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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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中新天津生態城(以下簡稱生態城)的規劃、建設、開發、運營和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第三條生態城坐落在天津濱海新區。具體范圍按照生態城總體規劃執行。
第四條生態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一個生態城的框架協議,通過兩國政府在城市規劃建設、生態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利用等方面的合作,建設成為經濟蓬勃、社會和諧、環境友好、資源節約、可持續發展的生態新城。
第五條生態城的發展堅持體制機制創新、先行先試,推進綜合配套改革試驗,成為新型城市發展和城市管理模式的示范區。
第六條生態城的開發建設實行規劃控制、指標約束、企業運作、政府監管的模式。
生態城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各專項規劃和指標體系,是生態城規劃、建設和管理的依據,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條生態城重點發展符合節能環保、循環經濟要求的房地產、科技研發、服務外包、物流、創意、金融、商貿、會展、旅游等產業。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支持生態城的建設和發展,對生態建設、節能環保產業及相關技術的應用給予扶持和獎勵。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九條中新天津生態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生態城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對生態城實施統一行政管理。生態城管委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生態城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生態城控制性詳細規劃、各專項規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組織編制生態城產業發展目錄,對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核準和備案;
(四)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或有關部門委托,集中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
(五)統一管理生態城的規劃、土地、建設、環保、交通、房屋、工商、公安、財政、勞動、民政、市容環衛、市政、園林綠化、文化、教育、衛生等公共管理工作;
(六)在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創新上先行先試,制定相應的行政管理規定,檢查各類規定的執行情況;
(七)協調配合稅務、外匯等有關管理部門的管理工作;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管理職責。
第十條生態城管委會應當積極履行政府職責,推進管理創新,健全和完善社會管理機制和公共服務體系。按照統一、協調、精簡、高效、廉潔的原則,設立相應的行政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生態城行政審批實行一個窗口受理、集中審批、限時辦理、跟蹤服務制度。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即時辦理;需要另行核實相關情況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修改補正的意見。
第十二條生態城管委會建立和完善財政體制,保障生態城開發建設和城市管理資金的良性循環。
第十三條生態城管委會建立工作報告和統計報告制度,加強與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溝通和交流,實現生態城公共信息資源的有效利用。
第十四條生態城管委會應當積極推動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運營的社會化和市場化,并制定有關收費標準和服務規范,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生態城管委會對符合生態城產業發展目錄和有利于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投資項目,制定相關辦法給予優惠支持。
第十六條生態城管委會建立生態城指標體系,實施評估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和監測,并將結果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生態城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項,由市公安局在生態城的派出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管理。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八條生態城管委會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減少建設項目審批程序,調整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第十九條生態城管委會組織制定生態城綠色建筑標準、綠色施工標準及相應的管理規定,建立評價體系。
生態城內的建筑應當按照生態城綠色建筑標準和綠色施工標準進行建設。
第二十條生態城鼓勵研發、推廣和應用生態環保節能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
建立落后技術、設備、材料、工藝的淘汰制度,適時公布強制淘汰的種類。
第二十一條天津生態城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是生態城土地整理儲備的主體,負責對生態城內的土地進行收購、整理和儲備。
第二十二條天津生態城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是生態城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維護主體,按照生態城管委會的計劃要求負責相關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并享有相應的投資權、經營權和收益權。市政公用設施大配套費和土地出讓金政府凈收益,應當用于前述設施的建設與維護。
第四章城市管理
第二十三條生態城應當創新城市管理體制機制,形成社會參與、市場運作、政府監管的城市管理運行模式和網格化、數字化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四條生態城對廢棄物的產生、收集、儲存、運輸、利用、處置實行全過程控制。采取社會化服務方式,建立廢棄物分類收集和回收利用系統,鼓勵在生態城內采用管道運輸等方式收集廢棄物,實現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生活廢棄物應當分類收集、密閉運輸,禁止撒漏、滲漏,避免在收集、運輸、處置等環節產生二次污染。
建設工程廢棄物經適當處理后應當予以回用。
醫療廢棄物等危險廢棄物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五條生態城應當按照建設國際生態城市的要求,采用先進技術,努力提升生態城的園林綠化建設水平和養護水平,豐富城市景觀,提升生態城的環境質量。
第二十六條生態城應當推進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綜合利用,構建節約、高效、健康、和諧的城市水系統。
生態城鼓勵開發污水再生、海水淡化和雨水集存等水源,實行分質供水和循環利用,禁止將飲用水用于綠化、清廁、道路清掃和補充景觀用水。
第二十七條生態城應當加強道路、橋梁、排水、景觀河道等市政設施的維護,確保設施完好、整潔,標識齊全、規范,運行安全、有效,提高使用效能。生態城道路照明設施應與城市景觀相協調,普遍采用節能環保的照明設備。
第二十八條生態城設置戶外廣告、商業牌匾、城市雕塑和景觀燈光,應當突出生態城特色,與生態城的整體風格相協調,并確保設施完好、整潔。
