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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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管理

篇1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是指省、市州、縣市從土地出讓金中按規定比例劃出的專帳管理的資金。

第三條全省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比例按各市州、縣市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15%確定,其中30%的資金集中到省級使用。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平均純收益是指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出讓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讓純收益的平均值。具體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確定的等級標準執行。

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計算公式為: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對應所在征收等別)×15%。

第五條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項管理。省、市州、縣市財政部門應分別對農業開發資金實行分帳核算,按規定的標準和用途足額劃繳及使用。使用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布。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使用。

第六條調整現行政府預算支出科目,在“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5類“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增設850103項“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反映從土地出讓金中劃入的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增設850104項“其他土地出讓金”,反映扣除劃入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專帳后的土地出讓金。在“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5類“土地有償使用支出”增設8503款“農業土地開發支出”,反映從土地出讓金中劃出的農業開發資金安排的農業土地開發支出。

第七條各市州、縣市按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15%劃入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專帳,其中30%上繳省級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專帳,70%繳入市州、縣市同級國庫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專帳。其他土地出讓金仍維持現行省、市州四六分成的財政體制。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業土地開發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復墾、宜農未利用地的開發、基本農田建設以及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土地開發。

土地整理和復墾是指: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有組織地對農村地區田、水、路、林及村莊進行綜合整治;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挖損、塌陷、壓占及污染破壞的土地和洪災滑坡崩塌、泥石流、風沙等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進行復墾。

宜農來利用地的開發是指: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對灘涂、鹽堿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農土地進行開發利用。

基本農田建設是指:采取相應措施對基本農田進行改造、改良和保護,促進基本農田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和持續利用。具體包括: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的建設;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建設;對中低產田的改造;蔬菜生產基地建設;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的建設等。

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土地開發是指:為改善農業生產條件而獨立進行的農田道路、電力通訊、水源、給排水等生產設施的建設。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是土地出讓金支出的主管部門,負責農業土地開發專項資金的預算審批、下達、資金的撥付和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項目預算的編報、匯總、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及竣工驗收等項目管理工作。

篇2

近年來,沙洋縣政府及其財政、國土部門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號),積極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不斷規范土地出讓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將土地出讓金收入全額繳入國庫,實行地方基金預算管理,土地出讓金收入逐年提高,成為非稅收入來源的一個主要渠道,為城市建設和新農村建設積累了資金,促進了我縣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發展。2011年出讓土地126宗,出讓面積127.12萬平方米,出讓總價款54065萬元。2011年土地出讓金收入54065萬元,土地出讓金支出54066萬元。

國有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中的矛盾和問題

·供地計劃形式化

年度供地計劃應在國家宏觀政策的指導下,根據上級下達的征地控制指標,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規劃、城市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下編制,確定供地規模、不同用途的供地結構和城鎮供地布局等。這樣,為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預算才有相對準確的依據。但實踐中,往往把土地作為一個籌資平臺和城市建設的工具,具體表現為:一是地方政府不重視年度供地計劃的編制,計劃編制粗糙,流于形式;二是計劃編制以后,變更頻繁,嚴肅性不夠,執行性隨意;三是由于存量土地的存在,年度實際供地規模要大大超過年度計劃。

·土地開發無序化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應該在土地開發完成后,方可進入公開出讓程序。但實際操作中,往往在土地征用或收儲剛完成,拆遷等工作尚未開始時即進行公開出讓,邊拆遷、邊開發、邊交地、邊收取出讓金。這種無序開發既可能因拆遷不順利等原因不能如期對開發商交付土地,造成出讓金收入無法如期收回,也容易因征地、收儲土地、拆遷、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分散在各行政級別相同而又獨立運行的不同主體,各主體之間信息不通而導致土地儲備中心歸集土地出讓成本混亂,核算成本不實,由此影響了財政據實分配土地出讓金,形成財政風險。

·收益分配短期化

由于縣鄉財政目前普遍比較困難,城鎮化建設主要靠出讓土地來解決資金來源,很多鄉鎮的人員開支、機構運轉經費都要靠出讓土地來解決。因此,土地出讓金到賬后,除補償成本支出外,大多被迅速分配,甚至沒有充實被征地農民的土地換保障的基金。這意味著,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居民以后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要靠政府兜底,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財政的支付壓力將越來越重。

