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出讓收益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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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是指礦產資源使用者主要以支付出讓金的形式從礦產資源所有者或其他使用者手中取得探礦權、采礦權的規則和程序?!吨腥A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采。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兜V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也對礦產資源有償取得制度進行了規定。1996年,我國修訂了《礦產資源法》,對我國礦業權法律制度進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的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但由于各種原因,我國礦業權有償取得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作為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省份,貴州省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有關規定,其礦業權有償取得處置工作已步入制度化、常態化階段。筆者在認真總結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礦業權有償處置工作經驗基礎上,經廣泛調研和參考省外先進經驗,對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進行了全方位的調研和大膽思索,分析了存在的問題,并對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做出了方向性思考,提出了進一步深化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的建議意見。
一、存在的問題
當前,由于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政策的不統一,各省在實際執行時呈現了多樣性。筆者結合貴州省多年實踐,認為當前主要有五個方面的問題亟待解決。
1.礦業權價款定義問題
對礦業權的有償取得,主要表現為礦業權使用費和礦業權價款。礦業權使用費雖然是有償取得的一種表現形式,但由于按面積征收,根本不能反映礦業權的價值。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礦產資源開采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的規定,礦業權人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礦業權,需向國家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礦業權價款依法被解釋為出讓經過國家出資進行勘查的礦產地的礦業權。隨著礦業經濟的發展,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已將價款的內涵不斷外延和拓展,如國土資發[2004]97號文將價款定義為國家依法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取得的收入,《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文規定第二類85種礦產的探礦權和第三類5種礦產的采礦權均須以招拍掛方式出讓,成交價即為礦業權價款。事實上,對于未經國家出資勘查的礦產地,在競爭性有償出讓的時候,所收取的“價款”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價款”概念超出了法律的定義。有償取得“雙軌制”的存在,也給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建設帶來不少負面影響。雙軌制的存在,影響到礦業生產領域,造成競爭雙方的成本支出不公平,另外,“雙軌制”的存在,還會形成示范效應,使推進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的阻力增大。
2.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的科學性問題
探礦權、采礦權是依附礦產資源而產生的,有償取得制度的建立應符合礦產資源的自然特性。研究使用費與價款的科學性,有助于揭示礦業權有償使用的本質,有利于建立科學的有償取得制度。國務院第240、241號令做出了兩項規定:一是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按照礦區面積和法定價格逐年繳納礦業權使用費;二是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除依照規定繳納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礦業權價款。這樣的法律定位是否準確,是否符合國家權益和社會公平原則,是否體現了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國家權益?眾所周知,礦產資源大部分深藏地下,屬隱蔽性資源,需通過地質勘查工作才能發現,并且受不均勻性、伴生性、品質性和儲量變化性,以及地理、埋藏、環境和礦產品市場差異等條件的影響,礦產資源的可利用性及其經濟價值是不一樣的,甚至出現極大的差異。我國從1998年開始征收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其中,探礦權使用費每年每平方公里僅100~500元,采礦權使用費每年每平方公里僅1000元,單純以單位面積和法定價格來實現礦業權的有償取得,不考慮礦產資源特性及其產生的經濟價值變化,顯然缺乏科學性,國家權益、社會公平也未能得以有效維護。礦業權的有償取得門檻低,不能有效遏制探礦權采礦權人“跑馬圈地”、炒買炒賣探礦權采礦權等行為,不利于發揮使用費對探礦權、采礦權市場的調控作用,難以形成合理的勘查、開采區塊退出機制。
3.國家所有權益與勘查投資權益問題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是礦產資源法做出的法律規定,但礦產資源從經濟價值不明的實物形態轉變成可產生經濟效益的貨幣形態,是地質勘查投資人出資的結果。礦產資源屬隱性資源,經濟屬性要依賴于地質勘查工作,沒有勘查投資來探明礦產資源,何來國家所有權。國家所有權益是依托勘查投資權益而存在的,投資權益與礦產資源所有權無關,勘查投資權益應歸投資人所有。因此,建立國家所有權益和勘查投資權益概念,并在法律上明確其各自的合法地位,有助于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建設,有助于維護國家、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有助于充分調動投資人勘查積極性,有助于地勘基金有效使用,有助于解決國家、非國家投資人之間的利益分配問題。
4.社會資金與國家地勘基金合資勘查的利益分配問題
由于受礦業權價款必須先入庫再分成規定的限制,社會資金與國家地勘基金合資共同勘查時,利益分配成了難以跨越的障礙。當前,在解決這一問題方面,各省方式不一,較為普遍的有先進行利益分配后再入庫、基價入庫溢價進行利益分配和國家地勘基金不與社會資金合資等作法。前兩種做法雖然解決了社會資金與地勘基金合資出入勘查市場的利益分配問題,使更多的社會資金投入勘查,但嚴重違反了國家對礦業權價款的管理規定,有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嫌疑。后一種作法雖然維護了國家權益,符合國家規定,但卻阻礙了社會資金的進入,顯得過于保守。一邊是國家要求,一邊是社會需求,如何才能協調統一呢?筆者認為,建立勘查投資權益與國家權益分體運行制度,采取勘查投資人(可以是國家、是企業、是地勘單位、是合資人)出讓探礦權收取勘查投資權益金,國家出讓采礦權(具唯一性,無論投資人是誰,只能國家出讓)收取采礦權價款的有償取得方式,是解決社會資金與國家地勘基金合資勘查利益分配問題的有效途徑。
5.礦業權評估問題
多年實踐表明,礦業權評估結果的準確性,一是受價款評估資料(特別是直接影響評估結果的企業營銷、財務報表)準確性、中介機構誠信度和評估機構自由裁量權等因素影響較大,這些因素的可靠性,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合規性審查所不能解決的,但卻直接影響評估結果。二是礦產資源的稀有性、不可再生性決定其經濟價值總體將呈上升趨勢,而價款評估要求采用的均是評估時前幾年的經濟參數,并且還要用該參數預測后30年的價值,實質上是損害了國家利益。例如,貴州省某鋁土礦探礦權轉讓評估,在相同時段、相同資料的情況下,兩個不同的評估機構,評估結果相差巨大。一個是由轉讓方委托,評估結果8.6億;一個是由國土資源部門委托,評估結果1.2億,相差近8億元。又如,某煤礦采礦權價款評估,第一次評估為39.4億,評估結果公示期,礦業權人提出評估資料收集不全應重評的請求,評估機構補充資料后,第二次價款評估為3.6億。兩份報告對比顯示,僅產品方案、產品銷售價格、固定資產投資價值等發生變化,微小的價格差,價款評估結果則相差35.8億元。這種不能真實反映礦權狀況的資料,其礦業權評估結果的準確與合理性是無法得到保障的。
二、改革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的主要思考方向
1.建立礦業權有償取得實行國家權益和勘查權益分體運行制度
探礦權人出讓探礦權(勘查投資權益)的收益統稱勘查投資權益金,歸勘查出資人所有??辈槌鲑Y人可以是國家、企事業單位、個人和各種形式的合資人。國家出讓采礦權的收益稱采礦權價款,歸國家所有,任何單位、企業、個人不得侵占。
關于探礦權勘查投資權益金。礦產資源具有隱蔽性,需要投入資金進行勘查才能查獲礦產資源儲量、品質、埋藏條件,并論證可采性、評價經濟價值。礦產勘查一般會有兩種結果,一是沒有查獲礦產資源,勘查投資人承擔不能轉變成有價值礦藏的勘查風險,投資不能產生回報;二是查獲了礦產資源,經濟價值不明的實物形態轉變成了可產生經濟效益的貨幣形態,出讓具有經濟價值的探礦權,可產生投資回報。礦產資源的勘查特性決定了探礦權權益必須是由勘查投入形成,這種勘查投資權益歸投資人所有,出讓這個權益所獲得的收益,可稱勘查投資權益金,歸投資人所有??辈橥顿Y權益金是動態的,隨地質勘查程度和礦產品市場的變化而變化。
關于采礦權權益及其經濟價值(價款)。采礦權的產生有兩種方式,一是由探礦權轉化而來,二是由法律確定(指具顯現性經濟價值的第三類礦產)。根據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法律規定和上述觀點,采礦權具有勘查投資權益(第三類5種礦產除外,以下同)和所有權益雙重屬性,經濟價值由勘查投資權益金和價款構成,出讓采礦權形成的收益由勘查投資權益金和價款組成,勘查投資權益金歸投資人所有,價款應歸國家所有。對法律確定直接出讓的采礦權,因不需進行勘查投入,經濟價值僅由價款構成,有償取得收入歸國家所有。
根據以上論述,探礦權權益與采礦權權益具有不同的所有權屬性,并且是相互獨立的??辈橥顿Y權益金是勘查投資人將探礦權轉化為具有可以交易的產品價值的收益,這個收益與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無關。采礦權價款是采礦權人實現將礦產資源轉化成經濟價值所支付費用,這個收益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的體現,法律明確規定屬國家所有。由于經濟屬性和產生屬性的相對獨立,利用勘查投資權益金來維護勘查投資人的權益,用采礦權價款來實現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益,建立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分體運行制度是可行的,既維護了國家權益,也保障了勘查投資人和采礦權人的利益。實行出讓探礦權收取勘查投資權益金,出讓采礦權向國家繳納價款的有償取得制度,是礦產資源特性和探礦權、采礦權自然產權屬性決定的。由于產權清晰,有利于實施國家礦產地探礦權、采礦權招拍掛和探礦權、采礦權二級流轉市場的建設。
2.建立全面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
國務院第240、241號令頒布后,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有關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規范性文件,價款的含義在一定程度上已經突破了國家礦產地的范疇。國土資發[2004]97號規定,價款是國家依法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取得的收入。國土資發[2006]12號文要求第二類85種礦產的探礦權只準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第三類5種礦產的采礦權應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只有第一類礦產允許以行政審批方式授予。筆者認為,這些規定在一定意義上靠近了礦產資源法規定的有償取得制度,體現礦產資源的自然科學性,但仍然不徹底。按照《物權法》規定,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應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探礦權、采礦權屬于用益物權范疇,用益物權人雖可以通過對國家探礦權、采礦權的占有、使用而獲得收益,同時也應為社會提供財富,使資源的價值得到充分、有效的體現,社會的整體效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和滿足。用益物權制度不是單純為維護用益物權人的利益而設立的,而是在維護用益物權人權利的同時,也維護所有權人權利的制度。當前用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來施行的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實質上是違背了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法律規定,國家所有權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采礦權的本質特性就是由國家來授予企業開采的權力,這個授予權力屬國家所有,企業要想獲得這個權力就應有償。只有所有礦產的采礦權一律有償取得,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有償取得。目前,我省按照國土資發[2004]97號、國土資發[2006]12號文要求,在國內對出讓空白區屬于第二類礦產的探礦權、采礦權收取了價款,在一定程度上向礦產資源法規定的國家對探礦權、采礦權實行有償取得制度邁進了一步。
三、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的策略建議
結合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存在的問題,以及我們對此問題的思考方向,提出深化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的建議,這一制度改革具體涉及以下五個方面。
1.建立統一的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
針對目前我國礦業市場仍存在大量無償建立統一的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因此礦產資源作為自然資源理應作為全民資產。礦業權有償使用制度改革首先就必須將礦業權無償和有償取得的雙軌制統一改為有償取得制度,同時建立規范有效的礦業權交易市場,通過國家壟斷礦業權一級市場,建立礦業權戰略儲備制度,實現礦產資源的節約集約化開發與使用。建立統一的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往往無法必須回應一些現實問題,如價款數目較為龐大的交易項目,企業可能無力一時間全額給付價款。針對此問題,山東省就做出了相關規定,對于資源儲量大、服務年限長、一次性繳納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礦山企業,可按照生產規模與資源量相匹配的原則,采取“資源一次劃定、分期分段出讓”的方式向礦山企業出讓采礦權,并按規定收取采相應的礦權價款,以此實現采礦權的有償取得。
2.以礦業權價款取代使用費
根據礦業權評估理論,礦業權價款是在綜合考慮礦產資源賦存特征、儲量、品質、開采條件、當前市場價格和營銷運行成本等因素后確定的,這種考慮將自然特性與市場規律相結合的方法,能夠較好地體現礦產資源特性與經濟價值,既能有效維護國家所有權益,也體現社會公平原則。但法律法規卻將其賦予在國家出資的狹窄領域,沒有充分發揮其自然功能。筆者認為,探礦權采礦權的使用費不能準確表述維護國家權益的法律定義,而礦業權價款則是比較科學表現礦產資源特性及其經濟意義的特征值,因此應全面統一礦業權價款以取代使用費來實現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這既是符合自然規律也是滿足市場需求的。
