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處罰實施條例范文

時間:2023-11-02 17:36:5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交通安全法處罰實施條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為貫徹落實“10.27”中南片區集中整治“三超一疲勞”專項行動座談會議精神,全力推動中南地區集中整治超速行駛、客車超員、貨車超載、疲勞駕駛專項行動的扎實有效開展,我大隊結合轄區現有條件制定如下方案:工作重點:工作重點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強化對本轄區客運企業的整治,督促、指導客運企業和場站建立交通安全隱患自查自糾制度,加強日常自檢自查,強化行業自律。

一、組織領導

大隊成立整治“三超一疲勞”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大隊負責人任領導小組組長,大隊副大隊長、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人兼任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二、工作措施

(一)整治超速違法行為

1、檢查客運車輛上是否標明速度限制、核載人數、行駛區間和舉報電話。

2、組織對限速標志全面進行排查,對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事故多發的路段,設置明顯的限速和提醒標志。

(二)整治客車超員違法行為

1、嚴把轄區內省道車輛,對臥鋪客車、長途客車、旅游包車、校車逢車必查。

2、調整勤務部署,加強夜間、節假日等超員違法行為高發時段的巡邏檢查,主副班結合,保證24小時巡邏,白天見警車,晚上見警燈。

3、對同一客運企業的車輛有兩次以上超員違法行為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和經營的企業負責人、部門負責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處罰。

(三)整治貨車超載違法行為

1、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治超政策等,處理、處罰貨車超載違法行為;

2、對現場查處的違法超載駕駛人累積超過12分的,扣留駕駛證;

3、對超限超載車輛,消除違法行為后放行。

(四)整治長途客車疲勞駕駛違法行為情況。依托省際交通安全服務站和臨時執勤站點,加強對跨省長途客運車輛特別是臥鋪客車、旅游包車的檢查。

(五)加強對客運車輛違法行為整治的情況。

1、對外省區、外地市客運車輛和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處罰一起、轉遞一起。

2、督促客運企業完善制度,要求駕駛人必須履行告知義務,在發車前主動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項,并歡迎乘客對自己的駕駛行為進行監督。

三、加強宣傳教育工作

大隊組織民警深入分包轄區進行宣傳,提高廣大司機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同時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采取刷寫標語、辦板報、掛橫幅、散發宣傳材料,以及沿公路建筑物、墻面刷寫標語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提高司機的安全意識,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

篇2

2013年1月30日,公安部通報:截至2012年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已達2.4億輛,汽車保有量1.2億輛,年增長1510萬輛。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的規定,就1.2億輛汽車而言,全國每年要有數千萬輛汽車需要接受安全技術檢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可以說,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安檢機構)落實機動車安全檢驗的質量和效果,對保障數以億計的機動車安全性能處于良好狀態有重要影響。安檢機構落實規范檢驗與服務群眾的水平,也是對政府部門監管舉措的考驗。提高我國機動車安全檢驗監管水平,督促安檢機構嚴格規范落實檢驗,提升公眾滿意度,勢在必行。

一、我國個別安檢機構落實機動車安全檢驗存在的問題

(一)不嚴格按照標準要求進行檢驗,致使檢驗流于形式

個別安檢機構存在降低檢驗標準,操作規范性差等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減少檢驗項目,主要集中于人工檢驗的外觀、底盤、底盤動態、路試等檢驗項目;二是引車員線內檢測時不按規范操作或降低檢驗標準;三是篡改、偽造檢驗數據或結果等。

(二)為牟利而故意刁難群眾,服務意識差

機動車檢驗實行社會化,安檢機構經營主體一般為追逐經濟效益的企業,為了牟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在政府部門疏于監管的情況下,安檢機構存在故意刁難群眾,向群眾變相征收調修費等現象。甚至出現內外勾結的非法中介,以保過的方式向群眾多收費。另外,個別安檢機構在經營過程中處于強勢地位,工作人員態度蠻橫、服務意識差,給群眾帶來極大不滿。

