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醫療事故的措施范文
時間:2023-10-11 17: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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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摘要】通過對58例醫療事故爭議案及鑒定結果的分析和研究,尋找醫療事故爭議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并針對醫療事故的防范提出幾點建議: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加強對醫務人員的培訓和教育;加強醫療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定好防范醫療事故預案;加強病歷的書寫與保管;建立完整的報告制度等。
【主題詞】醫療事故 防范 對策 討論
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醫學領域法制化建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意義。筆者有幸接觸并研究了某市2007年9月至2010年5月受理的58例醫療事故爭議案鑒定案卷,現將情況分析并討論如下:
1 基本情況
2007年9月至2010年5月共受理醫療事故爭議案58例,構成醫療事故14例,占鑒定數的24%,不屬于醫療事故的44例,占76%。
58例醫療事故爭議案及鑒定結果在臨床科室的分布情況為:
從表中所見,近年來,該市引發醫療事故爭議的高發科室為內科、外科和婦產科,構成事故的高發科室是外科。
2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原因
2.1 “誤診、漏診”延誤救治:經鑒定的58例事故爭議案例中,因“誤診、漏診”引起爭議的14例,占爭議案例的24%;鑒定為醫療事故的5例,占鑒定事故數的35.7%。
2.2 手術指征掌握不嚴、操作方法及術后觀察處理不當:因手術指征掌握不嚴、操作方法及術后觀察處理不當引起的醫療事故爭議案共15例,其中鑒定為事故的4例,占鑒定事故數的28.7%。
2.3 未認真執行查對制度,藥劑人員發錯藥,或用藥不當及藥物不良反應:在鑒定的58例案例中,因發錯藥、用藥不當或藥物不良反應引起爭議的有10例,占爭議案例的17%,經鑒定為事故的4例,占鑒定事故數的30.0%。
2.4 責任心不強,違反診療規范、常規:手術造成臟器缺失,誤做手術,對病情嚴重程度認識不夠,將沒有能力收治的病人收治,不及時組織會診、轉院,醫務人員自信心太強,該用儀器檢查的未查,該做病理切片鑒定的未取病檢組織送檢,違反診療常規,釀成醫療糾紛。
2.5 病歷書寫不規范,告知義務未履行:在醫療事故爭議中,病歷書寫不規范往往與其他原因引發的醫療事故并存,涉及較多的如:病歷書寫不及時、病程記錄未記、處置記錄未簽字,告知病情嚴重程度或手術及其他有危險性的診斷治療措施可能引發嚴重傷害,雖有口頭告知,但無書面記錄,引起爭議,病歷滅失,醫療機構舉證不能被定為醫療事故。
3 防范對策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重要特點是突出了預防為主的原則?!稐l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等條文都對醫療機構如何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作出了規定。
3.1 預防醫療事故發生的重要基礎是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遵守診療護理規范,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范。
3.2 預防醫療事故發生的重點是加強對醫務人員的培訓和教育。
3.3 預防醫療事故發生的關鍵是建立組織機構,加強對醫療質量的監督管理。醫療機構可以通過建立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體系,加強環節質量和終末質量控制,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從而有效的承擔起預防醫療事故發生的責任。
3.4 預防醫療事故爭議發生的有效措施是制定好防范醫療事故預案。制定好預案可以有的放矢、有條不紊地防范醫療事故。同時,通過制定預防和處理醫療事故預案,可以在一旦發生醫療事故時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積極搶救和治療,減少醫療損害。
3.5 加強病歷的書寫與保管制度對于預防醫療事故爭議的發生具有重要作用。
3.6 建立完整的報告制度可以有效的減輕醫療損害的程度,預防類似醫療事故的發生。醫療機構建立報告制度,是為了便于醫療機構負責人及時掌握情況、啟動醫療事故處理預案。
3.7 針對引發醫療事故爭議的主要原因制定相應的具體對策。
3.7.1 為防止誤診、漏診,重視以下環節:①認真詢問病史;②全面系統的進行體格檢查,特別是急診病人,由于患者病情急、檢查時間短,往往只重視明顯受傷部位的檢查,忽視了全面檢查;③針對性的輔助檢查必不可少;④及時組織會診、轉診;⑤檢查報告應與臨床表現相結合。
3.7.2 把好手術關,因手術引發醫療事故爭議有上升趨勢,對手術病人要做好以下工作:①認真做好術前檢查;②嚴格掌握手術指征及禁忌癥;③嚴格執行術前討論及手術審批制度;④認真履行告知義務,手術主治醫生盡可能親自與患者(家屬)進行術前談話,實事求是地進行溝通與交待,并有簽字備案;⑤嚴格按照手術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擴大手術范圍;⑥重視術后觀察、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術后的并發癥。
3.7.3 嚴格掌握藥物使用的適應癥及用藥方法。
3.7.4 增強醫患溝通,正確履行告知義務。醫療活動的完成,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即醫護人員的正確治療及患者的全力配合。各醫療機構如能把“醫患溝通”及履行告知義務同時納入質量管理體系并作為檢查考評的重要內容,對緩解醫患關系,增強醫患間信任,保護患者權益,提高醫療質量,防范醫療事故爭議將起到積極有效的作用。
篇2
醫務科為醫院醫護服務品質監控部門,承擔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及向其提供咨詢服務的責任,負責醫護品質的日常管理和醫護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做好二年一次的醫護安全責任書簽訂工作。黨、團組織負責醫護人員的職業操守教育工作,各部門各司其職,相互調和、相互配合,共同負責防范醫護事故的工作。
2、加強培訓、知法守法,為防范醫療事故提供法律支持
醫院為提高全體工作人員醫療安全意識,每半年開展一次醫療安全主題教育活動。并每年舉行二次全院性安全教育會議,每季召開安全醫療例會,對全院職工進行醫療衛生管理知識、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使全體工作人員懂得在醫療活動中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操作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有效防范醫療事故的發生。
3、加強學習,規范服務,為防范醫療事故提供制度保證
為不斷提高醫院的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醫務人員要不斷加強業務學習,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和診治技能。醫院將定期舉行三基訓練及考核,并鼓勵醫務人員參加醫學繼續教育及學歷教育,努力提高全體醫務人員的整體素質。在醫療服務中,要做到規范服務,嚴格執行醫院綠色通道制度、病歷書寫制度,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并按規定妥善保管病歷資料,落實醫療安全制度和缺陷、事故、糾紛登記報告制度。在醫療活動中,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咨詢,但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影響。發生醫療爭議時應按規定為患者及家屬提供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從而達到預防醫療事故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篇3
