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醫療糾紛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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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志愿者;災害救援

【中圖分類號】F810.45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4-4949(2014)03-0339-01

前言:

地震、海嘯等重大自然災害對人類的生命財產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嚴重損害。而迄今為止,人類依舊無法對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的發生進行準確預測以減輕或避免災害帶來的損失。因此,如何在災害發生之后將人民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成為人類共同面對的挑戰。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后方的醫療救援點工作繁重,工作人員任務多、壓力大。大學生志愿者在后方醫療救助點用實際行動履行了志愿精神,推動社會發展進步。本文擬通過重大自然災害中志愿者在后方醫療點的服務必要性、實際志愿服務內容分析探討大學生志愿者在后方醫療點的作用以及未來發展。

一大學生志愿者在后方醫療點服務的必要性

1. 救災

“汶川”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后醫療點內志愿者服務有效協助醫療救護的實踐經驗證明志愿服務對于救災、醫療點、志愿者以及社會均具有極大意義。

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具有不可預測性,且其破壞性極大,因而在災害發生后的救助需要在第一時間作出反應。大學生志愿者具有身處當地、靈活、反應快速的特點,可以在第一時間到達醫療點展開救援,爭取寶貴的救援時間。

1.1 契合醫療點以及災民的需求

后方的醫療點醫務工作人員需要對傷員進行傷情分級、緊急搶救、快速分診等工作,災害傷員病情以外傷為主,伴有大失血、水電解質失衡,意識模糊等較為嚴重的癥狀,病情進展快,傷員人數多,醫護人員工作量極大。

后方醫療點多為綜合性醫院,內部構造相對復雜,病人及其家屬來自不同地區,有不同地文化背景,很難快速了解醫院的就診、檢查措施,會在登記、尋找檢查地點等瑣碎項目上耽誤大量時間。

大學生志愿者具有較高的文化背景,前期培訓時使其醫療點的布局有了足夠的了解,在志愿服務的過程中可以帶領家屬進行相應的登記,安排患者進行有關檢查,及時向醫護人員匯報患者檢查結果,最大限度贏得了治療時間。同時,志愿者服務過程中始終陪伴災民及其家屬,盡己所能安撫他們內心的不安,使之積極參與治療過程,對于災民盡快康復回歸正常社會具有極高價值。

1.2 補充抗震救災力量

“在應急救援階段,包括政府在內的任何一個公共組織的力量無法單獨滿足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所有需求。”志愿者自發主動的組織形式,與政府自上而下的救援恰好相互補充,加強抗震救災力量。

專業化培訓使志愿者掌握了熟練的技巧,可以快速提供專業化的志愿服務。后方醫療點的志愿者在培訓中明確自己的服務內容、掌握服務的技巧。對于服務內容的熟悉使志愿者有清晰的服務定位,工作細致,可以做到有效協助醫護人員、加快病人分流。

2. 志愿者

對于象牙塔內即將步入社會的大學生而言,志愿救助服務使大學生志愿者得到了特別的社會實踐機會,將平時學習的理論知識與救助活動有機融合,深入基層,實踐生命教育,提升社會責任感,實現自我成長和自我發展。

2.1 體會生命價值,升華對生命的理解

災害救助活動中志愿者參與挽救災民生命,親身參與社會實踐使其深刻地認識到生命價值至高無上,尊重、珍惜和敬畏生命。志愿者和災民溝通接觸,通過共情產生思想共鳴,災民的傷情使志愿者意識到個體健康成長,生命質量提升是社會發展的動力和社會發展的標志所在。

2.2 醫學生職業素養教育,增強職業認同感、自豪感

后方醫療救援點的大學生志愿者以醫學生志愿者為主。救援過程深化志愿者生命責任意識,明確并強化醫學生自身成長目的以及方向,加強醫學生學習動力,有助于自身成長;也直接關系到醫療質量,影響醫患溝通形式以及和諧醫患關系的建立。一線臨床醫護人員在救援工作中展現的快速反應,冷靜判斷,熟練掌握專業知識,超強體力與精力震撼著一同工作的志愿者,產生一種職業歸屬感與自豪感。

2.3 提升社會責任感

社會的急劇變遷與市場經濟的負面效應導致高校學生社會責任感弱化問題日益凸顯,人際交往中利己主義、實惠主義不斷滋生。災害救助活動具有社會性,是大學生接觸社會了解社會的平臺,通過了解使大學生意識到自己對于社會的責任。災害救助活動與一般志愿活動不同,目的性明確、社會意義明顯,志愿者積極性高,自我定位清晰,造福社會,得到他人與社會的尊重,具有較高的自我認同感,較好地實現了志愿活動的教育功能,提升了志愿者的社會責任感。

3. 改善社會志愿文化氛圍

當代社會因志愿服務了解度低、接受度低缺乏志愿服務氛圍,造成志愿服務開展難度較大,群眾受益較少。大學生群體文化程度較高,對志愿服務接受度較高。災害救助活動中志愿者對活動認識度較高,社會意義明確,對志愿服務有清晰的認識。這部分意識改變可在大學生步入社會后持續影響對于志愿服務的態度,從而逐步改善社會志愿文化氛圍。

二大學生志愿者在后方醫療點服務的實際情況――――以華西臨床醫學院“杏林風青年志愿者隊”為例

華西臨床醫學院“杏林風青年志愿者隊”參與了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2010年“玉樹地震”以及2013年“蘆山地震”醫療點志愿服務,在實踐中總結經驗教訓,建立了一套有專業培訓、與醫護人員配合良好的應急志愿者體系。

1. 志愿者體系和培訓制度

華西臨床“杏林風“青年志愿者隊于2008年建立了“杏林風”《重大自然災害應急志愿預案》。并建立起一支應急志愿者分隊。應急志愿者分隊成員接受專業醫療救援培訓,學習掌握在醫療點有可能使用到的專業救護知識以及心理救護知識,并且通過向高級中學學生、社會服務人員等授課反復鞏固,以達到熟練掌握,隨時準備上崗的要求。災害發生時,“杏林風“青年志愿者隊自動轉化為應急指揮部,利用應急志愿者為骨干力量,組織并帶領大學生志愿者參與醫療點的救助活動。

2. 醫療點志愿工作內容及意義

醫療點救援具有專業、緊急、變化快等特點,在醫療點的志愿服務以不干擾正常救援為前提,協助救援為目的,通過對華西臨床“杏林風“青年志愿者隊參與救援情況的觀察,志愿者在后方醫療點工作內容依據是否需要醫學基礎知識背景分為專業和非專業:

2.1專業

2.1.1急診接應

協助分診檢傷涂片清創,處理病員衣物,登記并詳細采集病員信息,護送完善檢查,等候檢查結果,辦理入院手續,打印實驗室報告,分發影像報告。該部分工作平時由護士完成,而災害發生時醫護人員均任務繁重,志愿者接手該部分工作,整體病人中轉周期縮短,加快急診科病人病情判斷、分流入院,保證急診科病人周轉空間。

2.1.2 心理干預

依據對象可以分為對傷員, 地震兒童傷員進行個體及團體心理治療;對需要截肢的傷員進行截肢前、后心理干預;對傷員家屬進行心理干預;對其他志愿者進行心理干預。災害幸存者心理變化與一般傷員存在明顯差異,且更為嚴重。平時醫療點并不配置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相關心理干預工作,故而志愿者填補心理干預部分,可使幸存者積極配合診療,避免意外傷害出現,同時良好的心態也有助于傷情的恢復和社會功能的恢復。

2.1.3國際援助翻譯

服務外國地震傷員,接待外國記者,國際友人及港澳臺同胞。此類志愿服務僅在汶川地震時出現。因地震災情嚴重程度,國際救援力量是否參與,幸存者中是否存在語言不通者可考慮安排相應志愿者。災情嚴重,國際救援力量參與,幸存者中有國際友人時,此類志愿者解決了因語言不通而導致的救援遲緩,傷員無法與親友取得聯系等緊急情況。

2.2非專業

2.2.1 陪護服務

照顧傷員基本生活,提供基本外科護理及復健,對傷員及家屬進行簡單的心理干預。該類工作通常由病人家屬進行,但災害發生后常常出現病人無法與家屬取得聯系,無人陪護的窘迫場景。志愿者對病人的陪護保證病人基本生活順利完成,減輕護理負擔,使醫療資源高效配置。且此類工作專業要求較低,后期可由社會志愿者接手。

2.2.2電信服務

提供免費報平安電話,手機充電,發放免費充值卡,提供飲用水。此類志愿工作針對災害發生之后通訊不暢,幸存者現金有限或是通訊設備電量不足等無法與親友取得聯系的緊急情況進行處理,對于緩解災害幸存者的焦慮、不安情緒,營造相對穩定的治療環境也有一定幫助。

