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審計工作計劃范文

時間:2023-03-25 17:47:1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年度審計工作計劃,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應將“國稅審計”權下放,納入地方審計范圍

提出這個建議的理由主要為:一是保障同級財政審計的完整性。國稅收入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從現行財政體制看,通過國稅部門組織的稅收收入在各級地方財政收入構成中占有很大比重,僅拿我縣來說,全部財政收入16億元就有9億元是國稅部門組織征收的,占財政總收入的56%,而在地方審計機關一年一度開展的財政預算執行審計中,對組織收入的國稅地稅兩個主要部門僅審計地稅,而國稅則例外,從這個意義上說地方預算執行審計是一個不完整、不全面的審計。二是防范“盲區”漏洞。審計署由于審計力量所限,對地方國稅系統往往“鞭長莫及”,縣級國稅部門多年難得審計一次,這種情況往往使其成為審計監督的“盲點”。因而建議在制定審計計劃時,應通過適當形式將國稅審計納入地方審計機關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審計范圍。

二、加大對垂直部門審計項目的地方授權

對于部分垂直部門和中央直屬企業單位而言,地方審計機關沒有審計權限,中央及省級審計機關無暇顧及和授權的有限性,往往造成這些部門審計監督的缺位。如我縣金融、計量、工商、電信等垂直部門,接受中央、省、市、縣審計機關的審計頻率過低。這種斷檔缺位的審計監督狀況與這些部門所掌控的財政資金和經濟總量是很不相稱的。審計監督的缺位,將可能導致這些部門財務管理的松懈和違規現象的滋生。因而建議,在制定審計計劃時,可以采取屬地管理原則,充分授權地方審計機關對這些部門和單位進行審計。這樣一方面可以使地方審計資源達到充分利用,另一方面也減少了“重審”和“漏審”現象的發生。

篇2

關鍵詞 經濟責任審計 審計效率 審計成果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識碼:A

經濟責任審計與年度財務收支審計雖然審計計劃、審計目的、審計重點和評價方法不盡相同,但其審計程序、審計方法有其相同點,從根本上說,財務收支審計也是一種經濟責任審計,而經濟責任審計即是對單位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也是對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二者都具有維護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審計監督職能。如果能夠做好二者的結合,可以避免重復審計,節約審計資源,提高審計效率,加強審計成果落實和應用。結合近幾年開展的此類審計工作的經驗和體會,筆者認為年度財務收支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相結合不但可行,而且提高效率。

一、財務收支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和重點內容

財務收支審計是對會計核算的合規性、合法性、相關內控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正確性進行監督和評價活動。主要目的是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審計重點主要對被審計單位總體財務狀況進行審計與分析。而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則是客觀、公正地評價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的業績和存在的問題應負的責任,為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

二、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有效結合的必要性

維護年度審計計劃綱性的需要。審計部在制度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時都會將所屬單位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納入審計范圍,按照審計工作計劃有序開展審計工作。而經濟責任審計則不同,由于單位負責人的離任或更換是受主管單位任命,由于多方面原因審計部在制定年度審計計劃時不可能將該年度的經濟責任審計全部納入年度審計計劃,這就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的不確定性,不利于統籌安排全年審計項目,整合審計資源。如果在年度財務收支審計工作中,逐步形成與經濟責任審計的結合,充分考慮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和內容,即可以避免重復審計,又節約了審計資源,一旦主管部門委托審計部開展某單位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充分利用年度財務收支審計中的審計底稿和審計結論,提高審計效率,強化年度審計計劃。

提高審計效率和審計時效的需要。經濟責任審計一般為離任審計,由于審計部難以確定該年度中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且主管部門對干部任免大都屬于集中任免,往往一下委托審計部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不是一二個項目,而經濟責任審計又要求審計報告的出具不能距離原單位負責人離任時間太長,否則失去審計意義。而一些負責人任期時間多則二三年,長則五六年,在短時間內要完成幾年的經濟事項審計工作,還要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又要保證審計質量,這就往往要求審計人員必須臨時放下一切審計項目,集中審計資源去做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如果能夠在年度財務收支審計中做好這方面的審計證據收集和審計底稿編制工作,就可以充分加以利用,提高審計效率。如某單位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由于該單位負責人任期長達六年之久,如果按照常規審計,三四個審計人員至少需半月時間才能完成審計工作,改變審計策略后,審計人員首先調取了該單位六年的財務收支審計報告和審計底稿,經過討論分析,篩選出對經濟責任審計有用的審計底稿,再對多年的經營指標、資產狀況等進行對比分析,對重大事項和決策進行梳理,從而在審計人員未進駐該單位開展現場審計前已經做好了審前準備工作,并充分了解了該單位經營特點,確定了審計重點和具體工作范圍。從而在審前調查階段大大節約了時間,減少了被審計單位需要提供審計資料的范圍和數量。進駐該單位后根據審計方案有序開展現場審計工作,避免了重復調取審計資料、重復取得審計證據,減少了現場審計時間,提高了審計效率。下面是某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單獨開展和與年度財務收支審計二者結合的審計效率對比表。

