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申請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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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被申請人:(同上)
原起訴(或上訴)案由:
申請人于Х年Х月Х日向你院起訴ХХ一案。
現因被申請人……(寫明原因),現決定撤回起訴。
此致
人民法院
篇2
撤訴申請書是指民事案件中原告在依法提訟后,人民法院判決之前,向人民法院撤回訴訟的書面申請。
[寫作要點]
民事撤訴申請書的寫作要點:
1、首頁上方注明文書名稱。
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公民,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基本身份事項。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全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案由:應寫明申請人撤訴申請所指向的原訴訟的案由|、時間。
正文
寫明撤訴請求與理由。
制作時應首先闡明申請人是撤訴的原因,當事人撤訴原因有很多,如:雙方經協商達成和解,對方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上訴人愿意服從原裁判等。然后提出撤訴的請求。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3、申請日期。
民事撤訴申請書寫作時,應注意:申請人撤訴的理由應寫清楚,因為撤訴申請只有經過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才發生終結訴訟的法律效力,所以撤訴理由應寫清楚,而且合法。此外,如果或上訴時附送證據,需要請求發還的,應在撤訴請求與理由后寫明退還證據。
[格式]
民事撤訴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
原(或上訴)案由:
撤訴請求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范例
民事撤訴申請書
申請人:xx市xx區xx保溫材料廠
住所地:xx市xx區xx路108號
法定代表人:高xx,廠長
被申請人:xx市xx建材工業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xx,經理
案由:
申請人于199x年9月23日對xx市xx建材工業公司拖欠貨款一案向你院。
撤訴請求與理由
現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經過協商,已經達成貨款支付協議。為便于雙方繼續合作,申請人請求撤回。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市xx區
xx保溫材料廠(加蓋公章)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受理與管轄
第三章 組 織
第四章 仲裁申請
第五章 案件處理
第六章 執 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正確地處理城鎮房地產糾紛,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城鎮房地產管理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連市城鎮轄區內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發生房地產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的,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是指房屋以及不涉及確認所有權、使用權和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附屬庭院和場地。
第三條 市、縣(市)、區房地產仲裁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城鎮房地產糾紛的仲裁機關。
第四條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當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依法進行調解或裁決。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制度。
第二章 受理與管轄
第五條 仲裁機關受理下列房地產糾紛案件:
(一)因房屋的產權、買賣、租賃、使用、交換、贈與、分割、典當、侵占等發生的糾紛;
(二)因使用房屋附屬庭院、場地發生的不涉及確認所有權、使用權和改變使用性質的糾紛;
(三)因使用房屋的附屬面積、共用設施等發生的糾紛;
(四)其他需要仲裁的房產糾紛。
第六條 仲裁機關不受理下列糾紛和爭議:
(一)因繼承、離婚所涉及的房屋糾紛;
(二)涉外房地產糾紛;
(三)應由土地管理部門處理的土地糾紛;
(四)應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行政管理職權處理的房地產爭議。
第七條 一方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房地產糾紛案件,另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關不予受理。
第八條 申請仲裁的房地產糾紛案件,由房地產所在地仲裁機關管轄。
第九條 縣(市)、區仲裁機關對案件的受理或管轄有爭議的,由市仲裁機關確定。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仲裁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應以房地產管理部門人員為主,吸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人員參加,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仲裁機關設專職仲裁員若干人,并可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擔任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履行仲裁職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仲裁員仲裁房地產糾紛案件,應盡職盡責,秉公辦理。
第十二條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由首席仲裁員一人和仲裁員二人組成仲裁庭。
簡單的房地產糾紛案件,可由仲裁員一人調解。
第十三條 凡需要裁決的案件,應由仲裁庭評議。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并制作筆錄,由仲裁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第十四條 仲裁庭認為重大疑難的案件,可提請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有權將仲裁庭處理的案件,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討論案件,可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列席會議。
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六條 仲裁員、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仲裁員、鑒定人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決定。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 市仲裁委員會對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的工作實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章 仲裁申請
第十八條 當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應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內提出。
第十九條 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訴人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訴人,具體的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屬于仲裁機關的受理范圍和受訴仲裁機關管轄。
第二十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公民一至二人其參加仲裁活動,但必須向仲裁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一條 申訴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遞交申請書,并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按仲裁機關的規定填寫。
第二十二條 仲裁機關接收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案件處理
第二十三條 仲裁機關應在立案后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訴人。被訴人應在收到申請書副本后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
逾期不提出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機關對案件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必須認真審閱申請書、答辯書和有關材料。仲裁員有權向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及文書資料,有關單位或個人有義務協助。
第二十五條 仲裁機關處理案件,可組織技術鑒定或現場勘驗,并由鑒定人或勘驗人制作鑒定結論或勘驗筆錄。進行技術鑒定或現場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
