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的重要性范文
時間:2023-10-31 17: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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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物流時代背景下農村財務審計工作重要性
1.1查漏補缺,及時發現農村財務管理中的不足。我國物流行業的快速發展,拓展了農業產品銷售空間,增加了農產品銷售量,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則面臨著新問題與新的挑戰。為了從整體上實現集體利益最大化,有效保護基層民眾的合法權益,需給予財務審計工作足夠重視。在開展財務審計工作時,可以及時發現財務管理問題與不足之處,相關工作人員可以結合具體問題,制定出富有針對性的防治方案或解決對策,以此從整體上提高財務管理的工作成效,推動農業經濟獲得有序發展。
1.2提高了財政公開公正政策落實成效。新時代背景下,人們的維權意識得到了較大程度的提升。新時代背景下,各地政府通過多元化的途徑實現財政相關內容公開透明化。然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因相關連帶政策,影響到財政公開推廣成效。因此,物流時代背景下,通過積極開展農村財務審計工作,有助于優化工作流程,加大財政公開公正政策落實力度,幫助人民群眾全面了解財務信息,進而為農業經濟持續性發展營造良好條件。
1.3提高資金利用率,有效維護集體利益。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持續性發展,集體資金數量越來越龐大。物流時代背景下,在落實農村財務審計工作時應給予集體資金利用,工作足夠重視,及時發現資金利用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糾正,防止集體資金被浪費,有效維護集體利益。
1.4全面提高農村財務人員的綜合素養。物流時代背景下,農村財務審計工作人員面臨著新的挑戰。財務審計人員只有不斷充分發揮自身的主觀能動性,有效遵循各項財務管理人員工作標準與規范,方可以為后續財務審計工作有序開展營造良好條件。
1.5提高農村干部隊伍的清正廉潔性。在農業經濟發展過程中,農村干部隊伍的清正廉潔性直接影響了財務審計工作成效以及農村經濟的持續性發展。通過加大財務審計工作力度,及時查處日常工作中存在的、公共資源私用等不法行為,以此保證農村干部的清正廉潔性,有效杜絕了違紀違法現象的出現,對村干部敲響了警鐘。此外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在開展過程中可以及時發現農村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加大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力度可以對村干部產生約束力,使其嚴格執行各項工作規范,將財務部管理工作落實到實處。
1.6有效開展農村各項工作。物流時代背景下,農村財務審計工作有助于強化集體財產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責任。積極開展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可以科學合理配置農村財務資金,確保農村各項建設工作順利進行,推動農業經濟獲得健康發展。
2.物流背景下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現狀
2.1法律法規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為了維護財務審計工作秩序,確保財務審計工作成效,我國相關部門結合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出臺了相應的法律條例。農村財務審計人員因其學歷有限,且法律知識體系不健全,極易導致財務審計工作規范性不足。與此同時,村民未充分認識到自身在財務審計工作中的監督職能,致使農村地區的審計工作得不到強有力的監管。
2.2審計工作執行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大。在農村財務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因部分村組織未給予檔案管理工作足夠重視,或者日常運作缺乏系統性,致使很多舊數據與賬戶得不到及時查找。重新調查必然會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與財力的浪費。與此同時,舊數據丟失直接增加了審計工作難度。因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缺乏強有力的執行,村民在提出相應的問題后,部分審計人員缺乏責任意識,草率應付,導致相應問題得不到及時有效解決。亦或者,有一些財務審計人員在日常工作中為了快速完成工作,編造舊數據或者制造偽證,直接降低了審計工作質量與效率。
2.3審計人員的綜合素養有待進一步提升。從現有人才結構來看,部分農村財務審計人員的專業素養不達標,直接降低了財務審計工作成效。亦或者,有些財務人員對業務工作缺乏科學合理認知,未接受過專業化的培訓,在審計工作中往往會出現一些低級錯誤,或者數據信息精準性得不到保證,影響到最終的審計結果。新時期,提高農村財務審計人員的綜合素養,就顯得尤為重要。
3.物流時代背景下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對策
3.1健全法律體系,提高執法成效。健全的農村財務審計法律法規,可以保證審計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因此,物流時代背景下,應結合現實發展環境,強化農村財務審計立法,有效約束農村財務審計人員的日常工作行為。依托健全的法律機制,可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并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在出現犯罪行為時,要進行嚴肅處理,最大程度上保護集體利益,與基層民眾的合法權益。通過合理應用審計相關案例,提高立法的針對性,有效明確法律界限,將審計工作中存在的不合規行為進行相應的規定,并積極推動審計懲戒工作順利進行。在日常工作中,應加大執法力度,結合相應法律法規,科學合理解決農村財務審計工作中的問題,為農村經濟持續性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3.2有效規范審計環境。從現有情況來看,物流時代背景下,有些農村組織未給予財務審計工作足夠重視,導致審計工作阻礙重重。因此,新時期應強化審計工作,為審計工作順利進行營造一個規范化且優質的工作環境。在實際工作中,各個村集體可以結合現實工作所需,建立起完善的監察機制、紀檢機制與審計機制,提高相應工作的震懾性與嚴肅性,有效優化財務審計工作環境。鄉鎮組織則可以結合審計工作切實所需,建立起相應的監督部門,抽調監察人員及時監察農村審計工作,從整體上提高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規范性,并推動農業經濟獲得健康發展。
3.3細化審計工作內容。從現有情況來看,若審計工作內容不明確或者缺乏細致性,會直接影響到物流時代背景下農村地區審計工作質量。因此,細化審計工作內容,將各項工作落實到個人,方可以推動農村財務審計工作有條不紊的進行。通過制定出完善的工作指南,明確工作任務,規范化開展各項工作,從整體上提高工作成效。新時期,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內容具有著多樣性,應對各部門的收入與支出情況進行全面性檢查,看其是否符合相應規定,也需要審查各部門合同簽訂工作的合法合規性,以及審查經濟去向與支出是否符合現實情況,亦或者債務履行情況等。在實際工作中,農村財務審計人員應嚴格遵循各項工作內容與工作規范,有開展各項工作。尤其,對于資料復印件等材料,需要加大審查力度,并在審查工作完成后,生成相應的審計結論與報告。各個審計部門應結合相關準則,從整體上保證農村財務審計工作成效。在審計過程中應注重集體資金利用審查工作,確保集體資金能夠得到科學合理應用,有效杜絕資金損耗問題,進而為農村經濟持續性發展營造良好的資金環境。
3.4加大人才培養力度,全面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養。審計人員是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直接組織者與實施者,其綜合素養直接影響到審計工作質量與效率。因此,村集體或者相關單位應給予人才培養工作足夠重視,以期組建一支高專業素養的財務審計團隊。具體措施如下:首先,做好人才選聘工作。在選聘環節,全面考察應聘人員的職業素養、知識儲備、工作技能等,并擇優錄用。其次,加強技能培訓。通過將培訓工作常態化,幫助審計人員不斷優化知識體系,提高其財務審計技能,強化其職業素養,并激勵著財務審計人員嚴于律己,有效落實各項工作規范,確保各項財務審計工作有序開展,最終提高財務審計工作成效。最后,權責明確。在工作期間,若發現不合理的支出或收入時,審計部門領導需要立即批評并制止。亦或者,在審計工作中,若發現違規違法的村干部,需要第一時間聯絡紀檢部門,對村干部進行責任追究,并對其依法處置,凈化農村財務審計環境。
3.5充分發揮出民眾的監督職能。物流時代背景下,社會群眾需要充分認識到自身在財務審計工作中的價值。各個地區應積極開通監督渠道,激發民眾的參與熱情,使得民眾認真踐行自身的監督權利,有效約束農村財務審計工作人員的日常行為。村民若發現違紀違法情況時,應將具體情況及時反饋給相關監督部門,及時整治違規行為,為農村經濟持續性發展營造良好的條件。信息化時代背景下,鄉鎮監督部門可以積極建立微信公眾號,在村內宣傳板上張貼二維碼,鼓勵并及時反饋監督信息。亦或者,開放信件、郵寄電話、短信等形式,與民眾間建立起良好的溝通與交流渠道。
3.6提高財務審計工作質量。物流時代背景下,在農村地區積極開展財務審計工作,有助于為農村經濟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然而,從現有情況來看,農村地區在開展財務審計工作時,其整體的工作成效與預期的工作目標間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因此,相關部門應給予財務審計工作足夠重視,確保財務審計工作有序開展,并提高財務審計工作質量與效率。具體措施如下:首先,在財務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要嚴格把控各部門支出與收入數據,防止數賬不符等問題的出現,有效確保財務審計數據信息的精準性。其次,子啊審查相關合同文件時,需要加大審查力度,有效把控資金鏈去向,并積極核實資金鏈的真實性。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科學合理審查關聯債務。最后,財務審計工作人員應保證審計工作的流暢性與規范性,尤其應加大證明文件、原始數據、材料審計報告等方面的審查力度,從整體上提高審查工作成效。
4.結束語:
總之,物流時代背景下,農村財務審計工作面臨著新的問題與挑戰。作為財務審計人員,應全面提高自身的綜合素養,有效掌握專業知識,提高自身的財務審計技能,方可以科學合理地應對農村財務審計工作所需,并提高財務審計工作成效。以上內容結合農村財務審計工作中的不足,提出了相應的工作對策,以期推動農業經濟獲得持續性發展。
引用出處
[1]于德祥.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在農業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研究[J].河北農機,2021(5):6-68.
