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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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必須依照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遵守《行政處罰法》和衛生部規定的行政處罰程序。
第三條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時必須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與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必須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覺守法。
第五條在同一違反《食品衛生法》的案件中,有兩種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第六條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責令停止生產經營,吊銷衛生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違反《食品衛生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決定,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違法所得,系指違反《食品衛生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全部營業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潤)。
對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認定違法所得時,應當包括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該批食品的營業收入。對于餐飲業,其違法所得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該餐次的總營業收入計。
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證明材料證明其違法所得的,按照沒有違法所得查處。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情節嚴重,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二)拒不停止生產經營違法食品的;
(三)拒不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違法食品的;
(四)拒不銷毀違法食品的;
(五)十二個月內已受到二次以上罰款處罰的;
(六)十二個月內已受到一次停止生產經營的處罰的;
(七)阻礙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八)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九)生產經營以嬰幼兒、孕婦、老年人為主要對象的偽、劣食品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九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衛生許可證,并同時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數10人以下,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至三萬元的罰款;
(二)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數在11人至30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至四萬元的罰款;
(三)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數在31人至100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四)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數101人以上或者人員死亡,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三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食物中毒調查報告辦法》和《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的規定確定食物中毒事故。
第十條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時,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以下情形的,可免予并處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后果的;
(二)主動配合衛生行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的。
第十一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取締,并按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至三萬元的罰款。
取締可以收繳、查封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產經營場所,或者予以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查處:
(一)擅自超越或者變更衛生行政可證上核定的內容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二)衛生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的;
(三)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而擅自進行改建、擴建的;
(四)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收繳衛生許可證,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衛生行政部門收繳衛生許可證后應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八條規定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十四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除應當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銷毀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外,并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下的,并處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違法所得在一萬元至五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五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食品衛生法》第九條第十二項規定的食品包括:
(一)違反《食品衛生法》第十條的規定加入藥物的食品;
(二)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未經衛生部批準的新資源食品;
(三)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出廠的食品;
(四)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未按規定索證的食品;
(五)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無衛生許可證者生產的食品;
(六)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者衛生管理辦法的進口食品;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食品。
第十五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七條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除應當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銷毀尚未出售的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外,并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并處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下的,并處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違法所得在一萬元至五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五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和使用不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食品添加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擅自使用未經批準的品種、擴大使用范圍和使用量的;
(二)以掩蓋食品腐敗或以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三)經營或使用未經批準的,受污染或者變質的以及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添加劑的:
(四)其它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食品添加劑。
第十七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或者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至三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獲得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許可即擅自生產經營本條所列產品的;
