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處罰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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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設施、戶外廣告、商業牌匾、相關部門各種標志物、牌的維護、維修、清洗、粉刷、油飾等各項管理工作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公共設施設備實行業主負責制,由設施設備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負責進行日常維護管理和保潔工作。各級市政、公安、交通、電業、電信、郵政、燃氣、林業、民政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各區(縣)共同搞好城市公共設施的管理、維修,經常巡視檢查,并做好定期清洗、粉刷、油飾等清潔工作。
第四條城市道路、公園綠地(公園、游園、街旁綠地、廣場)等的景觀燈、城市照明設施、公共路燈、路燈桿線及其附屬設施由市市政市容局、市林業(園林)局定期巡視檢查,保持設施的清潔、完好和正常運行,并對其進行清洗、粉刷、油飾。
第五條城市道路上的各類供水、排水、管線的檢查井及井蓋,由各管線產權單位對所屬設施進行維護、維修和管理。??
第六條城市道路立交橋、高架橋、隧道、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設施由市市政市容局對所屬設施進行維護、維修、清洗、粉刷、油飾;其它鐵路橋、高速路立交橋由市市政市容局協調鐵路部門及自治區交通管理局對所屬設施進行維護、維修、清洗、粉刷、油飾。
第七條?城市道路用作公共停車場、點的隔離樁等設施,由其收費管理單位對所屬設施定期進行維護、維修、清洗、油飾,保證場地有序、整潔和市政設施完好。
第八條城市道路、橋涵等電力電業的配電室、箱、變壓器、電桿、燈具、地上、地下管線、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施等由電業局對所屬設施進行維護、維修、清洗、粉刷、油飾。
第九條城市交通指示標識、交通信號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維護、維修、清洗、粉刷、油飾。
第十條城市道路所屬公交站指示標志(牌)等設施由市城市交通局督查烏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及其它設置單位按要求定期進行維護、維修、清洗、粉刷、油飾。
第十一條城市路名牌、巷牌、樓房幢號、門牌等道路指示標志等由市市政市容局、市民政局和各區(縣)對所屬設施進行規范設置,并及時維護、維修。指示標志應保持整齊、醒目和完好。由市市政市容局、各區(縣)負責對其進行清洗。?
第十二條承擔市政設施養護、維修任務的單位,應對市政設施經常觀測,定期檢查,及時養護、維修,并建立健全完整的檔案管理制度。?要定期對其承擔的設施進行養護、維修,市政設施丟失、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三條郵政、電信業務經營者所使用的民用建筑區域規劃用地紅線內電信設施,郵政、電信業務經營者對郵政、電信設施負有維修、管理、保潔的責任。城市公用郵政、電信設施,桿線及其附屬設施由郵政、電信業務經營者對所屬設施進行定期維護、維修、清洗、粉刷、油飾。
第十四條讀報攔、畫廊、招貼欄、戶外廣告燈箱等設施由設置部門對所屬設施進行維護、維修、清洗、粉刷、油飾,位置設置應適當,布置形式應與街景協調,并保持完好、整齊、美觀。
第十五條城市商業櫥窗陳設應講究藝術性、思想性,結合季節、節日變化和新產品宣傳,力求做到有時代感和民族風格。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市政工程設施,并有權對損害市政工程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十七條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對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市政設施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拒不進行維修、維護、清洗、粉刷、油飾的,由市、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違反城市市容市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市政設施標準三次者,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其自行拆除并予以處罰;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機關組織,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九條盜竊、損壞各類公共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拒絕、阻礙市政市容和行政綜合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2
一、凡未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未按批準要求,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嶗山五區下列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和翻修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超出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均為違法建筑:
(一)道路上及道路兩側(道路紅線至正式建筑之間);
(二)新建小區和居民樓院內;
(三)風貌保護區、旅游點線及文明標志區內;
(四)市內四區火車站及鐵路兩側;
(五)占路市場及周邊;
(六)嶗山風景區內。
二、違法建設的當事人,必須按下列規定的期限自行清理、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
(一)屬市級機關及所屬單位、區級機關及所屬單位、街道辦事處的,必須在1999年4月15日前自行清理拆除;
(二)屬駐青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必須在1999年4月30日前自行清理拆除;
(三)屬其他單位、個人的,必須在1999年5月15日前自行清理拆除。
三、凡未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設置室外雕塑、建筑小品、戶外廣告設施和裝修門面、開門、開窗,均屬違法建設行為。
違法建設的當事人必須在1999年4月15日前向規劃管理部門申報登記并按規劃管理部門的要求限期整改。
四、對在本通告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拆除違法建筑的當事人,由規劃管理部門或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照管理分工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并依法處罰;逾期仍未拆除、清理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依法組織拆除。拆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五、對拒絕、阻礙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3
1、積極營造落實《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的強大聲勢。要充分利用廣播、有線電視、社區板報、宣傳欄和懸掛標語橫幅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和殯葬改革、移風易俗的有關內容。通過宣傳,使廣大居民群眾提高思想認識,認清馬路燒紙危害,自覺摒棄“亂燒紙錢”陋習,珍惜來之不易的市容環境建設成果,以實際行動倡導文明祭奠新風。
2、加大喪葬用品市場的清整力度。全區相關執法部門對銷售喪葬用品的商店、攤點和生產制作封建迷信用品窩點進行清整,進行拉網式排查,對查出的問題,該整改的整改,該清除的清除,該取締的取締,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3、認真做好治理亂燒紙錢重點防控工作。廣泛組織黨政機關干部、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社區志愿者,采取包片、定點負責,明確責任,確保到位。區相關執法部門組成聯合執法隊伍,對轄區禁燒道路進行全面流動巡查,切實做好疏導、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二、時間安排
1、8月13日上午9:00,召開各街道工作會議,部署河西區開展“專項治理亂燒紙錢、維護良好市容環境”宣傳周活動。
