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問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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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頒布實施16年來,一方面是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越來越多,另一方面卻是失業保險預防失業功能發揮不充分,從其中的緊張關系可以窺見失業保險預防失業能力顯著不足,因而帶來了一系列負面影響。
1.增加政府公共事務財政支出。
實踐中,失業保險保障生活功能已經得到較好發揮,促進就業功能也有了一些制度和資金支出的安排,如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而失業預防這一功能卻還明顯缺位。如果失業保險中沒有失業預防這一環節,用人單位在遇到暫時的困難時就會不得不裁減人員,造成勞動者失業,這不僅對勞動者本身是較大傷害,對于政府及失業保險基金也是不小的負擔。如果失業保險基金幫助用人單位支付擬裁減人員以一定的補貼,政府財政及失業保險基金對這筆支出則是可以承受的。而一旦勞動者失業,失業保險基金不僅要按月支付給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同時還要支付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這筆支出數量將遠遠大于支付給企業的不裁員或少裁員補貼與對勞動者的培訓補貼之和。
2.潛在地威脅到社會穩定。
大量的失業勞動者流入社會,其與所在的家庭構成了一個龐大的“失業相關者”人群,他們在遭受物質損失的同時也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壓力,極易產生煩躁、悲觀、仇官仇富等負面情緒,增加了暴力犯罪的幾率,成為威脅社會穩定的潛在風險點。
3.用人單位的參保積極性受到影響。
當長期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面臨外部風險時,比如人民幣升值壓力、外貿摩擦、產業結構調整、生產效率提高等,失業保險制度就應當采取相應的調控措施,幫助用人單位抵御風險,穩定就業崗位,防止規模性失業,而當前的失業保險制度沒有對其予以支持的功能。還有一些用人單位長期繳費而不裁減人員,也得不到失業保險的支持,這也影響了用人單位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4.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用人單位參保繳費積極性受挫,使得勞動者依法應當享有的社保、在職培訓等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損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在崗職工技能的提升。
二、多重因素造成預防失業功能弱化
失業保險預防失業功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與失業保險制度理論儲備不足、頂層制度設計缺失、立法缺位、經辦人員工作創新意識和創新方法不多密切相關。
1.理論儲備不足。
在我國現行的五項社會保險制度中,失業保險是最早開展失業(待業)保險經辦工作的。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政府和民眾對社會保險事業高度重視,與民生息息相關、社會成員關注度較高的養老、醫療保險事業得到長足發展,社保領域的專家學者往往言必稱養老、醫療保險,推動該領域的研究向縱深處發展,而對失業保險等領域的研究則相對薄弱,造成失業保險相關制度的理論儲備明顯不足。
2.頂層制度設計缺失。
《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頒布實施、《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2001年頒布實施以來,一直未進行修訂,對新形勢下對失業保險制度的需求未進行有效呼應,頂層制度設計和立法的缺位導致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經辦工作只能在既有的制度框架內進行,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只能按照嚴格的規定執行,否則便于法無據,得不到法律的允許和保障。
3.經辦人員創新意識和創新方法不多。
多年來,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創新意識和創新方法不多,囿于傳統的經辦模式和經辦方法,對《社會保險法》等賦予的權力不敢、不想行使,在觀念創新、機制創新、方法創新等方面較為匱乏,也使得失業保險保障生活、促進就業、預防失業三大功能的發揮極不均衡。
三、促進失業保險更加積極地預防失業
針對存在的問題,筆者以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促進失業保險預防失業功能的積極發揮。
1.充分重視失業保險預防失業功能。
各級決策者、經辦機構、用人單位要高度重視失業保險預防失業功能作用,切實增強穩定就業的緊迫感和使命感,充分評估因失業帶來的經濟成本和社會成本,把穩定就業與擴大就業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來謀劃工作、開展工作。
2.促進失業保險相關政策進一步完善。
現行的失業保險法律法規規定了失業保險保障生活、促進就業的功能,未對預防失業作出明確規定。盡管黨的文件對預防失業有最新規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增強失業保險制度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功能”),但尚需進一步強化頂層設計,并細化、轉化為國家法律法規。所以,要從以下幾方面完善失業保險制度頂層設計:一是將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性補貼和培訓補貼等預防失業經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以立法形式固定下來;二是建立全國統一的失業動態監測和失業預警制度;三是對連續參保繳費且未規模性裁員的用人單位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四是修訂當前的失業保險法規。
3.著力經辦工作機制方法創新。
各級經辦機構要克服等、靠、庸、懶思想,進一步創新工作方式方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統籌考慮、科學安排,在經辦工作中既重視具體操作的合理性,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顧及用人單位困難、為用人單位著想,開展失業預防試點工作,探索增加社會保險費補助或工資補貼、在職培訓費補貼、失業人員就業安置補貼、失業預防費用支出等項目,并將這些項目列入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實現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保障生活支出、促進就業支出、預防失業支出預算化管理、據實列支、比例控制和總額控制。
4.強化失業預警和動態監測工作。
篇2
關鍵詞:失業 保險 問題 建議
0 引言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不僅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而且對維護社會穩定,共建和諧社會,保持經濟持續發展,起著重要作用。
1 我國目前失業保險條例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和勞動制度改革。1993年4月,國務院了《國有企事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1999年1月國務院又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它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進入了正常運行時期。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失業保險制度越來越不能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實施中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極大地影響了失業保險的保障作用。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 現行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面過窄,不能涵蓋所有勞動者。社會保障覆蓋面的大小,反映了一個國家社會保障的總體狀況,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問題。我國的就業和失業保障制度主要是針對城鎮人口設計實施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我國的城鎮化進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國外出務工的農民工總量規模巨大。
1.2 現行失業保險基金規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較弱。由于失業保障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失業保險覆蓋范圍越來越窄的的現象,導致收繳的失業保險數額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對較弱,遠低于國際上失業救濟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難以應付越來越嚴峻的失業保障形勢,失業保險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較低,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償的總體水平不高。