(二)采用的原材料、助劑違反國家規定的允許使用的品種、范圍和使用量的;
(三)本條所列產品中的有害物質,造成食品污染的;
(四)其他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
第十八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經衛生部審查批準,而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下簡稱"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準進口,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口、經營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稱、標簽、說明書未按照核準內容使用的。
使用已被衛生部撤銷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或《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按未經衛生部審查批準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生產經營查處。
第十九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定型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處以五百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一)不按規定標明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質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二)虛假標注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質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三)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食品不標注中文標識。
包裝標識不清楚、不易辨識的,按前款第一項查處。
第二十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二)不按規定調離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的。
篇2
本篇說說緊急行政強制措施。
緊急行政強制措施又可以稱作臨時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對特定的對象為了預防發生社會危險性或者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法定約束或者留置措施。根據我國法律,緊急行政強制措施門類眾多。舉其有七種如下:
1、約束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將其約束到酒醒?!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14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p>
2、留置盤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9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符合法定情形時,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留置至四十八小時,進行繼續盤問。
3、強行驅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8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危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扣留;第15條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第17條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經批準對嚴重的突發性事件可以實行現場管制,人民警察可以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
4、海關扣留:《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4條第1款第4項規定,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海關有權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對走私罪嫌疑人,經關長批準,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機關,扣留時間最長可至48小時。
5、扣留:《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4條規定:“期間,為保證的實施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國家可以依照本法在地區內,對憲法、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別規定?!备鶕摲ǖ?3條規定,執勤人員有權對違反宵禁規定的人予以扣留,直至清晨宵禁結束,并有權對其人身進行檢查。另外,根據該法規定,執勤人員可以采取強行驅散、交通管制和現場管制等措施。
6、強行遣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33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第26條的規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動、組織當地公民的集會、游行、示威的,公安機關有權予以強行遣回原地,由居住地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篇3
湖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鄂土辦函〔1991〕27號《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幾個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書?!币虼?,凡是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只有按照這一規定辦理的,土地變更才具有法律效力。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前,應當對當事人的變更登記申請進行審查。
二、非法轉讓土地,是非法所得的前提條件。構成非法轉讓土地行為,其所得的款額都屬非法所得,應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三、《實施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制定并頒布的,與《土地管理法》配套實施。因此,依據《實施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篇4
一般認為,行政處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行政處分是指有權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對所管轄的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律和制度所實施的制裁措施。狹義的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制裁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檔案行政處分的責任主體包括檔案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一般單位的檔案管理人員、一般的國家公務人員以及各單位對檔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換句話說,這些責任人員不僅限于公務員,還包括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的相關人員。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檔案行政處分采用的是廣義行政處分概念。
在實踐中,檔案行政處分容易與行政處罰產生混淆,從而在實施主體、程序等問題上產生錯誤的認識。實際上,檔案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檔案違法行為處以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檔案行政處罰。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對情節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不過,上述規定沒有涉及檔案行政處分種類,有關實施主體的表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也不太明確。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確定檔案行政處分的實施主體應該是違法違紀責任人員的處分決定機關(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處分的對象為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即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員),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
由此可見,檔案行政處分是指處分決定機關(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情節嚴重的檔案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的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懲戒措施。就檔案行政處分的實施主體來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只能對自己任免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當然,監察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作出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而對于其他部門,其行政處分權只能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實施。
