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標準范文

時間:2023-09-27 18: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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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縣(市)人民政府駐地鎮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包括公共廁所、化(貯)糞池、廢物箱、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間、垃圾轉運站、垃圾糞便處理廠(場)、灑水(沖洗)車供水器、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修造廠等。

第三條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統一管理。

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具體管理工作。

規劃、城管、公安、拆遷開發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年增加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的投入,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五條市、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縣(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編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市)規劃管理部門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市、縣(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對環境衛生設施進行規劃定點;在建設項目規劃審查過程中,應當征求市、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的意見。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確定和預留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改變使用性質。確需變更的,須由市、縣(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市、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七條在中心城區內新建公共廁所,應當執行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一類標準;在其他區域內建設公共廁所,不得低于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三類標準。

第八條垃圾糞便處理廠(場)、大中型垃圾轉運站、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修造廠、灑水(沖洗)車供水器以及舊城區內未改造的區片和城市道路兩側的環境衛生設施,由市、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投資建設,環境衛生專業隊伍負責維護管理;新建住宅區的公共廁所、小型垃圾轉運站、垃圾容器、廢物箱及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機場、碼頭、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所、商場、集貿市場、大型停車場、風景名勝古跡游覽區等公共場所內的公共廁所、垃圾容器、廢物箱,由其管理單位負責投資建設和維護管理。

第九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規劃定點后,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劃確定的位置、用地面積、建設規模進行建設,不得擅自移動位置或減少建設數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

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廣場、住宅小區和商業貿易區環境衛生設施數量低于國家規定設置標準的,由市、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補建或配置,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新建住宅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未建環境衛生設施或環境衛生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小區不得交付使用。

小區移交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城市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和交接管理辦法》的規定移交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設計審查中,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計規范,一并對環境衛生設施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設置移動式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經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免交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

第十三條通過社會融資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可由投資者經營管理。

通過社會融資方式建設公共廁所,經規劃管理部門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原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建筑面積,但最多不得超過原建筑面積的兩倍,增加部分可作為其他經營用房。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投資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可以通過招標投標、拍賣等方式出讓經營管理權。出讓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經營管理權,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出讓合同。出讓方所得資金應當全部用于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

第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實行規范化、標準化管理,定期維護維修,保證設施、設備完好和正常使用。

市、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檢查,發現設施、設備損壞或無故不正常使用的,責令管理單位限期修復、恢復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占壓)、損壞城市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城市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拆除、遷移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方案,報市、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經驗收不合格或未經驗收交付使用的,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又逾期不改正的,由市、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建設,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并每處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篇2

關鍵詞:環衛“十二五” 、現狀調查分析、設計發展規劃

中圖分類號:F110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前言:

《沈陽市城市環境衛生 “十二五”發展規劃》的設計研究,將保證在“十二五”期間沈陽市環境衛生設施設備的配置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城市面貌變化、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水平相協調,可進一步改善人民生活環境,實現沈陽市環境清潔、文明優美的現代化區域性中心城市的目標?!渡蜿柺谐鞘协h境衛生 “十二五”發展規劃》主要用于指導沈陽市環衛事業的發展方向,加快環衛發展速度,提高環衛水平,為市民提供干凈、整潔、便利的生活環境,保證達到市政府在“十二五”期間對城市環境衛生要求的標準和達到建設國家生態市的相關指標,為沈陽市環衛事業提供詳細的發展方向、目標和內容,為建設生態市貢獻力量。

本文主要研究沈陽市公廁的現狀數據、提出公廁指標、預測發展情況、制定預期目標及設計規劃達到目標等設計規劃內容。

1 沈陽市公廁現狀調查

2010年末沈陽市市區內共設有獨立式公共廁所927座,市內五區的公廁密度為3.68座/平方公里,三環內公廁密度為2.75座/平方公里具體情況見表1-1,二類及以上公廁比例為32%。

2 公共廁所規劃指標

2.1 公共廁所規劃指標定義

(1)公廁密度

是用來描述城市內每平方公里內公共廁所數量的一種指標。

(2)二類及以上公廁指標

是用來描述城市二類及以上公廁數量占城市公廁總數百分比的一種指標。

2.2 公共廁所規劃指標公式

(1)公廁密度=

(2)二類以上公廁比率=×100%

3 公共廁所數據預測

公共廁所的分布絕大多數均在三環以內,故三環路內建成區的面積基本不會有太大的變動,2010年為337平方公里,因此根據環衛設施設置標準,設計公廁設置密度為5座/平方公里的取值,則2015年底預測公廁數量為1685座。

4 設計規劃研究

4.1 設計原則

本規劃公共廁所設置密度為5座/平方公里,是考慮因為沈陽市近些年新建了很大面積的住宅區,根據標準應采用居住用地公廁設置密度的下限3座/平方公里即可,而采用設置標準居住用地公廁設置密度3~5座/平方公里上限,是因為考慮到具體公廁設置時可偏重靠近公共設施用地,可使公共設施用地公廁設置密度達到標準中限5座/平方公里,所以根據以上綜合考慮本規劃公共廁所設置密度采用5座/平方公里。

4.2 公共廁所規劃指標預期目標

(1)公廁密度達到5座/平方公里。

(2)二類以上公廁比率達到95%。

4.3 公廁規劃

到2015年公廁數量為1685座,公廁密度為5座/平方公里,二類及以上公廁比率為95%,共新建公共廁所758座,改廁546座,具體規劃見表4-1。

表4-1 沈陽市三環內公廁規劃表

5 規劃指標可達性分析

5.1 二類及以上廁所比率

隨著城市的快速發展,城市居民對生活環境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旱廁和三類水沖公廁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問題也日益突出,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沈陽市始終在進行的旱廁改水廁的改造工程,每年都有一部分不合格的公廁改造成二類及以上的水沖公廁,不但減小了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并且公廁位置也更加合理,便于市民使用。

本次研究中到2015年二類及以上公廁比率為95%,改廁546座,平均每年改廁數量在100左右,即可達到規劃目標。

5.2 公共廁所密度

根據《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2005J406-2005)中規定,居住用地公廁設置密度3~5座/平方公里、公共用地公廁設置密度4~11座/平方公里、工業用地公廁設置密度1~2座/平方公里。考慮到沈陽市三環內絕大多數為居住和公共用地,而兩種用地類型的面積又很難具體劃清面積,所以規劃沈陽市公共廁所設置密度選為5座/平方公里,而沈陽市三環內面積為337平方公里,所以2015年公共廁所的數量應該達到1685座,平均每年新建150座,而近幾年沈陽市市區的公廁修建平均增長數量在200座左右,所以經分析后認為該公廁設置密度可以達到。