篇2
一、制度來源——審前羈押司法救濟制度
(一) 我國“定期審查機制”的建立
此次刑訴法修訂建立的對繼續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的制度,雖然沒有達成西方國家“逮捕與審前羈押相分離”的制度構想,但卻是在“羈押必要性司法審查”之路上邁出的重要一步,也是在目前我國羈押決定程序沒有獨立于訴訟活動、羈押期間沒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作出的積極嘗試。我國刑訴法第九十三條確立的羈押必要性定期審查制度,和大陸法系國家法院依職權主動對羈押理由和必要性進行復審的制度有相通之處,兩者都是希望通過有權機關的主動干涉,加強對被羈押人權利的司法救濟。但兩者也有不同之處,比如我國刑訴法規定的羈押必要性審查主體是人民檢察院,大陸法系國家則一般由法院進行復審,審查程序也有所差異。
二、制度追求——人權保障和追訴職能的制衡器
強制措施的適用程序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事關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權益,是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人權保障的投影。強制措施是否符合正當程序精神,是否充分考慮被強制者的權利,成為衡量一個國家刑事訴訟法治程度的重要標準之一。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作為審前羈押救濟制度的一種,主要應具有兩方面的價值追求:
(一)尊重公民基本人權
審前羈押救濟制度的產生根源于任意羈押、刑訊逼供和秘密羈押等濫用羈押權的現象,正是這些現象嚴重侵犯了人權,引起民眾的不滿,才進而推動了羈押救濟制度的產生。相對于其它強制措施,羈押的強制性顯然更強,其意味著對人身自由較長期限的限制,而人身自由作為人權最基本的內容,為世界各國憲法所普遍承認和保護。因此,強化羈押等強制措施中的人權保障理念,用人權保障理念實現對強制措施的法治化改造,成為各國刑事訴訟法落實憲法、尊重公民基本人權的一致做法。
(二)控制羈押權力的行使
眾所周知,對人權最大的威脅在于公權的不當、違法行使,而刑事訴訟又是導致公民個人權利和公權力直接對抗的程序,其中,審前羈押直接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權利。鑒于被追訴人防御性權利的相對弱小,其在強大、森嚴的公權力面前顯得萎縮,要讓過度傾斜的天平離水平線更近,必須對公權力加以遏制,以司法權對審前羈押行為進行審查即是對審前羈押公權力的一種制衡。
三、制度構想——審查程序的司法化改造
在新刑訴法將檢察機關規定為羈押必要性繼續審查主體的立法背景下,對批準、審查方式進行“司法化改造”,不僅可以達到對強制措施進行控制的目的,而且不會對現行體制造成過大的沖擊,使制度變革的成本降為最低,這無疑是當前相對合理、可行的選擇。
(一)審查主體適格——選擇的中國化模式
首先,檢察機關地位屬性不同。我國的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具有法律監督的職責。我國語境中的司法機關包括法院和檢察院,檢察機關除自偵案件外,并不是偵查主體,不應被視為行政機關,作為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力的機關,當然有權進行司法復審活動。其二,我國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是相互獨立的主體,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有法律監督的權力,能夠起到司法權對偵查權的監督、制約作用。
其次,法院司法裁判范圍的不同,決定了我國法院難以承擔“羈押救濟”重任。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各司法機關之間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監督”的關系,從偵查到公訴再到審判,基本保持了“線型流水線式”的訴訟結構,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審判的刑事案件是經過偵查和審查的案件,而且一般認為,我國法院的審判職能是指實體性審判,因此,在公訴案件中,法院幾乎從不參與審判前的活動,也不會對強制措施等程序性措施采取司法審查。綜上,在沒有形成以司法裁判為中心的訴訟格局的情況下,如果現在直接賦予法院對審前羈押司法審查的義務,則不免牽一發而動全身,對整個強制措施決定適用程序,乃至刑事訴訟程序,產生重大影響,在現有立法未予變革的前提下,必須慎重待之。
再次,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實現,可滿足司法審查中立性的要求。在我國,檢察官不是被害人的“人”或者偵查機關的“代言人”,而是必須秉持著客觀公正的態度,履行公訴職能和法律監督職能的司法官員。為了達到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目的,相比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權,我國更加重視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的監督。檢察官這種在審判前所具有的地位,為檢察官能夠保持中立的立場進行司法審查提供了相關制度保障。
(二)正當程序——保持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司法屬性
從本質上來講,審前羈押是對犯罪嫌疑人受到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的干預,為了確保干預的合法性,防止有權機關濫用干預權力,各國一般都制定了最嚴格的羈押決定程序和羈押救濟保障程序,運用現代司法審查理論,通過司法裁判活動,在正當程序中實現對被羈押人人身自由權的法律保護。學者詬病已久的檢察機關作為批捕主體不“適格”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認為檢察機關審查逮捕程序具有重大缺陷,這種“內部行政化”的審批模式,不僅導致逮捕必要性審查缺失,還剝奪了嫌疑人的辯護權和其它救濟權利。然而,司法審查并非法院的專屬,司法審查的核心是采取司法的程序進行審查,即決定羈押以及繼續羈押所依據的程序,必須與司法的基本要求相符。比如,指控方要求羈押,要說明理由和根據,應允許另一方提出辯解意見,居中裁判等。
首先,檢察機關居中裁判,聽取雙方意見。新建立的羈押必要性繼續審查制度,作為逮捕后的審查活動,也應吸取司法裁判的精神,將審查程序公開化、明確化。只有構建以檢察官為中心,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相互對立的雙方當事人的三角訴訟結構,使檢察機關作為審前程序的中立者,才能保障程序的正當性。
其次,檢察監督理論與現代刑事訴訟司法審查理論相互結合,法律監督也要遵守正當程序。為了防止有權機關濫用干預權力,必須使有權機關受到中立的第三方的司法審查,給予被羈押人充分的程序保障。
除了主體適格和程序保障,完成審查程序的司法化改造,還需要實體保障,即明確審前羈押的法定理由,防止逮捕羈押功能的異化,并在裁量是否具有羈押必要性時,堅持比例原則,實現對被羈押者人權保障的價值追求。
(三)實體保障——羈押必要性的審慎審查
篇3
在與中介機構的業務執行過程中,很多申請人會產生一種認識上的誤區,即既然已經支付了費用,中介機構就應當使其申請獲得授權。毫無疑問,這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同時必須搞清一個重要問題:專利申請人與中介機構究竟是什么法律關系?是委托還是?因為這涉及到由誰來承擔專利申請的法律后果。
1法律關系分析
法律關系的發生要具備主體、法律事實(法律行為或法律事件)、法律規范三個要件。委托和屬于平等主體之間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其差異表現為:在法律關系主體上,委托一般只有委托人和受托人,則有被人、人和第三人;在行為特征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實施法律行為,而人則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在行為結果的法律約束力上,委托僅及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對第三人不產生約束力,而則及于被人和第三人,對人不產生約束力,即只有才會在被人與第三人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法律關系,而委托僅僅產生事實行為;在法律規范的適用上,委托受我國《合同法》調整,主要由我國《民法通則》規范。
考察專利申請人與中介機構關系的形成過程可見:中介機構(人)通過申請人的單方授權獲得權,然后以申請人(被人)的名義、而不是以中介機構的名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提出專利申請,并形成僅僅是在申請人和國家知識產權局不平等主體間的專利申請行政法律關系。顯然,該行為特征符合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而委托合同在此僅僅是中介機構與申請人之間產生權的基礎法律關系。
由此可見,專利申請人與中介機構的法律關系屬于委托關系,對此申請人應有一個非常清醒的認識。
2與中介機構溝通的重要性
《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還規定,“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可見,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中介機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受理、授權、駁回、無效等)最終是要由申請人來承擔的。這正是我們為什么要與中介機構做好溝通的重要原因,而其中最重要的溝通形式莫過于技術交底書。