提高審計成果應用的需要。原單位負責人在離任的同時也到了新的單位上任,只要在經濟責任審計中不存在重大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不存在重大決策失誤行為,不存在損失浪費或負主要責任的問題發生現象,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對原負責人在主管部門中考核依據的重要性已大打折扣,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程序煩瑣,即要與離任負責人本人交換意見又要與原單位交換意見,原負責人認為自己已經離任,對經濟責任審計不重視,推脫、延時現象時有發生,而新任負責人對原任負責人任期間存在的問題認為與自己關系不大,以對原來問題不清楚等為由配合力度不夠,對審計意見整改力度缺少積極性。如果在年度財務收支審計中按照經濟責任審計要求開展工作,對于發現的重大經濟事項等問題,由于負責人尚在任中,對審計意見能夠及時有效落實,審計成果能夠得到較好應用,達到審計效果。

三、近幾年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的體會

篇3

主要工作內容:

一、進一步建立健全了內部審計工作的內容和工作制度;強化了業務學習,解決了審計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使審計工作由查錯防弊型向風險防范型和管理促進型轉變。

二、認真學習相關業務,及時了解對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各項政策。在具體工作中對學校是否按政策規范收費、對作業本費的使用及結算情況、日常公用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等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進行了審計,保證內部審計在落實本校教育經費保障體制中的作用。

三、對學校的財務收支、經費管理工作和食堂伙食費收支情況做到了一期一審,并及時上報審計工作報告,有效地提高了教育經費使用效益。根據學校經濟活動特點,今年我校內部審計的主要內容有:

1、對學校的各項收入進行了審核,內審小組認為學校的所有收入都及時入賬,并納入了學校的財務核算,無隱瞞、截留挪用、轉移學校收入的情況。

2、對學校的各項支出情況,包括教師工資、績效工資、經補貼、伙食費等支出情況進行審核,重點審計了支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有沒有損失浪費等行為,內審認為均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各項支出均屬合理。

3、對于學校的資產構成情況,經審計認為貨幣資金按規定辦理了收付手續;固定資產做到了帳帳相符、帳物一致;各類往來款項作了相應清理。

4、對學校的負債也作了相應審計,學校從xx年后沒有產生新債,更沒有舉債消費。

5、對學校收費情況進行了重點審計,未發現亂收費現象,學校收費合理,只按規定收取了相應的生活費,且按月收取,用規定收據一月一開,并做到了收前公示。并對學生生活費給予了補助。

四、認真貫徹上級內審部門的文件精神,及時完成了教育局安排的各項工作。

審計工作中的措施

1、嚴格執行了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提高了對計劃嚴肅性的認識。在具體審計工作中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看待和處理問題。

2、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對學校的財務審計既以真實性為基礎把基本情況摸清楚,又抓重點問題進行深入地分析,爭取了從機制上和制度上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篇4

一、審計工作目標

按照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及中央“八項規定”的要求,緊緊圍繞稅收中心工作,強化系統內部審計監督職責。以風險為導向,以內控為主線,以治理為目標,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的精神,做好稅收執法審計工作。促進規范管理,進一步推進審計結果的運用,督查問題的整改落實,促進各項制度的完善和貫徹落實。完善相關操作流程和內容,促進內部審計工作的進一步規范和發展。

二、2015年度審計計劃

(一)今年,經局黨組研究決定,擬對第一稅務所開展內部審計“回頭看”。

(二)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安排,適時開展專項治理、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工作。配合、協調做好州局對我局的審計工作。

三、審計內容及工作重點

2015年審計的重點內容:

1、內部審計“回頭看”,著重檢查第一稅務所是否針對2014年《內部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時限,認真整改;是否舉一反三,認真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排查管理漏洞;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逐一逐條整改;是否強化風險預警,完善相關制度防止類似問題再度發生

2、稅收征管方面應強調稅收征管職能審計,重點審計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的預征和清算、存量房的管理及評估價格調整情況;財政資金項目的稅收管理情況;營改增后各項稅費附加的征管情況;所得稅政策執行情況;欠稅上線管理等情況。

四、審計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抓好內審隊伍建設

加強對內審工作的領導,高度重視并著力加強審計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其監督職能作用。采取以審代訓、抽調業務人員及派駐紀檢監察員參加內審工作等形式,不斷提供審計隊伍業務技能。加強項目審計實踐,提升審計人員整體素質。

(二)創新審計方式,推進審計信息化

要充分利用征管軟件和稅收管理決策分析平臺軟件的數據,進行計算機輔助審計數據分析工作。擴大審計抽樣范圍,強化數據分析效果,降低審計風險,推動內審工作便捷高效,高質量開展。

篇5

目前已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并開展審計工作的企業,大部分已經認識到內部審計質量管理對整個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的重要性,不斷地在尋找和發現內部審計質量管理存在的問題,以尋求解決的途徑,從而提高內部審計質量,挖掘企業內部增效潛力,提高企業綜合競爭力。

