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檢疫概念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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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檢疫概念

篇1

[關鍵詞]基礎教育課程改革 山東省義務教育 減負 城鄉免費義務教育

(一)改革措施及成效

2001年開始,國家教委頒布《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大力推進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義務教育是重心,始終處于改革的浪尖。到2008年為止,全國各省市都做出了積極響應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山東省作為東部經濟大省和人口大省,一直重視教育的發展,積極探索創新,特別是在義務教育的減負改革上取得明顯成效。具體表現如下:

1.控制書面作業量及合理安排學生的作息時間。根據2007年山東省的新《規范》:小學一、二年級不留書面家庭作業,其他年級除語文、數學外不留書面家庭作業,語文、數學書面作業每天不超過1小時。初中的書面作業總量不超過1.5小時。提倡布置探究性、實踐性的家庭作業。而且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睡眠時間不少于9個小時,把周末和節假日還給學生,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到校上課或集體補課。

2.建立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新的評價體系。從2003年起,山東省就積極進行考試評價制度的改革,實行小學升初中就近免試入學制度;積極探索以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為基礎、綜合評價相結合的高中階段招生辦法改革。在2007年的新《規范》中,又提出日??荚嚐o分數評價,主要針對周考、月考,保護學生隱私。2008年年初,省教育廳表示2010年將啟動新高中招生制度,以學業考試取代升學考試。

3.完善中小學教材審查和選用監管制度,加強對中小學教輔材料的管理,努力減輕學生的課業負擔和家長的經濟負擔。

4.繼續設立中小學助學金和免費發放教科書的專項資金,逐步擴大免費發放教科書的范圍,開展義務教育課本循環使用的試點。在農村地區推廣使用經濟適用型教材。山東省在2007年秋季向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費提供國家課程教科書,省財政廳2008年年初又通知,從2008年春季新學期開始,進一步向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費提供地方課程教科書。從2009年春季學期開始,部分科目的免費教科書將循環使用,對于城市低保家庭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也免費提供教科書。

5.山東省在全國率先實現城鄉免費義務教育“全覆蓋”。2007年春季開學起,山東省全部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雜費;2007年秋季開學起,對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雜費。免雜費標準按“一費制”規定進行。并對城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補助寄宿生活費,實現了資助與育人的結合。

(二)改革中依然存在的問題

山東省從學生和教材兩方面努力做到減負,特別在減少學生的書面作業和改革新的考試評價制度及免費城鄉義務教育上有很大的創新和明顯的成效,切實減輕了學生、家長的負擔。但從這些改革措施來看,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1.改革執行效率低。早在1990年國家教委關于重申貫徹《關于減輕小學生課業負擔過重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中就提出“要按照教學計劃的規定量布置課外作業。做到:一年級不留書面課外作業,二、三年級每天課外作業量不超過30分鐘,四年級不超過45分鐘,五、六年級不超過1小時。”2007年山東省教育廳公布的新《規范》幾乎又重提此措施,說明1990年的改革措施并未得到落實,學生負擔問題仍然很嚴重。

2.措施的有效性有待商榷。針對教育部正在考慮對中考進行較重大的變革,山東省率先提出了2010年學業考試取代中考的巨大創新舉措,當然這需要相配套的課程改革和考試評價制度的配合。根據新《規范》,無分數評價體系和學生基礎性發展目標評價等級制作為重要的升學參考標準。然而這賦予學校、教師很大的權限。學校、教師是否有能力作出適當、正確的評價,能否有相應的教育理念、教育資源、教育水平達到評價體系所需的教育硬軟件這都是很重要的。操作不當就會產生舞弊、腐敗,并引發教育不公平的問題。因此,一整套完整的改革措施是確保實施有效化的基礎,單方面的改革很難達到理想化的結果。

3.城鄉流動兒童的義務教育權利沒有得到切實保障。2006年我國城鎮化水平已達43.9%,我國城鎮化進入了快速發展時期,如何確保流動兒童的合法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本身也是減負工作的一方面。雖然山東省在《2003~2007年教育振興行動計劃》方案中提出要保障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入學接受同等水平的義務教育,但從相關舉措來說還是主要致力于城市、農村范圍。流動兒童成為灰色地帶。要解決那些難以滿足常住人口登記條件的農民工適齡子女的免費義務教育問題,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實現城鄉免費義務教育。

4.教育投入存在監管性問題。山東省率先實現了城鄉免費義務教育,并提高了學校公用經費,對城鄉和各級各類學校來說在學校的教育投入上發生了很大的變革,能否確保教育經費的有效到位和規范使用就需要監管力度了。從省教育廳公布的2006年度督導報告來看,教育投入不足和教育經費管理、使用不規范問題仍是突出問題,而且中小學教師工資保障機制仍不完善。畢竟現在需要省、市、縣(市、區)共同承擔的教育經費越來越多,如何有效實現教育投入的不降低是個大問題。想讓減負工作真正有效,就要確保社會、學校、家庭的相互配合,環節緊緊相扣,教育投入是重心。

(三)解決策略

1.依令嚴行,獎罰分明。山東省新《規范》中提出的減負令,雖然還是十幾年的老調重彈,也是2001年新課改的基本內容的再現,但確保這次真正做到才算有意義的減負令,否則就是一紙空文?,F在全國各省市都響應黨的十七大報告的“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精神,紛紛出臺各種減負令和素質教育推行措施,如何確保依令行事,落到實處才是重中之重。只有依令嚴行,獎罰分明,對學校、教師真正起到威懾作用,確保政令落實到位,才能真正推動減負工程。

2.加強學校、教師的硬軟件設施建設,做好減負的前后工作。面對新的考試評價體系和日常無分數評價制度,相應的試驗設施、信息技術設備、先進的素質教育校園環境是學校應該提前做好的準備工作。而教師的專業和綜合素質是否達標,能否擔當評價體系的執行人,本身能否踐行教師職業道德關乎改革的成敗。素質教育的高要求和減負令的推行,需要學校在教育經費改革的基礎上,合理規范的使用,確保教育投入分分見針,建設配套的硬件設施和新課改背景下的校園環境文化,并確保教師的終身教育培訓嚴格實行,確保培訓工作與新課改的推進同步進行。

3.拓寬監管渠道,建立“社會、政府、學校、家庭”四級監管體制。農民工子女的義務教育問題和教育經費的監管性問題,很大程度上是靠政府的努力的。但這種單一的權力和監管渠道,容易帶來有效性低、時間冗長、滋生腐敗等問題。因此,拓寬監管渠道,讓社會、學校、家庭都能參與進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監督力度,促使時間緊湊、政令有效實施。面對日益加快的城鎮化和教育投入的表面化問題,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政府應給予合法、適當的監管權限,讓社會多奉獻愛心,增大教育投入的渠道和監督力度;讓學校多點入學權限,為滿足不符合常住人口登記條件的農民工子女享受到合法、應得的義務教育權利,特別是免費義務教育權利;讓家庭與學校多點互動,相互監督,使素質教育不僅僅停留在減負的初級階段,而是真正讓學生成為有創新、自主學習能力的受教育者。讓社會、學校、家庭成為政令有效實施的推動者和監督者,讓透明化和有效化破除腐敗和執行不力,使教育投入年年增加,規范使用。

4.推進“國家、地方、學?!比壵n程觀。三級課程教材其實在2001年新課改中就已經提出:“學校在執行國家課程和地方課程的同時,應視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結合本校的傳統和優勢、學生的興趣和需要,開發或選用適合本校的課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課程的實施和開發進行指導和監督,學校有權力和責任反映在實施國家課程和地方課程中所遇到的問題。”山東省作為全國經濟大省,應該有條件開發校本課程,素質教育在推進的同時,教材也是重要一環,校本課程的開發不僅僅是教材的問題,它反映了新的課程觀、教師觀、師生觀,充分給予學校、教師探究、創新、自主權利,也更能從本質上推動素質教育的發展,從而在課堂上、教材上、學習上讓學生減負,讓一整套的評價體系得以正常維系。

總之,山東省在努力推進新課改、發展素質教育、給學生減負方面都有很大的動作,如何讓這些政令有效落實,真正發揮作用是需要長期努力的。只有更新教育理念,真正理解素質教育的本質,結合社會、學校、家庭的共同努力,才能讓學生真正減負,在義務教育階段輕松學習、發展自我、提升素質。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Z].1986,4,12.

[2]國家教委關于重申貫徹《關于減輕小學生課業負擔過重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Z]. 1990,2,15.

[3]教育部關于印發《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試行)》的通知[Z].2001,6,08.

篇2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正?;顒?。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威信,影響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正?;顒印?/p>

    進出口動植物檢疫工作對于防止動植物傳染病,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動植物檢疫人員如果徇私舞弊,把不住動植物檢疫的國門,將會給農、林、牧、漁等生產帶來災難性后果,甚至危害人類健康,破壞正常的對外貿易關系,損害國家的聲譽。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

    根據《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物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容器、包裝鋪墊材料以及來自動植物檢疫區的運輸工具、進境拆解的廢舊船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規定或者貿易合同約定應當實施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其他貨物物品應當依法進行檢疫。

    偽造檢疫結果,是指濫用職權,出具虛假的、不符合應檢物品實際情況的檢疫結果,如根本不對應檢動植物等檢疫物進行檢疫而放任危害結果獻出具檢疫結果;明知為不合格的檢疫物品為了徇私仍然簽發、出具檢疫合格的單證或在海關報關單上加蓋檢疫合格印章,為檢疫合格的檢疫物品出具不合格的檢疫證明等。其具體表現在所出具的檢疫放行通知單、動物過境許可證、動物檢疫證書、植物檢疫證書、動物健康證書、獸醫衛生證書、熏蒸消毒證書等由檢疫機關出具的有關動植物及其產品及其他檢疫物健康或者衛生情況檢疫證書中。應當指出,偽造檢疫結果,既包括偽造、出具被檢疫內容全部虛假的結果,又包括偽造、出具被檢疫的內容部分不符合事實的結果。