3.礦產資源所有權益與勘查投資權益分體運行制度
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下發后,國有地勘單位提出,為充分發揮國有地勘單位找礦積極性,應參與礦業權價款分成。然而根據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規定,價款也應為全民所有。國務院第240、241號令規定使用費、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取,全部納入國家預算管理。國有地勘單位如果獨享部分價款必然帶來對公眾利益的侵害,違反礦產資源法、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為此,應建立礦產資源所有權益與勘查投資權益分體運行制度,使礦產資源所有權益歸國家所有,勘查投資權益歸投資人所有,逐步形成了多元化投資礦產勘查的新機制,以破解礦產資源勘查投資于收益中的發展瓶頸,及其對公共利益的侵害問題。
4.建立專業評估機構,提高礦業權價款評估水平
當前礦業權價款評估存在著亂象,針對此,就必須建立專業的評估機構,提高礦業權價款評估機構及其人員的評估水平與職業操守,避免評估亂象。在進行評估工作時,還應加大勘察力度,精確勘探儲量,使礦業權的勘察結果具有公信力,保證掛牌轉讓的礦業權的出價和競價能夠在理性評估下遵循市場規律而進行,盡量減小少估、多估等現象,以專業的合理的評估使得出讓人和受讓人都能在公平合理的條件下進行交易。為了實現礦業權的有效使用,還應建立浮動制的價款評估制度,可采取招拍掛等方式,保障礦業權權益。為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價款評估,還應該建立相應的報備與審批制度,對其進行監管。
5.建立地質找礦激勵制度
我國當前正處于推進工業化、城市化的快速發展階段,發展過程中的礦產資源需求巨大,因此地質工作在緩解我國礦產資源瓶頸問題,提高資源保障能力等方面的任務非常艱巨。然而,由于我國現階段還沒有形成真正的礦產資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環機制,導致地質勘查工作無法發揮最大效用。完善礦業權交易市場,在礦業資源發達國家,礦業權交易市場已成為礦業運行的重要紐帶。完善的交易市場不但能夠投入與回報機制鼓勵企業礦產勘查工作的開展與投入,而且可以通過規范的交易流程以及及時的信息,還可以形成商業勘查的價格信號,促進礦業權交易市場的良性發展。同時作為全民性資源,還應建立國家重要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資金,以扶持地質勘查工作,研究制定激勵機制,充分發揮地勘單位的找礦積極性。有助于礦業經濟的發展,有助于找礦的重大突破。通過專項資金投入,實現勘查人員素質、專業結構以及技術裝備上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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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1·1礦業權的概念我國法律未對礦業權作出明確定義,有學者認為,所謂礦業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在特定的區域和期限內對礦產資源進行勘查、開采,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一般的理解認為,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我國立法也采用了這一觀點?!兜V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探礦權、采礦權為財產權,統稱為礦業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六條進一步對探礦權和采礦權分別給予了定義,根據該條的規定,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因此,我國法律對礦業權的定義更側重對相關權利的范圍和內容進行界定,并沒有全面揭示礦業權的本質特征。如果要完整理解礦業權的法律意義,需要對整個礦業權法律體系有全面準確的把握,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特點所決定的。與法律定義相對的是,學者的定義全面闡述了礦業權的特征,比較而言更具概括性。
1·2礦業權是物權物權,是指權利人在法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享有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礦業權具備物權的3個基本特點。(1)礦業權的客體為特定的“物”。有學者認為,礦業權的客體是地下構成物,崔建遠教授即認為,“礦業權的客體,是一定的礦區或者工作區內的地下土壤和其中所賦存的礦產資源”。本文亦贊同這一觀點。(2)對于作為礦業權客體的礦產資源,礦業權人在法定的范圍內擁有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權利。(3)對于作為礦業權客體的礦產資源,礦業權人擁有排他的權利?!兜V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礦權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勘查或者采礦活動?!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九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本C上所述,基于以上3個特點,一般的觀點認為礦業權屬于物權。
1·3礦業權是用益物權物權分為所有權和他物權,他物權則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我國法律規定,國家擁有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因此,礦業權不是所有權。所謂用益物權,是在他人之物上形成的,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為內容的他物權;所謂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權利上所設定,以取得擔保作用的一種定限物權。大多數學者認為,礦業權屬于用益物權,因為礦業權人依法擁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具備用益物權的明顯特征。2007年開始實施的《物權法》從立法上進一步明確了礦業權的用益物權性質。
2我國礦業權的行政法保護體系
雖然礦業權作為用益物權屬于私權范疇,但其在取得方式、履行義務、保護措施等方面具有較強的公法特征,使礦業權具有明顯的公法色彩。因此,礦業法較多地體現出對礦業權及礦業權人的管理。但另一方面,礦業法也體現出對相關利益的調整及對礦業權和礦業權人的保護。我國礦業權的行政法保護體系,是以礦業法的行政管理規定為主體,其它行政法相關規定為補充的整套法律保護制度。行政法保護制度與其它法律保護制度相輔相成,共同維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雖然行政法保護不是礦業權保護的主要內容,但它有具有其它法律保護無法替代的作用,礦業權的保護離不開行政法。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機關及行政相對人的關系,礦業權人在行政法關系中的地位是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對礦業權的保護分為積極保護和消極保護兩個方面。積極保護,是指行政機關履行相應的行政職責才能實現的保護;消極保護,是指行政機關履行不作為的義務,不侵犯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
2·1行政法對礦業權的積極保護(1)礦業權人享有受行政機關保護的權利。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礦業權不受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睂η趾ΦV業權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有義務予以制止,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兜V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九條分別對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進一步做出了具體規定。(2)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享有行政機關予以處理的權利。侵害礦業權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我國法律對侵害礦業權的行政處罰做出了明確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3)礦業權人在涉及某些礦業權爭議或礦業權權屬不清的情形時,行政機關有義務依法進行裁決。《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均對此有具體規定。
2·2行政法對礦業權的消極保護行政法對礦業權的消極保護,主要體現在防范行政權力對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的侵害(如不依法予以審批、不按規定發證,及其它侵犯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以及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兜V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登記管理機關違反本規定發證或審批的,應及時糾正;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賠償”。《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行政法保護的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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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采礦權;作價出資;熱點難點
礦業權作為一種民事財產權利,是依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的權能而派生的權利。《物權法》將采礦權確定為獨立于所有權的用益物權,規定可通過礦業權交易市場實現采礦權價值的最大化。由于礦業權市場的不確定性,宏觀制約因素很多,實務操作中,受礦業權的面積、范圍、質量、可利用程度、區位等影響,造成采礦權不能順暢流轉。2008年之前的五、六年間,山西的煤炭采礦權市場同國際國內能源市場一樣,持續火爆,呈現出多年來稀有的采礦權流轉市場活躍的局面。隨著金融風暴及經濟危機的深入,山西的煤炭產權交易市場也是冰火兩重天,進入不可置信的“寒冬”,同時,由于山西的煤炭采礦權流轉市場缺乏歷史統計數理模型的分析和整理,在采礦權評估市場上,往往無法給出一個相對穩定的估值區間,嚴重制約著煤炭采礦權交易市場的發育和成長。尤其是獲得采礦權的民營煤礦企業急需通過二級市場來實現其投資價值時,面臨諸多困境,不僅制約著山西煤炭資源整合戰略目標的實現,也成為當前影響山西煤炭資源資產化、礦權資本化的熱點、難點問題。
一、采礦權作價出資制度的現狀分析
現行的《礦產資源法》是1996年修訂的,該法對采礦權的流轉采取了需行政審批的立法體例。其立法宗旨,是對采礦權的作價出資暗含著否定或禁止流轉的立法導向,在礦權立法上,毫不避諱地把采礦權界定為一種行政(許可)權。1998年2月12日,國務院頒發實施《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對采礦權流轉采用了有條件地適度松動的立法選擇,但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自由依然受到嚴格的限制,規定采礦權轉讓合同必須經批準后方能生效。之后,國土資源部頒布的《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規定采礦權人的處分方式。這是國家第一次在政府規章層面規定采礦權人作價出資的規定。之后,在修訂后的《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钡珜Ψ秦泿懦鲑Y的形式有嚴格的要求,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二是可以依法轉讓;三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未明確禁止。修訂后的《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2006年2月15日)也從財務賬務處理角度,將屬于無形資產的采礦權入賬、攤銷作了詳細的操作說明。
《物權法》作為為我國市民生活提供物權保障的重要法律,它明確將采礦權從行政許可權徹底轉向了具有財產價值屬性的民事用益物權?!段餀喾ā返牧⒎ㄒ幎?與第三次修正后施行的《公司法》第27條將采礦權作為股東出資方式隱含著一脈相承的吻合。
二、采礦權作價出資的熱點和難點
現行的《公司法》和《物權法》作為高位階的法律,雖然對采礦權在二級市場上可以作價出資,但在實務操作中,采礦權人在采礦權作價出資上,尚存在著諸多制度性障礙和操作上的難點。
(一)采礦權評估作價的價值溢價部分確定難
山西是煤炭資源大省和采礦權價值大省,為解決多年來困擾、影響和制約山西頻發的礦難,真正通過經濟手段和市場的方法找到一條各方主體共贏的解決路徑。山西從2000年前后,借著煤炭市場由買方市場逐步轉向賣方市場、煤炭價格一路上漲之勢,持續開展了煤炭采礦權流轉市場的探索。2006年6月15日,國務院作出《關于同意在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意見的批復》,明確規定了在山西進行試點,規定采礦權評估作價要“合理評估作價,防止資源資產流失”,這成為山西煤炭采礦權作價遵循的基本原則。
2006年9月30日,國務院作出《關于同意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開始在全國8個省試點推行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此后,山西全省區域內的煤炭資源整合工作也相應提速,各地本著“一次置權、分期付款”的方式,中小型煤礦企業進行了采礦權一級市場的出讓。這項工作既涉及國土資源、國資監管、工商管理、稅務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也需法律、評估、會計、稅務籌劃等中介機構廣泛深度參與。在對煤炭采礦權作價出資的評估實務操作中,現行有效的主要操作規范是國土資源部的《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及《礦業權評估指南》以及《礦業權評估收益途徑評估方法修改方案》等規范性文件。在采礦權作價出資估值時,除已經交納的采礦權價款等實際發生或支出的不變成本外,即是溢價部分。而對溢價部分的標準、幅度等,既要根據煤礦企業的儲量測算,也要參考市場的供求關系,估值難度較大。往往在采礦權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容易發生較大分歧,尤其涉及到采礦權轉讓人或受讓人一方是國有企業,如何避免國有資產不流失,成為一個難題。而民營煤礦企業,通過借貸融資等方式出讓取得采礦權后,急需通過采礦權二級市場的再流轉獲取收益,就面臨著評估作價中,是正當收益還是虛高估價及資源資產流失的博弈和考量。煤炭采礦權作價市場恰如紛繁復雜且多姿多彩的世俗生活,無法遵循固定的邏輯,只能符合生活邏輯。所以,在山西,法律這種為人們的行為提供理性模式的上層建筑,急需為世俗生活解除后顧之憂。
(二)采礦權作價出資評估中最高限價的“一刀切”作法,實踐中遇到了嚴重挑戰
2008年上半年之前,山西為應對采礦權交易市場異常活躍的現實需求,山西有關部門先后就采礦權價款評估作價出臺過若干個限價性的規范性文件,其核心即是按照硫分、灰分對應煤炭品種制定最高限價,同時規定,各煤礦采礦權進行作價評估時,根據煤礦企業的實際占有儲量的煤層賦存和開采條件、地質勘查程度、交通等因素與分值連乘修正。但這種“一刀切”的政策性規定,現實中往往被殘酷、真實而無情的煤炭采礦權流轉交易市場所發現和打破。實際交易中,常常出現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和實際交易兩個價格或陰陽合同。應當說,政府限價規定的作法,意圖是想起到平抑持續上漲的采礦權流轉價格的作用,但由于宏觀經濟形勢的推動作用,結果事與愿違,無法實現制度設計者的初衷。這些政策性規定,制度設計者固然也是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出臺的,但面對快速變化的市場,即便立法者釋放的初衷是善意的,由于我們目前行政管理體制上的過度向上依賴,對市場的反應往往是遲滯的,造成政府的政策規定在頻繁活躍的采礦權交易市場面前表現出尷尬而左右為難,勢必造成了煤炭采礦權交易陰陽價格的出現,既扭曲了市場信號,又造成了稅費的大量流失。實踐證明:這種“一刀切”的限價規定,在采礦權作價評估市場上遭遇到了嚴重而無情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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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的會計核算問題,財政部曾以《關于印發企業和地質勘查單位探礦權采礦權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9]40號)做出了相關的規定:
(1)地質勘查單位申請取得探礦權,應交納的探礦權使用費直接計入地勘生產成本,借記“地勘生產——××項目”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交款——應交探礦權使用費”科目。地質勘查單位申請取得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除應交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交納探礦權價款,應交納的探礦權價款直接計入地勘生產成本,借記“地勘生產——××項目”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交款——應交探礦權價款”科目。
(2)地質勘查單位進行地勘生產發生的各項成本以及結轉地勘生產成本,按現行《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有關地勘生產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其中,自行出資勘查發生的地勘生產成本,沒有形成地質成果的,應轉作損失,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地勘生產”科目。
(3)地質勘查單位經批準轉讓探礦權或以探礦權對外投資,按現行《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關于轉讓地質成果的規定處理。
據調查,在地勘單位礦業權轉讓及核算的具體實踐中,絕大部分地勘單位并沒有執行財政部財會字[1999]40號文件,而是根據單位實際情況進行了不同的賬務處理。如有的地勘單位為了規避稅費,轉讓探礦權后很大一部分資金沒有作為收入處理,而是作為預收款或應付款,或把這部分資金繼續投資用于礦業權經營或者投資入股設立企業,在會計處理上很不規范。
二、探礦權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第一,現行制度對探礦權核算的規定存在不合理之處,主要是:
(1)通過地勘生產科目歸集成本沒有體現探礦權的無形資產屬性。這種規定主要基于地勘單位的主業是地質勘查工作、礦權是其主要產品的考慮,過分強調了探礦權存續過程中進行地質勘查的生產性特征,忽視了探礦權的無形資產屬性?!兜V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明確規定探礦權為財產,這種財產權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夠帶來經濟效益,所以應按照無形資產來核算。探礦權從取得勘查許可到完成全部勘查工作后探礦權或者具有實際價值或者沒有實際價值的整個過程,以及礦業權等待轉讓或準備優先申請采礦權的過程,實際上都是探礦權存續的過程。探礦權是一種過程財產權,在這個過程中都應該通過無形資產科目來核算,而不應通過地勘生產科目來核算。
(2)通過地勘生產科目核算成本不符合新會計準則中相關性、可比性原則和權責發生制的基本假設。通過地勘生產科目來核算,在實際操作中地勘單位很容易將探礦權取得及存續期間發生的費用計入當期成本。但是探礦權轉讓的時間不確定,容易造成成本和轉讓收入在時間上的不一致。因為地勘單位一旦轉讓了探礦權,由于其主要成本早已核銷,形成的利潤就特別高,稅費負擔非常重,這也正是不少地勘單位不按規定核算探礦權收入,而是長期掛為預收款或應付款、或把這部分資金直接投資用于探礦權經營或者投資入股設立企業的原因。
(3)對探礦權終止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不全面。探礦權存續的過程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過程。一是地質勘查風險很高,探礦權能夠轉化為采礦權的幾率只有1/30。如果實現了地質成果,探礦權才真正意義上具有價值,如果在探礦權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實現地質成果,那么探礦權就沒有價值,實際上探礦權就已經終止。二是如果在探礦權存續期間發生轉讓或實現地質成果后探礦權人優先申請采礦權,對于原先的探礦人而言,探礦權就已經終止。三是如果探礦權已經到期,探礦權人未申請延期或申請的延期又已到期,這種情況下,不管是否有地質成果,探礦權都將終止,由國家無償收回。因此探礦權終止的相關會計處理應該考慮以上各種情況,而財政部財會字[1999]40號文規定形成地質成果的結轉地質成果科目、沒有形成地質成果的轉作當期損失是不全面的。
(4)缺少計提減值準備的規定。如前所述,地質找礦的風險很高,探礦權存續的過程也很復雜,探礦權的預期價值變化很大,按照會計信息質量謹慎性的要求,應該定期進行減值測試。
(5)缺少探礦權人優先申請采礦權或以探礦權作價出資的財務處理規定。探礦權轉讓的形式很多,形成地質成果探礦權具備實際價值以后,可以出售,也可以作價出資,還可以優先申請采礦權,將來開發礦產資源或再將采礦權轉讓。財政部財會字[1999]40號文僅對探礦權出售或對外投資作了比較籠統的規定。
第二,地勘單位探礦權會計核算很不規范。目前有的地勘單位法制觀念淡薄,依法經營、依法納稅的意識不強,某些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監管不嚴,致使有的地勘單位在探礦權會計核算中存在不及時結轉收入、設立賬外賬、偷漏稅等現象,管理上漏洞比較多,給國家造成了一定損失,需要逐步完善。
三、探礦權會計核算的完善建議及對策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探礦權的會計處理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規定的石油天然氣開采中礦區權益的會計處理,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具體建議如下:
第一,探礦權成本的核算。在“無形資產”科目下設置“探礦權”二級科目,并在二級科目下設“探礦權初始成本”、“探礦權生產成本”和“地質成果”三個三級科目來核算,根據取得及存續時的具體情況,將其成本在發生時予以資本化。
(1)申請取得探礦權初始成本的核算。地質勘查單位申請取得探礦權,應交納的探礦權使用費直接計人無形資產,借記“無形資產——探礦權——初始成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交款——應交探礦權使用費”科目。地質勘查單位申請取得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除應交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交納探礦權價款,應交納的探礦權價款應直接計入無形資產,借記“無形資產——探礦權——初始成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交款——應交探礦權價款”科目。
(2)購買探礦權初始成本的核算。地勘單位從二級市場上購買的探礦權,將購買成本直接計人無形資產,借記“無形資產——探礦權——初始成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
(3)探礦權存續期間繼續投入成本的核算。地質勘查單位在進行探礦權勘查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在實際發生時計人探礦權成本,借記:“無形資產——探礦權——生產成本”,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工資”、“材料”等相關會計科目。
(4)探礦權成本的結轉。經過投人一定的地質工作,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探明儲量形成地質成果的,二是未探明儲量不能形成地質成果的。對于完成項目驗收并將取得地質成果的作為資產入賬時,按其實際成本,借記“無形資產——探礦權——地質成果”,貸記“無形資產——探礦權——初始成本”、“無形資產——探礦權——生產成本”;對于形不成地質成果的,應轉作損失,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無形資產——探礦權——初始成本”、“無形資產——探礦權——生產成本”科目。
第二,定期對探礦權進行減值測試。應于每年年末對其價值進行評估,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法計價。如果其可回收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則按照單個項目計提減值準備,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無形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第三,探礦權出售的核算。由于地質勘查是地勘單位的主業,探礦權轉讓取得的收入應通過“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核算,同時將無形資產核銷,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帳款”,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探礦權轉讓利得”,同時借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主營業務成本——探礦權轉讓”科目,貸記“無形資產——探礦權——地質成果”。對于有國家出資的,按照國家出資數額增加國家基金,其余部分按上述方法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第四,探礦權人優先申請采礦權的核算。探礦權人優先申請采礦權的,則探礦權終止,獲得采礦權,探礦權的相關成本轉為采礦權的成本,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無形資產——探礦權——地質成果”。
第五,探礦權對外投資的核算。用探礦權對外投資時,按評估確認價值或協議價,借記“長期投資——其他投資”科目;按無形資產——探礦權賬面價值,貸記“無形資產——探礦權——地質成果”科目;評估確認價值或協議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地勘發展基金”。分得的投資收益,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采用權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資進行會計處理;收回本金時,按回收數,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賬面數,貸記“長期投資——其他投資”科目,按收回數與賬面數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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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債轉股 股權管理 建議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成立十年來,全面完成了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任務,在依法處置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推動國有銀行輕裝上陣等方面取得了積極的成效。特別是在對國有企業實施債轉股過程中,為幫助企業脫困并建立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決定性作用,為實現國有經濟的戰略重組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一、債轉股工作的作用及意義
10年多的實踐證明,債轉股對于減輕國有大中型企業財務負擔,幫助國企扭虧解困,推動國有企業改革,化解金融風險起到了積極作用。具體表現在:
一是通過實施債轉股,使相當一部分企業的資產負債率降到了基本合理的水平。二是停息政策明顯減輕了企業財務負擔。三是通過債轉股,改變了國有企業普遍存在的“出資人虛位”狀況,國有企業產權結構實現了由一元化向股權多元化的轉變,促進了國有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四是通過資產管理公司以股東身份參與企業管理,依據出資比例享有企業的利潤分配,根據資本市場的需求轉讓債轉股股權,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金融風險。
■二、債轉股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非股非債”問題
資產管理公司存在不少未注冊項目,其原因主要是:凈資產負值問題;地方政府、原出資人、企業人為因素不配合問題;評估結果的協調難以達成協議等。這些項目既無法完成轉股,又沒有明確終止債轉股,AMC處于“非股非債”的境地。
2、企業辦社會職能和非經營性資產、剝離富余人員分流難以落實
由于歷史的原因,轉股企業承擔著政府應承擔的部分社會職能,如公安、消防、醫院、學校、賓館、幼兒園等,形成了大量后勤、社會服務資產。按照國家債轉股政策的要求,債轉股實施方案中明確了上述非經營性資產,不進入債轉股公司。新公司成立后,從產權關系上,非經營性資產與新公司沒有隸屬關系。但實際上,由于主管、客觀原因,地方政府的承諾大部分沒有兌現。由企業原出資人接受的,由于大部分優良資產進入新公司,原出資人的造血能力有限,也無法承擔剝離資產和人員的費用。實際工作中,新公司成立后,對被剝離部分一般采取了暗補變明補的扶助措施,即由新公司補貼或母公司在新公司分紅補助、或直接由新公司補貼等辦法。從幾年的情況看,大部分債轉股公司分紅很少,被剝離資產能夠繼續運轉要靠新公司補貼維持,能夠自立運做的僅是少數。因新公司包袱未卸,綜合競爭實力大受影響。
3、原股東出資不實、出資不到位
在債轉股過程中我們發現普遍存在評估不實的情況,原股東出資不到位或出資不實的現象時有發生。主要體現在:
公司業務不獨立。一些債轉股企業搞形式轉股,新公司設立后,不按債轉股協議的有關約定,長期不分帳,人員、機構不獨立。
權證未過戶。對分立轉股企業,新公司注冊后,屬于新公司的土地、房產、無形資產等須辦理產權過戶到新公司,但在新公司注冊后,這些后續工作不了了之。
采礦權證問題。對分立轉股企業(即原企業仍存續,原企業以其經營性資產作為出資,與資產公司債權組建新公司),采礦權證問題是困擾其合法經營的最大問題,大部分企業采礦權證留在原企業。
■三、政策建議
1、關于出資不實、出資不到位的解決辦法建議
(1)關于權證過戶。債轉股企業的原股東大部分是地方政府部門,由國家統一明確政策,督促過戶。(2)對注冊后發現評估不實的,應按照虛增資產金額核減原股東的出資;屬于評估機構原因的,應同時追究中介機構的責任。
2、關于資產管理公司參與企業管理相關政策的建議
在新公司高管人員的考察、選拔及其任用方面,幫助國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徹底轉變經營機制,依法選擇經營者是關鍵。不能按市場化的原則選擇經營者,即使國企改制完畢,也只能是換湯不換藥。建議要積極向國家更高層次呼吁,管人管事管資產必須一致,權、責、利必須統一,要嚴格遵守《公司法》的要求;要明確資產管理公司股東參與選擇企業高管人員(含董事、經理層)也是完全符合黨管干部的原則、完善股份制企業高管人員選用的管理辦法。
3、關于股權出讓金是否用于職工身份等轉換成本的建議:
對出讓后,企業國有性質不變的,不存在職工身份轉換成本問題,應明確不能在轉讓款中提取身份轉換費用;對轉讓后改變國有企業性質的,應按股東的的出資比例提取身份轉換費用,職工身份轉換成本應經審計部門審計,報董事會、股東會同意后,上報主管部門批準。
4、關于完善資產管理公司功能、促進資產管理公司加強股權管理和提高股權處置回收效率的建議
建議應允許資產管理公司從股權處置回收或分紅所得中提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如凈資產收益率超過2.25%的持股企業進行投資;鼓勵資產管理公司對所持股企業實施重組整合,對部分項目由單純股權管理變為股權運營;鼓勵資產管理公司在持股期間,加強管理,對控股的企業可以派員擔任實職,如擔任專職董事長、副董事長甚至經理人員;明確在持股企業任實職、兼職及所得薪酬的具體管理辦法等,以規范資產管理公司的行為和消除社會人士的誤解。明確資產管理公司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允許利用自身優勢和業務特長,為持股企業提供財務顧問等服務,以使資產管理公司在有形資產不斷減少的同時,培育、形成一批市場化的的客戶群。
參考文獻:
[1] 王立德. 對債轉股問題的思考[J],內蒙古煤炭經濟,2007年
