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養老保險繳費方式范文
時間:2023-10-17 17: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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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城鄉養老保險減輕了社會的養老壓力,分散了家庭的養老風險,為我國進一步發展進而實現偉大復興提供了堅實基礎,具有重要意義。但在具體實踐過程當中,依然存在諸多現實問題亟待解決。
(一)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充分、有效銜接有利于建立公平、高效、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以城帶鄉,以工促農,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發展,對于推進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具有重大意義。[1]但在現階段,制度銜接方面仍存在著諸多問題。如農民工養老保險異地轉移困難,各地區、城鄉之間養老保險金給付標準不一,等等。其主要是原因:首先,我國的戶籍分管制度在客觀上為制度銜接設立了障礙。城鄉戶籍分管制度所針對的對象不同,各自間的聯系不密切,信息沒有充分對接,使養老保險在異地、城鄉間轉移受限。其次,我國城鄉經濟發展失衡,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以經濟為基礎,這就使城鄉間養老保險制度發展存在很大差距。經濟發展較好的城市,其保險制度相應完善,而居民的繳費能力更強;經濟發展較為落后的鄉鎮,保險制度相對不完善,繳費能力及居民參保率較低。隨著這種差距的不斷擴大,城鄉、不同地區之間難以確定統一的給付標準,導致制度銜接存在很大障礙。再次,由于我國農村養老基金歸縣級政府統籌,同時大多數地區,市、縣財政分開管理,縣級財政面對農村日益老齡化的龐大人口數量舉步維艱,這個因素亦嚴重制約了勞動人口的跨地區就業和制度對接。
(二)參保繳費檔次偏低問題
城鄉養老保險在實踐過程中,各地區依據實際情況設定其不同的繳費檔次,以實現多繳多得的激勵效果。但是由現實情況看,多數城鄉居民的繳費檔次偏低,無法真正有效發揮風險分散作用。[2]歸其原因,首先是養老保險繳費激勵機制吸引力不足,無法滿足參保人的真實需求?,F行的養老保險繳費機制缺少必要的彈性,參保人選擇低檔次的繳費方式可以實現個人繳費與財政補貼間的最大化配比,使得繳費機制難以發揮應有的引導作用。同時,目前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較低,難以滿足參保人未來的生活需要。其次是部分居民,尤其是年輕人參保意識不高,認為養老問題不是現階段的主要矛盾,加之流動資金有限,養老金投資回報期較長,使其參保熱情不高。
(三)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增值問題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其保障作用依賴于養老保險基金的科學監管和保值增值。首先,依照現行政策,養老保險基金由財政專戶進行封閉式管理,養老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政策的制定、基金的征收及監管,其監管模式缺乏科學性和安全性,致使基金的挪用、侵占問題頻發,進一步加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壓力。同時,此類事件易使居民質疑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使參保率及繳費額難以提升。其次,我國養老保險基金增值主要依靠穩定性較強的定期存款和國債,這種增值方式承受巨大的市場風險。在我國當前情況下,消費指數不斷攀升,通貨膨脹壓力增強,在較大程度上會造成養老保險基金的隱形縮水,從而出現收支失衡,資金不足的風險。
二、完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一)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充分銜接
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充分有效銜接,首先,要加快戶籍制度在內相關制度的改革與完善,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掃清制度障礙,實現勞動人口養老保險金在城鄉間無障礙轉移。其次,大力發展鄉村經濟。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過程中,需要努力提高鄉村經濟水平,增加鄉村居民收入,從而縮小城鄉差距,減小養老金的轉入與轉出阻力。這就需要地方政府進一步給予鄉村優惠政策,引導鄉村居民不斷解放思想,促進鄉村經濟發展,為制度銜接提供堅定的經濟基礎。再次,改革現有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統籌全國養老保險基金,對其進行統一管理,使其在更大范圍內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同時亦可減小地區財政風險。全國一盤棋的統一管理方式需要引入“互聯網+思維”,加強養老保險制度的信息化建設,建立并完善全國范圍內的養老保險信息庫,為制度銜接提供信息基礎。同時,在此基礎上,可以推出養老保險信息卡,使參保人員隨時了解養老金繳費、領取等情況。
(二)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有效激勵
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激勵,提高參保率和繳費檔次應關注參保人員收入情況及養老金能否滿足基本養老需求。首先,要充分結合地區現實,根據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科學設定繳費檔次,同時給予參保人員自由選擇權利。繳費檔次與參保人員繳費能力應匹配,激發居民的參保熱情,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應加強政府財政的補貼力度,設定科學的補貼檔次,加大多繳多得的政策宣傳力度,引導居民參保意識的轉變,積極鼓勵參保人員在經濟容許情況下選取較高繳費檔次,確保繳費檔次與補貼力度的正相關關系,激發參保人提高繳費檔次的積極性。其次,政府應加大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現代化宣傳手段,使廣大居民深入了解養老保險制度的情況。政府應及時為居民答疑解惑,使其更加全面地了解參保所帶來的利益,最終使為民工程最大限度地為人民服務。
(三)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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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新的文件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能不能一次性繳費15年取決于參保人的年齡。具體規定如下:
1.年齡不到45周歲的人員,不能一次性躉繳15年費用,只能逐年按規定費用繳納。
2.年齡超過45周歲(含45周歲)的人員,可以選擇逐年繳納;或者在2015年至2017年三年內(但不得超過60周歲)選擇一次性躉繳15年。對于躉繳15年的參保人,政府繳費補貼按照一檔(即60元)的標準逐年給予,并在參保人年滿60周歲時,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的繳費補貼。
3.對于2014年12月31日前已一次性躉繳15年的參保人,自2015年1月1日起逐年給予政府繳費補貼。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躉繳的,按補貼一檔即60元標準給予;2012年12月31日前躉繳的,按照就近向上確定的“繳費檔次”對應補貼標準給予。
二、那么,對殘疾人參保有哪些優惠條件?
對于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自愿參保殘疾人,按照個人繳費900元標準,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或部分養老保險費,且代繳年限不超過15年。具體規定如下:
1.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為其代繳全部養老保險費。
2.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殘疾人,為其代繳50%養老保險費。3.符合代繳條件的自愿參保殘疾人應逐年向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殘聯提出代繳申請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否則將不予代繳,需參保人全額繳納相關年度保險費用。
三、怎么才能辦理繳費手續?
1.符合參保條件的個人應持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兩份)到戶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提出參保申請,填寫《天津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申報核定表》后,由戶籍所在地的街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打印《社會保險繳費通知單》。
2.符合代繳條件的自愿參保殘疾人,應先持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殘疾人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向戶籍所在地區縣殘聯提出代繳申請,再辦理繳費手續。
3.參保人憑打印的《社會保險繳費通知單》在當月20日之前到指定銀行繳費。指定銀行包括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光大銀行、天津農商銀行、天津銀行、濱海農商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渤海銀行、民生銀行、浦東發展銀行等。特別提示:
1).一般參保人的年度繳費截止日期為12月20日。
2).符合代繳條件的自愿參保殘疾人的年度繳費及代繳的截止日期為11月20日。
四、如何才能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1.參保人具有天津市戶籍;
2.參保人年滿60周歲;
3.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
4.未領取國家和天津市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待遇享受時間為從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次月起開始,按月發放,支付終身。
五、如何辦理申領待遇手續?
符合上述第六條的領取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當月,按如下流程辦理待遇申領手續:
1.參保人持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提出領取待遇申請后,報街鄉鎮勞服中心。村(居)民委員會應在參保人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對參保人領取資格進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
2.街鄉鎮勞服中心應審核參保人員的年齡、繳費等情況,并將符合待遇領取條件人員的相關材料上報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養老金標準。
3.街鄉鎮勞服中心將相關材料報社保分中心進行復核,社保中心對參保人員的養老待遇進行社會化發放。
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怎樣銜接?
參保人若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兩種保險,則需要在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年齡時(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女干部滿55周歲),做出銜接選擇,從而保證能夠正常享受一種養老保險待遇。
1.若選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繳費不滿15年,可延長繳費),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如下兩種方式可供選擇:
(1)參保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確認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后,一次性將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
(2)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而增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金待遇。但同一年度內的重復繳費時段需要將該時段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回本人。
2.若選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也有如下兩種方式可供選擇:
(1)參保人在滿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領年齡時(男女均年滿60周歲),提出書面申請并確認終止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后,一次性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給本人。
(2)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而增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但同一年度內重復繳費時段需要將該時段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回本人,且重復繳費年限不能重復累計計算。
七、參保人出國或死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怎么處理呢?
