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處罰條例范文
時間:2023-10-11 17: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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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律師同志:
某產婦是第一胎生育,在某醫院等待分娩,但在臨產早期,胎兒宮內出現了窒息現象,于是醫院緊急為她進行剖腹產手術。手術進行得很順利,產婦分娩出的孩子是活嬰。在手術中,產婦出血,醫生為她進行了輸血,手術后產婦回到病房,醫生繼續給予止血治療。但產婦仍然宮縮不良,陰道出血不止,繼而出現失血性休克。于是醫生與家屬商量施行子宮切除手術,家屬表示同意。在切除子宮的手術中,產婦被診斷為彌漫性血管內凝血,醫院立即組織全院科主任搶救,為產婦輸入大量血液。在血源不足的情況下,參加搶救的護士也獻了血,但終因產婦病情惡化,搶救無效死亡。
產婦死亡后,家屬認為這是手術操作不當造成大出血導致的,患者的親屬圍攻醫院的黨委書記,用拳頭猛擊醫務科長的頭部,打傷了他的門牙,造成醫務科長門牙松動和腦震蕩。隨后,死亡產婦的家屬以停尸的方式要求醫院承擔責任。家屬們把婦產科的玻璃砸碎,把尸體抬進婦產科的治療室停放,不準醫院移動尸體,造成婦產科的工作停止了三個星期。
律師解答: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9條規定,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太平間是醫療機構臨時存放尸體的場所,患者死亡后,應將尸體立即送醫療機構的太平間存放。
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的通告》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是履行救死扶傷、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會公共場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擾亂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侵害就診者合法權益,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損壞醫療機構財產?;颊咴卺t療機構死亡后,其尸體必須按規定及時處理。傳染病患者的尸體必須及時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體應立即移放太平間。未經醫療機構允許,嚴禁將尸體停放在太平間以外的醫療機構內其他場所?;颊呒覍倩騿挝粦皶r將死亡原因清楚的患者尸體移至社會法定停尸場所或火化。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當死者家屬在患者死亡2周后仍未對尸體做出處理時,醫療機構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尸體的申請,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還要報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然后醫療機構可以對尸體進行處理,發生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或單位承擔。
本案中,如果產婦的家屬對死亡原因有異議的,可以要求進行尸檢,通過合法的途徑解決爭議。但家屬采取了停尸的方式主張權利,這擾亂了醫療秩序,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醫院可以向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報公安機關備案,對尸體進行處理。公安機關也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主要肇事者進行行政處罰。
什么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什么機構負責?
律師同志:
某男性患者因為牙痛來到某市中心醫院口腔科就診。醫生檢查后發現牙齒已經松動,于是決定實施牙齒拔除手術。醫生為患者注射了普魯卡因,隨后轉身離去。20秒鐘后,患者說了一聲"我難受",隨即臉色大變,冒出冷汗,從口中流出血性泡沫狀分泌物。陪同患者前來就醫的親屬建議馬上把患者送急診室搶救,于是眾人趕忙把患者抬到急診室,但此時患者的呼吸、心跳已經停止,醫院采取了給氧、吸痰和氣管插管、心肺復蘇術等搶救措施,但為時已晚,患者死亡。
患者家屬認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普魯卡因麻醉劑前應做過敏試驗,《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明確規定,對普魯卡因“過敏者禁用”,但醫院卻沒有做過敏試驗。不久,該中心醫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做出了結論:“患者心源性猝死可能性最大……該病例屬于在診療過程中出現難以預料和防范的后果,故不屬于醫療事故?!被颊呒覍俨荒芙邮茉撹b定結論,但地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也做出了“不屬于醫療事故”的結論?;颊呒覍僖罄^續鑒定,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做出了書面回復:“因依據不充分,難以做出科學的結論?!弊詈笫♂t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做出了最終結論;(1)按照有關規定,普魯卡因使用前應做過敏試驗;(2)醫院病歷及搶救記錄等病案資料不符合醫療文書書寫的有關規定;(3)病人出現病危時,醫院搶救不力,失去了搶救時機。鑒定結論:一級醫療事故。
律師解答: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由法定機構和人員對醫療事故進行調查研究、討論分析、判定性質、得出結論的過程。
本案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施行前進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當時由各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施行之后,由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1條規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根據以上規定,從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分為4種:
(1)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
(2)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或者縣級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本地區內醫療事故爭議的首次技術鑒定。
(3)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當事人因對醫療事故爭議首次技術鑒定不服而提起的再次鑒定。
篇2
天津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控制和減少吸煙危害,凈化公共場所衛生環境,保護公民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實行限定場所、單位負責、全民參與、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并參與此項工作。
教育、文化、衛生、新聞等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勸阻吸煙和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的宣傳教育。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同級衛生防病機構負責公共場所內禁止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民航、鐵路、交通部門衛生防疫機構負責其管轄范圍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醫療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病房區;
(二)托兒所、保育院、幼兒園;
(三)學校的教學場所;
(四)圖書館(室)、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宮)、美術館、展覽館、體育館、文化館(宮)、青少年宮公眾活動的室內場所;
(五)影劇院、音樂廳、錄像廳(室)、游藝廳(室);
(六)商場(店)、書店和郵電業、金融業的營業廳;
(七)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售票廳、等候室;
(八)會議廳(室);
