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海洋環境的建議范文
時間:2023-10-11 17:24:0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保護海洋環境的建議,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海洋油污生態損害,法律拷問,完善建議
一、海洋油污生態損害的概述
海洋油污生態損害就是人們在從事油類的開發、利用活動中導致的海洋生態系統的組成、結構或功能發生嚴重不利變化的法律事實。其不同于傳統一般財產損害:
1、廣泛性。海上溢油造成的海洋生態損害波及范圍極其廣泛,通常會影響多個國家的海域。此外,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態損害所影響的海洋環境要素也極為廣泛,不僅嚴重影響海水的質量、海洋沉積物環境、潮灘濕地等海洋環境,還會對浮游動植物、底棲生物、沿海鳥類等海洋生物造成威脅,并最終危及人類的健康與生存。
2、潛伏性和難以恢復性。由于生態系統本身有一定的自我修復能力,因而海上溢油生態損害的嚴重后果并不能立即顯現,而是經過長期的累積而突然爆發。這一方面導致時隔多年后的損害后果與先前的溢油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難以準確認定;另一方面使得對于事故嚴重性的評估結論很難確定其準確性。該潛伏特性也加劇了海洋生態損害的恢復難度,因為待到損害全部顯現之日已經難以還原和救濟。另外,油污本身難以降解,即使經過技術處理也難以消除全部影響。
3、難以評估。海洋生態系統遭受損害,影響的是海洋生態系統中所有人共同的生態利益,因此海上溢油生態損害難以用貨幣估算。實踐中,由于海上溢油生態損害的特點及當前我國評估技術水平的局限,無法給出準確的溢油生態損害賠償標準。
二、對我國海洋油污生態損害索賠制度的法律拷問
(一)索賠主體不明確
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 90 條第 2 款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第 5 條規定:"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包括國家環境保護部門、國家海洋部門、國家海事部門、國家漁業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多個管理部門對海洋環境都負有監管權。這給海洋生態索賠帶來諸多問題,如多個行政部門提出代表國家求償,職責劃分不清;索賠訴請重疊;索賠談判或訴訟中權限不清,索賠款項管理混亂等。
(二)賠償范圍無法律依據
首先,憲法、法律和法規對海洋生態損害的賠償范圍沒有規定,司法實踐只能借鑒國家部委的規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等文件。但這些文件的規定或缺乏適用依據,①或規定過于狹窄,②無法直接適用。其次,國家海洋局2007年的《技術導則》以及2010年底擬定的《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條例(草案建議稿)》(以下簡稱"索賠條例")雖然均直接或間接規定了索賠范圍,但均缺乏法律效力,無法作為司法實踐中的判決依據。
(三)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不到位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 66 條規定:"國家完善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 按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為我國建立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礎,但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2012年5月11日出臺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不過該《辦法》僅是針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規定,且在索賠范圍、受償順序、基金的索賠時效等方面均存在不少問題③,并不能適用于非船舶類海洋油污生態環境的基金。
三、對我國海洋油污生態損害索賠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建立健全海洋環境生態損害的公益訴訟制度
首先,明確與細化海洋環境公益訴訟的行政機關索賠主體。筆者認為,在建立海洋生態索賠公益訴訟制度時,應明確國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同時,針對我國海域遼闊和多級政府結構的實際情況,應適用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原則。即一般的海洋生態損害公益訴訟由各地方海洋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家提訟;影響巨大或影響范圍較廣,涉及多個省市的海洋生態損害索賠訴訟由中央海洋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家提起公益訴訟。形成一個中央和地方職責分工明確又上下聯系緊密的分地域分級別訴訟主體制度。其次,建立社會團體、公益組織為索賠主體的公益訴訟制度為必要補充。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這為社會團體、公益組織介入訴訟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據。筆者寄希望《海洋環境保護法》能對社會團體或公益組織進行生態損害索賠主體資格的授權,以便更加及時有效的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二)授權《技術導則》并完善其中的賠償范圍
《技術導則》借鑒國際、國外先進評估標準制定出來,且專門針對海洋溢油生態損害。實踐中也已使用,在今后立法中應明確授權其適用。但對其相關規定還應進一步完善。其賠償范圍方面還應借鑒2010年底擬定的《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條例(草案建議稿)》及美國 1990《油污法》的規定,即筆者認為生態損害的賠償范圍應包括海洋生態直接損失、生境修復費、生物種群恢復費、調查評估費、重建替代費用、過渡期損失費用及其他合理費用。
(三)建立健全海洋油污生態損害的賠償基金制度
上文已提到我國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尚不夠完善,我國近岸設備、鉆井平臺等海上設施的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更是空白。至此,筆者認為應借鑒美國的油污賠償基金制度,其設立了專項基金--溢油責任信托基金(The Oil Spill Liability Trust Fund)(以下簡稱"OSLTF")。 該基金有如下幾方面特色:第一,其適用范圍廣泛,只要是油類排放致損,均可適用;第二,設置了專門的主管部門,即由美國海岸警衛隊設立了"國家污染基金中心"(National Pollution Funds Center: NPFC),負責管理OSLTF,并負責該基金的使用。NPFC下設8個部門,其中就包括自然資源損害索賠部。第三,OSLTF由基本基金和應急基金組成。前者用于各項索賠,并可供總統用于包括托管人在履行職能時發生的評估自然資源損害以及擬定和實施修復、恢復、替代受損資源或獲取等同資源的費用在內的五大用途;后者可用于先行支付油污事故應急反應費用,其中有部分可用于開始的自然資源評估。第四,任何單一事故從基金可獲取的資金不超過10億美元;與任何單一事故有關的自然資源損害評估和索賠不超過5億美元。④我國應結合自身的實際并借鑒美國的先進做法對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進行完善,并建立非船舶類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
四、結語
在此僅希望文章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引起更多學者對海洋油污生態損害問題的關注,并能夠努力進行理論和實踐探究,早日讓我國有完善的海洋生態損害索賠制度,更加及時、有效的對我國的海洋生態環境進行修復與保護。
注釋:
①梅宏.中國應對海上溢油生態損害的立法進路[J].中國海商法年刊,2011,(4).
②柯堅.建立我國生態環境損害多元化法律救濟機制--以康菲溢油污染事件為背景載[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2,(120).
③韓立新.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完善建議[J].中國海商法年刊,2008,( 1) .
篇2
關鍵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強國
由于海洋潛藏著大量的資源,在經濟高速發展的背景下對其開采也愈來愈加頻繁,使得對海洋生態環境的污染也日益嚴重。在近幾年大力宣傳環保的基礎下,公民對于環境的保護的意識逐漸加強。即便如此,海洋環境污染問題依舊嚴峻。不僅是海洋環境的規范值得我們關注,海洋環境保護的規范落實更值得我們總結,把脈問診,不斷提高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水平。
一、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相關立法
早在1982年,聯合國審議通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該公約構建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律的制度框架,在對以前海洋相關規范進行總結的同時,更加詳盡地對海洋環境保護在法律的角度進行了說明。同年,中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在1999年對其作出了修改。為了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更好予以落實,國務院相繼于1983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于1990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初步形成了中國海洋環境的基本保護框架。
1994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使得中國海洋環境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中國在1996年被批準加入公約,對1983年《海洋環境保護法》進行了修訂和補充,在原有基礎之上增加了海洋生態保護、海洋工程建設、海洋廢物傾倒、海洋污染應急等。在1999年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與《中國海上船舶溢油應急計劃》中,對于海上溢油應急系統的建立作出了規定,當發生了溢油等突發事件時,要第一時間做出相應,最大化減小海洋污染造成的損失。除此之外,還建立有相應的海洋污染民事賠償責任,如在《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中就有所規定??傊?,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中國已經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多位一體的體系雛形,共同保障中國海洋環境安全。
二、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現狀
(一)海洋環境污染嚴重
海洋環境的污染主要表現在海水污染、生物多樣性減少、河水淤積、海岸侵蝕嚴重、海洋災害頻發等。中國的海洋遭到污染,近年來水質明顯下降。海域內生物種類多達數萬,但在大肆捕撈的情況下,也導致了物種銳減,某些物種甚至瀕臨滅絕。在各個主要的河口淤積現象較為嚴重,某些沿岸城市的海岸中化學物質連年增加,出現了侵蝕問題。另外,由于對于海洋資源的不斷挖掘,也導致諸如海嘯等自然災害頻發,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二)公眾保護意識不夠
近年來,人們對于環境保護的意識逐年增高,但仍然受到長期以來老舊農耕文化的影響,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意識還有較大差距。這就導致了近年來出現了過度捕撈等不合理的開采現象,公眾對于海洋環境污染的保護與治理工作參與不夠。即使在出現了海洋環境污染的現象之時,對于事后救濟的相應不夠,不能較快遏制污染的擴大。與此,當自己的海洋權益受到侵害時,也不能通過有效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應有權益。
(三)海洋保護規范與執法力度均不足
完善統一的規范是具體政策落實的基石,在海洋資源利用范圍不斷擴大之時,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要求也越來越高。中國目前缺乏海洋領域的根本大法,即使有一些法律、法規,綜合性也不夠,對于違反海洋環境保護的處罰力度也遠遠不夠。在一些地方,對于海洋環境保護有自己的地方立法,但是缺少實施細則。在現有的規范體系中,對于突發應急事件的處理,不能夠得以有效的落實,不利于應急問題的有效控制。另外,海洋環境的違法成本很低,一些污染者在權衡利益之后,甘愿承擔這較小的違法成本。
(四)政府監管缺失
海洋是一個整體的生態系統,對于海洋中的物種進行開發,可能打破其中的生態平衡,可以建立一個綜合的管理系統對其進行管理。中國幅員遼闊,各省市對海洋問題分散管理,建立了自己的管理系統。因而,這也導致了問題的出現。在信息公開的問題上反饋不及時,各政府部門之間的聯動做得不夠,缺乏協作。在出現了海洋污染事故之后,各部門也相互推諉,導致工作效率不高,監管缺乏力度。
三、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制度建議