    構成本罪,不要求造成嚴重后果;造成嚴重后果,是本罪的加重情節。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及檢驗檢疫機構中從事動植物檢疫工作的人員涉嫌在動植物檢疫過程中,為徇私情、私利,采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檢疫的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等作虛假的證明或出具不真實的結論,包括將合格檢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檢為合格等行為的,應予立案。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動植物檢疫機關,包括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及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伺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而對這種后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徇私,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于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二、認定

    (一)行為人與走私動植物、動植物制品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結,偽造檢疫結果幫助走私的,應以牽連犯擇一重罪的處罰原則以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等論處。

    (二)檢疫機關的非檢疫人員如果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指使他人偽造檢疫結果的,則可構成本罪的共犯。

    三、處罰

篇3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肉類食品的需求量在逐步擴大,現在進入流通領域的肉類產品不僅數量增多,種類也在增加,這就為從事肉品檢疫工作的檢疫監督員提出了更新更嚴的要求。為了預防控制動物疫病,保護人民身體健康,讓群眾吃上“放心肉”,作為動物檢疫員應不斷精進自己的業務知識和專業技能。下面我就談談當前肉品市場監督檢疫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如何進一步搞好肉品市場檢疫監督工作的對策。

1存在問題

1.1工作時間是影響檢疫監督工作開展的關鍵肉品市場監督檢疫工作對檢疫員的上班時間要求是很苛刻的,每天檢疫員必須在肉品送抵市場前趕到,這樣才能對肉品進行完整的監督檢疫。如果肉品分割后再檢查,首先影響經營者銷售活動,使經營者不配合檢查;其次對有些項目無法檢查,如刀口,若是合法檢疫的豬肉,在肩胛外側肌、腰肌、股部內側肌會有“一口三刀六面”的刀口,完整的豬肉是很容易看到的,而分割后的肉難以發現;其三,分割后的肉品必定有一部分已被出售,此時發現病害肉,是很難收回的,必定會給消費者造成傷害。故上班時間對市場監督檢疫工作很重要,然而,很多檢疫員并沒有認識到這一點,影響了檢疫工作的正常開展。

1.2市場監督檢疫缺乏相關法律法規支持,使監督檢疫工作困難重重《動物防疫法》和《陜西省實施〈動物防疫法〉辦法》是目前市場監督檢疫的法律依據,因法律條款“盲區”太多,體現出可操作性低。如,市場檢查中若發現有“白條肉”(即未經合法檢疫而無檢疫合格證明的豬肉),根據《動物防疫法》四十九條規定,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對未出售的動物、動物產品進行補檢。工作中,違法所得是很難確定的,執行的變數很大;若未有出售,檢疫員只能給予補檢,無法對違法經營者進行重懲,助長了私屠濫宰現象,縱容了違法的發生。

1.3檢疫監督手段落后,導致很多檢疫工作難以開展目前的動物檢疫仍是停留在感官檢查,檢疫結果的可信度低,導致檢疫執法無法執行。如,對雞的檢疫,目前本地很多市場銷售活雞兼售分割的雞產品,檢疫員只能根據感官檢查做出判定并處理,這就使得經營者很不滿意,“你看一下就收費”,表現出阻撓檢疫、抵抗執法、拒繳檢疫費的情況。又如,對雞蛋的檢疫也無法開展,因為根據目前的檢疫設施,雞蛋無法進行實驗室檢驗,檢疫員只能監督檢查經營者所持的免疫證,這又出現個別經營者很長時間都拿同一張免疫證,作為檢疫員感到很無奈。

1.4執法力度不夠,違法行為難以處罰,起不到震懾作用市場檢疫員的工作對象是很復雜的,不乏刁蠻、以身試法和暴力抗法者,此時某些執法機關就表現出執法軟弱,該沒收的無法沒收,該處罰的沒辦法處罰。一些檢疫單位領導抱著大事化小的態度,對于檢疫員反應的情況,不作正面答復,不進行認真處理,從而助長了歪風邪氣。現實中,逃避檢疫、拒絕檢疫、違法者軟磨硬泡或不予理會或大打出手、辱罵、毆打執法人員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加之,法律條文的不健全造成檢疫監督執法極為被動,許多執法行為變成執法無奈。

1.5執法隊伍素質不高,執法工作不規范,影響了執法威信,制約了執法行為現在是法制的社會,監督檢疫過程是完整的法律過程,而且是技術性很強的法律過程。這對檢疫員的法律知識、專業技術及運用能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然而,工作中一些檢疫員法制觀念淡薄,不按程序執法,言語生硬,態度不佳,加之本身的業務知識又不過硬,不能耐心細致的解答經營者或群眾的疑問,只是一味的命令經營者執行,導致檢疫員與經營者關系緊張,檢疫工作難以開展,嚴重影響了執法威信,制約了執法行為。

1.6鄉鎮肉品檢疫工作停滯,農民的肉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目前,在我區部分鄉鎮,集市所售肉品根本沒有經過檢疫,甚至有的鄉鎮肉品經營者在定點屠宰場購豬時,要求不要檢疫或檢疫不加蓋驗訖印章。可見,在農村,群眾對于肉品是否經過檢疫根本不關心,對肉食品衛生認識很淡薄,嚴重威脅農村群眾的身體健康。這一現象存在的原因是:宣傳不到位,農民對肉品衛生安全缺乏了解;加之很多鄉鎮無檢疫監督單位,更無檢疫員,肉品檢疫工作處于停滯狀態,農民的肉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

2對策

2.1盡快完善《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規《動物防疫法》中某些條款已不適應發展需要,由其是對其中一些操作性不強、概念不清的“盲區”及一些違法行為處罰較輕或無明確處罰的規定,應作出相應的解釋和修改。同時,盡快出臺有關“動物市場檢疫監督執法規程”方面的法律法規,提高法律法規貫徹執行中的可操作性,使得市場檢疫員能有法可依,從嚴執法。

2.2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民健康飲食的意識,由其加強農村肉制品飲食安全的宣傳要采取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強對《動物防疫法》的宣傳,宣傳病害肉對人體健康的危害,達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使群眾知法守法,自覺維護法律法規的執行,做到對有害肉了解、拒買并即時向執法部門揭發,經營者不違法,提高全社會對《動物防疫法》的認識和支持力度,創造一個很好的檢疫工作氛圍。作為市場檢疫員有責任、有義務經常進行這方面的宣傳。

2.3加強培訓,提高檢疫隊伍的整體素質提高檢疫員的思想政治素質;提高檢疫員的專業技術素質;提高檢疫員的執法水平。作為執法機構,應經常組織員工進行思想政治學習,業務技術培訓,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樹立檢疫員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公仆意識和讓群眾吃上“放心肉”的責任意識,并學好法,用好法,積極提高檢疫員的業務水平,使檢疫員不斷更新知識,成為適應新形式的合格檢疫監督執法人員,使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得到提高。

2.4加大執法力度,對于違規案件應從重處理檢疫監督機構對經營者的違規行為應嚴肅處理,該沒收的沒收,該處罰的處罰,對于打、罵檢疫員的經營者從重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扭轉檢疫執法局面,樹立檢疫執法威信。

2.5加大投入,強化硬件設施建設和軟件的開發研究加大檢疫工作經費的投入,改善基層檢疫監督設施,建立實驗室購買檢疫檢測設備并投入資金用于研究新的、先進的、與國際社會相適應的檢疫監督方法,使得檢疫質量和可信度得到大大提高。

2.6加強內部管理針對檢疫監督執法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對象復雜等情況,應建立一套科學的管理機制,有考核、有獎懲。對于、違法辦案等檢疫員應嚴肅處理,該處罰的處罰,該停職的停職;對于工作方式不當的工作人員也應有一定的懲處辦法;對于工作表現突出的檢疫員有一定的獎勵。使執法隊伍內部獎懲分明,檢疫員有所懼有所依,真正負起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的職責,讓群眾吃上“放心肉”。

3工作體會

3.1作為市場的動物檢疫員首先應熟悉掌握動物防疫檢疫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了解與動物檢疫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熟悉掌握本地區和相鄰地區的動物疫病及動物防疫檢疫情況,而且應具備相應的檢疫技術,并取得國家職業技術資格證書和動物檢疫員證,能在很短的時間內對觀察的結果做到判定準確,處理得當,同時身體健康,愛崗敬業,這樣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市場動物檢疫員。

篇4

2012年3月底,農業部在北京召開全國動物衛生監督法制工作研討會,獸醫局有關領導根據近幾年《動物防疫法》的貫徹實施情況在會上強調指出,動物衛生立法工作要隨著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不斷創新,抓緊制訂適合我國國情的動物衛生監督法律體系框架是當前我們所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為此,本人根據長期從事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所積累的感受和認識,結合國內外相關部門在行業管理方面的成功做法,從市場準入的角度,就創新我國動物衛生監督法律制度進行了粗淺思考,提出動物衛生監督應全面建立市場準入制度的初步構想,并對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的基本概念、基本特點、基本內容和實施步驟進行了簡要概述,供同行在制訂適合我國國情的動物衛生監督法律體系框架時借鑒參考。

1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的基本概念

2001年我國加入WTO后,市場準入制度已成為政府管理市場和經濟的一項基本制度,我國政府的相關部門,為適應國際貿易需要,依據各自的職能,對參與市場的主體(單位或個人)和客體(產品等)提出了嚴格要求,即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主體和客體才準予進入市場,以提高參與市場的主體的素質和客體的質量。因此,為提高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參與者的素質和保證進入市場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質量,應全面建立我國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即為確保動物和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對具備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才能允許其進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對具備規定來源的動物、動物產品,才能允許其進入市場流通銷售的一種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制度[1]。

2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的基本特點

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是一項全新的制度,是突破現有法律規定的創新性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2.1強制性即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時,必須得到有權機關的行政許可;進入市場流通銷售的動物、動物產品,必須符合規定條件,并取得準運許可。

2.2實用性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要在吸收發達國家成功經驗和借鑒質量認證管理理念及HACCP質量控制原理的基礎上,緊密結合我國動物飼養方式的現狀和動物疫病防控能力的實際情況,提出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許可要求。要本著既要能有效控制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又能讓大部分單位和個人經努力可以做到的標準設置。

