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如何繳納養老保險范文

時間:2023-10-11 17: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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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如何繳納養老保險

篇1

1、以自由職業者的身份上社保(養老+醫療)。

2、參保條件:城鎮戶口或農轉非戶口。

3、辦理地點:當地社區街道的社保服務點,或區縣一級的社保局(勞動保障局)。

4、個人如何繳納社保所需基本資料:戶口本、身份證和復印件,2張1寸照片。

5、繳費標準:以上一年本地社平工資為基礎,養老繳費比例是20%,醫療約9%,目前尚有80%和100%兩檔可以選擇。

【法律依據】

篇2

關鍵詞:社會保險法 實施過程 問題 建議

中圖分類號:DF3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4)01-092-03

一、《社會保險法》實施的效果

從宏觀層面看,《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使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發展全面進入法制化軌道?!渡鐣kU法》規范了社會保險關系,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強化了政府責任,明確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確定了社會保險相關各方的法律責任;《社會保險法》確立了廣覆蓋、可轉移、可銜接的社會保險制度,從法律上破除了阻礙各類人才自由流動、勞動者在地區之間和城鄉之間流動就業的制度,有利于形成和發展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社會保險法》進一步規范明確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關系,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的穩定與和諧。

從微觀層面看,《社會保險法》實施成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有力地促進了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發展,加速推進城鄉居民養老、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建設,在很短的時間內實現了制度全覆蓋。二是短時間內使全國的參保人數迅速增加,2012年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數比2010年增加4700多萬人,城鎮醫療保險,包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數增加了1億人,其他“三險”參保人數也大幅增加。三是短時間內五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結余都大幅度地增長,年增幅均超過了50%。四是通過多種渠道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將過去遺留下來的數以百萬計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等各類企業職工納入了養老、醫療、工傷保險統籌范圍,保障了他們的基本生活,促進了社會公平和穩定。五是廣大企業和職工的社會保險法律意識明顯提高,企業和職工依法參保意識明顯增強。六是各地社保經辦管理能力得到提高,據統計調查,有84.1%的人對社保經辦機構的服務表示滿意。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社會保險法》部分內容不夠細化,實施細則和配套制度建設需進一步加強?!渡鐣kU法》中的條款都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實施細則和配套制度需盡快出臺。一是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致殘參保人員的待遇及相關問題?!渡鐣kU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倍虿』蚍且蚬に劳?、致殘的參保人員,本人死亡待遇政策不完善,病殘津貼的標準不明確。二是養老保險費緩繳問題。由于沒有緩繳養老保險費的具體實施細則,參保單位不清楚怎樣緩繳養老保險費,因此,應盡快出臺困難企業緩繳養老保險費的操作細則。三是退休人員享受醫療待遇問題。《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與現行“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職工(含退休人員)才能正常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相關政策有出入。四是醫療與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與追償問題?!渡鐣kU法》第三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對醫療、工傷保險基金的先行支付和追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難度很大。比如用人單位如已經破產、注銷怎樣追償,向第三人追償中“第三人如何確定”、“由誰追償”(社保經辦機構過于籠統)、“怎樣追償”(缺少支撐和手段)等問題。五是工傷認定范圍的擴大增大了工傷認定的難度,客觀上延長了工傷認定時間。《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對不認定工傷的范圍作了規定,但此規定不夠細化,是否可以理解為只要不在此范圍內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情形都可以認定為工傷。這樣,容易擴大工傷認定的范圍,增加工傷認定的難度,也在客觀上延長了認定時間。比如工作中的過失犯罪導致的傷亡如何認定,是否自殘和自殺如何認定等問題。六是社保費征繳問題?!渡鐣kU法》第五十七條對相關部門與社保經辦機構的關系作了說明,但實際操作中不具有約束性。工商、民政、公安部門的告知義務及具體細節沒有明確;《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對社保費強制征繳作了規定,但社保經辦機構與人民法院、銀行機構如何協調問題沒有解決,也存在執行難的問題。七是社保經辦機構界定與定位問題。《社會保險法》第七條對社會保險工作的負責部門作了規定,但各部門之間的職責內容與協作關系不明確,造成事實上的多頭管理。比如當前,職工醫保、居民醫保、新農合、醫療救助分屬人社、衛生、民政部門,這些部門自成體系,相互分割,帶來了覆蓋對象交叉、財政重復補貼、軟件網絡重復建設、制度之間相互矛盾、管理服務標準不統一、人員身份不能轉換、醫保關系接續困難等一系列問題;此外,社保經辦機構也存在如何定位問題。目前大多社保經辦機構并無直接執法權,給工作順利開展造成了困難。經辦機構只負責對參保單位及參保職工待遇的保障,無法對參保單位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處置。這樣既無法有效地管理參保單位,又耗時耗力,還造成參保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隨意性較強,從而給征繳、清欠工作帶來一定困難。

2.《社會保險法》中規定的有關保障勞動者和參保人權益條款需要進一步明確?!渡鐣kU法》對有關勞動者和參保人權益條款作了相應的規定,但在具體實施中有些內容需進一步細化。一是按《社會保險法》要求,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采用其個人身份證號,而我們現在程序中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是由過去的一代身份證或自行編制的號碼過渡而來,不符合《社會保險法》的要求。二是對于用人單位未盡參保繳費義務,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后,出現的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問題沒有得到妥協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期間,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代扣代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個人社會保險費未繳或欠繳,帶來的社會保障權益損失,用人單位應怎樣賠償或支付,沒有出臺相應的政策規定。三是參保對象城鄉、身份差異沒有打破,社會成員之間社會保障水平差距過大,銜接不暢。《社會保險法》基本延續了現行的社會保險政策,在打破參保對象城鄉、身份差異、縮小社會成員社會保障水平差距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提出政策性導向。目前養老保險被劃分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被劃分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這些都是以參保對象的城鄉以及身份來劃分的,由于社會保險政策和發展水平的差異,造成了社會成員之間繳費、待遇水平差距過大的問題,不利于實現社會保障的公平性和普惠性。各類人員社會保險制度銜接問題沒有得到很好解決。參保人員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間流動,配套的銜接辦法,還沒有出臺相應的政策。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這三項醫療保險制度目前參保繳費、待遇支付等方面還實現不了統一,僅依靠折合繳費年限進行制度間的銜接,相關的銜接辦法需要進一步完善。

3.有關農民工、勞務派遣工、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規定需制定配套的實施辦法?!渡鐣kU法》關于農民工、勞務派遣工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權益部分作了明確的規定,體現了公平正義和以人為本的法律精神。但由于相關制度安排的不合理、不完善,在實際執行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隨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開展,在2011年度的社會保障資金審計工作中,審計部門就提出,有些地方存在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現象,造成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府多發補貼。雖然造成重復參保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主要原因在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數據管理在市一級的信息中心統一管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數據管理在省廳電子政務中心統一管理,兩者之間沒有有效聯系。二是根據規定勞務派遣企業須按實際工資交納社會保險,而個別勞務派遣企業內部設有職工醫院,要求員工就醫必須內部解決,勞務派遣企業不愿意為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問題。三是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情況存在交費偏高,大部分人員不肯接受;在保人員死亡撫恤金沒有標準;個體停保、續保加收滯納金;男、女首次參保沒有設年齡上限等問題。

4.《社會保險法》中有關強制征繳、滯納金征收等規定需根據社會形勢需要靈活變通。目前,各參保單位對社會保險的認識逐步提高,特別是《社會保險法》的實施后,各參保單位對社會保險有了深刻的認識,繳費意識大幅度提高,惡意欠費的企業越來越少。但由于各地的差異性比較大,對于一些產業結構單一、歷史包袱沉重的老工業城市,社保費的征繳存在一定的難度。特別是在當前嚴峻的經濟形勢下,一些正常繳納社會保險的企業也出現拖欠現象。目前,欠費企業絕大多數為困難企業,沒有繳費能力,如果采取強制征繳,困難企業也沒有能力繳費。建議出臺相關政策,對困難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緩繳或免繳滯納金。