一、影響企業內部審計質量管理好壞的諸多因素

1.企業外部環境。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要在市場中立足發展,做大市場,提高市場占有份額便成為企業的追求目標。在這樣的狀態下,內部審計工作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審計工作的開展也勢必受其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也就無從談起。

2.企業內部環境。目前部分企業的內部審計依然停留在查錯糾弊階段,而且往往進行的是事后審計,查出的問題大多不痛不癢。對問題的處理建議多數只要求企業進行規范,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這樣的處理建議實際上毫無震懾作用,該發生的還是再發生。從而對審計工作的配合也就無從談起,這樣直接影響了審計工作的開展和審計質量的提高。

3.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內部審計是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內容之一,是對企業的會計控制和生產經營情況的再監督,是企業內部控制的一個組成部分,又是內部控制的一種特殊形式。

二、明確審計的具體目的、選準審計重點

1.根據內部控制的基本原理和我國會計工作實際情況,新《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中明確“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以便內部審計機構或內部審計人員對會計資料的審計工作制度化和程序化。但目前大多數企業在制定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時,并未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及人員的職責和權限,特別是針對同級財務部門。

2.內部審計工作僅在下一級財務核算單位中開展,造成內部審計工作范圍缺失,內部審計機構無法對企業的整體經營情況進行評價。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管理在審計程序上貫穿于整個審計工作的全過程,從審計項目的立項、計劃、審前調查、方案編制、現場審計工作的實施、審計證據的搜集到最后審計報告的撰寫各環節,每個環節的質量控制和管理都必須到位,否則最終影響整個項目的審計質量。另外,審計人員的職業素質、實施審計工作時的態度以及審計分工等人為因素也會直接影響審計質量。

3.就目前情況看,主要受以下因素影響:審計工作計劃性不強,受臨時性審計項目沖擊對年度審計工作計劃來說,重點是科學地確定審計項目。審計項目的確定必須體現審計工作的重點,尤其是企業最高管理當局對審計工作的要求。

三、提高內部審計質量管理的途徑

針對上述存在的影響審計工作質量的各方面因素,要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本人認為當前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切實做好審前調查“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審前調查是一個審計項目前期準備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直接關系到審計項目質量的好壞,做好了審前調查工作,才能讓審計實施做到有的放矢。

2.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外部環境一是了解被審計單位所處的經濟環境。二是了解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的情況。

3.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內部總體情況一是要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如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業務經營范圍、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內部控制狀況等。執行何種會計制度,其核算方法如何。

4.切實了解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及執行當中的有效性,檢查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適當控制。以便審計實施中更能抓住審計重點,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

5.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內部審計部門要建立健全各項質量控制制度,以監督、約束和規范內部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對于內部審計部門而言,一方面應通過制度控制來規范內部審計行為,另一方面還必須通過一定的制度控制來明確內部審計的責任。

四、落實質量控制制度,加強審計質量復核

目前內部審計工作中,質量復核工作并未得到貫徹執行,這嚴重影響了審計工作質量。因此,要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必須嚴格執行審計復核程序,貫徹審計復核制度。在內部審計業務中實施制度控制,可以嚴格審計質量,控制審計流程,使內部審計行為做到規范化、標準化,從而建立控制內部審計質量的長效機制。

首先,在內部審計制度中,應明文規定要對審計質量進行復核。質量復核包括審前、審中和審后復核。要對復核人級別、復核程序與要點、復核人職責等做出規定。

其次,要結合項目審計的特點,擴展審計質量復核層次,建立由內部審計小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分管領導所組成的三級復核制度,分別履行詳細復核、一般復核、重點復核的職責。內部審計小組側重于審中的詳細復核,應指定專人或復核小組對審計過程中已完成的業務跟蹤進行質量復核。

特別需注意的是,在自查中審計人員對自己的工作進行復查,受習慣性思維的影響可能使自查流于形式?;ゲ榉m有助于克服上述局限,但也可能存在審計人員礙于情面,使復查難以深入;或因審計人員不熟悉情況,影響工作效率等弊端。

篇6

1、今后5年公司審計工作的總體目標是:由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轉變為經濟效益審計、內部控制審計、經濟合同審計等并重。

2、20xx年審計工作重點是:以內控制度審計為基礎,以經營業績審計為中心,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加強審計意見的落實,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在防范風險、完善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即在實施審計監督同時,提高審計服務職能。

二、20xx年度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如下:

1、完善審計內控制度,促進集團內控管理健全與完善

⑴ 首先完善集團公司內審制度,做到審計工作有據可依,根據審計業務類型,準備建立《集團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審計辦法》、《集團公司預算執行情況審計辦法》、《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審計辦法》三項內審制度。