至于檔案行政處分的實施程序,如果責任人屬于行政機關公務員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應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章的規定,按照初步調查、立案、調查取證、聽取陳述和申辯、作出決定、書面通知、歸檔并備案的程序實施,如果屬于其他人員,則需要執行相關部門的具體規定。
篇5
該辦法中設有罰則一章,對違反規定的外國人給予相應的處罰。在該辦法的處罰中,處罰主體有國家體委、省、自治區體委;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停止登山活動、沒收采集的標本、樣品、化石和資料;對處罰不服的救濟手段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處罰適用方法有單處或者并處;行政處罰的范圍包括未給隨隊的中國公民辦理保險、提供醫療、急救以及必要的宿營、炊事用具;未按照國家體委批準的路線和山峰進行攀登;未經國家體委同意擅自展現外國團隊所在國國旗;擅自吸收本團隊以外的人員;未經批準擅自對所經地區的生物、巖石、礦物等進行觀測和測繪活動等。該辦法第24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體委或者省、自治區體委可以單處或者并處沒收收集的標本、樣品、化石和資料的處罰”,其中的單處和并處是行政處罰的適用方法,是對某一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決定選擇一種處罰種類還是同時適用兩種以上的處罰種類。選擇決定單處還是并處的權力由行政主體行使,屬于行政主體的自由裁量權之一。
2《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明確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奧林匹克標志保護的主管部門,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由海關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查處。第10條規定:“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即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或者為商業目的擅自制造奧林匹克標志的工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訟;侵權人期滿不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訟?!北緱l規定包含了因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引起糾紛的解決方式、處罰種類和救濟途徑三點內容。當事人因奧林匹克侵權引起的糾紛屬于奧林匹克標志所有者或許可使用者與侵權行為人間的民事糾紛,按照第10條規定,有協商、向人民法院提訟和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三種解決途徑,其中協商和訴訟都是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而行政機關一般不對民事糾紛予以處理,只有在相對人申請的前提下,行政機關才可以受理民事糾紛對民事糾紛作出裁決,此時行政機關作出的裁決是行政裁決?!八^行政裁決是指依法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
本條款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糾紛的處理顯然是行政裁決,而不是行政處罰,因為行政處罰是依職權的行政行為,不需要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只要行政機關確定相對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并且在自己的管轄范圍內,就可以依職權對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工商行政部門先對侵犯奧林匹克標志的民事糾紛進行行政裁決,然后在認定侵權成立后,可以依職權作出行政處罰,因為侵權人的這種行為不僅侵犯了奧林匹克標志所有權人或許可使用人的私權,也對國家的公權領域造成侵害,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構成了行政違法的行為,應該承擔行政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奧林匹克標志保護的行政主體可以對其作出行政處罰。該條例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或者為商業目的擅自制造奧林匹克標志的工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從種類上看與《行政處罰法》相一致,但就具體處罰內容中罰款的數額,筆者認為有待進一步商榷。參照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2條的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三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十萬元以下”,《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中的“5萬元以下的罰款”好似有些過輕。因為奧林匹克標志屬于體育領域有的特殊標志,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社會聲譽,比任何世界馳名的商標更具有國際影響力,精明的商家正是看到了奧林匹克標志的這種潛在的經濟價值,紛紛以巨額資金競相購買奧林匹克標志的使用權,為了保護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應該加大對侵權人的處罰力度,建議相應地加大罰款數額。
3《反興奮劑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該條例對興奮劑的管理、檢查與檢測、反興奮劑的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特別是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違法者分別規定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本文僅對行政責任進行分析?!斗磁d奮劑條例》中規定的行政處罰包括申戒罰、行為罰、資格罰和財產罰四大類。其中申戒罰中的警告(44條);行為罰有責令改正(39條第2款)、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44條);資格罰有吊銷許可證(38條)、不得從事體育管理工作或者運動員輔助工作(39條、40條、41條);財產罰有沒收違法所得(38條)、罰款(38條)、沒收非法財物(39條、40條、41條);除了上述體育行政處罰的種類外,還在45條規定了體育健身活動經營單位向參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資的藥品、食品的處罰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食品衛生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從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看,不僅有體育行政部門,還有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管理部門等行政主體。
第46條規定:“運動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競賽組織者作出取消參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或者禁賽的處理?!睆谋緱l規定看,運動員違反本條例的,只對其實行內部處罰,不實施行政處罰,這是否有逃避法律責任的嫌疑?《反興奮劑條例》是關于興奮劑有關事項的專門行政法規,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運動員違反規定,侵犯了行政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應該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這種社團內部的處罰能代替行政處罰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體育社團對其實行內部處罰是因為使用興奮劑違反了體育公平競爭的精神,屬于違反體育規則而應受的處罰。兩者的處罰事由是不同的,“前者的處罰事由是在競技體育中違反了體育紀律、體育規則,而不論其是否違法。后者的處罰事由是尚不構成犯罪地違反了行政法,而不論其是否違反了體育紀律、體育規則。即使是同一行為同時應受到相應的兩種處罰,處罰事由的性質也不同,一種處罰的事由是違反了體育紀律、體育規則,一種處罰的事由是尚不構成犯罪地違反了行政法,將兩者混淆就是一種錯誤。另外,違反了體育紀律、體育規則,卻不一定違反了行政法;違反了行政法,卻不一定違反了體育紀律、體育規則?!边\動員違法使用興奮劑既違反了體育規則又違反了《反興奮劑條例》,不能僅僅簡單對其實行內部處罰,還應該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另外,46條規定的對運動員內部處罰是取消參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或者禁賽,雖然對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處罰可能僅有上述列舉的處罰種類,但這樣規定令人感覺體育社會團體沒有完全的自,只能按《反興奮劑條例》中的規定處罰。筆者認為,是否可以借鑒《體育法》49、50條的規定,只說明按章程處罰而不規定處罰種類。在我國實行體育管理體制改革的今天,政府把權力下放給社會,實行管辦分離,把不應該由政府行使的職能轉移給體育社會團體,體育社會團體根據本社團發展的情況,自行管理,對違反章程規定的由社團按章程進行內部處罰,只要該處罰不超出法律規定范圍,就不必受到法律的干涉。所以,作者認為第46條應該增加運動員違法的法律責任,同時解除對社團處罰的約束。