2.3漸進性這種制度的設置,要本著循序漸進的原則,并要為以后的發展打下基礎。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要能通過不斷調整市場準入條件的辦法來不斷提高動物疫病的防控能力和動物產品的質量安全水平,不斷適應人民群眾對安全動物、動物產品的需要。

2.4直觀性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要通過使用特定的證明、標志、標識來簡單、直觀地表達動物、動物產品的質量安全狀況,以方便消費者鑒別、辨認,方便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

3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的基本內容

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是一種行政許可制度,是一種政府行為,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3.1對相關單位和個人及動物、動物產品實施行政許可制度。即對于具備規定條件申請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放許可證,準予其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某項活動;對具備規定來源的動物、動物產品發放準運證,準許按規定運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動物、動物產品不準運輸。

3.2對離開產地進入流通渠道的動物、動物產品實施強制檢疫制度。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檢,未經檢疫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不準進行流通。屠宰、經營、運輸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必須附有檢疫合格證明;生產、加工、貯藏、經營和運輸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3.3對進入市場銷售的動物產品統一使用檢疫合格標志、標識制度。對經檢疫合格,進入規定市場進行銷售的動物產品,必須附有統一的檢疫合格標志、標識,沒有標志、標識的,不準進入相關市場銷售。這樣做,便于廣大消費者識別和監督,便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法檢查,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經營者提高對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的責任感。

4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的實施步驟

4.1完善法律制度市場準入,法律先行,要實施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必須有堅強的法律作后盾。因此,制定全國統一的法律法規、技術規程、分類標準、準入條件等是實施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的前提和基礎。要突破現有法律的約束,制定養殖管理辦法、養殖場、屠宰場分級管理辦法等,明確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明確相關區域動物養殖場、屠宰場的規模、數量,明確養殖場、屠宰場的分級依據,明確不同級別養殖場、屠宰場(省級場、市級場、縣級場、鄉級場或AAAA場、AAA場、AA場、A場)生產的動物、動物產品進入不同區域流通銷售;制定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管理辦法,明確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的資質條件,明確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所具備的條件等[2]。

4.2實施行政許可即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資質進行審核發放許可證。

篇5

【論文摘要】:外來植物入侵是非土著植物通過各種方式進入并定居在一個新的生態系統,一般具有比土著植物更強的生活能力,從而對土著植物的多樣性構成威脅。文章綜述了外來入侵植物的基本生理生態特征和其入侵的一般特征,并分析了目前我國植物入侵的現狀,最后提出了防制植物入侵的一般方法。

引言

植物入侵(PlantsInvasion)是指一種植物在各種活動的影響下,從原產地進入到一個新的棲息地,并通過定居(colonizing)、建群(establishing)和擴散(diffusing)而逐漸占領該棲息地,從而對當地土著種群和生態系統造成負面影響的一種生態現象。外來植物入侵的原因很多,如動物活動,占領空的生態位等。外來植物入侵現象在當今社會十分普遍,引發了一系列的生態和經濟問題,打破了入侵區的生態系統,影響生態系統的承載力,危害人類社會經濟結構以及人類健康,造成了無法估量的損失,特別對農田、草坪、果園等人工栽培的經濟生態系統造成了極大破壞。植物入侵造成了全球植物生態系統多樣性喪失和危害人類社會經濟已經成了無可爭議的事實,研究入侵植物的生態和生理特征,準確預測植物入侵性,有效防止有害植物的入侵成了植物學家和生態學家研究工作的焦點。

1.植物入侵概念和入侵植物的特征

1.1外來入侵植物及植物入侵的概念

外來入侵植物是指在非原生態系統進化出來的植物,由于自然或人為的因素被引入新生態環境并對新生態環境或其中的物種構成一定威脅的植物。植物入侵是指一種植物在各種活動的影響下,從原產地進入到一個新的棲息地,并通過定居,建群和擴散而逐漸占領該棲息地,從而對當地土著種群和生態系統造成負面影響的一種生態現象。

1.2入侵植物的特征

外來入侵植物,特別是那些入侵性較強的外來植物,具有其相應的生理和生態等特征。比如:外來入侵植物一般多為草本植物,多為單年生或二年生,生活周期短,植株較小,種子數量巨大,種子小而輕,繁殖和傳播方式多樣化,具有靈活適應環境變化等特征。如薇甘菊廣叟果千粒重010892g,具5"脊",先端一圈冠毛;紫莖澤蘭種子千粒重0104~01045g,廣叟果頂端有冠毛;飛機草廣叟果千粒重僅為0105g,具五縱棱,棱上有短硬毛。這些體積小、重量輕,加之具有翅、柔毛或冠物等附屬物,能通過空氣、水流、動物或人類等多種途徑進行遠距離散布。研究表明,單子葉植物比雙子葉植物更具入侵性;草本植物比木本植物更具入侵性;單年生、二年生植物比多年生植物更具入侵性。對入侵我國最嚴重的90種外來植物中草本和木本,單年生和多年生的數目分析比較也證實了這一點。

2.目前我國植物入侵現狀

據調查,目前中國共有外來入侵植物188種,其中水生植物18種、陸生植物170種,隸屬41科。種數最多的科是菊科(49種)和禾本科(33種),來自美洲的有125種,占入侵植物總種數的66.15%。這188中入侵植物中,最嚴重的為90種,對這90種外來植物的性狀和生活周期型的統計,發現草本與木本的數量比為81/9,單年生、二年生與多年生數量比約為52/38,并且,作為草本的禾本科(Graimineae)和菊科(Compositae)數量居多,分別為11種和22種。統計的結果顯示,在這90種外來植物中,草本在數量上占據絕對優勢,由于該90種外來植物在我國入侵性評價中處于最嚴重的地位,故一定程度上說明了草本植物比木本植物更具入侵性;而一、二年生與多年生相比,也占據一定優勢。我們抽樣對90種外來植物的其中蓖麻等5種植物的形狀和入侵強度列出如下:

3.有效防止和防制植物入侵的一般方法

目前對入侵植物主要采取檢疫、人工、生物、化學、農業、機械或物理防治,以及將這些方法結合起來的綜合治理措施。主要方法簡述如下。

3.1雜草檢疫防治

雜草檢疫是防治植物入侵的首要環節,也是雜草防治不可缺少的環。它是依據植物檢疫法,對輸入或輸出的動植物或動植物產品中夾帶的有毒、有害雜草的繁殖體進行檢疫的防治方法。必須提高檢疫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同時加強宣傳、呼吁,加強科普教育,使人們有充分認識,從源頭杜絕有害外來植物的入侵。

3.2人工防治

人工防治是最原始、最簡便的方法,適于控制剛傳入,還沒有大面積擴散的入侵物種,能在短時間內將其清除,但對高繁殖力的物種則因費時費工,除草效率低。深圳曾多次進行人工拔除薇甘菊,但因效果差而放棄。人工防治是一種清潔的生態防治方法,但要注意除后殘株必須及時妥善處理,否則可能成為新的傳播源,客觀上加速外來植物的入侵。

3.3生物防治

生物防治是利用雜草的天敵,如昆蟲、病原真菌、細菌、病菌、線蟲、食草動物或其他高等植物來控制雜草的發育、生長蔓延和危害的方法。其目的不是根除雜草,而是通過干擾雜草的生長發育、形態建成、繁殖與傳播,使其種群數量和分布控制在生態和經濟危害水平之下。利用有害植物的天敵進行防治,國內外已取得了不少成果。

3.4動物治草

以蟲治草是利用昆蟲能相對專一地食取某類雜草的特性來防治雜草的方法。一般程序為:原產地考察采集天敵-安全性評價-天敵引入與檢疫-天敵生物生態學特性研究-天敵的釋放與效果評價。從20世紀中葉至90年代,以蟲治草的研究和實踐迅速發展,取得顯著成效。如1945年美國用澤蘭實蠅防治紫莖澤蘭;1978年前蘇聯利用豚草條紋葉蟲防治豚草;1987年中國利用空心蓮子草蟲(Agasicleshygrophila)防治空心蓮子草;利用專食性天敵昆蟲Neochetinaeichhorniae和N.bruchi對水葫蘆進行防治等。

目前防止和防制外來植物入侵的方法日益增多,也日益科學化,環?;陀行Щ饕w現在生物防制植物入侵的方法上。

結束語

一個外來植物在遠離原生境后要迅速占據新的生境,并不斷擴展分布范圍而成為入侵種,必然有一定的生理和生態學基礎對異質生境較強的適應對策、快速的繁殖能力、高效的種子散布方式。這些機制之間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共同促成外來植物的成功入侵。

植物入侵打破了生態系統的穩定,影響生態系統的承載力,危害人類社會經濟結構以及人類健康,造成了無法估量的損失,已經引起了世界的高度重視,尋找有效而科學地防止和防制外來植物入侵的措施成了植物入侵研究工作的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

[1]史剛榮,馬成倉.外來植物成功入侵的生物學特征.應用生態學報,2006.4.

[2]江貴波,曾任森.外來入侵植物的危害及防治.安徽農業科學,2006.