總結結論

公共廁所在城市建設中雖然用地很少,不少老式的公廁甚至影響城市市容,但是公廁是城市基礎設施中不可或缺的一項,在某一方面它代表著城市的建設和管理水平、城市的建設理念和城市的發展階段,環境衛生總體規劃的逐步實施將使有關的環境質量得到改善,從而對居民健康、居民福利、環境資源等產生有利的影響。以加強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長效管理為重點,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分類指導,創新機制,加強監管,確保設施穩定運行,改善環境,提高城市生活質量,實現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可持續發展,所以城市的發展離不開環境衛生的發展。

參考文獻

《沈陽市環境衛生事業“十二五”發展規劃研究》

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綜合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委托,依法查處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

市、工商、文化、衛生、建設、房管、規劃、環保、園林、水利、交通、國土、農林、廣電、宗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開發區各部門、各辦事處,臨港新城各部門、辦事處應當協同做好本轄區、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社會事業發展計劃,推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市場化,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尊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實行執法責任制度、過錯追究制度和投訴處理制度,并教育其工作人員文明執法。

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益活動。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依法確定;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確定并予以告知。

第九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應當符合國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質量標準,并保持城市市容的整潔和環境衛生設施的完好。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標準、城市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質量標準以及本辦法履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十條城市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設施,應當符合國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構)筑物原設計風格、色調、結構,影響城市容貌。確需改變的,應按城市規劃要求,報市規劃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設施的完好、整潔,對影響城市市容的臨街、臨河破殘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設施應當及時整修、改造或者拆除;臨街、臨河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設施的外立面出現污染的,應當及時清洗、粉刷。

第十三條城市主要街道和重要地區的臨街建筑物的門窗、陽臺、空調、遮陽(雨)篷、防盜欄等應當保持完好整潔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城市道路兩側臨街陽臺、窗戶的外側,不得堆放、吊掛、晾曬影響城市市容的物品。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請,由市城市管理局會同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后,在指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堆放、搭建。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臨街建筑物樓(房)頂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十五條戶外廣告的設置堅持統一規劃、規范管理、總量控制的原則。

第十六條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牌匾、店招、店牌、畫廊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按照批準的內容、形式、規格、地點和時限設置,不得擅自變更、覆蓋和拆除。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標語牌、地名牌、路標、牌匾、店招、店牌、畫廊、櫥窗應當內容真實合法、用字規范準確、外觀整潔美觀、技術合格規范、設施節能環保,并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閑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公益廣告。

第十八條在戶外利用條幅、旗幟、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在規定的地點設置,并保持整潔、美觀。發生損毀、污染的,應當及時更換;到期應當及時撤除。

第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按照規劃設置公共廣告信息欄,供市民信息,并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潔;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城鄉居民個人張貼各類招貼廣告,應當在公共廣告信息欄內張貼,禁止亂貼、亂涂廣告。

第二十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督促戶外廣告的產權單位開展安全檢查、維修工作。

第二十一條夜景燈光亮化設施按江陰市夜景照明規劃進行設置;產權單位應當保持燈光亮化設施完好、整潔、美觀,并保持功能良好,開閉正常;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督促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開展安全檢查,及時修復、更換、清洗殘缺、損壞、污染的夜景燈光亮化設施。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亮化設施。

第二十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在城市樹木、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上涂寫、刻畫、張貼。

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設施,或者道路附著物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在指定的位置和時間張掛、張貼。

第二十三條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圍護,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其色調、造型應當與建筑物及周圍環境相協調。院內空地應綠化,并保持場地整潔、美觀。出現損毀或污染的,應當及時修復或清理。

第二十四條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渣土、枝葉等雜物,責任人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二十五條工程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放置整齊;施工工地應當封閉作業,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周圍環境,產生的廢水、泥漿不得流出場外污染環境,渣土應當及時清運,毀壞的城市道路應當及時修復;施工工地應當設置臨時環衛設施,出入口應當硬化處理;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保持駛出施工場地的車輛整潔;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除廢棄物料,清理施工現場,拆除臨時環衛設施,平整、修復場地。

第二十六條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清洗車輛,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廣場、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公共場地擺攤設點,不得在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的城市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兜售物品。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經營的,應當保持周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整潔。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商業等活動的,應當保持公共場所整潔,舉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及時清除產生的垃圾等廢棄物;舉辦活動結束,應當及時撤除設置的設施。

沿街和廣場周邊的商業、飲食業、室內車輛清洗以及制作、加工、維修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墻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等不得占道經營或變相占道經營,物品不得亂堆亂放。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應當達到《**省城市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質量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在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配建環境衛生設施,并征求市城市管理局的意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代為建設,建設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環境衛生設施建設,不得擅自損毀、占用、遷移、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

因建設需要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前提出遷建方案,經市城市管理局批準并按規定標準重建或者補償后,方可拆除。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

第三十一條環境衛生設施包括垃圾轉運站、垃圾房(桶)、廢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轉設施以及公共廁所等。

垃圾轉運站、垃圾房(桶)、廢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轉設施應布局合理,數量滿足要求,并保持整潔、完好;公共廁所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建立管理制度,確定專人管理。

第三十二條下列地方必須按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

(一)單位、商店和居民區應當設置一定數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應及時清運,保持場內整潔衛生。

(二)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等,應統籌規劃,定點經營,并設置一定數量的垃圾收集容器。

(三)經批準的(早)夜市、便民攤點(亭)及流動售貨車、修理攤、疏導性臨時占道的瓜果、蔬菜銷售網點等,應當合理布局,并備有專用垃圾收集容器,隨時收集廢棄物,保持經營場地整潔。

(四)集貿市場和大型商場、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

(五)車站、碼頭等交通集散地和各類船舶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設置垃圾、糞便收集容器。

(六)其他必須按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的場所。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運輸、傾倒、堆放或者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漿。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漿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按批準的時間、路線、方式、地點密閉運輸和傾倒。運輸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船舶,應當保持外形完好,容貌整潔,不得沿途拋撒滴漏;車輛不得帶泥行駛。

第三十四條積極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處理,對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