1.3 失業保險統籌水平和統籌層次較低,影響失業保障作用的充分發揮。目前失業保險制度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大部分地區實際上是地級市層次的失業保險統籌。由于統籌層次較低,基金的整體承受能力較弱,從而造成了一些地區失業保險基金嚴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區則存在大量結余。我國現階段只有部分地區建立了調劑金制度,失業保險社會互濟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發揮。
1.4 失業保險制度對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確定基金使用的結構和比例,沒做明確說明。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鑒于我國目前失業人員多、基金有限的情況下,目前過于偏重失業人員的生活救濟,促進再就業的功能明顯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環。
1.5 《失業保險條例》的正常實施,缺乏與之相配套的監管機制。雖然1999年國務院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一些法規在實際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業保險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諸多問題,則沒有可靠的法律依據進行解決,法律中缺乏責任規范和制裁辦法,同時,失業保險制度所指定的監管機構,在分工和監管方面描述的比較籠統,致使監管部門不能完全發揮其有效的監督作用,使失業保險工作在征繳、使用、監管方面面臨嚴重困難。
2 健全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建議
2.1 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從業人員結構和層次的不斷發生變化,相對于正規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應針對具體特點,合理確定標準和操作辦法,要有利于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確保靈活就業人員能夠順利參保失業保險。這樣有利于保持社會安定。拓寬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將這些人員盡快納入失業保險的征繳范圍,增加失業保險基金的存量的同時,使這部分人的失業保險得以保障。
2.2 從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來考慮,是否也應統一建立起個人失業保險繳費賬戶。規定企業所繳納的費用按多少比例進入個人賬戶,多少比例進入統籌基金。明確享受失業保險的條件,不僅要根據繳費時間的長短,還要根據繳費賬戶的多少來確定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還可采取根據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政府根據各行各業的情況,對失業率高的行業按高的費率來征收保險費,對失業率低的行業按相應的費率來征收。
2.3 合理確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業救濟和保障基本生活為主,緊密結合再就業,實行有效管理。首先,將基金用于失業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業救濟金、醫療補助金、生活困難補助和失業女職工生育補助金等方面進行合理分配;其次,運用一定的基金積極幫助失業職工再就業,包括轉業訓練費、生產自救費、職業介紹等,同時,通過發放一定的救濟金作為啟動資金,鼓勵失業職工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再次,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作用,對于那些一畢業就失業的大學生,可考慮從社會責任和社會效益的角度,逐步將他們納入失業保險的保障范圍,失業保險基金應該出一部分錢,通過發放職業培訓補貼等方式,幫助這些大學生盡快就業。
2.4 建立失業保險信息監控網絡系統。為了使基金真正體現社會保障功能,應盡快建立信息監控網絡,實現失業保險的全方位監控。建議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勞動者代表、工會代表和其他公眾團體代表組成的社會監督機構,負責對失業保險工作的監督。按期、定時公布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以有效控制基金的不明流向,杜絕挪用、侵占基金現象的發生,還要由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對預算決算的審核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2.5 盡快出臺與失業保險條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完善失業保險的法律法規體系,使失業保險制度的建設有法可依,為失業保險條例的有效實施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2.6 建立科學、完整的失業保險統計指標體系。沒有相關信息地收集,就沒有科學地分析與預測。建立以失業人數、失業結構、失業再就業比例與結構、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數量與結構、失業保險金的增值與保值比例等指標為主的統計指標體系,有利于失業保險基金現狀的真實反映。
3 結論
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牽動著整個社會發展、社會穩定的大局,它不僅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需要,同時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共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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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失業保險;隱性就業;道德風險;負激勵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8-0038-02
失業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為中斷就業而失去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提供基本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從建立以來逐步得到了完善,在為廣大失業人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促進再就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失業保險在實施過程中待遇水平及繳費率,發放方式的不合理都會對勞動力市場具有一定的扭曲作用,使得在實施過程中隱性就業、冒領失業保險金、繳費積極性不高等道德風險問題逐步顯現,導致了失業保險制度低效運行。
一、中國失業保險制度的運行現狀
按照我國現行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我國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為,單位為工資總額的2%,個人為1%,給付標準界定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水平之間。并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計算,對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劃分了三個檔次,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失業人員只有具備以下條件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是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保險制度實施以來在為失業人員失業期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促進其再就業,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制度運行的現狀來看,失業保險更多的是充當了臨時救濟的作用,隱性就業等道德風險問題的存在影響了其發展的可持續性。
二、中國失業保險道德風險存在的原因
(一)失業保險的待遇水平過低
失業保險待遇水平在確定時,面臨兩種困境,一方面,當失業保險待遇水平過高時,易陷入”失業陷阱”中,但是過低的給付水平難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當然也更難以顧及失業家屬生活,那么勞動者一旦失業,基本的生活水平將得不到保障,這不僅不利于勞動者的再就業也不利于社會的穩定發展,對失業者再就業產生負面影響。如果失業者以低工資實現再就業,低到不能滿足基本生活需要,那么,失業工人的理性選擇就是一邊領取失業保險金,一邊進行隱性就業,以獲得更多的收入,來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水平。由于信息不對稱,政府根本無法掌握失業者搜尋工作的行為,這樣失業保險領域里的另一種意義上的道德風險問題就產生了,也就是失業保險金不能激勵失業者積極的進行工作搜尋,或通過隱性就業來領取失業金,因為有失業保險金和隱性就業的收入,工人搜尋工作的努力程度就會降低,失業工人將會領取失業保險金直至領取期限結束。我國的失業保險金相對于其他國家來說,領取期限雖長但是待遇水平卻處于較低水平,低標準刺激了隱性就業的產生,在保險基金有限的情況下,無疑降低了失業保險的效率。同時也會對失業者再就業產生消極作用,待遇給付期長標準過低,很難促進失業人員進行低工資的再就業。