第二十六條 仲裁機關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對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屬庭院、場地和有關設施作出查封、停用、停建、停拆等保全措施的決定。
仲裁機關采取保全措施時,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采取保全措施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仲裁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和在調查中收集的證言、書證、物證等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方可確定其效力。
第二十八條 仲裁機關處理案件,應當著重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協議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仲裁員署名,并加蓋仲裁機關印章。調解書與仲裁決定書具有同等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翻悔的,仲裁機關應當進行裁決。
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仲裁機關開庭處理案件,應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
申訴人經仲裁機關兩次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訴人反訴的,可以缺席裁決。
被訴人經仲裁機關兩次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開庭時,由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仲裁庭應當依申請人、被訴人的順序詢問當事人,并進行調查、核實有關證據,聽取當事人的辯論和陳述,征詢雙方最后意見,可再行調解,調解未成的,由仲裁庭裁決,裁決結果應當向當事人宣告。
第三十二條 仲裁機關對裁決的案件,應制作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署名,并加蓋仲裁機關印章,送達給當事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仲裁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申訴人自愿撤訴,被訴人又不提出反訴的,仲裁機關應當準予撤訴。
第三十四條 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本案不屬仲裁范圍的,仲裁機關應終止仲裁,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對本級仲裁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應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
市仲裁機關對縣(市)、區仲裁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原裁決,直接處理或指定原仲裁機關重新裁決。
重新裁決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仲裁庭進行。
第三十六條 參加仲裁活動的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要遵守仲裁秩序。擾亂工作秩序,阻礙仲裁員執行職務的,由仲裁機關予以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執行
第三十七條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仲裁決定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仲裁案件,人民法院認為仲裁機關的裁決或調解不當,不宜執行時,可退回仲裁機關復議;當事人對復議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凡需要協助執行的仲裁事宜,有關單位或有關人員在接到仲裁機關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應積極協助,不得無故拖延或妨礙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應向當事人收取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處理費。受理費由申訴人預交,處理費按實際開支向當事人收取。
仲裁費原則上由敗訴人負擔,也可由仲裁機關視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
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仲裁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分擔。
第四十一條 仲裁費收取標準由大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篇4
人:____的權限為:代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保全;起訴立案;申請證人出庭;申請證據保全;申請調查取證;出庭、陳述事實;代為承認、反駁、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起反訴、上訴;申請追加當事人、第三人;申請鑒定、重新鑒定和申請評估;申請訴訟中止;申請撤訴;代收法律文書;______________。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聘請律師事務所律師為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本委托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二: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因需到_________________局辦理業務,特委托上述受托人代為辦理。
受托人一的權限為:代為提交相關文件、材料,代為簽收相關法律文書,和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二的權限為:同上,或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對乙方提供出的資料只用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嚴禁用著其他用途;甲方若將此信息資料用著非法其他用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及經濟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依據河南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核準的洛陽市產權交易費標準,按《關于公開處置破產企業有關問題的意見》的要求,甲方按收費標準的1/3向乙方支付有關費用。
委托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人聲明:受托人在前述權限內所從事的有關行為均視為委托人自己的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
委托人簽名及蓋章: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粘貼處
(負責人簽名、企業公章)
就中關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組(以下簡稱“中關村證券清理組”)個人債權人申報登記債權的事宜,委托人對受托人授權如下:
5.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抵押、變更登記等手續,并簽署、遞送和收取有關的各類法律文件、申請書、憑證及房產證等權屬文件;
篇5
光伏產業貿易摩擦升級
此案是我國光伏產業遭遇的第一起美國337調查,引起了我國主要財經媒體的高度關注。我國光伏產業近年來規模不斷擴大,無論是在設備和核心技術、產品制造,還是在市場開發、安裝與服務等方面都具有了一定自主知識產權的產業鏈,甚至有些已經達到國際領先水平,在國際市場上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隨著光伏產業國際化步伐的加快,已有多家國內企業陸續在美國、加拿大等地建立工廠,質優價廉的光伏產品為光伏產業在全球的快速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同時,無疑這也加劇了產業內部競爭。
而我國光伏產業的市場主要在海外。中國作為世界最大的光伏產品生產國,太陽能電池的產量約占全球的40%,而與之相對應的中國光伏市場則僅占全球光伏市場的2%,即中國9成以上的光伏產口均出口至國外。其中,德國占據了全球光伏市場的40%,整個歐盟約占80%,如再加上美國,則幾乎占據了全球光伏市場90%。 美國太陽能產業協會(SEIA)近期了4份研究報告,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9月16日,美國能源部已經擔保了42個能源項目,吸引了逾400億美元的私人投資,并創造了數以萬計的就業機會。太陽能已成為美國能源領域增長最快的部分,而到2014年,美國將成為世界最大的光伏市場。 由此可見,我光伏市場在外的特點決定了其在貿易摩擦中首當其沖。
當前,在中美貿易摩擦的大背景下,中國光伏產業已經屢屢被訴,在反傾銷反補貼領域,美國對華光伏“雙反”調查的大幕已經拉開;現在,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中國光伏企業又受到美國337調查的威脅。目前,悲喜交加的中國光伏產業正在陷入集體困頓,限產、停產已成為許多企業的無奈選擇,“生存問題”成為當前業界亟須解決的首要問題。
