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問題范文
時間:2023-10-26 17: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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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我國仍然處于發展中國家的行列,地大物博,人口眾多,基數龐大,困難人口的數量仍然不能小視。而真正渴望得到法律幫助的人群大多集中于那些窮困的群體。這種情況使得他們的正當利益遭受損害時,無法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反觀西方發達的國家相對成熟的理論制度,其無論是理論還是設施都發展的比較完備。虛心學習西方先進的理論,完善我們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推動民主法治的建設以及法律體系的完善,這樣不僅有利于實現我國司法公正的目標,更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
1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九九四年始,有些大中城市陸陸續續施行了援助工作,歷經數年的摸索和實驗,各省、市先后推出了與之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司法部主動促進立法項目的展開,國務院也把制訂法律援助法提上日程。截至2015年28個?。▍^、市)制定了地方性法律援助法規或者規章,29個省(區、市)司法廳(局)建立了法律援助管理機構,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體制總體上已經建立完全。截止2014年底,我國共設立法律援助機構3700多個,人員數量達14000。
(一)法律援助的立法不完善。
我們國家在2003年7月21日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我們通常稱之為《法律援助條例》,該條例于同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是我們國家當前僅有的對法律援助作出專有規定的法規。雖然法律援助在其他法律條文中也有些許相關規定,但是專門性的規定就只有援助條例。僅在一部條文中就將一項內涵比較豐富的制度規定的比較詳細完備應該是不太可能的。很明顯,有關法律援助的立法還是比較欠缺的。
(二)法律援助的經費嚴重不足。
相比國外,為什么他們的法律援助制度展比較成熟?相當一部分原因就是政府財政的大力支持,只要有了經濟的大力支持,具體到工作中去人們也能放心大膽,盡心盡力。而不會有后顧之憂以致于做什么都畏首畏尾,瞻前顧后。我們國家援助費用缺乏的一個原因財政撥款不足。政府每年對其財政劃撥都在不斷增加,然而不能忽視我國人員眾多這個基本國情,雖然財政總量增長,可是平均下來就少之又少。有調查顯示目前我國還有一些省市無法獲得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支持。那些窮困地區只好采取升高法律援助的要求甚至走“形式主義”的方法解決當地費用缺乏的問題,以致于那些真正渴望得到幫助的公民沒有辦法得到幫助。除了政府劃撥款項不足之外,資金不足的另一個原因就是社會捐助有限。放眼世界上的各個國家,其費用主要來源于國家和社會。我國也不例外,但是不同的是。我國的社會捐助所提供的的資金少之又少,對于日趨增長的法律援助的需求來說簡直是杯水車薪,這甚至更加重了國家的財政負擔。
(三)法律援助人員欠缺。
我國提供法律幫助的主要有律師、支援機構的專業人才、公證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群眾這五類人。在這之中,主要還是由律師承擔大部分的援助工作。雖然我國民眾對法律知識的掌握有所增加,但是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人才還是相對比較稀缺的。這并不會使社會對于法律援助人員數量日益增長的需求達到滿意的程度。另外,由于律師大多集中于沿?;蛘呓洕l展較快的大中城市,但是真正需要法律援助幫助的人員大都集中在比較偏遠的貧困地區。越是貧困,對其需求越大,但是獲得幫助的機會越少,越是富裕,對其需求相對較少,但是卻有更多機會獲得其幫助。這兩者的不對稱性,不能讓它的作用和價值發揮到極致,甚至往往會阻礙它的的發展。
(四)公民法律意識模糊。
公民對法律援助的知識了解的少之又少,不但會導致自身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也會催生一部分“懶惰”的公職人員。那些真正渴望得到幫助的公民大多是偏遠地方的窮困人員。他們往往因為經濟的落后,導致自身文化程度偏低,維護自身利益的觀念比較薄弱,甚至會出現這種情況――其受保護的利益受到損害但是他們自己還并未察覺。中國是一個有著悠久歷史傳統的國家,自古以來,人們就信奉“以和為貴”。遇到問題往往不希望“傷了雙方和氣”,多數情況都是“大事話小小事話沒”。雖然這種做法有其合情合理的一面,但是也會有不好的影響。有些忍讓確實能夠起到幫助別人,維護和諧穩定的作用。但是有些卻會讓那些別有用心的得寸進尺,不能對其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
(五)法律援助機構不完備。
因為我國區域之間發展程度存在差異,一些經濟比較滯后的地方還沒設立提供法律幫助的機構,。即便是有些地區設立了法律援助機構,其工作的場所大多是租用別人的辦公地點,沒有固定的辦公地方,流動性較大。甚至有些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被看做是司法部門的“養老院”,里邊的工作人員大多是一些遺留人員或者家屬。這些人員的專業水平有限甚至低下,很難適合實際的援助工作,這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實在是沒有任何幫助。
2 完善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議
要完善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就要根據其存在的問題找出解決的辦法,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同時,也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找到符合我國現實情況的切實可行的完善該制度的方法。
(一)完善立法。
雖然我們國家已經有《法律援助條例》之規定,但是仍然不完善。社會的實際情況在改變,法律制度不能一成不變。其也要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而發展變化,否則就難以適應人們的實際需求,最K必將遭到淘汰。完善立法可以通過增設實際推行的法律規范來實現,在合適的時機制定《法律援助法》以彌補法律位階之不足,也是發展此制度的一個長久之計。
(二)增加援助經費的數額和渠道。
經費足與不足是其能否長足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由于我國人口基數過于龐大,有效解決法律援助的經費問題不是短期內而是需要相當長的時間來完成的。一方面,政府仍然要增加財政收入在這上面的支持力度。當然了,我們國家的財政收入也是有限,并且需要財政支持的地方還有很多,所以歸根到底還是得大力發展國民經濟,“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這個基本點。只要國民的收入提高了,國家的財政收入也會隨之增加,到時候對法律援助經費的劃撥也會“底氣之足”。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是國家應盡的義務,但它也是一項具有公益性質的失業。應當積極動員社會各界的捐助,鼓勵他們積極主動地參與到法律援助事業之中,以此來補充法律援助資金不足的問題也是非常不錯的。
(三)加強法律援助機構與隊伍建設。
法律援助機構存在內部與外部的差異。內部設施不完善,外部建設存在地區之間的差異。國家應當向專職的給予法律幫助的機構劃分專業的人員,給付他們應有的報酬。法律援助機構沒有固定的辦公地點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流動性大對民眾尋求法律援助也會造成困難。國家可以提供專門的場所讓機構的工作人員用來辦公。機構還有區域之間發展不均衡地弊端。國家應該更加傾向于經濟發展比較落后的區域,加大對這些地方發展援助事業的支持。除此之外,要提升法律幫助才人隊伍,擴大提供幫助服務地人數,同樣也要重視支援的服務質量。我國給予法律幫助得人數稀少,但是學習專業法律知識地公民卻不在少數。特別在近幾年,法律專業的本科生越來越多。這其中的一部分人畢業之后就放棄從事法律行業的工作,另一部分即使投入法律工作,大多也不會不考慮參與到法律援助事業中去。應當積極鼓勵法律服務人員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提高辦案補貼,健全相關福利待遇。
(四)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
民眾本身的法律修養不高,所以應加強對他們進行宣傳地力度。根據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難群眾的實際需要,及時建立與完善各種有利于民眾的服務措施,積極有效的推行電話申請、網絡申請、郵寄申請、上門受理等便民利民的服務方式。主動對那些需要幫助的農村社區、偏遠地區等困難群眾進行有針對性的服務。定期進社區、下鄉村開展法律援助的宣傳活動,讓更多的法律意識薄弱的的弱勢群體了解法律援助制度,讓他們知道當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不但有益于推動該制度的發展,更有益于整個社會法治文明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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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與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始于西方,最初是由一些私人律師和宗教團體及慈善機構等民間組織自發地位窮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慈善和道義行為?!?】它源自民間的社會道義,后來發展為一項國家責任,即建立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救助制度。對于法律援助的內涵,眾說紛紜,搜索網頁不難發現大家普遍認為“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為符合條件的公民提供無償的法律幫助?!?,有的認為“是指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法律服務”。也有的認為“法律援助,是國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減、免收費的法律服務,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等等?!?】比較這些觀點,其實大同小異,都是強調法律援助是國家通過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對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法律服務,是一項現代社會法律保障制度。
二、基層法律援助現狀分析
我國幅員遼闊,轄23個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各地自然地理、經濟文化不同,法律援助開展也不僅相同,尤其是縣級地方更是差些萬千。截至底,我國各地政府已建法律援助機構2774個,地、市法律援助機構381個,縣、區法律援助機構2361個,其余32個為省級法律援助管理機構【4】?,F以本人所在的黑龍江省大慶市紅崗區為例,對我區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現狀和問題進行淺析。
(一)基本概況
紅崗區地處大慶油田腹地,東臨龍鳳區、安達市,南接大同區,北與薩爾圖、讓胡路兩區接壤,面積623平方公里,是典型的資源型城區。全區轄5個街道和1個鎮??側丝?7.4萬人。
全區共有法律援助機構5個。其中,法律援助中心1個,即紅崗區法律援助中心;公證處1家,即紅崗公證處;律師事務所1家,即紅崗律師事務所,為國資所;法律服務所2家,即解放法律服務所和紅崗法律服務所;全區共有法律服務從業人員19人。
紅崗法律援助中心編制3人,在編1人,加上主管領導共3人(不占法律援助中心的編制),平均年齡約35歲,黨員1人;其中碩士1名,本科2名。下轄法律援助工作站10個,其中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6個,即解放街道、紅崗街道、八百坰街道、杏南街道、創業街道和杏樹崗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編人員12人,平均年齡約33歲,黨員10人。其中,本科學歷11人,大專學歷1人。延伸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4個,即老齡委、殘聯、婦聯、教育局法律援助工作站。
(二)工作現狀
自以來,紅崗區法律援助中心共辦結各類法律援助案件155件,解答法律咨詢2645人次。其中,僅,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中心利用轄區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等,開展“法律進企業”、“法律大集”、“法律服務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法律援助在你身邊”等宣傳活動10余次,印發《法律援助條例》等資料1000余份,為群眾解答法律疑難130余個;在區政府網站報紙刊發信息報道55期,在市政府、市司法局網站報紙刊發6期。全年接受當事人申請56件,審查批準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6件,受援人數40人;“1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為廣大市民解答法律咨詢394人次,接待來訪49人次。
(三)特點分析
通過分析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開展情況,不難發現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是法援案件穩步增長。自以來,法律援助案件申請與辦結都呈逐年遞增趨勢,特別是以后該區法律援助案件增幅較大,法律援助工作有明顯提升。見圖表一:二是法援案件民多刑少。從紅崗區法律援助案件性質分析來看,民事法律援助占據85%以上,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較小,法律援助呈現民事主體化。見圖表二:
圖表二:—紅崗區辦結民刑法律援助案件一覽表
年份刑事(件)比例(%)民事(件)比例(%)合計(件)
00%13100%13
15%1995%20
312%22(來源:文秘站 )88%25
310.3%2689.7%29
三是法援對象明確穩定。 從-的法律援助對象統計來看,受援人數117人。其中,殘疾人8人,占受援人總數的6.84%;老年人40人,占受援人總數的34.19%;農民工25人,占受援人總數的21.37%;未成年人9人,占受援人總數的7.70%;婦女4人,占受援人總數的3.42%;農民等一般貧困者31人,占受援人總數的26.48%,整體較穩定。見圖表三:
三、基層法律援助問題剖析
從上不難分析,紅崗區作為地方基層,法律援助工作開展過程中面臨很大的難題,也真實反映了我國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現狀,工作開展困難,阻力壓力較大,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律援助力量單薄。紅崗區法律援助從業人員人數較少,力量薄弱。全區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10人,還不足全區人口的0.06%。其中律師3名,大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由為數不多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來承擔,不堪重負,壓力大,法律援助工作質量很難得到有效保障??v觀全國,以我國基于立法測算數據來看,社會對訴訟法律援助案件的總需求量至少為74萬件,而實際辦結法律援助案件16.64萬件,差口巨大,龐大的法律援助需求與有限的法律援助力量之間矛盾突出。
二是經費保障到位較難。根據我們基于立法需要所做的測算,社會對訴訟法律援助案件的總需求量至少74萬件,平均每案補貼1000—1500元計算,74萬件法律援助案件總計需7億—11億元的經費支持?!?】以紅崗為例,僅26起法律援助案件辦案補貼可達3.9萬元(注:以上標注為的,考慮消費水平提高、物價上漲因素,實際法援補貼額還要大),加上法律援助經費黑龍江標準4萬元以上,地方基層法律援助機構負荷較大。紅崗區受地方財政緊張等因素制約,法律援助經費較少,深入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難度較大。特別是法律援助補貼一直不到位,市區兩級法律援助補貼缺位,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辦案“貼錢”現象時有發生,導致基層法律服務所辦案積極性不高,法律援助還不能完全滿足全區的需要。
三是法援受案范圍較窄。紅崗區法律援助受案范圍一直集中于農民工、殘疾人、未成年等少數社會弱勢群體,受案范圍較窄,門檻較高,特別是基層法律援助受財政資金制約較大,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社會弱勢群體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而《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在‘司法利益有此要求’時,被指控有罪的人有權利獲得指定的法律幫助,而且在他沒有足夠能力時不必支付費用”【6】,我國作為該《公約》的締約國,《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的范圍過窄,地方擴大適用范圍的也難以達到《公約》的最低標準。
四是社會力量關注不夠。法律援助工作是社會工作,但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集中在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法律專業人員上,社會關注、社會參與、社會救助還遠遠不夠,社會弱勢群體利益被忽視,難以得到全社會法律幫助。根據相關資料,我國縣級地方和西部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經費、人力等明顯不足,西部不少地區甚至沒有專職法律援助人員,正常開展法律援助活動都困難,也從側面上反映了社會對法律援助認識不夠、重視不足,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遠遠不夠。
五是法援工作站效果不佳。盡管紅崗區建立一套區法援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兩級體系,但實際工作中,受政府編制、體制等因素制約,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與基層司法所、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三塊牌子一套人馬”,職能過多,人員較少,工作量大,且專門法律人才往往很難配置到基層法援工作站,法援工作站難以發揮應有作用。縣級等基層法律援助力量薄弱是個老大難問題,如我國還有超過1/5縣級地方沒有法律援助機構,不少法律援助機構與其他行政科室合署辦公,人員和經費由司法行政機關調劑等。
四、解決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問題的幾點對策
通過分析紅崗區法律援助基本情況與問題,我們在問題中找到了解決辦法,在發展中看到喜人前景,總結經驗,再接再厲,剖析問題,對癥下藥,通過雙管齊下,提升基層法律援助質量,盡可能實現應援盡援。
(一)經驗總結
客觀來看,紅崗區存在在人員少、經費少、案件少的問題,但從整體上看,法援工作逐年穩步推進,法律援助案件穩步攀升,分析其中原因,不難得出:
一是責任落實是保障。盡管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人員較少,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力量嚴重不足,但法律援助相關人員都能強化法律援助為民責任,切實將法律援助工作作為自己本職工作,抓好落實,辦好案件。
二是思路創新是動力。近年來,紅崗區法律援助中心立足區情,不斷創新思路,通過對法律援助案件合理分流,提高法律援助受案質量;開辟農民工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大大提高了法律援助辦案效率。
三是宣傳到位是前提。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不斷拓寬宣傳渠道,活化宣傳方式,辟建司法局網站,特別是將法律援助宣傳納入我區的“法律廣場”、“法律大集”等活動之中,形成了普法宣傳與法援宣傳相互融合的局面。同時,實踐中還將“148”法律熱線解答咨詢與法律援助自我宣傳相結合,提升法律援助宣傳覆蓋面。
四是奉獻自我是源泉。紅崗律師事務所為國資所,人員少,承擔區、鎮兩級政府大量案件的,任務重卻積極承擔大量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特別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面對自身生存與發展保障難題,奉獻意識較強,克服行業競爭生存壓力,為我區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提供基本保障。
(二)對策與建議
法律援助直接面向社會弱勢群體,可謂“一頭牽著百姓疾苦,一頭系著政府關愛”,是政府聯系群眾、關心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也是政府維護社會弱者合法權益最基本手段,在當今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起到舉重輕重作用。今后,如何抓住問題對癥下藥,挖掘根源苦下功夫,確?;鶎臃稍ぷ鞣€步持續深入開展,我個人建議:
(一)強化職責,實現法援投入制度化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基本職責,由政府財政負擔,其投入到位與否直接決定著法律援助工作的命運。從目前看,地方法援財政資金投入遠遠不能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需求,法律援助工作力不從心情況短期內還很難改變。這就要求各地政府高度重視,從投入入手,重點圍繞人、財、物三方面做文章。
一是加大人力投入。要嚴格按照省市有關文件精神,落實好法律援助人員編制問題,實現人、崗、編制度化,防止人編分離、一人多崗的現象發生。根據實際,增加基層法律援助編制,出臺優惠政策重點引進專業強、素質高的法律人才,配齊配強基層法律援助機構,擴大工作人員隊伍,解決地方法律援助人員少、力量薄弱、素質不高等突出問題。
二是加大財力投入。要繼續加大政府財政資金的投入,將法律援助資金納入政府同級財政預算,落實法律援助最低經費保障機制,實現法律援助專項資金、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制度化。同時,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方針,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開展募捐等活動,積極開辟籌措法律援助經費的新渠道。
三是加大物力投入。要在充分保障法律援助經費的前提下,在車輛使用、設施建設等方面向法律援助中心傾斜,加強法律援助硬件建設,將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地方司法行政系統“司法為民”窗口,切實使法律援助工作成為一項實實在在的“民心工程”。
(二)多措并舉,實現法援體系網絡化
法律援助為社會弱勢階層提供法律上應有的基本保障,直接關系著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是政府的一項德政工程,更是一項全社會法律資源合理配置的工程。這就需要多元化力量合力推進、多渠道信息資源掌控,建立起一套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體系。
一是拓寬法援宣傳渠道。要以宣傳為突破,特別是縣級地方和西部地區,依托法律宣傳活動載體,將普遍宣傳與個案宣傳、日常宣傳與集中宣傳有機結合起來,強化法律援助宣傳報道,普及法律援助知識,使經濟困難群眾懂得用法律援助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國家法律援助制度更加深入人心。今后,重點拓寬法律援助宣傳渠道,在加強現有報紙、刊物、網絡宣傳的同時,積極運用廣播、電視、流動宣傳車等媒體拓寬法援報道渠道,實現法律援 助宣傳手段的立體化,使更多群眾掌握法律援助知識、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投身法律援助實踐。
二是健全法援機構網絡。要以法律援助工作站為重點,梳理疏通基層法律援助人事關系,強化基層法援站點職能,擴大法律援助聯絡點范圍,壯大法律援助隊伍,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組織網絡建設。今后,基層尤其是西部地區可以將地方公證處、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所、高等法律學校全部納入法律援助體系,加強司法系統法律援助信息聯絡。同時,要與財政、勞動和公檢法部門加強聯系,特別是將法院的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結合起來,形成一套全區性法律援助網絡體系。
三是強化法援服務力量。要依托現有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等法律援助服務人員的同時,可出臺優惠政策,吸引更多律所及律師、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工作者、法律專業性人才流向地方,可將法律援助專職律師納入公職律師序列,解決基層律師少的難題。同時,培育、引導、鼓勵以志愿者為主體的法律援助社會力量,增加法律援助服務人員,凝集力量,形成合力,盡快形成包括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志愿者在內的多元化法律援助服務力量。
(三)嚴格標準,實現法援管理規范化
法律援助要以規范化管理為突破,強化標準,注重細節,加強管理,嚴格監督,確?;鶎佑邢薜姆稍Y源全部投入到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救助上,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與質量,達到應援盡援的目標。
一是加強隊伍管理。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務承諾、限時辦結、考核考評、責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加強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培訓,強化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提升法律援助機構人員隊伍管理水平。今后,要以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監督管理為重點,加強對法律援助承辦案件跟蹤監督,杜絕承辦人員辦案時敷衍了事、走過場等現象發生,堅決禁止法律援助有償辦案。
二是加強資金管理。要把法律援助資金管理放在重中之重,單獨設立帳戶,實現法律援助經費??顚S?,不截流、不挪用。今后,要建立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經費管理制度,實行審計跟蹤,完全實現補貼落實到位、發放到位。
三是加強組織管理?;鶎拥胤搅⒆惴稍行臋C構,以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為重點,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領導,以管理求效率,全部實現法律援助辦案程序化、法律援助工作標準化。今后,尤其縣級及西部地區,可根據實際,加強法律援助機構與法制宣傳、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機構聯系,互相配合,延伸法律援助工作服務范圍。
(四)以民為本,實現法援機構人性化
法律援助為社會弱勢階層提供無償法律服務,是人道主義在政府法律工作中的重要體現。今后,基層法律援助機構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服務于民,加大法律援助服務力度,切實將地方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一項全區性民心工程。
一是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要在現有法律援助受案范圍基礎上,結合實際,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將更多的貧困者納入法律援助對象之中,享受到有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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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援助經費;專項資金管理;完善措施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4161(2010)04-0096-05
