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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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上海市某區民營醫療機構的開辦現況

1.1醫療機構數量

上海市某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民營醫療機構(指由社會資金籌建的民營門診部和醫院,不包括個體診所[1])1984年為1家,1994年為3家,1999年為4家,2001年為10家,2002年為14家,2003年為20家,2004年為35家,2005年為52家。民營醫療機構的數量逐年增多,且近年來增長速度迅速。

1.2醫療機構類別

52家民營醫療機構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來分,其中綜合醫院10家、專科醫院3家、康復醫院1家;綜合門診部11家、??崎T診部22家、中醫門診部5家。

1.3醫師情況

截至2005年底,52家民營醫療機構中注冊醫師共有472人,其中以55歲以上、中級職稱、大專學歷者為多(表1)。

2目前醫療機構許可中依據的法律法規

除《行政許可法》外,醫療機構許可中依據的法律法規有:

2.1醫療機構

主要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9月1日起實施)(以下簡稱《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9月1日起實施)(以下簡稱《細則》)、《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1994年9月2日起實施)(以下簡稱《基本標準》)、《上海市醫療機構管理辦法》(1997年7月1日起實施)(以下簡稱《辦法》)等法律法規。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1999年5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1994年1月1日起實施)、《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1993年1月1日起實施)等法律法規。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2001年6月20日起實施)、《上海市母嬰保健條例》(1997年3月1日起實施)等法律法規。

3存在問題

3.1法律陳舊,缺乏依據

目前尚無一部針對民營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的法律法規,只能參照《條例》、《細則》、《辦法》、《基本標準》來許可民營醫療機構,而這些法律法規出臺實施距今最長有10年之久,當時民辦醫療機構鳳毛麟角,隨著民辦醫療機構迅速發展,原有的法律法規已不符合目前市場發展需要。如隨著百姓健康意識提高,體檢服務越來越受關注,許多社會辦醫力量準備開辦“體檢中心”,但目前尚無此類醫療機構的設置標準,只能套用《基本標準》中綜合門診部的標準,導致這類體檢性質的門診部和其他門診部在稱呼上毫無區別,且需設置藥房等不必要的醫技科室。

3.2標準籠統,實施困難

由于土地的稀缺性,民營醫療機構征用衛生地塊后開辦的甚少,而絕大部分的民營醫療機構是租用其他性質的房屋來開辦的,但《條例》和《辦法》中對租用何種性質房屋可開辦醫療機構均未提及。故目前民營醫療機構租用房屋基本是工廠、辦公、商鋪性質,而并非是醫療用房。

醫療機構的選址要求也很籠統,如《細則》第十五條“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半徑”,第十六條“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均沒有明確規定具體半徑、距離等關系;《辦法》第十條要求“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具備有合適的場所”,但對何為“合適”未做詳細解釋。所以目前衛生許可中,只能要求擬設醫療機構與周邊的醫療機構、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居民保持一定的距離,但無具體規定。

雖然各類醫療機構的總面積在《基本標準》中有要求,但具體科室設置除性病、美容、康復有參考標準外,其他科室面積、設施設備甚至醫院的門診和住院面積比例,病房設置基本要求均無參考標準。造成目前民營醫療機構門診特別是侯診區域寬敞舒適,處處體現人性化服務意識,但住院用房卻相當擁擠,出現6~8個床位且沒有衛生設施的大病房,與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相矛盾。

醫療機構人員配備總數在《基本標準》中有規定,但對各類不同層次的醫務人員的比例不做要求,造成目前民營醫療機構中出現年齡大、職稱高、學歷低的人員配備不合理、人才梯隊不整齊的現象。

3.3限制過多,不利競爭

隨著我國加入WTO,國內醫療服務市場的競爭必將日益加劇,目前大多數民營醫療機構在人才、設備、醫保等方面與公立醫院相比已處于弱勢[2],且政府部門對民營醫療機構的限制較多。如民營醫療機構未被獲準開展招生體檢、招工體檢等體檢類服務;市衛生局文件規定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基本設置在政府辦醫療機構內;目前被確定為醫療保險定點的民營醫療機構為數甚少。種種限制在客觀上使民營醫療機構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

3.4尚未納入衛生規劃,辦醫規模小型居多

雖然鼓勵社會資金開辦有特色的民營醫療機構,但尚未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對民營醫療機構的發展速度和規模沒有限制性,造成目前已開設的民營醫療機構以投資成本少、贏利快的口腔門診部、小型綜合醫院居多的局面。

4建議

4.1完善相應法律法規

政府應盡快建立和完善與民營醫療機構相關的政策法規,使民營醫療機構的發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證其健康發展[3]。如制定體檢中心等符合市場需求的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補充《條例》和《辦法》中對民營醫療機構的租用房屋性質、選址與周邊醫療機構、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場地的距離、具體科室設置標準、人員結構標準等要求。

4.2細化區域衛生規劃

區域衛生規劃應詳細設置區域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引導醫療衛生資源的合理配置,避免重疊和遺漏。在鼓勵社會資金開辦確有專長的民營醫療機構同時,可引入每千人口床位數、千人口醫師數等指標進行宏觀調控,以促使民營醫療機構向農村化、??苹l展。

4.3積極引入競爭機制

篇2

【關鍵詞】 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10-5984-02

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制度,是醫療服務監督工作的一項具體措施,是對醫療機構校驗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補充,是衛生行政部門加強醫療機構日常管理,規范執業行為,建立醫療機構長效監管機制的一項有效手段。賀蘭縣從2009年開始對全縣醫療機構進行不良行為執業積分,現將積分結果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監督對象 全縣境內所有醫療機構。

1.2 監督方法 每年開展2輪醫療機構不良執業積分管理工作,全縣醫療機構監督覆蓋率達到100%。

1.3 監督內容 對醫療機構執業管理、衛生技術人員管理、診療科目范圍、放射診療、傳染病防治、消毒隔離、醫療廢物等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書寫現場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填寫寧夏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一覽表。

1.4 積分標準 按照《寧夏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1]的規定,醫療廢物未按照規定進行分類收集一次記2分,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累計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一次記2分,違反放射診療相關規定和要求一次記2分,使用一名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一次記1分,門診日志登記不規范一次記1分,未按規定執行消毒、隔離制度和醫院感染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一次記2分。

1.5 評價標準 按照《寧夏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年度積分接近或達到10分的強化監督,增加監督檢查頻次。校驗期為1年的醫療機構,其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超過12分的,登記機關在辦理校驗時,給予1至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積超過18分的,或者在暫緩校驗期內,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積超過6分的,認定其不能通過校驗,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相關規定,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期為3年的醫療機構,其某一年度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積達到18分的,或者其三年記分累積達到40分的,登記機關在辦理校驗時,給予1至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某一年度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積達到24分的,或者其三年記分累積達到55分的,或在暫緩校驗期內,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積達到12分的,認定其不能通過校驗,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 結 果

2.1 基本情況 賀蘭縣下轄4鎮1鄉,人口大約22萬,轄區面積1600平方公里。轄區內批準設立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136家??h級醫療機構3家,鄉鎮衛生院5家,標準化衛生室60家,個體診所57家,社區衛生室4家、廠礦學校衛生室7家。

