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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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32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646(2012)9-0068-02
20世紀90年代初,伴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城鄉規劃越來越成為關注的焦點,而城鄉規劃管理作為一項綜合性技術行政管理工作更是重中之重,城鄉規劃管理能很好的保障城鄉規劃順利實施,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城鄉規劃管理相對滯后,以至于不能滿足于當前我國城市化進程需要。普通老百姓對城鄉規劃缺乏應有的了解,也缺少對城鄉規劃的支持和參與,由此城鄉規劃的管理中也出現了一系列其他問題,本文對我國當前城鄉規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與策略進行了初步的探討和分析,探索解決城鄉規劃管理中的問題思路。
一、城鄉規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城鄉規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首先是缺乏法制保障,導致規劃缺位,政府行政管理體制影響規劃審批權。當前缺乏完善的城鄉規劃法規體系,規劃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不對稱,缺乏對違法建設直接當事人的處罰,另外地方性法規不完善造成規劃權威性受損,同時規劃行政處罰權分割影響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開展,行政程序立法不完善影響城鄉規劃管理的規范化。還有就是政府行政管理體制影響規劃審批權,目前,在我國大多數城市規劃受政府和規劃部門雙重領導。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各個部門在不同層次不可避免地存在既得利益沖突,由此所制定的政策,就難免會影響政策的貫徹和執行。
還有就是城鄉規劃管理缺乏大眾監督。缺乏大眾監督是城鄉規劃管理遇到的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在我國的很多城市規劃決策往往還停留在領導者才是“決策者”,規劃決策權集中領導和少數幾個規劃專家手上,是少數人的決策。與此同時地方政府和規劃管理部門自由裁量權過大,對行政審批缺少約束和監督機制。規劃管理的主管部門既是規劃管理者又是規劃單位的直接上級,這就使得規劃管理和實施一直是處于規劃管理者單方面的動作之中,這往往會造成決策主體的錯位,使得決策缺乏大眾監督,容易滋生一系列問題,從而使城鄉規劃管理背離城鄉規劃目標,同時公共利益會被某些群體利益所替代,造成最終使城鄉規劃管理的方向偏離原有的發展軌道。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監督,也會造成一些政府官員利用城鄉規劃管理對城市建設進行干預,謀取個人利益,并產生各式各樣的尋租行為。
二、城鄉規劃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對策分析
首先是要完善規劃法規。建立健全規劃法規體系,運用法律手段,保證科學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進一步強化城鄉規劃管理的綜合協調職能,城市的土地利用各項活動都納入統一的城鄉規劃管理,實施統一管理,這樣才能夠保證城市合理發展和協調運轉。充分運用法制管理手段,是切實搞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保證。這也就要求各級城鄉規劃管理主管部門抓緊法制建設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效保證城鄉規劃的實施。注意運用法制手段維護城鄉規劃及其管理的權威,將城鄉規劃行政執法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要節制規劃許可自由裁量權,使遵守法定程序,嚴守合理性原則,逐步推行城鄉規劃審批法制化、城市規劃技術標準化,最終組成嚴密的管理體系,從而使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更加科學化。
其次是設計合理的規劃許可審批程序和管理體制。要使城鄉規劃管理遵循城市發展客觀規律,就必須按遵循科學的審批管理程序。也就是必須依照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必要的環節來進行。這樣就有效地防止審批工作隨意性,制止各種行為發生。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嚴格的審批程序是城市規劃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條件,對于城市規劃區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活動也要以有關的城鄉規劃管理法規為依據,對違背城鄉規劃管理法規的行為要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另外一個就是改革管理體制,有效發揮城鄉規劃管理的重要作用。要改革規劃行政管理體制,就要建立健全城市規劃行政許可和審批制度,在城鄉規劃管理工作中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深化城鄉規劃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規劃委員
會制度,健全城鄉規劃管理決策機制,城鄉規劃管理的重點由開發轉向保護。
再次是加強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建立規劃管理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各級城鄉規劃部門要把規劃實施的監督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做好土地使用建設活動審批后的各項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和處理各類城市規劃違法活動,及時發現糾正,督促提高城鄉規劃行政管理的質量水平。建立規劃管理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將規劃管理的行政責任具體分解落實,使城鄉規劃管理的各項工作任務都有明確具體的責任主體,對于由城鄉規劃管理工作中的各種違法行為要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城市規劃管理責任的確立,其目的在于保護行政管理的法律秩序,保障國家和人民權益。
篇2
關鍵詞:城鄉規劃;建筑學;發展關系
中圖分類號:TU984 文獻標識碼: A
建筑學是研究城市的建筑設計與建筑群的規劃設計及其環境的科學,在中國現階段,城鄉差距日益增大,很多農村都轉向了城市,城鎮化趨勢加強;只有依據建筑學的理論和研究,合理規劃城鄉建設的藍圖,充分的利用國家短缺的土地資源,成為目前的主要問題。正確認識城鄉規劃的困境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建筑學的理論知識和相關研究,統籌城鄉規劃,顯得尤其重要。
1 城鄉規劃所面臨的困境
城鄉規劃建設是我國社會主要國家發展過程中一項重要的工作,不僅影響著城鄉的發展,同時也影響著我國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因此,在城鄉規劃建設中,必須全面思考其中存在的問題,以提高城鄉規劃建設方案的可操作性與有效性。
(1)過多地強調了城鄉規劃建設的唯一性,而忽視了對未來發展的預測,從而導致城鄉規劃建設模式固定,多元化發展受到限制。
(2)忽略了對民意的調查,沒有本著從“為人民服務”的角度出發,從而過度重視城鄉規劃建設中居住環境的改善,而忽視了對城鄉安全設施的完善以及城鄉交通便捷性的規,難以有效保證安全性與可靠性,造成城鄉居民生活質量只是片面提高,而無法全面提高。
(3)一些地區的城鄉規劃建設人員盲目地擴大工業規模、追求現代化建設與發展,忽略了自身的承受能力,造成城鄉風貌協調性降低、各項設施的運營成本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低下,不利于城鄉的全面發展。長期下去,在東部沿海城鄉不斷發展的形勢下,將繼續擴大東西地區的差異,不利于我國社會注意國家的建設與發展。
2 城鄉規劃的相關法律法規
城鄉規劃的法律規范體系指國家現行的有關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以及修改等方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城鄉規劃作為一項制度,在憲法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層面都有相應的規范對其加以規定研究城鄉規劃的法律規范體系有利于系統全面地把握城鄉規劃制度,明確城鄉規劃與其他規劃制度的聯系與區別,從而推動城鄉規劃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城鄉規劃法律規范體系的構成)。首先是憲法層面上, “憲法” 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的利用土地;第八十九條關于國務院行使的職權中規定: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城鄉建設事業等行政工作。