(一)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的構建是上層建筑,加強法律體系的頂層設計。在現有法律基礎之上,要迎合新的發展趨勢,對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進行重新梳理,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解決法律的滯后性難題。在進行海洋環境法律修改的同時,也要注意對尚未納入保護體系的內容進行設計,諸如對于海岸線的管理沒有同意的保護,對于尚未納入部門要盡快填補空白,使得海洋環境保護體系更加全面而完整。同時也要發揮地方政府的主觀能動性,因地制宜,制定符合當地發展實際的海洋法律法規。在制定海洋環境保護法律規范的同時,也要讓各種標準的完善跟進。中國應該以國際標準為藍本,制定出符合中國國情的海洋環境標準。對于尚未制定出的標準,要注意在符合中國保護的標準前提下,有效填補法律規范空白。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以國家標準為基礎,制定出本地適用的地方性標準。在法律規范和海洋環境標準的共同完善下,能夠為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提供科學有力度的指導。
(二)提升公民海洋環境保護意識
有了完善的法律規范仍然不足,必須將法律規范轉化為實踐。這就要求廣泛的公民擁有海洋環境保護的主人翁意識,自己親身參與到海洋環境的保護中來。對于現今一些人缺乏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的,要積極運用一些現代的宣傳手段,充分發揮電視媒體、互聯網、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新興媒體,樹立保護海洋環境的先進典型,讓廣大公民學有標兵、趕有方向,早日樹立海洋環境保護的危機意識,這也是海洋環境保護的有力保障。
(三)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隊伍建設
中國現有的海洋環境保護執法力度不足,需要一直有協作精神、高校有力的執法來予以補足。目前的海洋環境隊伍散漫,沒有形成向心力,由此,可以考慮把可將他們集合到一起,接受統一調配和培訓,強化他們的團隊協作能力,同時,配備先進的執法裝備,提高海洋環境保護執法隊伍的執法水平和能力。另外,選拔海洋環境保護的執法隊伍,應該秉持較高的標準,從心理素質、團隊意識、業務能力等多個方面進行考察,確保優中選優,真正選拔出適應于當今海洋事業建設的高素質人才。
(四)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
在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規范中,中國先后加入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生物多樣性公約》等國際條約。此外,還加入了一些全球性或者區域性的海洋環境保護組織,與其他國家廣泛合作,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交流。還積極學習其他海洋強國的先進技術,加強對于海洋環境保護專業人才的培養,提升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軟實力,與其他國家展開項目計劃,獲得國際組織的資金支持,也提高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硬件設備。
中國的海洋環境保護任重而道遠,要通過多措并舉,共同提高海洋環境保護的法治環境。要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和標準,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公民海洋環境保護的意識,加強國際合作,有效推動海洋環境保護建設。十報告指出,要將中國建設成為“海洋強國”,只有及時總結經驗和教訓,對各種不足進行不斷完善,才能早日將中國從“海洋大國”提升為“海洋強國”。(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篇3
0 引言
海洋對人類的影響越來越重要。但是隨著世界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類對資源的需求與日俱增,人口、資源、環境問題矛盾進一步突出,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帶來的陸源污染物大量入海,無機氮、活性磷酸鹽超標嚴重,赤潮、滸苔綠潮的發生造成海洋污染事故頻繁發生,生態系統遭到破壞,均給東海環境造成了巨大壓力。因此進行海洋環境研究,落實法制建設,加大監測工作,嚴格控制和減少陸源污染物的排放,研制污染物的打撈裝置,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對海洋資源開發利用進行保護和管理,已經受到各國的高度重視。
1 海洋環境問題
海洋環境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海洋污染,二是海洋生態破壞。海洋污染,通常是指人類改變了海洋原來的狀態,使海洋生態系統遭到破壞。有害物質進入海洋環境而造成的污染,會損害生物資源,危害人類健康,妨礙捕魚和人類在海上的其他活動,損壞海水質量和環境質量等。海洋生態破壞:除海洋污染外,人類的生產活動,例如工程建設和漁業生產(圍墾和濫捕等),以及自然環境的變化,都會使海洋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和改變。人類對某些海洋生物的過度捕撈,導致海洋生物資源數量減少,質量降低,也使部分物種瀕臨滅絕。有些海岸工程建設和圍海造田缺乏科學論證,破壞了海岸環境和海岸帶生態系統。
2 東海環境的主要問題
東海海域面積約77萬平方公里,東海大陸架平均水深72米,全海域平均水深達349米。根據國家海洋局的《中國海洋環境質量公報》和《東海區海洋環境公報》顯示,到2015年,陸源污染物依然是污染損害東海近岸海域海洋環境的主要原因,同時近岸局部海域水體無機氮、活性磷酸鹽的超標,赤潮、滸苔綠潮的發生,也影響了東海水體環境和生態系統的健康。
2.1 陸源污染嚴重,損害近岸海域生態系統
今年世界海洋日的主題是“健康的海洋,健康的地球”,為了構建健康的海洋環境格局,首先要認識到造成海洋污染的因素。陸源污染物入海依然是東海海洋環境污染的主要影響因素,在近岸海域,約為90%的污染物來自陸地,2015年《東海海洋環境公報》的數據顯示:東海沿岸實時監測的陸源入海排污口共139個,污水排放總量約51.8億噸,而這些沿岸排污口超標排放現象嚴重。東海區海域80%~90%的污染物來自入海河流。2015年,東海區監測的 36條主要江河中,攜帶入海污染物量較大的有長江、錢塘江、閩江和甌江[1]。攜帶入海的污染物總量達到1158萬噸,超量嚴重。
2.2 近岸局部海域無機氮、活性磷酸鹽超標較為嚴重
《2014年東海區海洋環境公報》顯示,2014年內3次海水營養鹽、pH、溶解氧、化學需氧量、石油類、重金屬等的監測表明,監測海域海水環境質量總體較好,近岸局部海域無機氮、活性磷酸鹽超標較為嚴重。與2009至2013年平均值比較,2014年夏季二類和劣四類海水面積分別減少5%和 11%,三類、四類水質海域面積分別增加65%和26%。劣四類海水主要分布在灌河口、長江口、杭州灣、象山港、閩江口等海域。東海區20個主要海灣的監測表明,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等營養鹽是各港灣主要超標因子,其中15個港灣海水無機氮或活性磷酸鹽超《海水水質標準》第四類標準。從本次調查結果來看,海域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濃度相對較高[2]。
2.3 赤潮、滸苔綠潮的發生
《公報》指出,2015年東海區海洋環境災害與風險發生次數均有所下降。全年發現15起赤潮,2014年發現27起,與2009年至2014 年的平均值比較,赤潮發現次數和累計影響面積均明顯下降。全年發現有毒有害赤潮5起。雖然赤潮發現的次數在逐年減少,但它仍然成為影響東海海域突出的環境問題。由于大量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農業污水、養殖污水等排放入海,近岸海域污染日趨嚴重,海水富營養化程度不斷加劇[3]。水體出現富營養化現象時,浮游生物,藻類將大量繁殖,使生物量的種群種類數量發生改變,破壞了水體的生態平衡,發生“赤潮”。赤潮生物的大量繁殖和死亡威脅海洋生物生存,破壞海洋漁業資源,造成漁業經濟損失。近幾年,滸苔綠潮發生頻繁,江蘇近岸部分海域滸苔覆蓋面積約185平方公里。受大風和潮汐影響,該市沿岸海域出現滸苔堆積漂浮情況,造成海洋環境的破壞[4]。
3 當前污染治理的主要建議
3.1 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
《海洋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海洋環境的法律。在《海洋環境保護法》實施的期間,缺少相關的實施細則及法規的配合,東海海洋環境標準仍存在空白之處。由于東海具有區域性與綜合性并存的特點,而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缺少一些可操作性條款,完善相關的實施細則、配套法規以及對環境標準制定出臺,以解決東海的環境問題,是現在面臨的緊迫問題。在中央政府統一協調組織下,建立東海各省市協調機制并成立專門的機構,明確其職責和權力,相對淡化國家主管部門,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期待海域的排放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問題實現從原則規定到具體實施的轉化,為環境執法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據。同時,執法部門應在加強自身建設的同時,加強部門間的橫向聯系,努力把法制工作落到實處。
3.2 嚴格治理陸源污染物的排放
建立實施陸源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應根據東海海域的環境總體目標、可以容納不同主要污染物的容量情況、入海污染物總量的現狀、削減能力等因素,合理分配和確定該區域污染源的允許排放總量,制定切實可行的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并逐級實施排污計劃。關停和淘汰污染嚴重、技術落后的企業,促使企業自覺推行清潔生產,從源頭上切斷污染源,最大限度地減少生產廢水及各種固體廢物向海洋排放,徹底根治污染源[5]。繼續推行海洋節能減排政策,完善涉海工程排污申報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促進近岸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的改善,實現海洋生態環境良性循環。同時應加快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城市各污水處理廠的升級改造,增加污水排放達標率,提高處理后污水回用率,減少氮和磷等污染要素的入海量。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禁止沿海地區生活垃圾直接排入海洋。
3.3 加大海洋監測工作
“十二五”期間,我國海洋環境質量總體基本穩定,污染主要集中在近岸局部海域,典型海洋生態系統多處于亞健康狀態。監測獲得海洋區域水體的的實時、動態、連續的水質數據,及時把握水質環境的變化規律。2015年國家海洋局組織各級海洋部門,共布設監測站位約11000個,比2014年的 8700余個監測站位有所增加。重點開展管轄海域海水質量、生物多樣性狀況趨勢等監測,密切跟蹤赤潮等海洋環境災害發生發展態勢,2015年,全國發現赤潮共35次,東海次數最多,為15次。在東海區要進一步推進實時在線監測工作,建立在線監測技術體系,創新和集成海洋環境監測技術,優化現有監測技術,充分挖掘在線監測技術潛力,實現多種技術手段的綜合運用,以達到提高監測工作效能,切實保障監測數據信息質量的效果[6]。加大監測力度以達到降低污染的影響。
3.4 污染物的清理,滸苔打撈和無害化處置工作
開展滸苔衛星遙感監視監測和漂移規律研究等工作,密切關注海上滸苔動態,周密部署滸苔打撈處置。使用海監指揮船、滸苔打撈處置綜合平臺和艘漁船進行滸苔打撈工作。利用綜合打撈平臺,打撈的漁船,購置小型無人機等調查儀器,制作打撈網具工具,進行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工作。已使得東海海域滸苔蔓延情況得到有效遏制[7]。
3.5 深入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
我國海洋開發總體水平仍然不高,海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海洋災害造成的損失越來越大,大量的江河的污染度早已超過了其對污染的承受能力。推進海洋生態紅線劃定和海洋資源環境承載力監測預警工作,加大對陸源污染物監管監測,不斷提升海洋環境業務化監測能力[8],強化應對海洋環境風險管理,對東海區海洋環境質量改善具有積極作用。
4 結論
東海區的環境健康情況以及災害的影響程度不僅影響著該海區周邊區域城市的發展,同時直接關系到整個海洋的健康情況,控制陸源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治理赤潮、滸苔綠潮更加緊迫,政府在加大法制力度的同時,不斷加大海洋監測力度,研究污染物打撈處理機制,以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同時人民的生活以及城市的建設,都要做到與海洋環境的可承受力相適應,發展經濟要與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
篇4
關鍵詞:海洋環境污染;海洋污染罪;國際合作
中圖分類號:D9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54X(2016)05-0118-06
海洋作為人類生命的發源地,是人類生存和發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質保障。但隨著社會生產的快速發展,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日益頻發,海洋污染物的種類也變得日趨復雜。為了保護人類共同的“藍色寶庫”,應當采取嚴格的措施防控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在當前,不管是通過行政管理方式,還是通過民事損害賠償的方式讓造成海洋污染損害的人付出代價。都遠遠不能有效抑止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發生,在這種背景之下,人們開始將維護海洋環境的重擔賦予環境刑事法律及刑事制裁,但是,從國外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看,依然存在著許多問題,亟需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立法與司法。