1.參保人遇到如下情況時,可按規定終止并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1)參保人未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依法繼承。
(2)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且取得外國國籍(或境外永久居留權)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返還本人。
(3)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余額依法繼承。
2.對應上述情況,需準備如下材料辦理相關繼承和清算手續:
(1)死亡:其家屬在2個月內向行政村或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申報,醫院出具并由公安機關確認的參保人員死亡證明,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2)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死亡:其家屬除提供1項所述資料外,還需提供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或公安機關及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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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存在的問題
1.統籌層次低,各級財政投入不足。首先,省、直轄市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模式主要是“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和“集體補助”。對于各基層縣(市、區)而言,個人繳費基金儲存于財政專戶之上,這就使得這部分基金難以實現統籌使用,也無法有效實現保值增值。而“政府補貼”和“集體補助”兩部分支付方式,一方面加重了政府的財政壓力;另一方面也讓政府面臨巨大的風險,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長久化推進極為不利。其次,政府補貼主要源于三級政府(中央、省、市(縣))的基金投入,但在省、市(縣)級方面,財政出資相對較少,且對于縣級政府的補貼采用“依據指標劃撥”的方法。對于一些貧困縣市,政府補貼的壓力較大。財政吃緊,出現“寅吃卯糧”的問題。指標劃撥”的方法。對于一些貧困縣市,政府補貼的壓力較大。財政吃緊,出現“寅吃卯糧”的問題。
2.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突出,制度激勵作用欠缺。首先,在制度銜接的過程中,缺乏對實際情況的綜合考慮。如:一些被征地的農民,其不僅享受了“新農?!钡幕A養老金,而且也享受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其次,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中,一些試點地區逐步形成了具有地方性的制度模式,若與現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銜接,勢必存在銜接的苦難。再次,制度的激勵作用欠缺,并具體表現為:一是對于多繳費參保人的激勵比較欠缺,尚未實行“多繳多補”的有效激勵機制;二是對于繳費年限長的參保人員,制度激勵作用不明顯,各省市也尚未出臺相應的政策,對繳費年限長的參保人員給予更多補貼。
3.居民參保意識淡薄,制約統籌工作的穩步推進。從實際來看,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籌發展仍存在較大阻力,這一方面就來源于城鄉居民參保意識相對比較淡薄。首先,在傳統養老方式的影響之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一定的群眾基礎,部分城鄉居民對其不夠重視;其次,一些城鄉居民認為繳費時間長,且收益比較小,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居民參保的積極主動性。因此,社會諸多因素和觀念的影響之下,我國積極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發展仍是一個過程,需要進一步建立廣泛的群眾基礎,提高城鄉居民參保的意識。
二、強化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策略
1.進一步明確財政補貼產權,維護好城鄉居民的合法權益。當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模式中的個人繳費難以統籌使用,存入于個人賬戶之中。但對于政府補貼部分,是不能繼承的。這就要求,對這部分不能繼承的基金的歸屬權進一步明確,并通過審理專門的賬戶,并建立“分類補貼”的方法,對其進行有效管理和再分配。如,依據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對其相關的養老保險福利進行延伸。諸如參保者在養老金的領取之前出現死亡,那么可以依據投保者的繳費年限所在的分類補貼標準進行補貼,確保城鄉居民的合法權益。
2.逐步完善財政支持機制,做到財政投入充沛。當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面臨各級財政投入不足的問題。因此,逐步完善財政支持機制,做到財政投入充沛,實統籌發展的重點。地方經濟發展存在較大差異性,一方面要確保城鄉居民保險基金做到“專項利用”;另一方面要 結合各地方的實際情況,在承受能力范圍之內,遵循“彈性原則”,強化政府的財政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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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婷婷(1992.4-)女,漢族,浙江紹興,本科,寧波大學,寧波大學11民商法1班。
羅科(1992.5-)男,漢族,浙江省寧波市,本科,寧波大學,寧波大學11民商法1班。
摘要:寧波市2009年已經突破了戶籍制度,在宏觀上已經為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一體化掃清了障礙。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宏觀上已經實現了制度的統一,然而,這樣的統一在微觀上仍然存在許多的問題,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一體化仍有待完善。本文主要分析了寧波市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問題產生的原因,解決方案以及養老保險體系前景發展探討。
關鍵詞: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一體化
我國在改革開放后,特別是在80年代末期,城鄉一體化的觀念不斷深化,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城鄉一體化的重要?!八^社會養老保險一體化,就是不分企業的經濟性質和職工身份,所有生產經營的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勞動者,籌集養老保險金的標準一個樣,勞動者的退休條件和享受退休費待遇的標準一個樣?!雹傥覈鴦趧诱叽笾驴梢詣澐譃槿笕后w:一是居住在農村事農業勞動的農民;二是居住在城鎮從事工商業活動的市民;三是流動于城鄉之間亦工亦農的進城務工人員。而筆者認為,無論如何探索如何解決這三大群體的養老問題,其最終的目標或者說最終的知指導思想都是實現一體化。
一、寧波市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寧波市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對于寧波來說,在2009年之前,養老保險制度仍然是由三部分組成,即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三部分各自在繳費待遇等各方面都有不同的規定。而根據寧波市2009年下發的《關于印發寧波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以及相應的配套制度政策等,從2010年1月開始,寧波市合并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實現了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但是這樣的一體化是不完全成熟的,從微觀的細微的角度去分析,可以發現這樣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與此同時,寧波市現在的養老保險制度由兩個不同的體系組成:城鄉居民養療保險體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因此,寧波市的現狀為城鄉居民之間實現宏觀的一致,微觀上存在諸多問題,兩個體系之間尚未實現統一,一體化仍然不成熟。
(二)寧波市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寧波市現存養老保險制度的問題分為兩個方面,第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統一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第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統一所面臨的障礙。筆者將從這兩個方面分別論述。
首先,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統一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覆蓋率不高,人們參保積極性有待加強
據統計,至2012年底,全市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人數為1155萬名,新增參保人數101萬人,完成市政府考核指標的1924%。寧波市16周歲以上應參保戶籍人口養老保險(障)參保率達到834%,較上年提高了44個百分點。②養老保險覆蓋率僅為834%,雖然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這樣的覆蓋率仍然不是很高,全國最高的地區北京達到了9718%,無論是與我們的政策目標還是與發達地區相比較,都有差距
2.政府對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的繳費補貼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
政府對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的繳費補貼,目的在于提高居民的參保積極性,減輕部分居民的繳費負擔,具體的繳費與補貼情況如下:轄各區繳費標準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共八檔,各縣(市)可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繳費標準。參保人員按上述標準繳費后,政府給予繳費補貼。而2012年之前的補貼標準是兩檔,2012年有所調整:“2012年1月1日起,市轄各區按年繳費的政府繳費補貼標準具體調整為:繳費標準在100元和3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60元;繳費標準在500元、800元和11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200元;繳費標準在1400元、1700元和20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300元;重度殘疾人和低保人員按每人每年300元標準補助?!雹?/p>
雖然補貼檔次由原先的兩檔改為現在的三檔,但是仍然沒有很好地起到它應有的作用,政府補助差異性不明顯,不能明顯地體現出“多繳多得”,這也會影響人們的參保積極性,以及人們的參保檔次選擇。寧波市城鄉養老保險參保檔次主要以低檔次為主,大部分農民都會選擇100元這一檔,如余姚市到2010年12月底,全市繳費參保人數57280人,其中選擇最低繳費檔次100元/年的人數為52420人,占92%。筆者認為政府補貼層次不明顯,沒有體現出很大的優惠性質,農民會覺得如果選擇高檔次會不劃算,是居民選擇低層次繳費的原因之一。而這樣的覆蓋率僅僅具有表面的成績效應,而體現不出真正的實際效果,因為選擇低檔次的繳費,意味著只能享受低檔次的待遇,所以這樣的養老保險不能很好地解決人們尤其是農民的養老問題。
除此之外,養老保險繳費政府補助還存在另一個問題,就是政府補貼單純地按照“多繳多補”的原則,這樣有可能會增加更多的不平等。因為低收入的參保者受到自身經濟水平的限制,只能選擇低檔次的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獲得較低的政府補貼,享受低水平的養老金待遇;相反,高收入者可以通過選擇高檔次的繳費標準以獲得較高的養老金待遇,卻能獲得更高的政府補貼,這樣就會加劇低收入和高收入者之間的不平等。
3.養老保險待遇有待提高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月養老金待遇有兩種類型:第一種是參保人員在年滿60周歲以前按規定參保繳費,其按月享受的月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等三部分組成,如市屬各區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待遇水平分別提高到500元/月、550元/月和600元/月,60周歲以上被征地人員如疊加享受城鄉居?;A養老金的,每月可領取待遇達到740元/月、690元月和640元/月。④第二種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本市戶籍城鄉居民,不用繳費,經核準后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即140元/月這兩類待遇都支付終身?;攫B老金僅140元,已繳納保險費的也僅有500-700左右的養老金待遇,雖然相對于全國或者浙江省,這數字已算較高,但是這根本解決不了居民的養老問題。