(三)安檢機構規劃布局不合理,為群眾帶來極大不便

安檢機構規劃布局不合理,主要表現在檢驗機構數量不足或過量、地理位置不合理等。這是為群眾帶來極大不便的問題,同時也是原因。一方面表現在驗車占用了群眾過多的時間和資源,如長時間排隊、長距離驅車等;另一方面表現在檢驗機構數量不足容易導致競爭不充分,進而導致為牟利而故意刁難群眾,服務意識差;檢驗機構數量過多容易導致惡性競爭,進而導致降低檢驗標準,使檢驗流于形式。

二、存在以上問題的原因分析

根據西方制度經濟學中的公共選擇理論以及“理性經濟人”原理 得出,人、組織、機構在經濟利益方面都是理性的,都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完善的監管機制是任何制度良好運行的前提條件。我國個別安檢機構開展機動車安全檢驗業務出現以上諸多問題的最主要原因就是監管不力。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制約,安檢機構在追逐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目標驅動下,以上行為也就順理成章。因此,解決以上問題,根本措施是加強對安檢機構的監管。

三、國外加強機動車檢驗機構監管的路徑

根據國外機動車安全檢驗相關法律法規,梳理機動車檢驗整體制度框架得出,國外加強檢驗機構監管主要通過以下方式:一是法律法規層面,對于檢驗機構違法處罰、檢驗員資格管理等的明確規定;二是質量管理方面,強調通過第三方認證的方式加強檢驗機構自我監督,執行國際質量管理相關標準。

(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對檢驗機構的違法處罰,便于操作執行

法律法規分類界定檢驗機構的違法行為,量化處罰標準,為監管部門采取處罰措施提供依據和支撐,在制度設計上便于操作執行。如美國夏威夷州地方法規將檢驗機構違法行為劃分為輕微、較重、嚴重三類 ,并且明確了各類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 。我國臺灣車檢相關法律也有類似規定,將檢驗機構違法行為和處罰標準進行細化。

(二)加強檢驗員資質管理,作為加強檢驗機構監管的有力補充

首先在檢驗員資質審批條件方面,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均對檢驗員專業背景有較高的要求,如美國夏威夷州規定檢驗員必須具有一年以上的機械自動化等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經歷,以及具有兩年以上的汽車維修保養相關工作經歷;歐盟規定檢驗員必須具有機動車機械和技術中級以上資格,具有足夠的機動車技術專業知識等。其次,在日常監督管理方面,將檢驗員資質管理作為強化檢驗機構監管的重要方面。如果檢驗員涉嫌違法,則按照相應的標準予以處罰,主要體現在對檢驗員資質的暫?;虻蹁N。這樣,檢驗員處于理性考慮,在需要承擔巨大違法成本的前提下,違法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得到遏制。

(三)將機動車檢驗納入質量管理體系,強化檢驗機構自我監管

歐盟將機動車安全檢驗納入質量管理體系,通過機動車安全檢驗協會和歐盟認可合作組織推動執行EN ISO 9002《質量體系—生產、裝配和服務的質量認證規范》、ISO/IEC 17020《檢查機構認可準則》兩個標準,目的一是為了提高檢驗機構信任度,保證檢驗質量。二是為了推動各國之間進行相互檢驗(類似于我國的委托檢驗)的互認,推進一體化進程。在對安全檢驗機構監管方面引入第三方認證組織,強化了政府、社會力量對安檢機構的全方位監督約束,增強了檢驗機構自我監督約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四、提高我國機動車安全檢驗監管水平的對策

在我國機動車安全檢驗實行社會化的語境下,參照國外相關經驗,探索提高我國監管水平的有效路徑,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

(一)對安檢機構實行分級管理,明確界定違法行為,量化處罰標準

首先在資質認證方面,針對不同的基礎設施狀況、檢驗車型、檢驗能力,批準不同的檢驗資質,核準相應日均最大檢驗量。其次在日常監管方面,通過行政規章明確界定檢驗機構違法行為,按照情節嚴重程度劃分不同層級,量化處罰標準,為監管部門或執法部門采取處罰措施提供合理依據,加大檢驗機構違法成本,督促其嚴格規范按照標注檢驗。

