?!兑庖姟芬幎ㄔ诿耖g借貸過程中如果利息約定不明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計息,而《合同法》規定的是無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難免會存在到底適用什么?這樣的法律沖突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是一大難題。

二、當前我國民間借貸糾紛的幾種典型的形式

(一)典型案例

案例1:本色集團法定代表人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2007年2月10日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隨后媒體在網上開始宣傳這些詞語:非法集資、詐騙、高利貸、民間游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字眼,由此可見大家對這一案件背后的定性很是關注。

案例2:孫大午,這個曾經家喻戶曉的名字,在2003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批捕,消息一出舉國震驚。很多法學家認為:孫大午的融資行為屬于合理合法的企業融資行為,該案是典型的“定罪擴大的例子。法吸收公眾存款”

通過以上兩個典型案例,我們不難看出中國民間借貸的地位如何;在中國民間大量資金限制銀行利率很低,老百姓在高額利息的趨勢下,加之國家對民間借貸的監管不是很到位,才會出現“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界定模糊。

(二)民間借貸合同在現實生活中的糾紛

在日常生活中當朋友來借款或者其他情形時,我們有時候需要打一些憑證證明存在借貸這個事實,最常見的有三種:借條、欠條以及收條。雖然僅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層面上可是千差萬別,合同名稱雖然不是當事人合同關系的唯一決定因素,但在現實中它所起的作用幾乎是舉足輕重,有時直接能影響法官對案件的定性,用于判定合同的履行情況。

借條和欠條雖然都是債券債務的證明,但是他們之間的差別還是挺明顯的。借條代表的是借貸關系形成的原因――因借貸而形成;而欠條無法從字面上看出到底因為什么原因形成的債權關系。當債權已經發生了可能當事人最關系的問題是我還能不能主張我的債權――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如果借條以借貸關系成立的話,適用訴訟時效為兩年,如果是欠條,其應當適用幾年的訴訟時效則依據欠條形成的原因確定。

三、完善我國民間民間借貸制度的法律建議

民間借貸的出現在今天這個社會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微企業與銀行供給資金不足的矛盾,以及解決公民之間日常生活和生產中遇到的臨時性資金困難等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國必須盡快完善關于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度,促進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

(一)加快民間借貸立法

結合民間借貸的特點針對我國現階段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過于零散的問題,需要制定一部規范并能適合國情的《民間借貸條例》。在條例中應包含下列內容:

1,完善并確定民間借貸的概念、主體、范圍等方面,對相關的類似概念進行嚴格區分:民間借貸、借款合同、民間投資等,讓民間借貸朝著有序、健康的方向發展。

2,應當對放貸人的條件、放貸對象、放貸利率在哪些范圍浮動作出相應的規定,并且對民間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利率管制、稅務征收、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確。

(二)規范借貸合同

《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奔疵耖g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不以書面形式為生效要件。鑒于民間借貸的隨意性,如果對方不認同或者約定不明確而發生借貸糾紛時,由于沒有書面的或者直觀明了的證據認定借貸關系這一事實,而導致一系列糾紛。

(三)規范借款用途

任何一個合同行為都要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果出借人知道借款人從事不法活動任然把錢借出,應明確這個借貸行為屬于非法借貸。對于非法借貸的出借人依法不但不能實現自己的債權,反而要追究相應的民事、行政制裁,甚至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蘇永欽.私法自治中的國家強制.中國法制,2009.1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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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概念上說,人人貸屬于近來在美國興起的眾籌(crowd-funding)模式,繞開傳統金融中介而直接融資,通過互聯網集合大眾的力量,幫助個人、小微企業和創業人士實現籌資目標。今年4月奧巴馬政府簽署新法案,小微企業被允許更便捷地通過網絡向大眾籌資,這也推進了最新一輪的社會直接融資熱潮。

人人貸在發達國家已有7年歷史。在美國,經歷金融危機后的短暫低迷以及理順監管問題后,人人貸模式作為金融去中介化的新寵最近又紅火起來,兩家業內領先公司Lending Club 和Prosper的消息不斷見諸媒體。Prosper為美國人人貸先驅,2006年成立,隨后Lending Club和其他平臺相繼出現。