內容提要: 用經濟學的方法分析現行醫療事故責任分配原則可以發現:通過加重院方的責任并不能有效防范醫療事故的發生,反而甚至可能危及患者的權益。醫療事故責任的合理分配應該在醫院和患者之間,將醫療事故責任確定在社會總成本最小化的有效點上,同時將醫療風險予以分散,并輔之建立醫療責任保險的新形式與新機構、建立公共衛生的政府訴訟制度。
一、經濟分析在法律領域的運用
用經濟分析的方法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是近幾十年興起于西方的一種潮流,它被用于法律研究、立法活動、司法行為、政策的制定以及執行中。經濟分析之所以在諸多領域中被使用和貫徹,在于其自身所具有的方法論特色??傮w上講,經濟學的分析方法為人們提供了一個評估法律和政策的有用的規范性標準,從經濟學的視角來看,法律并不僅僅是神秘的、不可思議的技術性爭論,實際上它們是用來達到社會目標的工具。因此,為了了解法律對于實現這些目標的效果,并且更好地促使目標的實現,立法者、法官和政策的制定者以及執行者們必須有一個評估法律對重要社會目標的效應的方法。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經濟學為我們提供了可以預測政策對效率的效應的工具。[1]自20世紀60年代初,卡拉布雷西和科斯將經濟分析的方法運用到了法律領域之中,對法經濟學的出現產生了重大影響。法律的經濟分析最初主要用于反壟斷法的研究,后又及于于稅法、公司法等問題的分析。隨著法經濟學的發展,現代社會已經將經濟分析系統地運用于廣泛的法律和社會領域。[2]簡單地說,法律的經濟分析最為注重的問題就在于法律政策成本與收益的比較分析,因為效率總是與政策制定相關的,所以法律的制定應當追求以較低的成本來實現給定的政策。而法經濟學,則主要是指使用經濟學的方法、尤其是經濟分析的方法對于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問題進行研究。[3]因此,本文試圖通過法經濟學的分析,為醫療事故的責任分配問題提供一個新視角,并對相關制度的建構提供理論支持。
二、現行醫療事故責任分配原則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創造者。每條法律規則的產生都源于一種目的,即一種事實上的動機?!盵4]由此,我們評價現有關于醫療責任分配原則優劣的標準,也應當是其實施的社會效果是否符合其制定的目的。顯然,我們的醫療事故處理的法律法規,其根本目的就在于盡量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更好地保護患者的權利。那么,我國目前的醫療事故處理機制是否滿足了這一需要?目前所實行的醫療事故處理的方案,其主要依據在于2002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這兩部法規中,對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醫療事故的內涵、醫療事故鑒定及賠償制度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規定,對醫院一方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其中,《規定》第4條即眾人所熟知的醫療事故責任認定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通過對醫院一方責任的加重,尤其是通過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實際上是在醫療事故責任認定中對醫院采取了過錯推定原則。使患者一方在舉證上處于有利的地位。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醫患雙方的力量對比(當然在某些情況下雙方的力量對比也并不懸殊,甚至有時患者還可能處于優勢地位)。那么,這種醫療責任的舉證分配原則是否能夠達到立法者預期的社會效果?下文的論述得出了與立法初衷相反的結論:
首先,醫院方可能會因為過度的擔心而采取保守治療的方式。醫療本身的性質決定了其必然帶有一定的風險性,況且現實中的疾病狀況是復雜多樣的,它不會和醫學教科書的內容嚴格保持一致,尤其是在某些危急情況下,或者是出現了臨床上少見甚至從未出現過的狀況,這時候就需要醫務人員在一定程度上打破醫療技術常規,大膽采用新的或臨床試驗性的搶救措施。這些措施毫無疑問伴隨著更大的風險,但是如果不予以實施就可能誤過治療的最佳時機。但是如果對醫院的責任規定過于嚴格,就有可能導致醫務人員在對病人施行治療時存在巨大的心理壓力,甚至于為了回避醫療風險而拖延對病人的搶救,或者采用最為安全保險但實際效果不佳的保守治療方法。
其次,醫院方為了避免風險還可能采取過度預防措施。由于患者的體質不同,因而相對的也要采取不同的治療方式,對有些患者可能不能適用特定的藥物或治療,所以在進行某些治療前必須要對患者進行一定的身體檢查,這就像我們在注射青霉素之前需要“皮試”一樣。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可能并不需要進行檢查,或者只需要進行簡單的常規檢查就可以了。但在嚴格的責任原則下,醫院為了躲避風險,很可能會要求患者做出不必要的諸項檢查,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在治療過程中出現突況,或者借以逃避將來可能出現的治療糾紛或訴訟。這就必然會大幅度增加治療成本,加重患者的負擔。
最后,作為一種自然科學的醫學,有其自身的獨特性。醫療活動是具有探索性和科學性的工作,盡管隨著醫學的進步,過去許多被認為是不治之癥的疾病,例如肺結核,都已經得以克服,但是醫學并非無所不能,如果期望所有疾病都可以預防和治療仍然是不現實的。[5]人的疾病仍然需要我們不斷地研究探索,在這期間可能還會有新的疾病產生出來,非典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而且即使運用已經非常成熟的醫療技術也可能會出現料想不到的變化,諸如產生無法預料的藥物副作用或者并發癥等,這也是自然科學自身的性質所決定的,是其必須面對的風險。[6]而且醫療風險的產生是復雜的,對某些病癥,以目前的醫學水平可能仍然無法給出確切的答案,這時如果要求醫院對自己的行為提供確定的證據,恐怕會面臨著極大的困難。也許有人認為,這是醫院從事醫療工作所必須承擔的風險,否則,難道這種風險要由患者承擔嗎?但是我們應該看到,醫療事故作為一種社會風險,如果單純地把它推給患者承擔并不合理的話,那么一味地加重醫院責任,由其來承擔風險,同樣也是不公平的。不但如此,正如上文所分析,在一定意義上,這不但不會保護患者利益,反而會不利于患者。
針對上述困境,尋找出較為合理的醫療責任與風險承擔方式和最大限度分散風險的途徑,正是本文下面所要著力解決的問題。
三、醫療事故責任分配的法經濟學分析
首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是:醫療風險是否是可以消除的?如果可以消除,我們就應該致力于如何消除醫療風險;否則,就應該公平的分配風險。
一般來看,醫療風險的產生原因可以大體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1)醫生的失誤,比如疏忽大意,過于自信或本身技術不過關等;(2)現有醫療技術的局限;(3)疾病自身的不確定性;(4)不可抗力,出現不能預料或無法避免的后果。那么在這幾項原因中,很明顯第一項是可以通過比較嚴格的責任原則來盡量減少的(盡管仍然無法消除),加重醫院一方的責任,能夠促使醫生在治療過程中認真謹慎,督促醫院加強對醫生的監督管理,提高醫生素質,并且在聘任時嚴格把關,選擇技術過硬、水平高超的醫生。但是第二、三、四項卻是不能通過責任的加重來予以規制的(例如第二項),只能靠醫學的進步和醫療技術的完善而逐漸得以改善。所以說,醫療風險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小,而不能從根本上消除,它總是存在的。[7]因此,如何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地分配這個風險就成為了最關鍵的問題。
醫療事故責任作為一種侵權責任,正像科斯所分析的:“人們一般將該問題視為甲給乙造成損害,因而所要決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這是錯誤的。我們正在分析的問題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對乙的損害將會使甲遭受損害。真正的問題在于,是允許甲損害乙,還是允許乙損害甲?關鍵在于避免較嚴重的損害?!盵8]對于醫療事故,人們一般把它看作醫院一方給患者一方造成了損害,所以要解決的關鍵就是如何防止醫院造成侵害。但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因為我們可以看到,這個問題具有雙向性:如果只注重避免對患者的損害,就將會加重醫院的責任,使其遭受損害,所以在醫院和患者之間必須作出選擇。醫、患就像是天平的兩端,責任的砝碼撥向哪一邊,在風險發生時,那一方就要全部承擔或者較多地承擔損害。那么,究竟應該如何確定這個責任“有效點”的合適位置?