5.“金保工程”軟件老化,技術急需更新。目前正在使用的“金保工程”軟件于2003年,距離現在已有10年,其中各項設計如:勞動、社保、就業、失業等各方面的指標和業務模塊,與相關的政策法規以及當前的業務開展需要都有不小的差距。單就失業這一塊。五險合一后,原來掌握的各類險種參保人員的基本信息的規范、糾錯、除錯與合并的技術支撐問題;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待遇期間隱性就業后,金保信息系統從技術層面的掃描、審計與查處的技術支撐問題等都亟需解決。

6.實際執行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需給予重視和解決。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需給予重視和解決。如部分法院認為征繳社會保障費用系社保管理部門的職責,基本養老保險費屬社會保險費用,應由社保管理部門依法強制征繳,而社保管理部門與繳費義務主體之間的關系屬行政法律關系,故因繳納社會保險費收發產生的糾紛,不屬民事訴訟受案范圍,對社會保險類爭議案件不予審理,致使一些職工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在養老保險業務經辦過程中出現的一些超過退休年齡參保人員由于個人原因沒有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怎樣補繳問題(是補繳以前的欠費,按現在的時間辦理退休手續,還是繳費滿15年,再辦理退休手續,現在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在辦理用人單位參保繳費時一些問題也很難處理,集中反映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處于停產和等待破產狀態的企業無法按照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申報基數。二是《社會保險登記證》應由哪個部門發放、審核沒有明確的規定。三是新單位參保登記時,參保登記時間已超過經辦規程規定時限要求,目前沒有建立相應的補繳處罰機制。四是參保單位在單位變更或注銷時,很少主動提出辦理相關手續,造成參保單位信息不準確或已注銷單位還在系統中處于正常參保狀態。

三、政策建議

1.對涉及《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規章,需要統一進行清理和修訂。逐步建立起與《社會保險法》相配套的,互相銜接、統一調整的社會保險法規政策體系。

2.盡快出臺與《社會保險法》相關的配套政策或出臺過渡辦法。如:在社會保險費強制征繳,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后追償,參保人員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間轉換,在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之間流動,繳費和待遇銜接等方面,急需出臺相應的政策規定和實施細則。

3.研究出臺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建立繳費與待遇相對應的激勵機制;根據目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標準和物價變動因素,適時調整繳費標準。

4.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勞務派遣人員的參保繳費政策需要進一步調整。根據他們的實際情況,建議出臺具有針對性、靈活性,可操作性的相關政策,有效調動這類人員的參保積極性。

5.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執法檢查與經辦機構的稽核工作有機結合,聯合執法。定期或不定期地聯合開展工作,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用制度確定下來。要將稽核變為稽查,用法律形式賦予經辦機構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能,待條件成熟時,參照稅務部門的管理經驗,組建即有經辦職能又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經辦機構。

6.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信息平臺建設。對現有信息系統的架構作適時的修改和升級。

7.盡快出臺困難企業緩繳養老保險費的操作細則。能夠對困難企業欠費產生的利息給予減免或緩繳,從而促進養老保險費的征繳清欠。

8.通過協調公安部門,對參保人員的身份認定問題能夠有一個統一的解決辦法。確保參保人員身份證號碼的準確性和唯一性。

9.理順醫療保險管理體制。統一職工、居民和新農合經辦管理;提高醫保統籌層次或建立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平臺;制定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后,享受醫療待遇與原用人單位繳費脫鉤的辦法。

10.盡快出臺醫療、失業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和代位追償具體操作辦法或實施細則。

11.進一步規范管理程序,完善基金運作機制。主要規范保險費核定、基金征繳、繳費記錄、待遇審核、基金發放、財務管理這六個環節。

[本文為2012年度河南省軟科學項目《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問題研究》(編號:122400430006)部分成果]

參考文獻:

[1] 高貴軍.淺談《社會保險法》實施中勞動保障監察面臨的挑戰與對策.勞動保障世界,2011(11)

篇3

從年民政部開始在富裕的農村地區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以來,至今已有年了。作為“民政部農村工作的頭等大事”,民政部門為這項工作的開展花費了巨大的代價,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這項政策的實施有其相當積極的一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針對農民的正式的社會保障制度,其意義已遠遠超出其對部分農民經濟上的保障,而且有鮮明的社會和政治意義。

然而,不容否認的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確面臨著諸多不容回避的難題,這里我們以“三個困境”來概括。

第一,管理水平低。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體制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既有商業保險的技術難度,又有依法實施的政策難度,又有依法實施的政策難度,因而對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但是,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踐中,卻很少有地方能夠保證管理上不出問題。由于缺乏專業人才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機構設置不健全,便出現了很多漏洞,其中最嚴重的是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上的問題。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應該遵循征繳、管理和使用三分離的原則,三權分立,互相制衡,從而保障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流動性與收益性(即保值增值)。但是,在中國的農村社會健康保險中卻不可能完全做到這些,大多數地方的養老保險基金是由當地的民政部門獨立管理的,征繳、管理和使用三權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監控監督,而地方的民政部門又受當地政府的管理,所以,當地民政部門或政府擠占、挪用甚至貪污、揮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情況便時有發生,使農民的養老錢失去了保障。更嚴重的是,在制度建立的初始期,參加保險以年輕人居多,等若干年后農村老齡化來臨,開始向農民支付養老金的時候、貪污、挪用用農村養老金的官員們早已高升或退休,不在當前這個位子上了,這筆巨大的虧空已沒有人來負責,兜底托盤的只能是國家財政;如果這在全國是一種普遍現象,那么國家財政也不可能拿出太多的錢來彌補此類漏洞,結果只能是倒逼中央銀行多印發通貨,屆時,可能會引起金融危機的說法也并非危言聳聽。

第二,可持續性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一些地方只能持續幾年時間,有些剛受表揚的典型,時隔不久卻已經解體了。這些地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在上級領導的批示下一哄而上之嫌,甚至有一些地方對基層工作實行“養老保險—票否決制”,凡要求縣改市、鄉改鎮,要求扶貧、濟貧款和參加雙擁評比的農村基層,都必須完成社會養老保險的任務,于是,基層部門在并無立法的情況下采取行政措施來強力推行養老保險,對不參加者給予各種各樣的處罰,還有的鄉強調村組干部、黨團員起帶頭作用,并要求每人要發動一定戶數的農村投保,按戶計酬。這樣搞起來的養老保險一旦風頭過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員不重視,就自然而然地會中途廢掉,農民的錢無法收回,最終造成了相當惡劣的影響。

第三,保障水平低。由于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可支配的收入更低,所以在大多數地方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農民投保的保費很低,這樣,農民老年時得到的保險金就少,少到無法滿足農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比如我們在山東省平陰縣(山東省平陰縣年開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村社會保障工作在全國是做得最好的地區之一,在山東屬樣板縣,曾受到省政府和民政部的表揚)調查時就發現,農民多數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元月的投保檔次,按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交費領取計算表》計算,農民繳費年后,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元,年后每月可以領取元,若再考慮管理費增加和銀行利率下調或通貨膨脹等因素,農民領取的錢可能會更少。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杯水車薪也不為過。平陰縣的情況在全國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方具有普遍性,按年全國歷年累計的萬農民投保的億養老金計算,人均是元,而這乃至是十幾年的累計結果。由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所能起多大的作用也就比較明晰了。

二、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本質缺陷

我們從社會保障的數理基礎和經濟理論上進行分析,可以得出結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本質缺陷:

第一,覆蓋面小、共濟性差?,F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一般是一個縣,這與保險的大數法則的數量要求存在差距。從保險單位上說,一個縣的人口也不少了,如果是商業性意外傷害保險,在縣內分散風險就已足夠,但是對于養老保險,尤其是社會養老保險來說,想在一個縣的范圍內把養老負擔在不同年齡層的人口中分攤開來的就頗有難度,因為縣域內的人口指標差別很小,同一年齡層人口的余命指標、老齡系數、疾病譜以及家庭結構和收入水平等基本趨同,這就使保險系統內的互補和互濟性很差。此外,當社會保險的覆蓋面太小時,不變成本(包括機構設置、管理系統、信息系統裝備等)只能在較小的范圍內分攤,邊際成本在較小的數值上移動,規模不經濟在此時就非常明顯。在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比較低的時候,管理者就面臨著一種兩難選擇:為堵塞漏洞、使管理規范化,使征繳、管理和使用三權分離,就得花更多的成本來進行機構調協和加強監督;而為了節約成本,減輕保險系統的負擔,不讓保險基金大部分成為管理費用(一些地方農村社會保險的管理費用曾占到實收保費的以上),讓收入不高的農民交得起保費,就得刪繁就簡,精簡機構和管理程序。在縣域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兩難選擇的夾縫中是難以健康地發展起來的。

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擴大到相鄰的幾個縣是不是一條出路呢?一些地方試過,但在地方利益錯綜復雜、管理水平普遍較低的情況下,這種努力最終都淺嘗輒止。

第二,制度上的不穩定性。制度上的不穩定性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另一個致命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撤消、費用的籌集、運用以及保險金的發放,不是按照嚴格的法律程序,而是按地方政府部門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養老保險繳費是一個持續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過程,當農村身強力壯收入高的時候,他們繳納保險費,而當他們年老收入低又需要照顧的時候,他們再用養老保險機構支付的養老金來安度晚年。這一過程的順利完成起碼需要三個條件,首先,農民的收入水平較高且穩定,能夠保證他們可以按時足額繳費;其次,他們對保險基金的管理者充滿信心,知道自己繳納的錢能夠在自己年老需要時得到更多的回報;最后,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持續到農民老年獲得回報之后,而不是中途解體。但是就這三個條件來看,目前農村各地區的社會養老保險幾乎都無法滿足,這是因為:農民的收入與自然氣候和農產品市場行情的相關性很大,收入時高時低,無法按時足額繳費應該是一種常態;農民對現在交錢若干年后才能獲得的回報并沒有太多的信心,而養老保險說不上哪一天就被某領導或哪一級政府下令停辦了也未可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穩定性特別令人懷疑,不用說繳納養老錢的農民心存疑懼,就是問一下一些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方官員,他們也是說,那得看事情的發展情況。而實際上,有些地方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真的停辦了。這樣一個十分不穩定的保險制度不但不能保障農村的穩定,反而會給農村的社會和經濟穩定留下隱患!

第三,保費籌集原則與參加自愿性原則的矛盾。這個矛盾雖然不是“致命”的,但它卻會使集體經濟力量弱地方從理論上退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要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是由中國經濟特別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決定的;國家的財力有限,城市的社會保障尚且受困于資金緊張的局面,農村就更不能顧及太多了,因而資金籌集只能依賴集體和個人。當然這種籌資原則造成的結果也就很顯然了;在鄉鎮企業發展比較好的地方,也就是說,農村工業能夠使農村集體經濟有一定的實力支撐農村養老保險的地方,或者農民家庭收入由于經營特色農業而比較高并且集體的經濟力也因之而較強的地方(比如富裕的蘋果之鄉,大城市郊區的蔬菜種植區等),社會保障的開展就不會遇到太多的障礙,而對于一般的經濟水平不太高,集體的經濟實力又不強的中西部農村,就有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

首先,當集體經濟實力不強時,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主要是農民個人,有時是由個人全部繳納。比如山東省《平陰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中就明文規定:集體確無力補助保險費的,由個人全部繳納。這就使這種農村“社會”保障失去了意義,農民為什么非要把錢交給那么一個并不值得自己信賴的政府機構去管理(農村挪用保險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而且還要為他們支付一大筆管理費用呢?農村的錢為什么不能自己存入銀行等需要的時候支取或干脆到當地的商業保險公司投保呢?而同時商業保險公司必然也會和社會保險爭奪市場,因為這時的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已沒有什么區別,實際上是社會保險的經辦者不合法地搶占了商業保險的市場。年代初,一些地方就發生過商業保險公司和縣的民政部門為爭奪保戶而一度鬧得不可開交,最終得由上級政府來協調,劃分勢力范圍的情況。兩種保障水平不同,層次不同,保障性質各異,理應優勢互補的保險竟然會“打起架”來,令當時的一些外國專家大惑不解。而只要加以分析就不難發現,問題的癥結在于中國的這種完全由農民自己繳費的保險已經不再具備“社會”保險的含義,它已經就是商業保險了。因為,世界上的任何社會保險都要求國家或雇主為參加者繳納一定比例的保險費,即使在采取完全積累制的新加坡,雇工的社會保險費也都是由雇傭雙方共同繳納的。沒有任何補貼的社會保險如果可能延續下去的話,從逆選擇和中國農村經費籌集的角度分析,唯一的出路就是采取強制性的繳費辦法。

然而,農村社會保險的建立強調的是自愿性原則,沒有國家和集體對保費的相應補貼,即在對繳費沒有任何經濟刺激的情況下,保費收繳成為農村社會保險最難解決的問題,高昂的收繳成本,沒有法律依據的收繳,一年一度的籌集,經費管理上可能存在的漏洞等使任何人都望而卻步,按國際慣例,強制性應該是社會保險所具有的本質屬性之一,沒有這一條作為基礎,逆選擇將會使社會保險最終陷入困境,因為不論是完全由被保險人個人繳費也好,還是由雇主與雇工共同繳納也好,只要是自愿繳費的,風險小的人就不會有太多的積極性,他們從保險中退出,將可能引發使保險崩潰的惡性循環。

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思路

養老并非一個單純的經濟撫養的概念,而具有包括至少三個方面的更豐富的內容:一是老年人生活必需品(包括衛生保健支出)的供給,二是老年人生活照料所需勞務的供給,三是老年期所需精神慰藉的提供。所謂養老保障就是老年人所需要的這些商品和勞務由誰提供、提供多少以及如何提供,等等。

養老、愛老、敬老是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傳統美德,家庭養老一直是農村最主要的養老形式。在土地上勞作一生的老人與滿堂子孫共享天倫之樂,這本身就是一種輕松自然的社會理想,與一些生活在水泥叢林中的空巢家庭的城市老人們相比,農村老人獨有其悠然自在、幸福陶然的一面。然而,社會在前進,經濟在發展,效率低下的農村自然經濟正在一步步地被高效率的新的生產方式所摧毀。市場經濟浸染農村,農民觀念也在發生變化,農村家庭規模逐漸對中國農業形成更為強烈的沖擊,農村幾千年的家庭養老傳統正在經受經濟發展與觀念變更的雙重挑戰。

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體制已經不再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不足已經構成了制約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而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又無法擔當農民養老的重任,那么尋找新的出路便成了農村發展與改革的當務之急。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思路如果仍局限于農村和城市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設的兩個獨立的小圈子里,問題的答案也許終究會陷入一個死循環。但假如綜合考試城市和農村的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眼界便會豁然開朗。筆者曾對中國城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提出過“從城鄉‘二元’到基本保障、補充保障和附加保險‘三維’的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思路。就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而言,農村養老保障與城市養老體系銜接的“三維”式思路如下:

在基本保障中,農業勞動者通過稅收這種最簡單的方式,向全國統一社會養老保障機構繳納社會養老保障稅,社會養老保障稅率應按各地農民的收入水平、物價指數和人口預期壽命而分別制定。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按一定的比例把社會養老保障稅收分成兩部分,一部分記入農民保管,當農民超過一定年齡(比如說歲)而且退出自己耕種的土地之后,國家開始根據農民個人帳戶上的貢獻,向其個人帳戶按年或按月注入可提取的養老金,養老金數額除了農民個人帳戶上的金額外,還要按當地的生活消費指數、人口的預期壽命,在一定的全國基數上進行加權計算,把社會統籌帳戶中的一部分資金加入進來,以保證條件不同的各個地區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費用。社會保障費用中基本養老保障的部分收支應保持均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全國統籌,??顚S?。