憲法的這些規定提出了公民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并且授予政府管理城鄉建設的權力,也構成城鄉規劃對公民使用土地進行建設加以限制的憲法依據《城鄉規劃法》系統規定了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程序,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城鄉規劃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第五章建設用地對城鄉規劃的建設用地規劃和用地程序做出了限定:這些規定與城鄉規劃法中有關城鄉規劃的內容共同構成法律層面上的城鄉規劃體系再次是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層面上;《城鄉規劃法》頒布后,《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并未廢止,依舊具有效力。
《城鄉規劃法》亦規定城鄉規劃的編制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上述規定在法律規范層面界定了城鄉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即城鄉規劃的編制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細究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以土地為對象,界定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圍。城鄉規劃則主要以城鄉建設用地為對象,合理安排建設用地內的建設活動。因此,從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城鄉規劃的前提;對于兩者內容沖突的情形,應認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效力優先于城鄉規劃。
3 如何統籌建筑學和城鄉規劃
城鄉規劃建設可操作性與有效性的提高,需要相關規劃建設人員全面思考城鄉發展實際情況,統籌建筑學與城鄉規劃的關系,并對各個影響因素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統籌規劃,以便提出更為科學有效的城鄉規劃建設方案,實施可操作性更高的城鄉規劃建設措施,為促進城鄉發展提供有效助力。
(1)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以人為本為原則進行城鄉規劃建設。在城鄉規劃建設中,也應該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并遵循以人為本原則,對城鄉資源進行科學配置,充分發揮資源為人服務的作用,以促進城鄉規劃建設的有序進行。
(2)實施中心城市帶動周邊鄉鎮建設的戰略,促進城鄉共同發展。城鄉規劃建設中,必須要注重城鄉建設的順序,加強城鄉之間的互動,以中心城市帶動周邊鄉鎮發展為主要
戰略,充分發揮中心城市在經濟、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引領與支撐作用,并以產業發展、城市空間拓展為重點,實現城鄉的全面對接,加快城鄉同步發展的步伐
(3)完善城鄉規劃建設的管理制度,以保證規劃建設方案的有效實施。在進行城鄉規劃建設過程中,必須對相關管理制度進行科學合理的調整與完善,尤其是對欠缺方案實施的監管,必須加強力度,集中精力抓細節、抓方向,應提高方案實施的科學性。
(4)強化經濟與文化的協調發展,提高城鄉規劃建設的品味。新時期的城鄉規劃建設,不僅要合理配置資源,發展工業與服務產業,為城鄉居民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提高地區經濟水平;同時,還要著重建設文化,開發城鄉的文化資源,使之形成文化特色,為城鄉居民的生活添加文化色彩,從而構建濃郁的城鄉文化氛圍,提高城鄉規劃建設的品味,促進城鄉經濟與文化的協調發展。
(5)加強城鄉規劃建設工作的法律規范性與權威性。相關部門必須針對現階段城鄉規劃建設利益主體多元化的局面進行全面分析,并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切實提高城鄉規劃工作的法律性,使其能夠在法律的保護下有序、有效進行,從而提高工作的質量與效率,進而為我國城市化進程的進一步加深奠定堅實的基礎。
綜上所述,當前我國城鄉規劃建設工作還處于起步階段,需要解決的問題還有很多。城鄉規劃建設人員必須提高重視,全面思考,針對城鄉發展的特點進行統籌規劃,科學建設;以建筑學理論為基礎,從而提高城鄉規劃建設的質量與效率,進而促進城鄉的可持續發展,提高城鄉的國際競爭力,為建設和諧、穩定的社會主義國家奠定堅實的基礎。定將有效解決存在的問題,統籌與建筑學的發展關系,逐步向著現代化、先進化、國際化道路邁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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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大力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政治建設和社會主義文化建設,推動我國早日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政府在這個過程中有不可忽視的職責。隨著我國發展速度不斷加快,對行政管理體制也提出了新要求,根據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內容不斷深化提升,城市規劃公示制度開始建立并不斷發展。城鄉規劃作為政府職能之一,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城鄉規劃公示制度應該不斷優化。但是目前我國在這個方面還比較缺失,所以本文將從目前我國城鄉規劃存在的問題出發,分析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下城鄉規劃公示制度的影響因素,提出優化策略,為我國城鄉規劃公示制度優化提供有力參考,從而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推動社會主義建設。
關鍵詞:
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城鄉規劃公示制度;優化;策略
國家第十二個五年計劃第一次提出建設城鄉規劃公示制度,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不斷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對城鄉規劃公示制度提出新要求。城鄉規劃公示制度是保證城鄉規劃合理性的基礎和轉變政府職能的關鍵,同時也是以人為本的具體要求。但是我國城鄉規劃公示制度發展時間比較短,相關經驗欠缺,目前還存在一些問題,深入分析問題是優化城鄉規劃公示制度的重要環節。
一、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背景下我國城鄉規劃公示制度存在的問題
1.城鄉規劃公示的內容不能滿足群眾的需求。
當前我國城鄉規劃公示有兩大主要內容,第一個內容是城鄉規劃項目審批合格后進行公示,第二個內容是城鄉規劃的編制和變化內容,公示的內容并不能滿足群眾的需求。一方面,公示內容的語言不利于群眾理解。雖然國家出臺相關條文規范公示內容,語言方面強調普通便于理解,但是公文模板套用現象嚴重,往往一些專業性較強的文字,群眾不能理解或者理解有偏差;另一方面,當前公示的內容不滿足群眾的需求,大部分內容都是規劃的原因、時間、政策、聯系電話和反饋的途徑,而群眾需要的是這樣規劃后能給他們帶來什么方便和利益。
2.城鄉規劃公示制度流程和方法不成體系。
國家規定的城鄉規劃公示制度在流程方面,規定的內容系統性較強,但是在實際公示工作中,負責擬稿的人員或是專業性不強,或是對規定的流程理解不深入,往往缺少系統規劃,將部分內容簡化或省略,如收集群眾意見等。而公示方法也比較局限,往往只采用一種或兩種途徑,忽略新聞傳媒的作用,導致公示內容不能大范圍傳播。
3.忽視群眾反饋的重要性。
上文已經提到,公示內容擬定的時候缺少收集群眾意見,這都是忽視群眾反饋重要性的具體體現。不僅公示之前忽視群眾反饋,在公示之后也忽視反饋,在公示內容中提到的反饋平臺,相關人員并不能及時查看群眾的意見,或者對意見視而不見,只注重政府自身的利益,忽視群眾利益。
二、我國城鄉規劃公示制度存在問題的影響因素分析
我國城鄉規劃公示制度還存在一些問題,不符合行政管理制度改革要求,這主要是受各方因素影響造成的,這些因素主要有:第一,我國城鄉規劃公示相關制度還不完善,現有法律法規沒有根據新要求加以改進,一些新出現的問題無據可依;第二,城鄉規劃公示管理有困難,現場公示的時候如何組織執行、保證群眾都能觀看公示欄有難度;第三,城鄉規劃公示專業性和信息含量不高,政府部門忽視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大宣傳,尤其是新聞電視節目;第四,忽視與相關部門的配合,只依靠規劃部門自身制定并執行,無法解答城鄉規劃中關于其他方面的內容。
三、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背景下優化我國城鄉規劃公示制度的策略思考
1.國家和政府不斷完善城鄉規劃公示制度,建立相關法律法規。
城鄉規劃要與群眾共同進行,所以城鄉規劃公示制度必須有法律保障。當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已經建立,但是只規定了城鄉規劃的內容,而其他方面沒有具體的條文,尤其是制定城鄉規劃公示部門的權責要求,內容不完善就不利于執行和管理,如果出現問題就不能有問責機制,所以要不斷完善城鄉規劃公示制度,建立并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這個過程要結合行政管理改革的要求,也要結合經濟發展情況,嚴格要求城鄉規劃的項目,避免經濟欠發達的城市建立“面子工程”,從而造成資源浪費,所以對財政部門也要嚴格要求。另外,各地區政府要根據國家的總規則,結合實際情況,完善符合當地的城鄉規劃公示制度,保證各環節都有統一的規則。這里需要強調一點,城鄉規劃公示制度一定要有靈活性,不能一味遵循規則,對不符合要求的內容要及時上報,方便上級改進。
2.提高城鄉規劃公示內容和水平的專業程度,注意以人為本。