3、8月18日上午9時,在越秀路街教師村社區廣場,舉辦河西
區開展 “專項治理亂燒紙錢、維護良好市容環境” 宣傳周活動啟動儀式,舉行“自覺遵守城市管理規定、努力爭當文明市民”萬人簽名活動和發放焚燒箱。同時,各街道辦事處在各自宣傳點舉辦各種宣傳活動。
5、 8月23日,市民政局和天津電視臺在河西區掛甲寺街景興西里社區舉辦“讓祭掃更文明、讓城市更靚麗”專題現場直播進社區宣傳活動。
6、8月22日至24日,組織機關黨員干部、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社區志愿者上街,進行巡查勸阻亂燒紙現象,做好重點防控。
三、相關職責
1、區政府辦負責牽頭,區文明辦、區民政局共同負責“專項治理亂燒紙錢、維護良好市容環境”的組織協調工作。區文明辦負責宣傳周宣傳活動,協調區新聞中心對本次活動情況進行及時宣傳報道。
2、區民政局負責上街巡查的組織落實、檢查督導工作。
4、區工商局負責對轄區內無照、超照經營喪葬用品的殯葬dljs.net用品店、土產店、鮮花店和馬路兩旁非法售賣封建迷信、紙錢冥幣的攤販進行全面徹底清整,并牽頭區民政、公安河西分局、區市容委、區綜合執法局,對封建迷信喪葬用品進行治理。
5、區市容委、區綜合執法局負責對轄區內私搭亂設、違法經銷喪葬用品店堂的燈箱廣告和在道路、廣場、社區等公共場地擺放封建殯葬用品進行全面清整。
6、區經貿委負責對農貿市場內個體攤位銷售冥紙、冥幣等封建迷信用品進行查處和清理。
7、區環衛局負責組織環衛人員對轄區道路進行及時清掃。街道辦事處的社區保潔人員負責對小區內焚燒物及時清理。
8、區環保局負責對露天焚燒冥紙等祭奠物品產生煙塵污染的責任人依法制止和查處。
9、公安河西分局負責對祭奠中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和其他發出高噪聲的音響器材,以及在午間和夜間進行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活動;或違反規定,在城鎮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休息,不聽制止的,按照《天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同時在整治活動期間,負責配合其他相關部門做好執法工作。
10、公安交管河西支隊負責對送葬車輛的駕駛人、乘車人向道路上拋撒物品、乘車人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或者向車外拋撒物品的行為,責令及時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11、區直機關工委負責對機關黨員干部進行移風易俗的教育,要求黨員干部帶頭不參與封建迷信活動,喪事活動不大操大辦,不燒冥紙、冥幣。
12、區總工會負責對廣大職工進行抵制封建陋習,不搞封建迷信活動,不亂燒紙錢的宣傳教育。
13、團區委負責教育廣大團員帶頭移風易俗,不參與各種封建迷信活動,充分發揮青年志愿者作用。
篇4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廢舊物品回收業合法、有序經營,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的《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廢舊物品回收業,是指經營生產生活性廢舊物資、書刊和鎦金銀及其制品(包括廢液、廢渣、廢料)、珠寶、文物及經營信托寄賣的行業。
第三條凡在我市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的店、站、門市部(以下統稱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和流動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的業戶,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從事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經營場所,且經營場所距離鐵路線不少于2000米;
二、經營場所具有比較完善的安全防范設施,具備高度不低于2米的封閉式圍墻和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儲藏場所,儲藏紙張等易燃品還應具有封閉式倉庫;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從業人員必須依法經營。
第五條從事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必須達到下列消防安全條件:
一、經營、儲藏場所必須達到消防安全要求;
二、必須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必須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從業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必須配備齊全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六、廢舊物品應分類堆放,堆場、堆垛、明火或散發明火地點相互之間應保持相應的防火距離。
第六條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必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申請經營廢舊物品回收網點的單位和個人,由其行業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出具證明,持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二、從事流動廢舊物品回收業的人員,本地的常住人口應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外地的暫住人口應持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和現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辦理登記并制作胸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稅務登記,證照齊全方可從業。從業時要配帶胸卡并攜帶有關證、照。
第七條經審批合格允許開業的廢舊物品回收業網點和流動廢舊物品回收人員,因故停業、歇業、轉業或變更營業名稱、經營項目和法人代表的,均須向原批準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遷移經營地址的必須向有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由有關部門按規定對其重新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繼續營業,對不符合條件或拒不辦理變更登記的要堅決依法予以取締;
對經營地點設在居民區內或影響環境達不到環保要求的,一律不予審批。
第八條廢舊物品回收網點和從業人員要接受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
第九條廢舊物品回收網點和從業人員禁止經營下列物品及相關規定不許收購的物品:
槍支、彈藥、爆炸物、放射性物品、污染物、有毒害物等物品;內部和保密文件(定點收購部門除外);鐵路、石油、電業、郵電、城市公共設施等專用器材和軍用器材。
第十條經營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并如實進行登記。
任何廢舊物品回收業經營網點和經營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收購報廢機動車。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包庇犯罪,不得窩贓、銷贓;必須按規定的收購范圍、從事營業活動。
第十二條廢舊物品回收業從業人員發現經營對象有下列情況,要采取措施嚴密控制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一、所持證件系涂改、偽造和冒名頂替的;
二、與通緝、通報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相似的;
三、出售的物品來源可疑或與通報的物品相似的;
四、形跡可疑的;
五、有關部門另外做出要求的。
第十三條凡屬收購公安機關查尋的贓物、罪證的,其違規收購物品或銷售違規收購物品所得物款,一律由公安機關收繳,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的,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及相關規定予以警告、沒收其全部非法收購的廢舊物資及非法收入、罰款、取締等處罰。