2.2 積分情況 全縣各類醫療機構均未出現在校驗期內累積記分超過規定標準的情況。2009年有111家醫療機構被記分,占醫療機構總數的81.6%,累積記分310分。2010年有91家醫療機構被記分,占醫療機構總數的66.9%,累積記分227分。2011年有74家醫療機構被記分,占醫療機構總數的54.4%,累積記分226分。2012年有35家醫療機構被記分,占醫療機構總數的25.7%,累積記分128分。

3 討 論

賀蘭縣自開展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工作以來,強化了對醫療機構監督措施和手段,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逐年降低,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意識有所提高。

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辦法是建立新型的醫療執法模式的一種有效探索,是公開執法信息,減少對執法工作的干擾和影響,也是衛生監督部門對醫療機構制度化、規范化的監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將日常監督管理中積分情況和醫療機構年度校驗工作結合起來,這對規范賀蘭縣個體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也進一步明確衛生監督部門在醫療機構監管中的職能,理順管理體制。

各級衛生部門應進一步加強衛生監督隊伍對《寧夏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的理解,提高醫療衛生執法能力和水平。對從事醫療衛生監督工作的監督員進行相關的臨床醫學基礎知識和技能培訓,加大對傳染病管理、醫療廢物管理、醫院感染管理、消毒技術規范、以及其他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規等相關知識的培訓力度。

完善《寧夏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及時修訂與現實情況不相一致的條款,使不良執業積分管理體系更加全面、更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參考文獻

篇3

根據衛生部《關于印發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衛醫政發〔2009〕57號)、《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經研究,將于近期開展年度醫療機構校驗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校驗申請

各醫療機構于月日開始向醫政與行政審批服務科或衛生監督所提出年度校驗申請,其中民營醫院、門診部向衛生局醫政與行政審批服務科申請,個體診所、醫務室向縣衛生監督所申請,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向各轄區衛生監督分所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1、《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一份;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3、年度業務開展情況、工作總結及安全醫療報告;

4、填寫醫療機構業務科室及從業人員一覽表(見附表),并提供衛生技術人員提供注冊證書或備案材料復印件。

二、校驗對象

年月日前開辦的各類醫療機構為本年度的校驗對象(含因負責人變更、科目變更而新發證的醫療機構)。

三、校驗標準

校驗標準根據衛生部《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關于印發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衛醫政發〔2009〕57號)、衛生局《關于調整<診所(門診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村衛生室、醫務室驗收(校驗)基本標準>和<診所(門診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村衛生室、醫務室驗收(校驗)評分標準>的通知》(永衛〔2004〕68號)的要求進行,其中公共衛生工作考核標準按年制訂的《年度社區衛生服務站(衛生室)公共衛生考核評分標準》(永衛發〔2007〕151號)進行。

四、校驗方式

校驗人員實行現場檢查評分,80分(包括80分)以上為合格,通過校驗;80分以下為不合格,為暫緩校驗。對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中心防保站人員要按照《年度社區衛生服務站(衛生室)公共衛生考核評分標準》對其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年度檢驗的必備條件,實行“一票否決”。首次校驗不合格者定為暫緩校驗,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暫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

五、校驗組織

由醫政與行政審批服務科會同衛生監督科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校驗。

六、校驗時間

篇4

一、檢查范圍

轄區內所有經營骨科植入器械的經營企業。

有關使用骨科植入器械的醫療機構。

產品包括:現行《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類代碼為6864骨板、骨釘、骨針、骨棒、脊椎內固定器材、聚髕器、骨蠟、骨修復材料、人工錐體、人工關節、人工顱骨等Ⅲ類骨科植入器械。

二、檢查方法及內容

1、按照《?。ㄡt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其《補充規定》(以下總簡稱《細則》)標準要求,對骨科植入器械的經營企業及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全面清理整治轄區內違法經營骨科植入器械的企業行為。檢查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合法性、產品合法性、購銷渠道合法性及購銷記錄規范性等。《骨科植入器械經營企業檢查表》見附件1。

2、對相關醫療機構近兩年使用骨科植入器械的情況進行檢查,根據檢查情況追溯骨科植入器械供應商的合法性及產品合法性?!妒褂霉强浦踩肫餍滇t療機構自查表》見附件2。

三、工作安排

專項檢查從2012年3月中旬至9月底完成,企業自查、市局監督檢查分階段實施。

1、企業自查整改階段(2012年3月—4月30日)。

通知各有關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按照專項檢查要求,對照《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認真進行自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有關醫療機構的調查可同步進行。

2、全面檢查、集中整治(2012年5月1日—8月30日)。

各監督隊負責組織對轄區內骨科植入器械的經營企業全面檢查,檢查率應達100%。檢查中發現問題,要逐一提出整改意見,督促限期整改。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厲查處。期間省局將會同市局進行抽查,并對各市的專項檢查工作進行督導。

篇5

 

按照中央和市委、區委政府要求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工作部署,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年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的通知》及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相關要求,昌平衛生健康監督所為全面推進“雙隨機”執法工作,將公共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醫療衛生、傳染病防控和放射衛生等專業全面納入“雙隨機”監管抽查內容。為進一步提高監督員對“雙隨機”工作的認識、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我單位監督執法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2015〕58號)精神,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5〕58號)要求,推動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隨機抽查,落實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制度,強化市場主體自律和社會監督,提升監管效能,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

(二)工作原則

堅持依法實施原則。嚴格執行衛生健康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執法行為,推進隨機抽查制度化、規范化。

堅持公正高效原則。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升監管效能,減輕市場主體負擔,優化市場環境。

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實施隨機抽查事項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實行“陽光執法”,保障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堅持穩步推進原則。充分利用現有執法信息系統,立足衛生健康監督專業特點、執法隊伍現狀、區域實際等情況,分步實施,逐步推開,有序推進,務求實效。

二、工作職責

2021年將根據市衛生健康監督所針對國家2021年監督抽檢計劃的要求,及“市抽”設定“雙隨機”抽查規則及補充規則,使用北京市衛生監督平臺,進行“雙隨機”工作。

昌平衛生健康監督所負責雙隨機抽查工作的規則制定、統一抽取,任務發放,工作協調,工作考核工作,各專業科室負責本專業“雙隨機”檢查內容的指導及國抽資料收集整理工作,執法科隊完成轄區范圍、職責范圍內的“雙隨機”檢查工作。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段玉林

副組長:國民、崔宗強、胡帥

下設雙隨機工作辦公室,辦公室主任胡帥,辦公室設定為宣傳信息科。全所各科室積極配合完成每年雙隨機工作。

三、國家雙隨機工作

國家雙隨機任務由衛生監督平臺統一接收、分派工作。監督員使用手持機現場操作完成雙隨機監督任務。

(一)國抽人員安排

監督員共計:62名監督員,有執法證件人員:55人 無執法證新進人員5人 ,工勤2人。

參與雙隨機占比71.81%(國家要求70%以上)。

(二)國抽雙隨機工作總體要求

1、2人一組執法記錄儀視頻留存。公共場所、飲用水、學校衛生視頻移交一科整理收集,醫療衛生、傳染病、放射衛生移交二科整理收集。2人一組執法記錄留存(監督小條、采樣記錄等)。公共場所、飲用水、學校衛生視頻交一科整理收集,醫療衛生、傳染病、放射衛生交二科整理收集。整理核對無誤后統一移交檔案室存檔。