法律援助專項資金,是財政部門為落實黨和國家法律援助政策,設立的(劃撥的)專項用于法律援助事業的資金,是我國法律援助經費的主要來源。法律援助經費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物質基礎,也是法律援助事業健康發展的基礎。當前,我國的法律援助經費構成中,政府的財政專項資金是主要來源①,具體分為上級政府對貧困地區法律援助的財政轉移支付和本級政府對法律援助的財政專項撥款。對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的管理,具體應貫徹以下原則:(1)??顚S?不得挪用或擠占: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以及各省、自治區法律援助立法均明確規定,法律援助經費??顚S?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變法律援助經費用途和性質。(2)確保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的最大效益:具體要求有以下方面:①合理使用經費,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和耗費,開源節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②在節約經費的基礎上,要把有限的經費主要用于辦案上,要多辦案,發揮法律援助的社會功能;③不同經費不同用途。法律援助經費應根據來源不同確定不同的用途。政府撥付的資金用來保證法律援助機構和工作人員維持正常的開支,主要用于法律援助辦公的經費、工作人員的薪金和福利及辦理案件所需要的業務經費;社會捐助、基金及其他來源的資金主要用于法律援助辦案費用和其他業務開支,以彌補政府經費的不足。在管理模式上,對法律援助財政撥付經費的管理主要采用財政管理模式,對法律援助社會資助資金的管理主要采用基金模式。
一、當前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數額相對較少,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在財政專項資金中受重視的程度較低,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在實踐中存在較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②:
(一)經費保障不足且分配不均衡
根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公布的數據,2005年全國各地撥付法律援助資金26 220萬元,中央還首次撥付5 000萬元專項資金支持貧困地區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全國人均經費兩毛錢[1]。我國的人均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水平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無法滿足法律援助事業最基本的需要。以陜西省戶縣為例,戶縣總人口60萬人,其中婦女約占人口的一半,兒童約15萬人,殘疾人2萬人,“五保戶”2 000人,最低保障線人口6 000人。企業不景氣,且絕大多數為中小型企業,下崗工人多。據測算,每年約需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50件,而實際能夠達到援助的不足三分之一。如果按每年辦理100件法律援助案件,按最低辦案補貼標準每件600元計算,每年需要經費6萬元(不含辦公等經費)。2007年縣財政向法律援助中心撥款僅有1.5萬元,2008年預算撥款增加到3.2萬元,遠遠滿足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在西安市各區縣中,戶縣法律援助的資金保障還是比較好的,灞橋區、高陵、藍田這些完全依靠財政轉移支付的縣區其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更是存在嚴重問題。
同時由于我國法律援助經費主要依賴地方財政,地方財政收入的不同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經費各地保障水平的參差不齊,造成了越貧困的地方、越需要法律援助的地方法律援助經費保障越低的狀況。以陜西省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為例, 2005年全西安市法律援助業務經費僅為43.5萬元,其中市中心30萬元,區縣僅有4~5個區縣法律援助中心業務開展有經費保障,合計也不過13.5萬元。有些財政特別困難的區縣,本級法律援助經費還處于零預算,主要依靠由市財政按人均0.1元的標準轉移支付。這樣的經費保障,直接導致的后果就是城鄉法律援助的人均受案率產生較大差異。西安市現有800多萬人,2007年的受援人數是1 380人,總案件數為1 090件,2007年法律援助全市人均受援率為萬分之1.4。但是,戶縣、周至、高陵、藍田4縣的人口總數為212.1萬人,2007年共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181件,人均受援率僅為萬分之0.8,法律援助城鄉人均受援率存在較大差異。從陜西省全省來看,目前仍有15%的貧困農業縣級法律援助經費本級財政處于零預算。區際間差異較大,尤其是表現在城鄉之間的顯著差異,是我國法律援助經費保障中最為突出的問題。
(二)法律援助資金管理賬戶未全部獨立設置,專項資金存在被挪用和擠占的現象
專戶管理是實現法律援助??顚S米顬橛行У氖侄?但是目前我國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賬戶并未全部獨立設置,專項資金存在被挪用和擠占的風險。就陜西省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實踐來看,全省十個地市中有50%的地市法律援助資金未能獨立管理和使用,30%的縣(區)法律援助資金未能實現獨立使用。榆林市13個法律援助機構,賬戶獨立使用的有8個單位,賬戶不獨立的有5個單位。而咸陽市2008年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見表1),在14個法律援助機構中,法律援助專項資金賬戶獨立并能夠獨立使用的有4個,賬戶不獨立的有10個(包括市法律援助中心),這對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的管理造成極大的困難。
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賬戶不獨立,使得上級和本級撥付的資金全在司法局賬戶上,法律援助機構實際上已無法實際控制資金的使用,致使資金被司法行政單位挪用和擠占的情況時有發生。在實際的專項資金管理中,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經費賬戶不能單列,致使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補貼發放不及時,影響辦案人員積極性。同時由于程序復雜,其他工作開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法律援助機構不公開,致使監督機制不規范,也難以實際貫徹實施,法律援助??顚S梦茨軐嶋H貫徹。
(三)援助經費專項資金各項開支的具體范圍未能具體明確,用于法律援助業務經費的專項資金支出占比例過低在對陜西省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與使用實踐調查中顯示,2008年商洛市市縣兩級法律援助機構共收到72.58萬元的專項資金[3],支出人員經費(工資)29.49萬元,占41%;基本辦公經費15.71萬元,占22%;辦案補貼支出19.54萬元,占28%;宣傳、培訓和其他支出7.84萬元,占經費支出的11%。實際用于法律援助業務經費的比例偏低僅有28%。楊凌區2007年支出各種法律援助經費共7.6萬元[4],其中人員經費4.5萬元,占經費支出的59.2%;基本公用經費1.6萬元,占經費支出的
21.1%;辦案補貼1.5萬元,占19.7%;宣傳經費0.24萬元,培訓經費0.12萬元,共占經費支出的4.8%;其他費用支出0.18萬元,占2.4%。實際用于辦理案件的業務經費只有19.7%。2008年楊凌區各種經費共計8.84萬元,其中人員經費2.4萬元,占經費支出27.1%;基本公用經費4.6萬元,占經費支出的52%;辦案補貼0.84萬元,占支出的9.5%;宣傳、培訓經費共計0.7萬元,占經費支出的7.9%。實際用于辦理案件的經費支出僅有9.5%。而咸陽地區[5],2008年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與本級財政按預算共獲得119.2萬元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其中辦案經費支出39.7萬元,占專項資金支出的33.3%;宣傳和培訓經費共支出31.7萬元,占經費支出的26.5%;其他支出47.8萬元,占經費支出的39%。按照《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司法部關于規范有效使用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的通知》,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顚S?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法律援助專項資金應當主要用于辦理案件,充分發揮法律援助的社會功能。而在實踐中,各地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用于法律援助辦案經費的比例太低,未能充分發揮法律援助的社會救濟的作用與功能。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各項開支的具體范圍不明確,資金使用效率低下,同時給權力尋租留有空間。
(四)經費內部控制有待加強,特別是在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發放過程中存在著資料登記簡約化、報銷批量化、領用形式化等問題
部分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經費賬務處理統的過死,不能正確的反映經費的用途。如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開支范圍包括住宿費、交通費、文印費、通訊費、調查取證費和伙食補助費等。而當前常常將此補助款以勞務費或其他款項的形式進行賬務處理。
(五)對提高和加強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專項資金的審計與監督管理不規范
1.管理辦法缺乏科學性與剛性。如目前比較明顯的就是上級法律援助專項轉移資金一般都要求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資金,但一些地方財政連正常的人員工資和辦公經費都無法保證,根本不可能拿出資金來配套,這樣一來只有兩種結果,一是采取非常手段如假配套等將資金爭取來,二是放棄。這種管理辦法明顯有錦上添花之嫌,而缺雪中送炭之意,可能拿不出配套資金的地方比拿得起配套資金的地方更需要這些專項資金,只是因為拿不出配套資金而喪失了機會,這有悖于專項資金設立的初衷。
2.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缺乏嚴格的責任制,部門職責不清、缺乏協調。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需要多個部門的配合協調,如市府辦牽頭、財政管資金、業務主管部門管項目、紀檢部門管監督、審計部門管決算審價等等。但當前在實際執行中,有些部門卻是“好事搶著做,責任相互推”,部門間職責不清,協調不夠,難以形成合力。財政由于職能的定位,經常處于做“為難人”的位置,而且要想管好項目,僅僅管了資金是不夠的,但很多時候財政往往是事后業務部門需要安排資金或是需要合發文蓋章才知道具體情況,工作十分被動。
3.管理主動性不夠。財政工作者對財政在專項資金管理中扮演的角色認識不清,應該承擔何種管理責任、管理中應該介入至何種程度心中無底。管理信息依靠業務管理部門提供,資金撥付等待上門申請,主動介入資金管理意愿不強。
4.管理精細化程度不高。長期以來財政部門對資金的管理還停留在結果管理上,重結果、輕過程,管理粗放??冃гu價實施較少,方法單一。一般是上級有要求才會去實施績效評價,往往是草草填表,應付了事。對法律援助專項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指標的設置和評價情況的客觀性缺乏認真分析,對評價結果也沒有切實的應用。而且往往是事后評價,在“木已成舟”的情況下,績效評價的效果就很難有明顯體現。
二、加強和改善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的具體措施
(一)進一步提高各級領導對加大法律援助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重要性的認識
法律援助是國家在司法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層次上對因經濟困難及其他因素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司法保障制度,是保障和尊重人權,實現司法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從性質上講具有社會救濟的基本功能。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即具有社會救濟和扶貧資金的性質[6]。尤其是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罡菫榱寺鋵崌鴦赵骸斗稍鷹l例》,幫助經濟不發達地區解決法律援助困難,促進不同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協調發展,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的補助地方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專項資金??茖W管理,嚴禁挪用和擠占,明確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的具體用途,加強對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的審計和監督,具有重要意義。各級領導應當充分認識法律援助資金管理的重要性,認識到法律援助資金的社會救濟和扶貧功能和性質,切實做好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明確法律援助的專項資金的具體使用范圍以及法律援助各項開支的具體比例,確保經費主要用于法律援助業務支出
法律援助的經費,必須全部用于援助事業,尤其是應當主要用于法律援助的業務開支,其中包括:(1)承辦法律援助業務必需的費用包括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住宿費、交通費、文印費、通訊費、調查取證費、伙食補助費、鑒定費、辦案補貼費用、訴訟費、仲裁費等;(2)法律援助宣傳、培訓、調研等活動所需要的費用;(3)對法律援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費用。另外,如果法律援助機構所派的援助人員在提供援助過程中非法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并造成實際損害結果,法律援助機構應向受害人賠償實際損失,然后援助中心可以向實施侵害的援助人員追償。上述經費的使用,援助人員都應以節約為前提,其他特殊經費支出都應由援助中心主要負責人員審批。