2.2.3 服務

維護醫院內部秩序,避免擁擠及堵塞通道,維持院外急診通道暢通。此類人員在實際志愿活動中任務量較小,需求較小,災情特別嚴重或者災民大批擁堵在醫療點時可適當安排,一般不做特殊要求。

2.3 志愿者安全保護

醫療點人員復雜,情況多樣,救助過程變換迅速,災害救助志愿服務較之普通志愿活動在自身保護、心理溝通等方面有著更多不容忽視的細節。

2.3.1志愿者與患者、家屬、醫院環境有密切的接觸,在志愿服務中時刻注意控制院內感染的發生、發生后及時上報可有效保護志愿者自身安全,避免發生患者之間、志愿者與患者之間感染,避免災害后次生疫情發生、爆發。

2.3.2志愿者與災害幸存者直接接觸、溝通,而幸存者經歷災害心理發生變化,癥狀表現為“災害癥候群“,此時不恰當的語言和干預措施會對災民造成二次傷害。故而,志愿者應在日常培訓中,志愿服務時謹慎措辭,以恰當的方式幫助災民宣泄情緒,并通過傾聽、陪伴等技巧安撫災民。同時也應注意避免災民因可以在志愿者身上獲得安慰、幫助產生移情,對志愿者個人產生特殊情感。

三大學生志愿者在重大災害后醫療點救援活動發展方向

我國災害應急救援體系納入志愿者起步較晚,發展很快,仍有許多需要改進完善的地方,歐美國家應急救援體系較為完善,志愿工作有系統的培訓以及保障機制,可以為我國志愿者參與到重大災害醫療點救援提供參考。

1.1建立志愿者相關法律規范

將應急志愿者工作納入應急救援體系,以法律法規形式明確志愿者招募、培訓、組織、管理、后勤保障、激勵制度等多階段多方面的政府組織、應急志愿組織作用和責任分配,明確志愿者權利義務,最大限度維護公民參與救災志愿服務的熱情,有利于營造鼓勵大學生參與志愿服務的社會氛圍,掃清志愿者參與服務的障礙,才能充分發揮志愿者積極性、動員快速等特點,提升社會整體應對重大災害的能力。在這一點上德國針對應急志愿者建設的單行法有《災難救助法》、《聯邦技術救援志愿者法》等。美國于1988年制定了《斯塔福特救災與應急救助法案》明確規定了志愿者在應急救援中的任務。

1.2 嚴格規范培訓

為保證志愿者在緊急情況下快速、準確反映,積極響應應急志愿者管理需要,真正做到“招之即來,來之即戰“的需求,需要在平時對志愿者進行系統、專業培訓。志愿培訓的主要目的是使志愿者有應對突發事件的知識、經驗和反應力,著重點應在長期化培訓以及實際操作能力的培訓上。在這一點上德國對志愿者進行基礎性和強化培訓的架構層次值得我們參考。同時加拿大應急管理學院通過室內課堂的桌面演練和室外災難現場的救援模擬等形式的實際操作訓練也值得我們參考

1.3 完善的激勵機制

志愿工作非營利、不索取并不意味著一無所獲 。因此,對應急志愿者的激勵,不僅注重精神上的鼓勵,而且還可以有物質上的激勵,甚至金錢上的回報,只不過這些報酬的兌現是用特殊的形式而已。完善的激勵機制將鼓勵更多的人積極參與志愿活動。如現行的德國、韓國通過一定期限的應急志愿服務可以免除兵役,志愿工作中工資照常支付,學生可以獲得相應的獎學金支持等形式建立了針對應急志愿者的激勵機制。同時還建立了相應的志愿者獎項以鼓勵人們參與應急志愿服務。

參考文獻

[1] 艾春霞 李秋林等人,汶川地震中四川大學華西臨床醫學院/華西醫院青年志愿者工作[J].中國循證醫學雜志,2008, 8(7): 499~501

[2] 楊潔,胡子祥,重大突發性自然災害救助中高校青年志愿者服務研究,黑龍江高教研究No. 9 2010,serial. No.197。

[3] 張磊, 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德國模式及借鑒, 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2012. 3.

[4] 宋勁松, 王宏偉, 美國應急志愿者管理制度及其經驗借鑒, 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12,4 .

篇2

今年來,我局在市局的指導下,認真開展醫患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及時有效化解醫療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到目前為止,全區醫調委接待群眾咨詢25人次,受理醫療糾紛案件3起,調處成功2起,調處涉及賠償金額達7萬元。其中成功調處重大醫療糾紛2起,有效避免1起。

一、整合力量抓隊伍。一是配強調解帶頭人,發揮核心作用。我區分別從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務所選聘2名政治、法律素質高,具有奉獻精神,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兼職擔任醫調會主任、副主任,引領和保障醫療糾紛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在專職人員、工作經費未到位的情況下,調委會工作人員工作不懈怠,成功調處了醫療糾紛,成為醫調委名副其實的好帶頭人。二是配強調解員,發揮骨干作用。我區選聘16名資深律師、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層調解能手、衛生管理人員等為醫療糾紛調解員,使之成為醫療糾紛調處的中堅力量。三是配強專家庫,發揮優勢作用。在全區法律界、醫學界、保險界選聘10多名專業成功人士擔任專家庫專家,利用專業優勢,為醫療糾紛調解開展法律、醫學、理賠咨詢指導。

二、完善制度抓規范。醫調委是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是我區人民調解工作的創新,籌建時間短,沒有可資借鑒的現成資料,加之醫療糾紛突發性強,大部分精力要放在糾紛的調處上,不可能做到制度建設的一步到位。醫調委采取邊調解、邊完善的辦法,在糾紛調解中完善制度,在完善制度中推進糾紛調解。目前已基本完成調解規則、崗位職責、調解紀律、辦事指南、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文書制作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形成較為完善的制度體系。

三、強化調解抓效果。我區處于中心城區醫患糾紛形勢嚴峻,特別是一些重大醫療糾紛,牽涉人數眾多,對峙局面嚴重,稍有處置不當不及時,極易引發,帶來悲劇性后果,造成社會動蕩。醫調會高度重視醫療糾紛調處工作,哪里有糾紛,就第一時間奔赴現場,疏導勸說,宣傳法律,調解糾紛。而每當調解員到來,就能使醫患之間燃燒起來的“火勢”化險為夷,因而人們將醫調會喻為“消防隊”。為撲滅醫患之“火”,調解員們或在現場或在調解室,有效化解了大量醫療糾紛。如__中心衛生院產婦分娩大出血死亡案、__中心衛生院搶救無效死亡案等,通過醫調會的調解,得到妥善解決。將即將爆發的群體性鬧事事件消滅在萌芽狀態,維護了醫院正常的醫療秩序,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大局。

篇3

一、部門職責

(一)醫療機構

負責醫療糾紛的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時,應主動與患方溝通,防止事態擴大;研究制定解決方案,自行與患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問題的,應及時向區衛生局報告。

(二)衛生局

負責重大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處。

(三)公安分局

及時制止醫患雙方過激行為,協助衛生局做好行政調處工作。負責維護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

二、現場處置

(一)醫療機構

1.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在患方在場情況下迅速封存醫療文件、相關器械和藥品等實物,妥善保管,以備檢驗和鑒定;立即將死亡患者的尸體移離醫療區,并妥善保存。

2.指定專人與患方進行溝通協商解決辦法。首先由病區(科室)負責人與患方進行溝通,如協商難以解決糾紛,應及時向負責糾紛處理的職能科室報告,由其出面協商;職能科室仍不能解決,應及時向院方負責人報告,由其出面協商;院方負責人協商解決無效的,則由院方負責人告知患方通過行政調解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3.在醫患雙方協商未果情況下,向區衛生局提出書面行政調解申請。醫院不得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報告制度,向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報告相關信息。

4.出現患方停尸、擺放花圈、設置橫幅標語、堵塞交通、歐打醫務人員、搶奪病例資料、損壞財物等擾亂正常醫療秩序行為時,醫院應立即向轄區公安機關報警。

(二)衛生局

1.接到重大醫療糾紛報告時,應立即派人到達現場,組織調處。

2.及時調查了解糾紛情況,引導醫患雙方依法解決糾紛。

3.對醫患雙方任何一方拒不服從行政調處,也不愿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且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應及時向區政府報告情況。

4.負責對醫療糾紛的上報和信息工作。

(三)公安分局

1.當接到醫療機構報案時,應根據情況組織相應警力,立即到達現場維持秩序,保護醫患雙方人身與財產安全。

2.當患方有下列行為時,公安分局應及時采取措施,恢復正常醫療秩序。

(1)在醫療區域或醫院門口停尸的,立即勸其移離。如不配合,應指揮醫院工作人員強行將尸體移到醫院太平間或殯儀館,如發生攻擊干擾,可對其采取相應措施。

(2)搶奪醫療文件、歐打醫務人員、損壞醫療設備和其它財物的,應立即制止,對不聽勸阻的,可對當事人采取相應措施。

(3)在醫院門口或醫療區擺放花圈、設置橫幅標語的,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4)聚集人員堵塞醫療辦公區通道的,應勸其離開,對不聽勸阻者,采取相應措施。

