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意識范文

時間:2023-10-12 17:16:2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民主法治意識,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民主法治意識

篇1

一、以創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為載體加強民主法治建設

(一)開展民主選舉,形成整體合力。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是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實現村民自治的前提和保證。選出群眾信任和擁護的村委會班子是能否貫徹落實各項制度,做好村級事務的關鍵。在2002年8月進行的新一屆村委會“海選”(直選)中,為了選出村民真正滿意的班子,杜絕99年“海選”時的漏洞和缺陷,首先,組織村民學習了《浙江省村委會換屆選舉和村民自治工作手冊》,在村支部領導下成立了三個班子:領導班子——選舉委員會由上一屆村民代表推選產生;工作班子——由黨員、村民代表組成;監督班子——由街道聯村干部和村民小組長組成。第二,出臺了更加細致規范的選舉辦法:①設立若干個固定票箱(消除村民對村干部操控選舉的嫌疑)另設一個流動票箱(針對老弱病殘人員);②正式選舉時,一人一票(辦理過委托手續的除外)、不能帶票(杜絕七親八鄰中一人代選現象)、不識字的村民只能由本人在場下委托他人寫作;③當場填票當場投票,嚴禁選票帶離現場;④委托投票必須帶齊三證:委托人選舉證、委托人身份證、委托證明書。第三,嚴格把關堅決執行選舉辦法,杜絕各種帶票、票等不公正或違規現象。最終新一屆村委會選舉工作得到了村民積極參與,參選率達到94%。選出的新一屆班子得到了村民的肯定和信任,70%的選民投了他們的票,這為民主法治工作的開展,村民依法治村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二)堅持民主決策,穩定凝聚人心。民主決策是提高支部黨員凝聚力、村民群眾的向心力、村班子的號召力的有效途徑。只有發揚民主、廣納良策,讓村民參與其中,才能制定出上下一致擁護的政策,才能保證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從2000年開始村委會逐步建立起村民提議,三委會議、村民代表表決的民主決策機制。三委會即村支委會、村委會、社委會。2004年春節前,部分老年村民通過老年協會提出一個建議:由于老年活動室在舊村拆遷中被拆除,村里原打算在村綜合樓建成后,再劃出幾間歸老年協會作為老年活動室,但規劃又一直未能批下來,要求村里能否想想辦法,盡快落實老年活動場所。經三委會認真商量后,提出一個方案:村委會向中心區買二間街面房給村衛生室,村衛生室空出的房子作為臨時老年活動室,同時著手辦理有關手續,把新村內二間物業管理用房擴建為二樓共六間作為老年人與村民活動室,在一個月內把老年人提出的建議解決了,得到了村民代表的支持?,F在新的老年活動室已裝修完成,并已投入使用。2000年有不少村民代表、黨員對輔屬工程按照國家定額價格結算認為對村集體不利,下半年提出了意見,為此,三委會會同村聘請的工程技術人員,擬出了一份調整后的詳細價格明細表,在村民代表會上得到了表決通過,從這后所有輔屬工程招標按這一價格執行,到現在村民對此都比較滿意。

對關系到村民切身利益的政策出臺,不單單是村三委會議、代表表決,而是請全體村民一起來議,一起來定。我們村順利完成的四大塊工作(舊村拆遷、貨幣安置、養老保險、股份制改革)全部用這一方式來實現民主決策。首先把政策討論稿分發到每戶,再分組召開戶主座談會,全村265戶至少每戶有一人參加座談會,可以提出不同看法和建議,村三委會根據反映意見及時修訂政策。如養老保障政策,村民認為:村委會為了提高參保率,在補助問題上損害了一部分村民利益,認為參保不能用時間早遲來限制村民補助。再如股份制改革政策,討論中村民提出來不能把原社員代表過渡為股民代表,剝奪他們參加股東代表的機會。由于村委會在出臺各類政策及辦理各類事務之前,有了一套民主決策程序,在政策制訂中得到了村民支持,也為民主管理打下了基礎。

(三)落實民主芾?,澡幙催娧炘擏度裰鞴芾砉ぷ魘恰八南蠲裰鰲鋇暮誦墓ぷ鰨揮忻裰鞴芾淼穆涫擔磺忻裰饜甕檣琛J紫仁墻ㄕ鋁⒅莆鵲肌4邐嵩?9年底、2000年初,把《村規民約》修改為《村民自治章程》,減少了強制性、增強了自治性。村黨支部為支持村委會工作有效開展,也相應出臺了《村黨支部轉變領導工作作風、推進村級民主化管理》文件,同時三委會相繼修訂了各自的工作辦法。其次是狠抓管理落實。俗話說:村看村、戶看戶、社員看干部。在工作中,黨員干部以身作則是關鍵。在舊村拆遷中,我們村黨員干部都能做到第一個丈量,第一個簽訂協議,第一戶進行搬遷,從而推動了整個村拆遷工作順利完成。公平、公正處理村政事務,做到不偏心、不私心,才能讓村民口服心服,樹立干部威信。有二件事為村委會順利開展工作打下了基礎。一是2000年底有村民反映支部書記的堂姐夫在搭建違章建筑,支部書記得知后,二話沒說就帶領村委會人員到現場叫其自行拆除,致使村內的違章建筑現象得到有效遏制。二是2002年前漕自然村拆遷中,有村民向村里反映,村主任的小舅子把19平方米倉庫算作了住宅房子,認為這樣不合理(由于中心區拆遷人員在丈量中看到是廚房,再加上房產證中未注明是倉庫就把它算為住宅了),村主任到中心區查看資料證實后,當即把情況向中心區拆遷辦反映,及時糾正了錯誤。拆遷辦方國勇主任一句話充分說明了我村民主管理的真正落實:“汪董村順利拆遷有二個關鍵因素,一是干部帶頭積極工作、以身作則,二是違章建筑沒有,而且臨時建筑比較少?!钡谌墙⑵鸶扇盒畔贤ㄇ?。①建網絡,以黨員、村民小組長為骨干,以村民代表、各類自治組織成員為基礎的信息反饋網絡,通過平時個別反映和開會集體匯報相結合,村委會能及時了解村民的動態;②落實談話制度。規定村支部書記必須一年內與支部黨員談話一次以上、村民代表一屆內談話2次以上,村主任必須與村民代表一年談話一次以上。這樣既了解了黨員和村民代表的思想動態和村民的情況,又能增進感情,減少矛盾。如原村支部書記李金法,對村里很有意見,多次與村委會發生矛盾,后通過多次交流溝通后,與村里的關系大為好轉,特別是陳家自然村的拆遷工作中,區府要求二個月內拆除,時間緊,同時也是我村第一次舊村拆遷。他不但第一個主動拆遷,還做好了二個兒子工作。在原村支部書記配合和影響下,陳家自然村在不到二個月內順利拆遷完成;③多奔田頭,多坐橋頭,多接“拳頭”(這里指激烈的意見),貼近村民。有些村民在村辦公室單獨談話或座談中比較拘束,不怎么提意見和建議,但在橋頭、街頭這些地方會把不敢發的牢騷發出來,所以作為村干部要多到這些地方聽取意見和牢騷。就拿“房屋困難戶”一事來說吧,公示后村民意見很大,反映強烈,村干部及時到這些場合聽取意見,了解到部分村民認為“房屋困難戶”是村里決定的,認為不公平、也不合理,村干部有私心,肯定得了什么好處,還有一部分村民要去上訪。為此,村干部耐心地進行了針對性的解釋:首先,“房屋困難戶”是嚴格按照區政府有關政策規定界定的,不是哪一個干部能隨便改變或決定的。其次,公示也正是為了防止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出現,并不是最終決定,村民有意見可以按正常方式向中心區有關部門反映。同時,及時召開了支部大會、村民代表會議解釋說明,隨后村主任帶三名村民代表向中心區有關部門反映了村民的看法和意見,并向村民作了詳細的結實,得到了廣大村民的理解和支持,致使一起群訪事件化解在萌芽狀態。

(四)加強民主監督,增強工作實效。加強民主監督是還民于知情權、監督權的有效途徑,也是保證村干部依法辦事和清政廉潔的必要措施。村委會為了更好地還權于民、取信于民,加強了村級事務的村民監督。一是成立村級理財監督小組,并從廣度和深度上對公開的內容進行細化;村里每月的費用支出先由監督小組審核,每季度財務予以公開,并對“其他欄”一項,明細到每一筆使用原因及經手人。二是在工程上按規定進行民主決策后再公開招標,并讓村監委成員與村三委會一起全程參與工程的招投標,因此減少了村民對此項工作的不信任,從而使這項村民關心的熱點問題變成了現在村委會工作的亮點。以前村民認為做工程是村干部為了撈好處,投資建廠房村民不相信、也不放心,人民來信也上告不斷,現在村里每年投入三、四百萬元,村民不但放心了,并積極支持村里投入,認為不投,哪里有福利的提高、股金的發放,只要村干部做得公開、公正、合理,投資越多越好。三是加強上墻張榜公布,特別是涉及與村民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如各類經濟的補助、貨幣安置、股份制改革等的人員界定及通過的各項政策及時張榜公布,并把政策分發到每一戶村民家庭,接受村民的監督。四是每年的工作計劃、支部總結分發到村民代表手里,向村民匯報支部的工作成績。

隨著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等制度的不斷完善,村民們越來越體會到“村委會沒有權,村里事務都是村民說了算”,參與村級事務的熱情也越來越高,對村里工作也越來越關心。