2、需要檢測的單位(公共場所、飲用水、學校衛生),根據總體日程安排進行,如需要調整,由信息科總體調整安排,不得自行修改時間。

3、不需要檢測的單位(醫療衛生、傳染病、放射衛生),由抽到的監督員在科隊內協調自行完成監督工作。

4、學校衛生需要檢測教室環境等檢測外還需要檢測飲用水(有二次供水及集中式供水的單位)。

(四)國抽雙隨機職責分工

按時完成國家雙隨機工作,公共衛生監督科、醫療衛生健康監督科完成本專業雙隨機業務指導培訓及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要及時通報、協查。

宣傳信息科負責工作計劃、任務下達、統籌協調、監測數據平臺錄入、質量控制和雙隨機信息公開工作。

各執法隊負責雙隨機單位的監督檢查、檢測、處罰工作。監督信息平臺錄入率、及時率、正確率100%;行政處罰平臺錄入率、及時率、正確率100%;

四、北京雙隨機工作

(一)工作原則

1、地點分配原則。全區共分為9個區域進行雙隨機抽查:

第一區域:東小口分所管轄區域;

第二區域:回龍觀分所管轄區域;

第三區域:執法一隊管轄區域;

第四區域:興壽延壽分所管轄區域。

第五區域:北七家小湯山分所

第六區域:沙河分所管轄區域。

第七區域:南口分所管轄區域。

第八區域:綜合執法一科(專業職責工作)

第九區域:綜合執法一科(專業職責工作)

人員分配原則

定期維護執法人員名錄庫信息,結合區域特點設置隨機抽查基本單元,基本單元內人數不得低于4人。每月動態調整人員執業范圍、在崗情況、管轄區域等。“北京衛生監督工作平臺”的人員執業范圍設置應與國家“衛生健康監督信息平臺”保持一致??啥囗椷x擇人員執業范圍。

所有監督員以科室為單位進行雙隨機工作,不進行混編。在各自專業及轄區內,按時開展雙隨機監督檢查。

2、人員匹配

 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學校及托幼機構,每月定時從隨機抽查單位庫和執法人員名錄庫中分專業,隨機抽取抽查對象和執法人員2人,隨機進行匹配。

醫療機構檢查實行分級分層隨機抽查,一次抽查應覆蓋該機構涉及到的全部專業內容。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從執業范圍標記為醫療(含中醫)、傳染病、計生(含婦幼)的人員中隨機抽取2人,完成醫療機構、傳染病、計生、放射有關的全部檢查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從執業范圍標記為(含中醫)、傳染病、計生(含婦幼)的人員中隨機抽取2人,完成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治、計生有關的全部檢查表。從執業范圍標記為放射的人員中抽取2人,檢查放射有關的廍檢查表,二醫療機構3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三級醫療機構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同一醫療機構有多個放射診療許可證的,以日常監督檢查補充覆蓋。

3、雙隨機處罰原則

雙隨機處罰工作依據誰發現誰監督誰處罰原則進行。處罰所得款項計入作出處罰的科隊,不統計在管片科室中。每月法規科負責雙隨機處罰案件數及金額的核查及統計,宣傳信息科負責將統計結果與本月其他處罰結果進行匯總、整理及通報。

(二)抽取專業及比例。

公共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醫療衛生、傳染病防控和放射衛生等專業抽查比例原則上為每月不低于5%。

學校衛生在每年的學校寒暑假停止抽取。

如遇大型活動保障或抽取單位已經完成100%覆蓋等情況,視情況調整抽取比例。醫療機構完成全年100%抽取,公共場所力爭全年完成100%抽取。

(三)動態維護單位庫

按照確定的隨機抽查事項,動態維護隨機抽查單位庫信息。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學校及托幼機構單位以“北京衛生監督工作平臺”管理相對人數量為基礎,醫療衛生、計劃生育、放射診療單位以“北京衛生監督平臺”醫療機構數量為基礎,每年12月底標記完成下一年度不列入隨機抽查單位庫的高風險單位。確定為高風險單位的,每年至少檢查3次,三次均合格者取消風險等級標記。高風險單位情形包括:

  1.投訴舉報3次以上(不含控煙);

  2.監督抽檢檢測不合格的;

  3.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4.國家級、北京市級相關部門轉辦或督辦的;

  5.中央或本市新聞媒體曝光存在違法行為的;

  6.列入醫療機構重點監督監測臺賬管理的;

  7.各區結合區域特點確定的高危違法行為。

新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應在三個月內完成首次現場監督檢查之后,自動進入隨機抽查單位庫。

2021年昌平衛生健康監督所已完成高風險單位的標記工作。

五、雙隨機工作信息公開

及時公示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抽查任務完成后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宣傳信息科負責雙隨機監督檢查情況在區衛計委網站進行公示。法制稽查科負責將抽查結果處罰信息通過區衛計委網站依法向社會公開。抽查結果信息包括抽查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無法聯系(檢查時單位已關閉等情形)等4類。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和無法聯系的信息應當在抽查任務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信息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六、其他要求

充分利用現有執法信息系統平臺(北京市衛生監督平臺、國家監督中心平臺),積極完成國家、市級各項“雙隨機”工作,堅持將“雙隨機”監管運用到日常監督工作中去,努力探索適合昌平區監督模式的工作特色,加強“雙隨機”工作的監督與考核工作,積極與有關部門配合,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北京市昌平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3月31日

附件:抽查事項清單

 

附件1

 

昌平區公共場所衛生健康監督執法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抽查事項

抽查依據

抽查對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隨機抽查方式

抽查主體

實施日期

 

1

公共場所衛生抽查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公共場所經營者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2

學校衛生監督抽查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學生宿舍衛生要求及管理規范》(GB31177-2014)、《中小學教室采光和照明衛生標準》、《中小學校教室采暖溫度標準》、《中小學校教室換氣衛生標準》、《書寫板安全衛生要求》、《學校課桌椅功能尺寸》、《 學校衛生監督工作規范》、《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范》、《公共浴室衛生標準》、《游泳場所衛生標準》、《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標準》

中小學、普通高等學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3

托幼機構衛生監督抽查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范》、《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托幼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4

生活飲用水單位衛生情況抽查

《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生活飲用水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附件2

昌平區醫療衛生健康監督執法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抽查依據

抽查對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體

1

醫療衛生機構預防接種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疫苗接種工作規范》、《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范》、《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

醫療衛生機構疫情報告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衛生部關于修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范》、《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告2009第8號》、《衛生部關于將手足口病納入法定傳染病管理的通知》、《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

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疫情控制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消毒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發熱門(急)診設置指導原則(試行)》、《衛生部關于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設的通知》、《醫院隔離技術規范》、《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2012)、《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4