三、長效管理

1.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2.在醫療糾紛行政調處時,區衛生局明確分管領導具體負責,醫政股為職能科室,負責醫療糾紛處理的接待和現場調處。衛生局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確定為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3.公安分局負責維護醫療機構正常治安秩序。要在二級醫院設立警務室和警務點,負責維護正常秩序,打擊擾亂醫療秩序的違法行為。

4.司法局負責牽頭成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并專門設立“醫患糾紛調解中心”,負責調處醫患糾紛。

5.醫患雙方自行協調不成,且對衛生局調處不服,可共同委托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也可通過法律途徑向人民法院提訟。人民法院在涉醫民事案件審判中,要考慮到醫療服務的特殊性,加強醫患糾紛調解工作,依法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區成立由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相關部門分管負責同志組成的“區平安醫院創建活動協調小組”,在區衛生局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派一名聯絡員參與辦公室工作。各鄉鎮也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組織開展創建活動。醫療機構成立醫療糾紛防范和處理領導小組,醫院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院長具體負責,各相關科室參與。二級醫院要成立專門的職能機構,一級醫院要明確專人負責。

2.加強配合。各部門要把醫療糾紛處理工作作為綜合治理、建設平安宿豫的重要內容,高度重視,履行職責,齊抓共管;要加強信息溝通,在醫療糾紛現場處理工作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醫患雙方工作。

3.重視輿論導向。新聞媒體要堅持正面宣傳為主。對醫療糾紛的報道要慎重處理,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核實,不得相關信息。

篇4

關鍵詞:醫療糾紛 調解 探索

[中圖分類號]R197.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602(2015)04-0018-01

1 資料與方法

1.1研究對象石嘴山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于2012年8月成立,目前有專職人民調解員3人。成立兩年多來,秉承“為患者服務、保醫院平安、替政府分憂、促社會和諧”的工作理念,調解了大量的醫療糾紛。截至目前,受理醫療糾紛105起,患方訴求金額5125萬元,醫方賠償金額452萬元,調解成功的案件沒有一件出現反復,全部息訴,得到了醫患雙方的信任,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

1.2方法

1.2.1遵循調節原則,保護雙方合法權益。一是堅持有責必賠原則。要確定醫療損害責任價值方向,堅持責任認定是處理醫療糾紛的重要依據,只能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和賠償。堅持有責必賠,就成為首要工作原則。二是堅持無責不賠原則。依據醫學專家的評鑒意見,不把不確定性的因素列入賠償范圍,醫院沒有違反法律法規,診療規范,措施得當,不存在過錯,醫院就不應為患者承擔賠償責任。三是堅持調解“不違法”原則。對個別雖責任明確,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沒有因果關系,在“不違法”的前提下遵循社會主義道德的基礎上因事制宜、因人制宜爭取個案救助的辦法,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盡快平息糾紛。

1.2.2醫療風險的社會分擔符合三方利益。一是符合醫院利益。在發生醫療糾紛的情況下,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從而使醫療機構從巨大的醫患糾紛賠償中掙脫出來,集中精力更好的為患者服務;二是符合患者利益。由于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稱,知識不對等,致使患者在糾紛中處于一種不利的地位?!罢{賠結合”工作機制的依法、便捷、高效使患者的顧慮大大減少,損失能夠及時合理補償。三是符合社會利益。醫療責任保險的風險分擔功能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醫患矛盾的激化,維護整個社會醫療秩序的穩定,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同時能引導患者或家屬走用法治化思維和方式解決醫患矛盾的路子,維護社會的穩定。

1.2.3切實加強醫療糾紛調解組織隊伍建設。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開設醫患溝通辦公室,指定專人具體負責醫患糾紛化解工作,建立健全了投訴管理銜接機制,及時引導醫療糾紛通過醫患溝通辦公室協調化解,有效防止矛盾糾紛擴大升級。進一步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紀要月報制度,把醫療糾紛風險隱患排查納入矛盾大排查工作之中,開展深入的調查摸排,及時發現矛盾糾紛;對有暴力傾向的案例,或調解過程中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及時向公安機關和市衛生局通報,防止矛盾激化。形成黨辦、院辦、門診部、醫務科及護理部各司其職、協調配合、齊抓共管機制,共同做好醫療糾紛預防化解工作。

2 討論

篇5

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為進一步了解醫院中醫療糾紛和侵權事件的發生狀況,對全國326所醫院進行了多項選擇式的問卷調查。通過對多項選擇式問卷調查的分析發現,在第一大類“社會因素”選項中,63.5%的人選擇了“全民法律意識提高快,自我維權保護意識普遍上升”導致醫療糾紛多發;選擇“由于新聞媒體炒作,制造轟動效應,誤導病人和家屬”的有88.6%;選擇“由于醫療保障制度改革,使病人自負藥費比例增加引發糾紛”的有34.77%。在第二大類“醫院內部因素”選項中,選擇“由于醫務人員服務態度不好,引發糾紛”的有49.5%;選擇“因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存在問題引發糾紛”的有29.6%;選擇“醫院管理不足引發糾紛”的有31.1%。由此可以看出,服務態度生、冷、硬是引發醫療糾紛的一個重要因素。在第三大類“患者方面的因素”選項中,選擇“由于病人對醫學知識缺乏了解,對醫療結果期望值過高,引發糾紛”的有93.8%;選擇“因希望少交醫療費而引發糾紛”的有51.5%;選擇“因對治療不滿意而引發糾紛”的有37.6%;選擇“因患者或家屬無理取鬧引發糾紛”的有49.5% [1] 。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醫療糾紛涉及醫患雙方的權益、道德和法律責任問題,醫療糾紛的防范優為重要。防范醫療糾紛必須加強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完善教育和培訓制度,樹立高尚的職業道德,增強醫務人員法律意識,不斷提高醫務人員的整體業務素質。醫療機構還應加強服務質量監控,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制定防范、處理醫療糾紛的預案。

我院作為全地區唯一一所二級甲等醫院,承擔著和田地區七縣一市200萬各族人民群眾的醫療保健任務。在醫療工作中,難以完全避免缺陷失誤而導致的醫療糾紛,一旦形成醫療糾紛,會直接或間接地涉及醫患雙方的權益、道德和法律責任問題。因此,必須重視醫療糾紛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才是解決醫療糾紛的關鍵所在。如何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呢?反觀我院近年來的醫療糾紛,真正因醫療技術欠缺而引發的糾紛沒有,連續發生的多是因為醫護人員責任心不強,病情解釋不到位,服務態度差引起的糾紛。這個結果符合有關部門在調查全國醫療機構中醫療糾紛的調查結果。我想,如果我們醫務人員不僅僅把“以病人為中心”作為一個口號,而是真正體現在工作中,許多醫療糾紛是可以避免的。作為醫院的一名管理者,我認為醫院本身在防范醫療糾紛上還應再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 領導高度重視醫療安全工作

專門分工主管醫療副院長負責,將防范醫療糾紛納入了醫院目標管理,作為醫院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并向全體醫務人員提出“對技術精益求精,對病人極端負責,將各種醫療糾紛發生率降低到最低水平”的要求。

2 加強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

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即醫德,是醫務人員應具有的思想品質。高尚的職業道德,是防范醫療糾紛的基礎。這不僅僅因為醫務人員只有良好的醫德,才會自覺磨練意志,刻苦鉆研業務,從而具有精湛的醫療技術,同時,良好的醫德也是調節醫患關系、醫醫關系的杠桿和準則,是執行規章制度的基礎。綜觀醫療糾紛的起因,幾乎每一起糾紛中都涉及到醫德醫風問題,有一些非醫源性糾紛,則純粹由醫德醫風問題引起,所以,加強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使醫務人員做到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是最基本的要求。首先,應堅決制止紅包等不正之風的出現,嚴肅紀律,以法治醫。第二,醫院應把醫德教育和醫德醫風建設作為目標管理的重要內容,認真貫徹《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建立醫德考核與評價制度,切實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教育,樹立忠于職守,盡職盡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敬業精神。第三,嚴禁個別醫務人員利用醫患關系挑撥離間,激化矛盾,撈取私利。第四,切實改善醫務人員的服務態度,在言語、行為和舉止上,講究文明禮貌,對待病員一視同仁,樹立“病人至上,廉潔行醫”的觀念。

