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處罰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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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以下簡稱防治設施),是指為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設的各種處理(處置)、凈化、控制設施,包括廢物綜合利用和城市污染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以及相配套的監控裝置。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一切單位和個人的防治設施。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治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或擅自關閉、拆除、閑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設施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防治設施的管理作為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并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轄區內所有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標準。
第六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防治設施實施統一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管理權限,對已建成的防治設施及時組織驗收并對其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審批排污單位拆除、閑置、關閉以及更新改造防治設施的申請;
(三)對擅自拆除、閑置、關閉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設施的排污單位和個人依法作出處理。
第七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理機構負責對防治設施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擁有防治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防治設施的實際處理能力與污染物實際需處理量相適應,所排放的污染物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控制指標;
(二)建立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和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如實填寫防治設施日常運行記錄,定期報告污染物排放監測結果;
(三)按照國家或本省的規定設立規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安裝配套計量裝置和監控裝置;
(四)有保持防治設施正常使用所需的管理和操作人員,有健全的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以及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措施和報告制度等;
(五)防治設施應與產生污染物的相應生產設施同步運行,同等維護和保養。
第九條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保持其防治設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閑置、關閉或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設施。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正常使用防治設施:
(一)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未經防治設施處理而直接排入環境;
(二)將污染物在未經防治設施全過程處理而又未達標的情況下直接排入環境;
(三)將部分防治設施停止運行;
(四)違反操作規程使用防治設施,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防治設施不能正常運行;
(五)違反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所需的條件,致使防治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防治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作出不同意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決定的,視為同意。
第十二條防治設施停止運行(使用)期間排污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過國家或地方標準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條防治設施因事故停止運行,排污單位必須立即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減少污染物超標排放。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鄰地域的環境受到嚴重污染的,應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第十四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表彰或獎勵;
(一)防治設施監督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對防治設施的工藝技術進行重大革新、改造、效益顯著的;
(三)對擅自拆除、閑置、關閉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設施而造成環境污染者進行檢舉有功的。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水、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擅自拆除、閑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拒絕或妨礙環境監督管理人員對防治設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有管轄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防治設施實際處理能力不能滿足本單位所產生污染物的處理要求的,責令限產限排;
(二)連續兩次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停運防治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關閉。
第十七條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行本辦法情況實施監督,依法糾正其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查處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不免除其應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破壞防治設施、阻撓環境監督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打擊報復環境監督管理人員以及舉報單位和個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2
第一條為加強北辰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保護自然資源,營造優美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省城鎮綠化條例》、《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北辰森林公園是按法定程序申報批準的地域,具體范圍以縣政府公告為準。
第三條縣住建部門是北辰森林公園(以下簡稱“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全面負責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公園管理處負責日常管理維護工作。林業、國土、水利、交通、旅游、民政、環保、公安、工商、質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城關鎮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園的規劃建設和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四條公園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縣城總體規劃和縣城綠地系統規劃,會同縣林業等有關部門,科學界定公園范圍,經縣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后,予以控制性保護。
第五條公園主管部門應當科學編制公園建設規劃和計劃,經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發展規劃,確需改變的,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報縣政府批準。經批準占用的,應當先補償、后占用。
第六條公園建設應當按照公園建設規劃方案進行,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
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公園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綠化用地比例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二)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突出特色;
(三)配套設施完善,管網埋地鋪設;
(四)具有生態、景觀效應。
第八條在公園規劃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必須符合公園建設規劃,其高度、體量、色彩應當與公園整體景觀相協調。
第九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捐資等方式按公園規劃建設要求參與公園建設。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園資源和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破壞公園資源和設施的行為。
第十一條公園內供游覽、休息用的建筑物和設施,由公園管理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不得在公園內新設與公園管理無關的單位。已有的與公園管理無關的單位和住戶,應按照公園建設規劃,逐步遷出。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園規劃內用地。因國家建設和其他如公園服務、道路交通、景觀設施等需要占用公園用地的,須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公園規劃區內的樹木。
(一)砍伐公園樹木,必須報公園主管部門批準,并按“伐一補十”的原則,在原址或公園規劃區內其它地方予以補栽。自然衰老須更新的樹木,經批準后,方可砍伐并予以補栽;
(二)凡移植樹木,必須報公園主管部門批準,按“移一補十”原則,在原址或公園規劃區內其它地方予以補栽樹木,并繳納樹木成活保證金;
(三)公園內需修剪樹木的,必須經公園主管部門批準,由專業人員實施;
(四)因搶險救災需要修剪、砍伐樹木,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并及時報告公園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禁止下列損壞公園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在綠地內增設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二)在樹木上牽掛繩索、架設管線;
(三)攀折、刻劃、損壞花草樹木;
(四)在樹下、綠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挖坑取土;
(五)在草坪和花壇內放養牲畜、家禽、堆放廢棄物;
(六)損壞草坪、花壇、綠籬、綠化設施;
(七)擅自在綠地內設置廣告牌、標語牌;
(八)其它損壞公園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十六條市民和游客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園綠化和公園設施,遵守公園秩序和社會公德。游園禁止以下行為:
(一)妨害公共場所治安和安全;
(二)損害公園環境衛生;
(三)損毀花草樹木和公園設施,進入草坪綠地;
(四)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
(五)傷害動物,擅自垂釣、捕獵;
(六)擅自用火、宿營;
(七)占用公園設施非法牟利;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十七條公園自然生態景觀的利用,應當盡量減少人工痕跡,保持其原有自然風貌。
公園內歷史人文景觀的開發、利用和維護,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公園內經營服務網點的設置由公園主管部門按照公園規劃統一布局,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十九條公園內新建的游樂設施,應當進行景觀、環境、技術、安全評估,符合要求的,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條在公園內進行下列活動,須經公園主管部門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設置、張貼廣告;
(二)舉辦大型游樂、文化活動。
經批準舉辦大型游樂、文化活動的組織者,應當落實各項安全及設施、景觀、綠化等防護措施,維護公園環境和衛生。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在公園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公園管理規定,在指定地點、區域和規定的營業范圍內依法經營。禁止在規定的營業地點、區域外攬客、兜售商品,禁止在景物周圍圈占攝影位置。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輛在公園路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
第二十三條各有關單位的公園管理職責為:
(一)縣住建局(規劃辦、公園管理處)
1、按照公園建設規劃和縣委縣政府的安排部署,牽頭組織實施公園內的各類建設項目;
2、建立健全公園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落實保護和管理責任,做好公園林木、風景樹木、綠地和綠化、亮化、美化設施及配套基礎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3、根據公園的建設規劃要求,負責公園內各類建設項目的前置審核、審批和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
4、負責公園內市政及各類管線工程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各類臨時性建筑和臨時性建設工程的管理;
5、負責公園內亂搭亂建和破壞綠化、亮化、美化及配套基礎設施行為的查處;
6、配合林業部門做好公園內的封山育林、植樹綠化和病蟲害防治工作,配合交通部門完善公園的路網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7、負責公園內除公墓外各類殯葬活動的規范化管理。
8、組織開發、利用和保護公園內的風景資源,開展招商引資,促進公園的開發建設。
(二)縣林業局
1、負責公園內370畝國有林森林、非核心區域森林的管護(含防火)和破壞森林植被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2、負責公園的封山育林、義務植樹和病蟲害防治工作。
(三)縣國土資源局
1、組織編制公園建設用地總體規劃,指導、審核公園國有土地利用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
