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違法處罰辦法范文

時間:2023-11-02 17:36:5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電力違法處罰辦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電力違法處罰辦法

篇1

用電負荷的增加很容易會使得電力運行系統出現故障,其頻率會根據用電負荷的增長而不斷提升。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可以有效排除電力系統故障,降低電力系統運行風險,為電力系統的高效運行提供重要的保障。

【關鍵詞】微機繼電保護裝置 故障 處理 措施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是由高集成度、總線芯片單片機、高精度電流電壓互感器、高絕緣強度出口中間繼電器、高可靠開關電源模塊等部件組成。主要集測量、控制和保護以及通訊為一體的經濟型保護裝置,并具有很強的安全性和穩定性以及可靠性等特點。作為一種自動化技術裝置,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可以對電力控制中心進行監管,減少電力系統的故障發生頻率。

1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概述

針對國家大型以及特大型水電站發電機、變壓器、輸電線路等出現的系統故障,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是相對比較有效的解決手段。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可以在電力設備發生故障的過程中,對電力設備的運行情況和故障進行分析和信息記錄。就一般情況而言,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會被安裝在需要保護的線路中,在保護線路發生故障時,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會進行自動警報,并按照系統原始設定,將被保護的整個線路進行自動切斷,防止發生故障的線路造成大范圍的影響,為整個電力設備的正常運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保護作用。另外,在大型電力設備發生故障的過程中,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可以將已經發生故障的大型電力設備線路中輸電功能進行轉移,進而為電力設備正常運行提供重要的保障。但是面對極為復雜的線路重大故障,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自動解決故障能力會大大降低,會將此重大故障實際情況上傳給電力設備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會對此重大故障進行處理,使得電力設備線路重大故障可以得到更為及時的解決。

2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故障的類型

2.1 電源故障

在大型電力設備實際運行工作的過程中,電源在長時間的輸送下很容易會造成電源輸送功率的嚴重下降,特別是500kv出線水電站中,其電源的消耗更為明顯,當電壓變化的幅度比較大的情況下,會對500kv出線水電站中的電源電路的基準值產生較大的影響,進而使得電源無法進行正常的輸電工作。在500kv出線水電站的供電系統產生故障的時候,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無法進行電路的自動切斷,并將線路的故障數據以及實際的故障問題上交到管理人員。就一般情況下,500kv出線水電站的電源故障一般指電源器件的老化,或者是電源在使用的過程中,拔插電源的次數太過于頻繁,造成電源插件的嚴重破損,引發電源故障。

2.2 定值差錯

定值差錯的產生原因主要是人為因素以及客觀因素兩方面,人為因素主要是在數值整定的過程中,工作人員將數值讀錯以及計算機錯誤,或者是進行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安裝的過程中,由于工作人員安裝技術性和專業性的問題,導致整定數值產生很大的偏差,進而嚴重影響了整個系統的計算結果。從客觀因素的角度上看,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使用時間過長,會導致裝置內部器件的嚴重老化。另外,就WFB-800A微機型發電機變壓器組成套保護裝置來說,系統工作環境中的溫度與濕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整定數值的精準性。因此,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在實際的工作中,要重視設備的工作環境,嚴格控制環境中的濕度與穩定,以保證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穩定性和安全性以及有效性。

2.3 絕緣與器件問題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中的所有電路都具有很高的集成度,各線路間的布局相對比較緊密,因此,在長時間的運行中,很容易發生靜電現象,并在設備插件焊點的四周形成比較廣泛靜電塵埃,將插件中兩個焊點中間形成一條電通道,進而對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正常運行形成一定的阻礙與干擾,使得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無法發揮出自身對電力系統保護作用。例如,WKB-801A微機電抗器保護裝置來說,其內部存在玻璃絕緣子,這種玻璃絕緣子是有機玻璃材料制成,在安裝或者是運輸的過程中很容易損壞,若玻璃絕緣子已經被破壞,在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在進行工作和運行的過程中就會發生嚴重的故障問題。在故障排查的過程中要檢查玻璃絕緣子是否破壞,并及時更新以保證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正常運轉。在器件方面,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在長時間的使用過程中,很容易出現多處元器件損壞的現象,同時,其集成電路也會受到很大的影響,進而使得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出現邏輯方面或者是跳閘等故障。顯而易見,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具有很強的系統性,裝置內部無論哪個元器件出現故障后,都會給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帶來很大的影響。

3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故障處理的有效措施

3.1 重視故障材料分析

故障記錄和時間記錄等設備使用基本材料可以為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故障提供重要的處理依據和故障分析,就RCS-9600CN系列廠用電保護測控裝置來說,是目前先進的技術,具備巧妙精心的設計,使廠用電保護和測控既相對獨立又相互融合,保護裝置工作不受測控和外部通信的影響,確保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RCS-9600CN系列廠用電保護測控裝置不僅支持發電廠廠用電所需的保護、測量、監視、控制功能,還支持發電廠電氣自動化所需的各種高級應用功能,如發電廠電氣監控所需的故障信息、錄波信息功能,為發電廠廠用電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因此,在發生故障的過程中,系統會將發生過的故障進行自動的保存與記錄,在此基礎上要制定完整的故障處理計劃,并根據計劃來采取相應的措施。

3.2 故障查找辦法

一般情況下,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故障查找辦法一般有替換法和對比法以及順序檢查法。對于替換法而言,就是將懷疑出現故障的元器件以及內部系統進行及時更換,之后啟動微機繼電保護裝置進行故障部分的判斷,這樣可以迅速縮小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故障范圍。對比法是利用非正常設備和同型號的正常設備中的技術參數進行有效對比,或者是將兩者進行分別檢測,把檢測后的檢查報告進行對比,若相差較大則為故障點。順序檢查法主要檢查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邏輯故障以及拒動問題,通過檢驗調試的方式來查找故障,其檢查流程為外部檢查-絕緣檢查-定值檢查-電源性能測試檢查-保護性能測試檢查等順序進行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故障查找。

3.3 繼電保護技術

技術人員要具有充分的專業素質和專業技術,掌握目前先進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各元器件性能,例如,WFB-800A微機型發電機變壓器組成套保護裝置,WKB-801A微機電抗器保護裝置、RCS-9600CN系列 廠用電保護測控裝置、WBT-851微機備自投保護裝置以及RCS-9000系列C型保護測控裝置等常見的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在發生故障之后,要充分運用使用技術以及使用說明書,根據查找方法查找故障,嚴格按照程序進行設備故障的處理,繼而解決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運行危機。

4 結束語

本文通過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故障處理分析,讓我們知道了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由于長時間的使用很容易出現故障,在發生故障后要及時查找故障點,并使用對應的處理措施,以保證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正常運行。

參考文獻

[1]常建軍.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故障分類及處理方法[J].大眾用電,2013(01):32-33.

[2]程斌,姚飛,付羅柯.淺談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故障處理辦法[J].科技傳播,2014(13):150-151.

[3]陳玉明.微機繼電保護的故障分析及處理措施[J].廣東科技,2014(16):201-202.

篇2

【關鍵詞】反竊電違約金行政處罰證據

一、前言

盜竊電能一直是困擾電力正常供應和電力企業健康發展的一個突出問題。竊電行為不僅給國家和企業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供電秩序,更造成了電力設施的損壞,形成重大的安全事故隱患,直接威脅著電網的安全。竊電之風的難以剎住,主要是一些單位和個人法制觀念淡薄,錯誤地認為“竊電不算偷,竊電不犯法”;受經濟利益驅動和誘惑,一些個體戶、私營企業、承包或租賃經營的企業等,把竊電作為一種降低成本、牟取暴利的手段,因而千方百計、不擇手段地竊電,形成了由過去個人竊電發展到現在單位竊電的現象。同時由于電能具有發、供、用同時完成和無影無蹤的特點,竊電手段大多具有較強的隱蔽性,證據極易銷毀或轉移,尤其是對使用高技術竊電的取證難度較大,查處竊電案件不可能像查處其他盜竊案件那樣“人贓俱獲”,這給電力企業查處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難度。

各地的供電公司對竊電行為都采取了嚴懲的態度,并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自江西省人大1999年頒布《江西省反竊電辦法》,截至2003年,先后有6個省、市就反竊電制定了地方性的法規。上海電力公司對反竊電工作歷來重視,就松江供電分公司而言,2003年全年共檢查戶數為47985戶,查獲竊電戶212戶,補收電量70.1萬千瓦時,補收電費38.18萬元及違約金98.82萬元。然而,在反竊電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需完善和改進。以下是筆者對此的一些粗淺的認識。