·收入征管軟弱化

目前主要征收的是招、拍、掛出讓的出讓金,其他類別的出讓金征收相對較弱。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規缺失;二是收益監管不力。

·管理模式僵化

[2006]100號文件規定,國土出讓收支應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要求地方國庫中應設立專賬,專門核算土地出讓金的收入和支出情況。要求建立預決算制度,并向政府、人大報告。財政部財綜[2006]68號文的實施辦法中規定,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直接繳入地方國庫,并設置了相應的財政預算收支科目。這一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著許多問題:一是預算編制不科學;二是核算基礎不完善;三是預算管理有缺失;四是收益基金運作條件不成熟。

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建議

針對目前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矛盾,建議如下:

·統籌規劃,著眼長遠,兼顧眼前

首先,要調整考核機制;其次,要科學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最后,要嚴格供地決策,科學編制年度供地計劃。

·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在現行土地管理制度下,集體土地不能進入市場,只有國有土地才能將其使用權進行交易,且該市場由國家壟斷,這本身是一種法律制度設計上的缺陷。歸根到底,初始交易的土地出讓收入應歸農民集體所有。而且土地出讓收入的遞延屬性,應將這部分收入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在使用方向上,一要嚴格土地出讓金的使用范圍;二要堅持著眼長遠,充分發揮土地出讓金的長久效益。土地出讓金是一種遞延的收入,因此它的使用要體現“功在當代,利在千秋”思想。

·強化收入征管,防止收入流失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采用現代化的征管手段,建立由規劃部門、國土、土地儲備機構、建設、房管、財政等部門相互聯網、信息共享的管理平臺,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強相互監管。

加強監督檢查。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土地出讓金政策執行情況的稽查,發現問題,立即糾正。審計部門應將其列入重點審計內容,加強審計監督。

·加強預算管理,創新管理方式

土地出讓金作為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應切實加強預算管理。

一要實行彈性預算。根據土地出讓金收入、成本支出不確定性的特點,根據縣政府確定的年度供地計劃,編制列收列54支的土地出讓金基金預算,并允許隨著實際情況的變化而調整。

二要建立預算管理平臺??蓪⒇斦糇鳛橐粋€預算單位,財政專戶以每宗地塊為核算對象,支出按國家預算收支科目的規定,分宗地核算收入、成本、收益,然后對收入、成本對應的預算收支科目,以基金預算方式,在預算內列收列支,成本部分的土地開發支出,分別具體的開發建設項目,與土地儲備中心進行對接,由土地儲備中心作為實施主體。對土地出讓凈收益全部繳庫,安排預算支出。對由土地出讓收益安排的支出,由財政直接下達到項目實施單位,列入正常的預算管理。

三要理順歸口管理關系。土地儲備管理機構作為土地開發管理的主體,應切實擔負起土地開發管理的職責,以宗地作為土地開發的成本核算對象進行成本歸集和核算。對宗地上的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可按建設項目執行基本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實施核算。每宗地塊開發完成推向市場出讓后,其成本按審計決算數經批準后,向財政專戶結算補償收回開發成本,由財政專戶該地塊出讓的收入來核銷。

篇3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是指省、市、縣(區)、自治縣從土地出讓金中按規定比例劃出的專賬管理的資金。

第三條根據*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府〔*〕59號)規定,我省從各市、縣(市、區)土地出讓金平均純收益中劃出20%用于農業土地開發,其中:70%作為本級農業土地開發資金,30%集中到省統一使用。

從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計算公式為:

從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對應所在地征收等別)×各地規定的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20%)。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讓純收益的平均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已根據全國城鎮土地等別、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建設用地供求狀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進行了制定、聯合,并根據土地市場價格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附后。

第五條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辦理的土地出讓合同,按季統計土地出讓面積送同級財政部門,同時抄報省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土地出讓面積、城鎮土地等別、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和省政府規定的土地出讓金20%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計算應從土地出讓金中劃繳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第六條根據財政部規定,調整現行政府預算收支科目,將“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5類“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項“土地出讓金”取消;增設850103項“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反映從“土地出讓金財政結算專戶”中劃入的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增設850104項“其他土地出讓金”,反映從“土地出讓金財政結算專戶”中扣除劃入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專賬后的土地出讓金。在“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5類“土地有償使用支出”下增設8503款“農業土地開發支出”,反映從土地出讓金中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安排的農業土地開發支出。