醫療機構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規范》、《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 15982—2012)、《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筑技術規范》(GB 50333—2002)、《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技術操作規范》、《內鏡清洗消毒技術操作規范(2004版)》、《血液透析器復用操作規范》、《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1部分:管理規范》WS 310.1一2009、《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滅菌技術操作規范》WS 310.2一2009、《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滅菌效果監測標準》WS 310.3一2009、《醫務人員手衛生規范》WS/T 313一2009、《醫院感染監測規范》WS/T 312一2009、《醫院隔離技術規范》WS/T 311一2009、《新生兒病室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管理規范》、《血液透析和相關治療用水》YY0572-2005、《醫院手術部(室)管理規范(試行)》、《醫院空氣凈化管理規范》WS/T 368一2012、《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WS/T 367一2012、《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5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置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醫療廢物分類目錄》、《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志標準》(HJ421-2008)、《關于明確醫療廢物分類有關問題的通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6

醫療衛生機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人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和實驗室活動生物安全審批管理辦法》、《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7

母嬰保健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8

婚檢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9

產前診斷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10

孕產期保健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1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的監督檢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證明監督檢查(醫療保健機構出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內的醫師和助理醫師、中醫醫療機構、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3

外國醫師來華短暫行醫;香港、澳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依法執業抽查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

在中國境內短期行醫的外國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的香港、澳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的臺灣地區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外出會診依法執業抽查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醫療機構內的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醫生依法執業抽查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內的鄉村醫生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資格考核、依法注冊、依法執業抽查

《護士條例》、《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

醫療機構內的護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7

港澳藥劑師、護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依法執業抽查

《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執業管理暫行規定》

在內地短期執業的港澳藥劑師、護士、醫務化驗師、職業治療師、視光師、放射技師、物理治療師、脊醫;澳門治療師、按摩師、針灸師、診療輔助技術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考核、依法注冊抽查

《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

醫療機構內的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9

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抽查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北京市發展中醫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

血站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站管理辦法》《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管理辦法》

血站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21

醫療機構開展精神衛生執業活動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2

醫療機構開展人體器官移植診療活動抽查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23

醫療機構使用、儲存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情況抽查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4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抽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5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抽查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暫行辦法》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26

醫療機構執行《處方管理辦法》的情況抽查

《處方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7

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情況抽查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8

醫療機構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情況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9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服務抽查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0

醫療機構開展新生兒篩查情況抽查

《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1

醫療機構開展臨床用血情況抽查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2

醫療機構開展性病診療活動抽查

《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3

開展院前急救情況抽查

《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4

醫療機構開展臨床實驗室檢測情況抽查

《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5

醫療機構開展技術臨床應用情況抽查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6

醫療機構使用醫療器械監督檢查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7

發生醫療機構人員購置使用藥品牟取利益的行為的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醫療機構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8

醫療機構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情況的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9

放射診療機構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附件3

昌平區生活飲用水衛生健康監督執法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抽查依據

抽查對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體

1

自備水源供水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自備水源水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

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單位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二次供水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篇6

【關鍵詞】地下代孕,代孕立法

2011年底,《廣州日報》報道了番禺一對夫婦借助試管嬰兒技術,并另找來兩位代孕媽媽,誕下8胞胎的故事,一度又引起了人們對代孕的高度熱議和關注。同時,也暴露出了一個不爭的事實:地下代孕已經成為一條隱秘的產業鏈。我國目前法律法規對代孕沒有具體規定,僅有衛生部規章明文禁止實施代孕技術。鑒于行政規章的法律效力層次極低,使得代孕幾乎處于法律真空的狀態,而地下代孕市場的畸形蓬勃發展,又導致代孕不可避免地面臨諸多法律、倫理問題。對于社會生活而言,法律總有其相對的滯后性。但是法律不能對存在的社會現狀視而不見,消極面對并非上策,立法規范必然是其唯一的選擇。

一、關于代孕的定義

何謂“代孕”?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都未對其作出一個明確定義。

講到代孕,首先必然要講到人類生殖輔助技術。人類生殖輔助技術是指運用醫學技術和方法對配子、合子、胚胎進行人工操作,以達到受孕目的的技術,分為人工授精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各種衍生技術。[1]試管嬰兒就是運用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的結果。代孕必然要使用人類生殖輔助技術。

其次,關于代孕種類,百度百科歸類為四大類:

“1、、卵子均來自夫妻雙方,借用孕母的子宮;2、來自丈夫,卵子由第三方捐卵志愿者提供,用試管嬰兒的方式,由孕母懷孕生育;3、、卵子均由第三方志愿者提供,用體外授精的方式(人工授精或者是試管嬰兒),由該孕母懷孕生育;4、由第三方志愿者提供,卵子由妻子提供,用試管嬰兒的方式,由孕母懷孕生育?!?/p>

按前述第3種方式,即代孕生育子女與代孕需求者夫婦完全沒有血緣關系。筆者認為,現實生活中不太可能發生此種情形。因為該對夫婦完全可以通過領養的方式,更節省成本更提高效率。故代孕生育子女應當是由代孕需求者夫婦兩方配子或起碼具有一方配子孕育而形成。

代孕母親本人能否向代孕需求者夫婦提供卵子?筆者認為,如果代孕母親和代孕生育子女具有血緣關系,代孕母親也有可能日后要求血親相認,難免會影響到代孕需求者夫婦的感情和家庭穩定。同時,也難免被個別人利用以“代孕”之名,行“借腹生子”或“包二奶”之實,從而違背代孕初衷僅是為了解決女性不能親自生育的問題。

綜上,筆者認為代孕的定義應當為:運用人類生殖輔助技術等現代醫療技術,將代孕需求者夫婦雙方的配子,或代孕需求者夫婦一方的配子和第三方志愿者的配子結合后,培育成受精卵(合子)或胚胎移植至代孕母親的子宮內,由代孕母親懷孕并生產的過程。代孕生育子女由代孕需求者夫婦撫養,和代孕需求者夫婦形成親子關系。

二、我國地下代孕的社會現狀及存在的普遍問題

近年來,由于環境污染、生活節奏加快、人們的生存壓力無形增大等原因,不孕不育病患比例明顯增加。據權威調查顯示:我國目前“一年不孕不育發病率為10%,兩年不孕不育發病率為15%,10年內無子女占25%。”且“不孕不育呈年輕化”發展趨勢。[2]多數不孕不育夫婦往往承受著極大的心理壓力,甚至引發離異、婚外戀等家庭問題。

1988年,我國著名婦產科專家張麗珠培育的中國第一例試管嬰兒誕生。目前,80多歲高齡的張教授還能經常收到不孕不育家庭的來信。對這些家庭來說,無法生育的痛苦如巨石一般壓在他們的心頭。一方面是代孕有著現實的需求,另一方面法律對代孕又沒有明確規定,使得地下代孕市場畸形發展異?;鸨?。打開百度搜索“代孕”兩字,我們立即看到大量的代孕網站及代孕廣告充斥眼簾。通過網絡,我們可以從另一側面了解大眾對代孕的市場需求,代孕真實地存在我們的生活中。AA69代孕網的創始人呂進峰曾接受中央電視臺《經濟與法》欄目采訪,坦言自網站建立以來,雖遭多次查封,但是客戶卻越來越多遍布全國各地。至采訪時,在AA69代孕網的操作下,共有3000多個孩子通過代孕的方式出生。

在地下代孕市場,代孕中介、代孕母親、代孕需求者夫婦、醫院已經形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在這個利益共同體中,起著關鍵作用的是代孕中介。