其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的障礙,這些障礙主要表現為制度構建上的差異。
1.強制性不同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有強制性的規定,是政府對企業的強制性要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則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是否參加保險,完全取決于居民自己的意愿,政府在其中所能起到的作用,只有引導與鼓勵。
2.籌資機制不同
在資金來源方面,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主要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費。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由三方繳費,分別是居民個人繳費,政府的繳費補貼,以及集體補助。最大的不同就是第三方籌資結構,不僅僅局限于集體經濟,國家還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在籌資模式方面,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的繳費部份納入社會保險統籌基金,不記入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因此,如果參保人以靈活就業方式繳費的,其中60%的個人繳費要納入社會統籌基金,只有40%記入本人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沒有進行統籌,不論是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還是他人資助全部記入本人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3.繳費標準不同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沒有不同檔次的選擇,都適用統一的繳費標準,如寧波市全市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統一由12%調整為14%(2013年5月開始),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不變,仍為8%。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檔次的區別,具有一定的彈性,居民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不同的檔次,由此產生的問題是,兩種制度下領取的養老金待遇也不同。
二、寧波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
(一)提高養老保險覆蓋率
筆者認為,未能夠實現全面覆蓋,主要問題在于農村地區,而導致人們參保積極性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若單從農民的角度分析,“養兒防老”的觀念在人們的心中仍揮之不去,自認為有子女的贍養,無需再額外地交保險金,參加養老保險。在我們所做的調查中發現,在農村戶口的被調查者中,將近30%都選擇依靠子女的贍養,而非依靠養老保險。其次,一部分農民認為養老保險的待遇較低,完全不能滿足老人的養老需求,或者說根本就不會在乎這點養老金,所以繳納保險費顯得沒有必要。除此之外,人們對政策不信任。由于長期受自身價值觀的影響,人們往往注重的是眼前的利益,而對于將來,十幾年甚至是幾十年之后的收益顯得并不關心或者沒有信心。例如現在交保險金需交足15年,15年對于人們來說這是一個很長的時間,15年之后的貨幣是否會貶值從而滿足不了生活需求,政策是否會調整從而拿不到養老金,更或者沒有交足15年就發生意外或者死亡等,而15年內所繳納的金額并不是一筆小數目,首先支付這筆錢可能有困難,其次投資越大,風險就越大,面對這么多的不確定因素,參加養老保險就涉入了更多的考慮,這些原因都限制了人們的參保積極性。
提高覆蓋率,可想而知無法依靠人們的自覺,只能依靠政府的努力。首先從形式上,政府可以加強宣傳,采取多種有效措施,向廣大居民積極宣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實惠與好處。其次從內容上,首先建議政府應加大財政投入,增加對農民繳費補貼,激發農民參保熱情。再次,筆者建議加強立法。雖然社會保險法已出臺實施,但是關于社會養老保險,只有地方政策性規定或章程,沒有統一的立法,缺乏了同一性和強制性,這必定會影響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因此完善立法,提高執法者的素質水平將是該制度建設過程中的必然選擇。
(二)調整養老保險費的政府補貼
對于政府這樣的補貼方式,應當做一些調整:首先正如上文所述,加大政府投入,全面提高繳費補貼,調動積極性。其次,補貼的檔次不僅僅只是三檔,可以考慮與養老保險金繳納檔次一樣,即8檔,每一檔都有相對應的補貼額,從100到2000每一檔的補貼額都不同。補貼額應當根據每一檔繳費的情況,按比率補貼,且從低到高,這個比率不斷減小,這樣的補貼形式才會體現出相對公平合理,也更有助于完善養老參保結構層次。此外,筆者認為,政府的繳費補貼還應當有地域的差異,不僅僅體現在城市和農村,也包括不同經濟水平的地區。根據這些因素,權衡整個寧波市,做系統的比較,據此制定合理恰當的補貼額,而單純的“一刀切”處理模式顯然是有待商榷的。
(三)改善養老待遇
改善養老待遇,政府所能做的,就是盡量地提高養老待遇,或者盡力讓居民選擇高檔次或者適合自己檔次的養老保險。加大政府的養老金投入是必然的,并且,筆者認為,政府的補貼形式不應僅僅局限在保險金繳納層面,在待遇層面,養老金發放過程中,也應當給予適當的補貼,這種補貼不僅僅表現在加大養老金的數額,此舉與增加養老金無異,更重要的是,可以從其他方面給予補貼,或者以其他的待遇形式代替一部分的養老金。例如從實物上,糧食等生活資料給予補助,此種生活資料,通過政府統一購買,相信會有一定程度的優惠,如此即可以提高居民的養老待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政府的壓力;或者通過發放代購券的方式。
然而,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是有限的,不能無止境的加大財政投入,并且,按照現在的養老金運營模式,預計到2021年將出現收不抵支的情況,赤字現象嚴重。“空賬運行”似乎成為了一個共同的問題,不僅僅在寧波,在全國范圍內都會出現這樣的問題,而面對這一問題,有兩種措施,即提高養老保險金額的繳費比例和延長職工退休年齡。尤其是延長退休年齡,已成為了一個必然的趨勢。現階段男性法定退休年齡為60周歲,女性55周歲。根據有關負責人的介紹以及根據實際綜合考慮,就寧波市而言,延長退休年齡應當從女性工作者著手,因為女性退休年齡為55周歲,比男性早5年,而寧波市男性的平均壽命在77歲左右,女性則為80歲左右,女性比男性要長3-4歲,女性有更長的壽命,但是工作時間卻比男性短,這有失公平,但是延長的時間不宜太長,一般在2-3年為宜。
上述兩種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緩解政府壓力,可以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但是都反映了一定的消極性,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居民的利益,因此,政府可以再尋求其他更積極的措施,例如拓寬養老金投資渠道,完善養老金管理模式,通過養老金的升值,從而提高居民的養老待遇。
三、促進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的構想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同樣存在其自身的缺陷,本文不作具體闡述,但是,該體系至今仍未很好地解決其自身的一個矛盾,即城鎮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而矛盾主要是兩體系在制度上的銜接,農民工返鄉之后養老待遇應選擇哪一標準。而筆者認為,與其找不到合適的銜接方式,不如將兩個體系統一,當然就目前的情形來說,實現統一的條件還不成熟,只能做出大致的目標構建,即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兩個層次分別做出調整改革,使兩者在制度構建上接近,為統一做出鋪墊。至于各種阻礙因素,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養老待遇
關于該問題,在上文中已作出詳細闡述,在此不再贅述。而至于提高養老保險待遇的目的,一則為了百姓的生活,二則為了能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待遇相接近,從而為兩者在待遇方面的統一提供可能性。
(二)增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養老保險繳費檔次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在養老保險繳費方面有8個檔次的標準,但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沒有檔次的選擇,因此,為實現兩者的統一,必須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方面做出改革。從另一個角度分析,增加繳費檔次,不僅僅只是為了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相協調而做出的機械調整,它有其自身的現實必要性,對于該制度來說,對于企業來說都是有利的。
首先,為了使兩種制度在繳費上相互接近,增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繳費檔次是必要的的。繳費的檔次不需要像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那樣有8個檔次,但是可以將其設為高、中、低3檔,供企業選擇。具體的選擇檔次方面,可以根據列入企業的章程,或者企業與職工協商,或者直接由政府做出具體的政策,例如,在經濟發展順利或者企業經營狀況良好的時候選擇高檔次的繳費;而在面臨諸如金融危機或者企業經營狀況不好的時候選擇低檔次的繳費。但是這需要政府恒定標準,且標準需合理可行。而具體的繳費,依然由企業和職工共同完成,企業繳費仍然計入社會統籌賬戶,職工繳費仍然計入個人賬戶。
(三)促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的強制性改革
城鄉居民對于是否參保,有自主選擇權,目前并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這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不同。而筆者認為,強制與否并不能成為兩種制度實現統一的絕對障礙,因為即使沒有強制實施,目前仍有絕大部分的居民選擇參保,并且每年參保的人數都在增加。如果一定要實現強制,則課先進行強制與引導相結合,引導為主強制為輔,逐漸改為強制,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相協調。從而為兩者在強制性上的統一奠定基礎。
綜上所訴,寧波市的一體化養老保險制度在宏觀上已經實現,但是一體化仍然不夠完善,而面對的如今的情況,首先應努力通過一系列措施完善各個體系,著實解決好自身的問題。其次,通過協調,改進,爭取早日實現兩種制度之間的統一,如今統一尚缺乏必要的條件和現實可能性,因此,必須努力調整,緩解各類矛盾。真正的一體化,應是無論職業,年齡,性別等的差異,統一適用同一養老保險體系,這才符合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者單位:寧波大學)
參考文獻:
[1]葉響裙.中國社會養老保障:困境與抉擇[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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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長繳多得”補貼方式及年收益情況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長繳多得”的補貼方式
“長繳多得”的補貼方式主要是按固定金額增加補貼,現行長繳多得激勵措施是繳費滿十五年以上每多繳費一年基礎養老金補貼2元/月。
2.計算“長繳多得”的年收益
多繳多得的計算公式為:2×(n―15),其中n為15年以上繳費年限??梢詫⒛晗薹譃?―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25年、26―29年幾種階段。其中每多繳一年的收益額為2元/月。
(二)調研結果情況介紹
此次調研,主要對柏果鎮、馬依鎮、大山鎮、東河社區、亦資社區等五個鄉鎮(社區)進行入戶調查,調研對象以16―45周歲的青年人員為主,樣本量為100戶家庭,五個鄉鎮(社區)各在16―45周歲青年家庭中隨機抽取20戶,通過問卷調查及一對一訪談相結合的方式對居民人員基本信息及“長繳多得”激勵機制推行情況等內容進行調查。調研基本情況如下:家庭月收入支出情況,家庭月收入大于家庭月支出的占比為52%、家庭月收入約等于家庭月支出的占比為40%、家庭月收入小于家庭月支出占比為8%;養老保險繳費檔次,低繳費檔次100―400元的占比為88%、中繳費檔次500―900元的占比2%、高繳費檔次100―2000元的占比為10%;關于對“長繳多得”政策的了解情況,不了解的人數占比為72%、
基本了解的占18%、非常了解占10%;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滿意度,非常滿意的占18%、不滿意的占4%;同時,有63%的人認為應該加強政策宣傳、簡化領取流程、提高工作人員的辦事效率及專業水平、增加基礎養老金、提高政府補貼。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宣傳力度不夠,宣傳方式單一
在調查過程中,我們發現大多數居民對“長繳多得”激勵機制是不了解甚至是完全不知道,不了解居民人數占72%。同時,存在中途中斷繳費,事后補繳的現象,而大多數居民不知道事后補繳部分沒有政府補貼。宣傳效果不明顯,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第一,鄉(鎮、街道)社保服務中心人手不夠,工作人員專業水平低,缺少全面的培訓,對政策理解不全面;第二,大多數居民文化程度低,對政策理解程度有限。對養老問題不重視;第三,宣傳方式單一,主要是通過召開集體會議進行宣講。
(二)青年居民對養老問題存在嚴重的短視行為