4《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第五章法律責任中5條有4條是關于行政處罰的規定,這4條中,分別對侵占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的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處罰種類涉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三種?!豆参幕w育設施條例》是對《體育法》關于體育設施保護的具體化,按照《行政處罰法》第10條的規定,“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也就是說如果《體育法》中有關于公共體育設施處罰的規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處罰只能是在《體育法》規定的種類和幅度內?!扼w育法》第52條規定:“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痹摋l是對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定,規定處罰種類是責令限期改正。《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中的規定是對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具體化,并且給予處罰的種類只能有責令限期改正。因為“法律是行政法規和一般地方性法規的立法依據或基礎,后兩者不得違反它,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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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32條提出:“創新層級監督新機制,強化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經常性的監督制度,探索層級監督的新方式,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作為層級監督的新方式,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制度在各地沛然興起,[1]在網絡搜索引擎當中以“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作為關鍵詞進行搜索,可發現各地區、各層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所制定的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方面的規定比比皆是。
本文將對各地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制度特征加以歸納,在此基礎上分析該制度可能隱含的若干規范方面的問題,并嘗試對這些問題加以回答,最后,本文試圖在價值層面對此項制度所存在的問題略加剖析。
一、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制度的特征
自各地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規定的文本角度觀察,這一制度的特征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歸納:
(1)備案審查的范圍。備案審查的范圍是“重大具體行政行為”,但就各地規定而言,這一概念界定并不統一,絕大多數地區均規定金額較大的行政處罰、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以及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備案審查,另有地方將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許可、[2]決定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予以撤銷、確認違法或變更的行政復議行為(盡管行政復議并非傳統行政法理論上的具體行政行為)、責令拆除建筑物的行政強制行為歸入應予備案審查的重大具體行政行為之列。[3]
(2)備案審查的主體。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的主體主要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具體工作多由審查主體內部所設立的法制工作機構下屬的法制監督或執法監督部門承擔。多數情況下,制定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規定的行政機關即為備案審查主體,但實踐中亦存在地方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制定規范要求將特定具體行政行為向國務院組成部門或上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備案的情況。[4]
(3)備案審查的內容。備案審查機關不僅審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審查該行政行為是否合理,前者包括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法規及規章是否有誤等等;后者則指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顯失公正,有所區別的是,有些地區規定應審查所有重大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顯失公正,[5]而有些地區則僅限于審查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6]此外,多數地區還規定備案審查機關須審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4)備案審查的方式。備案審查所采取的方式主要是書面審查,即報備機關將案卷材料及備案報告提交至備案審查機關,備案審查機關通過書面材料審查相關事實與法律問題,部分地區還規定備案審查機關可根據情況調閱報備部門的案卷材料或者要求案件承辦人說明情況,報備部門不得拒絕。[7]
(5)備案審查的決定形式。若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并無合法性與合理性問題,則備案審查主體或出具通過備案審查通知書,[8]或不予答復。[9]如果報送備案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則可要求報備機關限期撤銷、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如果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案卷形式上的瑕疵,則可要求報備機關予以糾正。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區規定由備案審查主體以同級人民政府的名義直接變更或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10]
(6)一級備案審查制。針對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備案審查決定作出后,不論處理結果如何,都不再報送備案審查主體的上級行政機關進行第二次備案審查。套用行政復議制度當中“一級行政復議制”的概念,這種備案審查制度可稱作“一級備案審查制”。
可以看出,某些地區的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制度在某種程度上與行政復議制度具有相似性,特別是在備案審查的內容以及決定形式方面,與行政復議制度幾無二致。但是兩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主要包括(1)須報送備案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以“重大”為限,而行政復議則不存在類似限制,并且行政復議可在一定程度上對抽象行政行為加以審查;(2)在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制度下,備案審查機關依職權主動啟動審查程序,而行政復議程序則是依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啟動;(3)《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51條規定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但備案審查制度則不存在這種限制;(4)《行政復議法》第22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但備案審查制度則基本采用書面審查。
二、規范層面的問題及解決規則
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制度的實施或許將導致一系列規范層面的問題,下文試圖對這些問題加以分析。需要說明的是,備案審查機關撤銷、變更已經執行的報備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可能產生相對人信賴利益保護的問題,但信賴保護原則對備案審查與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作用應不存在差別,因而這一問題乃是信賴保護原則本身的問題,而并非備案審查制度所獨有的問題,因此不在本文探討范圍之內。
(一)與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銜接