2、負責公園內私人建房和工程建設項目的用地管理;
3、會同公園主管部門查處未經批準私自在園區內采石、采土、采礦以及違規建房等土地違法違規行為。
(四)縣水利局
負責公園公共服務供水和堡子水庫、紅花溝滯洪庫的防洪保安及維護管理。
(五)縣交通局
1、根據公園建設規劃,編制公園的主、次干道等道路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維護;
2、負責施工安全的行業管理,會同公園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隨意侵占、損壞公園道路及附屬設施等違法行為。
(六)縣旅游局
1、負責公園旅游線路的制定,旅游標識牌的設置及旅游服務設施的完善;
2、公園景點的保護和推介宣傳。
(七)縣民政局
負責公園內公墓的建設和管理。
(八)縣環保局
負責公園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會同公園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公園內的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九)縣工商局
負責公園內經營行為的證照辦理及監督管理。
(十)縣質監局
負責公園內游樂設施的安全監管。
(十一)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負責查處公園內的各類治安和違法案件、道路交通違法違規行為,會同公園主管部門實施公園道路的交通管制。
(十二)城關鎮人民政府
1、負責公園內農戶、住戶及村民組織與公園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協調;
2、規范、監督公園內村民、住戶的各類生產、經營建設活動;
3、按照公園建設規劃和管理要求,負責公園內村民、住戶的遷出等工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省城鎮綠化條例》、《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須負賠償責任;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拒絕、阻礙公園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侮辱、毆打公園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導致公園遭到破壞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建設工程施工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是指進行工業和民用項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活動,經批準占用的施工場地。
第三條一切與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負責全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其直屬施工單位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計圖紙供應已落實;
(二)征地拆遷手續已完成;
(三)施工單位已確定;
(四)資金、物資和為施工服務的市政公用設施等已落實;
(五)其它應當具備的條件已落實。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組織開工。
第六條建設單位經批準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兩個月內組織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部門說明理由,申請延期。不按期開工又不按期申請延期的,已批準的施工許可證失效。
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發包單位應當指定施工現場總代表人,施工單位應當指定項目經理,并分別將總代表人和項目經理的姓名及授權事項書面通知對方,同時報第五條規定的發證部門備案。
在施工過程中,總代表人或者項目經理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通知對方和備案。
第八條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施工過程中的現場管理,并根據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和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分包單位應當在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并組織實施。
總包單位可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負責協調該施工現場內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其他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
第十條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分階段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在總包單位的總體部署下,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按照施工單位隸屬關系及工程的性質、規模、技術繁簡程度實行分級審批。具體審批權限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施工組織設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工程任務情況;
(二)施工總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進度計劃、主要單位工程綜合進度計劃和施工力量、機具及部署;
(三)施工組織技術措施,包括工程質量、安全防護以及環境污染防護等各種措施;
(四)施工總平面布置圖;
(五)總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圍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必須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在施工過程中確需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必須報經批準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在批準的施工場地內組織進行。需要臨時征用施工場地或者臨時占用道路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
第十四條由于特殊原因,建設工程需要停止施工兩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將停工原因及停工時間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持說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點、品名、數量、用途、四鄰距離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規程,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審請《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方可使用。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設臨時電網、移動電纜等,施工單位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在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電、封路而影響到施工現場周圍地區的單位和居民時,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事先通告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進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礎工程施工時,發現文物、古化石、爆炸物、電纜等應當暫停施工,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共同編制工程竣工圖,進行工程質量評議,整理各種技術資料,及時完成工程初驗,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
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施工單位可以將該單項工程移交建設單位管理。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方可解除施工現場的全部管理責任。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貫徹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現代管理方法,科學組織施工,做好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設置各項臨時設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機具設備,不得侵占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
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分包單位確需進行改變施工總平面布置圖活動的,應當先向總包單位提出申請,經總包單位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人的姓名、開、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準文號等。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標牌的保護工作。
施工現場的主要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應當佩戴證明其身份的證卡。
第二十二條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壓。
第二十三條施工機械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規定的位置和線路設置,不得任意侵占場內道路。施工機械進場的須經過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建立機組責任制,并依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禁止無證人員操作。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該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排水系統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保持場容場貌的整潔,隨時清理建筑垃圾。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當設置溝井坎穴覆蓋物和施工標志。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規范化管理,進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方案。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器具,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各類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并符合衛生、通風、照明等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供應等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在現場周邊設立圍護設施。施工現場在市區的,周圍應當設置遮擋圍欄,臨街的腳手架也應當設置相應的圍護設施。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第二十八條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通過或者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在施工現場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并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在容易發生火災的地區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時,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施工現場發生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處理,依照《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執行。
第四章環境管理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定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處理泥漿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二)除設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融瀝青或者焚澆油氈、油漆以及其他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處理高空廢棄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
(五)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對產品噪聲、振動的施工機械、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減輕噪聲擾民。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由于受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范圍內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事先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整頓、吊銷施工許可證,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的;版權所有
(二)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現場的生活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四)施工現場管理混亂,不符合保衛、場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篇4
第一條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內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包括禮花彈)的單位和個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煙花爆竹。
第四條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由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的企業,必須制定煙花爆竹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并教育職工嚴格遵守。
第五條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規定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生產管理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煙花爆竹的生產,應嚴格管理,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計劃、有控制地組織生產。勞動部門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勞動安全實施監察。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在遠離城鎮的地方,禁止在居民區、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進行煙花爆竹生產。