通過調研發現選擇最低繳費檔次的居民占88%,選擇1000―2000之間繳費檔次的僅占10%。居民選擇最低繳費檔次,半數以上是因為居民對養老問題的不重視、以及受盲從心理影響而產生從眾行為,從而形成選擇繳費檔次單一化的局面。養老保險待遇是居民必須繳費年限滿十五年并達到60周歲才能夠享受的,“長繳多得”政策則是激勵青年居民繳費滿十五年后繼續繳費,從而提高其老年生活水平。作為理性經濟人,居民可能更愿意選擇立竿見影或是相對不確定性因素較少的短期投資。多數青年居民都認為以后存在太多的不確定因素,現在考慮養老問題過早。
(三)基礎養老金補貼設置不科學
盤縣現行“長繳多得”激勵措施是繳費滿十五年以上每多繳費一年基礎養老金補貼2元/月。首先,從短期來看,多繳費一年基礎養老金增加額度不大,激勵效果不明顯;從長期來看,如果居民從16歲開始繳費,連續繳費到60歲,每年的補貼額僅為696元。其次,繳費年限滿十五以后激勵措施才開始實行,時間跨度長,不能更好地激勵居民長期繳費;最后,補貼金額按固定額每年增加,沒有與居民人均收入和物價水平掛鉤,缺少完善的補貼調整機制。
三、進一步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長繳多得”工作的建議
(―)加強宣傳力度,宣傳方式多元化
第一,需要擴充工作人員隊伍。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逐步實現全覆蓋的同時應考慮到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問題,尤其是盤縣,作為六盤水市最大的縣級行政區,人口基數大,應積極擴充相關專業人員,盡快建立一個分工明確的宣傳部,使其深入鄉鎮(社區)、村、組,以及戶進行宣傳,真正做到城鄉居民對養老保險政策的理解,從而提高居民參保和續保的積極性。
第二,應采取多元化宣傳方式。如拍攝微視頻,可通過二維碼掃描,保存到手機,方便隨時查看;還可通過手機短信、制作漫畫冊、廣播等多元化方式進行宣傳。具體宣傳內容應與居民切身利益問題緊密聯系,對繳費檔次、政府補貼、待遇發放和計算方法等內容的進行詳細解讀。
(二)加快與其他制度銜接,提高居民的繳費續保積極性
應加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其他制度的銜接,尤其是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可提高居民對養老保險政策的預期值和繳費續保的積極性。大多數青年居民,尤其是城鎮居民,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持觀望態度,寄希望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在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方面,可參考成都市做法,采取“換算”或“補差”兩種方式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轉移接續。
(三)建立科學合理的養老金補貼激勵機制,鼓勵“長繳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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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瑞典;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武陵山片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籌資機制研究”(14BJY203);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武陵山區扶貧開發研究中心”學術成果;武陵山片區扶貧與發展協同創新中心;湖南省2014年社科基金項目:“湖南武陵山片區城鎮化進程中多元文化沖突與融合路徑研究”(14YBA322)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3月8日
一、瑞典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歷程
瑞典是福利國家的典型代表,其養老保險制度從誕生至今已有100多年的歷史。瑞典政府于1905年依據瑞典養老保險委員會長達5年的調查報告,制定了養老金法案,并于1913年在議會獲得通過。此社會養老保險法案的成功頒布,標志著瑞典正式開始建立全民性的養老金制度。根據該法案的規定,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者需要履行繳費義務。參保對象為所有18~65歲的瑞典公民。瑞典政府對于那些確實無能力繳費的公民,進行養老救濟。1946年,瑞典引入國民基礎養老金制度,所有參加養老金制度的67歲的老人都可以領取基本養老金。1976年,瑞典形成包括三個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第一層次為國民基礎養老金,資金來源于一般稅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第二層次為國民附加養老金,養老金來源于企業以及基金利息收入;第三層次為“部分養老金”,資金來源于雇主或是個體經營者以及基金產生的利息。
20世紀80年代,在經濟低迷和人口老齡化的雙重壓力下,瑞典政府又一次開始了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拋棄傳統的現收現付的籌資模式,確立起積累制的籌資模式。同時,改待遇確定性繳費為繳費確定型模式。從1999年開始,瑞典全面實行新的養老保險制度。新的制度包括不同于以往的三個層次,即公共基礎養老金、工作單位養老金以及商業養老金。公共基礎養老金是新制度的第一層次,由最低保證金和收入關聯金組成。其中,最低保證金保障的對象是沒有收入來源或者低收入的老年群體。收入關聯養老金來源于個人、雇主以及國家財政。個人繳費計入個人名義賬戶,財政補貼與雇主的繳費一并計入現收現付基金。參保者個人達到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時,有權利領取退休金,具體的標準與名義賬戶中的個人繳費相關聯。工作單位養老金屬于第二個層次,這一制度的對象不具有普遍性,主要適用于白領,中央組織的工作崗位強制適用。商業養老金又稱私人養老金,為第三層次,由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公民自愿選擇是否參加,目的在于滿足公民多層次的養老需求,保證公民退休后生活質量不降低。
二、瑞典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內容
(一)賬戶模式、籌資方式及標準。公共基礎養老金由最低保證金和收入關聯金組成。最低保證金制度不需要公民繳費,資金完全來源于國家稅收。收入關聯養老金的資金來源于勞動者、政府和企業三個渠道?;I資標準為工資總額的18.5%,由勞動者和雇主均等分擔。所繳費用的去向為兩個賬戶:一是名義繳費確定型賬戶(NDC);二是實賬繳費確定型賬戶。NDC賬戶計入繳費總額的16%,采用現收現支模式,支付同期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這體現了養老金在代際之間的轉移功能。實賬繳費確定型賬戶計入繳費總額的2.5%,采用完全積累的基金模式(FDC)。兩個賬戶的收益率有所區別,NDC賬戶的利率就是對象工資的增長率,FDC賬戶除了工資增長率以外還附加了投資收益率。參保人死亡的,個人賬戶的儲蓄余額不用于繼承,而是分配給健在的同齡參保人。NDC雖然記錄了個人的繳費情況,但只是名義上的,里面的保險費隨時會發放給當期退休人員。
(二)養老金待遇及領取條件。領取最低養老保證金的老年人,必須在瑞典不少于3年的居住時間。收入關聯養老金的領取者沒有居住時間的限制,達到法定退休年g就可以獲得(65歲)養老金支付。瑞典實行彈性的退休年齡制度,提前退休者可以從61歲開始領取養老金,但不能足額領取。每提前一年按相應的比例減少領取的養老金的數量,65歲以后領取的養老金低于按法定從65歲退休所領取的養老金水平。達到法定退休年g者也可以推遲領取退休金,但最遲不能超過70歲。每推遲一年,領取的養老金按一定的比例增加。
最低保證金給予單身者的水平要高于已婚者。最低保證金對于全額領取者有嚴格的條件:一是退休年齡的要求,要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65歲)或是65歲以上;二是居住時間的要求,必須是從25歲開始在瑞典居住滿40年。收入關聯養老金與最低保證金掛鉤,國家負責補助低于一定標準的收入關聯養老金。以2005年為例,參保公民的收入關聯養老金低于44,000克朗時,國家負責補助26,000克朗,達到70,000克朗的標準。參保公民的收入關聯金在4,4000~105,000克朗時,國家財政采取比例補助。國民年金隨收入關聯養老金的增加而遞減,當收入關聯養老金超過105,000克朗時,則不再享受任何國民年金。
(三)養老基金的管理及運營。瑞典社會保障實行的分級管理,議會是最高的立法機關,負責社會保障法律的最終批準。全國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由社會事務部、衛生部、勞動部和工商部等4個部門組成,各部門之間分工合作。社會事務部下設15個局,國有社會保險局在地方設有21個機構。國有社會保險局負責具體的社會保險事務。養老保險資金的支付和養老服務等工作由240個基層社會保障辦公室具體負責。實賬繳費確定型賬戶中積累的資金,將由國家進行投資運營。投資的渠道主要是進入資本市場,投資收益關乎著退休者領取養老金水平的高低,因此瑞典政府成立了國家養老金管理局,對個人賬戶實行嚴格規范的管理。國家養老金管理局實施一系列的管理行為,包括詳細記錄公民的繳費情況、基金投資收益、轉移養老基金買賣的凈差額以及集中投資指令。國家基金管理局每年要統一向制度參加者年度末的賬戶說明書,而制度參加者要承擔一定比例的費用。
三、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內容
城鄉居保是依法合并新農保(2009)和城居保(2011)的新型制度,它為我國最終建立國民養老保險制度奠定了基礎。因面向的對象數量之多,城鄉居保成了世界上參加人口最多的養老保險制度。2013年,參保人員達到49,750.1萬人,領取待遇人數達到14,122.3萬人,基金收入2,052.3億元,基金支出1,348.3億元,累計節余3,005.8億元。2014年,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數達到50,107萬人,其中實際領取待遇人數14,313萬人,基金累計結存3,845億元。截至2015年4月,領取養老金的老年居民達到1.44億元。
(一)賬戶模式。我國傳統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完全的個人賬戶模式。個人所繳保險費完全記入個人賬戶,政府給予政策支持,養老保險金實際上是參保居民的個人儲蓄,缺乏收入分配功能。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也采用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的模式。個人賬戶資金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以及集體補助組成,產權歸個人所有。參保人或領取人中途遠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可以由繼承人繼承,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明晰的產權調動了參保居民的積極性。基礎養老金采取社會統籌模式,資金來源于稅收,很好地體現了稅收取之于民用之民的職能。同時,來自于中央財政的基礎養老金,實現了收入分配向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的轉移,體現了公共財政的收入分配職能。
(二)籌資方式及標準。除在校生以外,凡是年滿16周歲的居民,不屬于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也沒有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在其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該制度基本上保留了新農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的籌資機制,實行“個人、政府及集體”三方共擔籌資方式。
1、個人繳費。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個人繳費占工資的8%不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了固定的檔次和標準。在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基礎上增加了三檔,個人籌資標準為100元~2,000元12檔次,其中100~1,000元每增100元上升一個檔次,共10檔,1,500為第11檔次,2,000元為第12檔。各地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從全國制度運行來看,各地區在國家規定的標準及檔次上各具特色。如湖南省的個人繳費為14檔次,標準為100~3,000元;海南省個人繳費檔次為13檔,標準為100~3,000元;福建省個人繳費檔次為20檔,標準為100~2,000元。繳費檔次和標準的規定考慮了我國農村居民收入的差異性,目的是將所有符合條件的居民納入制度內,實現盡可能高的參保率。
2、政府補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屬于全國范圍的公共品,由政府提供可以很好地克服市場失靈的問題。按照規定,地方財政主要是從“進口”進行補貼。對于選擇年繳費為100元的參保居民,地方財政給予不少于30元的補貼。對于選擇500元及以上標準參保的居民,地方財政給予60元的繳費補貼。地方財政補貼與個人繳費部分一并計入個人賬戶。但對于選擇100元以上的參保居民,各地梯次補貼的標準有很大的不同。如青海省,個人繳費選擇100元的居民地方財政補30元;100~500之間,每增加100元,增加10元;500~1,000元,每增加100元,增加10元;1,500元補165元;2,000元補185元。各地區給予個人繳費的財政補貼體現了激勵作用,對選擇高檔次繳費的給予更多的補助,有助于參保者盡可能選擇更高的檔次。這種梯次財政補貼,改變了目前大多數選擇最低檔的現狀,同時有利于壯大城鄉居民基本保險基金規模,使參保者60歲以后能享受到更高的養老待遇。
