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經濟出現的原因范文
時間:2023-11-20 17:54:1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商品經濟出現的原因,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零售商品經濟的創業成本非常低廉
零售商品經濟的低成本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進入成本相對較低,二是退出成本也比較低。作為創業者來講,無論是生存性創業還是發展性的創業,如果進入成本過高,或者退出成本過高,都會影響創業的積極性。目前我國關于創業者成本的負擔還主要是創業者自身負擔的模式,這樣的一種成本負擔模式,妨礙了創業機會的擴大。投資者創業的初始成本主要是借貸或者多年的儲蓄,如果創業失敗,可能比目前的狀況還要悲慘或者更加糟糕,尤其在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還是低水平,不完善的條件下,這樣的擔憂更是不可避免。這也是很多創業設想者最終沒有付與實施的原因。創業可能失敗,也可能成功,建設全民創業性城市,創業既帶有個人得利的性質,同時,如果創業成功,也具有巨大的社會價值,具有公共性質。推進創業性城市建設,讓更多的人參與創業是題中之意,為了讓更多的人參與創業,就必須有合理的成本負擔模式。針對不同的創業對象,不同的行業,政府要做的事情是盡量從政策或制度層面甚至資金層面降低創業者的創業成本。同時,政府也需要鼓勵社會中介組織等機構對創業組織或者個人的支持。上海復旦大學在支持學生創業上很有成效,雖然他的范圍和對象僅僅是復旦大學的學生,但是其意義卻具有延伸性。復旦大學的具體做法是設立創業基金,在學生申請的創業項目中有選擇的進行支助,如果失敗了就是創業基金的沉沒成本,如果學生創業成功了,創業基金就變成了股份,在適當的時候退出。創業基金并不以贏利為目的。復旦大學的創業基金減少了學生的初始投入成本,如果學生投資失敗,承擔的也僅僅是初始成本,退出成本也較低,對學生的生活或者學習并無大的影響。在創業基金會的支持下,創業已經成為復旦大學學生生活的一部分。借鑒復旦大學的經驗,減少創業者的成本,可以考慮將城市看成一個復旦大學,設立共同基金,共同基金由財政納入預算,每年進行財政補充,共同基金不以贏利為目的。也可以將城市劃分成若干個復旦大學,由社區或者其他政府或社會組織管理共同基金,支持管轄范圍內的創業者創業。當然共同基金也要接受社會的監督管理,避免成為腐敗的新土壤。
二、零售商品經濟消費需求旺盛
零售商品經濟具有很強的需求,這也是零售商品經濟具有生命力的原因。零售商品攤主賣的商品以日常消費品還有其他的一些裝飾品居多,這樣的產品具有廣大的市場。零售商品經濟相對其他賣場的價格要便宜的多,并且常常設置在人流量比較大的地方。所以零售商品經濟就具有了競爭力,能夠從其他的賣場中分得市場。作為創業者來講,要順利的創業成功,選對行業非常重要。古人云:“女怕嫁錯郎,男怕入錯行”,可見行業的重要性。投資者要創業,要結合行業對自身作個正確的定位,這是提高創業成功率的需要,也是對家庭的一種責任。著名的管理大師波特留給我們的五力模型是重要的參考依據。許多零售商不僅站穩了腳跟而且生意相對紅火,正是其不知不覺的運用了波特的五力模型。一是零售商品經濟基本上沒有新進入者的威脅,很難看到賣同樣產品的攤主在同一個零售商點出現,即使出現,價格上也是驚人的一致,沒有惡意的競爭。二是作為零售商品經濟的替代品,其他賣場的產品對零售商品經濟有著直接擠壓。但零售商品經濟往往可以“避實就虛”,零售商品經濟由于其流動性,消費者往往擔心質量問題,所以零售商品經濟往往選擇一些耐用消費品,或者其他低價裝飾品,零售商品中基本上看不見需要經常維修或者維護的產品,一旦出現了質量問題,消費者也不會因為是“一錘子”買賣而懊悔不已。三是零售商品經濟面對的是直接的消費者,消費者的談價還價能力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逐步提高。零售商品經濟消費者具有很強的談判能力。零售商品攤主面對強大的談判對手,也練就了更強的談判能力,能對產品進行識別,對消費者進行識別。四是零售商品經濟所選擇的商品基本上是飽和商品,由于攤主一次購買量比較大,具有很強的討價還價能力。五是零售商品經濟由于價格低廉,并且經常出入于消費者容易接觸的地方,給消費者提供了極大的方便,所以自身有著比較強的競爭力。創業者在創業的時候,要對行業作慎重的選擇,如果能夠選擇市場大或自身競爭力強的行業,創業成功的概率就會大大增加。
篇2
一
首先從自然經濟說起。
什么是自然經濟,并沒有統一的定義。人們對它有各種各樣的理解和表述。是從人與自然、人與人關系所反映的個別勞動與社會勞動的關系出發,從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對立出發,來考察自然經濟的。凡生產是直接用于滿足生產者個人或經濟單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換的經濟,不論它在人類歷史上以何種形式存在,都可以認為它是自然經濟。物質生產的自給自足,就是這種經濟的本質特征。我國學術界通行的這種理解和表述,體現著自然經濟一般。
自然經濟是一個歷史范疇。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會性質,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相聯系,曾經在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存在。在這幾個不同的社會形態中,自然經濟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質變。探討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討這個經濟范疇在封建社會具體的歷史內涵。
在封建社會中,封建國家、封建地主、個體農民以至個體手工業者,都經營有自然經濟性質的生產。如在中國,封建國家經營有滿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業,封建地主經營有“閉門而為生之具以足”,“以贍衣食”的自給性生產等等。然而個體農民(包括自耕農和佃農)是社會的主要生產者,農民家庭是社會基本生產單位,小農經濟是社會經濟的主體。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變化,都集中通過小農經濟的發展變化而表現出來。
當時的社會經濟中,自然經濟已是與商品經濟相聯系而存在。從農民來看,由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農民足以把農業、手工業和其他副業結合于家庭內部。農民為了直接取得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特別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資料,就要進行自給性生產。他們既從事農業,又從事手工業,并形成通常所說的“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結構。
隨著社會生產力和社會分工的發展,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日益多樣化。由家庭經營和個體勞動所局限,任何一個農民家庭都不可能滿足自己全部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需要。小農的這種特點,就迫使他們卷入市場交換,從事商品性生產,與其他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產品,取得自己不能生產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以持續自己的生產,維持一家的溫飽。生產使用價值的自給性生產,與生產交換價值的商品性生產,就相輔相成地結合在同一個主體之上,也就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結合在同一個主體之上。
當時,自然經濟又與封建剝削制度相聯系。農民不但要養活自己,還要通過繳納封建賦稅或封建地租,養活封建主階級。繳納封建租賦,是農民獲得小塊土地進行生產的先決條件,因此,他們必須把封建租賦同自己直接消費的產品一樣,擺在自給性生產范圍之內,當作使用價值生產出來。自然經濟成為農民既為自己消費需要,又為封建地主消費需要而生產的經濟,就體現著自然經濟與封建經濟的本質聯系。
盡管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的內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但是,由于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具有極大的廣泛性,整個農民的自給性生產,具有封建國家、封建地主和手工業者所經營的自給性生產所不可比擬的巨大規模,自然經濟就以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為主要內容存在于封建社會之中。
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相結合而存在的條件下,自然經濟作為一種經濟形式,仍然會同其他任何經濟形式一樣,具有體現自己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我曾經在《論清代前期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會中,由于自然條件和農民自身生產條件的差異,農民啟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的結合程度,是會各不相同的。在整個小農經濟中會形成一個多層次的商品生產結構。這個結構從另一個角度來考察,也就是自給性生產的多層次結構,即農民自然經濟保持程度的多層次結構,其具體構成如下。
第一,自給型生產。這種農民總產品的絕大部分供自己消費和繳納封建租賦,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產品投入交換,以換取其他生產和生活必需品。這里所說的總產品,是指農民所生產的包括農產品、手工業品和其他副業產品在內的全部產品。自用有余的產品,可能是屬于其中的這種或那種產品。
這種農民的生產,不但自給性生產占有顯然的優勢,而且其出售的產品,本來是為了自用而生產的,即不是以社會分工為基礎,以交換為目的而生產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換,才具有商品的性質。這是一種具有自然經濟痕跡的、在流通領域里形成的商品,還不是完全意義的商品。
這種農民少量產品的出售,只能補償少量的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不可能更新生產過程的各種要素,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主要還是自己生產的,即經濟條件的“絕大部分,還是在本經濟單位中生產的,并直接從本經濟單位的總產品中得到補償和再生產”[2]。盡管已經有了商品交換,但生產循環仍然是一種自我完成的再生產。所以馬克思把這種農民直接消費其產品的絕大部分,只有少部分進入流通過程的生產,叫做“真正的自然經濟”[3]。
第二,半自給型生產。這種農民總產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費和繳納封建租賦,同時又根據社會需要生產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換其他生產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會中,特別是在封建社會前期,這部分商品還會包括一些是自然生產物的土特產品和奢侈品。盡管它們的再生產過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實現的,但一經由“任土作貢”的方物,轉化為商人販運貿易的商品,農民的狩獵,采集、捕撈等活動,也就帶有商品生產的性質;這種農民出售的產品,都是以交換為目的而生產的。這是他們與上廣種農民的區別所在。
這種農民已經有了部分商品性生產,他們的生產也就開始納入整個社會生產分工的體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給性生產比重大,商品性生產比重小,其生產要素通過市場實現價值補償和實物替換的部分,并沒有超過自己生產的部分。因此,從整體來看,這種農民的生產,還基本上不是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產。所以恩格斯說,這是商品生產“還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換型生產。這又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有些農民,其總產品除了繳納封建租賦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費,大部分用于交換,以換取其他生產和生活用品。他們從事商品生產,是為了獲取使用價值,以維持一家的溫飽。這是一種在交換價值形式下的使用價值生產,還沒有脫離自給的內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為買而賣”。由于商品性生產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給性生產已退居次要地位。這類農民已成為或基本上成為小商品生產者。
交換型生產的另一類是,農民商品性生產的比重更大,自給性生產比重更小,甚至已無足輕重。他們從事商品生產,已不僅是為了獲取使用價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潤,即交換價值增值,以發財致富。其商品流通是“為賣而買”。這種農民已屬于從小商品生產者向資本主義商品生產者的過渡形態。
上述這四種類型的生產,以具有部分質的差異相區別,存在于整個封建社會階段。按照辯證唯物主義原理,任何事物不僅有質的規定性,而且有量的規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著多種運動形態和多種矛盾的統一體,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質。在這種情況下,事物的性質就是由其主要的質所規定的。當其次要的質的量變沒有達到一定的數量界限,它仍然會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質,而不會轉化為另一事物。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的自給性生產,超過或大大超過其商品性生產,自然經濟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質,商品經濟僅是其次要的質。因此,它們就應當屬于或基本屬于自然經濟范疇,成為封建社會中體現自然經濟關系,即自給自足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是自然經濟單位在封建社會
中存在的具體形式。
自給自足是對自然經濟本質的一種通俗概括。現象總是以豐富多變的形式表現本質,特別是在事物具有多種質的條件下,現象與本質之間更會出現差別和矛盾。所以完全意義的自給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會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對地存在于社會經濟生活之中。在事物質變和量變錯綜復雜的運動過程中,如果不區分主要的質和次要的質,如果不把握住決定事物性質的數量界限,而是機械地把完全意義的自給自足作為衡量小農家庭是否是自然經濟的絕對尺度,必將導致對自然經濟過多過早的否定,這無疑是不適當的。
封建社會的農民,已是使用鐵制農具和牛馬畜力,并具有自有經濟和一定獨立性的生產者,他們比原始社會和奴隸社會的生產者,具有更高的生產積極性,具有更優越的生產條件,和更高的勞動生產率。封建社會與原始社會、奴隸社會相比較,生產者產品自給的品種、數量和質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綜上所述,以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為主要內容,以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鐵制農具和牛馬畜力的小生產方式為生產條件,這就是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具體的歷史內涵。它體現著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變化。
二
在封建社會中,自然經濟具有強大的地位。但隨著社會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的發展,自然經濟會逐漸削弱,并隨著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過渡,會最終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所代替。在封建社會中,封建國家和封建主都經營有使用徭役勞動、奴婢勞動或雇傭勞動的商品生產,還有資本主義萌芽性質的商品生產,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農業和手工業中,以生產資料個體私有制和個體勞動為基礎的小商品生產。因此,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可以說主要是小商品經濟。列寧指出,“在資本主義的歷史發展中有兩個重要關鍵:(1)直接生產者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2)商品經濟轉化為資本主義經濟?!盵5]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過程,主要是農民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的過程。這既是商品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關鍵,也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