(九)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和第(七)項規定的等候室,可以設置吸煙室(區)。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內部禁止吸煙場所,并做好管理工作。但不得與第五條的規定相抵觸。
第七條 提倡在各類公務活動中不吸煙、不備煙、不敬煙。
第八條 提倡和鼓勵創建無吸煙單位。
第九條 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管理制度;
(二)開展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設置吸煙室(區)的,還應當設置明顯的吸煙室(區)標志;
(四)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者予以勸阻、制止或者令其退場。
第十條 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設立禁止吸煙檢查員,負責對在該場所內吸煙者予以勸阻、制止或者令其退場。
第十一條 在禁止吸煙公共場所內,公民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該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職責。
公民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按照第四條的規定,由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按照第四條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拒絕、阻礙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執法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6年10月15日起施行。
經典禁煙標語1,健康隨煙而滅!有多少生命可以重來?
2,健康,隨煙而逝;病痛,伴煙而生!
3,有時候相愛是一種無奈,有時候離開是另一種安排。為了愛你和你愛的 人,請不要吸煙。
4,現在吞云吐霧,以后病痛纏身。
5,No smoking , No crying.
6,青煙長在,惡夢長隨。
7,香煙是魔鬼的契約。
8,提神不妨清茶;消愁不如朋友;若吸煙,又何苦?
9,If you smoke , tomorrow is a good day to die.
10,不一定煙霧繚繞的地方才是天堂。
11,小小一支煙,危害萬萬千。
12,無煙世界,清新一片。
13,吸煙,我們可以選擇,那么,生命呢?
14,還人類一片清新,請丟掉手中的香煙。
15,點燃香煙的一剎那,你也點燃了死亡的導火索。
16,不抽一支煙,快樂似神仙!
17,讓你的肺清亮一點。
18,煙緲緲兮肺心寒,尼古丁一進兮不復還。
篇3
第二條市衛生局、市愛國衛生運動生員會辦公室及江陽區、龍馬潭區、納溪區衛生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部門),為本轄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監督部門,依職能分工負責本轄區禁止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鐵路、交通、民航、建設行政部門對本系統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實施本規定的監督管理工作。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負責做好本系統、本單位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實施工作,并積極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條本市江陽區、龍馬潭區、納溪區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醫療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
(二)托兒所、幼兒園及青少年活動基地;
(三)各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會議室;
(四)錄像廳、游藝廳、歌舞廳、影劇院的觀眾廳;
(五)室內體育場館的觀眾廳、比賽廳;
(六)圖書館的閱覽室、檔案館的查閱室、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科技館的展示廳;
(七)15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店)和郵電、金融系統的經營場所;
(八)各類學校的教室、實驗室、圖書閱覽室;
(九)各類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售票廳;
(十)市愛衛辦、衛生、城建、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確定禁止吸煙的其它場所。
第四條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或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做好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內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不設置吸煙器具;
(四)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除銷售專柜外,嚴禁擺放煙草及吸煙器具,不準設置煙草廣告標志;
(五)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內吸煙者,勸其停止吸煙或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者,要予以批評;
(六)可在禁止吸煙公共場所設置吸煙室或指定吸煙區。
第五條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被動吸煙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吸煙者到指定的吸煙室(區)吸煙或停止吸煙;
(二)要求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執行規定;
(三)向禁止吸煙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禁止吸煙場所經營或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由禁止吸煙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職能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或通報批評,取消有關榮譽稱號處理,并根據情節輕重可處警告或500-1000元的罰款。以上處罰可以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七條對在禁止吸煙公共場所吸煙者,由禁止吸煙監督管理部門對其批評教育,責令其停止吸煙或處以10元的罰款。對經教育、勸阻仍不執行本規定者,可處以本條規定罰款額2-5倍罰款。
第八條禁止吸煙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配備適當的控制吸煙專(兼)職管理人員或衛生檢查員,按照其職責具體實施管理監督。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行,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實施。
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執法標志,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絕。
第十條無正當理由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根據《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模范遵守本規定,秉公辦事,嚴格管理。對徇舞弊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可在本規定第三條劃定的范圍之外,確定本單位內部禁止吸煙場所,并參照規定第四條管理。
篇4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單位負責、社會監督、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市、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市、區(縣)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管理和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托兒所、幼兒園及青少年活動基地;
(二)醫療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
(三)各類學校的教室、實驗室、圖書閱覽室及師生集中活動的場所;
