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管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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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管理條例

篇1

論文關鍵詞:稅收征管法制制度問題修訂對策

現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自2001年和2002年修訂并實施以后,在實際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體問題,有部分法律法規條文的具體設置問題,也有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操作問題。

一、現行稅款征收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欠稅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目前,有些納稅人為了逃避追繳欠稅,或在欠稅清繳之前就已經在其他有關部門注銷登記,或采取減資的行為,使得原有企業成為空殼企業,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欠稅如何處理只有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執行的規定,但稅務機關應當在什么時間內采取這些措施卻沒有具體規定。雖然關于逃避追繳欠稅已經明確了法律責任,但前提是“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換言之,如果納稅人不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但也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又不“忍心”對其財產進行執行的情況下,納稅人就可能“千年不賴,萬年不還”,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于稅務機關提前征收的規定只局限于“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情況,這一條件本身就很難把握,因為納稅人申報期未到,很難有證據證明將來可能會發生什么行為。等到稅務機關對其采取保全行為時,納稅人的財產已經轉移一空。也有納稅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繳納的,但又無法律依據。

第三,“延期納稅”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抖愂照鞴芊ā穼ρ悠诶U納稅款規定的期限只有3個月,這對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能起不到實際作用?,F行法律規定延期繳納稅款需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這一規定存在審批時間長、周轉環節多、省級稅務機關不了解納稅人具體情況等問題。

2.現行稅款征收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加強欠稅管理,建議在新法中明確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不得減資及減資的處罰措施;注銷稅務登記是其他部門注銷登記的前提;有關部門不能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執行的法律責任;在納稅人欠稅一定時間后稅務機關必須進行強制執行,這個時間可以是1個月或2個月。

第二,為使“提前征收”成為切實可行之條款,建議將“提前征收”的前提條件改為“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這一條件可以根據一定的線索判斷,比較容易操作。建議擴大提前征收的范圍,如納稅義務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納稅人自愿的,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后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議適當延長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兩年或三年,具體執行時間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因為納稅義務人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通過經營自救解決實際存在的經營困難,時間較短不足以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困難,起不到保護納稅義務人生產經營的作用。由于延期納稅時間延長可能會影響稅款均衡入庫,所以在征管法修訂時也可以規定分期繳納稅款,既可緩解納稅義務人的實際困難,也可以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筆者還建議延期納稅的審批權限應由熟悉納稅人情況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為宜。

二、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檢查搜查權的問題?!抖愂照鞴芊ā窙]有賦予稅務人員搜查賬簿、憑證等證物的權力,也沒有規定稅務執法人員取證無能時的解決辦法。而稅務行政案件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屬于治安問題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實際工作中稅務檢查取證已經成為稅務檢查工作的瓶頸,其結果可能是:一是納稅人隱匿、銷毀證據,使稅務檢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二是稅務執法人員在明知不可為的情況下違法行政。

第二,關于稅務案件退稅或補稅的問題。如果稅務案件發生時間長,加之稅務檢查的時間也長,那么對納稅人加收的滯納金就有可能比罰款還多,也可能比應補的稅款多。在對稅務案件處罰的同時加收滯納金,就有了雙重處罰之嫌。如果因為對稅法條文規定的理解不同,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而引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因此而滯納的稅款,也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顯失公允。稅法對納稅人多繳稅款的退稅還區分不同情況,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稅時有的支付利息,有的還不支付利息。

第三,關于稅務檢查相關概念和稅務檢查過程中強制執行的問題?!抖愂照鞴芊ā返谖迨鍡l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部分,稅務稽查結果的執行是稅務稽查的第四個環節,那么稅務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應當是《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根據此條規定,如果納稅人不存在“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稽查局就無法對被查對象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被查對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賴,萬年不還”。但又有人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理解:稅務檢查只是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所以《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不適用于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應當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但這種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條款能否在稅務檢查環節適用的疑義。

2.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解決稅務檢查取證難的實際困難,建議《稅收征管法》適當增加稅務檢查工作中的搜查權力,但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對稅務機關的搜查權力嚴格控制,設定必要的限制條件。例如搜查權一般只適用于生產經營場所,如要對生活場所搜查,必須取得司法許可,并在司法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等。

第二,建議將稅務機關發現的納稅人多繳稅款與納稅人發現的多繳稅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時間內發現的多繳稅款納稅人都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支付相應的利息。對于3年的時間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延長至5年為宜,更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對稅務案件中納稅人不繳、少繳或扣繳義務人已扣而未繳的稅款,按銀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滯納金的處罰嫌疑。

第三,建議《稅收征管法》明確在稽查執行階段可以直接依據稅款征收強制執行的條款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修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內容,將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由“檢查”改為“實施”,或者不明確稅務稽查的內部分工,只是原則性地規定稅務稽查要實行內部分工制約。另外,還建議明確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抵稅財物的范圍是否包括“其他財產”。

三、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問題研究

1.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幅度的問題。現行《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一般只規定處罰的幅度,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實際工作中各地稅務行政機關具體操作不統一,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比較輕,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進行稅務行政處罰。這就使得稅務行政處罰的最高標準形同虛設,納稅人的稅收違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曾經下文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做了統一,在該文件中將偷稅行為細化為若干種具體情節,并對各具體情節規定了具體的稅務行政處罰標準。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很少執行這個文件。

第二,關于在實體法中明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問題?,F行稅務行政處罰規定基本上是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的,實體法中很少有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這使得稅務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根據各稅種的具體情況履行稅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力。

第三,關于“一事不二罰款”的問題。現行《行政處罰法》有“一事不二罰款”的規定,但什么是“一事”卻很難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稅務行政執法的風險,有稅務機關曾因此而敗訴,對納稅人的一些稅務違法行為無法進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國稅務稽查考試教材《稅務稽查管理》就有這樣的表述:“納稅人對逾期不改正的稅收違法行為,如果稅務機關先前已對該稅收違法行為進行了罰款,對該逾期不改正行為不得再予罰款”。在實際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結果就是該“逾期不改正行為”將持續進行下去,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設置或保管賬簿的,只要稅務機關對其進行過稅務行政處罰,那么違法行為人就可以手持罰款數額為數不多的罰單永遠不再設置或保管賬簿了。很明顯,這種理解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對“一事不二罰款”原則的正確理解。

2.稅收法律責任修訂建議.