在封建社會初期,生產力水平和勞動生產率低下,作為一切生產首要條件的糧食生產,還不能在農民滿足自己消費之后,有更多的剩余,從而為從事農業的人和從事手工業的人,為從事食物生產的農民和從事原料生產的農民,提供實行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給型農戶這時就必然占有大多數,半自給型、交換型農戶還只是居于少數。
這時在市場上,特別是在農村市場上交換的產品,既有半自給型、交換型農戶和手工業者商品性生產的產品,又有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這時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已不是偶然的、間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斷反復出現的剩余品。廣大自給型農戶把這種剩余品投入交換,就會使它在整個市場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經說過,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不是基于社會分工而生產的。生產的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基礎。因此,這時的商品經濟還不具有完備的社會分工的基礎。
歐洲的封建社會就有過這樣的階段,馬克思說過,“曾經有這樣一個時期,例如中世紀,當時交換的只是剩余品,即生產超過消費的過剩品”[6],(馬克思所說的中世紀,一般是指歐洲的9-14世紀)在中國,《孟子》所說的,農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紛紛然與百工交易”的階段,是否屬于這樣的時期,有待于經濟史學者的考證。
盡管剩余品的生產還不是交換價值的生產,但是,農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種以流通、以設定交換價值為目的的趨勢”[7],經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換,就會促進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并且促使它們朝著交換價值生產的方向發展,推動自給型農戶逐漸轉化為半自給型農戶和交換型農戶,從而使整個市場逐步從以使用價值生產為基礎,轉向以交換價值生產為基礎。這是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個長期趨勢。
半自給型農戶由于根據社會需要生產一部分商品,它們的生產就開始納入整個社會分工體系之中。在封建社會的某一個階段中,如果半自給型農戶在整個農戶中占有多數,它們投入交換的商品,在整個市場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這時商品經濟的社會分工的基礎,也就是交換價值生產的基礎,就會進一步完備。
在封建社會中,各種生產力因素經過長期積累,會出現一系列發展變化。勞動人口和耕地面積的不斷增加,擴大了農業的生產規模;生產工具的改進和系列化,提高了農業勞動的效率;水利設施、陸路和水路交通的發展,改善了農業生產的勞動條件;自然資源的開發,豐富了農業生產的勞動對象;耕作技術和生產經驗的積累,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素質。到封建社會后期的一定階段,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會加快自己的發展步伐,為商品生產的發展,提供比較充分的農業基礎。
在上述條件之下,商品生產就會得到較快的發展。通過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逐漸向交換型農戶轉化,會出現大量主要生產糧食和其他食物的農民,主要生產原料作物的農民,和“以種地為副業,而以工業勞動為主業”[8]的農民。通過農民家庭手工業以一定規模與農業分離,會使許多農民轉化為手工業者,并逐漸形成從事各種原料加工的獨立手工業部門。
這種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與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不同,他們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產品,必須在市場上補償他們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產要素,甚至包括種子和口糧。他們的生產已經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礎之上,成為“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也就是,以產品的出售,以產品轉化為貨幣和再由貨幣轉化為產品的生產要素為媒介的再生產?!盵9]他們的這種商品經濟性質的生產循環,與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自然經濟性質的生產循環,就具有質的差異。
封建社會的農民和手工業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賦之外,還能“生產出一個超過必要生活資料的余額”[10],也就是在封建租賦以外的剩余產品。這是一個變量,在封建租賦既定的條件下,就決定于農民和手工業者生產成果的大小。交換型農戶和獨立手工業者是最有能力生產這種剩余產品的個體生產者。這種剩余產品都是要投入交換的,因此,這種農民和手工業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場量的個體生產者。
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如果不從事自給性生產,“生產專業化即社會分工的完成”[11],他們就已經成為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列寧在討論農民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的時候,就是以這種小商品生產者為準繩的。他說,“單獨的個別的生產者專門從事一種生產部門的生產”,“是商品經濟的必備條件”[12]。這種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確實是存在的,如城市獨立手工業者。列寧在此加以強調,是理論徹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現象的統一是一個本質上無止境的過程”[13],在封建社會的實際經濟生活中,特別是在商品經濟剛在發展的時候,大量出現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而是不完全脫離自給性生產的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即具有一定程度專業分工的小商品生產者。
出現這種情況,有各種各樣的具體原因。在封建社會中,最大量的是生產糧食的農民。他們的商品性生產不論如何發展,也不會脫離糧食的自給性生產,這是毫無疑義的。
農民的商品性生產從一開始出現,就“已經包含著社會生產無政府狀態的萌芽”[14]。在交換型農戶中,商品性生產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場條件發生變動,它的產品的價值不能實現,其生產和生活就會出現危機。保留一定的自給性生產,特別是糧食的自給性生產,就可以緩解危機,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論是生產原料的交換型農戶,還是生產其他食物的交換型農戶,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糧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給性生產。
特別值得提出的農村手工業者。
在封建社會后期,由于農業生產和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廣大農民的需求增多,會引起農村手工業一定程度的發展。西方學者把西歐各國出現的這種發展叫做前工業化階段。這種農村手工業產品的銷售對象,主要不是封建剝削者,而主要是廣大勞動群眾,就必然要求成本低,價格廉,生產就必須接近原料產地。這種大眾化的產品,質量不必精細,生產技術容易掌握,因之這種手工業必然首先從農村中發展起來。農民從農業轉向手工業只能是逐步進行的,在這個轉軌過程中,必然有許多農民保持著一定的糧食和原料作物的生產。就是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之后,基于上述應付市場變動的原因,農村手工業者也會自然地保有一定糧食或者原料的自給性生產。當然最根本的原因還是農業生產力的不夠發展,沒有充足的穩定的糧食供應,農民和農村手工業者也無法切斷自己的自然經濟臍帶。
這種保留有一定自給性生產的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戶,同獨立的小商品生產者一樣,都已屬于商品經濟范疇,都同樣是封建社會中體現商品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與屬于自然經濟范疇的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是不相同的。所以馬克思把“以種地為副業,而以工業勞動為主業”的農民,叫做“新的小農階級”[15]。根據這一原則,那些生產糧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換型農戶,也同樣可以視為新的小農階級。
自然經濟既是歷史范疇,又是地域范疇。在封建社會的一定歷史階段,自然經濟不會在全國各個地區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經濟也不會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發展。它們的發展變化,同任何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一樣,總是在不平衡的運動中實現的。各個地區由于氣候、交通、土壤和資源等自然條件的差異,經過人們長期開發,又會出現社會分工發展程度的差異,即出現各種類型農戶的不同比例配置,從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經濟強大、比較強大和比較薄弱的各類地區,也就是商品經濟不發達、比較發達和發達的各類地區。在商品經濟發達的地區中,還會形成具有不同專業分工的地區,有的是農業中的商品性生產超過自給性生產,成為糧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專業性生產地區;或者是手工業中的商品性生產超過農業中的商品性生產,成為手工業品專業生產地區。因此,在封建社會后期的一定階段,由于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的大量出現,由于各種專業分工地區的形成,商品經濟就會具有更為完備的社會分工的基礎。
總之,任何封建國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內,都會通過各種類型農戶的不同比例配置,通過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著不同的自然經濟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經濟水平。在任何一個封建國家中,我們都不可能獲得各種類型農戶比例配置的數據,也不可能獲得自給性生產產值和商品性生產產值的精確數據,但是,我們仍然可以推斷,在封建社會一定的歷史時期中,自給性生產具有強大的地位,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商品性生產的產值則可能大于自給性生產的產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會后期,以至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發達地區,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無論多么發展,也不會導致自然經濟的消失。這種歷史連續性甚至可以延至資本主義機器大工業已經興起的時代。在十九世紀后半期,德國的機器大工業已經興起。許多雇傭工人或者是自己擁有土地和菜園,或者是通過租佃擁有土地和菜園,以從事自給性生產。他們的這種“園藝業和耕作業相結合”的自然經濟,“曾經是保證工人階級物質狀況可以過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過得相當不錯的基礎”[16]。
為生產力發展水平所決定,終封建社會之世,自然經濟還會始終存在,商品經濟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發展。這都有待于資本主義,特別是資本主義機器大工業的發展。只有資本主義,才能“把一切以生產者本人勞動為基礎或只把多余產品當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產形式盡行破壞。它首先使商品生產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產逐步轉化為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17]。因為“只有當雇傭勞動成為商品生產的基礎時,商品生產才強加于整個社會?!盵18]這是馬克思總結西歐歷史發展所得到的結論。人類社會從原始社會相對純粹的自然經濟,經過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在對立統一中消長,然后轉變為資本主義社會相對純粹的商品經濟,這正是歷史辯證法的生動體現。
三
商品經濟同自然經濟一樣,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會性質,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相聯系。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資本主義社會的商品經濟,以至社會主義社會的商品經濟,其性質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會,商品經濟在總的量變過程中,也會出現階斷性的部分質變。
在封建社會的各個歷史階段。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由各種類型農戶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經濟,既會具有不同的社會分工發展水平,又會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經濟痕跡,因而呈現出部分質的差異。試以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作點粗略比較。
首先,從農村市場看。在封建社會前期,由于農民生產的自給性水平還很高,農民和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種生產者自用有余產品余缺調劑的交換,那種生產者必要產品同特殊需要發生關系時品種調劑的交換,會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這兩種交換都具有使用價值生產的自然經濟痕跡。因之,農村市場主要是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直接交換,假手于商人的情況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場交易量要分散在廣大農村,市場因之是狹小的,一般不能擺脫小范圍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廣大農村形成以墟集貿易為主體,以市鎮貿易為補充的“地方小市場的網”。[19]這種農村市場一般只有保證供給與需求的經濟功能。對于農民來說,就是能滿足他們購買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銷售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品的需要。