備案審查機關變更、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當然不排斥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梢栽O想,相對人可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情形有兩種:其一,報備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備案審查機關審查后認為許可決定不合法,因而予以撤銷、變更,或責令報備機關予以撤銷、變更或重新作出許可決定,相對人依據《行政許可法》第8條第1款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11]其二,由于備案審查規定當中不存在不加重處罰條款,那么當備案審查機關認為行政處罰畸輕,因而對原行政處罰決定加以變更并科處更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或責令報備機關變更行政處罰決定時,相對人可能對變更后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從而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針對上述兩種情形,有以下實際問題需要考慮。第一,如果備案審查機關以本級人民政府或其所隸屬的政府職能部門的名義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或變更不服,從而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話,應當以哪個機關作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或行政訴訟的被告?第二,如果備案審查機關責令報備機關變更或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變更、撤銷不服,從而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請求回復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的話,應當以哪個機關作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或行政訴訟的被告?不論哪一種情形,就其外觀而言,都是備案審查機關或報備機關單獨作出變更或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而非共同作出決定,因而并不能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3)項以及《行政復議法》第15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12]而是應當尋找其他解決問題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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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優化執法隊伍結構,努力提高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省廳決定開展新一輪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崗位培訓工作。為確保培訓工作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培訓對象
全省交通系統從事公路路政、道路運政、水路運政、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監督、船舶檢驗、航道行政、公路規費征稽及交管站等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都必須參加培訓。
二、培訓內容
本次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崗位培訓以基本法律法規、交通法律法規和交通行政執法的基本知識為主,輔之以交通疑難案例評析、軍訓和交通職業道德培訓等。
基本法律法規重點學習《憲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行政訴訟法》、《公務員法》、《國家賠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物權法》、《勞動合同法》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
交通法律法規重點學習《公路法》、《港口法》、《道路運輸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船員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交通行政復議規定》、《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規定》、《交通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湖北省道路運輸條例》、《湖北省公路規費征稽管理條例》、《湖北省農村公路條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湖北省公路規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湖北省港口管理辦法》、《湖北省交通行政執法管理規定》、《湖北省交通行政執法文書管理規定》以及新出臺的交通法律法規規章等。
不同的執法門類可有針對性地選擇培訓內容。
三、培訓時間
執法人員崗位培訓于2007年底開始,至2009年底結束,計劃用三年左右時間對全省交通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全部輪訓一遍,每名執法人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四、培訓方式
崗位培訓原則上采取分級培訓的方式,即省廳主要負責組織各市(州)、縣(市)交通主管部門領導干部、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的培訓;省廳各業務管理局分別負責高速公路執法人員、各市(州)、縣(市)業務管理機構領導干部、法制工作部門負責人和部分新進執法人員的培訓;其它執法人員的培訓由各市州交通局委負責組織。培訓結束時,培訓人員必須參加由省廳統一命題,由培訓單位組織的閉卷考試??荚嚭细竦念C發結業證書;考試不合格的,允許補考一次,補考還不及格的,收回行政執法證。培訓結業證書將作為下次換發執法證的重要依據。
五、培訓的相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開展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是規范交通行政執法行為,加強交通行業管理,提升交通管理形象的需要。各地、各單位要切實加強管理,把培訓工作作為交通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目標管理體系,一并檢查,一并考核,確保培訓工作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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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監管面臨的風險
(一)體制性風險
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依《食品安全法》實行分段管理體制,在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協調、指導下,農業、工商、質監、衛生等部門各盡其責。但由于職責劃分比較原則,各部門間存在各自為政、步調不一、監管不力、效率低下的現象,這不僅影響了監管的效果,而且也增加了監管部門的行政風險。例如,對無照經營餐館的治理,按照有關規定,應予以取締,但在實際工作中,因涉及部門眾多,工商部門無權組織協調相關部門統一行動,造成此類問題難以解決。但如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工商部門必然承擔不作為的行政責任。
(二)行政許可風險
《食品安全法》和《實施條例》規定,在食品流通許可與食品生產許可、餐飲服務許可以及食用農產品監管之間仍存在界限界定不清,而各地區未能及時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導致各職能部門對相關許可對象與范圍的理解存在較大的分歧,對一些職能交叉、界限模糊、職責分工不明的許可對象都因怕承擔責任與風險而不予辦理相關許可證。比如,現場制作類的小作坊、小商販的行為既涉及生產又涉及銷售,其前期的許可既涉及工商機關又有其他相關部門。在市場中一些原本證照齊全的商販,如今卻要面臨衛生證到期后無法取得新的相關行政許可,造成實際上有照無證的現象,工商機關也面臨如何處理其已取得的營業執照問題。此類小作坊、小商販的數量較大,與社區居民的生活密切相關,工商機關如果強加取締將會對社區居民的生活造成影響,也會引發經營者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激烈矛盾。如果不予以取締,一旦上述領域出現食品安全事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然會因行政不作為或監管不到位等原因被迫究責任。
(三)網格化監管風險
實施網格化管理后,每個監管干部都有一個監管責任區域,各工商所要在其管轄區域實現100%覆蓋檢查。然而基層工商機關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市場監管任務重、人員少、問責嚴。以天津某工商分局下轄某工商所為例,該所共11名工作人員,要監管64平方公里的面積,4778家企業(其中386戶食品企業)。在實際工作中,由于食品銷售種類繁多(一個中等規模食雜店就有近100種食品)、個體工商戶個人素質差異、工商所人員少、任務重等原因,使得食品安全檢查不可能面面俱到,食品安全監管難度較大??赡艽嬖谝韵聨追矫娴娘L險:
一是在監管中未及時發現并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前置許可失效等違法行為,可能造成安全事故隱患,不利于公平競爭,危害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要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是在監管中食品經營者索證索票制度未按要求落實到位,可能對發現問題的食品不能追根溯源,導致不能及時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若在監管中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進貨查驗及記錄制度,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亦可能承擔相應監管責任。
三是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未按法定程序進行登記、錄入,未及時留存文書檔案,以及發現的安全隱患未及時給予制止、上報并函告相關單位,可能導致監管失職。
四是對監管中發現的案源線索未及時上報、登記并向相關部門移送;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和隱患因素查處、指導不及時,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而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食品質量檢測風險
一是技術性風險。由于現有的檢測設備落后,工作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有的不能熟練掌握應知、應會的有關食品常識,甚至在食品質量檢測中仍在使用眼看手摸等傳統檢測手段,很容易形成食品質量檢測結果不準的技術性風險。
二是社會性風險。對檢測發現的不合格食品處置不當,工商機關將面臨被追究責任的風險。對于要求下架食品的監督檢查不力,由于商家的素質不一,經常出現下架食品經過加工包裝再次上架的情況:另一方面對必須銷毀的食品,工商機關如不認真履職,落實到位,易出現不合格食品再次上市的情況,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三是公信力風險。檢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如果工商機關僅僅根據政府指令進行專項檢查,不僅可能導致食品經營企業與工商機關之間出現不必要的矛盾,而且極易降低國家公信力。
