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條件和對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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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法律援助 對象 范圍 條件 案情

法律援助是由國家提供經濟和專業支持對社會定群體或個人以及特定案件進行法律訴訟提供幫助的一種法定活動?,F在國家中,法律援助主要被認定為國家責任,一般而言是通過立法的方式將法律援助的主要條件和范圍、援助的方式、內容、責任和保障等加以法定化。鑒于法律援助的范圍的有限性,在法律援助法律中通常都對援助的范圍和對象作出明確的規定,而此種規定往往是基于多角度和多方面的考慮而設定。

我國《法律援助條例》對法律援助對象和范圍的規定,是在原先《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當時我國各地已經開展法律援助的具體情況,作了一個總結性的規定,并沒有創造性的擴大,雖然各地政府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對此又作了進一步的補充規定。但隨著法治建設的水平的提升和公民權利意識的增強,改變我國目前法律援助立法中存在的案件類型限制過多,法律援助范圍過小的缺陷,重新界定并優化我國法律援助的條件,不斷提升我國的法律援助層次和水平是法治建設的當務之急。

一、法律援助條件的界定原則

如前所述,法律援助最終服務于法治、正義和人權等核心價值,然而最為需要的恰恰是財政經濟的支撐能力,因為正義等價值的實現通道是需要成本,如果在最合理的成本基礎上建立起能最大程度實現上述價值的制度體系需要若干原則的指導和協調。

1.需求與能力原則

首先是使本國法律援助的覆蓋面保持在一個可接受的合理范圍內,一方面是它要與國家財政的支付能力和所能提供的資源相匹配,不至于耗費巨大的社會資源而使國家財政不堪重負;另一方面是為了保障貧弱公民能夠享受到最基本的法律援助權利,政府應該根據保障司法人權最低限度要求,設定相應的最低法律援助資格條件,并隨經濟發展和社會法律援助資源的擴大,逐步放寬法律援助條件。其次是考慮到公民不同法律利益保護的優先順序,主要側重于保護人的生命權、自由權和基本民事權利。

2.價值排序和利益衡量原則

世界各國通常就民事法律援助在對申請者的資格審查上較之刑事法律援助嚴格,申請者必須通過資力調查和案情調查,如果符合條件,方可獲得法律援助。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法律援助受援面主要有:一、經濟困難的公民,特別是那些殘疾人、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社會弱勢人群;二、刑事訴訟法以及條例規定的特殊案件的當事人。在法律援助資源緊張的條件下,平衡總供給和總需求矛盾的關鍵在于,能否運用好法律援助條件的杠桿作用,將法律援助總需求控制在一個適當的范圍之內,使一定時期、一定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可用資源與法律援助受援面合理配置,以保證法律援助活動及時、不間斷、規范化、有一定規模和保證質量地正常進行。

3.國際條約責任原則

我國于1998年10月簽署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規定中針對刑事法律援助方面而言,刑事法律援助作為最低限度的也是最重要的法律援助,在現代法律援助制度中處于最基礎的地位。這部《公約》為締約國履行自己所承諾的法律援助義務,提供了一個最低限度的、共同接受的國際標準。有兩個基本相的條件:第一個是經濟條件,也是最通常的條件,即申請人的收入是否低到需要法律援助的程度。申請人確無經濟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第二個條件,是案情條件,也可稱為“合法性”條件。對案情條件的定義各國相關規定的解釋有所不同。從對各國法律援助案情條件的比較看,民事法律援助條件的標準是有彈性的,采取“以需要為基礎”的經濟條件審查方法。主要考慮案件的合法性、訴訟的合理性、勝訴的可能性以及判決執行的可能性等因素。刑事法律援助案情條件通常嚴格適用法律規定的標準,放在優先考慮的位置,被告人一般可以得到資助。

二、我國法律援助標準的法學分析

《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經濟困難的公民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獲得法律咨詢、、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的一般性條件是指一般性對象,是指須經審查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只有在經濟上達不到國家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公民才能獲得法律援助,我國《律師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只是將經濟困難的條件規定為“無力支付律師費用”,《條例》雖然在立法上提出了“經濟困難標準”的概念,但沒有對其進行定義,只是將它授權于省級地方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法律援助特殊條件法律援助受援人的特殊條件,是指法律、法規包括司法解釋明文賦予某些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無需經過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一般條件的審查即當然地獲得法律援助。目前,這類法律援助特殊條件的規定,主要集中在《刑事訴訟法》第34條和《條例》第12條的規定中: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2、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1.法律援助對象經濟條件過于嚴苛

由于缺乏可操作的法律或政策依據,各地在法律援助實踐中所掌握的經濟困難標準過于簡單、過低和不科學。幾乎絕大多數地方,把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定位于最低生活保障線或最低工資標準。盡管在我國要通過調查具體公民的經濟真實狀況是一件不易之事,制定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也必須充分考慮到標準的覆蓋面與公民實際發生并獲得法律援助案件之間的比例平衡問題,由于現行經濟困難標準嚴重脫離了法律援助的實際要求,使得法律援助的門檻高企,再加之民事法律援助范圍狹窄,導致符合條件的公民和案件很少,以致于有的地方一年就辦十幾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連本來就不多的法律援助經費居然還用不完;另一方面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卻無法獲得法律援助,被排斥在這個體系之外。政府的財政投入少,是形成現行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直接原因。

2.法律援助對象涵蓋面過窄

就法律援助的范圍而言,《條例》的規定體現了優先保證刑事訴訟領域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權利的精神。對刑事案件的優先照顧,在其他國家也是類似的情形,如美國,還有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只規定了刑事訴訟領域國家須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責任。相對而言,我國對民事法律援助和行政訴訟法律援助的范圍就非常狹窄。盡管《條例》授權地方可以補充擴大民事和行政援助案件范圍,但現實是許多地方政府依然按《條例》執行或擴大的范圍依然十分有限,不愿擴大法律援助范圍。因而國家層面的統一規定非常的不具現實性,但是將所有的問題全部交由地方自行解決則過于寬泛,應當由國家對于不同地區的情況類型化為不同的區域,達到相應區域條件的應執行相應的標準,既能推動法律援助標準的提高,又能照顧到不同地區的情況的差異性。

三、優化我國法律援助標準的思路

如何擴大法律援助對象和范圍,實際上更多的則歸結為社會意識問題和政府的責任問題。社會法治的進步和權利、責任意識的確立,是凸顯“權利本位”,保證國家責任機制得以健全的根本前提。是否盡責任政府的理念確立科學的法律援助制度目標,直接關系到法律援助對象、范圍等整個法律援助體系的制度設計,直接影響到法律援助目標的實現程度,直接體現出政府責任的大小和公民權利的保障力度。

1.經濟困難標準的重構。

建立科學合理的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已是關涉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的根本問題。結合我國的現實來看,就當事人的具體收入狀況,扣除必要的生活費用和扶養費用來認定公民的可動用收入,無疑將是可行的,也更能體現人性化的要求。也有人針對那些不屬于法律援助對象條件,卻又自身難以完全支付法律援助費用的“夾心層”,提出嘗試“分擔費用”的辦法,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但在我國對公民收入狀況難以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實行這個辦法無疑不具有可行性。