(二)統一的繳費率
中國現行失業保險的繳費率由政府統一規定,并未體現企業失業率和其保險費繳納之間的關系,統一的繳費率容易形成制度性的負激勵現象[1]。對于效益好而失業率低的企業,繳納的失業金多而相應的只有很少甚至沒有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所以這些企業常感覺繳納失業保險費是對效益差,失業率高的企業的無償補貼,因此這些企業對于參加失業保險的積極性不高,抵制,拖欠失業保險費的現象屢屢出現。而那些效益差,失業率高的企業,統一繳費率助長了其懶惰與依賴的思想。對于企業之間、行業之間的差異,使得搞制度在運行時忽視了宏觀經濟對失業的影響。
(三)待遇給付方式
一方面,我國失業保險金待遇并不與失業保險的繳費水平掛鉤,而是在規定了一定的繳費時間和領取期限的長短基礎上,在低保和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確定待遇水平,并且待遇的發放采取在領取期內發放等額失業金的做法,在這過程中,實際繳費水平高低之間差別在待遇計發環節被平均了。這種只與標準工資單項掛鉤的固定的支付模式,不僅有損失業保險的公平性,而且會抑制失業者重返勞動力市場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我國工資收入對失業保險基金基本實行全替代,對于失業者來說再就業取得收入時,就不再享受失業保險金的發放。這會導致制度實施時產生一定的負效應,失業人員常常會選擇放棄低工資和不穩定的就業崗位,或者選擇采取隱性就業的方式。而事實上,鑒于失業人員的就業能力普遍低下,低工資和不穩定的就業崗位即是必要的選擇。因為對失業者來說,重新就業不僅是獲得一份勞動收入,而是重回就業隊伍,使其可以在工作中積累勞動技能和經驗,防止成為慣性或長期失業者。
三、化解失業保險道德風險的建議
(一)縮短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水平
對于失業者尋找工作的行為,失業保險金支付額度的高低以及支付方式的不同將會產生不同影響。因此,對于制度應當進行合理的設計,在保障失業者生活的基礎上,應當積極地激勵失業者再進入勞動力市場。為了促進失業保險制度的平衡發展,抑制隱性就業問題,針對我國當前失業保險待遇水平過低以及保險期限較長的問題,應當進一步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水平和縮短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借鑒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每年的待遇領取期限不得超過13個星期,再結合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自身實際情況,失業保險金的支付期限應在12-18個星期為宜,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按失業人員失業前最后5年內個人平均工資的50%~60%比例確定。只有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水平,并相應地縮短我國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我國失業保險領域普遍存在的隱性就業問題。
(二)改變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方式
為了激勵失業者努力尋找工作,政府在設計失業保險制度時,需要設計能夠提高失業者尋找工作的機制:該機制一方面對于尋找工作的失業者的效用水平高于不找工作的失業者;另一方面能夠使努力尋找工作的失業者的效用水平要高于為找工作付出努力較少的失業者。因此,對于這種機制的設計,遞減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方式是一個合適的選擇。遞減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方式是在保證失業保險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失業保險金隨時間遞減支付模式,按照失業人員在不同的失業保險金申領期間,明確領取不同的失業保險金,當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延長時,失業保險金的發放也應當減少。比如在隨時間遞減支付模式下,當失業者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時,3個月的領取金額依次為最低工資標準的80%、70%、60%。這種方式下實現了隨著領取期限加長,保險金待遇與最低工資水平的差距逐漸加大,隨著失業保險金的不斷下降,失業者的效用水平也在降低,這使得對于失業者來說,維持失業狀態喪失了吸引力,能促使失業者積極外出努力尋找工作,接受工作提議的意愿,使得有再就業能力的失業者提前就業,這種制度設計不僅降低了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金的依賴程度,并且激發了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的意愿,增加了失業者的再就業機會。
(三)建立行業差別繳費浮動機制
中國職工的工資水平差別很大,不同行業,企業的失業風險也不同。為此,需根據不同就業結構的不同特點以及各行業的失業情況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制及分段費率制。在各行業不同失業率的基礎上,對各行業失業保險費用征繳的比率與該行業的失業風險程度結合,實行不同的失業保險金繳納比率的制度,失業風險高的行業及企業可以適當調高其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而失業率較低的行業和企業相應的可降低其繳費率,這樣不僅形成一種公平制度,同時能夠在一定的程度上克服統一費率造成的負激勵現象,激勵企業減少失業,提高效率。繳費率還應該與宏觀經濟的景氣相聯系,在宏觀經濟景氣的不同階段實行不同的保險費繳納比率,當經濟景氣時費率較高,經濟不景氣時費率較低的制度,使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更具合理性。
(四)對再就業進行激勵
應當進行合理的制度設計,構建以就業為導向的積極的失業保險制度。增強制度的靈活性,加強失業保險制度對勞動者積極就業的經濟激勵。為了更好地激勵失業人員積極尋求再就業,政府可制定以下幾種獎勵措施:
首先,提前就業可獲就業補助。即在法定享受失業保險給付期限內,因提前找到工作可獲得一部分尚未支付的保險金[2]。這種物質獎勵額度是不斷變化的,與其失業的持續時間成反比,在失業后,失業人員越快實現再就業,就能夠得到越多的物質獎勵。
其次,在實現再就業過程中,為了減少失業人員的成本,政府應當在一個固定期限內,這個固定期限可以設定為半年或者甚至更短的時間,對于失業者在尋找工作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求職成本,對其進行一定的物質補貼,通過對再就業成本的減少,增加失業人員的工作搜尋努力程度,增加其再就業的機會。
再次,引入工作導向型政策,實現從福利到工作的計劃。特別是重點解決青年失業人口,長期失業人口的就業問題,減少被動等待失業救助的現象。將主觀努力作為獲得失業救助的重要條件,實施勞動福利計劃,勞動福利計劃是通過工作獲得援助的一種福利形式,接受失業保險的人被要求從事公共服務工作,并以此來交換失業保險金[3]。
參考文獻:
[1]劉燕生.社會保障的道德風險與負激勵問題[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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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基金;基金結余
中圖分類號:C91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17-0036-02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自1986年建立以來,經歷了產生、發展和不斷完善的過程,在我國經濟體制不斷改革前進中起到了重要的“安全網”和“減震器”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失業保險運行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其中最明顯的表現就是連續數年失業保險基金的大量結余,這對于實施現收現付制度的失業保險來說,無疑是不正常的。本文即試圖分析失業保險基金連續出現大量結余的原因,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一些解決思路。
一、我國失業保險基金大量結余的現狀
據中國統計年鑒(2014)數據顯示,2013年中國失業保險基金結余已達3 685.9億元,而失業保險基金出現如此大規模的結余也并不是第一次,根據我國1999年到2011年勞動統計年鑒中的統計數據,我國失業保險基金自1999年的累積結余160億到2013年結余3 685.9億元,15年間增長了23倍,年均增長率超過20%。這對于實施現收現付制度,奉行收支平衡、略有結余原則的失業保險來說,無疑是不正常的。那么每年大量的失業保險基金結余是否說明了我國失業率低,失業保險金用不出去呢?從事實上看也并不是這樣,圖1展示的是我國自1999年到2013年每年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數與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的一個對比,從圖中我們可以看出,自2002年到2013年我國失業人員數量在不斷增多,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卻在不斷下降,形成了一個“剪刀口”的現象。且從絕對人數上看,每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也只占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數量很小的一個比例,算上沒有去進行登記的失業人員,這個比例應該會更小,且這個差距還在不斷地擴大中。這充分說明了我們國家目前失業保險發展的現狀是:失業人數不斷增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卻不斷下降,失業保險基金結余不斷增加。需要失業保險金的人拿不到錢,失業保險基金卻同時面臨錢花不出去的問題。