一、國外海洋污染刑事立法與司法的實踐
1.日本
日本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對海洋的開發和利用,但日本也經歷過對海洋環境嚴重污染和破壞的階段,震驚世界的水俁病終于喚醒了迷途中的日本。日本海洋環境保護方面最重要的法律當屬《海洋污染防治法》和《公害罪法》,這兩部法律以3個重要的刑事罰則構成了規制日本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刑事法律基本制度:第一,處罰危險犯?!豆ψ锓ā返?、3條以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5、56條均將污染海洋犯罪定位為危險犯。規定只要排放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可能給公眾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險時,即可進行處罰,而元需發生實害結果。第二,對法人犯罪實行雙罰制。《公害罪法》第4條和《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4至62條均規定,法人的代表人,或者法人或自然人的人、使用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如果實施了與其法人或自然人的業務有關的水污染犯罪行為或違法行為時。除處罰行為人外,還應對該法人或自然人處以罰金。第三,發生實害結果時加重處罰。根據《公害罪法》的規定,故意排放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對公眾的生命或身體造成危險的,應處3年以下徒刑或300萬日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死傷則應處7年以下徒刑或500萬日元以下罰金:過失排放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對公眾生命健康造成危險的。應處2年以下徒刑或監禁、或200萬日元以下罰金,但若因此致人死傷則應處5年以下徒刑或監禁、或300萬日元以下罰金。可見,日本環境刑事法律不僅處罰結果加重犯,而且將故意和過失兩種犯罪心態區別對待,處以不同的刑罰。
除了上述3項重要刑事罰則,日本環境刑事法特有的“因果關系推定原則”也是很有特色的。根據《公害罪法》第5條規定,“伴隨工廠或企業的業務活動而排放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致使公眾的生命或身體受到嚴重危害。并且認為在發生嚴重危害的地域內正在發生該種物質的排放所造成的對公眾的生命或身體的嚴重危害,此時便可推定此種危害純系該排放者所排放的那種有害物質所致?!贝嗽瓌t確立后在日本海洋環境污染案件中得到廣泛應用,有效解決了海洋環境污染因技術復雜、因果關系難以認定的難題,為保護海洋環境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日本至今都沒有對海洋的特殊性給予足夠重視,沒有專門設置污染海洋罪,這不得不說是一種遺憾和不足。
2.美國
美國屬于典型的判例法國家。沒有統一的刑法典。但其對于海洋的綜合管理制度、海洋保護區制度和一系列環境行政法規仍顯示了其保護海洋環境的決心和實力。其中1977年《清潔水法》和1990年《油污法》明確規定了污染海洋環境的刑事責任?!肚鍧嵥ā芬幎ǎM入與海岸線相連的通航水域或進入毗連區水域。違反規定排放油類或危險物質。達到可能對公共衛生、福利或環境有害的數量時。即應判處刑罰。該法對海洋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刑罰規定有以下幾個特點:其一,區別對待故意和過失,累犯加重處罰。故意犯應處每違法日5000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罰金。或3年以下監禁,或并處;過失犯罰金數額為故意犯的1/2,自由刑為故意犯的1/3;累犯則處每違法日10萬美元以下罰金或6年以下監禁或并處。其二,處罰結果加重犯。當故意排放危險物質的行為致人死亡或使人處于嚴重傷害的極度危險時,應單處或并處25萬美元以下罰金或15年以下監禁。其三,法人犯罪亦負刑責,當處100萬美元以下罰金。其四,處罰污染行為之關聯行為。故意在依法應當呈報或保存的申請、記錄、報告、計劃或其他文件中,對材料作虛假的陳述、描述或說明者。或者故意篡改、毀損或丟棄依法應當保存的任何不準確的檢測裝置或方法者。應單處或并處1萬美元以下罰金或2年以下監禁;再犯者應單處或并處每違法日2萬美元以下罰金或4年以下監禁。
美國對故意、過失實施海洋環境污染行為以致發生危險或實害結果區別對待,對再犯加重處罰,對污染行為之關聯行為施以刑罰的規定值得學習但美國至今沒有專門針對海洋環境的特殊性設立污染海洋罪的做法著實讓人費解,這不僅顯示了美國對海洋的重視仍有欠缺,同時也造成了美國在海洋環境保護中經常存在著要借助于一般的罪名來專門應對海洋類污染的問題。
3.英國
英國針對環境的刑事立法起步較早,對損害人類健康的環境污染行為也有相應的制定法規制,但其主要采取的是行政刑法的立法方式,所以有關海洋環境保護及相關刑責的規定也多散見于行政法規。英國《海洋傾倒法》規定,未持有傾倒許可證或未按許可證要求向英國及英國以外海域傾倒物質或物品,可被判處:(1)即刻定罪,400英鎊以下罰款,或6個月以下監禁,或并處;(2)定罪,5年以下監禁,或罰款,或并處。《水資源法》也規定對污染水資源的行為需承擔刑事責任。任何人將有毒有害物質投入水體引起水污染的,將可能面臨2年以下監禁或罰金或并處的刑事處罰。
英國雖然在很多行政法規中設計了對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刑事處罰。但沒有切實考慮海洋自身的特點而單獨設立海洋污染罪。對于海洋污染行為的規定也比較零散。難以真正起到海洋污染防治的立法初衷。此外,由于環境行政法制賦予了行政機關絕對的環境治理優勢。當海洋環境污染是由于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或過失行為導致的時候,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如果包庇懈怠不及時處理。其它機關則很難察覺和介入,這構成了英國海洋環境保護的短板:
4.俄羅斯
俄羅斯是目前世界上對海洋環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最為先進的國家之一。其將生態環境自身的價值獨立于人類作為刑法明確保護的法益。在該國刑法典中專門設置了“生態犯罪”一章,并且將海洋與其它水資源分離開來,充分考慮到了海洋的特殊性,設立了獨立的污染海洋罪。俄羅斯刑法中的海洋污染罪將造成海洋污染作為刑事處罰的起點,更在這一罪名中涵蓋了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幾乎全部行為方式,而且還設置了先進有效的資格刑。
具體而言,俄羅斯刑法中的海洋污染罪被規定在《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26章“生態犯罪”第252條之中:“一、從陸地上的污染源污染海洋環境或者由于違反填埋規定而污染海洋環境,或者從運輸工具或者海上構筑物向海洋傾倒、棄置危害人的健康和海洋動物資源或者妨礙合法利用海洋環境的物質和材料而污染海洋環境的,處數額為最低勞動報酬200倍至500倍或者被判刑人1個月至5個月的工資或者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者處5年以下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者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者處2年以下的勞動改造,或者處4個月以下的拘役。二、從事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對人的健康、動物或者植物、魚類資源、周圍環境、修養地帶或者受法律保護的其他利益造成損害的,處3年以下的剝奪自由,并處數額為最低勞動報酬50倍至100倍或者被判刑人1個月以下的工資或者其他收入的罰金。三、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的剝奪自由?!?/p>
5.德國
德國立法將環境污染作為一般情節。將造成人體損害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在德國,海洋與地表水、地下水同屬于《德國刑法典》第324條“水污染罪”所保護的對象。德國刑法典規定的水污染行為是指。“未經準許對水造成污染或者其他對水的性質造成不利的改變”的行為。該法條表明德國將“水”直接作為犯罪行為可以侵害的對象加以保護。足見德國已將水資源的獨立生態價值和利益作為刑法所保護的法益。而且該罪不以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為構罪要件,甚至不要求發生足以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危險,而只要造成水污染或其他不利改變即可,充分體現了其法益保護已大大提前。在立法技術比較高的德國刑法中,完全有條件嘗試將海洋同其他水體分離開來獨立規定犯罪構成和刑罰應對,但到目前還沒有實現。
在德國刑法中,水污染罪可以由直接污染行為或間接污染行為構成;可以是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但負有保護水體的主體若僅違背了小心謹慎的義務,尚未導致水污染事故發生的,或尚不能充分證明水污染發生的,通常只需要根據德國水保持法承擔違反秩序的責任而不認為是犯罪。值得一提的是。水污染罪所要求的不作為行為僅限于防治污染進一步擴大的義務,若行為人僅僅是在污染造成后沒有清除污染則不會因此承擔額外的刑事責任。此外,德國的水污染罪只有在未經準許的情況下才能構成。而在有權機關許可的情況下和許可范圍內,對水造成污染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除了以上國家,新加坡、澳大利亞、愛爾蘭等國也頒布了防止海洋污染的法律,并設置了造成海洋污染行為的刑事罰則。但縱觀各國關于海洋環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并不盡如人意,多數國家尚未設立污染海洋罪。
二、國際社會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公約探討
1.《倫敦油污公約》
1954年《倫敦油污公約》,全稱《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是當代第一個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國際協定,也是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第一個多邊公約。該公約對海上允許排放的油類物質的范圍、排放物含油量、傾廢標準以及禁止排放的特區等諸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具體的規定。為了限制油輪觸礁擱淺或碰撞引起石油污染,公約還第一次將油輪建造標準作為海洋污染控制的一種手段,該規定標志著人類在防止海洋環境污染方面邁出了飛躍性的一步。盡管如此,其不足之處也比較明顯:第一,公約僅規定了船舶排放油類一種污染源,難以適應紛繁復雜的污染情況;第二,公約規定只有船旗國對造成污染的船舶享有和執行權,并對污染行為規定的處罰僅限于罰款,因此,本公約尚未上升到刑事處罰層面。該公約被后來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所取代。
2.《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
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明確規定采取有力措施保護海洋環境既是沿海國的權利也是其義務,各締約國“可以在公海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輕或消除由于海上事故或同此事故有關的行動所產生的海上油污或油污威脅對它們海岸線或有關利益的嚴重和緊迫的危險”,同時沿海國在污染或污染威脅危急的情況下還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排除。由于該公約對因油污污染事故而遭受損害的沿海國和相關國家是否可以將造成海上油污損害的一方認定為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沒有進行明確規定,這造成了在具體執行時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
3.《防止船舶和飛機傾棄廢物污染海洋公約》
該公約對故意在世界海洋拋棄一切眾所周知的危險物質作出了詳細規定。公約規定“最危險的物質根本不得丟棄……其中有未加工的石油和石油燃料、柴油機的重油、高級放射性廢料、水銀及其化合物、穩定的塑料。以及為進行生物及化學戰而準備好的材料”。該公約也有對造成海洋污染宣布為犯罪行為的條款規定,這被認為是國際刑法的重要立法性條款。對于推動各國國內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義。
4.《海洋傾倒廢棄物國際公約》
《海洋傾倒廢棄物國際公約》是第一個專門以控制海洋傾倒為目的的全球性公約,它將廢棄物分為三類:嚴格禁止向海洋傾倒的物質,屬于“黑名單”廢棄物;需采取特別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經特別許可后才能傾倒的物質,屬于“灰名單”物質;其他無毒無害或毒害性很輕的物質,屬于“白名單”廢棄物,此類物質也需在特定區域內才能傾倒。此公約制定后各沿海國也以此為依據制定了一系列有關法律和制度。將海洋傾倒正式納入法制管理范圍之內。至此,海洋環境保護向前又邁進了一大步。