第二十九條生態城推行公共交通優先政策,積極發展綠色環保、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體系,使公共交通成為生態城居民的主要出行方式。
提高綠色出行比例,鼓勵使用清潔能源的交通工具,執行嚴格的能耗與排放管理標準,減少機動車尾氣排放污染。
第三十條生態城應當高標準建設交通設施,實施交通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實行道路交通實況監控、交通信息即時披露,建立快速、高效的道路交通管理協調機制,保障生態城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
第三十一條生態城建立以預防為主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和完善的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保障和康復設施,發展特色醫療,推進體育、健身、休閑等健康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二條生態城積極引進國內外優質教育和培訓資源,建立與社區發展相適應的教育體系和教育網絡。
第三十三條生態城建立防災減災體系,制定并完善應急預案,推進區域安全防范系統和應急聯動系統建設,提高公共安全水平,減輕災害損失,并為生態城居民提供完善的公共應急服務。
第三十四條生態城應當創新社區管理體制機制,建立專門社會工作機構,配置專職工作人員,開展社區公共管理,推進社區公共服務,協調社區公共關系。
建立健全民主參與機制,實現社區居民自治管理,積極推進社區服務與物業管理有機結合的新模式。
篇2
關鍵詞:城市規劃;管理創新;行政決策、
前言
城市發展隨著新時代的到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而且城市規劃與管理工作與新時代的適應性也比較弱,因此針對這樣的問題需要加強我國城市規劃行政管理的創新工作。所以,筆者今天針對城市規劃管理中的問題,進行方法論的研究,以此為我國城市化的建設與發展提供積極的幫助。
1城市管理體制的概念分析
城市管理體制具有廣義與狹義概念之分,廣義上主要有科教、衛生以及政治、金融、財務等管理體制;而相對于廣義概念而言,狹義的城市管理體制還稱做城市政府管理體制,也就是城市行政管理機構體系。對于一個國家來說,城市的行政管理是公共行政體制的重要構成部分。因此,從普遍方面來講,城市管理體制具有以下幾方面內容:①具有城市建設、規劃與管理的行政領導體制,而且在市政府行政機構中所表現的關系就是,領導與被領導、協調與被協調的關系,而且在市政府的其余機構與它們之間也存在著某種關系。它主要包括城市各自管理幅度與層次、各個機構之間的行政隸屬關系等;②它也具體指城市行政管理中機構之間的權責關系與職能,而且需要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支持,職能體系決定了其權責機構;③它還包括“三級管理”體制,“三級管理”體制主要就是市、區、街道。一方面,關于三級管理的職能劃分問題;另一方面,管理原則與事權分配等;④對于相同層級中的每個管理機構之間的關系等。另外一方面,就是指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關系等。作為城市管理體制的特點,對政、事、企之間的錯綜關系具有一定影響。在城市管理中的內容中包含了許多社會福利性質的服務,而且這些都需要政府進行補貼,不具有盈利的目的;另外,城市管理中需要執行作業方面的內容,而在這一過程中出現的錯綜關系都屬于城市管理的范疇之中。
2當前我國城市規劃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職能劃分的交叉性,存在多頭管理現象
從目前來看,我國并沒有建立完整的空間規劃體系,在空間規劃方面的職能劃分存在一定問題,職能交叉現象比較嚴重,而且對法律的認識與銜接還不到位,更有甚者出現與法律矛盾的地方,從而造成實際工作中存在多頭管理現象。例如,如果同時違反了《城市規劃法》與《土地管理法》,對于這類違法行為的處理,各個部門之間就會出現職能交叉的矛盾問題;另外,在城市規劃管理內部也存在著多頭管理現象。在城市規劃區內對風景區的規劃與管理,廣告牌的規劃管理等等,相關法律法規等還不夠完善,而且履行得也不夠徹底;另外,還存在著對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相脫離的現象。這些都需要在發展過程中積極處理清楚。
2.2缺乏完善的內部監督體系
盡管我國在城市發展早期就已經建立了監督體系機制,而且監督層級與部門建設也比較全面。但是從目前來看,我國監督機制的作用發揮得不到位,大部分權力都集中在某些部門與崗位手中,而且權力的分解與分工都做得不夠合理,造成設置的權力不平衡,不能明確劃分事權問題等,而且相應的制度規范比較欠缺,從而造成“邊緣地帶”的存在;另外,一些部門公務人員不能進行依法行政,執法方面的力度有待加強,致使現象比較突出。
2.3管理土地有償使用的作用發揮不到位
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在我國的實行,出現一系列的出讓、轉讓土地活動的現象,造成使用城市土地的復雜情況。然而,縱觀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推行過程中,城市規劃管理仍沒有發揮積極有效的作用,而且宏觀調控能力在國家手中發揮得不盡合理,造成不能有效管理城市土地的轉讓與出讓活動的現象。諸如供應城市土地缺乏城市規劃的積極指導,不能按照城市總體規劃要求選擇合適的土地投放規模與位置。造成此類現象的原因之一,其中包括城市規劃部門沒能積極參與土地出讓計劃的制定工作,而且城市規劃部門提出的出讓要求在合同中也沒能積極體現出來,而且無視城市規劃部門的作用而制定合同的現象也普遍存在。當前在一些經濟水平較高的城市中已經開始注重這類問題,但是從總體來看,城市規劃管理在土地供應與投放方面的指導作用發揮得還不夠徹底,從而不利于城市的建設與發展。
3我國城市規劃行政管理制度創新的合理舉措
3.1促進決策機制的科學化與民主化發展
要想積極促進城市規劃決策質量的提升,需要完善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在對科學、歷史、行業專家意見與建議尊重的基礎上,通過分析、調查與研究,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隨著信息化社會的積極發展,應該在積極學習與了解各個領域知識的基礎上,及時掌握時代信息的發展脈絡,使高效的大腦系統構建起來,促進決策的科學性。由于城市規劃建設問題事關城市的總體建設與發展水平,因此必須對城市規劃這一復雜工程加強其自身決策的科學性與民主性。例如,可以采取公眾集體參與形式。作為決策科學化的重要基礎,城市規劃決策的民主性需要借助各類專家的集體意見,通過集思廣益加強決策的民主性;另外,還需要積極設置社會聽證制度與公示制度,發揮專家咨詢制度的作用,完善技術審查制度等,從而有效防止決策的失誤,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3.2加強服務型管理方式的運用
傳統政府管理方式具有“指揮式”與“控制式”的特點,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這種管理模式已經無法適應城市的建設與發展。而要想加強城市規劃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積極發揮政府服務型的宗旨與作用。在我國未來城市規劃管理的發展中需要積極借鑒國際改革的方式,促進公共服務的社會化發展,從而提升城市規劃與治理的水平。①加強政府的服務意識,促進公共服務意識宣傳與培養,轉變以往的服務理念與形式,積極實現服務型的管理方式;②充分發揮政府的指引者作用,改變政府“劃槳型”的角色,向“掌舵型”的角色轉變,加強政府服務職能的深化;③還要積極拓展公民參與公共服務的渠道與方式。加強意見途徑的有效性,積極鼓勵群眾參與公共事務的積極性,集中民間群眾的力量,促進共同治理結構的形成;另外,還要加強履行以人為本的服務宗旨,并且注重市場的導向作用,借助市場中社會組織的力量,積極扮演好承擔公共服務的角色,從而更好地促進城市規劃管理的發展。
3.3加強監督機制的完善化與法制化
作為積極管理城市建設與規劃的城市規劃部門,應該加強自身責任與權力的統一。所以,可以建立有效的約束與監督機制,依法監督城市規劃活動與管理內容,促進城市建設的法制化傾向;另外,需要積極借助立法等措施,使城市規劃的法律地位得以確立起來,并且充分發揮自身的法律效力,保證城市規劃部門規劃與管理職能的積極發揮,以此促進城市建設與管理規劃的發展。
4結論
總而言之,為了適應當今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城市建設一定要發揮好城市規劃與行政管理的作用,積極構建科學的城市規劃管理結構框架,促進城市規劃管理制度的創新工作發展,并積極推進法制化與規范化的城市規劃建設,從而促進我國城市建設的健康向上發展。
參考文獻
[1]樂業.國外城市規劃管理對我國城市規劃管理的啟示[J].智富時代,2015(08):55~56.