第七條按本辦法第五條計算應從土地出讓金中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按照專賬管理的原則和土地出讓金繳交情況,由財政部門在次月5日前辦理土地出讓金清算。清算時,按預算級次分別開具繳款書,辦理繳庫手續,將屬于本市、縣(區)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20%部分中的70%繳入同級國庫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專賬;30%部分按就地繳庫方式繳入省國庫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專賬,上劃時請使用“一般繳款書”,預算科目填列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5類第850103項“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

第八條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賬核算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對部分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規定,保證土地出讓金專戶資金優先足額劃入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專賬,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進行??顚S茫坏媒亓?、坐支和挪用,并實行社會公示制度。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業土地開發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復墾、宜農未利用地的開發、基本農田建設以及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土地開發。

土地整理和復墾是指: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有組織地對農村地區田、水、路、林及村莊進行綜合整治;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挖損、塌陷、壓占及污染破壞的土地和洪災滑坡崩塌、泥石流、風沙等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進行復墾。

宜農未利用地的開發是指: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對灘涂、鹽堿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農土地進行開發利用。

基本農田建設是指:采取相應措施對基本農田進行改造、改良和保護,促進基本農田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和持續利用。具體包括: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的建設;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建設;對中低產田的改造;蔬菜生產基地建設;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的建設等。

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土地開發是指:為改善農業生產條件而獨立進行的農田道路、電力通訊、水源、給排水等生產設施的建設。

第十條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農業土地開發專項資金的項目預算編制、初審、申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農業土地開發專項資金的項目預算的審核批準、下達、資金的撥付和資金的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及竣工驗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省財政廳和國土資源廳會同省監察廳、審計廳等有關部門,對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的提取比例、預算管理、支出范圍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對于違反規定的,除通報外,對提取比例不足的,負責督促其限時足額劃入,督促未果的,依法強行劃入專賬;對于違反專賬管理的,負責督促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糾正;對于違反支出范圍的,除負責督促其在7個工作日內糾正外,應將超出本辦法規定支出范圍的資金收回專賬;對挪用專賬資金的,由省財政廳負責追繳,并報省監察廳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篇4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土地出讓金的征收管理,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土地出讓金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土地使用者依法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二)國有土地使用期滿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交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

(三)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四)土地合作者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對土地進行投資建設而依法交納的土地閑置費。

(五)依法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在承租年限內,按規定向政府交納的土地使用費或土地租金。

(六)土地出讓金的存款利息。

(七)土地出讓金征收管理的罰沒收入和土地出讓金收入。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是土地出讓金的主管機關。

市土地管理部門是土地出讓金的代征機關,其他部門和單位一律不得代為征收。

第五條  土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應由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國有資產、房產、物價等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土地出讓金必須全部上繳財政,由財政列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和發展農業。

土地出讓金緩征、減征由市財政部門負責辦理。

第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簽訂后,市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出讓合同,負責填發“繳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登記單?!?/p>

第八條  土地受讓方必須根據交款通知單規定的金額、開戶銀行和帳號,按規定的時間將土地出讓金直接繳入“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p>

第九條  土地受讓方按合同規定全部付清地價款后,市財政部門應為土地受讓方開具“土地出讓金專用票據。”市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出讓金專用票據”及有關規定,辦理土地產權登記手續,填發土地使用證。

第十條  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行政,對未依法足額交納土地出讓金的單位和個人,市土地管理部門應解除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不予辦理土地產權登記手續,不發放土地使用證,并可追究受讓方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外國投資者為獲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價款,需用外幣支付,也可將外幣兌換成人民幣支付。

第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應在銀行開設“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用于土地出讓金的專項存儲和核算。并在每月份終了五日內和市土地管理部門核對,清算當月的土地出讓金收入支出。

第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應根據市土地管理部門填報的清算單,及時清算、撥付有關費用,并按2%核撥土地出讓業務費。

第十四條  清算核撥有關費用后的土地出讓金凈收益,應按季繳入財政金庫,納入當年的全市城建投資計劃,專項使用。資金的使用由市財政部門根據有關部門申報的具體開發建設項目所需費用,審核后下達預算支出指標,撥款并監督使用。