在補充保險中,如果農民受雇于人,比如在城市或其他地方打工或工作,超過一定時間后,雇主和雇工必須按雇工工資的法定比例向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繳納社會補充保障費,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按一定的比例把繳來的資金分別記入雇工的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帳戶,與城市的養老補充養老保障系統一樣,在農民年老時,社會保障機構按農民個人帳戶中的貢獻發放養老金。

在附加保障中,農民可以以參加商業養老保險的形式或個人儲蓄的形式獲得附加保障。

為使在城市工作的農民樂于退出其耕種的土地,可以在國家新一輪土地承包期政策的約束內找到一個合適的辦法。比如,規定到年,本輪的承包期結束的時候,如果農民在城市里工作的補充保障的帳戶中已經累積了年的工齡,那么農民就可以獲得其工作超過年以上的城市的戶口,同時,不再擁有農村土地的承包權。因為他已經有了年以上的附加保障,再加上其本身的基本保障,養老應該不成問題了。

“三維”養老保障的制度安排直接針對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的本質缺陷,基本可以解決它所面對的三個難題。而且,這種城鄉銜接的養老保障制度對于打破城鄉壁壘,替代土地所承擔的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功能。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城市化,早日實現農業的規?;洜I和農村經濟的再次飛躍,加快城市化進程,最終取消城鄉隔離的戶籍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穩定農民生活,刺激農村市場的需求等,都有其積極的意義。

如果以上設計能夠成立,那么,農民養老中生活必需品等物質保障的供給就已經解決了一部分,剩下的還應發揮家庭養老的功能和老年農民自養的功能。

由于有國家給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老年農民在家庭中的經濟地位將有很大的提高,這將有利于農民家庭代際關系的融洽,同時也為家庭樂于提供老年人生活照料所需的勞務和老年人所需的精神慰籍打下了一定的物質基礎,勞務與尉籍這兩個保障層次在家庭內就可基本得到解決。對農村的孤寡老人則通過農村其他的社會保障形式來解決。

此外,與城市養老保障體制改革遇到的問題相似,有一個問題就是目前接近養老年齡的人如何保障?城市里可以在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和中小企業拍賣的過程中,把國有資產劃出一塊來充實“老人”的個人帳戶,使之與“新人”享有基本相同的保障,但對農村的“老人”(比如說歲以上的農民)該如何處理呢?這的確是一個難題。但農村的情況畢竟與城市不同,家庭養老這么多年都過來了,而且農村的老齡危機并非產生于當前,而是出現在目前—多歲的年輕人成為老年人的時候,中國農村目前的養老壓力并不太重,因而,把“老人”這一代排除在新的社會保障制度之外,似乎是不得已而為之的明智選擇。當然,鄉鎮企業發展好的地方還可以通過以工補農的方式代農村“老人”補繳社會保險稅費,從而保證他們進入新的養老保險制度。

四、“三維”養老保障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⒈民意可行性。三維養老保障制度兼顧了社會發展“公平”與“效率”的原則,把長期被排斥于基本保障之外的農民劃入社會保障范圍,既縮小了城鄉的不平等,又有利于城鄉經濟的發展。在原來“二元”結構下,占全國人口的農村人口的社會保障費用僅為全國的,而的城鎮居民卻占有的社會保障費。按人口平均,到年代初城市人均享受的社會保障費是農村人的倍之多,降低這一極端不公平的巨大反差有利于緩和城鄉矛盾。農村福利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會的安寧和穩定,能得到絕大多數人的支持。

而且,“三維”中三個層次的保障都不會直接降低城市人口現有的養老保障水平,不會加大城市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的壓力,絲毫不影響其改革與發展模式。相反,由于保障覆蓋面的加大,反而會使整個養老保障制度的穩定性增強,使之有更強的內部調劑和互補功能。

⒉人口學意義上的可行性。中國的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白朝不但會在下世紀席卷城市,同樣會影響農村。隨著改革開放后農村青壯年的勞動力向城市的大量轉移,“空巢家庭”(指子女到外地工作,只有年齡較大的父母留在家里生活的家庭)的增多,“部隊成為農村主力”(指代婦女;指代歲以上的老人)的情況將日益突出,因此,農村的養老壓力將比預期的更為沉重。現在中國農村每個勞動力供養一個老人,以年,每兩個半勞動力就要供養一個老人,::的倒金字塔形家庭結構將給沒有社會保障的農村帶來巨大的養老和醫療壓力。而“三維”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則可以使這種壓力在全國范圍內得到很大程度的緩解。因為中國城鄉老齡化具有一個時間差,同時,與中國東、中、西部經濟發展的三級梯度相一致,中國老齡化的速度與階段也呈東中西三級梯度排列,形成了一個時間差(見下表)。見表

由上表可知,中國各地城鄉老齡負擔系數平均相差個百分點,而四川、云南、浙江等省則相差以上。利用老城鄉老齡化的時間差應該成為中國迎接老齡化挑戰的一個基本策略,而如何利用這一時差則又有兩種選擇:一種是讓青壯年的農村人口流入城市,以沖淡城市的老齡化危機;另一種是建立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使中國養老的壓力在更廣闊的時間和空間上得到轉移、分散和緩解。前一種選擇仍就是站在城市發展的狹隘角度解決問題,城市老齡化壓力的緩解以鄉村老齡化壓力的增大為代價,而更嚴重的問題是即使人口比例小的城市可以藉此度過老齡危機,那么當白潮席卷整個農村的時候怎么辦?自然不可能期望讓青壯年的城市人口轉移到農村。因此,在我們看來,后一種選擇更具社會發展的戰略眼光,能夠更科學地利用城鄉老齡化的這一時間差。

因此,在當前城鄉撫養比例都較低的黃金時期,就著手逐步打破城鄉二元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一種必須做出的明智選擇。這樣做,可以起到削峰填谷,城鄉一體共同迎接人口老齡化的作用,使城鎮在下世紀的養老壓力都可得到極大的緩解。

同時,東中西部農村人口進入老齡社會在時間上依次約相差年。這個時間差也使三維社會保障的構想更具現實意義。人口老化程度和速度較快的東部地區經濟發展也較快,農村收入較高,所以有條件首先建立水平較高的社會保障,而經濟比較落后的西部地區的農民收入較低,這就為社會保障民經濟發展之間留出了很大的相容和互補空間。由此,三個層次的社會保障都可按經濟發展程度有所區別而不影響整個保障制度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⒊經濟可行性。在宏觀上,對整個社會來說,不論是城市還是農村,老年人口的贍養負擔總是存在的,區別僅在于這種負擔是讓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內部承擔,還是由整個社會通過更有效的社會保障制度來負擔。顯然,我們的整體經濟發展到今天,已經能承擔起整個社會的養老重任。

從另一個角度講,“三維”養老保障制度中的基本保障費用通過開征社會養老保障稅來收集,統籌面廣故而稅率極低,即使欠發達地區的農村亦有能力支付(萬未脫貧人口可予以免稅優惠或其保障金由扶貧款中列支);收集的巨額稅金也有利于緩解近三年城市機構與國企改革中職工“下崗”與社會養老保障資金不足的矛盾,從而促進社會穩定。補充保障費用由雇主與雇員繳納且省內統籌,這與省際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距的國情相符合,從而保證了繳費率不超出企業與職工的經濟承受能力。

⒋技術可行性。頒發與居民身份證和出生證(歲以前的公民)的號碼一致的社會保障號碼,以此號碼開立公民社會保障帳戶,由國家統一進行電子化管理,將使社會保障不再成為人才流動的主要障礙。年月,由中國標準化與信息分類編碼研究所、公安部戶政局等單位聯合起草修訂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通過國家審定,該號碼與將修改為位數的居民身份證號碼相統一,位的號碼消除了“千年蟲”問題,使百歲以上的老人和新出生的人的身份證號碼相重復的現象得到底消除,從理論上保證了公民獲得了一個一生不變的法定號碼。

篇4

很多人都聽說過。美國的40lK計劃,它有點像企業年金,通過職工在職期間個人和公司的共同繳費、投資。使資金擴張,給勞動者提供第二份退休保障。這個計劃一直以“實際上最好的養老模式之一”而聞名于世。

不過。這一令人羨慕的制度這次卻惹了大麻煩。從2007年12月至2008年10月。由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的股票下跌近50%,在美國4/5以上的家庭參加了“401K計劃”,損失已經超過3.3萬億美元。許多個人賬戶的余額已不足最高時的一半。當美國人還做著“退休后環游世界”的美夢時,這場全球金融風暴卻吹走了美國人的退休金,現實無情地打擊了他們。特別對“準退休族”來說,因為沒有更長的積累時間,未來如何真的成了未知數。

而對中國勞動者來說,養老金壓力會小于美國人嗎?現行的養老制度、家庭模式真的可以保證養老無憂嗎?