許多代孕中介通過網站招徠業務,這些網站大多打著:“合法代孕”“正規”“愛心”的旗號,標榜自己的專業或合法。然而從代孕網站對自身及聯系方式語焉不詳的介紹,也暴露了代孕中介們半遮半掩的尷尬。

代孕網站一般都高薪聘請健康代孕媽媽,但是懷孕會使孕婦生理發生極大變化,孕婦血壓升高,心臟病、糖尿病、肝病等疾病出現的概率會大大增加。如果生產過程中發生意外,嚴重的情況下甚至會危及生命。如果發生此類情形,代孕媽媽的權益根本無法得以保障。代孕本來就是游走在法律邊緣的行為,這種行為法律不予支持,自然也沒有什么權益保障可言。

代孕網站往往打著捐獻卵子的廣告,有些代孕中介甚至聲稱可以安排大學生捐卵。如果代孕需求者夫婦對捐卵者性格、相貌有特殊的要求,都可以和中介講明。但是,捐獻卵子本身就存在風險,有可能會造成出血和感染,甚至會損傷捐獻者的生殖器官,以至于影響將來生育。

一旦代孕母親成功產下代孕生育子女,按照代孕中介們的操作,所有和代孕有關的資料均全部銷毀。但如采用志愿者提供配子而孕育的代孕生育子女,20年后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孩子、或者不是第一代而是第二代的孩子,有可能相遇、相戀并成婚,釀下家庭苦果,也未必只是出現在電視連續劇里的橋段。為防止出生缺陷、遺傳病及血親婚配等情況,對代孕生育子女的隨訪就很重要。但是代孕網站全程暗箱操作,根本無法做到。

三、我國現行法律對代孕的規定及學術界關于代孕的觀點

我國目前涉及代孕行為的規定主要是衛生部頒布并于2001年8月1日實施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2006年2月7日實施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庫校驗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豆芾磙k法》第三條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五)款第3項則規定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庫的機構,如果“存在買賣配子、合子、胚胎,實施代孕技術”等情形將導致該機構校驗不合格。很顯然,雖然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并沒有關于代孕行為是否合法的明確規定,但從上述現行部門規章的規定上看,我國對代孕行為卻是持否定態度的。

目前,我國法律學術界對代孕行為是否合法也存在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對代孕行為合法性持肯定態度。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前述《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屬于部門規章,而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僅將法律、行政法規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標準。且上述兩個部門規章亦僅是針對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并不涉及代孕母親和代孕需求者夫婦甚至代孕中介。根據“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民法基本原則,代孕母親和代孕需求者夫婦及代孕中介有權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代孕合同,并遵照履行。

另一種觀點對代孕行為合法性持否定態度。持否定觀點的學者則認為,代孕行為的合法性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公序良俗的考量,構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即因違公共利益而屬于無效合同。梁慧星教授就認為“母協議”屬于公序良俗違反行為中的危害家庭關系行為類型?;诠蛄妓自瓌t的強行法性質,該法律行為自應無效。[3]

四、我國法律亟需對代孕作出立法規范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飛速發展,一方面既讓我們看到了先進醫療技術的運用給治療不孕不育帶來的希望;另一方面又看到代孕打破了傳統的生育觀念和生育秩序,不可避免地帶來了一系列法律、道德、倫理等社會問題。如果過度人為操縱,將使生命失去神圣感、生育失去神秘感。難免充斥著商業交易,在倫理和法律的糾纏中,我國的地下代孕以打球的方式游走在法律的真空。監管的缺乏,客戶真實需求的存在,使代孕變成了一個灰色地帶。

面對地下代孕市場的客觀存在,我國法律是選擇全面禁止代孕,還是選擇對代孕具體立法,使其得以合理引導和規范呢?將代孕非法化能否禁絕一切代孕行為?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筆者認為,對于代孕,法律應當對其有條件地允許并嚴格審核,一律禁止并不合適。首先,繁育后代是人類最基本的權利和需求。我國儒家思想講求“不孝有三,無后為大”,生兒育女之大事,不僅關系著家族血脈的傳承,更被人們視為自身精神的延續;其次,我國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對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碰到個別情形比如獨生子女遭受意外不幸死亡而父母已經喪失生育能力時,計劃生育政策的不足也顯現無疑?,F代技術進步已經為彌補這樣的缺憾提供了可能。最后,如果法律沒有給人們提供合法科學而嚴謹的通道,那么地下代孕會更加泛濫更加無序!前述“8胞胎”事件就暴露了我國立法的滯后,本是為了解決無子問題,卻在濫用的情況下,變成制造后代的“生育機器”??萍嫉碾p刃劍效應在本案中暴露無遺,如果不加以法律和道德約束,很有可能就此打開潘多拉的魔盒,會有其它更多人效仿。到那時,因為缺乏監管,代孕必將導致家庭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混亂,甚至給人類帶來災難性的后果!

五、對我國代孕進行規范的立法構思

1、代孕立法應遵循的原則

如前文所述,代孕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到人類生殖輔助技術,同時代孕又涉及親子關系,故筆者認為代孕立法必須兼顧以下幾個原則:

(1)必須堅持社會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的平衡統一原則。堅持此原則,可以對代孕所引起的一些倫理問題的解答帶來提示,比如近親屬之間不能代孕,以防止代孕出生子女在家庭中的身份尷尬。如加拿大女子吉娜發現自己不能生育,婆婆蘇珊挺身而出,自愿為吉娜當了代孕母親。蘇珊后來順利生下了自己的孫女伊娃。生命的到來雖然令人驚喜和期待,但是伊娃是該稱呼蘇珊奶奶還是媽媽呢?

(2)必須堅持禁止代孕商業化原則。代孕技術的使用必須是為了幫助無法親自懷孕的女性,獲得后代的一種非常規方法,是自然生殖的補充。如果一旦允許商業化,則富人無疑是最主要的受益者,他們可以憑借經濟能力,讓窮人代孕而承受身體傷害。代孕母親的子宮則可能淪為商品用于出租,代孕生育子女則可能與其他商品一樣明碼標價公然出售。禁止代孕廣告和商業性代孕中介。金錢給付應當是和代孕密切相關的實際支出的費用。

(3)必須堅持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代孕生育子女既不同于自然生育子女,也不同于收養子女,以法律的形式對代孕生育子女的權利給予明確保護。對于由代孕需求者夫婦一方的配子和第三方志愿者的配子結合生育的子女,應保證對其隨訪制度,在婚姻登記時審核代孕檔案,以避免日后代孕生育子女及后代近親結婚的可能。

2、代孕立法涉及的各方主體

(1)行政主管部門。如英國的人類受精與胚胎研究管理局(HFEA),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我國也應設立法定主管機構,負責對實施代孕手術醫療機構的許可和監管;規范、卵子和胚胎的儲存;對代孕個案申請的審核。

(2)代孕需求者。對代孕需求者夫婦應作嚴格的限制:必須是處在合法婚姻關系內的夫妻雙方,且因為妻子的子宮無法親自孕育后代;嚴禁由于防止超生、保持身材、害怕生育危險等問題而申請的代孕;必須至少由夫妻一方的或卵子與他人的或卵子結合等。

(3)代孕母親。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獨立的理性判斷和思考能力、心智成熟、身體健康的女性。代孕母親必須清楚地了解代孕給自己生理、心理帶來的一切變化及可能發生的后果。