二、對目前處理竊電行為“違約使用電費”的法律探討

目前上海市電力公司對竊電行為的處理依據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外,主要操作辦法是《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第八章第八十一條規定:

“本公司對查獲的竊電者,除立即制止其竊電行為外,并可當場中止供電。

竊電者應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并承擔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

拒絕承擔竊電責任的,本公司可報請上海市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本公司可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根據細則,在實際的工作中,我們對竊電者補交電費同時收取了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實際上三倍違約使用電費有了懲罰的性質,而這種懲罰性質的違約金是否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值得商榷。

“違約使用電費”是“違約金”的一種形式。根據法理我們知道: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合同條款之一)。但目前現行的供用電合同中,對竊電的違約責任并沒有作出明確的約定;(2)是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額損害賠償金);(3)是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約定(不同于一般合同義務)。關于違約金的性質,一般認為,現行合同法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基本屬于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于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因為根據《合同法》,如違約金數額過高時,違約方可請求人民法院適當予以降低。但現行的三倍違約金使用電費,則明顯的帶有懲罰性質,這與《合同法》的立法初衷有沖突。

竊電是一種違法行為。這在《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第八章第八十條規定:“盜竊電能是違法行為”有明確的闡述。對于這種嚴重的違法行為,而僅處以“違約使用電費”的恢復權利性措施的民事制裁是不足以有威懾力,況且這種恢復權利性可行性尚值得商榷。我認為:竊電行為在主觀上有明顯的故意,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供電秩序,其違法情節必須使違法者承擔受懲罰的責任,即需要追加其承受不利法律后果的新義務。對于竊電這種違法行為,處以懲罰性措施的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是恰如其分的法律制裁。

三、對竊電行為處以行政處罰的法律探討

我們知道,所謂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對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由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國家懲罰權的活動;行政處罰針對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行為的管理活動;行政處罰維護國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社會危害程序較犯罪低。根據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特征,我們發現若供電公司作為企業對竊電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則存在行政處罰主體不合法的現象。

我國《電力法》第七條:“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電網經營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并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痹摋l款明確了供電公司是一企業組織,不具有國家行政職能。目前,上海的電力管理部門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電力處。即該處具有對上海的竊電行為有行政處罰權,但由該處進行對上海地區竊電行為的處罰,幾乎沒有可操作性。

行政處罰原則上應當由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因為行政處罰在性質上是一項重要的國家行政權和國家制裁權。但是考慮到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和行政組織編制管理的現狀,《行政處罰法》規定符合條件的非政府組織,經過行政機關的委托可以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目前,上海電力公司各供電分公司都具備行政機關委托的條件,每個供電分公司都成立了反竊電的班組;相關工作人員具有《用電檢查證》;在用電檢查工程中,有嚴格的程序規定。在技術鑒定方面,上海市電力公司也具有良好的條件,如在表計的鑒定,線路電能損耗鑒定方面都有一流的儀器儀表進行技術鑒定。因此,我認為,供電分公司完全符合《行政處罰法》被委托組織的條件,只要電力管理部門給予行政委托,供電公司就具備了行政處罰權,這也是目前比較具有可行性的方式。那么對打擊竊電行為,保護國家資產,維護電網正常運營都具有重要的意義,也會有效地遏制竊電行為。

四、對查處竊電行為中證據的法律探討

在查處竊電工作中,進行用電檢查就是尋求竊電證據的一個重要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的有關規定。如供電部門用非法的手段進行取證,那么在竊電的處理過程中勢必陷入一種不利的境地。我認為:對竊電行為進行取證,是一種自主性或隨意性很強的行為,往往表現為權利與權利的沖突,很容易出現違法亂紀和侵犯人權的情況。因此,在反竊電工作中依法取證是遵守法制的一種表現。在實際的用電檢查中供電企業應依法配備用電檢查人員。用電檢查人員應當熟悉與供用電業務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技術標準和供用電管理制度,并經相應的資格考試合格后,持《用電檢查證》上崗工作。用電檢查人員實施用電檢查前應當按規定填寫《用電檢查工作單》,方能赴用戶執行查電任務。用電檢查人員進入用戶的用電現場依法進行用電安全檢查時,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用電檢查證》。用戶對用電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配合。只有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用電檢查,是確保查處竊電行為合法的重要前提。

在查處竊電行為中堅持實事求是,就是要從客觀實際情況出發調查研究和分析問題,從而得出正確的認識和結論。用電檢查人員在進行用電檢查中,不能憑想當然,不能主觀臆斷。即使是經營特別豐富的用電檢查人員,也必須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根據現場的情況,從現場的細節中尋求竊電的證據。只有從客觀實際出發,才能在許多復雜的竊電行為中尋的證據。我認為在查處竊電行為中,必須要克服先入為主和偏聽偏信的心理。特別對于舉報的案件,一定要克服這種心里傾向和偏見,客觀全面的收集竊電證據,不能只收集或使用符合自己主觀需要的證據,更不能為了所謂的“工作需要”而弄需作假,甚至是制造或使用虛假證據。

目前,我國法定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陳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材料等七種。我認為在反竊電工作別要注重物證;鑒定結論;視聽材料四種證據。物證是以其內在屬性、外部形態、空間方位等存在的特征證明案件事實的物體和痕跡。現在大多的竊電行為,大多都有物證可尋,如“U”字竊電,跨越表計竊電等,都有明顯的物體和痕跡。鑒定結論是有鑒定資格的專業人員和機構就案件中的專門問題向司法機關提供的結論性的意見。對于私自開啟表計封印的竊電行為,表計強制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是認定竊電行為的重要證據。視聽材料是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及其其他電磁方式記錄儲存的音像信息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對于該類證據就要求用電檢查人員,在查處竊電過程中,注重對視聽材料的收集,如對現場錄像、拍照的工作的開展。

五、結束語

上述種種,不僅要求我們的用電檢查人員要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而且也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唯如此才能避免在對反竊電的處罰中處于被動。在反竊電工作的開展中,我們認識到該項工作的長期性、復雜性和艱巨性。其中,將反竊電工作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是其重中之重。我黨在十五大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針。我們在查處竊電的過程中必須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開展反竊電工作中貫徹法制化,是一種將依法治國的思想理念轉變成社會實踐的活動。我相信,只有依法打擊竊電的行為,才能真正打擊竊電的歪風邪氣,保護供電企業正常運營,最終在法律的框架下構建嶄新的供用電秩序。

參考文獻:

《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篇3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電力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困難,為社會和電力企業帶來了諸多問題。其成因主要是:電力立法滯后于體制改革,造成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受制于上位法致使地方電力立法難以突破電力行政執法的基礎——執法隊伍構建及執行力。因此,電力行政執法需從立法層面予以突破,從中央層面明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在立法一時難以突破的情況下,需要在實踐中探索有效的應對之策。

引 言

近年來全國各地妨礙電力建設、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事件頻頻發生,竊電現象也呈頻發之勢,這不僅嚴重影響電力建設項目進程,危急供電安全,而且也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供用電秩序,使國家和供電企業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

就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刑法》等法律法規對于電力設施和電能的法律保護遠不能涵蓋實踐中所存在的相關行為,對現實中存在著的妨礙電力建設、破壞電力設施及盜竊電能、侵犯社會公眾和電力企業利益的涉電違法行為,其中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需要通過行政執法予以制裁和規范。但由于我國電力立法滯后于電力體制改革,《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與政企分開后的電力體制不相適應,存在著電力行政執法體制始終沒有理順、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無法形成一支有力的電力行政執法隊伍等問題。

本文試圖通過對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體系及實踐情況的分析,探討形成這一難題的原因和解決之策。

1.當前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面臨嚴峻形勢

破壞電力設施和偷竊電能現象,不僅使國家和人民財產遭受巨大損失,嚴重侵害電力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嚴重侵害了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破壞電力設施和竊電行為還擾亂了供用電秩序,造成許多危害電力運行安全、危害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隱患,直接威脅到電網的安全運行。

2007年,在全國“三電”(指加強電力、電信、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專項斗爭中,查處“三電”治安案件2.5萬余起。涉電案件劇增,嚴重危害了電網安全運行,無法保證電網正常供電和電力用戶正常用電,還可能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由于電力執法力度的不足,涉電違法行為得不到追究和懲處,無法保證電力執法部門公信力和電力相關法律法規的威懾力。

2.電力行政執法內容分析

電力行政執法是指電力行政執法主體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對人采取的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或者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情況直接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是保證電力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為。