廠房、庫房與周圍的水利設施、交通要道、隧道、橋梁、高壓輸電線路、通訊線路、輸油(氣)管道等重要設施和居民區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的規定,并設置相應的通風、降溫、防潮、防火、防爆、避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
生產區與生活區的距離必須在五十米以上并有圍墻隔離;有藥工房之間距離以及有藥工房與一般工房的距離均應在三十米以上。
藥庫與生產區、生活區的距離:含有氯酸鉀的爆響藥的藥庫,庫存量少于一噸的距離必須在五百米以上,超過一噸的距離必須在一千米以上;不含氯酸鉀的煙火劑、黑火藥及其原料的藥庫,按上述規定的距離減半;成品庫與生產區、生活區的距離按所含藥量參照上述藥庫距離減半。
筑有防爆土堤的,上述距離均可減半。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安全生產負有領導責任。企業必須設立專職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對本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抵制企業領導違反安全制度的生產部署,有權停止違章作業,有權向公安機關和上級領導部門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和揭發有關違章人員與違章事實。
第九條開辦生產煙花爆竹企業,必須按照隸屬關系,報省主管部門批準,屬季節性生產煙花爆竹的,報所在地市、地主管部門批準,憑批準文件和設計圖紙,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經審查具備本辦法有關規定條件的,方準開工建設;竣工后,經檢查驗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的,由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發給《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憑生產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生產。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進行擴建、改建時,必須按原批準程序報批,經批準后,方可施工??⒐ず螅涷炇蘸细?,方準投入生產。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不準將有藥工序承包到戶或廠外加工。
第十條煙花爆竹的藥物和配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煙花中不得使用氯酸鉀作氧化劑。
(二)單發裝藥量大于0.05克的爆竹不得使用氯酸鉀做爆響藥劑。單發裝藥量小于0.05克的爆竹,如使用氯酸鉀做爆響藥劑時,須經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省公安廳批準,配方比例一般控制在20%,最高不得超過28.6%。
(三)爆竹藥中禁止使用雄黃與氯酸鉀或硫化銻與氯酸鉀的配伍,一律不得使用赤磷。
(四)嚴禁使用受熱五秒鐘內低于200℃即可爆燃的任何配方生產煙花爆竹。
(五)禁止使用毒性大的原料或燃燒產生有毒氣體的原料。
需用氯酸鉀配制文藝、體育、外貿出口等特需的煙花爆竹產品時,須經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省公安廳批準,指定專門企業定量生產。
未經批準,嚴禁生產拉炮、摔炮、砸炮、發令紙等經撞擊、擠壓、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產品及無規則飛行軌跡的危險產品。
第十一條經批準使用氯酸鉀生產爆竹的工廠,需要購買氯酸鉀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辦理購買、運輸手續。
嚴禁非法買賣氯酸鉀。
第十二條有藥車間,操作人員應固定工序,固定人員,嚴格控制藥物存放數量,嚴禁混雜工序、超員生產和超量存放。
第十三條生產和管理人員,必須熟悉產品性能,熟悉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新錄用的人員,必須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者,方準上崗操作。
聘用技術人員,應聘人必須持有常住地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考核的證明,未經考核不得聘用。
第十四條盲、聾、啞和肢體有殘疾等不適合火工產品生產的人員,不得從事煙花爆竹有藥工序的生產和煙花爆竹藥物、成品、半成品的儲運工作。
第十五條凡接觸藥物的工序,嚴禁使用鐵質、搪瓷、陶瓷、塑料、化纖材料制成的工具、器皿;嚴禁使用石磨、石滾等設備碾軋混和藥物;嚴禁使用碾槽、舂臼等在干燥狀態下混和藥物。所有進入生產區的人員,不準穿戴化纖衣帽,不準穿釘鞋、硬底鞋,不準帶進火具、火種。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藥物管理制度。性質相抵觸的藥物必須分庫存放。嚴禁成品、半成品、引線、藥物混存。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質量檢驗制度,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產品或小包裝上須有廠名、廠址、出廠日期、產品檢驗合格證,并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十八條企業必須設專用倉庫儲存煙花爆竹,并設專人管理,設立煙花爆竹專用倉庫,須經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準,發給《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方準使用。
儲存煙花爆竹的倉庫,應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
第十九條儲存煙花爆竹的倉庫,必須建立保管、領發和出入庫登記制度。庫房內儲存的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庫房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
第四章運輸管理
第二十條運輸煙花爆竹,由購買單位憑《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及訂貨合同向運往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后,方準起運。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購買單位應當在《爆炸物品運輸證》上簽注物品到達情況,將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在本縣、市內短途運輸煙花爆竹,可以免辦《爆炸物品運輸證》,但必須事先通知縣、市公安局,按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
第二十一條運輸煙花爆竹,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鐵路、公路、航運安全運輸規則。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應有明顯標志,不準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留。
第二十二條嚴禁攜帶煙花爆竹乘坐車、船、飛機。嚴禁在托運、寄存和郵寄的行李、包裹、郵件內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銷售管理
第二十三條煙花爆竹的收購和批發業務,由各級供銷合作社或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部門負責統一經營。任何經營單位不準收購未經批準的企業生產的產品。
銷售煙花爆竹的門市部、供應點,由供銷、商業部門和公安機關協商定點,由縣、市公安機關發給《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季節性銷售點,發給《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證》,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方準銷售。
在農村集市銷售煙花爆竹時,必須設專門的煙花爆竹市場,并遠離集市其它攤位。嚴禁在城市、農村走街串巷叫賣煙花爆竹和亂設攤位。
第二十四條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必須做到專庫存放、專柜銷售、專人售貨,銷售員應熟悉所售產品性能和安全常識。
第二十五條煙花爆竹的出口銷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口轉內銷的煙花爆竹必須在小包裝上附加中文燃放說明。
第六章燃放管理
第二十六條燃放煙花爆竹,不能影響單位和其它居民的生產、工作、學習和休息。除農歷除夕之夜外,城鎮在二十二點至次日六點,不準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七條下列地點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一)車站、碼頭、機場;
(二)樓頂、陽臺、室內;
(三)醫院、公共文體娛樂游覽場所;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工地、高壓輸電線路、通訊線路、輸油(氣)管道、名勝古跡、農村場院、山林、苗圃二百米以內的地區;
(五)縣、市以上公安機關明令禁止的其它地區。
第二十八條舉辦焰火晚會或大型慶?;顒?,需要燃放焰火或煙花爆竹時,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經縣、市公安局同意審查后,方可舉行。
第二十九條嚴禁在人口稠密區和公共場所拋甩點燃的煙花爆竹。嚴禁利用煙花爆竹滋事、傷害他人或毀壞公私財物。
第七章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中存在事故隱患,經指出仍不整改的,公安機關可責令限期停業整頓。對屢教不改的,縣、市公安局可吊銷其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時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應立即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中,發生爆炸、火災或其它事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燃放煙花爆竹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公布前,已經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銷售的單位,沒有辦理或者沒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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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保產業;環境服務業;宏觀政策;措施
中圖分類號:X324 文獻標識碼:A
一、我國環保產業的現狀及發展特點
(一)我國環保產業的現狀
我國的環保產業起步比較晚,直到上世紀70、80年代才起步,進入21世紀后快速發展。近年來,我國政府對環保產業的投入加速增長,環保產業的年增長率大大高于國民經濟的發展增速,每年還有不斷上升的趨勢?!笆晃濉逼陂g,我國環保產業的增速有望達到16%。水環境、大氣環境以及固體廢物以及核安全成為環保產業投資的重點,環保產業的年收入總額超過億元,市場空間還十分巨大。更是提出要在“十二五”期間把環保產業發展成千億產業。隨著國家環保力度的加大,環保政策也在不斷地完善,環保產業的發展也且更加迅速。我國節能環保領域的市場空間是十分巨大的。
我國環保產業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各種用于治理環境污染的新工藝以及新產品層出不窮,而且覆蓋范圍廣泛,環境服務業發展迅速。
(二)我國環保產業發展的特點
近年來,我國的環保產業呈現出以下特點:
1 環保技術不斷提高
由于近幾年來我國的環境污染問題不斷加重,環保問題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我國環保產業起步較晚,發展不成熟,因此我國不斷從國外引進新的技術,在此基礎上進行改革創新,縮小了與世界先進水平的差距,研發了很多有效的環保技術和環保產品。
2 供給能力不斷上升
由于我國對國外技術的引進以及自身環保技術的提高,國內環保產業供給能力進一步提升,環保產業已經形成了基本的環境工程技術,能夠生產合格的污染治理裝備,基本可以滿足國內需求。
3 產業領域逐步擴展
為了應對不同的環境以及不同類型的污染,環保產業研發出了一系列環保技術、環保設施以及環保產品,掌握了許多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環保產業結構得到進一步優化。
4 環境服務業發展迅速
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環境服務業取得快速的發展。環境服務業作為環保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具潛力的環保發展領域,也是衡量經濟發展程度的標志之一。大力發展環境服務業有利于推動環保事業的發展。我國的環保服務業具體分為環境咨詢服務、環境技術服務、環境貿易與金融服務、污染治理運營設施管理、廢舊資源回收處理、環境功能及其他環境服務六類。為了能夠適應社會的需要,環保服務業迅速發展壯大,形成了各自的產業優勢。
5 以政府的宏觀政策為導向
與其他國家不同的是,我國環保產業從開始到發展都是在政府的政策指導下進行的。從發展之初,環保產業就跟隨政府政策的腳步。對于環保產業的發展,政府都做出了相關規劃,突出了環保的重要地位。在“十一五”以及“十二五”計劃中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劃以及要求。但是,政府政策的變化沒有跟上產業發展的步伐,以至于很多政策不太適合環保產業的發展狀況。
二、我國環保產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環保產業雖然發展比較迅速,處于初步成型階段,但是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具體表現如下:
1 環保產業結構不合理,缺乏競爭力
我國環保產業存在著數量多、規模小的問題。在我國所有的環保產業中,中小企業占8成以上。很多企業沒有獨立的研發能力,生產工藝相對落后,產品大多是低水平的重復,而且沒有資本優勢。沒有形成自主研發體系,而且沒有長期規劃,員工素質不高,生產比較落后。
2 環保產品技術含量不高
我國環保人才不足,企業缺乏自主研發能力,還存在著資金不足的問題。生產的產品大多數技術含量不高,無法形成競爭力??蒲信c產業嚴重脫節,主要的研發力量多集中在高等院校以及科研場所。在加上產品研發投入的資金不足,很難生產處科技含量高的產品。以我國的污水處理為例,大多數污水處理設備較為簡陋,很難達到國際標準。
3 缺乏政策引導和相關支持
首先,環保產業需要國家的資金的投入和技術的支持。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來,政府對環保產業的投入雖然在逐年遞增,但是所占的比重并不大,與其他國家相比較而言依舊較低,資金總額相對比較不足,難以滿足實際需求,因此產業發展動力不足。
其次,我國環保產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并不完善,無法起到穩定環保市場的作用。雖然出臺了一系列的環保政策,但是沒有形成完善的體系,跟不上產業發展的速度。
最后,我國財政政策支持力度不足。政府應該利用財政補助的政策,對環保產業進行積極引導。以收取資源補償費換取資源的做法并不是很合理,很多資源以極小的代價就被企業任意使用,收取的標準遠遠低于資源本身的價值。絲毫沒有起到保護環境的作用,還浪費了大量的資源。
三、關于我國環保產業發展的對策
針對我國環保產業存在的各種問題,提出以下對策:
(一)科學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
對我國環保行業來說,政府的相關政策是環保產業發展的風向標。與其他產業所不同的是,環保產業是在政府的支持下發展壯大的,是一項政策引導型的產業。環保產業的發展離不開國家政策的支持,政府要加大宏觀調控的力度,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幫助企業擴大規模,提高競爭力。
首先,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促進環保的對策,使環保企業健康發展。在我國,并沒有形成一套專業的環保體系,對環保的要求沒有很精確,也并不是很嚴格,導致市場上充斥著很多宣稱環保劣質的產品。缺少嚴格的處罰條例,使很多不良商販有投機取巧的心理。