你的養老金足夠嗎

認為養老金足夠的人大多基于兩點考慮:一是“我有退休工資。過日子不成問題”;二是“我兒子、女兒很爭氣,收入很高,我老了總有人會養我”。如果你也這么想,那可別怪記者潑冷水,這些在你看來很牢靠的保障未必真的可靠。

先來看看養老的第一敵人:年齡。

都說長壽是福,可對拮據的人來說。日子可不是一般的難熬。我國人口的壽命正在不斷延長,從上世紀50年代的40歲到目前的73歲,未來20年,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將接近80歲;到2050年,更將達到85歲。過日子總要花錢,雖然日常開銷可能下降,比如置衣費、交通費等,但在旅行、醫療方面的支出卻可能不降反升。說得直白些,活得越久開銷越大。你是否粗略算過活到80歲。需要多少錢呢?

其次是養老金缺口加大。

我國社保金的發放是建立在廣大生產者繳費基礎上的。試想。當今10人中僅1位老人我們已經承受了如此壓力。20年、40年后。如果10人中有4位老人。那么這個社保壓力又會有多大呢?待到如今的工作族都退休時。小輩真能應付得過來嗎?

談到小輩的負擔,就不得不說說育兒養老的觀念了。雖說這是中國傳統美德,可謂天經地義??捎袝r子女也有有心無力的時候?!?-2-1”、“8-4-2-1”家庭模式下,他們既要負擔下―代的生活費、教育費,還要補貼老一輩的生活開銷,可真是名副其實的夾心族。在此情況下。子女難免有個照顧不周的地方,老人還要多諒解??梢?。育兒養老雖理論上成立,但現實中給了子女無形的壓力,較難完美實現。

那么靠老人自己又能拿到多少養老金呢?來看看政府提出的養老金替代率目標:59.2%。這意味著退休后的收入有可能達到工作時工資性收入的一半以上。這里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可能”。所謂目標就是“希望可以實現的理想”。是否真能達到現在還言之過早,一旦養老金制度改革,可能這一目標替代率也會隨之發生變化。二是“工資性收入”。也就是排除了各類獎金、補貼等隱性收入的一部分。而往往工資性收入只占到勞動收入的很小比例,如果以所有收入為比較,想必養老金替代率可能不足40%。因此,即使真正實現養老金替代率目標。收入還是面臨大幅縮水。

除了社會統籌的養老金,企業還可能自設企業年金。不過。這種制度并非存在于所有企業。按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擁有企業年金的單位數量甚少。能夠依靠這筆津貼養老的人數當然不多。而且,企業年金究竟能帶來多少保障也是未知數,美國401K計劃就是最好的反面教材。

在了解了那么多“可怕”的現實后,你是否對養老生活悲觀起來呢?其實倒也不必??總€人努力積累,同樣可以有足夠資金安心養老。讓我們來看看有哪些方法吧!哪些方法籌足養老金

考慮到資本市場的不穩定因素。投資應當注意規避風險??尚械氖侄斡幸韵聨追N。

一是定期定額投資用來分攤成本。舉例來說,如果你定投某一基金產品。每月投入500元,分別在其市值1.1元、1.2元、1.3元及1元時買人,那么你的成本并非這些買入價的算術平均值。而是以投入資金總額除以每期份額相加的總和,為1.139元,低于平均價格1.15元。這是由于在市值較低時,你買人的實際份額較多,而在市值較高時,相應買得少了,這也正是定額好于定量的原因。

二來可以考慮購買養老保險產品,待到年老時。定期領取商業養老金。這一做法的最大好處在于保費的強制性投入,選擇期繳的投保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將保費交給保險公司,不然保單將被中止。甚至可能終止,這樣投保人的損失將會比較嚴重。因此很少有人會在購買了養老產品后中途放棄。如此一來。到期的返還也就一定可以兌現了。

不過由于收益率并不高,商業養老險一般不過每年2.5%,即使加上不確定的分紅。也難以取得不菲業績,而投保人所要繳納的保費卻不低。因此,這類保險比較適合家庭成熟、事業有成的人群,也算是對養老生活的可靠補貼。

如果說養老保險是對退休后收入的補貼,那么重大疾病險就是對健康風險的有效規避。隨著我國醫療費用的上升,很多自費項目會給病人及家人不小的負擔。這筆花費不容小覷??梢钥紤]投保商業重疾險、住院保險等。也可以選擇自立“醫療賬戶”,從年輕時就通過投資理財為老年醫療開支籌足費用。

此外,生命周期型基金也非常適合養老金的籌集。其按預先設定的比例范圍投資股票、債券和貨幣,投資者可以選擇資產配置比例最適合自己的基金組合。生命周期型基金提供的資產配置組合能滿足投資者在生命中的不同階段的需求,能適合不同風險的承擔者或不同年齡的人。比如某基金產品設有目標期限,每年自動調整股債投資比例,越是臨近到期日,股票的比例上限就越低,債券的比例下限越高。這樣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風險系數,免得眼看即將到期,卻難保勝利成果。

多類資產如何靈活調配

既然資本市場有眾多養老金積累方式,個人如何調配就是又一個問題了,能夠做到動態調整的人可能是最成功的投資者。在金融風暴考驗下,勝出的幸運兒往往是遵守自己制訂的游戲規則的人。

比如。你給自己資金池的配置是60%的股票、30%的基金、10%的債券及10%的現金及活期存款。那么在股票急速上漲后,其在資金池中的比重肯定會快速上升,從而超過60%,甚至達到70%以上,那么這時候你就有必要拋售一些股票。而轉投原本收益較低、占比下降的債券、貨幣市場基金等。這么做看似放棄了高收益,其實是讓自己“冷靜”一下,從高風險處回撤,盡量克服貪婪的欲望。而在債券市場收益較高、股市反而低迷時。則可以考慮轉債為股,回到原本資產配置時的平衡點。

如果資本市場投資失利或突然失業等給你帶來短期周轉不靈的情況,就需要及時調整各類資產。將便于套現、轉換成本低的先行考慮。渡過難關??赡苡羞^這樣遭遇的人會發現,此時的保險反而幫了倒忙,既沒有理賠發生。還要定時繳納保費。該不該舍棄、換成現金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篇5

關鍵詞:高收入人群 收入 監管 改革 完善

課題簡介:河北省社科聯民生調研課題,課題批準號:201201210

當前的稅收環境下,怎樣去定位個人所得稅,是合理設計個人所得稅稅制的一個前提。個人所得稅有收入功能、調節功能兩大功能。但從目前我國個人收入差距持續增大,貧富懸殊越來越嚴重的現實情況來看,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調節個人收入作用的效果差強人意。在實際征收的過程中,出現了“貧富倒掛”的現象,中低收入人群成了主要納稅群體,高收入人群納稅較少,偷漏稅現象十分嚴重。這種現象的起因,既有個人所得稅稅制及相關制度建設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稅收征管不利的原因,急需改革和完善。