城市市容環衛作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自行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申報處置方案,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并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

單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實行袋裝化收集、管理;建筑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垃圾袋裝化要求將垃圾收集房納入住宅配套設計,建設單位在住宅建設時必須同時建造垃圾收集房。

第三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數額、方式等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處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條鼓勵和支持凈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逐步減少城市垃圾。

城市主要干道兩側和重點地區不得設置收購廢舊物品經營場所。收購廢舊物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對廢舊物品采取圍擋、遮蓋等措施,防止污水、廢油或者廢棄物污染周圍環境。

第三十八條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應當定時清掃、保潔;城市綠化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

維修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修剪草坪、樹木、花卉,打撈河道漂浮物,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運所產生的廢棄物,不得亂堆亂放。

清運垃圾、糞便,接收船舶垃圾、糞便,以及進行水上航行和碼頭、船舶裝卸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第三十九條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廢油、廢液等污染周圍環境。

車輛清洗站點的污水應當集中排放沉淀池,污水經沉淀、除油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網,污泥應當落實消納場所,妥善處理,不得亂堆亂放。

第四十條城區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因教育、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居民飼養犬類和其他寵物、信鴿不得污染環境,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第四十一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皮果核、煙頭、紙屑、口香糖渣、飲料罐、塑料袋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

(四)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亂丟廢電池、熒光燈管、電子顯示屏等有毒有害廢棄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工商、文化、衛生、建設、房管、規劃、環保、水利、交通、國土、農林等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以及江陰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拖欠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滯納金;拒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四十四條阻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由**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罰款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交同級財政。

篇4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環境衛生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保潔責任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政公用、環境保護、衛生、房產、園林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環境衛生事業發展所需要的經費,使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制定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其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的環境衛生意識,樹立以講衛生為榮、不講衛生為恥的道德風尚。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尊重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正常作業。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改善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環境,切實保障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環境衛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環境衛生保潔管理

第九條本市實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制度。保潔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廁、廢棄物轉運站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

(二)街巷、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鎮)負責,其中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所在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經驗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商場、集貿市場、攤點、賓館、飯店等場所及其附屬的室外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六)專用道路、河道、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人行過街橋、地下過街通道、風景名勝區、公園、綠化地帶、文化體育場所、停車場等公共場所以及公路、鐵路兩側用地范圍內,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城鄉結合地區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保潔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單位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上一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與責任單位簽訂保潔責任書。

第十條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清掃保潔工作,及時履行清掃保潔責任;或者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環境衛生保潔,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作業,避免因違章作業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作業,應當按照清掃保潔作業規程進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掃保潔作業應當在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第十二條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不得亂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場所、垃圾轉運站、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和垃圾,嚴禁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從事經營性糞便清挖;不得曬制糞干。

運輸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漿、灰膏等散體、流體物質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密封嚴實,沿途不得泄漏、遺撒、污染路面。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反前二款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和清掃(除);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清掃(除)的,可以責令將運輸車輛停放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為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糞便。

對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依法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第十五條生活垃圾應當定點、定時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實行袋裝收集和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具體實行的區域、時間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十六條在實行袋裝化收集的區域,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收集,并運送到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置的密閉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轉運站。收集的時間應當予以公告。

未實行袋裝收集區域的單位和居民,應當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內或者垃圾投放點。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按規定及時清運。清運時間應當避開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未接管的住宅小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設單位負責清運。

第十八條生活垃圾必須運送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生活垃圾處理廠(場)進行處理。

對生活垃圾應當采用衛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燒、綜合利用等方式處理,并達到國家無害化標準要求。

在生活垃圾處理廠(場)內揀拾垃圾,應當按照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有組織地進行,不得擅自揀拾。

第十九條單位、個體經營者、居民和暫住人口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條中小學、托兒所、幼兒園、社會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戶(利用住宅從事生產、經營的除外)產生的糞便,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清運。其他單位產生的糞便的清運,應當自行負責,也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實行有償服務。

糞便管道、化糞池清疏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一條不得將工業垃圾、危險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廢棄物容器、轉運站、處理廠(場)內。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泥漿及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七日前,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建筑垃圾數量、運輸路線、運輸車輛、處理場地等事項,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手續。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審核決定。核準的,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建筑垃圾處置費用,并發給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未經核準的,予以書面答復。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對建設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在施工現場范圍內堆放,及時清運,在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將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處理場的進出路口路面應當硬化處理,配設車輛沖洗設施(含排水溝、沉沙井等),保持周邊環境及車輛清潔。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準的運輸單位運輸。

第二十六條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按照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批的時間、路線、數量,將建筑垃圾運送到指定的處理場地。

第二十七條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納建筑垃圾的,消納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調度、安排。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修建、裝修房屋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清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內清運完畢。

第二十九條不得將危險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條環境衛生設施包括公共廁所、化(貯)糞池、廢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轉運站、垃圾和糞便處理廠(場)、灑水(沖洗)車供水器、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等。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和《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辦理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審批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位置、用地面積、規模建設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位置或者減少建設數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設計審查中,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計規范,一并對環境衛生設施進行審查。

第三十三條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確定和預留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十四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城市道路建設和景區(點)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和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環境衛生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廣場、住宅小區和商業貿易區環境衛生設施數量低于國家規定設置標準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規劃要求組織補建或者配置,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在主、次干道兩側和旅游景區(點)、繁華商業區新建公共廁所,不得低于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一類標準;在其他區域內建設公共廁所,不得低于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三類標準。

通過社會融資方式建設公共廁所,經規劃管理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原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建筑面積,但最多不得超過原建筑面積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為其他經營用房。

提倡和鼓勵商場、餐飲、賓館、加油站等場所內的公用廁所在營業時間內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六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投資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經營管理權,由取得經營管理權的單位和個人負責維護管理。通過社會融資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機場、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所、商場、集貿市場、大型停車場、風景名勝古跡游覽區等公共場所內的公共廁所、生活垃圾容器、廢物箱,由其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由開發建設單位投資建設的新建住宅區的公共廁所、小型生活垃圾轉運站、生活垃圾容器、廢物箱及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尚未移交的,由開發建設單位管理。

第三十七條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對環境衛生設施實行規范化、標準化管理,定期維護維修,保證設施、設備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方案,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并依法進行重建或者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廠(場)的設置,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廠(場),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設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廠(場),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符合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十條在下列區域內不得設置填埋式生活垃圾處理廠(場):