二、加強法制宣傳,營造良好的民主與法治氛圍

村民素質的提高是開展依法治村的基礎,只有村民的素質提高了,民主意識加強了,村民才會自覺參與民主管理。2000年下半年村委會提出以多種途徑、多種形式來推動村民素質提高。首先,加大投入,改善硬件設施,建立起宣傳陣地,投資近五十萬元,建立起了村法制學校、一條宣傳街、一塊黑板報、二個二十平方米宣傳閱報欄、五十余塊宣傳牌。第二,配備一名專職村委會干部抓好法制宣傳工作,定期出黑板報和宣傳圖片,不定期分發法制宣傳資料。第三,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教育培訓。對黨員、村干部主要是讓他們了解和掌握農村有關政策,學習《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講話》讀本;對村民代表主要是加強如何運用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教育,去年新一屆村民代表選出后,馬上邀請區司法局宣教科老師給村民代表上法制課;對村民主要是進行實用性和實效性的法制教育。如這幾年我村拆房、分屋,劃分產權比較多,就邀請區司法局法制老師給村民上怎樣分家劃產,怎樣規范辦理相關手續的課程;再如去年上半年《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出臺前,由于村民對這部法律不理解、誤解很多(認為生一個小孩要押金五仟,生二個小孩卻不用押金,就是在鼓勵生二胎等),就及時邀請了區計生局領導對村民進行上課解讀政策。通過三年多的各類法制教育和培訓,全村村民接受教育和培訓達1000多人次,培訓面達80%。

三、取得的效果

村民委通過“四個民主”的真正落實,全村社會面貌有了明顯好轉。

(一)增強了干部群眾的法制意識。通過創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動,促進了群眾觀念的轉變,增強了群眾的民主法治意識,提高了村干部民主決策、民主管理的自覺性。通過村級法制學校和其他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增強了干部群眾依法辦事的觀念,提高了群眾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和水平。一組對比數字就能說明情況,1999年一年村民寫人民來信到上級上訪,涉及財務、工程等方方面面的事達六次。而現在特別是從2001年開始到完成四大工作期間,只有一封人民來信,無人員上訪、更無群訪現象。

(二)健全了村級管理的各項制度。通過制定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工程設施招投標規定》等一系列制度,把村民的權利義務、村務活動的程序、規劃建設、社會治安、村風民俗、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要求規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使村務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強了財務決策、村務管理的民主性、科學性。

(三)保障了村級集體經濟的穩步發展。實施招投標制度,在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和集體資產承包經營時進行公開招投標,不僅減少了重大工程中的支出,提高了透明度,而且較大幅度地提高了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基數,增加了村集體經濟的收人,最大限度地實現了集體資產的增值、保值。2003年租賃費達到180萬元,比2002年增加了28%,村集體可用資金達到231萬元,村經濟合作社股東每人年分紅1200元。

(四)更加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通過健全監督機制,加強了村干部的廉政意識和照章辦事的自覺性。群眾對村里的意見少了,與干部的矛盾少了,對村務的猜疑少了,關心村集體榮譽的人多了,參與村里事務的熱情高了。今年的股東代表推選就體現這一特點。全村現有股東655名,由于經濟合作社股份制改革,村委會召開全體股東大會,下發選舉票推選股東代表,很多村民踴躍爭當。由于村里的股東代表推選必須有二十一名股東的簽名,一些村民還挨家挨戶走訪,發表競選演說,通過激烈競爭,推選出了29名股東代表,并進行了選票公示。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指導思想。繼續深入貫徹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努力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總書記“七·一”講話精神,始終牢記“群眾利益無小事”,逐漸改變村委會思想觀念和工作方法,努力適應城市化發展要求。

篇2

內容提要: 基于意思自治原則,大陸法系傳統制度奉行顯名主義,故僅指直接,間接被稱為“行紀”。我國《合同法》第402條的規定系對“以被人名義”的擴張解釋運用之結果,但其第403條則借鑒英美法中的規則,承認間接在一定條件下得發生本人與第三人之間相互的違約責任請求權。這一做法,并非承認間接在任何情況下均得在本人與第三人之間發生直接的效果歸屬關系,故其并非對顯名主義的否定,且對既有制度具有補充和完善之功效。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行紀”應解釋為行紀經營者所從事的商業活動,故該法第402條對之不得適用,而該法第403條則僅適用于非行紀的間接而不適用于行紀。

一、的立法安排

大陸法系民法上的制度所反映的,是實際生活中借助于他人行為而直接實現自己利益追求目的的現象。而人之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人這一法律安排,卻是在近代民法上才出現的。

理論上,將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人的被稱為“直接”。而“直接作為一種思維形態,直到19世紀才清晰地顯現出來。它的對立物,是間接?!眥1}有關資料表明,基于“任何人之所為,均是為其自己作為”的原則,早期羅馬法完全不承認,{2}直到羅馬法后期,通過各種例外規定,才出現某些觀念的萌芽。{3}至歐洲中世紀,間接在商事活動中逐漸被廣泛運用。間接的特點,是法律效果首先直接歸屬于行為人,然后通過物權或者債權讓與以及債務承擔或者免除而轉移給本人。1804年《法國民法典》關于“委任契約”的規定,奠定了近代民法上(直接)的基礎。該法典第1988條規定:“委任人對于受任人依授予的權限所締結的契約,負履行的義務。委任人對于受任人權限外的行為,僅在其為明示或默示追認時,始負責任?!北M管這部法典并沒有確定獨立的概念,但該法典對于委任契約獨立性的承認,實際上也承認了包含在委任中的的觀念。也就是說,如無觀念的存在,委任契約便缺乏獨立存在的基礎。而法律允許某個法律行為可以在實際參加者的范圍之外發生效力,當然意味著法學上的一個重大進步,表明了契約從原始的極端形式主義中獲得了解放。

被德國民法設計為一種獨立制度的,僅為直接。而人以被人名義實施行為,則是行為效果之所以能夠直接歸屬于本人的邏輯根據:依據意思自治原則,僅在本人有直接承受行為效果的意思且為相對人明知的情況下,本人與相對人之間才存在真正的“合意”,行為的效果方可在本人和第三人之間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因此,人的身份必須為相對人所知曉和認可,而此種知曉和認可,則表現為人“以被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對此,《德國民法典》第164條第1款第1句明確規定:“人于權限內,以被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被人發生效力。”后來繼受德國法上的制度的國家或者地區,莫不把“以被人名義”(理論上稱為“顯名主義”)作為區分行為與其他相似行為的主要標志。如《日本民法典》第99條第1款規定:“人于其權限內表示為本人而為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薄兑獯罄穹ǖ洹返?388條規定:“由人以被人的名義并為其利益,在授權的范圍內締結的契約,直接對被人產生效力?!薄拔覈_灣地區民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人于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p>

依合同約定,受托人為委托人利益但以自己名義所實施的行為,構成所謂“間接”。間接中,受托人行為的效力直接在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發生,然后再由受托人將取得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委托人,因而間接不會在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直接設定任何權利義務關系。雖然在間接中,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存在“委托”關系,委托人亦向受托人進行“授權”,但在德國法上,間接非為真正的,不會產生的三方關系,由于受托人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所為行為的效果由受托人自己承受,故該行為的效力并不受制于受托人的身份(權的享有及其權限),由此,制度中有關授權行為獨立性、無因性的設計,對之毫無意義?!兜聡穹ǖ洹肺匆幎ㄩg接,但《德國商法典》對之進行了規定:“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買賣貨物或有價證券并以此為職業的人”稱為“行紀人”。(《德國商法典》第383條)盡管作為間接主要發生依據的契約具有委任契約的性質,但被稱為“行紀合同”,行紀人以自己名義實施的行為稱為“行紀行為”。

上述(直接)與行紀(間接)的立法模式,為多數大陸法國家和地區所繼受。

二、我國《合同法》對顯名主義的突破

我國民法理論整體上繼受了德國民法理論,將“以被人名義實施行為”作為的基本特征?!睹穹ㄍ▌t》第63條第2款規定:“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間接被稱為“行紀”,適用行紀合同的相關規則。

但上述原則,似乎被1999年《合同法》第402條和第403條的規定所突破。該法第402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钡?03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的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第1款)“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第2款)前述規定的出現,就筆者參加《合同法》立法過程來看,直接起因是為了解決我國外貿的需要。其內容與《國際貨物銷售公約》和《歐洲合同法原則》的規定基本一致。由于其規定并未限定適用范圍,故后來引起諸多討論及批評。

《合同法》的上述規則,大體上來源于英 美法及有關國際條約中的規則。

關于英美法上的制度,我國存在一些理論介紹,也有人將之與德國法上的進行比較研究。但在一些重要問題上,其研究尚不算深人。比如,已有學者正確地指出,人們人云亦云地將所謂“區分論”(授權行為與基礎關系的區分)與“等同論”(人的行為視為本人的行為)作為兩大法系在制度上的基本區別,{4}但并未注意到此種來源于原聯合國法律顧問、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主席施米托夫有關文章{5}中提出的理論及其介紹上的模糊性和邏輯錯位。{6}又如,英美法上所謂“隱名”究竟是僅指人公開本人的存在但并不以本人名義實施行為,還是包括不公開本人的存在并以人自己的名義實施行為?有關研究也未達成共識。

事實上,在注重效果而不注重形式的英美法上,“”是一個包容廣泛的法律用語,一切受他人之托而為行為的人(包括經紀人、居間人等)均可稱為“人”。采用一種直觀而非抽象的思維方法,英美法原則上將視為一種契約的產物,{7}根據各種具體的“”行為設定不同的具體規則,除了形式多樣而且靈活的形式之外,英美法最重要的特色在于,無論人是否公開被人的存在或其姓名,其行為均有可能在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發生效力。在所謂“agent for an unnamed principal”(人公開本人之存在,但未公開本人之姓名,并在合同上寫明“本人”之類字樣)的情形,英國法認為,其合同責任應由本人承擔,而美國《法重述》則認為,除非人與第三人另有約定,否則人應承擔合同責任。{8}而在所謂“agent for an undisclosed principal”(人既未公開本人之存在,也未公開本人之姓名,而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的情形,本人在一定條件下享有所謂“介入權”(對第三人的請求權),第三人也享有所謂“選擇權”(選擇人或者本人行使請求權)。英美法的上述規則,為《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等國際條約所采納并對具體適用條件作出了一些更改。{9}