通過商品交換,實現供給與需求的平衡,不但是個體農民再生產的必要條件,也是社會再生產的必要條件。一定地區,如一縣一州,必需有自己的產品,能與其他地區以其所有,易其所無,實現供給與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會再生產得以順利進行。這就會形成一定的地區間的販運貿易。因此,某些農村市鎮,特別是商品生產比較發達地區的農村市鎮,除了具有保證供給與需求的經濟功能之外,又會具有集散商品的經濟功能,使它成為農村外銷商品販運貿易的起點,農村輸入商品販運貿易的終點。在這種農村市場上,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互通有無的直接交換就會縮小,而以商人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會擴大。
到封建社會后期,在商品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大體還會保持封建社會前期農村市場的那種狀況。但在其他地區,由于糧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業品的商品生產有了較大的發展,農村市場就會發生變化。如果說在封建社會前期,商業資本主要是以自己的運動,使農民的產品發展為商品;在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特別是在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卻是農民和手工業者已經生產出來的商品以自己的運動形成商業。農民和手工業者已無法自己在當地銷售全部產品,也無法互相提供足夠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只能要求商業資本為他們的產品實現價值,并為他們的再生產實現各種生產要素的補償。因之,這里的農村市場已由主要是生產者之間的直接交換,轉變為主要以商人為媒介的交換。并且會突破地方小市場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業市鎮和手工業市鎮,建立起長途運轉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區以至跨越國界的市場網絡。在商品經濟發達地區,還會在生活資料市場之外,形成各種生產要素市場。在生產分工發展的基礎上,形成雇工市場;在農民和手工業者生產借貸增多的基礎上,從傳統的高利貸資本中出現金融市
場,從而構成以商品市場為主體的農村市場體系[20]。這種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證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經濟功能)的、以市鎮貿易為主體、以墟集貿易為補充的農村市場,就為農民擴大再生產、發展商品生產提供更有利的條件。
但是,生產者之間余缺調劑、品種調劑的交換仍然會存在,甚至會有一個較大的絕對值。只是在商品成交總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縮小了。
其次,從販運貿易看。在封建社會中,通常存在著從農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剝削階級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費的,以農副土特產品和奢侈品為主要內容的販運貿易。同時,由于農民和手工業者需求的多樣性,他們也必需與外地區的農民和手工業者互通有無,也會形成一定規模的販運貿易。因此,販運貿易就成為當時的重要商業活動。
在封建社會前期,販運貿易的商品,除了手工業者的產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所提供的。它們每家每戶投入交換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萬戶的投入,也會成為龐大的商品堆積,可以形成繁榮的販運貿易。它們出售一些農產品或者家庭手工業品,雖然標志著農業和手工業結合的自然經濟結構開始分解,但它們還主要從事農業,它們的手工業和其他副業還從屬于農業,基本上沒有專業分工。沒有生產的專業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區分工。自然條件的差異性和由它所帶來的自然產品的多樣性,是形成社會分工的自然基礎。這種地區的販運貿易,更多地是建立在這種具有自然分工性質的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專業分工的基礎之上。比如糧食這種重要的販運貿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豐歉,或糴之使來,或糶之使去”的地區間豐歉調劑市場。這種地區間糴來糶出的市場,就不是由地區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經濟正是這樣的販運貿易中保留著自己的痕跡。
在封建社會后期,農產品和農村手工業品流向城市的販運貿易,在繼續發展的同時,地區間特別是糧食作物區、原料作物區與手工業品產區之間的販運貿易,會有明顯的發展。如果說,前者是地區間的一種縱向聯系,后者則是地區間的一種橫向聯系。前者主要是體現農民、手工業者和封建剝削階級之間的交換關系,販運貿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資料,后者則主要體現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交換關系,販運貿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資料,又有生產資料,說明它已大體是建立在一定的專業分工的基礎之上。糧食作物區、原料作物區和手工業品產區之間出現大規模、長距離的販運貿易,正是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的重要發展。
再次,從城市市場看,在封建社會中,城市市場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從、軍隊等以自己的收入,與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產品相交換。他們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賦的轉化形態,即農民和手工業者的剩余產品。數量巨大的剩余產品集中在數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換,就會出現繁榮的城市市場。封建賦稅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實物形式。它們是由農民和手工業者作為使用價值生產出來的,只是因為投入交換才成為商品。這種商品可以說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沒有商品的生產方式。這就使城市市場既建立在交換價值生產之上,又建立在使用價值生產之上。因之城市市場并不具備完全的商品生產的基礎,也就不是完全意義的商品經濟。盡管實物租賦會逐漸向貨幣租賦轉化,使城市市場的商品生產的基礎有所發展,但這種轉變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因此,商品生產基礎的不夠完全,是封建社會城市市場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會前期,由于城鄉商品生產不夠發展,城鄉生產者之間的商品交換就不夠發達。盡管城市中有比較發達的手工業,但其產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費,并不流向農村,與農民的產品相交換。因此,城市市場規模的大小,主要決定于投入市場的封建租賦價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場保有較多的自然經濟痕跡。
到封建社會后期,由于地區間販運貿易的發展,有些上述那種消費性城市可能發展為具有販運貿易的中轉市場,或者形成新的中轉貿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業在發展中逐漸向城市轉移,有些上述那種消費性城市可能發展為手工業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業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隨著城市經濟功能的發展,在這些城市市場的商品成交總量中,封建剝削者以封建租賦與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產品相交換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會縮小。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商品交換所形成交易量(包括體現在販運貿易中中轉的部分),其比重必然會擴大,后者甚至可以超過前者。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的作用,無疑已大大下降。當然,封建租賦投入這種城市市場還會有一定的數量,加以還會有許多消費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會后期,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視的??傊?,在城市市場,以至在整個國內市場上,封建租賦所形成的市場交易量,在封建社會前期和后期,是會各不相同的。它在整個市場交易中所占比重較大,市場促進生產和分解自然經濟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會中,由于各個時期的各個地區、各個部門商品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許多經濟現象總是交錯地存在,難以劃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種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相比較,已具有不同的生產基礎,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場結構),不同的流通規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結構),不同的社會作用。特別是商品經濟發達地區的形成,不但會為本地區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開辟道路,而且會通過與其他地區的經濟聯系,擴大和深化社會分工,推動其他地區商品經濟的發展,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生發展提供歷史前提。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正是通過這種不同層次的發展,即部分質的變化,逐步排除自然經濟的制約和痕跡,逐步趨向完善。
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進程表明,封建經濟是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結合。它們以怎樣的廣度和深度相結合,會反映出自然經濟歷史地位變化的階段性,會反映出商品經濟發展的階段性,也會反映出封建經濟的成熟和發展。生產對于任何社會經濟都具有基礎的作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發展變化,都是基于其生產基礎的具體變動而來,考察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及其歷史地位,考察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及其發展水平,首先應當對它們生產基礎的發展變化,作出正確的估量。不論在什么生產基礎上生產出來的商品,一經在市場上出現,都不會改變它作為商品的性質,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決不能因此而忽視對它們不同的生產基礎作具體的分析。否則,就容易夸大商品經濟的發展水平,把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同等起來,把發達地區的商品經濟與不發達地區的商品經濟等同起來,從而模糊對自然經濟歷史地位的認識。這就不能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研究中,更好地貫徹辯證唯物主義的方法論。
四
商品經濟所以能適應生產力的不同發展水平,在各種社會經濟形態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產生的基礎是社會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結果,而分工的發展又會促進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生產的社會化、專業化。在封建社會中,社會生產力總是在不斷發展的。商品經濟既是封建經濟(包括領主制經濟和地主制經濟)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條件,而封建經濟又可以容納小商品經濟有較高程度的發展,甚至可以容納以工場手工業為代表的商品經濟有一定程度的發展。因之,在封建社會中,商品經濟的一定發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領主制下,在統一的封建國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國家中,還會得到更多的發展。
廣大農民商品性生產的發展,就把市場機制引入千家萬戶的生產領域,擴大價值規律發生作
用的范圍,推動他們改善工具,提高技術,較好地發揮人力、物力和土地資源的經濟效益,這對于發揮各個地區自然條件的優勢,擴大農業基礎,調整農業結構,增加社會積累,都會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經濟發展的條件下,不但農民商品經濟的個體比自然經濟的個體,具有較高的發展生產的活力和能量,也會使整個社會經濟含有市場機制,可以較靈活地較有效率地進行,從而有利于滿足消費,促進生產,加強地區間、民族間的經濟聯系,推動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對于封建大國說來,也會為封建國家處理集中的政治與分散的經濟的矛盾,為征收賦稅、加強國民經濟管理,提供有利的條件。在封建社會中,只要有商品經濟的發展,就會有社會經濟的發展,也會有社會生活水平的相對提高??傊?,封建生產方式如果能允許商品經濟發展,就說明它還具有生命力,還沒有達到它的歷史終點。這是判斷封建生產方式價值的一個重要標志。
在封建社會中,對立統一的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是互相制約、互相排斥的。自然經濟天然地排斥社會分工,排斥商品經濟,從而限制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同時,不管自然經濟多么強大,商品經濟卻具有導向性,具有主導作用,它總是通過不斷分解自然經濟,引導社會經濟向前發展。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無庸贅述。但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在一定的生產力水平下,它們又是相輔相成,互相補充的。對立物相互補充的這種深刻的辯證關系,充分地體現在社會經濟過程之中。
在封建社會中,個體農民既與商品經濟相聯系,又與自然經濟相聯系。他們總是通過二者的相互補充,使自己的生產得以完全。在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中,是商品交換對于自給性生產起補充作用;在交換型農戶中,是自給性生產對于商品性生產起補充作用。二者相互補充,就使小農家庭的再生產得以順利地運行,使小農家庭生產與消費的平衡得以順利地實現。
在封建社會中,個體農民和手工業者既都是互相分離、互相獨立的,各自通過自身的循環持續自己的生產。但是,他們又是互相聯系,互相依存的,因為他們需要別的農民和手工業者供給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又需要別的農民和手工業者購買他們的產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產單位,而更多的是消費單位。作為生產單位,它必須與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就是作為消費單位,也必須以封建租賦與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消費品。因此,在封建社會中,就必須以商品交換為紐帶,把農民、手工業者和地主家庭聯系起來,才能形成整個社會再生產過程,使整個封建經濟成為一種一定程度的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
要使這種復雜的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順利實現,社會生產兩大部類和各個生產部門之間就必須保持一定的比例關系。在封建社會,社會生產的技術構成低,不論是進行簡單再生產還是擴大再生產,主要是靠投入勞動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產資料。而且農民不但要養活自己,還要不經過交換無償地養活封建剝削者,因此,第二部類生活資料的生產必然要大于第一部類生產資料的生產,而擴大再生產更需要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的優先增長。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的這種比例關系,主要是由農民的自然經濟來保證的。