二、我國失業保險基金大量結余的原因
出現這樣的怪現象,其根本原因在于失業保險基金并沒有得到充分利用,沒有起到其應有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失業保險制度覆蓋面仍有待拓展
按照我國現行的《失業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倍覈?009年頒布實施的《社會保險法》中關于失業保險的參保資格與繳費內容則根本未加提及。所以在我國目前失業保險的制度框架下,真正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是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農民工由于不交納失業保險費,在失去工作后只能得到原單位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助。從目前的社會環境來看這種規定已經是過時且不合理的,首先因為事業單位職工基本是不失業的群體,因而這一部分參保人員屬于只承擔了繳費義務卻沒有享受權利的機會,而目前最容易失業的農民工群體卻被排除在參保主體之外?,F在由于農民工多為農村青壯年勞動力,他們常年在外地打工,家里只剩下老人和小孩,這些人對于所擁有的土地利用極其有限,所以我們可以認為農民工在農村所擁有的土地對其處于失業狀態中的生活基本起不到什么保障作用,且現在農民工不少也已經變成了失地農民,這些人工作經常變動不穩定,是最需要失業保險覆蓋的群體,一次性的生活補助根本無法滿足他們失業后再尋找工作的需求。再加上現在由于經濟環境的影響,大學生群體就業也普遍面臨困難,大學生畢業即失業的現象也已經越來越嚴重,而在現行失業保險制度框架下這些群體卻無法得到失業保險的幫助,失業保險制度未能表現出應有的作用。
2.失業保險金給付標準較低
《失業保險條例》第18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痹趯嵺`中,我國失業保險屬于非家計調查式定額給付,水平通常為當地最低工資的60%~80%之間[1];2011年全國月平均失業保險待遇為676元,而當年職工月均工資為3 533元,即失業保險金的替代率為全國職工社平工資的19%,而從世界范圍來看,發達國家的失業保險金替代率能達到職工失業前工資的50%-60%,發展中國家也能達到40%-50%[2],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失業保險金的替代率明顯較低。縱向看,我國失業金替代率總體水平呈下降趨勢,失業保險金給付低的結果一方面是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少,通過復雜的申請手續才能得到較低的失業保險金對于失業者也很難產生吸引力,從而使得部分失業者不會去申領失業保險金。
3.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就業功能不強
目前世界失業保險制度普遍奉行的原則是從單純的失業救濟向就業促進轉移,我國的失業保險也在這一方面做了一些改進,如我國《失業保險條例》中將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也列入了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范圍,但比起其他發達國家的失業保險制度來說還做得遠遠不夠,主要包括整體制度層面促進就業觀念體現不足,現有失業保險法律制度不完整性對促進就業功能存在制約,以及現有促進就業規則存在各方面立法技術上的缺陷等。
4.失業人員心理障礙
由于申請失業保險金必須要先進行失業保險登記,部分基層工作人員對于前來登記失業的人員抱有歧視的眼光,服務態度低劣,對其正常辦理的登記與申領失業保險手續不認真辦理甚至是故意刁難拖延,再加上部分人群也自認為失業是一件很丟人的事情,并不愿意去進行失業登記和申請失業保險金,這也使得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降低,不斷積累。
三、可能的解決路徑
1.確定合理的失業保險覆蓋面
在繼續堅持城鎮企業職工強制參加失業保險的同時,對于事業單位職工可以考慮免收失業保險費或降低其繳納的費率,同時應該將農民工和大學生納入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允許農民工繳費參加失業保險,給應屆畢業大學生發放就業促進補貼,加強對找不到工作的大學生進行培訓和指導等。
2.適當提高失業保險給付水平
我國失業保險待遇水平目前在全世界范圍內看是偏低的,一方面和社會救濟的水平沒有距離,使得失業保險金對于失業者來說不具有吸引力,另一方面近年來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漲幅較大,按此種標準失業者連最低生活需要都不夠更別說去有能力去積極尋找工作了,這就失去了保障的基本意義,同時也起不到促使失業者再就業的作用。我國應該適當提高失業保險金待遇標準,這樣既可提高失業者的生活水平,擴大內需,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不斷增加的失業保險基金的壓力。同時調整待遇和期限只與投保期掛鉤的措施,可以學習德國的方法引入較有彈性的待遇給付標準,除了滿足投保期限的硬指標之外,還可以考慮申請人家庭整體經濟狀況,結合申請人失業前工資狀況等而決定其應該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標準與期限。
3.在嚴格限制申請條件的同時簡化程序
有些學者認為失業保險基金的大量結余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失業保險金領取的限制過嚴,所以應該放松對申請失業保險資格的限制,以起到擴大支出的作用。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可取的,這種放寬限制的做法只是一種純粹的為了解決短期失業保險基金大量結余問題的一個毫無意義的解決辦法,同時有違失業保險制度建立的初衷?,F代失業保險理論普遍認為,失業保險制度不僅僅是為了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更重要的是要起到促進就業的作用。之所以要規定嚴格的申請限制條件,就是為了防范道德風險和“失業陷阱”,是為了促使失業者主動再就業,這是失業保險的重要原則所在,不能純粹為了花掉結余的基金就打破。在很多發達國家,失業保險的限制和審查比中國嚴格許多,但國外卻少見出現失業保險基金大量結余的情況,所以限制條件和審查仍然應該嚴格。
4.加強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促進就業功能
根據現代失業保險理論,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已經不再是失業保險的第一目的,金促進就業和預防失業才是失業保險真正應該投入的重點所在。所以我們可以將有關促進就業和預防失業的開支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開支當中,開拓多樣化的基金支出渠道,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促進和保障就業的功能。具體說來有以下幾點可以參考。
首先,可以考慮對流動性較強的工作給予崗位補貼、對就業困難群體發放職業培訓補貼、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出資組織失就業困難人員參加職業培訓,就業指導以及招聘會等活動,還可以利用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創造公益性崗位,以解決就業困難人員的燃眉之急。其次對大學應屆畢業生可設立不同類型的促進就業補貼,將失業保險基金的功能適當擴大到大學生自主創業[3],并設置專門的機構對大學生入職進行一定的幫扶培訓,如設立一定的促進就業計劃活動為大學生介紹假期實習單位,為其提供心理咨詢、崗位與職業咨詢、人生規劃等一系列服務以幫助應屆畢業生順利實現就業。
此外失業保險基金還可以設立失業者再就業輔助和獎勵制度。世界各國在改革失業保險制度的過程中,通過建立就業的輔助與獎勵制度來充分實現失業保險的就業促進功能以及越來越普遍,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如日本的《雇傭保險法》規定失業者在接受職業培訓時可以領取聽課、交通等各項補助,同時對于重返工作的工作者也有獎勵措施,失業者在保險期結束前一百天或還剩一半時間就找到持續一年以上的工作就可以領取30―120天的失業津貼再就業補助。
5.通過宣傳增強職工的權利意識
我國政府應該加強對企業職工宣傳權利意識,讓他們明白失業并不完全是個人自己的過錯,享受失業保險是每個人應有的權利,暫時性的失業與領取失業保險金也并不是什么丟人的事,而是受憲法保護的每個公民在失業時所應有的權利。同時加強對基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的培訓工作,改進其工作態度,這樣才能鼓勵每一個失業者主動去進行失業登記,在無力自助或各種條件限制的環境下通過尋求國家幫助來實現就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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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穆懷中.社會保障國際比較[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6:239.
