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征地安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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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征用土地補償和安置的管理,保障建設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征用土地,系指國家為社會公共利益及實施規劃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批準,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市政建設項目,系指市級以上(含市級)立項的城市道路、公路(橋梁)、河道(航道)、防洪堤、污水處理、公共綠地和廣場項目。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建設需要征用土地的,其補償和安置適用本辦法。
征地撤組后剩余土地上原房屋拆遷的,其補償和安置可適用本辦法,也可適用另行制訂的辦法。
國家和省確定的鐵路(地鐵)、公路、機場、航道港口、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南京市國土管理局負責統一管理本市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和拆遷工作,并組織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轄區內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和拆遷。辦理的具體規定由南京市國土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五條 征地撤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歸國有,由市、縣國土管理局統一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第六條 建設征用土地由建設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房屋及附著物補償費和農業人口安置保養等費用。
前款費用標準按地理位置分三個層次確定:
(一)第一層次為主城范圍以內的區域。主城范圍系指:長江南岸線、長江二橋南接線、線城公路、小行——馬東——長江邊所包圍的地區;
(二)第二層次為主城范圍以外,市區范圍以內的區域;
(三)第三層次為五縣范圍。
第七條 建設征用土地,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征地協議,并與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協議。
第八條 建設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公告征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后組織實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和安置手續。
第九條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被征地拆遷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地,不得阻撓。
第二章 土地、青苗和附著物補償
第十條 土地補償費依法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一條 非市政建設項目按以下標準計算土地補償費:
(一)征用耕地(含蔬菜地),按該土地被片用前三年年平均產值(下同)的10倍計算;
(二)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產年值的8倍計算;
(三)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5倍計算;
(四)征用宅基地、鄉鎮企事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集體所有土地的,按征用鄰近耕地補償標準的60%計算;拆遷房屋統一安置的,原宅基地不給予土地補償;
(五)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按征用鄰近有收益的非地補償標準的50%計算。
第十二條 青苗補償費,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樹木及名貴觀賞樹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或作價收購。征地公告后突出搶栽的樹木,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農田水利及機電排灌設施、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能遷移的,由建設單位付給遷移費;不能遷移的,由建設單位依據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需遷稱墳墓的,應當公告墳主。公告費、移墳補償費由建設單位支付。
第十五條 市政建設項目按以下標準計算土地、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一)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土地、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為:第一、二層次12萬元/公頃。該費用須優先支付屬農民個人所有的青苗及附著物補償;
(二)使用國有農用土地(含撤組剩余土地)地,其青苗及地上零星定(附)著物等補償費標準為:第一、二層次2萬元/公頃;
(三)取土用地按臨時用地手續辦理,由市、縣國地管理局組織復墾,建設單位支付復墾補助費。補助費包括:青苗、附著物補償、耕作土覆蓋及恢復農田水利設施補助、減產補助等,補助標準為:第一、二層水田3.6萬元/公頃,旱田、山地3萬元/公頃;
(四)施工臨時用地應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不得建永久性建筑。占用期在一年之內的,按1.2萬元/公頃支付;第二年繼續占用的按2.2萬元/公頃支付;
(五)因施工需要排水清淤的魚塘,除已征用面積外,其他水面補償0.8萬元/公頃;
(六)用地范圍內涉及的電力、電訊、廣播等桿線及地下電纜、管道遷移,由產權單位自行負責。遷移費由建設單位支付。
第三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六條 征地房屋拆遷及征地撤組后剩余土地上原房屋拆遷,應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安置,原則上應統一安置。用地位于第一層次的,必須統一安置;位于第二層次的征地撤組的,必須統一安置;不撤組且沒有條件統一安置的,可以由農民自拆自建;位于第三層次沒有條件統一安置的可以由農民自拆自建。
位于第一層次統一安置的,也可以實行貨幣安置,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農民自拆自建的宅基地,由鄉(鎮)政府統一規劃、統一安排,用地須按規定程序報批。具體控制標準為:第二層次每戶不超過130平方米;第三層次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下的每戶不超過13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上的每戶不超過170平方米。
第十七條 征地經批準后,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持建設用地批準書、經核準的征(撥)地范圍圖、拆遷申請報告及拆遷情況說明向市、縣國土管理局提出拆遷申請,經審核同意并取得拆遷許可證后,由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告拆遷決定并組織實施。
拆遷許可證的有效日期為4個月,超出規定時間仍未完成拆遷的,應地期滿前10天內向原批準部門申請續期,續期時間不超過3個月。
建設征用土地需要拆遷的,須在進行用地現獎調查之前辦理戶口凍結。
第十八條 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在征地拆遷實施前與被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拆。
第十九條 拆遷本辦法所規定的居住房屋及附屬物,應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拆除個人私有房屋及鄉(鎮)、村、組集體房屋,按房屋原面積(指建筑面積,下同)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二)自拆自建的房屋,按房屋原面積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的120%給予補償;建設單位還應在此基礎上,增加20%作為公用設施配套費,由鄉(鎮)政府包干使用。
第二十條 持有農民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建房許可證的,按本辦法給予補償安置;只有土地使用證、沒有建房許可證的房屋,在計算補償與安置房屋面積時,認可每戶宅基地面積最多不得超過170平方米,房屋覆蓋率不得超過70%;土地使用證和建房許可證均不具備的,視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安置。
征地公告后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 暫住戶口或雖是常住戶口但屬租用房屋居住的,不計入安置人口。有下列情況之一,計入安置人口:
(一)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的;
(二)原有常住戶口的未婚現役軍人;
(三)原有常住戶口的援外工作人員和留學生;
(四)按規定戶口遷征所在單位,在單位無房并經?;丶易∷薜?;
(五)本人系常住戶口,其不在本市居住的配偶;
(六)原有常住戶口,正在勞教、服刑期間的。