[2] 李棟,吳燕寧.我國債轉股實踐中的問題與建議[J].經濟前沿,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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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源性產品;稅費制度;管理體制;黑龍江省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23-0220-03
一、黑龍江省資源性產品現行稅費制度
(一)“稅費并存”且“費多稅少”
我國自1994年1月1日起頒布施行《資源稅暫行條例》至今已20年;2011年對原油和天然氣改按銷售額征收,自11月1日起實施。黑龍江省在執行國家稅法的同時,還利用兩種方式來調整資源使用。一是對礦產資源收取的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使用費等;二是對土地資源收取的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等,對水資源收取的水資源費等,以此來調節資源稅的調節不足。
由于自然資源的種類繁多、性質復雜、功能多樣,造成我國存在各種各樣、五花八門的資源稅費。除了資源稅,還有《礦產資源法》中規定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土地管理法》中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水法》中的水資源費等等。具體來說,以礦產資源一直都是我省資源稅費的主要征收對象,黑龍江省的煤炭行業為例,除資源稅外,還包括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各部門還對煤炭企業征收鐵路建設基金、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港口建設費,一些地方政府還征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煤礦轉產發展基金等。這些費用雖然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但也為相關企業和消費者帶來巨大壓力。
(二)現行稅費分享體制
目前,資源稅由中央和地方分享。除海洋石油資源稅由國稅部門負責征收、收入歸中央所有外,其他資源稅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收入歸地方財政所有。其他稅費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方式:礦產資源補償費中央、省分別集中50%和22.5%;采礦權價款中央、省分別集中20%和24%或16%(因出讓方式不同省集中比例不一);采礦權使用費收入,因中央、省負責中型以上資源類企業的采礦權登記,全部集中到中央、省級,市級只負責少許非煤小型礦山企業的采礦登記,導致市級采礦權使用費收入很少。而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收入都是財政專項收入,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使用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以上三項收入主要用于礦產資源勘查、礦產資源保護、征收部門管理支出、地質環境治理等方面;對于縣級煤炭資源整合中關閉的礦井,也可用于關閉補償。但市縣以下很少礦產資源勘查,征收部門的經費補助也不可能無限安排,所以這部分費用基本上集中于中央、省級政府財政,市縣級財政缺乏相關收入。
(三)總體評價
黑龍江省屬于國內資源大省,因此資源管理具有典型代表性,尤其體現在資源稅管理領域。在當前省內煤礦資源日益衰減,石油儲量迅速下降的緊迫形勢下,過低的資源稅稅率顯然與稅收對級差收入進行有效調節的功能相悖,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開發利用與管理。礦產資源稅偏低勢必造成企業成本的外部化,導致社會資源壟斷,造成無序和過度開發,勢必導致資源浪費和社會收益分配不均的問題,對生態環境也造成嚴重破壞。同時,礦業資源開采行業準入門檻過低也是造成礦業安全事故頻發的主要原因。因此,通過完善資源性產品稅費管理體制,對于有效開采、利用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節能減排,進行成本管理等均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二、現行資源稅費管理體制的癥結
(一)資源稅征收領域覆蓋不全造成資源流失
地方政府對《資源稅暫行條例》列舉的資源收取一定的使用費用,但是收費標準往往地方政府自定,存在亂收費現象。一些地區由于收費過低,存在資源過度開發、浪費,無序使用的情況,同時也是造成環境惡化的重要因素。這些國有資源因缺乏統一的稅負規定,存在免費及廉價使用的狀況,加之管理缺位,導致此類資源大量流失、破壞嚴重,不利于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對生態保護也帶來了巨大挑戰。
(二)資源稅采取從量定額計稅方式不科學
除石油天然氣外,現行資源稅大多按照從量定額征收,很難發揮其真正的調節作用。這種計稅方式不利于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導致部分資源開采成本過低,造成資源嚴重浪費。同時,這與資源價格的持續上漲不相協調,與價格持續攀升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資源稅的累退效應,有悖社會財富公平分配原則。
(三)資源稅稅率偏低弱化了調節作用
一是法定稅率多年未予調整且明顯偏低,不能真正反映出資源的實際價值,對資源的合理開發起不到真正的調節作用。二是稅額確定的權限過分集中,省級人民政府在國務院授權范圍內負責部分子目和部分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部分資源征稅標準長期不變,極其不利于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做出適時調整,也難以充分調動地方政府的開發和保護資源的積極性。三是未能充分體現通過稅收促進均衡發展的宗旨。從量定額計征辦法和按不同區域、不同品質確定具體的納稅額度僅反映了優劣資源級差收入,未能考慮資源的環境價值和實際價值。這對于像黑龍江省這樣的資源輸出大省而言是極不公平的,因為這樣的地區并不能從資源輸出中獲得應得的稅收收入,而對生態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卻很難恢復,即便能夠恢復,投入的人力和財力也是相當可觀的,不利于區域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與完善,同時造成資源產出與投入的嚴重失衡,阻礙區域經濟的均衡發展[1]。
(四)資源稅減免政策有失公平
根據稅法規定,黑龍江、吉林、遼寧三省可根據本地油田、礦山開采的實際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在30%的幅度內對本省衰竭期的礦山和儲量低的油田減少征收資源稅稅額。這雖然考慮了地域的特殊性和歷史因素,但卻不利于地區間的公平競爭。從資源配置看,資源稅減免最終使得資源配置向享受減免優惠的企業和資源品轉移。從資源基礎角度看,資源稅優惠政策將對資源開采者產生暗示作用,有鼓勵自然資源過度開采之嫌,不利于資源保護。
(五)資源性產品稅費收入分配體制尚不健全
現行的資源稅費只注重籌集收入,而忽視了對資源開采地區的生態保護和恢復等方面的補償。目前的資源稅政策對污染處理、新型能源、資源回收利用、綜合利用、生態恢復等稅收的減免僅體現在增值稅、所得稅上,支持力度不夠,挫傷相關企業的積極性,不能有效地激勵企業積極主動地進行投資發展。同時,用于社會保障和該地區發展轉型的專項資金利用效率不高。諸如煤炭開采,大型國企在逐漸走下坡路,而一些民營企業卻利用政策的優惠或鉆政策的空子,滋生了一些暴富階層,但是并未培育出幾家真正有實力、頗具影響力的大型企業。再如煤炭資源性產品轉型投資建設方面,外部資本大量涌入,壓縮了本土企業投資空間,從而造成一些資源豐富地域出現財政收入增長緩慢的現象[2]。
三、完善資源性產品稅費制度與管理體制的對策
(一)通過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維護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針對現行資源稅征收范圍過窄,資源破壞嚴重的現狀,在加大監管、懲處力度的同時,應循序漸進,待時機成熟時逐步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我國資源稅以不可再生資源為主,忽視了對可再生資源的保護,尤其是非礦產資源的保護。因此,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應擴展到非礦產資源領域,對商業用水的開發使用,當前以收費為主,適時可棄費轉稅,通過確定合理的稅率,緩解用水緊張問題。通過產權制度改革適時開征草場資源稅、森林資源稅等,以防止森林草場等生態資源的退化。對其他非再生、稀缺性不可替代資源加大征稅力度,以此限制其掠奪性開采與開發,防止資源枯竭,造福子孫后代。至于土地資源的改革,面對當前火爆的房地產開發市場,土地轉讓費用逐年攀升,可將土地使用稅和增值稅等納入資源稅中,規范土地稅費的監管,保護日益緊張的土地資源。
同時,興稅抑費,將資源開發費用納入資源稅體系。規范財政收入分配機制,就要進行清費立稅,避免亂收費,進而確立稅收在財政收入中的主導地位。通過興稅抑費,規范各方行為,減輕企業各項雜費負擔。與資源開采相關的行政性收費主要有:礦產資源補償費、能源基地建設基金、水資源費、煤礦維簡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漁業資源費、林政保護費、育林基金等,此類費用好多已具備棄費改稅的條件:一是有設立專門的征管機關,收費具有較大的強制性;二是征收范圍廣泛,收費規模較大,具有較多的繳納單位和個人;三是收費項目的收入來源具有較強的穩定性[3]。這些收費已構成納稅人的負擔,棄費改稅后,通過規范征收標準,廢止那些不合理的因素,使最終的征稅標準趨于合理,維護各方的利益,增加財政收入。征收主體的轉變,不僅可降低征收成本,減輕人力、財力負擔,而且可以便于財政預算管理,避免資金浪費和流失,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二)轉換稅費的征收方式
資源稅采取從價征收方式,按照產品銷售額的特定比例征收,可以限制一些不可再生稀缺資源的開采,激勵企業提高資源利用效率。資源稅與資源性產品售價掛鉤,可在資源漲價時增加社會收入,當資源價格下跌時又可以減輕企業稅負。針對資源和開采成本等存在的差異,可通過級差稅率分檔調節固有的差異,并將稅率與儲量、回采率、資源價值、開采風險等掛鉤。體現勘探、資源及環境保護等長期的可持續發展,達到降耗、減排、增效的目的。待條件成熟時,可以考慮采用超率累進征收的辦法,進一步強化對資源開采行為的調控力度,使因資源漲價產生的超額利潤能為全社會所共享。
(三)通過提高資源稅稅率提高資源的原始價格
稅率作為反映稅種構成的核心要素,體現了應征稅款占產品價格的比例,折射出征稅的力度。合理的稅率決定了財政收入的正常水平和納稅人的合理負擔,因而也是平衡雙方利益的關鍵。合理的資源稅稅率,即可保證政府財政收入,也可保證資源的有效開發利用,也有利于不斷完善生態補償機制,促進區域經濟的均衡發展。同時,政府通過提高資源的原始價格,增加資源企業的投入成本,加大資源開采和利用的綜合成本,遏制非正規企業和個人的私挖濫采和無序競爭,保護大型央企和國企的合法利益,促進資源市場的公平競爭。
(四)通過制定配套優惠政策促進節能環保、再利用的企業發展
一是通過資源性產品稅費管理體制改革,加大對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回收產業的支持力度。通過加大轉移支付力度與專項資金支持,在資源開發過程中確保綠色生態、環保節能型企業的發展。二是鼓勵資源性產品轉型,加大對節能環保型及節約資源企業研發費用的稅前減免比例。對于將廢棄資源或資源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轉化成可利用動能和民用的二次或多次資源產品的,在資源稅征收方面應給予更多優惠政策,以促進企業的二次利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三是監控好因資源稅費上漲引發的相關產品價格上漲及其連鎖反應,同步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及補償機制,防止本應由企業承擔稅負轉嫁到終端消費者。
(五)建立和完善稅費相關規制
我國石油、天然氣缺乏統一的法律規定,即便有一些法規,但也是缺乏實施細則,操作性不強。因此,應當借鑒國外的經驗,制定國家法律《石油天然氣法》,地方人民政府并應以此為契機,加快相關法規制度的建設與完善,保障資源的有序開發及合理利用。同時,應加強監管立法,保障監管的合法性??梢葬槍ΜF行的《資源稅管理辦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部門規章,進行調研和修訂,將其上升為行政法規。
(六)構建相應激勵與約束機制
建立相關激勵與約束機制,從環境污染的懲罰及監管機制、企業節能減排的激勵機制、資源性產品利益調節機制、相關行業的價格聯動機制等入手,探索制定并完善相關的管理機制。同時,建立資源開采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的責任機制。通過全面建立資源開采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強制企業承擔資源開采中的環境破壞成本和生態修復成本。部分資源的開采實現從無償到有償的轉變,需重新調整利益相關方的關系。改革資源稅費管理體制,可能引發資源開采企業將部分稅負轉嫁,消費者可能成為增加稅負的最終承擔者。而諸如水、氣、煤、汽油和電等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資源,稅收的增加可能會對弱勢群體帶來更加沉重的負擔。因此,改革應以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為本,在各方博弈的過程中,政府要綜合考慮利益相關方的實際情況,政策應多向弱勢群體傾斜,在增稅的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企業終端資源產品順勢漲價,避免消費者的利益受損。
(七)加強監管并逐步下放權限
完善資源稅監管體系,健全生態補償機制,強化資源稅調控手段。調整稅制結構,優化資源配置,從宏觀上調控社會總供求結構與總量的平衡。征收方式按中央和地方收入總額比例進行分配,確保中央推行資源宏觀戰略,包括宏觀方面的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環境的保護與治理等資源戰略的制定與監管。對于具體的資源保護、補償與環境治理等方面的監管與實施則要靠地方完成,其稅收總額分配比例應高一些。在確保中央宏觀調控的基礎上,適度下放資源稅的管理權限。對原油、煤炭、天然氣等資源產品,由中央確定浮動稅率標準,具體的適用稅率則可由地方政府自主確定。對于中央未做出明確規定的享受資源稅減免優惠的廢礦、尾礦,由省級政府自行確定收費標準。資源稅表面上屬于地方稅,但因為資源稅制不合理、稅額過低,在礦產品價格長期快速上漲的背景下,資源開發企業獲取了超額收益。因此,通過擴大地方政府自,以利于其根據本地實情適時調整策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更好地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激勵地方政府發展資源經濟的主動性。
(八)通過轉變政府職能回歸市場本位
一是完善監管體系,對資源稅費實行有效監管。加快建立并完善區域性分類集中管理的資源性產品市場及配套服務體系,如加快區域性煤炭交易中心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推動電力市場和水權交易市場建設,完善期貨市場的交易品種結構,加強市場監管、風險防范與控制[4]。二是在一些資源壟斷行業適時放開市場,引入競爭機制,同時提升省級政府的監管力度和監管效率。加大對資源稅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確保資源市場有序運行和地區經濟安全。為保障資源性產品的價格合理,政府必須對壟斷行業,尤其大型國企的價格水平和價格體系實施有效監管。同時,轉變政府職能,盡量減少政府定價,變直接管制為有效監督,完善資源稅費的宏觀調控機制。三是完善產權制度,在資源領域建立一套完整的產權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行政府分級管理,保障資源開發者合法權益。四是建立科學的成本核算體系,將資源成本、生態補償成本、生產成本、退出和發展成本等納入資源價格體系,改變現有資源價格不合理局面。如加快探礦權相關價款、采礦權相關價款、資源稅、資源環境補償費等相關稅費改革,可參照國際慣例,建立以權利金為核心的資源稅費體系,即將“資源補償費”、“礦區使用費”和“資源稅”合并統一征收,統稱為權利金,同時適當提高權利金的費率水平[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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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誠忠張,崔萍,馮亮.目前稅費政策存在的問題與建議[J].山西財稅,2011,(7):29.