第十五條  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沈陽市南湖科技開發區、沈陽商貿金融開發區、沈陽市輝山風景區開發和沈陽市沈河開發區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由市財政部門委托開發區的財政部門負責統一征收管理,全額納入開發區的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上述開發區的財政部門,應在每季度終了十日內,與市財政部門和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出讓金的繳撥手續。

第十六條  市土地管理部門和開發區財政部門,應在每季度終了后十日內,向市財政部門送土地出讓金收入和支出季報表。

第十七條  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要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縣(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收管理辦法,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篇5

    京國土房管出〔2003)1053號

    各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務中心、各用地單位:

    隨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后期管理的不斷規范和健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的變更日益增多,為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用地單位提供更好的服務,改善我市投資環境,特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于受讓方與我局簽訂出讓合同后,申請變更出讓合同的事項法律關系清楚,要件齊備、真實、有效,符合國家和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可按本通知的有關規定,按照簡化程序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二、按照簡化程序辦理有關變更手續時,可不簽訂補充協議,由出讓土地受讓方填寫《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事項表》(見附件一,以下簡稱變更事項表),報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利用中心)核準后即可作為出讓合同附件使用,與出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利用中心在本通知規定的范圍內,根據國家及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核準出讓合同的變更事項,按照簡化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利用中心在按照簡化程序辦理出讓合同變更時受市局的監督和指導。

    四、可以按照簡化程序辦理出讓合同變更的事項如下:

    1.出讓土地受讓方法人單位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法定地址、銀行帳號變更的;

    2.出讓土地的范圍未變化,只是因公安部門審定門牌或地名辦核準變更地名而變更的;

    3.出讓合同根據地價辦公室會審定地價水平簽訂,因局長辦公會最終審定地價水平變更出讓合同的;

    4.已與我局簽訂補充協議,可以該出讓合同多交地價款沖抵另一出讓合同地價款,在辦理另一出讓合同地價沖抵時申請變更出讓合同的;

    5.經規劃部門批準,符合我局《關于加強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期管理的通知》(京國土房管出字〔2003〕第187號)及其他關于變更出讓土地規劃條件的限制性規定,申請變更規劃建筑面積,建筑面積增減額在原出讓建筑面積的20%以內,不涉及地價水平變更的。

    五、其他事項的變更應簽訂補充協議報我局批準。

    六、出讓合同變更的簡化程序如下:

    1.用地單位申請受理屬于可按簡化程序變更的,填寫變更事項表與其他要件同時報送我局。

    2.受理中心經審核符合收件條件和本通知規定的,可直接轉利用中心辦理。

    3.利用中心收件后,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準,將加蓋利用中心印章的變更事項表,返還出讓土地受讓方。

    七、利用中心應每月制作《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情況匯總表》(見附件二),將上述無須簽訂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的情況上報我局備案。

    八、我局每季度組織相關部門對利用中心的此項工作進行抽查。

    九、對于報我局備案后或抽查中發現的不應核準而予以核準的情況,予以撤銷;對于欠缺要件而予以核準的,要求土地出讓受讓方限期補齊要件,逾期不能補齊要件的,予以撤銷。

    十、本文件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四日

篇6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指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簽訂,必須遵循依法訂立,兼顧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

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是依法代表國家將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特定主體,其他任何單位均無權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土地管理部門除依照法律和合同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還對合同的履行情況負有監督管理的職責,負責督促落實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七條  土地使用者應切實履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義務,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開發使用土地,按時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犯,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況而被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土地使用者的主管單位應督促土地使用者自覺履約。

第九條  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依法獲得違約賠償。

第十條  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收取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按新的土地用途重新核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補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或由原批準機關責令其補辦土地使用手續。

第十二條  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即擅自轉讓房地產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依法并處罰款。

第十三條  對違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擅自提高容積率或超過出讓面積多占土地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篇7

浦東新區規土局,各區縣房地局、規土(土地)局、房管局,崇明縣建委,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浦東新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交易所:

隨著本市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外銷出讓土地上的房屋陸續進入了存量房地產市場流通領域,花園住宅用地也通過補付地價納入了外銷出讓軌道。鑒于這類房地產已經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納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而且按規定,出售方還必須交納按5%綜合征收率(內含土地增值稅)征收的稅款,所以不應再征收房屋買賣超標費。自199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外銷出讓土地上的私有房屋(包括已補付地價的花園住宅)買賣超標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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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近幾年,我省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收與管理的有關規定,全省土地出讓金征收與使用管理工作總體情況較好,但個別市、縣政府和部門存在違規減免、擠占和挪用土地出讓金等問題。為落實《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進一步加強我省土地出讓金的征收與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土地出讓金的征收管理