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如前所述,是農民既要為自己的消費需要,又要為封建地主的消費需要而生產的經濟,因而農民在生產過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與衣著等基本生活資料的生產,擺在優先的地位,以安排好農業、手工業和其他副業的關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塊土地上,種植各種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災害時,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謂“種谷必雜五種,以備災害”。在糧食總供給不足與總需求發生矛盾時,農民就會去開墾荒地,開發山區,以至圍湖圍海造田,以解決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會中,糧食盡管是具有最大市場量的商品,卻又總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農作物。
農民的這種遵循自給自足目標運行的經濟活動,就會使全社會勞動力與土地這兩種最重要的資源的分配,首先保證了糧食與衣著等基本生活資料的生產,從而保證了封建經濟順利運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關系。如果說,封建經濟因為有了商品經濟,可以更靈活地運轉,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為有了自然經濟,才能保證它順利進行,保證它可以穩定地發展。
自然經濟這種基于人類生存本能需要的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保證了廣大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繁衍,保證了管理者與被管理者、腦力勞動者與體力勞動者的分工,從而促進了封建國家、法律和文化藝術的發展。盡管在封建社會后期,由于生產力的發展,農民和手工業者在封建租賦之外,還可以生產出另外的剩余產品,擴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藝術發展的物質基礎,但是,從整個封建社會來看,強大的封建國家和繁榮的文化藝術,始終主要是建立在作為使用價值生產的封建租賦基礎之上的。
但是,自然經濟的這種基本歷史作用,又必須依靠商品經濟才能得以充分實現。在封建社會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獲取大量實物封建租賦之后,除了直接消費一部分之外,他們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賴于出售這種剩余產品。同時,他們又必須把大量的封建租賦,通過商業渠道轉化為商品,轉化為各級官吏,文人學士、仆役和軍隊的收入,并且進一步轉化為多種多樣的消費品和奢侈品,通過市場以實現社會總產品的最終分配,從而保證封建政治和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
總之,封建經濟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結合。它們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補充。如果我們只強調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經濟簡單地看成是自然經濟,就是一種片面性;如果只強調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經濟簡單地看成是商品經濟,就會是另一種片面性。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國經濟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資本論》第3卷,第896頁。
[3]《資本論》第3卷,第886頁。
[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13頁。
[5]《列寧全集》第1卷,第77頁。
[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頁。
[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頁。
[8]《資本論》第1卷,第816-817頁。
[9]《資本論》第2卷,第226頁。
[10]《資本論》第3卷,第893頁。
[11]《列寧全集》第1卷,第83、77頁。
[12]《列寧全集》第1卷,第83、77頁。
[1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17頁。
[1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41頁。
[15]《資本論》第1卷,第816-817頁。
[1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464頁。
[17]《資本論》第2卷,第43-44頁。
[18]《資本論》第1卷,第644頁。
篇3
關鍵詞:重商政策;關稅;商品經濟
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國實行的重商政策為商品經濟發展繁榮提供了重要政治保障??疾爝@一時期的重商政策對商品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對于今天我們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具有重要的歷史借鑒意義。
一、推行重商政策的原因
重商政策,是指統治者出于政治和經濟目的,采取的有利于促進商品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國之間相互兼并,為求得生存與發展,諸侯國推行重商政策,以發展經濟,鞏固統治。
商品經濟的發展繁榮必然給國家帶來大量的商業稅收,增強其經濟實力,有利于鞏固統治和爭霸戰爭。雖然春秋戰國時期田稅是國家主要的財政收入,但源源不斷的商業稅收無疑也是各諸侯國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鞏固統治和爭霸戰爭發揮著重要作用。《戰國策》里面的一段話說得很明白,“夫存韓安魏而利天下,此亦王之大時已。通韓之上黨于共、莫,使道已通,因而關之,出入者賦之……共有其賦,足以富國?!边@里,就把征收關稅作為“富國”、“存韓安魏”的一個重要途徑,說明關稅收入是相當可觀的。由此可以看出。商品經濟帶來的直接關稅收人對于諸侯國的重要性。對此,《管子》說得更明了,把“修道途,便關市”作為“輸之以財”的重要方式之一?!睹献印吩涊d了宋國大夫戴盈之和孟子商量關稅稅率的事情說:“去關市之征,今茲未能,請輕之,以待來年,然后已,何如?”在戴盈之看來,如果免征關稅或降低稅率,就有可能要影響到國家的政治統治。
隨著社會生產力發展和社會分工更加精細,商業活動越來越成為社會經濟生活重要有機組成部分。社會分工的擴大和細密,加之生產活動所具有的很強的區域性,客觀上要求商品交換存在,“以其所有易其所無”,使“四民”之間和地區之間互通有無,滿足社會生活的需要,保證社會生產的發展和延續。在商品經濟發展的情況下,農民不從事手工業,可“以粟易械器”;而手工業者不耕田,也能“以其械器易粟”,農民和手工業者各自以自己的勞動產品通過市場交換獲得自己所需要的商品。而且,春秋戰國時期,商人的身份得以確認,并取得了與士、農、工同等的社會地位,其所從事的商業貿易也就順理成章地成為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商業貿易和農業、工業生產一樣成為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經濟活動。正如司馬遷所說:“待農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p>
商人在給統治者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同時,還直接參與了一些政治活動,和統治者建立了密切聯系。據《左傳》記載,鄭國從建國之初就一直和商人保持著密切聯系。鄭桓公在西周末年,聽從史伯建議,率領族屬與商人東遷于虢、鄶之間。并與商人“庸次比耦以艾殺此地,斬之蓬、蒿、藜、藿,而共處之”,商人在鄭國創業奠基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鄭國統治者的政治支持。由此,鄭國統治者與商人訂立了互信盟約,“爾無我叛,我無強賈,毋或丐奪。爾有利市寶賄,我勿與知?!敝灰倘瞬槐撑褔?,國家就不強買或奪取商人的貨物,不干涉商人的經營。雙方“恃此質誓,故能相?!?。后來,當晉國人韓宣子向鄭國一位珠寶商人購買玉環時,這個商人就回答說:“必告君大夫”,即要報告給政府??梢?,鄭國商人和政府之間的互信一直很牢固?!蹲髠鳌酚浭龅摹跋腋哧麕煛惫适乱沧C明了這一點。這說明,商人在進行商業活動的同時,還緊緊地把自己和國家的命運密切地聯系在一起,以自己的實際行動,捍衛了國家的利益。而作為回報,統治者也就給予商人一定的特權,提高了商人的政治地位,有利于商業活動的正常開展,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繁榮。
二、重商政策的主要內容
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國程度不同地采取了一系列重商政策,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通商?!贝呵飸饑鴷r期諸侯國普遍采取了“通商”政策。晉文公即位之初,就下令“通商寬農,懋穡勸分”,使晉國很快擺脫了窘境,“政平民阜,財用不匱?!惫?58年,衛國被狄人侵劫遷往楚丘后,衛文公制定了“務材、訓農,通商、惠工”等政策,使衛國很快富強起來,以致“元年,革車三十乘;季年,乃三百乘?!眴蚜司S護列國之間的正常商業貿易,在春秋時期的諸侯會盟上,也都把維護正常商業交往,作為重要的內容寫入盟約。如公元前651年齊桓公主持的葵丘之盟即有“無忘賓旅”、“無遏糴”的內容,即要保護客商,不阻礙糧食流通。這表明各諸侯國都很重視商業活動。
“輕關易道”。關稅是商人的貨物過關時繳納的稅款?!兑葜軙ご缶劢狻氛f:“關市平,商賈歸之?!边@說明關稅稅率的輕重直接關乎商人的利潤,進而影響一個國家商品經濟的發展。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國普遍實行了“輕關易道”的政策。晉文公即位之初,為加強國力,發展經濟,下令“輕關易道”,“以厚民性”,重視發展商業。齊桓公即位后,采納管仲的建議?!笆龟P市幾而不征,以為諸侯利”。這些政策的實行,降低了關稅稅率,減輕了關稅負擔,保障了交通暢通,有利于吸引商人進入本國市場,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增強了實力,為其稱霸諸侯提供了強有力的物質保障有司者治之”。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國設立了較為完善的市場管理機構,“有司者治之”?!八臼小弊鳛槭袌隹偟墓芾頇C構,“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其具體的職責是:“以次敘分地而經市,以陳肆辨物而平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商賈阜貨而行布,以量度成賈而征值,以質劑結信而止訟。以賈民禁偽而除詐,以刑罰禁蔬而去盜,以泉府同貨而斂賒?!贝送?,設立了“廛人”、“胥師”、“司稽”,分掌收稅、監督、保衛等職責,負責維護整個市場秩序。同時,制定規章制度,對商品種類、規格等都作了嚴格的限制。如,為維護禮制和貴賤等級秩序,規定體現貴族身份的“禮”品,如“圭璧金璋”、“命服命車”、“宗廟之器”、“犧牲”等都不得“粥于市”。
三、商品經濟的繁榮
早在原始社會末期,由于地域差異和社會分工的存在,商品生產和交換就已經產生。到了春秋戰國時期,生產力獲得了重大發展,特別是各諸侯國實行的重商政策,為商品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必要政治保障,促進了商品經濟繁榮。
商品經濟發展繁榮的表現之一就是市場的發展和完善。春秋時期,為適應商品經濟發展,“市”的數量明顯增加。這時各諸侯國的都城都設有市。如《左傳》中記載的周“王城之市”。楚國的“蒲胥之市”。甚至出現了“齊桓公宮中七市”的現象,據說齊桓公的這種行為還遭到了國人的非議。都城以外的其他城邑和城鄉之間也都普遍設有市場。戰國時期,“市”的建立更為普遍,商品種類更為豐富,所有“被服飲食奉生送死之具”,以及東西南北的土特產品,在中原市場上都可以買到。商品交換的地域范圍更廣,“北海則有走馬吠犬焉,然而中國得而畜使之。南海則有羽翮、齒革、曾青、丹干焉,然而中國得而財之。東海則有紫紆魚鹽焉,然而中國得而衣食之。西海則有皮革、文旄焉,然而中國得而用之。故澤人足乎木,山人足乎魚,農夫不斷削、不陶冶而足械用,工賈不耕田而足菽粟。”商品經濟之發達由此可見一斑。
篇4
論文摘要:當前進行的勞動價值論的爭論。具有以往爭論的不同性質和特點。實際上,是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及其經濟學說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草之間矛盾的理論表現。而這一矛盾卻是這場爭論的實質內容。它表明:這一矛盾在改草之初,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因此。進一步研究、探討這個問題,并做出正確的回答,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也是社會理論工作者不能回避的責任。
一
當前,以晏智杰教授與衛興華教授為代表的關于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爭論,具有已往爭論完全不同的性質和特點,突出地表現在:(1)雙方爭論的焦點,已經不在是勞動價值論的個別問題,而是其根本問題;(2)爭論的雙方,不再是共同承認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基礎上展開的爭論,而是其中一方對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正確性、科學性提出質疑,認為應該加以修改或突破而展開的爭論。
這場爭論主要集中在這樣一些問題上,誠如晏教授概括的:“你說需要根據實踐的發展重新認識經濟學的價值概念,他說這同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的價值概念不相符合;你說價值源泉不僅有勞動,還有其他要素,他說這是馬克思早就批判過的觀點;你說生產要素價值論并不一定否認剝削,他說這不可能,理由是:馬克思就是這樣批判薩伊三要素價值論和三為一體分配公式的;你說傳統的勞動價值論有歷史局限性,應該對之有所突破和超越,他堅決反對,理由是:這樣做就是否定勞動價值論,就是反,……”晏教授用“你說,他說”的形式,概括了雙方爭論的一些主要問題。所說的“你說”的你,指的就是晏教授本人以及和他持有相同觀點的人,“他說”的他,指的就是衛興華教授以及和他持有相同觀點的人。雙方爭論的這些主要問題,即從價值概念、創造價值的源泉,直到勞動價值論是否符合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實踐等問題,涉及的都是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根本性和實質性問題,即勞動價值論本身存亡筱關的問題,因而,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和注意。
在這場爭論中,晏教授表示出對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及其經濟學說的正確性和科學性的質疑,明確表示,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及其經濟學說不符合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實踐的要求,應該修改和突破。如他所說:“其實我對勞動價值論的缺點和不足所做的說明都是一些盡人皆知的基本事實,例如,我指出了資本主義的歷史進程已經超出了馬克思經濟學說的預見,因為按照馬克思經濟學說,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早就應當壽終正寢;又如我還指出了社會主義歷史進程同樣超出了原來的預想,尤其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成功實踐,證明社會主義也可以搞市場經濟是一個偉大的真理,而傳統觀念認為社會主義同商品生產或市場經濟是勢不兩立的,認為計劃經濟是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征。而我根據世界發展潮流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科學論斷和重大決策,也難以從傳統經濟學得到理論的支撐,其間的距離和抵觸該是何等的巨大,對我們改革和發展的命運該是何等的關切?!?