首先,合理規范城鄉規劃公示的內容,讓內容語言便于群眾了解,也要了解群眾的需求,讓內容體現群眾切身利益。其次,提高城鄉規劃公示制度內容水平,使之不斷專業化,這里可以完善城市信息網絡平臺,推動平臺在群眾中的影響力,讓懂得上網的群眾及時查閱,而對于上網能力不強的群眾要豐富城鄉公共告示欄,豐富相關資料和設施。最后,加大對城鄉公示的宣傳,在全社會擴大城鄉規劃公示的影響,這里可以結合報紙、廣播、電視新聞節目等媒體,保證群眾都可以了解并能參與進來。這三點主要內容都要注意以人為本,一定要結合群眾的實際需求,注意角色轉換,推動城鄉建設。
3.加強管理保持秩序。
這主要是對城鄉規劃公示方法的要求,豐富公示途徑,這一點上文已經提到,可以結合多種媒體進行宣傳,但是一定要注意嚴格管理。一方面,規范工作人員,提高他們的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工作要認真負責,在管理過程中要注意人文關懷,詳細解答群眾的疑問。另一方面,現場公示的內容,要注意規范現場秩序,對破壞公示內容的人員嚴格處罰,而對于網絡等其他媒體的宣傳,則要加強網絡管理,在保證系統穩定的同時,杜絕謾罵等不良行為,提倡文明上網、文明閱讀。這里需要強調一點,對重大施工項目,一定要采用多種途徑結合的方式,網絡宣傳要循環進行,尤其是電視新聞等節目,一定要反復強調,這樣才能保證公示的作用。
4.建立群眾反饋機制,加強政府與群眾的聯系。
首先,相關部門提高對群眾反饋的重視程度,建立群眾反饋機制,嚴格要求相關規定,尤其是建立反饋途徑平臺。其次,加強對反饋平臺的管理,相關人員要隨時查看群眾反饋,這個平臺不要拘泥在網站,可以結合微信公眾號等方式,豐富反饋平臺,并依法處理,尤其是有建設性的意見,一定要引起重視,上級接到反饋后要認真處理。最后,加強政府與群眾之間的聯系,注意雙向反饋,尤其是對一些疑問和質疑,要及時回復,這個過程要規范語言,禁止過激行為。此外,加強反饋機制的評價和監督,及時找到不足,對相應人員依法處理,提高城鄉規劃公示執行過程的力度,推動其不斷優化。
四、結語
總之,根據時代要求不斷優化我國城鄉規劃公示制度是促進社會建設和發展的重要環節,各部門一定要重視起來。除了文中提到的幾點措施外,相關部門還要學習新動態,深入了解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合理規劃城市和鄉村,不斷豐富城鄉規劃公示制度的內容,注重群眾利益,從而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各方面共同發展推動建立“美麗中國”的目標早日實現。
作者:李芹 單位:宜賓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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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目標要求
到20*年底,全面樹立領導干部依法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權力意識,改善城鄉規劃工作機制,推進規劃編制的科學性,提高規劃的權威性,保證規劃的嚴肅性;通過開展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工作,著力解決當前城鄉規劃工作中存在的,不嚴格執行城鄉規劃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劃許可工作拖沓、推諉、扯皮和違規辦事,以及城鄉規劃實施缺乏有效事前、事中監督,城鄉建設指導思想不端正,隨意更改規劃,失職、瀆職等問題;通過開展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工作,改進城鄉規劃行業工作人員的工作作風,加強廉政建設,使城鄉規劃行業工作人員廉潔自律的自覺性明顯增強,部門和行業風氣普遍好轉,預防和治理腐敗取得明顯成效,保障城鄉規劃建設健康發展。
二、監察重點對象和主要內容
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的重點對象是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城鄉規劃管理職能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這次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的重點是以下幾個方面:
(一)城鄉規劃編制、審批、調整情況
1、是否進行了城鎮總體規劃修編的前期研究和論證;
2、是否經原審批機關的認定后,開展城鎮總體規劃修編工作;
3、城鎮總體規劃修編是否委托符合有相應資質的編制單位承擔;
4、是否參照經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工作規則》,建立相應的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工作機制;
5、是否建立了城鎮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協調機制;
6、上報審批的規劃編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要求;
7、規劃調整是否符合控制指標和用地性質以及綠地、市政設施等技術指標。
(二)城鄉規劃行政許可情況
1、是否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清理、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許可事項;
2、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流程;
3、是否建立了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的內部監督制度;
4、市級規劃的行政管理權是否集中統一管理,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是否納入了城市規劃的集中統一管理;
5、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會議紀要等形式取代選址程序,未取得“選址意見書”而批準立項、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批準使用土地等情況;
6、建立城市規劃委員制度情況。
(三)城鄉規劃政務公開情況
1、是否設立了城鄉規劃展示場館(市級);
2、是否實行了城鄉規劃的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和調整公示;
3、是否實行了建設項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制度;
4、是否建立了城鄉規劃信息咨詢及查詢制度;
5、是否研究制定了地方性法規或規章,逐步把政務公開納入法制化軌道。
(四)城鄉規劃廉政、勤政情況
1、是否存在個別領導干部違紀違法干預城鄉規劃實施的現象;
2、是否建立了違紀違法案件舉報制度;
3、對違紀違法案件進行認真查處并公布查處結果,對違法建設多發區域實施及時有效的監察并予以有效遏制。
三、監察工作具體安排
按照建設部、監察部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工作進度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全市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工作分為三個階段進行,具體工作安排如下:
第一階段:安排部署階段(20*年2月1日—2月30日)。
1、成立*市城鄉規劃效能監察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推進全市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工作。組長:*,副組長:*、*、*、*,成員由市規劃局、市監察局等單位抽調人員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規劃局,辦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負責制定具體的工作計劃和工作規則、工作程序、考核標準、獎懲辦法等。
2、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成立領導小組,制定具體的工作計劃和工作規則、工作程序、考核獎懲辦法等,并于20*年2月29日前將本鄉(鎮、街道)規劃效能監察工作安排部署情況報市城鄉規劃效能監察領導小組匯總。
第二階段:實施階段(20*年3月—20*年6月)。
1、各鄉(鎮、街道)全面開展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工作,每半年對工作進行總結,溝通情況,提出改進建議和下一步工作計劃。
2、各鄉(鎮、街道)將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工作總結報市城鄉規劃效能監察領導小組,市城鄉規劃效能監察領導小組將工作總結匯總報*市城鄉規劃效能監察領導小組。
3、市城鄉規劃效能監察領導小組將不定期對各鄉(鎮、街道)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了解、推進工作,組織經驗交流。
4、20*年上半年,由市監察局會同市規劃局,根據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工作重點,組織對各鄉(鎮、街道)城鄉規劃效能監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抽查工作,有關情況將進行全市通報。
第三階段:總結階段(20*年7月—12月)。
各鄉(鎮、街道)對本地開展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對經驗進行總結。市城鄉規劃效能監察領導小組在鄉鎮總結的基礎上,對全市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并報*市城鄉規劃效能監察領導小組。
四、監察工作要求