一、目前我國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及繳納稅款的現狀

首先,我國高收入人群收入的來源比較廣泛,薪酬只是他們的很少的一部分收入,他們的大部分收入來源于資產收入、勞務收入、灰色收入等。因其來源廣泛,所以不利于稅款的征收。

第二,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收入采用的是3%-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像勞務收入、生產經營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財產出讓所得等卻是20%的固定稅率。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不是工資薪金,而是像勞務收入等其他形式的收入,只需繳納20%的固定稅率的所得稅,相對工資薪金來說,稅率非常低。

第三,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對于年收入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是由個人自主申報,沒有相應的監控措施。

第四,高收入人群中的部分私營企業主,他們取得的收入主要是生產經營所得,但他們的個人消費,很多卻從他們自己的企業當中去列支。這樣,增加了企業的生產成本,減少了企業的收入,從而減少了所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歸屬于個人,也相應減少了個人的收入,就減少了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加強高收入人群監管力度及策略

1、逐步完善和改革現行個人所得稅法

我國目前實行的分類所得稅稅制共有11個征稅項目,費用扣除后按差別稅率進行分類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額累進稅率只適用于工資薪金,最高45%。而非工資薪金收入的稅率是20%。所以,高收入人群通過做低工資薪金,做高非工資薪金收入的方法,就可以達到少繳稅額的目的。所以,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度,首先應采用綜合所得為主,分類課稅為輔的混合所得稅模式,把具有較強連續性、經營性和勞務報酬的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征收項目,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對其他所得項目仍按比例稅率征收,綜合計征和分類計征相結合。

2、建立健全高收入者自行申報納稅制度及其配套制度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或者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劾U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睂Ω呤杖肴巳簩嵭须p重申報、交叉稽核的監管制度,有利于強化對高收入者的稅收監管,堵塞監管漏洞。但是目前,依靠納稅人主動申報,執行的難度很大,效果也不理想。在我國,一些領導干部利用手中的職權,有大量的灰色甚至黑色收入,而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只是工資薪金收入,對灰色或黑色收入,隱瞞不報,卻少有人被查處。其根源就在于我們的相關制度不完善、不配套。在發達國家,由于納稅人每月的收入和支出大部分通過銀行轉賬進行,納稅人的收支都可以通過銀行結算系統查詢,對每個納稅人的稅款繳納情況都可以進行監控。納稅人如果存在納稅申報不實或是不申報的情況,很快就會被發現、受查處。而在我國,社會上現金的流動量過大,很多收入都是通過現金支付。同時,銀行存款沒有做到真正的實名制,稅務機關很難通過銀行系統對納稅人進行監控。如果納稅人自己不申報,稅務機關就沒有辦法知道納稅人的收支情況,更談不上追繳和處罰了。所以,為了使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得到真正地實行,必須有相關的配套制度。比如,加快建立個人銀行賬戶實名制制度,加快建立和普及全國聯網的個人金融信用卡賬號制度,真正掌握納稅人的真實收入。加大對偷、逃個人所得稅的懲處力度。同時,在全社會建立誠信記錄和公示機制,將是否偷逃稅作為一項重要的內容。

3、對于一些特殊高收入人群的稅收監管

高收入人群中私營企業的企業主,他們會把那些本該由個人來承擔的諸如豪車、別墅、高檔消費品等奢侈品的消費全部計入企業賬上,算入企業的經營成本。一些私營企業主還通過投保保險,將投保的保費計入企業員工的福利、成本或補充養老保險等賬目。這樣,個人的消費轉嫁為公司的經營成本,不僅少繳了個人所得稅,企業也相應的少交了企業所得稅。而在美國,即使是私人的企業,公司的正常支出和個人支出的范圍也有著嚴格的規定,如果企業的賬務中出現了個人的純消費行為,那么稅務部門就會認定這種行為是逃稅的行為,將對企業進行嚴罰。所以對于這種把個人的消費計入企業成本的行為,稅務機關要予以嚴厲打擊,杜絕這種行為的發生。

此外,還有一個類型的高收入人群,他們處在金融、電力、能源、運輸、醫療機構等重點行業和部門,工資薪金之外的季度獎、車補、話費補貼、年終獎、效益津貼等收入項目名目繁多,又存在畸高的現象,應當加強對這些個人的重點征收。這樣,既可以有效抑制少數群體不合理的壟斷收入,又可以充分保障多數群體的正常收入。

對于高收入人群的稅收征收管理,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需要我們在個人所得稅稅制的改革過程中不斷地進行完善。同時,需要不斷地修改和更新與個人所得稅相關的制度,以適應不斷變化的高收入人群征管情況。

參考文獻:

[1]陳工,洪禮陽. 分稅制改革以來我國稅制的公平功能分析. 當代財經,當代財經雜志社,2011,(9):35-41.

篇6

一、受益權的幾個基本問題

1、受益權的權源

從立法上來看,保險金請求權,既為被保險人所享有,又為受益人所享有。從受益人的產生來看,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指定而生。因此,表面上,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似從被保險人處繼受而來。實則不然,受益人享有的保險金請求權,屬于因保險合同而生的固有權利,并非繼受而來。當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為一人時,受益權的固有性,自不待言;即使當受益人和被保險人不屬同一人時,也不能否認受益權的固有性。因為人身保險的目的和功能往往在于為他人(受益人)之保險。美國學者侯白納指出:“一個人生命的經濟價值體現在與其他生命的關系之中。正如古語所言:‘人不可能獨立存在’,相反,他是為別人的利益而活著。在任何時候,生命的延續都應該有利于他人、家庭后代、商業團體或教育慈善機構。人壽和健康保險的必要性也在于此?!币虼?,受益權本質上是基于合同而發生,是“固有的”而非“繼受的”。

2、受益權與繼承權的關系

繼承權簡言之就是繼承遺產的權利。遺產是指被繼承人生前的合法所得的積累,包括貨幣和實物兩種形式。這些財產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后,才能成為遺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的繼承以繼承關系為前提。只有與被繼承人存在繼承關系的繼承人才能取得繼承遺產的權利。而且,繼承權的行使,只能在以遺產清償了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和稅金之后。并且繼承權不能對抗債權人對遺產行使的請求權。受益權不是繼承權,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是根據保險合同為其設定的受益權。即使受益人同時又為死亡保險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人也是基于受益權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而不是因繼承權取得遺產。因此,獲得保險金不課征遺產稅,被保險人的債權人也不能就保險金要求優先受償。我國《保險法》第64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無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有些學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的繼承人自動成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以受益人的身份受領保險金而不是繼承遺產。發生了繼承人的繼承權向保險合同受益權的轉化。筆者認為,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時,無受益人的,保險金歸入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這是因為,一般來說,人身保險合同是為受益人的利益而訂立的,在無受益人時,推定保險合同為被保險人自己的利益而訂立,保險金由被保險人領取,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但繼承人基于繼承權領取保險金時,不能優于被保險人的債權人,而且需要繳納遺產稅。因此,在無受益人時,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對保險金的受領,并不是由于繼承權向受益權的自然轉化,僅僅是基于繼承權繼承被保險人遺產的行為。而且,受益權和繼承權產生的基礎不同,也不會出現互相轉化的情形。

3、受益權是一種期待權

受益權是一種期待權,此為通說。受益人的權利只有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才能具體實現,轉變為現實的財產。因此,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受益人只有某種期待利益。這種期待利益在發生保險事故前,往往會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他人為受益人或撤回而消滅。

二、兩大法系對受益權法律性質的不同認識

由于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對受益權范圍的界定不同,因而對受益權是既得權還是期待權有不同的看法。