從經濟學上的視角看,侵權責任體系的目標就是要使事故造成的損害和預防成本這兩者之和實現最小化,而對于這一成本的變化趨勢,則可以用一個圖表來表示。正如下圖所示,假設橫軸x代表在醫療中的預防水平,豎軸y代表醫療事故所造成的損害,在簡單化的理想模型中,假設社會上只存在預防成本和事故損害成本兩種成本。那么醫療事故發生的概率A將會隨著預防水平(x)的提高而降低,但是為了減少醫療事故所付出的預防成本B則會隨著預防水平的提高而上升。所以,當預防成本和事故損害成本兩者相加時,就得出醫療事故問題的總的社會成本曲線(A+B)。
篇4
據了解,《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除了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情況外,還有其他五種情況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一、醫生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療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技術條件下患者發生無法預料或者根本就無法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醫生為患者處理病情時由于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
篇5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于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傷殘、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根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按事故發生的原因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醫療技術事故,不構成犯罪。這里的規章制度,是指與保障就診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關的診療護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包括診斷、處方、麻醉、手術、輸血、護理、化驗、消毒、醫囑、查房等各個環節的規程、規則、守則、制度、職責要求,等等。醫療事故案件中常見的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有:錯用藥物、錯治病人、錯報輸血、錯報病情、擅離職守、交接班草率、當班失職等。診療護理常規,是指長期以來在診療護理實踐中被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與慣例。各項診療操作和護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規程的要求,這些規程是為了保障操作穩準,避免失誤而制定的,在診療操作和護理工作中必須遵照執行,否則就有可能導致醫療事故的發生。
2、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
危害結果的大小是衡量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和區分罪與非罪的客觀標準,構成本罪在客觀上必須要求發生了病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所稱的二級醫療事故和三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是造成就診人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醫療傷亡結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處在于。后者是加害行為本身直接引起人體機體損傷,而前者則多是由于醫療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發展而導致病情惡化而引起傷殘或死亡,或者是醫療措施對人體侵害直接引起病人傷亡,或者由于醫療措施客觀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傷亡,可見醫療傷亡結果的出現既同原患疾病有關,又同醫療行為有關。違章醫療行為對病情的實際作用可以是四種,即有效、無效、反效、直接破壞人體。據此,可以把醫療傷亡形成機制分為四種:(1)違章醫療行為雖然對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終因病情發展引起病人傷殘或死亡,如搶救農藥中毒病人時使用的解毒劑數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2)違章醫療行為對病情沒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發展引起傷殘、死亡,這包括醫方違章不作為和無效作為兩種情形;(3)違章醫療行為同治療需要背道而馳從而加劇病情引起病人傷亡,如用反藥等;(4)違章醫療行為本身直接破壞人體而直接引起傷亡或同原患傷病相互迭加共同導致病人傷亡,如手術時操作粗心誤傷大血管等等。這四種情形中,違章醫療行為均與病人傷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依社會一般觀念觀察,上述后兩種情形中違章醫療行為與病人傷亡間的聯系容易為人們注意,而在上述前兩種情形中,由于醫療措施客觀上起到一定治療作用或者至少沒有起反作用,因而違章醫療行為與病人傷亡間的關系易被忽視。這是特別值得引起注意的。醫療傷亡結果之出現大多數同違章醫療行為有關,又與病情本身有關,那么,應如何認定違章醫療行為對傷亡結果的原因力大???這應看醫療行為之違章程度即違法性程度如何。只有醫療行為嚴重違反醫療規章制度,才能由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基于對醫務工作特殊性及危險性的照顧而得出的結論。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醫務人員是指具有一定醫學知識和醫療技能,取得行醫資格,直接從事醫療護理工作的人員,包括醫院醫務人員及經批準的個體行醫者。由于醫務工作有極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所以,國家衛生行政管理機關向來十分重視對行醫者任職資格的考核,事實上只有具備一定醫療知識和技能,才能避免行醫的特殊危險性,從而達到救死扶傷的目的。目前社會上存在一些既無醫療技能又未取得行醫許可證的非法行醫者,這些人不屬于醫療事故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在這里,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而不是一般過失,即從主觀上過失程度之輕重來說,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嚴重過失。臨床醫療活動本身有特殊的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醫務人員稍有不慎即會發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過失行為確定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則有失于嚴苛。因此,本罪主觀方面是指存在業務過失而不是普通過失。醫務人員依照法律承擔救死扶傷的職責,有義務對自己的醫療業務行為負責,即對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負責,而醫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實際是指其業務技術水平。
二、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實踐中處理醫療事故案件時,關鍵在于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具體表現為區分以下界限。