按照行政執法行為對相對****利義務所引起的直接效果,電力行政執法主要有以下方式:電力行政處理、電力行政處罰、電力行政檢查、電力行政處置。

3.導致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原因

電力行政執法出現的嚴峻形勢,固然是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但執法保護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由于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推進,電力立法滯后于電力改革,現行電力法律法規中許多方面不適應我國當前電力工業發展與改革的現狀。

3.1 執法主體事實上的缺位是電力行政執法難的根本原因

3.1.1我國現行法律中對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規定不明確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既可以自己的名義在法定權限內從事電力行政執法活動,承擔法律后果,也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再委托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它社會組織行使電力行政執法權。受委托的組織并非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它只能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相應的行政執法后果即法律責任應由委托機關承擔。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于1998年1月7日修訂后,諸如北京、天津、青海、山東、四川、新疆等地都紛紛出臺了有關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及反竊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但在電力設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方面,無一例外地沿襲了上位法《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即明確了由各?。ㄖ陛犑?、自治區)的電力管理部門作為相應的行政執法主體。如此看來,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似乎并不存在缺位情況,但事實上,現行法律的規定并未明確由哪一個政府組織具體來行使行政執法職能,有的電力行政事務有多個部門在具體行使行政執法職能。

3.1.2 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變遷導致執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電力法》實施后,國務院國[1996]48號《關于組建國家電力公司的通知》指出,為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企職責分開、深化電力工業體制改革,國務院決定組建國家電力公司。按照這一決定,新成立的國家電力公司負責原電力工業部管理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國家經貿委作為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力行業的行政管理與監督。由此,改制后的電力行政執法職能完全由政府部門承擔。

3.1.3 政府部門作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能力不足

通過考察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前后的變化差異,不難看出:在電力體制改革之前,電力局不僅具有行政執法權,而且具有與之相配套的豐富的人力、物力資源和經驗。電力體制改革后的地方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雖然取得行政執法權,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經驗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時、有效地行使行政執法權,也因為同樣的原因,使得無法形成一支與其所在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和電能安全保護相匹配的行政執法隊伍。

由此看來,執法主體執法能力的欠缺是導致電力執法難的根本原因,或者說是因為執法主體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的缺位,并直接導致了電力行政執法之難。

3.2電力立法難以突破導致難題持續

3.2.1電力相關法律規定與其他法律銜接不到位

我國《電力法》的修訂與完善滯后于電力體制改革,面對電力行業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發電與電網企業的技術配合問題、預購電、欠費停電期限、用電檢查權等方面的新問題,《電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規定與相關行政法的規定沒有銜接,與《刑法》規定的破壞電力設備罪、盜竊罪等罪名條款沒有相銜接,法律的適用出現了許多真空。

3.2.2 相關電力法律法規缺少可操作性

涉電案件在進入行政執法程序后,由于相關電力法律法規在實踐中缺少可操作性,使得行政執法主體無法對許多案件進行行政執法處理。如在破壞電力設備案件中所涉及的電力設備范圍的具體指向、盜竊和破壞電力及設施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何計算等等問題,行政執法部門與電力企業和公檢法部門的認識存在著很大的差距。

3.2.3 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難以突破

基于法律效力等級理論,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峨娏Ψ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都規定電力管理部門作為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全國大部分省市的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也就無一例外地沿襲了這一規定,即明確了由各自?。ㄊ校┑碾娏芾聿块T作為相應的行政執法主體,而無法形成新的突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很難解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的問題。

4.現行體制下破解電力行政執法困難的對策

4.1 修改與完善電力法律體系,加強行政執法保護內容

《電力法》修改要與《民法通則》、《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合同法》、《農業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協調。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也應根據電力產品的特殊性和電力行業的特殊情況,在制定與《電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規、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時,要對竊電等違法行為的違法金額的認定、處理等具體問題作出明文規定。

隨著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化,也應隨之建立一套有機的電力法律、法規框架,其中應更多地體現對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內容,并形成切實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執法保護制度。

4.2 開展電力行政執法模式的探索與實踐

在立法層面尚難有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實踐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電力行政執法模式,不失為在當前解決和破解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一種切實有效的辦法。如《寧夏電力設施安全保護處罰條例》的出臺,就是一種良好而有益的探索。

電力體制的改革對電力行政執法資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能否將有關資源再行配置與組合,在符合經濟性的同時也具備操作性,是探索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行政執法模式的原則。

4.3 深入宣傳電力法律法規

相對于電力主管部門,就電力法律宣傳工作來說,電力企業在人力、物力、經驗方面具有相對優勢,而在有關宣傳內容上、時間上、形式上,也更容易把握實際、靈活機動、貼近生活,使宣傳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當然,作為行政執法主體的電力主管部門,也應就電力行政執法的相關內容進行宣傳,切實提高群眾遵守電力法律法規的意識,才能達到群防群治的效果,減少涉電案件的發生。

篇4

電力法實施細則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

第三條 電力事業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超前發展。國家鼓勵、引導國內外的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電源,興辦電力生產企業。

電力事業投資,實行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

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第五條 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應當依法保護環境,采用新技術,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

第六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電網經營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并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電力事業。

第九條 國家鼓勵在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在研究、開發、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電力建設

第十條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合理利用能源、電源與電網配套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原則。

第十一條 城市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安排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第十二條 國家通過制定有關政策,支持、促進電力建設。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電力發展規劃,因地制宜,采取多種措施開發電源,發展電力建設。

第十三條 電力投資者對其投資形成的電力,享有法定權益。并網運行的,電力投資者有優先使用權;未并網的自備電廠,電力投資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條 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符合國家電力產業政策。

電力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命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

第十五條 輸變電工程、調度通信自動化工程等電網配套工程和環境保護工程,應當與發電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依法征用土地的,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做好遷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電力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

地方人民政府對電力事業依法使用土地和遷移居民,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

第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為發電工程建設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電力企業應當節約用水。

第三章 電力生產與電網管理

第十八條 電力生產與電網運行應當遵循安全、優質、經濟的原則。

電網運行應當連續、穩定,保證供電可靠性。

第十九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電力企業應當對電力設施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發電燃料供應企業、運輸企業和電力生產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供應、運輸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條 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網調度。

第二十二條 國家提倡電力生產企業與電網、電網與電網并網運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力生產企業要求將生產的電力并網運行的,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接受。

并網運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并網雙方應當按照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并網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網雙方達不成協議的,由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協調決定。

第二十三條 電網調度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制定。

第四章 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

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制定。

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缡 ⒆灾螀^、直轄市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

第二十六條 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對本營業區內的用戶有按照國家規定供電的義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

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

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并提供用戶須知資料。

第二十七條 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應當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國務院制定的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簽訂供用電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供電企業應當保證供給用戶的供電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對公用供電設施引起的供電質量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提供相應的電力。

第二十九條 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

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因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必須盡速安排供電,所需供電工程費用和應付電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用戶應當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戶使用的電力電量,以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用戶受電裝置的設計、施工安裝和運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第三十二條 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

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

第三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

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進入用戶,進行用電安全檢查或者抄表收費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

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時交納電費;對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電、節約用電和計劃用電工作。

第五章 電價與電費

第三十五條 本法所稱電價,是指電力生產企業的上網電價、電網間的互供電價、電網銷售電價。

電價實行統一政策,統一定價原則,分級管理。

第三十六條 制定電價,應當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益,依法計入稅金,堅持公平負擔,促進電力建設。

第三十七條 上網電價實行同網同質同價。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電力生產企業有特殊情況需另行制定上網電價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八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省級電網內的上網電價,由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協商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獨立電網內的上網電價,由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協商提出方案,報有管理權的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地方投資的電力生產企業所生產的電力,屬于在省內各地區形成獨立電網的或者自發自用的,其電價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獨立電網之間、省級電網和獨立電網之間的互供電價,由雙方協商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核準。

獨立電網與獨立電網之間的互供電價,由雙方協商提出方案,報有管理權的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四十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省級電網的銷售電價,由電網經營企業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核準。

獨立電網的銷售電價,由電網經營企業提出方案,報有管理權的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四十一條 國家實行分類電價和分時電價。分類標準和分時辦法由國務院確定。

對同一電網內的同一電壓等級、同一用電類別的用戶,執行相同的電價標準。

第四十二條 用戶用電增容收費標準,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權限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變更電價。

第四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地方集資辦電在電費中加收費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辦法。

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代收其他費用。

第四十五條 電價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制定。

第六章 農村電力建設和農業用電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電氣化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當地電力發展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十七條 國家對農村電氣化實行優惠政策,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村電力建設給予重點扶持。