事實上,我國《合同法》第402條的規定并非是對“顯名主義”的突破。

我國《民法通則》僅規定“人以被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并未就“以被人名義”的具體形式做出規定,理論上對此亦甚少討論。通常認為,“以被人名義”不僅要求人對相對人公開其人身份,而且必須明確將被人作為法律行為的一方主體(如本人為人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這一做法,似乎嚴格遵循了德國民法所確定的“顯名主義”原則。但實際上,《德國民法典》第164條第1款在規定人“以被人名義”為意思表示的同時,明確指出“其意思表示不以明示被人為之者為限,依情況可斷定系以被人名義而為之者,亦適用之?!边@就是說,“以被人名義”可以采用明示方法,也可用推定方法予以確定。在德國司法實踐中,根據客觀情況判斷“應以他人的名義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的判例,比比皆是。甚至于在公開事實之時,人可以暫不公開被人亦即保留事后指明行為當事人的權利,只不過如果人事后無法指明被人,則必須根據《德國民法典》第179條有關無權人的責任的規定,自行承擔責任。{10}

從“顯名主義”的價值目標來講,這一原則意在保護與人為法律行為的第三人:在人未公開其人身份時,如其行為效果歸屬于本人,則不免使第三人在“意料之外”而與本人之間建立法律關系,明顯違背意思自治原則且有損第三人利益。但在人明示其人身份,或者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身份的情況下,雖人未指明被人是誰,或者人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則無相反意思表示的第三人顯然知道自己“身居何處”,故行為仍應有效成立。據此,“以被人名義”應采寬泛解釋,不僅包括人既公開其人身份亦公開被人姓名,而且包括人僅公開其人身份但未公開被人姓名。在法律行為的實施方式上,無論人以被人名義實施行為,或者人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但標明其人身份,或者人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且未標明其人身份,只要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行為的存在,且第三人在合同中未作相反約定,則行為均可成立,但在人未以被人名義實施行為的情形,如果依法律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不得在本人與第三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者(如作為營業的行紀行為—參見后文),則應除外。

對于人僅公開其人身份但未以被人名義實施行為的情形,我國理論界歷來存在認定其發生效果的觀點,司法實踐中也出現過相應判例,《合同法》第402條的規定不過是肯認了這一規則,其法律條文的表達從形式上看似乎是對英美法以及相關國際條約的移植或者借鑒,但就其內容實質,>:請記住我站域名/

但《合同法》第403條的規定,則有可能被認為是對“顯名主義”的根本性突破。

如前所述,顯名主義的立法根據在于意思自治原則的貫徹,由此,在行為為第三人所不知曉的情況下,法律不應當將受托人行為的效果強加于第三人,亦即不應當背離第三人的意志在本人與第三人之間強行建立權利義務關系。但依《合同法》第403條的規定,即使第三人在簽訂合同時對于人的身份一無所知,在第三人違約而導致受托人對委托人違約的情形,委托人享有“介入權”,得直接對第三人行使合同請求權,而在委托人違約而導致受托人對第三人違約的情形中,第三人享有“選擇權”,即可選擇直接對委托人行使合同請求權,如此一來,在“未露面”乃至對第三人一無所知的本人與同樣對本人一無所知的第三人之間,便發生了效果的直接歸屬關系,所謂“顯名主義”似乎就此不復存在。

但仔細分析,可以發現,所謂“間接”在我國立法上之被承認“可發生與直接相同的效果”的說法,其實是不準確的。與此同時,這一立法選擇,并非對“顯名主義”所欲達之宗旨的背離,而恰恰是對該原則的必要補充,同時順應了經濟生活發展的潮流,有助于減少訟爭,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其一,直接最重要的特點在于行為可在本人與第三人之間直接發生效果歸屬關系,但《合同法》第403條的規定并未承認間接在任何情況下均得發生直接的效果。依照該規定,僅在本人違約且導致受托人違約以及第三人違約而導致受托人違約的情形,方可賦予本人以“介入權”以及賦予第三人以“選擇權”。如不具備法定條件即未出現法定的違約事實(不僅受托人對第三人違約,而且系因委托人違約而違約;或者,不僅受托人對委托人違約,而且系因第三人違約而違約),在本人和第三人之間根本不可能發生任何權利義務關系。由此,在特定情況下,法律賦予本人以“介入權”及賦予第三人以“選擇權”,其功能和目的僅在發生違約的情況下對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救濟,而并不在于讓間接人的行為在本人與第三人之間發生直接的效果歸屬關系。故如認為該規定使顯名主義限于崩潰,并不屬實。由此,該規定非為制度的一般規則而純屬例外規定,由于其規則僅適用于間接中本人或者第三人違約的特定情形,故不構成對行為“須以被人名義進行”之基本特征的背離。

其二,鑒于間接的情形,本人與受托人之間存在關系,受托人系為本人利益而活動,受托人行為的效果最終將歸屬于本人,故本人對于因其自身的原因(對受托人違約)而對第三人直接造成的損害,自應當承擔責任。而在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本人的 情形,如果第三人依法繼續選擇受托人行使請求權,顯然尊重了第三人不予承認關系的意志,而如果第三人選擇本人行使請求權,則無異于第三人對實際存在的關系的事后認可。由此,法律賦予第三人以“選擇權”,完全符合意思自治的要求。相反,在因第三人違約而導致受托人對本人違約的情形,經受托人向本人披露第三人,如本人行使介入權,由“幕后”轉至“前臺”,有利于其正當利益保護而無損于違約的第三人。反之,如以僵化的方式堅持所謂“顯名主義”,無視本人與受托人之間實際存在的關系,則在本人違約而導致受托人對第三人違約的情形,第三人僅能追究受托人(表面上的當事人)的責任,于第三人不公平,而在第三人違約并導致受托人對本人違約的情形,本人只能依賴于受托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的實現而間接獲得救濟,于本人亦不公平。

由上可見,我國《合同法》第402條和第403條的規定,均有其合理性。在這里必須強調的是:承認間接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可以產生本人與第三人之間相互的違約責任請求權,完全不等于承認間接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在本人與第三人之間發生直接的效果歸屬關系。由此,該第403條的規定是對既有制度的有益補充和完善,不僅沒有破壞既有制度的規則體系和基本法理,而且有助于交易秩序的維護。

三、《合同法》第403條與有關行紀合同的規定的沖突與化解

《合同法》第414條對行紀合同所下定義是:“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边@一定義及以下各條文就行紀合同所作規定,大體上相同于大陸法系民法有關行紀合同的基本規則。但在該法第403條有關間接規定的條件之下,行紀行為與該條文所規定的“受托人以自己名義實施的行為”發生了明顯的雷同。于是,有關“間接與行紀”的關系,便成為理論上討論的問題。

《合同法》第403條的規定是否與行紀合同的規定之間存在沖突?問題在于:①既然受托人以自己名義為行為應屬“行紀”,那么,此種行為何以被規定于“委托合同”而不規定于“行紀合同”?②行紀行為是否適用第403條之規定?

很顯然,有關“間接”與“行紀”的關系,必須重新加以清理。

有關資料表明,行紀制度因國際貿易的發達而產生于15至16世紀,其基本特征在于受托人為委托人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為商業上之交易。從立法上看,大陸法系各國家或地區均在其商法典或者民法典中對之進行了規定,只是在行紀活動適用范圍以及行紀人資格方面似乎有所不同。就行紀的適用范圍,有的限定為“物品”的買賣(《日本商法典》第551條),或“商品或有價證券”的買賣(《德國商法典》第383條及以下),或“動產或有價證券”的買賣(《瑞士債法典》第425條及以下),或“動產買賣及其他商業上之交易”(“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576條),或未作明確限定(《意大利民法典》第1731條、《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990條);就行紀人的資格,不少立法將之明確限定為“以行紀為常業者”(日本、德國及我國臺灣地區等)。與此同時,行紀合同準用委托合同的規定,為多數立法所肯定。

從理論上講,行紀合同實質上是委托合同的一種類別,亦即如單純看行紀合同之雙方的關系(委托人與行紀人),其無疑具備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但因行紀合同的受托人只能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為交易行為,故真正使行紀合同在多數國家的立法中被列為獨立于委托合同的一種合同類型的根本原因,在于行紀行為而非行紀合同本身。{12}至于行紀制度在商業活動中的價值,有學者將之歸納為六個方面:①委托人得享受與他人進行交易的利益而不暴露其身份,從而保護其商業秘密;②第三人只需信賴行紀人而無需慮及幕后的委托人的信用及支付能力,有利于交易的安全和便捷;③委托人得利用行紀人的信用、資產及知識經驗;④行紀人以自己的責任從事行紀活動,能夠靈活行使其權利;⑤由于行紀人對第三人直接承擔責任,故委托人不會因人之過失或者濫用權而遭受損害;⑥委托人和行紀人之間的關系準用委托合同的規定,故能發生于權的授予相同的功效。{13}

縱觀其他國家和地區有關行紀制度的立法以及相關理論闡述,行紀其實存在三個極為重要的基本特征:

1.行紀行為主要是受他人之委托而為他人利益從事動產(包括有價證券等)之交易。

如前所述,多數國家的立法將行紀行為限定為動產交易。鑒于行紀人須以自己名義直接與第三人為交易行為并取得標的物或者貨幣,而后將權利轉移給委托人,而不動產因其物權變動多須采用登記方法,如通過行紀活動從事交易將成本巨大且手續繁瑣(當事人將不得不完全不必要地進行兩次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難以采用行紀的方法進行交易。為此,即使未將行紀行為明文限定于動產的立法,也未必具有允許將之適用于不動產交易的意圖。