二、違反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條的,有關部門將按相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罰。對屢教不改的,要依法取締其營業資格。對明知是搶劫、盜竊的物資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仍然收購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工商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流動收購廢舊物品人員的管理,對未經登記或不佩戴胸卡的從業人員,發現后立即取締,禁止流動收購廢舊物品人員到居民住宅區內鳴鑼收購,影響居民工作和休息。
第十六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給予治安處罰,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暫行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暫行規定從即日起執行。
篇5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活動,美化城市環境,維護戶外廣告經營者及其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和《山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市城市規劃區內設置戶外廣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戶外廣告設置分為戶外商業廣告設置和戶外招牌廣告設置。
本辦法所稱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市政公用設施及其他戶外場所的城市空間,利用路牌、霓虹燈、燈箱、電子屏幕、櫥窗、布幅、繪畫和實物造型設施等形式設置、張貼、書寫、噴繪、懸掛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的廣告行為。
本辦法所稱戶外招牌廣告設置,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經營或辦公場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圍內,設置與其企業注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廣告設施的行為。
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稱的屬于招牌,其他設于樓體的非建筑物名稱的標志物屬于商業廣告范疇,納入戶外商業廣告設置管理。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市政府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審查、登記及監督管理。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設置制作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設置技術標準,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合理布局、規范設置,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先規劃后設置。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數量、體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六條戶外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質量、安全標準。
第七條依法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戶外商業廣告設置與管理
第八條單位或個人設置戶外商業廣告,應向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
第九條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申請設置戶外商業廣告,須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件或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三)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位置圖片和平面配置圖、立面圖、剖面圖;
(四)制作說明;
(五)設置戶外廣告的場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者與有關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議等;
(六)其他證件材料。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商業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地的;
(五)利用違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設施的;
(六)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代建筑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設置的;
(七)在其他禁止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的區域內或載體上設置的。
第十一條取得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的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三)、(四)項的規定進行施工。
第十二條戶外商業廣告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由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并在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向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廣告內容審查、登記后,給予辦理廣告手續。
第十三條戶外商業廣告在設置使用期限內發生轉讓、變更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轉讓、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舉辦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向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后予以審批。
設置臨時性戶外商業廣告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
第十五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商業廣告,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許可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戶外廣告登記證》號和者名稱(霓虹燈廣告除外)。
第十六條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后60日內完成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逾期未設置的,視為自動放棄設置權。
投資5萬元以上的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施,其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的施工技術資質的單位承建。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設施空置超過60日的,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應當設置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的內容,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戶外公益廣告內容中公益宣傳內容不得少于廣告面積的4燉5。
第十八條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的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滿后不再繼續設置廣告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及時拆除廣告設施,并按城市容貌標準要求對設置場地進行修飾;期滿后需繼續設置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在期滿前1個月向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是否續期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決定。