(一)明確土地出讓金的征收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市、縣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是土地出讓金的主管部門,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是土地出讓金的代征部門。其他部門或者單位(含各類開發區管委會)一律不得征收土地出讓金。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土地出讓金的征收管理,支持財政、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規范土地出讓金的征收管理。

(二)嚴格履行土地出讓合同,按照規定征收土地出讓金及滯納金。各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確定的土地價款,向土地受讓人送達繳款通知書。土地受讓人應當根據繳款通知書規定的金額、開戶銀行和賬號,按照規定時間將土地出讓金直接繳入“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繳清土地出讓金的,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一律不得印發用地批準文件和辦理土地使用證書,并按照規定追繳土地出讓金及滯納金。土地受讓人拒繳土地出讓金及滯納金的,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與其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要求其給予違約賠償。

(三)各市、縣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用于土地出讓金的專項存儲和清算;應當將“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中征收的土地出讓金全額劃入“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并按照出讓土地逐宗進行明細核算。

(四)不得違法壓低地價供地。各市、縣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確定標底或底價,競價低于標底或底價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以協議方式出讓和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租金不得低于按照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的,其作價不得低于按照協議出讓方式所確定的最低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土地出讓金。對已經出讓的土地,凡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的,應當按照規定收取不同用途和容積率的土地差價。但對工業用地、社會公益事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經依法批準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原則上不再收取或者調整土地出讓金。

(五)嚴格控制劃撥用地范圍。各市、縣人民政府在確定以劃撥方式供地時,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劃撥用地范圍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突破范圍劃撥用地。對于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要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取消以劃撥方式供地。

經依法批準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市場價補收土地出讓金。經依法批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按照市場價補收土地出讓金。

二、嚴格土地出讓金的使用管理

(一)嚴格執行土地出讓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土地出讓金必須足額繳入市、縣財政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不得設立“賬外賬”。各級財政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管理好“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不得違反規定轉移“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資金。

(二)嚴格執行土地出讓金專款專用制度。土地出讓金必須按照以下范圍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1.土地取得的補償性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拆遷補償費等支出。

2.農業土地開發費。農業土地開發費的提取比例和用途按照省財政廳、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印發的《海南省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和使用管理辦法》(瓊財建〔20*〕288號)執行,即各市、縣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20%用作農業土地開發費,其中25%上劃省財政集中使用,75%由市、縣留用。提取的資金要專項用于土地整理和復墾、宜農未利用地的開發、基本農田建設以及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土地開發等農業土地開發項目。

3.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植被恢復費等依法應當向國家繳交的費用。

4.上繳省級土地出讓金。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出讓金的10%上繳省財政,由省政府安排用于可讓全省各市、縣共同受益的重點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

5.土地出讓業務費。各市、縣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印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財政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財綜字〔19*〕1號)的規定,給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核撥土地出讓業務費。

6.扣除上述5項費用后的政府土地出讓金余額部分,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開發性支出。

國家和省政府對于土地出讓金的使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嚴格土地出讓金的清算核撥。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出讓情況及時向財政行政管理部門送交土地出讓金清算單,列明土地開發費用、土地出讓業務費用和土地凈收益。市、縣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出讓金清算單及時清算,并從“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中撥付有關費用。土地出讓金凈收益應當按季繳入財政金庫,納入財政基金預算管理,按照規定使用。其中,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應當按照規定比例分別劃繳省財政金庫和市、縣財政金庫。

(四)不得違規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抵償政府債務。各市、縣人民政府不得違反國家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規定,將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協議出讓方式作價抵償政府所欠的債務,也不得違反土地出讓金的規定用途、將以協議方式出讓應當收取的土地出讓金直接沖抵政府所欠的債務。

(五)嚴格基礎設施建設綜合補償的范圍和程序。各市、縣人民政府不得直接以土地出讓金抵頂基礎設施工程款。以土地為條件綜合補償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應當嚴格按照《海南經濟特區基礎設施投資綜合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只適用于本經濟特區公路網的骨架及干線公路、鐵路、公用港口碼頭、民用機場和大型水工程項目,并應當報經省政府批準。補償地塊的供應不得違反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有關規定。