2.行紀人須為“常業者”。

行紀起源于國際貿易的需要,為一種重要的商業中介業務營業,需有營業資本、商業資源、商業信用及專門經驗,并形成諸多商事習慣,故但凡采“民商分立”的國家(德國、日本等),均將行紀制度規定于商法典,為商行為中之一種,并明定行紀人僅以行紀為營業的商事主體(商人)方可充當。唯采“民商合一”的國家(意大利等)多未作此限定,但我國臺灣地區除外。

3.行紀人與第三人為交易行為的效果在任何情況下只能直接歸屬于行紀人。

行紀是一種專業經營業務,具有固定的經營模式和交易規則,故行紀人僅能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為交易行為并直接承受交易效果,行紀人亦可行使其所謂“介入權”即自己直接成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但在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任何情況下均不可能發生直接的請求權關系。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發現,傳統大陸民法理論將“行紀”等同于“間接”,其實是不確切的:如果將“間接”的概念用以描述受托人以自己名義實施行為且行為效果間接歸屬于本人的現象,而將“行紀”限定于“常業者”所從事的商業行為的話,那么,“行紀”僅為間接中的一種,凡不以行紀為“常業者”所實施的間接行為,非為行紀。由此,行紀行為應適用商法典或者民法典有關行紀合同的規定,而非行紀的間接行為,應適用民法典有關委托合同的規定。

據此,我國《合同法》第403條與其有關行紀合同的規定之間的沖突便可化解:前述我國《合同法》第414條將行紀合同定義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其中,依行紀的特點,將“貿易活動”按照慣例解釋為“動產買賣或其他交易”而不包括不動產交易,自可成立。而該條文雖未對“行紀人”的含義作出闡明,但根據其“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并收取報酬”的行為性質,并基于“貿易”一詞在我國通常指商業經營行為而非一般民間交易,也可將“行紀人”解釋為“以行紀為營業的企業或者個體商人”。由此得出的結論便是:我國《合同法》第403條的規定僅適用于非行紀的間接,反之,行紀行為不適用該第403條的規定。

與此同時,我國《合同法》第402條有關“受托人以自己名義實施行為而為第三人所明知,得成立關系”的規定也不適用于行紀行為,自不待言。

注釋:

{1}[德]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71 ~ 672頁。

{2}參見[意]彼德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315317頁。

{3}參見周枏:《羅馬法原論》,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616~618頁。

{4}參見鄭自文:《國際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頁、第4頁;張艷:《商事法》,人民 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頁、第8頁;江帆:《法律制度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4頁、第50頁。

{5}參見[英]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趙秀文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371頁、第381頁。

{6}參見李錫鶴:“兩大法系之法理根據比較”,《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4年第5期。

{7}關于的理論基礎,英美法學者存在“合意說”、“權限說”和“權力說”等不同觀點。有學者認為,在英美法系,盡管“合意”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判斷關系存在與否的關鍵性因素,盡管被人和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大多因其相互之間的協議而產生,但現實生活中,既存在因合意而產生的,也存在不容否認的,還有法律自動構成的。參見徐海燕:《英美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頁。

{8}參見周林彬等:《比較商法導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11頁。

{9}參見吳清旺:“范式比較研究”,《甘肅社會科學》2004年第2期。

{10}參見前注{1},[德]迪特爾·梅迪庫斯書,第699頁。

{11}據此,筆者認為,可將人明示被人名義而實施的稱為“顯名”,將人未明示被人名義但其人身份為相對人所明知或應知的稱為“隱名”,隱名產生與顯名相同的法律效果。同時,將第三人不知也不應知人身份的情形稱為之“間接”。

{12}也有國家將行紀合同明文列為委托合同之一類,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705條。

篇3

關鍵詞:民事法律援助;價值;現狀;完善建議

中圖分類號:DF52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09-0247-02

民事法律援助,作為法律援助中的一部分,是國家在保障每個人的合法民事權益,于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層次上,對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一般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權益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1]。

一、中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價值

(一)憲法基本人權平等保護的彰顯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國家尊重保障人權。每一個政府都將實現憲法的規定作為其最終目標,為實現實質的平等權而不懈追求。即政府應在實際的運作之中,為了糾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不平等,依據個人的不同屬性(如地位、財富的差異)分別采取不同的方式,對作為各個人的人格發展所必需的前期條件進行實質意義上的平等保障[2]。正如,羅爾斯在其著作《正義論》中如是說:“為了平等地對待所有人,提供真正地平等的機會,社會必須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賦較低和出生于較不利的社會地位的人們?!雌降鹊姆较蜓a償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傾斜?!盵3]因此在這種任何制度都不可避免的不平等的基礎上,政府應該建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從而向平等的方面維護公民合法民事權益,從而實現憲法上的實質平等。

(二)訴權平等的要求

憲法賦予了每個公民應有的訴權,在民事活動中,即為當事人向法院請求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民事糾紛和保護民事權益的基本權利。這種訴權來源于憲法所保障的“接受司法裁判權”[4]。這種因制度設計而出現的人權本身具有憲法保障力。它要求立法者在賦予公民權利、設立公正程序的同時,對公民平等的適用程序也應該有所考慮――即訴權的實質內涵。民事法律援助制度能有效地保障所有人平等的接近他們的目的所必需的條件,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訴權平等[2]。

二、中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分析

(一)立法層面不完善

1.立法層次較低且體系上的效力對抗性缺乏。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設計,在于保障公民個人的平等訴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實質性平等,其內容本身就具有憲法保障力。由于中國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由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中,從上位法和下位法的角度看,其本身不具有對抗法律的效力;同時,(民事)法律援助行為乃是政府的責任,是憲法保障人權的體現。那么,由政府通過立法來規范自己的責任,很明顯地帶有侵犯公民權利的極大可能性。

2.民事法律援助可訴性范圍狹小。中國《法律援助條例》規定了中國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包括訴訟事項和非訴訟事項,但在法院受理援助案件的(可訴性)范圍上卻僅有如下幾類:第一,追索贍養費、撫育費的案件;第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第三,工傷的案件。這些范圍明顯不能有效地解決實際發生的民事糾紛,不能夠很好地保障每一個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平等地啟動訴訟程序。

3.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國際化步伐較慢。在法律援助國際化方面,中國已經邁出了一定步伐,加入了諸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等國際公約,并與一些國家簽訂了司法協助雙邊或多邊協定或條約。但是,法律援助國際化并沒有被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所特別重視。

(二)服務體系不健全

1.政府職責不到位。政府中一部分人認識尚不到位,雖然在學理上已將民事法律援助視為政府的職責負擔,但實際之中卻主要是由個別律師來承擔。政府中一部分人認識尚不到位,使得其有規避責任之嫌。

2.對律師激勵措施不足。由于沒有一定的激勵措施,使得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數量甚少,無法滿足廣大群眾的需求。在實際中,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之后往往得不到回報,即使在部分地區提高了律師的補貼標準,但補貼的發放只按承辦案件的數量決定,而非具體到個案的實際情況。

3.質量保證缺乏有效途徑。雖然《法律援助條例》第6條、第24條都分別規定了質量保證途徑,因過于模糊可操作性不強;脫離群眾的現象十分明顯。公民往往不知道如何去維護自己的權益,不知如何來獲得法律援助。

(三)資金保障不足

據資料顯示,2007年法律援助經費收入總額為37 029.78萬元,以中國13億人口為基數,人均占有法律援助經費僅為0.28元[5]。雖然《民事援助條例》亦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對當地法律援助工作給予財政上支持,但卻未明確以何種形式來提供財政支援。

1.經費來源存在“瓶頸”。目前中國財政每年撥付的法律援助經費遠遠低于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多數經濟欠發達地區法律援助經費還不能得到穩定的財政支持,即使在經濟發達的地區,也有相當數量的縣級地方法律援助經費有待進一步落實。

2.辦案質量不高。經費短缺,在一定程度上阻滯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也直接影響到辦案質量。有些法律援助機構為了不增加經費負擔,在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中走過場,敷衍了事;有些法律援助機構缺乏必要的工作資料,辦案時只能靠東拼西湊。這樣使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總體上遠遠低于有償服務的質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很好的維護,法律援助的社會信譽面臨嚴峻挑戰。

三、完善中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議

(一)大力完善立法

1.提升法律援助立法層次。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據是憲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最直接法律依據是國務院頒布的《條例》。中國法律援助制度作為與中國貧弱老百姓聯系最密切、最廣泛的制度,是法治意識普及的最佳途徑,其立法意義遠非其他一般救助措施所能相提并論的。因此,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層次不應該限定在行政法規。在憲法中明確載明“國家堅持和發展法律援助事業”,用最直接、最顯明的語句將法律援助制度在根本法中固定下來。

2.擴大民事法律援助的可訴性范圍。即在防止個人濫用民事法律援助的前提下,確定一些可操作的條件,使得公民在申請法律援助時,由法律援助機構來確定是否當事人符合這些條件。但不應該對其訴訟事項有所規定,因為任何情況下都有公民可能需有法律幫助。同時,對非訴訟事項,不應該有所限制。

3.擴大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民事法律援助作為政府行為,其所針對的是所有的公民個人。這需要人們在觀念上加以把握和了解,以需要政府加大宣傳力度。其援助的對象不僅僅只是經濟上的弱者,還包括廣大的不了解法律的人們。

(二)服務體系的完善

1.完善各級人民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由各市級人民政府建立法律援助機構,由市級政府統一領導,分別管理發放到自己手中的資金。通過市再下設較小的部門。相對縣級政府來說,市級政府本身有著較強的實力,可以更好地在城市中建立起一個完備的法律援助服務體系,再由城市向農村擴展。

2.引入合約機制。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通過引入合約的機制,與當地律師事務所、律師協會或個體律師簽訂契約,使得援助方在合約的范圍內受約束;也達到了合理利用國家對法律援助的財政支出;也保障了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質量。

3.提高律師法律援助待遇。提高律師的福利工資,并且要按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從而吸引更多的律師加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

(三)財政體系的完善

1.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最低經費保障制度。所謂法律援助最低經費保障制度,是指為了保證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平等的法律幫助,政府根據經濟狀況為法律援助機構實施法律援助所必需的費用開支而設立的一項最基本辦案經費保障制度。在中國,廣東省結合當地經濟狀況采用了人口均額的方案,取得成功。業務經費中辦案費按當地人口平均額納入財政預算,隨著經濟發展情況適當調整人均標準[6]。

2.發行法律援助福利彩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曾同有關部門協商爭取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劃撥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事業,這個想法目前因現有的所有福利彩票公益金(包括每年新增部分)都已有規定用途而沒有實現。既然已有的彩票公益金都有規定的用途,那么可以考慮發行法律援助福利彩票。這樣一方面可以彰顯法律援助的公益性,促使社會公眾意識到自己對公益事業的社會責任;另一方面,彩票本身包含的不菲獎金也足以吸引充滿中獎期待的公眾踴躍購買。

3.完善法律援助基金管理體系。對于從個人和企業籌集到的資金,以法律援助基金會的形式進行管理,通過合法運作使基金增值,從而擴大法律援助的可用資金,使納入基金會管理的資金成為較為持久的法律援助資金來源。

參考文獻:

[1]張耕.法律援助制度比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

[2]許崇德.憲法:第2版[M].北京:中國人民出版社,2004:113-162.