篇5
[關鍵字]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存在問題;解決對策
失業保險是指勞動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暫時失去工作,只是工資收入中斷而失去維持生計來源,并在重新尋找新的就業機會時。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他具有普遍性,強制性和互濟性的特點。目前實行由國家,個人和企業三方繳費的模式以充分保障非自愿失業人員的生活水平。目前大家都著重關注醫療和未來的養老問題,而對越來越嚴重的失業問題卻關心力度嚴重不足,因此失業保險在執行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導致了問題的不斷出現,下面我們來論述一下目前失業保險存在的一些比較嚴重的問題。
一、失業保險覆蓋面較窄
失業保險從廣義來看是針對所有勞動者的一項保障政策,但在實施過程中由于操作等問題而只能保障一部分人的生活,把對其余的人的保障排除在外。例如失業保險只對正式員工提供保障,而對那些臨時性,非正式,季節性的從事短工的勞動者并沒有提供相應的保障服務。面對農民工,應屆畢業生等最需要得到保障的勞動力卻缺乏保護力度,農民工的工資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尤其是最近克扣農民工工資的現象此起彼伏,面對這種情況,農民工的失業問題更是難以保障。對于應屆畢業生來說,由于就業壓力的不斷擴大,有些院校的畢業生畢業就面臨著失業,而失業保險規定的是對就業后失業的人群進行保障,而不是對尚未就業即失業的人群的保障。由此可以看出對于我國農民工和應屆畢業生這兩個數量較大的人群來說失業保險并沒有的到充分的覆蓋。
二、“防失業。促就業”工作不到位。造成勞動力的流失
雖然從2009年我國就出臺政策要求失業保險把重點從失業后發放失業補貼金轉移到失業前減少失業,失業后幫助就業上。但是從現實具體情況來看?!胺朗I,促就業”的效果并沒有充分發揮,在執行中依然是失業后的工作做得比較多。失業保障金介于福利和最低生活保障之間,通過勞動者失業后發放失業補貼容易產生勞動者的依賴心理,使他們寧愿領取失業后發放的救助金,而不愿花力氣去找工作,因為現在的就業形勢比較嚴峻,他們即使找到了工作,每月所得的工資也不一定會比失業救濟金多多少,并且他們也不一定能找得到工作。這就容易使一部分勞動者產生不勞而獲的心里,不去找尋工作機會而單純依靠失業救濟金,也就直接導致勞動力市場大量的勞動力流失的現象。
三,監管力度差。管理機構分散。冗雜
由于各地區具體情況的差異導致了失業保險大框架雖然是統一的,但是在具體執行中卻千差萬別。失業保險包括的內容較為廣泛,其管理涉及到勞動,人事,銀行,財政等眾多部門,因此各個部門均根據自己的需要管理失業保險。各部門的運行模式和管理方式大相徑庭,無法統一協調,就造成了失業保險在各地區、各部門的管理模式無法統一,這也就為某些非法分子提供了鉆空子的機會。另外我國對失業保險缺乏完善的法律體系和監管體系,監管力度較差,懲罰力度小,導致了失業保險在執行中漏洞百出而無人問津。
正是因為以上等問題的出現致使失業保險并沒有真正的做到為勞動者的利益服務,甚至會損失相關勞動者的權利,為保證失業保險能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利益,我們應該采取措施防治失業保險中存在的問題。下面將提出一些解決措施供參考:
1、完善法律和監督體系,擴大覆蓋面
正如上面所述,目前我國失業保險所覆蓋的只是一小部分人,并沒有真正做到為所有的勞動者提供保障。因此我們應該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在原有失業保險法律基礎上進行修改,使得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盡可能的擴大,以保護全體需要保障的勞動者,在增加覆蓋面的同時也要相應提高的“瞄準率”,根據各地方的具體情況進行評價標準的改革,而不是盲目的“一鍋端”。并且也要加強相關的監督力度,改善監督體系,嚴懲違反失業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增加違法犯罪的成本,進而減少犯罪行為。
2、采用經驗費率制,根據不同的情況按不同費率征收
失業保障的重點是防止或減少失業人群的出現,要做到這一點就要從相關單位人手,控制單位企業的解雇職工人數,因此就必須從提高企業解雇職工的成本做起。針對那些員工失業率較高且主要是由主觀因素導致的企業應該提高其所繳納的失業保險金的費率,作為補償失業員工所付出的代價。對于那些員工失業率較低的國家應該通過降低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金費率予以鼓勵。
3、執行中要以保就業為主
如果僅以提供失業救濟金的方式保障失業人群的生活水平,這樣就會助長他們不勞而獲的心里,導致勞動力流失。因此在保障中應該以促進為主,通過幫助失業人群快速的找到適合他們的工作而讓他們能夠自食其力的養活自己,不僅為國家的節省了資金也有利于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以及提高失業人員的自信心和社會滿足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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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法律對策,百度文庫:
[3]鄭秉文,應對我國失業保險基金不斷增長的五大政策選擇,社保論壇
篇6
[關鍵詞]養老保險 空帳 負擔
到目前為止,經過一系列改革,我國已建立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個人賬戶“空帳”問題嚴重
1990年,我國基本養老保險模式從現收現付向“統賬結合”轉型,采取一步到位的改革模式。對于改革前已退休的職工和改革時在職的職工,制度的轉變使他們的養老金來源成為國家的一筆“歷史債務”。但政府并沒有為這筆債務支付必要的改革成本,社會統籌的資金也并不夠支付已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因而,為了確保養老金的發放,不得不動用本應作為積累使用的個人賬戶,這樣便使得目前在職職工的個人賬戶變為“空帳”并惡性循環下去。
(二)企業拖欠、逃避繳費養老金現象嚴重,擴大養老金覆蓋面任務艱巨
由于國內企業對養老金的繳納工作缺乏應有的重視,沒有準時、準額繳費的觀念,而國家對這方面的諸項規定又很難獲得有效執行,使得目前大部分的企業都存在拖欠或逃避繳費養老金的現象。再者,國有企業養老金參與率占據主要份額,而城鎮企業及其他所有制企業的養老金參與率遠遠低于國有企業,造成了企業之間的不平等競爭。同時,參保離退休職工比率是參保在職職工上升比率的一倍以上,極大地增加了養老保險體系的負擔率。
(三)繳費率增加,企業和工薪階層負擔重
1991年,我國的養老保險繳費率為16%,而目前的繳費率已上升到24%。這種比率遠遠高于世界平均繳費水平(10%),甚至高于國際警戒線(20%)。過高的繳費率將增加企業的生產成本,造成繳費企業與不繳費企業之間的不公平性,對國家鼓勵企業繳納職工養老保險金產生消極影響。在目前制度下,企業職工除了繳納“四金”以外,還需要繳納一定數額的個人所得稅,現行養老金繳納和分配制度的不合理性使得目前發放的養老金的來源絕大部分出自工薪階層,這對我國發展中產階級、改善居民收入產生了不利影響。
二、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一)統一權利與義務,實現社會公平的需要
要真正的實現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就必須加大力度監管城鎮企業的養老金繳費問題。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是社會保險領域一條重要的原則,在養老保險領域更是如此。企業拖欠、逃避繳納養老保險費現象,不僅不利于企業經濟的發展,也阻礙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建立完善的勞動力市場的需要
職工在企業間流動時,養老金收繳體制不健全、不同企業實施不同養老金制度、養老保險待遇差距過大等問題為養老金的順利過渡帶來麻煩。職工在企業間遷移時,工作年限、社保繳費年限如何計算等,也是問題。如果這些問題不能得到有效處理,最終會影響企業間人才的流動,阻礙勞動力大市場的形成。
(三)解決國家社會統籌財政壓力的需要
養老保險的“空帳”問題,是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用在職職工的個人賬戶去填補已退休職工養老金的辦法,必然使得個人賬戶一直處于名存實亡狀態。同時,退休工人數量的逐年增加、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加劇,無疑會給各級財政帶來巨大的壓力。所以,只有進一步完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財政泡沫問題。
三、完善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做實個人賬戶、調整“四金”和個人所得稅