篇3
第一條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開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動,加強養護和管理,協同做好公園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城市公園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供公眾游覽、觀賞、休憩。有相應的設施和良好生態環境的城市綠地和公共場所。包括綜合性公園和植物園、動物園、兒童公園、文物古跡公園等專類公園。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內已建成的和在建的公園以及規劃確定的公園的建設、管理和保護。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或者以捐贈、認養、有償命名等形式參與公園建設。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經營管理公園。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公園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園管理工作。
公園業主或者受公園業主委托經營、管理公園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公園管理單位)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維護、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
第六條公園應當得到全社會的維護。公民有舉報和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市公園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與改革、規劃、建設等部門。編制公園建設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新建、擴建公園的綠化用地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F有公園的綠化用地比例未達到國家規定的不得新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達到國家規定。
第九條依法確定為公園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及各類設施,不符合公園規劃要求的駐園單位應當逐步遷出。暫時不能遷出的應當遵守本制度。不得影響游人游覽平安,不得擅自在公園內進行任何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第十條公園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當。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竣工后。經市公園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公園內水、電、燃氣等市政管線和其他市政設施應當隱蔽埋設。不得影響樹木的生長,不得危及游人人身及財產安全。
應當予以改建。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市政管線和市政設施。
第十三條嚴格控制公園周邊影響公園景觀的建設項目。具體的控制范圍和要求由市規劃、市公園主管等部門共同制定。
其形式、高度、體量、色彩必需與公園整體景觀相協調。不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應依法進行整改或拆除。公園周圍建設控制范圍內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需在已投入使用的公園內進行工程施工的應當征得市公園主管部門同意。
按國家有關規定料理臨時用地手續后方可進行施工。市政公用工程、供電、供水管線施工等涉及公園用地的應當采取躲避措施。確需穿越公園或者占用公園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公園管理單位意見后。
第三章維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㈠依據公園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進行公園的各項建設;
㈡建立健全公園管理的各項制度;
㈢負責公園設施的建設、維護與管理;
㈣負責公園園容管理和保護;
㈤負責游園管理;
㈥加強平安管理;
㈦市公園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公園應當每日按時開放。具體開放時間由公園管理單位確定后向社會公布并告知市公園主管部門;需要變卦開放時間或暫停開放的應提前向社會公布并告知市公園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收費公園和免費公園由市公園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后。
收費公園門票收費規范由市公園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等部門確定。
收費公園應按規定對老年人、殘疾人、學生、現役軍人等游客實行免費或優惠。
收費公園應定時向市民開放晨練。
第十八條除老、幼、病、殘者的代步輪椅車外。
第十九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依照統一規劃、控制規模、限制數量、合理布局、方便游客的原則設置公園內的商業經營點。遵守公園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在公園內舉辦展覽、扮演、游樂等活動。應由公園管理單位報經市公園主管部門同意。
舉辦單位應及時清除垃圾等各類廢棄物;活動結束后,各類活動應當依照批準的內容和范圍在指定的地點開展;需要搭建臨時設施的不得影響公園景觀;活動期間。舉辦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撤除臨時設施,將公園景觀、綠地及各類設施恢復原狀。對公園樹木、草坪、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二十一條公園的植物、動物、園林設施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㈠依照園林植物栽植和養護的技術規程。堅持良好的生態和景觀;
㈡加強對觀賞動物的飼養、維護、繁育和研究。搞好動物譜系管理,依法做好動物的引進、交換、調配工作;
㈢保持建筑、道路、游樂、服務等設施完好;
㈣公園的各類標志標牌整潔完備、文字圖形規范、內容中的文字有中英文對照;對損壞、丟失的及時更換或者補設;
㈤在公園入口處設置游園示意圖、公園簡介、游園須知。主要路口設置指示標牌。
第二十二條公園的環境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㈠堅持環境整潔。
㈡堅持水體清潔。
㈢保持安靜的游覽環境。
㈣不得在公園內設置影響公園景觀的廣告。
第二十三條公園的平安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㈠公園管理單位應健全平安管理網絡和制度。并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平安操作規程,保證游客平安;
㈡在非游泳區、防火區、禁煙區、深水區、易滑區設置明顯的禁止、警示標志;
㈢依法需要具備相應資格的設備、設施操作人員必需持證上崗。
第二十四條公園游樂設施項目不得有損公園綠化及環境質量。
㈠設置在規劃確定的區域內;
㈡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㈢技術、平安指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㈣游樂設施應按規定經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部門檢查合格并料理注冊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按期申報檢驗,進行日常維護頤養,接受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㈠在建(構)筑物、自然景物及各類設施上攀爬、涂寫、刻劃、張貼。
㈡隨意堆放物料。
㈢在指定的體育運動場所以外的區域拉網打球、踢球。
㈣翻越圍墻、欄桿、綠籬;
㈤隨地吐痰、便溺。
㈥攜帶犬類等寵物;
㈦在禁火區吸煙或者焚燒垃圾及其他雜物;
㈧在非游泳區游泳;
㈨強行向游客兜售物品。
㈩采挖植物。損毀草坪、樹木;
(十一)捕撈、捕捉動物。
(十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
(十三)隨意傾倒雜物、垃圾、排放不達標的污水等廢棄物;
(十四)擅自在公園內營火、燒烤、垂釣、宿營;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責任
篇4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理,規范綜合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城市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在盤錦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遼政〔2006〕25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對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包括市政府確定的城市主要出入口、城鄉結合部);對其他方面的行政處罰權適用于城市建成區。
第三條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綜合執法局)是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后,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由市綜合執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
第四條城市管理領域處罰權范圍包括:行使城市規劃、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房產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公安交通、環境保護、工商行政、民政殯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行使省、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市綜合執法局舉報。
第二章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六條違反市容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拆除違法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非經營,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且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罰款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經營但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對臨街建筑物進行裝修、改建的;
(二)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三)擅自在道路上從事維修和清洗車輛等經營活動的;
(四)擅自在人行天橋、立交橋、主要街道兩側、交通路口派發、懸掛經營性宣傳物品的;
(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開辦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堆放物品的;
(六)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及市政公用設施、樹木上涂寫、刻劃及張貼宣傳品的;
(七)未經批準設置雕塑,經批準設置的雕塑品破損或者污染的;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廣場設置候車亭、崗亭、書報亭、電話亭、停車場的。
第七條違反市容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并限期拆除違法設施。對非經營,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在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周圍設置實體圍墻;
(二)在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立面上安裝突出墻體的護欄;
(三)在房頂搭棚、設架,堆放雜物;
(四)在臨街建筑物外墻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第八條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廣場、綠地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裝飾性燈光設施殘缺或者損壞后,產權單位或經營單位未及時修復的,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違反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丟煙蒂、瓜果皮核、紙屑、包裝品、宣傳品等廢棄物的,處以20元罰款;
(二)隨意拋撒紙錢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隨意傾倒垃圾或者污水、糞便,將垃圾掃入排水井、下水道的,對個人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屬單位行為的,對單位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綠地等露天場所焚燒垃圾等物品,屠宰禽、畜等動物的,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在垃圾筒、垃圾點內撿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內打撈餿余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六)擅自飼養雞、鴨、鵝、兔、豬等家禽家畜和其他有礙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屬單位行為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不及時清除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八)旱廁、化糞池不及時掏運,造成糞便外溢的,對責任單位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九)在城市道路行駛的運載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飛物和液體的機動車,未采取覆蓋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灑漏,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的,每車次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未經批準進入城市的畜力車,每車次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一)經批準進入城市的畜力車車容不整潔,畜糞落地,或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停放的,每車次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行駛的機動車車體缺損、污穢不潔、標志殘缺不全,貨車無后擋板、罐裝車無接漏器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維護環境衛生設施,對陳舊、破損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對未履行管理職責的,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占用、損壞、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的,責令其恢復原狀,并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沿街給水、供暖管線出現跑冒滴漏,不及時搶修的,對產權單位處以每日200元罰款。