技術交底書只是我們與中介機構溝通專利申請技術方案的一種技術性文件。中介機構的專利人在理解了專利申請技術方案的基礎上才能撰寫出符合法律規范的專利申請法律文件。顯然,技術交底書是申請人與中介機構溝通的重要形式,對專利申請法律文件的質量、專利授權前景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提供一份清楚、完整,使人不用花費過多的復雜勞動就能對專利申請技術方案內容十分易懂的技術交底書,既是申請人的職責,也符合申請人的利益。
3寫好技術交底書的原則
如何才能寫好技術交底書呢?首先,最關鍵的是要讓中介機構的人看完技術交底書后能夠容易地讀懂技術方案,其次是要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指南》就專利申請法律文件中說明書撰寫的要求相符。其中,讓人能看懂顯得最為重要。因為人不可能是各領域技術的專家,即使有理工科背景的人,有時也甚至會達不到所申請專利技術的“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
如一件涉及分子遺傳學技術專利申請的技術交底書中有這樣一段技術內容:“本發明通過隨機擴增多態性DNA(random amplified polymorphic DNA,RAPD)方法,對鐵皮石斛試管苗及其它種類石斛屬進行了研究,獲得了RAPD圖譜,從中篩選出鐵皮石斛試管苗特異性條帶”,此段文字存在的不足是沒有交代清楚把鐵皮石斛試管苗特異性DNA條帶從上述實驗產生的眾多RAPD圖譜中篩選出來的方法或標準是什么。
所以說,寫好技術交底書最關鍵的原則還是要清楚,讓人易懂。只要內容描寫清楚、易懂,其它法律方面、格式方面的問題,相當程度上人會替申請人解決。
技術交底書的內容主要包括:名稱、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或實用新型內容(目的、技術方案、有益效果)、具體實施方式等,具體要求本文不再重復,可見相關參考書。
4對專利申請人與中介機構溝通的歸納
申請人在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專利申請的過程中,應當充分認識到自己與其所形成的是一種委托法律關系,而且一般情況下,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是由申請人來承擔的。
為此,要充分重視與人以技術交底書方式的溝通,不要把人視作本領域技術專家或是一般技術人員,清楚描述技術方案的內容,使其容易地理解專利申請的實質。
篇4
【關鍵詞】水利工程;技術評審;職能
1.財政投資評審的定義與特征
財政投資評審作為組成財政職能的關鍵部分,是財政部門對于財政性資金項目投資的竣工決算、工程概算與工程預算進行審查和評估,及其對使用科技費用、國土資源整改費與技改貼息等財政性項目資金實施專項檢查的一些行為。財政投資評審主要是通過財政部門委托相關的投資評審機構實施。在對項目進行評審時,往往會存在著同一工程項目,分別由社會中介機構與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而且還出具了相關的審計結論。但需注意的是,應該區別對待兩者審計結論,而對于審計機關所出具的相關審計結論,如果不具備確鑿證據,則不能輕易的把其結論;而對于社會中介結構所出具的審計結論,則不可以輕易的相信,而是把其當做參照,并按照自己的評審方案與評審計劃進行評審。
2.科學定位技術評審工作
水是生態之基、生產之要、生命之源。而水利是現代農業生產建設過程中必不可少的關鍵條件,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不可取代的重要支撐,還是改善生態環境難以分割的重要體系保障,其具備著非常強大的戰略性、公益性與基礎性。水利事業的職責主要是從事政府所投資建設的公益事業,而對水利工程建設的準備工作實施技術服務于技術評審,也隸屬于公益事業的范疇。水利工程的基礎設施建設往往是財政投資,而市場經濟體制背景下的財政投資往往是公共性的,其直接的為市場提供公用設施與基礎設施等外部條件,由于其性質為公共性投資,首要目的則是為社會利益進行服務,而不是對項目自身的市場贏利進行追求,所以,對政府所投資建設的水利工程施工方案可行性與投資合理性進行評審一定要選擇社會手段,而不是選擇商業方式進行評審。
明確服務對象,可以稱之為是技術評審在以往與未來中發展和生存之本。技術評審需要先為政府項目投資提供決策服務。就宏觀的角度而言,技術評審需要站在高處,并且需要具備宏觀的意識與長遠的目光,做好政府投資水利工程基礎設施建設的助手與參謀,以此為合理有效的使用與配置公共資金提供更加可靠的工程造價與技術方案,從而使政府投資失誤有效的得到減少與避免;就微觀的角度而言,技術評審需要通過自己所具備的專業技術,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范以及對水利工程施工建設的各環節規范與規程要求,并通過規范與科學合理的評審,從而為政府在對項目進行投資建設的過程中提供更加可靠與扎實的專業技術當做依據,并為水利工程的實際建設提供更加有力的技術支持與保障,進而保證水利工程項目施工建設方案的可行性與投資的經濟合理性。
3.明確技術評審工作的職責
財政評審工作能夠明顯的使財政投資效率得到提升,其內容牽涉著眾多方面,往往根據投資項目自身效率進行評審,并對項目自身的活動結果、活動情況與活動過程進行考核,更加的對微觀經濟進行重視,而不是對所出現的宏觀經濟效應進行投資。盡管項目評價牽涉著社會效益與社會成本,但依舊是緊緊圍繞著項目自身實施的。評審工作需要熟練的從政府的指令性方式中得以擺脫,充分的掌握市場知識與手段的運用,并積極的從方法與制度上對實施工程量計價清單的基礎下的新方法與新思路進行研究,并把政府投資項目的專家評審機制與公共參與等加入其中,從而使決策咨詢的力度加大,并能夠更好的與政府管理投資的需求相適應。加快構建評審信息系統,有助于及時的對市場價格信息進行掌握,并通過所積累的經驗與相關資料,合理有效的通過以往數據來對未來投資趨勢與市場變化進行預測,從而使評審進度有效的提升,并有效的對政府投資進行控制。
最近幾年,很多地方已經掀起了一股強勁的水利建設之風,并順利的使水利跨越式建設得到了很好的發展,而面對水電水利建設項目的日趨增多,所暴露出的有關于水利工程存在的技術缺失可靠性、實際投資額與工程量同設計之間具備著很大的差距以及建設方案缺乏創新等關鍵的技術問題,使得加強水利水電工程的技術審查工作變得更加的迫切與重要。相關部門不斷的對水利工程進行合理有效的戰略決策部署,并據此提出了加快進行興水強滇建設戰略的重大決定,并使關鍵的骨干水源工程施工建設進度加快,從而使得技術評審工作責任重大,且任務繁重。技術評審需要積極的搶抓歷史機遇,并堅決的根據省委與省政府所提出的相關水利建設的重要目標,使自身具備的專業技術優勢得到充分的發揮,認真的對技術評審工作所具備的職責進行履行,并通過技術評審具備的職責,促使水利工程施工建設的前期準備工作質量日趨提升,從而科學、可靠與公正的為政府水利項目建設的決策提供更為關鍵的技術保障與技術支持。此外,為了使水利工程建設進一步的得到優化,則需要不斷的使投資效益能夠充分的發揮出其具備的重要作用。
4.規范與完善技術評審工作
水利工程技術評審作為具備很強技術性、政策性與專業性的工作,如果想要讓評審工作能夠規范的進行運作,并在水利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使自身具備的重要職能作用得到充分的發揮,就一定要不斷的構建與健全評審機制,從而實現同水利行政職能間的緊密連接和充分結合。而想要切實可靠的使技術評審具備的重要職能得到有效的發揮,則需要注意下面幾點:
4.1把制度當做切入點,使依法評審成為現實
現階段,水利工程的技術評審工作在牽涉微觀范疇內的運轉流程、業務范圍與管理制度的過程中,并不具備可靠的法律依據,所以就導致評審工作缺失確定性與規范性,所以在對指導技術評審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制定的過程中,能夠讓水利評審體系有機的形成有序、統一與規范的行為規范。
4.2把調整機構性質當做切入點,讓評審機構充分發揮行政職能
將評審機構歸屬于政府行政體系,抑或是公益類的事業單位,并把水利工程技術服務與技術評審等行政職能成功的賦予給評審機構,這樣的話則能夠有效的對評審中心則為中介結構的錯誤爭論進行回避,從而讓評審機構能夠真正公平與公正的履行其自身的技術評審關鍵職能。
4.3把加強評審質量當做切入點,加強技術評審科學性
評審質量作為水利工程評審過程中的重要生命線。現階段,全國評審行業并不具備統一的、可靠的質量標準,而評審報告的質量也存在著參差不齊的現象,其格式也不盡相同,這樣的話就會導致委托人員在進行決策比較時遇到困難。而制定統一的規范,并對行業標準進行明確,既有助于進行對比決策,還有助于構建項目績效評價機制,從而為政府最終的投資決策提供更加可靠的技術支持。
4.4把構建電子網絡當做切入點,從而實現技術與人才的資源共享
如果水利系統具備專家人才庫,那么異地聘用專家則就會變成可能,而技術資源共享還能夠有效的避免地區間存在技術壁壘,還可能會是由于存在網絡,而使遠程評審成為現實,這樣的話則能夠使評審成本有效的得到節約,從而使成本實現最低化,而使效益實現最大化。
5.結語
水利工程技術評審工作是市場經濟體制背景下政府對基礎設施進行投資建設的重要課題,需要不斷的在探索與實踐的過程中使其得到完善與進化。所以,一定要使科學發展觀更加的牢固,并堅持改革創新的理念與精神,勇于對水利工程的技術評審工作的新路子進行探索,以此使技術評審可以更加的公平與公正,并使技術評審更加的真實與準確,從而使水利工程的技術評審能夠真正的發揮出行政審批職能。
【參考文獻】
[1]李曉霞.交通工程檢測中心順利通過“計量認證、實驗室認可、檢查機構”監督評審[J].交通標準化,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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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審計文化;審計法規