其次,利用稅收政策,加強對環保企業的支持。對達到環保要求的企業可以采取減稅以及免稅政策,使企業將更多的資金用在環保上。在過去,節能企業與高耗能企業在稅收政策上并沒有不同。相比較而言,節能企業因為節能的原因相對付出了更高的成本,所以應該對節能企業采取稅收優惠政策。
最后,可以成立環保專項資金。通過實施各種鼓勵政策支持環保產業,為環保產業的發展投入資金。很多環保企業在發展的時候遇到資金不足的問題,難以維持生產。政府資金的注入極大地補充企業資金的缺口,有利于保證企業的正常生產。
(二)提高環保產業人才素質
科技是第一生產力,科技的競爭表現在人才的競爭上。我國環保產業存在著技術含量不足的問題,企業要想發展必須提高競爭力,環保產業的競爭在于技術的競爭。環保產業技術的競爭離不開人才的競爭。只有培養出高素質的人才才能推動環保產業的發展。企業的發展不能以環境為代價,要加強對環境的保護應該從技術層面著手。企業要加強對人才的投入,培養出高素質的環保人才。政府也要加強對環保人才的培養工作,為環保產業的發展做貢獻。
(三)加強市場的引導作用
我國經濟的本質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市場經濟的體制下,要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生產的產品應該是為了滿足市場的需要。要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下進行技術的研究與開發。以中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環保企業可以建立科研團隊,專門進行技術研發工作,當研究出新的技術時,快速投入到市場中進行應用,將其產業化。這樣不僅為研發提供了經費支持,還能推動我國環保技術的進步。
(四)拓展融資渠道
環保產業發展的最大阻礙就是資金問題,因此要建立多元化的融資渠道。除了企業內部的資金積累外,需要從外部融入資金。政府要高度關注環保產業的發展允許環保企業通過發行環保證券,上市等渠道來解決投入資金不足的問題。同時,可以建立環保企業專項基金支持環保企業的發展。支持環保企業自主研發環保產品,在關鍵的領域還可以借助高校以及研究所的力量幫助環保產業突破技術瓶頸。企業應該關注國際環保技術的發展,較強環保差產品的研發,縮短與世界的距離。
(五)規范環保產業市場
我國的環保產業的產業鏈比較混亂,不同產業環節的企業沒有建立緊密的聯系,導致科研與產業脫節,環保技術難以及時使用到環保服務中。通過整合產業鏈加強上下游企業之間的合作,把科技快速轉化為生產力,再轉化為經濟效益。逐步規范環保產業,完善環保產業的結構。這種產業之間的融合可以通過控股和參股的方式來實現,將各個環節聯合起來,優化資源配置的同時也可以帶來規模經濟效益。
結語
環保行業的發展說明人們認識到環保的重要性,環保問題是人們重點關注的問題,環保產業是一個發展潛力巨大的行業。我國環保產業起步晚,缺乏競爭力,沒有形成核心科技和完整的產業鏈,因此在以市場為導向時政府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加以引導,同時加強技術研發工作,培養高素質的優秀人才,提高競爭力,使環保產業走向科學發展的道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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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障居民身體健康,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市的城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城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規劃、市政、房地產、工商、衛生、廣播電視、園林、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必要的經費,加強綜合治理,促進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推廣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先進技術,實行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推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社會化、市場化、產業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教育公民養成良好的文明衛生習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其依法履行職責。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的義務,對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與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條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條城市中的照明、供電、給排水、供氣、供熱、道路交通、通訊、園林綠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其管理者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保持設施的整潔、完好。
第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標志性建筑物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科學設置景觀燈光設施。
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城市街道兩側的建筑物,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美觀。
鼓勵在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平臺上種花、種草或者進行裝飾美化。禁止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露臺、陽臺、外走廊等,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并保證行人安全。
第十三條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等,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照{室外機的冷卻水應當引入室內或者下水道,不得隨意排放。
第十四條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牌、標語牌、畫廊、櫥窗、招牌、指示牌等,應當內容文明健康、語言文字規范、外型整潔美觀、設置安全適度,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凡陳舊毀損、色彩剝蝕,影響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及時整修、加固或拆除。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戶外廣告監督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
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等,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零星張貼宣傳品,應當張貼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張貼欄中。
第十六條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選用透景、半透景的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對現有封閉式圍墻,應逐步予以改造,對不宜綠化的地面應鋪設行道磚。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者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開辦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出店經營、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確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或者臨時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必須征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再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環境衛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廣場等)、時間段,允許擺設攤點。
第十八條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批準的占地范圍內封閉作業;
(二)渣土及時清運,保持整潔;
(三)駛離工地的車輛保持清潔;
(四)施工用水按照規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臨街工地周圍設置安全護欄和圍蔽設施;
(六)停工場地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
(七)工程竣工后,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八)工地的廚房、廁所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九條在城市市區行駛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及垃圾,應當密封、包扎、覆蓋,不得泄漏、遺撒。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條城市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第二十一條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街道、廣場、橋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二)居住區,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原產權單位負責;
(三)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園、旅游景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和所屬公共綠地,由管理者或者經營者負責;
(四)集貿市場和各類專業市場,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五)各類攤點、售貨亭、電話亭等,由經營者負責;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
(七)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者責成作業者負責;
(八)穿越城市的鐵路、公路及其沿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產權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區域以及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由責任單位負責。
環境衛生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場所進行定期消毒,保證有關場所室內空氣衛生質量。
第二十二條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責任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管理內容和范圍,并監督實施。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責任書的規定,做好規定范圍內的環境衛生工作。
第二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專人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公共環境衛生,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煙頭、紙屑等廢棄物,不得焚燒垃圾和冥紙;
(二)不得違反規定傾倒污水、垃圾、糞便;
(三)不得沿街道鳴放鞭炮、拋撒冥紙;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修理、清洗業務,影響環境衛生;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區從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類、水產品等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時間、保潔標準和城市生活廢棄物的傾倒地點、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等建筑垃圾,需要運輸、處理的,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線路和要求清運、處理。
第二十六條城市生活廢棄物實行袋裝,并放置在指定地點。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廣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清運到指定的場所,做到日產日清,并逐步做到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科研單位、醫院、療養院、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生物制品廠等產生的帶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將其混入城市生活廢棄物或者任意堆放、傾倒、焚燒。
第二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應有計劃地發展煤氣、液化氣、天然氣和其他清潔能源,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扶持凈菜生產加工企業,組織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廢棄物。
第二十九條城市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家禽家畜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城市市區內限制飼養寵物。飼養寵物,不得散放,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其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第三十條鼓勵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企業: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條件的場所;
(二)有相應的從事城市生活廢棄物清掃、運輸和無害化處理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等工作的設備、設施;
(三)有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四)有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五)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依法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應當遵循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做到文明、清潔、衛生、及時。
第四章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三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個人投資建設和經營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二條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中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改變其使用性質。因特殊需要占用環境衛生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區建設以及建設大型公用建筑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對不符合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的,不得開工;已經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時間完成城市生活廢棄物處理場(廠)的建設。