第十九條在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有效期內,因城市建設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應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自行拆除清理。對有償設置的,補償費用由設置申請人和建(構)筑物產權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條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人應當保持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牢固、安全、整潔、完好,及時維護、更新,并定期對戶外商業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遇惡劣天氣情況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戶外招牌廣告設置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設置招牌廣告,應向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媒體形式、規格、設置地點、朝向等。
(二)《營業執照》及其他主體資格合法有效證明文件。
(三)戶外招牌與載體的正立面圖及彩色效果圖。(四)設置戶外招牌的場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者與有關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議等。
第二十二條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合格后發給核準證明,申請人憑核準證明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招牌的設置應按《*市戶外廣告設置標準》(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制定)制作,做到安全、規范、整齊、美觀,符合地區功能要求、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招牌應成為建筑立面的有機組成部分,不得破壞建筑立面在形式、色彩、材料、質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條城市主要道路、重要繁華地段和廣場、車站等重要地段招牌的設置,應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設計。招牌設置者應按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設置。
第二十五條招牌內容只限于宣傳本單位的名稱、標識。
第二十六條每個單位只能設置1處招牌。
多個單位共用1個場所或1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置招牌應先整體規劃,按統一規劃設計制作。
第二十七條招牌設置者應當按照批準設置位置、朝向、媒體形式、規格、內容等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申報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招牌設置者應當加強對招牌的日常維護管理,保證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字體規范完整,夜間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招牌破損、脫色、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應及時維修、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九條單位遷移或歇業時,應在辦理變更住所或注銷登記的同時,安排自行拆除原設置的招牌廣告,并向登記機關繳回《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三十條招牌廣告屬臨時性構筑物,因城市建設或其它特殊情況需要拆除招牌廣告的,設置招牌廣告的單位應無條件服從并自行拆除。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一)未經登記擅自戶外商業廣告,依據國家工商總局《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的第十七條規定處罰。
(二)不辦理變更登記,擅自變更戶外廣告內容的,或者公益廣告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面積超過戶外廣告面積1燉5的,依據國家工商總局《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的第十八條規定處罰。
(三)廣告內容虛假違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四)利用壟斷或不正當競爭手段經營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業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未經審批,在城市規劃區內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500至10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戶外廣告設施未經綜合驗收投入使用或擅自更改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的,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條戶外廣告設施出現破損,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拆除、維修、翻新的,或戶外廣告設置權期滿后不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山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依法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拆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拒絕、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6
2017年城管執法局工作總結【1】 一、以開展文明城市創建為載體,推動市委重點工作任務的落實
(一)制定《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文明創建三年規劃》,把今年乃至今后兩年的創建任務進行量化、細化、具體化,做到任務明確,重點突出,責任落實。
(二)為了鞏固去年以來的創建成果,狠抓日常管理。1、在市區范圍內新建戶外公益廣告招牌260多塊,總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2、落實門前三包。清理門前十亂入手全面落實包保責任。3、成立四個牛皮癬、野廣告專業清洗分隊,使各類亂涂亂寫亂畫得到及時清除。4、規范攤群點,做到守時經營、定點經營、合法經營。5、嚴格規范門頭廣告的管理,做到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審批,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不受理,不符合亮化要求的不上墻。
二、積極開展六項專項治理:
(一)積極開展修車、洗車、賣車等三車占道經營、出店經營的專項治理;
(二)積極開展賓館門前、商場門前、浴場門前、酒店門前、窗口單位門前等五門亂停亂放、秩序混亂的專項治理;
(三)積極開展路口、橋面、學校周邊、廣場游園周邊等堵人、堵車、無序經營的專項治理;
(四)積極開展攤群點不定時、不定點的專項治理;
(五)積極開展牛皮癬、野廣告的專項治理;
(六)積極開展各類戶外廣告不規范的專項治理。
三、成立市容市貌督查組
對全市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一周一檢查,并將檢查結果通報相關單位。
四、嚴格控制和拆除違法建設
今年以來,我們進一步加大了查違、控違和拆違的力度,查處違法建設52185平方米,共454戶。其中拆除245戶,28179平方米;控制209戶,24000多平方米。我們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一)堅持一天兩次巡查制度。尤其是加大了雙休日、節假日期間的巡查力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把違法建設控制在初始階段,消滅在萌芽狀態,不讓違法者有機可乘,甚至得寸進尺。