2.擴大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范圍。

根據世界各國對民事法律援助范圍的規定來看,大都不在案件類型上做過多的限制,主要是看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和申請事項是否威脅到申請人或其家庭的自由、生計、安全、健康等。政府應該逐漸加大資金投入力度,進一步擴大公民援助范圍,將關涉公民生存、自由、健康權利的案件盡量優先納入法律援助范圍,如征地、拆遷、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交通、醫療、雇用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家庭暴力、各種勞動糾紛等。

隨著國際交往的日益頻繁,我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中有關于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的承諾,對外國人實行國民待遇原則。在與一些國家簽訂的司法協助協定或條約中也對法律援助問題作有專門規定。當今世界出現法律國際化、趨同化的傾向,因此應從立法上將外國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我國香港地區法律援助的范圍,不僅包括香港居民,也包括外地來港的非香港居民。

3.拓寬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圍。

目前,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有關規章,刑事被告只有在可能被判處死刑、盲、聾、啞的人或者是未成年人等少數情況下,才有“應當”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而其他刑事被告只有“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相當一部分有可能被判處監禁乃至無期徒刑的刑事被告人,在申請法律援助之后仍有可能不能獲得律師辯護。在中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之前,有必要采取措施切實縮小這一現狀與國際標準的差距。

就行政案件的擴大而言,相對爭議較大,就維護公民“平等的司法保護”的法律援助宗旨來講,應無對行政訴訟不宜援助的,這其實是一個觀念的問題,究其現實的狀況而言,對于貧弱的公民給予行政案件法律援助,對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和公民權利保障,在當代中國更具有突出的現實意義。除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以外,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也規定了被控有罪的有可能被判處監禁的兒童有權利獲得法律幫助。

4.建立援助案件的等級優先制

法律援助對象是一個集合概念,它由不同層面的潛在的受援人組合而成。由于世界各國的社會制度和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其賴以產生的法律援助制度也存在著差別。這種差別必然反映在法律援助條件設定上,呈現出明顯的政治性和層次性。由于刑事司法的處理結果所涉及的主要是人身自由及生命權,由國家預算撥付援助經費,優先保證刑事法律援助的需要。而對民事法律援助,各國重視程度不同,采取了較為靈活的態度。

根據我國法律援助資源條件和社會基礎條件,我國法律援助條件應該呈現層次性,在法律援助對象中確定“優先”受援人。確定“優先”的原則應按照以下順序: 1、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的對象; 2、所申請援助的事項關系到公民的生存或生命安全權益的; 3、殘疾人、婦女、兒童、老年人等社會弱勢群體的權益保障事項。在法律援助資源的分配上,除了以上優先保障的考慮之外,還要針對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對一些群體性法律援助申請者,涉及人數眾多、不及時解決有可能危及社會穩定的,一些社會影響較大的事項,也應納入優先考慮的范疇。

參考文獻:

[1]陳秀麗:論和諧社會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設,載《理論前沿》2007年第12期

篇2

第一條法律援助中心是縣人民政府設立在縣司法局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的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法律服務。

法律援助中心在縣司法局直接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縣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條為了使法律援助工作切實有效地開展,縣總工會、縣婦聯、團縣委、縣人事勞動局、縣民政局、縣殘聯、縣老齡委等有關單位及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在本單位領導下開展工作,業務上接受縣法律援助中心指導。

各工作站根據各自的職能,主要負責申請法律援助對象的接待、咨詢、資格審查和申報工作。

第三條法律援助中心的經費來源,由縣財政預算撥款和依法接受單位及個人的捐贈款。法律援助經費實行??顚S茫邮茇斦?、審計部門監督。

第四條各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法律服務人員應當支持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要動員和鼓勵律師、公證等法律工作人員義務為經濟困難者和特殊案件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實施法律援助,依法進行調查取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不得干涉。

第五條援助對象

具有本縣戶籍或者暫住證的公民,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服務,但因經濟困難(參照縣政府規定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當事人,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公訴人出庭公訴,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四)人民法院按規定指定辯護的其他情形。

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獲得法律援助:

(一)申請人為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對象的;

(二)請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殘疾人輔助用具費和勞動報酬的。

第六條法律援助范圍

(一)刑事訴訟;

(二)請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三)請求給付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

(四)因工(公)受傷害請求補償、賠償和醫療費;

(五)請求國家賠償;

(六)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第七條法律援助主要形式

(一)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

(二)刑事辯護和刑事;

(三)民事訴訟;

(四)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

(五)仲裁;

(六)非訴訟法律事務;

(七)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第八條法律援助程序

(一)法律咨詢。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直接解答。

(二)申請擬寫法律文書。由申請人作出書面申請,經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批準、登記,由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人員法律文書。

(三)申請訴訟。由申請人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人代為申請,并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以及戶籍證或暫住證;申請人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及相關的證明、證據材料等。援助中心對當事人援助條件進行審查,報司法局分管法律援助工作領導批準,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后,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各工作站報送的援助案件,工作站應簽署意見;縣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在開庭10日前將指定辯護通知書和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送交法律援助中心。

(四)法律援助中心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審查結果應當通知申請人。

(五)受援人申請減交、免交或者緩交訴訟、仲裁費用的,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決定。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協助受援人做好申請工作。

(六)法律援助人員在法律援助過程中發現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條件的,可以報請法律援助中心批準,終止法律援助。因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而發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根據辦案情況,當事人需要繼續提供法律服務的,可轉為有償服務,按規定標準收取等費用。

第九條法律援助人員的經濟補貼

凡經權限批準,指派法律援助的,包括承辦法院指定的刑事辯護和辦理其他刑事案件、民事訴訟、仲裁、行政訴訟及非訴訟事務等,對援助人員予以適當的經濟補貼,補貼標準由司法局制定。

第十條法律援助人員應遵守的紀律

(一)法律援助人員應當按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并接受法律援助中心及所在法律服務機構的監督,法律援助人員無正當理由及未經援助機構批準不得拒絕、拖延或者中止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二)法律援助人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三)法律援助人員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后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案卷,每案一卷,交援助中心統一歸檔管理。

(五)法律援助人員違反本條(一)、(二)、(三)項規定的,司法局根據情節輕重,按照《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給予警告或者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并追償相應的賠償責任。

(六)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故意不予法律援助的,由縣司法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有關單位為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出具虛假的經濟困難證明的,由法律援助中心建議該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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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實現這一原則,需要相關法律的完善和司法機制的保障。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保障公民平等地進入訴訟程序的重要機制,是公民不論貧富都能平等地實現自身合法權益的前提條件。刑事法律援助在使公民獲得平等的司法保護,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實現司法公正方面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為一個國家法律健全、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

一、法律援助與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現狀

(一)法律援助及其特征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并減免法律服務費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我國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二)我國法律援助現狀

從我國目前實施法律援助的情況看,在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上,有以下幾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政府性質的法律援助機構。在國家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并在機構中配有執業律師來完成法律援助案件。第二種模式,律師事務所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律師按照律師協會的要求,每年完成規定的法律援助任務。第三種模式,各種社會團體提供法律援助。例如,上海婦聯的婦女法律援助中心。第四種模式,各大學法學院的學生組織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學生們向社會弱者提供法律援助。