國家在進行養老保險改革時,應承擔起轉制成本的責任。但歷史經驗證明,這一措施在實踐中并不具備可行性,因而應改為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以此消除用個人賬戶“空帳”現象、彌補“歷史遺留”的惡性循環問題。同時,應將一部分國有股份變為國有資產,充實社會保險基金。此外,還應調整“四金”及個人所得稅繳費金額,減輕企業負擔。
(二)實現養老保險金的保值增值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金能否保值增值,是確保養老金長期收支平衡的關鍵。國家可以利用宏觀調控措施,先將一部分資金投入到一些穩定可靠、回報率較高的基礎措施建設項目中去,進入資本市場,實現養老資金的市場化運作,從而推動養老金的保值增值。隨著投資對象和渠道的多元化,養老保險金的保值增值將擁有更多、更大的發展舞臺。
(三)減少城鎮企業職工的負擔
養老金制度存在的“空帳”問題,不僅為在職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支付帶來隱患,也增加了在職職工目前的繳費負擔。政府與企業、個人相比,應更多的承擔轉型成本責任,通過減持國有股、發行國債等方式,或者直接投入更多的財政,來妥善處理改革所帶來的“遺留問題”;對于養老保險中強制性的個人賬戶和住房公積金,在合適的情況下可以逐步取消,以減輕企業職工的負擔。
(四)嚴格退休程序的審批制度
城鎮企業在審批提前退休職工的退休程序時,應制定完善的審批模式,杜絕鉆企業制度漏洞的現象發生;對于提取養老金所需的繳費年限,可適當提高。在下崗職工養老金問題上,可將其歸入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失業保險制度中。
總之,制度改革所引發的隱形債務、養老金地區不平衡、資金難以保值、各企業間待遇不平等問題,都是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目前存在的問題。面對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環境,建立更加完善、多元化、多層次、多支柱的養老金制度,不僅是政府應該做的事情,也是職工個人的期望所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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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根據國務院國發〔1996〕29號、國發〔1997〕4號、國發〔1997〕26號文件和國務院領導同志在全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全省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含人事、勞動部門職工養老失業保險基金和民政部門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預算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采取有效的措施,在今年12月底之前要把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簡稱“兩金”)納入預算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戶儲存,??顚S?。
二、“兩金”的征收辦法維持現行渠道,征收后全額進預算外財政專戶。支出辦法暫按現行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具體操作細則,由省財政廳商省勞動廳、省人事廳、省民政廳聯合制定??偟脑瓌t是加強財政監督,提高工作效率,方便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支出。各級審計部門要對“兩金”使用加強監督。
三、各級“兩金”經辦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從1998年1月1日起,不再從“兩金”中提取管理費,改由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和編制部門批準的人員編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財政撥款。
四、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協調,確保按照國務院精神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積極穩妥地做好“兩金”納入預算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工作。
篇8
一、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都要依法參加失業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以上用人單位的失業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各地要在今年7月底前將上述用人單位及其人員納入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原人事部門已經開展失業保險試點工作的地區,要保證事業單位失業保險工作的連續性,并積極做好向當地勞動部門清理移交等有關工作。各地要督促事業單位及時繳納失業保險費,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落實所需資金。
二、規范失業保險費征繳程序
失業保險費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執行。繳費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繳費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由單位代扣代繳。繳費工資基數無法核定的,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各級勞動部門要及時告知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按月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要從統一征繳的社會保險費中,按照失業保險費應繳額的份額,及時劃入失業保險基金專戶。對于企業過去欠繳的失業保險費,要制定追繳計劃,加大清欠力度,今年力爭收回欠費總額的50%以上。
三、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
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全省范圍內統一實行市級統籌管理。市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地區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管理,所屬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失業保險基金的報帳單位。截止今年7月31日,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的累積結余情況,由市負責清理,并將基金累積結余數額作為縣(市、區)的失業保險周轉金;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全部解交統籌地區,并向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周轉金支出;縣(市、區)留用的失業保險周轉金,要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開支項目和標準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省級調劑金按照統籌地區當年依法應當征繳的失業保險費的2%為計算基數,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季向省上繳;省級調劑金的支出項目按照《條例》規定執行;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在參保率和征繳率均達到90%的情況下,可申請省級調劑金,省級調劑金的最高調劑數額不超過統籌地區上繳數額的200%。省級調劑后仍不敷使用的,由統籌地區財政補貼。
四、關于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