第十四條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圍檔的;在圍檔以外堆放材料、機具、渣土的;施工單位挖掘城市道路、維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溝渠產生的淤泥、污物,未及時清理,未保持路面整潔的,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城市除運雪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罰款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一)對不及時除運雪的單位,按責任區面積每平方米處以5元罰款,并對單位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二)對除雪質量未達到標準的,按責任區面積每平方米處以3元罰款,并對單位責任人處以50元罰款;
(三)對向雪堆傾倒垃圾、污物、污水和向冰雪路面拋撒沙土、灰渣及向路面揚撒積雪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四)對拒不接受除運雪任務的單位和個體業戶,按責任區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元罰款,同時對責任人處以300元罰款。
第十六條市綜合執法局負責督促、檢查“門前四包”(包市政設施、包市容衛生、包綠化美化、包公共秩序)責任制的簽定與落實工作。對違反“門前四包”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責令其限期改造,并可對非經營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綜合執法局依法實施:
(一)沿街破殘的建筑物、危險房屋和構筑物;
(二)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竣工時,沒有拆除規劃已經確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種臨時工棚和設施;
(三)其他影響市容的違章建設。
第三章戶外廣告設置管理
第十八條市綜合執法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監管、收費工作,對違反城市規劃設置戶外廣告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設置戶外廣告、招牌及閱報欄、招貼欄、指路標示牌、櫥窗、畫廊、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等設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綜合執法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拆除違法設施,對非經營,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且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罰款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經營但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單位對脫落、易倒塌的設施不及時拆除的;
(二)對正在使用的廣告設施不定期維修的;
(三)未辦理審批手續的;
(四)超過審批期限而未辦理延期手續的。
第二十條戶外廣告設施不符合設置技術規范,或者擅自變更戶外廣告設施規格、結構的,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廣告使用權,并按照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擅自在公共場所懸掛廣告、標語等宣傳物品,遮蓋路標、妨礙交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城市規劃管理
第二十二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審批,市綜合執法局負責對建設工程進行監察,并參與建設工程放線、驗線及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應立即停止建設,并對其進行違建處理,經驗收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筑需要拆除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下發限期拆除違法建設通知書,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除的,由市政府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市政府責成市綜合執法局,所需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綜合執法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違法部分工程造價的2至5倍罰款。
第五章城市園林綠化管理
第二十五條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進行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未經批準改變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在園林綠地內開設經營服務攤點的,責令其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對非經營,可以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且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罰款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經營但無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1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在城市綠地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傾倒垃圾,潑灑污水的;
(二)依樹搭棚,圍樹建房,在樹木上釘掛物品的;
(三)攀折樹木,撅枝摘花,扒剝樹皮,踐踏草坪,割草打柴的;
(四)養殖放牧的。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綠地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
(一)開荒種地,挖土取沙,埋墳造墓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樹木或損毀綠化設施的,處以補償費1至3倍罰款;
(三)綠地管理單位因管理不善,造成花草樹木死亡或綠化設施損壞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責令其停止侵害行為,并處以樹木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六章市政設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道路、橋涵、排水設施管理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并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未造成設施損壞但拒不停止侵害行為的,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其賠償損失外,可處以賠償費1至5倍罰款:
(一)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設、架設管線以及裝置其他設施的;
(二)損壞道路和橋梁分隔欄桿、道路標牌等設施的;
(三)挖砂、取土及有礙道路橋涵設施安全作業的;
(四)在橋梁兩端橋頭、欄桿規定范圍內修建建筑物的;
(五)堵塞排水設施的;
(六)覆蓋、損毀、侵占檢查井、排水井蓋板的;
(七)占用、改建、拆除排水管道和雨污水泵站、污水處理廠排水設施的;
(八)在供水、供氣、排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上修建建筑物或者設置管線的。
第三十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
(三)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四)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五)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六)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七)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八)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九)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和畜力車在鋪裝人行道路上行駛或者碾壓路邊石的,責令其停止侵害行為。未造成設施損壞,但拒不停止侵害行為的,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道路、設施損壞的,除責令其賠償損失外,可處以賠償費1倍至5倍罰款。
在城市市政道路路邊石以上,機動車未按規定地點停放的,責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或影響城市市容環境的,可將車輛拖至指定地點保管,并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包括人力三輪車)未按規定地點停放的,處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輛。
第三十二條違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五)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第七章房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恢復,并對裝修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的;
(二)將未達到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的;
(三)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
(四)其他損壞房屋結構和破壞房屋外貌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商業用房或其他經營性用房的;
(二)擅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三)擅自移動、占用、損壞共用設施設備的;
(四)安裝影響房屋結構的動力設備的;
(五)影響公共衛生、破壞周圍環境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出售城市住宅區內屬業主共有的自行車棚、車庫、停車場的;利用上述設施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工商及民政管理
第三十八條對無營業執照占道經營的,或有營業執照但超出核準的經營區域占道經營的,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不聽勸阻的,扣押其生產經營工具、設備、原材料、經營商品,并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早、夜市主辦部門未按規定時限、范圍、環境衛生標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主辦部門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對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對戶外搭建靈棚、設立靈堂的,由市綜合執法局責令其拆除,拒不服從的,強行拆除,并沒收其物品;
(二)對在殯儀場所之外搞喪事吹奏或播放哀樂的,由市綜合執法局會同公安部門予以制止;
(三)對在市區戶外和禁火區焚燒花圈等祭品的,由市綜合執法局予以制止。
第四十一條對制造、銷售紙錢以及紙扎實物等封建迷信用品或制造銷售棺木的,予以銷毀,并處以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九章環境保護管理
第四十二條對擅自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時間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責令其改正,或者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環境噪聲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處以罰款:
(一)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的設備、設施,其經營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超過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在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超過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或現場進行調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二)查閱、調閱或復制與處罰案件有關的資料;
(三)依法采取錄音、錄(攝)像等手段,取得有關證據材料;
(四)依法對違法行為所涉及的物品、證件等相關證據進行登記保存和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在執行公務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執法。
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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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地產管理,合理利用國有土地,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在本市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依法到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到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