按照《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罟芾頃盒修k法》以及《司法部關于規范有效使用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畹耐ㄖ?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钍菫榱寺鋵崌鴦赵骸斗稍鷹l例》,幫助經濟不發達地區解決法律援助困難,促進不同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協調發展,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的補助地方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專項資金。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畹耐断蚴菄壹壓褪〖壏鲐氶_發工作重點縣(市、區),以及經費保障能力較低的其他困難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含未單獨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承擔法律援助任務的縣、市、區司法局)。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畹氖褂梅秶?(1)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辦理案件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接受安排辦理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辦案補貼,包括差旅費、交通通訊費、文印費、調查取證費等; 各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辦案補貼標準。(2)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費用。(3)受援人敗訴后確因經濟困難無力交納的鑒定費和仲裁費。對于省、市向貧困縣(區)財政轉移撥款的法律援助專項資金,也應當參照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的具體要求實施,使其主要用于法律援助的辦案業務支出。
(三)加強專戶管理,杜絕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的挪用和擠占現象
按照《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罟芾頃盒修k法》規定:(1)各級財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法律援助辦案??畹谋O督管理,制定切實有效的管理辦法,保證法律援助辦案??罴皶r、足額到位,??顚S?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2)每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省級財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要將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如實向財政部和司法部做出書面報告。中央財政將以此作為考核省級財政和司法行政部門對法律援助辦案??罟芾砉ぷ鞯囊豁椫匾獌热莺桶才畔乱荒甓确稍k案??畹膮⒖家罁?。(3)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建立效益考核制度,對使用法律援助辦案??畹那闆r進行量化考核,定期向上級和下級財政、司法行政部門通報考核情況,及時提出問題和改進意見。(4)財政部、司法部將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或委托有關部門對??畹氖褂们闆r進行現場檢查、審計。對法律援助辦案??畹轿徊患皶r、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擠占挪用現象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地區,將暫停以后年度法律援助辦案??畈凑铡敦斦`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處分。專戶管理,??顚S?是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的基本要求。在資金的使用上,必須堅持按照“分戶管理、專戶專賬、封閉運行”的模式,實現對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的??顚S?、專戶管理,發揮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的最大經濟和社會效益。
(四)加強內部建設,完善專項資金的審計和監督
在目前法律援助的經費嚴重短缺的情形下,加強援助資金的管理,規范審批程序,嚴格審查制度、提高使用效率,能有效節約援助資金,從而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
1.嚴格審查制度。
(1)申請條件的審查。《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法律援助的申請人或申請人應該提交身份證明、證明、經濟困難證明以及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材料。援助中心接到申請材料后主要對援助對象的經濟標準及受案范圍進行審查。關于經濟困難標準,我國《法律援助條例》只規定:“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條例根據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特點,在經濟審查標準上適用因地制宜的方針,實踐中各地普遍的做法是以當地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為標準;援助中心需要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全面調查,以防止欺詐、隱瞞的行為發生。關于受案范圍的審查,我國《法律援助條例》第二章已明確規定具體的援助情形及案件種類,實踐中只要對號入座即可。(2)援助效益審查。法律援助處理每一個案件都需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在援助資金尚不充裕的今天,實施法律援助應提高援助資金的使用效率。筆者認為有些案件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①案件案情簡單,通過指導申請人自己能夠解決的,就給予指導解決;②采用非訴訟方式可行性較強、效果更好的,建議申請通過非訴訟途徑解決;③案件勝訴率很低或者即使勝訴也難以執行的,援助中心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幫助解決。
2.將法律援助的經費使用納入合同管理軌道[7]。法律援助合同項目模式源于美國,是指由律師、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協會同州、縣或其他的司法管轄區簽訂提供刑事辯護服務的合同,律師、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協會在一定費用的基礎上辦理特定數量的案件。在我國,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和律師、律師事務所簽訂合同,約定一定時期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數量、報酬以及辦理案件的質量要求。對于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而言,雖然法律援助案件的報酬會較普通案件稍低,但由于案件數量眾多,總體而言簽訂合同后其收入也將十分可觀,對于年輕律師這更是一個鍛煉機會;對于法律援助機構而言,與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簽訂長期合同,既可以節省資金,又緩解了工作壓力,還可以用合同約束律師的辦案效率,加強對法律援助律師的監管,有效地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質量。
3. 積極創新管理理念,主動協商,化被動為主動。加強各相關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并通過建章立制,使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規范化。為保障法律援助資金的有效使用,平衡各地區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水平,應積極促進資金、資源得有效整合。在對法律援助經費的管理上實行“分級負責、痕跡管理”的資金管理辦法。
4. 實行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責任人制度。由于財政專項資金多,政策性強,幾乎每項專項資金都有對應管理辦法,管理起來比較困難,也給財政監督人員的檢查工作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當前,財政監督人員在檢查某一項財政專項資金時,由于對資金的管理缺乏全面的了解,從而使檢查浮于表面,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為了有效地緩解這一矛盾,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指定1~2名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專管員,對法律援助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明確專管員的職責,對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做到事前審核、事中監督和事后檢查。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專管員要對法律援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到“心中有數”;每年對所分管的法律援助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向領導反映,并提出解決的對策;在財政部門組織的財政專項資金檢查時,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專管員要積極參與,在對被檢查單位下達檢查結論前,必須征得專管員的同意,通過建立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專管員負責制,完善相關的管理工作。
(五)加大投入力度,保障法律援助事業的經費需要,尤其是要加強對農村(縣級)法律援助機構的專項資金投入,以促進和發展我國農村法律援助事業,統籌城鄉社會經濟事業發展
經費短缺一直是制約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的主要因素。近年來,雖然在各方面的支持和努力下,我國法律援助經費總額有所增加,但是依然滿足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目前,我國的法律援助經費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財政撥款,部分地區的法律援助經費仍然沒有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以及經費的管理均造成很大障礙。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在專項資金方面,一是切實要把法律援助經費作為專項資金納入區縣財政預算??梢钥紤]將區縣法律援助經費由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等部門根據區縣人口、企業分布、財政收入狀況、往年法律援助案件數量等因素統一核定,并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由區縣財政、審計部門定期檢查法律援助資金的落實使用情況,避免法律援助資金被截留和挪用,保證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二是要拓寬法律援助資金來源渠道。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多方籌措資金,采取成立法律援助基金、建立法律援助募集捐獻機制的方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捐助活動,接受社會團體、企業、商社、及個人的捐贈和贊助,實現我國法律援助社會募集資金規模有所突破。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資金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支持財政困難的區縣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
從整體上看,近年來,我國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城鄉法律援助的發展還存在較大差異。我國農業人口占比重較大,大力發展農村法律援助成為當前統籌城鄉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的重要內容。而目前,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的經費來源模式,使得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嚴重依賴地方財政收入,法律援助經費保障也因地方財政的不同而出現較大差異。為了解決區際間尤其是城鄉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極不均衡的問題,探索和實現法律援助經費的省級統籌(或根據具體情況實行地市級統一管理和統籌使用),在保障各地基本的法律援助經費需求基礎上進行動態的平衡和資源共享,可能是一個比較好的思路。
基金項目:2009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農村法律援助體系的創新和發展研究”階段性成果,項目編
號:09XFX030。
注 釋:
①我國法律援助資金來源有三個方面:1、政府的財政撥款;2、社會捐款;3、其他資金渠道,如國際組織以項目合作的形式進行的資助、公益福利彩票收入的定向使用等。但是社會捐款以及其他渠道的資金來源很少,當前各地法律援助經費主要依賴各級政府的財政專項資金。
②相關研究數據來源于陜西省財政廳2008年依法理財項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問題研究――以陜西省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為研究對象”研究報告,本文作者主持并完成了該項目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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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第一條、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責令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的申請。