第二十二條 統一安置的,依據本辦法確認的面積和人口,安置標準:(均指建筑面積)為:對原住房人均面積在28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面積19平方米安置;原住房人均面積在28平方米以上(含28平方米)、42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面積21平方米安置;原住房人均面積在42平方米以上(含42平方米)、56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面積25平方米安置;原住房人均面積在56平方米以上(含56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積28平方米安置。拆除的房屋舊料原住房不再回收,由征地拆遷實施單位集中處理。
第二十三條 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的安置標準對被拆遷人予以安置,不得超標準安置。安置房屋系成套住房的,被拆遷人必須購買房產權。被拆遷人應獲得的房屋拆遷補償款須先用于沖抵購房款后再結算,多退少補。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人購買房產權,按下列標準以建筑面積計算購房款:
(一)按規定計算的安置面積不超過原房面積的部分,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計價;
(二)實際安置面積在規定安置面積內、但超過原房面積的部分,以建筑成本價計價;
(三)實際安置面積超過規定安置面積的,以該地區規定的商品房價計價;其中超過規定安置面積在一個不可分割的自然間以內且不到10平方米的,以建筑成本價計價;
第二十五條 經認定的被拆遷人原房屋面積超過實際安置面積的,超出部分面積按其房屋補償價標準準予獎勵;被拆遷人放棄或減少安置標準的部分,按拆遷當時的房改價基價標準予以獎勵。
第二十六條 統一安置或復建的,由建設單位支付搬家費、自行過渡費和學生交通費。自行過渡的過渡期限按實計算,但復建多層住宅不超過24個月、復建高層住宅不超過36個月,超過規定最高過渡期限的,加倍發放自行過渡費。
第二十七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對學校、幼兒園等具有區域功能的單位,應按城市規劃的要求進行安置;對具備工商營業執照、用地與建設手續合法的產權人,按下列規定補償:
(一)拆遷企業房屋由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按補償價收購。因搬家造成停產停業的,按企業實有職工總數,以本市上年度社會人均月工資總額的110%為標準給予補償(補償費用中包括工資、企業和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補償期限以實際停產停業時間為準,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在拆遷公告公布前停產停業的,不給予停產停業補償。
被拆遷企業職工系農業人口,且因征地已得到安置的,不計入企業實有職工總數。
(二)拆遷企業生產用房,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遷費用,由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按房屋總建筑面積重置價結合成新的15%補償;其中有重型設備的,按20%補償;拆遷企業非生產用房,按5%補償。
(三)拆遷個體工商戶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被拆遷人必須提供該房屋的經營用房建筑許可證,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的120%補償,不另行安置。
第二十八條 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原房電話、空調、有線電話拆移補償費、拆除管道煤氣補助費和電增容費。
第二十九條 市政建設項目拆遷集體房屋的補償標準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的70%執行。
第四章 農業人口安置、保養與戶口農轉非
第三十條 建設征用耕地造成的多余農業人口,應當給予戶口農轉非并安置。安置人數按以下公式計算:
安置人數=征用該組耕地面積/該組土人比×70%
土人比=該組在冊耕地面積/該組農業人口數前款所稱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旱地、經濟作物地等四類地;征用魚塘、藕塘、專業性林地的,減半算計為耕地面積。
第三十一條 被征地單位耕地全部被征用或征地后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足1/150公頃的村民小組,經法定程序批準后,撤銷該村民小組建制,被征地單位原有的農業戶口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
市國土管理局在全市戶口農轉非年度計劃之內,審核簽發《南京市農轉非人口遷入許可證》,公安、糧食部門審核辦理戶口及糧食手續。
第三十二條 征用縣范圍內的土地,征地后平均每人實際占有耕在7/150公頃以上的村民小組,不安置多余農業人口,用地單位應當按下列規定付給安置補助費。
(一)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公頃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1/15公頃的,征用每公頃耕地安置補助費以6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1/150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1倍,但每公頃被征用耕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土地年產值的15倍;
(二)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或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計算;
(三)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宅基地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征地后人均耕地在7/150公頃以下的村民小組,參照本辦法安置多余農業人口。
第三十三條 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在在5/150公頃(0.5畝)以下的,建設單位除應按本辦法安置因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農業人口外,還應當支付撤組預備費。按實際征用土地面積,撤組預備費以4.5萬元/公頃(3000元/畝)標準收取。
撤組預備費作為市、縣人民政府征地撤組人員安置調劑金,由市、縣國土管理局代為管理,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三十四條 因征地造成的多余農業人口和征地撤組的戶口農轉非人口,必須是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指市、縣核發,下同)之日前滿三年的本村民小組常住農業戶口;不滿三年,具備下情況之一的農業人口,也可以戶口農轉非:
(一)婚入人員、隨父隨母的新生兒及未成年人;
(二)經有關部門批準退伍、退學、退職、退休回鄉,落實政策回鄉,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回鄉等確已居當地村組落戶的;
(三)人口普查時因外流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漏查、漏登,后經批準又重新返回原地村民小組落戶的;
(四)確屬孤寡老人、無人撫養的未成年人、無生活能力的投靠親友已落戶的。
第三十五條 對符合戶口農轉非條件的農業人口,依據性別、年齡不同,應分別予以安置或保養,并實行自謀職業、自行保養的原則。以市或縣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作為計算年齡時點,實行安置或保養的具體年齡條件為:
(一)男性年齡16-60周歲、女性年齡16-50周歲的人員實行安置(含16周歲以上的初、高中在校生);
(二)男性年齡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50周歲以上(不含60周歲、女50周歲)的人員實行保養;
(三)16周歲以下的,不予安置和保養。
第三十六條 撤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只辦理戶口農轉非,不予安置、保養:
(一)經有關部門批準退職、退休;回鄉且領取退休工資的;
(二)戶口遷入被征用土地所在地滿三年,但不滿十年,且在該組不具有生產與生活資料,其主要勞動力不從事農業生產、不承擔農業義務的。
第三十七條 撤組的原農業人口現系現役戰士或服刑、勞教人員,且符合安置或保養條件的,其安置、保養費用由建設單位一并支付,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管理。
戶口待退伍或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后,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自謀職業、自行保養費用標準按《農業人口安置保養標準》執行。建設單位須在《建設用地批準書》下發之日起一年內辦理戶口農轉非及有關安置或保養手續。市區非市政建設項目征地的保養人員,由建設單位按2萬元/人標準支付,實發個人數額按《農業人口安置保養標準》執行,余額部分由南京市國土管理局統一管理,并作為以前老保養人員的生活調劑基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征用集體土地經依法批準并確定補償安置方案后,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超過規定時間不搬遷騰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當事人逾期仍拒不執行的,由具體實施征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未取得拆遷許可證、不按拆遷許可證規定擅自拆遷的,由市國土管理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撤銷村民小組后的集體財產由鄉(鎮)、村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商定處理,不得實行破壞性分配。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負責到勞動、公安、糧食等部門辦理勞動力安置、戶口農轉非、糧油關系、保養等手續,并按規定繳納規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補償和安置費用的具體標準,由市土地、物價及有關部門根據土地類別、經濟總量和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公布。