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而言,中國光伏產業遭遇美國337調查和美國專利侵權訴訟等海外訴訟的原因多種多樣,其中2008年金融危機、歐債危機、產能過剩以及利用訴訟方式擊退中國競爭對手均在誘發原因之列,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導致風險過高則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光伏行業發展的核心技術就是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保護是我國光伏電池產業經久不衰并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保證。目前歐、美、日光伏產業正在不斷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大幅度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并相繼制定專利布局戰略,同時極力推進國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與國際貿易通則的掛鉤。中國光伏產業如再不重視知識產權保護,跨國知識產權訴訟狼煙四起,短期是部分企業丟掉市場,長期則是整個產業失去競爭力,淪為國際產業布局的勞動力附庸。
中國光伏產業如何應對海外專利訴訟
既然有危機就得應對,鴕鳥式逃避無法解決問題。以下以美國市場為例討論中國企業如何應對美國337調查和美國專利訴訟。中國光伏產業面對美國337調查及專利侵權訴訟,首先要做出的選擇是應訴與否。在決定是否應訴時,中國企業需要綜合考量美國市場的重要性、侵權可能性以及訴訟費用承受能力和應訴準備能力等因素。很多企業放棄應訴的首要原因是認為應訴的成本大于能從該市場獲得的收益。許多企業對出口市場結構進行分析,認為對美國的出口量不大,與其花大力氣應訴保住這塊不起眼的蛋糕,還不如集中精力開拓主要市場或另辟蹊徑,轉售別國市場。建議這類企業完全可以采取和解或者其他方式結案,這樣既可以節省費用,也是對于美國市場客戶的一個體面的交代。
對于在美國市場有明顯利益的中國光伏企業而言,應訴就不僅僅是體面結案的事情,而是如何在案件中掌握主動獲取最大商業利益。當然,應訴并不一定勝訴,但應訴的企業畢竟能夠掌握主動權,而不應訴的企業就基本上處于任人宰割的地位。實質應訴也不意味著血戰到底,也有很多控制費用盡早結案的方式,簡單總結起來如下:
尋求即決裁決(Summary Determination) 如果企業認為調查中的某些事實已經非常清楚明確且不存在爭議,可以請求ITC就該問題先做出即決裁決。即決裁決一方面可以推進調查的進程,使得各方不必在無爭議的事實上糾纏,另一方面ITC作出的某些裁決可以直接導致整個調查程序的終結。
迫使申請人撤訴(Withdraw) 為避免深陷337調查的囹圄之中,被申請人可以通過找出申請人破綻的方式促使申請人主動撤訴。根據《程序規則》,在337調查立案前,方可以自主決定撤回。 因此,作為被申請人的中國企業可以在應訴過程中找出申請人的破綻,迫使其向ITC提出撤訴請求。
達成符合我國光伏企業利益的和解(Settlement) 為避免兩敗俱傷,實踐中有很大一部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以和解結案告終?!冻绦蛞巹t》第210.21(b)規定,一方可以基于一項特許協議或其他和解協議,提出動議申請終止對一個或多個被申請人進行調查。 這與前述純為結案目的的和解不同,這種和解不以放棄美國市場為條件,我國企業以雙方同意的其他條件繼續保有美國市場。
確立中國光伏產業對外貿易知識產權策略
危機處理完畢,我國光伏企業更需從長計議。隨著知識產權在國際競爭中越來越重要,未來針對中國光伏產業的337調查案件可能將不斷增加,同時,中國目前的外向型經濟結構以及目前業界技術現狀決定了在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中國光伏產業將成為重點打擊的對象。
面對337調查和美國知識產權訴訟的威脅,中國光伏產業應對措施的重點在于以下三個方面:
完善自身的基本知識產權架構,穩扎穩打做好基礎工作。比如,針對企業自身的特點制定近期、中期以及長期的知識產權戰略和目標;加大知識產權投入,獲得商標、專利等相應知識產權;建立完善的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及科研人員的激勵機制;在確保不違反《反壟斷法》的前提下與同行或者合作伙伴形成技術聯盟;積極參與國內和國際標準的制定,提升國內國際影響力等。
密切跟蹤國際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動態,進行相應的知識產權調查,既包括調查監控競爭對手知識產權狀況的目的和方法,也包括國外競爭對手知識產權的內容以及獲取途徑。
篇6
請考生按規定用筆將所有試題的答案涂、寫在答題紙上。
選擇題部分
注意事項:
1.答題前,考生務必將自己的考試課程名稱、姓名、準考證號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填寫在答題紙規定的位置上。
2.每小題選出答案后,用2B鉛筆把答題紙上對應題目的答案標號涂黑。如需改動,用橡皮擦干凈后,再選涂其他答案標號。不能答在試題卷上。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15小題,每小題2分,共3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并將“答題紙”的相應代碼涂黑。錯涂、多涂或未涂均無分。來自大學生自考教育中心網
1.法律文書的語體風格屬于
A.記敘文語體 B.說明文語體
C.公文語體 D.議論文語體
2.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判決結果,宣告無罪的應當表述為
A.宣告被告人XXX無罪 B.被告人XXX無罪
C.判決被告人XXX無罪 D.宣告XXX無罪釋放
3.人民檢察院制作的起訴書將單位犯罪的當事人稱為
A.被告人XXXX(單位名稱) B.嫌疑人XXXX(單位名稱)
C.犯罪嫌疑人XXXX(單位名稱) D.罪犯XXXX(單位名稱)
4.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文書是
A.仲裁協議書 B.仲裁申請書
C.仲裁答辯書 D.仲裁調解書
5.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2年立案的第10號刑事案件,該案判決書的案號為
A.(2012)西刑初字第10號 B.西刑字(2012)第10號
C.(2012)西初字第10號 D.西初字(2012)第10號
6.第二審行政判決書的理由部分,首先應當寫明維持或者改判的
A.依據 B.理由
C.證據 D.事實
7.公訴意見書在論證部分結束后,應歸納概括闡明人民檢察院對本案被告人依法
A.提起公訴的依據 B.處罰的理由
C.定罪量刑的意見 D.判決的根據
8.公安機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制作
A.拘留證 B.逮捕決定書
C.批準逮捕決定書 D.提請批準逮捕書
9.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撤訴時制作和使用的文書是
A.民事判決書 B.民事裁定書
C.民事決定書 D.民事調解書
10.當事人請求公證機構對一定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予以公證的文書是
A.提請公證書 B.公證請求書
C.請求公證書 D.公證申請書
11.在現場勘查筆錄的尾部,需要簽名或者蓋章的人員包括
A.勘查人、鑒定人和記錄人 B.指揮人、見證人和記錄人
C.鑒定人、記錄人和指揮人 D.勘查人、指揮人、見證人和記錄人
12.法律文書對語言的運用有很高的要求,必須做到
A.準確、樸實、莊重、形象 B.精煉、生動、樸實
C.準確、精煉、樸實、莊重 D.準確、樸實、簡要
13.人民法院通過調解的方式處理民商事案件,根據雙方當事人自愿、合法達成的協議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是
A.民事調解書 B.民事決定書
C.民事裁定書 D.民事判決書
14.通緝令的機關必須是
A.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B.縣級以上檢察機關
C.省級以上公安機關 D.省級以上檢察機關
15.第二審行政判決書中,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案件,訴訟費用應由
A.被告承擔 B.被上訴人承擔 C.原告承擔 D.上訴人承擔 非選擇題部分
注意事項:
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將答案寫在答題紙上,不能答在試題卷上。 二、簡答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5分,共25分)
16.制作提請復核意見書的案件應具備哪些條件?
17.簡述再審刑事判決書中事實部分應當寫明的內容。
18.法律文書闡述理由有哪些具體要求?
19.現場勘查筆錄正文部分中勘查過程主要應寫明哪些內容? 20.什么是仲裁保全措施申請書? 三、寫作主題(本大題30分)
21.根據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書寫作》教材中的要求,擬寫一份民事上訴狀。 梁東與李蘭經人介紹相識,20XX年3月15日登記結婚,雙方結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兩人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導致夫妻感情破裂。20XX年11月6日,梁東向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如下:一、請求法院判決與李蘭離婚;二、依法
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三、購車所欠的15萬元債務由原被告共同承擔。李蘭答辯稱:一、同意離婚;二、XX小區一套住房是20XX年以自己的名義購買,屬婚前財產,應當歸自己所有;三、同意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四、否認購車欠債一事。
XX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梁東訴李蘭離婚一案。開庭當日,被告李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對案件缺席審判。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了XX開發區的住房一套、別克轎車一輛、手提電腦一部、數碼相機一臺,以上財產屬夫妻共有,雙方無爭議。原告提出購車欠債15萬元,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異議,法院不予支持。XX小區的住房雖然在20XX年由被告以個人名義購買,但法院通過依法調取原被告繳納房款的銀行賬單,以及售房單位出具的發票,證明購房款總計50萬元,其中40萬元系原、被告共同支付,被告繳納的房款僅為10萬元,因此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為此,20XX年XX月XX日人民法院以(20XX)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一、準予原告梁東與被告李蘭離婚;二、共同財產分割:XX開發區的住房、別克轎車一輛、手提電腦一部歸原告梁東所有;XX小區的住房、數碼相機一臺歸被告李蘭所有。 李蘭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出自己未到庭參加訴訟,是因為對傳票的真實性有質疑,一審法院對離婚案件缺席審判不符合法律規定。購買XX小區住房的房款,其中40萬元是自己先將錢打入梁東的信用卡,委托梁東交房款,這套住房是自己的婚前財產,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屬夫妻共有財產是錯誤的。為此,李蘭向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請求是:一、依法糾正一審法院缺席審判的錯誤;二、確定XX小區住房屬于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三、依法平均分割其他共有財產。