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中,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商標注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第二條、訴前責令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的申請,應當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對商標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條、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申請,應當遞交書面申請狀。申請狀應當載明:(一)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二)申請的具體內容、范圍;(三)申請的理由,包括有關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具體說明。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保全證據的申請,應當遞交書面申請狀。申請狀應當載明:(一)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二)申請保全證據的具體內容、范圍、所在地點;(三)請求保全的證據能夠證明的對象;(四)申請的理由,包括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且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體說明。
第四條、申請人提出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
(一)商標注冊人應當提交商標注冊證,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商標局備案的材料及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單獨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商標注冊人放棄申請的證據材料;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二)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的證據,包括被控侵權商品。
第五條、人民法院作出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的裁定事項,應當限于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的范圍。
第六條、申請人提出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
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證據可能涉及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申請人提供保證、抵押等形式的擔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確定擔保的范圍時,應當考慮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所涉及的商品銷售收益,以及合理的倉儲、保管等費用,停止有關行為可能造成的合理損失等。
第七條、在執行停止有關行為裁定過程中,被申請人可能因采取該項措施造成更大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追加擔保的,可以解除有關停止措施。
第八條、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解除,但申請人同意的除外。
第九條、人民法院接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責令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裁定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作出訴前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裁定,應當及時通知被申請人,至遲不得超過五日。
第十條、當事人對訴前責令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復議申請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一)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的行為是否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二)不采取有關措施,是否會給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三)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情況;
(四)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二條、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關行為或者保全證據的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條、申請人不起訴或者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被申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申請人賠償,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處理。
第十四條、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終審法律文書生效時止。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情,確定停止有關行為的具體期限;期限屆滿時,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及追加擔保的情況,可以作出繼續停止有關行為的裁定。
第十五條、被申請人違反人民法院責令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裁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篇5
關鍵詞:政府法律援助;民間法律援助;立法層次;監督機制;社會認知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22-0194-04
一、現階段我國法律援助呈現的特點
法律援助制度,它的含義不僅體現在對于經濟困難或者有其他原因導致無法通過正常的法律救濟途徑無法保障自身利益的公民的救助,而且還體現在無償提供法律救助服務中。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援助的作用是不可小覷的,它不僅以服務社會弱勢群體為己任,使一些在經濟上有困難的且想通過訴訟來給自己討個公道的人有路可尋,而且也在改善民生上有了諸多貢獻。
(一)法律援助機構由政府設立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3條的規定將法律援助歸于政府的職責,政府在推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地位是重中之重,要將法律中的內容落到實處,使弱勢群體的權利得到救助。政府在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時,也是將自己的工作任務進行細化,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運作。政府法律援助在我國整個法律援助框架中是重中之重,并且由縣級以上政府在不同的地域內按等級將法律援助工作進行劃分與整合。
從《法律援助條例》以及其他部門法涉及到的有關法律援助的內容來看,政府的主要職責為,對弱勢群體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使他們能通過這種無償服務來維護自身權益。制定科學有效的發展發展方向,使法律援助機構井然有序的運行,并且對于法律援助制定完備的服務體系。對于受幫助的公民,明確提供服務的范圍,更可能廣泛地為公民提供幫助,讓他們感受到法治的陽光。
(二)民間法律援助作為補充
民間法律援助是社會私人或團體組織自發形成的,他們參與法律援助活動的目的是公益性的,免費為經濟困難或者缺乏專業法律知識的特殊弱勢群體提供幫助。民間法律援助的開展很大程度上豐富了政府法律援助的工作內容,在政府法律援助涉獵不到的方面進行覆蓋,并且在實踐中,促進了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履行自己的職責和義務,使得社會資源得到整合。民間法律援助組織的發展時間很早,如北京大學法學院于1995年就建立了“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年”,華東政法大學于2005年建立了“勞動法律服務中心”等。這只是兩個極其普通的例子,像這樣的機構還有很多,而民間法律援助的隊伍正在不斷壯大,這也是我國整個法律援助隊伍中一股不可或缺的力量。
(三)法律援助只針對特定對象
根據相關法律來看,我國法律援助所針對的主體具有特殊性,這個特殊性就體現為它只幫助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特殊群體和特定情況下的當事人。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在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中將法律援助的范圍進行了擴充,從修改的內容可以看出,被告在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限制沒有以前苛刻了,只要被告因經濟苦難或某種程度上的特殊原因無法通過正常法律援助途徑來保障自身的權利,就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范圍更多地體現在國家賠償的案件和當事人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案件。
通過減免訴訟費用,提供律師咨詢案件等法律援助的方式對于案件被告人和特殊群體的當事人來說,無疑是讓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的保護。在刑事案件領域中,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對于被告人有經濟困難的或者是盲、聾、啞的被告人或者未成年,就有資格申請法律援助且可得到法律的保護。在民事和行政案件領域中,法律援助涉獵的是幾種特殊情況下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當然對于缺乏相關法律知識的人且經濟上還算寬裕的人,可以進行相關問題的咨詢。法律援助針對這些特殊群體,這是一種便民的表現,說到底只有將群眾的切身利益落到實處,才能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二、我國法律援助與國外發達國家的區別
早在15世紀時,蘇格蘭就頒布了一條法規,使得法律援助的雛形初現,在之后的進程中,法律援助在西方國家得到很好的完善與發展。而我國從1994年提出并實施,2003年才有相應的條例,發展時間遠遠不及其他國家,但也有顯著的成效。雖然起步晚且經驗不豐富,但也是與“依法治國”的理念相照應,也有可圈可點之處。
法律援助作為保障人權的一項制度,在發達國家中主要是以人格為基礎的,只要符合規定即可享有這項權利,在我們國家,法律援助還暫且以行政規章的形式出現,對于公民來說,還沒有頒布“法律援助”這項專門的權利來直接享有,只能是一部分特定的人在特定的情境下才可以享有法律援助。因此,我國還需根據立法的深入和國情的變化對于法律援助做出改變。
無償法律援助服務使公民的權利得到維護,但是在法律援助工作為當事人提供服務后,也是需要花銷的,經費上來說,國外或者國內都是政府支付費用,只是在籌集款項上我國的籌集方式沒有國外的方式多,比如國外就可以通過某個基金會的捐款來擴充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等。我國的法律援助經費是??顚S?,無論從法律援助經費占總財政收入的比例,還是從人均法律援助比例來看,都少得可憐,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進展。
三、我國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一)以哈爾濱市法律援助建設存在的問題為例
《哈爾濱市法律援助條例》于1999年11月4日通過,比國務院出臺的《法律援助條例》在時間上要早,但是自1999年這部條例出臺后,就再也沒有修改過,總是說法律的頒布在一段時間后有其滯后性,哈爾濱法律援助條例更是有些滯后了,沒有從現階段出現的實際問題中出發,對條例進行補充和修改從而解決實際問題。從《哈爾濱市法律援助條例》的內容來看,條例中對法律援助的對象做了更進一步的要求,對于本市區內符合條件的弱勢群體進行救助。
宣傳的對象不夠全面,群眾知曉率不高。就以哈爾濱市周邊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為例,雖然法律援助機構每年都進行廣泛的宣傳,但宣傳活動主要集中在鄉鎮集鎮,使得一些足不出戶的老百姓并沒有及時了解到法律援助基本的知識,甚至對于基本的法律知識也知之甚少,就更不用說法律援助的內容了,這樣的維權意識正是由于宣傳的傾向性沒有照顧到該照顧的特定主體,使得法律援助付諸實踐時成效并不高。
法律援助經費不足。在哈爾濱市,法律援助機構是設立在司法局下的,有道外區法律援助中心、道里區法律援助中心等15個法律援助中心。據統計,哈爾濱市從1997年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至2015年,總共受理了35 100余件符合法律援助范圍與條件的案件,并且接待的無償咨詢人數有數萬人。看到這些顯赫的成績,可以說,進行法律援助是很有必要的一件事情,是為老百姓辦實事的工作,但是就它本身的單位性質來看,它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所要面對的是十分龐大的案件受理,不僅人員上可能跟不上,經費的來源遠不能彌補。法律援助的經費還要根據政府每年的財政款項來進行調整,這便會使每年的經費受影響,從而引發一系列問題,比如說經費不足,會使得工作人員有所懈怠,辦理案件的律師不認真辦案。
(二)我國法律援助突顯的幾點不足
立法層次低。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健全且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至少有一部專門的法律出臺,或者說在一國憲法中有所體現,但我國憲法里沒有關于法律援助的特別規定。立法的層次太低,立法不夠完善,法律援助只有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也使得越來越多的法律援助沒有得到解決。
法律援助機構內部運作的不足。從機構內部來看,所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體現在監督機制和運行經費上。對于法律援助內部運作來說,在部分地區還有亂收費的現象,這使得法律援助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可能會受到損傷,而且此類事件對于其內部的工作人員和法律援助律師的聲譽來說會很不利的。因此可以看出,造成以上情形的主要原因是缺乏監督機制和專業的監督手段,當上述的情況愈演愈烈時,會影響當事人所處案件可能存在的不利于己的后果的擔心,同時也產生對法律援助機構的不信任。經費保障存在不足,法律援助是政法的職責,自然經費的多少是與政府的經濟狀況有關聯的,再加之一些地區對于法律援助工作的不重視,使得經費就更少了。在我國,律師是無償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如若經費少,那么對于律師的補償就更少了,這也是會對他們積極辦案有直接影響的。
