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處分條例細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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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學校作為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公益型事業單位,具有行政法上規定的行政主體地位,其根據此授權作出的對當事人資格的重大處分理應符合《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本文聯系現實中的高校學位授予所產生的矛盾,分析高校在實施上述法律法規授權時應該具有的正當性和必要性。
一、學校的行政主體資格問題
無論是民辦大學還是公辦大學,都不是行政機關,但是其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事業單位具有某些行政職能,比如學位授予,當其作出對當事人(學生)授予與否的決定時,該行為是不可否認的行政行為,這就導致了其具有不可否認的行政主體地位。但是長期以來由于受“學校不是行政主體和學位授予的最高機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也僅是議事協調機構而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觀念的影響,學生狀告學校屢屢被法院以訴訟當事人不適格為由不予受理,學生的合法權益一直沒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作為國家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事業性組織[1],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無論是程序不合法還是行政行為不成立的情況下,作為行政相對人并且通常是具有較高文化程度的大學生也只能徒嘆奈何,可見大學教育的行政法是如何被踐踏和無視的。
但我們同時也應該看到,不是學校的任何處分處罰學生的行為都是行政行為,事實上,大多數時候學校做出的行為都不是行政行為,只有在實施少數法律法規授權的行為時,才能認定為行政行為,也就是說學生與學校之間的矛盾沖突大多數情況下是要靠《民法》的特殊侵權和《教育法》的相關規定來解決。我們在研究學校行政行為時絕不能一葉障目,無視其他法律。
二、學校依法行政的正當性
依法行政的正當性和必要性并不是絕對分開的,兩者之間既相互聯系又相互作用?,F實情況的緊張性決定了依法行政的必要性,依法行政的正當性也是公眾對學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的社會期待和法律期待?!罢斝杂^念不僅經歷了從古代自然法到近性法、道德法的轉變,而且法律實證主義的合法性、有效性觀念也是正當性觀念發展的結果?!盵2]
(1)學校依法行政具有社會期待的正當性。社會公眾對法律的評價和期待形成了自然法學派的研究對象,只有最終的評判結果與公眾根據道德倫理的評價相一致的法律,才有可能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和自覺遵守。大學教育作為我國的最高教育形式,肩負著培養高層次、高素質人才的重任,學校的依法行政起著身先示范的作用,無論是校內師生還是社會各界,都對學校依法行政不僅有著法律層面的期待,更有著國家發展、社會進步等道德要求的期待。
(2)學校依法行政具有法律期待的正當性。我國的《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的相關部門規章賦予了學校行政性的職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但是法律法規賦予各高校具體操作的權力,并不表明高校可以為所欲為,而應該符合我國《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即具有法律的正當性。如果這些具體操作即各個高校的《學生手冊》或者《紀律處分條例》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就不具有法律的正當性。但是需要說明的是,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法律效力并不代表所有的處分都不合法或者無效,因為正如本文在第一部分所闡述的那樣,絕大多數的處分(除非相關法規有規定)雖然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但是完全有可能具有社會效力或者道德價值評判的效力,比如學生檔案中可能有這個學生的違紀處分記錄,那他的校內獎學金等各種獎勵評定也會受到影響。
但是涉及資格授予問題,如大學本科生的學士學位,如果符合法規規定的授予條件而不授予則是違法的,即使這種不授予符合本校授予條件細則的規定。但是從現階段來看,我國各高校的規定真正符合現行法規的幾乎不存在,主要問題是將學位授予與紀律處分掛鉤,或者與考試作弊掛鉤,更有甚者與學生談戀愛、違章用電掛鉤。這些細則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既違反了社會期待的正當性,也違反了法律期待的正當性。
三、學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依法行政通常是政府行政部門作為執法者所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學校作為公益性事業單位,如果未經法律法規的授權是不具有行政職能的。教育部的部門規章《學位條例》恰恰賦予了大學相關行政職能——授予行政相對人學習科研的資格。
(1)學位證書授予必須符合行政法相關規定是由其性質和社會作用決定的。學位證書到底有什么用?我想這個問題不用問學生,就是很多老師也回答不上來。我國的大學教育實施的是學歷和學位的雙軌制度,學位的授予相比學歷證書(畢業證書)的授予更加嚴格,學位并不是我國的原創,而是為與外國高等教育相互接軌和交流所設置的一個證書,其性質是為了證明被授予者在某一方面或者某一專業具有了某種程度的水平和研究能力,能夠得到本國的認可,同時也能得到絕大多數留學目的國的承認。除了留學的作用外,現在很多招生(如在職研究生)也把有學位作為資格條件之一,甚至某些用人單位在招收員工時也看應聘者是否具有學位[3],這嚴重混淆了學歷證書與學位證書的區別。這種制度是否可取姑且不論,我們可以看出學位證書在現今的生活學習中起著越來越重大的作用,作為關系到行政相對人如此重要的資格授予的行政許可,其授予規定和程序必須符合《行政法》的規定。