(二)提高檢驗員專業化水平,加強對檢驗員監管

首先要提高檢驗員專業化水平,在資質審批方面,針對 檢驗車型要求其具有相應的專業背景或工作經歷。其次在日常監管方面,規定每輛車的每項檢驗項目能夠追蹤到具體的檢驗員,明確檢驗員身份,便于采取針對檢驗員的處罰措施。另外,將對檢驗員資質的處罰與查處檢驗機構違法行為掛鉤,即處罰檢驗機構的同時,處罰相關檢驗員,兩者互為補充。

(三)探索檢驗機構執行質量管理相關國際標準,將機動車安全檢驗納入質量管理體系

探索引入第三方認證機構等社會力量加入對安檢機構監管的隊伍,通過質量管理認證,敦促檢驗機構加強自我監管,提高檢驗質量。同時提高安檢機構的社會知名度與認可度,增加業務量。充分發揮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證監督的作用,推動《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27025-2008等標準的有效落實執行,提高檢測數據及結果的準確性,促進機動車安全檢驗的公正與規范。

注釋:

公共選擇理論、“理性經濟人”原理,均屬于制度經濟學范疇。理論核心是作為經濟決策的主體都是充滿理智的,既不會感情用事,也不會盲從,而是精于判斷和計算,其行為是理性的.在經濟活動中,主體所追求的惟一目標是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輕微違法行為包括:未正確完成檢驗記錄、未保持檢驗區域安全衛生、未安全妥善保存檢驗合格標志等;較重違法行為包括:檢驗設備技術狀態不良、沒有雇傭有資質的檢驗員、檢驗完畢后沒保存檢驗記錄副本一年等;嚴重違法行為包括:未購買公眾責任保險、未按照法律規定檢驗、未經授權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等.

處罰標準分為:半年內發生兩起輕微違法行為,暫停資質30天;發生一起較重違法行為,暫停資質30天;半年內發生三起輕微違法行為,暫停資質60天;一年內發生兩起較重違法行為,暫停資質90天等.

參考文獻:

[1]丹尼爾·W.布羅姆利.經濟利益與經濟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論基礎.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科斯,諾斯,等.制度、契約與組織──從新制度經濟學角度的透視.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

[3]丹尼斯.C.繆勒.公共選擇理論.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

篇3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銷售、登記上牌和通行管理。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電動自行車。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動功能且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自行車。

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和通行管理工作。

對電動自行車質量實施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公布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合格目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電動自行車市場銷售實施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本市實行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合格目錄管理制度。

向社會公布并適時予以更新,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國家標準編制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合格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本市銷售電動自行車的生產者或者其授權的銷售者持生產者營業執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法定質檢機構出具的車輛檢驗報告、企業售后服務制度、電動自行車產品照片及相關技術數據等資料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納入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合格目錄。

對符合國家標準的納入合格目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和有關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具體規則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條電動自行車管理的工作經費。經財政部門審核納入相關部門年度財政預算。

第七條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現行有效的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合格目錄,并向消費者說明其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是否能夠在本市登記上牌。

或者因銷售者未向消費者說明,消費者購買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導致消費者購買的電動自行車不能夠在本市登記上牌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退貨或者更換納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銷售者不退貨或者不予更換的消費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

第八條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和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

回收的廢鉛酸蓄電池應當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理。鉛酸蓄電池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采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電動自行車廢鉛酸蓄電池。

第九條本市實行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制度。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應當是納入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合格目錄的產品。

不得上道路行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領取相關牌證的電動自行車。

領有外地牌證的電動自行車未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駛。

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的具體規則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的條件、程序、收費標準、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請表示范文本等向社會公布。為市民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提供便利服務。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車輛所有人應當自車輛購買之日起30日內。并現場交驗車輛:

(一)車輛所有人合法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或者其他車輛合法來歷證明;

(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應當當日予以登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納入登記上牌合格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核發登記證、行駛證和號牌;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滅失、丟失、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向原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第十三條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所有人為電動自行車投保意外傷害和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收取工本費。并將收取的費用全額上繳國庫。

第十五條禁止改變電動自行車外形和已登記的結構、主要技術參數。

禁止加裝動力裝置或者其他妨礙交通安全的裝置。

第十六條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按照規定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登記證、行駛證;禁止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登記證、行駛證。

