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和會計準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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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計準則 稅法 差異 協調
一、會計準則和稅法的理論基礎差異
1、會計目標和稅法目的不同
會計目標一般而言是指財務報表的目標,而財務報表目標的確定,取決于財務報表的使用者及其對于信息的需求。根本點在于讓投資者或潛在的投資者了解企業資產的真實性和盈利的可能性。而稅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國家強制、無償、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依據公平稅負、方便征管的要求,培植稅源,引導社會投資,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利用稅收杠桿進行宏觀調控,保護納稅人的權益。稅法遵循的原則我們可稱之為“有利原則”,從稅法的目標出發,根據“有利原則”,稅法必然對會計制度中可能對稅收產生影響的風險估計、收益確認、費用扣除等方面加以限制。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是圍繞各自目標確立的兩大體系之間的操作方法、程序上的差異。
2、會計核算原則和稅法原則不同
由于會計規范與稅法服務目的不同,基本前提不同,兩者為實現各自目的所遵循的原則也必然存在差異。會計核算原則是進行會計核算所必須遵循的規則和總體要求,是衡量會計工作成敗的標準,是統攬會計工作全局及進行會計核算的基礎。以權責發生制作為會計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基礎。具體包括客觀性、相關性原則、可比性、及時性、可理解性、謹慎性、重要性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稅法是對納稅人的應稅收入進行強制征收,其相關規定比會計制度更具有剛性。
企業所得稅的相關法規,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處理作了原則規定。在相應原則中,有會計和稅法共同遵循的,也有會計遵循而稅法不遵循的,同時也有會計不遵循而稅法要遵循的原則。
3、會計和稅法的職能不同
稅法具有財政職能即聚集財富,從而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所需的物質。稅法具有經濟職能,通過稅收制度調節個人企業和社會的經濟活動。最后,稅法還具有社會職能,通過聚集的財政收入來實現收入的再分配。而會計職能是指會計客觀上所具有的作為管理經濟的一種活動,不僅包括提供會計服務而且包括管理當局運用會計信息產生的效果。會計主要是為企業內部的高級管理者提供會計信息的,管理者依據會計報表來做出各種決策。因此,二者的功能有著本質區別,為滿足不同的功能,使的稅法法規與會計制度制定時的側重點不同,二者的矛盾必然存在。
4、政策選擇和處理方法
在政策選擇和處理方法方面,稅法與會計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對稅款的會計處理,企業按稅法規定應繳納的稅款,對企業來說是一項費用,它應當與作為該項稅款計稅依據的經濟業務所取得的當期收入相配比。但是,由于稅款與其它費用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在會計處理程序上也相應地采取了與其它費用的不同會計處理,從而可能使這種費用處理關系不復存在。此外,會計制度在針對繳納的稅款科目設T型賬戶時,并未充分考慮稅法的實務操作規定,可能使得稅款賬戶設置不適當。(2)在可選擇的會計政策上,會計賦予企業更大自主權,稅法有許多強制性規定,如在存貨成本計價、折舊年限與折舊方法等方面,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的永久性差異和作為所得稅會計主要內容的暫時性差異。
二、會計準則和稅法的操作差異
1、收入確認和計量的差異
首先是收入確認范圍的差異,指會計準則和稅法在對收入進行確認時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差異。在定義上,會計準則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稅法規定的收入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及其他行為取得的各項收入總和。內容上,會計準則和稅法在商品銷售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上存有差異。會計準則規定的商品銷售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都是指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稅法上的應稅收入不僅包括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還包括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所確認的應稅收入。其次是收入確認時間的差異,會計確認收入實現時間和稅法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不盡一致。稅法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往往早于會計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會計主要從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謹慎性原則出發,側重于收入的實質性的實現,只有當各種形式的收入真正轉移到企業以后,會計上才確認收入的實現。而稅法上規定收入的實現時間,應該以產品或商品已發出,價款己收取或者收取價款的權利已實現為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稅法對收入的確認沒有原則性規定,但作了列舉式的規定。
2、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存在的差異
首先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差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采用公允價值模式核算,對資產轉讓計稅收入和換入資產計稅基礎的確定與會計處理是一致的。會計上采用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配的方法,也適用于稅務處理。在公允價值模式下,如果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存在差異,必然會導致當期會計損益與資產轉讓所得存在差異,報所得稅時需要對此作納稅調整。其次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采用成本模式核算與所得稅政策存在以下差異:(1)換出資產會計上按賬面價值結轉,不確認損益。(2)換入資產的會計成本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
3、建造合同的差異分析
對于跨年度的建造合同,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會計上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建造合同收入,稅法上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兩者的處理基本一致。但對于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會計上強調企業經營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從謹慎性原則出發,根據預計已經收回或將要收回的款項能彌補多少己經發生的成本,確認部分、或者不確認建造合同收入而稅法堅持權責發生制原則,不考慮企業的經營風險,依然按完工進度確認建造合同收入。
4、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對資產負債表日己經存在的情況提供了新的或進一步證據的事項,是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調整事項。對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發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應當調整資產負債表日已編制的財務報表。
這與稅法上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 際發生原則相沖突。按稅法規定,對企業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所涉及的應納所得稅,按照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間分別做出處理,進行納稅調整重新確認報告年度和當期的應納稅所得。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如發生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前,且影響損益,應調整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如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后,則應調整發生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三、會計準則和稅法差異的協調措施
1、完善政策的制定
在我國,會計和稅收的法規制訂和日常管理是分屬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兩個不同的主管部門,因此,兩個不同部門的主動溝通與協調是協調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的重要前提。在立法和執法過程中,要加強政府部門管理層面的聯系與合作,財政部門在制定會計準則時,不僅要滿足會計報表的報送要求,還要盡可能滿足規范納稅基礎的需要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在制定稅收制度時,應盡可能與會計保持一致,使得納稅調整項目減少到最低限度,以減小實際征稅的難度。
2、完善企業崗位設置
加快稅務會計的建設步伐,從根本上解決兩者之間的矛盾。目前,稅務會計只是財務會計的一個分支,而財務會計不能完整、具體地反映稅收信息,不可能全面行使稅務會計職能。在此情況下,企業納稅仍然依賴于財務會計報表,必然導致企業辦稅人員中報納稅時缺乏專業判斷,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帶有盲目性。企業設置專門的稅務會計崗位,是與國際稅收征管接軌的需要,是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差別日趨明顯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稅制的必然選擇,是企業稅收籌劃的有效途徑。
3、完善會計準則與稅法操作層面的協調
首先是所得稅體系中應稅收入確認標準應采用權責發生制,成本費用扣除應采用據實扣除制。從表面上看,這樣做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所得稅稅基,減少財政收入,但我國所得稅的原則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而收入、費用確認標準的統一,可以實現納稅成本和征稅成本的降低,減少對納稅人的沖擊,從而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另一方面,差異的減少,也有利于會計信息發揮相應的作用。其次是所得稅法律語言的會計化。我國在制定具體的稅收措施時,只考慮了納稅對象與其經濟活動的內容,而忽視了這些對象與內容的載體特征,即會計語言的特征。如對于會計上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稅法上稱為資產置換,兩者經濟內容完全一致。因而在稅收立法上,必須重視法律語言的會計化,相同的經濟內涵盡可能采用同一會計語言,避免不必要的差異以減少稅款征收的難度和主觀隨意性。