梁東:男,35歲,XX省XX市人,漢族,XX省XX市機關管理處干部,住XX市XX開發區5棟3單元12室。
李蘭:女,31歲,XX省XX市人,漢族,無業,住XX市XX小區13棟1單元7室。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四、寫作輔題(本大題15分)
22.根據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書寫作》教材中的要求,擬寫提請減刑建議書的正文部分。
王強是轉業軍人,26歲即擔任XX市汽車制造工業公司下屬分廠廠長。擔任廠長初期,王強工作努力,業績突出,使瀕臨倒閉的工廠起死回生。后來王強見自己培養出來的干部下海經商,每月收入幾萬元,而自己月收入僅千元,逐漸心理失衡,開始追求物質生活,認為別人有的,自己也要有。之后,王強伙同他人偷盜工廠生產的汽車配件進行銷售從中牟利。20XX年X月XX日被XX市公安機關逮捕歸案,后被判刑入監改造。 入監改造初期,王強情緒比較消沉,思想壓力較大。監獄干警對王強有針對性地進行思想教育,建議王強發揮自己的專長搞一些技術改造與發明。經過教育,王強逐漸轉變認識,
在監獄干警的鼓勵支持下,王強刻苦鉆研,設計發明了“微型充氣浮筒”,即將廢棄“易拉罐”在封口處裝一塊特制的單向閥板,充填二氧化碳氣體,可替代水箱浮球或漂浮物使用,并獲得了專利。之后,王強又發明了便于追捕逃犯的“便攜式釘子路障”、火災發生時使用的“溫控滅火器”、防止被風刮倒的“風標式廣告牌”、“壓柄式節水龍頭”等。2008年北京奧運會召開前,王強還發明了“自動旋轉頒獎臺”。監獄認為,王強在服刑改造期間有多項發明創造,依法建議對王強予以減刑。為此,制作了編號為(20XX)X字第X號提請減刑建議書,并移送罪犯王強卷宗材料共X卷XX頁。
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篇7
【案情簡介】
金某為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某村村民,2008年2月8日經人介紹來到長春市某機械加工有限公司工作,在機械公司從事燒鍋爐及維修鍋爐和打更等工作,2008年8月27日在單位工作時,由于往熔爐里加錳鐵時鐵水濺出,將其眼部燙傷,傷后公司總經理讓工友呂某、李某、孫某將其送往吉林大學前衛醫院救治,吉林大學前衛醫院診斷為:眼部外傷。由于金某眼部燙傷后導致右眼部感染,醫院只能為其做眼球摘除手術,給金某無論從身體傷害是精神上都帶來了巨大的痛苦和傷害,在支付了上萬元的醫療費后,家庭生活陷入了極度的困難之中,后期治療及安裝義眼仍然需要大量的費用,而機械公司既不承認其受傷為工傷,也拒不支付醫療費用,更不落實相關工傷待遇,認為金某受傷是由于其自己違規操作造成的,與公司無關。經金某及其家屬與單位多次協商未果,金某在無奈之下只好以個人形式申請工傷認定。2008年12月4日金某向長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
【承辦過程】
由于金某系農民工,家庭生活困難,有高堂老母需要贍養,兒子年幼也需要撫養,其妻子只是一名普通的農村婦女,靠耕種的微薄收入支持整個家庭,金某及家人法律知識欠缺,也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符合法律援助條件。2009年12月1日,金某的妻子來到長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為金某申請工傷認定,吉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駐在長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工作的吉林大華銘仁律師事務所律師在聽到金某妻子的哭訴后,了解到金某因工受傷住院治療所處的困境及全家人的艱難生活,當即決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律師接受該案后,認真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況,一次性告知了金某的妻子申請工傷所必須的全部材料,并幫助金某的妻子到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調取了機械公司的企業登記注冊情況簡表,及時查閱了相關的證據材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制作了工傷認定申請書,并于當日即協助其在勞動局工傷處立案進行調查。勞動局工傷處當日即對公司下達了《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要求單位自收到《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金某是否與機械公司具有勞動關系,金某受傷情況是否屬實的答辯材料及相關證據材料報到勞動局,要求單位務必按期報送材料,并派人員來勞動局當面陳述有關情況。逾期,勞動局將按照《工傷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第十四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害者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規定,依據金某提供的材料做出認定結論。機械公司在接到工傷處工作人員的電話后多日不到勞動局取《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也不派人到勞動局接受調查。2009年1月1日,由于工作調動,律師調回吉林大華銘仁律師事務所,吉林大華銘仁律師事務所指派本所黃業律師接替原律師的工作,駐勞動局工傷處繼續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黃業律師在接手該案后多次催促工傷處工作人員及時向該公司下達調查通知,工傷處工作人員表示將派人親自去公司送達調查通知并進行調查,黃業律師也與兩位工作人員一起到該公司調查金某受傷的事實情況。機械公司采取了回避的態度,拒不配合。黃業律師遂再次來到機械公司,與金某的工友進行了聯系,在保證為證人保密的情況下,經過多次勸說,最終取得了金某工友李某及程某的支持和同情,為金某出具了寶貴的證人證詞,并來到勞動局工傷處接受了調查,勞動局工作人員及黃業律師為二位工友做了調查筆錄。在證據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勞動局再次郵寄送達了《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機械公司終于派人到工傷處陳述案件情況。經黃業律師及工傷處工作人員耐心解釋法律規定及相關政策,機械公司終于表示將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條件下,通過勞動行政部門、律師及用人單位、傷者金某四方友好協商的方式盡快解決此案。
篇8
山東省《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的《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是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招用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合同制工人、計劃內臨時工、季節工、輪換工同企業行政發生的勞動爭議。
第三條 處理勞動爭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勞動法規為準繩。當事人雙方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中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的,經受理勞動爭議的仲裁委員會批準,可委托一名人參加仲裁活動。當事人委托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被委托的人按照委托的權限和事項參加全部或部分仲裁活動。
第五條 集體勞動爭議職工一方應當推舉一至三名代表參加仲裁活動,并向受理勞動爭議的仲裁委員會提交由勞動爭議職工一方所有人員簽名的全權委托書。
勞動爭議的職工一方,人數在四至九人,并且具有共同申訴理由的,可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六條 實行職代會制度,并且建立了工會的企業都應當按照《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處理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根據需要并且具備設立調解委員會條件的,應當設立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小組。
第七條 企業調解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本企業工會委員會,根據需要可確定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八條 省、市、地、縣(區)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
各級仲裁委員會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總工會、經委的負責人共三人兼職組成。
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擔任,總工會、經委的負責人為委員會成員。
第九條 縣以上各級勞動行政機關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辦事機構可根據仲裁委員會的授權處理勞動爭議案件。
第十條 省仲裁委員會受理跨省、市、自治區和省內跨市、地發生的勞動爭議;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省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勞動爭議。
