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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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是指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應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案件。

2、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必須堅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則;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職責權限。

3、對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送和群眾舉報的國土資源舉報件,應當登記。登記人員接受舉報人當面舉報的,必須詳細記錄,并由舉報人在記錄上簽名或者簽章;接受電話舉報的,記錄中要注明聯系方式。舉報人不愿意使用真實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記人員應當尊重舉報人的意愿,嚴格保密。登記舉報案件時,發現不屬于其管轄的,應當向舉報人說明,同時將舉報信函或者筆錄移送有權處理的機關。

4、各分局(所)在受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舉報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明確案件受理人。受理人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調查處理,力爭處理到位,并記錄在案;確需立案查處的,必須填寫《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立案呈報表》,附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勘查平面圖,提交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初步調查情況匯報,按照程序上報局分管領導同意后立案;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交辦、移送案件的單位或者舉報人。

詢問筆錄包括以下幾個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應寫明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被詢問人基本情況及詢問主要內容;第二部分即詢問人與被詢問人問答記錄,應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詢問完畢后,交被詢問人閱讀或念給被詢問人聽,如錯記、漏記應當面糾正,由被詢問人在補正處簽名或蓋章,并在筆錄末頁注明“以上記錄我已看過(或向我閱讀過),與我所講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樣;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詢問人、被詢問人、記錄人簽名或蓋章。

現場勘驗應當制作筆錄。筆錄包括以下幾個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應寫明案由、用地單位(人)、勘測時間、勘測地點、被邀參加人、勘測人、記錄人;第二部分即勘測文字說明,包括項目名稱、四至方位、占地類型、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等,勘測文字說明應與照片和勘測圖相對照;第三部分即尾部,由用地單位(人)、被邀參加人、勘測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參加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5、對在巡回檢查中發現的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必須及時制止,記錄在案。需立案查處的,必須按程序立案。

6、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經批準立案后,由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和各分局(所)配合查處。一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包括所有農民非法建房和集體違法案件)由各分局(所)查處。對批準立案案件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應當及時函告局有關業務部門停止為當事人辦理用地審批和土地登記等相關手續。對立案查處的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必須抄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7、查處案件應當實行獨立辦案和責任追究制度,并指定案件主辦人、協辦人;重大案件,應當成立辦案小組。承辦人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承辦人調查取證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向被調查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一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承辦人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承辦人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因案情復雜等原因不能按期辦結的,經局分管領導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1

8、承辦人必須對初步調查情況進行審核。如需進一步調查,承辦人可以向當事人、證人或者關系人提出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由被調查人閱讀或者由承辦人向其宣讀,并由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簽名蓋印。制作詢問筆錄應當使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黑水筆,一般不得涂改;如被調查人確需修改的,在修改處由被調查人加蓋印章或者按手印。

9、承辦人應當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時,可以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拍照、攝像和測量。對勘驗情況和結果應當制作筆錄、繪制圖件,由勘驗人、見證人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參加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10、證據主要有下列幾種:

(一) 物證;

(二) 書證;

(三) 視聽材料;

(四) 證人證言;

(五) 當事人陳述;

(六) 調查筆錄和勘測筆錄;

(七) 鑒定結論;

(八) 其他。

承辦人必須認真鑒別上述證據,未經查證屬實,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11、經調查認定有違法行為的,承辦人應及時向當事人下達《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

12、承辦人在案件調查結束后,應當根據違法事實,對照法律、法規,進行案情分析,形成《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報局案件審議委員會審查。審查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責成承辦人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

《調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案由、調查機關、承辦人、調查時間、當事人情況、經調查認定的主要違法事實(即案件發生時間、地點、占地類別、占地面積、建筑物面積和結構、違法行為發生和發展的經過及現狀、造成的危害和影響以及違法行為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的態度好壞等,另外對有關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也要加以說明)、違反條款、違法性質、適用罰則、初步處理意見等。韃楸ǜ媛淇鈑沙邪烊飼┟?蚋欽攏?瓷夏輟⒃?、儒?

13、調查完畢后,一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由各分局(所)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報局分管領導、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由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提請局案件審議委員會集體審議后執行,并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審議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審議的成員簽名,審議中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并將筆錄歸入案卷。

14、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土地(礦產)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在做出責令停產停業、拆除建筑物和構筑物、沒收建筑物和構筑物、移送或者數額較大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土地(礦產)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案件承辦部門應當在組織聽證7日前,向當事人送達《土地(礦產)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由縣局組織。聽證會應當制作《聽證筆錄》,分別由當事人、委托人、案件承辦人、聽證主持人以及聽證員簽名。

15、經審議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認定舉報不實或者證據不足,未發現違法事實的,發出《撤銷立案決定書》,立案予以撤銷。[2]

(二)認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發出《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三)認定當事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應當提請公安機關處理。

(四)認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將《國土資源違法行為行政處分建議書》并附調查報告及有關證據材料移送縣局,由縣局移送行政監察機關處理;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由縣局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