(二)設立舉報和投訴受理電話,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局里除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外,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以及大隊負責人的主要通訊方式通過網絡等形式全部公之于眾,接受社會廣泛監督。
(三)逐戶建立違法建設檔案,把違建戶的所有信息通過錄音、錄像和拍照取證等形式,建成一戶一檔。對已拆除的或控制的違法建設,包保到人,實行責任追究,防止反彈。
(四)定期選點拆違,始終保持拆違的高壓態勢。根據違法建筑物面積的大小、違法戶的典型程度、違建戶違法區域的不同,選擇拆違典型,集中城管、公安、土地、建設、房產、衛生、宣傳等部門,組成精兵強將,采取大兵團作戰,形成強大的威懾力量,切實震懾違法。今年以來,在規劃區范圍內的南部新區和北部新城等地,采取500人的大兵團作戰的拆違行動達到17次,從而起到了拆除一次,震懾一片的作用。拆違期間,執法隊員還發揚四不怕的精神:不怕圍攻謾罵、不怕砸毀執法車輛、不怕被人身攻擊和打傷、不怕威脅恐嚇,堅持執法到位。
(五)成立專門督查組,隨時督促檢查、印發督查簡報,及時跟蹤曝光。對控制不力,行動遲緩,執法不嚴,甚至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等行為,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
五、積極推進全市城區亮化工程和廣告專業規劃
抽調專門人員,組織專門力量,聯系有資質的單位和國內知名專家,對我市的城市現狀進行科學論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將在11月2日組織評審。11月底完成全市亮化專業規劃。
六、招商引資任務完成760萬元
我局招商引資項目是市光明路再就業農貿市場。市外投資主體是廣東德鑫制藥有限公司,該項目于今年8月12日舉行奠基儀式,并開工建設。該項目位于宋湯河西岸螞蚱廟社區,總投資720萬元,占地面積3600平方米,建筑主體地上一層,局部二層,鋼結構大棚,設計經營戶600戶,設計標準為國家三星級標準的農貿超市。光明路再就業農貿市場選址科學、設計精美、建設規范,它的建成和使用,對于促進流通,推動農產品貿易行業的發展;對于方便廣大群眾,滿足消費需求;對于規范市場管理,杜絕無序競爭;對于增加就業崗位,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工作;對于改善區域綜合環境,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它的建成和使用,不僅能夠確保市民吃上安全菜、放心菜,還能大大加快城市化、文明化的進程,也必將成為民生工程的一大亮點。
七、抓作風、促效能
(一)抓學習理論,觀念更新。緊密結合執法局的理論水平和思想觀念的現狀。組織效能暨城管執法大討論,破除思想禁錮,蕩滌思想深處的污泥濁水,強化理論知識和法律法規學習,敢于突破,勇于創新。
(二)抓征求意見,找準問題。多渠道、多方位,廣開言路、開門納諫,找出、找準體制機制、作風效能、環境形象等方面的問題。
(三)抓作風整頓,勤政為民。按照八個堅持、八個反對和八榮八恥的要求整頓作風,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深入一線管理知民情,廣開渠道集民智,關心群眾解民憂,優化形象聚民心。
(四)抓崗位責任,強化服務。規范內部權力運行機制,工作責任機制,樹立服務至上的理念,把管理寓于服務之中,為人民群眾和管理對象多辦實事好事。
(五)抓長效機制,鞏固成效。通過建立機關效能建設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的制度規范,鞏固效能成果。
(六)抓強化監督,完善責任追究制。在有錯必究中樹立執法局公信力。對不按規定的權限、程序執法,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必須按效能辦法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律責任。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評議考核制度,堅持把人民群眾對城市執法狀況的評議意見,作為考核城市執法人員的依據,把考核結果作為評議執法人員政績的重要內容,切實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一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隊伍。務求在解放思想上有新突破,在職能轉變上有新舉措,在服務水平上有新提高,在工作作風上有新改進,在城市管理上有新成績。
2017年城管執法局工作總結【2】 1、違章行為當事人認識上有誤區。他們沒有意識到城市管理法規也是行政法規體系的組成內容,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一樣,違反了要承擔法律責任。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中碰到最多的申辯理由是:我又不偷不搶,在街邊擺東西謀生,犯什么法!他們在內心深處沒有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導致不主動配合執法,有時糾纏、拒絕、阻礙甚至少數釘子戶-暴力抗法的事件不斷發生。
2、市民對城市管理工作不理解。部分市民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當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實施必要的處罰時,經常有一大幫圍觀群眾,出于同情弱者的簡單心理,亂打抱不平,亂起哄,喝倒彩,甚至還指責執法人員欺侮老百姓,徹底否定城管執法人員的執法行動,助長了違法行為人的底氣,形成了不利于城管執法的社會氛圍。給城管執法部門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3、市民的整體文明素質不高。一些市民的環境衛生習慣較差,社會公德意識薄弱,講文明、樹新風的觀念還十分淡薄。一些干部群眾參與城市管理的熱情不高,不少人只抱怨不參與,只指責不自責,袖手旁觀而不身體力行。
二、對策建議
(一)積極探索城市管理長效機制。
1、成立城市管理委員會。有必要按照統一指揮,條塊結合,部門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成立政府的非常設機構城市管理委員會,具有更廣泛的包容性、協調性和動員性,是創建指揮部的常態化。由市長擔任主任,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委員。在區、街道兩級參照市模式,街道城管委還吸收駐街較大單位分管負責人參加。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市、區城管局和街道城管科。委員會虛實結合,通過相應的規定,厘清各方面城市管理職責,將部門之間、行業之間、條塊之間、上下之間與城市管理相關的橫向關系全面貫通;制定城市管理的目標計劃,決策城市管理中帶共性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城市管理法規的覆蓋范圍;指導督促相關部門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工作案件移交制度,信息反饋制度,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形成運作高效、配合密切的城管執法聯動機制,從宏觀上、源頭上解決城管執法職責不明、配合不好、保障不力的問題,為大城管提供一個有效的平臺。
2、組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按照兩級政府,三級網絡的模式,以及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區街負責,交叉任職,雙重領導的原則,市級設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與市城市管理局合署辦公,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相對集中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歸并相關行政管理職能,使之具有統籌全市城市管理和執法的能力。
3、發揮街道、社區基層城市管理的重要作用。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推進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明確城區各街道辦事處為城市管理的主要責任單位,促使他們將工作的重心放在日常城市管理上來,負責本轄區城市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社區(居委會)、城中村村委會在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組建工作專班,切實負責本轄區的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各駐街單位也應按照確定的范圍和職責,承擔相應的城市管理任務。同時,將城市管理的責任履行情況,納入各區、街辦和市直各部門的年度工作責任目標考核體系,發揮人民城市人民管的作用。