4、會計準則與稅法協調注意問題
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的協調應盡可能減少對實現稅法與會計目標影響小的差異,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上應盡可能趨同,差異應能用中報時納稅調整的方法處理?;緲I務的政策應該盡可能減少差異。例如,稅法與會計對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基本業務確認收入的時間規定應該盡可能保持一致,只就視同銷售、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長期工程合同和企業改組特殊情況下的收入確認時間,根據稅法需要與會計有所區別。如果基本業務的政策不一致,差異造成的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由此增加財務核算成本和納稅成本也將是巨大的。
參考文獻:
[1]羅粹,趙雪枝,《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相互協調的思考》,湘潭師范學院學報,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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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控股合并;會計處理;稅務處理
2006年2月出臺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中包含的企業合并方式有三種:第一種為控股合并;第二種為吸收合并;第三種為新設合并。
一、控股合并的會計處理
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按享有被投資單位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按支付的合并對價的賬面價值,貸記有關資產或借記有關負債科目,按其差額,借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不足沖減的,借記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在購買日按企業合并成本,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合并成本是指為購買方在購買日為取得對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
二、控股合并的稅務處理
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簡稱轉讓企業)不需要解散而將其經營活動的全部(包括所有資產和負債)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讓給另一家企業(以下簡稱接受企業),以換取代表接受企業資本的股權(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企業整體資產置換是指,一家企業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與另一家企業的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進行整體交換,資產置換雙方企業都不解散。企業整體資產置換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按公允價值購買另一方全部資產的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這種情況如果實現控股也是應稅的控股合并。
三、控股合并與稅法的會計準則比較
會計和稅法對控股合并的分類不同,互有交叉。
(一)免稅、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1、對于合并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均不確認資產轉讓損益。按會計準則規定,同一控制下,合并企業按賬面轉出相關的資產和負債,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其差額記入所有者權益。免稅的控股合并條件下,稅法規定合并企業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不計算所得稅。會計不確認收入和稅法不確認所得是一致的。2、對于接受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對接受資產價值的確認視業務類型有異同。接受企業既被合并企業的股東,以長期股權投資換入其他資產、負債等,如果不能同時滿足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兩個條件,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二)免稅、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1、對于合并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對資產轉讓損益的確認不同。合并企業按照會計準則,以取得對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與轉出的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涉及以庫存商品等作為合并對價的,應按庫存商品的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并同時結轉相關的成本。而稅法卻規定符合免稅條件的合并企業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不計算所得稅,與會計準則的口徑不同。2、對于接受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對接受資產價值的確認視業務類型而有異同。接受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資產交換》做換入資產的入賬處理,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兩個條件均能滿足,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與國稅發[2003]45號規定一致,即接受企業取得的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可以按評估確認價值確定,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三)應稅、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1、對于合并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對資產轉讓損益的確認口徑不同。按會計準則規定,合并企業按賬面轉出相關的資產和負債,不確認損益。而在不具備免稅條件的情況下,稅法規定合并企業視同銷售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梢姡瑫嫴淮_認損益,而稅法要求確認損益。2、對于接受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對接受資產價值的確認不同。接受企業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資產交換》,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但根據稅法,接受企業取得的整體資產轉讓企業資產的成本,可以按評估確認價值確定,接受企業取得應稅的整體資產置換企業資產的成本,也是按評估價值入賬,所以,無論是整體資產轉讓,還是整體資產置換,接受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會計準則與稅法均是不同的。
(四)應稅、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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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會計準則;差異;協調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18-000-01
最新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會計準則》具有一定的不同,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實施了統一,《企業會計準則》則逐漸趨近于國際化和規范化。但是目前稅收法定原則和會計職業的主觀判斷也出現變化,因此必須要盡快處理稅收征管工作和會計間的問題。
一、企業所得稅和會計準則存在的差異
(一)原則性差異
首先企業所得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制定目的存在差異,本身原則也具有差異,也就導致兩者之間出現了原則性差異。在相同業務判斷上,不管是判斷依據還是處理方式,會計和所得稅法均具有一定的差異,這也就是原則性差異最直接的表現。會計核算能夠對企業經濟狀況有真實反映,這是會計原則最基本的要求。其中企業鎖色稅法在對企業稅額確定的時候,會計核算僅是其一個參考依據。經濟業務的記錄依據是進行稅務征收的依據,稅法在應用中具有一定的嚴肅性,因此也就決定計稅依據一定要具有客觀性和唯一性,會計原則則具有極強的主觀性,從而導致所得稅法及會計原則具有一定的沖突,會計原則也只能夠作為是所得稅法實施的參考資料,而并不是重要依據。在應用中則也就是“有利則用,不利則棄”。
(二)目標導向差異
稅收在經濟發展中具有一定的杠桿作用,主要是因為國家能夠借助于稅收政策對當前經濟現狀實施宏觀調控,另外稅收在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中也具有重要作用。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專門針對企業經濟活動有制定的限制及鼓勵規定。企業所得稅還能夠對收入分配起到一定的調節作用,稅率不同,稅負不同,借助于不同的稅率設計從而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三)稅基保全差異
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基本目標也就是確保及時獲取財政收入,所以需要保全稅基,以免出現稅款流失。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經營管理制定了詳細及具體的標準,而會計準則知識針對企業經營決策提供一定的會計信息,從原則上來看,實施判斷的基本標準也就是會計準則的確認特點,經濟業務類型具有差異核算方式自然也不同。
二、 企業所得稅和會計準則差異的協調機制
(一)會計準則對涉稅信息進行公開
財政部和稅務總計之間也要相互尊重,強化溝通交流。公開會計所得涉稅信息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基本目標。將涉稅信息充分公開及應用,能夠有效保障稅收工作的開展。對于會計所不想要公開的涉稅信息,稅務部門可以依照相應的制度強制要求其公開,以此對稅收征管效力進一步提升。會計涉稅信息公開具有一定復雜性,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會計涉稅信息公開工作也具有一定的綜合性,因此也需要對其相關人員綜合素質顯著提升。例如可以組織實施會計和稅收知識學習,提高會計人員及稅務人員的綜合素質及專業水平,只有這樣才能夠不斷促進新會計準則及新企業所得稅差異的良好協調。強化會計事務所相關人員的專業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綜合素質,將涉稅信息公開原積極貫徹實施,并滿足不同政府稅務部門的實際需求。
(二)增加稅務會計核算
在會計中可以將其分成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首先財務會計也就是基于會計原則實施企業資金等核算及監督管理,稅務會計則是基于財務會計基礎結合稅務知識,為國家稅務機關提供相應的稅務處理信息。其實兩者均屬于是企業會計體系,不管是會計主體,還是記賬基礎均存在一定相同,具有聯系。財務會計屬于是稅務會計的基礎,在稅務會計處理中資料幾乎上均來自財務會計,依照是納稅標準實施相應的調整和計算,并對其實施納稅調整,之后將其記錄在財務會計賬簿及財務會計報表;稅務會計則嚴格依照稅法制定,是針對財務會計的進一步加工及補充。