1、醫療事故罪與醫療差錯的界限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申,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的行為。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區別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后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對于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2、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意外的界限
醫療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與醫療事故罪都可能發生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二者區別的關鍵在于主觀上有無過失。如果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是因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常規造成的,則構成醫療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醫務人員難以預料或難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屬于醫療意外,不能以犯罪論處。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過失頗為相似,二者不但都發生了嚴重后果,而且對嚴重后果的發生都沒有預見。二者的區別在于,疏忽大意過失對嚴重后果的發生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醫療意外是對嚴重后果的發生是難以預見而沒有預見。
3、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技術事故的界限
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將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兩類。醫療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醫療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區別關鍵在于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失職行為還是技術失誤。本法將醫療事故罪限定為責任事故,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事故,不構成犯罪。
(二)醫療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二罪的相似之處在于:(1)兩罪在主觀方面均屬過失犯罪。(2)二罪在客觀上都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后果。區別在于:(1)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生產單位直接從事生產或指揮生產的人員;本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二者業務性質不同。(2)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是工礦企業的生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本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3)過失行為發生的場合不同。前罪發生于生產作業中,而本罪發生于診療護理過程中。
(三)醫療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它與醫療事故罪都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都可能出現造成人員傷亡的嚴重后果。二罪的區別在于:(1)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體則是醫務人員;(2)客體不同。前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3)過失的內容不同。前罪是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過失,而本罪則是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出現的過失;(4)客觀表現不同。前罪表現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而本罪則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操作常規;(5)危害后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后果僅限于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受損,而前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員傷亡,也可以是財產損失,還可以是惡劣的政治影響。
(四)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
它們在危害結果上基本相同。其區別在于:(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后二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2)主觀過失的性質不同。本罪的過失屬于業務過失,而后二罪的過失屬日常生活中的過失。(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操作常規,而后二罪分別表現為通過某種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傷。(4)客體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體是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而本罪侵害的客體主要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篇6
2002年4月14日電第351號國務院令公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個條例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醫務人員責任加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擴大了現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關于醫療事故的內涵,同時加大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責任。
新條例中,將醫療事故明確定義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明確醫療事故的過錯原則,并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將醫療事故分為四級,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為一級醫療事故,其他三級醫療事故分別造成患者中度、輕度殘疾,器,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組織損傷導致嚴重、一般功能障礙,或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條例取消了技術事故和責任事故的劃分。
新條例中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情節嚴重的,將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受到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哪些情況不屬事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了以往極易引起爭端的一條: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其他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還有: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事故鑒定醫學會負責