失業保險基金首先要保證失業人員有關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同時,管好用好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免費享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服務。其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支出,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服務的質量和效果,按照省物價、財政、勞動部門一起核定的收費標準,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歷年結余的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的管理使用,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各地要嚴格執行《條例》規定,不得再從基金中提取管理費。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
五、嚴格執行失業保險待遇的計發標準
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從次月起逐月發給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分段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每滿1年增領1個半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領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按規定享受醫療補助金待遇。即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和國家、省規定的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含個人應繳部分)。其醫療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向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比照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的50%計算,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不再發給失業人員證明,不享受再就業服務優惠政策。
六、認真做好失業人員的登記管理和再就業服務
篇9
【關鍵詞】社會保險 業務流程 標準化 稽核
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它是勞動者的“安全網”,收入分配的“調節器”,經濟社會的“減震器”。2008年7月份以來,宿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全省統一要求和部署,對社保費實行“五險合一、統一征收”,即將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險種,統一登記、申報、核定、征繳和結算?!拔咫U合一、統一征收”的辦法改變了原有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格局,打亂了原有的業務流程。 “五險合一 ”在為參保單位和個人帶來便利的同時,由于業務缺乏標準化,缺乏規范化也給各經辦機構帶來了新的問題。
1 業務標準化的概念和內容
國標gb/t 3951—83對標準化下的定義是:“在經濟、技術、 科學 及管理等社會實踐中,對重復性事物和概念,通過制定、和實施標準,達到統一,以獲得最佳秩序和社會效益?!薄爸貜托浴笔侵竿皇挛锓磸统霈F,被多次重復運用的性質。如社保業務經辦的具體過程往往具有重復性。對具有重復性特征的事物,要靠制定標準來減少不必要的重復勞動,提高勞動經辦效率。對重復性事物制定標準,是為 總結 實踐經驗,選擇最優方案,作為制定標準的依據。標準化是制度化的最高形式, 通過對各項服務工作制定、頒布和實施標準,從而“獲得最佳秩序和社會效益”。
社會保險標準化包括五個方面:基礎標準,即對社保經辦服務體系中的基礎事項;技術標準,即對社保經辦服務體系中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事項所制定的標準;管理標準,即對社保經辦服務體系中需要協調統一管理事項所制定的標準;服務標準,即對社保經辦服務體系中的服務活動,包括服務人員的儀表、語言、服務設施等內容而制定的標準;業務標準是本次標準化建設的中心,即為實現社保經辦服務體系整個工作過程的協調,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對工作崗位的工作內容、流程、工作職責和權限,本崗位與組織內部其他崗位縱向和橫向的聯系、本崗位與外部的聯系,服務人員的能力和資格要求等內容制定的標準。
具體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實現經辦業務流程的規范、統一。目前由于國家、省、市對社保經辦業務各環節缺乏統一的規范程序,導致各個省、市在經辦同一業務中,程序千差萬別,所需申報的資料,經辦中產生的表單也各不一樣。這主要涉及業務名稱的統一、提交相關資料的統一、各種表單(紙質或 電子 )形式和填寫的規范與統一。(2)實現經辦業務相互制約和監督。社保經辦的整個過程中都是和錢相關,都是和數字相關,所以社保業務經辦過程中要以“零差錯”為目的,在實施過程中既要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服務工作,又要以維護社?;鸢踩珵槟康?加強內部各業務的相互制約和監督。這就需要各個業務流程之間在關鍵數據上的相互監督和稽核,比如社會保險參保人數、繳費基數的稽核、保險待遇支付手續的復核等。(3)實現經辦業務高效和便民。高效有利于節約社保中心的業務開支,高效也是便民的重要手段。不要人為的設置過多的程序,只要不影響監督、制約的環節能減少的就減少。不要人為的要求參保人員提供過多的申報資料,在一定的風險控制范圍內盡量的減少相應的業務環節和需要提交的申報資料,從而提高業務效率。
2 宿遷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在業務標準化建設過程中所遇到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社會保險業務,具有銀行服務和基金管理的特征,經辦工作政策性、業務性強,每個險種、每項業務都涉及許多工作環節。制定最合理、最優化的工作流程,保證各個環節上下銜接、環環相扣,實現服務最高效率和最優效果,形成規范化、制度化、公開化的工作順序和工作標準。其實質就是以各種表單為媒介,規范業務名稱、行為、流程,確保業務辦理工作更合理、更順暢、更快捷。 在這個過程中主要出現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2.1 科室設置的標準化存在一定的難度
對各科室業務功能進行標準化就是要求設計合理的科室結構,明確各科室職能定位與人員的合理配備。各科室業務功能進行標準化是實現業務流程規范化的前提。合理的部門設置與功能定位是與各個部門的業務規范化相輔相成的,兩者是既相互控制又相互促進。宿遷市各縣市社保部門的科室設置存在一定的不統一現象,這種不統一一方面是因為各個區縣在業務種類上有一點區別和側重,比如市直局農保比較少,而區縣農??赡鼙容^多,另一方面多年來社保部門所存積的錯綜復雜的社會 網絡 關系給科室的撤換或合并帶來了一定的阻礙。
2.2 醫療保險監管部門的功能完善難
醫療保險是人民的“生命線”,對“兩定點”醫療保險業務監督評價是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順利實施的基本條件之一,但目前我國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監督評價指標體系。如何減少或者杜絕冒名頂替、違規入院等現象,以及對入院 治療 的參保人員實行監控是醫療保險監管的一個重要問題。宿遷市社保中心醫療保險監管科只有三個人,這與龐大的需要監管的業務量相比不協調,另一方面,醫保監管缺乏有效科學的監管方法和措施,制定完善的監管方案,比如科學的使用抽樣監管、等級監管和網絡監管等手段,成為完善醫保監管部門功能的一個重要方面。
2.3 稽核審計深入難
稽核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社會保險稽核辦法》2003年2月27日)。其目是加強經辦機構的內控,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宿遷社?;鸸芾碇行幕藢徲嬁浦饕撠熒鐣kU參保人數、繳費基數的稽核審計;對與養老有關保險待遇支付手續進行復核;受理與養老有關基金支付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調查處理;負責對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手續進行復核等。其承擔的業務也很多,職責很重要。但科室編制目前只有兩人,投入不足,而另一方面本崗位要求人員對社保中心的所有業務,包括醫療保險都要十分熟悉,只有本身對中心各類業務很熟悉,才能實施自己的稽核功能,這對于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而在實際標準化過程中,在目前的社保人員安排現狀下,這種高素質、高要求的人員比較難于培養,從而造成許多地區的稽核部門深入性不足,稽核、監管有流于表面的現象。