第四十八條 國家提倡農村開發水能資源,建設中、小型水電站,促進農村電氣化。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村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和其他能源進行農村電源建設,增加農村電力供應。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在安排用電指標時,應當保證農業和農村用電的適當比例,優先保證農村排澇、抗旱和農業季節性生產用電。

電力企業應當執行前款的用電安排,不得減少農業和農村用電指標。

第五十條 農業用電價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

農民生活用電與當地城鎮居民生活用電應當逐步實行相同的電價。

第五十一條 農業和農村用電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制定。

第七章 電力設施保護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經批準并采取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區設立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前已經種植的植物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五條 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 電力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配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

電力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公正廉潔,秉公執法,熟悉電力法律、法規,掌握有關電力專業技術。

第五十八條 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電力企業或者用戶了解有關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查閱有關資料,并有權進入現場進行檢查。

電力企業和用戶對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電力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提供方便。

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電力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電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企業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戶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運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電力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戶自身的過錯。

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電力企業或者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該用戶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法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或者電纜通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清除障礙。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不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拒絕供電或者中斷供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減少農業和農村用電指標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致使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不能正常進行的;

(二)擾亂電力生產企業、變電所、電力調度機構和供電企業的秩序,致使生產、工作和營業不能正常進行的;

(三)毆打、公然侮辱履行職務的查電人員或者抄表收費人員的;

(四)拒絕、阻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七十一條 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盜竊電力設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電力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條或者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 電力企業職工違反規章制度、違章調度或者不服從調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電力企業職工故意延誤電力設施搶修或者搶險救災供電,造成嚴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電力企業的管理人員和查電人員、抄表收費人員勒索用戶、以電謀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篇5

(一)環境立法不夠完善

現行的環境法律、法規對環境違法行為規定的懲罰力度不夠,造成企業“違法成本低”;有一些多發的、常見的環境違法行為存在法律處罰的空洞;有些法律條文在基層執法中無法執行;有些法定處罰幅度過寬,沒有量化,配套法規出臺滯后,缺乏直接強制執行手段等,最終導致環境執法難。

1、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不夠。在我國的環境立法中,都有一個最高罰款限額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50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規定的100萬元等,這與有些企業的違法排污行為造成的損失(危害)、獲得的利潤、治理污染的成本相比簡直太少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沒有達到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倍粋€燃煤電廠,要建成符合規定要求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至少要幾千萬元,甚至幾個億投資。而一個20萬千瓦的發電廠生產一天就可以得到幾十萬元的利潤,而不建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罰款最多不超過10萬元。顯然違法要比守法合算得多。再比如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倍粋€20萬千瓦的燃煤電廠在正常使用脫硫除塵設施每天的運行費用就得幾萬元。所以有些單位雖然建了污染治理設施,能不用就不用,能不加藥劑就不加藥劑,遇到環保部門檢查,千方百計拖延時間,把設施開開應付檢查,即使被環保部門逮個正著,相對環保部門的罰款來說,企業還是劃算。

2、環境立法體系不夠完善,配套設施出臺滯后。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到目前還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造成環境管理困難較大。一是“干擾他人”難以界定?!对肼暦ā芬幎ā碍h境噪聲污染”的條件是超標準排放和干擾他人,是否超標可根據監測結果和環境標準判斷,而“干擾他人”在現行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二是責任者難區分。過去企業附近無人居住,現在開發成了居民區,企業由原來的“超標不擾民”變成了“超標擾民”,這個責任由誰來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三是《噪聲法》中規定的各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如罰款,都沒有明確的罰款數額[1]。再如《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對同一環境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币簿褪侨藗兯f的“一事不再罰款原則”,但卻沒有規定什么是“一事”,是違法一天構成一個違法行為,還是違法十天、一個月或者一年構成一個違法行為?在環境行政執法中經常出現這種情況。環保部門發現企業違法,依法給予了責令改正和罰款處罰,但幾天后或者一個月后再去檢查,違法企業絲毫未改,照樣違法。如果環保部門再給予處罰,違法企業就認為環保部門違反了“一事不再罰款原則”,訴訟到法院,法院也往往支持企業。因為違法的主體、違法的地點、使用的設施、排放的污染物、造成的后果都是同一個。這樣環保部門對企業處罰一次后,就不敢再進行二次處罰[2]。

3、缺乏直接強制執行手段,環境執法成本高。所有環境法律法規都沒有給予環保部門直接強制執行的權力,造成很多環境違法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例如:有些“十五小”企業由于投資少,生產工藝和設備簡單,獲利大,在既無環保手續和污染治理設施,又無工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進行生產。環保部門發現后調查取證,下達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企業往往置之不理。環保部門只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前后后需要半年以上時間。這些企業在接到法院傳票后,就拆走主要生產設備逃之夭夭,造成法院無法強制執行。過一段時間后,再找一個地方重新開始生產,與環保部門玩“貓捉老鼠”游戲。對“十五小”企業,各地政府和環保部門動用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多次進行取締,往往是過后不久又死灰復燃,這就造成環保執法成本高、執法難。對于這些鉆法律漏洞,逃避處罰的惡意環境違法行為,法律上缺乏針對性的處罰手段。

(二)環境執法能力存在不足

1、基層環保行政執法機構不健全。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對縣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責任、權限進行了定義,但缺乏具體性,尤其是對環保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隸屬、級別沒有予以確定,造成縣級環保部門在地方政府的組成和隸屬一片混亂:有的直屬政府的一級機構,有的則屬政府的二級機構,有的是一個環保辦公室,有的同其他部門合署辦公,有的是一個局所屬的科(股)。這種混亂局面沒有將環保局的權力凸現出來,在實施執法過程中沒有法定的權威。目前環境監察機構缺少應有的法律地位,在職能上雖然是國家的執法部門,但在格局上仍是事業單位,沒有獨立行使環境執法的權力[5]。

2、環保執法人員業務素質和法律素質不高。由于各大專院校開辦環保專業較遲,各地環保部門組建時嚴重缺乏環保專業人員。近幾年畢業的大批環保專業畢業生卻因編制問題進不了環保部門,形成沒有環保專業知識的人員承擔執法工作,而環保專業人才無法從事環保工作。由于相當一部分人缺乏環保法律專業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因而難當此重任,不敢大膽執法,也難以正確執法[1]。

3、執法手段落后。目前縣級環保部門普遍存在經費不足,交通工具和必要的技術設備缺乏等問題,連最起碼的調查取證工具如攝像機、照相機都少有,更談不上環境監測設備。由于沒有技術手段,對一些企業明知是違法行為,卻因無法取證而不能及時處理;一些污染事情也是因為沒有證據而無法處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三)環境執法體制不順,執法機構之間職責不清,協調不力,使環境執法難以形成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但真正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的只有工業污染防治這一塊。農業、水利、林業、海洋、土地、礦產等都有相應的專門法律法規,有專門的資源管理和開發部門,分散于各個職能部門,如污水處理由建設部門承擔,水土保持和河邊清淤由水利部門承擔,交通船舶污染由交通部門承擔,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由農業部門承擔,交通及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由公安部門承擔,自然保護區有環保、林業、國土、建設等多部門在各自管理,職責交叉,多頭管理、重復管理,使得環保部門難以對其實施真正意義上的統一監督管理。在實際工作中環保部門對其它執法單位根本無法實施有效的監督,談不上協調,更不用說形成合力。

(四)地方保護主義

一些地方的領導不能正確認識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只重視眼前的經濟發展,輕視環境保護,缺乏環境意識,常常指責環保部門的正常執法是阻礙經濟發展。近年來,有些地方尤其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為了吸引更多的客商前來投資興業,加快經濟發展,盡快顯現當地官員的政績,往往置《環境保護法》于不顧,制定了不少有悖于國家環保政策的“土政策、土辦法”,這些“土政策、土辦法”規定環保部門不準到排污單位進行檢查、征收排污費,更不準處罰。新建項目不用到環保部門進行環評,使得舊的企業污染得不到治理,新的污染源不斷產生。這些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影響和阻礙了環境執法與監管。

(五)企業領導環境意識不高

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企業追求的是利潤最大化。企業領導眼里盯著的是經濟效益,對環境效益漠不關心。有些企業領導環境意識不高,法律意識淡薄,認為違反環保法無關大局,不會坐大牢;對于環保部門的執法行為,有些廠長經理常常以“我們是利稅大戶,安排多少人就業,處罰我們會造成嚴重后果”等相威脅;有些企業弄虛作假欺騙環保部門;更有甚者,有的企業領導指示下屬人員圍攻、漫罵、毆打環保執法人員。此外,由于企業違法排污行為的隨意性和隱蔽性,環保部門又是很難及時發現。企業的這些行為都給環境執法帶來一定難度。