3、集體補助。參保居民可以享受到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助,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具體的補助數額。國家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集體能否成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體,還應視地區而言。在發達地區,集體經濟發達,有能力為參保居民提供補助資金。而在集體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籌資主體實質上只有個人和政府。
(三)待遇享受水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參保居民繳費滿15年的,年滿60周歲,可以領取養老金,按月領取,支付終身。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根據個人賬戶儲蓄額除以139?;A養老金來源于中央財政,2009年試點新農保時,基礎養老金為55元,西部地區參保居民全額領取基礎養老金,東部地區給予50%的基礎養老金補助。2015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提高待遇從2014年7月1日算起。盡管基礎養老金提高幅度達到了提高幅度為27.3%,個人養老金待遇依然偏低。以選擇100元繳費為例,繳滿15年后,按4%的利率計算,個人養老金的待遇為[1300+(100+30)×4%×15]/139+70=84.96元,明顯低于現行居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標準(419.5元/人.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免除了新農?;虺蔷颖V贫葘嵤r已年滿60周歲的居民的繳費,這部分群體的養老金待遇完全由中央財政支付,直至終身。
(四)養老基金的管理及運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統籌,納入財政專戶,由縣級財政機構管理運營,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國家的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目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投資渠道是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縣社會養老保險局履行監管職責,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監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
四、瑞典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啟示
(一)選擇與經濟協調發展的籌資模式――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過渡。改革以前,瑞典的養老保險制度帶來了沉重的財務負擔。圍繞減輕財政負擔、防范未來支付風險的改革,瑞典建立起了部分積累制度的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地抑制了養老金支出的快速增長。養老保險制度與經濟增長趨于協調。2004年,瑞典養老金支出占GDP的37.9%,在2000年(37.3%)的基礎上僅提高0.6個百分點。養老金支出增長的減緩大大減輕了社會福利支出的壓力。2004年,瑞典社會福利的支出占GDP的比重為32.7%,在1995年(34.6%)的基礎上下降了1.9個百分點,這為瑞典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創造了條件。我國處于老齡快速發展期,資本市場發展不完善,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均難以很好地滿足我國養老需求。部分積累制度由于具備了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度的優點,當之無愧地應成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最佳籌資模式。
(二)注重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瑞典的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充分體現了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在養老金待遇給付方面,養老保險的待遇水平只根據個人繳費的多少以及繳費時間長短進行確定,完全不考慮個人退休前的收入情況。除了保證低收入群體的最低養老金有居住年限(按瑞典法律規定,最低時間為3年)要求外,收入關聯養老金不設時間限制。最低保證養老金的資金籌資完全是來自國家的一般稅收,公民不繳納社會保險,這體現了國家保證公民公平的基本生存的權利。個人賬戶的積累資金將直接進入資本市場,進行投資經營。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為面向農民和城鎮居民的一項新型制度,應公平地對待每一位參保的城鄉居民,保證其參與的機會公平與年老時待遇公平。同時,還應體現制度的效率性,拓展投資渠道,選擇有效的投資工具,保證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建立多層次的居民養老保障體系。瑞典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三個層次,屬于典型的多支柱養老保險制度。最低層次具有普惠性質,針對的是全體國民,目的是保障國民的基本生活,屬于生存保障。我國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嚴格意義上來說,屬于最低層次的保障制度,基礎養老金具有普惠性特征。由于參保人數眾多,基礎養老金大幅提高是不現實的。但是,單純靠基礎養老金,一方面保障不了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同一標準的養老金待遇已不適應農民群體分層的現實。我國區域發展不平衡,即使在同一區域內部也存在不小的差異。階層分化派生出養老需求的多樣性,社會化的養老金待遇遠遠滿足了不了收入較高的農民群體。因此,建立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第一層次,商業保險為最高層次的多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是滿足不同階層農民養老需求的必然選擇。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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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農民工 農村養老保險改革與創新
一、重慶市農民工和農村養老保險實施基本情況
重慶直轄市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農業人口,作為全國統籌城鄉發展綜合配套改革的試點城市,重慶市對于如何統籌城鄉發展,建立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有益的探索和實踐。該市先后出臺了《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各區為推行農村養老保險,逐步縮小城鄉差別,促進城鄉統籌與和諧發展,亦出臺了相關文件,如大渡口區出臺了《重慶市大渡口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九龍坡區出臺了《重慶市九龍坡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這些文件的出臺,為重慶市城鄉一體化社會保障制度搭建了制度框架。下面著重介紹和比較大渡口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和重慶市農民工養老社會保險制度。
1、農民工養老保險實施情況
據重慶市人大06年的資料顯示,重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僅有5.64萬多人,占在重慶市內農民工總數的1.71%左右,由此可見,農民工參保率還很低。面對近2億農民工參保難這個全國性難題,重慶市政府開始探索和嘗試,即針對農民工就業特點,在充分考慮企業、農民工和政府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實行以個人賬戶為核心,低門檻、廣覆蓋、易流動、便于參保的辦法。
重慶市專門為農民工“量身定做”了適合農民工參保的養老保險制度,即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辦法》這意味著,包括養老保險接續轉移在內的一系列困擾農民工參保的問題將得到解決。《辦法》所指“農民工”,為具有農村居民戶口,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與各類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他們和城鎮職工一樣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重慶試點的農民工養老保險也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各級政府并不給予補貼。
《辦法》規定,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核定;農民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基數;超過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用人單位繳納保費部分,以單位屬于參保繳費范圍的農民工繳費基數之和乘以10%計繳,其中9%進入個人賬戶,1%進入“農民工養老保險共濟基金”。該基金主要用于個人賬戶資金不足時農民工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而農民工個人繳納保費部分,則為繳費基數的5%。按照規定,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將比照重慶當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息辦法計算利息,并計入個人賬戶。對于養老金的領取條件,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實際繳費累計滿180個月(15年)及其以上的,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批準之月起按月發給農民工養老金。養老金標準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比照同期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月數執行。若期滿尚未繳滿15年,則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社保機構按農民工本人工資收入的15%建立完全積累式個人賬戶,每年負責將其繳費信息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回原籍;在城鎮靈活就業的農民工,如本人愿意并有繳費能力,可以自愿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
2、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實施情況
統籌城鄉發展,社會保障制度必須先行。農民的養老社會保險意識正在覺醒,他們深知,隨著農村社會發展和城市化進程加快,農民傳統的“養兒防老”和“土地防老”兩種保障模式都不可靠,農民迫切要求改變這種養老模式。重慶大渡口區按照由政府組織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堅持“三方”(區政府、鎮村社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實行個人賬戶全積累模式,體現了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和效率相結合。具體政策標準,一是繳費基數的確定。開始參保人員以550元作為月繳費基數,以后繳費基數的調整,可根據該區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情況而定。二是繳費比例為繳費基數的18%。其中,參保人員按繳費基數的12%繳納;鎮(村、社)按繳費基數的3%繳費;區財政按繳費基數的3%補貼;農村社會養老金給付標準。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及其以上,年滿60周歲,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大渡口農村養老保險的幾個亮點,一是創造了具有保障功能的養老“扶助金”制度。規定對已享受農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按繳費所限,每滿一年,給予撫助金7元,上不封頂。二是建立了參保高齡人員待遇傾斜制度。對按月領取農村社會養老金待遇的人員,年滿70周歲的月增加養老金10元;對年滿75周歲的月再增加養老金10。三是建立了對領取待遇的死亡人員補貼制度。對領取農村社會養老金待遇期間死亡的人員,另一次給予一次性喪葬補助費1200元。
二、對政策的評價與問題分析
重慶市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具有一定可操作性,制度框架也有所創新。但是該項制度的實施只是基本處于探索和試點階段,沒有一個成熟可借鑒的統一模式,還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
1、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問題
(1)個人賬戶不能轉移,農民工養老保險仍難以突破區域性轉移的藩籬。假如是四川的農民工到重慶打工,當他回四川后,社保如何轉移,誰來接,以后如何發放?《辦法》顯示:“與本市行政區域外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其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予保管,并按規定計算利息,待國家確定跨省(區、市)轉移辦法后,從其規定?!边@條規定,沒有解決農民工參保的實質性問題。