在這里,我們不去對所謂“盡人皆知的基本事實”進行是非的討論,也不想對“一系列新的科學論斷和重大決策”是否科學等而展開辯論。需要指出,引起人們關注的是:馬克思經濟學說對“盡人皆知的基本事實”和晏教授提出的“一系列新的科學論斷和重大決策”,“從根本上來說是否定的”,如果不對這些否定,那它“就不是馬克思經濟學了”。晏教授把市場經濟改革的事實和理論與馬克思經濟學說之間的對立、不相容等說得如此明白、透徹。這正表明晏教授已經深刻地感到馬克思經濟學說與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之間存在著極其深刻的難以彌和的對立和矛盾。
面對這一矛盾,晏教授試圖用修改、突破和超越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及其經濟學說的辦法,使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要求,提出:“傳統勞動價值論有歷史局限性,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應該對之有所突破和超越……?!?“哪怕是勞動價值論這樣的基本理論,在新形勢下甚至會被要求加以修改和突破同樣不可避免?!策@樣說,也是這樣做的,他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科學論斷”,諸如“價值源泉不僅有勞動,還有其他要素”,“生產要素價值論并不一定否認剝削”等等。然而,正是這些所謂“新的科學論斷”,在衛興華教授等人看來,非但不是什么“新的科學論斷”,而且根本就不是什么科學論斷,是對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及其經濟學說的“丑化、窄化和矮化”,是對的背離和否定,故而加以反駁和批判,從而展開了這場意義重大的爭論。
這場爭論所反映的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及其經濟學說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之間的矛盾,在現實生活中,集中表現在這樣一個間題上,即社會主義公有制特別是全民所有制的條件下,能不能搞商品或市場經濟?這是在改革之初就已經提出來,但未能很好解決的老間題,現在又被重新提出來了。對于這個問題,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及其經濟學說的回答是,社會主義不但不能搞商品或市場經濟,而且,還要消滅商品或市場經濟。如恩格斯明確指出:“社會一旦占有生產資料,商品生產就會被消滅?!敝鲝埐猿稚鐣髁x進行市場經濟改革的人們則認為,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在內)的條件下,不但可以也應該搞商品或市場經濟,而且,還要大搞商品或市場經濟。
這樣兩個鮮明而又對立的觀點通過勞動價值論的這場爭論充分地表現出來,一是要堅持并捍衛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及其經濟學說,必然是反對社會主義走發展商品或市場經濟改革之路。認為馬克思經濟學說對資本、對私營經濟、對生產資料的私有制、對商品生產和市場經濟,從根本上來說是否定的,否則就不是馬克思經濟學了。反之,而要堅持走商品或市場經濟改革之路,必然要提出修改、超越和突破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及其經濟學說。因為,改革的行為和理論都“難以從傳統經濟學得到理論的支撐……其間的距離和抵觸該是何等的巨大,對我們改革和發展的命運該是何等的關切?!?/p>
二
晏教授等人根據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及其經濟學說與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之間存在矛盾,并以此為由,提出修改、超越、突破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及其經濟學說,這種根據或理由是片面的,是站不住腳的。因為,人們同樣也可以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不符合基本原理或不符合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及其經濟學說,來否定這種改革實踐。這兩種說法各執一端,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像這樣重大的間題,必須要有更充分的不容辯駁的事實,才能進行說明?;谶@種要求,像晏教授所指出的“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成功實踐,證明了‘社會主義也可以搞市場經濟’是一個偉大的真理”,可是,卻沒有說明“成功實踐”指的是什么?是指社會主義已經成功地搞起或搞成了市場經濟?還是指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成功地鞏固、發展、壯大了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這是兩種不同的情況,不能混為一談。如果指的是前者,是不會有異議的,因為,社會主義完全可以把市場經濟搞起來,而且,還會使它不斷完善、健全。然而,搞起來的市場經濟是不是鞏固、發展、壯大了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這方面需要用建立市場經濟以后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發展、變化的事實來說明。
關于這個間題,早在一百多年以前,恩格斯曾告誡過:“如果生產商品的社會把商品本身所固有的價值形式進一步發展為貨幣形式,最先的和最重要的結果是商品經濟的普遍化,于是商品形式和貨幣就侵人那些為自己生產而直接結合起來的社會組織的內部經濟生活中,它們逐一破壞這個社會組織的各個紐帶,最初,……貨幣使個人的耕種代替共同的耕種;后來,貨幣以最后的分割取消了還實行定期重分的耕地;最后,貨幣促成了遺留下來的公有森林和牧場的分配?!痹谶@里,恩格斯清楚地闡明了商品經濟是怎樣一步一步地否定、瓦解公有制,使人們似乎有身臨其境目睹其過程之感,首先是商品經濟的普遍化;然后,破壞為自己生產而結合起來的社會組織的各個紐帶。最初,使個人耕種代替共同耕種;后來,取消了定期重分耕地;最后,把剩下的一點公有部分也分了。
歷史的事實也充分地證明了商品經濟必然否定、瓦解公有制。在原始社會末期,氏族公社之間發生了商品交換,這是商品經濟的萌芽狀態。隨著商品交換的發展,逐漸滲透到公社內部,其結果,不是鞏固、強化了原始社會的公有制,相反,加速了原始社會公有制的破壞和瓦解。當然,商品經濟的發展加速原始社會公有制的瓦解,促進原始社會向奴隸社會的過渡,無疑是歷史的進步。但是,如果不是從社會的進步而是從商品經濟與公有制二者之間的關系來考察,它也充分地說明商品經濟與公有制二者之間是不相容的,是商品經濟否定、瓦解公有制的歷史證明。
遺憾的是,現在有些人把原始社會末期出現商品經濟和公有制并存這一事實,看作是商品經濟與公有制二者之間不存在矛盾、可以相容的歷史證明。筆者認為,這種看法欠妥。事情很清楚,假設二者之間不存在矛盾,能夠相容,那就一定會相得益彰,即商品經濟發展了,公有制也能得到強化和鞏固。然而,事實相反,商品經濟發展了,公有制卻逐漸地被削弱、瓦解??梢姡言忌鐣┢诔霈F和存在的公社之間的商品交換作為商品經濟與公有制之間沒有矛盾,可以相容的證明,是不科學的、不恰當的,是對歷史事實的嚴重曲解。
三
中國改革實踐也在繼續證明發展商品或市場經濟,必然削弱、否定、瓦解公有制??梢詮囊韵聨讉€方面的事實加以說明。
一是全民所有制經濟在數量上絕對地減少。改革以來,采取有償轉讓的形式,使相當多的一部分小型國有企業轉為集體企業或私營企業,也有的國有企業被私人企業兼并,使全民所有制經濟在數量上絕對地減少了。
二是全民所有制經濟在相對地縮小。改革過程中,國家采取允許、鼓勵個體經濟、私營經濟、三資企業存在和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幾年來,它們發展很快,在個別地區還占有絕對優勢。就全國來看,在數量、固定資產、商品零售額、上繳稅收等方面的比重也在迅速增加。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非公有經濟部分對當前經濟總量的貢獻,已經不是1/3了,而是超過了50%。據國家統計局的普查報告顯示,截止2001年年末,我國一共有法人單位510.7萬個,其中私營單位數量已占總數的43.7% ,首次超過國有企業數量。這一切表明全民所有制經濟明顯地在相對縮小。
三是中、小型國有企業越來越被個人所控制。在實際存在的中、小型國有企業的改革中,廣泛推行著承包等形式的責任制。在這些責任制中,權力、責任和利益越來越集中在承包者個人或私人身上,他們有決定和左右企業和職工命運的權力,承包者越來越成為企業生產.的組織者和支配者,同時,也更明顯地成了企業生產資料的支配者。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發生像恩格斯所指出的那種現象,即生產或生產資料的支配者,將成為企業“本身的主人”。隨著這種趨勢的進一步加大,恩格斯所說的那種現象發生的可能性也并非不存在。
四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在向私有制演變,這主要表現在全民所有制經濟中,私人成分在不斷擴大。如果說在承包等形式的責任制中,私人成分還沒有以它本來的面目直接地出現,那么,在改革進一步深人并廣泛推行現代企業制度主要是股份制中,私人成分則以它本來的面目出現、存在和擴大著。
就全民所有制企業來說,可能采取的股份制形式,不外有這樣三種基本形式:第一種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的各個企業通過互相參股或出資創辦的股份制企業。這種股份制形式能不能解決全民所有制產權不明確的問題呢?顯然是解決不了的。因為,構成這種股份制的各個全民所有制企業本身的產權不明確,即資產、資金等產權都是不明確的。當它們拿著自己握有的那部分產權不明確的資金去購買股票,即把產權不明確的資金換成了股票,那么,這些股票的產權是不是就明確呢?顯然,是不明確的。因為,這里改變的不是資金的產權,而是資金的存在形式,即把原來的貨幣形式變成了現在的股票形式。第二種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企業與其他公有制形式的企業通過購買對方股票或互相參股而組成的股份制形式。同樣的道理,全民所有制企業用來購買對方股票的資金,其產權是不明確的,現在換成股票了,其產權依然是不明確的。第三種基本形式,即全民所有制企業與其他各種不同的所有制經濟共同建立的股份制經濟。為了把問題說得更清楚,我們把其他各種所有制經濟只用私有制經濟來代表。即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
一是全民所有制經濟在數量上絕對地減少。改革以來,采取有償轉讓的形式,使相當多的一部分小型國有企業轉為集體企業或私營企業,也有的國有企業被私人企業兼并,使全民所有制經濟在數量上絕對地減少了。
二是全民所有制經濟在相對地縮小。改革過程中,國家采取允許、鼓勵個體經濟、私營經濟、三資企業存在和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幾年來,它們發展很快,在個別地區還占有絕對優勢。就全國來看,在數量、固定資產、商品零售額、上繳稅收等方面的比重也在迅速增加。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非公有經濟部分對當前經濟總量的貢獻,已經不是1/3了,而是超過了50%。據國家統計局的普查報告顯示,截止2001年年末,我國一共有法人單位510.7萬個,其中私營單位數量已占總數的43.7% ,首次超過國有企業數量。這一切表明全民所有制經濟明顯地在相對縮小。
三是中、小型國有企業越來越被個人所控制。在實際存在的中、小型國有企業的改革中,廣泛推行著承包等形式的責任制。在這些責任制中,權力、責任和利益越來越集中在承包者個人或私人身上,他們有決定和左右企業和職工命運的權力,承包者越來越成為企業生產.的組織者和支配者,同時,也更明顯地成了企業生產資料的支配者。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發生像恩格斯所指出的那種現象,即生產或生產資料的支配者,將成為企業“本身的主人”。隨著這種趨勢的進一步加大,恩格斯所說的那種現象發生的可能性也并非不存在。
四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在向私有制演變,這主要表現在全民所有制經濟中,私人成分在不斷擴大。如果說在承包等形式的責任制中,私人成分還沒有以它本來的面目直接地出現,那么,在改革進一步深人并廣泛推行現代企業制度主要是股份制中,私人成分則以它本來的面目出現、存在和擴大著。