對中央、部隊以及省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企業駐在省轄市的區或行署駐地市的,由省轄市或地區仲裁委員會受理;駐在縣(市)境內的,由所在縣(市)仲裁委員會受理。
市地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的管轄,由市政府、行署確定。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實行一次裁決制度。仲裁委員會對企業調解委員會是業務指導關系。
第十二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一般應向本單位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或者一方確實不愿調解的,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設有兩級調解委員會的大企業,一般應先經二級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一級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因開除、除名、辭退違紀職工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直接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規定提交書面申請。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向申請當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應訴通知書及書面申請的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
對方當事人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和書面申請的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對方當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受理的,應向申請當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四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應當從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或者從調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
因開除、除名、辭退違紀職工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自企業公布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
超過上述規定有效期限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一般不予受理。如果是在時效屆滿前發生了不可抗力的事由,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超過時效的,可視具體情況,酌情受理。
上述期限最后一天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可順延至節日后的第一天。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成員及其他仲裁工作人員凡具有《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列舉的三項情形之一的,必須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仲裁會議開始時提出。
仲裁工作人員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委員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勞動 爭議過程中,有權向有關單位及人員進行調查,調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積極協助,并如實地提供材料和出具證明。
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鑒定時,受委托單位應當按照委托鑒定的要求認真辦理。
第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對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委員會主任署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一方反悔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及時仲裁。
第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在進行仲裁時,當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未經仲裁委員會允許中途退場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仲裁。
第二十條 仲裁委員會仲裁勞動爭議,實行“仲裁會議”的形式。
仲裁會議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仲裁委員會成員、有關仲裁工作人員、雙方當事人參加。必要時,經仲裁委員會同意也可約請有關單位的代表列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成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仲裁會議時,可委托本部門同級負責人出席會議,并履行授權委托手續。
仲裁委員會如有兩名成員不能如期出席仲裁會議時,應考慮變更仲裁會議的時間,并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與會人員。
第二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經協商后,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仲裁決定。協商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錄。
第二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決定后,應當制作裁決書,由仲裁委員會主任署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應當在規定的期間內結案。因案情復雜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結案時間的,應當在規定的結案期限之前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一方當事人期滿不又不執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該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應當收取仲裁費。收取標準和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干擾調解、仲裁活動,擾亂工作、生產秩序或者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處理勞動爭議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進行調解和仲裁。違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可參照《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處理中使用的仲裁申請書、通知書、授權委托書、調解書、裁決書等各類文書表格,由省勞動局統一印制。
第三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工作規則》由省勞動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篇9
論文關鍵詞 傳統分案模式 電腦隨機分案模式 完善
案件分配環節是法院案件管理流程中的一個小環節,但卻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它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中關乎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環節。在我國傳統司法體制下,分配案件的任務被交給了庭長,并且逐漸成為庭長的一項重要管理職能。由于傳統分案模式受人為因素干擾較大,部分法院引入電腦隨機分案制度,取得了不錯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仍存在著一些問題。本文主要是以臨安市人民法院的做法為藍本,針對電腦隨機分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了一些建議。
一、傳統分案模式及對審判工作的影響
(一)我國法院傳統分案方式
依據傳統分案方式,案件通常由立案庭根據案件是屬于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執行、再審等類型,將案件分到各業務庭。然后,由庭長(或其指定的人)分配案件。每一個庭長的出發點不同,采取分案的原則也不同,分案權完全由庭長享有,構成庭長管理權的最重要部分。該種分案方式本可使庭長從本庭的大局出發,根據本庭法官的具體情況酌情予以分案。但由于其帶有強烈的人為主義色彩,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法官內部的不公以及案件在外部審理上的不公。
(二)傳統分案模式對審判工作的影響
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法官辦案的積極性。該種分案分案模式帶有極強的人為性,即使是再公正的領導,也避免不了其在分案上有所偏重。不同類型的案件可能導致案件審理的難易程度及審理周期的差異,這樣可能造成法官之間不公平的競爭環境,進而不能不公平地對法官的審判績效進行考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法官辦案的積極性。二是影響審判效率的提高。該分案模式在立案時只是將案件按類型分到各個業務庭,并不直接分給法官。案件只有移送業務庭后,才由業務庭庭長分配給法官辦理。這樣,僅分案過程可能就需數天。三是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由人為因素占主導地位的該種分案模式無可避免地會帶來人情案、關系案,甚至徇私枉法,易導致案件審理上的不公。