(五)認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后30日內,將有關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涉及對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處理的,縣國土資源局可以先給予行政處罰,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30日內,將有關證據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16、對違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拆除或者沒收的,不得以罰款、補辦手續取代;確需補辦手續的,依法實施處罰后,進行征地補償和收取土地出讓金及有關規費。

17、在縣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等作出后,必須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送達有關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交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簽收;本人已向國土資源部門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收。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送達的文書留置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住所或者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18、當事人對國土資源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期滿后由縣局提出《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連同案卷副本送交華亭縣人民法院,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9、承辦人在案件處理完畢后,應當填寫《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結案報告》,經局分管領導批準后結案。承辦人在案件結案后,應當將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文書、圖件、照片等,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20、歸檔順序為:1、結果材料。包括:《土地犯罪移送書》、《土地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土地違法行為行政處分建議書》、罰沒款憑證等;2、能證明案件來龍去脈的材料。包括:《土地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調查報告(內含《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及其它有關材料)、《土地行政處罰告知書》、《土地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聽證筆錄、案件討論筆錄、土地管理公文送達回證、《土地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筆錄》、《土地違法案件結案報告》、舉報材料等。經復議或訴訟的案件,單獨立卷,順序同上。

21、重大案件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案件結案后,應當將下列文書報上級國土資源局備案:

(一)《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國土資源違法行為行政處分建議書》;

(三)《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結案報告》;《3》

(四)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應當附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復印件;

(五)經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附人民法院判決書副本。

22、在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承辦人、分管領導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回避:

(一) 與被調查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 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查處案件的。

承辦人員的回避,由分局(所)、監察大隊負責人決定;分局(所)、監察大隊負責人回避,由局分管領導決定;局分管領導的回避,由局長或者局案件審議委員會集體決定。

23、建立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統計制度。各分局(所)應當每季度向縣國土資源局報送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統計報表和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分析報告,監察大隊應當每季度向市國土資源局報送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統計報表和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分析報告。

24、承辦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因過錯致使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使正常的執法工作受到影響的,要對有關責任人實施誡勉談話;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給予行政處分。

篇2

一、土地閑置的行政調查

《辦法》第5條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有涉嫌構成閑置土地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要求提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閑置原因以及相關說明等材料?!掇k法》第6條對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包括的內容作了規定: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2.涉嫌閑置土地的基本情況;3.涉嫌閑置土地的事實和依據;4.調查的主要內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5.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6.其他需要調查的事項?!掇k法》第7條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閑置土地調查的方式包括:1.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人即證人證言;2.現場勘測、拍照、攝像即勘察筆錄和視聽資料;3.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人有關的土地資料及其他審批資料即書證;4.要求被調查人就有關土地權利及使用問題作出說明即當事人陳述。進行行政調查的主體是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并非人民政府。行政調查對土地使用權人并未產生權利義務的實質影響,因此,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調查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可以提訟。

二、土地閑置的行政確認

根據《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為防止土地使用權人采取假動工手段而規避法律,《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辦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動工開發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后,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基坑開挖完畢;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1/3?!掇k法》第9條規定,經調查核實,符合閑置土地條件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作出閑置土地認定書。閑置土地認定書是行政確認的一種表現形式,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行政相對人送達該法律文書,其拒絕簽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達、公告送達、郵寄送達等有效方式進行送達。《辦法》第10條規定,閑置土地認定書應當包括: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2.閑置土地的基本情況;3.認定土地閑置的事實、依據;4.閑置原因及認定結論;5.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掇k法》第11條規定,閑置土地認定書送達后,作出認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閑置土地的位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名稱、閑置時間等信息;屬于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導致土地閑置的,應當同時公開閑置原因,并書面告知有關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上報的閑置土地信息,并在門戶網站上公開。閑置土地在沒有處置完畢前,相關信息應當長期公開。閑置土地處置完畢后,應當及時撤銷相關信息。行政確認的主體是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并非人民政府。閑置土地的確認是行政處罰的前提條件,因此,該行政確認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行政相對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土地閑置的行政處罰

土地閑置是一種違法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以人民政府名義對其進行制裁,因此,征繳土地閑置費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屬于行政處罰?!锻恋毓芾矸ā返?7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26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15條也有相關規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的具體形式和操作未做細化規定,《辦法》第14條規定,因土地使用權人開發資金不足或者囤地、炒地造成土地閑置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1.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掇k法》第30條第2款規定,已投資額、總投資額均不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劃撥價款和向國家繳納的相關稅費。2.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辦法》對處罰主體進行調整,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人民政府,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職權的問題上,作為下位法的規章不得改變職權。事實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作出處罰決定區別于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處罰決定,職權法定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因此,《辦法》第14條規定的職權對執法實踐是誤導,將導致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超越職權,難以得到司法審查的支持。