(2)《辦法》中沒有體現農民工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財政補貼為零,農民工不能與城鎮職工同工同酬的國民待遇,不能享受公共財政的陽光,尤其缺乏參保繳費的激勵機制。這樣既比不上重慶市大渡口區的農村養老保險的參保優越性政策,即“扶助金”制度,也比不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政策中某些待遇,如農民工退休后死亡喪葬撫費負擔的問題;另外退休后是否與城鎮職工一樣享受調整養老金政策等涉及農民工切身利益的具體問題在《辦法》都沒有具體規定,從而模糊農民工這方面應該享受的權利。其實,重慶農村養老保險試點中農民都有這方面的相關政策規定的保障權利,而農民工沒有。由此可見,重慶市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充分體現農民工分享勞動力價值的延續分配的權利,該制度對農民工沒有多大的汲引力,既缺乏公平,也缺乏效率的激勵。
2、重慶市大渡口區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缺乏增值營運的方式和渠道。因為農村社?;鸷统擎偮毠ど绫;饘嵭蟹诸惞芾砗褪褂?,所以在運營方式和渠道上缺乏增值能力。
(2)農村居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連續性難以得到保證,擴大范圍也較難。農村居民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務農和外出打工,參保人員不穩定,經濟收入不穩定;農村居民個體的繳費能力也參差不齊,對政府依賴性較強,主動參保性不強,可能出現斷?;蛲1,F象;統籌層次低,一般只限于區級財政統籌。
三、對建立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統籌城鄉發展,社會保障必須先行;統籌城鄉發展,城市必須統籌農村。一是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險制度要堅持統一設計、統一立法,基礎整合,分類指導的原則。二是要梯隊推進,留有接口。三是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基金來源多渠道、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確保待遇發放的原則。四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由區政府、鎮政府(村、社)、個人三方共同承擔,不足部分由區財政承擔,個人賬戶實行全積累,待遇水平與繳費情況掛勾,確保農村居民的利益。具體建議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1)對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要建立養老金的正常調節機制。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介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和農村養老保險,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既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相同,行使分享勞動力價值的延續分配的權利,又要與農村居民養老保障水平相一致。另外,養老水平要略高于農村居民的養老水平。
(2)自由選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要讓農民工能夠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根據自己的情況自由選擇參保。
(3)確保農民工的與養老保險相關的其它保障權利。與養老保險相關的其它保障權利是切實保障農民工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待遇、切實維護農民工利益的重要方面,例如死亡的喪撫費、遺屬費等。
2、改革和創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1)在基金上實行統一管理和統籌使用。以大統籌制度安排確保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正常安全運行,提高統籌層次,即逐步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基金由區級統籌過渡為市級統籌至全國統籌。
(2)銜接農村和城市養老保險。盡快制定出全國統一的農村養老保險模式,研究農村和城市養老保險的銜接辦法,以方便參保人員跨地區投保,為擴面和農村居民持續投保創造有利的條件。
(3)建立農村養老保險金正常調節機制。農村養老保險也要像城鎮職工一樣,建立正常調整機制,讓他們能夠分享到經濟發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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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最終目標是建立覆蓋全民的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使全體居民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共同享受社會經濟發展成果。而對于實現全民覆蓋這一目標所采取的方式,學者們總體上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為“分派”主張,即在維持現有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變的情況下,為“農民工”和“農民”分別建立獨立的養老保險制度,這是典型的“碎片化”模式;另一種是“統派”主張,重構當前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打破城鄉、職業與戶籍界限,建立單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即全國一個制度,一種規則,這就是“大一統”模式。
1.“分派”觀點大部分學者認為我國應實行“碎片化”的養老保險模式,原因是我國存在嚴重的二元經濟結構。
“分派”學者對于統籌城鄉養老保險提出的大致思路是,先為不同的群體建立“碎片化”的養老保險,達到養老保險的全民覆蓋,然后再實現“碎片”間的有效銜接。該派可分為以下兩種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一是以農村養老保險為基點的統籌模式。劉先華,童廣印、薛興利,曹信邦等學者認為統籌城鄉養老保險應以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作為重點,只有加快構建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框架,城鄉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才有銜接的基礎。為此,政府應大力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增加財政投入,彌補城鄉間在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的差距,加強農保與城保的相互協調與銜接。這種模式的特點是優先發展農村養老保險,提高農村養老保險投入,“追上”全國的養老保險水平。二是建立多元發展、“拼接”式的養老保險統籌模式。徐秋花、侯仲華,袁文全、邵海,許海燕等認為統籌城鄉養老保險應建立一個多元的養老保險體系,體系中包括城保、農保、農民工養老保險、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等。耿永志等]提出覆蓋城鄉要處理好“新農保”與城保、農民工、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制度銜接問題,解決好人口在城鄉之間、行業之間以及職業之間流動所產生的養老問題,最終建立起城鄉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這種模式的特點是把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實際狀況分塊劃分、分塊設計、多元發展,注意不同制度之間的接口,通過制定不同的板塊政策,使之“拼接”成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2.“統派”觀點鄭秉文、齊傳君認為,城鄉二元結構不是建立“大一統”社會養老保險的障礙。
我國嚴重的二元經濟社會結構只是養老保險制度設計所要考慮的社會和經濟背景,不應該成為制度模式選擇的桎梏。我國目前建立的“碎片化”社會保險制度,以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為例,眼前看是好事,因為它免除了目前由于異地轉續社保關系而遭受的“便攜性損失”;中期看是壞事,因為它不利于城鎮化進程、引發新的矛盾以及較多的養老金支付結算問題;長期看后患無窮,因為它把矛盾推向未來,導致社會長期不穩定。基于這種認識,鄭秉文提出要建立“大一統”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繳費率、替代率、利率、制度約束與管理體制的全國統一,具體思路是改革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讓其適合覆蓋農民、農民工,進而覆蓋全民,建立全國范圍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牛桂敏、魏宣利提出具有可選擇性的統一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全體居民不分戶籍都可參加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待遇等方面城鄉標準相同;將養老保險制度分為非繳費型養老補貼制度和繳費型養老保險制度兩部分,個人繳費標準可自由選擇檔次,繳費全部進入個人賬戶;而養老補貼標準也根據各地經濟運行、價格指數、生活水平的差異劃分幾個檔次?!按笠唤y”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注重系統的整體規劃,從長遠的目標出發,目前實現起來比較困難。而“碎片化”模式的養老保險制度實際操作性較強,但制度間的分割需要設計良好的銜接機制來確保勞動力的正常流動。從當前我國的實踐來看,我國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演進,符合常規政策變化的“漸進性”特點,各地陸續建立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等,并不斷修補和改進,積極探索制度間有效銜接的途徑和方式。本文認為,這種漸進的、“碎片化”的制度演進方式既保障了原有政策的延續,又不斷向城鄉統籌的總目標接近,符合我國當前的現實改革進程,世界大多數國家城鄉統籌制度變遷也體現了這樣的特點,只要抓住銜接整合的時機,謀定后動,積極推進,應該可以避免類似法國的因碎片化整合失敗而引起社會動蕩的危險。
二、統籌城鄉養老保險的路徑
統籌城鄉養老保險,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從目前的實施條件看,還需要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應分層次、分步驟地進行。關于統籌城鄉養老保險的具體路徑步驟,有兩派代表性觀點:
1.三步驟的城鄉統籌路徑鄭功成認為,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建設目標需三步完成。第一步(2008年—2012年):通過建立多元化的養老保障制度體系,實現制度層面上全覆蓋;第二步(2013年—2020年):將養老保障體系進行全面定型、穩定,進而實現人人較公平地享有養老保障及相關服務;第三步(2021年—2049年):進一步推進制度整合與改進,確保人人享有較好的的老年生活。
2.兩階段的城鄉統籌路徑童廣印、薛興利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提出了“城鄉分割統一籌劃、制度有別制度統一、標準有別城鄉一體化”的基本路徑。具體分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2008—2015年),用7~8年左右的時間,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相互分離”向“制度統一、標準有別”過程的轉變;第二階段(2015—2030年),用15年左右的時間,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制度統一、標準有別”向“城鄉一體化”的轉變,最終以產業為界將全體勞動者劃分為農業勞動者和非農業勞動者來實施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在第一步中,“制度統一,標準有別”是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由雇主和雇員共同承擔費用的繳納,分別進入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而農民采取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顯然待遇標準是不同的。
第二步“制度統一,標準一致”指城鄉養老保險在制度上完全統一,實行城鄉一體化,基礎養老金待遇標準城鄉一致。劉昌平則提出“先銜接再統一”的兩步法。首先,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銜接。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統賬”分賬管理,做實個人賬戶;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制度則用財政補貼與部分集體補助建立一個非繳費型社會統籌賬戶,使農村養老保險的模式同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模式基本一致,設立相應的銜接機制與辦法,減少整合障礙和轉軌成本。第二步,將制度合并,城鎮基礎養老金與農村最低養老金合并建立最低養老金制度或國民養老金制度,城鎮個人賬戶養老金與農村個人賬戶養老金合并建立強制性個人賬戶養老金制度,建立統一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文認為,統籌城鄉養老保險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各地區統籌時間階段會有所不同,欠發達地區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而發達地區在較短的時間里就可能完成統籌工作。在具體統籌路徑的研究中,盡管具體階段劃分不同,但學者們的目標和方向基本一致。戴衛東等是先確定城鄉養老保險的制度框架,再完成具體制度間的銜接,最終實現城鄉養老保險的統籌;童廣印等也從制度設計層面進行整體規劃,但其制度設計是不斷完善的,逐步由城鄉分割到統一籌劃、制度有別,再到制度統一、標準有別,最后實現城鄉一體,這期間也包含制度間的銜接;劉昌平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之初就預留了以后城鄉統籌的接口,第二階段的制度合并相當于城鄉標準的統一,其方法仿佛更為清晰和可操作。學者們的研究為城鎮和農村不同群體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實現各個制度間銜接,最終達到全民一體化的目標,提供了很好的參考。