第十七條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依法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年滿16周歲。只能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兒童;

(二)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通行。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不得闖紅燈;

(三)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不得曲折競駛、逆向行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時速;

(四)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推行通過;

(五)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規定的非機動車停放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停放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十八條駕駛電動自行車禁止下列行為:

(一)市區機動車禁鳴道路及其環線區域范圍內鳴喇叭;

(二)載客營運;

(三)飲酒和醉酒駕駛;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新建、擴建的道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非機動車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占用非機動車道停放車輛、從事經營或者其他妨礙非機動車通行的行為。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情況。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資料、檔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并向社會提供有關信息查詢服務。

引導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安全駕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自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的監督管理。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事項,維護和保障生產經營者和市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依法處理:

(一)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處理;

(二)銷售者不依法按照消費者的要求退貨、更換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處理;

(三)回收的廢鉛酸蓄電池未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理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處理;

(四)違反本規則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第405號令)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則》處理;

(五)違反本規則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

(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登記證、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必要時可以將違法行為人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拖移至指定地點或者依法扣留:

(一)擅自改變電動自行車外形或者已登記的結構、主要技術參數。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故意遮擋、污損號牌。

(三)未經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并處50元罰款;

(四)未隨車攜帶行駛證。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電動自行車號牌的責令改正。

(六)從事載客營運的處3000元罰款;

(七)飲酒或者醉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處20元罰款;

篇4

一段陽光道,卻天天上演著悲劇。一個老話題,卻無情地被人漠視。我們人人都應為此大反省。

2016年端午小長假,我如期被堵在回京的路上,近三個小時的停留,的確讓誰都會失去耐心,車窗外一輛接一輛的各式汽車,慢慢地開上了應急車道,很快,應急車道上的車隊長龍像搭積木似的一直向身后延伸,直至一動不動。果然,后來的救援車輛只能遠遠地撕心裂肺地鳴著警笛,悲憤而無奈地叫著……

這一幕,讓我想起,浙江甬臺溫高速溫州方向,一輛廂式小貨車與前車追尾,駕駛員被卡在駕駛室內,趴在方向盤上,絕望地望著被堵得嚴嚴實實的“應急車道”,一聲嘆息,眼睛死死地盯著遠方,泣血控訴著眼前這條冰涼的車河。

這一幕,讓我隱約聽到,在連霍高速甘肅榆中段車禍現場,消防人員為了繞過被堵得水泄不通的“應急車道”,跑步前進8公里趕到現場救援的,那重重的腳步聲。

然而,這么多揪心的事故歷歷在目,卻絲毫沒有觸動人們的痛點。每逢節假日,我們幾乎都能看到悲劇發生在“應急車道”上,我們幾乎都能看到悲劇來自于被堵死的“應急車道”里。這一駕駛惡習儼然已是中國的一個社會問題,也是一個值得法律人去認真思考的問題。

占用應急車道,不僅是交通違章行為,還是危險

事實上,“應急車道”是人類道路革新中的一項最科學、最文明的設計成果,她包含了規則的遵循、習慣的養成、教養的樹立和對生命尊重的意義。世界各國,包括美國、德國、英國、澳大利亞、日本等都對“應急車道”作了明確的定義和使用規定。她已是一個全球化的準則和概念,她已是社會文明的標志。

所謂應急車道,我國法律規范是這樣定義的:主要在城市環線、快速路及高速路兩側施劃,專門供工程救險、消防救援、醫療救護或民警執行緊急公務等處理應急事務的車輛使用,任何社會車輛禁止駛入或者以各種理由在車道內停留。

也就是說,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非緊急情況下不得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上行駛。那么,什么是可以行駛的緊急情況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如果確實遇到故障等無法解決的問題,應將車停在緊急停靠帶內,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車后方150米處擺放警告標志,夜間、雨、霧等天氣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尾燈和后霧燈;其他人員一定要撤到安全應急車道區域內,必要時及時撥打高速公路報警電話,請求援助。