第四十四條 縣域范圍內的補償安置標準,由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縣級以上建設項目征用縣域范圍的土地,統一執行縣級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之前,已進行的有關補償、安置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土地、青苗和附著物等的補償已簽訂協議的,繼續有效;
(二)農業人口安置保養已簽訂協議的,繼續有效;同一征地項目仍有未簽訂安置保養協議的,應按同一標準補簽協議;已安排在企事業單位的原長期合同工,在到達保養年齡后,其生活費基數不能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醫療保養費用執行安置單位的規定,增加的費用由現工作單位承擔;
(三)房屋拆遷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按原協議執行;已領取拆遷許可證,尚未完成拆遷的,仍按原補償標準實施拆遷。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國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本市之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錄:各項補償標準表
表1
土地補償費標準
單位:萬元/公頃(萬元/畝)
篇2
關鍵詞:土地整治,增減掛鉤,實施方案,圖件,編制要點。
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是指對農村地區低效利用的建設用地進行綜合整治并新增耕地面積,實現城市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建設用地總量保持平衡。它以項目區為整治單元,我省主要是對試點鎮、試點縣的空心村、危舊房等農村低效利用的建設用地,以及全省范圍內對災毀和受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點實施土地整治,產生的新增耕地指標用于經營房地產和商服用地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
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實施方案圖件從圖面反映對象來說,既要反映整治前(復墾前)的土地利用現狀情況、拆舊區的位置、復核拆舊區是否屬于農村建設用地、復核拆舊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現狀,又要展示整治后(復墾后)的土地利用效果;從圖面反映的內容來說,既要有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的工程內容,又要有建新安置區以及有關工程規劃內容;從圖件的種類來說,各圖件既相互獨立,又相互關聯,且有較強的邏輯關系。實施方案圖件所包含的內容比較豐富、多樣,也比較復雜,給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工作者帶來一定的難度。
1、實施方案圖件組成
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的實施方案圖件主要包含: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拆遷地塊位置遙感圖、土地復墾平面布置圖、土地復墾結構圖、項目測量圖。
其中,土地復墾結構圖是指路、溝、渠的單體結構圖,以及路溝渠的附屬設施等結構圖。
若項目采用集中安置方式的,除了上述6項圖紙類型外,還應提供建新安置區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遙感圖、建新安置區規劃圖、建新安置區實測地形圖。
若拆舊地塊零星、分散的,不必進行土地復墾結構圖設計,但,要有平面圖;對于集中連片,且面積較大的應進行土地復墾設計,必須上報土地復墾結構圖。
2、實施方案圖件基本要求
2.1圖名的要求
一般將圖名命名為:××村土地利用現狀圖(代碼為XZT)、××村拆遷地塊位置遙感圖(代碼為YGT)、××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代碼為ZGT)、××村土地復墾平面布置圖(代碼為PMT)。
項目復墾結構圖主要是指路、溝、渠的單體結構圖以及附屬設施等結構圖,該部分的圖名命名按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要求進行命名。
2.2圖號編制要求
圖號編制統一要求為:××××(縣名+鄉鎮名、為拼音首字母)-××(村名)-圖名代碼-編號(01、02……)
土地復墾結構圖:按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圖號編寫要求編制。
3、實施方案圖件制圖基本要素及其要求
3.1土地利用現狀圖
土地利用現狀圖是以經變更調查后的土地利用現狀圖為工作底圖,圖中應具備以下要素和內容:
1)圖名:與標題欄一致的圖名,字體采用宋體、字號采用7號字、顏色為黑色。
2)拆舊地塊圖斑上方應注明:圖幅號及所在村名,如:所在圖幅號及村名:G50G058067(國寶村和佛嶺村)。
3)拆舊地塊圖斑內應包含有:203地類范圍線、項目區范圍線、圖斑號、拆遷房屋編號、實測地形圖的JMD。
203地類范圍線、項目區范圍線應用不同顏色或者不同線型區分;若203地類范圍線、項目區范圍線重疊時,應將203地類范圍線置于項目區范圍線之上層,以顯示203地類范圍線為原則。203地類范圍線、項目區范圍線的全局寬度打印出來后為0.3;實測地形圖的JMD顏色為黑色、全局寬度為0。
圖斑號的標注應為:圖斑號:119,其字體采用黑體并加粗、寬度比例為1.0或者0.9,字號采用3號字、顏色為黑色;拆遷房屋編號與實測地形圖上的一致,其字體采用HZ,高寬比和字號以打印出來能顯示清晰即可,顏色為黑色。
4)圖紙還應包含指北針、圖例及說明。
5)圖紙的比例尺采用1:10000。
6)圖中附表按下表格式:
注:(1)表中拆遷房屋編號應與實測地形圖中的拆遷房屋編號一致;(2)圖斑面積與非203地類面積之和應等于規模面積。
7)本圖加蓋國土局公章。
3.2拆遷地塊位置遙感圖
拆遷地塊位置遙感圖是以遙感影像圖為工作底圖,圖中應具備以下要素和內容:
1)圖名:與標題欄一致的圖名,字體采用宋體、字號采用7號字、顏色為黑色。
2)拆舊地塊圖斑上方應注明:圖幅號及所在村名,如:所在圖幅號及村名:G50G058067(國寶村和佛嶺村)。
3)拆舊地塊圖斑內應包含有:203地類范圍線、項目區范圍線、實測地形圖的JMD、圖斑號、拆遷房屋編號。
203地類范圍線、項目區范圍線應用不同顏色或者不同線型區分;若203地類范圍線、項目區范圍線重疊時,應將203地類范圍線置于項目區范圍線之上層,以顯示203地類范圍線為原則。203地類范圍線、項目區范圍線的全局寬度打印出來后為0.3;實測地形圖的JMD顏色為黑色、全局寬度為0。
圖斑號的標注應為:圖斑號:119,其字體采用黑體并加粗、寬度比例為1.0或者0.9,字號采用3號字、顏色為黑色;拆遷房屋編號與實測地形圖上的一致,其字體采用HZ,高寬比和字號以打印出來能顯示清晰即可,顏色為黑色。
4)圖紙還應包含指北針、圖例及說明。
5)圖紙的比例尺采用1:1000。
3.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是以項目區所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為工作底圖,圖中應具備以下要素和內容:
1)圖名:與標題欄一致的圖名,字體采用宋體、字號采用7號字、顏色為黑色;
2)拆舊地塊圖斑上方應注明:圖幅號及所在村名,如:所在圖幅號及村名:G50G058067(國寶村和佛嶺村);
3)拆舊地塊圖斑應包含有:203地類范圍線、項目區范圍線、圖斑號。
203地類范圍線、項目區范圍線應用不同顏色或者不同線型區分;若203地類范圍線、項目區范圍線重疊時,應將203地類范圍線置于項目區范圍線之上層,以顯示203地類范圍線為原則。203地類范圍線、項目區范圍線的全局寬度打印出來后為0.3。
圖斑號的標注應為:圖斑號:119,其字體采用黑體并加粗、寬度比例為1.0或者0.9,字號采用3號字、顏色為黑色。
4)圖紙還應包含指北針、圖例及說明。
5)圖紙的比例尺采用1:10000。
3.4土地復墾平面布置圖
土地復墾平面布置圖是以實測地形圖為工作底圖,圖中應具備以下要素和內容:
1)圖名:與標題欄一致的圖名,字體采用宋體、字號采用7號字、顏色為黑色;
2)切割圖塊上方應注明:圖幅號及所在村名、圖斑號,標注方式建議按以下形式標注:
所在圖幅號(村名):G50G058067(國寶村和佛嶺村)、圖斑號:109
字體采用黑體并加粗、寬度比例為1.0或者0.9,字號采用3號字、顏色為黑色。
3)圖中除了應表達實測地形圖要素外,還應標注203地類范圍線、項目區范圍線。
203地類范圍線、項目區范圍線應用不同顏色或者不同線型區分;若203地類范圍線、項目區范圍線重疊時,應將203地類范圍線置于項目區范圍線之上層,以顯示203地類范圍線為原則。203地類范圍線、項目區范圍線的全局寬度打印出來后為0.3。
4)集中連片的拆舊區應根據實際情況布置路、溝、渠等基礎設施,并注明與外界的銜接情況,特別是灌排設施和對外交通道路設施;對于零星、分散的拆遷地塊,盡可能地標注上對外交通道路情況。
5)具備宅基地復墾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藝要求的說明,該部分的說明在A3圖幅中布置于空白處,字體為宋體,字號為3號字,寬度比例為0.7,顏色為黑色。
6)圖紙還應包含指北針、圖例及說明。
7)圖紙的比例尺采用1:1000或者1:500。
3.5土地復墾結構圖
按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技術要求設計。
3.7項目測量圖
拆舊地塊實測地形圖主要反映拆舊地塊的地理位置、內部低效利用的建設用地面積情況及位置分布、土地所有權情況等。拆舊地塊實測地形圖成果應包含測量圖、測繪報告、拐點坐標成果表。其測繪技術要求有:
1、項目測量圖出圖比例尺不小于1/1000,常用比例有1:500、1:1000等。
2、項目測量必須統一使用1980西安坐標系和1985國家高程基準。
3、每個項目區范圍必須有拐點坐標,并應在圖上標注拐點坐標(拐點坐標計算結果必須等于整治范圍面積);項目范圍內有不同地類的(各地類面積需呈閉合),必須標注地類并量算各地類的面積,測繪圖上需補上現狀的地類統計表。
4、圖上必須標明土地利用結構和標注項目建設邊界、地類界及符號、土地權屬界線、所涉及鄉鎮和村莊名稱,現狀高程點應清晰。各類土地利用分類符號和顏色相匹配,各類用地面積與圖上顯示的面積應一致。
5、主要線狀地物如溝渠要標注流向、結構和尺寸,道路要標注結構和尺寸;現有水源位置、河道堤防、主要構筑物等明確標注。