三、結語
本文對國內學者關于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研究進行了歸納總結,認為這些研究對我國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具有重要的指導和啟發意義,推動了我國統籌城鄉養老制度改革的進一步發展。但由于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學者們對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思路、路徑步驟等有不同看法,提出了不同的建議,有的地方還存在較大的爭議。這種爭鳴的現象有助于活躍政策思維,開闊政策視野,開拓政策思路,從另一方面也說明了未來進一步進行實證研究和深入探索的必要性。統籌城鄉養老保險是我國以后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重要方向,這一任務紛繁復雜而又牽涉深廣,未來還需對以下若干方面進行進一步研究。
(1)從宏觀政策設計到中觀和微觀層面的制度機制落實的連續研究。審視學者們對統籌城鄉養老保險的研究,可以發現其大多處于宏觀的理論構想層面,還需要進一步進行結合現實的進行具體的政策設計,并深入到中觀和微觀層面進行制度、政策、機制的落實,以有效地實現制度構想。
(2)從經濟、社會、文化、科技等各層面對統籌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綜合性研究。養老保險制度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不同的社會背景下實施,諸如經濟狀況、文化水平、社會心理等,會對該制度產生重大影響并導致產生不同的效果。因此在研究和設計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加強多學科、綜合性研究,在此基礎上增強養老保險制度的適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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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江蘇省整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義
1. 有利于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加快江蘇省社會保障城鄉統籌步伐,消除影響人口合理流動的制度障礙,縮小城鄉差距,最終實現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江蘇省從2009年以來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2011年底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充分考慮了兩項制度基本框架的一致性,為統一整合做了準備。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以使城鄉居民享有同一的政策標準和基本公共服務平臺,有利于在更高層面上實現城鄉統籌,從而推動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
2. 有利于推動新型城鎮化進程。當前,新型城鎮化發展速度較快。在此過程中,應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與整合。如果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繼續按照原有的“碎片化”模式存在,則隨著新型城鎮化的發展,更多勞動力從農村涌入城鎮,地區發展不均衡、城鄉差距加大等矛盾將會更加突出。因此,江蘇省“新農?!焙汀俺蔷颖!钡恼喜粌H有利于消除城鄉差別、促進城鄉融合,更深層次的意義在于推動了新型城鎮化的發展。江蘇省農村社會保障水平較城鎮偏低,建立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促進人口流動、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水平、增強社會安全感將產生深刻影響,對新型城鎮化進程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3. 有利于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是人口老齡化的根本原因。江蘇省作為我國的經濟大省,也是全國人口老齡化最嚴重的省份之一。從江蘇省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分城市、鎮、鄉村的人口數來看,城市約為252.99萬人,鎮約為177.88萬人,城鎮總和為430.86萬人,鄉村約為424.98萬人。城鎮和鄉村相比,老年人口絕對數已經大體相當。這一現象反映出當前城鎮和鄉村的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大致持平,由于一直以來城鎮老年人口社會保障水平高于鄉村,因此鄉村老年人口的老齡化、高齡化問題及其社會養老保險問題更值得引起高度重視。
從江蘇省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分城市、鎮、鄉村的人口數占江蘇省總人數的相對比重來看,城市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江蘇省人口總數的比重為3.22%,占江蘇省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為29.56%;鎮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江蘇省人口總數的比重為2.26%,占江蘇省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為20.78%;鄉村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江蘇省人口總數的比重為5.4%,占江蘇省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為49.66%??梢?,鄉村老年人口不僅絕對數量大,相對比重也高。無論是城鎮還是鄉村,每一位老年人都關聯著一個或幾個家庭,在人口老齡化加快發展的背景下,有效整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覆蓋城鄉居民、公平均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不僅直接惠及城鄉老人,也惠及眾多家庭,可以使全體城鄉居民公平地享有基本養老保障,讓城鄉居民共同享有改革發展的成果。
二、 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整合的歷程
1. 江蘇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與發展。江蘇省的“新農?!痹圏c起步于2003 年,省內各地結合實際紛紛開始探索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到2006年末,江蘇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覆蓋人群達189.97萬人。2007年起所有省轄市都了進行“新農?!痹圏c。到2007年末,累計已有36個縣(市、區)開展了新型農保制度建設試點,參保農民達194萬人。
2008年12月17日,江蘇省政府出臺《關于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蘇政發?2008?105號),明確在先行試點的基礎上,用四年左右的時間,在全省逐步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城鄉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2009年12月29日,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江蘇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蘇政發[2009]155號),全面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到2011年末江蘇全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1 557.4萬人,比上年末增加42.8萬人。
2. 江蘇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與發展。長期以來,我國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一直未被相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覆蓋。2011年6月13日,國務院了《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于2011年7月1日啟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2011年10月20日,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江蘇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蘇政發[2011]144號),全面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即“城居?!?,將所有城鎮無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統一納入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到2011年底,江蘇省社會保險制度建設取得新進展,社會保險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全省13個省轄市均已實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了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3. 江蘇省“新農?!迸c“城居?!钡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是大勢所趨,蘇州、南京等地先期已經做了大量的嘗試和實踐,因此,江蘇省“城居?!焙汀靶罗r?!敝贫壬系恼掀鸩捷^早。截止2012年10月底,江蘇省的蘇南、蘇中、蘇北13個市已基本完成了“城居?!焙汀靶罗r?!敝贫壬系暮喜?,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級標準即將推出,這意味著江蘇省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不久的將來會逐漸趨于一致。
2013年11月20日,江蘇省政府2013年第144號文件(蘇政發〔2013〕144號),正式頒布《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江蘇省“新農?!弊?009年開始正式實施以來,參保人數逐年增加,2009年~2011年參保人數分別為591.37萬人、1 514.56萬人、1 557.4萬人;基金收入2010年~2011年分別為140.06億元、140.9億元;基金支出2010年~2011年分別為76.45億元、100.5億元。2011年10月20日,江蘇省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正式出臺;2012年,《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已經開始將“新農?!焙汀俺蔷颖!钡膮⒈H藬岛突鹗罩闆r進行整合統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各項統計數據:2012年~2013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分別為1 479.4萬人、1 445.4萬人;2012年~2013年基金收入分別為153.5億元、187.2億元;2012年~2013年基金支出分別為109.7億元、147.7億元。
三、 整合前后的制度比較
1. 主要的相同點。三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方式均為自愿參保;籌資模式均為完全積累;繳費模式均為繳費確定型;賬戶管理方式均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領取條件均為年滿60周歲按月領取。
2. 主要的不同點。覆蓋群體不同:“新農保”覆蓋農村居民;“城居?!备采w城鎮非從業居民;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農村居民和城鎮非從業居民。
基金籌集來源:“城居?!睘閭€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新農保”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均為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
個人繳費標準:“新農?!睘?00元~600元6個檔次, “城居?!迸c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致,為100元~1 200元12個檔次。