金融危機中,美國證券監管部門SEC(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人人貸公司將其出售的貸款包作為證券進行注冊,最終Lending Club和Prosper獲得監管部門的批準向投資者出售貸款還款支持的票據來進行運營,同時需對SEC進行相應信息披露。不久前,專門跟蹤人人貸行業主流公司貸款數量和投資收益的網站也上線了,人人貸行業初成氣候。

網絡人人貸通過網絡對接借款方與貸款方,將借款人的借款需要按條目列在網站上,借款人需要披露必要的收入負債資產狀況,貸款主要為無抵押個人貸款,許多借款人用這些相對低利率的貸款來擺脫信用卡透支債務的黑洞,或實現其他需要。

人人貸平臺多依賴信用紀錄,對申請貸款者做一定的篩選,通過規范的流程將貸款分級,最終由“貸款人”或者說投資者根據自己的風險收益偏好作出放款決定,人人貸平臺公司收取資金管理費用,但并不直接出借資金。在人人貸平臺上,貸款利率根據貸款條款和貸款人的信用評級從百分之五點幾到百分之三十幾不等,違約率從百分之一點多到百分之十不等。

對于借款人,人人貸的最大吸引力在于其便利,以及某些情況下比銀行低的利率;而對投資者或者說貸款人,人人貸的資金回報率比銀行存款和一般投資機會高,因為人人貸平臺避免了傳統金融機構的一些必要成本:如開設實體分支機構、資本撥備、人員成本等各種其他前期投入。網絡人人貸在資金劃撥和使用方面效率也更高,往往節省時間成本。

很多由于信用歷史問題很難在銀行貸到款的借款人,網絡人人貸成了他們的救命稻草,許多人為此不惜許諾高利率。剛開始的時候,人人貸平臺并未進行嚴格篩選,而是讓投資人自行決定,違約風險逐漸顯現,尤其是那些根據紀錄信用評分尚可、而又承諾高利率的借款人,違約率尤其高。于是,人人貸平臺公司開始采取措施對借款申請人進行更多的甄別和分類篩選,符合標準的才放到網上供投資者選擇。

網絡人人貸公司成立初衷是幫助最需要的借款人,同時追求利潤。不幸的是,現實中很難兩全。從整體而言,最急迫需要資金的人,往往也是在還款能力上最有問題的人群。因此,對以贏利為目標的機構來說,所謂社會利益和商業利益兼得的“double bottomline”目標很難達到,這被稱為逆向選擇難題。這個難題在金融危機期間更為凸顯,Prosper在2007年放出的貸款綜合回報率為6.44%,2008年放出的貸款回報率則僅為2.44%,到2009年才回升至8.1%。2006年成立至2008年10月期間,Prosper共放出28936筆貸款,至今均已到期,其中10456筆貸款存在違約,違約率高達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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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企業 民間借貸 海安縣

由于人民可支配收入提升,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對資金需求不斷增加,銀行在選擇貸款對象對中小企業采取回避態度以及種種其他因素,海安縣民間借貸的規模呈現逐步擴大的態勢,由此帶來的影響和風險不容小視。筆者以此為出發點,通過走訪、問卷調查、查閱相關資料等方式展現海安縣民間借貸現狀,分析其影響,存在風險并提出化解中小企業借貸難的方法。

一、海安縣民間借貸現狀

(一)高利轉貸現象增多,隱性高息查證困難

從2009年到2011年,高利轉貸現象增多,當地人民法院審理確定的高利貸案件占民間借貸案件的8%左右。借貸雙方對高息的約定多樣化,借款人支付利息憑據不足,民間借貸案件的債務人在訴訟前均已支付過部分利息,但幾乎所有的債務人都沒有支付利息的憑據,造成在訴訟中無論是實際借款數額的查明還是還款情況的查明都十分困難,自身的權益也毫無保障。