(二)建立執法保障機制。借鑒長沙、宜春等城市做法,在公安局內整合成立城市管理警察支隊,專門配合支持城管執法。其主要任務是把維護治安秩序與預防和處理暴力抗法結合進行,他們并不直接參與日常的城管執法,而是根據執法需要,派警察跟隨執法,發生暴力抗法時,由警察根據情況或當場處理,或帶離現場,或依法采取其他強制措施,以有效制止暴力抗法事件發生,震懾違法者,既提高執法效率,保障文明執法的效果,同時又能保證經營戶平等競爭,守法經營。在審判工作方面,城管執法機關有不少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能否迅速有效的執行,直接關系行政處罰的權威與效果。同時,隨著城管執法工作的加強,所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也呈上升之勢,這些都需要法院的支持。可以建立一個協調機構,法院行政庭、執行局為主,統籌安排,簡化手續,加強城管執法案件的強制執行力度,并對城管執法機關進行執法指導,減少因執法行為不規范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保障城管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堅持疏堵結合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需求必然有供給,像修鞋,修自行車、縫補衣服、賣早點等,很難根本杜絕。從事此類經營活動的人員和接受服務的對象,主要是進城務工農民、下崗工人和收入不高的普通市民。這就要求管理者要從現階段城市發展水平及人們的經濟狀況出發,研究疏堵結合的長效管理辦法。可采取三不和三分的原則來處理,即在不影響交通,不影響市容,不影響群眾生活秩序和治安的前提下,區分行業,區分區域和地點,區分時間進行規范管理和疏導。
1、區分行業:如將修鞋、擦鞋、修自行車、縫補衣服等群眾生活需要的服務項目,開展送市場、送方便等活動,納入社區服務體系,由社區進行管理。對非法食品加工設攤,占道賣盒飯等則堅取締。
2、區分區域和地點:如在人口眾多,農貿市場不能滿足居民生活需要的地方,由街道利用空置土地設置臨時性的農貿市場,引導游動攤販進場經營。在小區里適當設置一些小型公共廣告欄,疏導小廣告,減少管理工作量。
3、區分時間:針對早點、夜市等飲食攤群衛生狀況差、出攤占道、油煙噪音擾民等問題,我們正在研究疏導管理的辦法,按照統一開市、閉市時間等8個統一的要求,對城區早點、夜市進行定點規范,既可兼顧困難群眾就業需求,方便市民生活,又可緩解執法人員與個體經營者的矛盾。
(四)營造良好輿論氛圍。一個國家法律化程度不僅取決于依法執法的力度,更主要通過國民的法律素質及守法自覺性來體現出來,兩者相輔相成。
1、樹立良好的城管執法形象。需要城管執法人員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倡導文明執法,不斷加大執法宣傳力度,樹立城管執法新形象。
篇7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廣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附屬物的,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廣州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局”)是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的行政主管機關,其具體職能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二)負責房屋拆遷資格審查、發證和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審批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四)鑒證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和對協商不成的有關房屋拆遷協議進行裁決;
(五)負責對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和資質審查。
第四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的: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和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
被拆遷人,是指依法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合法所有權單位或個人和使用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拆遷當事人的上級主管部門(單位),以及公安、工商、城監、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應密切配合,保障城市房屋拆遷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的,在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后,應持有關的批準文件,向市房地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批準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房屋拆遷。
第八條 拆遷人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需要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固定資產立項計劃和投資批文;
(二)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用地批文及附圖;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第九條 房屋拆遷不得超越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
第十條 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的需要,由廣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辦公室實施房屋拆遷或委托有資格進行拆遷房屋的單位拆遷。
第十一條 被委托承擔房屋拆遷的單位,必須是取得市房地局核發的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取得承擔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承擔房屋拆遷業務的批文;
(三)有與承擔房屋拆遷業務規模相適應技術、經濟、財務管理的人員;
(四)有與承擔房屋拆遷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一定數量的拆遷周轉房。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必須是被委托的拆遷單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其在冊的干部、職工,并接受市房地局進行的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領取房屋拆遷工作證書的人員。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工作必須攜帶房屋拆遷工作證。否則,被拆遷人有權拒絕與其商談有關房屋拆遷事宜。
第十四條 市房地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將拆遷人、房屋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在進行房屋拆遷現場以公告的形式公布,拆遷人應同時登報告示,市房地局應督促拆遷人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的同時,市房地局應書面通知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在規定的房屋拆遷范圍和拆遷時間內除下列情況外,均應暫停辦理居民入戶和分戶手續。
因出生、婚姻、軍人復員轉業、退伍等確需辦理入戶或分戶手續的,公安部門辦理后,應回復市房地局和拆遷人。
第十六條 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鑒訂補償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補償和安置房屋的地點、樓層、面積、位置及交付使用時間、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須經市房地局鑒證后方為有效,拆遷人應將拆遷安置情況列冊報市房地局備案。