(四)會議室;
(五)影劇院、歌舞娛樂廳、錄像放映廳、游藝廳(室);
(六)室內體育訓練、比賽、經營場所;
(七)圖書館的閱覽室,檔案館的查閱室,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科技館的展示廳,體育館的休息廳、接待廳;
(八)大中型商店(場);
(九)市區公共汽車內,車站的售票廳、等候室;
(十)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
第五條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執行本單位禁止吸煙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設置統一、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四)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內,不得擺放吸煙器具;
(五)對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應勸其停止吸煙。
第六條全社會都應當支持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各級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都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公民有權要求在禁止吸煙公共場所內的吸煙者停止吸煙。
公民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規定第五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職責。
公民有權向市或區(縣)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的,由市或區(縣)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四川省愛國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在設置有“禁止吸煙”標志的公共場所吸煙的,由市或區(縣)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依據《四川省愛國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處20元罰款。
第十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或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對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沒財物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提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執法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文明執法。對不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5
一、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在轄區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嚴重危害的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以及其它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二、工作原則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明確責任、反應及時,措施果斷、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的原則。突發事件發生后,辦事處組織衛生、防疫等部門應立即進行現場調查,并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經批準后啟動本預案。
三、組織管理
成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由分管主任任組長,衛生、財政、教委、派出所、工商、環保、管理區等主要領導成員,統一領導指揮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各相關部門根據領導小組的統一安排協調落實各自相應工作。
辦事處衛生院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控辦公室擔負突發事件的信息、收集、調查分析,綜合評價和報告職責,建立突發事件監控聯絡網,發現突了事件及時上報,并采取及時控制措施,醫院應設傳染病門診和隔離觀察室擔負醫療、救治、轉診任務。
教委負責全辦各個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突發事件預防和控制工作。
辦事處及管理區組織村委會民兵連配合醫院、衛生、防疫部門做好突發事件的預防、監控和控制工作。以及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全民健身運動和科普宣傳教育活動。大力加強農村衛生預防工作,提高農民的健康水平和防疫能力。駐地廠企、村委會要建立監測點,形成監測和預警網絡,做好突發事件的調查上報和防范監控工作。
處理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和人員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突發事件預防和控制所需設施、設備防護用品,救治藥品等由鎮醫院儲備,所需消毒殺蟲劑、滅鼠藥等委托防疫儲備。
辦事處設立專項資金,保障因突發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及時得到有效救治,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做出突出貢獻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監控預警體系
辦事處衛生院負責全辦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具體實施,教委負責學校、幼兒園的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工作,工商、建委、文化、公安等有關職能部門協助鎮分別抓好餐飲、市場、工地、文化、娛樂、賓館等場所的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工作。
建立辦事處、村突發事件監測預警體系,健全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職責,辦事處監測預警力量由辦事處衛生院、防疫人員組成,村由村委會負責人、民兵連長、村衛生室負責人組成,轄區內廠企單位建立突發事件監測點,明確一名管理員在辦事處的直接領導下,開展本單位的突發事件排查與上報工作。
五、發現報告機制
建立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制度,各村、各單位協助辦事處突發事件監控辦公室做好突發事件日常監測信息的收集與整理工作,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事件及時報告監控辦公室,以便及時做好應急處理和上報工作。
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和上報工作。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在2小時內向監控辦公室或區防疫站報告。
1、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2、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3、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4、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監控辦公室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組織人員趕赴現場,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確證后迅速向區衛生局報告,各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做好一切工作。
建立突發事件報告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報告、舉報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及時報告和舉報、對報告、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辦事處根據情節給予通報表揚。
六、應急處理