3 建立完善的崗前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制度

關于醫患關系,傳統觀念認為,醫療工作的“行善”、“行仁”行為,賦予了醫生對患者的干涉權(只要醫生認為其符合患者最佳利益原則)。醫生在醫療工作中,也習慣于表現出“居高臨下”、“以我為主”的家長式作風和醫患之間的不平等關系。而現代的醫患關系,醫患之間應是一種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具有契約性,它強調的是醫患雙方互相尊重與平等,強調患者的自應高于最佳利益原則(這對醫生的干涉權是一種限制),患者自的建立,很大程度上是以要求對病情的知情權、治療知情權和費用知情權為基礎的,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社會的進步,如果我們不能正確認識和順應這種進步,這可能因此而引發醫療糾紛。所以,醫院要對新分配到崗的職工實行上崗前教育,對在崗醫師進行繼續醫學教育。通過不斷學習,轉變觀念,提高認識。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1)政治思想教育;(2)醫療衛生事業的方針政策教育;(3) 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就是要堅持救死扶傷、全心全意為傷病員服務、為人民健康服務的宗旨,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思想,切實提高病人的滿意度 [2] (4)醫院工作制度、操作常規、醫療安全措施及各類人員崗位職責;(5)當地醫療衛生工作概況及所在醫院情況;(6)現代醫院管理和發展的有關內容;(7)最新醫學知識,前沿醫療技術等。崗前教育要由院方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崗前教育集中培訓應與試用期教育結合起來,并在轉正前做出評價。在崗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制,要求在崗職工在一定時間(一般以一個聘任期為單位)內必須積滿一定繼續教育學分。

4 提高醫務人員的整體業務素質

醫務人員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診療護理水平是防止醫療糾紛發生的根本所在。醫療是高技術集中的特殊服務事業,醫務人員面對的是復雜、繁多的疾病和人體活動不斷運動的特殊性。在醫學領域中,人們對疾病和人體的研究和認識,還有許多的未知數和變數,這就決定了醫療活動的復雜性和危險性。實踐中,不少的醫療糾紛是由于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水平不高,面對復雜或以外情況不能解決,導致病員發生不應有的損害后果而引起的。

醫務工作是關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行業,醫務人員必須加強自身業務學習,提高業務素質和服務質量,這是減少醫療過失,防范醫療糾紛的關鍵所在。因為一切醫療過程都是發生在醫療技術基礎之上的,沒有高超的醫療技術水平,救死扶傷就是一句空話。除醫務人員自身應增強學習的自覺性外,作為醫院也要對各級各類人員進行業務學習和培訓,建立和完善繼續醫學教育制度,嚴格考核,開展科研,進行學術交流,團結協作,使醫療水平不斷提高,更好地為病人服務。

5 加強服務質量監控,制定防范、處理醫療糾紛的預案

醫院必須把醫療質量放在首位,把質量管理納入醫院的各項工作中。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根據不同的規模和等級,醫療機構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置單獨的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不能設置單獨的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的,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工作,保證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落實到具體人,確保醫療工作正常運轉和醫療安全。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要監督醫務人員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在監督過程中如果發現醫務人員的違紀違章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和處理。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人員應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并及時受理投訴。對于患者投訴的問題,要做必要的核實,對于問題重大,矛盾突出的,還要做好調查工作。如果確實是由于醫療方的原因引起患者投訴的,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人員要立即采取措施,告知臨床和相關部門及有關工作人員,妥善處理,消除醫療糾紛隱患和減輕損害后果。

另外,醫療機構還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除了設立醫療質量監控部門或人員、加強醫療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義務人員技術水平、改善服務態度外,醫療機構還應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所謂預案是指事前制定的一系列應急反映程序,明確應急機制中各成員部門及其人員的組成、具體職責、工作措施以及相互之間的協調關系,預案在其針對的情況出現時啟動。醫療機構制定的應急預案應包括兩種:防范醫療事故預案和處理醫療事故預案。在兩種預案中應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明確組織機構和人員職責。在防范醫療事故預案中要明確領導機構和承擔具體工作的相關部門,分別明確工作職責和工作范圍,針對容易引起醫療糾紛的醫療質量、醫療技術水平、服務態度等因素制定各項預防措施;在處理醫療事故預案中也要明確領導機構和承擔具體工作的相關部門,明確醫療糾紛發生后各部門的職責和應采取的措施。

6 建立完善的社會監督制度

有效防范醫療糾紛,還必須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醫院要設立社會監督電話和意見箱,有專人負責管理。建立醫院領導與所在地區聯系制度,聽取和了解所在地區群眾的反映與意見。不定期向病人發放“征求意見卡”,進行滿意度調查。聘請社會義務監督員,定期召開有關人員座談會,征求意見。醫院須實施下列公開制度: (1)上崗人員必須佩戴附有本人照片、姓名或編號、科室、職稱或職務等內容的胸卡;(2)公開張貼衛生部制訂的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3)公開主要檢查、治療、手術、住院的收費項目及標準;公開常用藥品價格和自費藥品品種;(4)對出院病人出具其費用結算憑證; (5)公開專家門診姓名、職稱、???、時間、掛號費標準等;(6)公開重大檢查和手術的時間安排。

醫務人員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規范病案書寫工作。病案是重要的法律文件,《醫療事故條例》對病案管理和允許患者復印、封存病案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關于醫療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要求醫務人員必須按《病案書寫規范》及時、真實、詳細、完整地記錄患者診斷治療的全部過程。在發生糾紛時,完整的病案資料可以避免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7 針對醫療缺陷的特點制定防范措施

為防止和避免醫療缺陷的發生,必須制定院、科兩級醫療安全防范措施:如醫療安全教育要堅持警鐘長鳴的制度,進修生、實習生手術范圍要嚴格把關,加強對重點科室的監督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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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病案書寫質量;醫療糾紛

近年來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各種醫療糾紛日益增多,怎樣才能防范醫療糾紛發生,本人從提高病案質量方面談談自己的體會。

1 病案書寫應及時、客觀、真實

1.1 及時、客觀、真實書寫病案是防范醫療糾紛的關鍵,病案是醫學的教材和科研資料,也是司法部門處理醫療糾紛的基本依據。當前各種醫療糾紛案件急劇上升,因而病歷已成為處理醫療糾紛的證據。這就要求書寫病歷要做到及時、客觀、真實。

1.1.1 從病案的形成過程抓起,病人入院4h應該寫好病程,記錄24h內應該把病歷寫完整。因搶救急危重病人未能及時書寫病程記錄的,應該在搶救后6h及時補記,以免因病案不及時沒能提供足夠證據,造成不該發生的醫療糾紛。

1.1.2 保持病歷的真實性,因為病歷是原始資料,是病人當時當地的真實情況,而不是事后的回憶錄,書寫者應該仔細詢問,如實填寫后,不能憑空推測、捏造。如某院曾發生因婚育史不真實而發生的醫療糾紛:一女病人生二男一女,而主管醫師未經詢問,憑空捏造,寫了一男二女,病人認為病歷是假的,是不真實的,結果發生了醫療糾紛。筆者認為只要仔細詢問病人,如實填寫,這起醫療糾紛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1.1.3 科主任、護士長應每天檢查住院病人的病歷和病程記錄書寫是否及時,隨時監督病歷、病程及護理記錄應及時、客觀、真實書寫,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時能及時、真實地提供醫療原始證據,為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提供依據。

1.1.4 住院收費處的財會人員要如實按各種收費項目填寫醫療費用,前不久在某院發生了一起因醫療費用未如實填寫的醫療糾紛,有一未婚卵巢囊腫的病人,首頁填寫的住院費用有接生費和嬰兒護理費。病人要求醫院賠償,像這么簡單的事情,只要財會人員認真如實地去填寫,就可以防止醫療糾紛的發生。

1.1.5加強醫生責任心,不能視病歷書寫為機械勞動,如在入院時未仔細詢問患者,而是憑主觀想象隨意書寫病史。發生糾紛后,若把不真實的病歷作為證據,等于把醫師的問題暴露在法庭中。

1.1.6 醫務科應隨機抽查現架病歷,發現未及時書寫病歷者應采取必要的懲罰措施,如全院通報或重扣獎金或按醫院的個人積分管理辦法進行處理,以引起重視。

2 病案內容要求完整

2.1 病案內容書寫的完整性是防范醫療糾紛的另一重要方面

2.1.1 病案首頁填寫的完整性 病案首頁分五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信息,第二部分是診斷信息,第三部分是手術信息,第四部分是其它信息,第五部分是費用信息。主管醫生應該認真地填寫首頁的前四個部分的內容,否則就容易發生醫療糾紛。病案首頁五個部分缺一項不填寫完整的,可以適當懲罰,如扣當事人當月獎金;對病案首頁填寫質量一貫較差的,應作為該醫生晉職、調級的參考依據;對病案首頁填寫認真、完整,字跡清楚的,應當表揚并給予適當的獎勵??浦魅螒搰腊奄|量關,發現有首頁沒填完整,有漏填或亂填的應該拒絕簽字,退還主管醫生,重新填寫完整后,才能簽字。我院曾發生有一胃潰瘍患者,小便常規化驗蛋白2+、紅細胞1+,醫生未在首頁體現慢性胃炎的診斷,出院后患者發現小便異常而懷疑是藥物損害所致的腎炎。本來這類醫療糾紛完全是可以避免的,不應該發生的。