(三)適當縮小稅法與會計準則差異的處理方法
在對稅收工作穩定性確保的情況下,可以在不對正管工作產生影響的基礎上,適當的在細節上將其和會計準則差異進一步縮小。主要的處理方法如下。
1.納稅調整。流轉稅:流轉稅需要納稅調整的項目,例如銷售貨物、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提供應稅勞務時向客戶收取的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資款、手續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等。又如房地產企業取得的預收賬款需并入當期營業額計征營業稅。流轉稅按月計征,月末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出應納稅額提取并申報繳納。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指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實行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征收方式。企業在報送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需要針對會計與稅法的差異項目進行納稅調整,調整過程通過申報表的明細項目反映。
2.所得稅會計。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在資產、負債、收益、費用或損失的確認和計量原則不同,從而導致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稅前利潤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差異,即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永久性差異在本期發生,不會在以后各期轉回,永久性差異與會計利潤之和乘以適用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作為當期所得稅費用。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會計成本)與其計稅基礎(計稅成本)之間的差額;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于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差異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對暫時性差異統一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會計核算,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分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后年度申報所得稅時可直接依據賬面應轉回的金額填制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運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明細核算每一項暫時性差異,可以徹底取代納稅調整臺賬(或備查簿),會計與所得稅法的差異問題將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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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會計準則;財務信息;所得稅會計
新準則首次引進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暫時性差異從資產負債表的角度考察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根據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影響的不同,暫時性差異又可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當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或是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時,會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舊制度中,時間性差異是從損益表的角度考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時間性差異一定是暫時性差異,但暫時性差異并不都是時間性差異。如企業重估資產增值,會計上調整相關賬戶,增值部分以后可以計提折舊,但是稅法不允許該部分折舊在稅前列支。這是暫時性差異但不是時間性差異,原因在于資產增值收益計入資產負債表的權益類,而不是計入損益表。
一、所得稅會計信息在財務報告中的列報和披露的變化
(1)所得稅項目在資產負債表中區別于其他資產和負債單獨列示,新準則新增加“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兩個新科目;舊制度是“遞延稅項”,并在“遞延稅項”下設“遞延稅款借項”和“遞延稅款貸項”項目,反映企業期末尚未轉銷的遞延稅款的借方或貸方余額。新準則這樣做可以清晰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避免了舊制度下資產和負債數值上直接抵消后反映的缺陷,更有利于企業的正確決策。
(2) 企業在損益表中的“所得稅費用”,新準則包括當期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費用;舊制度僅包括企業本期所得稅費用。
(3)新準則對所得稅會計信息披露做出明確規定。要求企業在財務報告附注中披露諸如“所得稅費用(收益) 的主要組成部分”、“所得稅費用(收益) 與會計利潤之間的關系”、“對每一類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虧損,在列報期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依據”等內容。盡管詳細的信息披露會增加企業會計核算的工作量,但這些信息將為使用者提供更為有用的決策資料。
二、對新準則的分析與建議
雖然新準則能較好地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客觀公允地反映企業所得稅資產和負債,但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本文認為新準則在計稅差異、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
(1)計稅差異上。雖然暫時性差異不但包括了所有的時間性差異,還包括了其他原因導致的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不同而產生的差異。如:資產被重估;企業合并時產生的商譽或負商譽;對子公司、分支機構和聯營企業的投資或聯營企業中的權益等方面產生的差異。但其并不能全面反映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有些差異是其無法反映的,如由于稅法和會計準則計算口徑不同而存在的一些差異(業務招待費、公益救濟性捐贈等)。此外,企業債務重組而獲得的收益,會計準則要求直接增加所有者權益,而所得稅法要求列入收入總額繳納所得稅;稅法中規定對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的鼓勵政策,新準則對此未做出規定。本文認為,應仔細尋找暫時性差異可能造成的缺漏,并專門在新準則中做出詳細規定。
(2)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上。較之應付稅款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可以完全克服其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容易造成企業每期稅后凈利潤的波動,因而不能滿足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要求的缺點;較之遞延法、損益表債務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遞延稅款”的定義更符合資產和負債的標準,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能更好地表示企業未來應付(應收)的債務或資產,從而使資產負債表能更為真實準確地反映企業某一時點的財務狀況,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和有用性。雖然與現行的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相比較,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有較為明顯的優越性。但如果直接過渡,并且在各類企業直接推行,本文認為條件尚不成熟。
(3)作為國家會計準則,新準則應當與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相結合以提高其可操作性。但在一些具體問題上,新準則與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并不一致。如新準則中“應稅利潤”的概念在稅法中并不存在,而且稅法上有一些征稅的情況(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債務重組所獲得的收益、對預收款項的征稅等),是“應稅利潤”無法涵蓋的;新準則第二條“所得稅包括企業各種以應稅利潤為基礎的境內和境外稅額,也包括由子公司、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分配給企業的利潤的征稅”可能沒有考慮到稅法的選擇性規定,因為如果稅法規定無需補稅(例如定期減免部分或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率低于聯營企業的所得稅稅率時),則不會引起納稅義務。本文認為,可對新準則做出適當調整。如將“應稅利潤”根據稅法改為“應納稅所得額”;第二條中考慮到企業適用所得稅率高于聯營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的情況,應加注“如稅法規定需補稅”這一選擇性條件。
三、新會計準則體系下企業運用所得稅會計的對策
會計規則是為了規范會計主體的會計確認、計量、記錄與報告,保證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出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需要,會計規則強調權責發生制、配比原則、實質重于形式等會計基本前提和會計原則,并不斷充實會計基本前提和會計原則的內涵。而稅法出于保證國家的稅收收益和便于管理的需要,更加強調真實、合法。在新會計準則體系下,企業運用所得稅會計需做好以下基礎性工作:
(1)做好相關數據的收集工作新會計準則體系下,企業的所得稅會計要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就需要確定企業各項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雖然稅法主要采用歷史成本原則,對資產、負債的后續計量相對簡單,但是由于企業資產、負債的數量龐大,種類繁多,企業在運用所得稅會計時,要在各會計期間持續地做好資產、負債計稅基礎相關數據的收集工作,為所得稅會計提供信息基礎。
(2)提高會計人員的職業能力。在新會計準則體系下,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多樣化、復雜化,所得稅會計中的暫時性差異與納稅調整不再有一一對應的關系,各種暫時性差異確認、計量、記錄及報告的方式都需要會計人員根據會計準則及稅法的規定做出職業判斷,使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符合權責發生制,使所得稅費用與當期會計收入相配比。所以,為了在新會計準則體系下更好地運用所得稅會計,使所得稅會計為企業的發展服務,就需要對會計人員進行稅法及會計準則的培訓,提高相關會計人員的職業能力。(作者單位:祥云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參考文獻:
[1]莊恩岳. 中外會計準則比較[M] . 北京:中國審計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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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稅務會計運行模式比較
從國際范圍來看,稅務會計的運行模式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1、以美國、英國為代表的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相分離的會計模式
美國的會計制度是以“公認會計準則”(GAAP)的形式存在的。在會計準則的制訂與實施上,強調靈活性和可選擇性,會計準則只是提供原則性指導,會計人員可依據實際情況結合個人專業判斷來選擇最合適的方法。英國與美國在會計模式的選擇上有許多共同的背景,所以在所得稅模式的選擇中,英國與美國同屬于分離型的代表。
2、以法國為代表的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相統一的會計模式
法國是以政府稅收利益作為需求的所得稅會計模式的典型。該模式下強調公司應按“納稅的需要”提供會計信息,公司所編制的會計報表必須遵守稅法的規定,亦即必須與稅務報表一致。公司賬簿中不允許存在任何與稅法規定相違背之處。
3、以日本為代表的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盡量協調的混合式
日本的會計模式強調會計為企業管理服務,其財務會計準則制定的宗旨就是要促進企業會計方法的統一。但會計準則只是商法、證券交易法和稅法的補充,這也就使得日本的稅務會計表現為依據稅法對商法和證券交易法規范的財務會計進行調整的會計。
二、稅務會計模式差異的原因分析
不同的國家,政治、經濟、法律、文化的差異形成了不同的會計模式,在這些因素中,以下因素起主導作用:
1、從企業組織形式上看,美、英企業組織形式以股權分散的股份制企業為主,遵循公認會計準則,財務會計的主要目標是為投資人決策提供有用的信息。而法國企業的組織形式以小型家族企業為主,但國有企業幾乎壟斷了交通、能源、通訊、運輸等重要的國民支柱產業,德國的公司大部分由銀行控制或擁有,政府在投資領域起著重要作用,這樣就決定會計首要目標是滿足國家對稅收管理的需要。
2、從法律體系上看,美、英屬于普通法系的國家,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條文本身,成文法是對普通法的補充,適用的法律是經過法院判例予以的解釋,法律對經濟活動的規定比較籠統,約束比較靈活寬松,作為法律之一的稅法也不例外。法、德屬于大陸法系國家,這種法律體系的特點是強調成文法的作用,在結構上強調系統化、條理化、法典化和邏輯化。
3、從會計監管體制看,美、英的會計監督體系屬于民間的,像美國的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為自律機構,公司的會計行為會計活動,不是由政府動用法律去干預而是要由會計準則去規范。法、德的會計體制是行政型的,政府在會計管理中力量相對強大,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由政府部門牽頭制定,像法國體現企業會計準則的“會計總計劃”由國家會計委員會制定,該委員會由政府組織與控制,在企業會計信息處理原則上主要是維護政府的利益。
三、中國單獨建立稅務會計必要性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是經濟和會計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結果,當環境具備、條件成熟時,稅務會計必然會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目前我國宏觀經濟條件逐步形成,現代企業制度逐步建立,國家稅收的職能作用逐步穩定,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已成必然。
1、市場經濟的發展是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原動力
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資本市場的活躍,股份制將成為我國主要的企業組織形式,投資人和潛在投資人對會計信息需求不斷增加,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關性將成為會計信息量的首要特征,客觀、真實、公允地表達會計信息是會計工作的首要目標,作為會計工作規范的會計準則,必須順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面向投資者,而不是面向政府屈從于稅法的安排。
2、會計國際化進程的加速推動了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
隨著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改組的完成,國際資本市場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會計國際化進程有加速的趨勢,特別是美國主導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后,會計準則的國際化趨同已是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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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企業會計準則 所得稅 差異 會計處理
新準則的出臺也使得國家對企業所得稅法規實施了調整,2007年3月,我國出臺了所得稅法。新法規統一了納稅人、稅率、稅前扣除標準和稅收優惠等內容,與此同時,新會計準則非常重視所得稅的變化,充分說明我國與國際會計接軌的趨勢。由此可以看出,研究新稅法和新準則之間的差異成為流行的熱點問題。所以,對我國新所得稅會計準則背景下的稅收法規相關差異性進行了梳理和分析,旨在提升我國所得稅會計和稅收的理論與實踐質量,對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之間差異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一、新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產生差異的原因分析
(一)目的不同
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規二者之間的目標不同就是其差異的本質原因。依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的主要目標就是針對企業財務報告的使用者,包括一個企業的管理者、投資者,同時也包括我國相關政府機構以及社會有權利監督的群眾等。而與這些相比較,所得稅法的主要目標指的是針對我國經濟體制的特殊需求,構建一套規范的所得稅制度,可以為所有企業所共用?,F階段,我國會計準則的目標旨在為投資人、政府部分、債權人提供服務,所以,把這些人的收益擺在首位。相比較之下,所得稅法僅僅滿足社會公共的需求,實施國家政府機構的職能。這就引起了稅法與會計在計算所得稅中存在的永久性差異。
(二)基本前提不同
1.會計主體與納稅主體方面的差異。首先,在主體方面的基本前提就不同。會計主體可以是一個法律主體,也可以是一個經濟主體。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不再加以區分,不考慮其資金來源,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制企業外,無一例外地依照所得稅法執行。而納稅主體所講的主體就是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即可??梢?,會計與所得稅計算過程中的納稅主體有所不同。
2.持續經營假設方面的差異。所得稅法未能明確地指出其課稅行為構建在企業持續經營的基礎上,但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其中的多條條款間接地證明了征收所得稅要依照這種假設。例如,處理資產稅務時,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政策的執行就運用了該前提條件。正是由于這個持續經營的前提,我們知道一個企業在其實際會計實務和管理的過程中,必須保證經濟資源專項利用,不可以將會計經濟資源作為它用,并且企業需要負擔的債務和責任必須要按照合同和約定按時負責。可是,持續經營就不一定可以保證。從稅法角度看,企業是否持續經營,其所負擔的納稅義務不可避免。因而,在這方面,二者也有一定的差異性。
3.納稅年度和會計分期方面的差異。我國一般征收企業所得稅均是按照年度核算。納稅年度的準確核算日期是從由當年年初的元月1日一直到當年的年末最后一天12月31日為終止點。但是,在實際實踐過程中,很對企業的核算時間是無法保證這樣的分期期間。一旦有這樣的情況出現,就需要根據會計的實質性原則,將這個企業的真實經營期間才可以當成納稅年度。如果清算企業時則視清算時間為納稅年度。通過以上分析可知,該條款是以持續經營為前提的,分段考核計算的企業經營成果。此外,在考慮繳稅年度時不但要關注會計分期的假設,還要考慮企業的中間營業或停止運營的情況,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征稅公平,保護納稅人權益。與納稅年度相比,會計分期旨在邊界會計數據的使用者能準確完整地掌握企業經營情況。
4.貨幣計量和計稅本位幣方面的差異。依照所得稅法,企業在繳納所得稅以人民幣為結算單位。其經營所得是外幣結算的,當其上交所得稅時,應將外幣換算成人民幣。相比較之下,會計上的貨幣計量定義,主要是指會計主體實施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通常以貨幣作為計量的單位,目的是為了更直觀地表現會計主體的財務情況、運營狀況和現金流情況。
二、新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的會計處理方法差異性分析
在會計實務中,財務人員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的利潤與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不一定相同。首先,二者會計相關處理的途徑方面有差異。新會計準則在我國企業應交所得稅的計算時,需要應用應付稅款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同時準則中也表明計算步驟必須使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其次,二者在收入、費用等方面的確認過程方面也存在差異。在處理會計成本、損失并進行損益核算的過程中,一定要根據我國財政部門所規定的一切財務、稅務等政策和法律法規來實施。在申報納稅的過程中,應納稅所得額在確認的過程中,由于核算的方法和會計時期的差距,非常容易導致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有差異。與此同時,二者在計稅基礎的相關處理方法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最后,在計提減值準備的方面也有處理方法方面的差異。根據新的會計準則的內容,企業的財務人員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都應該復核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如果企業在后續時間內,應繳納的所得稅不能確保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轉回,那么就可以減計其賬面價值。
參考文獻
[1]戴德明,張妍,何玉潤.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協作研究――基于稅會關系模式與二者差異的分析[J].會計研究.2005(01).
[2]李勇.實施新《企業會計準則》對所得稅的影響以及與稅法的協調[J].會計之友(下旬刊). 2007(02).
[3]謝麗萍.新《企業所得稅稅法》與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差異芻議[J].湘潭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04).