(一)加強宣傳動員,提高思想認識
要通過新聞媒體、散發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周密部署,積極動員,增強各級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參與效能監察的積極性和自覺性;要充分利用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的機會,切實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提高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水平。
(二)建立內部監管機制,嚴格有效地懲治與預防腐敗。
要根據規劃建設行業特點,從抓思想政治建設和制度保障著手,建立起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與預防腐敗各項制度,要抓住教育、制度、監督三個環節,突出監督重點,針對容易產生腐敗行為和不正之風現象的薄弱環節,對重點股室、重點崗位、重點項目、重點人員建立嚴格有效的內部監督制度。同時,每項制度的落實要有工作方案,有跟蹤措施,形成雙向制約機制,形成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雙管齊下、雙向并進、內外相連的監督體系,防止各種腐敗行為,提高機關工作效率。
(三)建立查處違法建設聯動機制,遏制違法違規行為。
要在規劃建設系統范圍內,建立實施聯動制度,即建立由規劃建設系統領導、各相關股室和局屬單位統一行動、建筑市場參建各方主體共同參與的查處違法建設聯動工作機制,對違法違規建設實施全過程聯動監察。同時,要制定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登記和公示管理制度,對設計、監理、施工、圖審等中介服務機構不良行為實行登記和公示管理制度,對每個環節有違規行為的都記錄備案,并按規定及時處理。
(四)建立健全城市規劃工作機制,確保監察工作取得實效。
首先,要建立完善城市規劃的民主決策機制。一要建立城市規劃委員會民主決策的工作機制。要制定和完善市規劃委員會工作的決策程序、議事規程等,并堅持開展各項工作。二要建立完善專家委員會技術審查工作機制。要充實和加強專家委員會,對重大規劃建設事項,要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技術審查。三要做好向上報批工作。對規劃設計方案要按程序批準實施。
其次,要全面實施“陽光工程”,推行公開公示制度。建立和實行公開公示制度,全面推行政務公開,著力建設透明型機關。一是對規劃建設行政許可事項,要通過公示欄、公眾網站等各種方式,向社會公示管理職權、辦事依據、辦事條件、辦事程序、辦事數量、辦事時限、辦事標準、辦事結果。二是對規劃編制成果和規劃設計方案,要在公示欄、規劃展示廳、公眾場所等地進行公示、征求意見和展示規劃編制成果,接受社會監督。三是公開服務承諾。為方便群眾辦事和監督,要通過報紙、電視、網絡、廣播等多種媒體,對工作時限要求、服務態度等方面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同時設立舉報投訴熱線電話,監督承諾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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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高標準實施城市建設,確保完成省會“三年大變樣”各項任務目標,實現城市品位的大提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發揮市城鄉規劃專家咨詢委員會的作用。由國內知名專家組成市城鄉規劃專家咨詢委員會,并聘請專家委員對城鄉規劃進行評審,實現科學規劃、科學決策。
二、認真落實市城鄉規劃審批委員會的各項職責。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必須先經城鄉規劃審批委員會審查,再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城市重大項目、重要節點以及對城市形象有重大影響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必須交市城鄉規劃審批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再行公示和審批,實現集體決策。
三、堅持成片開發,嚴格杜絕插建。中心城區以內按照街坊整體開發、土地統一收儲的原則實施改造。25米道路紅線所圍合區域作為最小開發單元,小于此規模的項目拆遷和開發不再批準。嚴格限制在現狀多層建筑區內建設高層建筑。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實施拆遷改造。
四、嚴格控制開發強度,加強城市規劃的定量管理。新建高層居住小區,容積率應控制在2.5以下。嚴格按規定控制高層建筑間距,高層建筑在符合國家規范要求的同時,對北側現狀居住建筑正面最小間距不得小于50米;新建高層居住建筑面寬不宜大于60米。
五、嚴格按照規定控制建筑退道路紅線距離。建筑物朝向道路交叉口三角視距部分嚴禁設置出入口。
六、嚴格控制商住混合建設。住宅與城市大型公共設施必須各自獨立布置,并按規定留足間距。道路紅線寬度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兩側,禁止在住宅樓底層建設商業設施。
七、進一步強化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分析。沿主干道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分析,其他項目按交通影響評價分析的規定開展。在報市審批委員會批準時,必須附有項目交通影響分析報告。
八、科學引導城市改造和項目建設。嚴格按照依法批準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凡與控規不符的,必須經市城市規劃審批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進行調整。
九、加強規劃設計方案招標工作。大型公共建筑、城市重要節點項目的規劃方案必須依照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方案設計。今后凡提交市規劃審批委員會的規劃方案應在三個以上,其中至少一個方案由境外設計單位承擔。
九、強化建設項目規劃批后管理,加強項目建設過程監督;建筑立面的色調、材質、室外環境整治、需要拆除的建筑等要納入竣工驗收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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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鄉規劃;存在問題;解決對策
引言
城鄉規劃、建設的根本目的就是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的綜合發展,不斷優化城鄉人居環境。實施城鄉規劃與城鄉綜合發展是相輔相成、互為依據的。沒有城鄉的不斷發展就不可能為實施城鄉規劃提供物質基礎。在編制城鄉規劃時是否有利于區域綜合發展、長遠發展,應當成為我們考慮問題的出發點,也是檢驗城鄉規劃工作的根本標準。
一、我國城鄉規劃建設工作探索及具體要求分析
作為一個幅員遼闊的國家,我國在區域發展以及區域內的城鄉發展等環節,都存在著十分明顯的不平衡狀態,這對于國家的現代化發展是一種極大的阻礙,尤其是城鄉之間存在的差距,嚴重地影響著國家城鄉統籌發展目標的實現。因此,城鄉規劃建設一直是我國國家建設中的重點。本文下面就分析一下我國城鄉規劃的探索及具體要求:
首先,就城鄉規劃的探索來講,我國從改革開放時期開始,就非常關注這一事項,一直到現在已經取得了諸多的進步。但是,長期以來,我國實施的是一種城鄉之間獨立發展的二元規劃策略,未能注重二者之間的統籌與協調,《城市規劃法》以及村莊和城鎮的規劃建設的《管理條例》規定還在很深的程度上影響著城鄉統籌規劃工作的實施。一直到2007年下半年我國《城鄉規劃法》的編制與出臺才打破了以往的規劃建設僵局,將建設工作推向了新的臺階。
其次,就城鄉規劃建設具體要求而言,它主要分為科學整合與系統協調兩個方面??茖W整合是要求全國范圍內的各區域呈現之間要構筑以核心城市以及中心城鎮為輻射點的整個大空間整合的規劃,同時著力保證小城鎮中的中心城鄉獲得優先突出的地域與交通的整合,從而推動區域城鄉整體空間、小城鎮城鄉等各方面的一體化城鄉網絡的建成。系統協調則是要求城鄉規劃發展必須與區域發展的計劃相互協調,盡量達到對基礎設施、資源等方面的協調建設與應用,全面推動區域發展中的土地資源、水資源、旅游資源等在城鄉協調規劃中的滲透。
二、我國城鄉規劃建設工作當前存在的具體問題
1、城鄉規劃建設法律體制不夠完善
我國雖然在2007年針對城鄉規劃建設出臺了具體的法律規定,但是,城鄉規劃是以時展為指引而處于流動狀態的工作,各種新的規劃發展的需求層出不窮,這就要求國家必須具有詳細的不斷完善的新型規劃方案及專項法律保障。這就使得我國現存的法律體制不夠完善的問題日益凸顯出來,從而制約了呈現規劃建設各個方面的協調統籌平衡狀態的實現,因此,要想真正地推動城鄉規劃的優化建設,國家還面臨著法律體制等方面的極大挑戰。
2、城鄉規劃建設缺乏科學合理指導
我國當前在進行城鄉規劃建設工作時,普遍缺乏一種全局整合、長遠利益的目光,簡單地應對某個城市或者鄉村地區的開發需求進行隨意的開發建設,普遍不能真正地將每一項開發工作納入到長遠城鄉規劃建設工作中。從具體方面來講,這是由于我國目前尚缺乏以區域和城鄉科學整合、協調發展等為依據的具有針對性的系統長遠規劃方案所引起的,國家相關的城鄉規劃的負責部門無法嚴格地依照科學合理的指導方針對每一項開發工作做出詳細的審核與有效的指導,從而使得城鄉規劃建設落入了一種對空間布局不夠合理、規劃區域功能較低、產業與人口密集程度搭配不均的狀況中。
3、城鄉規劃發展的協調平衡不足