《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1款規定,較大數額罰和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進行聽證,征繳土地閑置費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都屬于較重的行政處罰。聽證主體即處罰主體人民政府向行政相對人發出擬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告知通知書和擬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告知通知書。而《辦法》第15條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出征繳土地閑置費、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要求舉行聽證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依法組織聽證。筆者認為,《辦法》規定的聽證主體違反行政處罰“誰處罰誰聽證”原則。人民政府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1.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2.當事人在限期內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要求;3.告知當事人聽證時間、地點;4.公開聽證;5.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6.聽證委托;7.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8.制作聽證筆錄;9.審查聽證結果報告,作出處理決定?!掇k法》第16條規定,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應當包括: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3.決定的種類和依據;4.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6.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7.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辦法》第8條規定,屬于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情形包括:1.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2.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3.因國家出臺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4.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5.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6.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閑置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屬于政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土地閑置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土地閑置原因說明材料,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經核實后應當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選擇下列方式處置:1.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期限、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2.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改變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3.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重新開發建設。閑置土地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從安排臨時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4.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5.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閑置的,可以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他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為置換土地。6.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掇k法》第13條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后,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土地出讓合同定性為民事合同,出現政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土地閑置的,按照變更、解除合同原理處理。

《辦法》第13條第2款規定,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時,應當書面通知相關抵押權人。閑置土地業已設立抵押權,征繳土地閑置費、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害于抵押權保護。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或者作出征繳土地閑置費、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罰決定不僅僅是書面通知相關抵押權人的問題,而是應當銜接好抵押權的有效保護。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企業破產法原理,稅收優先于民事債權,民事債權優先于行政處罰。人民政府作出征繳土地閑置費、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罰決定不得對抗抵押權。

《辦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這既是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護,也是對政府依法行政的監督。

四、土地閑置的行政強制執行

《辦法》第17條規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自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繳納土地閑置費;自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交回土地權利證書?!掇k法》第18條規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逾期不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不交回土地權利證書的,直接公告注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和土地權利證書;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眾所周知,《土地管理法》沒有賦予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強制執行權,行政強制法對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設定進行了規范和限制,因此,以部門規章的形式設定注銷登記強制執行權缺乏法律行政法規依據,在相應的司法審查中難以獲得法院的支持,因此,收回土地使用權應當由法院強制執行,即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后國土部門再行注銷登記;征繳土地閑置費屬于金錢罰,法律沒有明確授權的情況下,金錢罰的強制執行主體也是法院。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在處罰決定期限屆滿后3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篇3

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設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處置海南省積壓房地產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要認真總結經驗,切實加強對處置積壓房地產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試點方案》,全面清理、加快處置積壓房地產,減少金融資產損失,切實改善經濟環境。

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提高對處置積壓房地產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處置積壓房地產計劃,全面清理本地區積壓房地產,力爭在較短時期內使積壓房地產數量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各地人民政府要認真清理各種不合理收費,理順住宅成本構成,切實降低住宅價格。各地可將積壓商品住宅轉為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安置住房,并執行相應的政策;也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實行限價銷售。凡按要求實行限價銷售的積壓商品住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銷售環節所涉及的營業稅、契稅等稅收以及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降價銷售積壓商品住宅還貸的國有或國有控股房地產開發企業,銀行可減免其逾期貸款罰息。

積壓房地產數量大的城市,要嚴格控制土地供應和新建房地產項目,避免形成新的積壓。

三、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要對全國房地產貸款進行全面清理,制定相應的貸款回收計劃,通過采取追索債務,拍賣抵債房地產等措施,加快回收信貸資金,盤活金融資產,改善金融資產質量。

四、建設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等部門在加強對海南省實施《試點方案》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的同時,要及時總結經驗,指導做好全國積壓房地產的處置工作。

五、《試點方案》中關于中央財政給予海南省專項補助和“換地權益書”及土地有償使用費繳交等政策措施,僅適用于海南省。

「名稱處置海南省積壓房地產試點方案

「題注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設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章名全文

為了加快處置海南省積壓房地產,盤活金融資產,改善經濟運行環境,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則

處置海南省積壓房地產的基本原則是:從宏觀經濟全局出發,盡量減少國有資產損失;堅持依法辦事,遵循市場經濟規律,規范房地產市場,改善金融資產質量;運用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根據市場需求,控制房地產增量,刺激有效需求,消化存量;面對現實,化解歷史遺留問題,實事求是地處理債權、債務關系;總體部署,分工協作,先易后難,逐步推進。

二、方法步驟

(一)追索債務,明確產權。

1.債務由債權人追索。債務糾紛原則上通過仲裁或者司法程序解決,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協助。

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依法追索企業拖欠的房地產貸款,企業可以用積壓房地產(按現值)和其他資產抵債。對資不抵債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申請破產清償。對拖欠房地產貸款的其他企業,其房地產不足以還貸的,區別情況予以處理,有的結合產業結構調整申請破產清償;有的由欠債企業制定可行的還款計劃,重新設立抵押權。

2.明確積壓商品房、停緩建工程和閑置土地的權屬關系。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行政機關公告,要求未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的房產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在規定期限內依法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房產,由當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代管;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的在建項目及土地,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對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有異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有債權申請的,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二)集中處置金融資產。

1.業務剝離。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包括其在全國各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將1998年12月31日前在海南省發放的房地產貸款和直接投資房地產所形成的不良資產與其正常信貸業務資金剝離,分別設帳,單獨管理。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制定,報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后執行。