[4]呂敏,曾富全.會計收益、應稅收益差異、所得稅稅負與納稅籌劃――來自中國A股上市公司的經驗證據[J].財會通訊.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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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會計、稅收:處理企業、國家以及社會之間利益關系的切合點
要說明財務制度、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以及稅法之間的關系,首先應當對財務、會計和稅收之間的關系,首先應當對財務、會計和稅收之間的關系作出回答。
財務、會計和稅務之間的關系,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考察。從本文所研究的問題出發,他們可視為處理企業、國家和社會之間利益關系的三個切合點。改革開放之前是這樣,改革開放以來,乃至于將來建立起成熟的市場經濟制度以后,這個結論也同樣是成立的。區別只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結構,不同的經濟運行機制,這三是也就有不同的結合方式。
改革開放以前,基本經濟成份是國有企業,經濟運行方式是通過指令性實現資源的配置和社會總產品的分配。以集體企業為主體的非國有企業也采取和類似于國有企業的經濟運行方式。就分配制來說,國家作為社會總產品分配主體,按照經典作者所闡述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實行對社會總產品的統一分配,形成補償基金、消費基金和發基金,從而實現社會再生。其中,財務制度通過規定資金投入、資產計價、成本補償、收益確定、利潤分配、基金形成等標準,成為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據。財務制度也是國家稅收的基礎,財務制度所劃定的補償標準和收益確認標準,是確定稅基的依據。而會計制度則是按照復式記賬要求,根據財務制度和稅法所規定的分配標準規范企業的會計科目、報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內容。這時的會計制度本質上是薄記制度。
實踐證明,以上分配制度以及與其相適應的財務制度、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現在:第一,分配權力高度集中。補償基金和消費基金以及發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國家手中。企業沒有自,大到基建項目,小到更新改造,乃至職工福利設施,都是政府部門決定的。第二,分配過程缺乏制約。社會總產品有多少用于補償基金,有多少用于消費基金,又有多少用于發展基金,服務于國家計劃和預算,而沒有考慮經濟生活自身的規律。根據國家計劃和平衡預算的需要,可以調整成本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可以推遲確認損失。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計劃決定財政,財政決定財務,財務決定會計"的運行機制。在這種體制中,只有縱向決定與被決定關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由于分配權力集中,又缺乏內部制衡,導致分配比例失調,突出表現是補償和消費大量欠賬,如,固定資產更新改造欠賬職工福利欠賬,環境治理欠賬,等等。這些隱患現在已經充分暴露出來,成為當前改革和發展道路上的嚴重障礙。
一個國家一定時期的社會總產品補償基金、消費基金和發展基金之間進行分配。這一結論適應于各種社會和各種體制。問題在于如何進行分配,由哪個主體進行分配,在哪些層次進行分配,根據什么進行分配。計劃經濟體制的突出問題在于,社會總產品是在國家層次進行分配的,企業并不是分配主體。換句話說,社會資金實行的是宏觀循五,補償基金和消費基金是根據國家計劃進而通過財務制度進行分配的。改革的方面是,根據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承認企業是商品經濟的細胞,在企業層次上進行分配,按照資本運動規律組織企業的財務活動和會計核算。
企業資本運動,首先表現為資本的投入,形成資本存量,然后經過生產經營過程實現資本的增值,對資本僧值進行分配,形成新的存量,進而實現新的循環。從資本的運動過程中,我們就很容易地找到界定財務、會計和稅收的各自作用空間,并且能夠找到計劃經濟體制下分配問題的癥結。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不是投資本運行規律組織社會再生產,社會部產品價值和新增價值界定取決于財務制度,服務于國家計劃和年度預算,最終表現為存量與增量界限的混淆,導致分配關系和分配比例的扭曲,這是我國國有企業當前普遍面臨生存危機的深刻背景。
一般認為,會計通過價值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信息。這個結論基本上是正確的。但會計的深刻意義還在于,通過資產、負債、權益和收入、費用、利潤的確認和計量,它劃定了資本存量和增值量的界限,其中資產、負債和權益三個要素劃定了資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費用和利潤三個要素劃定了資本增量的界限,這六個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貫串于會計循環的全過程,是會計職業的崇高追求所在,也是企業的得以持續經營的基礎。包括國家在內的投資者所執行的財務活動,實際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進行的資源的配置,包括資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潤(即增量)的分配。稅收也是在合理劃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礎上對增值的分配,盡管參與分配的法量依據完全不同于財務活動。
二、會計準則與財務制度
前面已經說到,傳統分配制下,財務制度直接地執行統收統支的職能。是國家實現社會總產品分配的工具。由于分配權力高度集中且缺乏制衡,導致分配結構失調,弊病甚多。為此,我們建議全合認訓并重新界定會計準則的性質和功能,將財務制度執行的資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職能轉交由會計準則來執行,建立起體現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原則、約束機制健全的社會總產品分配體制。
問題是,為什么會計準則能夠執行這些職能,并且能夠避免傳統財務制度的弊端呢。這是由會計準則的內在機理決定的。
第一,會計準則是市場經濟實踐和人類智慧的結晶。經過近百年市場經濟催化,會計準則已經成為有一套邏輯嚴密的概念體系支撐的規范系統。象真實與公允、權責發生制、可比性、謹慎等概念和原則,已經成為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因有觀念,規范著會計實務,不僅支撐著會計作為一個信息系統在市場經濟中發揮重要作用,同樣也使資本存量與增量的分分割建立在合理基礎之上。
第二,在由投資者、債權人、管理者、政府部門、企業職工和會計職業等所級成的多角關系中,會計準則已經成為處理和協調經濟利益關系在內的穩定器。企業是各種經濟利益關系的聯絡點。這里所講的經濟利益,既可能表現為直接經濟利益,也可能表來為經經濟信息形式存在的間接利益,因為誰擁有更多的信息,誰就有更多的決策能力和影響能力,并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其中,對我們本文所要討論的問題有意義的,是其直接經濟利益方面。會計除了其固有信息功能外,另一個重要功能是資本存量與增量這間的分割功能。對于股權投資者來說,存量是其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保證,一般情況下,會傾向于多確認存量(當然,例外的情況也是有的。比如,對于短線投資者來說,只在意企業的短期價值,可能會傾向于多確認增量。而這本身就說明了多元利益的存在);對于債權人來說,他們一般也傾向于多確認認存量,因為,存量充分意味著債權的安全系數更大一些;對于政府部門來說,其直接利益是稅收利益,多確認增量,意味著更大稅基;對于企業職工來說,其報酬往往是與企業的當期利潤相聯系的,他們也會傾向于多確認增量(當然,基于長期雇用、追求長期利益的情形也是有的)。類似于這樣的利益主體及其利益傾向,還可以舉出一些。為了協調各種利益矛盾,會計職業最早以中間人的面貌出現,主持會計準則的制定。
后來的實踐證明,會計職業也是有自己獨立的利益的,即,以最小的風險,獲取最大的收益。其中,收益表現為市場份額、審計取費,風險則表現為可能的審計失誤以及由此引起各種利益主體的訴求。所以它在行使其職能時,就會考慮特定利益關系中的力量對比,并以對自己有利的方式進行政策選擇和設計。這正是為什么美國、英國等國家的會計準則制定權限先后從會計職業轉移到獨立的會計準則制定團體手中的真實背景。
基于以上分析,我們有理由將現行財務制度執行的制定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標準的職能分解出來,使其成為會計準則的職能,建立比較完善的會計準則體系和會計準則形成機制,有效地負擔起資本存量與增量的分割職能。將財務分配和稅收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建立在合理劃定資本存量和增量的基礎上。
將財務制度執行的資本存量和增量分割取能改造為會計準則的職能以后,相應的問題是,是否取消國家對企業財務的管理。筆者認為,將財務制度執行的資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職能改造為會計準則職能,并不意味著取消國家對企業財務的管理。相反,應當按照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原則,改善和加強國家作為所有者對企業財務的管理。
所謂財務活動、財務管理,都是圍繞資源的配置和分配進行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國家法律約束和計劃指導下實現的。資金投資到哪里,投資多少,從哪里籌資,怎樣安排資金結構,利潤應當怎樣進行分配,多少分配給投資者,多少用于后備和發展,基本上是所有者決定的,或者由管理部門在投資者的指導下進行。國家對企業財務的管理至多是從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證小股東或債權人的利益作出必要的制度規范。可能的領域有,利潤分配順序,社會保障基金的提取,后備基金的建立,等等?,F行公司法律對這類問題已經作出規定。
而國有企業的情況就大大不同了。國家是國有企業所有者,或者通過法人行使所有者職能。國家必須對國有企業財務進行管理。理由是:
第一,所有者對其資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場經濟賴以正常運行的保證。而國有企業的所有者是國家,對于國有資本的投放和國有資產收益的分配以對經營者的考核,必須由國家來執行。
第二,國有企業是實現社會主義經濟社會目的的重要途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經濟是一個重要而特殊的經濟成份。國有企業固然要以盈利為目的,但其所擔負的經濟社會目標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形成合理的產業結構的職能,平抑物價的職能、解決就業的職能等等。這都要通過國家對國有企業財務的管理來實現。