第一,建議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由國務院授權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務行政處罰的具體執行標準。該執行標準應當細化各種稅收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不同的具體違法行為情節設定處罰標準,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按照相應標準對號入座,實施稅務行政處罰。這既方便了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實際操作,也使嚴重違法行為得到嚴肅處理,輕者輕罰、重者重罰,充分發揮稅收法律制度對稅收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

篇2

第一條為加強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8]10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稱企業),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繳納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四條統一計算,是指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第五條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第六條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稅款。

第八條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跨地區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金庫。

第九條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由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第十條總機構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且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三條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四條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

第十五條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計算分期預繳的所得稅時,其實際利潤額、應納稅額及分攤因素數額,均不包括其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營業機構。

第十六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后,再分別按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七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獨立納稅人計繳所得稅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允許在法定剩余年限內繼續彌補。

第二章稅款預繳和匯算清繳

第十八條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預繳。

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由總機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預繳方式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倷C構預繳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按照財預[2008]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第二十條按照當期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稅款分攤方法(一)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數總機構根據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0日內,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將本期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數總機構根據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自行就地申報預繳。

(三)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分配稅款的預繳數總機構根據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自行就地申報預繳。

第二十一條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預繳的稅款分攤方法(一)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數總機構根據上年匯算清繳統一計算應繳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0日內,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將本期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數總機構根據上年匯算清繳統一計算應繳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將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三)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分配稅款的預繳數總機構根據上年匯算清繳統一計算應繳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將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第二十二條總機構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當年應補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當年多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等憑證,按規定程序從中央國庫辦理退庫。

第三章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比例

第二十三條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該稅款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當年不作調整。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經營收入,是指分支機構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等經營業務中實現的全部營業收入。其中,生產經營企業的經營收入是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業的經營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續費等全部收入;保險企業的經營收入是指保費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職工工資,是指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擁有或者控制的除無形資產外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總額。

第二十七條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的數據均以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告數據為準。

第二十八條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總機構計算確定的分攤所得稅款比例有異議的,應于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后30日內向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復核建議,并附送相關數據資料??倷C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必須于收到復核建議后30日內,對分攤稅款的比例進行復核,并作出調整或維持原比例的決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執行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復核決定。

第二十九條分攤所得稅款比例復核期間,分支機構應先按總機構確定的分攤比例申報預繳稅款。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三十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總機構應在每年6月20日前,將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法計算確定的各分支機構當年應分攤稅款的比例,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附件4,該附件填報說明第二條第10項"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的計算公式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報送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同時下發各分支機構。

第三十二條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總機構報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后10日內,應通過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信息交換平臺或郵寄等方式,及時傳送給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三十三條總機構應當將其所有二級分支機構(包括不參與就地預繳分支機構)的信息及二級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的郵編、地址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分支機構應將總機構信息、上級機構、下屬分支機構信息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分支機構注銷后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注銷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除按納稅申報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外,還應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財務會計決算報告和職工工資總額情況表。

第三十七條分支機構的各項財產損失,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后,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第三十八條各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對其主管分支機構應分攤入庫的所得稅稅款和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3項指標進行查驗核對。發現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3項指標有問題的,應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分支機構未按稅款分配數額預繳所得稅造成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處罰,并將處罰結果通知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居民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市(區、縣)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場所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參照本辦法聯合制定。

篇3

論文關鍵詞:稅收征管法制制度問題修訂對策

現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自2001年和2002年修訂并實施以后,在實際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體問題,有部分法律法規條文的具體設置問題,也有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操作問題。

一、現行稅款征收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欠稅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目前,有些納稅人為了逃避追繳欠稅,或在欠稅清繳之前就已經在其他有關部門注銷登記,或采取減資的行為,使得原有企業成為空殼企業,導致國家稅款流失?!抖愂照鞴芊ā穼{稅人欠稅如何處理只有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執行的規定,但稅務機關應當在什么時間內采取這些措施卻沒有具體規定。雖然關于逃避追繳欠稅已經明確了法律責任,但前提是“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換言之,如果納稅人不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但也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又不“忍心”對其財產進行執行的情況下,納稅人就可能“千年不賴,萬年不還”,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抖愂照鞴芊ā穼τ诙悇諜C關提前征收的規定只局限于“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情況,這一條件本身就很難把握,因為納稅人申報期未到,很難有證據證明將來可能會發生什么行為。等到稅務機關對其采取保全行為時,納稅人的財產已經轉移一空。也有納稅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繳納的,但又無法律依據。

第三,“延期納稅”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抖愂照鞴芊ā穼ρ悠诶U納稅款規定的期限只有3個月,這對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能起不到實際作用。現行法律規定延期繳納稅款需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這一規定存在審批時間長、周轉環節多、省級稅務機關不了解納稅人具體情況等問題。

2.現行稅款征收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加強欠稅管理,建議在新法中明確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不得減資及減資的處罰措施;注銷稅務登記是其他部門注銷登記的前提;有關部門不能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執行的法律責任;在納稅人欠稅一定時間后稅務機關必須進行強制執行,這個時間可以是1個月或2個月。

第二,為使“提前征收”成為切實可行之條款,建議將“提前征收”的前提條件改為“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這一條件可以根據一定的線索判斷,比較容易操作。建議擴大提前征收的范圍,如納稅義務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納稅人自愿的,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后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議適當延長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兩年或三年,具體執行時間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因為納稅義務人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通過經營自救解決實際存在的經營困難,時間較短不足以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困難,起不到保護納稅義務人生產經營的作用。由于延期納稅時間延長可能會影響稅款均衡入庫,所以在征管法修訂時也可以規定分期繳納稅款,既可緩解納稅義務人的實際困難,也可以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筆者還建議延期納稅的審批權限應由熟悉納稅人情況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為宜。

二、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檢查搜查權的問題?!抖愂照鞴芊ā窙]有賦予稅務人員搜查賬簿、憑證等證物的權力,也沒有規定稅務執法人員取證無能時的解決辦法。而稅務行政案件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屬于治安問題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實際工作中稅務檢查取證已經成為稅務檢查工作的瓶頸,其結果可能是:一是納稅人隱匿、銷毀證據,使稅務檢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二是稅務執法人員在明知不可為的情況下違法行政。