(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和地下水補給區保護范圍;

(二)城市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

(四)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不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清掃保潔責任的;

(二)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運輸車輛沿途泄漏、遺撒、污染路面的;

(四)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亂倒污水的;

(五)未及時清運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時清運生活垃圾的;

(六)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的;

(八)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

(九)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損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

(十一)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的,處以十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核準的時間、路線清運建筑垃圾或者未隨車攜帶核準證件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占用、擅自遷移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生活垃圾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經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組織補建或者改造,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每處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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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

第三條(管理原則)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與分級管理、專業管理與群眾監督、公共服務與公眾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機關)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和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的市容環境衛生監察隊伍(以下簡稱監察隊伍)根據本條例的授權,負責處理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并實施相關的監督檢查。

本市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市容環境衛生權利和義務)

任何單位(含個體經營者,下同)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

第六條(科學技術)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支持開展市容環境衛生領域的科學研究,推廣、運用先進技術,提高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技術水平。

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

第七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度。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責任,做好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八條(發展計劃和事業經費)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并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

第九條(專業規劃)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條(宣傳教育)

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化、教育、衛生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和戶外廣告的制作、者,應當在其媒體或者設施上公益性市容環境衛生宣傳內容。

第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制度。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人為業主委員會,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人為居民委員會;

(二)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周邊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包括水域,下同)的責任人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的使用者、管理者或者所有者;

(三)其他公共場所的責任人為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

前款規定的責任人應當保持其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對其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者要求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處理。

責任區的具體范圍以及責任內容,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十二條(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并定期組織檢查。

第十三條(投訴受理)

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投訴受理制度。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和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現象,有權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投訴。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7日內答復投訴人。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四條(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容貌要求)

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本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定期對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的外部進行清洗或者粉刷。

第十五條(景觀燈光管理)

本市景觀道路、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有關規定設置景觀燈光設施。

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正常使用,并按照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景觀燈光設施。

第十六條(戶外廣告、店招店牌和標牌管理)

戶外廣告、店招店牌和標志牌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設置技術標準,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其中戶外廣告的設置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

戶外廣告、店招店牌和標志牌等設施的設置單位應當負責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在防汛、防臺或者暴雨期間,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要求,對上述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拆除到期的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七條(透景圍墻)

本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應當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本市道路兩側建筑物的現有圍墻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有關規定予以改建。

第十八條(門面裝修)

本市景觀道路、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建筑物開設門窗、破墻開店或者進行其他門面裝飾裝修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九條(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所搭建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二十條(亂貼、亂畫、亂涂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

禁止在景觀道路、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張貼宣傳品或者標語;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于固定的公共招貼欄中。

除前款規定外,在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張貼或者張掛宣傳品或者標語的,應當經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后,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實施,并及時清除。

第二十一條(占路經營和堆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本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二條(吊掛晾曬和堆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樹木、電線桿等設施吊掛、晾曬物品。

在重大節慶、文化、體育、外事等活動期間,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在本市景觀道路、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建筑物的陽臺、門窗、屋頂等處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根據前款規定作出禁止或者限制吊掛、晾曬和堆放物品決定的,應當明確禁止或者限制吊掛、晾曬和堆放物品的時間,并告知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三條(車船容貌管理)

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運輸物品時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運輸生活垃圾、糞便的車輛和船舶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清掃)

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按照作業規范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進行,垃圾應當立即清除。

國家或者本市規定采用機械化方式清掃、保潔的區域,應當采用機械化方式清掃、保潔。

第二十五條(水域保潔)

各類碼頭、船舶應當配備與垃圾、糞便收集量或者產生量相適應且符合設置標準的收集容器,并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狀態。

進行碼頭、船舶裝卸作業或者水上航行的,應當采取措施,防止貨物或者垃圾、糞便污染水域。

水面漂浮物、船舶垃圾和糞便應當及時清除,防止污染水域。

第二十六條(居住區保潔)

居住區的清掃、保潔,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組織落實,所需費用由居民承擔。

居民應當自覺維護居住區內的整潔。

第二十七條(集貿市場保潔)

集貿市場的管理單位應當保持集貿市場內整潔,根據垃圾日產生量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集貿市場內的攤販應當自備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攤位和經營場地周圍的整潔。

第二十八條(公共綠地保潔)

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公共綠地的整潔、美觀,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

因栽培、修剪樹木、花卉等作業產生枝葉、泥土的,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第二十九條(施工場地保潔)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設置符合規定要求的封閉圍欄、臨時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潔、完好。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設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塵。施工中產生的各類垃圾應當堆放在固定地點,并及時清運。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平整建設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廢棄物,并拆除施工臨時設施。

第三十條(清洗、受納場所管理)

機動車輛清洗站(場)、廢品收購場所和廢棄物受納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一條(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保潔)

舉辦節慶、文化、體育等活動,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及時清除因舉辦活動而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

第三十二條(飼養家禽家畜和信鴿)

居民不得飼養家禽、家畜。

居民飼養信鴿,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影響周圍市容環境衛生,并應當征得相鄰方同意和體育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禁止行為)

禁止實施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

(四)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占用道路、廣場清洗機動車輛;

(六)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廢棄物管理

第三十四條(廢棄物治理原則)

本市按照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廢棄物進行處置,鼓勵廢棄物的回收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

第三十五條(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

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收集、運輸。

單位產生的廢棄物,由單位負責收集、運輸或者承擔收集、運輸的費用。

廢棄物的處置,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廢棄物申報)

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或者自行收集、運輸下列廢棄物的,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廢棄物產生量和處置方案:

(一)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

(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掃艙垃圾和糞便。

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的,有關單位和個人還應當取得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發的處置證。

第三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

本市逐步實行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

在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的地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的標準和方法,并予以公告;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八條(特殊廢棄物管理)

居民產生的大件生活垃圾應當在居住區定時、定點投放,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定時收集。

下列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有關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的費用或者責任:

(一)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廚余垃圾;

(二)廢電池;

(三)塑料廢棄物;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九條(居民生活垃圾處置費)

本市征收居民生活垃圾處置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居民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具體征收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生活垃圾處置)

生活垃圾應當由依法設立的垃圾處理場(廠)或者處理設施處置。

處置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和有關規范。

第四十一條(糞便處理)

糞便應當排入貯(化)糞池或者城市污水處理系統。

第四十二條(居民裝飾裝修垃圾管理)