(2)學位授予必須符合行政法律相關規定的必要性還由絕大多數學校實施細則與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決定,即現實的必要性。我國《教育法》和《學位條例》的相關規定非常不具體和模糊,根據《學位條例》第二、四、五、六條[4]的規定,通常需要具備三個條件,即:①成績優良;②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③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這三點的規定是非常寬泛的,需要各個高?;蛘呖蒲袉挝桓鶕约旱膶嶋H情況去制定實施細則,但是一般情況下,各個高校規定的學位授予條件通常包含以下條件:大學本科畢業、修到必要的學分、思想政治條件合格、大學英語四級通過(非藝術生和特長生)、績點達標、未受到過留校查看以上紀律處分、沒有考試作弊等[5]。根據我國《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原理,作為下位法的學校實施細則是不能與作為上位法的《學位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相沖突的,制定的實施細則只能在上位法規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而不能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范圍或者添加其他條件。仔細研究這兩部部門規章我們可以發現,考試作弊和受到學校處分而不予授予學位在這兩部規章中都找不到相關依據。也就是說,絕大多數學校制定的這些實施細則擴大了行政權力,通過自己制定的規定,限制了相對人的權利,這是明顯不合法的,這也是現階段學位訴訟中學校屢屢敗訴的原因之所在。 轉貼于
(3)學校必須依法行政的必要性還由現實中學生與學校之間的矛盾沖突決定。在中國傳統的觀念之中,狀告學校不僅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在道德上也承受著巨大的社會輿論壓力。因此1999年之前的此類訴狀中,法院多以被告不適格為由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其中最早的當屬1999年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永訴母校學位訴訟案[6]。這個案件的典型性不在于其勝訴與否,而在于其開創性和全面性。就本案的開創性來說,其具有三個第一次:這是第一次媒體報道的學生因學位授予而狀告學校并最終獲得法院支持的行政訴訟案件;是第一次有關學位訴訟的行政訴訟案件,開創了學位訴訟的先河;第一次在法律上承認了高校在學位授予上所具有的法律法規授予的行政管理職能。其全面性體現在本案的訴訟請求包含了畢業證、學位證、畢業派遣手續——報到證。其訴訟理由涉及考試作弊、學籍管理和學校處分,當然中心議題在于是否具有學籍,但是起因卻是考試作弊??梢哉f本案對這些理由的行政性問題都作了一定的梳理,學校的那些管理作為學校行政職能的認定都具有開創性,雖然之前理論界對其學校行政管理職能的研究和爭議早已沸沸揚揚,但是作為法律實務操作還是第一次!可以毫不夸張地說,這個案例公開報道之后,為由于各種原因被學校剝奪學位授予資格的學生點亮了一盞明燈,全國各地的學位授予案件在全國各地層出不窮,如:“1999年劉燕文訴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訴訟案、2000年王純明訴南方冶金學院學位訴訟案、2001年廣州暨南大學學生武某訴母校學位訴訟案……”
第二個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例是1999年劉燕文訴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訴訟案件[7]。這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分別是北京大學博士研究生和我國最高學府北京大學,這個案件的代表意義,是其他學位訴訟案件很難超越的。但我們更應該看到,北大作為我們國家最優秀的最高學府,學校的規章細則,卻與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相符,我想這不僅是北大的悲哀,還是整個高等教育制度的悲哀。北大法學院在全國法律理論學術研究的地位是不可撼動的,但是其自己的學生管理條例和學位授予細則卻不合法,這讓人感到莫大的悲哀。問題的根源在哪里?在高等教育制度、學校的規章制度、實施細則的制定者通常是學校的領導層。這些人的學術水平我不敢質疑,但是法律水平我不敢恭維。他們雖然也在學習法律,甚至有些人也在教授法律的公開課,但是他們中的絕大多數搞不清楚《行政法》中的上位法與下位法、法律法規授權和行政機關委托之間的區別。經歷了這兩個典型案件之后,學生因學位授予狀告學校才被人們認為合情合理,也不再是人們議論的焦點。到目前,全國學位授予的訴訟案件不下百起,其增長速度是非常迅速的,但是這并沒有引起學位授予主體——學校的足夠重視,各個高校對自身細則的修改還遠遠不夠,這種現實的激烈矛盾沖突決定了學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4)學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還在于社會發展和道德觀念對學校的期待。高校作為高素質人才培養的搖籃,對整個社會發展、國家富強、民族興盛具有無可替代的推動作用,是先進生產力的發動機,是優秀民族文化傳統道德的繼承者,其在依法行政方面更應該起到表率的作用,在資格授予上做到依法行政,嚴格遵守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規定,大力推動現階段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文明、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發展!