2.損失處理。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以自辦企業和其他形式直接投資于海南省房地產的,其損失計入損益,由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貸款呆壞帳損失,從1999年起按財政部規定的程序逐年予以核銷。

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追索債務過程中回收的房地產,由資產管理機構管理,暫按清償的市場價格記帳,逐年處理,處理過程中的損失計入銀行損益,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三)分類處置積壓房地產。

1.積壓商品房的處置。確權后屬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普通住宅,經評估后按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向中低收入居民、拆遷居民銷售;其他積壓商品房,采取積極措施促銷。

2.閑置土地的處置。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無償收回的閑置土地,要依法收回。但如果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占地企業又確有投資能力,愿意繼續投資的,在依法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后,可允許其在規定期限內繼續投資開發。其他閑置土地,向占地單位核發“換地權益書”,收回土地使用權。

“換地權益書”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定,由海南省各市、縣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核準后按土地現值向土地使用權持有者簽發,不與原來的地塊相聯系。對未交足土地出讓全部費用的,按實際交付金額核發“換地權益書”。

對經司法程序判作為抵債物清償給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閑置土地,由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換取等值的“換地權益書”。

“換地權益書”的價值隨地價變動而變動,可換名轉讓,可用于銀行抵押和償債,可在政府出讓土地時在全省范圍內換回等值的土地?!皳Q地權益書”未全部收回前,政府在出讓土地時,原則上只收回“換地權益書”。

國土資源部對“換地權益書”的簽發和回收進行備案管理?!皳Q地權益書”具體管理辦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據上述原則制訂,征得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同意后,按程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3.停緩建工程的處置。經追債、確權后,根據產權人的意愿分別按積壓商品房或閑置土地辦法處理。土地使用權所有者可根據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及市場需求,重新提出用地申請,在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開發建設;也可交回用地,申請核發“換地權益書”。

三、政策措施

(一)海南省的政策措施。

1.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嚴格控制土地供應和新開房地產項目。對收回的土地,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利用。

2.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公司和中介服務機構進行清理、整頓,淘汰一批劣質企業和中介機構,規范房地產市場。

3.對轉為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產權所有者返還土地出讓金。

4.對認定為積壓房地產的項目,在處置過程中除工本費以外,免征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普通住宅按經濟適用房政策向中低收入居民和拆遷居民銷售,可按有關規定減免有關稅費。

5.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貨幣化分配步伐,盡快開放已購公有住房及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場。

6.對在海南省購買積壓公寓和別墅等商品房的本省和外省市居民和單位,給予優惠待遇。

7.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加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舊城改造力度,完善住宅小區配套設施,改善居住環境。

8.商請各級人民法院加大房地產案件的審理、執行力度,并區別情況減、免、緩交訴訟費。

(二)國家給予的政策支持。

1.中央財政給予4億元專項補助,用于退還積壓普通住宅按經濟適用房政策銷售后的土地出讓金。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2.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對海口、三亞、瓊山等城市改善基礎設施、進行舊城改造和完善小區配套等,在資金方面給予支持。

3.在政府供地時,相應收回等值“換地權益書”的,免交應上繳中央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取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應依法向中央財政上繳,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商海南省、國土資源部制定。

4.允許全國各地有能力的單位購買海南省積壓的房地產。鼓勵有條件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購買海南省積壓商品房,或對基本完工的停緩建項目進行改造后,在海南省設立分支機構或作為有突出貢獻的科研、教學人員的度假療養、學術研究基地。

5.人民銀行對單位、個人在海南省購房,可在增加貸款比例、延長貸款期限、貸款與保險相結合等方面,制定更靈活的抵押貸款政策。

四、實施計劃

(一)追債、確權工作在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1999年重點處置、銷售積壓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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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開展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專項行動的通知》(監發〔20****〕5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組織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把專項行動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做到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為認真組織開展好專項行動,省人民政府決定成立****省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專項行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組長由省監察廳副廳長楊慧瓊擔任,副組長由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艾遠津擔任,辦公室設在省國土資源廳。各州市也要成立相應的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督促指導專項行動,組織指揮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建立嚴格的工作責任制度,明確職責分工,按照任務要求建立專項行動工作組,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二、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

(一)認真組織復查清理工作。各級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對20****年1月至20****年9月期間的新增建設用地情況、對已排查的案件線索、對已立案的違法違規問題的定性、對立案查處案件的行政處罰、對違法違規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等5個方面的情況進行復查,發現和糾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對20****年10月至20****年6月期間的新增建設用地情況進行清理,逐宗登記造冊,按照要求填報相關統計表。

(二)集中力量查處典型案件。各級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在復查和清理的基礎上,梳理土地違法違規案件線索,組織專門力量查處典型案件。符合立案條件和標準的,要予以立案;對已立案的違法違規問題定性不準確的,要予以糾正并重新處理;對違法違規案件責任人員責任追究不到位的,要予以糾正,對責任追究決定不落實的,要督促落實;對立案查處案件的行政處罰經復查應予處罰而未處罰或者處罰不到位的,要責令改正。