就全民所有制企業來說,可能采取的股份制形式,不外有這樣三種基本形式:第一種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的各個企業通過互相參股或出資創辦的股份制企業。這種股份制形式能不能解決全民所有制產權不明確的問題呢?顯然是解決不了的。因為,構成這種股份制的各個全民所有制企業本身的產權不明確,即資產、資金等產權都是不明確的。當它們拿著自己握有的那部分產權不明確的資金去購買股票,即把產權不明確的資金換成了股票,那么,這些股票的產權是不是就明確呢?顯然,是不明確的。因為,這里改變的不是資金的產權,而是資金的存在形式,即把原來的貨幣形式變成了現在的股票形式。第二種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企業與其他公有制形式的企業通過購買對方股票或互相參股而組成的股份制形式。同樣的道理,全民所有制企業用來購買對方股票的資金,其產權是不明確的,現在換成股票了,其產權依然是不明確的。第三種基本形式,即全民所有制企業與其他各種不同的所有制經濟共同建立的股份制經濟。為了把問題說得更清楚,我們把其他各種所有制經濟只用私有制經濟來代表。即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改為股份制時,可以將國有資產折合成許許多多有一定面值的股份或股票,其中國家可以按比例握有絕大部分的股份。比如握有80% 、70%…的股份,其余的20%、 30%…的股份可以以股票的形式由私人經濟所購買,這樣,原來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就成了股份制企業,問題是,這種股份制形式能不能解決全民所有制企業產權不明確的問題呢?很顯然,也是解決不了的。因為,國家握有的或占有的80%、 70%…的股份,是由全民所有制企業產權不明確的資產或資金轉化而來的,這些產權不明確的資產或資金轉化成股份或股票其產權顯然也是不明確的。
篇5
關鍵詞:商品經濟代位權債權人清償
在傳統民法中,基于債的相對性,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只能針對債務人,原則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隨著商品經濟的迅猛發展,傳統民法中的債的擔保制度已經不再能全面地滿足確保交易穩定安全的要求。因此,債的保全制度產生了: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對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護合同債權的法律措施。其包括代位權制度,即當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有債權的權利。
在商品經濟日益發達的大背景之下,個體經濟的規模不斷膨脹,個人自由的過少限制使其他個體遭到了損害,交易與流通秩序無法得到很好的確保。因此,有利于保護交易安全的債的保全方法——代位權制度找到了其存在的空間。代位權制度是在近現代民法中出現的,而其法律體系的最終形成是在最近的一百年間。
傳統民法理論代位權行使的效力遵循“入庫規則”。所謂“入庫規則”,是指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應先歸入債務人的一般責任財產,然后依據債的清償規則由債權人從債務人那里接受清償。其效果,并不是為了滿足債權的實現,而是準備債權的實現,其強調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以期確保各個債權人能平等地受償。當代位債權人在保持住債務人財產后,應把行使代位權訴訟所取得的財產先“入庫”,先歸屬于債務人,然后由債務人向債權人進行平等清償,此即“入庫規則”的意旨?!叭霂煲巹t”的內在涵義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并非是一種直接滿足債權的制度,而只是一種保全債權的制度。因此,通過代位權所取得的財產只能作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代位債權人與其它債權人平等受償。同時,它也體現了債的平等性,債權人在收取自己債權時一律平等。
在代位權制度中,按照傳統的保全機能,代位債權人無權直接請求次債務人向自己給付??墒?,若債務人拒絕受領次債務人的給付,保全機能將無法實現。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財產流轉速度的日漸加快,傳統的保全機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當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有些國家的學者或法律允許債權人請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有些學者稱之為債權人代位權本來的趣旨與現實機能的悖離。
在我國,隨著國家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市場交易中的糾紛不斷增加,為了逃避債務,有些債務人故意不主張或者放棄自己的債權,使不少債務案件的判決難以得到執行。同時,存在很多企業體制僵硬,經營觀念陳舊,長年虧損,企業間相互推諉債務,經濟流轉停滯,出現了難以解決的“三角債”問題,國民經濟的發展受到了阻礙。國家為了提高司法效率,在立法時就采取了直接清償原則。
關于代位權,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弊罡呷嗣穹ㄔ侯C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過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履行清償,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睆拇藯l可以得出,《合同法》解釋進一步地改變了債權代位權制度本來的功能,代權人代位權直接承擔起了債權實現的機能,脫離了其傳統意義上的保全功能,因為代位債權人可以直接受領次債務人的給付,使自己的債權得到清償。
立法者對直接清償原則的規定,可能基于以下幾個原因的考慮:擔心債務人在次債務人清償后由于種種原因不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保障債權的實現,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直接向債權人清償更有效率,可以大大簡化訴訟程序,便于及時清結債權債務,符合訴訟法。
但是,《合同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導致我國的代位權制度與傳統民法理論不一致,在實行中存在很多問題。代位權行使的目的是為了讓債務人的一般擔保財產恢復應有的狀態,是對債務人故意違反誠信的補救。若代位權的目的由保全債權擴充為實現債權,將造成對債的相對性的嚴重破壞。
再者,《合同法》解釋第20條的規定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賦予代位權人優先受償的權利,這點值得商榷。當債務人的財產存在無法履行債務的可能時,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也有保全債權的必要,但是并非每個債權人都能得知其債務人的債權情況。代位權人的債權與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都是沒有擔保的一般債權,若使代位權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則將造成債的平等性的破壞與違背。
在我國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一方面,要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為妥善解決我國的“三角債”問題提供可行的途徑;另一方面,對于實現代位權的立法初衷,對于債的相對性與平等性不可加以違背或破壞。立法者應將上述因素均納入立法的考慮范圍,從而使優質、善良的法律得以制定與貫徹,使商品經濟發展中的交易安全與良好秩序得到維持與保護。
參考文獻:
[1]王家福:《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M],法律出版社,1991版
篇6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糧食作物一直以來是農業經濟中最基本的農作物,糧食生產自古以來也是關乎國計民生的大事。據20世紀70年代編寫的《珠江三角洲農業志》第五冊記載,珠江三角洲糧食作物主要有水稻和旱糧兩類,其中旱作糧又包括麥類、薯類、豆類和粟類四大類作物。[1]珠江三角洲的稻谷栽培有著久遠的歷史,也是我國稻作起源地之一。栽培作物的起源,是由野生稻的逐漸馴化而來。著名的水稻專家丁穎于1926年在廣州市東郊犀牛尾發現野生稻,以后陸續在珠江三角洲的番禺、增產、從化、三水、清遠及開平等縣都有發現。[2]野生稻的發現,也在某種程度上印證了珠江三角洲是我國栽培稻作起源地之一。周晴對明清以來珠江三角洲北部的的低塱區的深水稻和水生植物進行討論,指出16-20世紀中期珠江三角洲北部的低塱區分布著面積廣闊的湖沼濕地資源,這里的作物栽培及水生植物群落都具有鮮明的地域特色。[3]珠江三角洲歷來都是以稻谷為主要的糧食作物,直到明中期以后,商品經濟逐步有所發展,稻谷生產的發展,逐漸為其他作物代替,稻谷開始出現緊張以至供不應求的狀態。除水稻外,明清時期珠江三角洲開始普遍種植番薯、玉米和木薯等旱糧作物。實際上,明清時期,美洲作物的引進改變了糧食作物的種植結構。王雙懷認為,明代中后期,華南地區與海外諸國的聯系密切,從海外引進的糧食作物主要有玉米、番薯和花生。[4]吳建新等討論了明清時期番薯、玉米、花生、煙草在廣東的引進和傳播情況,認為明清時期,中國傳統作物結構及種植制度,由于外來作物的引進及其廣泛的傳播,發生了顯著的變化。[5]對于糧食作物的研究,學者們大多從糧食生產與貿易的角度進行討論。謝天禎、潘燕萍對宋元明時期廣東的糧食生產與貿易狀況進行了分析,認為宋、元、明三代,廣東曾是我國一大糧食產區,每年均有大批商品糧運往外地,接濟閩、浙及東南亞地區,以廣州為中心的珠江三角洲不僅是廣東的主產區,也是廣東米糧貿易活躍的區域之一。[6]吳建新認為,明代中葉以后廣東農業商品化過程中,糧食生產并沒有像經濟作物一樣快速增長,相反由于經濟作物種植面積的大量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糧食作物種植面積相對減少,以至于出現了明中葉以后廣東的長期缺糧問題。[7]乃至到民國時期,廣東的缺糧問題依然嚴重。曾偉對民國廣東的糧食狀況進行了論述,認為民國時期廣東出于缺糧狀態,尤其是抗戰時期廣東的缺糧問題更為嚴重,各地出現嚴重的糧荒,釀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8]對于清代廣東的缺糧問題,陳春聲認為,在人口增長所帶來的糧食短缺的壓力下,廣東人選擇了種植更多的高價值的非糧食作物,使單位面積耕地可以容納更多的勞動力并使其收益可以養活更多的人口,所需糧食則從市場上獲得的方式來解決。
二、關于經濟作物的研究
經濟作物是明清時期珠江三角洲種植的重要農作物之一。經濟作物的種類包括甘蔗、蒲葵、茶葉、花木、蔬菜和水果等。20世紀70年代編寫的《珠江三角洲農業志》,其中第四本關于珠江三角洲蠶桑業發展史,第五本關于珠江三角洲主要作物和畜牧、林木歷史,第六本關于珠江三角洲果木業發展概況和荔枝龍眼、柑桔、香大蕉、菠蘿四大(筆者認為是“五大”)水果生產發展史,這些都涉及到了珠江三角洲經濟作物種植的歷史。[10]明清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珠江三角洲的經濟作物種植得到了快速發展,逐步形成主要經濟作物專業區。據葉顯恩等人的研究,明清時期在珠江三角洲開始逐漸形成甘蔗、茶葉、蒲葵、蔬菜、花木和水果等專業種植區。例如甘蔗的種植,至明末已經形成以番禺、東莞和增城為中心的甘蔗產區。[11]劉正剛等對明清時期珠江三角洲的果樹栽培進行了討論,指出明清時期珠江三角洲地區人們對果樹的認知、分類更為細化,通過接枝、駁枝等技術培育果樹的新品種,在實踐中注重氣候、土壤、防護等對果樹栽培的影響,對果品貯藏也進行了新的嘗試,進一步推動了珠江三角洲地區的農業商業化發展。[12]陳偉民對宋代嶺南的主要糧食作物和經濟作物的生產經驗進行了討論,經濟作物論述主要分副食作物、纖維作物、辛香作物、果樹作物、糖料作物、花卉作物和林木作物七大類分述。[13]王雙懷討論了明代華南的棉花、蠶桑、諸麻、甘蔗、茶葉、芝麻、油菜、油桐、烏桕、荔枝、龍眼、檳榔、杉樹、諸竹、諸菜、香料、染料和藥材等經濟作物的分布及其地域特征,認為明代中期以后,商品經濟的發展對經濟作物的生產具有較大刺激作用,而經濟作物的增長反過來又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商品經濟的發展。[14]司徒尚紀討論了明代廣東農業和手工業分布的特點,認為明代廣東農業中,經濟作物種植業是最發達的商業性農業,其中蠶桑、甘蔗、水果、魚苗、蒲葵、種香、花卉、蔬菜等,已形成商品性集中產區,成為商品經濟發達的珠江三角洲的農業地理特征。[15]唐森、李龍潛分析了明清時期廣東經濟作物的種植情況,認為由于糧食作物品類的單調,水稻所產又不足供食,廣東經濟作物的種植和發展,在明以前肯定受到極大的限制。明清時期廣東經濟作物的種植情況出現了新的趨向,諸如明清廣東經濟作物品類繁多,經濟作物種植面積不斷擴大;隨著經濟作物種植的推廣,專業化的農作物區的出現;明清時期廣東經濟作物種植的目的,已不單純地為了滿足生產者本身的需求,而是作為商品生產投入流通領域去獲取交換價值。[16]李華分析了明清時期廣東農村經濟作物的發展,認為廣東農村種植經濟作物有悠久的歷史,但經濟作物大面積生產,農產品的商品化,則是從明朝嘉靖、萬歷年間開始的,到了清中葉,廣東有些府州縣農村經濟作物的發展,農產品商品化的程度,已經超過了江南五府而躍居第一位。