6、拆舊區的房子的位置、朝向、形狀必須與二調影像圖相吻合。
7、等高線和高程點分布合理,等高線間隔不大于1米。
8、各地塊實測地形圖上應體現出二調現狀圖中203地類范圍線,且應將203范圍線獨立一個圖層,同時拆遷項目區范圍線應在203范圍線內或重合。
3.8建新安置區規劃圖
建新地塊建設規劃圖是在建設規劃總平面圖基礎上編制的。編制要點是在圖面上能夠清晰反映出項目區建新地塊各種建筑、公共基礎設施和配套基礎設施等位置分布情況,反映建新地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包含規劃建設用地面積、總建筑面積、建筑密度、容積率和安置戶數人數等);圖幅適宜采用1:500或者1:1000比例尺。
實施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將城鎮建設用地收益反哺農村,可拓展城市反哺農村的資金渠道,保障城鎮建設用地,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將促進自然村向中心村和集鎮聚集,農村村民向住宅小區、新型社區和小城鎮集中,有利于加快推進城鎮化進程;將有力帶動城鄉投資與消費需求,有利于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等。做為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工作者,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嚴謹、科學規劃,尊重民意、合理地布局,為確保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的順利實施提供科學、合理的依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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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本批次上報審批的用地共有5幅地塊,總面積4.4169公頃,其中農用地3.0958公頃、集體所有土地4.4169公頃、新增建設用地3.2249公頃。該批次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占用基本農田,已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各地塊建設用地已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出具了用地規劃意見,土地規劃用途及用地規劃指標符合城市(鄉、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
二、申請用地現狀
省市龍探測繪勘察有限公司對該批次擬用地進行了實地勘測,形成的成果資料符合規定要求。
本批次用地涉及1個街道辦事處和1個鎮、2個村,共5宗,已全部進行土地登記發證,土地產權清晰,界址清楚,沒有爭議。
本批次用地擬征收市曬口街道新豐村集體水田1.222公頃、其它農用地0.6644公頃、城鎮村及工礦用地1.0286公頃、其他草地0.1291公頃;吳家塘鎮坊上村集體園地0.7576公頃、林地0.4518公頃、城鎮村及工礦用地0.1634公頃,計征收集體土地4.4169公頃(耕地1.222公頃),地類和面積準確。
三、征地補償安置情況
該批次用地的征地補償按《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執行。征收耕地的年產值按1.9725萬元/公頃計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合并計算為25倍,兩項費用合計為49.3125萬元/公頃,青苗補償費為1倍,加上征收其他土地及青苗、地上附著物等補償,征地總費用124.33萬元。征地補償費50%以上已存入征地資金專戶,征地補償資金確保落實。
征收土地需安置農業人口13人(其中勞動力7人),當地政府計劃采取貨幣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可以得到妥善安排。
市已經出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具體實施辦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和社保費用已落實,并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查同意。用地批準后,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按有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可以做到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市國土資源局和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已按規定履行了征地報批前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序,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村委會征地位置、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和用途以及補償標準、保障意見、安置方式等,并委托被征地村委會告知被征地村組和相關當事人,被征地村組和相關當事人對告知內容無異議,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聽證申請,且被征地村委會已出具回執予以確認。
四、補充耕地及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情況
本次擬占耕地所需補充1.222公頃耕地,申請省級統籌安排。我市人民政府按規定標準上繳耕地開墾費,并確保完成省級統籌安排下達的年度耕地開發任務。
該批次用地新增建設用地3.2249公頃,為五類十二等,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我市按規定繳納。
五、擬供地情況
本批次用地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后,我市將按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向具體項目供地。
本批次2013-9-1(1)、2013-9-1(2)、2013-9-1(3)、2013-9-1(4)皆屬于商服用地,將按規定招拍掛出讓方式供地。
2013-9-2屬于工礦倉儲用地,將按規定招拍掛出讓方式供地。
本批次2013-9-1(1)、2013-9-1(2)、2013-9-1(3)、2013-9-1(4)地塊規劃作為四星級酒店項目用地,按規定不需要使用增減掛鉤指標。
該批次用地擬安排項目均符合相關建設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符合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
六、與違法用地處理情況
經查,本批次用地未涉及問題,無未批先用、違法占地等行為。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2013-9-2涉及林地0.4518公頃,已于2013年7月經市林業局初審,同意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待用地招拍掛出讓確定項目業主后,由項目業主按規定辦理使用林地審核手續。
我市批次征地的供地率為63.4%。
篇4
市政府同意市國土局、勞動局擬定的《關于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安置的長期合同工到達退休年齡后提高生活費標準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安置的長期合同工到達退休年齡后提高生活費標準的意見為了妥善解決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安置的長期合同工到達退休年齡后的生活問題,根據市政府寧政發〔1999〕68號、寧政辦發〔1999〕93號通知的精神,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安置的長期合同工,已安排在企事業單位的,在到達退休年齡后,生活費基數十個區從每月140元/人提高到每月180元/人。以上人員原享受規定的各項補貼不變,醫療保健費用執行安置單位的規定。增加的費用負擔渠道不變。
二、以上人員提高標準時間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生活費放發渠道不變。
篇5
一、為加強國家建設用地管理,嚴格審批制度,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規,制訂本暫行規定。
二、凡經國務院主管部門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或者按國家規定準許建設的項目,均適用本暫行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城鄉集體和個人在城鎮內的各類建設項目,可參照本暫行規定辦理。
三、按規定批準的建設項目,已列入本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批準列入預備項目的,建設單位方可申請用地。
四、建設項目用地實行計劃指標控制,首先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審批建設項目用地,要符合當地年度用地計劃,不得超指標審批。
五、征(撥)建設用地程序
(一)申請用地
建設單位持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有關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項目建址申請。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建址在城市規劃區內,應征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意;用地涉及其它部門,還應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建設單位根據確定的項目建址,委托有資格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等事宜。項目初步設計按規定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持有關文件和圖紙、資料向縣級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正式提出用地申請。同時,按土地審批權限抄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