四、學校學位證書授予問題的思考
我們也應該看到,部分高校在此類訴訟中采取的寬容態度值得肯定。但究其本質,學校并不是行政機關,其主要精力當然不能放在應訴上。以行政訴訟來解決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糾紛并不符合行政訴訟的目的,也不能達到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目的。學位只是對學生學術水平的評價,學位證書是學生達到某種學術水平的證明。如何達到學術與學位以及對違紀學生處分之間的最佳平衡,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和研究。毋庸質疑的是,學校應該對過去的處分條例實施細則進行必要的修訂,以符合現階段法制社會的要求。同時我個人認為,學校在制定學位授予實施細則時,應該征求廣大師生的意見,并應該經過法學院教授們必要的合法性審查才能公布和施行,以免除學生與學校雙方對簿公堂的尷尬與無奈??傊?,依法行政不僅是國家行政機關的事情,學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也必須依法行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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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劉楊著.法律正當性觀念的轉變——以近代西方兩大法學派為中心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3] 2009年國家公務員考試職位報名條件[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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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北京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2007年7月修訂版)[Z].上海師范大學學生手冊[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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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投訴受理機制上,從一家獨撐向上下聯動拓展
該縣從三個方面入手,逐步在全縣范圍內構建起了縱橫交錯、上下聯動的行政效能投訴受理機制。一是健全機構。專門成立了縣效能監察投訴中心,與縣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投訴中心合署辦公,各鄉鎮也都建立了處理行政效能投訴投訴的專門機構,縣直各行政機關和單位都明確了承辦部門和人員。三是明確職責。該縣明確規定,各級和部門的效能投訴處理工作機構的職責為受理投訴人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關行政效率、工作作風等情況的投訴;對屬于受理范圍的投訴進行處理;對下級投訴處理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三是加強考核。嚴格對各單位投訴處理工作進行考核,并將效能投訴工作考核成績納入全縣目標管理績效考核之中,與單位年度評先創優掛鉤。
二、在投訴工作運轉上,從疲于應付向規范有序拓展
該縣注意從建章立制入手,先后制定了六項制度,有序規范了投訴工作運轉。該縣對行政效能投訴的受理范圍、辦理程序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較好地規范了工作職責和辦事程序。今年制定了《*縣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工作目標管理考評辦法》,對各鄉鎮效能建設考核的范圍、考核的內容及分值劃分、考核工作的實施及考核結果的運用都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印發了《*縣機關效能建設督查工作實施細則》,重點查處和曝光機關辦事拖拉、推諉扯皮、效率不高等投訴案件,并對84個考評單位開展形象測評活動,有力地提升了各單位的整體形象。
三、在投訴受理方式上,從單一渠道向多條渠道拓展
該縣不斷創新投訴受理方式,實現了多渠道受理投訴。一是暗訪。該縣采取全程跟隨群眾辦理業務等方式,堅持不定期對窗口單位進行暗訪。二是電話征詢意見。該縣從各類企業中選出50家骨干企業,定期打電話征求意見,對他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督促有關部門解決。三是設立網上投訴信箱。該縣設立了網上投訴信箱,群眾有問題可以直接登錄信箱進行投訴。四是登門走訪。今年對全縣正在注冊過程中的企業、正在申辦或在建項目的企業進行了走訪,對他們反映的問題,及時督促有關部門進行了整改和辦理。
四、在投訴處理力度上,從注重“解決事”向“解決事”與“查處人”相結合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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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情況的匯報
今天,省財政廳一行來扶余,就“四五”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進行檢查驗收,我對各位的到來表示歡迎和感謝。下面,按照吉財法[2005]521號關于印發《全省財政“四五”法制宣傳教育考核驗收方案》的通知要求,把扶余縣財政局“四五”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四五”普法工作開展以來,扶余縣財政局在省、市財政部門和縣普法和依法治縣辦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吉林省財政廳《關于開展財政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四個五年規劃》(吉財法[2001]1690號)確定的工作任務,緊緊圍繞“兩個轉變,兩個提高”的總體目標,大力加強財政法制宣傳教育,不斷提高財政戰線廣大干部和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有力推進了全系統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工作進程,促進了我縣財政事業的健康發展?,F將我局執行“四五”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情況總結匯報如下:
一、統一思想,明確目標,深入開展“四五”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理財
根據全省財政系統“四五”法制宣傳教育總體規劃和依法理財的工作目標,我局認真制定了扶余縣財政系統的“四五”法制宣傳教育總體規劃和年度普法依法理財工作計劃,統籌安排,強化管理,采取多種形式深入持久地開展財政法制宣傳教育。我局每年專門召開一次財政系統“四五”法制宣傳教育部署會,對財政系統的“四五”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理財工作進行動員和部署,將法制教育工作納入全局年度工作目標,并要求各部門年末按時報送普法工作進度表和工作總結,使全系統的法制教育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通過學習、宣傳和集中培訓,廣大干部和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依法理財、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自覺性明顯提高。在“四五”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理財工作中,我們突出了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注重法制教育隊伍建設。我局成立了以書記局長為組長,副局長為副組長,各職能科室負責同志為成員的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完善和嚴格執行了機關學法、用法制度,建立了“四五”普法宣傳隊伍。把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理財工作擺在機關工作的重要位置,建立了以局長為龍頭,以科長、所長為主體,以執法人員為骨干的學法、普法工作隊伍,完善了法制宣傳教育網絡體系。
二是加強法制宣傳陣地建設。我局加強了與公、檢、法部門的聯系,在專職法制教育工作者的指導下,根據財政系統的宣傳重點,加大法制宣傳的力度,及時宣傳報道依法理財的典型經驗,促進了法制教育整體水平的提高。各科室根據區全系統的四五普法規劃制定了“四五”普法工作實施方案,將“四五”普法工作納入科室工作計劃,并充分發揮校廣播室、電視臺、網絡、黑板報、宣傳櫥窗等宣傳陣地的作用,開辟專欄,大張旗鼓地進行宣傳和教育,力求使廣大干部和執法人員都能做到知法、守法、護法,依法辦事、依法行政、依法理財。
三是積極開展豐富多采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財政局機關堅持黨組中心學習組學法制度,在副處以上干部中定期開展法律知識學習和舉辦法制講座,確保黨組中心學習組年學法不少于40學時,全局副處以上干部參加年度法律知識考核,參考率100%,優秀面100%。在科級干部以下機關工作人員中,有計劃、有重點的部署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任務,重點圍繞《憲法修正案》、《政府采購法》、《行政許可法》、《財政普法讀本》、《財政違法行為處分條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國家公務員條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法律法規學習。采取做試卷、聽講座、看錄像、辦培訓班等形式,加大對機關工作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教育培訓。每年積極組織局機關執法、普法人員參加省、市、縣組織的各級各類法制學習及講座。
五年來,我局共舉辦了法律學習班10期,共培訓執法骨干145人次;組織全系統財會人員參加《會計法》培訓學習60余人次,全面完成了全系統《會計法》執法自查自糾工作;我們將《財政普法讀本》、《政府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納入了執法人員必修的培訓內容,全縣統考合格率100%,優秀率80%;組織機關及二級單位的干部20多人參加了市財政局組織的教育行政執法人員專業法律知識培訓,均取得教育行政執法合格證;組織全系統的干部進行了“走進WTO法律知識”培訓,參加人數300余人,考試優秀率75%,合格率100%。財政局還成立了學法工作專班,每年在系統內舉辦1次由局黨政負責人參加的專題法律知識講座,邀請專家學者講課,年末進行一次干部法律知識測試,使財政干部的依法理財能力得到了明顯增強。
為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效果,我局每年在培訓經費中列出專項普法教育經費,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在所屬單位開展多層次法律知識競賽、征文評選、演講比賽及法制宣傳日等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活動。各局機關大力開展“一月一法”學法活動,特別是12.4法制宣傳日活動,以中心組學習為引領,重點抓了時段的集中學法活動,努力營造法制宣傳教育氛圍。據不完全統計,幾年來我局共投入普法經費5.16萬元,各系統共開辟法制宣傳陣地296個,進行法制講座157次,舉辦法制宣傳櫥窗156期,觀看電影、錄像168次,上法制宣講課750余節,下發財政法治教育讀本1500余冊,干部法律知識讀本1300余冊,有力推動了我縣財政系統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二、明確職責,規范行為,全面推行財政行政執法責任制
一是制定和完善了財政行政執法責任制。為推進機關各部門工作的規范化、法制化,縣財政局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分條例》,制定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等,建立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專用考核目標體系,將法定職責層層分解量化到各科室,成立了實施行政執法責任領導小組,使機關工作人員的言行都在依法行政的許可范圍內,各科室負責同志層層抓落實,較好落實了工作責任制。