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被委托承擔房屋拆遷的單位,均應嚴格履行生效的協議,如違反協議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其人,應在房屋拆遷公告之日起,按照公告規定的期限攜帶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或其他有效證件,會同拆遷人到市房地局辦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手續。
房屋所有權人死亡后無繼承人或繼承人下落不明和無合法人的,拆遷人可申請市房地局對拆遷的房屋進行代管,被代管的房屋,由市房地局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如作產權調換的房屋,繼續由市房地局進行代管;如作價補償的,其補償款由市房地局在銀行開戶代為儲蓄。
第十九條 拆除市房地局依法代管的房屋,或在拆遷期間依法辦理代管的房屋,以及作價補償的房屋,其補償協議書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同時辦理證據保全(包括測繪、評估、拍照等)公證。
第二十條 房屋拆遷自公告之日起,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安全,由拆遷人負責。
第二十一條 房屋拆遷自公告之日起,被拆遷人改建或裝修房屋及其附屬物,改變房屋用途,變更租賃關系和轉移房屋產權均不作為安置補償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對拆遷使(領)館、軍事設施、教堂、寺廟、道觀、文物古跡、外國人和華僑的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房屋拆遷的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由市房地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裁決或仲裁;被拆遷的房屋屬市房地局的,由市人民政府進行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房的,不停止房屋拆遷的執行。
對仲裁機構仲裁決定不服的,按仲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進行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由市房地局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由廣州市城市管理監察隊強制拆遷,或由市房地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強制拆遷的程序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市房地局應對房屋拆遷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拆遷補償、安置等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接受檢查。
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遷房地產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經營的房屋,以及其他行政機關、部隊、學校、人民團體、國營企業、集體企業、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自有房屋(以下簡稱公有房屋)和有合法產權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人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以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或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評估的殘值價予以補償。
第二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要求房屋產權調換補償的,拆遷人應按原有建筑面積給予補償;所有權人如要求房屋作價補償的,由拆遷人按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對被拆房屋建筑面積評定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結算后的金額予以補償。
房屋拆遷補償可以采用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第二十八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住宅房屋,補償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拆遷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不作差價結算;補償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在十平方米內的,按建筑成本價格結算,超過十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補償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結算。
補償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是指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因按人均不足五平方米居住面積或在異地安置或補償的房屋難以分割需增加安置并計入產權的面積。
結算價款原則上一次付清,如當事人確有困難的,可分期付款,但最后一期付款不得超過補償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
第二十九條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按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對該附屬物評定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結算后的金額予以補償。
第三十條 拆除房屋內夾層(或插層、隔層,俗稱閣樓)等,如屬原建筑物整體結構布局的一部分,或經報建批準層高凈空不少于二點二米的,經市房地局審查確認后,可作產權面積補償房屋面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按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評定的殘值價補償。
屬于人字形或斜面結構的閣樓,其面積從其垂直凈空高度二點二米以上(含二點二米)開始計算。
第三十一條 拆除出租的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原租賃關系應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原租賃合同有關條款的變更,租賃雙方應根據本規定作相應修改。
第三十二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公告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能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具體的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地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由市房地局組織拆遷當事人被拆除房屋作現場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公證。
第三十三條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先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再由拆遷人與抵押人(即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市房地局公告規定期限內未達成新的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在市房地局公告的規定限期內未達成新的抵押協議或抵押人未能清償債務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三十四條 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決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市房地局拆遷公告前,在拆遷范圍內具有正式戶口并實際居住在該屋的公民和已經開業的持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者,仍屬于房屋拆遷安置對象:
(一)夫妻一方戶口在本市市區以外的,按二人安置;