⑵ 內控制度是指公司為實現經營目標,保障資產完整、保證會計信息真實、促進經濟活動健康有序進行而制定的一種內部協調、組織、制約、檢查的控制系統,20xx年內審工作應該建立在公司內部控制的基礎上,對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與評價,主要是評價內控是否健全、有效,可依賴程度如何;評價在其內控制度健全、有效、可依賴的前提下,在運行中是否得到認真的貫徹和執行,是否有利于公司的經營活動、促進公司的發展等,以便及時發現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從而確定審計重點,提高審計工作效率,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有針對性的提出審計意見,促進下屬企業健全和完善內控制度,保證其經營活動正常運行。

⑶ 通過預算審計促進預算管理思想觀念轉變。目前公司費用開支的相關制度尚未健全,部分單位即以預算作為費用開支的標準(而非以費用制度為預算標準),因此,費用開支喪失了計劃性,部分項目突破預算范圍。審計將配合財務等相關部門,建立與健全各項費用管理辦法,制定相關費用開支標準,同時使之成為預算編制指引、規范性文件。

2、以經營業績審計為中心,結合經濟責任審計。

內部審計必須以公司經營業績審計為中心,主要是對下屬企業的每半年度經營業績(預算執行)審計,通過經營業績審計不僅要查錯防弊,及時發現問題并予以糾正,逐步實現由發現型向預防型的轉變,更重要的是要找出影響業績提高的主要因素,分析原因,抓住關鍵,提出建議和意見,進而促進下屬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在開展經營業績審計時,內部審計應注意的問題是:經營業績審計一定要與經濟責任審計以及其他專項審計相結合,經濟責任審計也就是對下屬企業經營者年度或任期內的經營目標、經營任務完成情況以及真實性進行審計。集團公司不僅要加強離任審計,還應搞好任中審計,注重對下屬企業領導干部任中經營績效的評價。

⑴ 對下屬企業經營業績審計(年度審計、半年度審計):

通過對下屬企業20xx年度經營業績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提交集團公司考核小組,作為對各下屬企業考核的依據。

通過對20xx年的半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發現預算執行過程與內控管理中存在問題,敦促其糾正問題、執行集團經營政策、落實經營管理措施,圍繞集團年度經營目標提高經營效益。 ⑵ 結合經營開展經營專項審計,促進內控制度貫徹與執行

①收入合同審計

集團實行資金集中管理,各企業的收入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并入賬核算,禁設小金庫,因此,對下屬企業的各項收入項目是否納入預算管理,收入金額全部入賬,以及收入內控是否健全、有效進行審計。

②在各項成本費用支出進行跟蹤審計

集團公司與下屬企業簽訂經營責任書,但主營業務成本并不納入業績考核,并在ERP中實行預算控制,因此,對下屬企業的主營業務成本的開支范圍、標準、原始票據合法性進行審計,以確定下屬企業各項成本費用支出的真實、合法性。

③工程項目的竣工結算審計

近年來集團公司不斷有一些修繕工程竣工結算,工程竣工結算均聘請具有資級的工程造價資質的咨詢公司審計,因此,主要是對工程招標、合同簽訂、竣工驗收、付款進行審計。

三、依照“審后要追究、審后要整改、審后要運用”的原則,建立審計結果落實反饋制度,加強對審計意見落實情況的跟蹤,并定期組織開展審計成果運用執行情況的檢查。

1、對下發整改通知責令限期整改的下屬企業,要及時進行回訪,監督審計意見的落實,使企業存在的問題逐漸減少,同樣的問題不重復出現,從而達到查違糾偏、防范未然、強化管理、規避風險的目的。

2、與集團公司各職能部門,尤 其是財務部要進一步加強合作與工作溝通,將審計部掌握的相關信息及時通報,避免管理、監督、考核脫節。

四、加大宣傳力度,改善內審環境,加強審計人員培訓,進一步提高審計工作質量。

1、201x年審計隊伍人員出現流動,審計崗位配備不足,導致年度工作目目標未能全部落實,20xx年,需要領導支持與相關部門配合,按崗位設置配備審計人員,充實審計隊伍力量。

篇7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年度財務收支審計;綜合分析

對于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來講,盡管其同年度財務的收支審計在審計方向、計劃、重點內容、評估模式等方面存在區別,然而,在審計的方法及流程上存在一定的共同性。從本質上來看,財務的收支審計工作也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一部分,反之,經濟的責任審計就是對企業責任負責人履行職能情況的審計工作,同時也對企業的財政收入及支出進行審核。兩種審計共同具有確保財政收入及支出合理、合法、高效的監管作用。假如可以將兩種審計結合起來,就能夠防止重復審核的麻煩,增快審計效率。以下簡要論述了兩種審計進行結合的相關內容,目的在于進一步提高審計質量及效率,縮減企業審計成本,增加企業經濟收益,提升企業市場競爭能力。

一、經濟的責任審計及財政的收支審計內容及目的

對于財務的收支審計來講,其對財會核算的科學性、合理性,相關控制標準的完善、高效性及財政資料的準確性都具有監管與評估的功能。其主要的目的在于對企業的財產經濟及法律標準進行維護,對企業的運營管理工作進行改進,從而增加企業的資金收入。財務的收支審計工作重點在于對企業的整體財務情況進行分析與審核。相對來講,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主要任務在于公平、客觀的對企業管理責任人在工作時的工作狀態、工作業績及相應責任進行評價,為相關部門及其他部門的考核提供數據參考。