第三,相對于非國有企業來說,國有企業的自我約束機制要弱得多,隨的經營失敗風險比非國有企業也要大得多。在任何一種經濟體制中,都表現為一系列的授權過程。于對非國有企業來說,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經營,自己授權自己,其責任心和風險意識都是很強的。有的則是由私人投資的股份公司,也具有極強的風險意識。當然,由于掌握企業命運的大股東,對小股東潛在的損害,保留必要的后備。公司法律有關條款起的就是這樣的作用。而在國有企業,授權層次大大增加,有時甚至不能直接確指是誰授權的。這就大大增加了授權風險。注重眼前利潤而忽視長期利潤,剝奪性經營而不注意資本維護和技術開發,冒險而不顧忌后果,等等。這就是產權經濟學一再提醒的道德風險現象??梢哉f,國有企業的道德風險比非國有企業要大得多。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強國家對國有企業財務的管理和監督,比如規定和監控負債比率、流動性比率指標等等。
三、會計準則與稅法
在傳統體制下,稅法和會計制度都是以財務制度為依據的。會計制度根據財務制度規定的計價和收益確定標準規范賬務處理方法和程序,而稅法則根據財務制度確定稅基。隨著會計制度改革和會計準則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職能將由會計準則來承擔。
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問題是,如何處理會計準則與稅法的關系,是將稅基完全建立在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還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稅辦法。或者將稅法與會計準則統一起來。最近幾年,不少同志倡導建立一門獨立的稅收會計學,并發表了一些研究成果??偟膩碚f,有兩種意見,一種觀點是,稅收會計學是財務會計學的一個分支,它集中研究和處理企業與稅收有關的會計業務,比如,增值稅的會計處理,以及納稅申報。還有一種觀點是,鑒于財務會計與稅收的目標不同以及會計準則與現實分配,即所得稅會計。更有人建議,不但要確認所得稅的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并進行跨期分推,在此基礎上建立稅收會計學。
關于第二種觀點,筆者認為,從會計的角度看,企業的納稅業務,與企業其他各類經營活動并沒有什么兩樣,交納各種稅收,所導致的企業納稅久務形成的負債以及多交稅收而應當退回稅款所形成的資產,與企業對存貨、固定資產、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等經濟業務的核算原則是一樣的,都要遵循有關會計準則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標準。單獨建立一門納稅會計學,就象要建立應收賬款會計學、存貨會計學、固定資產會計學一樣說不過去。
關于第二種觀點,涉及到要不要保持財務會計與稅法在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上的一致。就成本和效益方面考慮,會計準則與稅法如果能夠協調好乃至統一起來,當然是一件好事。因為那樣既有助于簡化企業會計核算,又便于稅收征管。然而,會計準則與稅法在立法宗旨、服務對象和約束因素諸方面都是有區別的。就當前實務來說,稅法與會計準則在諸多項目的處理上已經出現了一些差異。絕對地講會計準則與稅法保持一致,已經行不通了。但是,贊成會計準則與稅法分離,并不意味著不顧成本與效益原則,盲目地追求兩者的差異,甚至人為地夸大兩者的差異,而不應當盡量保持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協調一致,不要夸大納稅扣除政策的作用。實際上,某些稅收政策的獎勵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別是在我國目前經營環境和企業機制下,更是這樣。對于會計準則與稅法在某些項目的確認標準上的差異的處理,筆者贊同我國現任會計制度有關所得稅核算的規定,即,企業可以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
有同志建議,不但要跨期分配所得稅,還要確認增值稅時間性差異,并進行跨期分配,進而建立起稅收會計學。筆者認為,借鑒所得稅跨期分配原理進行流轉稅的跨期分期,不失為一種嘗試,但需要注意以下兩點:第一,任何一種會計方法的采用,都要符合中國現實和特定環境,符合成本與效益原則,不能為會計而會計,為研究而研究;第二,流轉稅跨期分配與所得稅跨期分配一樣,都是會計原理和會計原則的具體運用,屬于某一類會計業務,指望因此形成一門稅收會計學,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四、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
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關系,所要解決的實際上是會計規范本身的結構問題。廣義上講,會計準則是會計制度的一種形式,就象會計制度以外,還有會計規章、會計規則、會計規定、會計處理辦法等多種法規體例一樣。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搞會計改革,乃至于系統研究會計制度改革,開始用會計準則這個稱謂,很大程序上受到西方會計實務的影響。因為美國、英國、加拿大以及國際會計準則都稱accountingstandards或accountingprinciples,分別譯為會計準則(或會計標準)和會計原則,當時國內大量介紹和譯述西方國家會計文獻,使得會計準則這個詞成為市場經濟制度下會計規范的象征。記得當時還曾就會計準則、會計標準或會計原則的區別或聯系以及我們該選用哪一個名稱進行過多次討論和論證,后來在1988年義召開的中國會計學會會計基本理論和會計準則研究組的的研究會主達成一致意見,今天統一用"會計準則"一詞,不再在名詞上爭論了。
現在我們討論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關系。已經不再是名詞本身的討論。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現在都以其現實存在,直接影響著會計實務和會計理論。當然,由于已經的會計準則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國際會計經驗,會計準則幾乎成為新的會計規范的代名詞,因而影響更大一些。我們現在要討論的會計準則,基本上是指已經或即將的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而會計制度所涵蓋的內容要廣泛得多,且復雜得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兩則兩制"中的13個行業會計制度和后來陸續的其他行業會計制度,象公路經營企業制度,還有股份公司會計制度、外商投資企業制度兩個會計制度。從現行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看,表現形式、體例結構、詳略程度、政策選擇方面存在一定區別,但所涉及的內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之間的關系確定需要理順,從而形成有分工又有協調、結構嚴密的中國會計規范體系。
早在20世紀80年代末財政部著手研究和草擬會計改革發展規劃時,就提出了會計準則體系這一動議。1991年的《會計改革綱要(試行)》以及先后提出的《關于擬定我國會計準則的初步設想》等文件中,明確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準則與具體準則在內的會計準則體系的設想。當時,按行為和所有制制定的國營工業企業會計制度、國營商業企業會計制度等基本上是以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格式為框架的,這就是本文前面所說的,執行的是薄記職能。也有一些例外,1985年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會計制度以及1992年年初的《股份制試點企業會計制度》,除了傳統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方面的內容處,也獨立地規定了一些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政策。實施"兩則兩制"時,由于當時《企業會計準則》只有一個基本準則,尚不能滿足具體指導企業會計實務的需要,所以根據基本準則按行業制定了13種會計制度。這些行業會計制度也相應地充實一些會計政策的內容,即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方面的內容。這就是為什么隨著具體準則制定工作取得進展,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重疊之處越來越多、我們越來越關注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關系問題的根本原因。
如果說,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會計準則時,還主要是直觀地借鑒西方國家會計準則這名稱和形式,那么經過10年來制定會計準則的長期實踐,我們切實感到,分要素、分經濟事項制定會計準則這個形式,有顯著的優越性。一是分會計要素、分經濟業務制定會計準則,有可能將某個要素或業務所涉及的定義、特征、確認、計量和披露要求闡述得比較全面且清楚,邏輯嚴密;而會計制度是按會計科目組織其邏輯結構的,其核心是賬戶設置、記錄內容和借貸規則,不可能象會計準則那樣根據特定要素或業務的需要靈活組織其結構和內容。二是會計準則這種形式已經成為國際公認的規范形式,已經為國際社會所認同,象法國、德國等國家也開始采用會計準則這種形式。
曾經普遍認為,會計制度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應當用會計準則取代會計制度?,F在看來,評價會計制度,應當從內容和形式兩個方面辯證地看。就內容來說,通過會計制度規定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等會計政策,并不是絕對不可行。有人說會計制度規定過死,不利于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會計政策。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實際上,并不是會計制度規定過死,而是財務制度規定過死,不能把財務制度的問題算到會計的頭上;就現行會計制度來說,除了仍然過多受到財務制度制約之外,很難說會計制度所規定的會計政策過死。再說,就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而言,企業會計政策的選擇余地將越來越小。會計制度的問題出在它的形式上,即如前面提到的,由于會計制度是按會計科目組織其邏輯結構的,因此,無法對特定會計要素和會計業務的確認、計量作充分交代,也就限制了它的作用范圍,這也是形式決定內容的一個例子。
會計活動包括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四個環節,因此,會計規范也就有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這四個可能的要素。無論是國際會計準則,還是其他國家的會計準則,都只包括確認、計量和報告三個環節,而基本上沒有涉及記錄這個環節,就我國的會計準則來說,必要時也有一些有關賬的規定,比如,單設賬戶還是合并反映,直接轉銷還是備抵方法,就屬于記錄的規定,因為不影響計量的最終結果。有關記錄環節,所解決的問題主要有賬戶的設置、賬務處理程序、賬戶對應關系,賬戶與報表項目的協調和配合等等?,F行會計制度的形式特別適合于記錄制度。所以,要不要用會計準則代替會計制度,實際上就變成了還要不要對會計記錄環節作出規定?有關記賬方面的事,是不是交給企業自己來做?