1、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認為,受益權除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以保險金的請求權為限。而保費返還請求權、保單現金價值返還請求權、利益分配請求權等,原則上應屬投保人所有,受益人不能取得。受益人不能行使保險合同的解除權,也不得與保險人合意使保險合同歸于消滅。因為受益人僅僅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不能取保人作為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地位。保險人對受益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抗辯,以保險合同為限。保險人不得以對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個人事由對抗受益人。保險金請求權是一種期待權,只有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才能具體實現,轉變為現實的財產。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受益人只有期待利益。因此,大陸法系認為,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是一種期待權。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認為受益權包括保險金請求權、保費返還請求權、保單質押權等保險合同上的一切權利。因此,根據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時是否拋棄處分權,分為兩種情況:

(1)拋棄處分權——既得權

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并聲明拋棄處分權,或保單規定保險合同的利益歸屬于指定的受益人而不附任何停止條件,或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并附解除條件的,即使保單繼續由被保險人占有,保險合同上的一切權利于指定或保單簽發時歸屬于受益人,而成為受益人的資產。不論受益人是否給付對價,被保險人非經受益人同意,不得對保單做任何處分。受益人于保險合同終止或解除時可受領保單現金價值的返還;除非出現受益人喪失受益權的情形,受益人于被保險人死亡時亦可受領死亡保險金的給付。而且,受益人可將保單利益轉讓于他人,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遵照其規定。

所謂既得權(vested right)是指保險合同履行所產生的利益完全歸于受益人,而不是指受益人對保險金的受領已獲得確保。保險合同是射幸性合同,保險事故發生與否是不確定的。因此,被保險人拋棄受益人的處分權,并不能確保受益人獲得保險金的給付。而且,受益人對保險人的給付請求權,只能在保險事故發生以后。但被保險人如不按期繳付保險費,或為法律或合同所禁止的行為,例如被保險人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等,則足以影響受益人的權益。在被保險人延遲或拒不繳納保險費時,受益人可代付保險費,以繼續維持保險合同的效力。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受益人無權要求保險人向其發出付費通知。受益人的既得權與受益人是否知道保單存在或是否占有保單無關。在既得利益的觀念下,受益人是保險單的所有權人,被保險人的債權人對保單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也不得扣押保單。被保險人對受益人既得利益的否認,不影響受益人的受益權。受益人的既得利益是其財產的一種,受到法律保護。受益人若先于被保險人死亡,保險合同的利益成為受益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被保險人在受益人死亡后不得使保險合同的效力停止或終止,或以保單的現金價值換取新的保單,并更改受益人。

在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并附解除條件的場合,受益人的既得利益在解除條件成就時喪失。此時被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上的利益可另行處分。但如果被保險人預先規定保單利益于解除條件完成后,歸屬于其他第三人的,則該第三人于解除條件成就時對保單取得利益,被保險人不得以任何行為剝奪該第三人的權利。

(2)保留處分權——期待利益

人身保險合同一般都規定,被保險人可不經受益人的同意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保險合同受領現金價值,或以保單質借,或將保單利益轉讓以獲得資金融通。在這種保留處分權之下的受益人,對保單僅有一種期待利益。受益人的利益來自于保險合同,其范圍大小由保單條款決定。通常保險人不但可以將保單質押貸款給被保險人,而且可以在不侵害受益人期待利益的前提下終止保險合同。被保險人也可以終止合同要求保險人返還解約金,或在保單的現金價值內質借。在受益人的利益成為既得利益之前,被保險人可隨時行使此種權利,受益人的利益完全受制于被保險人的處分行為。被保險人保留處分權是使其在生存期間保留對保單的所有權,而不予受益人任何利益。換句話說,受益人的指定僅僅是被保險人希望其死后就保險金的歸屬對保險人所作的一種指示。被保險人不因指定而對受益人負任何義務,受益人對保單僅有某種期待利益,這和在遺囑中指定受遺贈人的情況類似。但如果被保險人為擔保其債務的清償而指定債權人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作為公司的受雇人,意圖指定公司為受益人并將保單交由公司保存,或受益人對受益權的取得支付了對價的,即使被保險人保留了處分權,也不可對保單的利益作任何處分。被保險人保留處分權的情況下,受益人對保單取得期待利益。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其受益權即告消滅,不得由其繼承人繼承。被保險人可另行指定受益人,或將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繼承。但若被保險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則受益人的期待利益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成為既得利益,受益人有權受領保險金的給付。在受益人未領取保險金死亡的,該保險金可作為受益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三、受益權的保護、限制及喪失

1、受益權的保護

(1)受益人與被保險人的債權人

在某些情況下,被保險人的債權人和受益人會同時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的給付。比如說,人壽保險被保險的債權人會試圖取得保單的現金價值,而且在被保險人死亡后其債權人亦會聲稱對保險金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那么,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是否影響和制約受益人對保險金的正常受益,被保險人的債權人是否對保險金具有追索權呢?通過以下案例,筆者將對這一問題進行說明。

案例:1998年1月18日,某市居民、私營企業主萬某及其妻子李某在外出進貨途中,不幸遭遇車禍雙雙遇難。經保險公司核實,萬某于1997年5月8日在該公司為自己和妻子投保了99鴻福終身壽險,保險金額各為10萬元,并指定其剛出生兩個月的兒子為唯一受益人。同時,還為其兒子投保66鴻運(B型)保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保險費采用20年分期交納的方式,首期支付保費17326元(其中66鴻運保險費5160元)。按有關保險條款規定,萬某夫妻意外事故死亡,保險公司除免除全部剩余應交保費外,還應當向受益人一次性支付99鴻福保險金20萬元。另根據66鴻運保險條款,保險公司還應從1998年起每年向萬某之子支付5000元成長年金,其子如生存至18、19、20、21周歲時,每年還可獲1萬元教育保險金,生存至22周歲時可獲4.8萬元的創業保險金,生存至25周歲時可獲6萬元的結婚保險金,生存至60周歲時還可獲得60萬元的養老保險金,累計保險金額達105.3萬元。

案發后,保險公司明確表示認可保險合同的效力,并準備支付首期20萬元死亡保險金。就在此時,該市某區人民法院向保險公司送達了協助執行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立即停止支付萬某夫妻的死亡保險金。原因是萬某生前拖欠了該區某信用社的貸款,該信用社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萬某去世后,對其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以追償萬某所欠債務。與此同時,萬某的另一債權人當地一家農業銀行也以同樣的理由向法院提出了對萬某財產進行訴訟保全的申請。據悉,萬某生前曾以抵押或非抵押的方式向多個機構和個人借款。目前,法院對萬某私營企業的財產及相關債權、債務正在進一步的清理中。

人身保險受益權的實現,取決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指定了受益人,本案即屬于這種情況。具體來說,萬某之子作為保險合同指定的唯一受益人,其受益權應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萬某債權人的債務返還請求權,不能優于萬某之子對保險金的受益權。而且,債權人對保險合同不存在任何利益關系,不能對保險合同提出給付請求。除非,被保險人的債權人被指定為受益人,否則其債權不能排斥受益人的受益權。英美法系的國家對受益權的保護更為完善,如果一人以自己的生命投保人壽保險并指定其直系親屬為受益人的,被保險人的債權人不僅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金無請求權,而且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債權人對保單現金價值的請求權也受到排斥。因為如果賦予債權人對保單現金價值的請求權,可能因債權人實現保單的現金價值而使保單失效,這與保護受益人的受益權相左。該規定的目的在于保護債務人家人的受益權,使他們在債務人死亡時從保險公司獲得經濟扶助的希望不致落空。

我國《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也從另一個角度,即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情形對受益權的保護作了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88年第一期明確規定:“根據我國保險法規有關條文的精神,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于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賠償?!薄侗kU法》第64條的規定更為明確具體,其內容如下:“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沒有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睆纳鲜鲆幎梢钥闯?,受益人的受益權是基于保險合同事先約定而產生的,只要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的指定了受益人,保險金就應由受益人領取,不能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因而也就不能用于償還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但如果出現《保險法》第64條規定的情形,保險金被列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繼承。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3條第1款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交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笨梢?,只有保險金被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方能用于清償有關債務,如有剩余再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繼承。因此,在本案中,99鴻福終身壽險合同所產生的保險金不應列為萬某的遺產處理,也就不能用于清償萬某生前的債務,保險金由萬某之子受領,債權人只能就萬某生前所遺留的其他財產請求債務清償。