城市生活廢棄物處理場(廠)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對城市生活廢棄物進行處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組織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關單位新建、改建公共廁所。
城市應當發展水沖式公共廁所。城市集貿市場、旅游景點、車站、港口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套建設全天對外開放使用的水沖式公共廁所。
第三十六條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以及城市商店(場)、集貿市場、飯店、旅游景點、車站、港口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廢物箱等設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潔、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照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負責重建,或者按照環境衛生設施造價給予補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安排重建。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或者修改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及各項規定,應當及時公布。
第三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整齊,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行政執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
第四十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批準、同意事項,應當公開程序,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不予批準、同意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先予批準、同意的事項而未經批準、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批準手續。
第四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監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與損壞環境衛生設施以及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違法執法的行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事項應及時進行調查,并于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給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平臺上長期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在主要臨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懸掛、張貼宣傳品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出店經營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批準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城市施工現場不符合規定,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第十九條規定,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未按照規定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破壞公共環境衛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給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的,處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罰款;隨地便溺、亂扔其他廢棄物、焚燒垃圾和冥紙的,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的地點、方式傾倒污水、垃圾、糞便的,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修理、清洗業務,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市容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線路和要求清運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給予警告,并可處以每車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在市區內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公共場所遺留寵物糞便,不即時清除,影響環境衛生的,對其飼養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恢復原狀外,可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違法行為人拒不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不依法進行調查處理的;
(二)違法批準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事項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糾正違法行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侵占、私分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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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渤海;環境危機;海陸統籌
2010年大連市發生了震驚全國的7?16石油泄漏事故。事件緣由是大連新港中石油儲備庫輸油管道發生爆炸起火,6次連續的爆炸導致大量原油泄漏入海,新港藍色海域瞬間被黑色原油吞沒,最厚的原油層多達20多厘米。特別是在靠近岸邊一平方公里海域內,浮油最厚,最厚處浮油深達一米。[1]在新港附近的海面上,潔白細膩的沙灘被漂浮到岸上的原油污跡覆蓋。這次有輸油管道爆炸起火導致的石油泄漏事故引發了渤海嚴重的生態環境危機。并會引發一系列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問題。首當其沖遭受損害的是各種海洋生物如海魚、海鳥等,這給當地海岸線上的生態系統平衡帶來巨大破壞。其次是大連市的水產養殖業,由于海域被油污覆蓋以及未能完全清理遺留下的若干污染物,幾年內大連的海參、鮑魚、貝類等養殖產業也將會遭受重創。石油泄漏危機為整個大連市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最終的石油污染勢必會會牽扯到人類,對當地居民的身體健康帶來的無形負面影響會持續多年。
1、大連漏油危機
1.1各界對大連漏油危機的反應
大連新港漏油事件發生后,各級政府、相關公司和當地居民都從各自的角度做出了反應。
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緊急調集各方力量,迅速啟動應急處置工作機制,組織救火和清污工作:遼寧省迅速從全國范圍內調集清污船和設備支援大連地區。遼寧海事局集中人力物力開展救援,對于重要區域比如電廠取水口、自然保護區和旅游風景區緊急安排海域清污。大連市在金山漁港碼頭成立了現場指揮部,負責調度指揮污染物接收、運輸和安全貯存工作;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用巨資開展公關工作,維護公司自身利益,以幫助公司度過危機;綠色和平組織主動參與到此次石油泄漏危機的應對工作中。也存在較多不令人滿意的反應。比如對于災情信息部分隱瞞導致信息失真。根據綠色和平組織多日實地調查發現,此次大連漏油數量介于6萬噸至9萬噸之間,這遠大于政府公布的1500噸泄油量。還有,應急管理的責任認定工作闕失。大連市政府本應該代表大連市民和受影響的旅游、養殖企業等受害者,責成中石油。事實并非如此,政府在危機處理工作中急功近利僅僅是宣布當地主要景點不受影響,致使中石油沒有在第一時間對石油危機發表公告表示承擔責任,當地受害群體的利益無從保障;當地群眾在政府金錢的誘導下,大批量參與到海域的清污中??傮w來看,漏油事件的發生后的各部門和單位救火和清污工作收效較為明顯。但是在整個漏油危機事件的處理過程中,危機發生地的政府作為危機管理的主導力量,大連市的做法折射出該市應急管理系統的不健全。
如此看來,大連漏油事件發生后,不管是政府還是公司,關心的都是如何迅速解決當前問題,而缺乏從長遠和大局考慮。大連新港石油泄漏危機反映出我國在應急管理理念的闕失和應急管理能力的不足。
1.2大連漏油危機反映出的問題
一直以來,海洋石油污染因為生態危害大、持續時間長、且被污染水域難以復原,而被稱為“生態災難”。不管是輸油管道爆炸引起的,還是油輪失事引起的任何一次石油泄漏事故,其危害后果都是長期的。因為油污不可能被徹底清理干凈,反而會在水中會逐漸分解滲漏,對于石油泄漏海域會形成多年的無形負面影響。[2]大連漏油危機反映出該地區的政府和企業在應急管理方面都存在眾多問題。那么,隨著對海上油氣資源的不斷開發,中國油企應該加強技術、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的應急管理體系,防患于未然。作為應急管理的主導力量――政府,同樣需要重視危機事件反映的問題,重新思考環境危機的應急管理系統需要從哪些方面強化和完善。
1.2.1環境風險防范與應急預案不完善
從世界范圍來看,全球廣泛的海上石油生產、運輸、使用和處置,使得海洋環境中的石油污染成為一個普遍而嚴重的問題。[3]并且有7000多艘油輪經常運行在航道上,[1]這也大大加大海洋石油污染發生的可能性。為應對石油泄漏危機,發達國家普遍以高新技術以支撐,建立健全石油污染應急管理系統。如新澤西建立了基于遙感和地理信息系統的應急響應系統,美國開發了溢油和有毒物質應急系統等。[4]與國外相比,我國在石油污染的預警和應急系統的研發和建立方面,特別是利用信息技術對海洋石油污染實時動態監控方面,尤為欠缺。[5]對石油污染應急管理系統的建立,不管是理念認識還是技術支持都明顯不足。環渤海地區應該意識到,該區的環境風險防范與應急預案不完善。在2006年及2009年,大連30萬噸級原油碼頭被國家環保局披露環境風險防范與應急預案不完善。但是,兩次的環境評估不合格都沒有引起大連市的足夠重視,直至釀成重大漏油事件的發生。從環渤海地區來看,近幾年逐步加強危機的預警意識,陸續開展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工作,[6]開展海域環境的提前預防和檢測行動。預警機制的實際建立工作依然面臨很多問題。例如,國家和政府投入的資金不足使得相關的研究工作無法深入持續開展,這就造成了將意識轉化為行動的困難必然存在。所以,目前的環境危機的應對止步于意識和理念的階段,具體實施面臨諸多困難。
1.2.2危機應對的技術和設備較為落后
環渤海地區環境危機應對的技術和設備較為落后。石油泄露后的清理油污本身是一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工作,應該本派遣最專業的人員并為其配備最專業的防護設施,安全有效地參與到油污清理工作中,政府卻利用了當地居民作為廉價勞動力,在突如其來的事故面前,由于經驗和準備不足,廣大的當地民眾沒有足夠的清污技術,政府又缺乏必要的指導,不僅成為危機處理工作的阻礙,對于廣大民眾的身體健康也構成威脅??傮w而言。中國政府的清理工作積極有力,但是工作進展因設備落后和準備不足而受阻。所以,環渤海地區在加強環境危機應急管理系統的建設過程中,也不要忽略危機應對技術的培訓和危機教育等應急管理的配合機制的建設。石油泄漏危機作為環渤海地區環境危機的重要一部分,因危機發生的突發性和巨大危害性,有必要從技術和管理等角度入手,加快海上石油危機應急管理系統的建立。隨著石油危機應急管理系統的建立,調度各方力量,快速、高效地處理海上溢油事故成為可能。[1]目前,我國有關部門正在全力打造一個海洋溢油應急響應的防御體系。[7]環渤海地區要以應對石油泄漏危機為契機,在借鑒建立海洋溢油應急響應的防御體系基本經驗基礎上,加強環境危機應對的技術和設備的建設。
1.2.3統籌協調機制不健全
大連新港漏油事件危機發生前后,包括政府、公司和公民在內的事發地,在一定程度上都體現出了環境危機意思淡薄、地方保護主義色彩濃厚、統籌協調機制欠缺等問題。在目前的環境危機應急管理中,普遍存在統籌協調機制欠缺的問題。環境危機事件發生后,以危機發生區域所在地的政府機關會迅速展開危機應對行動,但是隨著危機事件規模的不斷擴大,單個政府的力量較為單薄。我國尚未建立起環境危機應急管理的統籌協調機制,當大規模的環境事故發生時,各地方政府由于剛性行政區域的限制,橫向互動缺乏有效的通道和機構,從而為危機應對造成阻礙。[8]以地表河流為例,我國沒有一個專門的權威機構對流域進行統一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因而在流域管理活動中各部門之間各行其是的現象在所難免。[8]海洋環境也是如此,目前,環渤海地區涉海開發行業活動的不斷增加,卻未建立統一機構對涉海各部門進行管理,無法綜合考慮海域資源的統籌應用,環境問題的解決也不能統籌應對,從而造成海洋開發秩序的混亂。[9]
2、海陸統籌應對環境危機的可行性分析
將海陸統籌應用到環境危機的應對工作上,在水體領域實施的條件較為優越。事實上,海陸統籌的理念已經通過海水淡化技術轉化為現實。[10]正是海水淡化技術的不斷發展,使我們對海陸統籌理念有了更為直觀和深入的了解。也開始逐步打開海陸統籌理念在應對環境危機上的思路。環渤海地區的四大優勢使得海陸統籌應對環境危機具有現實的可行性。
第一,海陸兼備的地緣優勢和高度密集的海陸交通網絡為海陸統籌從理論到實踐提供基礎保障。環渤海地區環繞渤海,與太平洋相連,環渤海地區擁有約占中國1/3的漫長海岸線,大陸屬性和海洋屬性均很強。[11]另外,經濟發達的環渤海地區水陸交通條件發達。陸地上的縱橫交通網絡密集,例如哈大、京滬、京沈等交通動脈,海洋上港通網絡普遍。例如大連港、天津港、青島港等國際大港口。[11]這些高度密集海陸兩大交通網絡為海陸統籌戰略實施提供了交通保障。
第二,海洋產業的不斷發展為海陸統籌從理論到實踐提供物質保障。環渤海經濟區作為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重要基地,擁有北京、天津兩大直轄市,工業經濟實力雄厚,還有青島和大連等重要沿海城市,山東半島和遼東半島海洋經濟的發展走在全國前列,走上大力海洋產業的道路。2003年,環渤海經濟區海洋產業總產值達到2778.53億元,占全國27.6%。[12]海洋經濟的發展帶來經濟實力新的增長,一方面為環境危機的應對提供充足的資金,為海陸統籌從理念轉化為具體的技術提供物質保證和后勤支持。另一方面不斷促進海洋地位的提升,為海陸統籌從戰略上升為行動做好引導和推動作用。
第三,高新技術和海洋科技力量雄厚為海陸統籌戰略從理論到實踐提供了技術保障和智力支持。環渤海地區是高校云集:北京、天津、遼寧集中了全國十幾所重點學府,各領域的學者專家眾多;青島是我國著名的海洋科技城,聚集了中國海洋大學、中科院海洋所、水科院黃海所等25個海洋科研教育機構。[13]特別是集中了全國40%的海洋科技人才的山東,已經成為全國海洋科技力量最為雄厚的地區。[14]高精尖的人才特別是海洋科技人才的聚集,是的環渤海地區思想前衛、科技前進,可以為海陸統籌戰略的具體實施提供智力支持和保障。
3、海陸統籌應對大連漏油危機
3.1建立海陸統籌的預警體系
大連市如何用海陸統籌的理念更好的輔助做好石油泄漏危機的預備工作,一方面要制定海陸統籌應急計劃。樹立海陸統籌理念應對環境危機,大連市的實施經驗并不足。因此,要主動地編制石油泄漏危機事件的應急預案。要盡可能全面的考慮到該地區可能出現的環境問題以及哪些環境問題一旦爆發會有較大可能性形成環境危機,根據各種環境危機爆發的可能性、方式、規模準備好多套應急方案。危機一旦發生,迅速啟動相應的預案,為應急指揮人員的決策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而不至于手忙腳亂無從下手。同時有完備充足的物質保障。做好這一保障,建議在專門的危機管理部門中設置后勤保障部門,授予后勤保障部一定的權利,在危機預備階段就可以自主進行物資的儲備工作。另一方面,大連市要加大資金和科研力量的投入,比如加強對海上石油污染的監測、輸油管道和油輪的維護、吸油材料的研發、石油污跡的清理方法等深入研究。于五一提到,利用雷達遙感技術檢測及監測海上石油污染是一種宏觀、有效、快速、經濟的高科技技術手段。盡快建立海域環境監測和溢油應急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從而定期對海域環境進行全方位監測。另外,同時結合渤海灣地區石油公司的分布及開采狀況,運用雷達遙感與地理信息系統(GIS)技術,對海域環境的敏感區進行重點監測。定期對發生的溢油事故進行快速的監測和評估,為相關部門提供有效準確的決策依據。[15]