審計文化是審計事業持續發展的重要支撐,是審計隊伍凝聚力、戰斗力和創造力的重要源泉,是構成審計執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因素。進一步加深對文化發展極端重要性的認識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推動審計文化大發展大繁榮,不斷推進審計事業科學發展,更好的為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服務。
一、要明確審計文化建設的指導思想
加強國家審計文化建設,首先要把握方向,理清思路,明確指導思想。著眼于審計事業的長遠發展,堅持以人為本,推動審計文化建設不斷發展。
(一)審計文化建設著眼于審計事業的長遠發展
審計事業的長遠健康發展是審計組織存在的前提和目的,是審計人員開展工作的動因和目標。審計文化對審計事業的發展往往可以起到更本質、更深刻、更持久的影響。通過審計文化建設來凝聚人心,激勵審計人員不斷提高思想境界和綜合素質,以良好的精神狀態投入到審計工作中去,增強為審計事業發展多作貢獻的內在動力;通過審計文化建設,深化審計群體共同價值觀的認識,總結審計文化研究和假設方面的成果,探尋審計活動的基本規律;通過審計文化建設,樹立科學的審計理念,把審計總值轉化為審計人員的共同認識和一致行動,不斷強化良好的審計精神和職業道德,進而推動審計工作和審計事業向更深層次發展。
(二)審計文化建設要堅持以人為本
審計文化是審計人員在審計實踐中創造出來的,人的能動性和創造性的充分發揮以及人的素質的全面發展,既是審計文化建設要達到的重要目標,也是審計文化建設的基礎和前提。審計文化的“以人為本”就是以審計人員為中心,關心人、愛護人、理解人、滿足人、尊重人、培養人、幫助人、成就人。審計機關除了為審計人員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文化氛圍外,更要充分尊重和滿足審計人員自我發展的需求,參與的需求、個人成就感的需求。只有審計人員的積極性被最大的調動起來,潛能被激發出來,審計機關的建設與審計事業的發展才會呈現出勃勃生機。
二、要著力加強審計法律規范建設
法制建立的核心在于權力要有制衡和監督。實踐表明: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審計環境的不斷變化,審計法律建設中的深層文化的傳統弊病需要得到解決,從而為審計文化的培育提供有力的保證。
(一)完善審計法律、法規體系
從審計立法的發展趨勢和審計文化建設的要求來看,審計法律、法規體系在以下方面上需進一步完善:一要適時再次修訂審計法,力爭實現審計體制上的重大突破;二要充實完善有關財政經濟法律、法規中與審計監督有關的內容;三要通過審計實踐積極提出對有關財政經濟法律、法規立、改、廢的建議;四要搞好審計法律、法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工作,使審計法律規范形成一個嚴密的體系,保障審計法律、法規的全面貫徹執行;五要完善審計法律與法規的配套工作。
(二)完善審計規章和準則體系
在完善審計規章和審計準則體系時,應堅持以下原則和指導思想:一是按照審計法律規范體系的內在要求,以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為基礎,制定與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準則,將審計法律、法規全面正確的貫徹執行;二是堅持客觀、統一、績效的原則,從審計上作實際出發,促進審計工作效率的提高;三是遵循相關、科學、簡便的原則建立起來相互配套,操作性強的審計準則體系;四是借鑒國外先進的審計技術和方法,體現國內外公認的審計原則;五是分清輕重緩急,先易后難,重點突破,分期實施,成熟一個一個,切實保證審計準則的質量;六是對原有的審計規范作進一步修訂、補充和完善。
三、要加強審計文化建設途徑的組織保障
做好任何工作都要加強領導,完善機制,國家審計文化建設需要強有力的領導,需要調動各方面的力量積極推動,需要創新體系來保障審計文化建設的持續、健康和長遠發展。
(一)建立審計文化建設領導機構
審計文化建設是一項長期任務需要隨著審計環境、審計工作的變化而不斷充實新的內容、采取新的措施。審計機關應設立審計文化建設領導機構,除確定(下轉第74頁)(上接第72頁)審計文化建設的主要負責部門以外,還應根據職能和特點將審計文化建設任務分解到其他各部門,使審計機關各級領導都能夠負擔起推動審計文化建設的職責和使命。構建審計文化建設領導體制,完善審計文化建設的領導制度,是開展審計文化建設的重要前提和保證。
(二)健全審計文化建設工作機制
審計文化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與整個審計工作及全體審計人員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需要建立一種全員參與和分工協作的機制。首先要將審計文化建設納入年度工作總體部署,通過審計工作會議等場合和實際提出明確要求;其次要把審計文化建設列入日常重要工作內容,做到對審計文化建設的各項工作有安排、有檢查、有總結,把與審計文化建設相關的各項工作落實好;再次要把審計文化建設作為考核評比的重要內容,完善獎懲機制,營造審計文化建設全員參與、人人有責的氛圍。如果沒有建立起審計文化建設的有效工作機制,就不能保證審計文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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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而造成了內審風險的持續性。另外,內部審計不能像外部審計那樣,可以因被審計單位的風險較大而拒絕承接業務。內部審計幾乎不能主動選擇審計項目且獨立性相對較弱從而導致內部審計風險具有特殊性。雖然內部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并且具有持久性和特殊性,但是這不意味著我們沒有辦法降低或者防范內部審計風險。在分析梳理內部審計風險的成因之后,我們仍可以采用科學的審計程序、方法,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內審隊伍等方式來提高內部審計的工作質量,將內審風險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企業內部審計風險的成因
(一)內部審計法律法規不完善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多變的外部環境和激烈的市場競爭都對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提出了更好的要求,但是我國目前的關于企業內部審計的法律建設速度遠遠沒有跟上。通常認為,一個完善健全的法律體系能夠在規范實務操作,提升實務工作的質量,降低相關風險上起到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實務界的參照準則只有2003年審計署根據《審計法》編制的《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由此可見,因為缺少完善健全的企業內部審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準則,會導致企業在進行內部審計時出現無法可依,無據可引的情況。在某些法律法規沒涉及的空白領域,內審工作人員也必須依靠自己的職業判斷開展工作,從而導致即使面對同一項事項,不同的審計人員可能都得出不同的結論,進而干擾到了內部審計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因此,我國目前的缺乏完善健全的內部審計法律法規會在一定程度誘發企業內部審計風險的產生。
(二)內部審計機構缺乏獨立性
企業內審機構的獨立性是關系到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有效性的關鍵因素。由于內部審計工作的特殊性,只有賦予內審機構充分的職權并保障其高度的獨立性才能使內部審計發揮出有效的評價和監督作用。通常在現代企業制度更為完善的西方國家,企業的審計委員會通常隸屬于董事會,直接對董事會負責。這樣的組織架構能夠更好的保障內部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從而使審計委員會充分發揮評價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部經營管理的漏洞等功能。但是在我國的實際情況中,企業審計委員會的隸屬機構則出現了多元化。例如不少企業的審計委員會由紀委部門管理或者隸屬于企業財務部,而內審機構直接對董事會負責的企業占比仍然不高,而且大多是治理結構更為完善的上市公司。這樣的管理模式就普遍導致了企業內審機構的獨立性難以保障,監督評價等職權受到限制,從而進一步誘發內部審計風險的產生。
(三)內部審計程序和方法不規范
內部審計不同于企業外部審計,內部審計是以改善組織運營和提升企業價值為目的的審計活動。其內容不僅包括對財務報告的公允進行評價,而且還包括對企業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評價和發現運營管理的漏洞。因此,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對審計的程序和方法的規范性和科學性要求更為嚴格。但目前在實踐中內審工作沒有得到充分的重視,審計人員在開展工作時普遍沒有嚴格遵守程序規范,僅僅依靠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獲取審計證據,從而影響了審計工作的質量。另一方面,多數企業的內審人員運用的審計方法也不能適應現代審計規范的要求。目前的“風險導向審計”是以企業的戰略目標為向導,結合企業的內外部環境,包括市場環境、組織架構、內部控制等因素,分析梳理出企業可能的風險點進而分配審計資源。但目前對于我國企業,特別是對中小企業來講,其內部審計仍然停留在賬項審計的層面,僅僅以查錯防弊為目的。例如審計人員在抽查樣本時主要依靠自己的主觀判斷,而沒有采用科學的抽樣方法,從而影響了審計結論,增大了企業內部審計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四)內審人員整體素質不高