二、解決環境執法難的對策

環境執法是指環境法規的貫徹實施,主要包括環境行政執法、環境仲裁執法和環境司法執法。目前,我們仍以環境行政執法為主,且環境行政執法難的狀況很嚴重。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從環境立法、環境執法能力、強化政府環境責任、加大對排污企業的監控力度、多方位多角度來著手,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環境執法難的問題。

(一)完善環境立法

將環境保護的工作范疇從防治環境污染,恢復生態系統等領域,擴展到經濟可持續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范疇,加快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得環境法律體系,為環境行政執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1、對現行的環保法律、法規進行清理修改。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出現的新問題,進一步完善,減少立法上的空白;同時,對那些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法規和條款進行必要的修改,減少法律、法規之間的不協調問題。

2、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不能使違法者從其環境違法行為中得到好處。對環境違法者不能太“仁慈”、“手軟”,可以借國外“以日計罰”、“以違法排污量計罰”的制度。

3、加強環境法律法規的剛性,提高環境執法的權威。在環境立法中明確賦予環保部門必要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可以對其設施、物品采取暫扣、沒收或封存措施,使得違法排污行為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制止。

(二)加強環境執法能力建設

環境行政執法是一項政策性、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建設一支數量足、素質高、設備齊備的環境執法隊伍,意義重大。一是要健全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從人事編制和財政供給上解決人員不足和經費欠缺問題;二是加強環保專業知識的培訓,提高環境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本人認為現在的環保干部培訓內容過于膚淺,已經不符合環境執法形勢的需要,應當從各種產品的生產工藝、原材料消耗、排放什么污染物、污染治理技術等較深層的知識來加強培訓,提高現場環境執法能力;三是為環境執法隊伍配備必要的執法設備,如車輛、照相機、攝像機、監測儀器等,以利于調查取證;四是加強環保執法隊伍的管理,建立健全內部工作機制和責任追究制,提高執法效率。

(三)強化政府環境責任,打破地方保護

對各級政府的環境責任要建立考核機制,完善政府的環境責任追究制度,把環境保護工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和獎懲的硬指標。嚴格實行“一票否決制”,全面清理廢止各地違反環保法規的“土政策”,打破地方保護主義,避免地方政府縱容包庇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和干擾正常的環境執法。

(四)加大對排污企業的監控力度

由于企業的違法排污行為存在時間上的隨意性,環保執法部門難以及時發現和調查取證。企業的違法排污行為得不到應有的處罰,建議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大對排污企業的監控力度。

1、安裝在線監控設備。在重點污染源安裝在線自動監控裝置及配套設施,并與環保部門聯網,使企業的排污行為24小時處于環保部門的監控之中。

2、增加監察頻率。環境監察部門應根據需要增加對排污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的監察頻率,及時發現制止和打擊環境違法排污行為。

3、動員公眾監督。要充分利用“12369”環保舉報投訴電話,動員公眾參與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監督,對舉報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做到執法到位。

(五)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切實做到執法到位

有些環境執法行為涉及多個部門,環保部門要發揮統一監督管理職能,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只有多管齊下,形成合力,才能達到預期的執法效果。比如:在關停取締“十五小”、“新五小”和落后生產能力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吊銷其營業執照,電力部門應停止供電,供水部門應停止供水,公安部門要維護現場秩序,監查部門要處理違法違紀人員等。

綜上所述,環境執法難是環境污染加重和制約經濟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造成環境執法難的原因主要是:環境立法不夠完善,環保部門執法能力欠缺,環境執法體制不順,地方保護主義和企業的環境意識不高。解決環境執法難,必須從完善環境立法,加強環境執法能力建設,理順環境執法體制,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強化政府環境責任,加大對排污企業的監控力度等多方面尋求對策,以保證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進展,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摘要:環境執法是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環境執法難,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加重,嚴重制約了經濟可持續發展。造成環境執法難的主要原因是:環境立法不完善,環保部門執法能力欠缺,環境執法體制不順,地方保護主義和企業的環境意識不高。解決環境執法難,必須從完善環境立法,加強環境執法能力建設,理順環境執法體制,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加大對排污企業的監控力度等多方面尋求對策,以保證環境保護工作順利進度,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篇6

一、工作目標

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以《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合同法》、《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行政執法,嚴肅查處違規行為,完善管理制度,著力解決工程建設中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問題,維護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秩序,促進工程建設市場健康發展。

二、清理內容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2011年以來新開工、投資額5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和使用國有資金的工程項目進行排查,檢查處理工程項目涉及的施工、監理、勘察設計、招標等單位和個人在工程建設中存在的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問題。清理內容是:(一)無資質證書的企業、個人或者有資質證書的企業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利用其他企業的資質及名義投標或承接工程;(二)通過出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其他方式,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投標或承接工程;(三)各地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認定為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的行為。

對清理檢查發現的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問題,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對違法違規的市場主體,視情節輕重,給予限制市場準入、降低或取消從業資質、吊銷執業資格、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對主動查找、糾正問題的,可視情從輕或減輕處理;對頂風違規、邊清邊犯的,長期掛靠借用、違規出租資質的,特別是涉及金額巨大、發生安全質量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加大處罰力度,直至清出工程建設市場;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同時,要將企業或個人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問題列為不良行為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任務分工

此次專項清理,縣區工程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按照條塊結合、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

(一)城鄉建設委員會牽頭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項目的專項清理工作,尤其對我市重點工程項目開展專項清理檢查。

(二)交通局牽頭負責公路工程項目專項清理工作。

(三)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牽頭負責通信工程項目的專項清理工作。

(四)水利局牽頭負責水利工程項目的專項清理工作。

(五)國資委會同有關行政部門負責國有企業工程項目的清理工作(重點是電力、礦山、治煉、化工石油、機電安裝等專業工程項目)。

縣區工程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有關部門要從自身實際出發,認真做好各類工程項目的專項清理工作。

四、工作步驟及時間安排

縣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自身實際,研究制定專項清理工作實施方案,進行動員部署;6月起,縣區、各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工程項目自查,糾正處理發現的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問題,7月起,市治工辦將對全市相關在建工程開展抽查,9月10前各負責單位要將清理工作情況報市工程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治工辦將匯總情況向省治工辦進行匯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h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克服畏難情緒,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作配合,認真抓好落實。市工程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適時組織力量開展重點抽查。

(二)講究工作方法。一要通過各類招標機構按要求進行排查;二要通過核查現場實際施工單位是否為中標單位,核查中標單位與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及主工工程管理人員之間有無合法的人事及社會保險關系等多種手段,發現和認定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問題;三要在專項清理期間設立舉報電話,從舉報線索中發現問題;四要全面清理違規問題,不僅要清理掛靠資質投標問題,更要清理糾正為了收取“管理費”等利益而違規出借資質的問題,同時要嚴肅處理行政監管部門監管不力和失職瀆職的問題。

(三)嚴格工作責任??h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明確專項清理工作的時間進度、工作步驟和工作方式,細化工作內容。要實行嚴格的工作責任制,明確有關領導和經辦人員的責任,建立工作臺賬,嚴肅認真地填報專項清理匯總統計表,并由單位主要領導負責任地簽署意見。對專項清理工作走過場的,要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補課”。

篇7

一、指導思想

在縣委、縣政府正確領導下,堅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圍繞“抓住發展機遇、轉變發展方式、夯實發展基礎、提高發展水平”的主題。在對我局全面工作合理評估的基礎上,與全市、全省乃至全國先進安監工作的縣局對標定位,查找不足,明確方向,提出我縣安監工作爭先創優的工作目標: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指導原則,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健全安全監管制度,完善責任體系,強化綜合監管、執法監察、基層基礎、隱患排查治理,狠抓隊伍建設,推進長效機制建設。全面完成市下達的2010年安全生產控制目標;在2010年度全市安全生產綜合考核中確保優秀等次,爭取進入前三名;力爭2010年進入全省安監系統先進名次,兩項工作得到省局肯定;招商引資工作力爭進入全縣先進行列。

(一)四項工作保持全市一流水平。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工作和安全生產綜合協調工作。

(二)兩項工作力爭加入全省的先進行列。

全縣非煤礦整合重組工作和安全生產承諾制度建設。

(三)一項工作力爭進入全縣先進行列。

招商引資工作。

二、爭創目標

團結全局干部職工,群策群力,拼搏奮進,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和機關工作制度,充分發揮廣大干部職工的主觀能動性,實行分類指導、梯次推進、重點突破,努力提升機關整體工作水平,實現“提升能力、提升標準、提升效率”。