(4)專屬授權實施代孕手術的醫療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醫療技術條件,符合《人類生殖輔助技術規范》規定的硬件和軟件條件。

(5)代孕服務機構。代孕服務機構應實行嚴格準入制度,須經衛生部注冊登記;代孕服務機構區別于現在的代孕中介,不以盈利目的;代孕服務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全程參與代孕過程,幫助代孕需求者夫婦和代孕母親進行洽談溝通,提供心理咨詢和輔導,提供法律專家意見;做好代孕檔案記錄和隨訪工作。

3、制定詳盡規范的代孕操作規程

對代孕需求者夫婦、代孕母親的資格進行嚴格限制、制定審核程序,并對其個人信息資料存檔;如果涉及第三方志愿者提供配子,則第三方志愿者的個人信息資料也應存檔;對于代孕需求者夫婦和代孕母親在資格初步審定符合條件后,由代孕服務機構為雙方提供必要的心里輔導,對雙方在心里輔導期的表現給予評分;期間,對于代孕所需的相關費用列明清單,提前告知代孕需求者夫婦;代孕需求者夫婦、代孕母親在代孕服務機構的參與下簽訂相關協議,并和專屬授權實施代孕手術的醫療機構簽訂協議,前述協議也可以進行公證;協議簽訂后,代孕需求者夫婦應將補償費用交付代孕服務機構保管,并按階段支付給代孕母親;最后,專屬授權實施代孕手術的醫療機構采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培育受精卵或胚胎,植入代孕母親體內。

4、代孕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國目前主要有兩部法律《婚姻法》和《收養法》規定了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我國目前的親子關系主要有三種:生父母子女關系(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關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關系)、養父母子女關系、繼父母子女關系。一個借助人類生殖輔助技術受孕并且由代孕母親生育的小孩,依據我國傳統法律,在出生時可能最多同時擁有三位母親和兩位父親:代孕母親、基因母親、代孕需求母親、基因父親、代孕需求父親。誰是代孕生育子女的法定父母?

英國堅持“分娩者為母”的原則,代孕生育子女出生后,首先要將代孕母親(及配偶)登記為嬰兒之母(父),然后由代孕需求者夫婦向法院申請親權令收養子女,突出對代孕生育子女的權利保護。[5]如果代孕母親生育的子女系代孕需求者夫婦的配子結合后孕育,按照英國法律,明明與自己有血緣關系,也需要通過收養方式來確認親子關系,從我國傳統觀念和感情上,會令代孕需求者夫婦無法接受。退一步來講,即便代孕生育子女只是具有代孕需求者夫婦一方的基因,考慮到孩子的順利成長,一般父母也不會愿意孩子知曉此事實。

故筆者建議,立法時可考慮規定在孩子出生時,代孕需求者夫婦即取得法定父母的權利。那么目前法律規定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然適用代孕需求者夫婦和代孕生育子女,比如撫養、贍養、繼承等。

總之,筆者認為,合理控制和使用應當是我們對待代孕的正確態度,只有通過法律加以規范,嚴格控制,合法的代孕就會成為造福人類的生育方法。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2001年

[2]中國人口協會,《中國不孕不育現狀調研報告》,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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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鞏固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一是提高了新農合保障水平。2015年參合率為99.5%,人均籌資為470元,各級財政補助人均為380元,個人繳費人均為90元。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10萬元。二是做好了大病保險與新農合基本保障、重大疾病救治相銜接,貫徹執行市衛生局和財政局印發的《2015年撫州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保險和意外傷害住院保險補償辦法(試行)》有關要求。三是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按照撫州市衛生局《關于加強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控制的通知》要求,各定點醫療機構制定了具體的費用控制措施,規范了醫療機構診療行為,明確了部分醫用材料補償規定。四是強化了監管,對2014年度定點醫療機構年度考核情況進行了通報。

2、提升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能力。開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規范化管理活動和建設群眾滿意鄉鎮衛生院活動是2015年我縣基層衛生服務能力提升工程的重要內容??h衛生局將兩項活動納入了年度重點工作任務,認真組織實施,一方面指定專人負責,采取一級管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方式,將責任落實到機構、科室和個人。另一方面積極開展了宣傳引導,讓廣大干部職工和群眾積極參與,確?;顒尤〉脤嵭АT诨顒娱_展中,為了規范鄉鎮衛生院醫務人員的服務行為,我局印發了《__縣鄉鎮衛生院醫務人員行為規范》,要求全縣各鄉鎮衛生院對醫務人員的行為進行規范。為了注入鄉鎮衛生院可持續發展的活力,我們抓好了鄉鎮衛生院文化建設,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鄉鎮衛生院文化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衛生院從精神文化、行為文化、環境文化、制度文化四個方面開展工作。

3、扎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的要求,繼續抓好重點人群健康體檢,規范高血壓、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推進中醫藥保健服務,綜合提升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截止至2015年3月底,全縣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建立居民電子健康檔案37.34萬份,建檔率達84.5%, 65歲以上老年人保健管理2.93萬人、0—6歲兒童保健管理3.68萬人、孕產婦系統管理0.071萬人、高血壓病人管理2.7萬人、2型糖尿病人管理0.66萬人、重型精神病人管理0.15萬人、老年人中醫管理1.21萬人,兒童中醫管理0.95萬人。

4、落實婦幼衛生工作。一是進一步加強了《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要求各醫療保健機構嚴格執行國家衛生計生委的“十個嚴格”的規定,并要求每個醫療機構對《出生醫學證明》的使用情況實行季報告制度,落實了《出生醫學證明》開具的終身承諾制度;二是深入實施婦幼安康工程。以婦幼安康工程為重要抓手,深入實施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農村育齡婦女免費補服葉酸、農村婦女宮頸癌篩查、艾滋病母嬰阻斷、免費婦檢、新生兒疾病篩查等出生缺陷防治措旆。2015年1至3月份,共有309名農村孕產婦享受了住院分娩補助,補助金額9.27萬元,免費補服了葉酸989人,共為乙肝陽性孕婦所生新生兒免費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256人次,接種率達100%,全縣婚檢總人數1734對,婚檢率達到93.1%,新生兒聽力篩查率達90%以上,新生兒遺傳代謝性疾病篩查率達到82%;三是開展愛嬰醫院的復核和創建工作。為倡導母乳喂養,根據愛嬰醫院創建和復核的要求,在全縣助產醫療機構開展了愛嬰醫院的管理工作。

5、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一是組織了全縣鄉村醫生學習貫徹國家衛生計生委、發改委、教育部、財政部、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及《__省村衛生室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二是實施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償政策?!榉e極穩妥解決全縣鄉村醫生的養老保障問題,按照《__省鄉村醫生養老保障生活補貼工作