二是強化監督,確保財政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到實處。按章執法是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核心。為促進財政行政人員恪盡職守,公正執法,我局行政執法領導小組切實加強了對執法人員的考核,重點檢查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履行法定職責及其互相配合情況等等。在考核過程中嚴格執行考核獎懲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以減少和杜絕執法工作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切實防止。我局全面推行執法責任制以來,沒有發生一起違法執法事件,沒有發生一起行政復議被撤銷和行政訴訟敗訴案件,行政執法的質量有了明顯提高。
三是積極推行公示制度,切實增強財政政務的透明度。我局在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全面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和收費項目,最后剩下的審批審核事項,制定出了具體的政務公開實施方案并予以執行;在干部推薦、職稱評定、職工評先以及人事管理等熱點工作中,堅持條件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主動接受群眾監督;有力促進了黨風廉政建設和行風建設。
三、團結協作,普治并舉,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理財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隨著“四五”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理財工作卓有成效的開展,我縣廣大干部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大大增強,各級財政行政干部和廣大執法人員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水平明顯提高,財政局的各項工作逐步走上了規范化的法制軌道,為全縣財政事業健康、協調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員之家版權所有
(一)增強了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提高了依法辦事的自覺性。
“四五”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理財工作以來,我局廣泛開展了知法、學法、用法活動,舉辦了“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財”的理論和實踐研討,邀請了省、市等專家學者作了報告。廣大干部和執法人員重新認真學習了《憲法》、《政府采購法》、《行政許可法》、《財政普法讀本》、《財政違法行為處分條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國家公務員條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法律法規。通過學習,進一步增強了財政干部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依法理財、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明顯提高。
(二)提高了財政行政干部依法管理的水平,財政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軌道。
幾年來,我們采取各種措施,系統強化了對財政行政干部的法制教育,絕大多數財政行政干部由過去單純靠行政手段的領導方式向注重運用法律手段的領導方式轉變。同時,不少財政所還聘請了法律顧問,依法決策、民主決策、科學決策已成為教財政系統領導班子的時尚。積極制定財政規章制度,對違法違紀者進行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堅決煞住各種違反法規的現象,真正使財政管理制度化和規范化,步入依法理財的健康軌道。
(三)加大了基層干部法制教育的工作力度,增強了基層干部學法、用法、守法的觀念和意識。
“四五”普法期間,我局把基層干部法制教育作為實現依法行政的一項基礎性工程來抓,建立了制度,積極研究制定法制教育實施方案。把法制教育工作作為財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證了基層法制教育工作的正常運轉,依法理財工作成效明顯。
(四)凈化了財政行政執法的內外部環境,促進了財政執法質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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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是本縣范圍內從事機制磚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磚廠),均應依照本辦法接受縣國稅部門管理,建立賬簿,據實核算,如實申報,按期繳納稅款。
二、磚廠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向縣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縣國稅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未辦理營業執照的磚廠(簡稱無照戶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國稅機關對無照戶納稅人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并限量供應發票。