(二)擬定征地方案
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建設單位和被征地單位(或國有土地原使用單位)及有關部門擬定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主持簽訂征地初步協議,報同級政府審批。對國家和省的重點項目等,有條件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征地費用包干。
(三)審批用地
縣、市人民政府或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對申請用地項目進行審查:復核用地計劃指標,核定用地數量,審定征地協議等。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審批權限規定,需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審查報告,報人民政府審批。
(四)劃撥土地
建設單位的用地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由項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批準用地文件,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并通知建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和批準的征地協議,繳納、支付各項稅、費,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安置措施。土地管理部門按工程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期劃撥土地,督促被征地單位(或國有土地原使用單位)按時移交土地。
(五)頒發土地使用證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由用地單位向縣、市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土地登記申請。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注冊登記后,頒發土地使用證,作為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六、征(撥)建設用地須報送的附件
用地單位正式申報建設用地,需向土地管理部門報送下列附件:
(一)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其它批準文件;
(二)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及文字說明;
(三)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和地理位置圖;
(四)擴建、續建項目的原批準用地文件、平面布置圖、土地利用現狀和有關文字說明;
(五)建設項目資金來源的證明材料及年度投資計劃;
(六)環保等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七)經建設用地咨詢服務部咨詢的項目,須同時報送咨詢論證報告。
七、土地管理部門報批建設項目用地,應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加送下列附件:
(一)建設項目征(撥)用土地呈報表;
(二)征(撥)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和征地費用包干協議(附征地費用計算依據);
(三)建設用地征求意見書或有關部門證明材料;
(四)對建址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項目,應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五)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的審查意見。
篇6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土地管理,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閑置土地的處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h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閑置土地的處理工作。
計劃、規劃、建設、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本辦法的實施。
閑置土地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土地、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閑置土地的調查處理工作,并對復耕的閑置土地及復耕狀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條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閑置土地檢查制度,組織農業、建設、規劃等部門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定期檢查。
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閑置的土地進行舉報或反映情況。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約定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當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超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通知用地單位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各類文件的有效期或規定期限,用地單位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的,視為閑置土地。
閑置土地分為國有閑置土地和經批準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閑置土地。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動工開發是指房屋建設項目已實施基礎施工,其他建設項目已實施通水、通電、通道路和場地平整工程。
前款所稱實施基礎施工是指經依法批準,實施建筑物向地基傳遞荷載的下部結構的施工。
第二章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
第七條閑置土地由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市轄區內閑置土地認定的調查工作,委托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
認定和處理閑置土地以宗地為單位。
第八條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閑置土地調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人;
(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三)查閱、復制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用地審批文件、土地權利文件和資料;
(四)要求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第九條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閑置土地調查過程中,應當向用地單位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用地單位應當自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土地開發利用情況及其相關證據,書面報送調查部門。
第十條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經調查認定的閑置土地,向用地單位送達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
用地單位自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方式向閑置土地認定機關提出閑置土地處置方式申請。
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外,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閑置土地的具體情況,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處置方案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向用地單位送達閑置土地處置決定書。
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
用地單位在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擬訂前,已依法辦理閑置土地轉讓手續的,應當告知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處置閑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補充辦理建設用地手續,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書》后繼續開發建設;
(二)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三)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開發建設;
(四)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后,重新批準開發;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收益;