(五)執法程序風險
一是自由裁量權方面。依據法律規定,工商機關在食品安全的行政處罰中享有自由裁量權。作為一種法定行政權力,運用得當,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管理效果。但若隨意改變行政處罰的定性、種類、幅度,大案小辦、小案重罰或不予處罰;濫用裁量權,重責輕罰或輕責重罰,就會導致行政處罰被撤銷或行政訴訟敗訴。
二是證據收集、保存與運用方面。調查取證分為收集證據和查實證據,未按照程序規定依法調查、取證,就會出現遺漏證據、證據不實、證據未在處罰決定中記載等現象。如執法人員在一家超市檢查時拍攝了大量的照片,照片中只有場所、物品等,沒有人員或參照物,根本無法證明這些違法行為發生地是哪家超市。現場拍攝的照片、錄像不能說明違法的現場。有的辦案人員只注重收集證據而沒有利用收集的其他證據來相互佐證,也易造成證據之間存在矛盾,使得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三是文書送達方面。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確定的義務必須以行政處罰決定文書的送達為前提。因此,處罰文書的送達對象必須明確。文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的,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是法人、經營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交其收發部門簽收;本人不在的,交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或所在單位簽收;當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
二、監管風險的防范措施
(一)理順監管體制
在目前的行政架構下,優先的選擇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條第二款關于地方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的規定,健全地方立法,明確本地區食品安全辦公室、質監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商部門等職能部門的具體職責,盡量避免原則性,增強可操作性,以解決諸如小商販、小作坊無照經營的監管難題。隨著行政體制改革的深入,可以考慮的另一個選項是,改革食品監管行政體制,整合監管部門權能,借鑒深圳市機構改革的經驗,成立以國家工商總局為主導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實施全程無縫監管,避免多部門分散管理造成的工作
漏洞和浪費資源,克服相互爭權、推諉的弊端。
(二)完善網格化管理
一是加強監管,做好巡查記錄。日常監管巡查是維護市場經濟有序良好發展的重要手段,對一個地區的市場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監管干部應切實加強監管巡查工作力度。要嚴格按照市場監管職責和網格化管理規定科學劃分監管區域,明確監管責任,細化巡查的考核目標和責任,科學合理的制定巡查任務,增加巡查的人員配置,保證日常的巡查能真正落實到位,把食品安全事件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監管干部一方面要熟悉網格區域整體情況。同時還要嚴格按照日常監管情況做好巡查記錄。在日常監管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困難和問題,以及涉及相關政策和法律等方面的問題要及時做好收集、上報和請示,經過共同商議研究后再作出決定,避免導致執法風險。
二是加強對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違法行為的監管,做到監管工作留痕跡。將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違法行為查處工作納入日常監管,做到責任到人。監管干部要準確熟練掌握網格內食品企業和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情況,對新增食品企業更要嚴格按照工商所網格化監管手冊所規定的時限完成實地查看并做好記錄,做到底數明、情況明,以備問責時能講清楚。做到監管工作留痕跡,就是要將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違法行為的日常監管情況及時、準確地做好檢查記錄,保留執法痕跡,作為積極履行職責的證據。對食品安全監管嚴格按照“十查十看”標準,進一步增強食品安全監管責任風險防范意識,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避免因工作不到位或不履職而帶來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風險。
三是充分發揮信用分類監管優勢,實現差別監管、有效監管要按照企業、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的要求,突出日常監管工作重點,看死盯緊高危風險類市場主體,隨時知道它們在哪里,在干什么,有什么違法行為,從而有的放矢地采取監管措施,以確保市場秩序安全穩定。
(三)規范行政行為
一是科學控制自由裁量權。隨著服務型政府建設的不斷推進,行政執法方式總體上強制性色彩減弱,行政執法方式更加多樣化和民主化。工商執法也應改變“執法等于處罰”的執法理念,對行政處罰過于倚重。這容易造成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濫用。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監管中要推行預警和警示等行政指導措施。對在市場監管中發現存在的違法問題要先予以警示;對警示后不予糾正且違法后果嚴重的行為再依法予以處罰,以逐步建立市場監管執法的綜合機制和方式。在工商行政處罰實踐中,積極與相對人進行對話溝通是落實聽取意見制度、控制行政裁量權的較好方式。在聽證報告、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其他處理決定中應當將處罰裁量的情況進行充分表述,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是按法定方式和程序調取證據。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各類證據的提交形式調查收集證據,避免出現在現場檢查筆錄或詢問筆錄中只有1名監督員簽字;使用證據登記保存未在7天內作出處罰決定:在發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執法人員發現有些違法事實未調查清楚而進一步收集證據等情形。在執法辦案中,辦案人員要注重收集證據還要注意利用收集的其他證據來相互佐證,避免造成證據之間相互矛盾,使得處罰決定不能成立。實踐中,一線工商執法人員也總結了一些防范取證風險的措施,比如,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要注意方式方法,根據不同情形加以適用;在取證中運用攝像方式,攝錄執法現場和周圍環境,以此作為未來的執法證據;再如,在實施行政處罰中邀請公安機關配合,作為旁證,避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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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3日,該關2名關員在B報關公司報關員吳某的陪同下到A公司廠房內對貨物實施查驗,要求A公司逐件打開貨物外包裝,根據布控詳細比對申報項目與實際貨物情況。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不理解海關關員逐件驗貨的方式,數次試圖阻止關員查驗貨物,經人勸說后離開了查驗現場。后在查驗過程中,由于A公司工人卸貨時操作不當,致使一個木箱從高處墜落,箱內儀器被損壞。李某聞訊后趕到現場,唆使工人將放置貨物的集裝箱箱門關閉并上鎖,阻撓海關關員對其余貨物進行查驗。在說服教育無效的情況下,海關關員制作了現場查驗記錄,詳細說明了查驗過程中發生的情況,同時,要求在場的報關員吳某簽字確認,并對集裝箱施加海關封志后離開。
2006年5月11日,某海關向A公司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擬適用《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九)項“不按照規定接受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行檢查、查驗的”,對其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3000元。A公司就此向該海關進行陳述與申辯,海關進行了復核。2006年5月18日,該海關制發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A公司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3000元。
行政復議情況
A公司不服某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于2006年6月1日向該關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并提出因海關查驗造成其貨物損壞,要求海關予以賠償30000元。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A公司阻撓海關對其進口貨物進行查驗,違反了《海關法》的有關規定,情節較為惡劣,依法應予處罰。某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量罰適當、程序合法。至于A公司認為由于海關查驗致使貨物損壞并要求賠償,復議機關認為,貨物損壞是因為該公司工人在開拆、搬運貨物過程中操作不當造成的,有關損失不應由海關承擔。因此,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某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駁回A公司的賠償申請。
法律提示
什么是海關查驗
《海關法》規定,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是海關擔負的重要職責。眾所周知,進出口貨物是海關最主要的監管對象,而貨運渠道也是頻繁發生大規模走私、違規等違法行為的溫床。為了實現對進出口貨物的有效監管,保持對潛在違法人的威懾力,法律賦予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現場查驗的權力?!逗jP法》第六條規定,“海關可以行使下列權力:(一)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對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扣留??”