二、將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與年度財務的收支審計工作結合起來的意義

(一)對年度審計標準進行維護的基礎

企業的審計部門在創建年度審計工作標準期間,都會把下屬部門的該年財務收入及支出標準劃分到審計的范圍內,依照審計流程高效進行審計工作。然而,經濟的責任審計與之存在區別,因為企業負責人的變更及離職都是由主管部分負責的,因為各種各樣因素,審計部門在創建年度的審計標準時,不會將當年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劃分到審計范圍中,從而導致了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對企業整體安排審計內容,整合審計資源產生影響。假如可以在年度的財務收入及支出審計工作期間,同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結合在一起,全面思考經濟的責任審計內容及目的,就能夠預防發生重復審計的情況,減少了審計資源的消耗,如果主管人員向審計部門委托對企業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就能夠借用財務的收支審計結論與底稿進行參考,從而加快了審計的速率,增強了審計的效率。

(二)增強審計工作時效及效率的前提

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通常為員工離職的審計,因為審計部門很難對當年的經濟責任審計內容進行確定,同時,主管人員在進行干部提升及罷免時都歸屬集中時段,經常向審計部委托的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很多。同時,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需要出具審計報告的時間同企業負責人離職的時間不可以間隔過長,不然就喪失了審計的價值。部分責任人的工作時間少則2—3年,多則5—6年,想要在短期內對人員工作期間的經濟事項進行審計,并且確保審計質量合乎標準,對責任人進行公證、客觀的評估,就經常需要審計從業人員將所有的審計內容暫時放下,對審計的資源進行集中,從事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而假如可以在企業年度財務的收支審計工作期間就做好該方面的資料收集、底稿編訂等工作,就能夠全面進行借鑒,從而增強審計工作的效率。例如:對某企業的責任人在工作期間進行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因為該企業的責任人工作時間長達6年,假如依照傳統的審計方法,就需要3—4個人耗費近半個月的時間才可以完成全部工作。而如果更改審計方法后,審計從業人員就可以先查看該企業6年期間財務的收入與支出審計報告表及審計的底稿,通過分析、探討,挑選出對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有幫助的內容,然后同企業多年的資產情況、運營指標進行比對、分析,梳理重大的決定及事項,進而在審計從業人員還沒對該企業實施現場審計工作之前,就先做好準備工作,同時全面掌握該企業的運營特征,明確了審計內容的工作重點及范圍。進而大大減少了審計前期的調查時間,降低了被審計企業需要出示資料的數量。在進入該企業以后,依據審計的方案有條理的進行現場的審計工作,防止發生重復審計的情況,增強了審計的工作效率。以下是某企業責任人經濟的責任審計單獨數據及年度財務的收支審計結合生成的審計效率比對表,詳見表1。

表1 某企業責任人經濟責任審計及年度財務收支審計表

審計流程 沒有結合的審計項目 二者結合的審計項目 節省的時間

審計前調查 5天 2天 3天

現場審計 6天 3天 3天

需要審計人數 6人 3人 3人

(三)增強審計結果應用的需求

原企業責任人在離開崗位的同時,也到新企業進行工作,只要保證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沒有存在較大的違背我國相關法律標準規定的行為,沒有在重大事件出現決策錯誤的現象,沒有損耗企業資源或者占主導責任的情況出現,那么,經濟的責任審計內容對責任人在原企業工作的評估就是有效的。而任期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流程較為繁瑣,不但要同離職的責任人互換意見,同時也要同原企業互換建議,原責任人則以自己離開崗位為由,對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較不關注,經常出現推遲、延期等情況,而新任命的責任人又認為以前責任人出現的問題同自身沒有關聯,對以往問題的配合度較差,也缺少審計的熱情。假如可以在年度財務的收入與支出審計工作中依照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標準進行工作,發覺大型經濟問題,因為責任人還沒有離開企業,就能夠對審計建議進行落實,發揮審計的作用,保證企業健康發展。

三、將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同財務的收支審計工作結合起來的方法

(一)在設定審計項目期間二者兼顧

審計部門應全面思考財務的收支審計工作與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發展需要,進行統一安排,合理組織,將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及財務的收支審計工作共同劃分到審計項目的計劃管理內容中。將審計工作計劃進行統籌安排,盡可能保證一次審計,多種用途,防止出現再次審計的情況。在每年的年初,進行經濟的責任審計內容安排時,同干部管理企業主動商討,確定當年經濟的責任審計內容,將其劃分到審計標準中。對部分突然安排的內容,也需要進行重點選取,集中力量進行突破,切不可將力量進行平均。同時,在對財務的收支審計內容進行規劃時,需要同經濟的責任審計規劃結合在一起,依據審計內容的需求,對部分有關企業、部門進行有針對性的安排財務收支審計工作,為后續的經濟責任審計夯實基礎。