2.2 整份病案內容的完整性

2.2.1 每天收回的病案在整理過程中發現書寫不完全,有重要遺漏或缺少出院記錄、手術記錄、醫囑單等主要資料,應由病案管理人員電話通知主管醫師立即到病案室來補寫。如有一個上消化道出血的患者,既往史有慢性肝炎,而現病史卻沒有體現,主管醫生書寫病歷時既往史也沒有體現,造成夜間值班醫生對上消化道出血原因不明,結果處理時欠妥當的事件,這樣就容易發生醫療糾紛。

2.2.2 醫療責任方面,要記錄涉及醫療責任方面的各種談話、表態、申請報告、批示和重大處理經過等內容,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如有一位七十多歲的急性腹膜炎病人經搶救后病情好轉,但家屬一直要求出院放棄治療,并在醫囑單上已簽字,沒過幾天病人家屬把我院告上法庭,而醫囑單上的簽字是具有法律依據的,我院不負醫療責任。這起糾紛也提醒我們病案各種內容必須填寫完整,才能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3 病案歸檔及時

病案及時歸檔是防范醫療糾紛的一個重要環節。

3.1 做好臨床科主任及醫生的思想工作,在院周會和全院醫務人員大會上反復宣傳病案及時歸檔的重要性,并明確“有規必依,不徇私情”。

3.2 病案人員接收病案時應認真核對出院病人登記本,以便及時發現病案是否及時歸檔,并做好記錄,這有利于及時提供、利用,從而防范醫療糾紛。

3.3 定期宣布各科室病案歸檔情況,對歸檔及時的科室和個人應該給予一定的獎勵,可以與科室達標和個人晉升掛鉤。

4 加強醫院管理,提高病案書寫質量,是防范醫療糾紛的一項重要措施

4.1 從“新”開始,抓好新畢業生的崗前培訓工作,安排一周或一周以上時間作為病歷書寫規范學習班教育,把病案中每部分內容的目的、意義和要求講深講透,并結合當前醫療糾紛案例,進行教育,抓好書寫第一關。

4.2 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病案管理人員、醫務人員應該多參加各種培訓,多掌握一些各專業醫學知識及相關的法律知識。

4.3 提高病案的質量監督,建立院、組、科三級病案質量監控網,

制定了科主任、主治醫生三級檢診、教學查房和審簽質量評價標準,從三級檢診記錄、教學查房記錄和病案書寫要求、病案書寫把關,進行評價,將病案質量保證工作落實到各級醫生,列入個人技術檔案,作為晉職及獎勵的依據。

4.4 每月定期進行病案質量講評,強化病案質量意識,提高病案書寫質量,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

總之,只有從多方面、多環節提高病案質量,才能盡可能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保護醫護人員和患者雙方的共同利益。

參考文獻:

[1] 尹長義.談病案的內涵管理[J].中國病案,2000;1(2):1-3

篇7

你們好,非常感謝內保分局和老大哥人民醫院組織并提供的這次機會。全市醫療機構坐下來一起研討醫療糾紛,這在我市衛生系統是第一次,這必定會在防范和遏止醫療糾紛的發生上起到積極作用。下面,結合我院近兩年的醫療糾紛處理上談一下我的感受。

一.醫療糾紛的成因

當前,尤其是在新《醫療事故條例》實施之后,醫療糾紛呈明顯上升趨勢,據有關部門統計,醫療糾紛每年以10%-20%的速度遞增,頻頻發生的醫療糾紛導致醫患關系緊張,而緊張的醫患關系又促使醫療糾紛頻頻發生,結果惡性循環。目前產生眾多醫療糾紛的原因比較復雜,但總的歸納起來,主要不外乎以下幾個方面:

1.患者維權意識增強,而醫務人員的法律觀念淡薄,體現在患者就醫時,醫方對患者應有權力知情選擇權、隱私權名譽權等的不尊重,結果被患者當作一種無法忍受的侵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

2.社會矛盾轉嫁而引起的醫療糾紛,體現在經濟承受能力較差的患者無力承擔大額醫療費用或各類傷害案中因某種原因無人承擔醫療費用時,故意指責醫務人員工作中出了差錯和事故而引起的糾紛,從而達到不交或少交醫療費用的目的。

3.患者對醫療服務的要求和期望值過高,如患者住院就認為進了“保險箱”,不能正確理解病情的變化和疾病發展的自然規律,一旦病情惡化或死亡,就指責醫方治療有過失。

4.醫療機構存在過失和不足。如醫德醫風差、服務態度惡劣,同時,存在誤診或漏診的情況。

另外,還有因醫療收費,個別心態不健康的人想敲詐醫院而引起的醫療糾紛等。

二、醫療糾紛的危害

醫療糾紛發生在醫院,不僅影響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還要耗費醫院大量的人力、物力。頻繁發生的醫療糾紛,特別是醫方無過錯的糾紛,對醫務人員的身心造成很大傷害,對醫療環境影響也很大,增加了社會對醫務界的不信任,惡化了醫患關系。醫方為避免醫療風險,不敢收治危重病人,不敢開展高難度手術,在治療中墨守陳規,不敢越雷池半步。這在客觀上阻礙了醫學技術的發展。這不僅是醫學的悲哀,也是患者的悲哀。醫療服務本身是一種不同于其它服務的特殊服務,它既服務軀體,又服務于精神,醫療服務的對象也是特殊的,——接受服務的大多是痛苦中的病人和情緒焦慮的患者家屬,因此,當你幫助患者解除痛苦,恢復健康時,醫護人員容易被患者千恩萬謝;但當服務出現缺陷時,醫務人員也最容易受到指責,在去年我院的發生的一例醫療糾紛中,就曾出現過這么一幕,一方面是患者因糾紛糾集一幫人在醫院大門處大鬧,另一方面一名住院患者因康復前來醫院送錦旗,這是一種很無奈的現象。

三、醫療糾紛的防范

如何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呢?反觀我院兩年來的醫療糾紛,真正因醫療技術欠缺而引發的糾紛沒有,連續發生的多是因為醫護人員責任心不強,病情解釋不到位,服務態度差引起的糾紛。這個結果符合有關部門在調查全國醫療機構中醫療糾紛的調查結果。我想,如果我們醫務人員不僅僅把“以病人為中心”作為一個口號,而是真正體現在工作中,許多醫療糾紛是可以避免的。作為醫院的一名管理者,我認為醫院本身在防范醫療糾紛上還應再加強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1、加強管理是杜絕醫療糾紛的根本措施。主要兩個字“規范”,要嚴格按照醫院的醫療操作規程去對待每一位患者,強化臨床一線責任,進一步規范操作規程,加強病歷質量管理和醫療質量檢查,結合醫院發展腫瘤專科特點,借鑒和制定腫瘤診療常規,使“依法行醫”成為醫療實踐的行為準則。規范入院病人“一日清單制”,嚴格按收費標準收費,規范收費行為,增加收費透明度,使病人在醫院花錢不再“霧里看花”,而是心中有數。

2、強化服務是減少醫療糾紛之源。如果能以患者滿意不滿意作為醫療服務的最高標準,那么就能避免大部分醫療糾紛。服務無巨細,它體現在患者就診的每一個環節,這需管理者與醫務人員的細心揣摩,從而進一步完善。頭些天,人民醫院推行的出入手續代您辦都是在圍繞服務上做文章。事實證明,高尚的醫德可以化解醫療高風險,優質的服務可以減少醫療糾紛!