由此可見,這一規定,既是駕駛時停駛應急車道的法律授權,也是等待施救連接生命的目標原點。一旦這條綠色的救援通道被切斷,法律的這一授權必然會以悲劇的形式定格。

那么,現行法律對違背這一規定的后果又是怎么規定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針對這一條款,非緊急情況下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上行駛的行為,我國的大多數省市自治區交管部門又作了細化規定,對非緊急情況下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上行駛的行為,罰款200元,扣6分。目前,處罰最高的是深圳特區,對非緊急情況下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上行駛的行為,罰款3000元,記6分。但多數是在被拍攝及現場發現的情形下才得以處罰。

有報道稱,公安部交管局公布,2015年,全國共查處高速公路占用應急車道違法行為6萬余起,其中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5.3萬余起,違法占用應急車道停車7000余起。為此,公安部部署,要求全國公安監管部門,嚴管嚴查嚴處占用應急車道違法行為,高速公路電子視頻監控設備,進行24小時全天候監控。為做到依法及時處理違法占用應急車道的行為,各地公安交管部門采取了“五個必須”措施,及時處理違法占用應急車道的行為:1. 違法行為被電子監控設備抓拍后必須在十日內錄入交通違法信息系統;2. 對外地機動車違法信息錄入系統后必須在24小時內轉遞至機動車登記地;3. 違法信息錄入系統后必須在三日內通過互聯網公共信息查詢平臺、查詢服務電話等形式向社會提供查詢,并通過郵寄信函或者電話通知、發送手機短信、發送電子郵件、微信、短信定制服務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4. 要求當事人接到通知后必須在三十日內接受違法處理,否則公安交管部門將組織追查;5. 無論是被現場查獲的還是被電子監控設備抓拍的,必須依法從嚴處200元罰款,記6分,其中駕駛營運客車在應急車道違法停車的,記12分??傊?,上述罰則強調的還是罰款,可悲的是,這個社會一部分人奉行的是,錢能解決的問題都是小問題的價值觀念。

事實證明,這些罰則收效甚微。即便是剛剛過去的大小長假,由高速路應急車道被占而引發的悲劇仍然在頻頻上演。究其原因,存在“取證難”“駕駛惡習難改”“違法成本低廉”“從眾僥幸心態”“執法成本過高”等諸多問題,并且技術和人力幾乎無法解決這些難題。

但我們必須正視,違法占用應急車道是一種非常惡劣的駕駛行為,也是一種潛在性危險很大的危害行為,如果不嚴加管控,將更大地造成社會公共財產損失和危害人身安全的后果發生。

違法占用應急車道駕駛入刑,已經是時候

有網友說:“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因占用應急車道的車堵塞,造成救護車不能順利救護傷員導致傷員死亡的,由占用應急車道的車輛賠償,并追究刑事責任,因為這一行為等同于故意殺人?!边@樣說雖然語氣重些,但的確為國家管理、交通管控,提出了一個很好的立法思考。

作為一位法律職業人,我認為,適度入刑,會是目前治理這一惡劣駕駛行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最有效的辦法?!拔kU駕駛罪”自2010年政協會議被提案建議以來也頗受爭議,但這一刑罰的實施,收到了積極的社會效果,酒駕、醉駕和因酒駕、醉駕引發的傷亡事故陡然減少。這一刑罰的運用,說明一個問題,當道德不能調整惡習時,法律是最好的矯正器。當執法成本過高的時候,入刑未必不是司法經濟。

有鑒于此,筆者建議有關立法部門將“違法占用應急車道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補充入“危險駕駛罪”中,即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違法占用“應急車道”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四)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五)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篇5

一、強化內部教育,提高改進政風行風建設的自覺性。

大隊通過層層教育,使各部門深刻認識到加強政風行風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廣大民警增強執法為民意識,規范從警行為,把落實行風政風建設任務體現在貫徹十七大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具體實踐中。并充分運用正反典型進行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先后開展了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端正警風規范執法行為專項教育、加強領導干部作風建設教育、執法為民專項教育等一系列教育活動。同時開展了交警迎奧林匹克運動會樹形象保平安主題服務競賽活動;開展了學習潘作良,爭做奮力拼搏、苦干實干的好黨員好警察,爭創工作一流、群眾滿意的好集體好部門雙爭活動;開展了隊伍無違紀創建活動;開展了警示教育活動,組織全體民警觀看了《你不可逾越》專題教育片,進行了大對照、大查擺和大整改。通過以上活動,極大地提高了改進政風行風建設的自覺性。大隊針對自查出的行風政風建設上存在的問題積極落實整改措施,要求每名民警簽訂《規范文明執法》、《遵紀守法》責任狀。并積極辦結全年5起群眾復議案件,滿意率100%。