我國進行城鄉規劃發展牽涉到經濟、政治、文化、資源等各個方面的問題,只有全面地將這些問題統籌起來實施協調的建設,才能夠保證國家的城鄉規劃在整體方面實現協調。但是,目前我國存在的城鄉發展嚴重不平衡的問題,直接地阻礙了各種規劃因素協調性的不足。同時,我國對于城鄉規劃建設工作的開展,往往將重點置于城市發展方面,對城市的產業結構進行優化調整、完善城市各種投資環境、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但是,鄉村的建設與發展卻處于被忽視的狀態,各項基礎設施建設不足、經濟發展活力不夠、基礎經濟活動缺乏等問題普遍存在,這就使得鄉村在城市快速發展的狀況下更加地落后于城市水平。
三、我國當前解決城鄉規劃建設工作問題的對策
1、全力推動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
國家當前對于城鄉規劃建設工作的實施,主要是以《城鄉規劃法》作為依據,要想推動城鄉規劃實現良好發展,就要將此法作為中心和基礎來逐步推動本法律的更新完善以及其他相關輻射法律法規的大力健全,為我國逐步萌生的新的規劃需求提供法律法規保障。具體來講,國家要利用多種渠道及方式來向所有的城鄉住戶進行《城鄉規劃法》的普及性宣傳,指引當前的城鄉建設人員按照必要的審批工作要求以及相關制度等來進行具體的建設。同時,國家還應當鼓勵城鄉居民針對法律的不足來提供完善建議以及創新見解等,著重推動其他相關法律對《規劃法》的補充,全面推動我國城鄉規劃系統合理實施。
2、完善城鄉規劃機制與體系建設
首先,國家在目前推動城鄉規劃合理有效的實施,還必須致力于健全城鄉規劃建設的各項項目審核機制、責任追究機制、建設保障機制等的建立,確保城鄉建設的各項活動在開展之前能夠得到國家相關負責部門對于各種條件的審核,保證各項建設符合國家城鄉規劃的整體建設方案。同時,還要積極地加大周圍群眾對于各建設活動的監督,追究非法建設活動的法律責任,將各項建設全面納入城鄉規劃的大體系。而且,國家要為某些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基礎建設項目,提供法律、政策、資金等方面的保障,推動民間力量對于國家規劃建設工作的幫扶。其次,國家還要以全局與部分、短期與長遠、發展與保護、城市與鄉村等方面的統籌兼顧為原則,來調節并完善城鄉規劃建設具體的體系。
3、加大城鄉規劃建設工作的投入
國家當前開展城鄉規劃建設工作是利國利民的一項大事,也是保證我國立足于國際的重要保障,因此,加大對于城鄉規劃建設中各項工作的投入必不可少,尤其是要極大對于建設工作的各項資金投入。國家除了為城鄉規劃建設進行財政撥款之外,還可以通過政策優惠等策略來調動其他力量的參與,并努力拓展籌集渠道,致力于補償資金不足的問題。同時,國家在進行規劃建設投入時,關鍵還要針對當前鄉村建設不足的問題,來加大各項投入對于鄉村發展的適當傾斜,以縮小城鄉建設的差距。
四、結語:
城鄉規劃建設是國家各項事業的重中之重,國家一定要努力加大對于此工作的研究,著力針對其建設中的問題采取措施加以完善,并從各項基礎保障方面為規劃建設提供有效支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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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 元謀縣;規劃管理;存在問題;對策分析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規劃管理,是城鄉規劃得以實施的行政手段。沒有有效的管理,再好的規劃也只能是技術人員的一腔美好愿望,一種專業技術的操練而已,最終逃不脫“紙上畫畫,墻上掛掛”的命運。因此,在城鄉規劃管理中,研究存在問題,找出不足,尋求改進,是非常必要的。
一、元謀縣城鄉規劃管理現狀
(一)規劃編制的情況。規劃是建設的基礎和龍頭,是加快城市化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是各級人民政府宏觀調控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手段。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到目前為止元謀縣編制完成了《中國元謀東方人類祭祖壇總體規劃》、《元謀縣城總體規劃修編(2003-2020)》兩個總體規劃,五個專業規劃、七個片區修建性詳細規劃,七個鄉規劃和244個村莊規劃,實現了“消滅無規劃鄉鎮目標”;完成元謀縣“十二五”近期建設規劃;完成元謀縣城東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
(二)規劃機構情況
2006年元謀縣成立了由縣長任組長,相關部門領導為成員的城鄉規劃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城鄉規劃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按照2011年機構改革“三定”方案批復,元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內設2個管理全縣規劃工作的職能股室,分別是規劃建設管理股、規劃監察股; 10個鄉鎮均設有規劃建設管理中心。
(三)規劃管理情況
元謀縣的規劃管理主要措施是核發“一書三證”,即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日常管理中,規劃監察工作不到位,側重于項目建設前的規劃管理(核發證件),疏于項目建設中和建設后的監督檢查;宣傳不到位,一部分農戶建房未取得規劃許可就進行建設;擅自變更規劃方案,提高容積或改變土地用途的建設行為時有發生;由于政府干預,調整規劃較多;違法建設案件大多不能給予查處。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存在以上問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管理機構不健全;規劃工作多,規劃人員少、不穩定,工作業務不熟是問題存在的最主要原因,必須作為首要問題給予解決。
(二)是規劃編制不夠合理:
1.規劃體系不完善
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鄉國有土地出讓和進行規劃許可的直接依據和前置條件。但元謀縣的規劃體系還不完善,目前通過批準實施的只有總體規劃,東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還未批準實施。規劃管理只能依照總體規劃進行,規劃的內容和深度達不到規劃管理的要求。
2. 規劃觀念的落后
規劃被看作是一種價值中立的純技術性的工作,存在編制人員不問實施管理,導致規劃不切合實際,難以實施的問題。例如《元謀縣城總體規劃修編2003-2020年》中,發那禾小區是2003年劃為小宗土地進行出讓的,在規劃修編前,大多數土地購買者已建起了房屋,僅有少數購買者還未開發建設,但在縣城總規修編中,確將該片土地全部規劃為了綠化用地。給規劃管理帶來了難以實施的問題。
3.編制內容上的缺陷。
總體規劃編制側重于城市發展的遠期目標,近期建設規劃作為總體規劃的一部分,只是總體規劃在其理想化目標的基礎上的規模的簡單裁減,在內容和深度上均無法指導城市的近期建設。
4.規劃編制方法存在缺陷。
一是精英編制,缺乏集體協作。目前的規劃大多由城市規劃部門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編制,而一個規劃小組一般由幾名規劃師和3名左右的水電工程師組成,相互之間缺乏協作,存在“閉門造車”現象。二是集中有余,缺乏公眾參與。
5.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專業規劃編制審批周期漫長。
總體規劃由于內容多、綜合性強,編制時間長,一般大中城市1-3年時間,而小城鎮也要半年到一年的時間。另外加上規劃審批周期長,批準之日就是修編之時已是普遍現象。如元謀縣城總體規劃于2003年4月開始修編,2004年完成規劃方案,直至2007年才修編完成,2008年州政府才批準實施。歷時6年多;另一方面,等規劃正式批復后,近期規劃已事過境遷,剛批復的總體規劃又因“缺乏戰略遠見和足夠彈性”,難以承擔指導城鄉未來建設實踐的重任。
(三)規劃、建設監管體制不順
現在,元謀縣的規劃和建設管理權利都集中在縣住建局下設的規劃建設管理股和規劃監察股。規劃建設管理股和規劃監察股既要承擔項目規劃方面的“一書三證”的審核、發放,又要承擔項目建設方面的拆遷、放驗線、竣工驗收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還要承擔市政公用設施的投資建設。工作煩瑣、權利集中,不符合行政權利分散原則。從項目的初始申報到最終的竣工驗收都是縣住建局下設的規劃建設管理股和規劃監察股起決定作用,其扮演的角色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
(四)利益驅使碰撞規劃“紅燈”
在城鄉建設中,領導往往會為了“政績”而調整規劃,保住招商引資和一些建設項目。
容積率是控制土地開發強度的重要指標。容積率越高,建筑面積越大,對于經營性土地而言,房地產開發商利潤也越多。開發商為了保證自己的最大利潤,便會使出渾身解數碰撞規劃“紅燈”,提高單位土地面積產出率。
三、城鄉規劃管理的對策分析
(一)健全規劃管理機構
在決策機構健全的基礎上,元謀縣應按照住建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的編制逐步配齊規劃管理人員,加強對鄉鎮規劃建設管理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建議縣政府將各鄉鎮規劃建設管理中心理順為行政單位。要籌集必要的資金,解決機構辦公、添置設備和辦公經費等問題,進一步確定機構和人員的工作職責,建立必要的考評和監督檢查制度,用以推動和促進各部門和人員履責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加強規劃人員業務知識的學習和培訓,培養其實際工作能力。
(二)依法編制和修訂規劃,建立完善的規劃體系