第二,關于稅務案件退稅或補稅的問題。如果稅務案件發生時間長,加之稅務檢查的時間也長,那么對納稅人加收的滯納金就有可能比罰款還多,也可能比應補的稅款多。在對稅務案件處罰的同時加收滯納金,就有了雙重處罰之嫌。如果因為對稅法條文規定的理解不同,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而引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因此而滯納的稅款,也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顯失公允。稅法對納稅人多繳稅款的退稅還區分不同情況,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稅時有的支付利息,有的還不支付利息。

第三,關于稅務檢查相關概念和稅務檢查過程中強制執行的問題?!抖愂照鞴芊ā返谖迨鍡l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部分,稅務稽查結果的執行是稅務稽查的第四個環節,那么稅務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應當是《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根據此條規定,如果納稅人不存在“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稽查局就無法對被查對象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被查對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賴,萬年不還”。但又有人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理解:稅務檢查只是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所以《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不適用于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應當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但這種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條款能否在稅務檢查環節適用的疑義。

2.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解決稅務檢查取證難的實際困難,建議《稅收征管法》適當增加稅務檢查工作中的搜查權力,但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對稅務機關的搜查權力嚴格控制,設定必要的限制條件。例如搜查權一般只適用于生產經營場所,如要對生活場所搜查,必須取得司法許可,并在司法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等。

第二,建議將稅務機關發現的納稅人多繳稅款與納稅人發現的多繳稅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時間內發現的多繳稅款納稅人都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支付相應的利息。對于3年的時間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延長至5年為宜,更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對稅務案件中納稅人不繳、少繳或扣繳義務人已扣而未繳的稅款,按銀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滯納金的處罰嫌疑。

第三,建議《稅收征管法》明確在稽查執行階段可以直接依據稅款征收強制執行的條款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修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內容,將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由“檢查”改為“實施”,或者不明確稅務稽查的內部分工,只是原則性地規定稅務稽查要實行內部分工制約。另外,還建議明確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抵稅財物的范圍是否包括“其他財產”。

三、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問題研究

1.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幅度的問題。現行《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一般只規定處罰的幅度,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實際工作中各地稅務行政機關具體操作不統一,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比較輕,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進行稅務行政處罰。這就使得稅務行政處罰的最高標準形同虛設,納稅人的稅收違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曾經下文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做了統一,在該文件中將偷稅行為細化為若干種具體情節,并對各具體情節規定了具體的稅務行政處罰標準。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很少執行這個文件。

第二,關于在實體法中明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問題?,F行稅務行政處罰規定基本上是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的,實體法中很少有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這使得稅務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根據各稅種的具體情況履行稅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力。

第三,關于“一事不二罰款”的問題。現行《行政處罰法》有“一事不二罰款”的規定,但什么是“一事”卻很難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稅務行政執法的風險,有稅務機關曾因此而敗訴,對納稅人的一些稅務違法行為無法進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國稅務稽查考試教材《稅務稽查管理》就有這樣的表述:“納稅人對逾期不改正的稅收違法行為,如果稅務機關先前已對該稅收違法行為進行了罰款,對該逾期不改正行為不得再予罰款”。在實際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結果就是該“逾期不改正行為”將持續進行下去,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設置或保管賬簿的,只要稅務機關對其進行過稅務行政處罰,那么違法行為人就可以手持罰款數額為數不多的罰單永遠不再設置或保管賬簿了。很明顯,這種理解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對“一事不二罰款”原則的正確理解。

2.稅收法律責任修訂建議.

第一,建議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由國務院授權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務行政處罰的具體執行標準。該執行標準應當細化各種稅收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不同的具體違法行為情節設定處罰標準,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按照相應標準對號入座,實施稅務行政處罰。這既方便了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實際操作,也使嚴重違法行為得到嚴肅處理,輕者輕罰、重者重罰,充分發揮稅收法律制度對稅收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

篇4

關鍵詞:自然人 稅收管理 問題 體系建設

自然人是民法中的一般性概念,也是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之一。但在稅法中對自然人的稱謂較少,如一些稅法條例及細則中有“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的稱謂,其中就包括自然人范疇。關于自然人稅制改革工作一直在探索,特別是近年來,隨著自然人財富的迅速增加,利用稅收來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的差距就顯得尤為重要。然而,截止于今天,關于自然人稅收管理體系建設工作依然滯后。

一、當前自然人稅收管理體系建設主要問題及表現

從當前自然人稅收征管及管理現狀來看,影響自然人稅收體系建設的因素較多,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相關自然人稅收申報制度不完善。當前,除了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外,在一般自然人稅收申報制度上,還缺乏對大多數自然人申報的有效管理,尤其是稅務部門與自然人涉稅信息不對稱問題突出,缺乏對自然人申報機制的有效管理,使得政策執行不到位,整體申報質量不高。二是第三方信息報告制度不完善。當前主要第三方信息報告制度有法律制度,如《稅收征管法》,還有地方法規及一些規范性文件,如一些地方出臺的稅收保障條例。但對于上述第三方信息報告的定性上,多采用協調與協助方式,顯然缺乏對所有自然人樣本數據的納入。如銀行機構不用定期向稅務機構提供涉稅數據,在稅收分類管理上缺乏應用的共享機制,特別是稅收信息數據管理安全性問題還未解決。三是對自然人稅源監管缺乏獨立性。從現有自然人稅源監管方式來看,一方面通過稅務機構來進行“核定征收”,這種方式主要是針對已經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另一方面是依托法人的“代收代繳”方式。很顯然,對于前一種監管屬于法人稅源監管,而后一種屬于間接性法人稅源監管,缺乏獨立性,因此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監管。四是缺乏對自然人納稅人權利的保障機制。在現有納稅人權利保護機制建設上,多以法人為對象,而對于自然人的規定相對較少,甚至容易造成對自然人權利的忽視。如在行政救濟上,《稅收征管法》第88條第一款規定,復議申請人必須繳足稅款、滯納金之后才能申請行政復議,其規定是為了防止涉稅金額較大的法人,借行政復議惡意拖欠應納稅款。但對于自然人來說,則顯然具有侵權性。五是缺乏構建自然人稅收誠信體系。盡管國家稅務總局連續《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等辦法,但對于納稅人涉稅信用來說,缺乏完整的征信平臺及征信體制。因此,稅收信用問題依然是當前構建自然人稅收管理體系的緊迫難題。