居民產生裝飾裝修垃圾的,應當在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安排的地點暫時堆放,并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運至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場所處置。

第四十三條(建筑垃圾的運輸和處置)

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運經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并隨車船攜帶處置證,按照核定的路線、時間行駛。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應當在規定的受納場所集中堆放、處置;建設或者施工單位自行安排處置的,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交受納場所管理單位出具的證明。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

第四十四條(工業及醫療衛生垃圾處理)

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應當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條(回收利用)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組織、指導廢舊物資回收利用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為本轄區內廢舊物資回收利用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六條(便民要求)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規定生活垃圾和糞便投放、傾倒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時,應當以方便居民為原則。

糞便滿溢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先清除、疏通,再分清責任,并由責任者承擔清除、疏通費用。

第六章作業服務管理

第四十七條(服務市場化)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企業,逐步實行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市場化。

第四十八條(作業服務的發包)

下列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項目,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發包: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

(二)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的收集、運輸;

(三)由財政性資金支付的項目。

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項目不得轉包。

第四十九條(作業服務規范)

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應當遵循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

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作業服務質量)

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當事人雙方也可以自行約定高于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的作業服務標準。

第五十一條(監督檢查)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五十二條(設施建設專項規劃)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編制本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和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設施配套建設)

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造等地區性綜合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參加地區性綜合開發建設項目規劃方案的審核。

第五十四條(設施設置)

本市交通集散點和大型商業、文化、體育設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并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五十五條(審核管理)

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有關設計方案應當經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核。

第五十六條(竣工驗收)

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驗收。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驗收。

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條(使用管理)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負責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保養,保持其整潔、完好。

公共廁所應當對外開放,設有明顯標志,并由專人負責保潔。

第五十八條(設施及設施用地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等特殊原因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還應當提出補建方案。

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的法律責任)

未保持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整潔,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市容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對單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的外部進行清洗、維修或者粉刷的;

(二)未保持景觀燈光設施正常使用或者未按規定開啟景觀燈光設施,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設置或者違反設置技術標準設置店招店牌和標志牌等設施的;

(四)未保持戶外廣告、店招店牌和標志牌等設施安全、整潔、完好的;

(五)占用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的;

(六)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未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的;

(七)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的;

(八)違反本條例規定吊掛、晾曬和堆放物品的;

(九)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未保持車容整潔的;

(十)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運輸物品時泄漏、散落或者飛揚,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十一)運輸生活垃圾、糞便,未按規定對車輛和船舶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的。

有前款第(五)項情形的,可以并處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和違法物品,并可以暫扣當事人其他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設置景觀燈光設施的;

(二)擅自設置、超期設置或者違反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標準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

有前款第(二)項情形的,可以責令設置者限期拆除設施;拒不拆除的,可以。

第六十一條(違反選用透景圍墻規定的法律責任)

在本市道路兩側新建建筑物,未按規定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作為分界,擅自新建實體圍墻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及監察隊伍會同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組織。

第六十二條(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行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的,處以警告或者每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對在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行為中公布通訊工具號碼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其通訊工具通知其于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處理;對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以通知有關電信業務經營企業中止其通訊工具的使用,有關電信業務經營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條(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對單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各類碼頭、船舶未按規定設置與垃圾、糞便收集量或者產生量相適應且符合設置標準的收集容器并保持其正常使用的;

(二)進行碼頭、船舶裝卸作業或者水上航行,造成貨物或者垃圾、糞便污染水域的;

(三)集貿市場的管理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做到垃圾日產日清的;

(四)因栽培、修剪樹木、花卉等作業產生枝葉、泥土,未及時清除的;

(五)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在建設工地設置臨時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潔、完好的;

(六)施工單位向建設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塵,污染公共環境的;

(七)機動車輛清洗站(場)、廢品收購場所和廢棄物受納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未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的;

(八)舉辦節慶、文化、體育等活動,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未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或者未及時清除因舉辦活動而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的;

(九)居民飼養家禽、家畜或者違反規定飼養信鴿的;

(十)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為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封閉圍欄,或者擅自在建設工地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的;

(二)施工單位在竣工后未及時平整建設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廢棄物,并拆除施工臨時設施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廢棄物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對單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本條例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廢棄物產生量和處置方案的;

(二)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規定,經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未按規定對廚余垃圾、廢電池、塑料廢棄物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廢棄物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的;

(四)居民產生裝飾裝修垃圾,未按規定堆放、處置的;

(五)運輸未經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的;

(六)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未隨車船攜帶處置證的;

(七)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的;

(八)將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擅自傾倒生活垃圾、居民裝飾裝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數量較大的,按每噸200元處以罰款。

運輸未經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或者擅自傾倒生活垃圾、居民裝飾裝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的,可以暫扣其運輸工具,并要求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第六十五條(違反作業服務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或者質量標準從事作業服務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轉包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本市交通集散點和大型商業、文化、體育設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未按規定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的;

(二)未按規定將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設計方案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核的;

(三)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竣工后,未經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公共廁所無明顯標志或者不對外開放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設施設置規定和設施設置標準建設公共廁所或者其他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的;

(二)占用、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

第六十七條(責令改正和代為改正)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拒不改正的,可以代為改正,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六十八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九條(妨礙職務處理)

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執法人員或者阻撓其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市容環境衛生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對、、、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另行規定)

篇6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垃圾的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本條例所稱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和修繕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余泥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垃圾的清掃、收集、貯存、運輸、處理及其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在上一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城市垃圾產生和處理的全過程實行管理,從源頭減少垃圾的產生量,對已經產生的垃圾,要積極進行無害化處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環境。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能源,推行凈菜進城,限制消費品的過度包裝,開展廢紙、廢金屬、廢玻璃、廢塑料、廢電池、廢電器等的回收利用。

第二章治理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垃圾的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關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八條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計劃、環保、衛生等部門,根據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垃圾治理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城市垃圾治理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收運及處理現狀與評價;

(二)產生量的預測與特性分析;

(三)治理目標和指導原則;

(四)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主要措施;

(五)清掃、收集、貯存、運輸、處理的方式;

(六)處理場(廠)、廢物綜合利用場所、垃圾轉運站等設施的布點、規模,垃圾運輸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場所,環衛工作網點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積;