三、磚廠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向國稅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四、磚廠需要停業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停、復業報告書》,并結清應納稅款,繳回稅務登記證和普通發票,停業期滿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復業登記,領回稅務登記證及發票。
五、稅源管理部門應當積極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持,建立協稅護稅網絡,并加強與地稅、工商、電力、安監、國土資源等部門的協作,及時獲取地稅辦理稅務登記及定稅情況、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信息、每月耗電信息、資源補償費、水土流失費等等,做好機制磚行業稅收管理工作,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六、各稅源管理單位應當對轄區內從事生產經營的磚廠逐戶實地調查摸底,及時掌握磚廠基本情況,并分戶建立《機制磚行業稅源臺帳》和檔案盒。檔案盒內必須包括以下資料: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磚廠基本情況、日常巡查核查情況資料、每月用電發票復印件、職工基本情況表、每月的納稅申報表及《制磚業增值稅納稅申報附報資料》、至少每季一次的納稅評估報告。同時,要在平時切實加強對磚廠的控管,防止漏征漏管。
七、磚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會計核算。
八、磚廠應在每月15日(遇法定假期順延)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并附報財務報表、《制磚業增值稅納稅申報附報資料》、生產用電發票復印件等,年報應附職工基本情況表。
九、《制磚業增值稅納稅申報附報資料》包括如下內容:磚廠名稱、識別號、地址、聯系電話、法人代表、制磚機型、制磚機功率、當月用電量、出磚數量、萬塊磚耗電量、月初存磚量、月末存磚量、銷售磚數量、單價、當月銷售金額。
十、對賬務健全的磚廠實行查賬征收,并督促其申報一般納稅人。
十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十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和縣機制磚行業聽證會結果,對不符合查賬征收的磚廠,縣國稅機關按以下標準核定其應納稅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不含稅銷售額×適用征收率
當期不含稅銷售額=當期銷售量×平均含稅銷售單價÷適用稅率(征收率)
當期銷售量=當期生產量+上期庫存-當期庫存
當期生產量(萬塊)=當期生產耗用電量÷每萬塊磚核定電耗量(或=當期生產耗用電量×每度電生產磚核定數量)
機制磚行業生產量標準以耗電量核定,具體計算方法如下:曬坯且磚機功率在90KW以下的磚廠電耗標準為200-238度/萬塊磚,即每度電生產42-50塊磚;曬坯且磚機功率在90KW以上(含)的磚廠電耗標準為312-385度/萬塊磚,即每度電生產26-32塊磚;不曬坯的磚廠電耗標準為500-625度/萬塊磚,即每度電生產16-20塊磚。如磚廠在非正常時期或發生非正常事件時有明顯影響電耗情形的,可以報主管稅務機關核查。
十三、各稅源管理單位要認真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加強監督和服務,強化日常巡視巡管工作,每月巡查不少于3次,并做好有關巡查記錄,及時發現和糾正稅收違法行為,服務好納稅人。
十四、各稅源管理單位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磚廠有稅收違法行為,要責令其限期整改,然后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十五、縣國稅部門要利用縣電力、國土資源等部門的數據對納稅人報送的申報資料進行比對。對申報不實的,一經查出,按偷稅論處。
十六、磚廠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領取普通發票,銷售磚時應按規定開具發票,不得以任何形式的不規范票據代替發票使用。不得私自印制銷售憑證,不得轉借、代開、虛開發票。發票開具情況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開具金額超過能耗控制指標的要補充申報,不得隱瞞。
十七、磚廠因水、雹、凍等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派人上門調查核實并制作調查報告,經雙方簽字認可,報縣國稅局審核后,方可核減應納稅額。
十八、稅源管理單位應每季對轄區內所有磚廠進行納稅評估,對經評估有重大偷稅嫌疑的應及時移交縣國稅局稽查部門進行稽查。
十九、縣國稅局稽查部門和稅偵中隊要切實履行職責,充分發揮稽查職能,嚴厲打擊制磚行業稅收違法行為。在接收各稅源管理單位、稅收征管部門移送的稅收違法案件時,要嚴格按照稽查規定程序辦理。磚廠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案件查結后,要總結案發規律和特點,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工作信息和稽查建議。
二十、磚廠未按本辦法及時辦理納稅事宜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對拒不執行本《辦法》的,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對逾期未辦理稅務登記、未辦理納稅申報的,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有意偷稅、抗稅者,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從嚴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磚廠發生違法違章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稅收法律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