二、完善自然人稅收管理體系的對策與建議

(一)加強對自然人稅收征管制度建設

自然人稅收征管制度建設是推進自然人稅收管理體系建設的首要任務,也是優化自然人稅制改革的重要體現。一是做好稅收申報制度建設,一方面推行雙向稅收申報制度,明確納稅人的義務,特別是在稅收法律法規建設上,要從法律層面給予規定。另一方面加強對自然人納稅申報管理辦法的細化,從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交叉比對和核查,確保申報制度的有效落實。二是做好交叉稽核制度建設,稅務機關要積極利用現代信息建設,特別是金融、工商等部門要充分聯合,從自然人納稅信息稽核制度上,來實現對納稅人申報信息、扣繳申報信息等的交叉稽核。三是做好稅收征管約束機制,特別是針對自然人逃稅行為的處罰,一方面通過稅收教育來進行管理,提升稅法執法剛性,另一方面從經濟懲罰與刑事責任懲罰上,來進行多重約束。如通過對自然人透水行為記錄歸入個人信譽檔案,提升自然人偷稅邊際成本,從客觀上遏制偷稅行為的發生。

(二)做好自然人稅收征管體系建設

針對自然人稅制體系改革,要堅持“穩定稅負”原則上,積極優化自然人稅制改革體系建設。一是做好稅收管理隊伍建設,特別是在自然人稅收管理人員素質培養上,要逐漸引入高技術信息人才和高水平業務分析人才,提升稅務征管人才隊伍綜合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組建“精英團隊”建設,將懂管理、善業務、計算機能力強的稅收業務骨干人才進行整合,來破解自然人稅收管理中的難題。二是加強自然人稅源管理,特別是在稅源數據采集與基礎數據分析上,逐步實現“精細化管理”,突出對稅源內外數據的整合,規范自然人稅源管理流程。如加強對自然人稅務登記信息、扣繳申報信息、自行申報信息、任職及投資信息、房產車船財產信息等涉稅信息的收集,逐步建立完整的自然人稅源信息庫,為促進稅收管理提供信息基礎。三是加強對各涉稅部門的協作,尤其是在國土、房產、金融、工商等部門合作上,逐漸完善自然人涉稅信息整合與交換,擴充自然人稅源管理范圍。四是做好對自然人稅收管理業務流程的設計與優化,特別是在現有自然人稅收管理工作職責分工上,從自然人稅收登記、申報、日常管理等方面進行規范,協同不同業務之間的對接。五是提升自然人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特別是在計算機軟硬件投入上,一方面從硬件環境升級改造上,實現稅務信息資源管理安全性要求,另一方面從稅收信息數據的整合上,減少逐級傳遞的弊端,提升實效性和準確性。

(三)優化對自然人稅收內外協同管理

加強內外部稅收配套設施建設,從提升稅務機關對自然人財產、收入及其他信息的管理效率上,為完善自然人納稅管理體系建設創造有利環境。一方面要做好現金管理立法工作,從當前大額現金流通需持有相關證件等制度建設上,完善和普及電子結算網絡系統,為推進自然人稅務管理工作創造條件。如建立大額現金交易報告制度,針對自然人現金購買服務、單筆交易金額等進行標準化管理,將商品銷售、提供服務的法人、相關組織依照制度來形成交易記錄,便于稅務機構及時、全面掌握自然人的收支及偷漏稅情況。另一方面做好各相關部門間的協同配合,特別是在自然人信息管理上,要從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等方面提供稅收信息數據質量。如通過出臺相關規范性文件,就技術監督、國土、房管、銀行、車管等部門數據信息進行整合,完善《稅收數據管理辦法》、《稅收數據管理條例》等制度,實現對稅收管理工作的制度化、體系化技術,為推進稅收數據管理奠定基礎。另外,加強對自然人身份信息統一辨識管理,尤其是建立全國性自然人信息網絡平臺,通過構建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來實現對自然人稅收、納稅(費)義務的有效管理,促進依法納稅。

三、結束語

隨著市場經濟改革進入新的轉軌期,加強對自然人稅收體系的有效管理,要全面審視當前自然人稅收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和制約因素,從明確自然人稅收征管制度建設華桑,著力從行政、法律、經濟、金融、工商等方面進行全面協同與監控,逐漸完善自然人稅收綜合管理信息化體系,促進個稅改革工作的不斷深入與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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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浙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浙財稅政字[*]17號)、《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銜接的通知》(浙地稅函[*]491號)等文件精神,從*年10月1日起,我省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調整試點,現就政策試點后我市現行福利企業優惠政策調整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調整后的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自*年10月1日起,我市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采取由企業實施成本加計扣除的辦法,即可以按照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實際工資的2倍在稅前扣除。

二、調整后的福利企業營業稅優惠政策

營業稅實行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員的人數限額減征的辦法,我省*年每位殘疾人員可減征的營業稅最高限額為3.5萬元。

三、享受優惠政策企業資格認定

對享受優惠政策的增值稅、營業稅納稅人,由納稅人向增值稅或營業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認定申請;對享受優惠政策,且兼營增值稅或營業稅業務的納稅人,由納稅人自行選擇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并向相應的增值稅或營業稅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認定申請。對于不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由納稅人向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認定申請。

四、*年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銜接問題

(一)按試點前福利企業政策規定可享受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其*年1-9月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額=按試點前福利企業所得稅減免辦法計算得出的*年度減免稅額×9/12。

(二)按試點后福利企業政策規定可享受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從*年10月1日起按成本加計扣除辦法,即:除企業10月1日以后支付給殘疾人員的實際工資可全額在計算所得稅前扣除外,還可再按支付殘疾人員實際工資數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于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虧損企業不適用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實際工資是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章規定的工資薪金支出。

五、優惠政策審核報批問題

(一)*年1-9月或1-3季度可享受試點前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須按有關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減免稅報批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減免稅報批手續的企業不得享受減免稅。