接到突發事件報告時,辦事處突發事件監控辦公室立即通知突發事件領導小組在向上級匯報的同時,應根據突發事件處理的需要,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及車輛、設備,各部門應主動積極配合,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可依法對傳染病疫區進行封鎖。
在對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檢查和監督監測時,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參加突發事件應及時處理人員,應當采取衛生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辦事處突發事件監控辦公室要設立責任疫情報告人。負責疫情報告人,負責疫情登記和報告工作,包片防疫人員負責本片情況匯報,消毒管理各項記錄登記。
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辦事處、管理區、村委積極做好教育,疫情報告人員疏散、隔離救治及其他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做到團結協作,群防群控,以傳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應當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觀察、早治療切斷傳染途徑防止擴散。
衛生防疫部門在對突發事件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積極配合,拒絕配合的有公安機關協助強制執行。
七、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應急預案啟動后,對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中、瀆職失職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報請其主管部門批準給予嚴肅處理。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中,有關單位和個人來探尋規定報告職責、隱形、緩報或謊報,阻礙突發事件處理人員執行公務者報請主管部門批準,對責任人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衛生部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區衛生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重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適當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監控職責的。
2、未按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
3、拒絕接診病人的。
4、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調度的。
八、其它事項
本預案是突發事件預防和控制的指導性意見。
篇6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
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第五條國家對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醫師,給予獎勵。
第六條醫師的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
第二章考試和注冊
第八條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具有高等學校醫學??茖W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具有高等學校醫學??茖W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茖W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荚嚨膬热莺娃k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六條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七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準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并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執業規則
第二十一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條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對急?;颊?,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及時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第二十五條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
除正當治療外,不得使用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第二十六條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第二十七條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九條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
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第四章考核和培訓
第三十一條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者組織應當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
對醫師的考核結果,考核機構應當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至六個月,并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醫師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條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執業活動中,醫德高尚,事跡突出的;
(二)對醫學專業技術有重大突破,作出顯著貢獻的;
(三)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救死扶傷、搶救診療表現突出的;
(四)長期在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條件艱苦的基層單位努力工作的;
(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醫師培訓計劃,對醫師進行多種形式的培訓,為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在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實施培訓。
第三十五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和計劃保證本機構醫師的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承擔醫師考核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醫師的培訓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和創造條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
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病重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八條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弄虛作假、、、,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本法頒布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其中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由所在機構集體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冊并發給醫師執業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醫師,適用本法