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采取下查一級或者下查兩級的辦法,嚴格落實問責制。重點查處一批非法批準占用農用地、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越權批地、“以租代征”違法用地案件,以及擅自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侵害農民權益的案件。對專項行動中發生的土地違法違規案件要從嚴查處,對相關責任人員要從重處理。

(三)加強督查督辦工作。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加強協調和指導,抽調熟悉政策、精通業務、原則性強的同志組成督查組,對各州市開展專項行動的情況進行督查,對重大案件進行掛牌督辦。對部署不及時、工作不認真、查處不到位的地方提出整改要求。對整改不到位的,要暫停該地區建設用地報件受理并通報批評。

三、工作制度

(一)月報制度。每月25日前,各州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將本地工作進展情況以及案件查辦工作情況書面報告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各州市要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土地違法違規案件立案、查辦、處理的進展情況,總結典型案例,及時上報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通報批評制度。對工作要求不落實、工作進展緩慢、上報情況不及時的州市,由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予以通報批評,并列為省重點督查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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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儲備供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供應是指土地儲備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將需盤活的存量土地以收回、收購、置換方式予以儲備,通過前期開發整理,向土地使用者公開提供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市政府成立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具體領導本市的土地儲備工作。**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國土資源局下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儲備中心)在**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儲備和出讓前期工作。

第五條市國土、財政、規劃、監察、發改委、國資委、審計、建設、房管、環保、物價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供應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城市規劃、產業政策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年度土地儲備和供應計劃,經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第七條下列土地應當通過收回或收購的方式予以儲備:

(一)土地使用期限已滿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

(三)因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者其他原因調整出的原劃撥土地;

(四)企事業單位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改變用途的土地;

(五)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無力繼續開發和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

(六)需盤活改造的工商企業的倉儲或其他用地;

(七)市政府為公共利益或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改造和土地整理指定收回、收購、置換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由政府優先收購的土地;

(九)市規劃區內按規劃要求需改造的村莊用地;

(十)司法機關依法提請協助執行的土地使用權清償債務的土地;

(十一)轉讓地方后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原軍用土地;

(十二)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購的土地;

(十三)其他需要儲備的土地。

第八條凡本辦法規定應當儲備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申請市儲備中心收購,不得擅自轉讓或開發。

第九條儲備土地前,規劃部門應出具地塊詳細規劃和控制指標以及道路坐標、控制紅線圖等,作為土地收購儲備的依據。

儲備土地出讓應當附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指標及附圖,并且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工作。

第十條儲備中心擬定的土地儲備和供地方案,應當在地價評估的基礎上由國土資源部門研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土地儲備方案應當包括補償安置方案。

第十一條儲備土地的供應一律實行有償使用,并遵循土地審批程序。除法律法規要求行政劃撥的以外,經營性用地應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供應土地。

第十二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的起始價、保證金由國土資源部門研究確定后報市政府批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的底價由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確定。

第十三條儲備土地信息以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應當遵循出讓計劃公開、供地信息公開、集體決策公開、程序公開、競價公開、出讓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十四條土地儲備資金來源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充實周轉金;

(二)銀行抵押貸款;

(三)其他借款;

第十五條加強土地儲備資金管理,土地儲備資金應做到??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土地儲備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賄賂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凡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儲備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未申請儲備非法轉讓、出租、買賣或改變用途的,由國土、規劃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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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秩序,加強土地估價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土地估價人員素質和執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三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報名條件

第四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二)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三)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四)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第六條報考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如實填寫報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學歷、學位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相關工作經歷的證明。

報考人員委托他人代為報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報考人員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考試

第七條國土資源部組織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決策。

第八條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根據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決策,具體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

第九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荚囉诿磕甑谌径仍诟骺紖^同時舉行??荚嚨木唧w時間,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十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土地估價專業知識和執業能力。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包括:

(一)土地管理基礎知識;

(二)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三)土地估價相關經濟理論與方法;

(四)土地估價實務。

第十一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照統一的考試大綱統一命題。

第十二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采用閉卷方式進行。報考人員自由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目,各科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考試年度內有效。

第十三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實行統一評卷。各科成績于考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業信息公示系統》公布。

第十四條應試人員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四章考務

第十五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以下考務工作:

(一)考試公告;

(二)組織報名和發放準考證;

(三)安排考點考場;

(四)落實考試安全、保密措施;

(五)協助實施監考;

(六)與考試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上述考務工作委托當地的土地估價師協會承擔。

特殊情況下考區需要臨時調整的,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報考人員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地點辦理報名手續。

第十七條考試工作人員與報考人員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后果分別予以警告、考試成績無效、兩個考試年度內不得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處罰: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報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擾亂考點、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對于有前款規定情形,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撤銷其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十九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協助不具備報考資格的人報名的;

(二)應當申請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變更考試時間的;

(四)泄露考題或考試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縱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數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并在土地估價機構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通過實踐考核,并進行執業登記。

經過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方能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簽字,承擔法律責任。