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新構建

(一)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及律師制度的基本內容之一,其主要功能是保障弱勢群體的辯護權的實現。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的憲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規定得較粗疏,缺少可操作性,基于此,才出現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門通過通知及聯合通知等形式來對各階段的刑事法律援助進行補充和完善的情況。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地區差別大,東西部法治環境差距較大,所以在立法時應當建立起從憲法到法律援助法為主線,通過各省的地方立法加以具體貫徹落實的法律體系。具體來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二)適當擴大應當指定辯護的適用對象。

討論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的擴大首先應該考慮擴大應當指定辯護適用對象的范圍。指定辯護的適用對象分為一般對象和特殊對象。一般對象即普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一國的律師辯護資源相對有限,不可能能夠滿足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所以需要制定有關標準加以分流,把有限的律師辯護資源投入給最需要該資源的那一部分人。在國際范圍內,由于各個國家的實際情況不一,律師的發展水平也不相一致,所以聯合國設立了一個較為模糊的標準,即“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一切情況下”。“而衡量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最重要也最容易掌控的標準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罪名的性質及可能判處的刑罰。相對于英美及加拿大等國的凡被告人可能被處1年以上監禁就屬“司法利益需要”的司法實踐而言,我國目前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中可能判處死刑的才屬于應當指定辯護的規定顯然與聯合國的準則及有關國際條約的立法精神相去甚遠。雖然考慮到我國現行刑法中用多達47個條文設置了68種死刑罪名,占全部罪名的1/6強,但是由于并不是涉及死刑罪名的案件就必然屬于可能判處死刑的范疇,而且限制死刑的呼聲越來越高,考慮到死刑的適用范圍呈減少趨勢及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呈增大趨勢的矛盾,在今后的立法之中宜對此項條件限制加以修改。由于刑法諸多條款中都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作為某一情節的量刑幅度,所以筆者建議把十年有期徒刑作為劃分司法利益有無需要的分水嶺,并等條件成熟時再作進一步擴大。

(三)構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質量保障機制

可借鑒國外一些做法,如瑞士,援助律師在結案時,交給法律援助中心一份詳細的結案報告匯報具體的情況,包括與當事人會談的次數時間,調查取證的次數與證據的數量,閱卷的次數,出庭的次數。法律援助中心在審核確認無誤后,才予以結案,并給予相應的援助補償。這種監管方式給援助律師進行法律援助提出了一個量的要求,但尚難于在質的方面進行監督。筆者認為,對此可從兩個角度入手:一方面由于援助律師始終與當事人處于一種互動的狀態,當事人對援助律師是否盡職盡責履行其援助義務具有最直觀的感受,故法律援助機構可向當事人征詢有關援助最基本的情況,再要求援助律師作一個總結,兩相結合進行審查;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質量最集中反映于庭審過程中,人民法院作為整個庭審的主持者,并具有專業的知識,在結案后,由其依照法定的標準對援助者作一個評價將客觀地反映法律援助的真實面貌。通過以上過程,將會把法律援助納入有效的管理監督體系之中,從而提高法律援助的質量,保障人權、推進司法公正,最終實現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初衷。

(四)構建滿足西部及貧困地區律師需要的律師制度

按照西部及貧困地區的律師職業現狀,由于合格專業律師的匱乏及地方財政的窘迫,實施法律援助有相當的困難。而按目前的律師準入制度的發展及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需要,合格專業律師的缺口將越來越大。如果不能有效地為西部及貧困地區提供律師新生力量,隨著律師“孔雀東南飛”現象的加劇,不發達地區最基本的法律服務的需要將都很難滿足。我們在此方面所需要作出的努力不能再限于司法考試降低分數要求,而是要根據西部及貧困地區的現實需要來完善現在的律師準入制度。比如西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可以考慮通過對既會漢語又懂少數民族語言的法律工作者以考核的形式頒發民族地區律師資格證的辦法,增加滿足少數民族法律需要的律師數量。同時,可以鼓勵各社會團體參與到法律援助當中來。在我國西部,一方面在降低法律援助人才準入標準的同時,可以增加法律援助的參與群體。

三、結語

我國特別是貴州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由于起步晚、制度不健全,從而導致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了很多對當事人造成權益損害的漏洞。正值《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頒布實施五周年暨貴州法律援助十周年之際,筆者從外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比較研究入手,通過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新反思進而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所謂挑剔以期進行完善。通過在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接受法律援助的范圍、法律援助的啟動程序、法律援助的質量等方面進行改進,從而進一步構思完善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些改革。

參考文獻

[1]張耕主編,《法律援助制度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

[2]宮曉冰,《中國法律援助制度培訓教程》,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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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法律援助 人權保障 經費投入 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是指各國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予以減免費用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旨在對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保護其合法權益,保障其法定權利得以實現而不致淪為空談,它能夠保證讓每一位社會成員不因經濟條件和社會地位的差別,平等地享受法律的終極關懷,是現代國家不可或缺的司法救濟機制,也是司法人權保障機制是否完善的一項重要標志。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已有將近二十年的時間,在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也應該看到,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存在諸多缺陷,制約著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繼續發展。本文從分析基層法律援助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入手,擬對基層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作些探討。

一、基層法律援助實踐的現狀

(一)制度層面的問題

《法律援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2003年生效至今已有八年時間,從我國法律援助的成果來看,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國的發展還是比較迅速的。我國現行的法律援助制度相對來說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在制度層面還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條例》所規定的我國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和案件范圍相對國外都比較狹窄。其中,法律援助的對象為“經濟困難的公民”,盡管這一規定考慮到了我國的具體國情,但不夠清晰,且范圍較窄,經濟困難的標準也過高,導致我國很多群體被排除在法律援助之外。其次,就援助的案件范圍來看,不可否認,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相對以前擴大了一些,但有一個嚴重不足就是刑事法律援助介入時間太遲?!稐l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實踐中,很少有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偵查階段申請獲利法律援助,甚至到了審查階段依然享受不到其應有的權利。受指派的律師大多是在庭審開始前幾日接到通知,很難有足夠的時間為庭審好充分的準備,因而法律援助的效果自然差強眾意。至于民事方面,法律規定僅限于那些涉及受援人基本生存權利和基本生存條件相差的權利,且明確規定不包括經濟案件。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迅猛,平等主體間的經濟糾紛越來越多,將經濟案件排除在法律援助之外顯然不利于社會矛盾的化解。

(二)法律援助經費短缺

法律援助是一種社會服務活動,盡管不以營利為目的,但也要有一定的服務成本做基礎。然而,在基層實踐中,普遍存在經費短缺的問題。某些地方法律援助經費根本未列入財政預算,僅靠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的積極性和自覺性來無償提供法律援助。目前,律師業務早已進入市場化運作,法律援助工作沒有財政提供的經費作為基礎,僅靠律師的個人品性作為支撐恐怕很難維持長久。因此,有些地方就出現了有償服務和變相收費,甚至虛設法律援助機構,沒有人員,也不開展法律援助業務。有些地方財政盡管有撥款,但相當一部分縣級財政只解決了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和辦公經費,而沒有解決法律援助的業務經費;或者所有的經費只是機構建立時的啟動經費,缺乏后續的援助業務經費。有些地方的財政撥款甚至被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占用,法律援助經費得不到合理使用,不能做到??顚S茫瑖乐胤恋K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此外,法律援助經費來源渠道單一也是經費短缺的重要原因之一。政府財政撥款、社會捐款及行業奉獻(指律師義務辦案)是法律援助經費的三個基本來源。上文已述,法律援助經費在一些地方還沒能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導致法律援助經費成為無源之水,只能靠擠占當地司法行政部門微薄的辦公經費為繼,顯然難以持久。而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很少,或者幾乎沒有。