(二)成本加計扣除辦法。

1、從*年10月1日起,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實際工資的2倍在稅前扣除。

2、對享受優惠政策的增值稅或營業稅納稅人,其增值稅或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不屬于同一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的,由主管國稅機關于年度終了后15日內將審核批準意見抄送主管地稅機關,再由市局轉送各地稅稅務分局;企業在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時,應向主管地稅機關(各稅務分局)報送企業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殘疾職工分月名單,經分局核實后,由企業按支付給殘疾人員實際工資數的100%在成本中加計扣除。

篇6

一、嚴格實行外來冷鮮(凍)肉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

按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政辦發[]37號、政辦發[]25號和貿物發[]128號及市政府年26號會議紀要精神,所有外來冷鮮(凍)肉品進入城區,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報縣商務部門備案登記后,方能準予設立連鎖專賣店經營銷售。外來冷鮮(凍)肉品的運輸、儲存、銷售不能脫離冷鏈環節,其運輸車輛、儲存設施及經營場所須分別經縣工商、動檢、衛生部門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其經營人員必須持健康證明上崗。

二、對外來冷鮮(凍)肉品銷售實行申報查驗制度

外來冷鮮(凍)肉品進入城區銷售之前,經營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動檢部門申報查驗后,到縣屠管部門備案登記,同時向屠管、動檢、工商部門提供每批次冷鮮(凍)肉品有效文件及證明:1、肉品來源證明(進貨發票);2、肉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3、法定機構檢疫合格證明;4、運輸車輛消毒證、冷鏈運輸記錄及隨車業務員或經手人健康證明。經營戶應當建立肉品進貨、銷貨臺帳,注明肉品產地、數量、日期、金額、經手人、申報查驗情況。外來冷鮮(凍)肉品報檢后,由動檢部門張貼檢疫合格標記,并定期對專賣店進行消毒。凡發現來自疫區或有“瘦肉精”及其它病害的生豬產品,一律禁止上市銷售。

三、加強對外來冷鮮(凍)肉品銷售的稅收管理

外來冷鮮(凍)肉品進入城區銷售,應按照政辦發[]37號文件精神和《稅收征管法》及市政府年26號專題會議紀要規定,經營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外來冷鮮(凍)肉品報檢合格后,按每斤冷鮮(凍)肉品交納稅費0.45元,由稅務部門委托縣屠管辦統一代收代繳。

四、加強對冷鮮(凍)肉品的市場聯合監管

篇7

營利性醫療機構存在“稅收歧視”

醫改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對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營業稅。2000年醫改后,開始實施《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調整和明確了新的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

新稅收政策規定,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對其從事非醫療服務取得的收入,如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培,訓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及其他各項稅收。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但如果將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醫療服務收入營業稅。

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含疫苗接種和調撥、銷售收入),免征營業稅及其他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

可以看出,現行醫療服務征稅政策的出臺,是為了配合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制度的實施。目前對該項稅收政策的意見,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存在稅收歧視:二是營利性醫療機構收入少、稅負重,難以發展。

7方面完善現有醫療服務征稅制度

醫療服務是一項特殊的社會服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公益的特征,與人民群眾的健康幸福密切相關。醫療服務征稅體系建設,既要體現支持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要求,又要能夠促進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步伐。根據現行征稅政策的具體執行情況,筆者認為,可初步從以下方面考慮完善醫療服務項目征稅。

增設醫療衛生稅目?,F行稅制于1994年建立時,對醫療服務的政策是給予免稅,因此沒有具體確定適用稅目和對應稅率。隨著政策的調整,筆者建議,在營業稅征收范圍內,應增設醫療衛生稅目。相對于現有政策對醫療服務的界定,該稅目范圍還應增加護理等項目。具體內容包括:醫療服務機構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護理、康復和提供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

調整醫療服務的營業稅稅率。一方面,醫療服務不同于市場提供的普通服務和產品,密切關系到人民群眾基本生活保障要求,屬于應由政府給予支持的社會事業,不能夠完全實行市場化經營;另一方面,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發展還很不充分,城鄉醫療服務水平差異較大。因此,在進一步加強醫療衛生監管的基礎上,建議對醫療服務收入實施相對較低的稅率,以降低行業整體稅負。

實行更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由于現行政策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只給予3年內免征營業稅的優惠。部分營利性醫療機構在3年免稅期滿后,反映稅收負擔明顯加重,難以形成積累以進一步發展。

目前,我國醫療衛生事業存在投入總量少、醫療資源分布不均衡、收費不合理、服務水平低等問題。在我國,占總人口不足2%的大中城市擁有80%以上的醫療機構、人才和經費,而擁有總人口80%以上的廣大農村則缺醫少藥?;趯︶t療服務特殊屬性以及我國城鎮醫院布局現狀的考慮,建議稅收政策的確立要有利于促進改善醫院布局,優化醫療資源配置,便于百姓更好地就醫。對符合條件的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延長其稅收優惠政策時間,或可確定在2010年前,對符合條件的營利性醫療機構給予營業稅免稅政策,優惠政策具體執行時間由國務院根據城鎮醫療衛生體制改革進展逐期核批,或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決定。

性質不明確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是,實行衛生工作全行業管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醫療機構需要書面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明其性質,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進行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并由接受其登記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核定,在執業登記中注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稅務機關據此判斷適用征免稅政策。但是,在實際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發現,有的醫療衛生機構既未注明屬“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又未注明“營利性醫療機構”性質。對此類醫療機構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征免稅問題,應按照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精神,照章征收營業稅。

同時,還存在醫療機構性質轉換問題,即有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經年度審批轉成了營利性醫療機構,有的營利性醫療機構經審批又轉成了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這反映醫療衛生體制尚不健全,導致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依據和基礎欠穩定。

加強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中合資合作部門的征管?,F有法規和政策規定,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得投資與其他組織合資合作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營利性的“科室”“病區”“項目”。已投資與其他組織合資合作舉辦營利性的“科室”“病區”“項目”的,應停辦或經衛生行政和財政等部門批準,轉為獨立法人單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與境內外社會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設立的非獨立法人營利性的“科室”“病區”和“項目”等部分。原則上應分立為獨立法人的營利性醫療機構。

然而,這種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中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營利性部門,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圍內依然存在。對這類部門的醫療服務,在稅收政策和征收管理上,都應予以明確和加強。