(二)原屬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之一,因服兵役、勞教、服刑(被注銷城市戶口的除外)、入學、入托已遷出房屋拆遷范圍的;
(三)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按二人安置;
(四)孤寡老人,按二人安置;
(五)房屋拆遷公告后,因出生、死亡、婚姻和按政策規定確需入戶的人員,按實際增減人數安置。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者,不屬于房屋拆遷安置對象:
(一)房屋拆遷公告后,除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所列情況外的其余遷入戶口;
(二)使用違章建筑及臨時建筑的單位及個人;
(三)未辦理合法手續而使用、占用、交換房屋的單位及個人;
(四)不屬于房屋拆遷安置的其他對象。
第三十七條 拆遷人拆除居民住房的,參照被拆遷人的原居住面積安置;被拆遷人原居住面積個人平均不足五平方米的,按平均每人五平方米安置。
第三十八條 拆遷人對被拆遷的回遷安置房屋,除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變動外,均應就地安置。
第三十九條 被拆遷人從市中心區安置到市中心區以外的,可根據新安置不同地域,增加安置面積,但最高不超過原居住面積的50%。具體實施細則由市房地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被拆遷人原居住在七樓(含七樓)以下的,安置到沒有電梯的八樓以上樓房居住的,從第八層起,每遞增一層,按安置回遷房屋面積增加5%的居住面積。
第四十條 拆除房屋內用于住人的自搭閣樓,層高凈空不少一點五米,層底凈空不少于二點二米,按面積60%折算安置。
屬于人字形或斜面結構的閣樓,其面積從其垂直凈空高度一點五米以上(含一點五米)計算。
第四十一條 因拆除房屋使被拆遷人需遷出的,其搬遷費和臨遷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臨時搬遷房的安置標準,參照原住房面積安排。如臨時搬遷小于原居住面積的,其差額面積的租金應按原房屋租金的標準計算,由拆遷人補償給房屋所有權人;
(二)被拆遷人的臨時搬遷和回遷費,由拆遷人按市房地局規定的標準付給;
(三)被拆遷人自行解決臨時搬遷房屋的,其臨時搬遷期間,由拆遷人按市房地局規定的標準發給臨時搬遷補助費。被拆遷人是由所在單位幫助解決臨時搬遷房屋的,其臨時搬遷補助費的80%歸單位收取,20%歸被拆遷人收??;
(四)被拆遷人由拆遷人安置臨時居住的房屋,房租按民用公房租金標準計算;但居住臨時簡易搭建的房屋,免交房租。被拆遷人是居住自有房屋的所有權人,不論臨時安置居住何種房屋,均免交房租;
(五)房屋拆遷期間,原屬出租房屋的房租,由拆遷人付給所有權人,直至承租戶實際回遷之月為止;
(六)被拆遷人居住臨時安置房屋期間的水電費用,自行交納。
第四十二條 被拆遷人遷入安置的房屋,應同時將臨時安置房屋或周轉房退還拆遷人。原屬私房承租人要從遷入新安置的房屋之日起按規定與房屋所有權人訂立新的租約。
第四十三條 對自行安排臨時住處的被拆遷房屋使用人,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延長回遷安置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應按原臨時安置補助費的150%付給;對由拆遷人提供臨時安置房屋或周轉房的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按規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的50%付給。
第四十四條 拆除國營或集體的工商業用房,因沒有安置臨時用房或搬遷過程造成停產停工的,從其停產停工之日起,由拆遷人按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公告前一年的月均利潤、職工工資、福利費、退休金計算,按月給予補償,直至回遷安置之月為止。
第四十五條 拆遷個體工商業用房,因沒有安置臨時用房或搬遷過程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的,從其停產停業之日起,由拆遷人按房屋拆遷公告前六個月的由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后平均利潤按月以70%計算補償,如補償金額平均每人(包括在冊從業人員)每月不足一百元的,按一百元補償,直至安置之月為止。
如屬占用街地、道路、人行道開設的攤檔,拆遷時由原批準發證單位負責處理,被拆遷人須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遷,拆遷人不予安置補償。
第四十六條 因拆遷需按城市規劃要求異地永遷安置的工商業用房,確因地域差異影響其營業收入的,根據實際情況由拆遷人適當給予被拆遷人一次性補償。
第四十七條 拆遷人如將房屋所有權人的原工商業用房回遷安置為居住用房的,應按市房地局根據市場交易的價格估算其差價,由拆遷人給予房屋所有權人以經濟補償。如原工商業用房是由房屋所有權人出租給他人經營的,因回遷安置為居住用房而造成租值損失,拆遷人應按市房地局規定的工商業用房租金標準一次性按八年租金值差額給予所有權人補償(扣除國家有關稅收部分)。
第四十八條 被拆遷人在市房地局發出房屋拆遷公告后領取營業執照或雖在公告前領取營業執照,但公告時尚未開始營業的,其被拆遷房屋應按公告前的使用性質給予安置補償。
第四十九條 拆遷糧油店、煤店和郵政所的營業性用房以及公共廁所的,應先安置后拆除。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條 凡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由市房地局給予獎勵。
第五十一條 拆遷人或被委托承擔房屋拆遷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地局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并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房屋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拆遷房屋的;
(三)任意擴大或縮小已依法確定的拆遷范圍的。
第五十二條 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由市房地局予以警告,仍不糾正的,可根據補償安置標準,按擅自擴大或縮小補償安置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占用街地、道路或人行道開設的攤檔,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拒不遷出的,由市房地局予以警告并限期遷出,逾期仍不遷出的,按該攤檔逾期營業收入總額處以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并依法強制遷出。
第五十四條 拆遷人或被委托承擔拆遷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地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超過規定拆遷期限的,按未遷出戶計算,處以每戶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延長回遷安置期限的,按應回遷面積,處以每月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上二十五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臨時安置用房或周轉房的,由市房地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七天內遷出,并按每月每平方米處以十五元以上二十五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五天仍不遷出的,由廣州市城市管理監察隊強制遷出,所需費用,全部由被拆遷人承擔。
第五十六條 罰款全部上繳地方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
第五十七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市房地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的當事人如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主管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八條 辱罵、毆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公布前已按國家、省、市有關房屋拆遷安置規定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的協議,仍按原協議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市屬各縣的房屋拆遷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