(二)設定審計內容時互相融入

審計部門在對財務開展收支審計工作時,應嚴格遵照統一的標準、統一的方案進行審計,全面思考將來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的標準及需求。在設定財務收入及支出審計內容期間,將責任審計需求的相關數據,包含會計信息的準確性、經濟活動的合理性、營利性的確定與評估、控制標準落實的情況、行業的發展、領導的廉政等情況,有針對性的書寫到審計的方案內。當審計完成后,盡快依照企業創建資料數據庫。對被審計企業責任人的經濟責任評估、審計的結果和結論都可以當做以后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之一。如果需要對某領導進行責任審計,僅需要對平時沒有審計的內容進行審核,再結合歷年財務收支審計的相關內容進行綜合評定即可,從而提高工作效率。另外,在開展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時,應重點關注同財務收入與支出審計相關的流程、內容、方法等不同處,創建責任審計同收入審計相融合的標準,找尋一審多用的審計方法。

(三)對審計的資料互相應用

因為兩種審計的形式是基于會計有關信息的分析與掌握的檢查層面上。相關工作人員在日常,就需要將財務的收支審計內容進行分類、整理,包含審計的報告、審計的建議、審計的決定等,每人創建一個檔案,為以后的責任審計奠定基礎。想要增強審計的工作效率,減少審計的資源損耗,那么,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就需要同財務的收支審計結合在一起,全面應用以往財務收支的審計結果。但凡收錄到財務的收支審計內容中的項目,除了相應的補充以外,不可以進行重復審計。基于當前審計人員數量不足的層面上,進行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時,審計部門應全面發揮企業內部審計及社會審計的功能。審計部門需要重點做好關鍵企業的審計工作,而降部分企業交給相應的升級部門進行內部審計。利用審計的信息對企業的運營情況進行評價。還可以將部分企業交由社會自身的審計團隊進行審計工作,并給予監督及指導。

四、總結

總而言之,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同財務的收支審計工作之間存在密切的關聯。在現實工作中,相關審計從業人員應對二者的審計方法、模式、內容進行細致的分析,將二者結合起來,從而提高審計質量及效率,縮減企業審計成本,增加企業經濟收益,提升企業市場競爭能力。因此,對經濟責任審計及財務收支審計的結合進行探討是值得相關工作人員深入思考的事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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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實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于加強干部監督和管理,推動領導干部認真履行職責,增強干部廉潔整潔勤政意識都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當前的審計工作中,存在著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相互重合,容易造成重復審計的問題。雖然各級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都不同程度地注重了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結合,但多數審計機關在進行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過程中,沒能考慮到按照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和要求來收集、保存相關資料,浪費了審計資源。另外還存在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相對集中與年度計劃發生矛盾、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量大與年度任務發生矛盾等方面。

審計機關只有從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的統籌安排、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過程中對與經濟責任審計相關資料的收集、經濟責任審計對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結果的利用等方面入手,才能真正做到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有機結合。同時,審計機關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還應注意參考內部審計的成果和利用內部審計人員資源。要使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財務審計有機結合起來,具體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經濟責任審計要納入年度審計計劃中,經濟責任審計不能單獨理解為領導干部離任一次性審計,應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定期進行審計,各部門的主要領導任職二至三年即審計一次,等調動、離任時再審計一次,這樣做,組織部門就可以根據領導干部的任職時間的長短有計劃的提出年度委托審計計劃,每年末審計機關與組織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召開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確定下一年度的審計對象,對象確定后組織部門向審計機關提出一份委托審計名單,并且這個名單中列出了哪些審計對象為本年度優先安排對象,哪些可以以后安排。審計機關根據這個名單結合制定全年審計工作計劃時予以參考,凡是上級指令性計劃涉及的單位及其他常規審計涉及到的單位可以與經濟責任審計統一安排在年度計劃中,任務安排通常是屬于哪個部門的審計范圍,由哪個部門承擔經濟責任審計任務。

二、經濟責任審計要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相結合。在沒有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下,應注意在財政財務審計中結合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和范圍作好審計工作底稿等必要的記錄,建立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內容臺帳,不斷積累每年審計資料,以避免重復審計,節省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同時,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根據具體情況再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對以前年度常規審計中所忽視或遺漏的重要經濟活動或群眾新反映的問題的審計,使經濟責任審計與常規審計相互促進,相互檢驗,盡量避免審計風險。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下,具體做法是:一是兩項審計同時實施。為理順審計行政關系,避免審計處理的主體錯位,例如實施市長(縣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在向市、縣政府送達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的同時,還應分別向財政和地稅部門送達了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通知書,以確保兩項審計同時開展,減少重復審計。在審計實施階段,將兩項審計結合起來,同時進點,同時進行,相互銜接,具體做法是:按照兩項審計事項的不同目的,不同側重點,作出兩個實施方案。在實施審計時,對問題的查處是相同的,但經濟責任審計要求以責任的評價、界定為主,其他事項的審計以項目的要求為主。審計結束后,要按照各自的要求寫出審計意見書或審計結果報告。這樣對一個單位的審計就可以完成兩項任務,出具兩套審計文書,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既完成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又完成了其他審計事項,既避免了重復審計,又減少了審計成本。二是在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專項資金等常規審計中,努力深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內容,全面體現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在重點對事關全局的財政財務收支工作目標的總體完成情況進行核實的同時,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的責任主體進行進一步調查取證,并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積累和提供必要的基礎數據。三是加強上下級審計機關的支持和配合,上級審計機關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積極利用以往的審計成果,下級審計機關應積極主動配合并提供相關的審計資料。