具體而言,查驗是指海關在接受收發貨人或其人的申報后,為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包括貨物品質、數量、規格型號、原產地、新舊程度等是否與報關單證所填報內容相一致,依法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實際檢查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海關查驗最直接的目的就是確定單貨是否相符,即通過核對實際進出口貨物與報關單證來驗證收發貨人申報的內容與貨物是否一致,以此來發現申報、審單環節所不能發現的瞞報、偽報和申報不實等走私、違規行為及其他影響海關監管的進出口問題;另外,通過查驗可以驗證、排除申報審單環節存在的疑點,為征稅、統計和后續管理提供可靠的監管依據。本案中,海關對A公司進口貨物的申報稅號存在疑問,僅通過核對該公司遞交的報關單和相關紙面單證不能排除有關疑點。而稅號的不同直接關系到適用稅率的差異,可能對國家稅收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影響。為了準確適用稅率,只有通過實地查驗,了解貨物的真實情況,才能最終確定貨物與稅號之間的對應關系。因此,某海關決定對A公司的進口貨物實施布控,并要求徹底查驗。
根據現場監管的實際需要和海關人力、物力等條件,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查驗有多種方法。《海關進出口貨物查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五條規定,“海關實施查驗可以徹底查驗,也可以抽查。按照操作方式,查驗可以分為人工查驗和機檢查驗,人工查驗包括外形查驗、開箱查驗等方式。海關可以根據貨物情況以及實際執法需要,確定具體的查驗方式?!睆氐撞轵炇侵笇M出口貨物逐件開箱查驗,對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重量、原產地等基本情況逐一與報關單證的有關內容進行核對。抽查是根據進出口貨物的情況,按照一定比例對貨物有選擇地開箱查驗。外形查驗只對貨物的包裝、嘜碼等進行驗核,主要適用于大型機械設備、大宗原材料等不宜搬運、移動,包裝簡單、比較直觀的貨物。機檢查驗,是指以利用技術檢查設備為主,對貨物實際狀況進行驗核的查驗方式。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適當的查驗方法,一方面可以為正常的進出口貨物提供驗放的便利,提高通關效率,另一方面可以有重點地加強對進出口貨物的實際監管,有效打擊貨運渠道的走私違法行為。
《辦法》第四條還對海關實施查驗的地點作了規定,“查驗應當在海關監管區內實施。因貨物易受溫度、靜電、粉塵等自然因素影響,不宜在海關監管區內實施查驗,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關監管區外查驗的,經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人書面申請,海關可以派員到海關監管區外實施查驗?!币话闱闆r下,海關實施查驗應當在海關監管區內的進出口口岸碼頭、車站、機場、郵局等場所進行。對進出口大宗散貨、危險品、鮮活商品、接駁運輸的貨物,經進出口收發貨人的申請,海關也可結合裝卸環節,在作業現場予以查驗放行。同時,《海關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海關監管區外存放海關監管貨物,應當經海關同意,并接受海關監管”。在特殊情況下,進出口收發貨人或其人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可以派員到海關監管區外的工廠、倉庫等地查驗貨物。在海關監管區外查驗貨物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交納一定費用。
收發貨人的義務和責任
查驗是法律賦予海關的一項重要執法權力,海關行使權力需要收發貨人履行義務作為保障。另外,由于收發貨人在進出口貨物之前,經過了與境外賣方或買方進行協商、簽訂合同的過程,對貨物的有關情況最為了解,由他們配合海關實施查驗有利于提高查驗效率,防止發生不必要的爭議。因此,《海關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進出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查驗。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到場,并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首先,在海關實施查驗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應當抵達查驗現場,為海關查驗做好有關準備工作。其次,在海關查驗過程中,收發貨人應當按照海關的要求負責搬移貨物,查找需要被查驗的貨物,開拆貨物包裝,方便海關查驗。最后,查驗完畢后,海關決定放行的,收發貨人可以提取貨物;因某些原因尚不能放行的,收發貨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海關要求,重新封裝貨物。另外,收發貨人對海關在查驗完畢后制作的查驗記錄,應當在核對后予以簽字確認。
海關查驗過程中,收發貨人如有抗拒、阻礙海關查驗關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九項關于“不按照規定接受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行檢查、查驗的”,海關可對收發貨人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同時,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海關還可以將收發貨人抗拒、阻礙海關查驗的行為報告地方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地方公安機關將根據收發貨人違法行為的情節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收發貨人的刑事責任。
海關的義務和責任
本案中,A公司在復議申請中認為因海關查驗造成其貨物損壞,提出要海關賠償30000元的請求。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A公司的賠償請求不屬于海關查驗賠償的范圍,故駁回了其賠償要求。
篇10
“三無”船舶提法的由來
一直以來,“三無”船舶是對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一類船舶的統稱,較早地正式使用這種提法的是以下兩份文件:一是1994年農業部、公安部、交通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關總署經國務院批準(批準文件:國函〔1994〕111號),聯合的《關于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的通告》(以下簡稱“五部委通告”)。該通告首次以管理文件的形式明確了“三無”船舶的含義,指出:不法分子利用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三無”船舶進行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必須予以堅決清理、取締。二是交通部根據“五部委通告”精神于1995年印發的《關于實施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有關問題的通知》(交安監發〔1995〕13號,以下簡稱“交通部通知”),通知對交通、海事管理機構清理、取締“三無”船舶工作進一步提出了要求和部署。