5.《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改之前公約僅針對特定污染源的弊端,首次對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不同污染物質、污染行為方式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并增加了各締約國為保護海洋環境所應作出努力的規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定了各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除開發自然資源的權力。不論污染來源于陸上、大氣、傾倒污染,還是船舶污染、海底勘探開發污染或者其他,各國都負有在適當情形下個別或聯合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污染的義務。公約首次提出了各國制定全球性和區域性規則、標準的建議,以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陸地、國家管轄的海底活動、“區域”內活動、傾倒、船只、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的污染。該公約還提出了國內法律、規章和措施在防止、減少和控制污染方面的效力應不低于國際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并為各國協調制定新的國際準則、辦法或協定,完善各國內法提供了立法指導和立法要求。
然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為平衡各國利益和要求的妥協,它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第一,雖然該公約規定對于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船只、飛機或其他海上設施,旗籍國、登記國、沿海同或港口國均擁有管轄權。但污染發生后由首先提起司法程序的國家行使裁判權的時候,應當適用什么樣的規則或法律它并未有明確的規定,這在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第二,提起司法程序的國家對造成海洋污染的外國船只可處以罰款,除非該船只在領海內故意和嚴重地造成污染,這種處罰程度實在過輕,難以對行為人形成必要的威懾。第三,該公約不適用于任何軍艦、軍用輔助船、為國家所擁有或經營并在當時只供政府非商業之用的其他船只或飛機。這就人為排除了這些主體造成污染所應承擔的責任。
除了以上的公約,世界各國還制定了一系列區域性公約、協定以及其他的全球性公約,但至今尚沒有一部專門的、完整的、權威的保護海洋環境、打擊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國際公約。而且現存各公約中的規定相對分散、零碎,對海洋環境污染的界定大多僅限于船只和飛行器,難以應對當前形勢下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復雜性和多樣性。
三、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立法與司法的建議
從國際視角審視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法與司法問題,應當圍繞完善各國國內海洋環境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與制定專門針對國際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國際公約兩大核心工作展開,具體的立法和司法制度設計展開可按照:
第一,法益保護前置,實現“生態本位”的海洋環境刑事立法模式。所謂法益保護前置,是指改變現今仍有部分國家將“人類健康、生命或公私財產發生重大損失”作為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成立要件的刑事立法現狀,代之以“造成污染海洋環境,或有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危險”作為懲治海洋污染行為的標準。這是海洋環境污染現狀和海洋環境犯罪刑事司法的客觀要求。海洋環境污染行為,作為一種以大面積海洋及其內附資源、甚至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生命和財產為危害對象的犯罪,其道德可責性和后果嚴重性實在讓人發指,避免海洋污染災害的發生才是保障人類健康和財產利益的核心。因此,將具有自身獨立價值的海洋環境直接作為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是符合人類利益保護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明智之舉。
實現法益保護前置可以通過在刑法中規定環境危險犯的方法來加以實現,即不再以“造成人體健康、財產損失”為刑事處罰的起點,而是以“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或發生足以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危險”為依據。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條第4款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是指“直接或間接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生物資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捕魚和海洋的其他正當用途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損壞海水質量和減損環境優美等有害影響”。在司法實踐中,對“足以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危險”的不同解讀,會導致立法和懲治程度的不同,如日本《公害罪法》、《防止海洋污染法》將海洋環境污染行為定位為具體危險犯。認為海洋污染行為需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具體危險方能認定為犯罪:而新加坡法律規定污染海洋環境是極其惡劣的行為。必須從根本上予以杜絕,因此其《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第4條將船舶污染海洋的犯罪行為規定為抽象危險犯。只要實施了污染行為就可處以刑事制裁。我們認為,將污染海洋環境犯罪設定為具體危險犯更可取,因為只有這樣處理,才能使保障人權和維護環境更好地協調起來,獲得人們的支持和認可。
第二,應當在國內法增設污染海洋罪。鑒于現行環境刑事立法及行政、民事制裁已經難以適應保護海洋環境的迫切需求,在各國單獨設立污染海洋罪是十分必要的。與此同時,對于跨界海洋環境污染犯罪,也需各國在國內法上承認并遵守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通力合作。各國間應盡量制定統一的犯罪認定標準,形成共同的環境刑事政策,這有助于消除各國因環境犯罪行為判斷標準不同、刑法規定不同所帶來的治理障礙,在具體司法中,對于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船舶、企業或個人,應視該污染發生的地點確定管轄國,由污染發生地所在國對該污染行為或污染事故相關責任人擁有調查、拘留或司法權、懲罰權;對于公海領域發生的海洋污染,若因該污染造成其他國家利益受損,由利益受損國享有管轄權;若沒有利益受損國,則可以考慮交由國際海洋法法庭進行懲處。
第三,對污染海洋罪主體不必做嚴格的限制。關于哪些主體可以實施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并應處以刑事處罰,各國并沒有直接規定,但理論上對是否應當承認法人可以成為刑事犯罪的主體存在爭議。我們認為,沒有必要對實施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主體加以限制。因為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行為方式有很多,實施這些行為的主體當然也很多。自然人可以通過向海洋排放大量生活垃圾或農業垃圾造成污染;企業可以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有意或無意地超量排放污水、廢料、有毒化學殘渣等污染海洋環境;船舶在海洋中行駛可以排放油污或石油泄漏引起海洋環境的污染;沿海工程、海上作業、海底勘探開發也可能造成海洋污染。原則上凡是造成海洋污染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人或單位均可以成為該罪的主體,任何國家均不應加以限制。
關于國家是否能成為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主體,國際公約并沒有進行規定,學術界也沒有形成統一的意見,至今也沒有對國家追究刑事責任的先例。很多人認為,國家不能擔任該罪的主體,但事實上。國家并非沒有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可能。雖然目前對國家追究刑事責任仍值得探討,但人為強行將國家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實在不是高明之舉。國家作為國際社會中的單個主體,相當于自然人在國內的地位,那么國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也是應當的,至于如何追究國家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那是另外一個問題。雖然不能由其他國家直接進行裁決,但可以考慮借助國際海洋法法庭進行審理,對于確有海洋污染行為和危害結果的國家,可以強制該國限期消除污染并強制繳納賠償金、保險金等。
第四,污染海洋罪的主觀方面應當明確。刑罰作為嚴重影響他人資格、財產、自由甚至剝奪生命的制裁手段。成立犯罪的要求當然要比其他違法行為更為嚴格。其中,犯罪主觀方面應當要求行為人至少對造成污染的行為或事實有認識甚至疏忽,所以,世界各國通行的以“故意和過失”或“故意、輕率、疏忽”作為主觀要件是可取的。例如。有部分國家只處罰故意的環境犯罪,如挪威的反污染立法規定,除非有犯罪的故意。否則不得適用刑罰。大部分國家如日本、瑞典、比利時、瑞士和奧地利等,都規定處罰過失的環境犯罪行為,而過失的環境犯罪的處罰要輕于故意的環境犯罪。
為避免難以舉證而放縱犯罪,許多國家在環境刑法中確立了嚴格責任,如英國的《水污染防治法》、新加坡的《海洋污染防治法》以及法國的《農業法》都規定,只要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造成了海洋污染的事實。不需要證明罪過存在與否或系何種罪過。就可以認定犯罪成立。這種立法模式有很多支持者,因為在生態惡化積重難返,環境形勢不容樂觀的當前,嚴格責任的引入能夠敦促人們加強責任心,謹慎從事,防患于未然。但我們應當明確,并非有效的就是合理的。刑罰作為威懾、打擊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有效方式,依靠的是刑罰的嚴厲性,其對行為人的自由、財產或資格的剝奪應當與行為人的危害行為相稱,而該危害行為應當是在其罪過心態(至少有過失)指引下的行為,否則,要行為人對自己沒有過錯的行為負責實屬苛責。我們主張以“故意或過失”作為海洋環境污染犯罪主觀要求的立法思路。
第五,污染海洋環境犯罪客觀方面的設計應當科學嚴密。犯罪客觀方面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及危害行為與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在危害結果方面,如前述應當以有足以造成海洋污染的具體危險。危害行為即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包括傾倒、廢物排放、石油泄漏等所有可能引起海洋水質發生不利改變的行為。國際公約和國內立法應當盡可能將現存的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污染物種類和行為方式收納在內。并通過兜底條款的設置給未來有可能出現的新的污染物或污染行為方式留有適用余地;各國環境行政規章中也應當詳細規定禁止排放入海、特定許可才能排放人海以及可以排放入海的物質種類、排放含量、排放時間及地點,沿海企業排污裝置及海上作業、海底工程所使用的船只和其他裝置所要達到的標準,以及單位或個人向海洋排放物質所需履行的注意義務、程序等。
海洋環境污染行為與污染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具有不同于傳統犯罪的技術復雜性及鑒定困難性,嚴格依照傳統犯罪因果關系判定路徑實難解決該難題。所以對污染環境犯罪的證明理論、標準、內容及形式進行適度調校,就成了刑法與刑事司法在生態社會中發展的必然趨勢。當然。這種調校并非可以任意妄為,日本《公害罪法》所確定的疫學因果關系推定理論就是很好的選擇。對于利用現代醫學、藥理學等方法難以確切指明致病機理因而難以確定因果關系的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案件,采取疫學因果關系理論,基于大量的觀察數據及相關動物實驗尋找致使病變發生的有高度蓋然性的原因污染物,并在行為人無法反證該病變非由其行為引起時,確定因果關系存在,是目前解決因果關系難題,有效預防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比較科學有效的方法。
篇5
最近,國家海洋局舉行了發展海洋經濟專家研討會。會上,11位兩院院士就我國“十二五”以及今后一個時期海洋事業發展發表了重要意見,現將主要論點摘要如下:
要引進培養造就一批海洋人才。擁有海洋人才就擁有海洋世界。中國工程院院士丁德文、袁業立、高從增、徐洵都談到了海洋人才的問題。高從認為,“十二五”期間,海洋事業如果想更上一個臺階,人才是關鍵,國家應當考慮如何形成海洋人才群,集中力量做大事。丁德文和徐洵提出,當前,許多高校如各地的水產學院紛紛改成了海洋大學,重點大學開始設立與海洋相關的專業;一些社會組織也以海洋命名,這充分說明海洋越來越受到國家和社會的重視。徐洵指出,人才強國家就強,擁有人才就擁有世界,海洋事業也是一樣。領軍人物很重要,中青年科學家也同樣重要。對于如何引進人才、穩定人才,應當加以探究。她建議,引進人才首先要把好質量關,最好能引進一個團隊,或者幫助組建一個團隊,這樣才有利于人才充分發揮作用。同時,要給予相應的待遇,使人才能安定下來,心無旁騖地進行科學研究?!鞍簿硬拍軜窐I,不能引進來沒多長時間。因為工作之外的原因使人才流失?!痹瑯I立認為,很多科研項目并不是可以立即出效果、出成績的,需要一個研究過程。因此要投入一定的經費,為培養人才提供支撐,并探索新的科研體制。