(一)強化制度建設,推動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嚴格“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強化安委會辦公室綜合協調、監督指導職能,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形成職責明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逐步建立安全生產領導聯系、約見談話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機制,健全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制度。認真執行《事故隱患管理責任追究辦法》和《重點行業實施分級分類管理意見》。

(二)深化執法行動,確?!按蚍侵芜`”取得實效。

6月份和第四季度開展2次安全生產集中執法行動。以尾礦庫專項治理、?;髽I安全生產治理及重大危險源監控、冶金企業治理為重點,深入開展專項執法行動,確保重要時期全縣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全面治理違規違章行為。組織開展針對隱患排查治理、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分卫?、尾礦庫治理、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特種設備安全、企業規章制度與標準規程落實、勞動保護和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日常執法監察。推動行政執法日?;?、常態化,確保各類違規違章行為得到有效治理。

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對無證、證照不全或證照過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關閉取締后又擅自生產、經營、建設,超層越界開采,尾礦庫違規排放,停產整頓和資源整合礦井違規生產,違法違規進行建設,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等非法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打擊。

深化聯合執法工作。做好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冶金建材、職業危害等重點領域執法工作的同時,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對建筑施工、特種設備、民爆器材、重點建設項目、人員密集場所、旅游等行業和領域開展聯合執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處罰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推動各領域執法工作的開展。

落實“黑名單”制度。對阻撓抗拒執法、拒不執行監察指令和行政處罰決定、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重大安全隱患、非法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或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加大檢查執法頻次,依法暫扣有關證照,并公開曝光。

(三)深化治理行動,確保專項整治成效顯著。

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抓好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冶金建材、機械、輕工、商貿、民爆、特種設備、供水、供氣、電力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推進安全生產秩序不斷好轉,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抓好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按照國家頒布的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和技術改造,配備使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和新材料,提升本質安全生產水平。6月底前,每個行業確定2家優秀企業開展“樣板工廠”、“樣板礦井”、“樣板站段”、“樣板學?!焙汀皹影鍗徫弧钡仁痉豆こ袒顒?,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進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工作。11月底前,所有資源整合礦井投產前必須達標;

(四)深化宣傳教育,促進安全發展理念深入人心。

深入開展宣傳教育活動。6月份組織以“安全發展、預防為主”為主題的安全生產月活動,安排開展安全生產咨詢日、應急預案演練周、安全示范崗等活動。使“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思想觀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更加廣泛深入人心。

強化安全生產發展理念和法治宣傳。充分利用報刊、電視、網站等媒體,戶外電子顯示屏、電子顯示屏和板報、宣傳欄、公告欄等社會宣傳資源,大力宣傳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弘揚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典型和經驗,開展經常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做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人民政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普及和宣傳活動。

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工作,做好突發事故報道及工作預案。加強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典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等方面監督,強化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

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加強企業安全文化建設,開展安全社區創建活動,推動企業安全誠信建設,推進安全文藝創作、文藝演出與群眾性文藝活動,運用多種形式積極宣傳安全生產戰線的模范人物,傳播安全生產知識??偨Y推廣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促進安全文化建設有組織、有計劃、保質量地進行。同時,督促企業制定兌現承諾,保障安全生產,履行社會責任。

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按照市政府《關于加強全市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意見》的要求,落實以員工“三級培訓”為重點的企業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題培訓以及農民工、臨時工、外包工、派遣工的上崗、轉崗安全應知應會培訓,持證上崗率和復訓率達到100%。

(五)加強保障能力建設,確保監管水平全面提高。

加強基層安全監管體系建設。按照省市關于加強鄉鎮安監站建設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全縣明確鄉鎮安監站建設。

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和專家隊伍建設。加大對安全監管人員培訓力度,實行定期交流輪崗、企業掛職鍛煉制度,提高監管人員的綜合素質和監管水平。逐步建立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專家人才庫,建立起專家查隱患、企業抓整改、政府抓督查的隱患排查治理新模式。

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逐步建立應急指揮機構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提升高層建筑、地下場所、地震災害等搶險救援水平。整合社會應急救援力量,抓好全縣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健全完善應急預案體系,組織開展企業應急預案評審備案和應急演練工作,加大應急預案管理執法檢查力度。

(六)夯實基層基礎工作,推動本質安全水平不斷提升。

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設。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專職人員不得少于5人;從業人員在30人以上的非煤礦山、冶金、建筑施工單位和?;飞a、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少于3人;從業人員少于上述標準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少于2人。

加大安全資金投入。嚴格落實安全費用提取制度和風險抵押金制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制度,依法落實安全保障投入。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高危企業加大監測監控等技防投入,裝備配置必須的監測監控設備,保證設備完好使用率100%。

扎實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從企業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員工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分級分類隱患排查整改制度、隱患整改資金使用專項制度、事故隱患信息檔案(登記)制度、隱患信息定期報告制度、隱患舉報獎勵等六項制度,并開展經常性的隱患排查治理,積極推廣“三級隱患排查治理”經驗,對重大隱患實行分級管理、掛牌跟蹤督辦,確保整改到位。同時,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專項檢查,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存在事故隱患擅自生產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懲處。

認真抓好重大危險源監控。認真落實《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按規定對10類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登記建檔、建章立制,完善監察設施,落實監控責任,制訂相應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提高應對處置能力。督促企業落實重大危險源監管機構和人員,制定重大危險源辨識、登記、備案等具體辦法,建立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隨時掌握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信息,加強執法,對企業不按規定辨識、登記、監控重大危險源的,依法進行處罰。

加強安全生產規范化管理。督促企業深入開展安全設施、現場管理、要害部位管理、安全標志和安全操作標準化等系列活動,及時消除設備、操作、管理等各個環節存在的安全隱患。全面開展“零事故活動”,促進全體員工積極、主動參與安全預知和預防行動。同時,實行安全監督員制度,各生產經營單位每個班組、區隊、工段、車間至少配備一名安全監督員,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一線的現場安全管理。

篇8

關鍵詞:基層供電企業;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一、前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居民的生活水平越來越高,因此對電力的需求也越來越多,這就無形中要求我國電力企業必須不斷完善自己的電力設施,這樣就有利于通過健全的電力網絡將電送到千家萬戶,送到各行各業,方便他們的工作。

我們都知道保護電力設施不僅是供電企業的一項重要職責,更是政府一項需要長期扶持的艱巨的任務。近年來,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基層供電企業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出現了很多的困境,并且我國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仍然面臨著諸多方面的壓力和任務,尤其是我國基層供電企業,這就要求我國基層供電企業不斷強化其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努力做到堅持內管外查相結合,不斷建章立制,規范企業的管理,同時不斷加大資金投入的力度,不斷完善本企業電力設施保護的長效工作機制,進而有利于其企業最大限度地減少電力設施遭受外力破壞,保證了我國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

二、基層供電企業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面臨的困境

我國基層供電企業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出現了許多電力設施損壞事件,并且部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由于行為野暴,也使得外力破壞電力設施事件不斷劇增,這不僅造成大量的經濟損失,而且由于這些事故發生,還造成了市民住宅、事業單位和部分企業突然停電,進而造成了無法估量的間接經濟損失。

由于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電力設施分布的面積也越來越廣,數量也越來越多,這就無形中是我國電力越來越不好看管,再加上電力設施的價錢本來就很高,而且人們容易受經濟利益的驅使,盜竊電力設施的現象也隨著變得嚴重,出現拆盜線路塔材和金具、盜割電力線路以及拆盜配電變壓器的問題。這不僅給我國基層供電企業帶來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也引發了我國很多的電網安全事故,甚至造成人員的傷亡,嚴重威脅我國居民的自身安全,威脅到我國社會的和諧與安定。

我國關于電力企業電力設施保護的法律體系仍然不夠完善,因此使得部分不法分子有機會行使盜竊或者破壞行為, 而人民群眾也缺乏法律意識,這就更縱容了不法分子的行為,從而嚴重損害了我國基層供電企業自身的經濟利益,威脅到其自身的財產安全。

三、基層供電企業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出現困境的原因的分析部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由于行為野暴,主要是因為施工單位施工吊車、泵車在施工時碰上了高壓電線,或者是其挖掘機挖斷了部分電纜;甚至少數市民放飛風箏時不小心掛在高壓線上,從而造成短路。