第四十五條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中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本法規定的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篇7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辦法》和本規定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除外。
第三條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車輛及人員發生交通事故,由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第四條涉及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和港、澳、臺地區人員的交通事故,外事辦公室、僑務辦公室、臺灣
事務辦公室等部門,應協助事故處理部門依照《辦法》和本規定,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五條受害者指認肇事嫌疑車輛或嫌疑人的,應提供有關證據。
第六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檢驗和鑒定的需要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須開具暫扣證,期限不得超過
20天。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20天。對暫時扣留的車輛應妥善保管,扣
留期間的保管費用由車輛所有人預付,結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
第七條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驗費、住院押金、手術費、治
療費和藥費)由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所有人及當事人預付,結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者拒絕預付或暫時無能力預付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至事故處理結案。
第八條醫療單位對因交通事故受傷者,應立即先行搶救治療,后辦理收費手續。凡延誤診治搶救時機,造
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廣東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公安機關有責任協助醫療單位收回搶救治療費用。
第九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的,喪葬費由機動車一方預付,結案后
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
第十條交通事故的尸體經公安機關檢驗或鑒定后,應當按照《辦法》第十六條和事故發生地所在市、縣的
殯葬規定處理,喪葬費按省政府規定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被盜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或死亡,事故當事人已逃逸的,傷者搶救治療期間的醫療費、
死者喪葬費由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預付。保險公司有權向抓獲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追償
其預付的所有款項,公安機關有責任予以協助。
第十二條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各方不報案而私下協議,協議不成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按照《辦法》第
二十一條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第十三條在損害賠償調整中,當事人(人)對自己提出的要求應當提供有效的證據。
第十四條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向駕駛員追償墊付費用的事宜,不屬調解范圍。
第十五條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的調解期滿后3天內制作調解終結書。
第十六條交通事故責任者按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負全部責任的,承擔損失的100%;
(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損失的70—90%;
(三)負同等責任的,承擔損失的50%;
(四)負次要責任的,承擔損失的10—30%。
事故責任者有3方以上的,參照上述分擔原則確定。
第十七條交通事故受傷者住院治療的醫藥費用,應按公費醫療標準。傷者因傷勢嚴重,需要到外地醫療的
,應由當地縣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并經公安機關同意。擅自到外地醫院治療、使用自費藥品或者超過醫院
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費用由傷者承擔。
第十八條交通事故傷者住院治療,醫院確認需家屬護理的,護理費用按每天不超過3人計算。
第十九條除搶救期間及確有必要經當地縣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和經市(不含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以外,交通事故傷者在康復性醫療機構治療的,其費用由傷者負責。
第二十條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按評定的傷殘等級確定,Ⅰ級的按100%計算,Ⅱ級的減少10%。其他依
此類推。
第二十一條殘疾者需配制補償功能器具的,憑縣級以上醫院的證明,在本省選用國產普及型產品(不包括
高級豪華型的電子器具)。配制殘疾補償功能器具的費用,除屬于有輔助勞作(手部)和代步(腳)功能器
具外,其余均按一次性的配制計算費用。需要安裝上、下假肢的殘者,自定殘之年起,分別按18歲以下的
,每兩年更換一次;18歲以上的,每4年更換一次(計至70歲止)的標準計算費用。
第二十二條確定扶養人時,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提供有扶養關系的證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
要時,應當要求其公證。
被扶養人屬于無勞動能力的,女性應是年滿55周歲以上,男性應是年滿60周歲以上。因身體殘疾或患病
而喪失勞動能力的,須持有縣級以上人民醫院證明書。年滿16周歲,但仍在全日制中等或高等學校就讀的
,扶養至畢業止。
第二十三條非法占用道路堆放的物資、擺賣的商品以及搭棚被撞損壞的,家禽、豬、狗、羊在道路上被碰
、壓受傷或死亡的,不給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交通事故造成現役軍人、警察中屬義務兵役制人員傷殘或死亡的,其傷殘生活補助費或死亡補
償費,按照城鎮居民平均生活費用標準計算。
第二十五條評定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按照公安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35
—9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規定執行。
當事人因傷殘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時,須提交有關醫療證明,公安機關有權向醫療單位借閱傷殘者的醫療
檔案,醫療單位須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任何一方均須聽從處理機關處理,不得借故提出無理要求。對于干擾現
場勘查,進駐肇事單位尋釁鬧事、故意刁難、無理取鬧,非法扣留有關人員作人質,或扣車、物,哄搶、破壞
公私財物,打罵、圍攻肇事人員和交通管理人員及擾亂辦公秩序、堵塞道路交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
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所有人”,是指機動車在公安車輛管理機關入戶注冊登記的單位或個人。
篇8
1.1目的和編制依據
1.2適用范圍
1.3事件等級
2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機構
2.2辦事處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及成員單位
2.3指揮部主要職責
2.4各工作組職責
3應急程序
3.1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程序
3.2臨震應急的反應程序
3.3有感地震的應急反應程序
3.4地震謠傳應急處置反應程序
4應急結束
4.1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
4.2臨震應急
4.3有感地震和地震謠傳事件
4.4震后總結
5后期處置
5.1社會救助