基礎養老金標準:“新農?!焙汀俺蔷颖!本鶠槊咳嗣吭伦畹?0元,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最低80元。
統籌層次:“新農?!睘榭h級統籌,“城居保”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均為市、縣(市、區)級統籌。
四、 整合進程中面臨的問題
1. 易于做到制度覆蓋,難以實現人群覆蓋。江蘇省從2009年以來實施“新農?!敝贫?,到2011年底建立“城居?!敝贫?,已經考慮了兩項制度框架的基本一致性,為統一整合做了預先準備。由于這兩種制度的參保方式均為“自愿參?!保现蟮某青l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仍然采取了“自愿參?!狈绞?。因此,當前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易于做到制度覆蓋,卻難以實現人群的全面覆蓋。要想實現基本社會養老保險覆蓋所有人群,還需要就現有制度做進一步的調整。
2. 城鄉養老金待遇水平差異和差距較大。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將繳費標準統一整合為100元~1 200元12個檔次,個人賬戶終身有效。這使城鄉居民繳費有了同等的機會和自主選擇權,無論來自鄉村還是城鎮,居民可以在同一標準中選擇參保,并享受對應的待遇。
但是,統一制度所帶來的機會和權利的均等并不能有效地消除城鄉差異和差距,由于不同制度間的差異較大,以及居民選擇的繳費檔次不同等原因,城鄉居民的養老金待遇水平參差不齊。以江蘇省蘇南的JY市為例,部分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退休人員,每月養老金可達6 000元左右;部分參加“城職?!钡耐诵萑藛T,每月養老金可達3 000元左右;部分被征地農民加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后,每月僅有約500元左右的養老金。此外,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由于主觀選擇繳費檔次不同,以及各地區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有高有低,也導致了養老金待遇水平差距較大。蘇北的SN縣,90%以上的人都選擇繳費100元檔次,繳費額偏低,目前月領養老金為100元左右,無法滿足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3. 統籌層次低。由于我國長期以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處于城鄉分割的二元模式,“碎片化”的特征明顯,加上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差距較大,提升統籌層次一直是一個難題。江蘇省目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市、縣(市、區)為統籌地區,跨越實行省級統籌管理的條件還不成熟。統籌層次低帶來的是轉移接續困難、手續繁瑣、管理服務職能分散、標準參差不齊等問題,不利于人員流動、新型城鎮化發展和城鄉融合。
4. 銜接方式能否得到有效實施。由于長期以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分割,人員流動過程中,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轉移接續一直難以得到有效解決。目前,“新農?!焙汀俺蔷颖!痹诮y一整合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之后,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得到了有力的政策支持。為保障勞動者在城鄉之間流動時的養老保障權益,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結合江蘇省實際,2014年7月7日,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江蘇省財政廳聯合《江蘇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意見》。該實施意見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間的互轉和其他相關問題制定了實施意見。但不同險種之間的轉移接續,涉及的統籌地區、資金來源、給付標準等均不相同,因此,當前還面臨不同險種之間的銜接政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實和實施這一關鍵問題。
5. 信息系統建設滯后。“新農?!焙汀俺蔷颖!钡恼?、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都有了明確的政策,當前信息系統的建設成為重點問題。做好信息系統的整合將對城鄉戶籍制度的改革、勞動力市場的健全和完善都有好處,也會為今后實現全國統籌打下良好的基礎。近年來,江蘇省各市均大力強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實現省、市、縣(區)、鄉鎮、村五級網絡互通,參保人員的信息全部進入信息系統管理,個人賬戶建帳率接近100%。但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整合后,對信息系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涉及城鎮居民、鄉村居民、農民工、被征地農民等群體的基本信息資料登記和管理,養老金的計發和領取,以及不同險種間的轉移接續等方面,信息系統建設將面臨挑戰。
五、 對策建議
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于江蘇省提高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促進人員流動、應對老齡化、推動新型城鎮化進程都有重大意義。針對以上在整合過程中面臨的主要問題,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1. 變自愿參保為強制參保。江蘇省目前已經實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上的全覆蓋,但由于參保方式為“自愿參?!?,由于各種原因,仍有大量未參保群體游離在外。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設有100元至1 200元12個繳費檔次,不同收入水平的城鄉居民均可選擇適合自己的檔次繳費。因此,變自愿參保為強制參保,不僅可行,還將增強城鄉居民參保意識,提高參保率,真正實現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人群全覆蓋。
2. 縮小城鄉差異和差距。江蘇省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城鄉差異和差距由來已久,縮小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城職?!?、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差異,以及自身內部的城鄉差距,需要多管齊下。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大宣傳推廣力度,讓有能力的城鄉居民合理選擇繳費檔次,長繳多得;發揮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引導作用,讓參保者享受到切實的養老金待遇。
3. 提升統籌層次。目前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市、縣(市、區)為統籌地區,跨越實行省級統籌管理的條件還不成熟。如果能實現省級統籌目標,《江蘇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意見》將得到有效落實,有利于保障勞動者在城鄉之間流動時的養老保障權益、促進人員在城鄉間流動、推動新型城鎮化進程,也為將來實現全國統籌打好基礎。
篇10
為擴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鞏固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根據省、市有關要求,按照《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規定,現將做好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任務目標
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任務目標是:參保人數新增8300人,達到68萬人,收繳保費3.1億元;到齡領取養老金人員發放率100%,養老金發放人數達到23.5萬人。
二、時間安排
1、宣傳動員階段(2月底前)
要采取通俗易懂、靈活多樣的方式,扎實細致地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把政策講明、好處講清,讓群眾真正深入了解政策帶來的更大實惠。新聞媒體要制定宣傳報道方案,設立專欄、專題,系統地宣傳有關政策,及時報道工作動態,推廣工作經驗。各鎮(街道、園區)和市人社部門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由點到面、由淺入深的宣傳活動;要切實轉變作風,注意方式方法,幫助群眾解除各種疑慮,做實做細群眾工作,營造濃厚的工作氛圍,調動其參保積極性,最大限度地讓他們參與進來。要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共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
2、集中繳費階段(3月1日至3月31日)
60周歲以下的參保居民應在集中繳費期內將應繳納的保費足額存入養老保險專用存折,由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中心委托市經辦銀行批量代扣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不足額不劃扣),未按規定時間繳費,造成銀行無法代扣代繳的,視同本人放棄繳費;參保人員如需變更年度繳費檔次的,應在集中繳費期內到戶籍所在地鎮級經辦機構辦理繳費檔次變更手續。
新增參保人員需經過村(居)委員會到鎮級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領取參保繳費存折后再繳費。
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應于集中繳費期內向鎮級經辦機構提交《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明細表》,并將補助或資助金存入經辦機構指定賬戶。
參保人員當年滿60周歲,如選擇補繳養老保險費的,需在到齡月之前辦理補繳手續。
3、審核比對階段(4月1日至4月15日)
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中心對參保居民的繳費信息進行全面審核比對,無誤后反饋經辦銀行集中扣款。同時,將審核比對出來的錯誤信息反饋鎮級經辦機構。
4、檔案整理階段(4月16日至5月31日)
對年度參保居民業務檔案進行整理歸檔。
5、集中稽核階段(6月1日至10月19日)
對全市領取待遇的參保居民信息進行全面稽核,對發現領取人員存在弄虛作假、冒領、騙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資格認證階段(10月20日至12月30日)
鎮級經辦機構以后每年10月20日至30日資格認證通知,公布認證地址、聯系電話等,于11月1日至12月15日進行資格認證,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2月30日,引導領取養老金人員按規定進行資格認證。
三、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目標。調整充實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有關政策,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督促檢查政策落實情況。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同時,市政府把這項工作列入各鎮(街道、園區)和有關部門年度工作目標績效考核,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進行督查和通報。各鎮(街道、園區)和有關部門要繼續加大推進力度,主要領導要親自掛帥,整合相關力量,完善工作措施,層層分解落實責任,確保民心工程落到實處。要對認識明確、行動迅速、措施得力,按時完成任務的予以表彰;對工作不重視,不能按期完成任務的予以通報批評。
(二)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優化管理服務方式。各鎮(街道、園區)和市人社部門要切實強化為民服務意識,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和經辦能力,以便捷高效的服務,為政策的實施創造良好條件。要加快基層經辦能力建設,做到機構、人員、場所、經費、設備、制度六到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鎮級經辦機構要至少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每個村(居)要明確一名協辦員,由村文書或會計兼任,使每一個參保人員都能方便快捷參保繳費,按時足額領取待遇,不打折扣享受到政策帶來的實惠。要堅決杜絕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現象,避免讓參保群眾村里、鎮里來回跑的現象發生,以良好的服務爭取群眾參與,贏得群眾滿意。
(三)加強社保基金監管,確保社?;鸢踩?。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參保群眾安度晚年的“養命錢”,是養老保險的“生命線”,必須把基金安全擺在首要位置,切實加強監管。
一要提高防范意識。各級各部門要牢固樹立基金紀律是“高壓線”的意識,自覺執行各項基金法規政策,將基金監管始終貫穿“收、支、管”的全過程,持續不斷地開展基金安全警示教育,常抓不懈,警鐘常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