3.2建立海陸統籌的組織體系
在大連漏油事件的處理過程中,由于各個部門和層級因為各自的職權范圍,容易形成各自為戰的狀態,從而缺乏統籌合作失去了治理危機的最佳時機。建立海陸統籌的應急組織體系,需要政府建立專門的海陸統籌管理部門,這個管理部門在機構設置上相應的體現海陸統籌的理念,包括技術專家在內的各種崗位的設置都采用著分工協作的機制運行模式。在相應的工作說明書上應該體現著海陸統籌的理念設計,來對環境危機的應對進行統一的管理。對即將發生危機的對象,要通過實時動態監測來加強防范,以防止危機的發生。對正在發生的危機充分調動各方面的資源,采取統籌協作的方式,積極應對控制危機進一步的擴大。對應急發生后的恢復工作統籌調度各地的資源,發揮各自優勢作用。更為重要的是,加強專業應急隊伍的培養。在大連新港等油化集中地,必須要加強對輸油管道一線操作人員和油化企業管理人員的生產安全、環境保護和危機應對等知識和技術的教育培訓工作。要通過定期的教育培訓和日常多渠道的宣傳等途徑,在對石油污染的危害深入的了解基礎上,逐步樹立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理念。[16]
3.3健全海陸統籌的法律保障
隨著我國海洋開發利用的不斷發展,必然出現一些原有法律法規未曾涉及的問題,這就需要我國的法制工作者和管理者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出臺相關法律法規,由此,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才能有法可依。[1]然而,目前國家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多項條款都是原則性的規定,存在和實際情況脫軌的現象,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面臨諸多困難。就其中的處罰條款而言,由于忽視了海洋環境的長期生態價值,法律條文規定的罰金完全不能應付石油污染帶來的損失。要做好石油泄漏事故的預防工作,從法律法規的角度著手,國家法律部門要依據國家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應該進一步制訂海洋石油污染的專項法律法規條例,比如《海洋石油污染法》《海洋石油污染處罰條例》等,[17]為防止海洋石油污染提供法律保障,同時為海洋石油危機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4、環渤海地區建立海陸統籌應急管理系統
目前,整個環渤海地區在環境危機的應對中,環境債務長期存在并且海洋環境危機應對起步較晚,危機管理系統的預警機制和統籌協調機制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從而導致不同部門無法充分發揮各自的特長和優勢,而各自的弱點又無法相互彌補。[18]再加上當前的環境危機具有歷時性和跨區域性,環境損害導致的不良后果很可能不斷的擴散,其影響往往跨越剛性行政區域界線。這就迫切需要在社會建立起環境危機應急管理系統,這包括應急管理的預警機制、組織機制和應急管理機制,特別是環境保護統籌協調機制。因此,本文倡導一種海陸統籌的理念來應對環境危機,建立健全海陸統籌應急管理系統。環境危機應急管理系統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本文在借鑒國外應急管理的基本經驗基礎上,首先對海陸統籌應急管理系統進行理論探討。羅伯特?希斯提出“4R”模式的危機管理過程,即縮減(Reduction)、預備(Readiness)、反應(Response)和恢復(Recovery)?!?R”模式是對應急管理過程的普遍劃分模式,海陸統籌的應急管理系統參照這四個階段進行理論探討。
4.1做好預防預警、縮減誘發因子
危機管理最理想的境界是預防而不是防止,也就是說將誘發危機的各種因子扼殺在搖籃中是最成功的危機管理。[19]在應對環境危機中,將海陸統籌的理念應用在監測預警中,與一般的應急管理系統的區別之一就是對于危機事件發生的前兆的監測不僅僅局限在一定的海域或者陸域,而是要綜合考慮環渤海地區海陸兩大主體的環境特點。首先要對可能發生危機的環境進行分析,這個環境就要相應的包括海陸兩大方面,甚至是拓展到空中,形成三維的環境分析模式。其次要尋找可能導致危機發生的關鍵因子,并盡可能將關鍵因子誘發危機發生的概率降低到最小。[19]比如說大連新港漏油事故,新港油化公司中防火設備就是誘發危機的關鍵因子。要做好預防預警工作,就必須確保防火設備的正常運轉,及時發現不合格的防火設備預計拆除或改造。另外,誘發危機的關鍵因子并不是單個也不是獨立存在的,要重視關鍵因子之間的聯系。利用海陸統籌的理念,如果在陸地領域內發現導致危機的關鍵因子的話,要以目前發現的因子為線索,繼續在海域探索是否仍然存導致危機的其他因子。危機的發生不是獨立的,那么導致危機發生的因子也不是獨立的,應用海陸統籌的理念在發現危機因子時能夠更全面的預警。
4.2做好預備預控、制定應急預案
第一個階段著眼于廣泛的環境分析以發現可能的誘發因子,而第二個階段就針對可能發生的危機事件做好預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19]海陸統籌應對環境危機,首先要制定危機應急預案。要盡可能全面地考慮到該地區可能出現的環境問題以及哪些環境問題一旦爆發會有較大可能性形成環境危機,應急方案需要根據各種環境危機爆發的可能性、方式、規模分別制定。危機一旦發生,迅速啟動相應的預案,為應急指揮人員的決策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而不至于手忙腳亂無從下手。同時有完備充足的物質保障。做好這一保障,建議在專門的危機管理部門中設置后勤保障部門,授予后勤保障部一定的權利,在危機預備階段就可以自主進行物資的儲備工作。做好第二階段的預防工作是整個危機管理的關鍵,同時也可以從源頭上改善目前環渤海地區普遍存在的“先污染、后治理”傳統做法。特別是針對環渤海地區,近年來的涉海行業的不斷發展,在應急預案的制定中,要統籌協調涉海行業各部門的力量,徹底打破各自為政的困境。
4.3做好現場應對、控制危機蔓延
應急預案的制定,并不意味著在危機發生時能夠將危機掌控。當突然的危機來臨時,在事先制定的應急預案基礎上,應急主體要采取應急行動,控制危機蔓延、解決危機現場的種種風險。[20]但是,即使是再完善的應急預在突然發生的大規模的災難和事故面前都會捉襟見肘。各種突況隨時發生,應急部門和單位的現場應急應變和反應能力顯得尤為重要。要做好現場的應急工作,首先危機發生區域所在地的政府機關為主導成立應急管理專門單位,授予完全應急處理權力,能夠統籌各方資源和技術,從而最大限度地控制危機事件的蔓延,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爭取在最佳時間予以保護。其次,需要建立覆蓋海陸的信息網絡,確保在第一時間具有搜集及時準確全面信息的能力,為現場的決策提供直接依據,同時及時向外界傳達危機現場的新聞信息,減少社會的恐慌,穩定社會秩序。最后,環境危機的現場應對,不僅要持續性投入人力物力財力去完善,更為重要的是要根據環境危機目前的跨區域性和復雜性更新應急理念,在危機現場的各種決策和措施中逐步樹立海陸統籌的應對策略,通過經驗的積累和教訓的總結,不斷提高海陸統籌應對環境危機的能力。
4.4做好恢復重建,完善績效評估
危機現場的處理完成后,第四階段的恢復重建工作同樣應該海陸統籌綜合考慮。在資源的利用和物資的建設過程中,從規劃到實施,各個部門間要做到協調和合作。如何確保有效果有效率額統籌合作,責任認定和績效評估必不可少。尤其是在當今危機事件頻發的情況下,評估工作尤為重要。首先需要評估危機事件帶來的后果以及應對危機的績效。評估需要依據明確的指標體系,所以需要設計科學合理的海陸統籌的指標體系,相應加大指標中體現統籌協作的權重,突出統籌協作的重要性,逐步引導人們加深對統籌協作的理解和重視。
建立健全海陸統籌應急管理系統,除了系統本身的不斷完善之外,還有加強外部的保障建設。第一,加強環渤海經濟區泛海經濟的發展,為應急管理系統的實施提供資金支持和物質保障。環渤海經濟區的三大板塊――京津塘、山東半島和遼東半島要努力跨越剛性行政區域的界限,通過不同城市的優勢互補和合理分工以及國內外市場的聯系,在產業結構設置上日趨科學合理,通過產業升級道路來提成整個經濟區的綜合實力和核心競爭力。[21]為海陸統籌應急管理系統的實施提供堅實后盾。第二,加強環渤海地區環境危機應對的技術投入,特別是發揮本區高校云集的優勢,集聚環境保護專業優勢,為應急管理系統的建立提供智力支持。第三,加快環渤海地區環境立法工作的進程。將海陸統籌理念逐步納入環境保護法的內容中,為應急管理體系中機構的設置和權力分配提供法律依據。第四,加強環渤海地區的環境危機意識教育工作,通過和學校以及社區的聯合,定期開展危機應急管理的培訓和宣講活動,將海陸統籌的理念深入人心,不斷獲取公共的認可和支持度,最終實現公共的積極參與,為建立健全海陸統籌的應急管理系統奠定群眾基礎。
環渤海地區作為油化集中地,有限的環境容量和自然資源面臨著巨大壓力。要大力建設海洋生態文明示范區,[22]環渤海地區應該揚長避短,利用自身海陸兼備的地緣優勢和經濟區一體化發展的戰略機遇,積極把海陸統籌的理念應用到環境危機的應對中來,以海陸兩方面協調為基礎進行區域環境危機的預防、準備、應急和善后工作,建立健全海陸統籌應急管理系統,并從經濟、技術和法律三個方面不斷完善應急管理系統的保障機制,最終科學有效的應對環境危機,實現環渤海地區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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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責任保險,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強制責任保險
一、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歷史及現狀
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起步相對較晚,最初是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時期內開辦了汽車第三者責任險,還有一些在涉外經濟領域按照國際慣例辦理的很少量的責任保險。這一時期責任保險不僅業務量小,而且社會輿論對于責任保險是否會弱化法律對致害者的懲戒爭議較大。20世紀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國保險業整體進入“冬天”,這部分業務也同時停辦了。1979年保險業恢復經營以后,國內首先開展的責任險業務仍然是汽車保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但是由于社會環境等種種因素,其他責任保險業務仍然只在涉外經濟領域發展。到了20世紀80年代末以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環境的日趨完善,為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契機,《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醫療事故處罰條例》等有關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觀念和維權意識增強,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特別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有效地激活了保險市場上消費者對責任保險的需求,為開發研究責任保險產品、開拓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廣闊領域和難得的發展機遇。而近年來各種安全事故的頻發,企業間競爭的進一步加劇,以及企業主保險意識的不斷提高,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如律師、注冊會計師、醫療人員、金融服務專業人士面臨的損害賠償責任日益增大等等,都預示著我國責任保險市場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
近幾年來,我國責任保險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在社會上日益引起廣泛關注,但受社會環境和市場環境的影響,其規模和作用不能滿足高速發展的國民經濟和日益增長的社會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實現從33億元增長至67億元,責任險業務規模一年一個臺階,增長速度均超過當年財產保險業平均增長速度,年均增長20%,保持了持續健康較快增長的良好勢頭(如圖1所示)。然而,我國責任保險總量不大,2007年,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比重僅為3.35%(不含機動車輛強制責任險)。與全球責任保險業務占財產險業務總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國責任保險發展明顯滯后,財產保險市場結構亟待調整;另一方面也說明責任保險市場有很大的發展潛力,整個財產保險市場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
二、我國現階段發展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
發展責任保險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程?!秶鴦赵宏P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進一步明確我國要大力發展責任保險,肯定發展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發展責任保險的意義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于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實現人民的愿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由于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及新技術、新材料的使用,人類生存和環境保護的矛盾及面臨的各種風險與日俱增,如火災、計算機系統的故障、核泄漏、環境污染等,都可能會給人類帶來災難,損害人民的利益。發展責任保險,可以使保險公司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別是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在事故責任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使賠償更有保障,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二)有利于保障國民經濟的有序運行
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市場主體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責任風險。如果每一次責任事故的風險都由企業自身完全承擔,很有可能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通過責任保險這種機制,能夠分散和轉嫁生產經營和執業活動中的各種責任風險,避免因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而導致破產或生產秩序受到嚴重破壞,以保持生產經營的穩定性。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采取責任風險事故與保險費率掛鉤,采用差別、浮動費率,根據投保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職業傷害頻率、企業安全生產基礎條件等,劃分不同的費率檔次,將費率與企業一段時間內的事故和賠付情況掛鉤,定期調整繳費標準督促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提高安全意識;有針對性地對投保企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對隱患嚴重的客戶,要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積極推廣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和新工藝,促使企業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傷亡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為了辦理賠付,將對事故進行必要的調查。這種調查,事實上也是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種特殊形式的監督。通過調查,不僅可以劃分責任,同時可以發現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差距和問題,促使企業加強和改進安全管理,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三)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