具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的職權,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市房地產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等進行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房地產轉讓、抵押及房屋租賃的經營管理工作,對房屋進行權屬管理。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劃分,負責其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市房地產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地產管理的有關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行政,提高辦事效率,切實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房地產權利人依法辦理各種手續,房地產管理的機關必須按規定的時限予以辦結。
房地產管理中的各項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報省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六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計劃、規劃、建設、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和方案,報市、縣(市)或者市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集體土地未經依法征為國有,其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議方式;商業、旅游業、娛樂業、豪華住宅等用地,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方式。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程序:
(一)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批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招標公告;
(二)投標者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領取招標文件,繳納保證金;
(三)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規劃、建設、房產等有關管理部門進行開標、評標、決標,并在決標之日起7日內向中標者發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者退還投標保證金(不計利息);
(四)中標者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與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超過期限,取消其中標權,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另行組織招標。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程序:
(一)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批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土地使用權拍賣公告;
(二)競投者按拍賣公告規定的時間,到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競投登記,領取有關文件,并繳納保證金;
(三)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主持拍賣,競得者當場與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規定交付定金;
(四)拍賣后5日內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向其他競投者退還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程序:
(一)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向有意受讓人提供經批準出讓地塊的必要資料;
(二)有意受讓人在規定時間內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土地開發建設方案、計劃、資信證明等有關文件;
(三)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有意受讓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核論證,在15日內作出答復;
(四)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與有意受讓人協商一致后,雙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由受讓人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20%的定金。
第十一條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基準地價。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者從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60日內,必須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未按照前款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所交定金不予退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土地使用者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未按合同約定提交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憑證,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10%至20%征收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土地使用者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同意,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變更協議,辦理變更登記,換領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六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城市規劃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續期,除根據城市規劃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二節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十八條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郵電、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十九條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程序:
(一)申請用地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三)申請用地者依法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
(四)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申領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規定進行建設的,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者如需改變土地用途。必須依法申報,經批準后,持批準文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換領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三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依法申請取得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必須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檢驗下列證明文件:
(一)資質證書;
(二)營業執照;
(三)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的任職文件、個人資料;
(四)經濟、技術、財務、統計人員的資格證書、任職文件、聘用合同;涉外房地產開發企業,還應當提交外商的有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的規劃設計、建設期限、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拆遷補償安置等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照《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實施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實施階段的主要事項和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對其開發經營活動的審查、批準和處理的意見,定期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查。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后,開發建設單位應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綜合驗收申請。未經綜合驗收或者綜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載明的內容進行項目綜合驗收。
第四章房地產交易
第一節房地產轉讓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轉讓,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轉讓合同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交易當事人進行房地產轉讓時,須持有居民身份證(或者法人資格證)、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涉及下列情形的,還須提交相應文件: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商品房,須持《商品房登記注冊證》;
(二)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購買私有房屋,須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文件;
(三)行政、企事業單位轉讓房地產,須提交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文件。
第二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不含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三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須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規定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市、縣(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交土地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房地產權利人,須持規定證件、批準文件和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建設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二)設有他項權利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進行轉讓的。
第三十三條轉讓已出租的房地產,出租人應當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三十四條共有房地產轉讓,必須經共有人簽訂書面協議或者持有共有人書面委托書及公證文書,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五條商品房預售,預售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不含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拆遷安置達到規定要求。
第三十六條預售商品房,預售人與購房者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房屋面積、坐落位置、界限并附圖;
(二)土地使用的面積和年限;
(三)房屋的用途、價格;
(四)預售款交付辦法和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五)違約責任;
(六)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
預售人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三十七條商品房預購人再行轉讓預購的商品房,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節房地產抵押
第三十八條房地產抵押;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權:
(一)無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權屬有爭議的;
(二)建設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三)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四)依法宣布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五)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六)商品房屋已經預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進行抵押的。
第三十九條按份共有的房地產抵押,僅限于抵押人所有的份額。預購的商品房抵押,應當按不高于已付款金額設定抵押權。