(三)基層群眾法律意識淡薄

我國歷來缺乏法治的傳統。在基層特別是農村,群眾之間、群眾與有關組織之間一旦發生沖突或糾紛,往往是請聲望較高的長者以人情事理、風俗習慣來調解和緩和,以保持秩序的穩定,而不是依據事實和法律去明辨是非。正是這種歷史傳統,使農民行為的指導思想是“禮治”多于“法治”,進而深深影響著農民的法律意識。盡管普法教育在提高社會整體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方面做了許多工作,但在基層的效果并不明顯。

(四)法律援助宣傳力度不夠

由于受經濟條件影響,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一直存在城鄉差別,在城區宣傳的較為廣泛,且援助機構亦都設置在城區,而針對基層的宣傳較少,因為基層物質條件相對落后,甚至援助機構認為廣泛宣傳恐怕會有引來更多的群眾找上門來尋求法律援助,造成援助機構由于人員較少而應接不暇。

(五)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缺乏有效地配合與銜接

在實際工作中,法律援助除了免交受援人的律師費、費外,還應包括減、免、緩交訴訟費,這就涉及到法院對法律援助案件的審批。而對于法院來說,法律援助案件一般僅限于或者多限于刑事辯護案件,對于民商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要想減免緩交訴訟費有一定的難度,往往得到司法救助的可能性較小。就目前情況看,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卻沒有同意其減、免、緩交訴訟費,最終導致部分當事人因缺錢而無法立案。因此法律援助機構指定辦理的援助案件與司法救助訴訟費用減、免、緩的銜接問題現尚未很好解決,既使受援人不能有效地進入訴訟程序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使法律援助工作不能更好地落到實處。

(六)現有法律援助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不高,影響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是一種德善之舉,它要求援助人員要有俠肝義膽,古道熱腸的品德,對接受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無償受理,認真承辦,以體現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一種職業上的道義,良心和同情心。而實踐中,基層的從業律師較少,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素質又參差不齊,他們對法律援助的看法、態度各有不同。相當一部分人員能正確對待,積極履行義務,而有少部分人員接受指派則是勉強辦理,有的還挑三揀四,甚至借故推諉。在所有援助案件中,民事部分的人身損害賠償、婚姻家庭事務、勞動工傷糾紛等類型在基層占很大比例,但通過結案后的卷宗評查反映,一些承辦人員在實務領域中的系統理論與辦案技能尚有欠缺。因此,要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與數量,法律援助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亟待提升。

(七)機構性質不明確,隊伍不穩定

《條例》明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這一規定詮釋了法律援助屬于政府行為,法律援助機構被賦予了代表政府在實施法律援助中行使政府行政管理的職能,事業機構不是行政主體,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法律援助機構和人員按照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和配備,不利于順暢管理體制,所以,法律援助機構應定性為行政性質。

二、對策與建議

1、加強法律宣傳工作。由于基層群眾一般缺乏對法律知識的了解,特別是對涉及自身利益保護的法律知識的掌握和認識。這就需要我們不斷加強對農民法律知識的宣傳普及,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法律援助相關內容,同時結合“3.15”、“12.4”等特定宣傳日加大宣傳力度,讓廣大群眾學法、知法、用法。

2、提高辦案質量,讓群眾相信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影響到廣大農民對法律援助的信任度,要讓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增強責任感,認真按照確定程序做好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工作,做好案件的審閱、調查、準備工作,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切實維護廣大受援人的合法權益。讓更多的群眾信任法律援助,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3、不斷加大法律援助經費投入,保證法律援助工作順利開展。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要想方設法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要建立健全基層法律援助網絡體系,在基層以至農村普遍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指導群眾申請法律援助,接待解答法律咨詢,協調、參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斷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建立一支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調動全社會參與法律援助工作,加強對這些志愿者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服務水平和業務水平;要進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擴大法律援助范圍,增大對法律援助經費投入,切實讓群眾受益。

4、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要進一步完善各項法律法規,特別是修改完善《法律援助條例》、《勞動合同法》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出臺相關的有效的配套措施。將關系群眾基本生存、生活保障等事項提高到重要議程,并予以解決。通過修改法律法規和規章,擴大法律援助范圍,對公民經濟困難標準作出調整,最大限度滿足基層群眾的法律服務需求。

參考文獻:

[1]宮曉冰:中國法律援助制度培訓教程,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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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基層;法律援助;制度;構建

1.法律援助及基層法律援助概述

1.1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最早出現在國外,它是為一些經濟困難的人免費提供法律幫助的,在我國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設立的一種組織和機構,主要是為無力負擔法律經費的特殊人和案件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一種制度,比如,被告人中有殘疾人但是沒有委托人和辯護人的都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對法律援助的解讀可以從三個方面人手:首先,從法律援助實施的主體可以將法律援助分為狹義與廣義兩大類,狹義的法律援助則是公民在無力負擔律師費用時由國家義務幫助承擔的法律服務;而廣義的法律援助一是將向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和法律基層工作者是為社會志愿人員,二是國家設立的一種特殊的法律制度,專門給予特殊案件和特殊人員提供的免費法律服務的制度。其次,從法律援助的范圍也可以將法律援助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法律援助僅僅是對訴訟費用的減免,而廣義的法律援助的范圍不僅包括訴訟費用的減免,還包括非訴訟業務的減免。同時,國家通過法律救濟手段對司法制度運行中有困難的環節進行法律救濟。最后,從法律援助的對象上來看,法律援助主要是針對殘疾人、經濟困難者和弱者提供的減免法律費用的服務。雖然世界范圍內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對法律援助的定義不同,但是法律援助一直以來就是為特殊人群提供免費服務的慈善行為,經過長期的發展和演變,逐漸發展成為國家制定的合法的、保障公民實現權益的一種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在我國根據我國的國情發展,主要是由政府設立的由基層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志愿者專門為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減免法律費用的公益服務,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的一種制度。

1.2基層法律援助

基層法律援助主要是指由縣級法律援助機構對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過程,法律援助在內容與功能上具有不同的特點。法律援助在內容上體現了服務的特點,但是與普通的法律服務不同,法律援助提供的服務是由政府成立的機構,并且組織的法律專業人員對受援人提供的免費的法律服務,不需要當事人的委托,而是根據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委派。除此之外,法律援助在功能上體現了司法保障程序的特點,比如,申請法律援助可以直接到法律援助的機構辦理,而不用去法院;法律援助的范圍也包括了訴訟和非訴訟的案件,法律費用幾乎免除,這是我國基層法律援助的主要內涵。