實施方案》文件要求,截止2015年1月1日,年滿60周歲且從醫滿20年生的 名鄉村醫,開展了2015年度省級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貼申請工作。按照《__省鄉村醫生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辦法(試行)》的要求,為對鄉村醫生從事公共衛生服務進行補助,為全縣 名鄉村醫生開展了2015年省級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的申請工作。三是開展公有產權村衛生室調查工作。為了解我縣村衛生室房屋建設情況,3月份對全縣村衛生室房屋建設情況進行了摸底調查。在調查過程中,做到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確保了各項數據的真實性、可靠性。1、繼續鞏固和完善新農合制度。一是做好大病保險與新農合基本保障、重大疾病救治的銜接。推進大病保險業務管理信息化建設,規范大病保險經辦服務,推進“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二是繼續推進新農合支付方式改革。擴大支付方式改革對醫療機構和病種的覆蓋面,實現縣域內醫療機構支付方式改革全覆蓋。三是強化新農合基金監管。落實《__省新農合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范定點醫療機構診療行為,重點加強對民營定點醫療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的監督檢查,依法依規嚴厲查處套取新農合基金的行為。四是加強新農合精細化管理。規范新農合藥品字典、檢療字典、疾病字典,加快新農合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建設,提升縣級新農合經辦機構服務能力。

2、大力推進衛生院規范化建設。針對鄉鎮衛生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采取有力措施,加強整改,逐一落實。同時,以規范化建設為契機,加強衛生院的交流與學習,不斷加強建設,完善制度,規范管理,提升服務,滿意群眾,推進鄉鎮衛生院規范化建設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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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醫療服務價格政策、項目規范、成本測算辦法和作價原則對全省醫療服務價格實施管理和監督。市及市以下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對本轄區內醫療服務價格實施管理與監督。

第四條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格,由醫療機構根據醫療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確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格。部、省屬駐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授權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價格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應執行《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以下簡稱《項目規范》),嚴格按照《項目規范》規定的項目名稱、內容提供醫療服務。

第六條制定醫療服務價格應綜合考慮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社會承受能力,堅持“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的原則,降低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治療服務價格,提高技術勞務價格,逐步實現按財政補助和藥品差價收入沖抵醫療服務總成本后的成本制定醫療服務價格。

第七條營利性醫療機構應本著公平合法、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自主制定醫療服務價格。

第八條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服務價格的制定和調整,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在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測算的基礎上,按照社會平均成本制定;

(二)反映醫療服務市場供求狀況,有利于醫療機構開展公平競爭;

(三)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有利于促進醫療技術進步;

(四)保持醫療服務項目之間合理的比價關系,有利于促進衛生資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五)鼓勵醫療新技術的應用和社區衛生服務及中醫、民族醫的發展;

(六)保持醫療服務價格的相對穩定;

(七)與毗鄰地區醫療服務價格相銜接。

第九條制定醫療服務政府指導價應對不同級別的醫療機構和醫生提供的醫療服務分別制定指導價格,適當拉開差價。

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服務成本測算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成本測算辦法進行成本分攤和測算。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成本費用的審核。

第十一條制定和調整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時,對于納入醫療服務項目內的衛生材料、診斷試劑,應按平均消耗計入項目成本;未納入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構成,需要單獨收取的特殊醫用衛生材料等,可按照醫療機構公開招標后的實際購進價格加一定的加價率計收。需要單獨計費的特殊醫用衛生材料目錄及加價率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醫療服務成本、價格監測體系及動態管理機制,加強對醫療服務價格及成本構成要素的市場監測,為適時制定和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提供依據。。

第十三條集中制定或調整非營利性醫療服務價格,價格主管部門應組織舉行聽證會,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j也。

第十四條為適應醫療技術進步和醫療服務的需要,醫療機構可以在《項目規范》的項目外,申報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按照《山東省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管理。

第十五條在保證基本醫療服務的前提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經批準可以開展特需醫療服務。特需醫療服務是指滿足患者在服務設施、條件等方面的特殊需要而開展的服務。

特需服務應由患者自愿選擇,特需醫療服務的項目目錄、項目名稱、內涵、說明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開展的特需醫療服務價格,按照價格管理權限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場供求狀況確定。

第十七條二級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應當設立物價機構,配備物價員,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二級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應當實行醫療服務價格計算機管理,使用省物價局、衛生廳指定的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軟件,統一規劃,統一收費。

第十九條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公示制度。價格主管部門應通過指定媒體及時公布政府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醫療機構應在其經營場所公示醫療服務項目名稱、項目內涵、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計價單位和實際執行價格等內容。

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內容等應由價格主管部門監制。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應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價格清單或查詢服務。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專門設立提供查詢服務的機構、人員或設施,免費向患者提供價格和費用的查詢服務,推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單制度,逐筆填寫每項醫療服務價格和每種藥品銷售價格。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制定的實際執行價格超過政府指導價的;

(二)醫療機構自立項目開展醫療服務、收取費用的;

(三)醫療機構不按規定在其經營場所公示其主要醫療服務項目實際執行價格等有關內容的、不提供醫療服務價格查詢服務和費用清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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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護理事業的發展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市護理事業發展迅速,成績顯著。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㈡護理服務理念明顯轉變,工作內涵得到拓展,技術水平明顯提高。我市從1997年起在區縣以上醫院開展了系統化整體護理,基本實現護理模式由功能制護理向整體護理模式的轉變,“以疾病為中心”轉移到“以病人為中心,以質量為核心”的軌道上來。堅持實施“三基三嚴”為重點的護理人員素質訓練,提高護理專業技術水平。護理作為一門獨立學科,在急危重癥、疑難雜癥患者以及突發事件病人的搶救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護理人員的科研意識逐漸增強,推動了護理學科發展,護理服務不斷向社區、家庭延伸,家庭護理、臨終關懷、老年護理、日間病房等多樣化的社區護理服務得到發展。

㈢執業行為進一步規范,監管工作得到加強。全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認真學習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和《省衛生廳關于加強護士執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全面實施護士執業準入制度,連續11年共計11000余人參加了全國護士執業考試,有5500余人獲得執業護士資格,并及時進行了執業注冊和再次注冊,定期對達不到規定教育學分的護理人員進行相關專業知識的學習培訓,實現了護理人員持證上崗、依法執業。多數醫院建立了分管院長、護理部主任、護士長的垂直管理體系和護理質量控制及評價,制定了完善的各項技術操作規程、護理安全防范措施和規章制度,定期對護理人員進行“三基三嚴”訓練及考試考核,保證了護理質量和醫療安全。

㈣醫院感染監控有力,護理質量明顯提高。為進一步加強醫院管理,提高醫護質量,成立了市醫療質量監控委員會和市醫院感染監控辦公室,自2004年7月1日起對全市區縣以上50個醫療單位的醫療廢物進行集中處置,目前博山、周村等區縣城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醫療廢物全部進行了集中處置。制定了《市護理質量考核實施細則》、《市醫院感染管理考核實施細則》、《市醫療廢物管理考核實施細則》,定期組織專家對全市區縣以上醫療單位的護理質量、醫院感染、醫療廢物處置等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制發督辦單,限期進行整改,杜絕了護理差錯事故的發生,提高了護理質量,保障了醫療安全。

㈤學術競技活動開展活躍,“白衣天使”風采得到展現。

為進一步提高護理質量和技術水平,2005年與市婦聯、市勞動社會保障局聯合開展了全市護理操作技能大比武,經層層選拔,有42名優秀選手參加了決賽,其中7人獲得技術標兵,35人獲得技術能手稱號。在重大疫情面前,廣大護理工作者不怕犧牲,沖鋒在前,表現出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高尚的思想品質,彰顯了廣大護理工作者弘揚人道主義精神,恪盡職守、無私奉獻的職業風貌,展現了新時期白衣天使的風采。據不完全統計,近三年來全市共舉辦心肺復蘇和心臟緊急救治、抗生素合理應用及醫院感染管理等各類技術骨干培訓班16期,15000余人次參加了學習和培訓,有160余人次和50余個單位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