(五)收回閑置土地,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二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用地單位申請延長開發建設時間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用地單位應當自閑置土地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閑置土地認定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開發建設計劃、資金實力證明等相關資料。
(二)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延期申請后,對繼續開發建設的計劃、繼續開發建設的資金實力證明等資料進行審查,并在三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情形的國有閑置土地,用地單位申請安排臨時使用的,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用地單位應當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臨時用地合同,領取臨時《建設用地批準書》。
國有閑置土地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臨時使用期限屆滿,用地單位應當在十日內自行拆除臨時建筑并動工開發建設。
第十四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方式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用地單位應當自閑置土地處置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繳納相關稅費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有償使用費,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書》。
征用農民集體土地閑置的,用地單位在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之前,應當辦結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用地單位未辦理上述手續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閑置土地自閑置土地認定書認定閑置之日起滿一年的,由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市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向用地單位下發繳納土地閑置費通知書。
土地閑置費按月計征,閑置期間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用地單位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其閑置土地閑置費的征收總額累計不得超過該宗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百分之二十。
用地單位應當在繳納土地閑置費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閑置費。
第十六條閑置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并同時注銷用地規劃許可文件、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權證:
(一)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閑置期間累計滿兩年的;
(二)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用地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補充辦理建設用地手續,且閑置期間累計滿兩年的。
土地閑置是因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行為造成的,政府收回閑置土地后,應當給予用地單位適當補償。
閑置土地被收回后,原用地單位仍然應當承擔其原有的經濟責任。
第十七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收回閑置土地:
(一)調查取證,認定事實;
(二)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三)公告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的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四)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權證。
在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擬訂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十八條收回經批準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閑置土地,按下列方式處置:
(一)未進行征地補償的,土地歸原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
(二)未全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政府征地機構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安置后,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三)已全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九條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政府征地機構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政府征地機構與被征地單位重新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征用土地應補償總額小于用地單位實際已支付補償費用的,政府征地機構不再向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征用土地應補償總額大于實際已支付補償費用的,政府征地機構按征用土地應補償總額與實際已支付補償費用的差額,向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征用土地應補償總額按照批準征用土地時的補償標準和征用土地面積計算。
第二十條收回的國有閑置土地按下列方式處置:
(一)未實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權人使用;
(二)已實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條已實施房屋拆遷,尚未完成補償安置的,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原拆遷人在限期內償付臨遷費并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原拆遷人在限期內仍未償付臨遷費并補償安置被拆遷人的,政府可以指定拆遷機構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并向原拆遷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收回閑置土地應當給予用地單位適當補償的,可以采取以下補償方式:
(一)政府收回經批準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閑置土地,應補償總額大于用地單位已支付的征用土地補償費用的,按照最高不超過實際已支付補償費用的百分之七十補償給用地單位;征用土地應補償總額小于用地單位已支付補償費用的,按不超過征用土地應補償總額的百分之七十補償給用地單位。
收回國有閑置土地,按照不超過用地單位支付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投入總額的百分之七十予以補償。
(二)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三)用地單位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原用地單位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土地。
(四)用地單位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或者征地拆遷費的,按照規劃要求和實際支付額占應支付總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用地單位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按照前款第一項進行補償的,政府征地機構和政府指定的拆遷機構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審計確認用地單位實際已支付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建筑物、構筑物、地上附著物補償投入總額。所需審計費用從應當支付給用地單位的補償費用中扣除。
第三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閑置土地能夠復耕,用地單位不履行復耕義務的,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處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土地復墾費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用地單位拒不交出被決定收回的閑置土地或者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用地單位在十日內交還土地,處以所占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附則
篇7
問:《通知》在征地政策措施上進行了哪些改進?