社會認知存在著片面現象。法律援助在一些區域能有利開展是與宣傳力度的大小有著直接關系的。更何況對于一些偏遠的地區,還有農村地區,宣傳不到位,農民根本不知道什么樣的條件才符合法律援助,以及如何去申請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民間法律援助在我國沒有受到重視,一些社會公益組織因相關證件的缺失就不能擔任法律援助的工作,這會挫傷他們的工作積極性。這也進一步使得需要得到幫助的當事人進行法律援助的方式僅限于政府下的法律援助機構,局限了群眾的辦案選擇。
四、針對我國法律援助的問題提出幾點建議
(一)立法要深入
提高立法層次,有針對性的一部法律來規定法律援助的有關問題是關鍵。全國上下應當將法律援助重視起來,出臺更高層次的立法,地方政府根據本地方的實際發展情況,出臺相應的條例,使得法律援助工作更加規范化,并在實踐中更有效力,從而反過來也能促使我國法律得到發展與完善。
(二)提高法律援助機構內部運作效率
對于一個機構來說監督機制的建立和保障是十分有必要的,可以使各個部門有效地完成工作,還可以杜絕機構內部一些不合理現象的出現,對于法律援助來說,監督機制的完善也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法律援助的案件眾多,但始終沒有一個標準對案件進行評估。標準的不確立,會導致對于相同的案件,法律援助的機構處理的結果可能不同,這樣會嚴重影響當事人的利益。因此,可以對案件質量設定相關標準,形成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模式,并定期對法律援助機構內部的服務情況進行評審和監督。另一方面,對于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工作能力要提高要求,并形成工作人員懲戒辦法,對他們的工作進行嚴格管理。這樣的要求,會減少工作人員的違紀現象,提高工作服務質量。同時,社會中廣大群眾的監督也十分重要,法律援助機構可建立訴訟、舉報投訴制度,接受社會的監督。在受到群眾的監督下,會有效減少違規辦案行為的發生,提高案件的質量,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公平公正,更加合理化。
經費支持對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是很重要的,對于經費不足的事實,只有通過多渠道獲得經費的支持,提高補償,才能使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更有積極性。法律援助隊伍的壯大也應落到實處,畢竟一個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如若人員不足便很難支撐所有需要辦理的案件。那么,這對于當事人想要迫切得到法律幫助,工作人員想要盡量解決當事人的要求是不一致的。因此,經費的保障顯得尤為重要。
(三)加強社會認知的覆蓋率
要讓基層人民群眾知曉并能通過法律援助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要加大宣傳力度,要深入農村、各個社區及企業,加強群眾對法律援助的認識。對于民間法律援助工作者來說,更應該受到鼓舞,既然是本著服務大眾的愛心活動,也應當參與到法律援助的工作中來,呼吁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其中,使大眾能對法律援助有個基礎性的了解。
(四)我國法律援助創新制度的推進
最大限度地確保弱勢群體的公平正義,遵守法律程序,加強法律援助工作,若要想推動法律援助事業發展,就要通過創新的方式。如今面對新的形勢,法律援助的開展應當與時俱進,有所創新。
首先,根據這種司法救助的對象是一個很龐大的群體,我國應當擴大法律援助隊伍的建設,讓民間法律援助也參與進來,使法律援助工作能高效運作,和諧發展。法律援助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為了解決特殊群體的法律問題,對于一個受案范圍廣,政府法律援助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同時兼顧不好案件質量,在全心全意辦好案件的同時降低了工作效率。解決這一對矛盾的最好方法是擴大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機構范圍,讓民間法律援助機構也能更廣泛地參與進來。比如政府可允許工會、有能力的高校及其他有法律援助意愿的社會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這樣使他們投身于法律服務工作中,很好地解決了這對矛盾,也為和諧社會的建設獻上了自己的一份力量。尤其對于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診所,有雄厚法律知識功底的教師帶領有相關法律知識儲備的學生進行法律援助工作,這不僅極大地豐富了學生實踐課程,而且將課堂獲取的知識運用于現實案件中,無償幫助了弱勢群體,弘揚正義。某種程度上,民間法律援助對政府法律援助的不足進行了補充,那么政府應當面向社會組織設立較為寬松的政策,讓他們盡可能地參與進來。對于民間法律援助相關證件證明的問題應當放寬,這樣才能使更多的民間法律援助機構參與其中,他們也才有信心參與其中,為老百姓辦實事。
其次,各個地區應當建立健全功能全面、安全可靠的法律援助信息咨詢工作網絡。有必要時可以創建相應APP應用軟件的服務功能,在微信等網絡公共平臺中推送訂閱號,讓更多的人關注法律援助在本轄區的最新動態,以及對于不懂的問題進行線上咨詢。當然,對于法律援助熱線12348的提供,各個地區應當有專職人員接聽解答,使群眾通過最便利的方式來解決自己的法律問題。
最后,要建立服務型政府,應當對政府工作人員設立一個評價體系,法律援助機構也不例外,接受服務的群眾可以對工作人員或者律師進行滿意度評價。這樣不僅可以杜絕工作人員在服務過程中行為懶散、態度惡劣的情況,而且可以提高服務質量,使法律援助工作朝著科學高效的方向發展。
五、總結
從法律援助在我國發展的這二十年來看,法律援助工作經歷了風風雨雨,取得許多可喜可賀的成績的同時也出現了很多問題。想要解決變化中的困境,就要牢牢抓住與時俱進的思想,主動出擊解決問題,使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越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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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流動式《法律援助》教學統一規范的缺失引發教學過程一系列問題:教學準備不周全。教師隨意安排教學的時間和地點。想什么時間去就什么時間去,想去哪里就去那里,導致正常教學秩序時常被打亂。不重視宣傳環節。以至于許多希望得到援助的公民因沒有獲得援助信息而失去受援機會。缺乏必要調查。對可能遇到的援助對象、需要援助的事項和內容,缺乏必要了解,致使學生只能懷著一顆忐忑的心參與援助教學。與地方聯系不夠。被相關職能部門勒令撤攤現象時有發生便是例證。實踐操作走過場。進入實踐操作環節,多數師生只在乎曾經擁有,不在乎效果好壞,對教學質量鮮有關注,走馬觀花,搞形式主義成了基本樣態。簡言之,重形式,輕實效。具體寫照是擺擺攤子,發發資料;隨意著裝;大多數學生看熱鬧,少數學生接受民眾來訪;對民眾提出的問題由于事先缺乏必要準備,完全靠臨場發揮,往往空話連篇,不著邊際,很不專業,致使民眾乘興而來,敗興而歸。如此應景式援助活動根本談不上高質量教學??偨Y歸檔被忽視。實踐操作完畢,既不重視總結,也不重視評價??偨Y方式即是將教學圖片按序裝訂成冊,以證明師生實施了《法律援助》教學。至于教學過程有哪些經驗和教訓,并未引起關注。評價方式基本是給全體學生一個檔次成績。根本不去對學生進行差異化評價,學生表現好壞一個樣,參與與不參與一個樣,這對表現優秀的學生而言無疑是極不公平的。嚴重挫傷了來年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教學的積極性。綜上所述,流動式《法律援助》教學目前為止恒定在低水平層次便不足為奇。
二、構建流動式《法律援助》教學規范之設想
(一)管理層面流動式《法律援助》課程設置規范
1、開設方式,應當以獨立開設為選項。依附于理論課程而存在,予人的第一印象:流動式《法律援助》課程只是理論課程的附屬品,在課程體系中處于從屬地位,不如理論課重要。這樣的理念支配下,絕大多數教師并沒有對流動式《法律援助》教學價值予以足夠重視,行為選擇上,往往不愿去指導學生開展流動式《法律援助》,即使開展了教學,大多也是敷衍塞責。根本達不到設置流動式《法律援助》目的——淬煉學生運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只有獨立開設,才能凸顯流動式《法律援助》這門實踐課的重要性,才能引起廣大師生重視,從而,認真對待流動式《法律援助》,使流動式《法律援助》從活動課轉化為專業實踐課,成為拉動學生實踐能力的重要環節。
2、開設時間,最佳選擇應在第五學期。高質量流動式《法律援助》教學須有兩大前提:一是學生掌握必要專業理論知識。學生在沒有掌握必要專業理論知識情形下開展法律援助,根本滿足不了援助對象的需求。從各高校課程設置情況看,第五學期,法律援助所需主要專業知識課程——刑、民、行政實體法和程序法課程以及《律師實務》、《法律文書》大多開設完畢。換言之,這時的學生基本掌握了流動式《法律援助》所需專業知識。二是學生對法律援助有較高積極性。學生積極性受多種因素影響,最不能忽視的是牽系學生命運因素,如司法考試、考研、尋找工作。第六、七、八學期開設流動式《法律援助》顯然與司法考試、考研、尋找工作相沖突,學生少有興趣參與法律援助教學自然可以理解。據此,選擇第五學期這一時間段開設流動式《法律援助》是最理想的。
3、學時設定,宜為24學時。內含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和行政法律援助各8學時。學時設定是否科學,關鍵取決于是否與這門課程的重要性相匹配;是否與這門課程實際所需時間相銜接。從重要性的角度說,學界關于法學本科實踐課與理論課同等重要之觀點基本達成共識。特別是在教學研究型大學和教學型大學。流動式《法律援助》作為實踐課,理應比一般性講座型理論課程學時(基本設置為18學時)多一些。以課程所需實際時間為視角,一次法律援助,準備工作,含援助策劃、信息宣傳、制作調查筆錄、討論分析、形成法律援助書,至少2個工作日。實踐操作階段,至少0.5個工作日(如果選擇外地則至少1工作日)??偨Y歸檔階段,至少1工作日。按一個工作日8小時計算,至少28小時。花費28小時,計算為8學時,無論如何也不會產生過多嫌疑。因此,三次法律援助計24學時是合理的。
4、學分設定,宜為1.5學分。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和行政法律援助各占0.5學分。之所以這樣設定,是以目前理論課學分設定規則(18學時配置1個學分)為考量。將24學時確定為1.5學分雖略高于理論課課學時與學分比,但更能彰顯教學管理者對實踐課的重視。符合提升實踐教學地位大趨勢,導向是正面而積極的。
(二)實施層面流動式《法律援助》教學規范
1、準備工作之規范。(1)制定《法律援助策劃書》。涵蓋教學時間、地點、分工、目的、內容等。需要重點注意的是:地點問題,最好安排在本校所在地區的各縣(市)政府所在地;一次法律援助選3個縣(市);三次法律援助最好選擇不同縣(市)進行,理想狀態是1縣(市)1援助。分工問題,一次法律援助將全體學生分為三個小組,即刑事法律援助小組、民法律援事助小組和行政法律援助小組。每位學生應參加三次不同的法律援助教學。內容問題,每次每縣(市)設定1個主要方向,或刑事法律援助或民法律援事助或行政法律援助,主要方向設定盡可能與所在縣(市)高發案件相銜接。(2)制作統一的《法律援助調查筆錄》格式?!斗稍{查筆錄》格式應當涵括調查時間、地點、調查人、調查對象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住址、聯系方式等。案件名稱、案情經過、結果。調查對象希望解決的問題等。(3)開展法律援助前廣告宣傳。與擬開展法律援助所在縣(市)的黨委、政府取得聯系,委派2位學生,借助網絡媒體、當地傳統媒體和廣告欄等法律援助教學信息,重點介紹法律援助前調查的地點、時間、援助的主要方向以及正式開展法律援助的時間、地點,帶隊專家教授基本情況等。(4)進行法律援助前調查。指派2-3位學生,帶上紙質的空白《法律援助調查筆錄》,在縣(市)中心地帶擺攤設點接受民眾來訪,填寫《法律援助調查筆錄》。設置法律援助前置程序旨在為高實效、針對性開展法律援助提供前綴。(5)制作《法律援助書》。調查完畢,在教師指導下,小組全體成員根據《法律援助調查筆錄》,討論分析案情,制作《法律援助書》。《法律援助書》主要含括案件名稱、案件來源、案情簡介、案件分析、解決思路和辦法等。(6)做好援助聯系工作。一是與擬開展法律援助所在縣(市)黨委、政府聯系。二是與相關法律實務部門聯系。三是根據《援助調查筆錄》提供的聯系方式與援助對象聯系。與地方黨委、政府聯系,才能保障教學有序進行。與相關法律實務部門聯系,爭取法律實務部門派員支持,可以消解一些教師和學生均難以解決的問題,益于教學質量提高。與援助對象聯系,可以確保法律援助教學不走過場,使法律援助教學取得實效。
2、實踐操作之規范。(1)援助方式規范。援助方式應實行定向援助與隨機援助相結合。定向援助是對已經掌握援助對象的援助。隨機援助是對臨時到來援助對象的援助。實際操作中,應以定向援助為主,隨機援助為輔。對定向援助對象除了發放《法律援助書》之外,還要做認真解釋工作,確保援助對象滿意而歸。對臨時到來的援助對象要仔細傾聽他們的訴求,盡可能讓他們得到滿意答復。(2)援助內容規范。要以主要方向援助為主,同時兼顧其他方向。對屬于事先設定方向的問題,要有問有答,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充分展示法律專業素質,爭取不給援助對象留下遺憾。對其他方向的法律問題,要認真記錄,可以準確進行答復的,當場答復,對模棱兩可的,千萬不要亂說一通,糊弄援助對象,正確的做法是留下聯系方式,作出事后盡快答復的承諾。(3)援助儀態規范。一是統一作裝,二是盡可能使用普通話。三是行為舉止端莊、謙遜、耐心、細心。畢竟從事法律援助教學活動代表的是學校形象,所展示的大學生風采。任意作裝與人的印象是不正規,難以取得援助對象信任。不講普通話可能的后果是你說得苦口婆心,天花亂墜,卻沒有價值。因為援助對象沒有聽懂你的意思。援助過程中,沒有耐心,不夠細心,甚至表現出高人一等,不僅會讓援助對象失望而歸,而且會使高校和大學生形象蒙羞。
篇7
一、永陽鎮法律援助工作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自從上級司法行政部門依托司法所成立法律援助站以來,在區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和支持下,鎮已將法律援助工作的觸角延伸到各村(居)委會,開通了148服務,實現“村村通”工程,廣泛地在村(居)、單位部門和社會組織中設立了法律援助聯絡員制度,盡可能地保障弱勢群體要維護的合法權益。設立法律援助站以來,每年通過非訴訟的方式幫助弱勢群體協調處理了大量的家庭和社會矛盾,年均辦理案件達200條起,引導走法律援助渠道進行訴訟的案件也達幾十起,基本上《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除刑事案件外,做到了應援盡援。在保障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