筆者認為,會計制度有關記錄環節的規定,主要是幫助企業設置會計科目和建立會計核算體系,并不象會計準則那樣直接影響會計信息的質量,所以,要不要對會計記錄環節作出規定,取決于企業會計實務有沒有這個需求。離開特定環境,絕對地說取消會計制度或保留會計制度,都是片面的。
近一個時期以來,有不少發展中國家建議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包括會計記錄在內的賬務處理作出規定或提供指南,日前,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新設的發展中國家和體制轉換國家會計指導委員會(即steeringcommittee;我國會計文獻大都將其譯為"籌劃委員會"。筆者認為,譯為"指導委員會"更為貼切),其研究課題之一是,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要不要就會計程序提供指南提出決策建議。另外,法國的通過會計制度(即plangeneralcomptibles;國內大多將其譯為"會計總計劃"或"會計總方案",這實際上是對法文的直譯。法律注冊會計師協會最近出版的英文文獻,將其譯為generalaccountingsystem。筆者以為,為正確表達這份制度所包含的內容,應當譯為"通用會計制度")作為法國會計特色的體現,在西非國家及世界一些地區有很大影響。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提出的命題也是,要不要提供象法國通用會計制度那樣的會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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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會計;稅務會計;會計模式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3-0105-02
我國稅法與會計制度由于目的不同,在會計原則、處理程序和會計制度等方面存在著許多差異;而稅法與會計制度又客觀地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兩者相互作用與影響。2001年我國《企業會計制度》提出,會計制度應與稅收法規盡量保持一致,但稅法與會計制度之間差異越來越多;2006年頒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標志著我國企業稅務會計制度的完善,與國際接軌的趨勢日益明顯。因此,在完善我國企業稅務會計制度中,探討稅務會計模式的選擇及其對策是必要的,也是稅法與會計兩者協調的制度保證和稅務會計的現實選擇。
一、企業稅務會計模式的類型與比較
企業稅務會計模式是為實現企業稅務會計的既定目標具有既定功能的標準式樣。由于各國法律、經濟體制、會計隊伍等社會環境的不同,世界各國的企業稅務會計模式不盡相同。
(一)企業稅務會計模式的類型
1.財務與稅務分離模式——英美企業稅務會計模式。英美屬于普通法系的國家,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條文本身,成文法只是對普通法的補充,適用的法律是經過法院判例予以的解釋。作為法律之一的稅法也不例外。所以,法律對經濟的約束較籠統、靈活,而沒有系統、完整地對企業的會計行為進行規范。
英美企業稅務會計模式是典型的財務與稅務分離模式,允許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差異的存在,財務會計有充分的獨立性,不受稅法的約束。企業稅務事項由稅務會計另行處理,無須通過對財務會計的納稅調整來實現。以股東投資人為導向,稅法對企業財務會計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費用及收益的確定產生直接的影響,各個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等都遵循財務會計準則,期末將會計利潤(虧損)按稅法規定調整為納稅利潤(虧損)。
2.財務與稅務合一模式——法德企業稅務會計模式。法德屬于大陸法系國家,其法律體系的特點是強調成文法的作用,在結構上強調系統化、條理化、法典化和邏輯性。實行該法系的國家往往通過完備的法律對經濟活動進行干預,法國企業財務會計的規范化就受到了諸如公司法典、證券法典和稅法典的影響,所以法德的會計與法律關系十分密切,企業的自受到了很大限制,財務會計的處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稅法的影響。
法德企業稅務會計模式是典型的財務與稅務合一模式,不允許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存在差異,財務會計被認為是面向稅務的會計,稅務當局是法定的會計信息使用者,稅法對會計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以稅收為導向,稅法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費用和收益的確定產生直接的影響,會計準則與稅法(商法、公司法等)一致,財務會計處理嚴格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由于其計算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一致,所以無須稅務會計調整計算。該模式強調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符合稅法的要求,稅務會計也就無須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
3.財務與稅務協調模式——日本企業稅務會計模式。日本經濟立法全面,近乎大陸法系。就會計規范而言,起重大作用的法規是商法、證券交易法、稅法和會計準則。商法、證券交易法是會計規范的具體條文,有關會計的核算、賬戶及會計報告的編制、格式、審計要求等都有明確的規定。
會計準則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原則性的內容較多,事實上是對商法、證券交易法及稅法的補充。日本的會計處理是一種法律規范,但由于稅法與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稅務會計不可避免地呈現出納稅調整的形式。日本稅務會計模式有其自身的特點,它既不像英美那樣財務與稅務分離,也不像法德那樣財務與稅務合一,是表現為依據稅法對財務會計進行協調的會計,即稅務會計是一種納稅調整的會計方法體系。
(二)企業稅務會計模式的差異
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國際投資與國際經濟貿易的不斷擴大,稅法與會計的目標越來越明確、具體,兩者偏離呈擴大趨勢。國際上的財務與稅務的分離、合一、協調等企業稅務會計模式的比較,如表1所示:
二、我國企業稅務會計模式的選擇
(一)企業稅務會計模式的差異比較
構建我國的企業稅務會計模式,應當根據國情,有別于他國。因為英美等國是以所得稅為主體的單稅制體系,其稅務會計實際上是所得稅會計。而我國是以增值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的復稅制體系,不僅所得稅方面針對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有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增值稅的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在會計與稅法的處理上也存在差異及調整問題。
此外,英美等國的會計準則由會計職業團體制定,與稅法不存在主動協調的問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差異較大。而我國會計準則由財政部制定,在準則的制定過程中存在著與稅法主動協調的可能性,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間的差異不會像英美國家那樣大。
(二)企業稅務會計模式的現實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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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于2011年10月18日了《小企業會計準則》,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國小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有條件的小企業提前執行,微型企業參照執行。2004年4月27日的《小企業會計制度》同時廢止。《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統一規范了我國小企業會計的確認、計量和報告標準。本文通過《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對比分析如下。
一、《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的關系
按照我國企業會計改革的總體框架,《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是綱,也是制定《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基礎,在整個會計準則體系中處于統馭地位,因此基本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企業,小企業會計準則也應當遵循基本準則的基本規定?!镀髽I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是基本準則框架下的兩個子系統,分別適用于大中型企業(含上市公司)和小企業(含微型企業)。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的主要區別及內容亮點
(一)簡化核算要求
《小企業會計準則》在遵循基本準則的大前提下,借鑒了《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簡化處理的核心理念,并充分考慮了我國小企業實際情況,對小企業的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進行了廣泛的簡化處理,大大減少了會計人員職業判斷的內容與空間。主要表現在:
1.統一采用歷史成本計量
在會計計量方面,《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用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或公允價值等會計計量屬性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而《小企業會計準則》僅要求小企業采用歷史成本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
2.統一采用直線法攤銷債券的折價或溢價
在長期債券投資(或持有至到期投資)中的債券折價或者溢價的攤銷方面,《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債券的折價或者溢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
而《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債券的折價或者溢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
3.統一采用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
在長期股權投資的后續計量方面,《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在持有期間,根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和權益法進行會計處理。
而《小企業會計準則》則要求小企業統一采用成本法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4.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無形資產攤銷期限的確定應當考慮稅法的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而不必考慮稅法的規定。而《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并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5.資本公積僅核算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不包含其他資本公積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和其他資本公積。