2.我國基層法律援助的現狀

2.1特點

近年來隨著我國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使得法律援助在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基層公民權益公平的過程中呈現出鮮明的特點,同時也凸顯了不少的問題。在實施基層法律援助的過程中,呈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第一,法律援助人員的身份呈現出多樣性的特點。近年來我國基層法律援助的人員主要以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法律援助機構的管理人員為主,在縣級的法律援助機構一般有三至五人左右,這些人分為有在崗在編和合同制的,以青年人和中年人為主。而法律援助的實施人員有專業的非專業的人員,專業人員為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或者公證員,非專業的法律援助人員主要是一些志愿者,因此,我國基層法律援助人員的組成是多種多樣的。第二,基層法律援助的費用由政府承擔。財政撥款是我國基層法律援助的主要經濟來源,近年來國家對基層法律援助的財政撥款加大了力度,逐年在增加。第三,我國基層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具有廣泛的特點。法律援助的對象如果符合援助的條件,可以由法律援助機構進行委派律師,而不需要委托人,我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對象主要包括婦女兒童、農民工以及老弱病殘等人群,以及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等。但是,根據不同地區法律援助的開展,其受援人的范圍也在不斷的擴展,以山東為例,就增加了對人身傷害和家庭暴力等案件的援助。第四,法律援助的形式具有多樣化的特點。我國基層法律援助是無償的,只要符合條件的當事人都可以得到免費的法律援助,免費的內容主要包括咨詢、辯護和、訴訟、非訴訟以及公證證明和其他的服務等,這些服務形式幾乎涵蓋了所有的法律服務內容。

2.2問題

雖然基層的法律援助事業在迅速的發展,但是凸顯的問題也是不能忽視的:首先,基層法律援助機構缺乏有力的管理人才。法律援助機構屬于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而法律工作的性質使得其收入與承擔的壓力不成正比,導致法律援助機構無法吸收有力的人才。比如,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任務繁重,而且要承擔巨大的壓力和責任;收入和待遇偏低是很多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尷尬,與社會律師相比懸殊。三是仕途渺茫,很多法律工作者提拔無望,久而久之產生干勁不足和消極的情緒。其次,基層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日益凸顯,主要體現在對法律援助潛在實施的人員需求大,但是實際操作和實施的人員少的矛盾方面,使得很多需要援助的案件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幫助。再次,法律援助的經費問題,由財政撥款的法律援助經費在一些情況下無法滿足現實需要,不足的資金由縣級法院或者司法局進行統籌解決。再加上如今辦案越來越復雜,需要交通費、食宿費、文件復印等各種費用,而政府的撥款與實際需要相差甚遠,這在客觀上要求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補貼。最后,基層法律援助的管理和監督流于形式。一是部分法律援助人員缺乏責任心,二是法律援助的質量沒有得到保障,受援人由于維權能力低下,導致不敢向律師提出任何意見,對法律援助的效果沒有任何獎懲效果的背景下,大大地削弱了法律援助的社會認可度。

3.完善我國基層法律援助的策略

3.1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國法律援助的相關法律體系

世界上最早開始實施法律援助的國家是英國,其在法律援助方面積累了比較可貴的經驗,英國一直以來也是通過立法確立法律援助的相關制度,對法律援助相關制度的修訂也是通過相應的立法程序完成的。發展至今,英國的法律援助的相關法律體系已經發展成為世界上最為完善的法律援助體系,被其他國家廣泛地借鑒和參考。因此,要想完善我國基層法律援助,必須積極地推進對法律援助相關制度的立法程序,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國法律援助的相關法律體系。

首先,要在《憲法》中明確對公民的法律援助的權利。在國際上,意大利的憲法、法國的憲法以及德國的憲法都直接或者間接地規定了國家對公民進行法律援助的權利。在我國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但是對法律援助卻沒有直接的體現。法律援助制度作為法治社會中一項重要的人權制度,其在救助弱勢群體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理應在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當中進行明確的規定,這樣才能從源頭上解決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依據問題。

其次,要有針對性地制定專門的法律援助法律。綜觀國際上的各國,現如今美國、英國、日本、西班牙、加拿大等大部分的國家都已經先后頒布了專門的法律援助法律,這為各國在進行法律援助實踐提供了具體的依據,同時也為有效地落實憲法中的法律援助的相關原則提供了具體的途徑。因此,要在我國《法律援助條例》實施一段時間后,結合法律援助的相關理論和實踐經驗,由有關部門制定統一的法律援助法,對法律援助進行詳細、全面以及具體的法律規范。

再次,要配套制定相應的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規。鑒于我國幅員遼闊,地區間的經濟文化差異較大,因此在制定了統一的法律援助法律之后,必須要配套性地制定相應的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規,根據每個地區不同的經濟文化差異,對法律援助的法律進行具體的落實和補充,讓地方性的法規與憲法、法律援助法律之間形成良好的互動,共同構建一個健康、持續發展的法律援助法律體系。

3.2勇于創新、構建多樣化的法律援助服務模式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利國利民、具有公益性質的特殊事業,必須要有效地發動政府、社會以及民眾各界的力量參與,調動各個層面的資源,勇于創新、構建多樣化的法律援助服務模式,將基層法律援助服務切實做到實處,有效地滿足人民群眾對法律援助的需求。

首先,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專業人員的培養。要想將我國的基層法律援助服務真正得以落實下去,就必須要有一支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服務質量良好的專業法律援助人士。在條件允許的條件下,要由政府出資組建專職的法律援助團隊,專門為有需求的人民群眾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這也正可以體現政府為弱勢群體提供司法救濟、履行政府職責的光輝形象。

其次,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法律援助服務。按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一貫都是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給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服務,這是因為我國人口眾多,如果僅僅靠專業的法律援助人員畢竟有限,因此必須要廣泛地發動社會上的法律工作者,讓他們也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去,但是面對市場化運作的法律服務,就必須要提供良好的運作方式,讓政府真正地在基層法律援助服務中發揮作用,采用政府購買社會律師服務的方式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最后,要充分調動社會團體的力量,使其廣泛參與到基層法律援助服務中去?;鶎臃稍张c社會體系的運行并不是割裂開來的,必須取得社會上的支持和配合,努力發動各個社會團體的力量,發揮其在基層法律援助服務中的積極作用。這些社會團體主要包括企業工會、婦聯、殘聯、消費者協會等,還包括一些由高校組建的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服務組織。

3.3進一步優化法律援助經費的相關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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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法律援助服務模式的基本情況

區法律援助服務模式總體情況良好,基本適應了當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一是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有固定辦公場所和專職工作人員,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二是法律援助宣傳取得成效。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宣傳精神,向廣大人民群眾廣泛宣傳法律援助工作的“三個重點”和“兩種方式”,使得法律援助廣為人知,在需要法律援助時,能夠及時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給予法律援助。三是法律援助業務有效開展。在法律援助中心的的組織下,專職法律援助人員和社會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社會法律援助志愿者共同承擔了大量的訴訟與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較好地承辦各級法院指定的刑事辯護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加強與老齡委、工會、共青團、婦聯和殘聯等社會團體的聯系,共同構建法律援助網絡,為各類人群提供法律援助。四是加強對法律援助人員的培訓。通過學習座談、介紹案情、模擬庭審等方式方法,對法律援助人員進行培訓,有效提高法律援助人員的政治素質與業務素質,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五是法律援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法律援助中心有納入財政預算的法律援助經費,為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資金保障,不必為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擔憂經費不足。