把握信息化管理特點,加強醫療機構稅收征管。對醫療服務行業稅收征收管理,是隨著醫療衛生體制改革逐漸產生的,其經驗和方法還不夠豐富成熟,需要不斷探索總結。目前,城鎮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已經廣泛運用計算機進行管理,這種形勢給加強稅收征收管理既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供了新的條件。要落實醫療服務的稅收征免政策,配合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就必須研究醫療服務項目特點,掌握醫療服務收費項目規律,分析醫療服務信息化管理具體形式,通過日收管理和專項稅務檢查,歸納行業稅收管理特點,為逐步完善和加強醫療服務行業稅收征收管理不斷積累經驗。

篇8

關鍵詞:納稅籌劃;合理避稅;稅收負擔;企業稅負

一、企業管理中開展納稅籌劃的現實意義

納稅籌劃追求的是企業實現合理避稅,與偷稅、逃稅有本質上的區別,任何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必須以尊重稅法、遵守稅法為前提,通過適當的手段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從國家立場上看,雖然企業納稅籌劃會相應減少應繳納的稅收額,但是從長遠來看,企業從事的合理避稅行為有利于政府發現稅法制度中的不足和缺陷,從而能夠依據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和征收管理實踐來不斷補充完善稅收制度,促進社會經濟的進步和發展,更好地實現依法治國。從企業的角度分析,納稅籌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首先,合理的納稅籌劃有利于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納稅籌劃是一種高層次、高水平的財務管理活動,它具有事先性和籌劃性的特點。該活動已經超越了單純狹隘的財務部門的工作,企業相關負責部門和人員在進行稅務籌劃方案的設計之前,需要征求企業管理層對企業戰略的考慮意見和要求,特別是當納稅籌劃環節涉及經營活動時,是否需要調整企業的生產經營方針,更是需要高層管理的介入。所以合理的納稅籌劃會使企業的管理層工作更加認真負責,關注企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制定出正確有效的財務決策。而籌劃方案的選擇與確定期間,又會促使很多經營管理環節發現不合理之處,尤其是成本核算與風險控制等財務管理環節,對每個不足之處的改進又可以很好地促進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形成良性循環。

其次,合理的納稅籌劃有利于順利實現企業的經營管理目標。稅收籌劃簡單地說就是合理利用各種稅收籌劃工具,綜合企業的各個納稅環節,最終減少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稅負負擔,從而提高企業的稅后利潤。因此,無論企業采取什么方法,其最終的目的是合理、合法地提高企業的稅后利潤,這種管理效果可以直接促使企業順利地實現經營管理目標。這種行為的滿意度持續增強時,又會更加刺激企業規模經營,獲得持久的市場競爭力,實現不斷的成長。

鑒于納稅籌劃對企業管理的重要性,越來越多的企業已經成立專門的管理團隊,負責納稅籌劃工作。不同的企業面臨的具體環境和發展條件不同,采取的納稅籌劃方法也不同,而且任何方法都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地修改與完善。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的變化

對企業來說,可能涉及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各種稅收繳納。但眾多稅種中企業所得稅是稅負負擔中的主要部分。2008 年我國頒布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此次修訂主要是借鑒國際經驗,堅持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對企業所得稅的具體征收與繳納做出了修改。這種變化使很多企業在舊的法律環境下使用的合理的納稅籌劃方案失效,所以現階段企業要繼續進行有效的納稅籌劃工作,必須詳細研讀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關注制度變化帶來的籌劃手段的調整方向,準確把握新體制下企業合理避稅的各種途徑。

概括來說,以下幾個方面需要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注意調整。一是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的取消。為實現公平競爭,我國徹底取消了實施多年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將內外資納稅人的稅收待遇統一起來。所以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就不能企圖通過設立成外商投資企業的方式來減稅。二是很多具體的優惠政策都發生了變化??傮w來看,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原來的“區域調整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改為以“產業調整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政策。而且我國的稅收管理條例具有典型的時效性,在此政策方向的指導下,目前我國稅負的很多優惠政策都是短期內一年甚至具體到幾個月份有效,如果企業沒有充分關注政策方向的變化和具體優惠政策的限制條件而簡單地通過選擇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地點為注冊地來避稅,往往達不到預期效果,而且很可能已經觸犯了稅法和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所以企業必須實時關注政策、法規、條例的細節變化,認真分析籌劃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使合理避稅行為變性。三是新企業所得稅法要求企業在報稅時附送關聯業務報告。很明顯政府是想通過對企業關聯業務的檢查,發現一些利用轉嫁收入、提高成本等關聯交易避稅的行為,所以企業之前利用關聯交易合理避稅的做法就行不通了。這是與舊所得稅法相比變化較大的部分,需要企業對納稅籌劃方案予以及時的調整。

三、納稅籌劃在企業管理中的具體運用

企業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有很多方法,本文將企業的成長過程劃分不同的階段,根據不同的行為目標分析納稅籌劃的運用。

1.設立階段選擇企業組織形式避稅

雖然取消了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使很多企業通過設立外資企業進行避稅的想法失敗了,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同時對企業組織形式、稅率和稅收優惠等放松了限制,并做出了更加詳細的規定。最典型的就是如果企業集團想擴大經營,那么在分立公司時,考慮到分公司前期組建投入較大,而且初期經營不穩定,市場有限,很可能會有虧損產生,所以就會選擇先以分公司的形式存在。因為分公司屬于非獨立法人,在計算稅負時允許與母公司合并納稅,這樣就可以減少企業集團的經營利潤,減少應納稅所得額,而分公司又不必在經營利潤不佳的情況下承擔稅負,減輕了成長與發展的阻力,而整個集團的稅負必然大幅度降低。當分公司步入正軌之后,獲得了持續的穩定經營利潤,可以再改變為子公司的獨立法人形式,為母公司分擔稅收負擔。例如,A集團母公司成立了B分公司,第一年因人力、物力投入集中,成本較高,而創收有限,總體經營虧損100萬元。如A母公司今年的經營利潤為1000萬元,那么在計算所得額時就可以減掉100萬的分公司虧損,只對900萬元承擔納稅義務。而如果設立的B公司是以子公司的形式,在虧損100萬時,子公司不納稅。而A母公司仍應對其1000萬元的經營利潤承擔納稅義務,多繳了25萬元企業所得稅(100萬元*25%)。顯然,初期選擇子公司的形式不是最佳選擇。