(七)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布點規劃。

第十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地區城市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與標準,設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轉運站、分揀回收和處理場等設施。單位內部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由各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區,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轉運站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要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規模適度。城市生活垃圾可以采用衛生填埋、焚燒處理。生物處理,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綜合處理方式。

第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分揀回收利用設施的布局及規模,按照垃圾治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密集的地區,鼓勵相鄰城鎮按照國家標準建設區域性大型生活垃圾處理場(廠)和分揀回收利用中心,集中分揀、處理生活垃圾,實現規?;图s化。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布局和規模,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洽理規劃統一確定。建筑垃圾排放前,應當進行分類、回收、利用,廢棄部分應當盡量用于所在建筑工地回填。

第十四條嚴格限制建設日處理量低于三百噸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燒廠。已建成投入運行的垃圾焚燒處理設施,應當配套建設廢氣凈化處理設施,所排放的廢氣要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跨市域的生活垃圾填埋和堆肥等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立項前應當就其選址、規模、處理技術等征求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其他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立項前應當就其選址、規模、處理技術等征求地級以上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未按照前款規定征求意見的,發展計劃部門不予立項。

第十六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準。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等技術標準。禁止建設沒有防滲隔離層和滲濾液收集和處理系統的簡易填埋場。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優惠政策,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和經營城市垃圾處理設施。

第三章運營和管理

第十九條城市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應當逐步實行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管理。

設立城市垃圾經營服務單位,應當經所在地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的經營權,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擁有先進技術、服務質量好的單位經營。

第二十一條城市垃圾運輸車輛由所在地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審驗后,發給準運證,方可營運。

第二十二條城市垃圾的貯存和處理設施必須保持完好,外觀整潔,減少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的政策、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對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要按照規定處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四條從事城市垃圾經營服務的單位接受委托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城市垃圾,實行有償服務。有償服務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收集和清運

第二十五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保、衛生、經貿等部門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推廣壓縮式收集和運輸方式,禁止敞開式收集和運輸方式。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實行先建后拆的原則,費用由拆除單位承擔。關閉的垃圾處理場限期恢復植被。

第二十七條城市居民、單位必須按照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并積極配合進行分類收集。科研機構、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不得混入城市垃圾,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建筑垃圾,應當委托經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單位或者個人清運。

第二十九條受納建筑垃圾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受納前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受納建筑垃圾,并接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從事城市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必須將城市垃圾運往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場(廠)和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任意傾倒。

第三十一條城市垃圾運輸車輛必須做到密閉、整潔、完好,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揚撒、遺漏垃圾。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按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轉運站等設施的,責令其設置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核準從事城市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等服務的,責令其停止經營行為,沒收清運工具,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領取準運證運輸城市垃圾的,對車主處以每車次二千元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居民、單位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對居民處以每次五十元罰款,對單位處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罰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計算。

(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科研機構、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混入城市垃圾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傾倒建筑垃圾的,責令其承擔清運費用,并處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罰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計算,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元;委托未經核準的單位或者個人清運建筑垃圾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受納建筑垃圾的,責令其補辦手續,并處以受納建筑垃圾每立方米五十元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元。

(九)違反第三十條規定,任意傾倒城市垃圾的,責令其清掃干凈,并處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罰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計算,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元。

第三十三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征求意見,擅自建設垃圾處理設施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由其主管部門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篇7

一、提高加強城市公廁建設和管理重要性的認識

(一)環衛事業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城市公廁是城市重要的環衛基礎設施,體現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加強公廁的建設和管理是堅持以人為本、改善民生的迫切要求,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政府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把加強公廁建設和管理作為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工作切實抓緊抓好。

二、明確城市公廁建設和管理目標

(二)全面落實《全國城鎮環境衛生“十一五”規劃》,利用5年時間,基本實現一般城市建成區每平方公里保有3-5座公廁,二類以上公廁達到65%;直轄市和省會城市建成區每平方公里保有4-7座公廁,二類以上公廁達到75%。逐步建立起以固定式公廁為主,活動式公廁為輔,沿街公共建筑內廁所對外開放的網絡格局;形成布局合理、數量充足、設施完善、環境協調、管理規范的城市公廁服務體系;逐步實現城市公廁全部免費使用,有效服務社會公眾。

三、完善城市公廁建設規劃

(三)城市人民政府應高度重視環衛專業規劃的編制,組織有關部門盡快開展城市公廁的現狀調查和評估,依據《城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2003)、《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20*)等規章、技術標準,編制和完善環衛專業規劃;城市環衛專業規劃中有關公廁的主要內容應納入各層次的城市規劃,并嚴格按規劃實施;要對城市公廁的布局和數量、建設標準、實施計劃、投資等做出統籌安排,落到實處,使規劃具有可操作性。公廁的具體選址方案要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公廁建設用地。

四、加快城市公廁配套建設

(四)公廁的建設要嚴格執行工程報建、施工監管、竣工驗收、投資決算、備案歸檔等建設程序,確保公廁建設質量和標準。

(五)居住小區、商業設施、文化娛樂設施、體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道路廣場設施(廣場、社會停車場等)、交通設施、公園綠地等建設項目要明確配建公共廁所的數量和建筑面積,所需建設資金要納入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大型金融網點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應在公共活動空間設置公廁。公廁要與項目主體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項目竣工驗收須有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參與,對沒有按設計配套建設的,不得通過驗收。

(六)要按照規劃布局和城市建設進程,及時新建和逐步改造城市公廁。因舊城改造、道路拓寬等原因拆除公廁的,須報經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批,應堅持先建后拆,特殊情況要落實重建資金還建措施,確保公廁的重建。在拆遷和重建過程中,應設立臨時公廁,明確公廁還建日期,并向社會公示。

(七)公廁的設計要嚴格執行《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14—20*),做到識別性強,與城市整體環境協調,內部設施完善、功能實用,充分考慮男女比例和不同人群的需求,不得盲目追求公廁建筑和設施的豪華。

(八)要加大省地、節能、節水等糞便無害化、資源化等技術的推廣力度,鼓勵使用“生態、環保、省地、節能、節水”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使公廁成為綠色公共建筑。

(九)加強應急設施公廁建設,在大型廣場、減災避險等場所預留應急公廁供水、排污管道接口。做好移動公廁等設備材料儲備,遇有突發事件,能及時提供公廁服務。

五、提高城市公廁管理水平

(十)城市環衛主管部門要督促公廁產權部門加強公廁的維修維護,確保水電管線暢通,保證設備設施齊全有效。

(十一)公廁管理要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和保潔標準,完善公廁導向系統,明確開放時間、投訴單位和電話等,實現管理規范化,在公廁管理上逐步引入質量認證體系;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服務公司提供服務。