而《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資本公積僅包括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不包含其他資本公積
6.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
《企業會計準則》要求企業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在計算應交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的基礎上,確認所得稅費用。
而《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企業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確認為所得稅費用,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這大大簡化了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7.統一采用未來適用法對會計政策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要求企業根據具體情況對會計政策變更采用追溯調整法或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對前期差錯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或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對會計估計變更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
而《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小企業對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均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這大大簡化了會計政策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的會計處理方法。
8.簡化了財務報表的列報和披露
小企業的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附注三個組成部分?,F金流量表可編可不編,由小企業自行選擇。小企業不必編制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變動表。考慮到小企業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小企業會計準則》對現金流量表也進行了適當簡化,無需披露將凈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當期取得或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等信息。此外,小企業財務報表附注立足于主要滿足稅務部門、銀行等外部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披露內容大為減少、披露要求也有所降低。
(二)與稅法保持高度協調,會計信息主要考慮稅局征管稅和銀行信貸的需要
小企業外部會計信息使用者主要為稅務部門和銀行,尤其是稅務部門。稅務部門是小企業最主要的外部會計信息使用者,他們主要利用小企業會計信息作出稅收決策,他們更多希望減少小企業會計與稅法的差異。為滿足稅收征管的信息需求,《小企業會計準則》大大減少了會計職業判斷的內容,基本消除了小企業會計與稅法的差異。與此同時,在信息披露方面,增加了稅務部門和貸款銀行等信息使用者所關心的信息。比如,為便于稅務部門掌握小企業納稅調整和稅金繳納情況,《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小企業在報表附注中詳細披露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項目的說明,以及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的納稅調整過程等。為便于貸款銀行客觀評價小企業償債能力,準則要求小企業披露短期投資期末市價、應收賬款賬齡、存貨期末市價、利潤分配情況、對外擔保資產以及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和對外提供擔保等有關情況的說明。
在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后,基本消除了小企業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因此小企業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交易或事項較少,從而大大減少了涉及納稅調整方面的工作量。
(三)與《企業會計準則》有序銜接
《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雖適用范圍不同,但適應小企業發展壯大的需要,又要相互銜接,從而發揮會計準則在企業發展中的政策效應。為此,《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
1.允許小企業采用企業會計準則體系;
2.《小企業會計準則》主要規范小企業通常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的會計處理原則,對于小企業不經常發生甚至基本不可能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未作規范,這些交易或事項一旦發生,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3.對于小企業今后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或者因經營規?;蚱髽I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小企業標準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自次年1月1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4.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不得轉為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
三、制定和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意義
制定《小企業會計準則》是服務小企業健康發展、保證小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完善我國企業會計標準體系、推進會計國際趨同的共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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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會計;稅法;差異;方法
中圖分類號:F239.1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23(C)-0136-01
引言: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對我國的會計行業、資本市場產生了較大影響,而新稅法的實施無疑是稅收領域一項的重大變革,將對企業的稅務處理帶來很大影響。會計制度與稅法同屬規范經濟行為的專業領域,但二者分別遵循不同的規則,規范不同的對象,且存在諸多的差異。會計要素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在核算內容、涉稅事項處理方法上均有不同之處。而這些差異必然會增加納稅人遵從稅法和會計制度的成本,加大稅務人員、中介機構、財會人員理解和執行具體政策規定的難度。
一、會計制度與稅法存在差異的主要原因
(一)遵循的原則不同。稅法與會計制度之間的差異不是從來就有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二者之間沒有差異,因為當時是由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決定財政政策,再決定稅收政策和財務政策,并且稅法與財務制度、會計制度三位一體,甚至在很長的時期內,企業利稅不分,企業會計核算的核心指標是產值而非利潤。隨著市場化進程的推進,投資人和征稅人不再是同一主體,投資人關心的是企業的盈利能力,而征稅人關心的是企業的納稅能力。因此,由于財務會計和稅收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服務于不同的對象,所以也就決定了稅法與會計之間必然存在不可調和的差異。
(二)目的不同。會計核算是在遵循一般會計原則的前提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其目的是為了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變動的全貌,為投資者、債權人和企業管理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稅法是以課稅為目的,依據有關的稅收法規,確定一定時期內納稅人應繳納的稅額。稅法從根本上保證國家的稅收收益,而會計制度則是保證生成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
(三)確認、計量標準不同。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差異的產生主要在于收益、費用和損失確認、計量的標準不同。會計核算照會計制度規定對各項會計要素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而形成稅收的各項損益依據稅法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二、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的處理原則
(一)規范性和一致性原則。近年來,我國有關政府部門在制度和會計制度和稅法時,缺乏政策法規應有的相對穩定性和規范性。凡是一個新的法規出臺,往往會隨后幾十個,上百個補充規定,而且補充規定之間也往往存在著矛盾之處,給執行者和相關執法者的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加大了協調稅法和會計制度差異的難度。因此,無論是會計制度還是稅法,在協調過程中,有必要進行修改時,應當十分慎重。要經過周密的調查、研究、論證,并選擇適當的時機進行,以保證會計制度和稅法的一致性和規范性。
(二)成本效率原則。在對稅法與會計制度協調時,必須把握好差異程度。既不能片面強調縮小差異,簡化會計核算工作,便于稅收征管,而忽視會計信息失真可能給投資者決策帶來的影響;也不能一味強調擴大差異,而導致企業會計核算更加靈活,忽視可能造成的大量避稅和偷漏稅款現象,給稅務部門征管增加難度,進而影響財政收入和提高稅收額外負擔及征稅成本。同時還應當平衡降低稅負涵養稅源關系,以利于企業自身發展和經濟與稅收同步增長。
(三)政策的可行性原則。協調稅法與會計制度差異的時候,必須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結合實際問題進行處理。一方面,大量的國有企業還處在改制適應期,政府需要對這些企業進行政策引導和扶持;另一方面,政府出于鼓勵私營企業的發展的動機,會計制度改革既要擴大企業理財自,又要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同時著眼于我國的經濟建設,特別是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大量的財政支持,國家加強宏觀調控也需要強大的財力作保證,稅收必須在保證財政收入、調節經濟方面發揮巨大的作用。此外,我國會計人員和稅務人員的素質都普遍較低,必須循序漸進,立足現實,充分考慮可行性。
三、新稅法與新會計準則的協調
新稅法與新會計準則的關系是求同、存異,但兩者卻能相互協調。求同是兩者改革的趨勢,存異是客觀存在,有其必然性;兩者的協調需要稅法、會計準則制定部門和實施部門共同努力。
新頒布的稅法準則就是專門為新稅法的稅務處理量身定做的規范。新稅法準則將企業按會計準則確定的資產、負債項目金額稱為賬面價值,將按稅法確定的資產、負債項目金額稱為計稅基礎,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差稱為暫時性差異。新稅法準則從會計立法的角度正視了兩者的差異,規范了企業稅法的會計處理,從而使新稅準則與新稅法在新的經濟條件下達到了協調。
作者單位:重慶金紐帶科技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廖文龍.論我國會計信息化發展趨勢[J].商場現代化,2008,(01).
[2]任海燕.會計信息化――新時代企業成功的關鍵因素[J].企業科技與發展,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