答:《通知》對現有征地管理中的許多方面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改進和完善的政策措施,應該說是繼2004年《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之后,國土資源部針對征地管理出臺的最為全面的一個文件。這次對征地政策措施進行改進和完善的地方比較多,如:用地預審時足額落實征地補償費;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推行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征地補償費直接付給農民個人;鼓勵單列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有關政策;充分征求被征地農民意見;簡化征地批后實施程序等。
問:《通知》在推進征地補償新標準實施、確保征地補償同地同價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通知》要求,推進征地補償新標準實施,全面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各類建設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都必須嚴格執行,確保補償費用落實到位。對于新上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時就要嚴格把關,確保項目按照公布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核算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建設用地位于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
同時,《通知》要求,各地應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
問:如何防止拖欠征地補償款,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
答:《通知》要求各地要探索和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市、縣組織用地報批時,根據征地規模與補償標準,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征地補償款;對于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當地政府預存征地補償款。用地經依法批準后,根據批準情況對預存的征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
問:在征地補償的落實和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通知》要求,征地批準后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要采取多元安置途徑,優先進行農業安置,規范留地安置,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被征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問:怎樣切實做好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篇8
村征地通告范文一
為了加快城市建設步伐,實現縣域經濟跨越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相關政策的規定,__縣人民政府擬征收位于__鄉村___村、___村集體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有關征地事項通告如下:
一、征地面積、地類擬征收土地總面積1368畝。(具體面積及地類以國土部門勘測定界為準)
二、征地用途、位置擬征收土地用途: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及文體娛樂用地,位置:__縣大路鄉___村、___村(具體征地范圍以國土部門勘測定界為準)。
三、征地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擬征收土地面積1368畝,征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標準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鄂政發(2009)4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按照我縣制定的相關標準執行。
四、其他事項1、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__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被征收土地實施征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2、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地范圍內突擊搶搭搶建的建(構)筑物、搶栽搶種的地面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登記,本通告自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__縣人民政府
二〇__年六月十八日
村征地通告范文二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粵國土資(建)字[2015]523號文),需將花都區花城街羅仙村、三東村、石崗村屬下的集體土地19.4325公頃(合291.4875畝)征收為國有土地?,F將經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花都中軸線六地塊。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區花城街羅仙村、三東村、石崗村(四至范圍詳見附圖)。
三、被征地村及面積:
花都區花城街羅仙村的集體土地19.2055公頃(合 288.0825畝),其中耕地4.1578公頃(合62.367畝),園地1.3774公頃(合20.661畝),林地0.9956公頃(合14.934畝),養殖水面1.6755公頃(合25.1325畝),其他農用地1.2262公頃(合18.393畝),未利用地1.3026公頃(合19.539畝),建設用地7.8764公頃(合118.146畝)。
花都區花城街三東村的集體土地0.036公頃(合 0.54畝),其中耕地0.0008公頃(合0.012畝),其他農用地0.0352公頃(合0.528畝)。
花都區花城街石崗村的集體土地0.191公頃(合 2.865畝),其中耕地0.0221公頃(合0.3315畝),養殖水面0.1689公頃(合2.5335畝)。
村征地通告范文三
金華市婺城區2016年度計劃第二批次建設用地需征收婺城區羅店鎮上張家村集體土地5.9407公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浙土字A[2016]-0051號),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F將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村:婺城區羅店鎮上張家村。
二、被征土地四至范圍詳見征地紅線圖。
篇9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所有在本省范圍內征用土地的建設工程項目。
第三條 凡建設項目需要征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實行統一征地、費用包干(簡稱統征包干),建設單位不得直接與被征地單位商議征地事項。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本著依法、高效、服務的原則,切實做好統征包干工作,確保國家建設用地的需要。
第四條 統征包干工作,按照征地審批權限,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代表政府統一組織、分級負責。國家和省大、中型重點項目和跨市(地、州)建設項目的統征包干工作由省土地管理局組織有關市(地、州)、縣(市)共同承辦。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可根據工作量大小,委托下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承辦統征包干工作。
第五條 實行統征包干應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或其征地服務機構在征地實物指標調查和費用測算的基礎上與用地單位簽訂征地包干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協議主要內容包括統征方式、工作任務、征地費用、支付辦法、交地時間、違約責任等。
征地包干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勞力安置費,青苗補償費,地上、地下附作物、構筑物補償費,房屋拆遷補償費,菜地開發基金等。各項費用標準,按照《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及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剩余勞動力的安置,由土地管理部門在市、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和勞動等有關部門共同協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妥善予以解決。
第六條 凡實行統征包干的建設用地,可收取不可預見費。不可預見費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鄂價房地字〔1996〕403號文的規定收取。不可預見費主要用于包干項目發生的差價、漏項、預料不到的特殊情況的補償以及包干項目之間的調劑,應??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必須加強統征包干費用支付、使用的管理,建立財務專帳,接受同級財政、物價、審計部門和上級土地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建設項目需要劃撥國有土地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篇10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促進我省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實行耕地占用補償制度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第三條 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市轄區或鄉(鎮)設立土地管理機構,負責該區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登記發證
第五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同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該發證書,確認所有權或使用權。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護管理。
城市房地產權的登記發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本省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 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實施。
省人民政府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使用的國有土地,可以直接登記發證。
第七條 土地確權、登記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規則和標準,采用統一的登記文件式樣。
第八條 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等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有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登記內容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九條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或抵押地上建筑物涉及土地使用權的,必須向原土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條 依法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登記申請人在申請土地登記時,隱瞞事實,偽造有關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騙取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其土地登記。
第十一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因工作失誤導致登記不當的,應當依法予以更正。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應當予以登記而不登記或登記不當應予以糾正而不糾正的,可責令限期登記或糾正。
第十二條 土地證書是土地權利人擁有合法土地權利的法律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扣留、涂改或銷毀。
實行土地證書的定期查驗制度。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
第十三條 縣、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土地利用區應當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林業用地區、城市(含建制鎮,下同)建設用地區、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獨立工礦區、自然與人文景觀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和禁止開墾區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適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落實到規劃圖上,并予以公告。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交通建設規劃等專業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在江河、湖泊、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以及蓄洪滯洪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輸水的要求。
第十四條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的計劃管理,嚴格執行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擬訂執行方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將計劃指標逐級分解下達。
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
未嚴格執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或者沒有完成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節余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核準后,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土地調查和統計的規定,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和統計,并如實上報土地調查和統計結果。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應當如實提供土地的權屬和利用狀況等有關資料,不得阻撓土地調查和統計工作。
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并作為編制各類涉及土地利用的規劃、計劃以及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和進行建設用地審批的依據。