在規劃編制的過程中,要采取各種手段,使規劃切合實際,能夠實施。一是要實現城鄉規劃編制組織方式的轉變。“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的組織原則,意味著規劃編制要從行政手段為主轉向政府依法行事、社會廣泛監督、公眾積極參與,目的是要建立科學、民主的規劃編制程序保障。二是要實現規劃重點內容的轉變。從確定增長目標、增長速度轉向控制合理的環境容量和確定科學合理的建設標準;從確定開發建設項目和安排各類建設用地轉向對各類資源實施有效保護和制定空間管制政策;三是要實現城鄉規劃功能的轉變。即從技術文件轉向公共政策;四是要實現城鄉規劃技術方法的轉變。從相對狹窄的工程技術領域拓展到相關領域,廣泛借鑒其它學科研究成果和方法,積極運用新技術,提倡多學科參與、多部門合作,提高城鄉規劃的科學性。五是要加強近期建設的研究。近期建設不應是總體規劃在規模上的簡單裁減,而是從現狀出發合理安排今后五年中應具體落實的行動和工作,從城鄉的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安排各項設施與用地布局。近期建設應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劃相結合,編制的內容應更趨向于體現政府的行動計劃,把握好城鄉的重點發展區域和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確定城鄉建設項目的實施時序,并制定實施城鄉近期建設計劃的具體相關政策,使之成為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行動綱領,起到現實的指導和調控作用。
(三)制定科學的政績評價體系
政績,是一個干部是否有作為,以及作為大小的標志。而政績的大小,又常常與一個干部的升遷沉浮緊密相關。由此可見,建立科學的干部政績考評體系和任用制度,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客觀要求,對于引導廣大干部樹立和落實科學的發展觀顯得極其重要。為此,建議組織、人事、督查等有關部門,建立科學的干部政績評價體系,科學地設置政績指標,全面反映經濟社會和人的發展,不能片面地用指標考核干部。
(四)嚴格規劃管理
1.依法依規進行規劃審批和設計審查
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一書三證”制度和規劃審批備案制度,按照程序進行審批。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行政性審查、審批與報批工作。根據分級管理原則,一是由州局審查、審批權限范圍內的項目要嚴格按程序逐級上報審查、審批。二是由縣住建局審查、審批權限范圍內的項目要嚴格按規定把關,依據規劃進行審批。對用地性質、采光間距、建筑密度等強制性內容嚴格按規范控制,堅持做到“六不準”。即:不準隨意改變用地性質;不準擅自提高建筑密度;不準擅自提高容積率;不準擅自減少綠地;不準擅自更改規劃紅線;不準擅自變更已審批的圖件。
2.加強在建項目的動態監管
要建立規劃監察隊伍,配備必須的監察車輛,明確規劃監察職責,制定日常巡查制度。建議實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證制度,加強證后監管。實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制度,即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階段,對審核通過的項目,在開工建設前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再用副本申請換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這種正副本的做法,可有效地遏制了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發放以后管理薄弱的問題,強化了竣工驗收和批后管理的環節。
3.建設信息數據庫,便于規劃管理
元謀縣初步達到了圖形數據管理數字化,規劃設計可視化和方案成果網上展示;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和聽證、公示、通報及96128政務信息查詢平臺實施政務公開和公眾參與,實現政府與公眾的溝通和互動。
元謀的規劃信息化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加強:
在規劃管理方面,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要求,規劃信息化應盡快完善“一書三證”的規劃審批信息系統的建設,完善規劃服務網站,增強規劃公示的參與力度,確立城鄉規劃信息化一體化建設體系。
在規劃編制管理方面,應建立規劃編制管理平臺,對規劃編制工作進行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建立規劃成果數據庫平臺,實現各類規劃成果的銜接,指導規劃成果的實施和管理。
規劃數據共享方面,“三規合一”是規劃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冻青l規劃法》第五條規定,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目前城鄉總體規劃與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三大規劃間就存在內容不一致、相互銜接差等缺陷,不利于城鄉發展。需在統一規劃目標及統一空間管制基礎之上,統一空間數據管理,協調和銜接各類規劃。
4.嚴厲打擊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
城鄉規劃一經批準,就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權威性、嚴肅性和穩定性。執行規劃就如同執法,違反規劃就如同違法。
近年來,元謀縣違反規劃的建設工程都沒有進行硬性查處。為了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對于違法建設工程,按照《城鄉規劃法》和《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建設、國土、地稅、房管等部門聯動,對歷史遺留的違章建筑進行嚴格處理,對違規正在建設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堅決依法拆除一批,并進行公開曝光。要嚴格實行建筑市場準入制度,對那些修建違章違規建筑的承包商,實行黑名單制度并在社會公示,取消在縣內從事一切建筑項目的開發資格。
(五)推行陽光規劃,實行規劃公開
“陽光規劃”是規劃設計方案、建設項目、風景名勝區建設許可的審查前公示、審批前公告、審批后公布及城鄉規劃管理政務、城鄉規劃監察監督公布。推行“陽光規劃”,是提高規劃工作透明度的一項重要舉措,拉近了規劃與市民的距離。
近年來,元謀縣“陽光規劃工作雖然取得了較好成績,得到了州規劃局的肯定,但貫徹實施還不夠到位,對規劃法規、規劃方案的公開、宣傳還不夠到位,群眾的規劃意識還不強。結合縣住建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城鄉規劃公示、公告、公布制度,縣級規劃項目逐步做到全面公示或公告。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Z]. 2008-1-1.
篇8
關鍵詞:土地瓜化管理;關系研究;城鄉規劃實施
引言
筆者在經過一系列的資料查閱以及相關的案例分析以后,在結合自身所參與的一些真實案例,例如《中山市阜沙鎮豐聯村新農村建設規劃(總體2009-2020)》、《中山市阜沙鎮上南村新農村建設規劃(總體規劃2009-2020)》、《中山市阜沙鎮大有西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2017))》、《中山市阜沙鎮土地利用規劃(2010-2020)》。筆者在這些實踐中對二者之間的相互關系有著一定的認知,對于二者之間的協調也積累了一些經驗,在下文中進行討論。
一、土地規劃管理和城鄉規劃二者之間存在的矛盾
1.1土地規劃管理管理內容與城市規劃相違背
土地規劃管理與城鄉規劃的矛盾主要是因為二者同為城鄉發展的重要管理方法,但是二者的內容卻有很大的差異。管理內容的不同使得二者在實施過程中體現出不同的管理原則[1]。目前,農民由于收入情況、教育、醫療條件等各種原因放棄了原本在農村的土地使用權,紛紛涌入市區,土地資源作為城市發展的一種基礎性資源而受到挑戰。土地資源管理要求對土地進行科學合理地規劃、使用和管理,尤其是對于閑置的土地進行合理的再次開發利用。但是由于地區經濟發展的差異性,有的閑置土地被用于拍賣,沒有考慮到土地被征用后的用途,雖然在當下取得了經濟回報,但是卻忽視了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2]。
1.2城鄉規劃的管理方法與土地規劃管理相違背
土地征用作為整個規劃環節中最為常見的規劃管理手段,也是最容易出現矛盾的環節。在實際的土地征用的過程中,往往會存在因為土地的補償價與農民心中的理想價位差異過大而引發的土地矛盾,造成農民的不滿情緒,影響土地征用的進程,最終影響到城市建設。另一方面,目前,隨著人口的大量遷徙,城鎮化加快,人們對土地的應用也產生了很大的變化。對于商業用地、宅基地等土地需求的增加,讓許多耕地被破壞,被侵占。這種情況不符合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實施,違背了將土地資源利用最大化的原則[3]。
二、協調土地規劃管理和城鄉規劃的關系
2.1規范土地征用程序
一般情況下,由于市場對于土地的價值評估波動,以及當前經濟環境對于土地認知的一個差異,另一方面再加上政府在進行土地征用時所各處的相應補償與市場價格差距明顯。讓國家在實際進行土地征用時,會出現許多方面的矛盾,一方面來自土地所有人,也就是農民本身的不滿,這是由于經濟差帶來的,另一方面是來自于管理方面的矛盾,在實際的征用時,存在很多管理問題以及不合規操作,這加劇了土地矛盾,也會造成群眾的不滿情緒增加。為了解決這些現行存在的矛盾,我們必須要做到土地征用的規范操作。首先要將現行的補償標準進行合理的調整,在征用上要進行周祥的計劃,合理征用,統籌兼顧,要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的進行征用,而不能毫無規劃的盲目征用。其次要對土地所在區域位置的不同進行價格標準的調整,盡量以市場價格為評判依據,不能所有的征用都是統一標準,這樣反而會帶來不公平。最后,在征用后,要對失去土地的農民進行合理的照顧,引導就業,促進發展,做好后續工作。
2.2保證對土地資源的協調管理