三、關于農業商業化的研究
明清時期珠江三角洲經濟作物的大量種植和農業的商業化有著密切關系,一方面經濟作物的大面積種植,可以促進農業的商品化,另外一方面,農業的商業化也帶來了經濟作物更大范圍的種植。葉顯恩對珠江三角洲的農業商業化發表了系列論文,討論了農業商業化的興起、增進,及其發展水平、性質,認為明代晚期,珠江三角洲的各種經濟作物陸續形成各自的中心產地,商品性農業專業區域逐漸出現和擴大。[18]在農業商業化發展的基礎之上,明中葉以降,珠江三角洲的農村墟市所呈現的繁榮景象。[19]蔣祖緣討論了明代廣東農業商品性生產發展的原因、狀況及其影響,認為自明代嘉靖以后,白銀流通更為廣泛,珠江三角洲以經濟作物為主的商品性生產的發展勢頭越來越大,專業區域開始形成。[20]姜守鵬討論了清代前期廣東商業性農業的發展,認為廣東商業性農業的發展主要表現為經濟作物和園藝作物及其加工業的商品化和迅速發展。[21]平比較了長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兩地的商品經濟發展,指出明清時期珠江三角洲與長江三角洲在農業生產上都不同程度地突破了單一的自給性糧食生產,形成了以經濟作物為主要內容的商品化種植業生產,農業的商品化程度迅速提高。[22]程明討論了清代環珠江三角洲地區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認為環珠江三角洲地區農村經濟在明末清初曾遭受重大破壞,自康熙朝起,環珠江三角洲地區的商品經濟有了迅速的發展,表現為經濟作物的廣泛種植、商品性園藝作物的大量栽培、手工業生產部門的專業化趨勢和墟市的普遍繁榮。[23]劉志偉指出,清代廣東的糧食貿易,主要是由于珠江三角洲等地農村在出口貿易的刺激下,大量發展經濟作物,從事日益專業戶的商品生產,形成了廣闊的糧食需求市場。以國內外貿易為基本內容的商品流通形成的市場刺激,是清代廣東商品生產發展的直接動因。[24]
篇7
[關鍵詞]馬克思 經濟危機 根源 堅持與發展
中圖分類號:A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11-0182-01
人們習慣性地認為經濟危機根源,由于生產社會化與資本主義私人占有之間存在矛盾。而現實狀況是,在資本主義社會發生經濟危機的同時,社會主義社會也不同程度上的承受這經濟危機帶來的影響。2007年底,美國的次貸危機引發了全球性的經濟危機,而與此同時,一些社會主義的也卷入經濟危機,比如說中國。而辯證地堅持和發展解決經濟危機的根源,適時地調整措施來發展符合實際情況的經濟的理論又成為重中之重。
一、堅持
究其根本原因,經濟危機的本質和根源,就是生產社會化與資本主義私人占有之間存在矛盾。首先,資本主義生產的就是剩余價值的生產,正因為資本主義企業對剩余價值不斷追求,迫使其盲目擴大生產。而在這個擴大生產的過程中,又會造成資本積累和資本有機構成的提高,最終致使無產階級貧困的發生。長期發展下去,必然會造成生產過剩的經濟危機,資本主義經濟危機本質上是生產相對過剩的危機。經濟危機不僅帶來了股票大幅度跌落、房地產價格縮水等影響,同時也使得失業率急劇上升,CPI指數更是日漸攀升,人們的生活質量明顯下降最終使得受害最深的還是普通勞動群眾,生活質量明顯下降。
其次,在資本主義社會中,生產關系與社會生產力不相適應,突出表現表現在生產資料占有者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切實的對立。資本主義社會私有制沒有辦法解決和社會化大生產之間的矛盾。而社會主義公有制卻能夠成功地解決這一矛盾,也就取代了資本主義私有制在這之中發生的作用。但從唯物史關的角度上來看,要想切實地解決經濟危機,緩解經濟危機帶給社會的各項問題,就要順應歷史發展規律,用社會主義公有制取代資本主義私有制,。
再次,研究經濟危機最初是以19世紀成熟的歐洲資本主義為分析對象,那時候的商品經濟相對來說比較簡單,生產還未完全實現社會化,生產資料的私人占有還未形成統治地位,因此經濟危機還缺乏統一的國際市場條件。但是馬克思時代的資本主義市場體系已經發展的較為成熟,市場發達,依賴性較強的國際經濟活動也逐漸成熟,這就為資本主義經濟危機創造了更偉重要的市場條件。用唯物辯證法來分析,經濟危機不再是社會再生產經濟循環的某個環節,而是在連續不斷地循環過程中不斷存在并顯現出來的。因此要想真正的解決經濟危機,要從連續不斷的循環過程著手把握,而不只是從某一個階段來解決。
二、發展
在分析和解決經濟危機根源問題上,我們在堅持的同時,更主要的是結合實際情況發展。
在《資本論》中,馬克思結合當時社會生產力發展程度,也從不同的發展階段考慮了商品經濟,進一步揭示經濟危機發生和發展的條件。
馬克思認為,在簡單商品生產和交易過程中,貨幣的產生盡管克服了物物交換的局限,促進了商品的交易,但其流通的職能也可能會使市場出現商品買賣脫節、交易的中斷、生產的中斷等現象,這就偉經濟危機的出現造就了必要條件。漸漸地,貨幣的支付職能逐漸發生作用,但是在促進商品交易的過程中,也容易會由此形成交換者的多角債務關系,信用關系收到威脅,經濟危機可能性就會進一步擴大。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成熟的資本主義會使得生產的社會化和生產資料的私人占有之間的矛盾日益激化,最終使得經濟危機由可能性轉變為現實性。
理論和事實證明,在簡單商品經濟時期,由于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完善不成熟,經濟危機不會真正的發生,而只有成熟的市場經濟才會真正地孕育經濟危機。在現實生活中,在考慮經濟危機的社會經濟制度因素的同時,社會市場制度因素更是不容忽視。
社會市場制度主要是指市場配置資源的運行機制和制度,這其中主要包括企業組織制度、市場交易規則、金融制度和信用制度等等。這種社會市場制度成為了造就經濟危機的基本因素。而當前的市場經濟發展程度和現實情況也表明,經濟危機已經不再是資本主義所特有的。只要是這個社會,市場機制配置資源占主導,以貨幣為媒介的社會經濟活動都會或多或少地存在企業目標與社會生產的之間的矛盾,也會存在生產與消費之間的矛盾,也會存在供給與需求之間的矛盾。在信用制度進一步擴大了經濟市場后,虛擬經濟則日益脫離實體經濟,“泡沫”的破裂逐漸成為經濟危機的導火索。
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典范,中國在社會主義道路上發展日漸穩定成熟。而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是以市場調節為基礎手段進行資源的合理配置。在公有制的基礎上,實現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成為了我國目前的基本經濟制度。中國的經濟不斷融入國際市場,自我國加入WTO以來,國際貿易往來更是日漸增多,在受益的同時也存在金融市場和虛擬經濟等各項問題,中國的市場經濟也深深地受到經濟全球化的影響。這種市場經濟突破了國家和所有制的各種限制,將整個世界市場連為一體。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危機都會通過這些渠道傳導到中國。
認為資本主義私有制為經濟危機的根源,事實上這與其對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認識的局限性也有一定的關聯性。在資本主義私有制的條件下,企業組織商品生產和交換,進而實現商品的價值和商品的剩余價值。而社會主義則消除了商品經濟的重要條件,即資本主義私有制,這樣商品生產和交換也及不存在了?,F在看來,馬克思的商品經濟思想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當前社會對商品經濟原因的認經突破了所有制限制,商品經濟、市場經濟已經完全適應不同的社會制度。即使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同的利益主體也客觀的存在著,都需要交換商品來進一步實現經濟利益。那么,我們對經濟危機根源的認識也要有所發展。因此,一般說來,商品經濟、市場制度的各種弊端,包括經濟危機,也必然會發生在所有采用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社會。
總而言之,在解決經濟危機和現實經濟問題的過程中,既要堅持,又要發展,在堅持中發展,在發展中堅持,用辨證的角度去看待各種經濟理論和問題,這樣才會創造出符合自身的經濟發展理論和模式,經濟發展才會逐漸日趨成熟穩定。
參考文獻
[1] 馬克思:《資本論》,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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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茶”在粵方言里稱作“飲茶”,有“飲茶粵海未能忘”詩句。在廣州,民間以茶相待已成為一種禮節,如有客到。第一件事便是奉上一杯“靚茶”,第一句話是“請飲茶”。以此表示主人的熱情、友好和禮貌。由于嶺南自古具有“重商”的價值取向,“飲茶”也從家庭走向市場。使廣州的茶文化具有較濃的商品經濟的特色。廣州較早出現人們聚集飲茶的居所,如茶室、茶館、茶寮、茶居、茶樓等,名目繁多,形式各異。至清代。廣州的茶市漸趨興旺,出現一批頗具特色的茶樓。民國時期。廣州茶市的興旺勢頭有增無減,經久不衰。
說起廣東早茶的來源,要追溯到咸豐同治年間。當時廣州有一種名為“一厘館”的館子。門口掛著寫有“茶話”二字的木牌。供應茶水糕點。設施簡陋。僅以幾把木桌木凳迎客。聊供路人歇腳談話。后來出現了茶居,規模漸大,變成茶樓,此后廣東人上茶樓喝早茶蔚然成風。直到今天。廣東早茶中茶水已經成為配角。茶點卻愈發精致多樣,這種傳統文化隨著廣東經濟的迅速發展不但沒有消失的跡象,反而越來越成為廣東人休閑生活中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飲早茶”是廣東茶文化最具特色的重要內容。早茶習慣,遍于各階層,上至達官貴人,下至車夫“苦力”;飲茶去處遍布城市鄉鎮,廣州茶樓之多可為全國之最。
篇9
關鍵詞:民法;市民社會;私法自治
中圖分類號:DF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21-0210-02
有人說,觀念決定行為,行為決定習慣,習慣決定性格,性格決定命運。那么,是什么決定了民法的命運呢?筆者認為,是民法的理念。民法的理念決定著人們的行為和習慣,形成了民法的性格,從而造就了民法在一個國家的命運。而探討民法的理念,必然要從民法所產生的社會基礎考察起。
一、民法產生的基礎是市民社會
民法是市民之間的法,是市民與市民交往的法,而市民與市民之間交往的總和就是市民社會,因此民法就是市民社會的法,民法產生的基礎是市民社會。
第一,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相對,并以商品經濟為經濟條件。作為民法產生基礎的市民社會有自己獨特的含義[1]。我們知道,民法主要源于古代羅馬的市民法。而羅馬是一個古代的市民社會,羅馬的商品經濟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F代意義上的市民社會的概念產生于歐洲中世紀末期,由于商品經濟的發展,新興的市民階層在經濟上擁有了越來越強大的實力,并開始和封建勢力做斗爭,他們用市民社會的平等、自主等觀念作為反對封建專制的武器,這時,市民社會作為與政治國家相對立的名詞開始有了其特殊的含義。
在這里,市民社會是與政治國家相對的一個概念,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的基礎,它與政治國家相對,并部分獨立于政治國家,它是指那些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者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它是在家庭和國家之間、或者說個人和國家之間的這部分領域,以及存在于其中的組織和制度的總和,包括家庭、社區、作坊、工場、公司等等社會組織的總和。在市民社會中的人與人的關系上,所有人身份平等而且自主,任何人都沒有超然于他人之上的地位,每一個人、每一個團體都可以按照自己認為合理、對自己有利的方式與他人交往;在與國家的關系上,市民社會相對獨立于國家,國家僅能有限地通過法律或政策合理地干預,但不能像在政治社會中那樣,通過命令,要求市民社會的成員之間發生某種法律關系,或分配社會財富;同時,市民社會的經濟基礎是商品經濟,商品經濟的本質是自由交換,商品經濟要求交易主體意志自由,身份平等,這正和市民社會的平等、自主相契合。