(十二)強化對公廁管理和服務的考核監督。社會公廁的服務應納入城市公廁統一考核體系,提高城市公廁整體服務水平。

六、加大城市公廁建設管理投入

(十三)各地要完善以公共財政為主導的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機制,對公廁建設和管理的投入給予傾斜。按照市政公用事業改革的總體要求,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和鼓勵作用,開拓多元化投資渠道,鼓勵社會資金和社會力量參與公廁建設和管理。

(十四)城市政府可通過財政補助和獎勵等形式整合社會資源,鼓勵沿街單位、商業服務窗口單位、加油站、賓館飯店的內部廁所對社會免費開放。除特殊情況外,沿街公共建筑內廁所原則上必須對外開放。

七、切實加強對城市公廁建設和管理的領導

(十五)城市人民政府要從城市建設的全局出發,把公廁建設和管理真正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結合本地實際,明確各部門責任,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公廁選址、建設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為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管理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篇8

一、城區商品市場環境衛生現狀

據調查,我市目前共有各類商品市場26個,總營業面積130762㎡。其中大中型商品市場4個(大市場、大市場、大市場、大市場)、農貿市場11個。城區商品市場共有管理人員200余人,其中,專職清潔員120人。從性質上看,事業性管理的商品市場有8家,占30。8%;民營型商品市場16家,占61。5%;股份制商品市場1家,占3。8%??諝な袌?家,占3。8%。4個商品市場配有垃圾站,5個商品市場配有垃圾桶,9個商品市場對廁所每天進行沖洗,9個商品市場有污水管并與市政污水管連接,13個商品市場有公廁,3個商品市場建立了綠化帶,15個商品市場聘有保潔員,9個商品市場由環衛部門代運垃圾,11個商品市場每天進行衛生清掃,6個農貿市場有家禽宰殺場地,并每天進行沖洗,1個商品市場對生鮮經營場地每天沖洗,1個商品市場有肉食類保鮮設施,1個商品市場熟食飲食經營人員辦有健康證,5個商品市場有專門的物業管理機構。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南貿西街(區局南側)馬路市場(未計入全市26個商品市場內),該馬路市場既無專門的管理機構,也無固定的管理人員。但見有人收費,卻無人進行管理和清掃,致使市場內臭氣熏天,污水橫流,垃圾成堆。環境衛生令人堪憂。

近年來,城區各商品市場管理機構,圍繞經濟發展需要,把環境衛生工作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來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辦法,為經營者和消費者創造了一個良好的環境衛生條件。如市場、市場、市場等,在環境衛生整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相應的衛生設施配備齊全,每年從收取的門面、攤位和衛生費中拿出部分資金用于環境衛生的整治。聘請了專門的保潔員,并做到每天對場地、廁所、排水溝、家禽屠宰場地等衛生角落進行清理,確保了垃圾及時得到清運。區市場服務中心為改變市場環境衛生,先后對市場、市場進行大規模的改造,使市場環境衛生工作得到全面升級。但也有少量商品市場由于沒有人員管理,也沒有相應的環衛硬件設施,業主自發組織請人打掃衛生。如農貿市場,該市場已整體拍賣,正在改建,原來業主自發組織對市場內環境進行清掃。還有建材市場,該市場原屬區農委管轄,由于建筑商離開,致使物業無人管理,業主也是自發組織請人對場地衛生進行打掃。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少數商品市場對衛生工作重視不夠;二是衛生投入不足,衛生死角多;三是商品市場周邊發展不平衡,易受影響;四是周邊環境有待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五是綠化率普遍低下,大多數商品市場沒有綠化帶;六是個別商品市場環境衛生服務工作走過場、標準低、人員素質有待提高;七是環境衛生監督力度不夠;八是熟食飲食經營人員辦理健康證的不多;九是多個商品市場防塵防蠅設施為零;十是治安問題比較嚴重,經常有被盜現象。

三、對策及建議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商品市場環境衛生好壞,關系到我市省級衛生文明城市的創建,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把市委市政府有關文件精神落到實處。

(二)積極服務,建立綠色通道。環境衛生管理有關部門要對商品市場熟食、飲食經營人員進行督查,對沒有辦理健康證的經營人員,采取上門辦證服務,不符合條件的堅決取締。

(三)繼續完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對商品市場的環境衛生保持24小時清潔,積極加大環境衛生的投入,建立健全環境衛生各項規章制度。

(四)建立綠化帶。對有條件的商品市場要逐步進行改造或創建綠化帶和公共綠地,提高商品市場的綠化覆蓋率。

(五)切實加強市場內的治安管理,建立群防群治、聯防聯動機制,為經營者和消費者創造一個良好的安全環境。

篇9

一、指導思想

以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減量為突破口,堅持全面動員、全民參與、條塊聯動、以塊為主的原則,在全區倡導清潔、低碳、文明的生活方式,引導市民形成愛護環境、減少廢棄物的生活習慣。完善垃圾分類收集、分類處理相關規章制度,加強評估考核,有效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效果,大力提升生活垃圾資源化、無害化、減量化處理處置水平,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環境安全,促進城市精神文明與生態環境建設。

二、組織領導

為確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試點工作高效有序,成立活動領導小組。

三、工作目標

通過垃圾分類試點,增強全社會垃圾分類意識,引導廣大市民掌握生活垃圾分類常識,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形成生活垃圾自覺分類行為。逐步擴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覆蓋面,推進生活垃圾收運處理體系建設,不斷提高環境衛生管理科學化水平。

四、試點范圍

(一)道路:

(二)居民小區

三期(七棟樓)。

(三)企事業單位

段莊第一小學。

五、分類、收運、處理方法

(一)垃圾分類標準

試點道路、單位和居民小區實行生活垃圾二分類: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試點居民小區實行生活垃圾三分類: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有害垃圾。

(二)垃圾分類容器設置標準

試點道路、單位、居民小區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數量應符合環衛設施設置標準(GB50337-2003《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收集容器的標識參照GB/T19095-2003《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標志》,做到色調統一、標識統一。