據國務院最近的公布的數據,我國近10年平均每年發生各類事故70多萬起,死亡12萬多人,傷殘70多萬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礦事故)、職業危害嚴重(實際接觸粉塵、毒物和噪聲等職業危害的職工高達2500萬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等特點。近年來,交通事故、企業產品缺陷損害事故、企業環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肅鉛中毒案)、企業工傷事故(煤礦瓦斯爆炸、透水事故)、醫療事故、建造單位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等頻頻被媒體曝光,而社會對這些損害事故的關注焦點,除事故發生原因外,幾乎都集中于對事故受害方的賠償處理問題上。通過建立自愿性和強制性的責任保險制度,引入風險分攤機制,由政府、企業、保險公司等共同編織一張責任事故的安全“保險網”,增加社會的抗風險能力,保障正常的社會秩序。特別是在處理突發性的責任事件方面,責任保險為社會提供的不僅僅是保險產品和服務,更是一種有利于社會安全穩定的制度安排,能夠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同時,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也可以增加公眾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減少各種事故的發生。
(四)有利于輔助社會管理
國外的經驗表明,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國,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發揮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政府在事故處理方面承擔了大量工作,財政負擔很重。近年來,由于一些生產經營者經濟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責任,常常在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災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給地方政府。在一些行業和——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業主發財、政府發喪”的不正?,F象,對政府財政形成了很大壓力。
責任保險是政府轉移社會管理風險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建立多層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充分發揮其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有效地轉嫁風險。通過在一些高危行業或企業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輔助政府進行社會管理,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提高處理責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過責任保險機制,資金雄厚的保險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及時地解決民事賠償糾紛。
(五)有利于促使相關法律的完善
責任保險制度有助于實現民事責任制度的目的,也為民事責任制度的發展變化創造了條件。首先,責任保險可以分散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責任制度遵循填補原則,要求加害人承擔填補受害人損失的賠償責任。責任保險可以有效地轉移其民事賠償責任。其次,責任保險可以彌補民事責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責任制度在解決受害人的賠償問題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無力賠償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加害人惡意拒絕賠償而隱匿財產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賠償的主體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為社會的個體,賠償能力有限,對于巨額賠償難以承受。上述缺陷僅靠民事責任制度內的變革,已無法適應保障受害人利益發展的需要,而責任保險具有分散賠償風險的功能,它將集中于一個人或者一個企業的致人損害的責任分散于社會大眾,做到了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從而實際上增強了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獲得實際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上的尷尬。再次,責任保險可以推動民事責任制度的改進。責任保險的存在,使民事責任制度具有積極改進的實踐基礎。民事責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責任保險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風險的機能,采取更為積極的步驟朝著有利于救濟受害人的方向發展。
三、我國責任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制化程度相對落后,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責任保險產生和發展的基礎。責任險的發展與一國法律的發展密切相關。目前,我國法制環境不健全是制約責任保險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雖然繼《民事通則》之后,我國陸續出臺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幾十部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但是由于這些法規都僅是針對不同領域做出的個別規定,缺乏系統性。而《民事通則》本身也就不到200條,對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相當概括,而且規定的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的歸責原則也難以實現對社會公眾的有效保護。政府部門運用保險機制處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意識不強,市場機制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有些規定缺乏剛性,特別是與安全生產息息相關的領域,還沒有強制保險的規定。
2.現有法律法規的操作性有待加強。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制定法律、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還包括在案件審判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加害人做出處罰,將法律條款落到實處。如目前我國對于雇傭關系的調整僅僅適用《勞動法》和其他地方性條例,這些地方性條例的差異也很大,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后,對于雇主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都沒有明確規定。同時,雖然我國對雇主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意味著只有在屬于雇主責任時才給予賠償,但具體賠償規定未明晰。另外,對于執法的監督力度不夠,導致許多法律法規形同虛沒。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具體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執行不力,部分地區并未嚴格施行。
(二)保險主體業務經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責任保險經營技術落后,經營險種單一。國內現有責任保險種類少,主要險種僅有10多個,各保險公司主要保險業務險種大多雷同,而且各司開展責任保險的歷史比較短,積累的數據有限,在定價過程中更多依賴于業務經驗和市場平均費率,難以按照保險精算原理進行合理的定價。這樣,費率無法反映標的風險的大小,保險公司也無法有效地控制風險。由于沒有科學的風險評估手段,對風險較小的標的,本來可以以較低費率承保,卻因為與標準費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對于風險較高的標的,卻因為無法評估或競爭需要,而盲目以低費率承保,造成虧損。因此,受技術、經營經驗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開發新險的積極性不高,新險種的推廣進度也不盡人意,難以滿足人們對保險的需求。
2.再保險等風險分散渠道成本過高,責任保險經營風險大。再保險是責任保險直接業務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責任中,遲發事故占比較高,很容易造成嚴重的責任累計,給保險人帶來沉重負擔。如20世紀的災難“石棉沉著病”。據統計,現在法國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約3000人,預汁在2010年死亡人數將達到1萬人。從現在到未來,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將達到10萬人。在美國雖然沒有統計過此類疾病的具體死亡人數,但是保險賠償金已高達2500億美元。國內外再保險公司對此類業務都十分謹慎,將責任保險特別是職業責任險列入“雜險”范疇,分保時大都需要逐筆談判。實務中除法定分保外,許多保險公司在承保職業責任險時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場上尋找買者,并根據再保公司提供的費率來測算承保費率。這樣,很難單獨簽訂責任保險的成數或溢額分保合同。而且臨時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價格相對昂貴以及分保人對業務比較挑剔的不利特點,即使有保險需求,保險公司也不敢輕易承保,錯失商機,業務發展受阻。
3.專業型綜合人才缺乏,培訓力度不夠。責任保險涉及行業廣泛、技術性強,對承保、理賠人員在界定責任方、責任范圍、保險責任等方面的綜合素質要求很高,這就需要對責任險從業人員進行保險理論知識、法律知識方面的培訓,保證保險營銷人員能準確地引導客戶制定合適的投保方案,保證理賠人員能及時為客戶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但是目前保險公司在人員培訓方面力度不夠,現有的培訓計劃不足以完成對實際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銷售人員不能全面領會公司責任險核保政策,出現銷售與核保的脫節,影響業務的質量和發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險公司發展規劃中將責任保險作為重點發展對象,注重責任險新產品開發,每年都有新的險種推向市場,但是在推廣上,針對新險種的培訓和宣傳資料、輔助材料的發行都相對滯后,導致業務開展中銷售人員更傾向于業已熟悉的傳統險種,這對優化公司業務結構產生不利影響。
4.行業間溝通不足,保險業內非理性競爭加劇。因為保險產品的特點,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經常處于對立的位置,特別是投保人對風險狀況進行陳述時,常常會隱瞞一些對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業之間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溝通,經常會出現某個投保人在一個保險公司出險后,就轉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按照較低費率承保。有些公司為了保證其業務總規模的發展,違規承保責任保險。如擴展責任保險范圍;違反條款規定,允許投保人不記名投保;將責任保險作為企財險等險種的附加險向投保人搭售,僅收取少量保費等。
(三)社會公眾責任保險意識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眾對責任保險的認識不夠,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對責任保險業務的宣傳力度不夠,國內公眾對責任保險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對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檢查,而且對自己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也不清楚,對責任保險的轉嫁責任風險機能缺乏了解。有些單位個人即便知道其責任風險,仍存僥幸心理,不想投保責任保險。部分企業法律和誠信意識淡漠,發生損害賠償事故后,以種種形式逃避賠償責任,不愿投保責任保險。這些現象的存在,導致了責任保險的有效需求嚴重不足。
2.社會公眾索賠意識不強,致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受害人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往往因種種原因而放棄索賠,從而使加害人逃脫賠償責任。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有所提高,但是索賠意識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很多公民對法律規定還不了解,不懂得通過司法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因為不熟悉法律的相關要求,不能及時、有效的獲取證據,導致權利喪失。其次,由于我國法律缺乏對被告的保護,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權損害時,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再次,受傳統思想影響,我國公民還保留有重“名聲”輕“經濟”的想法,這樣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只為“爭一口氣”而已,輕易放棄自己的經濟補償索賠權利。最后,即使提訟,法院判決后存在的執法不力也為加害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提供了可能。
四、規范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法規建設
1.穩步推進法律法規建設,創造責任風險轉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為開發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較充分的法律依據。責任保險中所謂的責任,是一種法律的創造,它體現著社會的規范標準,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和法制環境息息相關。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的基礎,尤其是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責任法律和法規。目前,我國除《民法通則》外,已陸續出臺了《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注冊會計師法》、《律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等幾十部關于損害賠償的法律規范,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礎。發展責任保險,必須對有關法律制度進行不斷完善。保險行業要統一行動,通過各種途徑,積極促進各行業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和鼓勵責任險的各類法律法規建設。
2.加強相關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確經濟賠償責任范圍?,F有法律制度對于責任事故的處理隨意性大、處罰力度輕、加害人承擔的責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須明確責任范圍及具體的損失賠償標準,清晰各方的權利義務,使人們的社會行為處于一定的法律規范約束范圍之內,當其違反這種規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賠償責任。只有在這種法律環境下,當事人才會積極主動地尋求通過保險等途徑或方式來轉移這種責任風險,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市場需求的增長。