2.4 社會化管理平臺標準實施難
我國已經進入老年化社會,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也逐年增多,對于退休人員的社會化工作管理要求也越來越高。街道社區社會保障工作平臺是開展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重要載體,由于宿遷位于蘇北落后地區,街道(鄉鎮)、社區的建設還不規范,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還不完善,一方面社區與社保管理部門的許多關系還沒有理順,無法實現融洽的配合,更重要的是由于經濟基礎薄弱和人員編制的問題,社區社會保障標準平臺人員定位和實施比較困難。
2.5業務環節細化程度把握難
社會保險經辦工作政策性、業務性強,每個險種、每項業務都涉及許多工作環節,各業務科室都要每個環節進行認真設計,制定最合理、最優化的工作流程,保證各個環節上下銜接、環環相扣,在關鍵環節和關鍵因素上要相互的有效控制,在這個范圍內,盡量的減少單個業務環節上的流程數量,從而保證服務最優效果和最高效率。雖然每個地區所辦理的社會保險業務十分相似,但在環節的多少上卻沒有統一的標準,比如2008年版《蘇州市區社會保險基本業務環節實用手冊》有873個環節,2009年版《宿遷市社會保險基本業務實用手冊》有311個環節,兩者相差比較大。業務環節應掌握多少比較合適?是越多越好還是應該比較簡潔更合適?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這個“度”是比較難于把握的。
3 進一步完善業務流程標準化的政策建議
社會保險標準化建設目前正處于初始階段,在這個過程中各省份、地區應該加強交流和 總結 ,及時的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改正,以便進一步完善。筆者認為以后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業務的標準化:
3.1 在科室設置上不力求完全一致,但主要的部門應該一致比如財務部門、申報征繳、稽核部門、待遇審批和社會化管理等科室,其他科室可以根據本地業務的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
3.2 掌握 科學 的方法對于提高醫療保險監管和稽核審計水平很重要,加強對醫保監管和稽核人員的培訓,使其掌握科學的利用統計學、抽樣調查和 現代 網絡 等方法,以提高監管水平和稽核能力,增強社會基金的安全性。
3.3 加強社區建設,加強社區工作人員的培訓。在街道社區建立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機構, 并將相關工作向社區延伸,讓社區直接接受、管理 企業 退休人員,依據社區服務組織開展各種服務,從而極大的提高社會化管理效率。
3.4 在環節細致程度的把握上,筆者認為首先要界定清楚社會保險主要的業務環節,現在社保部門所從事的社保業務主要涉及300個環節左右,不要追求過于的細化,業務環節太多,容易造成作業線過長,反而使事情變得冗雜,浪費了人力資源,降低了辦事效率。
伴隨著今年7月30日,全國社會保險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成立,社會保險服務、評價、管理等領域的標準化工作也正在逐步的展開,作為核心內容之一的社會保險業務標準化,在構建過程中應堅持以業務為中心,合理設置各個科室,在合理有效的內控基礎上,優化業務流程,提高業務處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標準化。
參考 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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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巍.努力提升經辦能力 為參保對象服好務 吉林省社會保險系統開展優質服務窗口標準化建設活動[j].勞動保障世界,2007, (9).
[3] 王艷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江西 金融 職工大學學報,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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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朱小英.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與銀行業務協作研究[j].江西金融職工大學學報,2008, (1).
[6] 劉艷欣.加強社會保險檔案管理之我見[j]. 天津社會保險,2008,(5).
篇10
一、SCP范式概述
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績效是產業組織理論的三個基本范疇。其中市場結構是指廠商之間市場關系的表現和形式,主要包括賣方間、買方間、買賣雙方之間,以及市場內已有的買賣雙方與正在進入或可能進入市場的買賣雙方之間在交易、利益分配等各個方面存在的競爭關系。具體說來,產業組織理論中考察市場結構的內容主要涉及四個方面,即市場集中度、產品差別、進入與退出壁壘、規模經濟等。市場行為,即企業在市場上為贏得更大利潤和更高的市場占有率所采取的戰略,一般包括定價行為、決定產品質量以及遏制競爭對手的策略等三個方面。市場績效即運行績效,即在一定的市場結構下,通過一定的市場行為使某一產業在價格、產量、成本、利潤、產品質量和品種以及在技術進步等方面所達到的現實狀態。市場績效一般用資源配置效率、生產效率、技術進步、就業以及價格的變動情況、分配的公平等標準評價,涉及宏觀經濟學等諸多領域。
其定的市場環境決定市場結構,市場結構決定企業的市場行為,企業的市場行為又決定市場的績效。雖然現代產業組織理論對傳統的產業組織進行批判,并提出一些新的觀點和內容,但上述傳統的產業組織理論的基本原理和概念仍具有合理性和科學性在產業組織現實應用問題的分析中,作為經典范式和規范分析框架,由于借助其闡釋現實問題的邏輯性和透徹性,因而具有較強的理論生命力和應用空間。本文主要運用這一產業組織理論的分析方法,并結合現代產業組織理論,對我國保險產業進行實證分析和理論分析。
二、保險產業組織理論研究
(一)國外相關文獻綜述
國外相關文獻的研究內容大致分為以下兩類。第一類是有關于SCP假說的檢驗。Chidambaran,Pugel和Saunders(1997)把一個經濟損失系數作為績效的替代變量研究市場結構與市場績效之間關系。Bajtelsmit,Bouzouita(1998)認為美國私人汽車保險市場的利潤率和集中度之間的相關性比較強,其結論支持傳統的SCP范式。而Jung(1987)、Carroll(1993)和Bernhard Mahlberg(2003)的研究結論不支持SCP假說。
第二類是關于有效結構假說的研究,Weiss,M.A.和Cummins,J.D.(1993)認為美國財產責任公司的經營績效與公司規模沒有正相關性,中小保險公司的經營績效反而高于較大規模保險公司的經營績效,該結論不支持有效結構假說。而Sandra A.Vela(2000)認為加拿大大部分壽險和健康險公司都獲得規模報酬,經營績效與規模報酬成正相關性,支持有效結構假說。但是Smirlock(1984,1985,1986)、Evanoff,Fortier(1988)、Moleneux(1994)等對上述的“SCP假說”和“有效結構假說”進行了檢驗,結果顯示,這兩個假說均可能成立。Martin F.Grance,Robert W.Klein(2007)認為美國壽險市場的集中度較低,但是市場績效也比較低,兩者沒有關系,也就是即不支持SCP假說,也不支持有效結構假說。
(二)國內相關文獻綜述
國內學者對保險產業市場結構、行為與市場績效的研究相對較晚,在三者的關系研究上,基本上有三種不同的結論:
第一種結論認為我國保險業符合SCP假說。
陳璐(2006)經過逐步回歸發現,我國保險市場上不存在有效結構假說,而存在SCP假說,政府在保險市場高集中度的形成中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陳璐認為保險市場可以通過增加有效率企業的數量,引入競爭機制,最終通過市場自然選擇的過程,形成少數新的規模大并能夠具有市場力量的保險公司,從而提高保險業的績效水平,而鼓勵競爭主體的出現是大多數學者在政策建議上的一致看法,他們還一致認為降低進入壁壘、放松管制,即更多地引入市場機制,如彭雪梅(2001)、王斌(2002)、秦振球(2002)、趙旭(2003)、李紹星(2007)、譚謨曉(2008)、任韜(2008)等等。
另一種研究結論認為中國保險市場的結構、行為與績效之間的關系不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