(三)收運、處理

1、試點區域垃圾分類投放。試點小區的生活垃圾按照分類標準分別袋裝,然后投放到分類容器內。

2.分類垃圾的運輸和處理。由物業管理人員或保潔員負責統一收集,可回收垃圾及時進入廢品回收系統;其他垃圾由各辦事處負責清運到原生活垃圾處置系統;有害垃圾由區城管局統一組織運送到環保部門指定的處理場所。

六、實施步驟

(一)準備宣傳階段

1、選擇試點道路、單位、居民小區,并對收集方式、收運單位、垃圾日產量等進行調研;;

2、配置分類收集容器;

3、印發宣傳材料,開展宣傳,形成輿論氛圍,發動社會參與。

(二)組織實施階段

1、各辦事處組織車輛,分類收運;

2、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試點基礎臺賬,并調查、記錄分類收集的相關數據;

3、征求市民意見,進一步完善分類收集方式。

(三)驗收鞏固階段

各辦事處自查自驗,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區城管局進行考評,評估試點成效,總結、宣傳、推廣先進典型經驗。

篇10

關鍵詞:滲濾液;餐廚垃圾粉碎機;中水回用;貯糞池

隨著城市的發展,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面臨著諸多難題。環境衛生專業是以保障環境衛生功能的正常發揮和人民健康為目的,以人類活動所產生的廢物為主要對象,與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處置等方面有關的工程。市容環衛行業主要負責城市道路清掃、水灑保潔、生活垃圾、糞便的清運處置工作。排水專業是收集、輸送、處理和處置污廢水的工程。水處理行業主要負責城市污廢水的收集、排放、處理等工作。

筆者試著從這兩門專業面臨的難題出發,分析這兩門專業處理設施的特點,提出適合這兩門專業的互補性構想。

1 城市環衛工程面臨的主要難題

1.1 滲濾液處理

目前,國內部分城市采用垃圾填埋的方式處理生活垃圾,垃圾填埋最大的難題在于生活垃圾滲濾液的處理,由于滲濾液存在著隨時間BOD5、CODcr濃度降低,氨氮濃度升高的變化趨勢,老化以后的滲濾液采用常規的生化處理工藝很難達標排放;《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對生活垃圾滲濾液排放濃度排放標準進行了調整,規定采用原97標準的一級排放標準,即CODcr≤100mg/L,BOD5≤30mg/L,氨氮≤25mg/L,同時明確滲濾液經預處理,只有在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等污染物濃度達到標準后,方可送往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并且排入污水處理廠的每日處理生活垃圾滲濾液總量不超過污水處理量的千分之五。

1.2 垃圾填埋處理

生活垃圾實行分層填埋,每層垃圾厚度3m左右,當天作業完畢,覆土30cm左右,最終封場覆土,考慮到填埋場的生態恢復,厚度可達1m以上。如若按照嚴格的覆蓋規程,填埋場覆土量一般占填埋場總容量的三分之一左右。覆土土源一般由挖土機就近取自附近山嶺,采土過程中常常會伴隨水土流失等一系列的環境影響。

1.3 道路水灑保潔

市容環衛行業還負責城市主要道路的日常灑水保潔,灑水車一般自市政給水管道上的灑水栓取水,由于取用的自來水水質是按照《生活飲用水標準》凈化處理的,一年下來灑水保潔費用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其實,城市道路灑水采用《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即可滿足保潔要求。

1.4 糞便清運

由于歷史原因,舊城區常存在著大量的旱廁、化糞池,環衛部門實行定期清運糞渣,糞渣一般運送至果園當作果肥,或送至魚塘用于養魚。未經過無害化處理的糞渣含有大量的病菌,經動植物很可能重新進入人們的食物鏈,危害到人們的生命健康安全。

2 水處理行業面臨的難題

2.1 進水BOD濃度偏低

實踐表明,污水的BOD/COD>0.3時,污水的可生化性較好,生活污水中BOD的主要來源是人的糞便和廚余垃圾。

目前,絕大多數居民家中使用水沖式廁所,糞便本應排入市政污水管網至污水處理廠處置,但是,由于歷史原因,很多居民小區仍然設有化糞池等污水處理設施,化糞池截留了大量的糞便污水,導致污水處理廠BOD濃度偏低。同時,居民常將剩菜剩飯等廚余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倒掉,有資料表明,廚余垃圾占居民生活垃圾的1/2左右,成分主要是有機物[1]。容易腐敗的廚余垃圾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形成大量的垃圾滲濾液,其BOD濃度常高達數萬,給填埋場滲濾液處理帶來相當大的困難。

2.2 污泥處置

污泥處置常用的方法有填埋、堆肥農用和焚燒處置。

污泥填埋對含水率要求較高,部分污水處理廠由于資金的原因,未建設完善的污泥處理配套設施,許多含水率較高的污泥經簡單干化后,送往垃圾填埋場進行填埋處置,常常會產生大量的滲濾液,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垃圾填埋場的正常運行;部分污水處理廠將污泥送往垃圾焚燒廠進行焚燒處置,又存在著焚燒成本過高的問題;污泥堆肥處理后作為農用肥料,要求嚴格控制污泥中的重金屬離子濃度,并且總氮含量不能太高。

2.3 中水回用

由于中水回用等方面的規劃和建設還比較滯后,許多污水處理廠的出水達到排放標準后,即排入下游水體,沒有做到中水回用。

3 環衛設施與水處理設施的優勢互補構想

為有效利用環衛處理設施和水處理設施,筆者提出以下構想,如下圖所示:

(1)垃圾滲濾液的性質決定了滲濾液處理的高難度和高成本投入,因此,從源頭上減少滲濾液的產生是一個較為經濟有效的方法。在城市排水系統完善且污水處理率高的城市,可以采用餐廚垃圾粉碎機把這些以有機物為主的垃圾破碎后排入下水道,進入污水廠,此模式一可降低生活垃圾的含水率和清運量,二可減少填埋場垃圾滲濾液的產生,三有利于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

(2)將清運來的糞渣送往城市污水處理廠內設置的貯糞池,既利于糞渣的集中處理,又可以用于調節污水廠的進水BOD濃度,保障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

(3)將污泥進行干化堆肥處理,使其含水率達到一定標準后,摻入一定比例的泥土或礦化垃圾,用作垃圾填埋場的覆土,此模式在國內部分垃圾填埋場已得到成功運用。

(4)將污水處理廠出水作深度處理,達到生活雜用水標準后,用作城市道路灑水保潔和市政綠地澆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