篇6

[關鍵詞] 畜牧養殖 動物疾病 預防對策

[中圖分類號] S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4)03-0227-01

前言

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發展,畜牧業、農業、工業以及手工業成為社會發展的主要支柱,并且畜牧養殖業已經成為人們致富的主要手段。通過畜牧養殖的不斷發展,促使人類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目前,隨著人類的生活需求不斷增加,導致畜牧養殖業得到了快速的發展。然而伴隨著畜牧業規模的不斷擴大,畜牧養殖業面臨著一系列的問題,從而制約以及影響畜牧養殖業的健康發展。本文主要研究畜牧養殖過程中出現一些的問題,并且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對應的預防措施,從而促使畜牧業的健康發展。

一、畜牧養殖過程中的動物疾病

1. 動物疾病的概念

動物疾病主要是指養殖動物的機體,并且動物由于受到外部以及內部環境等的不利因素影響而使得動物的機體受到損傷,最終導致動物的局部器官、系統或者全身的形態發生變化甚至動物的功能會發生變化,從而造成了動物的死亡。

2. 動物疾病的常見類型

2.1 普通疾病

普通疾病是一種在動物疾病中發病率較高的一種疾病,主要包括內科疾病、外科疾病以及產科疾病。內科疾病所表現出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比如:消化呼吸、神經、泌尿、心血管以及內分泌等疾病問題;外科疾病主要是指在養殖過程中會出現外傷或者四肢病等;然而產科病是比較復雜的,一般可以分為發生時期、懷孕時期、分娩時期以及產后期的疾病,比如:流產、難產以及胎衣不下等以及疾病等。

2.2 傳染病

動物傳染病主要是指病原微生物是主要的源頭,并且該疾病具有一定的潛伏期以及臨床癥狀,與此同時該疾病具有傳染性以及流行性的特點。傳染病的病原起源于病毒、細菌以及真菌等微生物。從大多數情況來說,動物傳染病一般分為潛伏期、前驅期以及發病期這三個階段。每一種傳染病的病原是微生物,并且通過直接或者間接而在動物之間進行傳播。動物被傳染之后表現出來的臨床癥狀以及病理變化是比較特殊的,并且這是一種比較難預防的疾病。

2.3 寄生蟲病

寄生蟲病主要起源于寄生蟲對動物宿主的襲擊,并且寄生蟲主要分為節肢動物、原蟲以及蠕蟲這三部分。節肢動物一般是外寄生蟲,然而原蟲以及蠕蟲這兩類大多數是內寄生蟲。大多數的寄生蟲的發育期比較長,并且具有固定的終寄生宿主,并且直接的將病毒傳播出去。

3. 動物疾病的原因

在畜牧養殖過程中,動物疾病的發病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并且在飼養的過程中,動物生長所處的環節以及飼養人員的照顧起著重要的作用。

3.1 動物生長的環境因素

生長環境的優劣影響著動物的健康。如果在動物的生長環境下,存在一些對動物機體不利的因素,此時的動物機體的新陳代謝過程無法順利進行,以致于動物機體不能夠進行生理調節,導致動物機體內部的環境遭到嚴重的破壞,從而引發了動物疾病。

3.2 動物疾病發生的人為因素

在飼養動物過程中,造成動物疾病發生的人為因素是多種多樣的。第一,在使用藥物由于不合理,從而會損傷動物機體。由于一些養殖場管理者不懂藥理知識以及缺乏一定的技術,從而在對動物進行施藥的時候,不僅會降低藥性,而且會使得毒性增加,以至于動物疾病的發生。第二,缺乏完善的設備以及養殖場的相關建筑。大部分的養殖戶沒有考察養殖場的建筑,并且在養殖場建設中缺乏較為完善的排污系統以及通風系統,從而造成了動物疾病。第三,養殖場的管理問題。比如:有關養殖場的消毒或者處理病死動物的手段。

二、畜牧養殖中對于動物疾病的防控措施

在畜牧養殖過程中,動物疾病給畜牧養殖戶帶來較大的經濟損失,因此不斷加強畜牧養殖過程中動物疾病的預防是非常重要的。在加強對動物疾病控制的過程中,要做好動物飼養的日常工作,并且要不斷加強安全檢疫工作,從而能夠為動物生長提供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

1. 不斷加強對動物飼養以及管理

在動物疾病控制過程中,動物飼料的管理工作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進行飼養管理過程中,要嚴格檢查飼料,并且要做好相關的消毒工作,確保人和動物的健康以及安全。在清潔養殖場的時候,要將糞便處理好,并且要做好相關的安置工作,從而使得資源的利用率得到提高,最終能夠保證環境的干凈。在管理飼料的時候,要確定科學的飼料配比,并且要根據動物的需要來進行配比飼料的工作,促使動物對抗疾病的能力得到提高,最終促使動物的健康成長。

2. 不斷加強安全檢疫工作

在動物疾病控制以及管理工作中,安全檢疫工作是一個重點內容,對于一些剛剛引進的動物要進行隔離觀察,確保這些動物是安全才可以進行混養。在養殖場內要不斷減少無關人員進入到養殖場中,然而對于那些外來的車輛以及物品要做好消毒以及檢疫工作,確保動物群體的健康成長。

3. 保證養殖環境的健康

養殖環境的健康對動物的健康成長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管理養殖環境的時候,要確保養殖場的空氣具有流通性。由于一些疾病是通過空氣傳播,因此要確保養殖環境的痛風性能良好。在選擇養殖場的時候,要選擇通風性較好以及排水方便的地區,確保動物的健康成長。

4. 不斷加強疫情處理工作

在發生疫情之后,要做好處理以及善后工作。養殖戶要妥善做好相關的善后工作,防止疫情擴大,從而減少經濟損失。

結束語

在畜牧養殖場發展過程中,養殖戶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做好管理養殖場的工作,并且要不斷加強動物的飼養工作,確保養殖場擁有一個干凈的環境,從而保證動物能夠健康成長起來。

參考文獻

[1]. 高天宇,賁百靈,高睿.動物養殖場生物安全體系的內容[J].畜牧獸醫科技信息.2005(11)

[2]. 李興中.長葛:畜牧養殖“六畜興旺”[J].河南畜牧獸醫.2000(03)

篇7

關鍵詞:畜產品 質量安全 評價體系 構建 層次分析法

一、畜產品概念

畜產品是一個普通意義上的稱謂,在食品領域中被叫做動物源性食品,從畜牧獸醫業來講才叫作畜產品,是指動物及動物產品,其中動物的含義包括家畜、家禽及其它動物。家畜包括豬、牛、羊、馬、驢、駱駝、兔、犬等;家禽包括雞、鴨、鵝、鴿等;其他動物包括各種實驗動物、觀賞動物、演藝動物、伴侶動物和水生動物以及其他人工馴養繁殖的動物。動物產品包括動物的肉、生皮、原毛、臟器、脂、血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蛋、奶等。

二、畜產品質量安全存在的問題

1.養殖戶缺乏職業道德

少數人受利益驅動,置國家法律不顧,使用國家明文禁止的藥品,通過食物鏈危害人體,造成器官損傷,免疫力下降,耐藥性增強。如抗生素,其是對改善動物生產性能、促進動物生長有一定作用,然而長期在飼料和疾病治療中大量使用抗生素,也產生了令人擔憂的問題。抗生素添加劑的長期使用和濫用導致細菌產生耐藥性,雖然耐藥因子的傳遞頻率低,但是由于細菌數量大,繁殖快,耐藥性的擴散蔓延仍較普遍,而且一種細菌可以產生多種耐藥性。另外,抗生素在畜產品中的大量殘留不僅影響畜產品的質量和口味,也被認為是動物細菌耐藥性向人類傳遞的重要途徑。

2.工作人員執法行為不規范

檢疫工作中,存在只收費不檢疫或只收費不出證、亂收據、以據代證等現象。有的檢疫人員認為檢疫執法就是蓋章扯票,有的以言代法、違法行政,隨意攔截車輛等。甚至有個別的檢疫人員與違法行為人一起從事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3.政府資金投入不足,相關配套設施不完善

我國防疫基礎建設投入不足,檢驗檢疫檢測設備落后,無害化處理設施幾乎沒有投入,病死豬肉無害化處理難以進行,動物疫病監測、獸藥、有害物質殘留監測經費嚴重缺乏,監測工作難以正常開展,編制人員嚴重不足,適應不了防疫執法工作的需要。

三、建立畜產品質量安全評價體系的必要性

國畜產品質量問題的根源在于缺乏科學的質量安全評價體系。當前我國畜產品流動主要有動物生長、畜產品屠宰與加工、畜產品流通與銷售、畜產品安全的第三方監管幾個方面,然而有由于整個過程參與的部門太多,管理太雜——農業部管養殖、商務部管屠宰、工商部門管市場、質監部門管質量、衛生部門管餐飲消費,多頭管理權責不明,讓第三方監管形同虛設;畜產品評價體系的構建能夠整合畜產品的生產鏈、供應鏈以及最后的流通消費的信息,為第三方監管提供信息支撐,通過對各種指標的權重分配研究能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并且根據特定的情況解決具體問題的關鍵點;也有利于政府集中更多的財政資源以及技術資源落實到實處。

四、畜產品的問題喻評價指標的選取

畜產品安全評價指標是針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重要依據,我們將畜產品從飼養環節到流向餐桌整個過程的質量保證分為動物生長、畜產品屠宰與加工、畜產品流通與銷售、畜產品安全的第三方監管幾個方面,建立評價指標體系。

第一、動物生長環節的質量保證(B1),我們選取區域性生態環境水平(C1)、飼料添加劑的使用以及獸藥的使用(C2)以及動物的免疫工作指標(C3)。

第二、動物的屠宰加工的質量保證(B2),我們選取了加工企業的清潔生產能力(C4)以及加工企業畜產品質量安全觀指標(C5)。

第三、畜產品流通與銷售(B3),我們選取物流環節的二次污染(C6)、銷售環節的二次污染(C7)以及批發零售環節的質量安全保障(C8)指標。

第四、畜產品安全的第三方監管(B4),我們選取權責明晰的監管體系構建(C9)、畜產品質量溯源體系的構建(C10)、畜產品安全信息發表平臺搭建(C11)、畜產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指標分析(C12)。

五、畜產品質量安全評價體系構建

基于以上我們建立了畜產品安全的評價體系如下圖:

六、評價指標體系的數學模型分析

1.層次分析法簡介

本文運用層次分析法來確定各個指標的權重,Saaty等人建議可以采取對因子進行兩兩比較建立成對比較矩陣的辦法。即每次取兩個因子和,以表示和對的影響大小之比,全部比較結果用矩陣表示,稱為之間的成對比較判斷矩陣(簡稱判斷矩陣)。關于如何確定的值,Saaty等建議引用數字1~9及其倒數作為標度。下表列出了1~9標度的含義:

綜上反映,我國目前的畜產品安全問題的根源在于第三方監管的疏漏以及部門與部門之間監管責任的不明晰;本文研究表明,雖然從畜產品生產的角度來講,包括養殖環節在內的各種飼料添加劑以及獸藥的不當使用可以構成影響畜產品質量的基本要素,然而在畜產品流向餐桌的下游質量的檢測以及溯源體系的不明的最后失手才是影響畜產品質量與安全的核心所在,從而佐證了本研究畜產品質量安全評價體系研究的必要性。

七、提高畜產品質量安全的建議

1.建立完善的責任追究制度。對于畜產品從飼養加工到流通銷售的各個環節的監督與管理責任要落實到具體的領導或者部門;某一個環節出問題,便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予以問責;以立法形式落實具體責任,簽訂相關承諾書,保障畜產品的質量安全。

2.改善畜產品的供應環境。除了在源頭飼養環節保障動物生產的環境控制重金屬污染以及農藥殘留的要求以及保障飼料添加劑和獸藥的合理使用之外,還需要保障畜產品加工環節、流通銷售環節的環境問題,從而保證畜產品的生產在一個比較清潔的環境。

3.建立權責明晰的監管體系。目前我國畜產品的生產處在一個“每個部門都管,每個部門都管不好”的尷尬境地,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信息溝通與反饋,容易相互扯皮;建立權責明晰的監管體系有利于明確彼此的責任,集中財力、人力、物力解決畜產品質量問題可能出現的環節進行整治。

4.畜產品質量溯源體系的構建。溯源體系構建是畜產品的生產到銷售的每一個環節的信息電子化、數據化、信息化的過程,構建完善的質量溯源體系有效的實現了動物防疫檢疫的信息化管理,對全程信息監控,及時溯源,保障了畜產品的質量與安全。

參考文獻:

[1]黃建初、岳仲明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8月版,第51頁

[2]王仲勇,《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分析》,中國畜牧獸醫文摘,2011年,第27卷,第4期

[3]崔艷麗,崔陽,《畜產品質量安全存在的問題及對策》,養殖技術,2011,5,第285頁

篇8

關鍵詞:技術性貿易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綠色(貿易)壁壘

中圖分類號:F7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0-0167-03

近些年來技術性貿易壁壘,技術性貿易措施以及綠色貿易壁壘或為綠色壁壘這些概念頻頻出現,但是從相關的著作、文章中可以發現,當前學術界對于這些概念并沒有一個十分統一的認識。文章作者以及著作者并不是在完全準確和相同的意義之下引用這些概念,很容易產生一些模糊的認識和分歧,有必要予以澄清。本文將根據WTO的相關文件對這幾個概念進行分析與厘清。

一、技術性貿易壁壘

相對于其他概念,技術性貿易壁壘(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即TBT )是較早出現的概念,中國學者對此不同的表述或界定主要有以下幾種:

陳同仇、薛榮久認為,TBT是指“為了限制進口所規定的復雜苛刻的技術標準、衛生檢疫規定以及商品包裝和標簽規定”[1]。

肖冰認為,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一般含義,是指所有在客觀上對國際貿易具有直接或間接阻礙作用的技術性措施。與其他非關稅壁壘形式相比,其特質僅在于“技術性”――既包括實體性的技術判斷標準,也包括程序性的技術環節要求――并給貿易帶來阻礙作用。在此意義上,技術性貿易壁壘只是一類措施的概括性稱謂,而并非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2]。由此可見,肖冰明確地將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構成要件突出在技術性和障礙兩個方面。一項限制進口的措施,不管是否基于合法的目的,也不管它對貿易產生的障礙是否是必要的,只要是技術層面而又對貿易造成了障礙的措施,就應當認定為技術性貿易壁壘。只不過違反相關國際規則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設置的,或造成不必要的貿易障礙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可以稱為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即技術性貿易壁壘就是技術性貿易措施。

持相同觀點的還有莫世健:《TBT協定》原文的相關表述前文腳注已經作了說明,并沒有將“壁壘”一詞僅限于指那些非法技術標準和規范。因此,筆者認為,技術性貿易壁壘在《TBT協定》中的性質必須作為中性理解,即用詞本身不能說明具體規則的合法還是非法。具體技術標準或規范是否符合WTO規則問題,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判斷[3]。

由此可見,關于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含義大致有兩種代表性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一國或一個區域組織以維護國家或區域基本安全、保障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產品質量等為由而采取的一些強制性或自愿性的技術措施,而這些措施對其他國家或區域組織的商品、服務和投資進入該國或該區域市場產生了影響[4]。第二種觀點認為,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那些強制性或非強制性確定商品某些特征的技術法規或技術標準,以及旨在檢驗商品是否符合這些技術法規或技術標準的認證、審批和測試程序所形成的不合理的貿易障礙[5]。

上述兩種觀點關于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設置目的基本一致,分歧在于是否以違反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是否對貿易產生不必要的障礙作為構成要件。世界貿易組織的《TBT協定》在前言中指出:“認識到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體系可以通過提高生產效率和便利國際貿易的進行而在這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因此期望鼓勵制定此類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體系,但是期望保證技術法規和標準,包括對包裝、標志和標簽的要求以及對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不給國際貿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礙;認識到不應阻止任何國家在其認為適當的程度內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其出口產品的質量,或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護環境,或防止欺詐行為,但是這些措施的實施方式不得構成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進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并應在其他方面與本協定的規定相一致?!?/p>

世界貿易組織的《TBT協定》在前言中指出:“認識到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體系可以通過提高生產效率和便利國際貿易的進行而在這方面作出重要貢獻;因此期望鼓勵制定此類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體系;但是期望保證技術法規和標準,包括對包裝、標志和標簽的要求以及對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不給國際貿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礙;認識到不應阻止任何國家在其認為適當的程度內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其出口產品的質量,或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護環境,或防止欺詐行為,但是這些措施的實施方式不得構成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進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并應在其他方面與本協定的規定相一致?!?/p>

《TBT協定》旨在通過WTO的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則來消除技術性貿易壁壘并減少其對國際貿易自由發展的影響,其所針對的對象是那些“給國際貿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礙”的或其“實施方式”、“構成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進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并在其他方面與本協定的規定”不“相一致”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包括對包裝、標志和標簽的要求以及對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因此,在此筆者認為技術性貿易壁壘就是不合理的技術性貿易措施。

二、技術性貿易措施

技術性貿易措施則是相對于技術性貿易壁壘較晚出現的概念,如前文所列,有的學者認為其就是技術性貿易壁壘,有的則認為其是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上位概念,有的則認為兩者是并行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這一概念的提出其實是反映了有的學者開始意識到技術性貿易壁壘或措施的設置并非都是為了阻礙貿易自由的目的。比如李勰指出有符合WTO規則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和違背WTO規則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技術性貿易措施是指世貿組織成員為協定允許的合理目的而制定并實施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包括對包裝、標志和標簽的要求以及對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而那些“給國際貿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礙”的或其“實施方式”、“構成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進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并應在其他方面與《TBT協定》的規定”不“相一致”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就是技術性貿易壁壘。不能僅憑出現損失或造成負面影響這一表象就將這些措施全部稱之為技術性貿易壁壘[6]。其把技術性貿易措施與技術性貿易壁壘作為了并行的概念。持這種觀點還有所增益:所謂技術性貿易措施指的是,為實現合法目標而采取的技術法規、標準、合格程序等[7]。

由于國際貿易競爭愈演愈烈,一些發達國家開始有意識地利用其科技上的優勢來對產品、工藝等設置苛刻的技術標準,以達到限制外國商品進口,從而保護本國商品和企業的目的。這樣一來,該國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就帶有了歧視性,構成了對國際貿易的不合理限制,也就形成了所謂技術性貿易壁壘。而“壁壘”一詞本身似乎也表達了一種非理性的含義,因此,將合理與不合理的技術性貿易措施相區分對正確界定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含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技術性貿易措施是指各國在國際貿易中,基于一定的貿易策略和目的而采取的所有強制性和非強制性的技術法規、標準以及檢驗商品的合格評定程序等等。從它制定的宗旨和實施的效果來看,可以將其區分為合理的技術性貿易措施以及不合理的技術性貿易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是它的下位概念,僅是指其中不合理的那部分。應當將其定義為:一國以不合理地限制國際貿易為目的而采取的標準、技術法規或合格評定程序。

三、綠色貿易壁壘

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環境已成為當前國際熱點。人們普遍認為,經濟增長的代價之一即是環境惡化,特別是自由貿易,則被看做是加速環境惡化的因素。各國因此而制定了一些相應的環境法規和貿易政策,希望通過政府對貿易進行一定的干預,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事實上環境保護與貿易自由化二者之間本不存在不可調和的分歧甚至沖突,而是可以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合理的貿易自由化不僅不會對環境造成破壞,相反在環保方面,國際商品和服務貿易的進一步自由化可以發揮關鍵的作用。同時,一個健康安全的環境可以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不斷擴大的貿易市場提供必需的生態環境資源。

“綠色貿易壁壘”在當前保護環境的背景之下,越來越多被學者們來探究,而與技術性貿易壁壘所不同的是,“綠色貿易壁壘”這一概念并未在WTO的協議中以及國際文獻中論及,之所以被冠以“綠色”的稱號,主要是因為其產生的前提或目標是為了保護環境和人類以及動植物的安全與生命健康。綠色壁壘也稱為環境壁壘?!熬G色貿易壁壘”可以說是中國自己創造的一個新詞。在國際上并沒有權威的定義。中國有些學者提出的綠色壁壘概念,大多是從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利益立場提出的,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一般認為,綠色壁壘是指那些為了保護生態環境而直接或間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貿易的措施。通常,綠色壁壘應由進出口國為保護本國生態環境和公眾健康而設置的各種環境保護措施、法規標準等,是對進出口貿易產生影響的一種技術性貿易壁壘。從實踐角度看,綠色壁壘主要包括國際和區域性的環保公約、國別環保法規和標準、檢驗和檢疫要求、綠色包裝與標簽要求、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等自愿性措施、生產和加工方法及環境成本內在化要求等類型。