隨著我國居民的生活水平越來越高,城市為了美化市容,改善自己居住城市的居住環境,更好的發展園林城市,所以大量的種植樹木,從而實現美化城市的目的,但是在種樹綠化過程中,人們并沒有考慮到樹木與電力線路之間的安全距離,沒有更好的做到確保電力線路安全可靠的運行,更沒有考慮到日后樹木長高長大后對電力線路會造成的安全問題。

雖然我國進行了電力體制的改革,是原來的電力設施保護的行政主體由電力行政執法部門變為了政府經濟管理部門,但這些改革卻給電力企業開展執法工作帶來了一定的不便。并且由于我國電力設施分散比較廣,而且密度比較大,政府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做不到更好的限制,使丟失的設施無法盡快的找回,從而是不法分子還逍遙法外,并且繼續進行著破壞活動。

我國居民法律意識淡薄,不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不法分子還仍然繼續逍遙的進行電力破壞活動。

四、基層供電企業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出現的困境的相應的解決對策

為了更好的解決供電企業在設施保護工作中出現的困境,基層供電企業應該大大加強全社會人員的電力知識培訓,加強他們對電力知識的進一步了解和學習,使他們對電力知識的深度學習和了解,如電力系統結構圖:

基層供電企業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還容易出現在部分宣傳力度低而且又偏僻地區,而且電力設施最容易被盜竊, 這就需要我們廣大人們群眾的配合。政府和基層供電企業可以定期組織,去那些偏僻的地方進行宣傳,也可以通過在學校進行普法宣傳,進而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讓人們更好的明白我們的電力設施不僅關系到我們國家和企業,更關系到他們的切身利益,從而更好的提高他們保護電力設施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提高他們的社會責任感。

對于由于人們沒有考慮到樹木與電力線路之間的安全距離,沒有做到確保電力線路安全可靠的運行,沒有考慮到日后樹木長高長大后對行人會造成安全問題的困境,基層供電企業只有在施工時多注意,并合理規劃距離。

而對于基層供電企業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還容易出現的由于三相電而發生的人員安全問題,基層供電企業可以加強其相關工作人員的電能知識普及,加強人員培訓,積極組織電力設施保護專責參加相關業務培訓,并在政府的扶持之下加強居民對電能知識的了解和掌握,如基本的三相電的實時電壓:

同時,應該加強行政機關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執法力度,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嚴格打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嚴懲不乏犯罪分子。提高基層供電企業的辦事效率,要認真落實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目標管理辦法,實施目標管理,努力做到明確保護責任的同時落實各項措施,嚴控事故風險,并做好防范準備,如果發現隱患應該及時處理。

我國政府應該建立健全的與供電相關的法制,雖然我國目前有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但有些還是不規范,并且部分與其他法律法規相沖突,從而導致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無法正常進行。這就需要我們國家對這些相沖突的法律法規進行一定的修改,進而明確政府的行政執法程序,明確電力設施保護法律法規和地役權的界限,對那些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要依據法律嚴格處罰,依法處理。

基層供電企業的領導要重視起電力設施保護的問題,鼓勵要和全民一起參與到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來,并且同時要加強與公安部門、林業部門、國土部門、規劃部門、城建等部門的溝通與配合,獲得他們的大力支持,從而有利于降低基層電力企業電力設施保護的難度。 加大電力的科技投入,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提高防盜技術,可以通過對事故高發區進行電子眼監管,在易丟的變壓器上安裝防盜報警器等高科技手段來解決電力設施保護的困境。

五、結束語

我們都知道電力設施是電能生產、輸送、供應的載體,是當代社會重要的社會公用設施,因此加強電力設施安全保護是保障供用電安全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基礎性工作。因此我國基層供電企業加強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不僅有利于方便我國居民的日常生活,提高我國居民的生活水平,更有利于我國各企業各事業單位工作的正常運行,進而有利于促進我國城市化的快速發展,促進我國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更體現了我國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始終堅持可持續發展觀。

參考文獻:

[1]孟賀偉.論如何加強農村電網電力設施保護[J].價值工程.2013(33)

篇9

第一條為了促進發展我縣農村供水事業,加強供水管理,充分發揮供水工程效益,保障農村生活、生產和其它形式用水,為全縣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體改辦關于《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城鄉供水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農村供水,是指縣城供水以外的供水工程設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動。

第四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供水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對原已建成、運行良好的集體所有或個人所有的供水站點,實行業務指導、水質監測等一系列統一監督管理。

第五條農村供水堅持為群眾生活、生產服務的方針,實行開發水源與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資源的浪費。

第六條農村供水工程建設與管理實行統一資源調配,統一規劃設計,統一質量標準,統一水質檢測,統一規范管理,實現經營、管理、服務一體化。

第七條農村供水單位要在保證村民生活、生產用水的前提下,不斷擴大供水功能,拓寬供水市場,充分發揮供水工程效益,壯大供水產業。

第八條堅持依法管水,建立良好的用水秩序,打擊各種破壞活動,確保飲水安全。

第二章供水工程建設

第九條為防止供水工程重復建設,合理開發水資源,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必須符合新農村布局規劃,并須報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通過后,方可進行建設,未經批準、備案的工程不得建設。

第十條農村新建、改建、擴建供水工程的可行性論證規劃、設計工作由水利部門審核完成,施工、監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招標具有資質且經驗豐富的企業實施,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的全過程監督,并組織驗收。工程建設要堅持質量標準,提高科技含量,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創建優質工程。

第十一條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必須嚴把農村供水工程材料質檢、施工監督、檢查驗收等關口。實行誰建設誰負責,一抓到底。規劃、設計未經審查,資金不到位不準開工,中標單位不得轉包,建筑材料未經檢驗合格不準進場,每一道施工工序未經驗收不得進行下一道施工工序,竣工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管線施工時,涉及到土地、房屋、電力、通訊線路等設施時,相關鄉鎮、受益村組及電力、電信、交通等部門,應積極配合,大力支持。

第十四條農村供水工程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多層次、多渠道融資,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興建各類供水工程。

第十五條用水戶需要擴大供水范圍時,應報請基層供水站批復后,按有關規定交納材料費及安裝費,由供水單位統一施工,用戶不得私拉亂接。

第十六條所有國家投資為主的農村供水工程,在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必須落實管理和管護責任,工程權屬為水行政主管部門,各村組只有使用權,無轉讓權。

第三章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農村供水工程運營必須以滿足農村供水需求,提高農村供水質量為目標,為農村經濟持續發展服務。

第十八條供水工程運營實行分級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宏觀管理;縣農村供水總站負責全縣各鄉鎮供水設施監督管理和水質監測;各供水分站負責本轄區集中供水站的運營管理,并對集體、個人自主經營的供水站進行業務指導、水質監測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集體和個人為主興建的供水工程按照“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我管理,但必須在縣農村供水總站進行注冊登記和備案,一切農村供水工程接受農村供水管理總站的日常監督和管理。

第四章供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條供水工程應按《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的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在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采石、爆破、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連接、改動、拆除、破壞和侵占供水設施;禁止生產或使用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用水管網系統與農村供水管網系統連接,農村供水工程水源由于當地采礦或其它工程建設,造成水源枯竭或污染,應由其建設單位照價賠償,并負責恢復原有工程設施。農村供水站所占土地由所在鄉鎮劃撥,標樁定界,明確四址,嚴禁單位、村組或個人侵占,非管理人員不得隨便進入供水站內。

第二十一條供水工程支管道以上的設備設施由供水站管理,進戶管道及附屬設施由用戶管理。維修費按照“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農村供水設施要定期檢修,建立設備設施檢修記錄和檔案。同時要制定應急處理方案,確保正常供水。

第二十三條設立供水設施維修基金?;鹩煽h政府同意,在供水水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費用,作為供水工程的維修費,專戶管理,??顚S?。大型維修由分站上報總站審查,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列入縣級財政年內預算,方可維修,全程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五章水質管理

第二十四條依據國務院《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劃定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域。

第二十五條農村水質監測中心,負責對全縣所有農村水廠進行水質監測,所有農村供水水廠、供水點必須接受水質監測中心的水質監測,對水質不達標的水廠,停產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達標或不接受處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勒令或取水設施。

第二十六條要堅持水質檢測制度??h農村供水總站水質監測中心對各農村集中供水站出廠水和管網水水質實行檢驗監測,測定項目及檢驗頻率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水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其他各供水單位實行水質檢驗報告報送制度。

第二十七條農村供水站管理人員每年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進行一次體檢,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和責任,并有權利和義務對一切破壞供水設施和污染水源水質的行為進行檢舉和阻止。