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相比,進行重大調整的一條是,今后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不再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改由醫學會負責。
今后負責鑒定的醫學會將建立專家庫,并組織相關專業的專家獨立地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時,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可以按照條例的規定,從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根據新條例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兩級:設醫的市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對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組織技術鑒定工作。
賠償爭議如何公斷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同現行辦法相比,整整增加了一章內容:醫療事故賠償。
條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雙方協商、申請行政調解或者提出民事訴訟三種方式解決。此外,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對確定醫療事故民事賠償具體數額時應當考慮的因素、賠償項目、標準和計算方法作了規定。具體的賠償數額由各地依照條例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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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醫療糾紛頻頻曝光于電臺、報紙等各種媒體,也許是醫療體制改革的刺激,也有可能是人們法律意識正在提高的表現。醫療糾紛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不論一個國家的醫療技術水平的高低,也不管醫療照顧程度的好壞,都有發生。據美國醫學研究院2000年提供的一份報告統計,美國每年死于醫療事故的人數達4.5萬至9.8萬,超過了車禍、乳腺癌和艾滋病死亡的人數之和,每年造成的損失估計高達290億美元。在日本,研究處理醫療糾紛與研究醫療技術處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我們知道德國時一個醫療技術比較發達的國家,醫療水平也享有較高的聲譽。不過德國衛生組織公布的統計資料卻顯示,德國每年的醫療事故總數仍達到10萬起,其中2.5萬起甚至會導致患者死亡。[1]在我國,有關醫療糾紛的案件,也是比比皆是。小手術導致殘疾或者死亡,輸血感染肝炎病毒或者艾滋病病毒,闌尾手術卻割掉子宮或卵巢等等。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已經成為醫學界和法學界的一個熱點問題。
2 醫療損害侵權責任與醫療事故責任比較
醫療損害侵權責任,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被稱為醫療事故責任: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這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將醫療損害侵權責任與醫療事故責任混為一談。事實上,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的差別很大。醫療損害侵權責任,是指在醫療過程中,因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要承擔賠償責任。只要侵權行為達到了醫療侵權行為構成標準,就需要承擔該種責任,所以行為構成是關鍵。而醫療事故責任則不同,它更注重的是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的程度,是判斷侵權責任的一個標準。即便醫療侵權沒有達到醫療事故的程度,只要符合醫療侵權行為的構成,同樣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對于這個說法,越來越多的人持贊成的態度。“醫療事故”是醫療行政上的用語,是對醫院或者醫生追究行政責任的根據。它不足以涵蓋所有的醫療侵權行為。在大多數國家中,并無嚴格的醫療事故概念。不論從公平還是科學方面來看,醫療損害侵權責任都不宜等同于醫療事故責任。
醫療事故責任的存在確是必要的,對“醫療事故”的構成,作嚴格的限定,據以追究責任醫院或者責任醫生的行政責任是合理的和適當的,但是不能將“醫療事故”作為判斷醫院承擔民事責任的根據。醫患關系在本質上是一種民事關系,在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中,醫院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并不以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為條件。
3 醫療侵權行為構成
醫療侵權行為構成,主要應該包含四個方面的內容:不法行為,損害事實,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侵權人的過錯。對于不法行為,包含兩個意思,其一,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禁止的;其二,法律法規和醫學習慣,甚至道德不提倡的。不法行為可能違法違規,也可能是違反常規做法,還可能是某些嚴重違反醫生職業道德的行為。對于前者,因為有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比較容易判斷;對于后兩者,判斷起來就不那樣簡單了,由于不具有法律強制行,又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所以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贊成該種行為納入不法行為的范疇,有人則反對這種做法。鑒于醫療衛生這個特殊的行業和醫護人員嚴格的注意義務和十分謹慎的態度的要求,將違反醫學常規習慣和某些嚴重違反醫生職業道德的行為劃入不法行為的范疇是必要的。這并不是加重醫護方的負擔,而是督促其審慎完成自己的使命。對于損害事實,是比較明顯的現象,一般人可以通過目測,患者更能通過切身體會,比較準確地加以描述。主要談談因果關系和過錯兩個要件。
3.1 因果關系推定原則。整理1999年至2003年臺灣地區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地區“高等法院”相關醫療訴訟之民事判決后,發現:病患或者家屬絕大部分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請求權基礎。而敗訴原因均在于無法證明病患之傷害或者死亡之結果與醫療行為之間有相當因果關系,或不足以證明醫師有何過失。[2]醫患糾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被告醫院應當對其醫療行為的無過失及損害與加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有其它的免則事由負舉證責任,否則承擔不利后果。因果關系實行推定制。根據學者觀點,因果關系推定的適用方法如下:①分清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的時間順序。②區分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客觀的,合乎規律的聯系。即按此方法類推“在一般情況下,這類醫療行為能夠造成這類損害這一結論與有關科學原理無矛盾那么,這種損害事實是由這種醫療行為造成的”。③由于這種因果關系是推定的,因而還應當在損害事實與醫療行為之間排除其它可能性。有時候責任者的過失行為只是處于非決定性的地位,甚至是處于偶合地位,有時則存在多因一果的情況,所以在具體分析時應特別慎重。[3]