5.2善后處置
6地震應急重點保障與準備
6.1通訊聯絡保障
6.2應急救助資金及裝備的準備
6.3避難場所的準備
7其他
7.1宣傳教育
7.2培訓
7.3獎懲
8附則
9附錄
附件1:辦事處抗震救災指揮部機構、人員通訊錄
1總則
1.1目的和編制依據
為了防御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證地震應急工作順利進行,依據《青島市四方區地震應急預案》,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2適用范圍
(一)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
(二)臨震應急
(三)有感地震
(四)地震謠傳
1.3事件等級
Ⅰ級(紅色)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
Ⅱ級(橙色)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臨震應急
Ⅲ級(黃色)較大突發公共事件——有感地震
Ⅳ級(藍色)一般突發公共事件——地震謠傳
2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機構
設立辦事處抗震救災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在區委、區政府及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轄區地震災害事件的應對工作。
2.2辦事處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及成員單位
按照職責設立指揮部辦公室、搶險救災、社會交通治安、后勤保障、災民疏散安置5個工作組,指揮部總指揮由辦事處主任擔任,副總指揮分別由4名副主任、辦事處人武部部長擔任。成員單位由辦事處黨工委辦公室、辦事處辦公室、辦事處人武部、四方公安分局嘉興路、杭州路派出所、駐轄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領導各1名。
2.3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負責向區委、區政府報告災情及救災應急方案和救災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2、建議區政府確定和宣布應急或臨震應急期的起止時間,并視震情建議區政府決定在災區實行或解除特別管制措施;
3、統一指揮本轄區地震應急、抗震救災工作,部署和監督地震應急預案的實施;
4、指導搶險救災,協調解決地震應急和抗震救災中急需解決的重大問題;及時掌握災情、震情、險情及其發展趨勢,請求區有關部門實施對口緊急支援;
5、統一把握震情、災情報道口徑;協調跨轄區抗震救災工作和臨震應急事項。
2.4各工作組職責
1、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辦事處黨政辦室(嘉興路路32號)。
分管指揮:辦事處副主任周志洋
負責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災情、震情、險情,向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區地震局報告,傳達、貫徹、落實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決策;起草、整理指揮部的文件及文書檔案;組織有關會議和接待工作;督查領導批示、交辦和會議決定事項;宣傳防震、避震知識,鼓勵、動員群眾戰勝地震災害,及時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安定民心、重建家園,安排指揮部值班及處理地震信息咨詢等事宜。
2、搶險救災組
分管指揮:辦事處副主任或辦事處人武部部長李永波。
負責災區搶險救災,組織災區干部群眾進行自救和互救;接收應急救援裝備;統一指揮、調度駐轄區廠礦企事業等單位的醫療機構,迅速趕赴災區搶救傷員,向災區提供所需的藥品和醫療器械;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傳染病暴發流行。
3、社會交通治安組
分管指揮:辦事處副主任孫賈壽。
負責維護社會治安、要害部門的警衛、消防滅火以及實施特別管制措施等;協助市區有關部門盡快恢復被破壞的鐵路、公路、橋梁、港口等交通運輸設施及通信設施,保障交通及通信暢通。
4、后勤保障組
分管指揮:辦事處副主任李永波。
負責抗震救災所需各項物資的保障和專項資金管理,制定并組織實施抗震救災有關物資保障方案和措施;制定并嚴格執行抗震救災專項資金、物資的籌集、預算和支出管理辦法;管理抗震救災的捐贈事宜;管理使用物資、善款;負責指揮部辦公室財務管理。
5、災民疏散安置組
分管指揮:辦事處副主任蘇全江。
負責設置災民疏散、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安置疏散災民;接收、調配救濟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提出緊急救災物資種類、數量及需求援助捐款金額;負責災害損失的統計和評估。
3應急程序
3.1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Ⅰ級紅色)的應急反應程序
1、當我市發生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時,在獲知震情信息的第一時間,總指揮、副總指揮應迅速到達辦事處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抗震救災工作,并立即向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最晚不得超過30分鐘;
2、立即啟動辦事處地震應急預案,指揮部辦公室在最短時間內將地震發生的信息及震情概況上報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區地震局;
3、指揮部辦公室負責:
(1)迅速了解匯總震情、災情,向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災情及已采取的搶險救災措施,及時提出請求緊急支援的項目和內容;
(2)及時編制《震情災情快報》,供各級各部門領導參閱并作為宣傳部門報道依據;
(3)視震情提出向災區實施緊急支援的有關事宜。
(4)依據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授權,及時向公眾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做好宣傳工作,鼓勵、動員民眾戰勝地震災害,及時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安定民心,重建家園;
4、搶險救災組負責
(1)迅速開展災區搶險救災,組織災區干部群眾進行自救互救,最大限度地降低災害損失;
(2)迅速組織、調集搶險救災人員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協助區有關部門進行工程搶險。
(3)統一指揮、調度駐轄區廠礦企事業等單位和部門的醫療機構,迅速趕赴災區搶救傷員;向災區提供所需的藥品和醫療器械;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
5、社會交通治安組負責
(1)組織民兵協助公安、交警維持社會治安,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保障社會治安,維護交通和社會秩序。
(2)協助市有關部門盡快恢復被毀壞的水、電、通信線路、道路、水庫、碼頭、堤防等設施;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障交通暢通,優先保證搶險救災人員、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3)協助市地震部門派出的現場工作隊盡快抵達震中區開展地震現場監測預報、宏觀考察、災情調查評估等工作。
(4)加強對政府機關、金融單位、救濟物資集散點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6、后勤保障組負責
(1)及時接收、安排、撥發搶險救災的補助資金和災區救濟補助資金,保障抗震救災所需各項物資和資金的管理。
(2)協助區有關部門及時調運糧食、食品(飲水)等相關物資,保證糧食、食品等物資供應;保證災區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應;盡快恢復商業經銷活動。
7、災民疏散安置組負責
(1)迅速安置疏散災民于疏散、避難場所。
(2)協助區有關部門開展震災損失調查與評估;對地震災區的震中位置、震害損失等情況進行核實、報告,調配災區房屋,供抗震救災人員和災民住用。
(3)協助區有關部門調配救災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轉移和安置災民,組織群眾自救互救;妥善處理死亡者的善后事宜,統計災區傷亡人數及損失情況;及時為災區發放救災款。
3.2臨震應急(Ⅱ級橙色)的反應程序
1、召開辦事處抗震救災指揮部會議,通報震情,研究、布置本轄區的防震工作;
2、成立和派出防震監督檢查小組,赴臨震預報區檢查督促地震應急預案的實施,協調處理有關事項;
3、遵照區政府指令采取臨震應急期社會治安管制措施;
4、按照市政府發出的避震疏散公告,向預報區居民避震撤離指令;
5、協助區有關部門和駐區電力、通訊、港務等單位對預報區內城市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抗震防范或加固措施,做好搶險救災準備工作;