第四十條抵押已出租的房地產,抵押人應當如實告知抵押權人,并書面通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簽訂后,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一條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繳納相當于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并登記后,土地上新增的合法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四十三條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從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6O日內持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抵押期滿,雙方當事人應當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注銷登記,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成片開發的土地,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的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從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6O日內,持土地使用權證書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并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房地產抵押期滿,需要續期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
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獲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節房屋租賃
第四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用途、價格、修繕責任、糾紛解決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在合同簽訂后3O日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賃:
(一)無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二)托管的房屋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委托出租的;
(三)建設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四)不能保證居住、使用安全的;
(五)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六)已經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規限制出租的。
第四十六條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可將承租的房屋轉租、改變用途以及與他人聯營、互換,但必須與出租人簽訂補充協議,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房屋產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出租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屋,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交財政。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出租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屋或場地,發生土地增值的,增值的土地收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收交財政。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一)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所承租的房屋轉租、改變用途或者與他人聯營、互換使用的;
(二)承租人利用所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累計6個月不交租金的;
(四)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的。
承租人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前款規定的,出租人不得單方解除租賃合同。
第四節中介服務
第四十九條設立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和房地產經紀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五十條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四)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一條對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必須經市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管理機關考核認證,取得資格。
第五十二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必須由依法設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取得資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進行。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和科學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本市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五十三條中介服務機構必須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并按規定向市房產、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報表,接受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申報制度。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對交易價格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申報。房地產成交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成交價格明顯低于正常市場價格的,以評估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或者越權批準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非法占地和越權批準行為依法查處,越權批準的文件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越權審批的機關承擔。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補繳土地使用稅費、土地出讓金和土地收益金,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一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其轉讓無效,并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轉讓價款總額1%至2%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售價總額1%至2%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由受理登記的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受理登記的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交易額1%至5%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50%至100%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三條不按規定報送報表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國家統計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轉讓雙方當事人各處以隱瞞額50%至100%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拒絕、阻礙房地產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6
1.1按照勞動法規定,執行每周雙休制度。
1.2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請部門負責人于加班前填寫《加班審批單》,交經分管領導簽字確認后執行。
1.3遇大型展會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需要全體加班的,由管理處統一安排。
1.4各部室應嚴肅考勤制度,如發現舞弊行為,對部室負責人及考勤人員進行通報批評,并給予100—200元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罰。對檢舉、舉報者給予100—200元的獎勵。
第二條休假管理及審批權限
2.1職工(含部室副職)半天以內事假、病假由部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分管領導審批;半天以上的事假、病假由部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加注意見后,報主要負責人審批。
2.2各部室正職病、事假,半天以內由分管領導審批;半天以上,由分管領導加注意見后,報請主要負責人審批。
2.3請假流程:職工請假(包括病假、事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公休假等),填寫《請假審批單》,經黨政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核相關假期時間并簽字認可后,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經分管領導確認,報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后,將《請假審批單》交到黨政辦公室備案,方可執行。
2.4凡請假者,假滿后必須按時到崗。假滿后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到崗的,應及時向部室負責人說明原因,電話續假,并在返回單位后補辦超假手續。否則,超假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三條假期標準及相關事項
3.1遲到(早退):凡不按規定的作息時間上下班者,30分鐘以內為遲到(早退)。超過1小時以上者按事假半天處理,須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每遲到、早退1次扣10元。
3.2事假:職工因事請假,需提前一天填寫《請假審批單》,由相關負責人簽字同意,由辦公室負責人確認后方可執行,若特殊原因(如交通事故等)不能事先填寫《請假審批單》的,事后可憑相關單位的相關證明,辦理補假手續,否則,一律按曠工處理;事假半天以內扣20元,滿1天扣40元,并按管理處考核細則規定,從季度考核獎中扣除。
3.3病假:員工因病申請病假,1-3天內需出具有二級以上資質醫院(含社區醫院)當日病假證明及門診收據,3天以上需出具三級甲等醫院病假證明及門診收據,填寫《請假審批單》,辦理請假手續。病假一天扣20元,并按照管理處考核細則規定,從季度考核獎中扣除。
3.4探親假: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僅限兩地分居的職工享受,并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探親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且為帶薪假。
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3.5婚假:員工申請結婚,可持結婚證明申請,辦理請假手續?;榧侔菁偃蘸头ǘü澣赵趦?,且為帶薪假。
婚假時間規定: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3.6喪假: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及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親屬喪亡去世,喪假時間為3天,喪假為帶薪假期;特殊情況可酌情延長假期,延長假期按事假處理。員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員工自理。
3.7產假:符合計劃生育法定條件晚育的初育者,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兩個月(即五個月),難產、剖腹產給予五個半月假期;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二胎只享受法定產假三個月,同時男方不再享有護理假。
3.8公休假:職工公休假時間規定: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原則上公休假不延至下一年度執行。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9曠工:凡沒有辦理假期手續的,事后又沒有正當理由辦理補假手續的一律視為曠工。曠工3天以內,每曠工1天扣除100元;曠工7天以上者,除按實際天數扣處罰款外,另取消當季度的考核資格;連續曠工15天以上者,停發本人當月全部工資,取消當年各項考核資格,扣發各類獎金、補貼,并按照國家、市、區人事制度執行,給予相應的警告、記過、記大過、開除等。
第四條考勤管理
4.1考勤周期:為當月的一日至月底。
4.2各部門負責人于次月一日前簽署本部門考勤,送至黨政辦公室存檔。
4.3辦公室抽查考勤記錄及員工上崗情況,遇異常狀況或違規事情,應即主動簽辦,并與部門負責人聯絡。
4.4職工出勤情況,辦公室應于每月終了后,編制職工每月出勤統計表一份報處領導及公示備案。
篇7
為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規范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保護成品油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品油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做好成品油的安全生產和供應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工商部門要加強對成品油供應的監管,逐步建立起供應充足、價格合理、競爭有序、功能完善、優質服務的成品油經營市場。
第三條成品油經營企業,在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后,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且必須亮照經營。
第四條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不得偽造、涂改,不得買賣、出租、轉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