三、明確職責,加強監督

各級財政、監察、審計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土地出讓金征收和使用工作的監督管理。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把國有土地出讓價格關,依法向國有土地受讓人催繳土地出讓金,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出讓金;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低價出讓、出租土地,不得減免土地出讓金,不得違法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土地出讓金。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出讓金收繳入戶的管理,不得批準其他單位設立政府土地收益專戶。同時,要嚴格按照法定用途核撥土地出讓金,對未及時將土地出讓金繳入政府“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的,應當及時催繳;對不符合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出讓金的申請,不予以核撥;對挪用土地出讓金的,應當及時糾正。監察部門和審計部門要將土地出讓金的征收和使用列入重點監察和審計范圍。

各級財政、監察、審計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對土地出讓金違規案件的聯合辦理以及通報、移送制度,對在檢查中發現的有關土地出讓金違規案件,需其他部門依法處理的,應當及時通報、移送相關部門。

四、嚴格依法查處違規行為

對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行為;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隨意減免地價、擠占挪用土地出讓金或者違規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的行為;違反國家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規定,擅自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直接抵償市、縣政府債務的行為;設立“賬外賬”,不將土地出讓金繳入政府財政專戶的行為;違反土地出讓金“收支兩條線”規定的行為;以及違規核算土地出讓金的行為等,一經查實,將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于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根據違規情況,給予經濟處罰。

五、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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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的征收管理

第二條土地出讓金是指政府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向土地受讓人收取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即地價款)。土地出讓金是國家財政性資金,必須全額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市財政局是土地出讓金管理的主管機關,市國土資源局是土地出讓金的代征機關。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局必須按出讓合同約定的繳款時間和金額向土地受讓人開具省財政廳印制的“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繳款書”,土地受讓人直接將資金繳入市級財政專戶。

市國土資源局依法負責土地出讓金的催繳工作,保證土地出讓金按時足額繳入市級財政專戶。

第五條市國土資源局應及時向市財政局報送每宗出讓土地的出讓收入、征地成本、應提稅費和出讓收益的分解清單。市財政局對出讓清單審核后,及時確認出讓土地收益并將有關征地成本撥付到相關賬戶。

第六條市財政局可按繳入金庫土地出讓金總額的2%提取土地出讓業務費,作為土地出讓專項資金,列入國土資源部門預算收入,由財政監管使用。

第七條市財政可在收儲土地的出讓收益中提取8%的土地儲備資金,專項用于政府對土地收儲資金的積聚和運作,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移作他用。

土地出讓收益的使用管理

第八條土地出讓收益是指土地出讓收入扣除征地成本、應提稅費后的余額。土地出讓收益分市級收益和鄉鎮收益。

第九條鎮鄉(街道)財政根據市政府有關國有土地收益分配政策取得鄉鎮土地收益,并負責本鄉鎮土地收益的使用管理,按規定向市財政上報所屬鄉鎮的土地出讓收益預決算。

第十條市級各管委會、指揮部開發區域內的土地出讓收益均為市級土地收益,列入年度市級土地出讓收支預算。

市經濟開發區、振東新區管委會根據市政府有關國有土地收益分配政策取得市級土地收益的切塊資金,用于區域內的項目建設和基礎設施配套。

第十一條市發展計劃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全市國有土地出讓計劃的初步意見,并預測下一年度土地出讓金收入和收益情況。

第十二條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土地出讓計劃、項目建設計劃和市國土資源局預測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收益情況,編制市級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匯總編制全市土地出讓收支預算。

第十三條市財政局編制的全市土地出讓收支預算以及土地出讓的調整預算,經市政府同意后,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批。市財政局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批復的收支預算,在一個月內及時批復給收入組織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各項目建設單位應自覺按政府批準的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執行。根據工程進度向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市財政局要逐步轉變資金撥付方式,向國庫集中支付轉變。撥付的建設經費能夠直接支付的,直接撥付到項目施工單位。

第十五條市財政局要嚴格按預算管理的要求,對于有預算安排的項目支出,將根據出讓收益收支相匹配的原則,及時將資金撥付到位。對于無預算安排的項目支出,不得支付。

第十六條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土地出讓收益達不到年初收入預算數,或土地出讓支出預算的調整超過年初收入預算的,必須調整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收入預算的調增,需兼顧土地供應量;收入預算的調減,要相應調減支出預算。