二、電腦隨機分案模式解析
(一)電腦隨機分案模式的操作流程
電腦隨機分案是指案件立案后,立案庭實行電腦自動選定承辦法官。由于每個庭室各位法官的資歷和業務能力有所不同,在每個庭室的法官名上設置不同的辦案系數輸入電腦。立案庭將案件的相關信息輸入法院信息管理系統中,然后選擇審理該案的庭室,由電腦審判系統根據承辦法官的辦案系數以及存案數量的多少進行自動按序排定,確定承辦人。確定承辦人后,業務庭認為需要變更承辦人時,須經庭長和分管院長審批同意后,立案庭在規定時間內重新排定承辦人。
(二)電腦隨機分案模式的優勢
電腦隨機分案是一種公開透明的分案模式,具有簡便易行、客觀公平、高效便民等優點,對于人民法院提高審判質效、保證司法公開、公正、廉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有效減少案件流轉環節,縮短辦案周期,提高審判效率。由于電腦分案制度系審查受理后由立案人員在電腦中點擊即可自動分流至相關庭室,并根據庭室內法官存案數量的多少,自動確定案件承辦法官,各承辦法官也能立馬在自己的辦案系統內看到分到其名下的案件,從而減少了案件的流轉環節,使審判效率得到有效提高。
二是有效遏制關系案、人情案,提高司法公信力。傳統的分案方式,決定權掌握在庭長手中。但他幾乎不可能一成不變地遵守約定,即使是最公正的庭長也也有自己的分案標準,且該標準具有人為性,并非一成不變。這種分案過程中的任意性缺陷為外界人為因素滲透到法院來,并通過分案環節影響公正審判留下了可乘之機 。而根據電腦分案制度的規定,除對一些特殊案件需要經分管院長批準可不實行電腦分案外,絕大多數案件一律由電腦自動分案,這克服了原有的個別當事人或人主動想要將案件分給某法官承辦的現象,在法官與當事人(人)間筑起了第一道防線,社會公眾對電腦隨機確立案件承辦法官的做法往往也比較滿意,這不僅提高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而且對保障司法廉潔也起到了積極作用。
三是有效拓寬了法官的司法業務知識。電腦隨機分案制度的實行,使得法官不能再拘泥于審理某一類型的案件,同時為保持與時俱進,承辦法官需要積極學習各類業務知識和技能,才能成為基層法院“全能型”的法官,才能承辦各類案件。這在無形中既提升了法官的專業素質,又提高了法官的辦案能力。
四是有效滿足了法官自身對公平的要求。因為案件總是有差別的,辦案的數量多少往往對一個法官的考評產生重要影響,所以,依據傳統的分案方式,無論庭長采用何種分案標準分配案件,即使在分案數量上平衡了,但案件的難易繁簡也意味著法官工作量的區別,所以傳統分案模式分案不可能令所有人滿意,法官即便不“妄自猜測”庭長的公正性,也可能因為分到復雜案件而抱怨。而電腦隨機分案隨不可能保證法官的辦案數量絕對均等,但至少它使法官在受案機會上保持了公平,從而大大消除了法官對工作負擔是否均衡的疑慮。
五是有效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在傳統的分案模式下,從向法院遞交起訴狀起,當事人往往要來往法院很多趟。特別對一些經濟困難、路途遙遠的群體來說,往來的成本就是一筆不小的開支。而在電腦分案、電腦排期的模式下,當事人即可一次性知道其案子的承辦法官、開庭日期,大大減輕了訴累,同時在程序上有效消除了當事人的疑慮。進而,最大限度地體現了法院工作的公開、透明。
三、電腦隨機分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一是電腦分案軟件無法識別案件繁簡。電腦隨機分案的原理主要是案件的類型對應的庭室和法官的存案數量,但不能考慮案件的難易程度和承辦法官的業務能力。電腦隨機分案運行的前提條件應該是案件的難易程度一致,承辦人的業務能力相同,故根據數量和庭室能實現每位法官收結案的均衡。而事實上,各種案件難易程度不一,審判人員的經驗與能力也存在差異,電腦分案對于這些差異無法識別。
二是在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中,人民陪審員不能隨機確定。根據相關規定,普通程序的案件是要人民陪審員參與陪審的,并是隨機抽取的。但在審判實踐中,電腦分案卻無法隨機確定人民陪審員,而是由人民陪審員管理辦公室將人民陪審員匯總、排列,業務庭將需要陪審的案子報給人民陪審員管理辦公室,再由人民陪審員管理辦公室根據每個人民陪審員的陪審數量多少進行安排。
三是出現某些法官為少辦案而不及時報結案的現象。電腦隨機分案是根據每個法官存案工作量的多少來分案的,即在同一辦案系數下,誰名下的未結案數量少,案子就會分到誰那里去,這樣就會出現某些法官為了少辦案而在結案的情況不報結案子的現象。
四是同一個案子,當事人撤訴后再重新起訴的,電腦分案不一定會分到原來的法官名下。依據電腦分案,當事人撤訴后再重新起訴的案子有可能會分到其他法官那里,這樣本來使原本已熟悉該案案情的法官不能辦理該案,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司法效率。
五是電腦分案將理應回避的人員身份模糊起來。電腦分案具有一般性的特征,沒有特別鑒別的功能。當某一法官對某一案件應當回避時,由于其隨機性,該案有可能會分到該法官的名下。
四、電腦隨機分案模式的完善
一是有限的指定分案。當出現因案情重大、疑難復雜、有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案件相互之間關聯密切等特殊情形;承辦法官需回避以及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等,可以通過庭長以指定分案的方式進行調整,前提是該承辦法官須向庭長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分管領導同意且申請書要歸入卷宗,同時在案件數量上要設定限制,不能無限制的提出重新分案的申請。
二是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加大監督指導力度。嚴格執行案件信息錄入制度,立案、審理、執行各階段各環節,都應當準確、完整、及時地錄入案件信息。針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查找原因,予以糾正,確保電腦分案工作的整體推進。同時,加大對審判、執行報結流程中的監督和管理,確保提高審判效率、進行和維護司法公正。
三是提高法官辦案的積極性。嚴格推行法官審判績效考評,定時對每位法官的審判績效進行一次量化考評,包括收結案件、調撤率、執結率、上訴改判率等,并予以通報。對法官考評結果應當記入個人審判業績檔案,作為法官評定等級、評先授獎等的主要依據。鼓勵法官多辦案、快辦案、辦好案,營造爭先創優的良好工作氛圍。避免出現消極辦案,慢結案、少結案、報結不及時等現象。
篇10
英國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是實現程序經濟,降低訴訟成本,減輕當事人負擔,故對訴訟費用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民事訴訟規則》第43章至第48章皆是有關訴訟費用的規定,2000年6月14日又修訂了有關訴訟指引,并于2000年7月3日生效,有關訴訟費用的規則及訴訟指引篇幅浩大,近八萬余字。這樣,先前復雜的訴訟費用規則有所簡單化。本文擬就英國民事訴訟中的訴訟費用及其評定作一簡要介紹和評述。
一、有關訴訟費用的一般規則
在英國民事訴訟中,訴訟費用(cost)基本上相當于訴訟成本的概念,它與我國的法院費用不一樣,指如訴訟當事人本人進行訴訟行為的,包括訴訟費(fees)、法院收費(charges)、支出(disbursements)、開支(expenses)、報酬(remuneration)、補償費用(reimbursement),以及如在依小額索賠審理制審理的案件中,訴訟當事人由非專業訴訟人進行訴訟行為的,包括任何訴訟費或報酬(reward)。規則還規定,法院可評定如下費用:在仲裁人或公斷人前進行程序的費用、在審裁處或其他法定機構進行程序的費用、委托人應向律師支付的律師費用等。鑒于律師費用在訴訟成本中占據主要部分,因而,在英國所謂訴訟費用評定在某種程度上主要指的是核定當事人應向律師支付的費用。
(一)訴訟費用承擔的規則
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規則是,敗訴方承擔勝訴方的訴訟費用。但這一規則不適用于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就高等法院家事法庭的訴訟提出上訴,而在上訴法院進行的訴訟程序;以及就遺囑認證程序或家事訴訟中的裁決或命令提起上訴,而在上訴法院進行的訴訟程序。英國普通法中所謂的布洛克(Bullock)命令就體現了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比如:P是D駕駛貨車的乘客,該車與D 駕駛的汽車相撞,D 和D 相互指責,法院裁定由D承擔事故責任。在此情形下,勝訴的被告D有權從原告P獲得訴訟費用補償,因為他沒有過失而原告卻向他提起了訴訟,P應補償D 的訴訟費用,而D應補償P支付給D 的訴訟費用。這就是布洛克命令。
法院亦可不依一般的訴訟費用承擔規則而另行作出訴訟費用命令。對于一方當事人是否承擔他方當事人的訴訟費用、承擔的訴訟費用金額、以及支付訴訟費用的時間,法院擁有自由裁量權。
訴訟參加人行為不當的,比如,當事人或訴訟人未依規則或法院指令對訴訟費用提起詳細評定程序,或法院認為當事人或訴訟人為啟動訴訟費用評定程序,在程序提起前或進行中的行為不合理或不適當的,則法院有權不準許補償經評定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費用,或者責令有過錯的當事人或訴訟人承擔其他任何當事人因其過錯行為而產生的訴訟費用。
法院在決定是否就訴訟費用作出命令時,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當事人行為;當事人是否部分勝訴;法院業已注意的、一方當事人提出向法院付款或和解要約。所謂當事人行為,包括訴前及訴訟中的行為,特別是當事人遵循有關訴前議定書的情形;當事人提出、堅持或抗辯某一特定主張或系爭點是否合理;一方當事人對案件、某一特定主張或系爭點堅持主張或進行抗辯的方式;原告雖勝訴,但是否在全部或部分范圍內夸大了訴訟請求。判決或命令已確定訴訟費用的,當事人須自判決或命令中載明的日期14日內,在其他情形下自訴訟費用證明書指定日期14日內,履行支付訴訟費用的命令。
(二)訴訟費用評定的基礎
法院評定訴訟費用的金額,依標準基礎或補償基礎。所謂標準基礎,指依訴訟請求金額比例收取的費用;補償基礎,指對實際產生的合理費用予以補償。兩種基礎各有其合理性和弊端,但對訴訟成本的衡量一般以費用占訴訟標的金額比例而定,而英國尚沒有依訴訟標的金額比例收費的具體規定,故訴訟請求金額與訴訟費用之間沒有比例關系,特別在小額訴訟中,訴訟費用的比例可能高于訴訟請求的金額,有可能等于、甚至超過案件的爭議金額。在伍爾夫勛爵主持的《接近司法》項目中,哈扎爾?甘(Hazel Genn)教授對高等法院的上訴費用進行的實證調查表明,請求金額12500英鎊以下的案件,僅勝訴方訴訟成本在10000至20000英鎊的就占31%,超過20000英鎊的占9%,且所調查的案件中近一半以和解結案,只有1/4的案件經開庭審理以判決結案;請求金額為12500至25000英鎊的案件,訴訟成本占請求金額的比例,人身傷害案件為41%,建筑合同糾紛為96%.