3、提高醫務人員法律意識是防范醫療糾紛之本。隨著社會進步和法制意識的增強,患者作為一個特殊群體,與醫生之間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他們對自己的疾病、治療、費用等方面有知情選擇權,同時患者也重視自己的隱私權和名譽權。如果醫務人員不學習相關法律法規,不改變家長制的醫療作風,容易對患者構成侵權,從而引發醫療糾紛。

防范醫療糾紛,還需要整個社會的大力支持。

1、加大政府投入,保證醫院生存與發展的必需資金來源,這樣可以避免醫療機構因發展資金短缺而轉嫁患者的不合理收費,減少患者因收費而與醫院產生的糾紛。政府應重新審視把醫療機構推向市場后的政策。

2、盡快建立和健全全民醫療保障體系。邢臺作為一個經濟欠發達的內陸中小城市,許多患者無力承擔高額的醫療費用,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醫療糾紛的增加。

3、改變新聞輿論導向。目前,醫療機構似乎成了各類媒體暴露社會問題的焦點,一些媒體對發生在醫患間某些不可避免的糾紛和矛盾連篇累牘地進行炒作、曝光,而內容有的有一定依據,有的基本偏離事實。醫療機構接受新聞輿論部門監督是必要的,但大量媒體的不客觀報道,事實上給公眾形成了一個“現在醫院不可信”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醫患矛盾,有意無意地促使了醫療糾紛的發生。

所以,從根本上解決醫療糾紛,不能僅限于醫患雙方,還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支持,醫患雙方需要在相互信任中化解,醫療糾紛需要在理智和法制基礎上解決。

四、關于醫療糾紛的處理

所有的醫療糾紛,患者要達到的最終目的是向醫院索要補償,可是現在,醫療糾紛經濟補償遠遠大于交通事故的賠償,這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合理的。補償數額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發生醫療糾紛,一旦醫院滿足不了他們提出的賠償金額或醫院不承認是醫療過失,他們就會糾集親朋好友甚至糾集地痞流氓圍攻醫院。威脅恐嚇醫院領導及醫務人員,造成醫院或科室停診,從而脅迫醫院達到他們的目的。在醫療糾紛處理上我重點談三個問題。

1、在糾紛伊始,患者或家屬因病情變化不理解前來質詢醫院時,醫院應引起足夠的重視,各相關科室應本著對患者負責的態度處理這件事。滿足患者的合理要求,如封存病例等。切勿踢皮球一樣推諉患者,激化矛盾。對患者應有足夠的理解和耐心,這樣可避免一部分醫療糾紛向惡性發展。

2、當患者認定是醫院造成的醫療差錯時,醫院應提醒他申請醫療鑒定并提供法律范圍內允許提供的材料。但相當一部分患者拒絕鑒定。一是因為沒有勝訴的把握;二是對醫療鑒定機構的不信任;認為病人是在你醫院診治的,出了問題我就找你說事。所以,在僵持之間就激化了矛盾。極易引起群發性事件。(能否醫院率先提出鑒定?)

3、在賠償上,一方面一部分領導和普通群眾認為,出一點錢把事擺平了算了,人家好歹死了人或受到了傷害,這么大醫院,何苦讓他鬧呢。但是另一方面,醫院也有難言之隱。醫院作為國家的醫療機構,上級部門和醫院也不允許國有資產隨意流失;其次,一鬧就妥協,只會助長各種無理的醫療糾紛越來越多;第三,患方拿到錢后,反過身來就告醫院,這樣的事屢見不鮮,并口口聲聲稱,如果不是事故,你們給我錢干什么;第四,患者的漫天要價使醫院不能忍受。

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并引發,這時,醫患雙方已沒有信任度可言,這就需要上級部門和公安機關的及時介入,避免事態進一步趨于惡化。

五、公安機關處理群發事件中責任重大

一旦引發群發性事件,公安部門的及時介入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尤其顯現重要意義。在去年我院出現的一例醫療糾紛中,患者因妊高癥入院,生產時出現大出血和羊水栓塞。后并發DIC,經搶救無效該產婦死亡,患者家屬一口咬定是醫院出現醫療事故,向醫院索要賠償,一開口就要60萬,遭到醫院拒絕?;颊呒覍偌m集數十人包括十多名外地在邢打工人員數次圍攻醫院。辱罵推搡醫務人員,焚燒冥紙,圍堵相關科室,嚴重擾亂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極壞影響。內保分局數次及時趕到,制止了患方的一些過激行為,保護了國家財產,使局面得到了有效控制。這說明,公安部門的震懾力量是促成解決醫療糾紛的有效途徑之一。

篇8

[關鍵詞]醫療糾紛; 人民調解委員會

[中圖分類號] R197.32 [文獻標識碼]C [文章編號] 1005-0515(2010)-12-203-01

自2009年2月1日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下稱醫調委)正式成立以來,堅持獨立的第三方地位,對疑難、爭議案件引入專家會診、咨詢制度,為醫患雙方提供無償服務,截至目前,共受理醫療糾紛193件,辦結161件,調解成功136件,醫患雙方自愿終止調解24件,調解不成1件,調解成功率達到70%,且調解成功的糾紛中協議得到100%的履行,成功化解了大量糾紛。

醫調委依托天津市政府頒布的《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而成立,機構性質屬于天津市人民調解員協會的下設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由市司法局負責調委會的日常管理和人員招聘,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經費由財政保障。同時全市35家三級醫院根據自身規模、醫師數量以及往年醫療糾紛情況投保醫療責任險。1萬元以上糾紛賠付直接由保險公司做出理賠,醫院無權自行解決。現調委員會的12名調解員中有7名具有政法、衛生部門的從業經驗,另有3人為醫事法學專業大學畢業生,其余2人為法學專業。還擁有由9名律師和9名司法鑒定人員組成的人才庫。相對其他醫療糾紛處理方式,調委會具備如下特點:

1 中立性、公平性。醫調委與衛生局、醫院不存在隸屬關系,人員構成也由律師、司法局人員和社會招幕為主。調解過程不向任何一方收取任何費用。人、財、物均來自政府財政的直接補貼,與醫療衛生機構沒有任何利益關系,從根本上保證了其中立性。調解工作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為依據,若沒有明確法律依據則按照社會主義道德常識進行調解。醫患雙方在調委會主持下遵守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達成調解協議,是雙方真實意見的表達。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仍可以到人民法院進行法律訴訟,保證各方利益的完整。設立回避制度,有一方提出回避要求的調委會將予以更換調解員,雙方均可聘請律師參加調解。

2 規范化。醫患雙方必須同時到調委會遞交調解申請,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爭議焦點、事實經過、索賠金額或處理意見。核實醫患雙方資質和主體資格,有效規避“專業醫鬧”“攪局”的情況。每次調解過程均制做調解筆錄簽字認可。調解成功后制做調解協議書,對理賠時間也做出明確規定:10萬元以內的3個工作日;10萬―30萬元5個工作日;30萬元以上的7個工作日辦結。醫調委設立專家庫,對重大、疑難糾紛案例進行分析綜合各方意見,出具調解意見,對調解難以奏效的糾紛指導其按照理性思維主張自身權利,并做好回訪評價工作。

3 高效性。調解期限為自受理調解開始之日期起1個月內,特殊情況經當事雙方同意可延期1個月,到期仍未過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失敗。調解過程有保險公司參與,調解形式包括四方面談和單獨約談或電話溝通等。1萬元以上賠償款由保險公司直接劃拔患方賬戶,省去諸多手續。

4 整體聯動。醫調委的成立,給患者增加了一條維權快速路,同時減輕了衛生局和醫院的行政壓力。通過《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打通了司法、衛生行政、醫院、患者、保險公司之間的通路。醫調委每月將糾紛調解情況反饋衛生局,后者定期組織全市各醫療部門召開病例分析討論會,并且從市衛生專家庫抽調專家進行病例分析,各相關醫療機構對自身存在問題總結分析并將結果上報市衛生局,以減少同類醫療過失的發生。保險公司將理賠情況與下年度保費緊密掛鉤,進行適度上浮或下調。今年已將市內二級醫院醫療糾紛納入醫調委調解范圍,并逐步向市內所有醫療機構擴展。

醫調委運營一年多以來受到各方觀注也取得了不錯的社會效益,對緩和醫患矛盾起到了極大的作用,但隨著運行時間的增加,調解范圍的加大也在一些問題上表現出局限性。首先,專業性仍需提高。醫療行為是一種高度風險的復雜技術行為,本身蘊涵著對人體結構和機能的致害因素,衡量醫療行為主體是否有過失,不能憑主觀推斷,而要靠認真、科學的判定。判斷醫療行為與患者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就成為醫療糾紛不同于其它民事糾紛的重要特點。由于患方往往不具備醫療專業知識,加之對醫方的不信任感,迫切的需要醫調委在調解過程中有效傳遞雙方信息。做為一種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國際上稱為ADR),中立性和權威性是醫療糾紛處理的兩個基本點,但醫調委的專家庫大多為各醫院在職醫師,仍不能完全避免患者對其判斷客觀性的質疑。

篇9

筆者認為,目前對于醫療糾紛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誤區:

一、關于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

醫患雙方在提供和接受醫療服務的過程中到底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法律關系?這個問題在理論上一直存在爭論。以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為代表的民法學家從醫患雙方的地位、權利、義務出發進行分析,認為醫患關系應該是民事法律關系[1]。而眾多衛生法學界人士對于醫患關系的法律性質提出不同的觀點,認為“在醫患關系中,由于患者對于醫學知識的缺乏,治療方案完全由醫生單方面制定和實施,患者僅僅是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則。”。因此,雙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醫患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醫患關系不應受民法調整,而應由《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為代表的衛生法來調整[2]。甚至有的司法工作人員也認為“醫事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有本質的不同,應當按特殊的衛生部門法來調整”[3]

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直接決定了醫療糾紛的歸責和賠償原則,也決定了醫療糾紛的處理模式,因此,對于醫事法律而言,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是一個重大的原則問題。