第五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公平買賣、計量準確、保證質量,不摻雜使假。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整改隱患,把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確保萬無一失。
第六條成品油經營企業,禁止下列經營行為:
(一)無證無照、證照不符或超范圍經營;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機等計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
(三)使用未經鑒定或超過鑒定周期以及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機,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質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經營走私或非法煉制的成品油;
(七)違反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哄抬油價或低價傾銷;
(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第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對于無照經營行為,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油品等財物,并處以_萬元以上__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證照不符,超范圍經營的,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十七條規定,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處以_萬元以上__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第六條第(二)、(三)款的依據____年商務部《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_倍以下或_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第六條的第(四)、(五)、(六)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銷售油品、沒收油品并處油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油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第六條第(七)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條成品油經營企業要保存好進銷貨發票,記好進銷貨臺帳,做到帳實相符。
第九條成品油經營企業年檢的同時,應由市場股根據上年度巡查記錄、違法違章記錄、預警警示記錄、文明守信記錄,確定信用等級。
第十條
工商機關要加強對成品油經營企業的巡查力度和密度,不定期對經營企業巡查,每半年對成品油質量和數量至少抽檢一次,并核對其進銷貨臺帳。消協和_____要及時解決消費者的投訴,嚴厲打擊各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第十一條無證無照加油站及立桶式加油站由各工商所在各自轄區內負責取締。
第十二條在××縣境內從事成品油批發、零售、倉儲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篇8
第二條城市黃線的劃定和規劃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黃線,是指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包括:
(一)城市公共汽車首末站、出租汽車停車場、大型公共停車場;城市軌道交通線、站、場、車輛段、保養維修基地;城市水運碼頭;機場;城市交通綜合換乘樞紐;城市交通廣場等城市公共交通設施。
(二)取水工程設施(取水點、取水構筑物及一級泵站)和水處理工程設施等城市供水設施。
(三)排水設施;污水處理設施;垃圾轉運站、垃圾碼頭、垃圾堆肥廠、垃圾焚燒廠、衛生填埋場(廠);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和修造廠;環境質量監測站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四)城市氣源和燃氣儲配站等城市供燃氣設施。
(五)城市熱源、區域性熱力站、熱力線走廊等城市供熱設施。
(六)城市發電廠、區域變電所(站)、市區變電所(站)、高壓線走廊等城市供電設施。
(七)郵政局、郵政通信樞紐、郵政支局;電信局、電信支局;衛星接收站、微波站;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城市通信設施。
(八)消防指揮調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設施。
(九)防洪堤墻、排洪溝與截洪溝、防洪閘等城市防洪設施。
(十)避震疏散場地、氣象預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災設施。
(十一)其他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基礎設施。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黃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黃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服從城市黃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黃線管理、對違反城市黃線管理的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五條城市黃線應當在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時劃定。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規劃階段的規劃深度要求,負責組織劃定城市黃線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城市黃線的劃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與同階段城市規劃內容及深度保持一致;
(二)控制范圍界定清晰;
(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
第七條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根據規劃內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礎設施,確定城市基礎設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圍,劃定其用地控制界線。
第八條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落實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積,劃定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界線,規定城市黃線范圍內的控制指標和要求,并明確城市黃線的地理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按不同項目具體落實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界線,提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配置原則或者方案,并標明城市黃線的地理坐標和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第九條城市黃線應當作為城市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與城市規劃一并報批。城市黃線上報審批前,應當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條城市黃線經批準后,應當與城市規劃一并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十一條城市黃線一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
因城市發展和城市功能、布局變化等,需要調整城市黃線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依法調整城市規劃,并相應調整城市黃線。調整后的城市黃線,應當隨調整后的城市規劃一并報批。
調整后的城市黃線應當在報批前進行公示,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十二條在城市黃線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貫徹安全、高效、經濟的方針,處理好近遠期關系,根據城市發展的實際需要,分期有序實施。
第十三條在城市黃線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違反城市規劃要求,進行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建設;
(二)違反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建設;
(三)未經批準,改裝、遷移或拆毀原有城市基礎設施;
(四)其他損壞城市基礎設施或影響城市基礎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轉的行為。
第十四條在城市黃線內進行建設,應當符合經批準的城市規劃。
在城市黃線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應當依法向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規劃許可,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遷移、拆除城市黃線內城市基礎設施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因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黃線內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黃線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未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黃線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
(二)擅自改變城市黃線內土地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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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第四條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第五條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權屬登記
第九條房屋權屬登記分為:
(一)總登記;
(二)初始登記;
(三)轉移登記;
(四)變更登記;
(五)他項權利登記;
(六)注銷登記。
第十條房屋權屬登記依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登記申請;
(二)權屬審核;
(三)公告;
(四)核準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本條第(三)項適用于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告的登記。
第十一條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申請人)申請。權利人(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
第十二條權利人(申請人)可以委托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三條權利人(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單位或者相關人的有效證件。
人申請登記時,除向登記機關交驗人的有效證件外,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權利人(申請人)的書面委托書。
第十四條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
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
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者換證范圍,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總登記、驗證、換證的期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總登記、驗證、換證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開始之日30日前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登記、驗證、換證的區域;
(二)申請期限;
(三)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有關證件;
(四)受理申請地點;
(五)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十六條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的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應當提交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用地證明等有關文件,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十七條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申請轉移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第十八條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現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
(二)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變更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當按照權屬單元以房屋的門牌號、幢、套(間)以及有具體權屬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依法直接代為登記,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一)依法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
(二)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權利人(申請人)申請可以準予暫緩登記:
(一)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證明材料的;
(二)按照規定需要補辦手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準予暫緩登記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屬于違章建筑的;