[3] 張洪,劉方樂.略談我國資源稅費管理體制的改革思路 [J].財會月刊,2008,(4):27-28.
篇7
剛才,市非稅局的銀局長和市財政局的殷局長都作了很好的發言,既客觀總結了去年工作,又對當前工作進行了科學全面部署,我完全同意。一年來,全市各收入單位和非稅局認真貫徹落實《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強化非稅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以組織收入為重點,以深化改革為動力,以強化監管為手段,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下達的收入任務。下面,根據大會安排,我再強調三個方面的意見:
一、樹立信心,正確認識當前面臨的形勢和問題
今年,市委、市政府提出了非稅收入增長12%的目標,我們在看到任務艱巨的同時,更要樹立堅定信心。從不利因素來看,受國際金融危機及國家產業政策調整影響,我市財政收入增長面臨了極大困難與挑戰,去年全市僅煤炭稅費一項就比前年同期減少近1000萬元,下降了40%;今年隨著增值稅全面轉型、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下調、營業稅提高起征點,以及有可能出臺的個人所得稅提高扣除額標準等政策的實施,全市財政收入增長又將會受到重大影響。從有利條件來看,雖然金融危機的深層次影響尚未消除,但全球經濟穩步復蘇,今年有望繼續增長。同時,國家中部崛起、西部開發戰略、省湘西開發戰略深入實施,扶持力度繼續加大;加之今年國家將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重點鼓勵和傾斜“三農”、欠發達地區、民生和社會事業、結構調整、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國家和省里支持的方向與我們需要加強的薄弱環節非常吻合,為我們爭取政策、爭取項目、加快發展提供了有利機遇。有壓力才有動力,有難點才有重點,有差距才有追趕的目標。面對新形勢和新問題,我們必須要有清醒的認識,在困難和任務面前,既要充分估計,又要堅定信心,切實做好今年的各項工作。
二、突出重點,努力挖掘非稅收入增收潛力
為保證年度非稅收入任務的順利完成,我們要切實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強對罰沒收入(物資)的管理。罰沒收入管理的好壞涉及政府形象,也體現財政部門和各執法部門的管理水平。下一步的管理工作重點是規范執法單位行為,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要逐步實行“罰繳分離”制度,健全罰沒收入收繳管理辦法,取消罰沒收入過渡賬戶,防止截留、挪用罰沒收入,保證罰沒收入及時、足額繳入金庫。嚴禁任何部門或單位下達罰沒指標。建立健全罰沒物資的管理制度,規范罰沒物資的收繳、保管以及評估、拍賣和處置辦法。二是要加強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收益的管理。強化對企業國有資產經營收益和產權轉讓收入的財政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使用、調配和處置管理的新機制,整合資產管理、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健全對國土收益、礦產資源收入、旅游資源收入等的管理制度,建立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嚴格執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及其價格形成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國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規范土地收購成本及征地補償成本管理,堅持宗地核算原則。強化對土地出讓收入底價標準的監督,嚴格土地出讓收入減免的審批程序。提高土地出讓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按規定征收土地出讓收入滯納金和土地閑置費。強化礦產資源使用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以及水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征管。三是要加強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力度。征收社會撫養費是國家推行計劃生育的一項必要的經濟限制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是對社會相應增加的公共投入的補償,是從經濟上承擔的法律責任。我們要嚴格執行征收標準,做到應收盡收,爭取今年全市社會撫養費征收到位率達到80%,實現突破3000萬元臺階。
三、明確責任,強化非稅收入征收管理
篇8
1、對當前國土資源工作面臨的復雜形勢要有新認識。一方面,由于全球金融危機影響,土地管理面臨“兩碰頭、一憂慮”的形勢,礦業受到“一緊一松、震蕩調整”影響,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面臨著嚴峻形勢,土地和礦產管理面臨嚴峻挑戰和巨大壓力:一是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激發出各地極大的改革熱情,土地流轉加快,各種探索踴躍,規范穩妥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任務繁重。二是中央和地方新增投資力度大、范圍廣、建設時間集中,擴大內需保增長的項目用地有可能出現井噴式上揚,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供求不足的矛盾會進一步加劇,違規違法用地可能反彈,《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15號令)從今年開始執行,如果不能有效遏制違規違法用地勢頭,大量問責的局面將令人憂慮,嚴格執法監管的阻力和壓力會進一步加大。三是經濟危機影響可能還沒有見底,總體上可能繼續下行,礦業支柱產業遭到嚴重打擊,主要礦產品產量增速明顯回落,礦產企業虧損面進一步擴大,一些礦業企業可能減產停產。
另一方面,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面臨著重要發展機遇。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各級領導對國土資源工作更加重視,社會各界對國土資源工作更加關注,為我們更好地發揮作用、提升管理水平提供了有利條件和動力。從土地管理看,15號令的實施和共同責任機制的建立,必然會增強各級政府和廣大干部依法依規、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識;用地需求短期內迅速增加和用地總量的控制,必然會形成倒逼機制,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推動我們加快土地審批制度改革。從礦產資源管理看,一批小型礦山企業的停產倒閉,給我們提供了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整合重組礦產資源的有利條件,找礦、管礦、用礦面臨著重要發展機遇。
因此,當前國土資源工作既面臨困難與壓力,同時又面臨機遇和挑戰,這就是我們的形勢,大家必須清醒認識。
2、積極應對,在保護和保障上要謀求新發展
針對當前國土資源管理局面,我們該如何審時度勢,變壓力為動力,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統一到上級部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上來,緊緊把握“守底線、保增長、調結構、防反彈”的工作大局,主動作為、順勢而為。
一要積極應對。就是全局上下在壓力和挑戰面前始終保持奮發有為、蓬勃向上的精神狀態;保持積極進取、干事創業的激情和氣概;要有迎難而上、戰勝和壓倒一切困難的勇氣和決心;要有志在必得、勇創新業績、勇攀新高峰的志氣和信心。
二要主動作為。就是不但要有積極應對的信心,更要有積極應對的行動。從國土資源工作實際出發,就是要做到以下“八個主動”:一是主動學透政策業務。特別是要認真學習弄懂國土資源部近期下發的兩個通知,不斷促進擴大內需和加強用地保障監管的具體條件措施。二是主動分析把握形勢。對上、下、左、右各方面的情況要及時全面把握,明確自己的位置,了解服務對象的需求。三是主動溝通。加強與服務對象溝通,必要時主動上門。四是主動辦理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力求實現感情上零距離、時限上零超時、質量上零差錯、服務上零投訴。五是主動協調處理矛盾。工作過程中碰到矛盾和問題,主動協調,需要調整的主動調整。六是主動督辦跟蹤進展。對相關辦理環節主動督促,主動跟蹤。七是主動報告和反饋辦理結果。對辦理進展和辦理結果要主動報告,主動反饋。八是主動征詢反饋意見以便進一步改進。
三要全面提升服務能力。就是要提升保障能力,提升監管水平,提升自身素質。這是我們積極應對,主動作為的目的。一是提升保障能力。提升資源保障能力,就是提升保發展的能力。二是提升監管水平。就是要正確處理積極主動服務與嚴格監管的關系,統籌二者的關系,既不能以監管為由對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消極作為,更要警惕以保發展為由弱化監管。既要加強統籌協調,提高工作效率,為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的落實提供強有力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三是提升自身素質。就是要全面提升集體和每個人的自身素質。提升隊伍的整體功能、機制體制創新水平;提升每個人的思想政治素質、服務意識;提升每個人的廉政勤政能力;提升每個人的政策與法規水平;提升每個人勝任工作的業務技能。要結合各自的工作職能和特點,發揮積極作用。比如:在土地征收方面,要重點提升國家、省、市重點項目用地報批服務能力、提升規劃與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能力。在土地利用方面,要重點提升把握土地市場的能力,努力爭取土地供應總量不少于去年,土地出讓總量、出讓收益不少于去年。在執法監察方面,要重點提升執法監察的整體功能、快速反應能力,提升共同責任機制的效能和水平。在礦產資源方面,要重點提升推進礦山環境整治能力和礦政管理水平,提升科技支撐礦產資源利用的能力。四是做到三個確保:確保拉動內需項目用地需求;確保國家重點項目、省重點工業項目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需求;確保醫療衛生、文化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生態環境、農村基礎設施等民生項目和社會事業建設項目用地需求。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已明確要求,凡沒有完成“三個確?!比蝿盏?,就暫停受理批次用地報件。
(二)在試點上要有新突破
曲靖市國土資源局與成都土地督查局開展共建保障科學發展土地管理新機制試點工作,對破解我市土地管理難題,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的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們一定要以此為契機,真抓實干,全力以赴,努力實現五個突破:
一是力求在貫徹宏觀調控上實現新突破。通過建立動態評估和滾動修改的土地利用規劃體系,科學設置規劃指標,完善土地規劃體系,進一步落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目標,正確處理發展與保護、需要與可能、局部與整體、當前與長遠的關系,切實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促進土地優化配置,提高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二是力求在落實共同責任上實現新突破。通過建立共同預防機制、聯合執法機制、與干部績效考核掛鉤機制,著力推進土地監管關口前移,強化土地執法預防功能,強化部門的協作配合,提高執法效果。市委、市政府將把土地管理工作納入對各鄉(鎮、街道)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工作績效考核范圍,實行獎懲問責,形成保護耕地、保護資源、節約集約用地的良好氛圍,真正實現由國土部門一家管地大家用地變為大家管地大家用地的目的。
三是力求在開源節流上實現新突破。研究細化優化產業結構供地和落實節約集約用地的具體措施,做好“擴增量、擠存量、快審批、調結構”文章。積極推進“工業項目向園區集中,農田向適度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規劃區集中,農民向城鎮和農村新型社區集中”三集中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是力求在統籌城鄉用地上實現新突破。深入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制度改革,積極探索建立新型農村土地流轉新制度、“城中村”重建改建新途徑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新辦法,逐步賦予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同等的權利,實現農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同地、同價”,逐步開放農村建設用地的一級市場。建立統一規范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培育流轉市場主體,規范流轉市場管理。提高“城中村”人居環境質量和居民生活水平,優化城市土地資源配置和空間結構布局。
五是力求在維護群眾權益上實現新突破。要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問題,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城鄉經濟協調發展,按照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要求,研究制定相對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做到政策可銜接,政府財力能承受,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三)在地政管理上要有新拓展
一是嚴格執行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管地”。要全面貫徹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健全嚴格規范的土地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實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為此,要切實落實好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大建設占用補充耕地力度,確保我市現有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有提高。要加強批前監督、批中審查、批后核查和日常監管,從嚴查處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要層層簽訂執法監察目標考核責任書,完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信息網絡。要進一步加強與公檢法機關和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案件聯合辦案機制、土地執法監管共同責任工作機制和落實耕地保護共同責任機制。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嚴格執行《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加大國土資源普法宣傳教育力度,促進全社會守法、護法、用法。
二是認真抓好土地二次調查和第二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劃地”?,F在我們突出的問題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經濟發展規劃、城市建設規劃等銜接不夠到位,從而導致了建設需要的土地和我們現行規劃矛盾突出,許多建設項目用地的選址選在了基本農田和農用地上,涉及土地利用規劃的調整,矛盾非常突出。要按照土地二次調查和第二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要求,一邊摸清底數一邊開展二輪規劃,做到土地二次調查與之齊頭并進,使二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有前瞻性、指導性。要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功能,在規劃修編中解決好指標約束、耕地占補平衡等關鍵問題,處理好保護耕地與保障發展的關系,在保護的基礎上滿足全市今后一段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三是全面了解法規政策,搞好確權登記“盤地”。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特別是所有權的規定和有關法規政策規定,認真盤清我市實有的土地數量和地類。要以第二次土地調查為契機,嚴格按照實施方案要求,有計劃、有步驟地做好“二調”各階段的工作,通過掌握準確詳實的調查數據,全面、準確、及時地掌握我市的土地利用狀況,搞準土地資源家底,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好用地基礎工作。當前,“二調”各項工作已進入倒計時階段并已列入省政府重點督察和問責事項,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加快進度、嚴把質量、突出重點,及時提交調查成果。按照這次全省國土資源工作會的要求,各級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對調查工作負總責。對未按期完成調查任務的,將啟動問責機制,暫停該地區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和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的項目審批。
四是研究政策,依法“征地”。首先,要研究好政策。經過我們反復的了解調研,發現在征地過程中,有一些把握不好的情況,突出的問題一方面是有的地可以不征而又報征。比如說在城市建設過程中,涉及老百姓的民房拆遷,老百姓原來的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需要改變用途,搬遷到其他地方,應該說屬于農民建房,報上去批了又征,既占指標,也增加了審批難度。另外一個方面,我們要做好業主的工作,避免盲目征地?,F在投資商進駐以后,都想盡快把土地證辦理好,而且要求多批地,以土地作抵押貸款。這樣既占了指標,經濟效果又不好。第二,要依法依規征地。做好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布和實施工作。按照“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要求,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建立健全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對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經批準占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非公益性項目,探索允許農民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的途徑。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在審批環節,嚴把征地費用兌付關,對征地費用有拖欠,不兌現的,一律不予批準農地征轉用。第三,根據部、省廳安排,將計劃一次性下達改為年初預下達,年中執行獎懲和年末調劑的要求,實現差別化管理,把指標納入計劃、目標納入責任、成效納入考核,努力做到用好計劃內的、爭取年中獎勵的、保證年末調劑的、多管齊下,確保重點項目落地。