醫患關系中,醫患雙方就醫學知識的掌握而言肯定是不平等的,但是否知識和技術上的不平等就必然帶來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梢哉f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在知識和技術上的不對等性乃是一種常態,但是不能因此而認為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如果當事人一方利用自己在知識和技術上的優越地位而主張其在法律地位上的優越性,是法律所不容許的。正是由于醫生掌握了醫療技術,構成了患者給付金錢購買醫療服務的基礎,雙方在此過程中,醫務人員掌握了醫療技術,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患者給付一定的金錢購買這種服務,雙方是一種典型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雖然在治療過程中,患者相對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認雙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醫生在制定和實施醫療方案時,一般情況下要向患者進行說明,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操作常規,并且須對患者盡到謹慎合理的注意義務,醫生的行為并不是隨心所欲的,必須為患者的利益盡到最大的善,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時,尚需征得患者或家屬的簽字同意方可實施。在目前醫療體制改革的形勢下,很多醫院推出了患者選醫生的制度,患者在醫院、醫生和醫療方案的選擇方面享有越來越多的自。

在我國,醫事法律關系仍未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法律關系分屬不同的部門法來調整,如衛生行政法律關系歸屬行政法調整,醫患關系由于主體之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難以納入行政法的體系。從上述分析可知,醫患雙方在醫療服務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終止上,完全體現了民法的平等和自愿原則,符合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因此應該納入到民法的調整體系。在國外,醫患關系基本都是歸屬民法調整,有的國家從保護患者的利益考慮,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患者的消費者地位,如在美國,患者作為消費者早已成為現實。

二、關于醫療事故鑒定的法律效力

醫療事故鑒定的法律效力問題,歷來是一個影響醫療糾紛訴訟的關鍵問題。目前仍有相當多的人認為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處理醫療糾紛的唯一依據,認為“醫療行為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后認為確實構成了醫療事故的,才可以要求賠償”。[3]這個觀點在衛生界有相當的代表性。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按其法律屬性而言,是醫療技術事故鑒定委員會對醫療部門在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重大過失的一種結論,是醫療行政部門對醫療單位進行行政處罰的主要依據,但并不是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唯一依據。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付院長李國光在《突破民事審判新難點》講話中對此作過專門闡述:“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認定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只是人民法院審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是否作為確定醫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應當經過法庭質證”。[4]

之所以有人認為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處理醫療糾紛的唯一依據,其根本原因乃是將醫療侵權簡單等同于醫療事故,認為如果醫療糾紛未被鑒定為醫療事故,則同樣不構成醫療侵權,完全混淆兩者的界限,實際上兩者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區別。

按照1987年6月月9日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于醫務人員的責任和技術上的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殘廢、組織器官的損傷、功能的障礙等嚴重不良后果的行為。按其發生的原因,又可區分為醫療責任事故和醫療技術事故。按該“辦法”第六章的規定,醫療事故的等級按其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相應地分為三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死亡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嚴重殘廢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從上述辦法的規定不難看出,構成醫療事故的,必須是醫務人員在客觀上造成患者死亡、殘廢或功能障礙(一般而言是永久性的障礙)的嚴重侵權后果,同時在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方可能構成,否則屬于醫療差錯或醫療意外,不屬于醫療事故的范圍。因此,只有構成嚴重的醫療侵權時才可能構成醫療事故,而一般性的侵權行為被排除在“辦法”之外。

國務院之所以僅僅將嚴重的醫療侵權行為定義為醫療事故,主要是因為醫療事故鑒定的目的所決定的。醫療事故鑒定系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行政部門依法要對醫療部門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包括醫院的降級,直接責任人的降職、記過、開除等。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醫療事故鑒定主要是醫務人員承擔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不構成醫療事故,則醫務人員免除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因此,從性質上而言,“辦法”屬于行政法的范疇,至于除醫療事故以外的醫療差錯和一般侵權行為,因其不涉及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因此不在“辦法”調整之內。

醫療侵權行為從性質上而言屬于民事侵權行為的一種,按照民事侵權行為的概念:“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權利或者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因而行為人須就所生損害負擔責任的行為”。[5]醫療侵權行為,是指醫務人員在治療、護理過程中侵害了患者的非合同權利或者受法律所保護的利益的不法行為,不僅包括醫療事故,還包括因診療、護理過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殘廢、功能障礙以外的一般損傷及痛苦的醫療差錯,以及既不屬于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的一般侵權行為。因此,醫療侵權的內涵和外延均大于醫療事故,兩者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

也許有人會有疑問,醫療糾紛既然不是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怎么可能構成醫療侵權呢?這是因為患者權益的范圍相當廣泛,不僅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而且還包括財產權、知情權、隱私權等一系列權益,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并未將后者涵蓋在內,所以醫療侵權的范圍是也是相當廣泛的。只要是醫務人員侵犯了患者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或利益,造成損害后果的,在具備主觀過錯和因果關系時,便可能構成醫療侵權。例如,精神病醫院在對精神患者進行電休克治療前,按衛生部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第規定,應在術前向患者家屬進行解釋,征得其家屬簽字同意后才可實施。如果醫院未征求患者家屬同意,擅自對患者施行電休克治療,患者因并發癥而造成死亡。盡管醫院在診療、護理中并無其他過失,電休克的操作完全符合醫療常規,患者出現并發癥時搶救措施正確及時,但因為醫院未在治療前對患者家屬說明并征得其簽字同意,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屬對于病癥的知情權,同時造成了患者死亡的損害后果,因此構成了醫療侵權,應對患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再比如某性病患者到某醫院就診,診治醫生未注意遵守保密義務,擅自將患者的病情向外界散播,侵犯了患者的隱私權?;蛘哚t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于過失造成患者治療費用增加,或治療時間的延長,造成患者精神痛苦和財產損失的,就可能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和財產賠償責任。上述例子中,醫療單位的行為按照“辦法”的規定均沒有構成醫療事故,但按照民法有關侵權的法律規定,都構成了醫療侵權,應對患者及其家屬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醫療侵權和醫療事故在法律上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各有不同的構成要件,一起醫療糾紛未被鑒定為醫療事故,不等于不屬于醫療侵權,醫療侵權的構成應該完全按照民事侵權的要件來比照,只要是具備侵權的要件,即使不是醫療事故,醫療單位同樣須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是醫療糾紛訴訟中的唯一證據。

三、關于目前醫療糾紛現狀的幾點思考

醫事法律的研究在我國起步較晚,在認識上存在一些誤區和爭論是必然的,但值得我們警惕的是上述兩個誤區對有些人而言并非完全是認識上的錯誤,而是為了維護醫療單位的不正當的部門利益。

部分衛生界人士之所以堅持醫患關系不屬于民法調整,主要是因為民法關于侵權的賠償范圍和數額都遠遠高于《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沒有對醫療事故的補償標準做出規定,各地制訂的補償標準從1000元到8000元不等,但總體上維持在3000元到4000元左右。例如按照《江蘇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補償標準僅為3000元。而如果按照民事侵權的賠償標準,醫院須賠償患者及其家屬的所有直接、間接財產損失以及精神損失費,賠償數額動輒上萬元甚至數十萬元。醫患關系若不歸屬民事法律關系,則醫療糾紛自然就可免受民法調整,醫療部門就可以大大降低開支了。

由于我國醫療事故鑒定體制上的缺陷,醫療技術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成員都是由當地醫院的醫生組成,這樣就不可避免地使他們在進行技術鑒定時產生偏袒心理,相當一部分原本屬于醫療事故甚至是一級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被鑒定為醫療差錯或醫療意外(按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這兩種情況均屬于醫療部門的免責事項),如果確立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在醫療糾紛中的唯一證據性,則不構成醫療事故自然就不構成醫療侵權,從而使得患者及其家屬在隨后的索賠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醫療部門同樣可以降低賠償的數額了。

以上兩種錯誤觀點,從短期上看,醫院似乎可以降低賠付數額,而將更多精力投入到醫療服務的改善和提高上,但從長遠來看,并不利于醫療事業的發展和我國法制社會的建設。

1、不利于規范醫院的服務。雖然我國對于醫院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別是在去年在全國各地開展患者選醫生的活動,旨在提高醫院的服務質量,但是這還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目前醫院存在的醫務人員的服務質量低下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只有理順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提高患者在醫療服務中的自,健全醫療侵權的賠償制度,真正做到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使那些不負責任的醫院和醫務人員承擔起相應的賠償責任,只有這樣,才能提高他們的責任心。否則,對于醫療侵權行為沒有有效的制裁機制,難以徹底改變目前醫療部門的服務問題。