6、協助公安部門加強預報區內社會治安管理,對黨政機關、金融等重要部位加強防衛,組織社會和企業治保力量加強大型、重點企業(商場)的安全保衛工作;
7、協助區有關部門在預報區內廣泛宣傳防震、避震知識,及時平息地震謠傳、誤傳,維持社會安定;
8、協助區有關部門做好救災前期準備工作。
3.3有感地震(Ⅲ級黃色)的應急反應程序
1、在獲知震情信息的第一時間,總指揮、副總指揮應迅速到達辦事處抗震救災指揮部待命,并立即向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最晚不得超過30分鐘;
2、各組分管指揮立即通知本組成員單位,迅速到達辦事處抗震救災指揮部待命,最晚不得超過30分鐘;
3、指揮部辦公室應在最短時間內,將有感地震發生的信息及震情概況上報區政府和區地震局;
4、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授權,向社會地震信息,最大可能地穩定社會;通過各種宣傳渠道宣傳有關地震、防震知識,及時發現和平息地震謠言。
3.4地震謠傳應急(Ⅳ級藍色)處置反應程序
發生地震謠傳時,辦事處應立即上報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和區地震局,并會同區地震局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4應急結束
4.1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
當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完成后,指揮部須對救援工作進行全面評估,經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批準后,方可結束應急救援行動,并由指揮部辦公室立即通知已被動員或調派的所有救援力量。
4.2臨震應急
指揮部辦公室須對應急工作進行全面評估,報告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領導后,由指揮部辦公室宣布應急結束,并及時通知有關方面。
4.3有感地震和地震謠傳事件
由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區地震局,得到批準后及時通知有關方面。
4.4震后總結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指揮部辦公室需將應急處置的總結及時上報區指揮部辦公室和區地震局,并將有關資料備案。
5后期處置
5.1社會救助
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指揮部辦公室應組織轄區各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搶救人員。
5.2善后處置
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事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失或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其他處理。
6地震應急重點保障與準備
6.1通訊聯絡保障
由辦事處武裝部負責。接受市通信管理局統一調度,在地震應急時,按照權限和職責分工,優先保障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其辦公室、區地震現場指揮部之間的通信聯絡,同時保障與上級政府之間的通信聯絡。
6.2應急救助資金及裝備的準備
由辦事處負責。
1、負責準備、接收搶險所需資金;
2、負責準備千斤頂、起重機械等救援器械;
3、負責準備橇棍、鉆、鋸、鎬、锨及手電筒等救援照明器材;
4、負責準備、接收救災帳篷、食品、衣被等物資;
5、協助區政府辦公室準備地震應急救助運輸車輛;
6、負責準備用于撲滅火災的消防器材;
6.3避難場所的準備
疏散、避難場所應設置明顯指示標志,本轄區疏散、避難場所位于:青島市十七中學置(杭州路80號)
7其他
7.1宣傳教育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開展地震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的宣傳教育,增強轄區公民防范意識,學習掌握應急基本知識和技能。
7.2培訓
指揮部成員單位的公職人員應接受對突發地震災害相關知識的培訓,以增加公職人員應對突發地震災害的知識和能力。
7.3預案修訂
指揮部辦公室對本預案進行的修訂須報經區地震局的審核批準。
7.4獎懲
在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任務的;
2、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或者搶救人員有功的;
3、及時排除險情,防止災害擴大,成績顯著的;
4、對地震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5、因震情、災情信息傳遞及時而減輕災害損失的;
6、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抗指揮部命令,拒不承擔地震應急任務的;
2、阻撓指揮部緊急調用物資、人員或者占用場地的;
3、貪污、挪用、盜竊地震應急工作經費或者物資的;
4、在臨震應急期或者震后應急期不堅守崗位,臨陣脫逃或者的;
5、在臨震應急期或者震后應急期哄搶國家、集體或者公民的財產的;
6、阻礙抗震救災人員執行公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影響應急工作的;
8、有對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的。
篇9
第一條為規范對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醫師資格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從事和參與醫師資格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規定。
對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
第三條在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和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領導下,考區、考點負責醫師資格考試的具體實施,并依據本規定,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四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醫師資格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五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六條醫師資格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實踐技能考試答卷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類別同一考場主觀題答卷部分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七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有第四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單元的考試成績??忌械谖鍡l(一)、(二)、(六)、(八)、(九)項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取消當年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有第五條(三)、(四)、(五)、(七)項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或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違規行為之一的,取消當年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有第五條(三)、(四)、(五)、(七)項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或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違規行為之一的,取消當年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兩年內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資格。
第九條考生有第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年度醫師資格考試,取消當年報考醫師資格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兩年內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資格??忌捌渌藛T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考生以違規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的,由證書頒發衛生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已經注冊的,注銷注冊。