五是開發后備土地資源,搞好“三項整治”,實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生地”。第一是搞好土地開發整理,增加農用地后備資源。要按照用地的規劃計劃,統籌考慮、超前謀劃、先行安排,做好補充耕地儲備工作,確保各類建設用地順利報批。同時,要加強新增耕地的后期管理和保護,堅持“建管并重”,克服重前期建設輕后續保護管理的傾向。第二是積極推進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工作。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所節約的土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優先滿足集體建設用地,富余指標可通過增減掛鉤置換給城鎮使用。第三是積極開展空心村、廢棄磚瓦窯、工礦廢棄地的整治工作,爭取建設用地周轉指標,緩解我市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緊缺的壓力。下步我們重點是對已搬遷或破產倒閉國有企業的占地進行開發整理,將其從國有建設用地變為真正的農用地,把農村的建設用地指標置換為城市建設和工業建設用地指標,挖潛生地。
六是“四位一體”無縫對接“供地”。規劃、耕保、利用、地籍“四位一體”一張圖管地,構建統一的土地監管平臺,并嚴格開展批后、供后監管工作。加強對批次用地供地情況的檢查,確保當年批準的土地供地達50%,上年批準的供地達80%,前年批準的供地達90%。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將對土地供應率過低,批而未供情況突出的地方,采取果斷措施,暫停農地征轉報件審批和扣減下一年度用地計劃指標。要按照“用好增量、盤活存量、內涵挖潛、節約集藥”的要求,加大閑置、存量土地的清理、開發整理和利用。合理控制單宗土地供應規模,加強對擬出讓地塊的開發整理,統一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實現“凈地”、“熟地”出讓,縮短土地開發周期,加快土地利用速度,促使潛在的土地生產力盡快實現。
七是節約集約“增地”。就是向天要地,向空間要地,城市建設要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積率,鼓勵住宅、辦公向高層發展。在工業用地當中,鼓勵企業建設多層廠房,限制廠區內綠地建設面積,控制別墅及低層住宅建設;鼓勵原有的低密度和低容積率的廠房,改建為高密度、高容積率的多層標準廠房。要按照曲靖市委、市政府出臺的《關于嚴格土地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規定,對投資總額達不到500萬元以及投資強度達不到每畝120萬元(不含土地取得費用)的工業項目,原則上不再單獨供地,鼓勵其通過租賃標準廠房等方式獲得生產經營場所。
八是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分地”。所謂分地就是積極向領導建議,新的建設用地,包括城市建設用地盡量不要占好地,盡量占荒山荒坡。要按照城市片區基準地價和農村土地分等定級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科學提出工業、居住、商業用地意見、建議,合理分配各種土地資源。致力推動城市發展盡量不要占好田好地,把好田好地劃為永久性基本農田保護起來。另一方面,工業項目選址盡量在空閑地和坡地,或者是產值較低的農地,把優質良田真正的保護起來。
(四)在礦政管理上要有新成效
2009年,礦政管理工作要以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等3個文件的通知》(241號文)及其實施辦法為主線,突出兩權管理和礦業權市場建設,著重做好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動員各界力量“找礦”。按照“找新區、上專項、挖老點、依靠科技和人才”的要求,完善鼓勵礦產勘查風險投資制度,要以找大礦、找好礦為目標,加大地質找礦工作力度。要進一步加強基礎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潛力評價、勘查與開發利用,加強與地勘單位的合作,支持、鼓勵和引導有技術、有實力的優勢地勘單位開展重要成礦區帶的礦產勘查,根據他們掌握的地質資料,選定擬出讓區塊。要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宏觀調控能力,進一步規范礦業權二級市場,嚴禁私下交易,違規操作。凡屬政府出資探明礦產地的礦業權,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有償出讓。
二是完善礦產資源規劃體系“劃礦”。加快推進第二輪礦產資源規劃修編,要根據已有的地質資料,確定擬進行有償出讓的探礦權、采礦權區塊,按照計劃投入的要求,每年按計劃投放探礦權采礦權。要加快建立“規劃控制、計劃投放、使用有償、責權統一、合同管理”的投放機制,真正發揮礦產資源規劃在礦產資源整合中的龍頭作用。要強化礦業權設置的規劃審查,對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礦業權報件,一律不會審,不報批。
三是突出監管“治礦”。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日常監管,繼續保持高壓態勢,以打擊私挖濫采、超層越界、以采代探、破壞浪費資源、非法轉讓礦業權為重點,對重點礦區、重點礦種開展專項整治,加強動態巡查,全面遏制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的各類違法行為,鞏固整頓成果,嚴防各類違法違規現象出現反彈。要進一步轉變職能,努力實現由重審批輕監管到審批和監管并重、突出批后監管職能的轉變,切實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的監督管理,嚴格礦業權的市場準入條件,建立健全分片包干、定點到片、責任到礦、在崗履職、明確獎懲的工作機制。
四是強化整合“活礦”。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以大并小,以優并劣;突出重點,分類指導;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統籌兼顧,公開公正的原則,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結合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關閉禁采區,收縮限采區,集聚開采區,調整礦山布局。對轄區的礦業權分類實施整合,改造提高一批,整合集中一批,關閉淘汰一批,壓縮礦山數量,提高礦山生產能力,將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開展以煤炭資源為主的礦產資源整合工作。通過資源整合,使礦山開局明顯合理,礦山企業結構明顯優化,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明顯提高,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礦山生態環境顯明改善。
(五)在黨建工作上要有新加強
這次工會會議對今年全市國土資源工作進行了部署和安排,新的形勢、新的任務,對我們提出了新的要求,確保全市國土資源工作又快又好發展,怎樣叫做“又快又好”?我的理解就是,既要圓滿完成全市2009年國土資源各項工作目標任務,又要實現干部安全,一句話就是要“工作干好,干部不倒”。為此,全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進一步推進國土資源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突出三個加強:
一是要加強班子建設。一個單位是否能有大的作用和發展,領導班子的作用很重要。因此,我們一定要高度重視并切實加強班子建設。班子成員要用心謀大事,帶頭愛崗敬業,廉潔自律。班子成員之間要團結一心、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補臺,強化全局意識和創新意識,勤政務實,這樣才能帶出一支作風過硬的隊伍,才能全面推動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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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本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行為,加強土地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及《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凡在市域內經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適用本實施意見。
第三條本實施意見所稱土地一級開發整理,是指對經批準區域范圍內納入儲備的土地,由確定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依法籌措資金,配合轄區政府實施規劃、編制報批、土地征轉、收回收購、房屋征收安置補償等工作,按照批準的規劃要求組織實施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使該區域范圍內土地達到規定的供應條件。
第四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儲備規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和單位的確定
第五條由區(市、縣)人民政府、管委會統籌協調本區域內的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報市土地礦產資源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市土地儲備中心”)列入年度土地儲備計劃。
第六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
市土地儲備中心委托市、區(市、縣)屬國有公司或由區(市、縣)人民政府通過招標等公開形式選擇土地一級開發實施單位,具體實施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并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土地一級開發實施單位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章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的實施
第七條各相關單位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市土地儲備中心:1.統籌、協調、指導、管理全市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2.與確定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簽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委托合同;3.負責土地儲備項目融資;4.配合財政局委托評審機構對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成本進行評審;5.依據委托合同,根據實際需要預撥土地一級開發整理資金;6.提供新增耕地指標。
市財政局:1.為土地儲備融資提供服務,匹配相應融資項目資本金,及時辦理銀行開戶、貸款規模批復等相關融資所需手續;2.根據相關規定,結合土地儲備機構制定財務資金管理、會計核算等方面的管理制度;3.會同市土地儲備中心確定國有存量建設用地的收購補償價格;4.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出讓金收繳及防止土地競得人拖欠地價款的相關工作;5.按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儲備成本,保障儲備資金的高效安全使用;6.依據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和相關費用;7.配合相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土地儲備工作獎懲機制,調動部門和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市國土資源局:1.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年度土地儲備計劃,負責協調土地儲備項目用地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用地報批、征地補償、供應交易等工作;2.負責對閑置用地的清理,達到條件的進行收回;3.負責審批權限范圍內的土地儲備融資所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探礦權許可證、采礦權許可證、他項權證等相關手續辦理;4.做好儲備土地供應價款的收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用地者拖欠土地出讓價款;5.負責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審批和服務工作;6.負責出讓底價的確定。
市規劃局:1.根據城市發展需要,負責提供前期土地儲備工作的規劃保障,明確規劃儲備土地范圍,做好規劃儲備范圍內土地的規劃行政許可等相關手續控制;2.依據市政府批準的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及時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供片區土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3.及時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供儲備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
市發展改革委:1.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時提供重大建設項目的用地計劃和年度投資計劃等相關資料;2.負責土地儲備前期開發整理工作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等相關工作;3.負責提供土地儲備融資工作所需的相關材料和辦理在審批權限范圍內的相關手續。
市國資委:1.參與市屬投融資公司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的審核、評審工作;2.監督市屬國有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在土地一級開發整理中的投融資行為,掌握市屬國有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國有資本變動、資源配置情況,協調落實各項扶持政策。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1.定期提供市房地產市場供求信息等相關資料,為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編制提供相關資料;2.及時辦理土地儲備項目涉及的房屋權屬的確認、注銷和變更等手續,并做好房屋產權爭議調處工作。
市環境保護局:1.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供涉及的相關環保專項規劃;2.負責辦理在審批權限范圍內的相關環保審批手續。
市交通運輸局:1.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供交通建設項目的用地需求計劃;2.配合做好土地儲備項目的前期開發整理工作。
市林業局:1.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供涉及的相關林業專項規劃;2.負責辦理在審批權限范圍內的相關林地占用審批手續。
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辦公室:1.負責提供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2.負責統籌協調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涉及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市統計局: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供統計信息和決策咨詢建議。
市監察局:1.做好土地儲備工作的紀律監督和效能監察;2.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督促檢查市級有關部門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能職責,按時限和要求完成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3.對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的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市督辦督查局:對各相關單位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
區(市、縣)人民政府及管委會:1.確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2.及時對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公告,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3.上報本行政轄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并負責落實組織實施。
第八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委托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一級開發整理范圍、面積;
(二)土地一級開發整理應當完成的主要工作和標準;
(三)土地一級開發整理的工作進度和完成期限;
(四)雙方權利義務、爭議解決方式;
(五)工程監理、驗收和結算;
(六)土地一級開發整理成本的認定、預撥和返還;
(七)合同雙方認為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按批準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范圍,負責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的資金籌措;
(二)依據市規劃局提供的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配合土地所屬區(市、縣)人民政府、市規劃局編制土地儲備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按程序報批;
(三)負責完成土地勘測定界、土地權屬調查等前期工作,配合土地所屬區(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土地報批,并承擔土地報批稅費;