要對土地資源更合理有效的管理,應完善土地規劃管理與城鄉規劃的管理體系。土地規劃管理是城鄉規劃的基礎,它是以法律法規為武器來對土地資源進行規劃,并保證土地資源的利用率達到最大化。而城鄉規劃是由各級城市規劃局對各種資源進行整合并進行總體的規劃,以實現城市與鄉鎮資源利用最大化,其目的是發展城市和鄉鎮的經濟,以提高城鄉人民的生活環境。所以,要不斷完善土地規劃管理與城鄉規劃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使二者在實施時對土地資源能進行統一協調的管理,才能實現城鎮經濟的發展[4]。
三、結論
只有解決了發展中存在的矛盾,才能更好的進行城鄉的建設,更好的進行土地的規劃管理以及更好的進行城鄉規劃,從而促進城鄉和諧,帶動經濟發展。我們將二者之間的關系進行梳理,將二者之間的矛盾進行分析,并根據二者之間存在的矛盾進行相應的協調管理,讓二者能夠和諧發展,共同進步。避免出現規劃和實施的矛盾,避免出現不必要的資源浪費,避免土地資源不合理使用。從根本上促進二者的結合,讓土地得到科學合理的開發,讓城鄉得到更好的建設發展,推動社會經濟的進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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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土地節約集約
1 城鄉規劃中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概念
2008年,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明確要求,切實保護耕地,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一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審查調整各類相關規劃和用地標準。二要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大力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三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基礎性作用,健全節約集約用地長效機制。四要強化農村土地管理,穩步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五要加強監督檢查,全面落實節約集約用地責任[1]。將中央政策落實到實處,節約集約用地,就是如何更有效地利用土地,以最小的土地成本,滿足城鄉經濟發展與環境建設的需要。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最關鍵的就是要對土地資源進行集約經營。土地集約經營是在單位土地面積上投入較多生產資料等要素,城鄉規劃中同一塊土地面積上聚集的相關要素越多意味著該土地利用的集約度越高。
2 我國城鄉規劃中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現狀
2013年12月國土資源部的“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主要數據成果”顯示,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全國建設用地從第一次調查時的2918.0萬公頃(4.38億畝)增加到3500.0萬公頃(5.25億畝),增加了581.9萬公頃(8729萬畝)。而耕地13538.5萬公頃(20.31億畝),這與傳統數據18億畝多的耕地相比,多出2億畝[2]。但到了2012年,全國耕地數據是20.27億畝,而2013年全國糧食播種面積是16.79億畝[3] 。建設用地和耕地數據的變化顯示,我國國耕地總量有所減少,建設占用耕地數量上漲,用地形勢依然十分嚴峻,仍需要堅持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具體表現如下:
2.1土地利用集約度不高,粗放利用問題比較突出。由于過去節約土地資源的意識沒有樹立起來,長期以來形成了城鄉規劃中粗放用地的不良習慣,各個地區城鄉規劃時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土地資源的浪費現象,寶貴的土地資源沒能得到充分、有效、及時利用。
2.2用地結構不夠合理,土地浪費現象嚴重。從城鄉發展看,一些地區城鄉用地規模擴張過快,城鄉內部土地利用結構不合理, 城鄉公用設施、公共建筑的建設過分強調規模。有些城鄉地區工業用地除生產及輔助設施用地外,其內部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等非生產性用地所占比例過大[4]。
2.3一些不合法現象嚴重影響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當前,一些地方為片面追求經濟發展、新農村建設、發展休閑農業等,不顧“三令五申”和法律法規,未批先用、非法占用耕地,修建臨時性建筑和永久性建筑。這些行為嚴重影響了土地的節約和集約利用。
2.4城鄉規劃監管機制不完善,執法力度不大。有些地區對節約集約用地的責任機制和考核機制還沒有建立,相關的配套政策措施不夠完善,建設用地批前、批中、批后的全程跟蹤監督還不夠。對空置、閑置土地的查處力度不夠大,對各種違法違規用地查處力度不夠到位,影響了城鄉規劃中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實際效果。
3 城鄉規劃中節約集約用地的思考
3.1加強監管,切實做到節約集約用地。
3.1.1城鄉規劃時要科學用地, 從根本上阻斷土地浪費。要轉變土地管理的職能和方式,樹立長遠開發和利用土地資源的觀念,做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的銜接,整合用地資源,優化利用結構。嚴格監督建設用地項目規劃預審和審批關,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集約用地標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用地項目堅決不予供地,從源頭上阻斷浪費土地行為的發生[5]。
3.1.2嚴格貫徹國家有關土地的各項規定,預防土地濫用。在落實經營性用地、工業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制度基礎上,對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積極探索實行有償使用。其他建設用地嚴格實行市場配置、有償使用。
3.1.3建立嚴格的監管制度,謹防不合理用地。 按照“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有關要求,嚴格審核建設項目用地投資強度、建筑容積率、投資期限等指標。同時,還應對各類用地的規模進行嚴格的控制和核查。加強建設用地審批后的跟蹤管理,對所有新供地項目實行跟蹤管理,確保能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要求用地[6]。
3.2城鄉規劃中建立評價體系,利于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針對城鄉規劃中土地利用情況,可以建立專門的評價體系。評價體系既要反映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共性,又要體現不同城市土地利用的特征[7]。評價指標體系可以與不同城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的各個層次的空間范圍相對應,同時與節約集約利用的內涵保持一致。
對于一個區域的土地節約和集約利用情況的綜合評價指標的具體構建,主要從分地類和分區域兩種方法入手。分地類節約和集約利用評價指標體系又分為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兩大類,分區節約和集約利用評價指標體系又分為城市和農村等類型。再往下分,農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指標體系又分為耕地評價指標體系、園地評價指標體系、林地評價指標體系三個小類[8]。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指標體系又分為城鎮用地評價指標體系、農村居民點評價指標體系和交通運輸用地評價指標體系等類型。區域節約和集約用地評價指標體系以整個區域綜合土地節約和集約利用作為評價對象,側重從區域整體用地布局、用地結構、土地開發利用強度以及土地利用合理性等方面,評價土地總體的使用效率和潛力。
我國土地資源雖然豐富,但由于人口眾多,人均可使用的土地面積有限。再加上近幾年城鄉建設飛速發展,對土地的需求量急劇增加。這種形勢下,城鄉規劃中更要堅持節約集約的土地利用原則,這樣才能最合理的利用土地資源,將現有面積的土地作用發揮到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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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內容摘要:公眾參與是城鄉規劃管理作為公共政策的重要體現,也是科學規劃、民主決策的集中體現。城鄉規劃中的公眾參與起步較晚,但以其公開透明、公正的特點,受到了公眾的普遍贊譽, 推動了公眾參與政策快速發展。本文從目前城鄉規劃管理過程中,公眾參與存在的問題入手,分析了問題存在的原因和具體體現,并從公眾自身、行政管理、規劃設計等方面提出了提高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管理有效性的途徑、措施和對策建議。
關鍵詞:公眾參與 城鄉規劃 有效性
公眾參與作為城市公共事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國家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和具體體現。與國外比較,我國的公眾參與工作開展較晚,主要集中在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建設、資源利用等與公眾利益聯系緊密的領域內,隨著民主進程的不斷加快,陽光政策的推行,公眾參與的意義和作用得到了社會的普遍接受和認可。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5)中,就明確表示“城市規劃是政府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要求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原則。