第十七條 逐步建立省、市、縣三級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基本農田和其他農用地、城鎮建設用地、水域圍墾地和未利用地等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四章 耕地保護和開發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耕地保護,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有規劃、有計劃地組織新耕地的開發。
第十九條 市、縣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數量指標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分解下達。
第二十條 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開墾新耕地,補足與所減少的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開墾費應當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劃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而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征用的,市、縣人民政府承擔耕地補償責任。在安排具體項目用地時,由用地單位按規定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耕地開墾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無法在本地區開墾出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數量的市、縣,必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指定的區域進行易地開墾,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第二十一條 農業內部結構調整應當確保當地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減少的,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承擔耕地補償責任。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殖。
第二十二條 開發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制定開發方案,開發方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適宜開發為耕地以及其它農用地的,優先開發成耕地或其他農用地。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確定給開發單位或個人使用。開發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三十公頃以下的,由縣(含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三十公頃以上六十公頃以下的,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開發荒山、荒地六十公頃以上六百公頃以下的,以及開發荒灘六百公頃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性開發荒山、荒地、荒灘六百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有規劃、有計劃地組織土地整理。整理后的土地經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后,其新增耕地可按國家規定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搬遷改造舊村莊,需占用農用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用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置換。
第二十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目標和上級下達的耕地開發計劃指標,擬訂耕地開發的年度計劃和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中地方人民政府留成部分等土地收益,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收代繳,按“收支兩條”實行管理,統一用于開墾新耕地和土地整理。
第二十五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復墾,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沒有條件復墾或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復墾費可列入生產成本。土地復墾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二十六條 建設占用土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統一辦理農用地轉用報批手續。
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報批時,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按《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分批次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按批準權限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 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以外的土地的,由建設單位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具體建設項目用地的申請程序:
(一)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的同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預審申請,由建設項目審批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預審,并根據預審結果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核定用地指標,向申請人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二)申請人向項目管理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立項審批和規劃許可手續時,必須附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未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立項審批和規劃許可手續。
(三)建設項目批準后,申請人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立項批準文件以及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和有關圖件等材料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用地報批手續。
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用地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供地方案的實施。
第二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在審批建設用地時應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以下審批權限辦理:縣人民政府可批準一公頃(含本數,下同)以下;地級市人民政府可批準五公頃以下;廣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可批準二十公頃以下。超過以上限額的,按審批權限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中,經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立項的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以及跨地級以上市的項目用地,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
(三)具體建設項目使用現在的建設用地和已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范圍內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按《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權限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但為實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而將該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可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建設用地涉及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按《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權限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
建設用地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審批結果予以公告;屬于國務院批準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 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土地補償費
征用水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補償;征用其他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八倍補償;征用魚塘的,按其鄰近水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補償;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七倍補償;征用未利用地的,按鄰近其他耕地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五十補償;征用農民集體所有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鄰近其他耕地的補償標準補償。
平均年產值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二)青苗補償費
屬短期作物,按一造產值補償;屬多年生作物,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給予合理補償。
(三)附著物補償
拆除單位或個人的房屋設施,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被征用土地上的水井、墳墓和其他附著物,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補償標準。
(四)安置補助費
征用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頃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其安置補助費總額,為該農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
按前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征用宅基地和未計征農業稅的土地,不付給安置補助費。
被征用的土地,自批準征用的次年起,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停止計征該土地所負擔的農業稅。
第三十一條 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鹽場的土地,導致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的,應當根據原使用單位的投入情況,按不高于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同類土地補償費的標準給予適當補償;青苗、附著物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辦法辦理。
第三十二條 國家征用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按以下程序組織實施征地:
(一)征地公告
市、縣人民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范圍內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二)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地上附著物的產權證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不按規定辦理登記的,不列入補償范圍。
(三)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登記資料和現場勘測結果,核對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根據核對結果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會同各有關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載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費等事項。
(四)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征用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未按規定支付的,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付土地。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采用協議、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拍賣方式出讓。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具體程度和辦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二十上繳省財政,百分之十上繳地級以上市財政,百分之四十留給縣財政,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原國有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全額留給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耕地開發。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建設單位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后,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規定的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h、鄉(鎮)人民政府可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需要,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償耕地方案,按年度分批次報批。
第三十六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新批準宅基地的面積按如下標準執行: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區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