二、強化內部管理,加大監督考核力度。

大隊首先從完善各項制度入手,建立和完善了接處警、財務公開、警務公開、執法工作考評等制度。設立了值日警官,一是接受群眾咨詢及求助,熱情主動、認真負責地為群眾解難答疑。二是受理群眾投訴,及時、公正地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對因群眾誤解帶來的投訴做好解釋和宣傳工作,對因民警執法偏差造成的投訴進行依法糾正,保證投訴人息訴平訪。三是對所在營區環境、窗口秩序、警容風紀進行檢查。四是掌握民警工作動態,及時發現違法、違紀苗頭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五對值班當日的監督、投訴情況進行綜合匯總分析,報大隊領導簽字,作為對民警考核的依據。全年共解答群眾咨詢400余條,解難40余件,受到了辦事群眾的一致好評。設立了法制員,一是協助大隊領導監督各部門的執法活動,定期開展自查。對發現的問題和違法苗頭傾向,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和預防措施。二是對各部門執法工作中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三是參與本單位疑難案件的研究、提出執法建議,供單位領導及辦案人員參考。四是進行法律法規的宣傳、學習、咨詢活動,對民警開展法律、法規培訓。五是對法律法規執行情況、辦案流程管理考評系統推行情況的調查研究,搜集積累各類問題和信息,為改善和加強執法活動提供依據。共糾正執法中存在的各類問題7項,有力地促進了公平、公開和規范化。大隊為每名民警建立了執法考評檔案,將民警的執法活動記錄在案,定期進行寫實和講評,及時糾正執法過錯,對年內出現二次群眾有理投訴的民警取消評先評優資格。重點考核記錄民警是否存在執法形象不佳、執法語言不規范、不執行“三告知、兩敬禮”問題;是否存在執法不公、亂罰亂扣、違反處罰程序問題;是否存在違反程序辦案,辦案質量不高,群眾投訴多問題;是否存在辦關系案、人情案和“吃拿卡要”;是否存在特權思想、特權作風和“冷硬橫推”問題。對存在問題的民警嚴格按照績效考核評定等次,同時按照相關紀律規定處理。

三、廣泛征求各界建議,強力推行警務公開。

大隊設置了公開舉報電話,征求意見箱,通過召開座談會、發征求意見信、接對上門走訪、警營開放日等多種形式,向警風警紀監督員和市區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廣大交通參與者征求交警部門在執勤執法,履行職責,為民服務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征得建議歸納整理后9條,取得了良好效果。事故處理、業務窗口“陽光作業”,嚴格依法文明辦公、辦案,提高辦公效率、辦案質量,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全體民警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處理程序規定》、《窗口民警服務規定》辦理交通違法行為處罰、車輛、駕駛證審驗業務。大廳設有監控裝置,大隊領導隨時撐握民警文明服務情況。事故處理嚴格執行“三快速、四公開”,對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依法應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堅決按程序辦理。執法嚴格執行“三告知、二敬禮”,保證辦案效率、案卷質量。大隊要求案卷所有材料必須齊全,制作、取證及時詳實,材料不全不詳實的不予以審批和歸檔,并納入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使案卷質量有了明顯提高,促進了依法辦案水平的提升。全年辦結事故處理案卷3180本、行政處罰案卷1109本,在上級案卷質量考核中全部達標。

篇6

第一條為了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

第三條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

第二章管轄

第四條道路交通事故由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第五條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的,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

第六條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案件管轄發生轉移的,處理時限從移送案件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軍隊、武警部隊人員、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需要對現役軍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軍隊、武警部隊有關部門。

第三章報警和受理

第八條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或者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第九條公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條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后,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有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并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涉及營運車輛的,通知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自行協商和簡易程序