當前,鎮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還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一是法律援助門檻過高,法律援助范圍過窄,并不能真正解決為充分保障權利和提倡的“應援盡援”的問題。二是缺少專職持證上崗的法律援助工作者隊伍,目前鎮一級只能通過調解等非訴訟方式去解決一些民事和行政案件,更多無法協調的案件尚需要專業律師人員進行訴訟。三是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夠。一方面應援助人不知道有法律援助免費訴訟,甚至有人不知道法律援助范圍、條件等構成要件,更不知道在如何辦理法律援助手續。同時受援人對免費代表訴訟不信任,認為本能勝訴的案件可能會因可免費不盡力而敗訴等。四是法律援助經費不足,經費來源單一,導致法律援助門檻設定過高,未能從全社會募集經費,或單位、企事業部門捐款支助訴訟。五是組織機構網絡還需進一步完善,未能覆蓋全社會。
首先,要對現有的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援助機構進行有效地梳理和規劃,打破各法律援助機構各自為營的壁壘,整合機構的資源,暢通機構的溝通渠道,構建法律援助的高效運作體系,實現法律援助機構的資源利用最大化。其次,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援助中的作用。將各民間法律援助組織、工、青、婦、老、殘等社會團體設立的法律援助組織納入到法律援助的機構體系中,充分發揮其在各自領域里的作用,緩解法律援助的供需問題。第三,建立有效的網格體系,實現法律援助工作的信息化。對內,要建立層級多元化的網絡體系,覆蓋所轄范圍內各法律援助機構,對外,要形成便民機制,便于群眾及時查詢機構信息,相關援助政策等。
首先,要加強法律援助的普及宣傳。宣傳范圍要廣泛,全面覆蓋地域不留死角,要真正走進民眾,輻射不同人群。宣傳內容要詳細,要涵蓋法律援助的方方面面;宣傳物品要豐富多樣,圖文并茂,為百姓喜聞樂見,內容深入淺出,適合不同文化人群閱讀;宣傳方式要多樣化,在傳統的網絡、報刊、電視、電臺開設欄目,新聞專訪、領導發表電視講話等形式基礎上,大膽利用微博、設立咨詢臺、行為藝術等新媒介、新形式,便于更多人群的接受。宣傳工作要反反復復、多次、持久,以便真正深入民心。其次,要廣泛、多途徑暢通法律援助渠道。在現有的渠道基礎上,各援助機構要將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和業務向基層延伸,形成聯動機制,將援助工作深入到每家每戶。圍繞社會難點、熱點問題或針對特定群體定期、不定期開展法律援助專項活動。還可以通過專用電話、網絡咨詢等便民利民服務開展援助,對行動不便的孤寡老、殘疾人等,還應當主動上門開展工作。
隨著改革發展的深入,各種新的社會矛盾也逐漸暴露,由于拖欠民工工資、征用農民土地、城市拆遷等產生的暴力案件,群眾上訪及與政府發生沖突的事件,近年來見諸報端,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因為群眾因經濟原因或法律意識薄弱,同時又沒受到到必要的法律援助,而使事件未能在法律范圍內得到解決,進而通過極端手段,甚至鋌而走險運用暴力手段來解決問題,從而影響社會的穩定。面對當前形勢下新的社會問題,亟待擴展援助范圍。將原國家法律援助六種情形加以拓展,將因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主張民事權益的及因交通事故、醫療損害、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產品質量以及農業生產資料等造成人身損害或者損失請求賠償,以及農村土地、養殖水域、林地經營權糾紛納入法律援助范圍。同時把與社會穩定密切相關的涉法案件和涉法納入法律援助事項范圍。進一步降低對經濟困難群眾和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特殊群體的法律援助門檻。
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社會和諧,是每個國家機關的本分,法律援助工作不能是司法行政一家單干,遇到問題不能推,不能把法律援助機構當作下家,更不能設置障礙。要爭取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如民政、教育、工會、
婦聯、團委、殘聯、關工委、公檢法甚至于社區對法律援助事業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公檢法在辦案過程中,應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對可能符合法律援助的對象,要主動告知。相關司法機關可在司法程序中對明顯經濟困難、可能請不起律師的人也應主動告知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時,對可能符合援助條件,而沒有聘請律師的當事人也要告知法律援助制度。
首先,多渠道解決法律援助資金問題?!稐l例》明確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并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在管理和使用專項資金的同時,要多渠道籌集吸收社會捐助資金和社會公益資金,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法律援助事業提供捐助,鼓勵法律援助志愿者、機關專業人員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其次,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力保障,高效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理順法律援助組織的工作關系,形成工作合力,推進法律援助工作重心下移,使法律援助更加貼近群眾,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繼續鼓勵工會、婦聯、殘聯等社會組織發揮積極性,利用自身資源,發揮特長和優勢,為其所在的社會群體或某些特殊人群提供法律援助,整合司法行政系統內部力量,把法律援助與其他相關工作結合起來,共同發揮作用,提高法律援助資源使用整體效率。同時,各機構要配備具備相應專業知識的專職人員開展工作,想方設法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確保辦案水平和質量,要做到公正高效,切實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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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法律援助 人權保障 經費投入 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是指各國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予以減免費用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旨在對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保護其合法權益,保障其法定權利得以實現而不致淪為空談,它能夠保證讓每一位社會成員不因經濟條件和社會地位的差別,平等地享受法律的終極關懷,是現代國家不可或缺的司法救濟機制,也是司法人權保障機制是否完善的一項重要標志。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已有將近二十年的時間,在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也應該看到,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存在諸多缺陷,制約著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繼續發展。本文從分析基層法律援助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入手,擬對基層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作些探討。
一、基層法律援助實踐的現狀
(一)制度層面的問題
《法律援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2003年生效至今已有八年時間,從我國法律援助的成果來看,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國的發展還是比較迅速的。我國現行的法律援助制度相對來說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在制度層面還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條例》所規定的我國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和案件范圍相對國外都比較狹窄。其中,法律援助的對象為“經濟困難的公民”,盡管這一規定考慮到了我國的具體國情,但不夠清晰,且范圍較窄,經濟困難的標準也過高,導致我國很多群體被排除在法律援助之外。其次,就援助的案件范圍來看,不可否認,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相對以前擴大了一些,但有一個嚴重不足就是刑事法律援助介入時間太遲?!稐l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實踐中,很少有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偵查階段申請獲利法律援助,甚至到了審查階段依然享受不到其應有的權利。受指派的律師大多是在庭審開始前幾日接到通知,很難有足夠的時間為庭審好充分的準備,因而法律援助的效果自然差強眾意。至于民事方面,法律規定僅限于那些涉及受援人基本生存權利和基本生存條件相差的權利,且明確規定不包括經濟案件。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迅猛,平等主體間的經濟糾紛越來越多,將經濟案件排除在法律援助之外顯然不利于社會矛盾的化解。
(二)法律援助經費短缺
法律援助是一種社會服務活動,盡管不以營利為目的,但也要有一定的服務成本做基礎。然而,在基層實踐中,普遍存在經費短缺的問題。某些地方法律援助經費根本未列入財政預算,僅靠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的積極性和自覺性來無償提供法律援助。目前,律師業務早已進入市場化運作,法律援助工作沒有財政提供的經費作為基礎,僅靠律師的個人品性作為支撐恐怕很難維持長久。因此,有些地方就出現了有償服務和變相收費,甚至虛設法律援助機構,沒有人員,也不開展法律援助業務。有些地方財政盡管有撥款,但相當一部分縣級財政只解決了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和辦公經費,而沒有解決法律援助的業務經費;或者所有的經費只是機構建立時的啟動經費,缺乏后續的援助業務經費。有些地方的財政撥款甚至被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占用,法律援助經費得不到合理使用,不能做到專款專用,嚴重妨礙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此外,法律援助經費來源渠道單一也是經費短缺的重要原因之一。政府財政撥款、社會捐款及行業奉獻(指律師義務辦案)是法律援助經費的三個基本來源。上文已述,法律援助經費在一些地方還沒能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導致法律援助經費成為無源之水,只能靠擠占當地司法行政部門微薄的辦公經費為繼,顯然難以持久。而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很少,或者幾乎沒有。
(三)基層群眾法律意識淡薄
我國歷來缺乏法治的傳統。在基層特別是農村,群眾之間、群眾與有關組織之間一旦發生沖突或糾紛,往往是請聲望較高的長者以人情事理、風俗習慣來調解和緩和,以保持秩序的穩定,而不是依據事實和法律去明辨是非。正是這種歷史傳統,使農民行為的指導思想是“禮治”多于“法治”,進而深深影響著農民的法律意識。盡管普法教育在提高社會整體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方面做了許多工作,但在基層的效果并不明顯。
(四)法律援助宣傳力度不夠
由于受經濟條件影響,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一直存在城鄉差別,在城區宣傳的較為廣泛,且援助機構亦都設置在城區,而針對基層的宣傳較少,因為基層物質條件相對落后,甚至援助機構認為廣泛宣傳恐怕會有引來更多的群眾找上門來尋求法律援助,造成援助機構由于人員較少而應接不暇。
(五)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缺乏有效地配合與銜接
在實際工作中,法律援助除了免交受援人的律師費、費外,還應包括減、免、緩交訴訟費,這就涉及到法院對法律援助案件的審批。而對于法院來說,法律援助案件一般僅限于或者多限于刑事辯護案件,對于民商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要想減免緩交訴訟費有一定的難度,往往得到司法救助的可能性較小。就目前情況看,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卻沒有同意其減、免、緩交訴訟費,最終導致部分當事人因缺錢而無法立案。因此法律援助機構指定辦理的援助案件與司法救助訴訟費用減、免、緩的銜接問題現尚未很好解決,既使受援人不能有效地進入訴訟程序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使法律援助工作不能更好地落到實處。
(六)現有法律援助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不高,影響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是一種德善之舉,它要求援助人員要有俠肝義膽,古道熱腸的品德,對接受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無償受理,認真承辦,以體現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一種職業上的道義,良心和同情心。而實踐中,基層的從業律師較少,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素質又參差不齊,他們對法律援助的看法、態度各有不同。相當一部分人員能正確對待,積極履行義務,而有少部分人員接受指派則是勉強辦理,有的還挑三揀四,甚至借故推諉。在所有援助案件中,民事部分的人身損害賠償、婚姻家庭事務、勞動工傷糾紛等類型在基層占很大比例,但通過結案后的卷宗評查反映,一些承辦人員在實務領域中的系統理論與辦案技能尚有欠缺。因此,要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與數量,法律援助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亟待提升。
(七)機構性質不明確,隊伍不穩定
《條例》明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這一規定詮釋了法律援助屬于政府行為,法律援助機構被賦予了代表政府在實施法律援助中行使政府行政管理的職能,事業機構不是行政主體,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法律援助機構和人員按照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和配備,不利于順暢管理體制,所以,法律援助機構應定性為行政性質。
二、對策與建議