目前對“綠色貿易壁壘”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綠色貿易壁壘”是進口國以保護自然資源、保護環境和人類健康為由,對來自國外的產品進行限制的手段與措施。由于這些措施,通常是一國對來自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產品設置障礙,限制其進口,以防止和抑制他國產品對本國的沖擊,從而實現保護本國市場的目的,因此“綠色貿易壁壘”是一種新興的非關稅壁壘的貿易保護主義措施。另一種觀點認為,所謂“綠色貿易壁壘”只不過是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一種形式,它是以在貿易中采取環境保護措施而出現的。對此必須區分合理的與不合理的環境保護措施。如上文所探討的合理的技術性貿易措施與不合理的技術性貿易措施一樣。在此則又出現了合理的環境貿易措施與不合理的環境貿易措施即環境貿易壁壘,也可以表述為“綠色貿易措施”與“綠色貿易壁壘”。當然也有一種觀點認為動植物檢疫措施就是綠色貿易壁壘。而排除了把技術性貿易壁壘。這種觀點顯然存在缺陷。

“綠色貿易壁壘”與《TBT協定》之間有著緊密聯系,《TBT協定》的序言明確卻指出其法律目的,一是不應阻止任何國家在其認為適當的程度內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其基本安全利益;保證其出口產品的質量,或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護環境。二是技術法規、標準與測試和認證程序不給國際貿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礙。在WTO多邊體制之下,與貿易有關的環境措施大部分在《TBT協定》之下實施。《TBT協定》下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涉及多方面的貿易或技術問題,環境保護僅僅是技術性貿易壁壘所可能涉及的一個方面。在WTO框架下還有《SPS協定》存在,有些與保護人類健康或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技術標準或產品要求受《SPS協定》管轄,主要涉及食品安全、動物衛生和植物衛生三個領域,而《TBT協定》涉及范圍更廣,除去與上述領域有關的動植物檢疫措施外,所有產品的技術法規和標準都受《TBT協定》管轄。

在當今世界的全球化進程中,貿易自由化和環境的國際保護是兩股看似并行不悖其實密切關聯、相互影響的潮流,環境措施可以合理地規范自由貿易,促進其健康地可持續地發展,也可能限制甚至阻礙自由貿易,形成新的貿易壁壘?!熬G色貿易壁壘”,其實就是環境貿易壁壘,即是指為了達到特定的保護環境的目的而對國際貿易進行限制的措施。而所謂“綠色貿易壁壘”應該是技術性貿易壁壘中與環境保護有關的貿易措施。 在此“壁壘”依然表達的是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貿易措施之含義。

WTO中的有關規定為綠色貿易壁壘的實施提供了合法性。在關貿總協定成立之初,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問題尚未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隨著工業經濟的飛速發展,環境污染的日益嚴懲人們的環保意識才逐漸提高。1972年11月,在GATT中設立了一個“環境措施與國際貿易工作組”。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隨著自由貿易與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的日漸激化。1994年4月世界貿易組織決定成立一個貿易與環境委員會,協調貿易措施與環境措施之間的相互關系。

四、結語

技術性貿易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以及綠色壁壘,是三個不同的表述,但是從上文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發現他們三者之間的聯系是密不可分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可以分成合理或合法與不合理或不合法兩個部分,其中不合理或不合法的為技術性貿易壁壘,即各國所采取的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合格評定程序違反了WTO的規則,給國際貿易自由造成了不必要與不合理的阻礙。雖然其聲稱是為了保護國家安全,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與健康,保護環境,或防止欺詐等,但本質上是偽裝的貿易保護主義。

由于技術性貿易措施的施行有相當多的部分是為了保護環境與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健康,因此這部分就構成了環境貿易措施,當一國施行環境貿易措施違反WTO相應的規則與原則時,則又構成了環境貿易壁壘,即“綠色貿易壁壘”。

綠色貿易壁壘在當今國際貿易領域的廣泛使用,已經嚴重影響到了國際貿易的正常開展以及各國經濟的順利發展。對于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像中國這樣的外向型經濟發展中大國來說,綠色貿易壁壘無疑是一把“溫柔”的利刃,嚴重影響中國的經濟發展,因此我們必須認真研究上述各種類型的壁壘,認真積極應對。

參考文獻:

[1]陳同仇,薛榮久.國際貿易[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1997.

[2]肖冰.技術性貿易壁壘國內法規制的含義、共性態勢與難點[J].法學,2006,(8):81.

[3]莫世健.技術性貿易壁壘中貿易和環保的平衡[J].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7,(2):100.

[4]夏友富.技術性貿易壁壘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及其發展趨勢[J].世界貿易組織經濟導刊,2003,(5):11.

[4],賀小勇.世界貿易組織[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9.

[5]李勰.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再認識[J].國際貿易2006,(1).

篇9

關鍵詞:野生動物;食用野生動物;法律完善

從我國有關保護野生動物法律的情況來看,仍然存在對野生動物的危害行為不夠重視的情況,雖然對一些危害行為進行了規定,比如出售、購買等,但對食用行為幾乎沒有規定,《刑法》《動物檢疫法》等其他有關法律規章對食用野生動物的規制也不夠具體和嚴密,懲罰力度不夠,在現實的實施中仍然存在諸多問題。銷售野生動物行為規制的不嚴密,食用行為規制的缺失,放縱了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那么,我國關于食用野生動物的法律存在哪些問題?存在問題的原因有哪些以及如何解決當前存在的問題?本文擬從以上幾個部分對此進行探討,以期解決有關食用野生動物相關法律存在的不足。

一、嚴禁食用野生動物相關法律存在的問題

食用野生動物的相關條文散見于不同的法律之中,當前沒有任何法律可以完全覆蓋這種行為,要推動食用野生動物相關法律的完善,首先必須深入對規制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進行診斷。具體而言,嚴禁食用野生動物相關法律存在以下問題:

(一)“野生動物”概念的界定不適宜

根據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①的規定,其對野生動物的保護范圍有著嚴格的限制條件,僅限于《野生動物保護名錄》中的野生動物,其他相關保護條例以及《刑法》中的規定都是以《野生動物保護法》中的規定為基礎界定的。將野生動物的范圍進行限定,縮小了野生動物的保護范圍,并不利于對野生動物的保護。首先,《野生動物保護法》保護范圍以外的野生動物得不到有效保護。生態系統是一個相互聯系、環環相扣的圈子,任何生物在其中都有它的作用所在,那些不被保護的野生動物,可能會受到人為的傷害,影響生態的平衡。其次,有關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的名錄沒有隨著現實情況的變化而進行動態更新,很多內容已經滯后于物種種群的變化,勢必會產生對野生動物保護不到位的情況。最后,對有特別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界定主要見于《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但該名錄制定于2000年,到現在為止經過了20多年的發展,但該名錄尚未進一步修改,與野生動物保護的實際情況已經相去甚遠。因此,將“野生動物”僅僅限定在一定的范圍,對其他野生動物保護力度較弱,可能會引起人類對其他野生動物的濫捕濫殺進而食用的行為,當這種行為沒有得到法律的嚴密規制,其他野生動物最終將成為瀕危動物,生態系統可能也會走向失衡。

(二)相關法律缺少對需求端的管控

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大部分都是對供給端進行規制,而對需求端的管控相對較少。立法對食用野生動物行為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規定,但是規定條款較少,難以對違法者的違法行為完全涵蓋,而且規定過于寬泛,可操作性不強,現實中鮮有食用野生動物者被處罰[1]。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①的相關規定,對于公民購買特定野生動物的行為,根據情節來確定是處以行政處罰還是刑事處罰。此外,《刑法》中規定的各種有關捕殺野生動物的罪名,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司法解釋②規定,都對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制定了相關處罰措施,但是這些法條主要禁止的是為了食用而購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重點在于“購買”,對于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僅僅只是一筆帶過,規定得非常模糊。其他相關法律中也未對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規定法律責任。無論是法條的規定,還是司法解釋,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都重在于對銷售行為的規范,而對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缺少明確的指引。

(三)有關食用野生動物的相關法律銜接不足

由于野生動物自身可能會攜帶多種病毒,因此會引發公共衛生安全事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法規應該筑成一張嚴密的法網,嚴格規制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兑吧鷦游锉Wo法》以及以該法為基礎的相關條例和《刑法》規定,初心都在于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動物防疫法》《傳染病防治法》等重點在于對疫病的預防和控制,這些法律法規之間缺少緊密聯系,因此未能在保護野生動物和防控疫病之間創造一種平衡?!妒称钒踩ā返诙臈l規定了禁止生產經營的產品,其中包括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會產生傳染病風險的野生動物也應當屬于這一類,但《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以及《傳染病防治法》都沒有相關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禁止食用有傳染病風險的野生動物。同時,《野生動物保護法》《畜牧法》《動物防疫法》《漁業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對動物的定義尚未實現內在統一,無法確保無縫對接。

二、嚴禁食用野生動物相關法律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所造成的局限性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通過制定法律文本,意圖有效地調控社會關系的內在動機,它既是法律創制也是法律實施的內在動因[2]?!兑吧鷦游锉Wo法》第一條即是規定了其制定法律的目的,在該立法目的的支配下,以《野生動物保護法》為基礎的有關食用野生動物相關法律所建立的法的秩序就存在一些漏洞,立法目的存在的這種漏洞,就造成了對野生動物界定的范圍過窄,從而不利于對野生動物的保護。首先,有關保護野生動物法律的保護對象僅為法律規定的種類,那么食用野生動物的相關法律就僅僅停留在了對野生動物的個別保護,而忽視了保護整個野生動物群體。其次,根據這一立法目的可知,相關法律沒有貫徹平等保護的原則,只保護了部分法律規定的稀有動物,而忽視了保護其他野生動物,違背了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的目的。最后,該立法目的視角單一,缺乏從公共衛生安全的視角開展野生動物的保護。