“我們將以市民社會中經濟人之間形成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為主要調整對象,并以人為出發點,以規制人的行為和關懷人為其終極目的,亦即將使命定位于確定和保護合理人性的法律,稱為市民社會法”[2],也就是民法。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平等是民法的精神,也是自由的前提。而“確認當事人地位平等并盡力讓其獨立意志得以充分體現是市民社會獨有現象”[2],所以,商品經濟、市民社會、民法在基本點上是相通的,也就是平等和自由。商品經濟是市民社會的經濟基礎,也是民法的經濟基礎;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也是商品經濟社會的基本法;市民社會就是以商品經濟為經濟基礎,以民法為基本法律的社會。
第二,中國民法長期不發達,市民社會的不發達是其重要原因。中國古代法文化有一個重要的現象是“民事刑法化”,即民法的問題用刑法來解決,民事糾紛往往用刑法的手段來處理。比如,在西周的《周禮》中就記載:“凡民間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薄柏涁敗本褪墙栀J,西周的時候就有了借貸契約。如果違反契約規定,還不出錢,或交不出利息,怎么辦呢?在現代社會,承擔的是違約責任――繼續履行、賠償損失。但是在西周,要“刑罰之”,要當做犯罪來論處。而且,中國古代這種“民事刑法化”的傳統一直到清末都沒有根本的變化[3]。所以說,民事刑法化、民法不發達是中國古代法律一個重要的特點。
實際上,直到近些年中國的民事法律體系才剛剛建立,而且遠未完善。與此相適應的是,我們國家歷史上市民社會一直很不發達,到現在仍然是“大國家,小社會”。
古代中國是中央集權發達的國家,國家權力十分龐大,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睘槭裁磿霈F“民事刑法化”的現象?犯罪行為侵害的是國家、集體的利益,而民事侵權行為、違約行為,侵害的是私人的利益,本應由私人去主張救濟。但是,當國家權力、公權力足夠發達、足夠強大的時候,個人已經被淹沒了,一切犯罪行為,包括一般違法行為都被認為是對國家的侵害,那么,就需要國家運用強制力來制裁。因此,國家權力過于發達導致了本應屬私人交往的社會領域受到抑制,難以發達。同時,自然經濟的長期主導使得市民社會喪失了其發展的經濟條件。
建國以后,我們廢除了一切資產階級的法律,開始向前蘇聯學習。前蘇聯有一個認識,就是社會主義國家沒有任何私的東西,也沒有私法,民法也是公法。那么私人的一切領域,國家就無所不干預、無所不控制。國家實行計劃經濟,強大的國家權力干預一切:生產領域的一切都是國家來干預、來控制;生活領域的一切國家也要來控制,個人消費什么,國家來計劃?!按髧摇眲t必然“小社會”;市民社會弱小,民法則必然不發達。我們要把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區分開來,要給市民社會以自我適應、自我調整、自我治理、自我發展的空間,這樣才能實現國家、社會以及民法的健康發展。
二、私法自治是民法最基本的理念
第一,民法包含了公法與私法劃分的全部意義。公私法的劃分是西方法律史上源遠流長的對法律的分類。早在古羅馬時期,著名法學家烏爾比安就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公法涉及羅馬帝國的政體,私法則涉及個人利益?!贝撕?出現了各種關于公法和私法劃分的標準和學說,①但這些學說無一例外地認為民法是私法,或者說私法主要就是民法,或者說民法和商法。
一般認為,商法起源于中世紀地中海沿岸的一些自治城市,并由商人習慣法發展而來。在民商分立的國家,民法和商法是彼此獨立的,它們都是私法。但在大陸法系的多數國家,包括中國,都是實行民商合一制,即民法包括商法,商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而存在。同時,由于商法所調整的商事行為和商事組織的特殊性,商法也產生了自身特殊的規則,商法本身也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國際性,使得商法和傳統民法相區別。然而,商法畢竟也和民法一樣,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也要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仍然屬于大民法的范疇。
我們看到,在談論公私法劃分的問題時,人們也提出了很多的批評,認為這種劃分太過機械,割裂了法律的內在聯系,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公法和私法的界限越來越模糊,人們開始質疑這種劃分是否有必要。但正如上文所述,不論何種分類方法,都把憲法、行政法、刑法劃為公法,民法歸入私法。實際上,公私法劃分的全部意義就在于民法所特有的私法傳統與理念。那么,民法作為私法,它有著什么樣的理念和傳統呢?
第二,私法自治是民法最基本的理念和最重要的傳統。如前所述,羅馬人已經把全部的法律劃分為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政治國家的法,其主角是權力,其運作有賴于權威、命令和服從,其內容體現為政治、公共秩序以及國家利益;私法是市民社會的法,它以權利為核心,以私人平等和自治為基本理念,其內容體現為私人利益。學者認為,羅馬人把法律劃分為公法和私法,正是因為他們始終對權力的猖獗抱有警戒之心,試圖劃出一條“楚河漢界”[4],國家在公法范圍內活動,個人在私法范圍內活動,其終極關懷是私人的平等和自治。
私法自治,又稱私權自治、意思自治,是指當事人可依自己意思和理性判斷,去設計生活,管理事務,形成各種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其真諦是尊重選擇,其基本點是自主參與和自主責任[2]。簡單地講,就是在社會上,每一個人都有一個屬于自己的領域,能夠自己來決定一些東西,而不需要其他人,更不需要國家來加以干預。國家和政府的作用是什么?就是對私人及其領域的利益和安全予以保障。
可見,私法自治正是市民社會的應有之義。民法根植于市民社會。在市民社會中,人人平等而且自主,沒有人可以超人的特權命令他人,或干預他人的意志自由和行為自由,所謂“法無禁止即可為”,只要不違反法律,完全可以由自己決定怎樣去行為,從而形成市民社會的自治。而在政治國家中,為了保證私人領域的自治,公權力只能遵循“法無授權不得為”的原則。
私法自治在物權、債權、婚姻、繼承和商事領域表現為五大自由:財產自由(所有權自由)、契約自由(交易自由)、婚姻自由、遺囑自由和營業自由(投資自由)。然而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比如物權法上的國家征收、合同法上的無效合同就是對所有權自由和合同自由的限制。因此,當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發生沖突時,國家要對私法自治進行干預。誠然,西方各國的私法均經歷了從崇尚絕對的個人自由到重視社會利益的轉變,然而私法自治始終作為民法最基本的理念而存在。尤其是,正如上文所述,中國歷史上國家權力十分龐大和發達,市民社會尚未成型,平等和自治的理念在今天還需普及和發展,強調私法自治的民法傳統則具有更加強烈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李永軍.民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11.
[2]張弛.民法性質論[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8,(1).
篇10
【關鍵詞】契約;合同;契約制度;合同制度
一、古代契約制度的發展
(1)契約的種類。據《周禮》記載,西周后期及春秋時期有過相當發達的契約制度,這是商品經濟關系的必然產物,也是民法制度自然起始的狀態。其種類主要有以物易物的交換轉讓契約、買賣交換契約——“質劑”“大市以質,小市以劑”,師徒契約、租田契約、借貸契約——“傅別”有息借貸契約、賞賜契約等。戰國及秦朝時期,國家是建立在個體家庭的農業和手工業相結合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基礎上,國家推行重農抑商和國家專營專賣的政策,使得商品貨幣經濟以及保護商品貨幣經濟的物權、債權和契約關系的民事法律都被窒息了,漢代最發達最典型的契約關系發生在西北邊塞屯戍地區和絲綢之路的通道上,就契約種類而言,已有買賣、雇傭、租賃、借貸、租佃、合伙、承包、信托和遺囑繼承等九種之多。到了唐代,又增有質押借貸契約、抵押借貸契約、典賣契約、委托契約等,并且在房地產買賣契約中已有了絕賣、典賣活賣之分。后繼朝代基本上在此種類上進一步發展。(2)契約的形式。人類早期主要依口頭協議,并以一塊刻有刻痕的竹木片作為這項協議的信物、提醒一方履行義務的提示物。古代稱之為“契”。在經濟生活進一步發展后,又形成了雙方各持一片這種信物的“券”。隨著經濟的發展,契約內容日益復雜,人們開始在竹木契券上書寫協議的內容,而不是僅僅將契券作為提醒當事人回憶協議內容的信物,口頭契約由此發展為書面契約,古代稱之為“書券”、“券書”。用竹木書寫中間剖刻的契約形式,是比較原始的契約形式,夏商周三代沒有發現這種契約文書,文獻記載始于《周禮》。如質劑、傅別。東漢以后,隨著紙張的發明,竹木簡的契券被淘汰,而代之以紙張作券。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為判書,二為下手書。判書沿用自秦代,即將契約中分為二,雙方當事人各持其一,以為履約和爭訟時合券以證。大約從十六國開始,契約又稱“和同”,即“合同”開始是在書契兩札合處騎寫一個“同”字,后來騎寫“和同”二字,有的騎寫一吉祥語,以此代替刻畫。
二、古代契約制度與現代合同制度的比較
(1)經濟基礎不同。中國古代,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一直占據統治地位簡單商品經濟雖然存在但封建統治者實行的“重農抑商”政策使得商品經濟一直處于不發達狀態,而且中國古代政治上實行維護封建皇權的專制集權統治,人身依附性很大,主體地位上極不平等,所以古代雖然有契約制度的存在但有著較大的局限性。而現代合同制度是建立在自由、平等、競爭的市場經濟基礎上它必然會較為發達。(2)契約自由的不同。契約自由作為私法自治的核心內容,強調契約拘束力的根源在于當事人雙方的意思或意愿,而不是來自外部力量的干涉。中國古代,從西周到漢代時,契約僅注重其制定的形式和考慮其在財產爭訟中的憑證作用,南北朝至唐朝時期國力強盛,對外的貿易往來頻繁,為契約概念發生質的變化提供了條件。當時契約的簽訂,已強調必須由雙方合意,體現了一定的自由?!短坡伞るs律》也規定凡買、借貸都必須“兩情和同”?,F代合同制度則充分體現了契約自由,其已被各國立法及司法實踐普遍接受而成為一項法律的基本原則。如《法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之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前項契約,僅得依當事人相互的同意或法律規定的原因取消之。前項契約應以善意履行之?!边@是各國立法例中關于契約自由的最為典型的規定,它確認了契約是當事人之間意思的產物,并將契約提升到相當于法律的地位,從而將契約視為當事人為自己制定的法律。(3)調整方法不同。現代合同制度則屬民法范疇,私法領域,對合同的調整由民法確定,如我國還制定專門的合同法,大多數為任意性規范。違約責任屬于一種典型的民事責任,按現行合同法規定,違約責任是嚴格責任,只要違約方有違約行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違約方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契約作為商品交易流轉關系的法律形式,早在中國奴隸制時期已經出現,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契約制度不斷完善、發展,用現代法律術語講,具備一種私法公法化的特征,而現代社會市場經濟的存在使契約制度得到充分的發展。市場中,財富的轉讓、資源的配置和勞動力的使用都是通過契約來實現的,不受限制的交換使各種資源得到了最有效的配置和使用,契約自由為近現代經濟的發展注入了無窮的活力,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市場經濟就是契約經濟。
參 考 文 獻
[1]張晉藩.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