“三無”船舶的主要危害
“三無”船舶不遵守國家行政管理規定,故意逃避政府監管,安全與防污染技術及管理狀況差,嚴重危害水上治安、交通安全和生產運輸正常管理秩序,是公安邊防、海關、交通海事等部門嚴厲打擊的對象。“五部委通告”要求各地政府主管部門依法嚴肅查處、取締“三無”船舶?!敖煌ú客ㄖ币蟾骷壗煌êJ鹿芾頇C構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堅決清理、整頓“三無”船舶,必要時予以沒收、拆解。
國家對“三無”船舶打擊取締的政策是明確的,但幾十年來“三無”船舶屢禁不絕,監管難的問題依然存在。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經營“三無”船舶有利可圖,違法者有巨大的利益驅動;更重要的是現場監管環節,缺乏有效落實中央取締打擊政策的具體制度機制,突出表現為多部門之間配合協作機制不順暢、合法有力的打擊取締手段比較缺乏。目前海事管理機構在“三無”船舶執法監管中遇到的主要難題是此類船舶的運行管理游離于海事監管機制之外,無管理公司,所有人經營人不明確,船舶對海事執法監管躲躲閃閃甚至置若罔聞,執法人員普遍感覺對這類船舶的執法管理缺乏有力抓手、有效手段。
國家層面的政策效力
“五部委通告”及“交通部通知”兩份文件,一是明確了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的政策態度;二是明確了打擊、取締“三無”船舶的一些具體行政管理措施。兩份文件二十多年來,國家陸續頒布或修訂了《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等相關法律文件,這些效力層級更高的法律文件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命令等行政管理措施作出了新的、更細致的規定。相關管理制度的調整變化要求我們對兩份文件的內容進行重新審視:
首先,兩份文件均屬規范性文件,其設定的沒收、罰款等管理措施具有行政處罰性質,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精神。《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秶鴦赵宏P于貫徹實施的通知》(1996年4月15日,國務院)明確,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行政處罰,自行政處罰法施行之日起,一律無效。
另外,兩份文件關于責令類行政命令、通報案件、移交案件、聯合執法等執法手段措施的規定屬海事等各相關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打擊違法行時可以當然實施的職權行為,有關執法職責權限在《海上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已有細致、明確的規定。
再者,文件有效性狀態查詢表明,“交通部通知”的文件有效性目前尚處于不明狀態?!蛾P于廢止169件海事規范性文件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公告2009年第9號)明確廢止了該通知,但《關于公布交通運輸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交政法發〔2012〕45號文件)又提出要對該通知內容進行修改。
綜上,“五部委通告”及“交通部通知”基于“三無”船舶這一概念而規定的沒收、罰款等管理措施存在合法性瑕疵,海事部門不宜將兩份文件作為采取沒收、罰款或沒收后拆解、銷毀執法措施的執法依據文件,但兩份文件關于案件移送、通報和開展協同執法的規定,對幫助、促進海事管理機構與其他相關部門開展溝通協作有指導作用。
“三無”船舶的管理規定有哪些?
我們認為,“三無”船舶應該是一個在法律意義上逐漸淡化的概念。海事管理機構應著眼于此類船舶具有的具體(違法)行為特征,在現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開展執法管理工作。
根據《海上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海事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違法行為可采取的處置措施主要有:責令類行政命令:如責令停止航行作業、責令糾正等;行政處罰,主要有:對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實施警告、罰款、沒收船舶設施,對有關責任船員實施警告、罰款、暫扣或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等;行政強制:如暫扣船舶設施、對罰款處罰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等;通報協查:按規定條件及程序啟動通報協查。
實踐中,“三無”船舶通常存在無檢驗證書、無國籍證書、雇傭無證人員上船從事船員服務、船舶配員不足、不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等多種嚴重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在行為性質方面往往存在法律上的牽連或吸收關系。此時,對“三無”船舶具有的多種違法行為實施處理時,正確認定違法行為的個數及性質是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不應對行為進行重復否定評價。法律理論關于牽連關系行為處理的一般原則是“從一重”,對吸收關系行為處理的一般原則是處理基礎行為。
除海事管理機構外,公安邊防、海關等執法部門對“三無”船舶也有相應的管理職責與管理手段。
例如,《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規定》(公安部令2000年第47號)規定:船舶在我國領海停泊航行及作業,應到公安邊防機關辦理船舶戶籍注冊,領取《出海船舶戶口簿》或《出海船舶邊防登記簿》;禁止未編刷船名船號或船名船號不清晰的船舶出海航行作業;船舶進出港口應辦理進出港邊防簽證手續等。對違反上述管理規定的,公安邊防部門可實施行政處罰,對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擅自出海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的船舶,還可沒收船舶,并可對船主處船價二倍以下罰款。
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2001年國務院令第420號)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于專門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或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2年內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或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應當予以沒收。
公安邊防、海關等執法部門具有對違法船舶實施罰沒處理的權限,這是打擊取締“三無”船舶的有力手段。根據“五部委通告”關于案件通報、移交與聯合協同執法的規定精神,對執法過程中發現的“三無”船舶,海事管理機構可在依法履職的基礎上,進一步采取向有關部門通報案件、移送案件或促成聯合執法的措施,提升對“三無”船舶的打擊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