至于按66鴻運(B型)保險,萬某之子在未來成長過程中所獲得的各項生存保險金,債權人對其是否有追索權的問題,爭議頗大。筆者認為,基于保險合同已明確指定了受益人,萬某的債權人對保險金無追索權。此外,投保人生前投保行為的財產支出有限,并且是基于其個人財產而非私營企業的財產。萬某作為私營企業主,其經營企業的債權債務是以企業財產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因此投保人生前的投保和繳費行為對其應承擔的債務沒有直接的影響,而且此種情況下的財產的減少也不至于嚴重影響到債務的清償。再次,信貸機構作為債權人,在貸款時應考察借款人的財產狀況和資信水平,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額相當的擔保,并應承擔貸款不能到期收回的信貸風險。因此,對于受益人的各項生存保險金,債權人不具有任何請求權。

從保險理論上講,長期的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費中雖然含有儲蓄的成分。但保險最終的目的還是提供風險保障,與單純的儲蓄是截然不同的。保險費一般由基本保費和附加保費兩部分組成?;颈YM是依據風險發生的概率按大數法則計算出來的,具體到人身保險中,是根據死亡率或生存率和利率等因素來確定的。附加保費是依照營業費用、投資利潤率、預期利潤率以及其他危險變動因素計算的保費。因此,即使債權人有追索權,也僅僅是保險金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投保人在生存期間交納保險費是為了維持合同效力應盡的義務,而不是一種可任意支配的財產。債權人不能通過要求受益人退保追索保單解約的現金價值。

(2)受益人與保單受讓人

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投保人身保險,除非法律有禁止的規定或指定受益人時拋棄處分權,投保人可隨時將保險合同上的利益轉讓給他人,不受任何限制。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投保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將保單轉讓給他人,否則轉讓無效。受益人經指定后,其對保險合同僅有一種期待利益,受益人非經被保險人同意,或保險合同列明允許轉讓的,不得將利益轉讓給他人。受益人違反規定轉讓其期待利益的,應視為無效。保險合同的轉讓導致合同的當事人發生了變化的,轉讓生效后,轉讓人退出合同關系,不再享有合同權利和承擔合同義務。受讓人則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取代轉讓人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在某些情況下,保險合同的轉讓與受益人的變更都產生權利轉移的效果,但合同的轉讓和受益人的變更在本質上并不相同。合同轉讓是指被保險人將保單的利益讓于他人,其所依據的是保險合同。讓與人須將讓與物或證明讓與權利的證書交付給受讓人,其行為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而受益人的變更是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所保留處分權的行使,須依照保單規定的方式才能有效。

當投保人將保單轉讓給他人時,保單受讓人是否取得優于受益人對保險金的請求權呢?我國《保險法》尚未在這方面作出相關規定。英美法系認為,只要轉讓符合保單有關轉讓的程序性規定,并且經保險人批注。那么,保單受讓人就能取得優于受益人的請求權,但如果轉讓未經保險人的批注,保險人將保險金支付給合格受益人的,保險人對受讓人不承擔任何責任。這是因為保單的轉讓是保單持有人行使自身合法權利的行為,受益人對保單僅具有期待利益,并且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隨時都可能被取消。受益人無權限制被保險人對保單的合法轉讓,但基于對受益人期待利益的保護以及轉讓中可能存在欺詐的考慮。保單的轉讓必須符合保單規定的要求才為有效。臺灣學者施文森認為保險合同利益的轉讓可以分為絕對轉讓和相對轉讓兩種。在前者,被保險人將保單的全部權利和全部義務都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在被保險人死亡時享有領取全部保險金的權利。在后者,保單轉讓的目的僅在供債務的擔保,也就是指保單出質的情況。受讓人僅在所擔保的債權及費用限度內,享有受領保險金的權利。如有剩余,剩余部分應歸屬于受益人或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另外,臺灣桂裕教授在其《保險法論》中提到:要保人以契約上之權利轉移于他人時,如已有受益人的指定者,其移轉即為原指定的撤消。這種情況僅指絕對轉讓而且轉讓完全遵照保單關于變更受益人的規定而言。

因此,保單的轉讓并不否定受益人的受益權,僅僅是受益人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受讓人。保單的轉讓如僅限于債務的擔保,而且債務的總額底于保險金額的,受益人對保險金余額的權利應受到保護。如果被保險人在死亡前清償保單所擔保債務的,受益人的權利將獲得完全恢復,可受領全部保險金的給付。

2、受益權的限制

人身保險合同具有儲蓄性,特別對于長期性的生存保險和生死兩全保險,儲蓄成分更大。投保人的儲金積累形成了保險人的責任準備金、解約時的現金價值以及未來給付保險金的大部分。倘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逃避自身的債務履行,將自己的財產借壽險機制轉贈于受益人,從而導致自身喪失清償債務的能力,則法律如何保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債權人的利益呢?這個問題是國外保險界和法律界人士在理論和實踐中廣為探討的熱點話題,體現了對保險金給付性質的不同認識。由于壽險業在我國的發展剛剛起步,與其有關的一些具體法律問題在我國《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還沒有相應的規定。一些國家和地區通過立法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債權人的權利給予了一定的保護,同時基于保護保險合同受益人合法權益的考慮,對有關債權人的權利又作了一定的限制。如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第28條規定:“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被保險人得于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后之保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同時,臺灣“保險法”第123條規定:“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定有受益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备鶕數赜嘘P立法和司法解釋,以及一些學理解釋,在壽險合同下:①要保人一旦破產,若要保人自己是被保險人同時又是受益人,在其破產后可以由破產管理人終止合同,而收回未交清的保險費,列入破產財產的范圍,若被保險人正在該期間死亡的,所得的保險金額應列入破產財產的范圍;②如果合同有指定的第三方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后,合同的利益——保險金額給付應歸受益人享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債權人一般不得對其要求強制執行債務的清償,但倘若受益人的指定為無償行為,而且確實明顯有害于債權人,或雖為有償行為但受益人明知有害于債權人的利益而同意為之,則債權人或破產管理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受益人利益之指定,仍收回屬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的財產;③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生前對于保單的現金價值的權利,屬其可支配資產應納入償債范圍,當被保險人破產時,亦應納入破產財產的范圍;④因債權債務關系而產生的信用壽險合同,倘若債權人為自己的利益訂立,以債務人為被保險人,則合同的保險金利益完全屬于債權人,只要求保險金額的確定是出于善意的,經被保險人同意即可,而不用考慮債務的實際數額及償還情況;倘若債務人以自己為被保險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訂立保險合同(債權人是受益人),則債權人對合同的利益僅以未償還債務的數額為限,其余利益與之無關。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壽險保險金能否被免除債務的追償,主要取決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者之間的關系,受益人的產生方式以及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時是否出于惡意,其宗旨在于保障被保險人的遺屬獲得足夠的經濟保障,同時兼顧被保險人債權人的利益,防止被保險人即債務人利用壽險機制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清償。

我國臺灣地區關于壽險保險金能否被被保險人的債權人追索的相關立法與司法解釋,比較合理,且形成了一個較為具體、明晰、完善的體系,符合實踐的需要,也兼顧了有關當事人的利益,發揮了法律作為社會平衡器和調節器的作用。值得我國在今后的《保險法》修訂及有關法律、法規、保證配套措施的完善過程中予以借鑒。當然這些規定在具體操作時,某些具體環節,例如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行為是否出于惡意并明顯有害于債權人,還需要進一步確定其衡量標準,避免發生認定上的錯誤,從而使得被保險人本來的合法意圖得不到實現,其遺屬的生活也得不到足夠的經濟保障。

3、受益權的喪失

(1)受益人致被保險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