3.對于重要的業務領域,逐步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自愿責任保險障礙較多,法制環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識不強和不合理的責任保險費率等因素導致責任保險發展緩慢,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須依靠法律強制推行。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克服自愿保險中的障礙,對于對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有重要影響的責任風險,有必要通過立法強制的方式,利用現有的保險機構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實上,機動運輸工具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旅行社強制責任保險措施的出臺,已經反映了這種社會需求。國外的經驗表明,在責任保險發展的初始階段,適當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利大于弊。因此,對于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密切的行業、與社會環境保護關系密切的企業和與服務對象利益維護關系密切的職業等應該逐步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通過實施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使得責任轉移的潛在需求變為現實需求,使責任保險供給變為實際供給,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業務規模增長。
(二)不斷提高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管理水平
1.培育責任保險供給主體,完善責任保險產品結構。隨著責任保險政策環境逐步改善,發展空間進一步拓寬,各財產保險公司推進責任保險業務的積極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國批籌了第一家專業責任保險公司——長安責任保險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責任信用險部”,專門負責責任保險業務發展。但經營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或專門的責任保險公司數量不多,且公司組織形式比較單一,這種狀況容易導致責任保險供給的壟斷或不足。責任保險市場發達的國家,其經營主體通常眾多且組織形式多樣,如美國紐約州責任保險市場主體有股份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合作社保險公司、聯合承保協會和自保組織等多種形式。因此,政府應該鼓勵不同組織形式的專業化的責任保險公司優先發展。
目前,我國責任保險市場上有責任保險產品約400多個。但總體而言,這些責任保險產品不能很好地適應個人和企業的需求。近年來,我國年責任保險保費徘徊在30億元至60億元之間的情況就說明了這個問題。我國可以參照美國責任保險的經驗開拓責任保險條款。首先,要建立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責任保險產品創新模式,按照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和不同地域的現實需要,開發個性化的責任保險產品;其次,要在注重發展傳統責任保險的同時,進一步開拓新的責任保險領域,設計綜合性責任保險產品。
2.加強風險管理,控制經營風險。從國外責任保險發展歷程看,責任保險曾因為侵權責任認定與責任保險相分離而導致了責任保險危機,即民事責任裁決金額迅速增長導致保險公司成倍地提高責任保險費或拒絕出售責任保險單。在我國,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風險也將相應增大,這將增加責任保險的市場風險。為了控制這些風險,各公司應加強對責任保險風險評估和預測分析,開發責任保險產品時應考慮客戶的不同需求和市場的法律環境,對高危行業提高費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記名承?;虬垂しN確定人數,單獨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險方案,嚴格把好理賠質量關,提高定損的準確、合理、科學性,切實防范化解經營風險。
3.重視人才培養,積極引進各方面人才。擁有多方面的專業人才是責任保險創新、發展的關鍵。要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隊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訓力度,通過視頻方式、巡回輔導、集中授課等形式進行培訓,尤其應加強法律基礎理論的學習,熟悉和掌握責任保險有關民事賠償的法律法規,有條件的可以選派優秀人才赴國外保險公司或院校學習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進和合理利用各行業的專家,如建筑、農業、企業管理等專家,提高保險公司自身風險管理水平,促進責任保險的發展。例如,環境污染的損失評估難度較大、專業性強,需要環保部門協助進行環境損失評估,提高損失評估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4.加強行業間合作,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我國保險公司應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競爭過程中努力尋求多種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開新的競爭,在競爭中以機制創新、業務創新、產品創新取勝于市場。保險全行業應通力協作、大力配合,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過程中,充分運用市場競爭規律作用,以服務社會、實施社會管理職能為共同目標,在攜手開發國內責任保險市場這一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形成新的合作關系。特別是我國處于責任保險發展的初期階段,有必要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間的相互約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競爭,吸取經驗教訓,防止保險公司之間不計成本的價格大戰、片面的數量規模和短期性效益行為再現。通過行業自律組織,積極推進保險行業內部實現對有關責任風險的資料和信息的共享;對于費率的擬訂、承保范圍的劃分和賠償限額的確定等方面內容形成制度性規定,報由保監會審批;對于某些目標市場通過合作的方式,聯手開發、共同制定發展戰略;對于有關民事責任的認定及保險人賠償限額的確定,在行業內部應形成一個基本共識,尤其對于涉及高額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保險公司之間還需采取共同保險、再保險等方式經營,避免風險單位的集中,減低公司經營風險。
(三)發揮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傳責任保險,普及責任保險知識,增進社會各界對責任保險的了解。政府有關部門應和保險公司一起采取多種形式擴大宣傳覆蓋面,展開立體宣傳。通過各種渠道、采取各種形式和方式加強普法工作和責任保險的宣傳工作,在提高社會公眾維權意識的同時,強化責任人的法律意識,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切實保證民事法律責任的貫徹執行,使責任人對受害人的補償落在實處。而且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媒體機構等獨立于保險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傳更容易被公眾接受。
2.促進政府相關機構的合作與交流,為責任保險的開展爭取良好的宏觀政策環境?,F階段責任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推動。行業監管部門應在與政府相關機構的溝通中起主導作用,通過建立協調工作機制、聯合下發文件、共同確立并指導試點工作展開的方式引導、推動法人單位運用相關的責任保險來防范、化解風險。例如,與公安部聯合發文推動公共場所的火災公眾責任險、與建設部聯合推動建設工程質量保險、與安監總局共同研究高危行業的雇主責任險等。保險業與各部門配合互動機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一是實現保險與消防、安全生產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災防損、安全技術方面的人員和經驗數據,盡量統一損失統計口徑,支持保險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產上發揮積極作用。二是在安全檢查上積極配合,通過加強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檢查,達到防災防損的目的。三是加強事故發生后的協調工作,研究保險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介入事故處理的途徑,幫助其盡快進入事故現場,減少事故影響的程度,及時恢復生產經營。除了與各主管政府機關推動其主管范圍內的責任保險外,保監會還應與稅收、財政等各部門加強溝通,為責任保險的發展爭取政府在稅收優惠政策、人才政策、財政補貼和產業政策等方面的積極扶植與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財政部與中國保監會聯合簽發《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構的通知》,決定將在全國各中小學校中推行由政府購買校方責任保險的制度。其中明確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所需的費用由學校公用經費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過5元,該措施有效地推動了學校責任保險。
3.制定政策,鼓勵險種創新。在界定什么是創新型產品的基礎上,對創新型產品條款費率設計的合理性進行嚴格審核。率先進行創新的機構,一定會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那么它做出來的產品應該是比較科學、比較接近市場的,定價也是相對科學的。那么后來推出相同產品的機構,在條款設計和定價上應以創新產品的設計為基準。這種做法的實質就給率先進行產品創新的機構一定的新產品優先定價權。當然,這個優先定價權的保護不是長期的,經過一段時間后,比如一年,衍生的新產品就可以放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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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真學習“十七屆四中全會”會議精神,以科學發展觀作為行動指南,強化組織建設,提高團員的思想政治素質,進一步增強團組織的戰斗力和凝聚力。
在校黨總支的關心下,校團委認真貫徹團中央關于開展增強共青團員意識主題教育活動有關精神要求,周密部署,扎實推進,教育活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針對我校團員工作的特點,召開了第十屆團代會,及時調整了團組織班子,健全了團組織,各自分工明確,使各項工作的開展有了強有力的組織保證,及時督促各班團支部進行換屆選舉,保持團支部班子的工作熱情和活力。在健全各級團支部班子后,及時布置、落實團的各項活動,確保團組織活動健康、有序進行。
在做好團組織建設同時,校團委認真作好各項宣傳工作,加固宣傳陣地,思想教育深入基層。校團委充分利用和發揮班級板報、校報、視聽課、講座等載體,發揮校園文化的導向、凝聚等功能,豐富學生的精神文化生活,為學生提供個性發展和能力培養的舞臺。利用現有的網絡媒體,建立團委工作論壇,創造教師與學生之間、學生與學生之間交流的平臺。
校團委還廣泛開展主題實踐活動。重溫入團誓詞,發揮共青團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幫助團員進一步明確權利和義務,增強團員意識,動員每位團員為團組織發展建言獻策。校團委還充分利用本校高琴老師捐獻骨髓這一事跡,制定詳細的活動計劃,開展向優秀團員青年典型高琴老師學習的系列活動,各班團支部積極開展“向高琴老師學習”的主題班會,制定工作計劃,撰寫學習心得體會,切實提高青年團員的思想意識
開展團干部結對“一幫一”活動。每一名團干部至少要結對幫扶一名團員青年。重點幫助解決團員青年在學習方面遇到的實際問題,在思想上給予指導,生活上給予照顧,學習上給予鼓勵,讓團員感受到團組織、團干部的關心和幫助。
二、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加強學生德育工作建設,開展法制教育、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
團委始終注意把弘揚愛國主義精神,提高廣大同學的思想政治素質,引導同學全面成才放在首位,充分利用廣播站、黑板報、櫥窗、宣傳欄等輿論陣地對廣大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教育。本學期以來,學校先后組織并開展了“向雷鋒同志學習”系列活動、收看法制教育專題片活動、健康教育宣傳月活動、高三年級“百米沖刺迎高考”誓師大會、“艱苦奮斗、民族精神”學習交流、“我為團旗添光彩”主題活動、“立足身邊小事,踐行八榮八恥”討論交流活動等,真正做到用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熏陶學生;用生動活潑的群體活動教育學生;用切實可行的行為規范引導學生;通過活動,加強學生的思想道德建設,在活動中,讓學生發現自己的優點和長處,達到“讓每一位學生成為優秀的自我”的德育目標。通過以上活動的開展,激發了廣大團員的愛國熱情,增強了民族自豪感。
學校非常注重依托德育基地——城北看守所、馬洲書院、劉國鈞故居、岳王廟、武警中隊,以及實踐基地——江山公司、農業科技示范園區、軸承廠,定期帶領學生參觀、學習。通過到江蘇新世紀造船有限公司、江山公司等實踐基地參觀學習、去敬老院義務勞動,增強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社會實踐能力。
每年清明校團委都會組織高一團員去孤山烈士陵園祭掃烈士墓,在緬懷先烈的同時,進一步加強青年學生革命傳統教育。為更好地對廣大青年學生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艱苦奮斗、遵紀守法等成人教育,對此學校經常開展校外輔導員法制教育活動,多次聘請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科長顧明琪和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隊長等校外輔導員來校作報告。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為主要內容,著重宣傳了《憲法》、《民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與青少年學習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通過這些活動,極大地強化了廣大師生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得到增強。
三、不斷加強素質教育,弘揚文明新風,深入持久地開展青年志愿者活動。
深化青年志愿者行動是我校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特色。在校黨總支領導下,校團委多次組織學生種植樹木,營造優美校園,純潔美好心靈。通過種樹植綠實踐活動,使廣大青年學生樹立環保意識,營造講究衛生氛圍。
我校是省重點中學,對外教育教學活動和友好往來頻繁。衛生是一個學校的窗口,從這個窗口能夠反映出一個學校的精神面貌,所以培養團員樹立環境意識,營造講究衛生的氛圍,能夠充分展示當代員青年的精神面貌。因此,校團委將營造優美校園環境,純潔美好心靈作為青年志愿者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們充分利用黑板報、櫥窗、廣播等宣傳陣地,大力宣傳環境污染的危害,衛生與健康的關系,人與自然等知識,通過宣傳,大家懂得了創造優良環境的重要性。
作為泰州市綠色學校的**市第一中學不斷加強素質教育、弘揚文明新風,深化青年志愿者行動,是我校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重要舉措。在**市創建文明城市的過程中,校團委多次組織老師和學生團員進入街道社區,宣傳創建知識,清洗胡張亂帖,清掃煙蒂紙屑,受到市民的普遍贊譽。學校還多次組織學生會成員到敬老院慰問孤寡老人,并進行義務勞動。我?,F有侯勁松、蘇婷等近30名教師網上報名參加文化輔導、綠色環保等方面的泰州青年志愿者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