二、區法律援助服務模式存在的主要不足問題

1、對法律援助重要意義認識不夠。部分機關部門和少數領導干部對法律援助重要意義認識不夠,實際上法律援助是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對于依法治國、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法律援助體現了黨和政府為群眾辦實事、解難事,心系群眾利益的誠心誠意,是關心困難群眾的疾苦,為困難群眾謀利,為困難群眾解決沒錢請律師、打官司難的問題。由于對法律援助重要意義認識不夠,使得部分機關部門和少數領導干部不大重視法律援助問題,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持久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2、法律援助的經費嚴重不足?!斗稍鷹l例》中明文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因此法律援助經費主要來源應當是政府。目前法律援助經費雖然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但經費偏低,不能滿足當前法律援助的真正需要。況且當前社會轉型期間矛盾突出,事情多發,申請法律援助的人逐漸增多,法律援助經費不足問題嚴重制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3、法律援助人員積極性不高。目前承擔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是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其中律師最為主要。法律援助人員辦案雖有一定的經費,但不足以支付最基本的差旅費、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必要開支。法律援助人員辦案要靠其職業道德和奉獻精神,但這很難做到長期堅持,所以法律援助人員積極性普遍不高。

4、法律援助機構編制人員不足。法律援助是一項嚴肅、細致的工作,需要相應的人員去做。沒有一定的人員,不可能全面實施法律援助,起到法律援助的真正作用。但目前法律援助機構編制人員不足,有時還存在人員不到位或從事其他工作的現象,使得該辦的法律援助案件無人去辦,該進行法律援助的案件無法辦理,造成社會上眾多貧、弱、殘人員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5、法律援助辦案效率不高。經過廣泛宣傳,法律援助制度已經深入人心,群眾知道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但是對辦理法律援助的具體細節并不很清楚,造成當事人辦理申請時手續沒有帶全,法律援助機構接待當事人只能讓他回去補辦申請法律援助所必須的手續,造成了當事人多跑路卻不能得到法律援助服務的情況。

三、解決法律援助服務模式存在問題的幾點建議

1、加強學習宣傳,提高對法律援助重要意義的認識。要組織相關部門和領導干部認真學習黨、國家和政府有關開展法律援助的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精神,使相關部門和領導干部認識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從而重視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為開展法律援助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要組織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員學習法律援助的重要意義,使他們發揚光大扶危濟困、奉獻愛心等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積極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為社會奉獻一份愛心。要利用電視、報刊、宣傳欄、橫幅標語等媒體廣泛宣傳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義,使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法律援助事業,自覺為法律援助工作作貢獻。同時,讓廣大法律援助對象了解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能作用,自覺主動地尋求法律援助,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真正使法律援助工作獲得領導支持、群眾擁護、社會認可。

2、優化服務功能,提高法律援助質量。法律援助中心作為代表政府進行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機構,要優化服務功能,落實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水平,服務受援對象。做到不折不扣地按國家規定,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對象,做到應援盡援,無一疏漏;要簡化審查程序,方便受援對象,盡速受理法律援助案件;要及時指派法律服務機構的法律援助人員優先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情況實行全程監督,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不因對受援對象提供免費服務而敷衍塞責;要組織協調好公、檢、法等法律援助相關部門和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所的關系,做到渠道暢通,無障礙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3、深入基層群眾,提供便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基層,做到工作重心下移,使法律援助面向社區、面向農村、面向基層、面向群眾,讓更多的人得到法律援助,使之真正成為黨和政府關心群眾、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建立以司法所為載體,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依托的三位一體法律援助工作站,把基層的法律援助工作與普法工作相結合,與基層調解工作相結合,與化解基層工作相結合,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職能作用,有效地開拓法律援助工作的新領域。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時,要樹立服務意識,熱心為法律援助對象提供優質服務,做到“接待要熱心、解答要耐心、詢問要細心、記錄要精心、回訪要誠心、承辦要盡心”。接待群眾要做到“一張笑臉、一杯熱茶、一個滿意的回答”,切實提高人民群眾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滿意度。

4、落實人員編制,組建法律援助“數據庫”。專職法律援助人員是對法律援助服務指導、管理、承辦的主要人員,法律援助的大部分工作量落在了專職法律援助人員身上,人員不到位,將會制約法律援助工作的進一步發展。為此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人員編制,確保專職法律援助人員到位,不挪作他用,以有充足的人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要組建法律援助“數據庫”,要建好“法律援助工作者數據庫”,將具有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納入數據庫名錄,以便能夠隨時使用,及時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要建好“法律援助對象數據庫”,摸清法律援助對象,對農村、城鎮低保戶、特困戶、經濟困難農民工、殘疾人、孤兒等人群進行逐戶核對、登記。經確認后,進行細化分類,把他們納入“法律援助對象數據庫”,以便及時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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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覆蓋面,近年來頻頻出現在領導講話、報刊媒體、甚至相關的紅頭文件之中。筆者認為,法律援助的覆蓋面,關乎法律援助制度的終極目的,關乎法律援助事業的興衰成敗。所謂法律援助覆蓋面,它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律援助標準、范圍以及法律援助機構的提供能力,需要時能夠獲得法律援助的人口總數。通俗地講,也就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能惠及的人群。

一、法律援助覆蓋面的現狀

法律援助覆蓋面是衡量一個國家(地區)法律援助制度發達程度的一個重要尺度。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經過幾百年的發展,他們的法律援助覆蓋面達到很高的程度。比如,法國達到總人口的70%,瑞典達到90%,英國達到60%,美國達到50%。我國的法律援助事業剛剛起步,只有十多年的發展歷史。根據2003年實施的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法律援助標準、范圍,當時我國的法律援助覆蓋面僅能達到總人口的2%~3%。近年來,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和社會對法律援助需求的增長,各省(市、自治區)陸續出臺地方性法規、政策。不斷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擴大法律援助的事項范圍。尤其是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規定,對農民工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標準,直接給予法律援助等。法律援助覆蓋面不斷擴大,2008年我國法律援助的覆蓋面達到了總人口的8%~10%。

二、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需要。吳愛英部長在紀念《法律援助條例》頒布五周年座談會上說:“擴大覆蓋面。更好地滿足網難群眾的需要,已成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項迫切任務,各地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神話發展水平,及時調整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降低門檻。將涉及教育、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與民生問題緊密相關的、困難群體迫切需要的事項都納入法律援助補充事項范圍上,進一步發揮法律援助在促進民生問題解決中的積極作用?!?/p>

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是滿足社會公眾法律援助需求的需要。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仍然處于體制轉軌和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過去積累的深層次矛盾和隨著改革深化出現的新問題相互交織特別是受國家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經濟發展遇到一定的困難,就業形勢嚴峻。城鄉居民增收壓力增大。一些新矛盾隨之產生,深層次矛盾進一步凸顯,困難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大幅增長。

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是實現法律援助制度終檄目的的需要。司法部一再提出“落實政府責任、擴大覆蓋面、擴大知曉率”是現階段法律援助三大工作任務。這三者的關系。落實政府責任是保障,擴大知曉率是途徑,擴大覆蓋面才是目的。

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是司法行政部門應對社會挑戰的需要。無論是從國外法律援助的發展歷史上看,還是從國內對法律援助的龐大需求上看,法律援助都是一項很有生命力的朝陽事業。

三、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面臨的障礙

1 現行的經濟困難標準不科學、不合理。2003年國務院出臺的《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宜的需要規定”。實際上,在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出臺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通過地方性法規、規章,把當地的最低生活標準作為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