根據項目建設的實際情況,確需調整支出預算的,由項目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按下列權限報批:

當年新增建設項目需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批準。

原定項目資金超過預算或新增建設項目需追加預算指標的,資金額度在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報市長審批;資金額度在1000萬元以上的,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批準。

全年調整金額增加數超過全年預算10%,以及單個項目追加投資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需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批。

第十七條市財政局必須建立土地出讓預算周轉金,用于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以保證及時用款。預算周轉金每年按土地出讓收益預算的5%來設置和補充,其總額達到年度土地出讓支出預算的30%后不再提取。

第十八條年度結束后,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當年收支執行結果,向市財政局報送建設項目年度收支決算,市財政局經審核匯編成市級土地出讓年度收支決算。

附則

第十九條市財政、審計、監察、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出讓金征收使用的管理、監督、檢查,對違反財政、財務制度,土地出讓金不繳市財政的,要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給予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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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我縣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進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進我縣房地產市場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財政部、原土地管理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暫行辦法》(〔1992〕財綜字第172號)、《關于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收管理的通知》(〔1995〕財綜字第10號)、《國有土地使用出讓金財政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暫行辦法》(〔1996〕財綜字第1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關于切實加強我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管理意見的通知》(**辦發〔2005〕229號)、《關于統一全市主城區外土地出讓金征解模式的通知》(**辦發〔**〕44號)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包括:

(一)土地出讓金

1、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交易總額)。

2、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

3、土地使用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費)

1、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含連同地面建筑一同轉讓)給第三者時,就其轉讓土地交易額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

2、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出租(含連同地面建筑一同出租)給其他使用者時,就其所獲得的租金收入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

第三條縣財政局是我縣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主管機關,縣國土房管局是我縣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機關,其他部門和單位一律不得代為征收??h監察、審計局是我縣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和管理的監督機關。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實行專人、專帳、專戶管理,其“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專戶”)由縣國土房管局在大足縣資金管理部開設,專門用于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專項存儲和清算,其專戶會計由委派會計擔任。

第五條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必須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其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應全部繳入縣國土房管局“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管理,實現的土地出讓金凈收益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費)應全額上繳縣級金庫,納入財政基金預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收繳管理

第六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由縣政府統一組織,縣國土房管局負責具體實施??h國土房管局根據縣政府批準的土地出讓地價(或中標價)、年限、用途、面積、位置等內容,與土地受讓方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同時向土地受讓方開具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交款通知書。

第七條土地受讓方應根據交款通知書規定的金額、開戶銀行和帳號,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土地出讓價款直接繳入“專戶”,縣國土房管局應按實收土地出讓價款開具“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專用票據”給土地受讓方。

第八條土地受讓方按合同規定全部付清地價款后,“專戶”會計應給土地受讓方開具“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繳款清單”。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過程中縣國土房管局收取的定金(或預付款)直接存入“專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5個工作日內由縣國土房管局將所收定金(或預付款)轉作土地出讓金價款。

第十條“專戶”核算會計應根據縣政府批準的土地出讓價(或中標價)和縣國土房管局按宗地測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開發費用、業務費用、土地出讓金凈收益清單”,清算、核撥有關費用,所形成的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由“專戶”核算會計填制《一般繳款書》從“專戶”繳入縣級金庫。

第十一條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上繳縣級金庫以實際收到土地受讓方土地出讓價款先扣除各種規費后,再按土地出讓金所占比例進行上繳入庫,其上繳比例可根據縣政府批準土地出讓價款(或中標價)中扣除各種規費后土地出讓金所占比例確定。通過宗地核算后,該宗出讓土地的開發費用和業務費已全部按規定撥清,有多繳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可由其他宗地土地出讓金凈收益沖抵,有少繳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應及時補繳入庫。宗地清算后該宗地核算分戶帳上應無余額。

第三章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縣國土房管局支付土地開發費用時,應事先提出支付申請,經“專戶”會計核實該宗地帳上資金情況后,報縣政府分管領導批準,由“專戶”會計將土地開發業務費用從“專戶”撥付有關單位或個人。

第十三條土地開發費用包括補償性支出和開發性支出兩大類。

1、補償性支出。指因征用土地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具體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及地上建筑物補償費、拆遷補償費、農房安置費、各種規費及征地相關費用。