1、加強法律宣傳工作。由于基層群眾一般缺乏對法律知識的了解,特別是對涉及自身利益保護的法律知識的掌握和認識。這就需要我們不斷加強對農民法律知識的宣傳普及,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法律援助相關內容,同時結合“3.15”、“12.4”等特定宣傳日加大宣傳力度,讓廣大群眾學法、知法、用法。
2、提高辦案質量,讓群眾相信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影響到廣大農民對法律援助的信任度,要讓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增強責任感,認真按照確定程序做好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工作,做好案件的審閱、調查、準備工作,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切實維護廣大受援人的合法權益。讓更多的群眾信任法律援助,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3、不斷加大法律援助經費投入,保證法律援助工作順利開展。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要想方設法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要建立健全基層法律援助網絡體系,在基層以至農村普遍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指導群眾申請法律援助,接待解答法律咨詢,協調、參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斷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建立一支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調動全社會參與法律援助工作,加強對這些志愿者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服務水平和業務水平;要進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擴大法律援助范圍,增大對法律援助經費投入,切實讓群眾受益。
4、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要進一步完善各項法律法規,特別是修改完善《法律援助條例》、《勞動合同法》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出臺相關的有效的配套措施。將關系群眾基本生存、生活保障等事項提高到重要議程,并予以解決。通過修改法律法規和規章,擴大法律援助范圍,對公民經濟困難標準作出調整,最大限度滿足基層群眾的法律服務需求。
參考文獻:
[1]宮曉冰:中國法律援助制度培訓教程,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
篇9
【關鍵詞】監獄法律援助 服刑人員 合法權益
法律援助,也稱法律救濟或法律扶助,是指國家對某些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當事人給予減、免費用或者義務提供法律援助的一種法律保障制度,即通常所說的“免費提供法律幫助”。我國從1994年開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十多年來,法律援助事業為實現社會平等、促進司法公正、推進社會文明進步發揮了重要作用。監獄法律援助是我國法律援助事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盡管全國很多監獄已經不同程度地開展此項工作,也取得一定的成績,但是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
實施監獄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構建和諧司法、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需要。構建和諧司法是中央對司法部門實踐科學發展觀、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總體要求。監獄應當以構建和諧司法為指導,只有在監獄警察和服刑人員努力下構建客觀、公正、有序、相對公平的執法環境,其合法權利才能維護和保障,依法、科學、嚴格、文明管理服刑人員才成為可能,和諧司法才能構建。只有確實維護和保障服刑人員的合法權利,以監獄和諧環境的建設,促進和諧司法大環境的構建,才能確實保障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全面實現。
支持我國在國際人權斗爭中取得主動權的需要。盡管我國政府始終致力于人權保障,但服刑人員的人權保障一直是國際人權斗爭的焦點問題之一。這從另一層面說明服刑人員人權保障是一項重要而又永無止境的工作,因此為了在國際人權斗爭中取得主動權,加強和完善服刑人員人權保障并持之以恒開展監獄法律援助維護和保障其合法權利就成為了監獄的重要工作。
新形勢下實現監獄教育工作社會化的需要。監獄法律援助作為我國當前監獄工作社會化的重要形式之一,能夠充分調動整合社會司法力量為服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援助服務,參與到教育改造中來,符合當代罪犯教育的人類發展方向。因此,監獄法律援助應當也必然成為我國監獄教育工作社會化的重要形式。
實施監獄法律援助的作用
監獄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是促進監管安全和穩定的有效方法。通過援助,可以有針對性的、一對一的解開服刑人員心中由于監管、改造、勞動、生活、學習或法律知識相對薄弱而造成的心理桎梏,使他們端正改造態度,重新振作精神,全身心地投入到改造生活中,對于促進監管安全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另一方面,通過咨詢,可以引導服刑人員正確處理與警察、其他服刑人員的關系,使獄內的一些矛盾得到消除,對獄內打架、斗毆等惡性事件起到有效預防作用。
監獄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加強服刑人員法制觀念的重要方式。通過監獄警察和專業律師的解釋和幫助,服刑人員的經濟權、健康權、公民權等合法權益得到維護,使服刑人員更加信奉法律權威,意識到增強法律和權利意識的重要性,明白法律對人們行為規范的強制性,提高守法意識并自覺遵守法律。當其他服刑人員目睹了這些法律援助實踐和變化,也會從中受到教育。這一切就能以點帶面構建監獄法治大環境,對加強服刑人員的法制觀念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監獄法律援助的實施促進了監獄與社會間的和諧。法律援助在維護基本人權、扶助弱勢群體、保障司法公正、穩定社會秩序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監獄法律援助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保護的對象的特殊,更能發揮法律援助的功能。其實施可以把法律援助和個別教育有機結合,形成雙管齊下合力出擊的局面,為提高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質量奠定基礎,促進和鞏固服刑人員的改造成果,減少再犯罪,確保社會安定,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舉措。
云南省監獄法律援助的現狀
2003年7月21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云南省監獄開始為服刑人員開展有針對性的普法教育、法律咨詢服務和法律援助。隨著《法律援助條例》的正式實施,截至2008年12月,云南省30個監獄全部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007年,全省各監獄共開展法律援助活動126場,接受咨詢12600余人;2008年,全省各監獄共計100余名律師送法律知識進監,接受咨詢13000余人。各監獄借助社會法律服務機構組織當地的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多名到監區內開展法律援助活動,有時還有婦聯、共青團、工會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參加監獄法律援助。援助的形式大多是法律咨詢,案件相對較少,每個監獄組織法律咨詢一年是2~6次。在調研中,我們發現,云南省各監獄法律援助雖然在幫助服刑人員爭取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仍然面臨許多困難和問題。
對法律援助工作認識模糊,積極性不高。第一,獄警對法律援助進監獄存在錯誤認識。部分獄警沒有充分認識監獄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具體表現在:有的獄警認為法律援助是形勢所迫,監獄“走走過場就可以了”,“不要太認真”;有的獄警認為法律援助是社會服務監獄,“別人求我”,未能形成足夠的重視,不能和援助律師有效配合,影響了法律援助職能的發揮;更有獄警認為,法律援助是律師的事,與自己無關,漠然置之,使法律援助工作難以有效開展。第二,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或執業律師對法律援助缺乏熱情。監獄法律援助主要依托于監獄建立工作站的社會法律援助機構,盡管有工作協議,但這些機構的人員也同樣有“不得不做”的想法,有的案子迫于輿論或領導的壓力才不得不提供法律援助。第三,服刑人員對法律援助認識上存在偏差,對法律援助積極性不高。
監獄法律援助實施困難,形式相對單一。由于受監獄性質的限制,監獄法律援助的開展相對比較難,特別是案件的訴訟更加難,云南省各監獄開展的法律援助活動主要是安排多名律師同時進監區接受服刑人員的咨詢。
法律援助的受益群不寬。由于監獄法律援助站的協議機構都是本地機構,加之受費用等問題的制約,受益于法律援助的人群基本是本地人,不夠廣泛。比如,云南省xx監獄法律援助站雖然成立已近二年,但得到幫助的服刑人員僅占10%左右,而且接受法律援助的服刑人員中昆明籍占大部分;外地特別是外省籍的服刑人員的法律援助由于存在著路途遙遠、經費不足等問題很難開展。在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與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的矛盾就顯得異常突出。
完善監獄法律援助工作的對策思考
加大社會宣傳力度,提高監獄法律援助的社會共識。首先,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為主,加強對社會的宣傳。通過宣傳爭取社會和各級司法部門的支持,促成《條例》對有關服刑人員監獄法律援助條款的盡早出臺,規范相關工作;促使有關職能機構特別是與監獄簽訂監獄法律援助工作站協議的機構自覺履行自身社會職責,形成全社會關注服刑人員教育改造的氛圍。其次,加大獄警的教育力度。通過宣傳教育使廣大監獄警察充分認識對服刑人員的法律援助,是保障罪犯人權,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促進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同時,加強對服刑人員的教育宣傳。服刑人員大多文化素質較低,尋求法律援助的意識差,在高墻內普及法律知識、宣傳法律援助制度除了傳統的宣傳方式外,應當選擇更加有效的途徑,如:在“三報一欄一室一站”開辟法律援助專欄,宣傳法律援助范圍,申請流程,申請途徑等。
規范監獄法律援助工作,促進工作開展。目前云南省監獄正在加緊監企分離進程,監獄的社會職能更進一步明確,教育改造的職能凸顯,監獄應當抓住這一大好機會,以監獄法律援助工作為切入點拓展教育改造工作,規范監獄法律援助工作。一是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從省局到監獄、監區應該明確相應機構配備相應人員,成立三級工作機構即省局法律援助中心、監獄法律援助工作站、監區法律援助工作聯絡組,做到定崗、定位、定責,為規范化科學化開展監獄法律援助工作奠定組織基礎。二是規范監獄法律援助工作隊伍構成:省局和監獄的法律援助站隊伍,無論領導還是具體工作人員都必須具有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同時出任專職公職律師;監區法律援助工作組成員必須具有法律??埔陨蠈W歷,如果具備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的優先選任。
篇10
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是成都市農村工作“四大基礎工程”之一,也是“試驗區”建設的重大改革實踐。自2008年開展農村產權確權頒證工作以來,全市共依法登記各類農村產權570余萬宗并頒發了產權證書。在完成農村產權改革第一階段“確實權、頒鐵證”后,9月8日,成都市農村產權維護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成立,在全國首次將農村產權維護納入政府法律援助范圍。
市、縣、鄉三級,實現法律援助全覆蓋
為進一步維護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成果,防止和糾正侵害農村產權的行為,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8月1日,成都市委統籌委和市司法局聯合下發《關于開展農村產權維護法律援助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將農村產權工作交由市司法局負主責,并要求變“農民維權找上門”為“法律援助送上門”,積極引導農民依法、理性表達訴求,積極化解一些農村產權維護中的突出矛盾糾紛,辦理一批有影響力、有示范性的典型案件,促使法律援助更好地為群眾解難,為改革發展服務。
根據部署,該市建立了市、縣、鄉三級農村產權維護法律援助中心。在成都市成立“成都市農村產權維護法律援助中心”,精選41名優秀律師組成5個顧問組,調研和論證農村產權維護的重大法律事務,辦理農村產權維護法律援助的重大案件,對口聯系和指導區(市)縣農村產權維護法律援助工作。各區(市)縣法律援助中心增掛“農村產權維護法律援助中心”牌子,鄉鎮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增掛“農村產權維護法律援助工作站”牌子,在農村邊遠地區建立流動工作站,實現農村產權維護法律援助工作全覆蓋。同時,各區(市)縣統籌委和鄉鎮統籌辦設立農村產權維護聯系點,落實專門人員,處理農村產權維護相關事務,負責與相關法律援助機構的對接工作。目前已先期在金堂、龍泉驛、郫縣、崇州、都江堰、蒲江六個區(市)縣的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同時設立了法律援助窗口,受理農村產權維護法律援助案件。
涉及農村產權維護的事項可免費享受法律援助
在農村產權維護法律援助工作中,成都將建立全域覆蓋的法律援助體系,提高供給能力和物質保障水平,對于涉及農村產權維護的事項,一律免除經濟狀況審查,提供免費法律服務,幫助農民群眾申請法律援助,實現應援盡援。同時,培育和增強農民群眾行使合法權利的能力,讓農民以及產權持有人的財產權益得到有效維護和保障。申請農村產權維護法律援助,只要直接撥打成都市法律服務熱線電話12348,或者就近到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辦理,也可以向“農村產權維護法律援助律師服務團”提出援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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