從公眾參與政策的實施效果來看,公眾參與的有效性偏低,公眾對規劃的決策、實施、管理的影響作用很有限,不能夠真正發揮公眾在城鄉規劃管理中的作用,維護自身的利益與權益。本文旨在總結城鄉規劃管理過程中公眾參與存在的主要問題,探討提高有效性的參與途徑,發揮公眾在城鄉規劃中的作用。 公眾參與是指政府之外的個人或社會組織通過一系列正式的和非正式的途徑直接參與到政府公共決策中。是城鄉規劃管理與公眾之間的一種信息雙向交流,使規劃建設項目能夠被公眾充分認可,得到公眾的支持和理解,從而提高規劃建設項目的可行性。公眾參與的有效性是指在公共政策的實施過程中完成公眾參與活動和實現公眾參與目標的程度。它包括參與對象的有效性,參與途徑的有效性,參與內容的有效性,參與結果的有效性。
公眾參與的有效性體現
(一) 彌補規劃的不足
現行的城鄉規劃體制是自上而下的,從總體規劃到詳細設計,由宏觀分析到微觀布局,規劃人員根據所掌握的信息和價值觀,經過嚴密的推理分析,制定出科學的規劃目標,交給決策者組織實施。這個過程往往是專業技術人員在相對獨立的狀態下完成,限于個人能力和信息數據的限制,規劃往往存在著諸多的不足。公眾是公共資源和利益的獲得者,公眾參與可以將利益主體的訴求、社會的需求、市場的變化等信息反饋給規劃設計和決策人員,彌補精英規劃的的不足,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操作性。
(二) 有利于規劃的實施
因為城鄉規劃管理與公眾之間的信息交流存在梗塞,城鄉規劃的目的和意圖不能順暢的傳遞給公眾,影響了對規劃的理解和接受,就出現了群眾上訪、阻撓規劃實施的事件發生。因此,提高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管理的意識和能力,滿足公眾的參與意愿,將大大加深公眾對城鄉規劃管理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城鄉規劃的實施。
(三) 影響規劃的決策
城鄉規劃管理過程中決策是關鍵,但現行的決策體系存在著諸多的缺陷,如行政領導決策,缺乏民主,容易導致暗箱操作,滋生腐敗,損害公眾的利益的情況發生。因此,應盡快建立一套完善的城鄉規劃的決策系統,發揮公眾在規劃決策中的影響力,保護公眾的利益,保障公共政策的順利實施。
公眾參與規劃管理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雖然公眾參與的地位和作用在城鄉規劃管理中不斷的提升,但公眾參與規劃管理的作用尚未完全發揮,參與的有效性還有待提高,分析認為既有規劃管理工作的缺失,也有公眾自身的不足,也有制度建設滯后的原因。
(一) 征詢內容不合理導致參與有效性降低
規劃管理部門征求公眾意見的目的性不強,形式單一,導致有效性不高。目前主要以發調查問卷和成果展示的形式征詢意見,這就要求在設計問卷內容上要有針對性,語言組織上要相對通俗易懂,表述上要清晰、準確,要考慮到不同的利益主體對規劃內容的關注度,才能保證公眾全面深入的參與到規劃中,提供更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但這項工作還處于不斷的探索和完善階段,缺乏統一的標準和模式,很多調查內容公眾看不懂,弄不清,答不上,影響了參與效果。
(二) 公眾參與意識淡薄使參與有效性降低
公眾對城鄉規劃管理的參與意識薄弱。目前,公眾參與絕大多是被動式的參與,公眾參與的范圍和層次不夠全面,導致意見結果不能夠代表更多的利益主體。公眾還沒有形成自覺的參與意識,考慮不到城鄉規劃對自身利益的長遠影響,在意見征詢過程中,漠不關心和敷衍了事。那些未經過認真思考和分析的意見,就不能反映真實的情況,就會使參與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 公眾參與制度滯后致使參與有效性降低
城鄉規劃管理過程中的公眾參與,缺少明確的法律法規的保障,雖然《行政許可法》出臺后,城鄉規劃的行政許可環節中公眾聽證的規定逐漸明確,但實際操作過程中,通常是規劃管理部門根據規劃項目的需要,采取相對靈活的征詢形式和方式,公眾一般是被動的在城鄉規劃管理過程的某個環節中了解規劃內容,發表各自的意見與建議,對于公眾意見的采納和信息反饋不及時,公眾的利益和作用無法在規劃的整個過程中得到保障和發揮。分析認為主要原因是缺少一套完善的公眾參與制度,沒有制度做保障,就無法形成固定的程序和模式,無法保證公眾參與過程的合法性。
(四) 公眾參與的途徑不暢使參與有效性降低
目前的公眾參與的途徑主要通過新聞媒體的宣傳和展示獲取信息,以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反饋意見,在單一的參與途徑中,信息的傳遞是單向的,缺乏必要的交流和溝通,城鄉規劃管理部門缺少專門負責公眾意見收集、整理的部門,使公眾意見不能夠及時、順暢的的反映給規劃編制單位和規劃決策部門,大大降低了公眾參與的效果和作用。
(五) 規劃技術成果過于專業使參與有效性降低
城鄉規劃成果的特點是專業性強,內容繁雜,普通的公眾很難再短期內全面的了解規劃的內容、目的和意圖,公眾參與過程中無的放矢,或者參與僅限于表面的形式,無法探究規劃對未來利益的影響,違背了公眾參與的初衷。如果能夠把專業的城鄉規劃成果以通俗的語言和形式,使公眾所容易接受,能夠被普通民眾看懂、讀懂,這樣公眾才能夠提出建設性的意見,發揮公眾參與的作用。
(六) 階段性的公眾參與使參與有效性降低
目前規劃公眾參與主要集中在規劃成果階段,公眾參與的內容更多的是對規劃藍圖的點評,公眾利益無法在規劃的編制過程、決策過程、實施過程中得到保障和體現。規劃成果往往是經過長期、多次的方案論證和修改的結果,集中體現了各級行政部門和領導的意見,即使公眾有不同的想法和建議,也很難改變規劃,也就不能影響規劃的決策,公眾只是單純作為公共政策的對象而已,或是其參與成為公共政策尋求合法化外衣所不得不走的過場。公眾只有在與他們的生活最貼近的層面上才能最有效地“參與”規劃,因此階段性公眾參與并不是真正意義的參與,自然也就發揮不了相應的作用。
提高公眾參與規劃管理有效性的途徑和方法
(一) 提高公眾的參與能力(公眾角度)
加強教育,提高公眾參與意識。提高公眾的規劃參與意識,培養公眾參與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提高公眾對參與城鄉規劃的重要性和積極意義的認識,激發公眾參與的熱情,讓更多的市民、單位、團體參與到更廣泛的城鄉規劃中來。長期以來,我國的城鄉的制定和實施都是以行政部門為主,公眾更多的是執行,沒有形成自主的規劃參與意識。因此,今后的工作應讓公眾認識到,城鄉規劃是一項公共政策,事關自身利益和子孫后代的生存發展,公眾是規劃實施后果的承擔人和受益者,通過積極參與城鄉規劃管理,來切實保障自身的利益是他們應有的權利。
加強宣傳,普及規劃知識。大力宣傳城鄉規劃公眾參與的方式、途徑,普及城鄉規劃的編制、管理、實施等基本規劃知識,提高公眾參與的深度,可以通過專題講座、規劃展覽、旁聽行政會議、網絡論壇等形式,使公眾能夠長期、有效的關注城鄉規劃,了解規劃的最新動態,逐步提高公眾參與的能力。
(二) 加強制度建設(管理的角度)
建立長效的參與制度和機制。目前公眾參與還沒有成為城鄉規劃的必備環節,公眾參與還沒有得到法律保障,公眾參與的程序、形式、范圍等還缺乏法律依據,公眾參與屬于新興繁榮的事物,尚處于不斷的探索和完善階段,盡快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規保障體制,是公眾參與制度發展的關鍵。根據城鄉規劃的特點,出臺一套可行有效的城鄉規劃公眾參與的管理辦法,使公眾參與真正的落到實處,有法可依,保障公眾的程序合法、公眾的意見得到合理處理,增強規劃的透明度和公開性,保證政府與公眾之間溝通渠道的暢通,保證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避免政府或少數官員的主觀決策,避免出現隱瞞和欺騙廣大群眾的現象。
規劃信息的公開。長期以來,規劃都是在限定的范圍內進行的,部分規劃內容還處于保密狀態,導致公眾獲取的規劃信息是片面的、片段的,嚴重影響到了公眾參與的效果。公眾對規劃享有知情權和發言權,因此,定期公開規劃信息,加強規劃信息的和交流,增加規劃的透明度和開放性,讓公眾能夠相對便捷的獲取信息,并保證信息的連續性,完整性,提高信息的有效識別。從規劃的前期論證到后期的規劃監督,都需要及時公布規劃信息,準確的了解規劃的進度和動態,公眾才可能提出有價值的意見,只有流暢和便捷的信息交流,才能讓規劃編制和決策人員接受和理解公眾的意見,增進相互的理解,才能使參與順利的進行。
(三) 完善參與的形式與內容(技術的角度)
拓寬參與途徑和方式。公眾獲取的信息不同,參與程度不一樣,參與效果有差別,針對不同的規劃項目,選擇不同的方式方法,拓寬公眾參與的途徑,利用網絡、報紙、電視等現代媒體,通過圖片、影像、現場講解等形式,開辟專門的網站、接待管理部門、專用場所(規劃展覽館),從規劃的科研、編制、決策、實施、監督的各個階段,全面開展公眾參與,自始至終的貫徹公眾參與的理念。
簡化城鄉規劃技術成果。在公眾的眼中,城鄉規劃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技術工作,甚至具有一定的神秘感。陽光規劃的首要任務就是規劃技術成果的簡化和轉換,用最少的圖紙和文字表達規劃內容,用通俗的語言和表現形式來傳遞規劃信息,讓公眾突破心理上的障礙,參與到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中來。
公眾參與是城鄉規劃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隨著可持續發展戰略、科學發展觀日益深入社會經濟生活的各方面,其在城鄉規劃管理中的作用會越來越大。保證規劃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保證規劃的順利實施,就要從各個途徑提高公眾參與的有效性,更好地發揮其在城鄉規劃管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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