二、我市護理事業發展的指導思想與規劃目標

我市護理事業發展的指導思想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屆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護理工作為人民群眾健康服務的宗旨,立足實際,著眼長遠,統籌規劃,科學管理,切實加強護士隊伍建設,提高護理專業技術水平,推進護理事業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更好地適應社會事業和經濟發展,適應醫學科學技術進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健康服務需求。

我市護理事業2006-2012年發展總體規劃目標是:依法加強護士執業監督管理,規范護士執業行為;加強護士隊伍建設,實現臨床護士人力資源科學合理配置;深化整體護理的內涵,鞏固提高臨床護理質量;探索發展專科護士制度,提高護理專業技術水平;規范護理教育,以促進我市護理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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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的危害

(1)醫療廢物的產生量:由于醫療廢物具有全空間污染,急性傳染和潛伏性污染等特征,其所含有的微生物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廢物的幾十、幾百甚至上千倍,如處理不當,會成為醫院感染和社會環境公害源,更嚴重可成為疾病流行的源頭。

醫療廢物中含有不同程度的細菌、病毒和有害物質。而且廢物中的有機物不僅滋生蚊蠅造成疾病的傳播,并且在腐敗分解時釋放出的氨氣(NH3)、硫化氫(H2S)等惡臭氣體,生成多種有害物質,污染大氣,危害人體健康;同時也是造成醫院內交叉感染和空氣污染的主要原因,由醫療廢物引起的交叉感染占社會交叉感染率的20%。

(2)國內外醫療廢物的危害現狀:感染性廢物中的病原體可能通過呼吸系統、消化系統、肌膚上的切口、破損或刺破的傷口,通過黏膜等途徑進入人體。另外,體液也是病原體的傳播途徑。所有面對醫療廢物的個體都是高危人群,處于潛在的危險之中。

(3)目前醫療廢物的處理方式存在的危害:常見的醫療廢物處理方法有:焚燒、化學消毒、壓力蒸汽消毒、輻射消毒、衛生填埋等。如焚燒過程中還釋放出幾十種乃至上百種的金屬“飛灰”和酸性氣體,嚴重影響人體健康。醫療廢物填埋處理需占據大量土地,造成土地資源浪費。由于醫療廢物有機物含量高,難分解,勢必造成環境、土地和地下水源受到二次污染,對人體健康構成危害。

醫療廢物的監管措施

目前,醫療廢物的監督管理體系還不很完善,與實現醫療廢物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處置的全過程跟蹤管理,從源頭控制醫療廢物的環境污染問題的目標還有距離。監管體系和運行機制作為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相關部門如城市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等部門協調配合。

(1)領導重視、政府投入,是有效監管醫療廢物的重要保證。新建、改建、擴建集中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和場所。醫療機構應加強自身醫療廢物和醫院感染管理工作,完善各項管理制度,避免多頭管理,無序管理。建立內部檢查、考核機制,制定有效的獎懲辦法,及時督導落實。

(2)依法加大醫療廢物的監督管理。要求各醫院要專門設置有蓋、堅固、封閉的容器收集醫療廢物,對廢物嚴格分類收集,按要求規范處理,確保醫療廢物不混入生活廢物。充分利用醫院現有的焚燒設施,對可焚燒醫療廢物進行密封式焚燒處理;醫療廢物要做到日產日清,當日產生的廢物必須在2日內進行處置。醫療廢物根據材料性質將可焚燒處理和不可焚燒處理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處置。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污物、糞便處理方案不合理的不批準設置醫療機構,應在設立醫療機構時嚴格考核處理方案,進行監督檢查,醫療廢物的處理,不僅需要醫療機構自身守法,也需要監督部門的監測和監督,居民的參與。這些可推動醫療廢物的合理處理。通過社區居民的監督可及時發現存在或潛在的問題,提高各界對醫療廢物處理的關注,促使采取相應措施。

醫務工作者要嚴格執行衛生部頒發的《消毒技術規范》上有關規定,“污物的消毒處理”,即醫院的廢物可分為生活廢物和醫療廢物兩大類,必須嚴格要求做到分類放置,分別收集,分別處理。

從事醫療廢物運送、貯存、處置、收集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要進行相關法律,專業技術, 安全防護、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并要持證上崗。

根據國務院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衛生部頒布的《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的要求, 加強醫療廢物處理周期中各環節的管理。對醫療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貯存、 處理至最終處置進行全過程管理,建立相應的數據庫管理系統,對每個環節進行跟蹤管理,這是醫療廢物無害化管理的必要手段。醫療廢物要與普通廢物分開,并按類收集,專業人員操作,實現廢物收集容器化、封閉化、運輸機械化,安全化。每個待處理的醫療廢物包裝容器都必須貼上或印上生物危害識別標志,包裝容器上還應注明醫療廢物產生地和清運者的名稱。其次,持有醫療廢物運輸許可證的單位方可運輸醫療廢物,而且必須將醫療廢物送到指定地點進行處理。最后,處置單位應該是具有相當規模的專業醫療廢物焚化站,其應具有完善的焚燒處理的運行配置系統和風險管理體系,以確保系統安全穩定的運行。

(3)落實相應的法規及政策。我國環境保護管理實踐表明,在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環境投入有限的情況下,健全管理機構,依法強化管理是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有效手段,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保護道路中一條成功的經驗,目前國際上醫療廢物管理狀況如美國于1998年11月1日通過了《醫療廢物管理法案》(MWTA),日本于1991年頒布《醫療廢物處理法》,1988年英國環境保護部頒布了《廢物收集處理法案》等,鑒于其他國家已取得的成效,我國醫療廢物的管理國務院于2003年6月頒發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衛生部于2003年10月頒布了《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使醫療廢物管理向法制化、規范化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4)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加強聯合監督管理體系的建設。根據各地醫療廢物管理現狀及發展趨勢, 有關部門、單位共同協商,盡快出臺適合目前發展情況的可操作性醫療廢物管理細則,保證有效的執法監督。同時衛生監督部門和環保部門等應與醫院感染部門密切配合,規范醫療廢物的管理。研究與編寫醫療廢物監測技術和制訂醫療廢物排放標準,加強衛生、城建、環保、環衛部門合作,明確醫療廢物處理主管部門職責。如何在短時間內完善醫療廢物監管,保護環境和人們的身體健康,將成為未來幾年衛生部門和環保等部門共同面臨的重要問題。

(5)加強宣傳和培訓。廣泛宣傳、提高認識是管理醫院廢物的關鍵環節。加強《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力度, 做到法規與宣傳相結合,加強環境保護的教育,提高醫患雙方的環境意識,齊抓共管,建立群眾參與的良好的環境保護氛圍,保證醫療廢物監管的規范化。明確分類標準,建立健全相應的監查、管理制度。同時加大對廣大醫務工作者的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全面提高認識水平,樹立法律意識、責任意識,自覺遵守條例、規范。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0號.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