[3][美]羅爾斯.正義論[M].何包鋼,何懷宏,廖仲白,譯.北京:京華出版社,2000:85.

[4]江偉.民事訴訟法專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68.

篇4

積極探索。

居委會是群眾自治組織,要盡可能地提高居民素質,特別是提高居民法治方面的素質,對實現居民的“四自”管理,逐步完善居民自治,提高社區居民的文明程度,促進社區三個文明建設有著積極的推進作用。

居委會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廣大居民意見,半年召開一次居民小組長、居民代表會,并在大會上通過了《上怡新村居民公約》,并把公約張貼在每個樓道中。正因為有了居民的民主參與決策,居民自覺守紀、守法。在創建過程中,小區居民愛護環境衛生的多了,亂拋垃圾的現象少了;依法辦事的多了,矛盾糾紛少了;主動愛綠護綠多了,破壞綠化行為少了;健康文明娛樂多了,迷信、的行為看不到了。

上怡新村設有固定的法制宣傳欄,黑板報,定期更換。如宣傳《憲法修正案》、《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婚姻法》等,還舉辦了圖片展。黑板報展等。版權所有

居委干部平時就注意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依法辦事,在民主法治示范社區創建工作中,居委會干部堅持居民組織的自治功能,建立了完善的維護穩定工作的網絡,充分發揮居民組長的作用。居委干部分片包干,實行矛盾糾紛調處首問責任制,堅持安全穩定的方針,加強治安防范?,F上怡新村有一支義務巡邏搖鈴隊,每天堅持義務巡邏,為小區的安定團結做到無刑事案件的發生,立下了汗馬功勞。

在街道黨政工的領導下,司法所的大力支持幫助下,居委會組織黨員認真學習新和《黨內監督條例》及《紀律處分條例》,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居委會積極組織居民參加街道舉辦的送法進社區活動,宣傳“3.15”《保護消費者權益法》、《新婚姻法》及《行政許可法》,為居民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發放了有關法律知識的宣傳資料和手冊,居委會自備一套法律書籍,方便居民借閱,查找有關法律資料。定期有法律咨詢員為居民解答有關法律問題,居民提出的疑難問題也能得到及時解答,深受居民們的歡迎。居委會還注意在老年人當中宣傳老年人的權益保障,組織老人開展法律講座,維護老人的合法器樂權益。在婦女群眾中宣傳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讓法律深入居民中。

篇5

由于民主法治工作的努力開展和認真實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得到了進一步加強,也得到了上級領導的肯定和贊同。因此,*居委會先后被市、區、街道授予“防激化先進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單位”、“依法治村先進單位”、“人民調解先進單位”、“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

民主法治目標方略得以實現,主要有以下經驗與做法: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實行目標管理。

黨總支部、居委會認真貫徹落實新區、南站街道關于民主法治、依法治理規劃精神,始終把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理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來抓,每年下發關于實施依法治理工作意見的文件,嚴格完善監督檢查機制,從而確保了民主法治工作有計劃、有目標地按步驟實施。

為充分發揮民主法治領導小組的組織、協調職責,組成了以黨總支部書記為組長的領導小組,制定了領導小組工作制度和領導小組人員職責,由領導小組根據年初制定的考核細則年終對各單位、各人員實行考核,依據考核情況進行表彰獎勵,充分調動了基層開展民主法治工作的積極性。

200*年3月,我居委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下發了《*村委民主法治及依法治村規劃》,明確了總體目標、主要任務、步驟、方法、組織領導和保障,對順利實施民主法治工作及依法治村規劃提出了具體要求,做到層層落實,層層發動,確保了法制教育工作向縱深發展,落到實處。

二、形式多樣的開展各類普法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法制意識。

1、成立了近40人的法治骨干隊伍,舉辦了三期法治骨干培訓班,結合自身工作和居委法治重點,對他們進行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提高了法治骨干的法律知識水平,增強了對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并通過他們深入到居民群眾中宣傳,在整個居委形成了人人學法、自覺守法的良好氛圍。

2、抓好領導干部的法制教育。一是制定了領導干部學法制度和領導干部年度學法計劃;二是對領導干部學法采取在一起集中學習和自學,交流學法心得,檢查學法筆記等方式;三是不定期地邀請專家舉辦法制報告會和專題講座,就領導干部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進行講解和輔導,增強領導干部的法制觀念,提高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的能力。

3、做好重點對象的法制教育工作。對中小學生,我們一是堅持發揮法制課教育主陣地作用,聘請法制副校長,定期和根據實際教育需要對中、小學生、青少年進行法律、法規輔導,重點講解《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內容,以案釋法,對同學們進行警醒教育;二是發揮青少年教育基地和關心下一代活動基地的功能作用,多樣化的開展對青少年的暑期教育活動,通過參觀、講座、聽故事、看錄像等形式,讓青少年在活動和娛樂中獲得法制和道德的學習教育;三是在學校深入開展“青少年維權崗”等活動,加強對青少年的維權和監管;四是制作了預防青少年犯罪圖板12塊、禁毒宣傳圖板10塊在學校巡回展覽,教育他們從小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蝕,爭做帶頭守法的小公民。

4、做好普通干部的法制教育。一是制定了居委干部學法考核制度,對居委干部的學法任務做了明確規定;二是利用會議、培訓集中輔導,在每年干部冬訓時,邀請上級政法部門領導為居委干部進行有關法律知識的大課輔導,開展法律知識競賽;三是專題宣講,結合新頒布的法律法規邀請專家進行授課講解,共舉辦了“新婚姻法”、“憲法修正案”、“行政許可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專題報告會。

5、抓好流動人口的法制宣傳工作。我們以服務流動人口為重點,結合流動人口服務與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在流動人口聚集地開展法律宣傳和咨詢,向他們法制宣傳,為流動人口提供法律咨詢,解答他們在生活中遇到的各類涉法問題,受到了居委流動人口的歡迎。

6、抓好普通群眾的法制宣傳工作。民主法治的目標就是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識,對普通群眾我們一是送法到村、組,通過發放普法宣傳資料,致群眾一封信等形式向廣大群眾宣傳與他們生產、生活相關的法律法規;二是利用居委法制宣傳欄、黑板報、撐牌等宣傳陣地施教;三是多種形式地開展法律咨詢活動為群眾提供法律咨詢和服務,群眾受教育面達80%以上。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明顯增強,遇到糾紛能夠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民事糾紛逐年減少。

7、能夠將法制宣傳與大型活動、事件相結合。(1)現在我居委面臨大量的拆遷任務,為使拆遷群眾了解無錫市及新區拆遷的法律法規,做到心中有數,我們向拆遷戶廣泛宣傳新區關于拆遷方面的文件,并制訂了《*村農民多層住宅公寓樓購置辦法》以及《*村征地房屋拆遷補償辦法》等拆遷規定,使他們能夠了解相關的法律、政策,主動配合拆遷。(2)在防治傳染病工作中,我們積極向群眾和流動人口開展防治傳染病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宣傳《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做到科學防治與依法防治相結合。(3)為配合做好禁建工作,我們積極向廣大群眾宣傳禁建法規,在6.25土地宣傳日宣傳《土地法》,散發致全居委居民群眾的一封信等,配合市、區進行拆違工作宣傳,使控違禁建深入人心。

三、依法治理重點,走依法行政軌道。

在開展依法治理工作中,著重抓好了以下幾個重點:

1、抓依法治村。統一布署,制定下發了《*居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意見》。結合村換屆選舉,由村向居委的過度,大力宣傳《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居民委員會條例》,提高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水平,使(村)居委會依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把推進村務公開與減輕農民負擔結合起來,增強透明度;推進村務公開與改進干部作風結合起來;推進村民議事制與民主管理結合起來,在推進依法治村中,我們規范了村務和財務公開的內容、項目、為村民辦實事的要求,有力地促進了依法治村工作的開展,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得到了進一步加強,居委三個文明建設協調發展。

2、抓依法行政、依法治理。針對新形勢下居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和出現的難點問題,開展依法治理。一是對村巷道路的翻新,綠化帶的建設,給居民一個清新的生活環境。聯合*環衛站對區域內的衛生死角、坑洼地帶等居民不滿意的地方進行清理、修補,以及糞坑、墳墓等不雅之處,都進行了依法處理;二是與街道愛衛辦、衛生監督辦對居委的鹵菜加工點進行檢查,依法查封無工商營業執照、無衛生許可證的非法鹵菜加工點;三是協同街道執法隊、村鎮管理部門對居委養豬、養鳥、養雞等影響生活環境的居民戶進行清理整頓,有效地打擊了危害居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活環境的違法行為,整潔了居委的區容環境面貌。