企業的生產經營歸根到底依賴于員工個體工作的有效開展,因此內審工作隊伍的整體素質是影響內部審計工作有效性的關鍵因素。由于內部審計的特殊性導致內部審計對于內審人員的專業素養、綜合能力、職業道德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我國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者的整體素質仍然較低,不能滿足現代企業內審工作的需求。首先是因為企業往往對于內部審計工作不重視,招納的工作人員的準入門檻較低,且缺乏有效的后續教育,導致內審工作隊伍的整體素質有限。企業中的審計委員會的話語權較低,缺乏對企業的整個生產經營流程進行監督和評價的有效職權,進而影響內審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其次,從組織架構上講,我國多數企業的審計委員會隸屬于其他職能部門,缺少專職的人員任職,相互借調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缺乏一個穩定成熟的團隊,就造成了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無法保證,增大了企業的內部審計風險。
三、企業內部審計風險的防范措施
(一)加強內部審計法律建設
建立一套完善健全的內部審計法律體系對于加強我國的內部審計建設,提升我國的內部審計整體水平具有重要推動作用。因此,國家應當盡快出臺相關的內部審計法律法規,建立一個層次、全方位的法律體系。此舉一方面可以在法律層面強化內審機構在企業中的獨立性,確定內審機構的職能權限、人員架構等問題;另一方面可以為實務界的內部審計工作提供指引和規范,保證企業內審人員在進行工作時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據可循,從而有效降低企業的內部審計風險。
(二)加強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加強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是保障內部審計工作有效進行,降低內部審計風險的關鍵。首先要從內部治理結構上保證審計委員會的高級別及充分的自,審計會的委員設立應當參照西方成熟的公司制度,內審機構隸屬于公司董事會,直接對董事會負責。這種直接隸屬董事會的組織架構可以保障審計委員不受其他職能部門的干擾,能夠獨立自主的進行內部審計工作,即自主的選擇審計項目、確定審計重點、編制審計計劃、實施審計程序、完成審計報告,以降低內部審計的風險。另一方面,企業應當保證內審人員的充分獨立性。審計委員會應有企業董事會成員組成,保證內審人員有足夠的話語權。在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時,還應當實行不相容崗位相分離、回避等制度,以保證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時能夠保持應有的公正和客觀,保證審計工作的程序和方法能夠符合相關審計制度和規范的要求,進而從根本上保證了內部審計的工作質量。
(三)改進內部審計模式
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是影響內部審計工作效率和效果的關鍵因素,傳統的以查錯防弊為目的的內部審計已經不能滿足復雜多變經濟形勢的要求。企業應當選擇以風險為導向的內部審計模式,它包括對企業的整體風險進行評估、分析,采用控制測試、實質性測試、細節測試等方法發現并規避企業的潛在風險點。風險導向的審計模式是以企業的戰略目標為基礎,集合企業內外部的環境,包括市場環境、內部控制、治理結構、業務流程等方面,對企業的整體的生產經營過程進行評估分析,發現并將企業的潛在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之內。風險導向審計是將審計風險觀念全面應用于審計過程的一種審計模式,它通過對審計風險進行系統的分析和評價,來確定審計風險是否可以控制在可以容忍的范圍內,并將潛在的風險控制在最低水平。因為風險導向審計整個過程是以發現并控制風險為目的,能夠較好的處理應對企業在完成戰略目標過程之中的各種風險,所以這種審計模式已經在西方國家得到了廣泛的運用。因此為了提升我國的內部審計整體水平,降低內部審計風險,企業應當盡快采用以風險為導向的內部審計模式。
(四)提高內審人員的綜合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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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績效審計的定義與內容
(一)政府績效審計的定義。
雖然績效審計這些年已經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但是人們對它的理解尚且不足,所以對其定義的判定至今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第九屆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會議利馬宣言審計規則指南總則中稱,財務審計的重要性和意義是毋庸置疑的,但除此之外還有一種類型的審計,即對政府當局的效率性、經濟性和效果性進行的審計。英國國家審計法中是這樣定義的,績效審計就是針對政府部門或者其他類似機構,對其履行職責情況的調查以及所使用資源的效果性、效率性、積極性的評估。世界各國對此也都有類似的定義。
基于此,國際上對績效審計的定義進行了總結,最終歸納為對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審計,簡稱為3E。我國相關學者也都基本贊同3E 定義,同時也發表了各自不同的看法。竹德操等人表明了自己這方面的看法。他們認為,關于經濟效益方面的審計,主要是由相對獨立的審計機構以及審計人員,針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業務情況,依據一定的標準,進行有系統、有組織的評價、分析,并總結經驗結合發展前景,提出一系列有助于提高經濟效益的方案,使其更加適用績效審計的活動。李鳳鳴則提出另外一種觀點。他指出,績效審計就是圍繞提高經濟效益這個中心,實施的一系列審計活動。雖然各國學者與機構對政府績效審計的定義都有著不同角度的研究與判定,但他們的基本觀點還是有相似之處的,即大家普遍認為政府績效審計就是圍繞被審計單位所占有的政府公共資金各方面使用情況的評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審計:經濟性、效率性以及效果性,也就是當今國際上普遍采用的3E 定義。
(二)政府績效審計的內容。
關于政府績效審計的內容,從單純字面意思來理解,也就是對政府各個部門的業績來進行評價與考核,其結果主要還是依賴于政府的基本職能。因此,要了解政府績效審計的內容,就要明確政府的主要職能,對各部門考察的指標以及考核的結果。其內容應該包括:對政府制定政策的評估,對政府所做出決策的審查和對政府公共管理活動,包括經濟、社會、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國有資產管理行政效率、廉潔狀況等方面的績效進行審計。在真正實施具體的績效審計項目時,審計人員要從全局上去看問題,既要關注該項目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核與此相關的社會效益。
二、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現狀。
從20 世紀80 年代初,政府績效審計開始出現在中國,我國就進行了大量的實踐和探索,到目前為止,政府績效審計工作在我國已經形成了良好的開端。但與此同時,我們也看到政府績效審計并未在全國普遍展開,許多問題依然存在。大力推進政府績效的建設與發展,是我國面臨的重大問題,同時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推進經濟管理體制,建設良好政府的必然要求。如何更快更好地從財務審計轉型向績效審計,是我們研究的重要方向。
(二)我國政府績效審計存在的問題
1、法制建設不夠完善,評價指標體系尚未設立。
從績效審計開展以來,許多國家針對績效審計這一問題,經過各種研究與討論,制定出有關的法律與法規。例如美國審計總署早在1972 就頒布了《政府審計準則》,其中就包含了績效審計的相關內容;英國在1983 年頒布的《國家審計法》中則主要指出了公共資金的使用監控,并明確了政府績效審計的內容。我國1994 年頒布了《審計法》,卻并沒有對政府績效審計進行相關的授權,之后1996 年1 月又提出了《審計工作規范化建設規劃方案》,1997 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2006 年正式頒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上這些法律法規都不夠健全,而且與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形勢很不適應,不能成為開展績效審計的標準。除此之外,建設評價指標體系更是紙上談兵,毫無進展,致使政府績效審計難以深入開展。
2、體制不合理。審計體制是政府績效能否成功開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國目前采用的是行政型的審計體制模式,也就是績效審計既要受到上級審計機關的監督,同時也要接受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這樣一種雙重領導。這種體制的弊端是:
(1)不能真實客觀反映問題。這種體制將審計監督主體與審計監督對象,共處在一個利益主體里,具有同一隸屬關系,不符合內部控制的要求,不能有效發揮績效審計的監督作用,也就難以客觀真實地反映問題。