通過案例考察一下:(以下稱勒案)1998年11月,家住北京市西城區69歲的勒某在某醫院做了手術,骨折手術雖然很成功,但勒某卻在手術過程中意外出現昏迷現象。經院方檢查搶救,確診勒某是在手術過程中突發急性腦梗塞,并隨之患上了偏癱。此后,勒某一直處于偏癱嗜睡狀態,勒某的家屬與醫院之間就此發生紛爭。[4]該案中,醫院一方堅持勒某的偏癱不是手術造成的。經診斷,其發病原因很多,因其本身有高血壓病史。而且每一個外科手術本身都有可能因為病人的體質不同發生多種意外情況。在這些可能性中,要判斷到底是哪個原因或者哪些原因導致偏癱的機率最大。從時間上來看,是先有手術,后有損害,符合因果關系存在的形式之一。調查在該類手術中出現偏癱的概率,倘若概率很小,基本上可以判斷偏癱是手術造成的。同時還需要排除其它可能的原因或者這些可能性極低,影響力極小時,最后推定的原因才具有可信度。
3.2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侵權行為法上關于過錯有主觀說(以德國法為代表)和客觀說(以法國法為代表)。大陸立法和司法解釋基本上采取主觀說。過錯是行為人可歸責的心理狀態。判斷行為人是否存在過失,首先要確定是否被告違反了對原告所負有的注意義務。因此明確醫師有哪些注意義務是是否有過失的前提?,F代歐洲侵權法均認可了這樣一個原則,即導致賠償責任的不是(因其本質而無法抽象認定的)“過錯”,而是對具體情況下必須施加的注意義務標準的偏離。[5]是行為人在特定情形下所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以及依該準則而采取的合理防范措施。這一點在日本被強調,日本法院對醫療糾紛的判斷標準主要是看醫生在醫療過程中是否盡到了“最善的注意義務”或者“萬全的注意義務”,而不看醫療行為的結果是否達到了患者的要求。這種提法過于苛刻,幾乎很難達到。我們認為“高度的注意義務”比較恰當。根據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以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采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但是,過錯責任要求受害人須舉證證明加害人有過錯。涉及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屬于技術性和專業性較強的侵權案件。在歸責原則上,它不宜適用一般性的過錯責任原則,倘若要缺乏醫療專業知識的受害人舉證,要求過高,會使受害人因無法提供幾乎不可能提供的證據而無法獲得法律幫助??紤]到專業性和公平性等因素,以及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不可行性(美國曾試圖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沒能成功)從而確定醫療事故責任的過錯推定原則。由于醫療活動本身的復雜性,不確定性,不能僅從病情的后果來判斷醫護人員有無過錯。一般來說,一個合格的醫護人員所應盡的高度注意義務是判斷加害人主觀是否有過錯的標準。如何判斷醫護人員是否盡了該種高度注意義務,標準如下:①是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進行醫療護理操作;②是否違反行業和醫院的各種管理規章;③是否違反操作程序;④是否違反職業道德規范。只要醫護人員盡到了上述注意義務,即使發生了某些不良后果,也不能認定醫護人員存在過錯。[6]
同樣,在勒案中,患者家屬稱手術前,醫院沒有針對患者的特殊體質進行詳細檢查;手術中,對可能出現的并發癥應對措施不足,搶救不力,耽誤了患者的搶救治療;最大的意見是對所簽字的手術單上所列的十多種意外責任不理解。對此我們認為,術前應否詳細檢查,決定權在于患者一方,但是醫方要充分告知,在某些情況下,有建議的必要。這不是判斷過錯有無的關鍵。關鍵的應該在后兩項:在手術過程中,醫方要盡高度的謹慎和注意,避免發生和控制可能發生的伴隨性損害,除非無法避免。并且發生并發癥或其它損害時,要盡力控制,除非無法控制。否則可能因違反高度注意義務,被推定為有過錯。在該案中,患方最大的不滿是醫方沒有履行充分的說明告知義務,從而真正理解手術單上所列意外責任的含義。醫患雙方未能充分溝通,進而剝奪了患方的知情權并選擇的機會,對此責任在醫方。借助手術單,醫方將所有的責任都推給了患方,這是不公平的。
3.3 免責事由。與其他侵權責任一樣,醫療糾紛中的賠償責任也存在免責事由,但是與一般侵權責任相比,又有特殊之處。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如下:①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緊急情況下,與損害相比,生命的價值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造成損害不應認為是醫療事故。②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是意外,而不是過失。這些不良后果,醫護人員難以防范,不應認為是醫療事故。③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醫療技術水平和客觀條件的局限,這些不良后果就是必然風險。不可納入醫療事故范疇。④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診療是一項需要多方協作的工作,只要醫方不存在過錯,就可免責。⑤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醫方無須為患方的過錯承擔責任。如果是患方的原因導致不良后果,由自己承擔責任。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這是一切侵權行為都適用的免責條款。醫療侵權也適用。
誠如陳年冰老師所說:“生命,健康和身體是自然人的人格賴以存在的物質載體,對于人的存在和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對這些權利的侵害,是對人的最嚴重的侵害。要突出人的價值,突出人的法律地位,就要更好地保護這些權利,救濟這些權利地損害?!睂︶t療糾紛投入更多的關注,也是本著這個信念。在醫療侵權領域還有許多問題,等待我們去研究解決
注釋
[1] 趙衡文編著.《醫療糾紛理論與實踐》,中南大學出版社,第90-95頁。
[2] 蔡惠如.《臺灣地區醫療糾紛之法律課題》,選自王文杰主編《月旦民商法研究--法學方法論》,清華大學出版社,第180頁。
[3] 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侵權行為篇?親屬繼承篇)》,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0頁。
[4] 陳平安主編.《中國典型醫療糾紛法律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頁。
[5] 德〕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下卷),焦美華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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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醫療糾紛的常見原因
1.1 醫方的原因
1.1.1 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常規 一些醫務人員沒有嚴格按照診療常規操作,對在診療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估計不足,導致診療和護理中出現差錯;有的醫務人員業務技術不過硬,缺乏應有的責任性,導致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的產生。
1.1.2 與病人溝通缺少語言藝術 有一些醫務人員缺乏與患者溝通的能力,特別是年輕的醫務人員對病人及家屬心理不能很好把握,又缺少語言藝術和技巧,如治療或術前談話交待不清,正常治療后果說明不詳,對病人咨詢的回答過于絕對或不留余地,一旦不能達到病人或家屬所期望的,往往引發不必要的醫療糾紛。
1.1.3 書寫醫療文書不規范 有的醫務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病史采集不全面,不能按要求認真及時完成相關醫療文書,例如:病歷書寫不及時或記錄不完整,分析不清楚,診斷不確切,用詞不妥當,日期記錄不正確,隨意涂改粘貼,不嚴格履行簽字手續。病人一旦對治療效果有異議,通過復印的病史很容易發現矛盾和差錯,最終引發醫療糾紛。
1.1.4 未履行告知義務 有些醫務人員對醫療過程的的復雜性或特異性估計不足,對病情告知的重要性缺乏認識,與病人或病人家屬告知不全面,當病情突然變化或發生意外時,造成病人或病人家屬不理解,釀成醫療糾紛。
1.2 患方和社會因素