3、全力維護社會穩定,保一方平安。居委先后開展了打擊“兩搶”和入室盜竊等侵財性犯罪專項斗爭,對流動人口實行專項治理,規范化管理。加強對“”人員的監控管理、轉化教育力度,嚴防組織相互串聯、相互滲透,嚴厲打擊上京滋事、擾亂社會穩定的行為。對區域內的不穩定因素,加以控制,對社會不穩定人員,加以普法教育、思想開導。妥善協調處理因拆遷、民事糾紛及企業工資協商等引發的各類矛盾、不穩定因素,為*的社會建設和經濟發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為“建設平安*,創建最安全地區”的爭創工作帶來了新的契機。

4、強化法律服務,保障經濟健康發展。依法治理的目的是保障本地區的社會事業和經濟健康發展,依托法律做保障,把法律服務不斷深入領導干部、企業法人代表、居民群眾。一是居委遵照有關法律法規、地方性政策,依法決策、依法辦事;二是為企業改制、發展、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提供法律服務,制定法律文書,參與合同制訂的審核鑒定,保障企業改制的規范性、合法性;三是為居委群眾提供法律服務,解答他們在生產、生活中遇到的涉法問題,幫助他們運用法律武器維護權益;四是積極調解鈍化民事糾紛,調解率100%,調解成功率達98%,有效地維護了居委的社會穩定,為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篇6

2016年以來,XX司法所在各級黨委、政府的堅強領導下,縣司法局的指導下,全面開展“七五”普法工作,深化法治宣傳教育,推進依法治理實踐,取得了較好成效,為XX鎮經濟社會發展營造了良好法治氛圍?,F按照上級工作安排部署,就相關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強基固本,結合鎮域實際開展普法工作

一是健全組織領導體系。

成立了由鎮黨委書記任組長、相關所站負責人為成員的“七五”普法工作領導小組,安排專門人員負責具體工作,為全鎮普法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有利的組織保障。二是健全普法責任機制。我鎮結合工作實際,詳細制定《XX鎮“七五”普法工作規劃》、《XX鎮七五普法工作計劃》。明確工作目標、工作重點、普法對象、普法要求和工作步驟,進一步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落實普法責任。三是成立法治宣傳服務培訓學校。由鎮黨委書記牽頭擔任校長,相關負責人為講師,充分發揮鎮機關領導干部先鋒模范作用,帶頭學法普法,充分發揮法治宣傳培訓學校宣傳堡壘作用,有效保障普法宣傳隊伍的業務水平。

二、統籌推進,系統內普法與社會普法并舉

為提高全鎮黨員干部、群眾百姓業務素質和法治意識,適應新形勢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進一步增強XX鎮全社會法治觀念,我鎮采取系統內普法和社會普法并進的方式,開展“七五”普法宣傳工作。

(一)送法進機關、進企業。

一方面,建立健全法治培訓會常態化機制。牢牢把握每月矛盾糾紛排查調度會契機,“七五”普法工作開展以來,確保每月X次,組織機關干部、村干部集中學習以《憲法》為重點的法律知識,真正做到常學常新,知行合一。建立XX鎮“七五”普法考勤臺賬,將考勤結果納入年度考核指標,確保法治培訓會取得

實效。另一方面,積極協調企業和駐XX鎮機關單位開展“七五”普法工作。把“七五”普法工作與企業法治實踐相結合,切實增強企業防范法律風險能力,不斷提升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誠信經營、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近年來,累計到企業開展普法工作X次。

(二)送法進學校。

積極開展“法律進學?!毙麄髟孪盗谢顒?,抓住鎮域內關鍵少數群體,激發學生發揮“小手拉大手”、“一人帶一家”積極作用,充分放大學生群體在“七五”普法工作中的優勢。利用學校電子顯示屏、宣傳欄和宣傳展板,張貼標語橫幅,在校園內營造濃厚的法治氛圍。進一步增強廣大學生的法治意識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不斷提高青少年的法治觀念和維權意識,促進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胺蛇M學校”宣傳月系列活動中累計發放法律宣傳冊XXX冊,懸掛條幅X條,覆蓋青少年學生XXX人次。

(三)送法進農村。

農村居民是我鎮“七五”普法工作的主要對象,因此,將提高農民法律素質和法治意識擺在普法工作的重要位置。一是鎮機關干部結合常規工作,送法下鄉。形成下鄉入戶“兩問一宣”工作法,“兩問”即一問當前工作,二問脫貧幫扶,“一宣”即普法宣傳。鎮機關干部在做好常規工作的同時,還要向農戶普及法律知識,提高農戶法治思維,增強維權意識。二是利用集貿市場宣傳,送法下鄉。農村集貿市場人流量較大,宣傳效果較為明顯。XX司法所嚴格按照上級要求做好常規工作,組織開展了“3·8”婦女節、“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4·15”國家安全日等重要時間節點專題法律知識宣傳活動。“七五”普法工作開展以來,全鎮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X多場(次),受教育人數XXX人(次)。三是建設一支農村普法宣傳志愿者隊伍,送法下鄉。截至目前,我鎮共有普法宣傳志愿者X名,實現XX鎮所轄鄉村全覆蓋,為鄉村法治宣傳教育開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通過組織鎮機關黨員干部集中學習法律知識、法律培訓會、走訪入戶、大

喇叭廣播、懸掛宣傳條幅、發放明白紙、開展“法律宣傳月”系列活動等方式方法,實現了普法工作從內到外、由鎮到村,深入基層,不留普法死角的良好局面。切實有效提高全鎮居民法律知識水平和法治素質。

三、以點及面,充分發揮網格員末梢神經作用

(一)完善網格員制度機制建設。

鄉村是普法宣傳的最后一站,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化強國的重要組成部分。XX司法所根據鄉村農戶居住分散的實際情況,依托居民小組制定完善《XX鎮普法宣傳網格化管理一覽表》,深入推進“七五”普法宣傳工作。以農村居民小組為載體,按照居民住宅分布劃片為單位,確定各村普法宣傳網格員,通過普法宣傳網,放大普法網格員普法工作“末梢神經”作用,真正將法律常識送到百姓家中。

(二)加強網格員隊伍建設。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網格員隊伍建設是深入推進“七五”普法工作必然需求,是落實上級決策部署、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需求。為此,XX司法所高度重視網格員隊伍建設,積極加強組織領導,著力提高思想認識,有序推進網格員隊伍建設。二是明確職責任務。要求信息采集做到村不落戶、戶不落人,黨員、退伍軍人等重點人群務必做到全覆蓋、無遺漏,鼓勵引導黨員、居民小組長和退伍軍人帶頭學法、知法、懂法、用法;涉及矛盾糾紛排查調解要及時上報,真正將矛盾糾紛隱患遏制在萌芽階段。三是加強學習培訓。對網格員進行政策法規、社會熱點等方面進行培訓,通過組織集中學習、發放法律法規手冊、“微”普法等方式,提高網格員專業水平,為開展網格化服務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篇7

根據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的部署,今年繼續在各單位、各科室開展“民主法治單位”創建活動?,F就創建活動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依法行政法制宣傳教育為重點,按照省市縣關于加強法治建設、促進和保障科學發展的要求,深化單位民主決策、依法管理,不斷提升法治創建的實效,推動法治建設更加融入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實踐,更加提升服務保障水平。

二、創建主體

直屬各企業、物資貿易資產管理公司、機關各科室。

三、主要措施

根據法治建設的要求,結合職能要求“民主法治單位”的創建活動要突出依法行政、法制宣傳兩個重點,著重抓好“八有”:

(一)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各單位要成立法治建設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同志要承擔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要明確分管領導和具體辦事人員法治建設的辦事機構制度健全、活動正常。

(二)有健全的創建機制。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教育、預防、監督、獎懲并重的工作機制。機關各科室要學法守法、民主管理、依法辦事等制度健全。

(三)有規范的執法行為。各科室應明確執法主體和程序規范,規范性文件審查、備案工作符合要求。政務公開,做到“四有六公開”,即單位有公開載體、窗口有服務指南、集體有服務承諾、個人有崗位職責,做到執法信息、執法范圍、執法程序、收費標準、辦事結果以及監督方式等及時、公開。

(四)有公正高效的執法隊伍。機關相關科室要大力加強執法能力建設,全面推進“素質工程”,不斷提高執法的能力和素質。著重解決好執法不公正、不文明、不規范、不作為等問題。積極參加“規范執法先進單位”和“規范執法先進個人”創建活動,執法隊伍中無違法違紀問題。

(五)有規范的服務行為。對企業、群眾和基層單位到本機關、本單位辦事提供周到服務。要規范執法行為,壓縮自由裁量空間,對帶有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條款進行細化,明確具體的執行標準和范圍、幅度,保證自由裁量權規范運作。

(六)有規范的民主管理。企事業單位要加強誠信守法建設,開展經常性的普法教育,嚴格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堅持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要進一步發揮工會、職代會作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不斷推進民主管理。要強化安全生產預防措施,加強社會公共安全機制建設。

(七)有扎實的普法教育。各單位要全面落實“六五”普法工作規劃,要以“四抓四帶動”為依托,抓好領導干部、企業職工的學法用法工作。要建立學法用法考核考試制度,切實增強法制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提高職工和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使民主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八)有良好的群眾滿意度。社會各界對本地、本部門的法治創建工作認可,群眾滿意率在95%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切實提高組織化程度。各單位要把創建活動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來抓,統一部署,明確目標,確保工作落實。主要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對創建活動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落實。要定期聽取情況匯報,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確保建設“民主法治單位”活動扎實有效開展。

篇8

20*年是實施“五五”普法規劃承上啟下的關鍵一年,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市委九屆三次會議精神,緊緊圍繞市委中心工作任務,根據《20*年全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點》的要求,以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和諧為目標,著力于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著力于提高公民的法治觀念和法律素養,著力于營造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抓住重點、細化分類、擴大效果,認真做好全年的各項工作。