(二)屬于臨時建筑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原房屋權屬證書、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一)申報不實的;
(二)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三)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
(四)因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注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并收回原發放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原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第二十六條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應當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登記機關應當對權利人(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后的30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后的15日內核準注銷,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八條房屋權屬登記,權利人(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納登記費和權屬證書工本費。
登記費的收取辦法和標準由國家統一制定。在國家統一制定的辦法和標準頒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辦法和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權利人(申請人)逾期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登記費的3倍以下收取登記費。
第三十條從事房屋權屬登記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業務培訓,持證上崗。
第三章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一條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
第三十二條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余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1份。
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十四條《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制,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第三十五條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登記機關查驗需換領的,予以換證。房屋權屬證書遺失的,權利人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公告,經6個月無異議的,予以補發。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關收回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
涂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登記機關可對當事人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
非法印制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沒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權屬證書,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10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燃氣管理,維護燃氣供應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規范燃氣市場,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提高環境質量,促進燃氣事業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燃氣的規劃、建設、經營、器具的生產、銷售和燃氣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條城市燃氣的發展應當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設和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燃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城市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燃氣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城建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地區燃氣發展規劃。城市燃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經營網點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氣發展規劃,并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城市燃氣建設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政府投資、集資、國內外貸款、發行債券等多種渠道籌集。
第八條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燃氣工程設計、施工任務。
第九條住宅小區內的燃氣工程施工可以由負責小區施工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民用建筑的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燃氣表的安裝要符合規范,兼顧室內美觀,方便用戶。
第十條燃氣工程施工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第十一條燃氣工程竣工后,應當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在燃氣設施的地面和地下規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抗取土等危害供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三條確需改動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動燃氣設施所發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時,應當依照城市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高層住宅應當安裝燃氣管道配套設施。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經批準的公共管道燃氣工程項目的施工安裝。
第三章城市燃氣經營
第十六條用管道供應城市燃氣的,實行區域性統一經營。瓶裝燃氣可以多家經營。
第十七條燃氣供應企業,必須經資質審查合格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方可從事經營活動。資質審查辦法按《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燃氣供應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燃氣的氣質和壓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保證安全穩定供氣,不得無故停止供氣;
(二)禁止向無《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經營性氣源;
(三)不得強制用戶到指定的地點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
(四)禁止使用超過檢驗期限和檢驗不合格的鋼瓶;
(五)禁止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
(六)其它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十九條氣供應企業和燃氣用具安裝、維修單位的職工應當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燃氣供應企業及分銷點需要變更、停業、歇業、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須提前30日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物價部門審核、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四章城市燃氣器具
第二十一條燃氣器具的生產實行產品生產許可或安全質量認證制度。燃氣器具必須取得國家燃氣器具產品生產許可證或安全質量認證后,方可生產。
第二十二條燃氣器具必須經銷售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機構的氣源適配性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頒發準銷證后方可銷售。
取得準銷證的產品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列入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核合格,方可從事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第二十三條燃氣器具生產、經營企業在銷售地必須有產品售后維修保證措施。
第五章城市燃氣使用
第二十四條燃氣供應企業就當建立燃氣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燃氣用戶未經燃氣供應企業批準,不得擅自接通管理使用燃氣或者改變燃氣使用性質、變更地址和名稱。
第二十六條燃氣計量應當采用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燃氣計量裝置,按規定定期進行校驗。
第二十七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使用規則,正確使用燃氣;
(二)禁止盜用或者轉供燃氣;
(三)禁止對液化石油氣鋼瓶加熱;
(四)禁止倒灌瓶裝氣和傾倒殘液。殘液由燃氣供應企業負責傾倒;
(五)禁止擅自改換鋼瓶檢驗標記;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燃氣設施等;
(七)以管道燃氣為燃料的熱水器、空調等設備,必須報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安裝。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行為。
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按時交納氣費。逾期不交的,燃氣供應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向不交納氣費的用戶收取應交燃氣費的3‰~1%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可以中止對其供氣。
第二十九條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經營的收費和服務向燃氣供應企業查詢,對不符合服務或收費標準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第六章城市燃氣安全
第三十條燃氣供應企業必須建立安全檢查、維修維護、事故搶修等制度,及時報告、排除、處理燃氣設施故障和事故,確保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燃氣供應企業必須向社會公布搶修電話,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備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
燃氣供應企業應當實行每日24小時值班制度,發現燃氣設施事故或接到燃氣設施事故的報告時,應當立即組織搶修、搶險。
第三十二條燃氣供應企業必須制度有關安全使用規則,宣傳安全使用常識,對用戶進行安全使用燃氣的指導。
第三十三條燃氣供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重要的燃氣設施所在地設置統一、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配備專職人員進行巡回檢查。
嚴禁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毀壞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泄漏或者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有義務通知燃氣供應企業以及消防部門。
發生燃氣事故后,燃氣供應企業應當立即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重大燃氣事故要及時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對燃氣事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發生重大燃氣事故,應當在事故發生地的人民幣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實行燃氣事故保險制度。
第三十七條除消防等緊急情況外,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任何人不得開啟或者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質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施、施工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第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城市燃氣是指人工煤氣、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等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供應企業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企業。
(三)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四)燃氣器具包括氣灶具、公用燃氣炊事器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開
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交通運輸工具、燃氣冷暖機、燃氣計量器具、鋼瓶、調壓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