第六章經營管理

第二十九條新建、擴建、改建的供水站由水利部門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各供水分站的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

第三十條根據我縣實際情況對一些集體所有或個人所有的水廠,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核發《農村供水經營許可證》,并報請物價部門核定水價,自主經營。

第三十一條實行供水收費制度。供水單位要嚴格執行水價政策,堅持以表計量、按量收費的原則。供水單位實行用戶總表計量和分表計量相結合的收費辦法。用水單位和個人應按照計量和水價標準足額交納水費,逾期30天不繳者,供水單位有權停止供水,并依法追繳所欠水費。

第三十二條水表損壞或計量不準時,供水管理單位應及時校驗或更換,在此期間,對用戶按合理的用量收費。

第三十三條供水站的水費收繳,主要用于設備日常運行維護、人員補助等費用。

第三十四條農村生活用水水價按照運行成本核定;生產和經營用水水價按市場調節原則。水價由供水單位征集當地政府和受益區域群眾意見后,提出方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上報政府物價部門予以核價。

第三十五條農村供水運行實行統一發票、統一抄表、自主管理、自我發展、供水到村,由村級管水人員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水量公開、水價公開、水費公開,力求做到水質、水量、服務三滿意。

第三十六條加強供水計量表的管理,供水站根據用戶日用水量科學地配置水表,定期送質檢部門檢修、校驗以提高計量的準確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拆除、更換維修供水計量表。供水站要建立供水計量表臺帳,建帳歸檔。

第三十七條農村供水站要重視供水工程建設和供水站運行資料的積累和保管,為研究供水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提供科學依據,資料包括:1、審批文件、可行性論證、工程設計、施工日志、竣工驗收報告、審計報告、施工圖;2、供水站運行日志、水質化驗記錄、設備檢修記錄;3、供水站生產運行統計報表;4、供水站財務帳票;5、其它文書、資料。

第三十八條加強供水站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思想素質、業務技能管理水平。

第七章獎懲

第三十九條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在供水站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支持農村供水工作的村組干部及個人要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供水單位工作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報上級機關依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

1、無故停水。

2、違章操作,或,造成水質污染或經濟損失。

3、,。

第四十一條對有意破壞、盜竊工程設施、設備、私自在管線上開口接水、嚴重危害水源的單位或個人,要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并視其情節給予經濟處罰;違犯《治安管理處罰辦法》的,交由公安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附則

篇10

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最新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一)防洪、防潮、排澇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農業灌溉工程;

(三)防漬、治堿工程;

(四)水利水電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文勘測、三防(防汛、防風、防旱)通訊工程;

(七)其他水資源保護、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統一管理工作和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建設、交通、電力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管理有關的水利工程。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關部門,協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的領導,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理順管理體制,明確責、權、利關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運行。

第二章 水利工程管理

第五條 興建水利工程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建設程序,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新建、擴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的監督。

將水利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其簽訂的承包、發包合同無效,并責令工程發包人限期重新組織招標和投標。

水利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認定。

第六條 未經驗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條 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管理;跨市、縣(區)、鄉(鎮)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未具體劃分規模等級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變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權,應當按照原隸屬關系報經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 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應當設置專門管理單位,未設置專門管理單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須有專人管理。同一水利工程必須設置統一的專門管理單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具體負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維護和開發利用。

小(一)型水庫以鄉(鎮)水利管理單位管理為主,小(二)型水庫以村委會管理為主。

第九條 防洪排澇、農業灌排、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以社會效益為主、公益性較強的水利工程,其維護運行管理費的差額部分按財政體制由各級財政核實后予以安排。供水、水力發電、水庫養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綜合經營等以經濟效益為主、兼有一定社會效益的水利工程,要實行企業化管理,其維護運行管理費由其營業收入支付。

國有水利工程的項目性質分類,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

第十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規程規范運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服從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洪、抗旱調度,確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運行。當水利工程的發電、供水與防洪發生矛盾時,應當服從防洪。

第十一條 通過租賃、拍賣、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水利工程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變工程原設計的主要功能。

第十二條 由水利工程提供生產、生活和其他用水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納水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供水價格由縣級以上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制定和調整。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水費可根據國家規定適當調劑余缺,主要用于所屬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和水費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未達設計標準的水利工程,應當進行達標加固,更新改造;雖達設計標準,但運行時間長,設施殘舊,存在險情隱患的水利工程,應當限期加固除險,更新改造。所需資金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多渠道籌集。

第十四條 經安全鑒定和充分技術經濟論證確屬危險,嚴重影響原有功能效益,或者因功能改變,確需報廢的水利工程,由所轄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中型以上的水利工程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章 水利工程保護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劃定國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

(一)水庫。工程區:擋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電站廠房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庫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庫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一百至二百米。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堤防。工程區: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圍及其周邊: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干流的堤防和捍衛重要城鎮或五萬畝以上農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三十至五十米;捍衛一萬畝至五萬畝農田的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二十至三十米。

(三)水閘。工程區:水閘工程各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閘室、下游消能防沖工程和兩岸聯接建筑物等)的覆蓋范圍以及水閘上、下游、兩側的寬度,大型水閘上、下游寬度三百至一千米,兩側寬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閘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兩側寬度三十至五十米。

(四)灌區。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圍及周邊:大型工程五十至一百米,中型工程三十至五十米;渠道:左、右外邊坡腳線之間用地范圍。

(五)生產、生活區(包括生產及管理用房、職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設施等)。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積的三倍計算。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由縣或鄉鎮人民政府參照上述標準劃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邊界外延劃定水利工程保護范圍:水庫、堤防、水閘和灌區的工程區、生產區的主體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屬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者土地征用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其他水利工程的保護范圍,由縣或鄉鎮人民政府參照上述標準劃定。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等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已征用或已劃撥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應當依法辦理確權發證手續。已劃定管理范圍并已辦理確權發證手續的,不再變更;尚未確權發證的,應當按照第十五條規定的標準依法辦理征用或劃撥土地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和水域。國家建設需要征用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應當征得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 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其權屬不變,但必須按本條例的規定限制使用。

第二十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邊界埋設永久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和破壞所設界樁。

第二十一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在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應當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辦理用地、開工手續;工程施工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竣工驗收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二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興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二)圍庫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礦、葬墳以及在輸水渠道或管道上決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

(四)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

(五)在江河、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和排放污染物;

(六)損毀、破壞水利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七)在壩頂、堤頂、閘壩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超重車輛,在沒有路面的壩頂、堤頂雨后行駛機動車輛;

(八)在堤壩、渠道上墾植、鏟草、破壞或砍伐防護林;

(九)其他有礙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伐木、開礦、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 因建設需要遷移水利設施或造成水利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補救措施或按重置價賠償;影響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管理維修費用。

第二十五條 占用國家所有的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人為造成農業灌溉水量減少和灌排工程報廢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負責興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興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資總額繳納開發補償費,專項用于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開發項目和灌排技術設備改造。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 已經圍庫造地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有計劃地退地還庫。

第二十七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訂協議。

第二十八條 在以供水為主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不得建設污染水體的生產經營項目,興建旅游項目,必須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已經興建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防治水質污染。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將水利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以及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從事水利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降低或取消其資質,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將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以該項建設工程投資預算千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將未經驗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責令原建設單位立即采取補救措施,限期驗收,對責任者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或有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原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拒不繳納水費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移動和破壞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埋設的永久界樁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修建工程設施、興建旅游設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庫水體的生產經營設施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設施,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至(九)項、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可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除特別規定外,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大、中、小型水庫、灌區、閘壩、水電站等水利工程的劃分,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的特點①有很強的系統性和綜合性。單項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區內各項水利工程的有機組成部分,這些 工程既相輔相成,又相互制約;單項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綜合性的,各服務目標之間既緊密聯系,又相互矛盾。水利工程和 國民經濟的其他部門也是緊密相關的。 規劃設計水利工程必須從全局出發,系統地、綜合地進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到最為經濟合理的優化方案。

②對環境有很大影響。水利工程不僅通過其建設任務對所在地區的經濟和 社會發生影響,而且對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區的自然面貌、生態環境、 自然景觀,甚至對區域氣候,都將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這種影響有利有弊, 規劃設計時必須對這種影響進行充分估計,努力發揮水利工程的積極作用,消除其消極影響。

③工作條件復雜。水利工程中各種水工建筑物都是在難以確切把握的氣象、水文、地質等自然條件下進行施工和運行的,它們又多承受水的推力、 浮力、滲透力、沖刷力等的作用,工作條件較其他建筑物更為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