(四)負責協助土地所屬區(市、縣)人民政府開展地面建(構)筑物調查統計工作,擬定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方案,并按程序報有權批準的政府批準執行;
(五)根據委托合同,負責擬定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實施方案,報市土地儲備中心審核;
(六)負責配合土地所屬區(市、縣)人民政府完成集體土地征收,國有土地收購,地面建(構)筑物、附著物的征收補償安置,地上地下管線的遷改工作;
(七)負責按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相關規定,實施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八)承擔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移交前的土地管護工作;
(九)承擔規定或約定的其他涉及土地一級開發整理的工作。
第十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涉及到的規劃、建設、環保、水利、林業等所需的各項行政審批手續,由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依法向有關職能部門申報辦理。
第十一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移交時應當達到規定和約定的標準。
第四章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資金和成本
第十二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所需資金可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或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負責籌集。
第十三條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根據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委托合同,具體核算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成本。
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成本由土地儲備直接支出,土地儲備間接支出,以及經市政府批準確認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分攤費用等構成。
第十五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成本由市財政局、市土地儲備中心委托有資質的評審機構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評審認定并報市政府批準。評審認定結果作為確定、核撥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成本的依據。
第五章土地移交和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資金撥付
第十六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約定和經審核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實施方案完成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將具備供應條件的地塊及其相關資料移交市土地儲備中心,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統一儲備,按照程序組織土地供應。
第十七條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完成后,土地移交應當達到如下標準:
(一)四至范圍清楚,面積準確;
(二)權屬清楚、無爭議;
(三)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補償程序合法,補償足額到位;
(四)土地和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權屬、他項權利經濟責任清楚并處理完畢,無抵押、擔保等債權債務糾紛;
(五)經委托評審機構評審認定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成本評審報告、農用地征轉用批準文件、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土地證注銷文件、土地勘測定界、宗地測量成果等相關資料齊全完備;
(六)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各項審批手續合法完整;
(七)工程費用結算清楚,支付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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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2007年3月通過的《物權法》展示了行政權與物權的多重復雜關系,如物權排斥行政權、行政權確認物權、行政權保護物權、行政權消滅物權、行政權創設物權等。文章在對《物權法》中體現的行政權與物權的復雜關系進行全面細致梳理的基礎上,著重探討了其中幾種關系。
關鍵詞:行政權 物權 物權法 保護
2007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通過,不僅是我國民法領域的一件盛事,也是我國行政法領域的一件大事。盡管《物權法》第2條宣稱“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但是《物權法》中頻繁出現涉及行政權或行政機關的條文,行政權或行政機關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滲透進了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全過程。從行政法學的視角來看,哪里有行政權的運作,哪里就應當有行政法的規范,因此,本文將以《物權法》文本為主要分析對象,先梳理《物權法》中行政權或行政機關與物權的復雜關系,然后從行政法的視角對《物權法》中呈現出的行政權或行政機關與物權的復雜關系進行重點探討。
一、《物權法》中行政權與物權關系之梳理
在《物權法》的全部247條中,至少有四十多個條文直接涉及行政機關或行政權。通讀《物權法》全文,可以發現物權與行政權或行政機關的關系極為復雜。本文將《物權法》中物權與行政權或行政機關的關系作了如下梳理:
1.物權排斥行政權。
《物權法》第2條第3款對物權作出了界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的該定義至少包含兩層意思:①其一,物權是權利人對特定物的直接支配權,權利人無需借助他人的力量,便可以憑自己的意思和能力實施對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從而實現物的使用價值,滿足權利人對物的需求,也就是說,對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是物權人自己能力范圍之內的事情,行政權沒有必要向物權人伸出援助之手;其二,物權是對世權,具有排他性,權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是物權的義務人,任何人不得妨礙權利人享有和行使物權,更不得侵犯物權。因此,享有行政權的主于物權排他的“他”的范圍之內,當然負有不得妨礙和侵犯物權的義務。
2.行政權確認物權。
為了穩定不動產物權關系,公示不動產物權信息,進而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通常要借助不動產交易雙方之外的權威第三方——行政機關來對物權變動作出確認。在《物權法》中,行政權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方式確認物權:(1)以登記作為物權生效的要件。不登記,則物權變動不發生效力。例如,《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9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保?)以登記作為物權買受人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不登記不影響物權的生效,但是經過登記確認物權以后,買受人可以憑借登記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物權法》第24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129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保?)以登記作為優先權的要件?!段餀喾ā返?99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4)以登記來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例如,《物權法》第12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p>
3.行政權保護物權。
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物權法》第63條和第66條)。當物權遭受來自私人或行政機關的侵害時,物權人既可以自力救濟,也可以尋求公力救濟。在公力救濟中,除了傳統的法院救濟外,行政機關的救濟已經日益成為一種重要的救濟方式?!段餀喾ā分猩婕拔餀嗟男姓葷那樾斡校海?)在物權受到侵害時,由行政機關出面調解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糾紛,或者由行政機關對二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裁決。例如,《物權法》第32條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其中,調解包括行政調解;行政裁決屬于該條尚未列舉出來的一種糾紛解決途徑。(2)當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時,由法定的行政機關確認物權的歸屬主體和相應內容。例如,《物權法》第33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痹摋l中“請求確認權利”,既可以是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其確認權利,也可以是向法定的行政機關申請確認權利。(3)當物權受到妨害或可能受到妨害時,權利人可以請求法定的行政機關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例如,《物權法》第35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痹趯嵺`中,經常發生不動產物權人請求行政機關頒發的行政許可不要妨害其相鄰權的情形。(4)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侵害物權的行為,如果違反了行政法的相關規定,則由行政機關對其追究行政責任。例如,《物權法》第38條第2款規定:“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4.行政權消滅物權。
導致集體和私人物權消滅的原因有很多,在當下中國,行政權是導致集體和私人物權消滅的一條重要原因。(1)因征收而消滅私人或集體不動產所有權。例如,《物權法》第42條第1款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保?)因征用而在征用期內消滅私人或集體對物的使用權,同時在征用期內行政機關強制取得被征用物的使用權。例如,《物權法》第44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保?)因期間屆滿而基于法律規定消滅遺失物的私人或集體所有權,同時相應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此種情形不同于前面的因征收、征用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情形,征收、征用是行政機關依法主動消滅物權,因期間屆滿而消滅物權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被動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從而導致原物權消滅。例如,《物權法》第113條規定:“遺失物自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p>
5.行政權填補物權損失。
因公共利益需要消滅私人或集體物權時,行政權必須給予原物權人公平補償,以彌補物權人所受的損失?!段餀喾ā分谐霈F的行政權填補物權損失的情形有:(1)補償不動產所有權人因征收而遭受的各種損失。例如,《物權法》第42條第3款規定:“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保?)補償不動產或動產用益物權人因征收或征用而遭受的損失,例如《物權法》第121條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第132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保?)補償所有權人因征用而遭受的損失。例如,《物權法》第44條規定:“……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保?)補償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因提前收回土地而遭受的損失,例如《物權法》第148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p>
6.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我國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國有財產在我國的財產總量中占有相當比重。在《物權法》中,公有制被轉化為國家所有權,而國家所有權又主要授權由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代表行使?!段餀喾ā逢P于國家所有權的規定主要有:(1)關于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其一,某些物只能由國家享有所有權,禁止國家之外的主體取得這些物的所有權。例如《物權法》第41條規定:“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本唧w而言,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無線電頻譜資源、國防資產等只能由國家享有所有權(《物權法》第46條、第47條、第50條和第52條第1款)。其二,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野生動植物資源,文物,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除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第47條、第48條、第49條、第51條和第52條第2款)。(2)關于國家所有權的代表者。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45條)。(3)關于行政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物的物權。行政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第53條)。(4)關于國家所有權的行使。其一,行政機關可以出資舉辦事業單位或設立企業,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第54條、第55條和第67條)。其二,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第57條)。其三,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個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第118條)。(5)關于國家所有權的促進和保護。其一,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第56條)。其二,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57條)。其三,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蛘咭云渌绞皆斐蓢胸敭a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57條)。其四,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19條)。其五,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第120條)。
7.行政權限制物權。
盡管物權具有排他性,但是當物權遭遇其它權利或者公共利益時,物權可能需要作出讓步。在現代國家,法律通常授予行政機關在一定條件下限制物權的權力?!段餀喾ā分行姓嘞拗莆餀嗟那樾稳缦拢海?)為了保護耕地而限制土地用途變更。例如《物權法》第43條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保?)為了保護相鄰權而限制不動產的使用權。例如,《物權法》第89條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保?)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而限制土地用途變更。例如《物權法》第140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保?)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而限制用益物權。例如,《物權法》第120條規定:“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逼渲?,“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主要由相應行政機關負責執行。(5)國務院有權禁止某些物的轉讓或抵押。例如,《物權法》第209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保?)為了保護利害關系人的權利而進行異議登記來限制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的權利。例如,《物權法》第19條第2款規定:“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保?)為了保護不動產物權受讓人的權利而進行預告登記來限制出讓人的物權。例如《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p>
8.行政權或行政機關創設物權。