(2)透明度較差。在審計工作中,被審計單位往往處于控制壟斷地位,導致審計人員不能收集到很多重要信息,無法客觀地反映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狀況,難以開展有效的公共活動,從而影響我國財政管理體制的透明度。
(3)審計的獨立性比較差。一般國外的審計法會明確規定把審計機關組織、審計長和其他審計人員的職責權限相互分離,保持各自應有的獨立性。而我國目前采用的是行政型的審計體制模式,這種體制會嚴重影響審計的獨立性,妨礙審計職能的發揮。
3、政府績效審計理論研究不足。
當前,我國政府績效審計處于較快的發展階段,但是相關的理論研究明顯缺乏,學術界對諸多關于政府績效審計的基本規定性命題也尚未進行深入的研究,得出統一的結論。關于政府績效審計的闡述版本各種各樣,爭議很大,而對象、職能、目標、依據、標準、評價指標等零散雜亂,不能形成統一結構的績效審計體系。另外,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尚且不成熟,依然處于初級階段,在技術方法、工作體系、評價標準以及內容等方面還缺少科學化、規范化、系統化以及制度化的審計模式。
4、政府和公眾對我國政府績效審計重要性認識不足。
在我國,公眾對績效審計的認識還局限于一個比較小的范圍,大多數人都只是聽說過審計這個名詞,至于它的內容、目的、具體的操作范圍又是什么,許多人都知之甚少。一些文獻上的記載也僅停留在對國外情況的描述,甚至有人認為,績效審計并不符合中國的國情,因此大家對政府績效并沒有給予很大的重視。另外,資金撥付方面也沒有得到上級機關的高度重視,各項體制機制尚需要大力完善;政府對于各項業務的開展也沒能更好地發揮監督權,因此整個績效系統的運行存在很大的漏洞。
三、完善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的建議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保證政府績效審計有法可依。
完善法律法規是順利開展績效審計的關鍵環節。到2006 年2 月我國新的《審計法》修訂完成,但依然沒有對績效審計的法定目標、審計程序等做出明確的規定,僅以這項法律作為績效審計的依據是不充分的,具有局限性,因此加快修訂補充相關法律法規具有緊迫性。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目前所處的狀態尚且是不完全授權的,在開展績效審計過程中必然存在風險。為了更好地規避風險,我們應該結合本國發展國情,吸收國際先進績效審計經驗,在有效落實現有《審計法》的基礎上,去粗取精,更好地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使得績效審計實施能夠做到有法可依,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推動我國績效審計的發展,使其展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
(二)深化政府績效審計體制改革,積極開展審計試點工作。
我們應對現行體制進行改革,使之向立法型模式轉變。在立法型模式下,審計機關受全國人民大會的管轄,其權限由憲法賦予,工作不受行政部門和其他方面的干涉,直接向人大提出報告,向人大負責,這樣可以使得國家審計的獨立性得到有效保障。為此,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爭取早日發展成為立法型模式。另外,選擇一些重點項目進行績效審計試點工作,也是推進績效審計的有效措施,為我國全面開展審計工作積累寶貴經驗。
(三)推進政府績效審計理論研究體系的建立。
從我國審計的現狀可以看出,我國的政府績效審計有機融合了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三個特性,只有做到3E審計,才能從真正意義上實現政府績效審計。因此我們應該從這個本質出發,打破傳統觀念對人們的束縛,對政府績效理論研究進行深入的探討,得出具有更高價值的理論基礎。我們認為當前一方面要研究開展績效審計的具體程序與方法,為真正實踐提供指導;另一方面要把實踐中的經驗與方法進行歸納,構建起完整的政府績效審計理論體系,為今后全面開展績效審計提供一定的借鑒。
(四)增強對政府績效審計的重視程度。
為了加強對政府績效審計的重視程度,首先,加大對績效審計宣傳工作的力度是必不可少的,這樣使公眾能更加充分地了解績效審計;其次,要增強政府績效審計結果的透明度,定期將審計機關考核結果予以公布;最后,要主動接受輿論與社會公眾的監督,提高各界監督政府績效的積極性,從而讓更多的人參與進來,保障對政府績效審計的重視程度,推動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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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經濟審計;財務管理
1加強農村經濟審計工作的必要性
1.1加強農村經濟審計能夠及時發現問題
農村在傳統的財務管理方面存在很多問題,包括責任不明確、資金流向得不到控制等。此外,農村經濟發展,各項基礎設施建設都不可避免地需要加大資金投入。在這特殊的轉型時期,農村的財務管理中必然會有疏忽,影響農村的穩定。及時加強財務審計能夠糾正財務管理中發現的問題,有效控制資金流向,將國家的財政支持制度落到實處。最后,由于我國農村的村干部主要負責財務管理,他們年齡普遍比較大,雖然得到村民的信任,但是財務管理經驗比較落后,不熟悉最新的財務管理流程,同時,也缺乏年輕得力的助手,存在著比較守舊的老干部思想,缺乏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導致農村財務管理水平提不上去,阻礙投資方向。
1.2加強農村經濟審計能夠促進資金合理使用
社會不斷進步,農民對生活要求標準也越來越高。近年來,農村生活居住條件不斷得到改善,經濟發展也取得了傲人的成績,這正是國家相關政策引導和農村經濟工作者共同努力的成果,但是,農村經濟資金自己使用這塊仍然存在一些棘手的問題。例如,村級的財務走向不明確,村民沒有知情權,即使公開的財務內容,有時也會出現與賬戶資金規劃不一致的現象。因此加強農村財務審計可以及時發現資金使用的不合理性,提出科學使用建議,讓農村的財務管理工作走上正軌。
2農村經濟審計中所出現的實際問題
2.1沒有完善的審計制度
我國雖然在規范經濟審計方面頒發了《審計法》,但是審計法并沒有從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很多內容在農村不適用。在實際工作中,《審計法》只是形式,具體的工作仍然缺乏依據。此外,在農村的審計工作中,缺乏制度監督,特別在農村舊賬、壞賬方面,出現取證困難的情況。雖然村干部在審計工作中擔任監督者,但是當問題涉及到本人的時候,就會受到利益關系的限制而得不到妥善處理,小事化了的態度損害了監督者的權威性。
2.2審計人員的素質問題
隨著農村審計工作重要性的凸顯,相關審計人員的專業素養讓人唏噓。很多審計人員都是憑借經驗上位,沒有經過專業化的培訓,不熟悉審計流程,尤其在人情世故面前容易動搖,使得審計工作缺乏規范性。即使引入一部分專業審計人員,但是影響力太小,在科學審計結束之后,很少能夠得到真正落實,審計結果不被認可。
2.3經費問題
經費問題是審計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由于在農村缺乏對審計工作的重視,同時,相關工作也缺乏經費的保障,審計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大大受挫,審計效率也不高,影響了農村整體的財務管理。
3強化農村經濟審計規范財務管理的相關建議
3.1首先是加強農村經濟審計立法的步伐
農村審計亂象的出現歸根到底還是無法可依,因此,立法部門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落實是關鍵。在審計立法中要明確責任,發揮農村審計的實際作用,通過相關法律的制定,要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讓農村的審計工作有原則,審計方法和流程更加具有規范性。此外,農村的審計工作要讓涉及到的農民有知情權,秉持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于違法亂紀的負責人要嚴肅處理。
3.2提高審計人員的整體專業素質
農村審計工作涉及到財務管理的專業知識,具有很強的專業性,不能任由審計人員憑借經驗處理問題。因此,為了提高審計工作的有效性,需要安排專業的審計人員到村任職,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規范審計流程。鄉鎮政府可以定期對各個村的審計人員進行培訓,用最先進的審計知識武裝他們,此外,還要加強思想政治教育,避免腐化,讓他們經過培訓,意識到審計工作的重要性,使其具備專業資格,做好農村審計工作開展的堅強后盾。最后,需要專門設立農村設計監管部門,以提高這項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讓每筆賬目的流向都有法可依,有跡可循。鄉鎮政府也要加大經費的投入,讓審計人員能夠踏實工作,無后顧之憂,提高農村審計工作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3.3加大農村經濟審計工作的宣傳力度
在農村工作的相關審計工作人員要提高審計工作重要性的意識,要定期和相關部門共同合作,加強對農村經濟審計的宣傳,促進工作的有效開展。讓基層的農民群眾認識到審計工作的價值以及與自己的關系,維護個人的合法利益,讓每個群眾意識到審計工作和自己息息相關,進而支持農村審計工作。這樣能夠幫助審計工作人員提高工作效率,讓審計工作深入到基層。群眾的意識增強了,就有利于落實審計結果,同時得到群眾對審計工作的有效監督,舉報不明確的資金流向情況,避免出現違法亂紀的現象和腐敗情況,讓農村的經濟發展朝著良性循環的方向,提高經濟發展的健康性。
4結語