三、要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檔案。為了更好的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做到心中有數,要建立領導干部注經濟責任審計檔案。對每一名領導干部建立一套審計資料檔案,通常用兩種辦法來進行,一是對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時,要求各個審計組把查出違規違紀問題,分清責任,記在該單位領導的名下,審計機關建立臺帳,計算機儲存。二是每年在對各項專項資金跟蹤審計時,也對其專項資金發放、使用的主管部門的領導注意收集資料、這樣審計機關對轄區內各主辦局、鎮、街道主要領導干部哪年任職、哪年在審計中發現的有什么問題,原因是什么,領導干部本人應負什么責任都記錄在案,形成經濟責任審計檔案,當組織部門委托對其經濟責任審計時,就可以借用以前年度的審計成果,節省了審計時間,特別是對任職時間較長的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已把在職期間尚未審計的這段時間再審計一遍,解決了任務量大的矛盾。(作者單位:江西省審計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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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內部審計;審計質量;對策

    一、內部審計質量的概念

    內部審計質量是指內部審計工作過程及其結果的優劣程度。廣義的內部審計質量是指總體質量,包括管理工作和業務工作;狹義的內部審計質量是指內部審計業務工作即內部審計項目質量,包括選項、立項、準備、實施、報告和歸檔等一系列環節的工作效果和實現審計目標的程度。

    內部審計質量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內部審計結果的質量;二是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簡言之,就是內部審計工作及其結果的質量。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是基礎,內部審計結果質量又是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的集中表現和最終反映。從管理層的角度看,看重的是審計結果的質量;而內部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該把握的是審計工作過程的質量。

    二、影響內部審計質量的因素

    (一)內部審計機構獨立性缺乏,一定程度上影響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國際內部審計標準》規定:“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即內部審計人員需獨立于他們所需要審計的活動,以便不受約束、客觀地開展工作?!彼且环N組織上地位的獨立性,內審人員應得到經理和董事會的支持和配合,以充分保證審計職責的履行。有了這樣的組織地位的保障,內審人員才可以客觀地、自由地開展工作,才可能做出真實公正的判斷。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單位沒有單獨的內部審計機構,單獨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形式上獨立而實質上未獨立,這種情況均影響了內部審計人員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

    (二)制度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影響審計人員對審計質量的把握。一是規章制度的系統性不強?,F行的制度規定較為零散,未進行系統性的梳理和歸集;二是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夠完善,達不到精細化管理的要求。規章制度在內容上不夠詳盡明確,審計人員在把握制度的尺度上存在差異;三是規章制度的修訂、更新不及時。隨著我國進入國際市場的快速發展,原有的管理方式、業務流程和產品已不能滿足國內國際客戶的需求,必須不斷地進行業務流程的再造和產品的創新。但是,相應的制度和規定卻未能及時跟進,而且不適用的制度規定也沒有及時清理,致使制度的制定滯后于業務發展,影響了審計工作的質量。

    (三)內部審計過程的規范性不夠,質量把關未貫穿于審計全過程。一是審計方案缺乏系統性,往往為了完成審計項目而匆忙編寫審計方案,使審計方案缺乏連貫性、可比性,存在方案的編制流于形式的現象;二是內部審計在復核制度上不夠健全,沒有全面貫徹分級復核制度。一般只注重對報告的多級復核(項目組長、審計部門經理和總稽核),而對審計的全過程沒有建立有效的復核、監督制度,不能及時發現審計過程中的缺陷;三是同一項目的多個審計小組之間的檢查存在差異,缺乏應有的溝通、聯系,使不同小組在檢點、范圍、問題的定性等方面不盡一致。由于審計結果缺乏統一的標準,降低了審計項目的質量;四是工作底稿記錄不規范。如部分底稿對時間、金額、事件經過等相關要素交代不清,或者記錄重點不突出,專業判斷含糊其辭;底稿記錄中對樣本比例、審計取證對象等都交代不清;復核者、編制者遺漏簽名,看不出是否經過復核環節等。

    (四)內部審計項目缺乏計劃性,時間安排不夠充分。審計部門雖然在年初就制定了年度審計計劃,但由于年度中間臨時任務不斷,導致計劃任務服從臨時任務,項目質量服從審計時間的現象時有發生。有時為完成審計項目,審計人員只有盡量壓縮審計的準備時間和報告時間,甚至減少了現場檢查,存在應付了事的現象,這樣不僅影響了審計項目的質量,而且增加了審計風險。