2.籌資階段選擇稅負低的籌資渠道避稅

隨著市場經濟的完善和資本市場的健全,企業籌資渠道日益寬闊:財政資金、金融機構信貸、企業自我積累、企業間拆借、發行債券和股票、商業信用等形式都可供企業選擇。但不同的籌資渠道產生的稅收后果差異很大。拋除其他影響因素,從減輕稅負的角度看,企業利用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方式籌資承擔的稅負最輕,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稅負最重。因為,作為企業形式存在的市場主體,其最終的目的都是取得經濟利潤。一旦獲得利潤之后就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利用其他企業的對外投資發展實業,那么在企業經營產生收益后,投資企業因獲得投資收益也要承擔一定的稅收,這樣使被投資企業實際稅負相對降低。如果是從金融機構貸款取得發展資金,因為財務費用允許稅前扣除一定的比例,那么企業在按期歸還借貸資金利息后,又可以降低經營利潤,即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所以籌資渠道的選擇也是納稅籌劃的重要環節。

3.投資階段選擇合適的投資方式避稅

稅法根據企業不同的設立方式規定了不同的納稅義務: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并與接受投資方分配利潤,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當前很多企業規模經營的發展趨勢迅猛,投資方式也多元化。而不同的投資方式有不同的納稅義務,這樣在具體的選擇上就是納稅籌劃的分析點。如果考慮到上述優惠政策,企業在投資時就可以視企業當前的發展實力和具體條件加以組合:A 企業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出資,B 企業以貨幣出資,共同組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這種投資方式可以免繳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在房產出售環節,房地產開發企業又可以享受加計20% 扣除的優惠政策,只需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極大地減少了稅收額。在經營目標完成后,如果企業有新的投資方向或其他考慮,又可以解散或分立或進行股權轉讓。

除了投資方式的選擇有值得推敲之處外,投資行業和時間的選擇也都可以實現避稅效果。但必須堅持的原則是掌握稅法條例的及時變化,動態地進行納稅籌劃管理。

4.利潤分配和納稅申報階段的合理避稅

當前我國企業利潤分配的形式一般有兩種: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如果以現金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潤,那么企業股東需要交納20% 的個人所得稅。但我國并未對取得股票股利行為規定納稅義務。所以,很多股東為了避稅或考慮到企業現金流動性等其他原因,往往要求企業不發或少發現金股利。這也是企業在分配利潤過程中需要考慮到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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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馬愛華.股票期權激勵及其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研究.現代商貿工業,2010年第5期

[4] 鹿麗,王龍康.淺談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法.渤海大學學報,2009年第3期

篇9

一、勤于學習,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業務素質。

首先,加強了思想政治學習。除積極參加中心組理論學習、職工政治學習等集體學習活動外,同時,利用工作之余的閑瑕時間,對黨的方針、政策、路線、法律法規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相關理論文章進行了認真學習;九月份又在黨校進行了為期20天的黨性教育培訓,對“三基本”、“四教育”等基礎理論進行了系統學習,并進行了黨性分析,對照黨性分性個性,深刻剖析自己。通過參加上述活動,在對“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產生時代背景、實踐基礎、科學內涵、精神實質和歷史地位的認識達到了新的高度,對黨在新時期、新階段作出的新決策、新論斷及新任務有了更清醒認識,更加堅定地把握住正確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場和政治觀點。

其次,加強了業務知識學習。面臨新的工作崗位,特別作為一名新提拔領導干部,不僅要求自身熟悉精通相關業務,而且還要組織、指揮、領導相關部門、同志有序開展工作。這就不得不迫使進行相關知識的學習。在這大半年時間里,通過購買、查閱相關書籍、資料,請教他人等方式,對預算外資金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結算辦法、賬務處理,預決算編制及調整辦法,稅收征管辦法,公路法,農民負擔管理條例以及稅費改革相關文件精神進行了認真學習,避免了犯原則性錯誤,提升了自己業務知識水平。

三是加強了法律知識學習。在正推行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事事要求依法進行的今天,法律無疑成為了我們工作、生活必須遵循的規則,我們的各項活動都必須在這個框架內進行。因而,法律已成為每一位公務人員的必修課,學法、知法、守法、用法、護法,是我們的基本義務。作為鄉鎮干部,我首先對《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行政復議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稅收管理法》《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會計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學習和了解,進一步提高了自身的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能力。

二、樂于工作,切實增強為人民服務本領。

半年來,緊緊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在各位同志協助配合及幫助支持下,通過參與、協助、獨立完成等方式,較好地完成了自身承擔的各項工作。這大半年的工作過程,實際就是不斷學習,接受煅煉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盡管還存在不盡人意的地方,但總的來說,達到了煅煉、積累、提高的目的。

(一)財稅工作

首先,加強了財務管理工作,進一步理清財政思路,適時掌握財務收支狀況,為主要領導科學決策提供財務信息。同時抓好資金調度,確保重點工程、中心工作順利開展和職工工資的按時發放。

其次,完善了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了限額預算、歸口接待、小車管理、職工差旅包干等制度,以制度管理約束人,盡量減少人為隨意性,既有效控制經費支出,又避免了因經濟紛爭而影響團結穩定。

三是積極組織財源,加強與財政、國稅、地稅、工商等部門的聯系,掌握稅收入庫動態,對照目標任務查找差距,有針對性的開展工作。同時,加強與納稅對象溝通,盡力幫助他們解決其面臨的困難,敦促他們自覺履行納稅義務,確保各稅的按時入庫。

(二)交通建設工作

一是制定了年初規劃,將市級下達我鎮的硬化支路1.4公里,新建及維修村級公路4.7公里,建成“院院通”水泥板路10公里的交通建設任務,全部進行了責任分解,與各村簽訂了目標責任書,保證了工作的順利實施。截止9月底,全鎮共硬化支路1.4公里,新建維修村級公路4.9公里,建成“院院通”水泥路14.7公里,修建便民橋2座,基本解決了全鎮人民行路難問題;同時做好了代表全市迎接廣安市交通實事目標檢查工作,上級領導對此較為滿意。二是積極協助配合市交通部門對廣溪公路祿市段的整治工作;三是完成旅游公路(黃花梨度假村橫山公路)3公里的建設任務;四是對轄區內祿(市)代(市)公路及相關村級進行了全面整修,保證了道路暢通。