2、對國家的法制建設和醫院的正常工作造成負面影響。由于醫療技術事故鑒定程序上的暗箱操作,很多患者在出現醫療糾紛后不申請做醫療事故鑒定,直接到法院要求賠償,法院處理此類訴訟頗感困難。由于醫學知識的專業性很強,法官對于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難以做出判斷,一些法院不得不求助于司法鑒定。一些患者由于對醫療技術事故鑒定委員會的不信任和對法院訴訟在時間和金錢上的恐懼,往往采取自力救濟的方式,出現醫療糾紛后,患者家屬就糾集一批親戚、朋友到醫院大鬧,對醫務人員進行人身威脅或人身攻擊,擾亂醫院的正常工作,直到醫院拿出錢來么私了才就罷,有些醫院每年用于私了的錢已經遠遠大于正常醫療賠償的數目。

眾所周知,醫療行為是一項高風險性的工作,由于醫學上仍有很多未知領域,以及患者本身存在相當大的個體差異性,實際上相當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殘廢和功能障礙并非是由于醫務人員的過失所導致,而是由于無法預料和避免的并發癥所致,完全屬于醫療意外的范圍,醫院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目前醫療賠償的現有體制下,患者家屬出現醫療糾紛不再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律程序和規定處理,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不是由于自身的醫療侵權,而是由患者家屬人數的多少和吵鬧的程度所決定,這不能不說是目前醫療糾紛處理的悲哀,也是與那些維護醫院的部門利益的人的初衷相背離的。

我國的國情決定了不可能象西方國家那樣動輒賠償數十萬元,過高的賠償數額無疑將制約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最終會損害患者的利益。但是象目前各地所規定的那樣,醫療事故的補償標準最高不超過8000元,根本不足以彌補患者及其家屬的實際損失,在法律上是顯失公平的。

上述法律誤區,是靠犧牲法律的公正和患者的合法權益來達到減少醫院負擔的目的,這樣最終是得不償失的,也是與我國建設法制國家的目標格格不入的。

參考文獻:

[1]梁慧星,醫療賠償難點疑點剖析,南方周末,1999年1月8日第8版

[2]張贊寧,論醫患關系的屬性及處理醫事糾紛的特有原則,醫學與哲學,2000年第4期

[3]胡志強,論醫療行為的法律界定,中國衛生法制,2000第8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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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醫患糾紛;法治化;醫院管理;醫療風險;法制建設

醫患糾紛主要指的是由于醫患雙方對醫療過程中的某些醫療行為,及與醫療相關的其他醫方行為的認識不統一而產生的各種糾紛。在人們對醫療服務和健康問題的關注意識增強,以及依法維權意識不斷提升的同時,醫患糾紛的發生率也呈現明顯的上升趨勢,因此而引發的各種分歧和矛盾逐漸突出,成為廣泛受社會關注的重點問題。故對新形勢下的醫患糾紛現象進行分析和研究,對促進和諧醫患關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分析和總結近年來產檢的醫患糾紛情況,并提出正確處理醫患糾紛的法制化策略,現作一綜述如下。

1.醫患糾紛的發生情況及發生原因

1.1醫患糾紛發生情況

當前階段,我國的醫患糾紛發生情況和處理辦法主要體現為以下幾點:①醫患糾紛的發生率明顯上升【1】;②醫患糾紛的化解方式多數不按照法律途徑解決;③院方無重大過失卻付出賠償的事件增加;④醫療糾紛的賠償金額顯著上升;⑤因醫療糾紛而引起的各種不良違法案件發生率逐漸上升。

1.2醫患糾紛發生原因

導致醫患糾紛發生的因素較多,經歸納總結主要體現為以下幾點:①社會因素:在經濟發展的促進下,患者的自我維權意識不斷增強,但是衛生立法卻相對落后,醫療費用逐漸上漲,為患者帶來較多的不滿;②醫療因素:醫療質量尚且存在一定的不足,醫療風氣問題嚴重,醫療服務態度問題,醫務工作者不熟悉現代醫療模式及思想偏差問題等。③患者因素:少數患者及家屬企圖制造糾紛,謀取利益。

2.醫患糾紛處理法制化的重要意義

2.1醫療工作的獨特性

醫學中具有較多的不確定因素,與其他學科相同,醫學需要不斷的探索和發展,并非完美。同時,醫學需要高科學技術的支持,不單純的涉及化學、生物學等自然科學,還需要掌握倫理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等方面的知識。此外,醫學臨床和研究具有較高的風險,各項臨床救治措施均不能保證絕對安全。第四,醫療服務具有雙重效應,其在具有治療疾病作用的同時也會造成一定的人體損傷,其中手術治療本身具有身體侵害性,而藥物治療則為一種異物入侵害。

2.2當前醫療糾紛處理方式的局限性

相關文獻中規定,當前我國處理醫療糾紛的途徑主要有法院訴訟、衛生行政部門的調節和雙方自行協商,但在具體的實踐應用中,上述方式均具有一定的不足,其具體如下:①法院訴訟:近年來,采用法律訴訟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的比重逐漸上升,但這種方式也具有明顯的缺陷。醫療行業的特殊性和專業性強,然而法官對醫學知識的了解不多,難以準確的判斷案件的性質,以至于影響糾紛裁決的公正性【2】。②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各級衛生局、衛生廳作為醫療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經常會介入醫療糾紛的調查和處理。但是,衛生行政機關和醫院之間的聯系具有特殊性,以致于該部門的介入處理經常會引來社會的偏見和質疑,也很難妥善的處理好醫療糾紛問題。③雙方協調:雙方協調是當前處理醫患糾紛的主要途徑,該種方式具有快捷、簡便的特點【3】,但是,在實際處理過程中其任意性也逐漸突顯出來,醫患雙方均以自身的立場出發,致使其最終的解決難以體現醫患雙方的真實意愿,且難以保證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3.醫患糾紛的法制化處理

3.1民法調節處理的困惑

當前,適用處理醫療糾紛的案件經常會出現“二元化”【4】的新情況,也就是對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的案件適用,可采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裁決,不是因醫療事故而引發的醫療侵權案件可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處理。這就會導致法院對未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賠償裁決,多于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現象。醫療糾紛的處理不能夠直接適用民法,主要是由于醫療實踐的特殊性以及其高危險、搞技術等不確定因素決定的,全球內對醫療糾紛的處理均不適用一般民事法律,而是專門制定相應的醫事法。當前,我國以實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依據特別法由于普通法,專門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在應遵循《條例》中規定的原則處理和調節醫療糾紛。

3.2完善醫療操作,提高技術標準

為減少醫療事故和醫患糾紛的發生,衛生行政部門應該按照醫療衛生科技水平的發張情況,不斷的提出醫療服務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以便于其為醫事立法提供合理、公平的批評標準,也能夠為其提供合理、公正的判決標準,同時可有效提高我國醫療衛生服務的水平,為醫療服務市場的規范奠定良好的基礎【5】。如,當前我國尚不具備院前急救的標準,無整形手術和醫學美容的操作規范,無臨床教學、科研以及試用藥品的法律保障和操作規范。

3.3保證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處理

醫療專業的專家技術高超、醫療知識淵博,但是其對相關法律的知識缺乏,不熟悉法律程序,常發生將鑒定會開成學術討論會的情況,會議內容注重對疾病進行討論,以至于脫離醫患糾紛的案件處理這一中心。同時,法醫學鑒定和司法也會發生不正常介入至醫療糾紛的調節中,法醫學作為醫學中的狹小分支,根據法醫學的知識來判斷臨床醫學中發生的事故很容易導致偏差的發生。此外,法醫學屬于實證科學【6】,按照法醫學的標準判斷會顯得對后者過于苛刻。

3.4加強醫患糾紛的法定調查

做好醫患糾紛的調查是調節醫患糾紛的重要法定程序。我國受傳統“死者為大”觀念的影響,在尸體解剖等調查中經常難以得到家屬同意,且醫療單位申請進行獨立調查的鑒定困難,不利于調查的展開。將醫患糾紛的調查規定為法定程序能夠避免隱瞞重大事故的事件發生。

3.5根據實際條件判定醫患糾紛

在判定醫患糾紛的性質時,應考慮參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的技術情況,確定醫務人員是否存在超能力或超范圍執業的情況,應該根據實際應具有的水平進行切實的功過的評判,而不是按照專家水平求全責備一線普通醫生。同時,要考慮醫療單位的實際條件,不能根據理想化條件下的治療能力進行衡量。

3.6建立和完善醫療風險保險

當前,我國實行公益福利型醫療收費標準,尤其是基層的醫療和衛生單位,一旦發生高額醫療賠償,醫療單位將無法擔負賠償或走入困境,然而,從患者角度看,其自身和家庭也將受到嚴重的影響。為此,建立和完善強制性的醫療風險保險制度,可以有效的減少醫療機構和患者承受的損失,其主要措施為:①醫療機構為從業人員辦理執業風險保險;②患者治療期間付保險費。這樣既可以在減輕醫務工作人員心理負擔,有能夠減輕患者在醫療事故中造成的損傷,有效的降低醫患糾紛的發生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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