農村經濟的發展,必然會出現更多的財務相關問題,因此,農村的經濟審計工作逐漸被提上議事議程,不斷強化農村經濟審計,可以幫助農村進行財政規范化,緩和群眾的經濟糾紛,維護農村的穩定。目前,農村審計中有很多問題,包括,審計制度不完善、審計人員缺乏專業性等,需要加強立法的落實,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素養,加大審計重要性的宣傳,接受群眾監督,進一步提高審計工作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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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審計風險 形成原因 防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F239.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11-162-02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對審計的期望也越來越高,審計這一職業的責任也越來越大。而社會經濟生活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增加了審計的難度,由此產生了一定的審計風險。加強對審計風險的研究并找出相應防范措施,是當前審計理論和審計工作實踐急需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形成審計風險的主要因素
1.審計人員的經驗和能力的局限性。由于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和審計內容的廣泛性,加上近年來人們對審計意見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社會對審計人員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而在審計過程中,很多方面需要由審計人員作出專業判斷,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有豐富的經驗和較高的判斷能力。然而經驗和能力總是有限的,由于審計人員的審計經驗和能力不足,致使審計難以達到社會全部期望,這就無可避免地會在審計過程中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產生審計風險。
2.審計人員沒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審計準則要求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進行合理的專業判斷。然而由于審計人員的個人素質參差不齊,如果審計人員責任心不強,審計中沒有保持應該持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勢必導致不必要的差錯或者應當執行的必要的審計程序沒有得到執行,進而形成審計風險。
3.審計人員的工作失誤。如果審計人員能夠保證在審計過程中采取恰當的程序和方法,那么風險就會大大降低。然而審計人員的經驗有高有低,駕馭審計方法的能力有強有弱,審計人員的差錯和失誤有時很難避免,它們可能來自于對審計事項的錯誤判斷,也可能來自于對審計程序的錯誤理解等,這些都會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
4.審計方法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F代審計是建立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健全的基礎之上的抽樣審計,所遵循的是成本效益相結合的原則,而這兩者本身就是允許一定審計風險存在的。其一,它有些過分依賴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測試,雖然內部控制系統的建立可以減少經濟活動中的一些錯弊,但因為內部控制系統本身固有的一些局限性,使其無法避免所有的錯弊。例如審計單位發生未預料的經營狀況,或者出現了比較特殊的業務,原有的控制措施無法適用;工作程序上本應相互牽制制約的工作人員串通作弊;管理人員或責任心差致使控制系統失效等。所有這些都會使控制系統失靈,產生控制風險。其二,在抽樣審計中,審計人員常常為了用有限的成本達到較高預期的效益,放棄了相當一部分的樣本資料,這就更加大了給出正確審計結論的難度。以上情況均會造成審計結果出現誤差。
二、形成審計風險的客觀因素
1.審計責任的客觀存在。在現代經濟生活中,審計意見的影響范圍也越來越大,人們的經濟決策對審計意見和結論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如果審計意見有所不適當,與被審計單位的情況有所不符,則對使用者的判斷和決策影響將會很大,使得審計風險也隨之加大。
2.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及審計內容的廣泛性。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生產經營過程越來越復雜,與此相應的會計信息系統也日益復雜,財務報表出現錯誤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此外,審計范圍也呈現不斷擴大的趨勢,審計范圍擴大到今天,已遠遠超過了傳統審計,增加了很多不確定性因素。審計的對象越復雜,審計的內容越廣泛,審計的難度就越大,審計風險也就越大。
3.被審計單位外部和內部經營背景。經濟環境、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的特點、技術發展趨勢、內部控制制度的強度、管理人員的品質和素質等因素都會對企業的經營風險產生影響,進而影響審計風險。這也是審計風險模型中首先要考慮固有風險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時也是現代審計首先要對企業內外環境全盤評估的理由。被審單位內外環境對審計風險的影響,可以從審計費用充分表現出來,西方審計職業界確定審計費用時,都考慮了審計風險,特別是固有風險和經營風險。
三、審計風險的防范措施
審計風險呈現出擴大化和復雜化的趨勢,當前最為緊迫的任務是在保證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有效地防范和規避風險。
1.建立健全審計法律環境。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審計也面臨著許多新課題、新任務。為此,必須有健全有效的法律制度和審計準則,才有利于合理地界定審計人員的責任。應繼續制定和不斷完善審計法律規范。通過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審計法律法規強化審計質量控制、規范審計操作、避免審計中的隨意性、約束審計行為、規避審計風險,切實做到審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進一步轉變觀念、強化風險意識。由于人們對審計期望的越來越高,審計人員的責任和風險也越來越大,審計部門將會更加關心如何采取有效的審計方法和程序,在降低審計成本的同時,高質量的完成審計任務,同時有效地避免審計風險及其損失。因此,審計人員一定要從思想上、觀念上深入理解審計風險、重視審計風險,沖破傳統審計思路的束縛。在執行審計業務的過程中,尋求積極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控制審計風險。
3.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應對審計風險的實際能力。審計是一種技術性和專業性都很強的職業,且是一種綜合性、高層次的經濟監督,其工作不但需要一套系統的職業標準指導、規范和約束,同時,還要注意提高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責任心。各級審計機關均應建立責任過錯追究制,堅持誰違法違紀違規誰負責承擔其責任,包括一定的連帶責任。其目的就是要增強審計機關、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責任心,努力把審計風險降至希望值之內。不論是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還是社會審計組織,都要定期對審計人員進行培訓,教育他們嚴格遵守審計法、審計準則和審計規范,堅持實事求是、廉潔奉公、客觀公正,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分析、判斷、預測經濟活動的能力,成為一支具有一定思想素質、業務技能和文化水平的審計干部隊伍,從而達到主動控制風險的目的。
4.建立良好的內部運行機制,完善內部質量控制制度。這是有效防范和控制審計風險的重要保障。各級審計機關和相關審計主體都要在獨立、客觀、公正、廉潔、嚴謹、保密的原則下建立自律性的運行機制,倡導敬業精神,公正執法,不徇私情,同時還應根據成本效益原則建立自己的質量控制制度,以期為遵循專業標準提供合理的保證。這包括合理運用全面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以保證所有的審計工作均遵照獨立審計準則執行和合理運用審計項目質量控制程序,確保審計項目工作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等。
5.搞好審計風險預測,引入對客戶的評價制度,慎重選擇審計對象。首先,應樹立只與正直客戶打交道的原則。客戶如果沒有正直的品格,則出現差錯和舞弊行為的可能性就大,固有風險就比較高。即使擴大審計測試的規模,審計人員也難以使總體審計風險的水平降低到社會可接受的程度內,出現法律糾紛的可能性就比較大。因此審計人員在接受委托之前應當采取措施,如與前任審計人員聯系,評價客戶管理高層的品格,一旦發現委托單位缺乏正直品格就應盡量拒絕接受。