實踐考核和執業登記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具體實施。

第二十一條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可依法從事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定著物的相關權利、權益的價格或者價值進行評測、判定、咨詢等土地估價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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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從今年以來,就積極探索建立專家論證與集體決策相結合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成立了成都市咨詢委員會。今后,對重要的政府規章草案、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大型項目和關系社會穩定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在提交該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前進行專家咨詢論證,促進政府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可以說,這無疑是成都市政府打造“陽光、透明政府”,實現科學、高效決策的一個新舉措。長期以來,政府規章、重大行政決策的出臺都只是行政機關的內部操作,雖說政府部門中不乏有專家、能人,但畢竟“眾人拾柴火焰高”,而且有時偏偏就是“當局者迷,旁觀者清”,因此,集思廣義,走專家咨詢論證是行政機關制定政府規章、進行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由之路。所以,廣東省政府在去年12月公布了“2003-2004年度重大決策咨詢研究課題”,嘗試以直接購買研究成果的方式,向社會公開“買腦”,以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但是,我們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的辦法的出臺,促進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有力,但在實現行政決策的民主化上稍嫌不足。毫無疑問,專家介入為決策提供更為準確的方向、更為科學的思路,當然,也使能參與到決策的人數多了,無疑也擴大了民主。但是,民主的要旨并不完全在于參與的人數的多寡,還在于要讓與這些決策利益息息相關的各方當事人能參與其中,他們的意見能得以聽取,此為一;其二是政府規章的制定、重大行政的決策,也不僅僅要有科學性、高效性,有時還是各種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平衡,因此也必須要有與規章、決策有利害關系的人參與。因此,設計一種聽證程序,讓利害關系人能參與,他們的意見能得以聽取,是決策民主化的重要組成部份。

在美國,在制定有關物價、利率、環境、食品、藥物標準等重要規章時,行政機關必須舉行一種“審判式聽證程序”。該程序由行政機關公布相關規章草案—相對人提出意見—行政機關主持聽證及有關人員到場辯論—行政機關作出裁決并最終制定規章等程序組成,充分體現了平等參與、聽取意見的精神。

在我國,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一些關系到公民重大權利具體行政行為,法律規定公民有權利要求舉行聽證。對于規章制定、重大行政決策和立法的聽證問題上,雖無法律的明文規定,但國土資源部近期審議通過了《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就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的等事項組織聽證。在立法上,北京市十二屆人大二次會議上,市人大常委會主任于均波在工作報告中提出,今年市人大常委會將建立立法聽證制度,就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法規,舉行立法聽證會,直接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 聽證正逐步成為推進民主法治建設,保障公民權利的重要程序。

因此,我們希望,行政機關在建立規章制度制定、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的制度的同時,能配套建立相應的聽證程序,讓兩者齊頭并進,以真正實現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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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識誤區

《行政處罰法》確立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是對行政管理體制、政府職能轉變的重大變革,目的在于從源頭上解決多頭執法、職責交叉、重復處罰、執法擾民等突出問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機關依法履行原由多個部門行使的職權,權力大,責任重,由此也很容易造成一些誤解。有的城管執法者認為,凡是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只要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不管是否取得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都屬于城管執法部門管轄,由城管執法機關進行處罰;相當部分土地管理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執法者也認為,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以后,他們的管理范圍就是在城市以外,城市以里不屬他們管轄。從我們了解的情況看,全國絕大部分城管執法機關在查處違反城市規劃的建設行為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這一誤區。其實,這種理解無論從現實的職權劃分上還是從法理上講都是片面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賦與予城管執法機關的職權并不是包羅萬象,也不是全部地取消了其他主管部門的處罰權,它只是在城市管理領域的相對集中。不充分理解職責限定,就容易越權行事,既協調不好部門關系,又要承擔執法責任。

二、理由分析

我國的城市發展特別是中小城市建設有它的特殊性:一方面,城市的框架是在原有的小城鎮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土地的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并存,造成城中有村,村中有城;另一方面,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受利益驅動,很多城市居民搶占、多占、私搭亂建房屋,特別是在城鄉結合部,侵占土地和非法建設現象錯綜復雜。兩方面的原因,造成管理難度大。在此種情況下,如職責界定不好,極易在土地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城管執法機關之間造成相互推諉,有利的爭著管,無利的互不管,甚至縱容違法行為的蔓延。其實,從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立法本意及國家有權機關的批復來看,城管執法機關查處的只是在合法土地上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非法建設,理由如下:

(一)從行政職權來源看,城管機關行使的只是城市規劃方面的的處罰權而非土地違法行為處罰權。建國以來,關于城鄉規劃方面的職權一直在建設部門,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繼續保留建設部,把它作為綜合管理全國建設事業的政府部門,明確規定其職能是:城鄉建設規劃管理、建筑業管理、居民住宅建設和管理等。盡管有的地方把城市規劃管理列入國土資源管理序列,但這只是為了加強和完善行政許可的統一,為群眾提供方便,并不是在法律上改變職權的歸屬,也并不意味著城市規劃部門代替國土資源機關行使土地管理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正是把城市規劃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從建設部門中脫離出來,解決城市管理領域的多頭執法,城市規劃管理職權與建設土地管理職權是相對統一、互不矛盾的。