要著力提高對海洋的認識。全面加強應對海洋工作的能力建設。中國科學院院士巢紀平提出,“十二五”期間。海洋工作要重點做好4件事情:維護國家權益、發展海洋經濟、保障國家安全、研究大洋環境。關于應當如何開展工作,巢紀平建議,在維護國家權益方面,應提前掌握好敏感海區的情況,為中央決策服務;在發展海洋經濟方面,國家海洋局要提供及時、必要的政策和技術支持;在保障國家安全方面,要與軍方合作,做好海上軍事的科技支撐。另外,還要加強大洋環境觀測能力建設。巢紀平強調,要解決好以上4個問題,關鍵在于認識海洋?!爸挥性鰪姾Q笥^測能力,才能更好地認識海洋,提高對海洋事業發展的認識,使工作有條不紊地推進。”巢紀平說,“國家必須統籌安排,制定一個戰略性的、高瞻遠矚的、有序的能力建設發展規劃?!毙熹岢?,要隨時應對臺風、赤潮、海嘯等突況,必須加強能力建設。能力建設則主要包括資源庫、能源庫和人才庫的建設。中國工程院院士方國洪表示,以前科研人員無法獲得海洋觀測監測等領域的第一手資料,國家應當為科研人員創造獲取第一手資料的條件,提供一個資源共享的平臺,便于引用數據、進一步開展分析研究,為認識海洋提供可供分析的科學數據。中國工程院院士潘德爐認為,“十二五”期間,國際上對海洋的競爭主要是海洋環境監測能力的競爭、海洋資源開發能力的競爭以及海上防衛能力的競爭。因此,要進一步提高能力建設,從近海走向大洋。他表示,這其中關鍵的一步是增強對海洋的認識。從長遠的、全局的角度,做好多學科的綜合觀測和綜合保障。加強海洋環境監測保障能力建設。不僅要具備觀測的能力,還要具備保障能力。他建議做好兩方面的工作。既要優化儀器設備,又要提高工作人員對資料的分析能力,以實現從觀測到保障的目標。
要重視海洋生態氣候研究,國家海洋局要承擔應有的責任和義務。中國工程院院士黃鍔提出,當前,氣候變化、全球變暖是國際上一個熱點話題,以至于影響到每一個人的生活,比如節能減排、限號開車等。氣候問題已不只是科學問題。已經上升為政治問題、外交問題、經濟問題,直接影響到國家的發展。而占地球表面積71%的海洋對氣候變化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前段時間,我參加了一個中美合作討論會。在這個討論會上,我國組織的11個氣候變化成員單位里沒有國家海洋局。我感到非常震驚?!秉S鍔說,“氣候變化是百年、千年的問題,而海洋的記憶力能達到上千年。因此,氣候變化的癥結在海洋,解決氣候問題,應該首先是海洋部門的事情。”黃鍔表示,如果海洋部門能夠在氣候變化的問題上做出一些成績,不僅解決了科學問題,更重要的是將為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他希望國家海洋局在這個問題上要爭取發言權,把它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巢紀平認為,海洋在氣候變化中發揮著非常大的作用,海洋的微小變化,都會影響大氣和氣候的變化,這一點過去被忽視了?,F在,要與時俱進地看待這個問題,從國家的層面上,考慮海洋和氣象部門的聯系和分工。中國科學院院士蘇紀蘭指出。海洋氣候研究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美國對此相當重視。我國在太平洋、印度洋已開始了早期的調查,在氣候研究方面具有一定基礎,如果能夠得到國家的支持,深入研究下去,將會在如何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給予有力的幫助。
要統籌海洋事業發展考慮,把握好短期經濟效益與長遠謀劃關系。關于海洋事業如何進一步大發展,與會院士暢所欲言、各抒己見。蘇紀蘭指出,目前,海洋事業面臨的機遇前所未有,在發展海洋經濟的同時,要注意保護濱海濕地等海洋生態系統,統籌好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目前,我國圍填海速度非???、規模大,國家要嚴格管理,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合理控制圍填?;顒樱Wo好海洋環境和生態體系。另外,發展海洋經濟不僅涉及到航運業、漁業和旅游業,還要大力發展油氣業。英國的海洋油氣業產值占英國經濟總量的5%左右,建議我國給予進一步的重視。中國科學院院士胡敦欣希望,國家海洋局應在過去的基礎上,進一步統籌海洋事業發展規劃,將投入的資金有效、科學、合理地使用好,不但要利用好近海的環境和礦產資源,還要利用好深海的資源。他建議,制定一個10年大洋考察規劃,有步驟、有計劃、有目標地進行深海調查。丁德文提出,要把建設海洋強國作為目標,提高綜合管理能力和海洋科技水平,加強各方面的統籌,理順各種關系。袁業立表示。應該圍繞國家需求來研究問題,創新性地開展工作,對海洋科研體制機制進行合理的結構調整,花點功夫去研究海洋資源的利用。中國工程院院士金翔龍認為,海洋工作不是孤立的,需要綜合學科的支撐。發展海洋經濟包括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工業布局等一系列問題,這不是僅海洋學科就能解決的。因此,要拓寬眼界、開闊思路,跨學科、跨領域地開展綜合性海洋研究工作。另外,還要重視海洋工程技術的發展,將海底觀測等與海洋有關的研究納入到海洋工作中。方國洪認為,國家對海洋資源開發很重視,不斷加大投入力度。要將每一筆經費合理使用好、支配好,使其真正投入到海洋事業發展中去。要加強海域管理、海洋環境保護以及海洋科學研究工作,協調好資源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徐洵提出,國家海洋局在深海研究方面具有相當的優勢。要大力開發深海資源,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篇6
關鍵詞:海洋生態補償;問題;對策
基金項目:遼寧省社科規劃基金項目:“構建遼寧海洋生態補償財政實現機制研究”(編號:L14BJY016)階段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4月2日
海洋生態系統與人類生存和發展息息相關,是必不可少的生存基礎。海洋自然資源為人類生存提供了豐富的物質產品,并且海洋生態系統為人類生存提供了包括氣候調節、水分平衡、營養元素的循環等不可或缺的服務。海洋生態系統雖然發揮著巨大價值,但是長期以來都沒有被充分重視。海洋經濟發展迅速,海洋資源的使用過程中,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了嚴重破壞。例如環渤海及黃海北部沿岸城市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超量排放,導致其近海港灣富營養化程度日趨嚴重,致使海域環境明顯惡化;遼寧沿海經濟帶開發程度的增高和水產養殖業的拓展,也帶來了海洋生態環境污染問題;海運業的發展導致外來有害赤潮種類的引入,全球氣候的變化也導致了赤潮的頻繁發生。海洋生態系統具有公共物品特性,尤其是海洋環境的保護和破壞具有明顯的外部性。因此,建立并完善海洋生態保護和建設的生態補償實現機制,是緊迫且具有重要意義的課題。
總體而言,遼寧省在探索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建設的實踐中還存在以下局限性:
1、海洋生態補償資金投入有限。環保資金用于陸源污染治理較多,用于海洋生態建設較少。雖然海洋環境污染主要來源于陸源,但海洋生態建設也需要大量資金投入。如果資金投入不及時,超過生態系統的自我修復限度,需要的建設資金將大幅上升。從遼寧省來看迫切需要進行海洋生態建設的地方普遍位于偏遠海島地區。這些地方經濟不夠發達,地方財力有限,然而生態建設的任務十分迫切。
2、海洋生態補償立法不足,且存在缺陷。我國迄今為止還沒有一部關于生態補償的基本法。《環境保護法》作為環境保護的基本法,關于生態補償方面的內容不夠具體明確。專門針對海洋資源生態補償的規定很少、太籠統、可操作性不強。例如,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的相關條文規定,“有關單位”或“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要求。而有關單位或部門包括環境保護、海洋、海事、漁業和軍隊環境保護等部門,具體的補償實施主體不明確。此外,“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及“可以責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等規定比較籠統。損失具體應包括哪些,立法沒有具體的規定。遼寧省也缺乏海洋生態補償相關的地方性法規。這些給海洋生態補償實踐帶來了事實上的困難。
3、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單一。當前遼寧省的生態補償資金主要來自省政府轉移支付??梢哉f,陸海之間、河海之間、不同群體之間的橫向轉移支付基本沒有。遼寧省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尚處于探索階段,對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的認識還不統一,例如現階段補償建設項目也僅針對資源損失大、危害明顯的圍填海、海上爆破等工程補償,海洋生態建設的占比仍然較小。
4、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與價值評估技術的應用尚不成熟。對經濟活動導致的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與價值變化的評估是確定海洋生態補償范圍對象和標準的重要依據。當前國家海洋主管部門已開始著手建立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定量模型和服務價值計算方法的標準體系,雖然已經建立了我國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分類體系量化指標和價值計算指標體系,但由于缺乏相應的制度和組織保障,相關的定量評估技術在評估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損益的應用很少,尤其在海洋生態補償工作中,補償依據的確定并未建立在應用科學規范的定量技術評估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價值變化量的基礎上。
5、海洋生態補償工作缺乏社會團體和廣大民眾的監督。對于海洋經濟建設,社會關注較多,而對于海洋生態保護和生態補償機制則知之甚少。針對2011年發生在渤海海域的康菲漏油事件,新浪網曾做過一個網上民意調研,網上投票結果顯示,只有9%的人擔心海洋環境污染。由于對生態保護重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對生態補償機制的了解就更少了,加之缺乏相應的引導和輿論宣傳,社會團體和廣大民眾對海洋生態保護的參與度很低,還無法成為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社會監督者。
遼寧省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實踐中的對策建議:
1、規范生態專項轉移支付,建立縱橫向交錯的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為保證轉移支付資金能夠足額、高效的用于生態建設,各級財政應充分考慮生態環境保護引起的財政減收,有針對性地建立海洋生態補償專項基金,保證專款專用。海洋生態建設涉及環保、水利、林業、漁業等多個部門,涉及區域間、陸海間及行政領域間的各方面利益,為此,應進一步探索和建立橫向補償機制,協調好陸域和海域之間的關系,統籌行政區間、部門間、行業間和項目間的生態建設措施和補償機制尤為重要。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由于我國現行的行政區劃和管理體制不利于橫向生態轉移支付的實施和操作,故對于縱橫向補償,應統籌考慮,分步推進。
2、多方位開拓海洋生態補償資金渠道,擴充資金來源。除了傳統的財政支持外,還應以金融為杠桿積聚社會團體民間資本和企業投資來擴充資金來源,并加強與國際環保組織的合作。一是豐富國家財政的支持形式,除國家財政專項撥款外,國家還可開征海洋資源費資源稅以及發行國債來擴充海洋生態補償資金;二是加大地方財政支持力度,地方政府每年可再劃撥一塊海洋生態環保專項補助金,主要用于半島藍色經濟區的海洋生態補償恢復和治理;三是打造藍色金融聚集帶,對有利于海洋生態環保的項目和對海洋生態保護做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推行優惠貸款,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和商業性金融積極參與海洋生態建設并逐步推出藍色金融理財產品,吸引社會資金和民間資本來壯大海洋生態補償資金力量;四是加強與國際環保組織的合作,尋求國際基金,如全球環境基金和世界自然基金的資金支持。
3、構建海洋生態補償評估標準。對于海洋開發活動的生態補償依據與標準制定主要是依據受損海洋生態系統的恢復能夠得到實施對無法就地恢復的則可通過替代性修復或區域性保護得以實現的成本支出進行計算,包括海洋生態的喪失和海洋環境功能損害的損失;海洋生物物種、種群和群落的損失;生態系統能量流動和物質循環等基本功能的損失;為修復、恢復及異地修復、恢復上述海洋生態損害而需要支付的費用;為上述目的而支付的檢測監測和評估等費用;對于一些圍填海項目還可以通過建立一系列生態經濟模型來評估填海造地生態損害的價值以及被填海域作為生產要素的價值。
4、強化海洋生態補償監管機制。將生態補償納入海洋工程建設的日常監督和竣工驗收工作內容,加快建立原生態海洋資源數據庫,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信息的公開化,推動涉海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制度化,政府要引導形成多渠道的對話機制,有助于大力推動海洋生態補償的深化實施。
5、增強群眾的海洋生態補償意識。海洋生態補償必須得到全社會的關心和支持,還應注重生態補償的科普教育和大眾宣傳,提高群眾的生態補償意識,明確海洋生態補償的政策,以及責、權、利分配機制,并對相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其保護海洋資源環境的效率和能力,使公眾積極主動參與到海洋環境保護和建設中去。
主要參考文獻:
[1]賈欣.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問題與對策分析[J].漁業信息與戰略,2012.8.