6.采用風險導向審計,降低審計風險?,F代審計方法強調審計成本和審計風險的均衡,抽樣審計方法和分析性復核方法的應用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中,審計的結果必然帶有一定的誤差。所謂審計抽樣,是指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從審計總體中選取一定數量的樣本進行測試,并根據測試的結果,推斷審計總體特征的一種方法。在抽樣審計過程中,決策者是否具備設計和使用抽樣方案的能力,離不開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而在審計時存在許多不確定的因素。這些不確定因素要由審計人員正確的判斷加以解決。但審計人員對抽樣結果很難進行質量和數量上的評價,很難達到一定的精確程度。風險導向審計是將審計風險概念全面應用于審計過程的一種審計模式,它通過對審計風險進行系統的分析和評價,來確定審計風險是否控制在可以容忍的范圍內。它主要運用分析性復核的方法,不僅對客戶的控制風險進行評價,同時更要對產生風險的各個因素進行分析和評價,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范圍和重點。這樣就使審計風險與整個審計過程密切聯系起來,起到降低風險的作用。近年來,風險導向審計在世界其他國家已廣泛使用,其原因就在于從審計準備階段開始就考慮審計風險,并把它控制在最低水平,從而減輕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降低審計風險。
7.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規避和降低審計風險。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八條指出:“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的反向關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卑盐者@種反向關系可使審計人員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在接受審計任務時,一方面要考慮審計工作量及成本的大小,另一方面考慮審計風險及影響的高低,合理地確定審計重要性水平,以期達到規避和降低審計風險的目的。
8.在對審計方法的改革與創新中加強審計風險管理,防范和降低審計風險。審計主體在基本的規范要求下,采取什么樣的方法對審計風險進行有效的防范,提高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中一個十分關鍵的問題。從本質上說,審計作為兩權分離的產物,是所有權對經營權的一種監督,審計方法是由審計目的和對象決定。在審計方法環節中,審計效率與審計風險的矛盾十分突出,但面對現在復雜而大量的審計工作,客觀上是對審計效率的一種挑戰。從審計主體與審計客體兩方面來看,對審計效率有共同的要求,在這種矛盾運動中,審計風險,準確地說是審計檢查風險就更加明顯地凸顯出來了,審計實踐的矛盾在運動中達到平衡,既可以提高審計效率,又可以避免或降低審計風險。
總之,控制和防范審計風險,最關鍵的是增強審計機關領導和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技術水平,順應社會發展的潮流,及時建立相關機制,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只要能正視風險,及時采取措施應對風險,就一定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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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近年來,我縣審計機關切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依法實施審計監督工作,為維護財經秩序、保障地方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促進廉政建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我縣審計執法環境總體上也是好的,絕大多數單位能夠支持配合審計,及時、全面落實審計決定,認真整改違法違規問題。但也有少數單位法制觀念淡薄,對自身存在的問題缺乏正確的認識,審計決定落實不力,存在不及時落實甚至拒不落實的情況。審計決定是審計監督結果的直接體現,及時全面落實審計決定,是強化審計監督的重要保證。為了更好地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審計監督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現就進一步強化審計決定落實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要充分發揮審計部門的監督作用,抓好審計決定的落實。各級政府要從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認識落實審計決定的重要性。要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支持審計部門依法監督,積極運用審計手段,加強對部門和單位的監管。對審計機關查出的違紀違規問題,特別是涉及面廣、處理難度較大的問題,要及時督促相關部門單位認真研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審計處理事項的落實。對延遲執行或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單位及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向監察部門說明情況。政府組織的各項考核評比活動,將注意征求審計部門的意見。
二、要加強培訓與宣傳,提高全社會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接受審計監督的自覺性。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繼續加大中央兩個“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培訓、宣傳力度,將有關財經、審計法律法規作為對各級領導干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進一步提高全社會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落實審計決定、切實整改問題的自覺性。
三、要認真執行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審計決定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執法文書,被審計單位如有異議,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沒有異議的,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執行。包括將應繳款項繳入指定賬戶,全面糾正違紀違規問題,健全管理制度,規范財政、財務收支行為,處理有關責任人員,并將執行審計決定和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等。被審計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審計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并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要積極配合,共同促進審計決定及時全面落實。審計決定得到及時全面的落實,需要各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監督部門要將審計決定執行情況檢查納入正常監察工作,使監察、審計聯合檢查審計決定落實情況正常化、制度化,形成長效機制,并依法對有關部門配合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門對審計機關依法提請暫停撥付與被審計單位違紀違規行為有關的款項、代扣罰沒款等事項,要及時扣繳和清收應當上繳財政的款項。稅務機關對審計機關作出被審計單位補繳稅款的決定或移送處理的意見,應當依法足額征收。金融機構對審計機關建議保障貸款資金安全的措施等,應予以支持和配合。有關主管部門要督促下屬單位全面落實審計決定。
五、要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審計機關要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依法審計能力,以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依法作出審計決定。要貫徹“一審二幫三促”的原則,堅持審計處理處罰與規范整改相結合,把促進整改作為審計監督效果的重要檢驗標準。對嚴重違反財政、財務收支規定,屢查屢犯,或者有阻礙審計工作行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單位,要依法從重處罰。對違規問題嚴重又不落實審計決定的單位要實行跟蹤審計制度,直到整改到位為止。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報告要反映其任期內所在單位執行審計決定、整改存在問題的情況。審計機關還要加大推進審務公開的力度,努力擴大審計影響,提高社會對審計工作和審計處理的認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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