一、深入貫徹落實十七大報告精神,大力宣傳改革開放30年來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偉大成就

(一)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十七大精神。要把學習貫徹十七大精神作為工作的首要任務,原原本本地學習十七大報告,重點學習有關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內容,緊密聯系工作實際,找準加強和改進整體工作的切入點和著力點,把十七大各項要求貫徹落實到具體工作中去。著眼大局,以解決民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問題入手,圍繞完善民主制度、圍繞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開展工作,注重在領導干部中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注重在廣大市民中加強公民意識教育,大力弘揚法治精神,不斷提高全社會學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二)廣泛宣傳改革開放30年以來民主法治建設的成就。圍繞改革開放30周年這一主題,大力宣傳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所走過的歷程和取得的成就。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安排好“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系列活動。結合現行憲法的歷次修訂,加強憲法教育,提高領導干部和廣大公民的憲法觀念;進一步準確把握市民法律素質,認真做好市民法律素質評估調查工作;通過各種有效的宣傳形式,進一步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積極弘揚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為紀念改革開放30周年烘托氣氛,營造和諧穩定的法治氛圍。

二、抓住重點,統籌兼顧,深入推進“法律六進”各項工作

(三)進一步深化“法律進機關”活動。繼續完善領導干部法制教育制度,重點在各級領導干部和公務員中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緊密結合思想和工作實際,重視案例教育,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法治領域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的研究與解答,樹立正確的法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年內全市各級領導干部法制講座不少于兩次,各區縣、各市級委辦局至少舉辦一期領導干部法制研修班。啟動“雙百”工程,即:100名“學法用法模范公務員”和100名“學法用法示范機關”的評選工作,通過評選,樹立典型,總結經驗并推廣至全市。建設和完善“干部學法網”,豐富在線學習課程,完善考核辦法,進一步夯實公務員學法用法的陣地。

(四)重點推進“法律進學校”活動。積極配合市科教黨委、市教委,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司法部、全國普法辦《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以增強引導性、參與性和趣味性為重點,推進法制教育進課堂。加強學校章程建設,研究制定市和區縣二級“依法治校示范?!钡脑u比標準和辦法。以“依法辦學、以德立?!睘橹黝},組織開展對學校領導和法制課教師的法制培訓,推動學校法制教育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配合司法部辦好全國大中學生學法用法演講賽。會同有關部門,通過組織舉辦法制教育觀摩課、法制課教案征集評比、法制學科教研活動等,加強學科建設。充分利用法院、監獄、勞教所、戒毒所等,進一步拓展青少年課外活動實踐基地,積極開展體驗性活動,完善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體系。

(五)突出做好“法律進企業”工作。以推進依法誠信經營、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為重點,大力開展《勞動合同法》和《就業促進法》的宣傳活動,把握正確導向,通過法制講座、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不斷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學法用法的水平和能力,幫助企業職工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發揮講師團資源優勢,定期進企業開展法律培訓。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分別召開市有關部門、國有企業、民營企業等有關方面的座談會,認真探索“法律進企業”活動的有效抓手,發現先進典型,總結推廣經驗。年內,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召開“法律進企業”現場推進會,并探索開展“守法經營示范企業”的創建活動。

(六)繼續開展“法律進鄉村”、“法律進社區”活動。以加強公民意識教育為重點,全市每個街道、鎮舉辦三次以上的專題法制講座或法制文藝演出活動,提高公民的主體意識、權利意識、程序意識和責任意識。上半年內,明確“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小區”的評選標準,全面推進“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小區”的創建和評估驗收工作。積極開展“法律下鄉”活動,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十周年為契機,廣泛開展基層農村民主法制教育活動,組織法律工作者進村入戶,宣傳憲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規,宣傳與農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規,采取各類有效措施將“法律下鄉”活動引向深入。繼續做好第四屆“梅隴杯”法制故事征集評比活動。

(七)積極開展進城務工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配合市總工會、市文明辦、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辦好“學法律、知榮辱、講文明、促和諧”等各種針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充分利用春運等進城務工人員大量流動的時間節點,集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結合《勞動合同法》和《就業促進法》的宣傳,增強進城務工人員對法律法規的了解,培育他們自覺守法的意識和依法維權的能力。

三、總結經驗,梳理思路,集中開展“五五”普法中期檢查

(八)認真開展自我檢查工作。按照市“五五”普法規劃的要求,在下半年組織“五五”普法中期檢查。各區縣、各單位要把迎接全市檢查與自我檢查有機結合在一起,主動與區縣人大共同開展普法評估驗收工作。要對照全國和本市的“五五”普法規劃以及“法律六進”的文件,對本地區本單位的學法用法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和總結,整理工作體系和各項機制,總結之前的成功經驗,查找遺漏和不足,制定措施并及時改進。通過系統自查,切實提高各區縣、各單位普法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建立法制宣傳教育的長效機制。

(九)積極組織做好中期檢查各項準備工作。市法宣辦將適時邀請市級和區縣人大代表到各區縣和各單位,對“五五”普法以來所開展的具體工作進行綜合檢查和評估,主要檢查基礎工作機制、五類重點對象的學法用法工作、“法律六進”的實施落實情況、法制宣傳教育的陣地建設狀況以及相關臺帳資料。舉辦回顧小結座談會,梳理成功的做法,同時找出不足之處,為今后提供經驗支持,以確保“五五”普法規劃順利實施。

四、弘揚法治,營造氛圍,大力開展面向社會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十)深入推進20*年奧運會和2010年世博會系列宣傳活動。結合迎接奧運會和世博會,大力宣傳知識產權法、體育法、公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各區縣、各單位至少舉辦一次大型宣傳活動,使市民學習了解與奧運、世博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積極參與和自覺配合兩會的成功舉辦以及期間的城市運行和管理,為迎接奧運會和世博會提供堅實的法制保障,營造濃厚的法治氛圍。

(十一)繼續做好“推進平安建設,構建和諧”系列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各區縣、各單位要充分利用各種與有關法律頒布實施紀念日和專項主題活動緊密關聯的宣傳月、宣傳周、宣傳日以及其他重要節點,如《反壟斷法》、《企業所得稅法》的施行、“3.8”婦女維權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知識產權宣傳周”、“5.25”交通宣傳日、“6.26”國際禁毒日、“119”消防宣傳日等,舉辦一次以上主題鮮明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擴大法制宣傳教育的社會影響。

(十二)圍繞12月4日全國法制宣傳日和本市第二十屆憲法宣傳周,大力開展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各區縣、各單位要把憲法宣傳周作為工作的重要環節和展示窗口,提前規劃,精心設計,突出主題,結合運用生動材料,采取豐富多樣的形式,在憲法宣傳周期間,深入開展至少一次以憲法為主要內容的宣傳教育活動,進一步強化市民的憲法意識和民主意識,在全社會掀起學法守法用法的。

五、拓展渠道,狠抓落實,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基礎建設

(十三)健全工作機制,使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繼續發揮好各區縣、各單位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聯席會議)的作用,建立相關責任制和考核措施,明確各有關單位和部門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和要求,確保今年各項工作落到實處。進一步完善對各區縣、各大口的年度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考核方法以及法宣骨干和聯絡員例會制度,加強多方面、多渠道的溝通和協作,整合有效資源,完善整體工作網絡,在社會中實現普法的全覆蓋。

(十四)抓好法制宣傳教育的隊伍建設。繼續開展對基層法宣干部的教育培訓,注重培養服務大局需要、為民解困的能力,進一步加強基層法宣骨干隊伍建設。充分發揮講師團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大力弘揚和培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完善基層普法志愿者隊伍建設,力爭全市各個區縣都有一支相對穩定,整體素質較高的普法志愿者隊伍,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形成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的聯動機制,逐步增強法制宣傳教育隊伍的總體力量。

篇9

一、深入貫徹落實十七大報告精神,大力宣傳改革開放30年來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偉大成就

(一)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十七大精神。要把學習貫徹十七大精神作為工作的首要任務,原原本本地學習十七大報告,重點學習有關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內容,緊密聯系工作實際,找準加強和改進整體工作的切入點和著力點,把十七大各項要求貫徹落實到具體工作中去。著眼大局,以解決民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問題入手,圍繞完善民主制度、圍繞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開展工作,注重在領導干部中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注重在廣大市民中加強公民意識教育,大力弘揚法治精神,不斷提高全社會學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二)廣泛宣傳改革開放30年以來民主法治建設的成就。圍繞改革開放30周年這一主題,大力宣傳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所走過的歷程和取得的成就。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安排好“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系列活動。結合現行憲法的歷次修訂,加強憲法教育,提高領導干部和廣大公民的憲法觀念;進一步準確把握市民法律素質,認真做好市民法律素質評估調查工作;通過各種有效的宣傳形式,進一步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積極弘揚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為紀念改革開放30周年烘托氣氛,營造和諧穩定的法治氛圍。

二、抓住重點,統籌兼顧,深入推進“法律六進”各項工作

(三)進一步深化“法律進機關”活動。繼續完善領導干部法制教育制度,重點在各級領導干部和公務員中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緊密結合思想和工作實際,重視案例教育,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法治領域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的研究與解答,樹立正確的法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年內全市各級領導干部法制講座不少于兩次,各區縣、各市級委辦局至少舉辦一期領導干部法制研修班。啟動“雙百”工程,即:100名“學法用法模范公務員”和100名“學法用法示范機關”的評選工作,通過評選,樹立典型,總結經驗并推廣至全市。建設和完善“干部學法網”,豐富在線學習課程,完善考核辦法,進一步夯實公務員學法用法的陣地。