[2]劉慧.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研究[J].山東社會科學,2012.11.
[3]阮成宗.浙江省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實踐中的問題與對策建議[J].海洋開發與管理,2013.3.
篇7
Abstract:Aiming at the situation our crew manning market faced and the new trend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market development, this paper starts with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amendment of STCW78/10, finds out the new content of student management in maritime college, analyzes the details one by one, discusses the importance of amendments, and puts forward the new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by the student management department.
關鍵詞:修正案 素質 意識 培養
Key words: Amendment Quality Awareness Cultivate
作者簡介:劉佳軍,男,主要從事航海類學生管理與現代輪機管理研究工作。
一、前言
我國是船員教育和培訓大國。據統計,我國擁有 155 萬名船員,數量居世界第一,但持有甲、乙類高級船員適任證書的僅102000余人,持有甲類證書的遠洋船長不足 13000人,遠洋輪機長也同樣不足 12000 人[1]。在國際船員勞務市場中菲律賓占 40%,而我國只占 4%[2]。上述情況一方面說明我國的船員外派市場需要繼續開拓,另一方面也說明我國培養的絕大部分船員的基本素質不能滿足國際市場的要求。從我國現階段的國情來看,在船員基本素質的養成環節中,航海類院校的學生管理工作是其中的關鍵一環。
2010年6月25日,國際海事組織(IMO)在菲律賓首都馬尼拉召開會議,會議通過了將于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2010年修正案,并將其命名為“馬尼拉修正案”。馬尼拉修正案具體說明了一些船員應具備的基本素質。我國航海類院校的學生管理部門應抓住新公約履約的契機,迅速調整自己的工作思路,修改質量管理體系中相關內容,采取措施全面提高學生素質,從而為保障船舶安全、保護海洋環境和開拓我國船員勞務外派市場打好基礎。
二、修正案中相關學生管理的內容
馬尼拉修正案在STCW78/95公約的基礎上,根據目前航運形勢發展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這些新增的要求和標準將對航海教育界產生明顯的影響,并在履約后有力的提高我國船員的基本素質。
1.強調船員的有效溝通能力和團隊工作技巧的培養
船舶航行作為一項涉及多種條件和因素的綜合性工作,其安全絕不是個人能力保證的,而是依靠全體船員的協調配合。只有充分發揮全體船員的協作能力和有效溝通能力,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船舶安全。
此次修訂特別重視船員有效溝通能力和團隊工作技巧的培養。第II章船長和甲板部內容新增的適任要求中包括注重領導力和團隊工作技巧的應用(領導力和管理技巧的使用);第Ⅲ章輪機部內容的修改中要求增強領導力和團隊工作技巧的應用,領導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等適任能力標準(適用對象分別為操作級和管理級)。
2.要求增強船員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
根據資料顯示,船舶所排出的污染物質約占所有海洋污染物質的一半左右,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造成巨大的破壞。在近海和江河水道等自凈化能力差的水域,污染物的滯留不但損害船舶和港口停泊設施,甚至可能直接影響沿岸人類的身體健康。因此,可以通過提高船員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來限制和控制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將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本次修正的另一個重要特點就是更加重視海員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培養。此次修訂在操作級船員的“確保遵守防污染適任能力要求”項下增加了“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的培訓要求,在個人安全和社會責任的最低適任標準中增加了“航運對海洋環境的影響、操作性或事故性污染對海洋環境的影響的基本知識和有關海洋環境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的基本知識的培訓要求?!盵3]
3.防止吸毒和酗酒成為強制性規定
早在1856年,法國航海醫學專家Fanssagrives就提出“酒精中毒是海員的麻風病”。[4]酗酒不但對海員的身心健康極為不利,而且極易導致船舶事故的發生。很多海難事故的發生主要是由于船員酗酒而引起的。至于吸毒對船員健康和航行安全所造成的危害更是廣為人知。
此次修訂將防止酗酒及吸毒的指南修改為強制性規定。要求在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環境保護職責的船長或其他船員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不超過0.05%或者呼吸中的酒精含量不超過0.25mg/L。同時,在防止吸毒和酗酒的指南的細節上,對主管機關、船公司都提出了具體的實施建議,要求公司通過SMS(安全管理體系)對酗酒和吸毒進行有效的控制。
三、學生管理工作的對應措施
根據以上修正案中的相應內容,航海類院校的學生管理部門應對在校生進行針對性教育,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提高學生的素質,滿足國際航運界的最新要求。
1.培養學生的有效溝通能力和團隊工作技巧
溝通能力和團隊工作技巧都是在人與人的交流中培養起來的,因此,應該采取多種多樣的形式組織或鼓勵學生與人交流。
(1)加強班級文化建設
大學期間,班級是對學生影響最大的群體,加強班級文化建設,促使班級成員之間彼此關心,互相交流。在遇到困難挫折時,能從班級中獲得幫助和慰藉,在取得成績時,能得到承認和肯定。這種與其他班級成員既競爭又合作的過程,既提高了學生的有效溝通能力又能培養學生的團隊工作技巧。
(2)積極引導學生社團活動
大學常見的學生社團有各種體育協會、辯論協會、演講協會、合唱團等等。這些社團組織一般是學生們基于共同興趣愛好而組建,其成員對群體的情感傾向性較高。引導學生開展積極健康的社團活動,不但可以充分發揮學生主動性、創造性,培養學生的溝通能力,而且有助于強化學生的群體意識和提升團隊工作技巧。
2.加強學生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的養成。
環保意識一旦養成,將會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對學生起到強大的約束作用。如果在校期間能讓學生養成牢固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那么將會有助于從源頭上減少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1)開動宣傳機器,加強綠色理念宣傳
成立海洋環境保護社團或協會,利用環保展覽、定期舉辦環保講座、專題報告等多種宣傳形式讓學生多方了解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知識,深刻認識海洋環境惡化所造成的嚴重后果。通過宣傳教育,使學生充分認清目前嚴峻的海洋環境保護形勢,從而增強他們保護海洋環境的自覺性和責任心。
(2)引導學生開展海洋環境保護行動
航海類院??衫冒胲娛禄芾淼奶攸c組織學生以多種形式開展與海洋環境保護相關的各項活動,如讓學生在節假日和社會實踐活動期間,通過開展社會調查,了解海洋環境惡化的具體表現,特別是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的近洋海水水域的污染情況。活動后組織學生舉辦專題討論會、“環保知識”競賽、承包衛生責任(清理海灘垃圾等)等有意義活動,讓學生在活動中受教育得啟迪,促其環保意識的形成。
3.加強關于酗酒、吸毒危害的宣傳
由于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航海類學生極易形成酗酒的習慣,受到的誘惑。教育他們抵制這些不良風氣是項艱巨的任務,但是,成功的教育不僅可以為他們的健康人生打下堅實的基礎,還可以把他們發展成引導良好社會風氣的生力軍。
(1)加強酗酒、吸毒危害相關知識的普及與宣傳
在學生中開展衛生宣教活動,張貼宣傳畫,并以一定的深度和廣度對酗酒、吸毒的危害、流行現狀,如何抵御酗酒、,船上工作時有關禁止酗酒、吸毒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等內容。另外可以與醫院和公安部門合作,向學生介紹酗酒和吸毒對人體和社會的危害,同時了解緝毒和打擊犯罪的情況。
(2)加強系列化教育,培養學生防范的意識和能力
酗酒、吸毒的預防教育應納入到學校的愛國主義教育、法制教育等日常的教育軌道中去,通過專家講座、班級大討論等形式開展,并將此作為航海類院校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亮點,在學生尚未正式接觸社會時構筑抵御酗酒和吸毒的牢固防線。
四、結束語
我國航海類院校的學生管理部門在根據修正案的要求推進學生管理工作的改革和發展后,必將會更加全面的提高學生素質,滿足國際航運界的巨大需求,為開拓航海類院校學生管理工作的新局面和我國國際航運市場打下堅實基礎。這對我國航運業的發展及整個國民經濟水平的提高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戰略意義。
參考文獻:
[1]陳愛萍. 全國船員培訓工作會議報告 [R]. 大連,2009,09.
[2]顧劍文. 國際船員勞務市場及中國船員勞務外派[J]. 世界海運,2006(1):16-18.