(二)從法律關系上看,土地管理與規劃管理互不替代?!锻恋毓芾矸ā肥菄覟閷崿F土地管理目的而制定的基本法,它調整因確認土地所有權、開發利用土地、取得和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及規劃管理土地而產生的各種經濟關系。我們國家人多地少,土地資源有限,國家為確保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先后3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實行嚴格的用途管制制度,嚴格土地使用審批程序,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數量,禁止任何人非法占用土地,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以強有力的制裁措施加強土地的管理,堅決杜絕非法占地、用地行為的發生。從一定程度上講,《土地管理法》是規范一切有關土地管理利用的母法,其他有關用地方面的法都是其派生出來的法。而《城市規劃法》則是單一調整因確定城市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和進行城市建設的專門法,其適用范圍僅限于城市規劃的編制及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上的建設行為,而不涉及土地使用權的取得。

(三)從處罰后果看,城管查處的違法建設須有合法用地手續。《土地管理法》第76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钡?7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钡?8條規定:“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薄冻鞘幸巹澐ā返?0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睆摹锻恋毓芾矸ā返奶幜P上可以看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前,國家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占用、使用國家或集體的任何土地,包括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違者予以嚴厲處罰,以確保土地管理的嚴肅性。而《城市規劃法》雖然規定了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辦理申辦程序,但在罰則中僅設定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法律責任,并且,只有“嚴重影響城市規劃”這一種法定情形的違法建設,才可以拆除或沒收,而“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從現有的法律來源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個司法解釋([1995]法行字15號),即違反《城市規劃法》第35條的即為“嚴重影響城市規劃”。而35條所指的“道路、綠地、廣場、高壓供電走廊、地下管線”,應是已形成的或在規劃中確定了的,已不再是單純意義上的土地了,當事人不可能申辦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盡管解釋中也指明,是否“嚴重影響城市規劃”應根據個案確定,但是在實踐中很難操作,自由裁量性相當大,除此以外,只能責令限期改正,不能拆除,我們從為,“改正”只是補辦手續或者達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兩種處罰相比較,很顯然,規劃法所處罰的只能是在合法土地上的違法建設,否則,就與國家強化土地管理的政策相違背,與土地管理法相違背,也很容易規避法律。

(四)從臨時建設與臨時用地的比較來看,城管機關查處的違法建設也須有合法用地手續?!渡綎|省城市臨時建設、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臨時建設是指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搭建、臨時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棚廈、管線及其他設施;臨時用地,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況需要臨時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土地,即臨時用地不形成建筑物或構筑物。另外,兩者的申領程序上不同:申領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程序是征得有關部門(這里的“有關部門”我們認為應是土地的所有者或合法的使用者)同意后,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只要不影響規劃和拆遷,即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必須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審查批準后,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劃撥用地手續。從審批程序上可以看出,臨時建設必須在合法土地上進行,一般不用辦理用地手續,而臨時用地必須辦理用地手續。再有,兩者的處罰不同:臨時建設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拆除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臨時用地逾期不退出的,按違法用地的規定處理,即由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處罰。綜合三方面的比較,城管機關查處的臨時違法建設也須有合法用地手續。

(五)從違法建設的界定看,城管機關查處的違法建設的范圍有限制。綜合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認定為違法建設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無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進行建設的;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的;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建設的;改變土地用途進行建設的;無建筑施工許可證進行施工的;臨時建設超過規定時限的。而法律賦與城管執法機關查處的只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設行為,至于其他的違法建設,應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六)從辦理“兩證一書”的順序上看,城管機關行使的規劃處罰權也僅限于合法土地上的違法建設?!冻鞘幸巹澐ā返?1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第32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的,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比較來看,前者有“需要”兩字,而后者沒有,標明了只有有了合法的用地使用權,才可以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取得建設用地手續是辦理建設手續的前置條件,沒有用地手續進行建設就是非法占地。這更充分說明了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的違法建設并不都屬于城管執法機關管轄。

篇9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屆六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土地管理基本國策,按照統一部署、協調配合、及時處理、講求實效的原則,全面調查核實、依法查處轄區內的各類土地違法案件。通過調查處理,進一步鞏固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成果,增強依法用地管地觀念,為全市經濟快速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查處重點

根據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專項行動的通知》要求,對20*年《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以來發生的各類違法違規用地進行清理,重點查處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方面的案件。應當首先查處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和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衛星遙感監測反映的土地違法違規問題。

(2)20*年1月1日以來土地清理和土地違法集中整治中發現的,“以租代征”、別墅建設用地、城市規劃區的非農業建設用地閑置情況等三類土地違法問題。

(3)20*年1月1日以來渠道反映的土地違法違規問題。

(4)近期國土資源執法動態巡查發現頂風而上違法占地問題。

三、方法步驟

此次查處土地違法違規專項工作采取政府督導,分片包干;鎮街道自查自糾整改為主,典型案件重點查處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整個清理工作共分四步進行:

(一)組織發動階段(10月20日至10月23日)。各鎮街道要認真組織學習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近期一系列政策及文件精神,提高保護耕地、依法用地的意識。并成立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加強對專項行動的組織領導。

(二)自查自糾、整改階段(10月23日至10月31日)。各鎮街道對轄區內違法占地面積較小,投資少、圈大院,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的違法用地,盡快組織拆除復耕。

(三)調查處理階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監察部門、國土部門在各鎮街道的配合下完成對所有涉及違法違規用地的調查取證工作。面積較大、引起群眾及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的,先期進行處理。11中旬對一批重點案件進行公開曝光。

(四)結案整檔階段(07年1月1日至2月中旬)。對處理建議未落實、行政處罰未執行以及整改不徹底的,要積極完善到位。國土部門要把所有清查資料、法律文書檔案整理好,以便上報和備查。

四、處理原則

對清查出的違法違規批地、用地問題,要按照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和《關于監察機關和國土資源部門在查處土地違法違紀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精神,對違法違規的有關責任人員,要嚴格按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頂風違法違紀的,要依法依紀從重或加重處理。對暗中支持、縱容、默許導致土地被違法占用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要依法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五、幾點要求

(一)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

這次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專項行動,事關全市發展穩定大局,各鎮、街道要切實加強對這次查處專項行動的組織領導。區政府將下派督導組,對各鎮街道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指導。

(二)實事求是,從快從嚴

各鎮街道要嚴格按照方案的部署和時限,并結合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最近一系列緊急通知精神,按照既處理事又處理人還要查找問題根源的原則,迅速從嚴處理到位,保質保量按時完成任務。

篇10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游度假區,是指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地域界限明確,符合旅游度假要求,能夠為國內外旅游者提供高質量的度假、休閑、觀光、娛樂等綜合的旅游經濟區域。

第三條旅游度假區按其旅游資源價值和環境質量、規模大小等因素,分為省級和國家級旅游度假區。

省級旅游度假區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度假區開發建設的領導,做好組織協調工作,為旅游度假區開發建設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五條旅游度假區的開發建設,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注重特色、科學管理、嚴格保護的原則,保障旅游資源可持續利用,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游度假區開發區建設、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旅游度假區開發建設、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設立旅游度假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旅游發展總體規劃或者發展計劃,所在地區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等旅游度假資源豐富并有特色;

(二)地域界限明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三)有明顯的區位優勢或其他特殊優勢,具備交通、通訊、能源、供水等公用設施;

(四)無泥石流、崩塌等可預測地質災害威脅;

(五)符合國家有關自然資源、歷史文化遺產等保護規定,環境質量較好;

(六)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設立旅游度假區,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旅游度假區設立申請書;

(二)旅游度假區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基礎設施建設概況和已批準的項目情況;

(四)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及審批文件;

(五)其他依法應當提交的有關條件、資料。

第九條新建省旅游度假區,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計劃、建設、環保、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在6個月內審核完畢,符合條件的,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退回,并作出書面說明。

新建國家旅游度假區,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條旅游度假區規劃由所在地縣(市、區)、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并由省旅游、計劃、建設、環保、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法律、法規對旅游度假區規劃的編制、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經批準后的旅游度假區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旅游度假區規劃實施過程中,因調整旅游度假區總體布局、建設規模、用地性質和功能地區、重大建設項目等需修改旅游度假區規劃的,必須報請原審批機關

批準。

第十二條旅游度假區開發建設必須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投資經營者可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并按照規定的土地作途、期限合作土地。

第十三條旅游度假區鼓勵投資經營下列項目:

(一)旅游飯店、別墅、餐飲、購物等設施;

(二)游覽、娛樂和文化、體育、健身等設施;

(三)與旅游度假區相配套的公用基礎設施;

(四)與旅游業直接相關的生態項目。

旅游度假區禁止興辦污染環境和國家明僅禁止的項目。

第十四條旅游度假區內經依法允許投資經營下列項目:

(一)免稅商店和中外合資經營的商業企業;

(二)外商獨資經營的旅游服務項目;

(三)其他依法允許投資經營的項目。

第十五條旅游度假區內企事業單位的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旅游度假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冊,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并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旅游度假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保護生態環境和防治環境污染的責任,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禁止在旅游度假區開礦采石、挖沙取土、采伐林木。

禁止向旅游度假區傾倒土石、垃圾、廢渣等固體廢棄物或者排放超過國家和省有規定污染物體排放標準的廢水、廢氣、粉塵。

第十八條旅游度假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旅游度假區內的企事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參加職工社會保險,并為職工提供安全、衛生、文明的工作條件,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嚴禁招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

旅游度假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招(聘)用外國人和臺灣、香港、澳門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旅游度假區內門票等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必須按規定報經價格權限管理部門批準后執行,明碼標價,不得將免費服務的公共服務項目擅自轉為有償服務。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設立的省級旅游度假區,連續兩年沒有達到開發建設要求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其限期達到開發建設要求;逾期仍未達到開發建設要求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和條件審批發證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