有了國家所有權,就必然會有在國家所有權之上設立的其它物權。在我國,國家掌握著巨大的物質資源,現實中根據國家所有權產生其它物權的現象比比皆是。具體而言,《物權法》中出現的國家所有權產生其它物權的情形包括:(1)通過舉辦事業單位而使事業單位取得物權,例如,《物權法》第54條規定:“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保?)通過出資設立企業而使企業獲得物權,例如,《物權法》第68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保?)代表國家所有權設立不動產用益物權。例如,《物權法》第118條、第122條、第123條、第137條規定的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養殖權、捕撈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都是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在不動產的國家所有權基礎上設立的。其中,《物權法》首次將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養殖權和捕撈權這一系列權利確認為物權,而這些權利此前一直是通過行政機關頒發行政許可(特許)的方式取得的,因此本文將《物權法》把行政許可授予的權利規定為用益物權的現象稱之為特許的物權化。(4)延長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期?!段餀喾ā返?26條規定:“……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p>
9.行政機關指導和協助物權的行使?!段餀喾ā返?5條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背鞘腥丝诘拿芗由铣鞘型恋氐木o張,導致城市不動產產權的交錯和相互影響。不動產權利人(業主)為了更好的行使物權和保護物權,可以基于各自的不動產物權而進行聯合(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但是,數量眾多的不動產物權人之間以及物權人與物業管理人之間難免會發生糾紛,而發生的糾紛又不可能都采用訴訟的途徑來解決,這種情況下,由行政機關出面對不動產物權人(業主)行使物權進行指導和協助,將有利于糾紛的及時、有效解決。具體而言,行政機關對業主行使物權進行指導和協助的方式有:開展物權法宣傳和教育、指導選舉、幫助物業小區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等。
二、對《物權法》中行政權與物權的幾種關系的探討
通過上文對《物權法》中行政權或行政機關與物權之關系的梳理,可以看出,作為傳統意義上私法的《物權法》其實包含了數量眾多的公法內容,物權與行政權或行政機關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接下來,我們選擇幾個重點問題對《物權法》揭示的行政權或行政機關與物權之間的復雜關系作一番探討。
1.關于物權的自治與他律。
物權排斥行政權體現了物權的自治屬性,同時,行政權消滅、限制物權又體現了物權受到的外部規制,即他律。顯而易見,物權排斥行政權與行政權消滅、限制物權是一對矛盾,但是物權演變的歷史和現狀告訴我們,既自治又他律的矛盾關系真實的反映了物權與行政權之間的關系。
早在17世紀,近代啟蒙思想家們就提出了“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思想,財產權被視為一種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曾莊嚴宣告:“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后來,1804年《法國民法典》在“個體本位”理念的指導下確立了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則——所有權神圣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和過失責任原則。其中的所有權神圣原則,也被稱為所有權絕對原則。 具體而言,《法國民法典》第544條將所有權界定為“所有權是對于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至此,《法國民法典》以實在法的形式揭示出了所有權的精髓,以所有權為代表的物權的自治屬性流傳至今。
然而,物權與法律對物權的限制是相伴而生的,即使在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中,在“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后面還接著一句話,“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所顯然必需時,且在公平而預先賠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不得受到剝奪”,也就是說,在一定條件下,財產還是可以被剝奪的。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544條后半部分還規定:“……但法律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1896年《德國民法典》第903條規定:“以不違反法律和第三人的權利為限,物的所有人得隨意處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更進一步宣稱“所有權負有義務,其行使應同時有益于公共福利”。發展到今天,對所有權的限制比比皆是。②
那么,我們應當如何看待物權與行政權的這種矛盾關系呢?從本質上看,物權仍然是一種純粹的私權,具有自治性和排他性,既不需要行政權提供幫助,又排斥行政權的妨礙和侵犯。甚至可以說,物權本身與行政權無關,沒有行政權,物權人能自己實現權利,沒有行政權,物權還可以減少一個妨礙和侵犯的主體。盡管德國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將所有權絕對修正為所有權相對,1919年的《魏瑪憲法》宣稱“所有權負有義務,其行使應同時有益于公共福利”,甚至在當代世界,物權(所有權)正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盡管中國《物權法》中呈現出了行政權對物權的多方面限制,但是物權的本質并沒有變化,物權的自治性和排他性依然是物權亙古不變的核心?;蛘呖梢哉f,自治和排他是物權之所以為物權的依托,不自治和不排他,物權將不再是物權。因此,《物權法》第2條第3款對物權的界定準確的揭示了物權的本質,將有利于在全社會樹立和倡導物權排斥行政權的理念。在當下物權頻頻受到行政權侵犯的大背景下,樹立和倡導物權排斥行政權的理念顯得尤為重要。
一言以蔽之,盡管行政權可以在方方面面限制物權,但是在物權排斥行政權和行政權消滅、限制物權這一對矛盾中,物權排斥行政權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行政權必須尊重物權。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條件下,行政權才可以限制或消滅物權。
2.關于行政權創設物權與行政機關直接促進社會物質財富的增加。
在現代國家,除了個人在源源不斷的創造物質財富之外,國家也成為了物質財富的重要創造主體,尤其在國家所有權盛行的國家更是如此。1964年美國學者查爾斯?雷齊提出一個至今仍很著名的觀點,即各種形式的政府贈與物應被看作一種“新的財產”。政府正在源源不斷地創造財富,主要包括:薪水與福利、職業許可、專營許可、政府合同、補貼、公共資源的使用權、勞務等。③在雷齊所說的“新的財產”中,既有德國行政法上講的政府對人民的“生存照顧”,又有我們這里談的政府直接促進社會物質財富的增加。由于政府手中掌握著巨大的物質資源,為了滿足民眾日益增長的物質需求,政府就不僅僅要對民眾進行生存照顧,而且還負有必須利用手中的物質資源來創造更多的物質財富以提高民眾的生活質量的使命?!段餀喾ā分饕獜膬蓚€方面來推動行政機關直接促進社會物質財富增加:其一,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出資設立企業,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但是必須指出,設立國企不能妨礙私企創造社會財富,國企應當只存在于非競爭性領域,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官不與民爭富”。其二,行政機關在國家享有所有權的土地等自然資源上為申請人設立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養殖權和捕撈權等用益物權,充分發揮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效用,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
但是,為了合理的利用土地等自然資源,必須注意以下幾點:(1)行政機關應當對土地等自然資源進行合理規劃,一方面要充分發揮土地等自然資源的使用價值,盡最大可能的在國家所有權之上多設立用益物權,讓土地等自然資源盡可能多的創造物質財富,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要重視土地等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不能對土地等自然資源進行過度開發,危及子孫后代的生存。也就是說,行政機關作為土地等自然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的行使者,應當明確哪些資源是可以由當代人開發的,哪些資源是應該留給子孫后代開發的。(2)行政機關負有對土地等自然資源的用途進行監管的職責,用益物權人應當按照用益物權的內容開發利用土地等自然資源,如果要變更用途,必須向行政機關申請并獲得行政機關同意。(3)用益物權人負有合理利用土地等自然資源的義務,不得因開發一種自然資源而破壞另外一種自然資源,如不得在采礦時破壞周邊的耕地,也不得因開發而減損甚至毀滅自然資源的使用價值,如不得對水生動物資源進行毀滅性捕撈,使其喪失再生能力。
當然,除了直接促進社會物質財富的增加之外,行政機關作為公共服務的提供者,還借助于提供各式各樣的公共服務來間接的促進社會物質財富的增加。例如,行政機關為勞動者提供技能培訓、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和指導、向社會通報市場供求信息等,都在不同程度的為社會物質財富的增加創造條件。
3.關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如何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是一直以來困擾我國國企監管的一個難題。2003年國務院了《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同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此后,國資委先后了《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暫行辦法》《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中央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等規章細化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段餀喾ā分饕幎藝蟮某鲑Y人代表、國資監管機構的職責、造成國資損失的各種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等內容,這些規定一方面是對國務院和國資委已有監管做法的肯定,另一方面也為將來制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奠定了基礎。
4.關于行政許可許的物權化。
《物權法》首次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養殖權和捕撈權等依據行政機關頒發的特許獲得的權利確認為用益物權,我們將這種現象稱為特許的物權化。特許的物權化具有以下幾點重要意義:首先,明確了行政許可申請人獲得的特許的物權性質。盡管上述權利是申請人依據公法程序獲得的,但權利來源的公法色彩并不能改變權利本身的私權屬性。其次,為特許的流轉提供了理論基礎。2003年《行政許可法》原則上禁止行政許可的轉讓,只有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除外。鑒于物權原則上是可以流轉的,因此《物權法》明確特許的用益物權性質,為法律、法規允許特許的轉讓提供了理論準備。再次,特許的物權化增強了被許可人抵御行政機關侵害的能力。物權本身的排他性以及物權所具有的獨立價值將會使行政侵權受到阻擋,并且當物權受到行政機關妨害時,被許可人可以基于物權請求行政機關或法院排除妨害。最后,特許的物權化使得被許可人遭受第三人侵害時,可以尋求民法上的救濟途徑。在特許物權化之前,如果特許受到侵害,被許可人只能尋求行政法上的救濟途徑,而特許成為物權后,被許可人又多了一條民法上的救濟途徑。
5.關于行政權消滅、限制物權與行政法規范行政權。
物權可以被行政權限制或消滅,但是行政權必須受到行政法的規范。行政法規范行政權至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1)物權本質上是一種私權,只有在與公共利益或者其它同等重要的權利相權衡,有必要犧牲物權以實現公共利益或者其它同等重要的權利時,物權才可以被行政權限制或消滅。這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沒有這個前提,物權就不能被行政權限制和消滅。(2)公共利益必須是客觀存在的。(3)行政權的運作必須遵循正當程序。(4)因征收、征用而限制或消滅物權應當以獲得公平補償為條件。(5)物權人不服,可以尋求公正的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
必須指出,除了《物權法》中提到的行政權消滅、限制物權的幾種情形外,在行政法領域還存在多種消滅、限制物權的手段,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隨著《物權法》的頒布,物權意識的高漲,我們應當反思上述消滅、限制物權的各種手段。其中,我們尤其應當反思沒收非法財物這種行政處罰。我們認為,應當對“非法財物”作出明確界定,并且明確“沒收決定”與“沒收決定的強制執行”這兩類行為的區別與聯系,以防止任意定性非法財物和恣意動用強制手段損害物權人的物權,尤其是那些本已生活多艱的物權人的物權。
6.保護物權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
物權既可能受到私人的侵犯,也可能遭受公權力的侵犯。在當下中國,公權力侵犯物權的危害性和嚴重性已經遠遠超過私人侵犯物權。
當物權遇上私人的侵犯時,在政府充當“守夜人”時代,物權主體一般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物權。事實上,當時法院稱職的履行著保護私人物權的義務,獨立的承擔了保護私人物權的使命。后來,大約到20世紀初,由于私人之間糾紛的劇烈增加、專業性和技術性糾紛的大量產生、法院訴訟程序的繁復和成本高昂等,一方面法院在解決為數眾多的私人糾紛時越發感覺力不從心,尤其對解決其中一些專業性和技術性日益增強的糾紛感到無能為力;另一方面,民眾也越來越難以忍受法院訴訟成本的高昂和效率的低下。在此背景下,行政機關開始分擔法院解決私人糾紛的沉重壓力,逐步承擔起了解決私人物權糾紛、保護私人物權的責任。
當物權遇上公權力的侵犯時,現代國家已經建立起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式來為物權主體提供全面的保護。這些糾紛解決方式主要有調解、和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行政機關和法院是主持解決公權力侵犯物權的糾紛從而保護物權的兩大主體。物權人可以在上述各種方式中選擇對自己最為有利的糾紛解決方式來平息糾紛、恢復物權。
作為保護物權的兩大主體,相比較而言,行政機關和法院在保護物權時存在以下幾點差異:(1)法院通常只能為物權提供事后保護,而行政機關既能提供事后保護,也能提供事先保護,通過登記來確認物權、在行政程序中設置聽證程序都是行政機關為物權提供事先保護的典型方式;(2)兩大主體對物權的保護還各有特點,行政機關能更及時、廉價的為物權提供保護,而法院的保護雖及時性不如行政機關,但法院的判決具有終局性,能為物權人提供最終的保護;(3)基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官知識結構的不同,行政機關在解決專業性和技術性的物權糾紛時顯得更加得心應手。因此,與法院相比,行政機關對物權的保護在某些方面更有優勢,而法院對物權的保護在人們心目中的公正性則又優于行政機關。
就《物權法》中保護物權的規定而言,對物權的私法保護和公法保護相互補充、缺一不可。鑒于物權的私法保護通常屬于民法學研究的內容,本文主要探討對物權的公法保護。
首先,保護物權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除了《物權法》中規定的行政機關保護物權的幾種情形外,其它法律、法規還規定了行政機關保護物權的多種情形。例如,2005年《治安管理處罰法》專門在第三章第三節對“侵犯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作出了規定;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了專門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制度。鑒于行政機關保護物權具有上文提到的幾種優勢,而且眾多法律紛紛規定了行政機關保護物權的職責,在當今政府職能轉變的大背景下,行政機關應當轉變觀念,樹立保護物權的意識和責任感,清醒的認識到自己負有保護物權的法定職責并積極的履行該職責,堅定不移的為私人物權和集體物權提供強有力的保護。因此,當物權人依法請求行政機關保護其物權或者行政機關發現物權人的權利受到不法侵犯時,行政機關應該啟動行政程序,切實有效的保護物權人的權利。
其次,通過登記來確認物權實際上是對物權的事先保護。從不同主體的角度來看,事先保護具有不同的價值:(1)在登記作為生效要件時,受讓人可以通過登記合法的取得物權,有效防止出讓人在物權轉讓過程中的欺詐行為;(2)在登記作為對抗要件時,受讓人可以憑借登記有效對抗善意第三人;(3)通過登記確認物權并公示物權信息后,任何人都可以放心的從登記權利人處受讓物權??傊粍赢a登記的主要作用在于通過確認物權來穩定物權關系,公示物權信息,進而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達到為物權提供事先保護的目的。行政機關在不動產登記過程中,應當牢固樹立服務意識和保護物權的意識,依法全心全意為物權人和物權登記申請人提供服務,落實對物權的事先保護。
再次,私人侵犯物權可能引發行政機關對侵權人的制裁。對侵權人的制裁實際上是對物權的間接保護,通過制裁侵權人可以防止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一般情況下,私人侵犯物權,產生的是私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物權人可以尋求行政機關或者法院的救濟來排除私人的妨害或者彌補損失。但是,如果私人侵犯物權的行為同時違反了行政管理規范(事實上,這種侵權行為常常觸及行政機關對經濟和社會共同秩序的維護),那么行政機關出于保護公共利益的目的就應當對該侵權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也就是說,私人的一個侵權行為,可能侵犯兩種不同利益——物權和公共利益,引發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例如,在尚不構成犯罪的盜竊案中,侵權人既要向物權人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又要接受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
最后,物權人對行政機關不履行保護物權的法定職責不服或者對行政機關保護物權的效果不滿意時,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物權的法定職責或者賠償損失。例如,1989年《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① 參見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訂第三版,第384頁以下。
② 關于當今世界所有權受到的種種限制,可參見劉凱湘、張海峽:“論所有權的限制”,載于楊振山主編:《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