如法院作出有關訴訟費用命令,未表明訴訟費用評定基礎的,或既非依標準基礎亦非依補償基礎評定的,則視為依標準基礎評定。但無論根據何種基礎,法院皆不準許承擔不合理產生的訴訟費用或者金額不合理的訴訟費用。如基于以下規則產生訴訟費用權利的:第3.7條(對不支付特定費用駁回訴訟的,被告對訴訟費用的權利);第36.13條第1款(原告承諾被告提出第36章要約或第36付款的,原告對訴訟費用的權利);第36.14條(被告承諾原告提出第36章要約的,原告對訴訟費用的權利);第38.6條(原告撤訴的,被告對訴訟費用的權利),推定訴訟費用命令依標準基礎作出,有關訴訟費用應支付利息的,自產生費用權利的事件發生之日起開始計息。
法院在裁決訴訟費用金額時應考慮如下因素:當事人行為,特別是訴前、訴訟中的行為,以及為嘗試解決爭議所作的努力;涉及任何款項或財產的金額或價值;有關事項對所有當事人的重要性;有關事項的特殊復雜性,或者所提出問題的難度或新穎性;涉及的技巧、努力、專業知識以及責任心;案件所花費的時間;辦理業務或部分業務的地點以及環境。
(三)訴訟費用評定程序
法院責令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支付訴訟費用的,既可對訴訟費用進行簡易評定,亦可責令由訴訟費用官員對訴訟費用進行詳細評定。故法院的訴訟費用評定包括二類程序:一是簡易評定,指法院在作出有關訴訟費用的命令時,責令支付一定金額款項的訴訟費用之程序,簡易評定不適用固定訴訟費用或詳細評定規則;二是詳細評定,指由法院官員根據規則第47章之規定,對訴訟費用金額進行裁決之程序。
二、固定訴訟費用
所謂固定訴訟費用,指在法定情形下明確規定許可律師收取的定額費用,包括固定起訴費、判決登記費、其他固定訴訟費用。此外,法院亦可收取適當的固定手續費。比如,小額索賠案件中的固定訴訟費用包括表一規定的固定起訴費,以及原告承擔的法院手續費;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的固定訴訟費用,為80英鎊另加簽發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應承擔的有關法院手續費。
(一)適用范圍。固定訴訟費用適用于如下情形:一是原告只提出一項訴訟請求,僅為給付特定款項金錢之訴的,且根據規則第12.4條第1款取得缺席判決的、或根據規則第14.4條第3款取得基于自認的判決的、或根據規則第14.5條第6款取得基于訴訟請求部分自認的判決的、或根據規則第24章取得簡易判決的;或法院已根據規則第3.4條第2款第a項作出駁回答辯命令的、或適用規則第45.3條的;二是原告僅提出一項要求給付財物的訴訟請求,法院在簽發訴狀時即可確定審理日期的訴訟;三是上述情形中,訴訟請求金額超過25英鎊的案件。
(二)固定起訴費的金額。見表一。
表一:固定起訴費金額
有關級別 由法院或通過原告送達以外的其他方式送達訴狀格式的 由原告親自送達訴狀格式的;并且只有一個被告的被告一個以上的,每增加一名被告由原告按單獨的地址對其送達訴狀格式的訴訟請求金額25英鎊以上500英鎊以下的 50英鎊 60英鎊 15英鎊訴訟請求金額500英鎊以上1,000英鎊以下的 70英鎊 80英鎊 15英鎊訴訟請求金額1,000英鎊以上5,000英鎊以下的;或者提出的唯一訴訟請求為交付財物,但在訴狀格式中未明確或陳述財物金額的80英鎊 90英鎊 15英鎊
訴訟請求金額5,000英鎊以上的 100英鎊 110英鎊 15英鎊
(三)判決的登記費用。見表二。
表二:判決登記的固定費用
判決金額超過25英鎊但低于5,000英鎊的 判決金額超過5,000英鎊的
根據規則第12.4條第1款(通過請求,對訴訟請求僅為給付金錢之訴的判決登記)之規定,沒有送達認收書時作出的判決22英鎊 30英鎊
根據規則第12.4條第1款(通過請求,對訴訟請求僅為給付金錢之訴的判決登記)之規定,沒有提出答辯時作出的判決25英鎊 35英鎊
根據規則第14.4條(基于自認的判決)或第14.5條(基于對訴訟請求部分自認的判決)之規定作出判決,并且原告接受被告關于付款方式的建議,對此種情形作出判決的登記40英鎊 55英鎊
根據規則第14.4條(基于自認的判決)或第14.5條(基于對訴訟請求部分自認的判決)之規定作出判決,由法院裁決付付款方式和期間,對此種情形作出判決的登記55英鎊 70英鎊
根據規則第24章之規定進行判決,或者法院根據規則第3.4條第2款第a項之規定駁回答辯,在上述情形下,基于當事人申請作出的簡易判決之登記175英鎊 210英鎊
根據《1974年消費信用法》(59)所指協議提出交付財物的訴訟請求,對該訴訟請求作出的判決之登記,以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判決之登記60英鎊 85英鎊
(四)其他固定訴訟費用。見表三。
表三:其他固定訴訟費用
由當事人送達任何需要本人送達文書的,包括向受送達的各自然人準備和復制送達回證 15英鎊
根據規則第條作出的命令,向受送達的各自然人采取替代方式送達的 25英鎊
域外送達文書的 蘇格蘭、北愛爾蘭、萌島或英吉利海峽島嶼 65英鎊
其他任何地區 75英鎊
三、訴訟費用的詳細評定程序
(一)詳細評定的一般規則
1.詳細評定的時間。一般規則是,至訴訟程序終結之日,方可對有關訴訟程序或者部分程序的訴訟費用進行詳細評定,除法院責令進行即時評定的之外。所謂訴訟程序終結之日,指法院對訴訟系爭事項作出終局性裁決,不論是否發生上訴程序。根據規則第41章作出臨時性賠償裁決的,視為對系爭事項作出終局性裁決。即使訴訟程序正在進行的,法院亦可作出指令,或者當事人可通過書面協議,將訴訟程序視為終結。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沒有真實可能的,則訴訟費用法官或區法官可作出準許提起訴訟費用詳細評定程序的命令。
規則第47.2條規定,上訴程序未決時,對訴訟費用的詳細評定程序并不中止,但法院指令中止的除外。在上訴程序未決期間,申請中止訴訟費用詳細評定程序的,可向作出上訴命令的法院或上訴審理法院提出。
2.詳細評定程序的管轄地。詳細評定程序中的所有申請書和請求函,皆須向法院適當的部門(the appropriate office)提交。法院可基于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自行,根據規則第47.4條第2、3款作出指令,指定特定法院、區登記處或部門為訴訟費用詳細評定的適當部門。法院在依職權自行作出上述指令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的機會。法院指令最高法院訴訟費用處為適當部門的,須考慮訴訟費用清單、涉及事項的難度、聽審程序進行可能的時間、當事人的費用以及任何其他有關事項后,認為適合由最高法院訴訟費用處進行評定的,方可作出有關命令。
3.法院授權官員之權力。司法大臣授權評定訴訟費用的最高法院訴訟費用處和家事法庭主登記處的法院官員,如為高級主管官員(senior executive officers)的,有權審理主張訴訟費用不超過17,500英鎊(不包括增值稅)的案件,如為首席官員(principle officers)的,則有權審理主張訴訟費用不超過35,000英鎊(不包括增值稅)的案件。法院授權官員進行詳細評定程序時,擁有法院之全部權力,但不包括:(a)作出規則第48.7條規定的浪費訴訟費用命令(wasted costs orders)之權力;(b)根據第44.14條(訴訟參加人行為不當時法院之權力)、第47.8條(啟動詳細評定程序延遲之制裁)、第47.3條第2款(對法院授權官員進行詳細評定的異議)作出命令之權力;(c)對委托人應支付給律師的訴訟費用進行詳細評定之權力,除非有關訴訟費用已根據規則第48.5條(應向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支付款項案件的訴訟費用)進行評定之外。
如當事人對法院授權官員進行詳細評定程序有異議的,法院可責令由訴訟費用法官或區法官主持程序。如受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及詳細評定程序中的其他當事人達成協議,不由法院授權官員對訴訟費用進行評定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在請求法院確定聽審程序日期時,須告知法院,法院應安排由訴訟費用法官或區法官主持聽審程序。在其他情形下,反對由法院授權官員主持訴訟費用評定程序的,須根據規則第23章(有關申請法院命令的一般規則)之規定,向訴訟費用法官或區法官提出申請,列明異議理由,如果理由充分的,法院應責令由訴訟費用法官或區法官進行評定。
(二)詳細評定程序的啟動
1.程序的啟動與文書的送達。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向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送達有關文書格式載明的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訴訟費用清單副本時,詳細評定程序啟動。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采取第N252號文書格式;訴訟費用清單能夠復制成磁盤的,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請求提供磁盤的,應在7日內向其免費提供磁盤。