第十一條代替他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是在校生的,通知其所在學校處理;已經取得醫師資格未注冊的,自發現替考行為并處理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二年內不予注冊;已經注冊的,由其執業注冊主管部門認定為該考核周期定期考核不合格。其他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衛生行政部門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或媒體通報。
第十二條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醫師資格考試工作,并由考區、考點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誤差的;
(六)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評卷的;
(七)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九)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工作,由考區、考點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資格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不按照規定銷毀試卷的;
(十)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一)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四條因考點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類別同一考場有百分之六十以上考生存在雷同試卷的;或者同一類別同一考點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場存在雷同試卷的;相應范圍內考試成績無效。同一類別同一考點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場存在雷同試卷的,或其他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承辦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違反保密或考試資料管理規定,造成醫師資格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備用卷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醫師資格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在職人員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考區、考點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三)參與或者組織他人進行考試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第三章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七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忌`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考員或者巡考員簽字確認??荚嚬ぷ魅藛T應當向違規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十八條考區、考點發現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并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第十九條考點匯總考生違規記錄,匯總情況經考點主考簽字認定后,報送考區依據本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考生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出現第四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考點做出處理決定,出現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或第七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考點簽署意見,報考區處理;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機關處理;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考區做出處理決定,并通知考點。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在考點、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情況或者需要對考點實施監督的情況下,應當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發生第十三、十四、十五條所列案件,情節嚴重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部。
第二十二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的,考點主考、評卷點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并報相應的考區處理。
第二十三條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生,由考點做出處理決定,同時報考區備案。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考區、考點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的考區、考點通報。
第二十四條考區、考點在對考試違規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被處理人受到取消當年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兩年內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處理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
第二十五條考區、考點做出處理決定應制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單位名稱、處理事由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荚囘`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六條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考區、考點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其上一級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考區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七條受理復核申請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考區、考點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做出復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規定的處理程序的。
(做出決定的考區、考點或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考區應當建立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醫師資格考試中作弊考生的相關信息??紖^應當接受社會有關方面對考生誠信檔案的查詢,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提供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考區應當及時匯總本地區違反規定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處理情況,向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并抄送國家醫學考試中心。
第四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