(三)農民負擔管理工作

一是嚴格按照上級規定及稅費改革精神,堅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則,對2009年度農民負擔任務進行下達,不加碼,未攤派,得到了群眾的認同,維護了基層穩定,促進了稅費順利收取。

二是加強涉農收費管理監督。積極協助配合市農業、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對鎮域內建房、婚姻登記、計劃生育、中小學收費、農村電價等面向農民有收費行為的部門行業進行了實地檢查,糾正了亂收費現象,進一步規范了收費行為,提高了收費透明度,減少消除了群眾疑慮,密切了干群關系。

三是強化了稅費征收管理。按照往年慣例,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廣大村社干部及人民群眾密切配合下,精心組織夏秋兩季旺征工作。對今年農稅、兩工的征收政策作了深入宣傳,對每家每戶的稅費繳納數額事先進行了公示;同時設立稅務大廳,稅費征管實行微機操作,直接開票到戶;加強員工管理,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并制定相應激勵措施,大大激發了各農戶自覺繳納稅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截止11月底,全鎮共完成農稅及附加83萬元,義務工折資款23萬元,分別占全年任務的92%和89%。

四是完善村級財務管理,加強村務公開,幫助村社追收集體欠賬。

全鎮各村均實行了村級零招待費制度,取消了村級接待費;對村級辦公經費開支實行民主理財、按季公開,先審核,后公開,保證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另外,在公安部門的大力協助下,加大對拖欠村級集體資產的催收力度,對原、現任村社干部及部分村民挪用、侵吞、擠占集體公款、財物等行為進行了一一追查,共追回公共財產3萬余元。

(四)其他工作

服從組織統一調度、安排,協助參與黨委、政府其他中心工作,如“三個轉變”現場會籌備、全國水保工作現場會準備、計生執法清理及駐村聯村工作等等。

三、嚴于律已,牢守廉潔從政紀律。

首先,加強了廉政知識學習,特別是以對《廉潔從政準則》、《紀律處分條例》及其相關資料進行認真學習,深刻領會,以曉通規則,分清有所為有所莫為,以把握正確的人生方向。其次,關注法制欄目,以案例警示進行自我教育,做到警鐘長鳴,時刻讓自己保持清醒的頭腦,強化拒腐防變意識。三是端正自己言行,嚴格要求自己,強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公仆”意識,從平常做起,把持每一細節,時常告誡自己“莫以惡小而為之”、“千里之堤,潰于蟻穴”,“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不能利用手中一時的權力謀取不正當利益,決不能因一已私欲作出有損黨,有損國家和人民利益的事。

篇10

第二條凡在本市加工、運輸和銷售生豬及其肉品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外地進入本市的生豬,必須經產地農業畜牧獸醫部門實施強制免疫,佩帶免疫耳標,建立免疫檔案;經營者須向本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其派出機構報檢,并出示產地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經過產地縣級以上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檢測的生豬,經營者應當提供藥物殘留檢測的相關合格證明。

經本市經貿、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與產地農業(畜牧獸醫)部門共同認定的供應東莞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其檢疫、檢測按本市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外地進入本市流通的肉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未經分解的胴體(二分體),胴體上加蓋“驗訖”印戳,并實行“一頭(只)一票一編號”。

二、攜有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經過縣級以上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檢測的肉品,提供藥物殘留檢測的相關合格證明。

三、攜有當地定點屠宰廠(場)出具的《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四、使用具備密閉、冷藏、消毒、肉品懸掛等條件的運輸工具,并有所在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簽封。

啟封由經銷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行。

五、攜有生豬購銷稅費的完稅繳費憑證。

第五條外地肉品進入本市流通,其經營者申領工商營業執照后,應當向當地鎮(區)經貿辦、農辦備案,備案需提交如下資料:

一、提供肉品產地屠宰企業資料(市、縣級以上政府批準設立并經省級主管部門頒發的定點屠宰廠(場)統一編號資料)。

二、肉品產地屠宰企業和肉品經銷商的營業執照、動物防疫合格證、衛生許可證和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資料的復印件。

第六條對不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外地肉品,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無法辨認“驗訖”印戳的,不得進入市場銷售。

二、沒有《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的,依法按私宰生豬處理。

三、運輸工具沒有實行簽封的,肉品不得進入市場。

第七條經營者提供藥物殘留檢測的相關合格證明的,由本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驗證和登記,同時在原證明復印件上加蓋驗證章,并由檢疫員簽署意見或粘貼專用標簽后,可進行銷售。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也可視情況予以抽檢。

經營者沒有提供藥物殘留檢測的相關合格證明的,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照藥物檢測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抽檢,抽檢比例不能超過總量的5%。

抽檢的生豬或肉品在檢測合格后方能流通,抽檢不合格的,責令經營者對該批生豬或肉品予以銷毀。經營者不予銷毀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處理,相關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經營者及其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檢查,并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八條經營者擅自轉移、隱藏、銷售檢測結果未出或藥物殘留不合格的肉品的,由市農業行政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經營者收回或銷毀該批肉品,銷毀所需費用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條生豬肉品經營者必須持證經營。建立購銷臺帳,臺帳要與檢疫、檢驗證明及生豬肉品實物相符。

第十條凡采用查帳計征方式征收稅款的生豬肉品經營者,必須按實際取得的銷售收入和所得申報納稅,不受稅費定額范圍的限制;凡采用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稅款的生豬肉品經營者,統一向銷售地稅務部門委托的稅款代征單位繳交生豬肉品零售環節稅款。

除持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外地經營者臨時到本市銷售生豬肉品外,其他外地肉品按我市現行生豬購銷稅費項目和計征標準全額征收稅款后,方可上市流通。

第十一條各定點屠宰廠(場)應當依法經營管理,履行屠宰稅費代征義務,對不按規定執行造成不征、少征、不繳或少繳稅費的定點屠宰廠(場),由稅務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連鎖店、超市、餐飲企業、學校、醫院、工礦企業、機關食堂等單位必須采購合格的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肉品,建立嚴格的肉品購入登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