    (五)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素養直接影響審計質量。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分析判斷能力、工作經驗是決定審計風險大小的主要因素,對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有著重要的影響。但由于目前的銀行內審人員大多從信貸、會計、財務等崗位轉過來,普遍缺乏計算機、新業務等方面知識,僅對本崗位業務熟悉,對其他崗位業務知識了解不夠,直接影響到審計工作開展的深度和廣度,最終影響審計的質量。

    三、改進內部審計質量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組織機構設置,保證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建立健全獨立垂直的內部審計管理體系,使內部審計部門獨立于其他經營部門,審計預算、人員薪酬、主要負責人任免由董事會或其專門委員會決定。從組織地位方面保障內部審計人員獨立、自由地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二)精細化的審計產品需有標準化、系統化制度來支持。要及時對制度進行系統的梳理和歸集,并建立以風險管理平臺為載體的規章制度,增強制度的操作性。要加強制度的有效性,對制度要實行動態管理,業務管理部門要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對原有的制度規定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不斷地補充、修改和完善,以滿足業務發展的需要。

    (三)規范內部審計過程,有效控制審計質量。通過建立和完善機構機制,對審計項目立項、方案制定、審計取證、審計報告、審計追蹤等各個環節進行規范管理,有效控制審計的質量。一是加強對項目立項的管理,以風險為導向,綜合考慮需求、審計資源和審計頻率等因素來選擇項目;二是加強對方案的審核,提高方案的有效性,對被審計單位的情況要充分了解,對審計目標要十分明確,對方案的討論要全面充分,審計方案的制定要有可操作性;三是建立審計項目的分級復核制度,明確規定各級復核的內容和責任。首先,要加強對審計取證和審計底稿的復核,審計底稿應實行三級復核制,重點審核內容是否翔實完整、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引用的有關依據是否充分、審計判斷是否有理有據、審計結論是否恰如其分等,做到各負其責,層層把關,提高審計底稿的質量;其次,對審計報告也應實行復核制度,復核內容主要包括:審計目標是否實現,審計結論是否恰當,審計發現是否全面反映,描述是否清晰,問題定性是否準確,原因分析是否到位,審計建議是否有效,審計報告是否及時等;四是建立和完善督導機制,通過對審計項目全過程的督導,有效控制和提高審計項目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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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審計監督,規范水利招標投標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水利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審計部門)在本單位負責人領導下,依法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進行審計監督。

上級水利審計部門對下級單位的招標投標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所規定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審計監督,對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對有關招標投標的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第二章審計職責

第五條在招標投標審計中,審計部門具有以下職責:

(一)對招標人、招標機構及有關人員執行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二)對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執行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三)對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投標人及有關人員遵守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對與招標投標項目有關的投資管理和資金運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五)協同行政監督部門、行政監察部門查處招標投標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章審計權限

第六條在招標投標審計中,審計部門具有以下權限:

(一)有權參加招標人或其機構組織的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招標人或其機構應當通知同級審計部門參加。

(二)有權要求招標人或其機構提供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文件、資料,招標人或其機構應當按照審計部門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三)對招標人或其機構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招標投標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制止;

(四)有權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等調查了解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情況;

(五)監督檢查招標投標結果執行情況。

第四章審計內容

第七條審計部門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中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招標項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是否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序;

(二)招標項目資金計劃是否落實,資金來源是否符合規定;

(三)招標文件確定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是否符合批準的設計文件;

(四)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取費是否符合規定;

(五)招標人與中標人是否簽訂書面合同,所簽合同是否真實、合法;

(六)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有關的其他經濟事項。

第八條審計部門會同行政監督部門、行政監察部門對招標投標中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招標項目的招標方式、招標范圍是否符合規定;

(二)招標人是否符合規定的招標條件,招標機構是否具有相應資質,招標合同是否真實、合法;

(三)招標項目的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程序是否合法;

(四)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評標專家的產生及人員組成、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是否符合規定;

(五)對招投標過程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規避招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行為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轉包、違法分包和監理單位違法轉讓監理業務,以及無證或借用資質承接工程業務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審計監督。

第九條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對招標投標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項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章審計程序

第十條招標人編制的年度招標工作計劃,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文件,應當報送同級審計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審計部門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招標人年度招標計劃和招標項目具體情況,確定招標投標項目審計計劃,經單位主管審計工作負責人批準后實施審計。

第十二條審計部門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并應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被審計單位以及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單位、部門,應當配合審計部門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三條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招標投標文件、合同、會計資料,以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等方式實施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審計組對招標投標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派出的審計部門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者審計部門。

第十五條審計部門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招標投標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決定并將結果反饋審計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審計部門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應及時進行研究,并將結果反饋審計部門。

第六章罰則

第十六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審計的,審計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主管單位、監察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并將結果抄送審計部門。

第十七條被審計單位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主管單位、監察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并將結果抄送審計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