2、開發性支出。指征用土地后用于土地的各項開發費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費用)。

具體包括:出讓的土地所在小區范圍內發生的基礎設施建設費,即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場地平整等,以及為征用、開發出讓的土地而支付的銀行貸款利息。

第十四條縣國土房管局可以從“專戶”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業務費,具體比例應以不超過土地出讓金總額的2%。所提取土地出讓業務費收入按現行財政財務管理體制納入“三部門”打捆使用,由“專戶”會計按規定的程序審批后從“專戶”撥入“三部門”收入帳戶中,再按規定全額安排給縣國土房管局按規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五條土地出讓業務費,應按如下范圍使用:

1、對有償出讓的土地地域內的勘探設計費;

2、為開展土地有償出讓工作所支出的廣告費、咨詢費;

3、土地出讓給外商過程中的外方中介人傭金;

4、土地在進行出讓(拍賣、招標等)時所支付的場地租金;

5、查處未補辦出讓手續而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原屬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的開支;

6、為開展土地有償出讓工作及土地出讓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辦公費、購置費、調查研究費;

7、業務人員培訓費、宣傳費;

8、按規定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登記單、清算單、專用票據和財務報表所發生的費用;

9、對有關票據、報表等進行保管、倉儲、運輸所發生的費用;

10、聘請財務會計等專業征管人員所必要的工資和酬金。

第十六條各街鄉鎮和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實現的土地出讓金凈收益,按照有關規定計提15%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10%的地質災害防治資金后,其余75%按以下原則分配:

1、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實現的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由縣財政按75%安排專項用于園區基礎設施建設;

2、龍水鎮、郵亭鎮、寶頂鎮三個“百鎮工程”鎮實現的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由縣財政按75%分別安排專項用于三鎮基礎設施建設;

3、龍崗、棠香街道辦事處實現的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縣財政原則上不予安排,由縣政府統一調度使用;

4、其余鄉鎮實現的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由縣財政按60%安排專項用于鎮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七條企業改制或破產,將原劃撥土地轉為出讓土地實現的土地出讓金凈收益,按照有關規定計提15%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10%的地質災害防治資金,其余部分由縣政府審批后,縣財政安排專項用于改制或破產企業職工安置。

第十八條享受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開發項目實現的土地出讓金凈收益,按照有關規定計提15%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10%的地質災害防治資金,其余部分由縣政府審批后,縣財政安排專項用于該開發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九條全縣實現的土地出讓金凈收益,按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使用后,其余部分按現行財政財務管理體制由縣政府統一安排“三部門”打捆使用,專項用于城市土地開發建設支出、耕地開發專項支出、農業土地開發支出、地質災害防治支出以及其他專項支出等。在政府財力許可的情況下,可將部分土地出讓金凈收益安排用于收購土地,建立建設用地收購儲備制度。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縣所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一律由縣國土房管局統一征收,土地價款必須直接繳入“專戶”。任何部門、單位、個人均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不得擅自調用“專戶”資金;也不得將應收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與其建設項目投資支出進行相互沖抵搞體外循環;更不得越權擅自減、免、緩繳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

第二十一條縣國土房管局應做好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并按月向縣政府有關領導和縣直有關部門報送有關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解繳、支用情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對土地市場的監督。對受讓方未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縣國土房管局可以解除土地使用合同,不予辦理土地登記,不得發放土地權證;縣國土房管局在辦理土地登記、發放土地權證時,必須憑開具給土地受讓方的“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專用收據”和“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繳款清單”,否則,不予辦理。

第二十二條縣財政局應積極配合縣國土房管局做好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指導“專戶”會計搞好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解繳、支用等會計核算工作,監督土地開發費用支付使用和土地出讓業務費計提使用,督促“專戶”會計將實現的土地出讓金凈收益及時足額繳入金庫,對實現的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無故不上繳縣金庫的,縣財政局可責成縣資金管理部從“專戶”劃上繳入庫,同時,縣財政局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大對土地出讓金凈收益資金撥付和使用監督管理力度。

第二十三條縣財政、審計、國土、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截留、擠占、挪用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越權擅自減、免、緩繳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隨意增加土地開發費用,擅自提取土地出讓業務費,不按規定程序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經濟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