第十三條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并處罰。

第十四條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并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第十五條對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財產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第十六條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第十七條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第五章調查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九條除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系卡。聯系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條交通警察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客觀、全面、及時、合法地收集證據。

第二節現場處置和現場調查

第二十一條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一)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志,避免發生交通堵塞。

(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三)指揮勘查、救護等車輛停放在便于搶救和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第二十二條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療人員確認,并由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尸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尸條件的醫療機構。

第二十三條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三)查找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

(四)其他調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

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五條痕跡或者證據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品嫌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

第二十六條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第二十七條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后,應當清點并登記現場遺留物品,迅速組織清理現場,盡快恢復交通。

現場遺留物品能夠現場發還的,應當現場發還并做記錄;現場無法確定所有人的,應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確定后,及時發還。

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垩旱奈锲窇斖咨票9?。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現場調查認為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影響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一條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書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三節交通肇事逃逸查緝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轄區域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預案。

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痕跡、遺留物等線索,及時啟動查緝預案,布置堵截和查緝。

第三十三條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協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偵破線索。發出協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實、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情況、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接到協查通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發現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予以扣留,依法傳喚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與協查通報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辦理移交。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后,應當按原范圍發出撤銷協查通報。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案件偵辦情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

第四節檢驗、鑒定

第三十七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作為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

第四十條檢驗尸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檢驗中需要解剖尸體的,應當征得其家屬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體,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一條檢驗尸體結束后,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對未知名尸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并對尸體拍照、采集相關信息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尸體信息登記表,并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尸啟事。登報后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第四十二條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鑒定報告,由檢驗、鑒定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鑒定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第六章認定與復核

第一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第四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第四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四十九條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第五十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第二節復核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第五十四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第五十五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六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章處罰執行

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第五十八條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第五十九條專業運輸單位六個月內兩次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單位或者車輛駕駛人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報經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作出責令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的決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并通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及運輸單位屬地的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章損害賠償調解

第六十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并采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陬^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第六十三條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第六十五條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調解依據;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日期。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記錄在案:

(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十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規定執行外,還應當按照辦理涉外案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外國人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告知當事人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當事人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十九條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處理完畢前,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不準其出境。

第七十條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請求。

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過程中,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對不通曉我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為其提供翻譯;當事人通曉我國語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譯的,應當出具書面聲明。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外國籍當事人可以自己聘請翻譯,翻譯費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二條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認為應當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需要檢驗、鑒定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征得其同意,并在檢驗、鑒定后立即發還;其不同意檢驗、鑒定的,記錄在案,不強行檢驗、鑒定。需要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進行調查的,可以約談,談話時僅限于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內容;本人不接受調查的,記錄在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收集的證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送達至其所在機構。

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驗、鑒定的,其損害賠償事宜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發生人員死亡事故的,應當將其身份、證件及事故經過、損害后果等基本情況記錄在案,并將有關情況迅速通報省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和該外國人所屬國家的駐華使館或者領館。

第七十四條外國駐華領事機構、國際組織、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享有特權與豁免的人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照本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國已參加的國際公約以及我國與有關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締結的協議有不同規定的除外。

第十章執法監督

第七十五條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督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第七十六條交通警察違反本規定,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后果和責任程度,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人員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惡劣影響的,還應當追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導責任。

第七十七條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驗、鑒定人員需要回避的,由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檢驗、鑒定人員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審理、審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有關證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調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及人員提供有效線索或者協助的人員、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協查通報不配合協查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八十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應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的內容外,當事人及其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八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管理規定由公安部另行制定,資格證書式樣全國統一。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鄰省、市(地)、縣交界的國、省、縣道上,以及轄區內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設置標有管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及道路交通事故報警電話號碼的提示牌。

第八十三條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八十四條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沒有制定式樣,執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書,省級公安機關可以制定式樣。

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的,可以自行制作協議書,但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關于協議書內容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二)“檢驗、鑒定結論確定”,是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重新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機構出具檢驗、鑒定意見的。

(三)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四)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五)“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霸O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霸O區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

(六)“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財產損失事故”,是指僅造成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