(四)重點推進“法律進學校”活動。積極配合市科教黨委、市教委,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司法部、全國普法辦《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以增強引導性、參與性和趣味性為重點,推進法制教育進課堂。加強學校章程建設,研究制定市和區縣二級“依法治校示范?!钡脑u比標準和辦法。以“依法辦學、以德立?!睘橹黝},組織開展對學校領導和法制課教師的法制培訓,推動學校法制教育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配合司法部辦好全國大中學生學法用法演講賽。會同有關部門,通過組織舉辦法制教育觀摩課、法制課教案征集評比、法制學科教研活動等,加強學科建設。充分利用法院、監獄、勞教所、戒毒所等,進一步拓展青少年課外活動實踐基地,積極開展體驗性活動,完善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體系。

(五)突出做好“法律進企業”工作。以推進依法誠信經營、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為重點,大力開展《勞動合同法》和《就業促進法》的宣傳活動,把握正確導向,通過法制講座、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不斷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學法用法的水平和能力,幫助企業職工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發揮講師團資源優勢,定期進企業開展法律培訓。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分別召開市有關部門、國有企業、民營企業等有關方面的座談會,認真探索“法律進企業”活動的有效抓手,發現先進典型,總結推廣經驗。年內,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召開“法律進企業”現場推進會,并探索開展“守法經營示范企業”的創建活動。

(六)繼續開展“法律進鄉村”、“法律進社區”活動。以加強公民意識教育為重點,全市每個街道、鎮舉辦三次以上的專題法制講座或法制文藝演出活動,提高公民的主體意識、權利意識、程序意識和責任意識。上半年內,明確“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小區”的評選標準,全面推進“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小區”的創建和評估驗收工作。積極開展“法律下鄉”活動,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十周年為契機,廣泛開展基層農村民主法制教育活動,組織法律工作者進村入戶,宣傳憲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規,宣傳與農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規,采取各類有效措施將“法律下鄉”活動引向深入。繼續做好第四屆“梅隴杯”法制故事征集評比活動。

(七)積極開展進城務工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配合市總工會、市文明辦、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辦好“學法律、知榮辱、講文明、促和諧”等各種針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充分利用春運等進城務工人員大量流動的時間節點,集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結合《勞動合同法》和《就業促進法》的宣傳,增強進城務工人員對法律法規的了解,培育他們自覺守法的意識和依法維權的能力。

三、總結經驗,梳理思路,集中開展“五五”普法中期檢查

(八)認真開展自我檢查工作。按照市“五五”普法規劃的要求,在下半年組織“五五”普法中期檢查。各區縣、各單位要把迎接全市檢查與自我檢查有機結合在一起,主動與區縣人大共同開展普法評估驗收工作。要對照全國和本市的“五五”普法規劃以及“法律六進”的文件,對本地區本單位的學法用法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和總結,整理工作體系和各項機制,總結之前的成功經驗,查找遺漏和不足,制定措施并及時改進。通過系統自查,切實提高各區縣、各單位普法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建立法制宣傳教育的長效機制。

(九)積極組織做好中期檢查各項準備工作。市法宣辦將適時邀請市級和區縣人大代表到各區縣和各單位,對“五五”普法以來所開展的具體工作進行綜合檢查和評估,主要檢查基礎工作機制、五類重點對象的學法用法工作、“法律六進”的實施落實情況、法制宣傳教育的陣地建設狀況以及相關臺帳資料。舉辦回顧小結座談會,梳理成功的做法,同時找出不足之處,為今后提供經驗支持,以確保“五五”普法規劃順利實施。

四、弘揚法治,營造氛圍,大力開展面向社會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十)深入推進2008年奧運會和2010年世博會系列宣傳活動。結合迎接奧運會和世博會,大力宣傳知識產權法、體育法、公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各區縣、各單位至少舉辦一次大型宣傳活動,使市民學習了解與奧運、世博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積極參與和自覺配合兩會的成功舉辦以及期間的城市運行和管理,為迎接奧運會和世博會提供堅實的法制保障,營造濃厚的法治氛圍。

(十一)繼續做好“推進平安建設,構建和諧”系列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各區縣、各單位要充分利用各種與有關法律頒布實施紀念日和專項主題活動緊密關聯的宣傳月、宣傳周、宣傳日以及其他重要節點,如《反壟斷法》、《企業所得稅法》的施行、“3.8”婦女維權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知識產權宣傳周”、“5.25”交通宣傳日、“6.26”國際禁毒日、“119”消防宣傳日等,舉辦一次以上主題鮮明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擴大法制宣傳教育的社會影響。

(十二)圍繞12月4日全國法制宣傳日和本市第二十屆憲法宣傳周,大力開展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各區縣、各單位要把憲法宣傳周作為工作的重要環節和展示窗口,提前規劃,精心設計,突出主題,結合運用生動材料,采取豐富多樣的形式,在憲法宣傳周期間,深入開展至少一次以憲法為主要內容的宣傳教育活動,進一步強化市民的憲法意識和民主意識,在全社會掀起學法守法用法的。

五、拓展渠道,狠抓落實,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基礎建設

(十三)健全工作機制,使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繼續發揮好各區縣、各單位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聯席會議)的作用,建立相關責任制和考核措施,明確各有關單位和部門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和要求,確保今年各項工作落到實處。進一步完善對各區縣、各大口的年度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考核方法以及法宣骨干和聯絡員例會制度,加強多方面、多渠道的溝通和協作,整合有效資源,完善整體工作網絡,在社會中實現普法的全覆蓋。

(十四)抓好法制宣傳教育的隊伍建設。繼續開展對基層法宣干部的教育培訓,注重培養服務大局需要、為民解困的能力,進一步加強基層法宣骨干隊伍建設。充分發揮講師團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大力弘揚和培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完善基層普法志愿者隊伍建設,力爭全市各個區縣都有一支相對穩定,整體素質較高的普法志愿者隊伍,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形成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的聯動機制,逐步增強法制宣傳教育隊伍的總體力量。

篇10

關鍵詞: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政府職能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政府的行政職能正在發生改變。深化行政管理體制,使政府行政適應社會、經濟和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從而使其公信力得到提升。因此,相關人員有必要對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和重點問題展開研究,從而促進行政府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

1建設公共行政體制

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不僅要明確行政管理的體制改革目標,還要突出公眾的意識,以便行使公共權力,繼而使社會公共需求得到滿足。為此,要加快公共行政體制建設,以便建立能提供公共服務的行政組織體系和管理制度。在該體制的管理下,政府將執行公共意志,并且從事公共事務。通過明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內容、建設公共行政體制的目標,為公共財政體制的建立打下基礎,使政府盡快完成職能轉變,繼而有利于深化財政體制改革。

2實現民主法治管理

以民主為基礎進行公共行政體制建設,需要依靠法律提供保障。所以,民主法治管理的實現將成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深化的重點內容。從根本上來講,只有實現民主才能夠使公眾形成公共意識。而在民主監督和公民授權之下,政府權力的公正性才能得到保障。近年來,隨著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發展,我國一些地區實現了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從而為民主法治管理的實現打下了良好基礎。為了落實該項工作,還需進一步加快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建設,以便人民直接行使民力,從而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監督和、自我服務等目標。在此基礎上,政府管理才能夠轉變成民主法治,政府行政的科學性也將得到增強。因此,實現民主法治管理,是確保人民能夠當家作主最有效的途徑,能夠為民主政治的發展打下基礎。

3落實合理分權制度

在過去的行政管理體制下,行政部門的權力過分集中,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國實行了一系列權力下放政策,從而推動了國家經濟發展。但是,權力下放只是對高度集權的管理體制進行調整,無法從根本上克服權力集中帶來的弊端。所以,為了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需要實現合理分權,從而實現新的制度設計。從轉型國家的體制改革經驗來看,權力下放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必經階段。當該項改革內容得到全面推進后,管理體制的內在矛盾會得到凸顯,從而導致社會管理權力與政治權力不協調。面對這一情況,通過落實合理分權制度,來進一步深化改革。為達成這一目標,就需要在憲法上體現公民權力,通過將縱向分權和橫向分權結合起來實現地方關系與中央關系的調整。在此基礎上,遵循民主法治建設要求,理順各種權力關系,通過完善政府組織,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進而實現法定化的職權劃分。

4明確政府職能定位

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除了需要完成政府職能轉變,還要明確政府職能定位。為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近年來,我國政府開始向社會管理、經濟調節、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的方向實現職能轉變。但是,實現職能轉變只能使各級政府進行自身職能的履行,容易導致其權力運行偏離公共利益。而實現各級政府職能的科學定位,則能夠進一步深化政府職能轉變,并為依法行政打下良好的基礎。從本質上來講,政府應該明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為其基本的職能。在此基礎上,各級政府才能夠消除彼此的職能重疊,使政府職能得到有效履行。具體來講,就是中央政府需要加強宏觀管理,以便制定國家的戰略規劃和標準規范,繼而使國家法治的統一得到維護。而地方政府需要確保法律法規的落實,并且實現對所屬地區社會事務的統籌管理和執法監督。

5優化行政管理結構

在社會經濟體制轉型階段,我國實施了精簡機構的改革工作。但從歷史經驗角度來看,并非是規模越小的政府機構的效能就越高。所以,還應該根據社會發展需要確定政府規模,優化政府結構。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的,也是為了提高政府的效能。所以,應注重行政管理結構的優化,通過提升政府效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其次,還要對政府的層級結構進行優化,從而通過減少政府層級使政府的縱向組織鏈條得到縮短,使政府的內部責權關系得到理順。通過優化政府結構,不僅能夠減少領導層級和職數,還能避免職責交叉,從而使政府工作得以高效開展。

6結論

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已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而想要使改革得到進一步深化,還要明確改革深化的重點和核心,從而使改革工作得到整體推進。因此,本文對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和重點問題展開研究,可以為相關工作的開展提供指導。

作者:高杰 單位:四川文理學院

參考文獻:

[1]薄貴利.準確理解和深刻認識服務型政府建設[J].行政論壇,2012(1).

[2]黃文平.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不斷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C]//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的回顧與前瞻——第三屆中國行政改革論壇論文集,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