(二)對野生動物“重利用,輕保護”的立法理念

有關銷售食用野生動物的相關法律缺乏對需求端的管控,主要在于對野生動物存在著“重利用,輕保護”的立法理念。我國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都是基于對資源的有效利用而制定的,像《野生動物保護法》更多的是對野生動物經濟價值的保護,但是卻忽略了野生動物在生態、物種中存在的作用。2016年修改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去除了將野生動物作為資源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對野生動物保護的一種進步,但實際上,在這些規定背后所表達的思想,是對野生動物更大程度的利用。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③規定,野生動物仍然是作為一種資源在進行保護和利用,其他許多條例也規定了對野生動物的獵捕行為,這些條文看似是在保護野生動物,實則是為了對野生動物更好地進行利用。

(三)現行法律存在與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情況

《野生動物保護法》自1988年來經過了四次不同程度的修改,2004年和2009年對該法的修改都見于細微之處,是為了適應其他法律的變更。2016年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進行了大范圍的修改,它部分調整了立法目的,修改了很多基本內容,更改了一些保護標準,增設了一些新的規定,并強化了法律責任[3]。2018年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對檢疫條款的細微調整,以及修改了處罰的行政機關。縱觀《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四次修改,除了2016年對其進行了大范圍的修改,其他幾次修改都未涉及實質內容,經過了三十多年的發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已經跟社會存在脫節。《刑法》自1997年來幾經修改,但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的條款變化不大。野生動物的情況經歷了二十多年的變化,隨著人們對野生動物的破壞以及自然環境的變化,野生動物的現實情況也發生了許多變化。因此,在社會經濟條件不斷發展的情況下,對野生動物的保護也會產生不同的要求,現行法律已經與社會發展不相適應。

三、嚴禁銷售食用野生動物相關法律的完善建議

在現在這樣一個物質充足的現代文明社會,獵食野生動物已無太大必要,但事實上還是有很多人,或是出于獵奇心理,或是聽信野生動物肉鮮味美的民間言論而食用野生動物,面對這種現實,迫切需要對銷售食用野生動物的相關法律進行完善,基于以上問題,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一)擴大對“野生動物”概念的界定

目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中所保護的野生動物,僅限于《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內容,根據立法目的,對國家重點野生動物的保護,是對野生動物進行利用,從而推動人類社會的發展,這是“重利用,輕保護”的思維慣性。但是否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三有”動物不應該成為對野生動物保護的標準。國際上對野生動物的定義為“所有非經人工飼養而生活于自然環境下的各種動物”,而在我國,存在著野生動物和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概念。但是,既然有些野生動物已經被允許人工養殖,根據國際上對野生動物的定義,這些被豢養的動物只能算是一種“特種養殖經濟動物”。對野生動物的劃分管理應該以來源而非物種,在這種劃分下,對野生動物的管理才能有效,也有利于對養殖業的保護。因此,對野生動物的定義應當進行擴大,但不能無限擴大,用“概括+列舉”的方式,將《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更改為“本法所規定的野生動物,是指所有的陸生、水生非經人工飼養生活于自然環境下的動物”。其他以《野生動物保護法》為基礎制定的法律法規也應當一并將野生動物的概念修改。

(二)實施全鏈條管控,不僅對供求端的行為

進行規制,還要增加對消費端的法律規制2003年,很多學者提出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建議,“全面禁食野生動物”也被提及,但2004年對《野生動物保護法》進行修改時,并沒有采納這種倡議。在2016年,對《野生動物保護①《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法》的修訂時,增加了對違法經營和食用野生動物的規定,但是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的規定①,其所規制的只是購買行為,而缺少食用行為,因此,即使2016年對法律的大修上,《野生動物保護法》已經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立法者對具體社會情況認識不足,法律規定仍然存在著與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地方。因此,面對這樣的現實情況,應當對銷售食用野生動物相關法律進行修改。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應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運輸、攜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在民法中規定食用野生動物的民事賠償責任,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增加因食用野生動物造成嚴重后果行為的刑事責任。

(三)完善食用野生動物相關法律的銜接

基于現實的法律情況,在接下來的立法工作中,應當在《傳染病防治法》中增加對可能引發疫情傳播的野生動物的禁食的規定,即只要可能成為疫源體,都應該受到《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同時,現行《刑法》也應當擴充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可以將非法捕獵、殺害,非法收購、運輸、出售某些病毒傳播高風險的一般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以及加工、制作某些病毒傳播高風險的一般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用于食用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并處以相當的刑罰[4]。202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了《關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堅決做好檢察機關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檢察院要結合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積極開展源頭防控。一方面嚴懲非法捕獵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的行為,注意發現野生動物保護中存在的監管漏洞,積極穩妥探索拓展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公訴機關,有義務履行其監督職能,保護國家和社會的利益,與威脅人類生命安全的行為作斗爭?;诖耍瑧攲嬖V訟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修改,擴大公益訴訟的范圍。

參考文獻

[1]毛濤.全鏈條管控食用野生動物行為[N].中國環境報,2020-02-06(3).

[2]劉風景.立法目的條款之法理基礎及表述技術[J].法商研究,2013,30(3):48-57.

[3]李麗.聚焦新版《野生動物保護法》[J].生態經濟,2016,32(8):10-13.

篇10

關鍵詞:官方標準;私營標準;食品貿易;SPS協議;EurepGAP

中圖分類號:D99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0594(2011)05-0076-06

收稿日期:2010-11-01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危機事件的爆發,迫使各國政府加強國內的食品安全管理并提高進口產品的衛生檢疫措施,以控制食品安全和保證動植物健康,重塑消費者的信心。與此同時,一些私營企業和社會團體為增強市場競爭力,亦制定措施加強對食品安全的控制。為了防止各國的SPS(Sanitaryand Phytosanitary,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演化為貿易壁壘,烏拉圭回合于1994年通過了SPS協議,用以規范各國食品、農產品貿易中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的使用,從而使成員的官方標準進入規范化進程。遺憾的是,私營標準(Private Standard)目前仍是不受國際規則約束的灰色區域,而且隨著私營標準的增多和影響增大,其對食品、農產品貿易的影響愈來愈大。私營標準范圍廣泛,且85%私營標準比官方標準嚴格(OECD,2006),這對發展中國家食品農產品出口帶來嚴峻挑戰。私營標準因而也成為發展中國家和SPS委員會的關注焦點。中國作為世界第五大農產品出口國,食品農產品出口不但受阻于發達國家嚴格苛刻的官方標準,而且不斷遭遇名義上自愿但事實上強制的私營標準的制約(如EurepGAP、BRC是果品蔬菜出口歐盟市場必須遵從的私營標準)。可見,對發達國家官方標準和私營標準的研究已成為中國食品農產品貿易不可回避的課題。然而,國內在這些方面的研究還非常欠缺,對私營標準的研究則剛剛起步。本文通過對官方標準和私營標準發展趨勢及其與WTO規則間關系的研究,為我國企業和政府應對國外的官方標準和私營標準,擴大中國優勢農產品出口提供理論依據。

一、官方標準與SPS協議

(一) 官方標準及發展趨勢食品安全的官方標準是指政府部門通過制定法規、標準、加工和生產方法、檢測、檢驗、出證和批準程序、檢疫處理、統計、取樣和風險評估方法以及與食品安全直接相關的包裝和標簽要求,對國境內的上市產品(包括國內產品和進口產品)進行準人限制,以達到保護消費者食品安全、動植物健康以及保護環境的目的。政府采納的國際標準也屬于官方標準的范疇。官方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準則,政府機關通過檢驗、檢疫等手段督促所有上市產品滿足政府官方標準的要求,否則產品將被退市,生產商和銷售商遭受處罰。

目前,發達國家的官方標準,呈現出越來越嚴格的趨勢,主要表現在:1.不斷加強對食品生產過程的管理規范和要求。如歐盟的《歐盟食品及飼料安全管理法規》提倡“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質量管理理念,要求食品生產標準化、過程透明化、產品追溯化,是對整個食品供應鏈控制最嚴厲的法規。2.不斷延伸標準的控制范圍和提高控制水平。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號稱世界上最為嚴格的藥殘禁用和控制標準,涵蓋302種食品、799種農業化學品,檢測項目也增至54782個,僅“暫定標準”一項就涉及到734種農業化學品、51392個限量標準、264種食品、農產品,分別是過去全部規定的2.8倍、5.6倍和1.4倍。3.對食品生產過程和出口企業進行嚴格管制。美國、日本和歐盟、韓國都實行食品出口企業注冊認證制度,出口企業的原料、加工、包裝、儲運等環節都必須嚴格符合衛生檢驗規則,生產過程必須實行HACCP管理,更為嚴厲的是,進口國還派專家實地檢驗認可,之后產品方可出口。4.不斷優化檢驗方法和提高檢驗精度。2005年起日本將鰻魚的檢測方法,從檢測顯性孔雀石綠含量調整為檢測隱形隱性孔雀石綠含量,檢出率從5ppb提高到2ppb。歐盟、日本將茶葉藥殘的檢測方法從湯茶法改為干茶法,檢出精度成10倍提高。5.延長產品的通關時間。2008年9月起,韓國將所有養殖水產品的檢測周期由原來的4天延長N8天,大大增加了倉儲等管理成本及鮮活產品的質量安全成本。

(二) 官方標準與8P8協議在國際貿易中,為保證各國食品安全的官方標準的規范使用,烏拉圭回合通過了《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SPS協議)。SPS協議是WTO框架下規范成員動植物檢疫措施和國際貿易行為的游戲規則(董銀果,2009)。SPS協議保證了各國采用法規標準等手段控制食品安全的權利,同時對各國的SPS措施制定提出了規范性要求:1.必須建立在科學依據之上。即采納國際標準(即國際法典委員會CAC制定的食品安全標準、國際動物協會OIE制定的動物衛生標準和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制定的植物健康標準)或者經過科學的風險評估。另外,如存在科學依據,成員還可使用比國際標準更為嚴格的SPS措施;2.必須設立專門機構向WTO/SPS委員會和其他成員通報新頒布的SPS措施或對原有措施的修改,并留出適當時間供其他國家咨詢和評估;3.實行等效一致原則。出口成員對出口產品采取的SPS措施,盡管不同于進口成員采取的措施,或者不同于生產同一產品的其他成員的措施,但客觀上達到了進口成員適當的或同一的動植物衛生保護水平(ALOP),進口成員就應當接受這種措施(等效認可);4.必須對貿易影響最小化。在達到相同控制風險水平的情況下,各國應選擇對貿易影響最小的SPS措施;5.實行區域化原則。成員對于風險應遵從區域劃分的原則,不應因某成員境內的局部區域發生風險,而對整個國家的產品實行禁運。6.發展中國家區別對待原則。明確了發達國家應幫助、援助發展中國家提高國內的風險控制能力和控制水平。以上原則和規定確保各成員選擇可接受的風險水平和實施適當的保護水平,努力實現各國官方標準確是科學依據支撐下為保護消費者和動植物群體安全所必須的水平,從而對貿易的負面影響最小化。SPS協議是目前規范食品安全措施最具權威的協議,極大地促進和影響著食品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