2 法律援助事項范圍太窄。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法律援助僅限于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蛘弑桓嫒丝赡鼙慌刑幩佬潭鴽]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民生法律援助案件中,《法律援助條例》規定了六條事項。這些范圍遠遠滿足不了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公民在訴訟中獲得法律援助的比例是很小的。

3 部分地區法律援助機構力量薄弱。提供能力有限。時至今日。有些地方的法律援助機構仍然處在“一個人、一間房、一張桌子、一本卷宗”的辦公條件?!伴_不了門、找不著人”的現象在個別地方仍然存在。

4 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低。2007年年度,司法部和國家統計局啟動了“法律援助公眾知曉率和需求調查”,此次調查是我國首次開展的法律援助專項調查,調查社會公眾。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對法律援助基層知識的了解情況、需求事項,調查方式是入戶面訪和電話訪問相結合。調查結果顯示,56%的居民知道(聽說過)法律援助,44%的人沒有聽說過法律援助。這個結果基本反映出農村法律援助知曉率的狀況。

5 法律援助的便民程度不高。“門難進”。不少縣(市、區)法律援助中心在縣委、縣政府的大樓里,深宅大院,幾道門崗,幾次登記預約,都未必能找到人。“人難找”。有些地方的法律援助中心只有三兩個人,且主要精力用在辦案上,老百姓千辛萬苦找到法律援助中心,常常遇到找不到人,需要來回跑三兩次才能遞上申請。“事難辦”。即使找到人了,也遞交申請了,援助中心也常常以“不是低保人員,不符合援助條件”為理由拒之門外。

四、提高法律援助覆蓋面的幾點建議

1 選定某幾種目標人群。(1)低保對象;(2)農民工;(3)殘疾人;(4)老年人。

2 擴大事項范圍。最徹底的辦法就是取消事項范圍限制。2008年底出臺的《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就取消了法律援助事項范圍,意味著今后在廣東省申請法律援助就只有一個條件――經濟困難條件。所有的案件范圍都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了。

3 建立省級專項資金。隨著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開展,部分縣(市、區)法律援助辦案經費不足、地區面發展不平衡的問題日益凸顯。嚴重阻礙了法律援助事宜的協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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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扎實抓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有效實施

1、做好困難群眾及特殊群體的法律援助工作。針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結合實際,盡力降低法律援助門檻,要在去年將當事人經濟狀況高于當地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低于當地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列為法律援助對象的基礎上,今年把當事人突發性因素導致經濟困難(如疾病、各種事故等導致)納入法律援助對象。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等提供辯護和,維護他們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

2、努力多辦案辦好案。既注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數量,保持一定的案件數量基數,讓困難群眾感受黨和政府的溫暖,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更注重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多辦有影響力的“精品案件”,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

3、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中的作用。加強法律援助與、人民調解工作的有效銜接,積極開展“援調結合”,即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或相關調解組織、部門協商不成的案件,實行無縫對接快速受理,提供法律援助。著眼于預防社會矛盾糾紛,積極做好預警預案,認真做好輿情分析工作,為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評估社會穩定風險和制定政策提供參考依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加強法律援助基層基礎設施建設水平

1、確保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規范化建設順利開展。今年是全市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規范化建設達標任務的啟動年,各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力爭用三年時間完成達標。各工作站要嚴格按照《市法律援助工作站規范化建設達標細則》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縣法律援助中心將組織人員檢查,對符合規范化建設達標條件的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報市局驗收,經驗收合格,市局頒發規范化建設達標單位牌匾和證書。

2、啟動法律援助示范服務窗口建設。各鄉(鎮)要及時啟動法律援助示范服務窗口建設。從今年開始,各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要結合基層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達標活動,打造1至2個有基礎、有條件、有潛力的法律援助機構建立示范服務窗口,做到有看點、有亮點、有特點,樹品牌、展形象、見實效。

三、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和服務水平

1、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機制。明確標準、責任到人、全程管理、獎懲結合,抓好對法律援助案件辦案過程的督辦。暢通法律援助機構與受援人、辦案機構之間的情況反饋渠道。規范運行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審查、決定程序。加強法律援助業務立卷歸檔工作;加強法律援助評價制度、案件質量評估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強化工作檢查督導,加強信息溝通,真正做到管理工作與案件辦理兩不誤、雙提升。

2、創新服務方式。圍繞便民利民惠民,繼續推行援務公開、首問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暢通申請渠道。各級法援要積極發放“便民服務卡”、推廣“點援制”,完善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機制,簡化受理審查程序,確保困難群眾獲得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優化網點布局,完善異地協作機制,打造“利民服務圈”,方便困難群眾咨詢、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建立健全部門之間的聯系會議制度,整合社會資源,開展專項行動,及時解決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四、加強法律援助信息化管理水平

使用好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將所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其他事項和相關信息登錄管理系統,暢通法律援助機構之間信息互通渠道,做到上情下達、下情上傳,增強工作的指導性、時效性和針對性,提高決策的執行力、操作力。

五、加強法律援助人員隊伍素質

1、積極開展法律援助“為民服務創先爭優”活動。通過開展爭創群眾滿意單位、群眾滿意崗位和優秀服務標兵等活動引導廣大法律援助人員履職盡責爭先進,立足崗位創優秀,不斷增長服務困難群眾的業務才干,提高法律援助隊伍凝聚力和戰斗力。

2、繼續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活動。通過活動,提高法律援助人員的“三個意識”:即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努力打造一支作風過硬,工作扎實的法律援助專業化人才隊伍。

3、繼續開發社會法律援助人力資源。加強對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的規范管理,積極發揮志愿者的作用,著力解決不斷上升的法律援助案件數量與法律援助人力不足的矛盾。

六、加強法律援助宣傳力度,增強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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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對那些需要參與訴訟或者需要與有關國家機關交涉事項,但經濟上又非常困難,請不起人、辯護人的公民,由國家為其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公民,特別是困難的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一項公民權利。自20世紀中葉以來,已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相繼建立起了與本國實際相適應的法律援助制度,開展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活動,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但經濟上又困難的公民,能夠獲得由國家為其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開始在部分省、市進行試點,1996年起在全國各地逐步推開,對維護司法公正、調解和處理社會矛盾,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市是從2001年起步的。2003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公布了《法律援助條例》,條例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的意義和目的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憲法原則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條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公民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從而公民有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直接目標,即保障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失去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

2、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其具體的實施工作亦需要法律、法規的規范和保障,這已是當今世界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實踐以及我國法律援助立法前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實踐所證明了的,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并平等地實現公民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法律援助的申請與審查、法律援助的實施與程序、法律援助的管理體制以及法律責任等一系列可操作性規范,都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規范,從而保證公民平等地獲得應有的法律援助,也使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的活動按照一定的規范運作。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援助條例》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法律援助制度的運作實施達到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以確保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功能得到真實、有效的實現。

二、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和應具備的條件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是一項政府主辦的事業,立法中確定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是,既要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又要考慮我國國情;既要考慮所涉及的案件情況,又要考慮當事人經濟困難的程度;既要考慮能讓經濟困難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又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適用范圍包括兩個方面:

1、對人的適用范圍,即“符合條例規定的公民”。其中包括三個方面的人員:一是有需要事項但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費用的公民;二是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三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

此外,根據我國加入或者簽定的有關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等的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只要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也可以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2、對事項的適用范圍,即“咨詢、、刑事辯護”的事項。其中包括的事項有:一是需要咨詢、的事項,包括: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請求發給撫恤金或者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費、教育費、撫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主張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此外,還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事項之外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二是刑事訴訟中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或者沒有委托人但需要的事項,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的事項;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的事項;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事項。三是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指定辯護的事項。

上述范圍的人和事,都可以按照規定獲得無償的法律服務。

具體有那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呢?(一)在民事、行政訴求中公民對下列需求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也就是說可以向設在縣級司法局、地、市級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2、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的;3、請求給付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的;4、因公受傷請求賠償的;5、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討侵權賠償的;6、無法履行勞動行為的民事權益的。(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察機關(公安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2、訴訟案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具備那些條件?(一)有我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的公民;(二)案件發生在本市并且依法由本市司法機關或者公證,仲裁機構受理的;(三)有事實證明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四)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者無完全能力支持法律服務費用的;經濟困難的持證參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費的規定執行。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哪些材料?(一)身份證、戶籍證明、暫住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二)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困難狀況證明;(三)與申請法律援助有關的案件證據材料;(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和管理

法律援助經費,是指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用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費用。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只要有兩種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責任財政支持,即財政撥款,這是法律援助經費來源的主渠道和基礎。二是社會捐助,這是法律援助經費的補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援助的或者對某些社會弱勢群體的捐助,法律服務組織的捐助。其經費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顚S玫脑瓌t。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貧困當事人能夠平等地實現合法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援助經費的性質類似于救濟款項。國家對救濟款項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比其他經費的使用、管理更為嚴格的規定。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貧困當事人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無論哪種渠道來源的法律援助經費,都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改變法律援助經費的用途和性質。貪污、挪用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的原則。這種監督是對法律援助經費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進行的檢查監督,是檢查監督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的社會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檢查和經費的規劃。法援經費的使用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規劃、預算、結算,包括各類案件補助標準的審核。特別是市、縣(區)司法局每年對法援經費的使用至少要有兩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報告上級司法行政部門。

四、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和審查受理

1、申請方式

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有兩種: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這兩種申請方式中以書面申請為原則,口頭申請為例外。一般來說,公民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在特殊情況下,有些申請人不識字或者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確實無法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時,才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條例之所以要求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有利于公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規范法律援助工作,便于法律援助機構順利進行審查,并及時順利地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對申請的審查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消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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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刑事法律援助;援助范圍;存在問題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1)05-0245-02

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層次上,對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該司法救濟制度現今已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所采用。而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形式,也是該制度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該制度起源于西方國家,我國于1994年開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中才第一次規定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內容,并且在同年《律師法》中以專章對法律援助作了規定。隨著民主制度的完善,以及對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視,我國于2003年頒布實施了《法律援助條例》,但是從其法律效力以及實踐效果,該條例并未對這一制度的規范及完善發揮足夠的效用。因此,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仍需要在此基礎上不斷地完善發展。

1 刑事法律援助概述

1.1 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

在刑事訴訟中,尤其是公訴案件中,面對強大的國家追訴機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因為缺乏法律知識等原因明顯處于劣勢。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防止國家公訴機關在訴訟中濫用權力,實現司法公正,需要一種有效維持控辯雙方地位平等的保障制度,因此,被控告人所享有的辯護權便應運而生。但是,因為經濟困難或其他因素,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及時請到辯護人為其提供有效地法律辯護。為了充分保護人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許多國家便設置了法律援助制度,為社會弱者免除或減少費用提供法律幫助。例如,美國規定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案件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時,被告人的經濟條件不足以聘請律師,法院應當從地方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和領取政府工資的公設辯護人中為他提供辯護律師。在日本刑事法律援助則是指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因為窮困或其他事由不能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進行的法律幫助。故筆者認為,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國家采取措施,為經濟困難或特殊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救濟制度。

1.2 刑事法律援助的特點

第一,刑事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國家利用其強制力為特定對象提供法律援助,為了保護公民平等、民利,維護人權,這是國家應盡的義務,其中,援助的費用往往是由國家承擔,一般是從財政撥款中提供。第二,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具有特定性。被提供法律援助的前提是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一般是經濟困難的或者特殊案件的被告人,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第三,刑事法律援助具有專業性。提供法律援助的往往是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律師等,為被告人提供法律辯護。

2 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

刑事法律援助并不是針對刑事案件的所有當事人,其援助對象有一定的范圍,而且各國對此的規定都不相同,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的司法解釋也對此進行了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一條規定將受援助的對象分為了法院可以指定和應當指定辯護人兩種類型。隨著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逐漸完善,我國法律擴大了受法律援助的范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37條補充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的標準的; (2)本人確實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方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5)具有外國國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7)人民法院認為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有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主要是,第一,我國指定刑事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只能是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的律師。第二,有權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的是人民法院,這就說明我國的法律援助介入司法程序是在審判階段,在此之前則無辯護人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第三,接受法律援助只包括當事人中的被告人,而且被告人一般是經濟困難,或者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等特殊的被告人,或者是特殊案件中的被告人。第四,實施刑事法律援助的前提是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傮w上看,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還是很有限的,在這一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3 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過窄。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援助只適用于公訴案件,而沒有涉及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雖然在法院指定辯護人這一程序之外,《法律援助條例》還規定了當事人自己申請法律援助這一程序,但因為申請的過程繁雜和條例在我國法律效力的有限性,實施中困難比較大,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另外,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當事人之一,與案件的處理結果又有著密切的利害關系,法律援助應該考慮被害人的現實情況,在必要的時候也應該為其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僅將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規定為律師,縮小了辯護人的范圍,不能滿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需要。

第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方式不健全。我國只有《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是法律援助的監督部門,對法律援助實施的方式沒有規定,其他法律對此更是沒有涉及。到現在為止,我國尚未建立實施法律援助的統一方式。有的城市是建立法律援助機關并設立公職律師專門從事法律援助工作,這種方式需要政府機構調撥財政經費,是比較少見的;有的則是強制律師必須完成一定的法律援助義務,這就不能保障辯護律師辯護的質量;有的則是由律師事務所對承擔援助義務的律師適當的補償;有的則是由律師每年繳納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基金,由負責此工作的機構選擇合適的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并從援助基金中獲得一定數額的補償。要想盡快的實現法律援助的目的,對其實施方式及經費來源應該盡快的予以健全。

第三,我國刑事法律援助介入訴訟程序的時間過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控告。但是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法律援助是由法院指定的,即為在審判階段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才可以為被告提供法律救濟,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無法得到相關的法律幫助。為了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應一視同仁,既然如此就不能因為一些經濟原因或其他因素剝奪其在審判階段前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本來是要解決這一問題,僅將其范圍限制在審判階段,其目的的實現就大大削弱了。而且這樣也導致辯護律師了解案情和被告人需求的時間短,比較倉促,律師能夠為被告人提供的法律幫助就相對有限了。我國法律應根據實際情況,將法律援助律師介入的時間提前,以更好的發揮法律援助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陳光中.刑事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2]程味秋.外國刑事訴訟法概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