(二)借款人以欺騙手段向多人借款,嚴重損害債權人權益

在此類案件審理過程中,個別案件的借款人以高息為誘餌向多人借款,并刻意隱瞞向多人借款的事實,借款用途隨意性較大。主要表現為,案件借款人有著實體產業作支撐,譬如廠房、設備、土地使用權等,但是不能或者較難轉現,借款人憑高息獲得借款后,隨意消費購高檔轎車,償還之前欠下的債務或者變相處置財產,造成無力還債。此類案件訴至法院,借款人并不否認借款事實,但現實卻已無償還能力。

(三)債權人非法逼債,行為惡劣,社會影響極壞

個別借貸案件中,債權人采取非法拘禁等多種手段向借款人逼債,在被拘留后仍不罷休,先后采取多次拘禁并逼迫債務人重打借條,并對債務人采取威脅、毆打、哄搶等惡劣手段,給債務人造成巨大損失。此類案件的借款人多為小企業主,因經營資金周圍困難而轉向借高利貸融資,而債權人的種種不法行為造成債務人長期外出逃債,正常的生意經營荒廢,還債能力全部喪失,社會影響極壞。

(四)出借人多渠道放貸,放貸利益鏈突顯

在法院審理的個別案件中,筆者發現在某些高利轉貸行為中出現了業務“中間人”,他們的主要工作是為一些急需資金者介紹資金來源或者幫助放貸人尋找急需資金的借款人。他們從這種“牽線”從中獲取好處費。這類所謂的中間人已然形成利益鏈條,結成利益共同體,其中不乏金融部門的管理人員,依靠透露銀行貸款客戶的貸款信息,讓放貸人獲得“潛在客戶”信息。

(五)債權人“規范”資金交付過程,規避庭審審查

在較多案件中,一些不法放貸者為了實現其放貸形式上的合法性,一改過去大額現金交付直接扣除“高息”的做法,改由通過銀行按照借條數額轉賬,再由借款人取出現金,通過現金回付的方式取回其“高息”。

二、促進海安縣民間借貸健康發展和化解中小企業借貸難的對策

(一)行政部門應搭建銀企合作的有效平臺,合理引導民間金融發展

對民間金融,筆者建議,區別對待,有扶有控,以疏導為主。要加強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管理,出臺激勵政策,積極鼓勵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和拓展業務,引導資金互助社健康發展,發揮非正規金融機構支持中小企業的作用,建立多元金融服務體系。

(二)對于銀行來說,應增強主動服務的意識

一是將防范員工操作風險,特別是員工參與民間融資問題的責任落實到部門和崗位,并納入績效考核。二是加強銀行員工思想動態監督和教育,讓優秀的企業文化理念融入到員工日常行為中去,強化員工維護銀行聲譽的責任意識與行動能力。三是廣泛宣傳,對民間融資的案例進行風險提示,警鐘長鳴,從參與民間融資危害,特別是對自身職業發展影響等角度深入淺出地進行警示教育。四是定期進行員工行為風險排查,及時識別風險信號,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做到從快處理,減少負面影響,防止影響銀行聲譽。

(三)中小企業應主要加強誠信建設,以互信合作的理念爭取支持

中小企業應在立足誠信的基礎上,堅持做強主業,在行業中爭先、領先、率先,成為發展的主體。同時,積極在規范財務管理上下功夫,依靠科學規范的管理,完善可信的抵押和擔保贏得銀行的信貸支持。

(四)于司法部門應加大司法威懾力度,規制非法借貸行為,促進該縣民間借貸的良性發展

該縣司法部門可以通過舉辦典型的問題型民間借貸案件的講解活動,起到普及法律和警示作用,并強化司法的引導功能。同時,應加大部門之間的配合力度,針對案件審理過程中遇到的非法放貸、非法拘禁、毆打債務人、哄搶財物等行為給予嚴厲的法律制裁,加強司法的威懾力,規范民間融資行為,維護良好的金融市場秩序,促進金融業的穩定發展,為中小企業的借貸提供有利保障。

參考文獻:

[1]向小玲.中國中小企業發展現狀分析.[J],時代金融.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