1.2.1 人們的法律意識增強 隨著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完善,人們依法維權和自我保護意識普遍增強,從上海某區醫學會統計的05年比02年由法院受理并鑒定的醫療事故上升41%,而通過行政途徑解決則下降33%的數據就可見一斑。
1.2.2 衛生法律法規不完善 我國現行與衛生行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有8部法律和22部法規,2002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雖然對醫療事故的鑒定程序、醫療事故賠償等方面作了修改,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我國的衛生法律法規對醫務工作者和病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界線尚不夠明確,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1.2.3 不理解的醫學的復雜性 因受科學發展的限制,醫學還有相當的未知領域,還有許多無法解釋的醫學難題,同時,醫學上的“雙重性"是伴隨著每一項醫療行為而存在的,從許多臨床實例來看,醫師的初衷是好的,但有的結果卻是無法預料[1] 。然而,對于缺乏醫學知識及對醫療期望值過高的患者及其家屬對此不理解、不配合,認為是醫療差錯和醫療事故。
1.2.4 提供病史不真實 病史采集需要患者及家屬配合,但提供的是否真實,醫療單位無從把握。有的病人陳述不真實,記不清楚或有意識的隱瞞,如特殊藥物過敏史等,都會造成醫方的誤診、漏診和誤治。
2 醫療糾紛的防范措施
2.1 加強醫德醫風教育
高尚的職業道德是防范醫療糾紛的基礎,要樹立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深入開展以健康為中心、醫患換位思考等教育活動,轉變服務觀念,強化服務意識,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
2.2 加強診療操作常規的培訓
診療操作常規和中心管理工作制度是醫療過程的定義和所應用技術的規范和指南,也是目前法律認定醫務人員有無醫療缺陷的重要依據。應該對廣大社區醫務人員開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和崗前培訓,熟練掌握其中的內容和要求,達到規范自己的醫療行為,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2.3 加強醫療法律、法規的學習
中心管理者和醫務人員要加強醫療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提高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明確醫患關系的法律地位及醫療糾紛的法律責任,不斷增強侵權損害賠償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從而提高預防醫療差錯、事故的警覺性和責任感。
2.4 加強病歷質量管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明確指出: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患者可以復印或復制病歷。病歷雖由醫院保管,實質是醫院只擁有病歷有形載體的所有權 [2],一旦醫療糾紛發生,病人隨時可以要求復印病歷,這就要求醫護人員要及時、準確、科學、真實地完成所有病歷記錄(包括各種醫療文書和必要的協議簽字等),完成各種必要的檢查,它既是醫務人員在發生醫療糾紛時用來保護自己的重要依據(舉證),也是醫師的工作和職責。
2.5 加強語言藝術修養
語言交流是人與人之間交往的一種最基本的方式,醫生與病人的談話,對病人的病情、治療及預后有很大影響。(1)談話之前要依據患者的病情或要解決的問題來決定談話的內容和方式;(2)分清談話對象,對不同文化水準和素養的人在語言、文字、詞句上要有所不同;(3)談話中要注意禮貌,態度要和藹,又不失嚴肅;既要反復解釋,又要無懈可擊;(4)加強自身學習,提高自身的知識水平,把自己掌握的醫學知識傳遞給患者及家屬,得到患者及家屬認同,增加他們的信任感??傊灰锌茖W的態度,人文的關懷,真誠的交流,我們便能達到有效的醫患溝通,最大限度的改善醫患關系,減少醫療矛盾和糾紛。
2.6 正確履行告知義務
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咨詢,應避免對患者產生不良后果。”
知情同意是患者的權利和醫生的責任?;颊咧閮热莅ǎ横t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基本情況、疾病信息、醫療方案及預后、臨床實驗、病歷資料和醫療費用等的知情權等。
2.7 做好職業保險工作
醫療服務行業的高風險性,勢必給醫務人員帶來一些擔憂和畏縮,一些負面效應也會給醫學事業的發展進步造成不利影響。及時做好醫療職業責任保險,對減輕醫務人員心理承受力,使其輕松進行學術探索和研究是一種有益實踐,對減輕醫療糾紛賠償、當事人的負罪感是一種道義上的支持,也是對醫療行業高風險的認可。
醫療行業是高風險的職業,醫療過程也充滿了復雜性、風險性、緊迫性、規范性、意外性和依法性,醫院及醫務人員只有遵守職業道德,樹立法律和服務意識,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恪守各項醫療規章制度和診療操作常規,通過醫患雙方相互溝通理解,社會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4 參考文獻
[1]唐冬良,戴祿壽.醫院面對舉證責任倒置的策略[J].醫院管理雜志,2003,10(2):18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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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 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颊?,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九條 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 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六條 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七條 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颊?,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鑒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 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第四十條 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第四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應當對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以及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經審核,發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要求重新鑒定。
第四十三條 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第四十四條 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章 醫療事故的賠償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20xx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xx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20xx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第六章 罰 則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組織調查的;
(二)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審查或者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