篇8
海洋生態補償制度海洋生態補償是保護或改善海洋資源環境的一種手段和機制,具體指海洋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合法利用海洋資源過程中,對海洋資源的所有權人或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付出代價者支付相應的費用,其目的是支持與鼓勵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2〕海洋生態補償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對海洋環境本身的補償———即生境補償和資源補償,例如,為了恢復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增殖和優化漁業資源,建設人工魚礁、設立海洋自然保護區等;二、對個人、群體或地區因保護海洋環境而放棄發展機會的行為予以補償———例如,對支持海洋漁業減船轉產工程、實施漁船報廢制度、退出海洋捕撈的漁民給予補貼等;三、將破環海洋環境的行為予以制止,或者讓海洋環境保護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使其經濟活動的外部成本內部化———例如,對征收海域使用費、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費、漁業資源增值保護費等。目前我國還沒有單純以海洋生態補償為內容的法律法規,立法部門已經制定的許多涉及海洋生態補償的法律法規均是涵蓋在其他法律法規中?!?〕由于海洋生態補償、生態恢復、生態賠償等方面的內容具有獨特性、技術性,在某些涉海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中加以規定不能根本上解決海洋生態補償的現實問題。在海洋生態補償的地方立法中,2010年6月12日山東省財政廳、省海洋與漁業廳聯合《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和損失補償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是我國第一部海洋生態補償辦法,填補了我國在海洋生態補償和賠償制度方面的空白,其中確定了“用海必補、損害必賠”的生態補償原則,規定今后除了養殖用海暫不納入賠償補償范圍外,凡實施海洋工程、造成海上溢油污染、未經批準的圍海填海、隨便向海里傾倒垃圾等造成海洋污染、生態損害的行為,一律要進行補償或賠償。遼寧省與山東省隔海相望,同為海洋大省,可以借鑒山東省的《辦法》,制定遼寧海洋生態補償地方法制。遼寧省海洋生態補償制度建議如下:第一,生態補償制度在海洋生態保護中的應用。
從內容上來講,現有的生態補償政策主要有:排污收費制度、伏季休漁制度、漁民轉業轉產政策、限額捕撈制度、捕撈許可證制度、人工放流、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人工魚礁、保護濕地。這些補償政策具有片面性,只能解決生態保護中的單一性問題,不能完全適用于海洋生態補償?;诤Q笊鷳B系統這一復雜的系統,要著眼于整體從宏觀角度出發,才能根本實現海洋生態補償的最終目標。因此充分利用現有生態補償政策,設計專門的海洋生態補償制度。第二,健全海洋生態補償政策法律體系。目前我國還沒有單純以海洋生態補償為內容的法律法規,立法部門已經制定的許多涉及海洋生態補償的法律法規均是涵蓋在其他法律法規中。海洋生態補償的立法現狀無法應對海洋生態補償的實踐需要,只有把海洋生態補償提升到應有的法律高度,從立法上重視起來才能實現生態補償的目標。在國家層面法律對海洋生態補償沒有專門立法的情況下,遼寧省可先行探索生態補償的地方立法。遼寧省立足區域海洋開發特點,從轄區內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可持續性角度出發,研究出臺專門的海洋生態補償地方法律文件。第三,完善海洋生態補償的管理體制。目前,我國海洋管理由多個部門進行,海洋生態補償必然涉及這些部門的利益,除此之外也關系著海洋功能區劃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因此需要設立一個綜合性的海洋管理機構,專司海洋生態補償各項工作,溝通協調各方利益,對海洋生態補償的公共政策實施進行監督和評估。同時必須實現海陸聯動,實行控制陸源污染和海上污染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第四,多渠道引入資金保障海洋生態補償政策的實施。隨著海洋生態開發活動的增多,海洋環境的破壞日趨嚴重,海洋生態環境的修復需要巨額資金。政府不可能承擔全部的海洋生態補償資金,過分依賴于政府單一資金來源,將影響到海洋生態補償政策的實施效果。遼寧省需要拓寬海洋生態補償資金的來源渠道,積極調整產業結構,開發新能源,嘗試民間資本加入,以保證海洋生態補償政策的實施有充足的財力支持,提高海洋生態補償政策持續進行、海洋經濟持續發展、海洋生態環境和諧友好的能力。
海洋生態關閉制度近年來,由于漁業資源捕撈過度和某些海域漁業資源衰竭,導致我國近海海洋漁業資源急劇衰退,少數傳統近海漁場己出現階段性無魚可捕的情況。海底挖沙、不當的工程建設等人類活動引起海岸侵蝕加速發生,海洋侵蝕和沿海土地鹽漬化。海洋環境的破壞極大影響了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目前海洋環境破壞的情勢下極需海域關閉制度的建立。根據遼寧省海域環境和生態保護管理的實際情況,海域關閉的制度從內容選擇來看,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第一,發揮政府在海域關閉制度構建過程中的引導作用,強化政府管理職能。海域關閉制度的建立涉及多方利益主體,是各種主體利益平衡的結果,包括政府、海域使用者和公眾,其中政府能否通過政策引導其他主體的行為決定著海域關閉制度能否建立及發揮作用。政府應采取合法的強制性手段,引導其他主體配合海域關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使海域使用者可持續利用和保護海域,把海域環境和生態的保護和管理任務落到實處,加強對海域關閉的監督力度,對違反海域關閉制度的行為進行有力的限制和制裁。第二,借助海洋科技手段,使海域關閉制度的建立更具科學性。政府應鼓勵技術創新,從經濟上、人力上予以支持,探索將海域環境質量動態實時監測和海域環境質量綜合評估等相關高科技技術應用于海域關閉制度。政府從宏觀調控和政策引導上對具有前沿性、創新性的技術研究給予大力扶持,并積極推廣利用對已經研究開發取得專利的海域環境和生態保護有關技術。第三,提供信息支持,加強公眾參與度。公民具有知情權,有權利知悉海域環境和生態保護特別是海域關閉有關的規劃、計劃和實施情況,主管海域關閉以及海域環境和生態保護的有關政府部門有義務向公眾報告。公民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參與度增加,保證海域關閉立法的實施效果。建議政府對社會公眾的海域環境和生態保護意識進行教育引導,并借鑒外國經驗,海域關閉立法和執法行為,都由政府采取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并在公告中詳細注明主管部門的聯系方式,加強公眾對海域關閉有關細節的了解。第四,通過政府財政措施,保障因海域關閉措施受損的個人或集體獲得相應的補償,以實現利益協調。海域關閉制度是從海洋資源可持續性發展的角度采取的資源保護性措施,重在保護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海域使用權是我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用益物權,使用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權利會因海域關閉制度的實施受到影響。法律的制定和實施要追求公平,要權衡各方利益主體,合理協調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及個人利益,因此海域關閉制度給海域使用權人造成的損失,國家應給予適當補償;同時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海域使用權人生產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補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以政府財政手段,保護海域關閉制度得以順利實施。第五,合理制定海域使用規劃,保證海洋資源的可持續性發展。
海洋具有豐富的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必不可少的要素,而科學合理地制定海域使用規劃,是海域可持續利用的重要保證。海洋使用規劃連接著海洋開發與生態保護的媒介,合理的規劃是建立在科學分析基礎上的。強化政府科學有序地行使審批職能,通過行政審批手段,對海域環境和生態進行保護。第六,建構海域關閉法律責任制度。海洋污染可能會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不可逆性的嚴重破壞,因此需要建立海域關閉法律責任制度,從法律上給予環境破壞者以否定性的評價,追究環境破壞者的法律責任,是保障海域生態保護制度得以有效實施的方式之一。凡是實施污染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主體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的違法必究原則。因此,海域關閉法律責任主體應包括實施污染海洋生態環境的機關、社會團體、直接責任人及負責人。
作者:戴瑛 單位:大連海洋大學
篇9
關鍵詞:海洋生態文明;海洋經濟;海洋強國
作為一個海陸兼備的國家,廣闊的海洋國土和豐富的海洋資源為我國海洋事業的發展提供了得天獨厚的優勢。然而,由于種種歷史原因,我國對海洋的開發和保護并不十分充分,海洋經濟發展依舊處于較為落后的水平。十報告著重強調要“發展海洋經濟,保護海洋生態環境”,這不但表明了海洋經濟發展已經成為我國未來發展戰略的一部分,同時也表明了海洋生態文明建設與海洋經濟發展之間密不可分的依存關系。因此,積極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已然成為當前我國海洋事業發展的重要任務。
一、海洋生態文明的基本內涵
當前,學術界對于海洋生態文明內涵的認識尚不統一。其中,基于對其價值導向的考量,有學者認為海洋生態文明是以人海和諧相處為主題,以科學開發為重點,以增強海洋意識為導向,以保護海洋環境為支撐,以科技和管理創新為驅動,全面改善人類海洋開發利用觀念、方式的一種文明形態?;趯ζ鋬热蒹w系的思考,有學者認為建設海洋生態文明是實現人、海和諧共生,推動海洋經濟科學發展的必然選擇,并認為其主要包括意識、行為、道德、制度、產業五個層面的內容。基于自然觀的研究視角,也有學者認為海洋生態文明實際上指的是人類在開發利用海洋來維持自身經濟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以自然的客觀規律為基礎,所建立的一種保障人、海關系健康發展的文明形態。從上述研究可以看出,海洋生態文明實際上涵蓋了一套十分豐富的理論內容,它既非一味地強調海洋開發,也非單純地強調海洋保護,它最終尋求的是一種“人與海”協同發展,“經濟與環境”雙重并重的最佳平衡狀態。在這一狀態下,它既有利于人類海洋經濟的持續發展,也無害于海洋生態系統的長久穩定,并能使二者相互依存,和諧共生。因此,海洋生態文明實際上指的是人類在保障海洋生態系統健康、穩定的狀態下,對其資源、空間進行科學開發利用,從而推動海洋經濟的循環發展,實現人海和諧共生的生態文明形態,就其具體內容而言,則包括與海洋相關的意識、環境、產業和管理機制四個方面的內容。
二、我國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所面臨的困境
1、海洋生態文明意識落后
我國早在古代就已提出“順應自然”的生態價值觀,但在傳統生態意識中卻極少強調海洋生態文明意識。雖然,近年來“維護海洋生態穩定”的呼聲開始在國內有所增強,但這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當前海洋生態文明意識較為落后的現狀。首先,傳統海洋意識中海洋資源“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落后觀念仍根深蒂固,以“利本位”為主導的對海洋資源的瘋狂開發和捕撈現象并沒有得到根本改善。其次,海洋環境保護的群體意識并未隨著社會的進步而上升到應有的水平,“置身事外”的心理依舊使內陸居民對于內陸污染源通過河流污染海洋的現象熟視無睹。最后,公民參與建設的積極性普遍不高,長久以來對于海洋生態的漠視和無知,使得大多數公民既缺乏與海洋生態破壞者作斗爭的勇氣,又缺乏參與建設的熱情。
2、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嚴重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不斷推進,我國海洋環境質量尤其是近海海域的海洋環境質量呈現出不斷下降的趨勢。據《2015年中國海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在我國,不僅海水富營養化,海洋生物物種銳減,海洋生態失衡的問題較為突出,同時部分近岸海島環境狀況也不容樂觀。縱觀發達國家的海洋經濟發展史,發展初期也往往會導致環境污染問題,而我國作為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在客觀規律和基本國情的主導下,這一現象則顯得更為嚴重。對其污染來源進行分析,內陸地區產生的工業廢水、農業污水以及生活垃圾,臨港工業、海濱旅游業等沿海產業集群產生的廢水、廢物,海上石油、天然氣開發以及化工物品運輸所造成的泄漏已經成為當前我國海洋污染的三大主要源頭。
3、海洋資源開發不合理
我國海洋資源十分豐富,這為我國海洋經濟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先天條件。然而,隨著對各項海洋資源開發的不斷深入,我國開始面臨嚴峻的考驗:一方面,資源過度開發問題嚴重,在我國長達1.84萬千米的大陸海岸線當中,已有超過一半的海岸線已成為人工岸,已嚴重威脅到了海岸生態鏈的穩定,同時對漁業資源的過度開采也同樣致使海洋物種多樣性遭到嚴重破壞。另一方面,開發利用缺乏統籌規劃,大力發展填海造陸等海上工程來擴展海洋發展空間的做法并沒有充分考慮到特定海域生態系統的承受能力,往往造成生態的惡性循環發展。此外,海洋產業結構單一,布局不均衡,也造成特色海域的優勢難以發揮,致使海洋資源難以得到充分利用。
4、海洋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國海洋事業起步較晚,管理制度中也存在較多問題。首先,法律體系不夠完善。盡管我國部分海洋法律已經對海洋管理中的一些問題作出了規定,但是由于立法主體混亂,立法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往往致使我國的海洋法令難以維持系統性和連貫性。其次,管理部門權限劃分不明確。由于權責不清,不但降低了部門聯合執法的行政效率,同時也使得部門之間相互推諉的現象時有發生。再次,缺乏相應的應急機制。慣性思維下的海洋管理,往往更習慣于對傳統海洋事務的處理,而一旦發生諸如海上漏油等突發事件時,則往往表現乏力。最后,尚未形成有效的追責機制。由于相關處罰規定并不明確,管理部門在對破壞海洋生態的行為進行界定和處理時,往往缺少相應的追責機制作為保障。
三、我國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路徑選擇
建設海洋生態文明不但是自然生態觀的現實實踐,同時也符合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屬于建設和諧社會的基本范疇[8]。因此,在對我國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路徑進行探究時,必須充分認識到其長期性和艱巨性,并在此基礎上積極采取針對性措施。
1、強化宣傳引導力度,全面提升生態意識水平
充分發揮“意識先行”的積極作用,面向全社會采取多種方式強化宣傳力度,爭取從根本上改變我國公民海洋生態意識落后的現狀。利用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多種媒體形式積極宣傳“規劃用?!?、“集約用海”、“生態用海”“科技用?!薄ⅰ耙婪ㄓ煤!钡闹行乃枷耄构駨男睦砩铣浞忠庾R到保護海洋生態的重要性。充分發揮我國市場經濟的帶動作用,通過公開競標、廣告招商等方式將我國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工作“外包”給有能力的企業和社會組織,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其中。打破傳統地域限制造成的公民對于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置身事外”的消極局面,使得內陸地區的居民能夠在積極參與建設的同時共享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成果。
2、引入科學有序的環保機制,綜合治理海洋環境污染
堅持“開發與保護并重”的原則,改變傳統發展模式中片面注重經濟效益的慣性思維,不斷強化海洋生態污染治理。建立河海污染防治一體化機制,在內陸重點流域加強環境監控,嚴格控制化工廢棄物的排放總量,對于不符標準的排污企業應及時予以警告。改變傳統“重陸輕?!钡乃季S定式,對陸地工業廢水、農業污水以及生活垃圾進行科學處理,避免陸地污染源對海洋環境造成間接破壞。建設海上生態保護示范區,及時處理海洋突發性污染事件,對特定海域生態環境進行重點保護。始終堅持走“科技興?!敝?,積極進行科技創新,研發新式防污治污設備,不斷健全生態環境監測、預報系統。
3、增強科學開發能力,統籌規劃空間產業布局
改變傳統海洋經濟粗放式發展模式,依據“五個用?!钡目傮w要求,對海洋功能區域進行科學劃分,不斷提升綜合開發能力。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逐步淘汰原有的污染重,產業效益不高的海洋產業,加大對海洋生物醫藥、礦產開發、綠色能源利用等新興產業的投入。合理規劃沿海地區發展,避免開發項目對同一地區過度與重復的開發,充分利用我國海岸資源豐富的優勢,在沿海地區構建具有我國特色的高效能海洋經濟產業鏈條。科學統籌海洋資源開發利用,針對不同海域的資源狀況,采取集中與適度相結合的開發模式,科學開發海岸線資源、海島旅游資源以及海洋漁業資源,避免無序開發和惡性開發。
4、完善海洋法律體系,創新海洋管理機制
樹立“依法治?!钡姆ㄖ我庾R,并以此為基礎,科學劃分部門權限,積極加強海洋管理創新。明確立法主體,加強立法交流,從多個層面入手制定具有全局指導意義的法律,確保其系統性和連貫性。創新部門管理機制,明確部門權限,加強各主管部門之間的合作交流,積極開展多部門、跨區域的海上聯合執法。健全海上突發性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強化工作人員專業訓練,完善環境監管配套設施,提升對突發性海洋事件的處理能力。明確海洋生態破壞的追責機制,加大處罰力度,嚴厲打擊惡性破壞海洋生態的行為,真正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從根本上保障我國海洋生態環境的健康、穩定。
參考文獻
[1]曹英志:海洋生態文明示范創建問題分析與政策建議[J].生態經濟,2016(1).