二、私營標準與SPS協議

(一) 私營標準及發展趨勢“Private Standard'’(私營標準)又稱“Private Voluntary Standard,縮寫PVS”、“Private Food Standard”或“Private FoodSchemes”等等,指非政府機構設立的,用于規范商業團體內部產品質量,滿足自身品質需求的自愿性標準、認證和措施。私營標準與官方標準或者國家標準是相對而言的。私營標準主要是在瘋牛病、口

蹄疫、二惡英等食品安全危機事件爆發后,個體企業、全國性聯合體及國際聯合體等非政府機構為應對食品安全危機所作的努力,其目的是增強市場競爭力。據聯合國貿發會議估計,目前全球共有400多個私營標準,而歐盟的私營標準占了絕大多數,其體系多樣,制定目標和關注范圍各不相同,主要關注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社會責任和動物福利等方面(董銀果,2010)。WTO/SPS委員會指出,目前食品國際貿易中最主要的私營標準有10多個,按其制定者不同可以分為個體企業、國家框架和國際框架下的私營標準(董銀果,2010)。

一般而言,私營標準發達的地區,官方標準也比較發達。這是因為私營標準起初是為了彌補官方標準的不足,實現產品的差異化和增強競爭力,后若被政府機構接受,即演化為官方標準,如HACCP。從私營標準與官方標準的這一關系來看,絕大多數的私營標準要比官方標準嚴格。OECD對零售商的調查問卷顯示(表1),85%私營標準高于政府的官方標準。英國的BRC標準與歐盟的食品安全法律相比,更是有許多方面超越了法律的基本要求,單是關于食品質量管理體系上就有十幾種要求超過了法律的基本條例,另外在工廠環境標準、產品控制和質量控制方面也有一定的補充和超越(表2)。又如英國農藥行動組織(PAN UK)規定在任何情況下,當某種植物保護產品未被授權在某種商品上使用或沒有數據能夠表明其殘留對消費者健康無損害,則在這種商品中的殘留不得超過0.01mg/kg,在實際操作中就意味著限量為零。另外,私營標準超越了食品安全的限制,其主要關注點是過程和生產方法(Process or Production methods,PPM),包含的范圍廣泛,如HACCP、動物福利、有機物、轉基因、追溯性、環境影響、勞工標準等方面。

從私營標準的發展來看,呈現出廣泛嚴格的趨勢,主要表現在:1.私營標準的要求越來越嚴格和復雜。收入的增加和生活質量的提高使得消費者對產品的品質、安全以及生產過程等提出更多關注,而供應商為保持市場份額甚至進一步擴大顧客群,也需要產品更加具有競爭優勢,同時政府對食品生產的監管力度也逐漸增強,這些因素都促成了私營標準的嚴格和復雜;2.私營標準層出不窮,防不勝防。如歐洲的禽肉產業涉及的私營標準就有四種,即荷蘭的IKB(Integrate Keten Beheersing)、英國的ABM(Assured British Meat)、比利時的Certus和德國的Q&S(Qualitat and Sicherheit),但在供應鏈不同階段覆蓋面有所不同,這些標準大幅抬高了進口農產品的門檻。3.私營標準管理體系的方法是監測評價全過程的生產、加工和銷售行為,而不是終端產品的技術表現。比如全球食品安全行動(GlobalFood Safety Initiative)和EurepGAP對供應鏈的生產環境、過程和加工方法提出諸多要求;4.執行具有事實的強制性。雖然許多私營標準在形式上是自愿的,但是在實施執行中卻具有強制性。如EurepGAP是自愿性標準,目前成員已遍及歐洲12國的30家大額(Grace L.,2006),不符合的供應商被排斥在市場之外。私營標準還具有先入為主的特性,誰首先制定標準,誰就可以控制市場供應鏈,引領國際貿易的發展,排擠圈外企業。

(二) 私營標準與SPS協議私營標準在食品國際貿易中正呈現出擴大化使用的趨勢。它不僅作為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的標準,也逐漸成為影響國際貿易中市場準入、產業供應鏈等方面的重要因素。因而,有人認為私營標準將成為管理世界農產品和食品供應鏈的最主要形式,而WTO將會成為第二權威,甚至是不相關的管理權威(Henson,2005)。目前來看,私營標準與WTO管理食品國際貿易的SPS協議還存在一定沖突。

1. 是否受SPS協議約束尚不確定。2005年7月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在WTO/SPS委員會上指出,其出口到英國超市的香蕉遭到私營標準EurepGAP的嚴格限制,使小生產者遭受經濟損失;牙買加等許多發展中國家都紛紛對此表示擔憂。于是SPS委員會介入調查是否能夠約束EurepGAP。SPS協議13條關于SPS的管轄范圍是“各國中央政府機構、地方政府機構以及非政府實體”。也就是說,如果EurepGAP被認定是該規定里的非政府機構,那么SPS委員會和歐盟委員會就有權利對其所引起的貿易糾紛進行干預和解決,但“非政府機構”在SPS協議里并沒有給予明確的定義;《TBT協議》把“非政府機構”界定為“中央政府機構和地方政府機構以外的機構,包括有執行技術法規的法定權力的非政府機構”。Lee(2006)認為,“非政府實體”并不是單個的經濟運營者,而屬于私營實體,他們受政府委托具有特定的任務,且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然而,EurepGAP作為一個自愿性標準,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也沒有政府委托,與《TBT協議》中的定義并不相符。因此,WTO協議管轄下的歐盟委員會對此沒有任何裁判權利,這就使私營標準游離在國際規則之外。

2. 與“科學依據”和“透明度”原則存在沖突。科學依據是SPS協議的首要原則,而私營標準型零售商,并控制了歐洲新鮮農產品87%的市場份卻違背了這一原則。私營標準,尤其是出于特定商業目的的私營標準是為了增強競爭力,吸引消費者的關注而設立的,一般不受政府的科學審查,也不必做科學的風險評估。只有它們要演化為官方標準時,才必須滿足科學依據的要求。寧波檢驗檢疫局在調查中發現,為滿足私營標準的要求,有的企業需定期將原料、樣品等空運到客戶指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合格后產品方可出口,有的客戶對生產加工環境特別重視,每年要組織驗廠,有的甚至達15次之多,而這些都沒有科學依據的支持。

SPS協定規定各成員應確保所有動植物衛生檢疫法規及時公布。除緊急情況外,應允許在SPS措施公布和生效之間有合理的時間間隔,以便讓出口成員,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生產商有足夠的時間調整其產品和生產方法,以適應進口成員的要求。然而,以商業計劃為目的的私營標準通常是為滿足商業團體及消費者需求而建立的,為使產品更具吸引力,檢驗過程不透明且一般不公布產品檢驗的具體細節,這給供應鏈上的外國生產者帶來巨大挑戰,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小生產者往往被擠出市場。Dolan and Humphrey(2000)研究了肯尼亞和津巴布韋的農產品出口英國四大超市情況發現,1992年肯尼亞將近75%的水果蔬菜出口由小生產者提供,到1998年則降到不足18%。

3. 等效性原則的不同理解與運用。SPS協議提倡成員達到相同保護目的的不同措施之間的等效認可。然而,私營標準對等效性卻有不同規定,EurepGAP、BRC等私營標準對于等效性的要求遠

比官方標準嚴厲。例如歐盟官方標準遵從WTO/SPS協定中的風險結果等效性(equivalence of riskoutcome),強調的是結果的等效概念(戚亞梅,2009),也就是說,出口成員只要能證明自己的最終產品達到進口成員設定的官方控制水平,即使生產過程中實施的具體措施并不相同,歐盟也會要求成員遵循等效性原則接受出口成員的產品。但是,EurepGAP等私營標準遵從生產過程的認證(即Process or production methods,PPM),要求產品從生產環境、原料、加工過程到最終產品都必須滿足認證要求,任何一個環節都不能缺少。

三、結論與政策建議

本文從官方標準和私營標準的概念出發,闡述了官方標準和私營標準的發展趨勢和相互關系,分析了WTO/SPS協議對官方標準的相關規定,進而從管轄范圍、科學依據、透明度和等效性等方面分析了私營標準與SPS協議的沖突之處。本文認為,發達國家的官方標準和私營標準均越來越嚴格,私營食品標準比官方標準更為廣泛、更為嚴格。私營標準尚游離在SPS協議約束之外,而其在科學依據、透明度、等效性等方面都違背了SPS協議的原則。

中國是世界第四大農產品進口國和第五大出口國,食品農產品出口的主要市場在亞洲、北美洲和歐洲。這些地區不僅是世界上官方標準最嚴格的地區,而且是私營標準最發達的地區。這對我國食品農產品出口帶來巨大挑戰。本文以為,目前應重點做好以下幾點:

政府部門,一是加強我國的標準化建設,鼓勵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和學術團體積極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提高我國在國際標準中的話語權;二是建立權威的信息系統,通報主要貿易國官方標準和私營標準的發展趨勢,形成預警機制,為行業協會和企業提供及時的信息和相應的技術支持;三是成立機構專門研究我國貿易伙伴的官方標準和私營標準,特別是研究我國企業遵從的成本和收益,為企業提供指導;四是將企業外貿中遭遇官方標準和私營標準狀況通過特別貿易關注反映給WTO相關機構,通過磋商和對話解決貿易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