(三)未將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醫學會組織鑒定的;
(四)未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上報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
第五十七條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第五十八條 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一)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尸檢的;
(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第五十九條 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依照刑法關于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是,其中不屬于醫療機構的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行使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的受理、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和賠償調解的職能;對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該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 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二條 軍隊醫療機構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由中國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制定。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處理結案的醫療事故爭議,不再重新處理。
醫療事故構成要件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篇10
關鍵詞 門診注射室 法律意識 防范對策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09.11.231
隨著我國法律的不斷完善、醫院知識和法制觀念的普及,患者及家屬的法律意識和自身權益意識再不斷增強,特別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以來,各種醫療糾紛案例不斷出現,因此,以法保護自己成為護理人員不可忽視的問題。由于門診注射室是接待和處理病人的主要窗口,其特點是病人流動量大、病種多,而護理人員與病人接觸時間較短,在這種特定的環境時間內,要使病人得到方便、省時治療、滿意而歸,更需要每一位護士必須懂法和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只有了解工作中存在的潛在法律問題,認真履行職責,才能有效防范醫療糾紛。下面就門診注射室工作中潛在性法律問題的原因分析如下。
潛在原因
護理人員法律意識薄弱:護理人員普遍存在著法律意識薄弱的現象,在頒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前,很多護理人員都認為法律問題跟他們毫不相干,也不沾邊,也不知道護理人員有什么權利與義務,更不用講護理人員如何運用法律來自我保護。很多護理人員都認為門診注射室病人的流動量大,接觸時間較短,患者來去匆匆,覺得沒有什么話可說,或許患者明天就不用來了。正是這種疏忽或大意,往往會釀成無法挽回的損失,甚至導致醫療的糾紛。
護理觀念落后:目前還有相當部分護理人員素質水平未達到標準,面對強大的競爭力,有點兒力不從心。服務意識薄弱,態度生硬,面無表情,甚至有些護理人員面對患者及家屬有疑問時,表現出輕慢和不屑一顧的神情,造成他人的反感;有時護理人員工作量大,事情繁多,無心多做解釋;或是護理人員沒有轉變服務觀念,主動為患者服務的意識差,對病人提出的問題不理不睬,導致有的護理人員與病人發生正面的沖突,給醫院或護理人員本身都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護理技術操作存在不規范:護理技術操作中未嚴格執行各項護理操作規程,貪圖一時為快,在輸液和注射時,也未執行“三查七對”制度,引起了嚴重不良后果。如果護士反復為患者穿刺,會引起病人的心理焦慮和不滿,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防范措施
提高法律意識,規范護理行為:要經常組織全科護理人員反復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相關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掌握法律本身對醫護人員和對患者保護的合法權利,明確護理人員在醫療護理中的法律責任與義務,增強護理人員職業的使命感和責任感,不斷加強法律意識的防范思想。根據患者所需的護理項目,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為家屬或患者提供簡單易行的護理技能指導。同時還要規范護理行為,遵守操作規程,杜絕差錯事故的發生,以防范醫療護理的糾紛。如果一旦發生醫療護理糾紛,必須時刻都要保持頭腦冷靜,耐心傾聽病人的傾訴,多作解釋,盡量化解矛盾。在保護自己不受到傷害的同時,要詳細的記錄事件的全部經過,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改變護理觀念,注重人文關懷:隨著醫學的進步和新技術、新項目的大量引進與開展,以及護理職能的拓寬和護士角色的多元化,對護理人員專業能力的要求越來越高。護士要適應新形勢下的職業需要,就必須不斷評估自己的專業能力和學習需求,不斷吸取新知識,主動接受終身教育,擴展知識面,使其具備合格的專業能力,保證護理工作的安全。要設身處地為病人著想,做好人文氛圍。在視覺上,房間環境要舒適、干凈、整齊、安全,房間內要擺放少量的鮮花,在墻壁上掛上藝術畫、綠色飾物,安置空調、電視機、彩色宣傳畫等,強調人文環境,給病人建立一個溫馨的治療空間。同時要主動接待和關心病人,向患者多做與疾病有關的解釋和說明,推行護理工作文明服務用語及禁語。在感覺上,室內的溫度要適宜、清潔無異味,盡量營造一種家庭氣氛,增加生活氣息,緩解患者的緊張和陌生情緒。
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實行崗位負責制。我們把整個注射室分為三部分:①肌注室;②靜脈穿刺區;③配藥室。護理人員要實行循環排班,全面負責制。對肌注、靜滴的病人,要及時做好相應室區的指引工作,張貼注射室須知和告知制度?;颊咦龈鞣N注射時,除了特殊醫囑外,盡量不要空腹。需做藥物過敏實驗的患者,在試皮后20分鐘及注射后30分鐘期間,請勿離開注射室。為病人注射前,應常規詢問病人有無藥物過敏史,以確保用藥的安全。在接病人注射單和藥物時,應與病人當面檢查數量和質量,嚴格查對門診病歷及醫囑與注射單的藥物名稱,查看劑量用法是否相符。建立治療登記本,確保有章可循。落實人查對簽名制度,即過醫囑者、配藥者、執行者。我們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加強查對工作的全面落實。在工作中要加強技術操作訓練,嚴格執行各項操作流程,力求一次穿刺成功,做到穿刺準確、操作規范、服務周到,給病人留下較好的深刻印象。
討 論
通過我們有意識、有目標地強化護理人員的法律意識、責任意識以及風險意識,使我們清楚地知道了護患利益是緊緊相連的,工作中維護病人的利益,就等于保護了自己的利益。由于醫院門診護理工作的特殊性表現在語言、行為、接待、時間、環節等方面,如果護理人員稍有疏忽和怠慢的現象,就可能發生護患之間的糾紛與差錯。為此,我們必須做好預見性的防范措施,以減少差錯糾紛的發生。目前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護理人員要牢固樹立高度的責任心,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加強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意識,不斷增強法律觀念,做到學法、執法、懂法、守法,尊重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維護好自己的權益,保護病人和進行自我保護。
參考文獻
1 葉貞.基層醫院門診注射室糾紛與差錯預防措施探討.中國實用護理雜志,2005.21(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