[2]杜強:推進福建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研究[J].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9).
[3]俞樹彪:舟山群島新區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思考[J].未來與發展,2012(1).
[4]陳建華:對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思考[J].海洋開發與管理,2009(4).
[5]馬彩華、趙志遠、游奎:略論海洋生態文明建設與公眾參與[J].中國軟科學,2010(S1).
[6]2015年中國海洋環境狀況公報[EB/OL].
[7]羅新穎:加強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若干思考[J].發展研究,2015(4).
篇10
關鍵詞:海洋環境;環境監測;通信技術
1 近海環境監測概述
所謂近海環境監測是指針對靠近陸地的近海海域進行環境變動的監測,隨著現代海洋技術的發展,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開發以及相關的海洋科學研究都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尤其是關于海洋環境的監測技術,通過安裝在海洋洋底的各種環境信號傳感器和浮于洋面的環境信號探測浮標,對近海、深海等海域環境的各種變動信息進行收集,并實時或準時的傳送到位于陸地上的海洋環境監測中心,而海洋環境監測中心則通過對收集來的各種信息進行分析,計算出準確的海洋現實環境,并制定科學、有效的應對方案。
隨著現代通信技術以及計算機技術的廣泛應用,海洋環境監測技術已經成為一項集中多種尖端技術為一體的系統化技術體系,實現了自動化、實時化以及連續化的監測,利用洋底的傳感器和洋面的浮標收集海洋環境信息,諸如鹽分度、溫度等數據,并利用浮標上的數據發射器采用現代衛星通信、移動通信等現代信息傳遞技術,將海洋環境變動信息傳送到陸地上的監測中心,在整個海洋環境監測系統中,通信技術起著至關重要的橋梁作用,已成為海洋環境監測領域中重要研究的對象之一。
2 近海環境監測通信系統組成
現代近海環境監測系統主要由海洋底部和洋面的監測終端設備、融合通信技術的數據轉發平臺以及位于陸地的海洋環境監控平臺組成,如圖1所示。其中監測終端設備包括位于洋底和洋面的各種傳感器、數據發射器的浮標,以及位于洋面以下一定深度的聲學解調器,可以對海洋的洋流方向、溫度變化、鹽分度變化、波浪強度等數據進行采樣收集;融合通信技術的數據轉發平臺裝有可移動的通信裝置和水上聲學解調器,以及定位設備和供電裝置,用于接收水下監測設備傳來的聲波信號,并通過移動通信裝置的GSM、GPRS、CDMA、WCDMA、TD-SCDMA公共網絡進行發送,成為連接海洋監測終端和陸地監控終端的橋梁;而位于陸地的監控終端則有移動信息接收平臺和計算機中心組成,負責對轉發平臺發送過來的各種監測信息的接收,并利用計算機中心的計算機系統對這些監測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和顯示。
3 近海環境監測通信系統技術特點及相關通信技術
3.1 近海環境監測通信系統技術特點
⑴水上無線通信。該系統的通信分為水上和水下兩部分,水上采用的是現代移動網絡通信技術,與傳統的衛星轉播通信技術、電臺廣播通信技術相比,現代移動網絡通信技術在近海環境監測中有著很大的優勢,尤其是隨著現代3G移動網絡通信技術的發展,使得傳輸數據的種類、速度和質量都得到了明顯提升。與應用最多的衛星轉播通信技術相比,大大降低了經濟成本;與電臺廣播通信技術相比,其傳播距離更遠,信號衰減更少。
⑵水下無線通信。而在水下,該系統的無線通訊采用水聲調制解調通信技術,與傳統的水下光纖通信技術以及電磁波脈沖通信技術相比,聲波信號強度更好,而且聲波信號也是目前水下傳輸信息的主要媒介,比如應用十分廣泛的聲吶系統。此外,聲波信號也是實現水下遠程信息傳輸的最可靠方式。
⑶海洋環境監測信息收集。該系統采用位于洋底的各種信息傳感器,以及漂浮于洋面的具有信息收集功能的特制浮標來收集海洋環境監測信息,相比于單純的洋底信號傳感器和洋面浮標,以及船舶或潛標等單站監測方式,它實現了海洋環境監測的立體化、連續化,獲取的信息更準確、更廣范,通過監控終端操縱安裝在洋底、洋面以及不同深度的傳感器,可以實時獲取近海、遠海等不同海域的環境監測數據,實現大覆蓋面、多采樣點的海洋環境監測數據。
3.2 近海環境監測系統相關通信技術
⑴水上移動網絡通信技術?,F代近海環境監測通信系統的水上移動網絡通信技術主要包括第二代的GSM(2G)、GPRS(2.5G),第三代的WCDMA(3G)、TD-SCDMA(3G)等移動網絡通信技術,以及正待普及推廣的TD-LTE-advanced(4G)通信技術。
其中GSM技術主要以及短信息的形式進行簡短數據的雙向傳輸,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GSM模塊實現相互間的短信息發送和接收,開發相對簡單,但是對于需要傳送大量信息的海洋環境監測中,其傳輸成本較高,傳輸數據類型也較單一;而GPRS技術引入現代互聯網傳輸技術,可以實現快速登錄、長時間在線,其數據類型和傳輸速度都得到了擴展和提高;而WCDMA、TD-SCDMA則是在GPRS技術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了數據類型和傳輸速度,其傳輸速率可達幾百kb/s,并且利用無縫漫游技術很好的實現了各種移動網絡與互聯網的融合,使得圖片、數字、視頻等各種信息可以高質量的傳輸。
⑵水下水聲通信技術。水下水聲通信技術是用于海洋環境監測數據傳輸的重要技術之一,其工作原理是先通過位于海洋不同深度、不同位置的各種傳感器、浮標,將海洋環境的有關監測數據(數字、聲音、圖像等信息)轉換成特定的電信號,再通過換能器將電信號轉換成類似聲波的聲信號,聲信號可以在海水中很好的傳播,再通過位于洋面的接收換能器將聲信號轉回電信號,電信號再經移動網絡傳送到陸地監控終端的移動信息接收平臺,經該平臺破譯電信號后即可得到數字、聲音、圖像等原始數據。
4 基于移動網絡通信技術的監測系統應用
現代移動網絡通信技術在海洋環境監測中應用范圍非常廣泛,有海洋應急監測和定點連續監測。
4.1 海洋應急監測
海洋應急監測主要包括對海嘯預警、溢油、赤潮以及其他海洋污染或海洋災害事件的檢測。近海環境監測系統將收集到的各種海洋環境變動信息及時發送給海洋管理部門的相關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憑借對監測數據的分析結果,制定合理的應對措施。海洋應急監測一般是用于對海洋多發的、具有一定破壞性的事件的監測,其覆蓋范圍較廣、分散較大,一般用于整個海域的監測。
4.2 定點連續監測
定點連續監測一般是指對近?;蛏詈V芯哂幸欢ㄒ饬x的特殊地點進行長時間的連續跟蹤監測,比如架設石油鉆井平臺的地點、海洋洋盆與大陸架的連接地帶或洋流路徑點等對海洋環境可以產生明顯影響的關鍵點。一般是在關鍵點安裝傳感器或海洋浮標,利用現代移動網絡通信技術實時的把這些地點的監測數據傳送到位于陸地的監控中心,以實現對海洋環境的連續監測,確保及時發現這些地點的海洋環境變動,從而制定有效的措施,保證生產的順利進行和沿海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綜上所述,海洋環境監測是現代海洋產業發展的關鍵技術之一,尤其是近海海洋環境的監測技術,不僅關乎到海洋產業的發展,還關乎到沿海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利用現代移動網絡通信技術開發出的海洋環境監測系統,不僅可以做到對各個海域環境的實時、連續、高質量的監測,而且還大大降低了經濟成本。在實際的操作中,應用移動網絡通信技術的近海環境監測系統也取得了很好的成績,隨著新一代4G移動網絡通信技術的普及和推廣,相信在不遠的未來,海洋環境監測系統中的各種技術會得到更好的發展。
[參考文獻]
[1]胡展銘,姜文博,江偉偉,陳元,陳偉斌.通信技術在近海環境監測中的應用[J].海洋環境科學,2012,04:613-615.
[2]鐘延春.3S技術在環境監測中的應用及展望[J].金田,2013,02:334+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