如詳細評定程序涉及的訴訟費用不包括任何額外責任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須向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士,送達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訴訟費用清單副本、就訴訟費用清單中主張的手續費而言,辯護律師及任何專家收費收據副本、有關主張其他補償及補償金額超過250英鎊的書面證據、列明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擬送達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的任何受送達人姓名和地址的陳述。如僅涉及額外責任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須向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士,送達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訴訟費用清單副本、額外責任的有關細節、列明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擬送達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的任何受送達人姓名和地址的陳述。如詳細評定程序既涉及基于訴訟費用,又涉及額外責任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須向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士送達上述兩類文書。
2.啟動詳細評定程序的期間。見表四。
表四:啟動詳細評定程序的期間
詳細評定的權利來源 須啟動詳細評定程序的期間
判決、指令、命令、裁決或其他決定
自判決等作出之日起3個月。如在上訴期間詳細評定中止的,自解除程序中止命令之日起3個月
根據規則第38章撤訴
自根據規則第38.3條送達撤訴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或者自根據規則第38.4條請求駁回撤訴通知書之申請駁回之日起3個月對規則第36章規定的和解或付款要約的承諾 自產生訴訟費用權利之日起3個月
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未在表五或法院指令的期間啟動詳細評定程序的,則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可申請法院作出命令,要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間,啟動詳細評定程序。如在法定期間不啟動詳細評定程序的,法院可取消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本可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費用。
3.訴訟費用爭點書。詳細評定程序的任何當事人,皆可通過向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或詳細評定程序的其他當事人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points of dispute),對訴訟費用清單中項目提出爭議。訴訟費用爭點書應簡明扼要、切中要害,準確陳述爭議的性質和理由;標明對訴訟費用清單提出爭議的每一項目;如切實可行的,就尋求降低的每一項目提出建議的金額;由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當事人或其律師簽署。向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送達爭點書的當事人,須同時向詳細評定程序中其他所有當事人送達副本。訴訟費用爭點書能復制成磁盤形式的,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在收到訴訟費用爭點書14日內,請求提供復制有訴訟費用清單磁盤的,則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須在收到請求書7日內,向其免費提供磁盤。
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一般期間為,送達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21日內,但當事人可協議延長或縮短,亦可向法院適當的部門申請延長或縮短這一期間。
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期間界滿,未向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可申請法院作出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包括責令支付有關訴訟費用的命令。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的執行程序,可不由最高法院訴訟費用處簽發。但在法院簽發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前,當事人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法院可不簽發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
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無權取得訴訟費用的,則法院須撤銷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在其他情形下,惟有申請人向法院提出充分理由,且提出申請的同時提交訴訟費用清單副本、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副本、以及申請時建議送達的訴訟費用爭點書草案的,方可依規則第47.12條第2款撤銷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法院在決定是否撤銷或變更時,還須考慮尋求法院命令的當事人是否立即提出申請。
4.訴訟費用協商一致的程序。如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就訴訟費用達成協議的,則可申請法院作出金額協商一致的臨時性或終局性訴訟費用證明書。如在詳細評定程序中,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主張,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已同意支付但卻并未支付訴訟費用,亦未就當事人協議提出申請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可申請法院簽發訴訟費用證明書。上述申請須有證據支持,由簽發訴訟費用證明書的法院官員審理。申請的相對人至少須在舉行聽審程序前2日,提交并送達其依賴的任何證據。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可根據規則第38章撤銷訴訟費用的詳細評定程序。如當事人請求舉行訴訟費用詳細評定聽審程序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不得撤銷詳細評定程序,但可協議撤回訴訟費用清單。
(三)訴訟費用清單
訴訟費用清單應載明:標題頁;背景信息;標題項下主張的訴訟費用項目;清單每一頁的全部訴訟費用匯總;非常規出庭的時間列表;有關證明書等。
1.標題頁須列明:訴訟程序的完整標題;開列清單的當事人姓名,以及表明其評定訴訟費用權利的文書介紹;如主張的訴訟費用包括增值稅的,則訴訟人或其他涉及主張增值稅的人之增值稅號碼;就訴訟費用清單中載明的費用主張而言,法律援助證明書、法律服務委員會證明書和有關修正證明書的細節。
2.背景信息須列明:對至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簽發之日的訴訟程序作簡要介紹;關于收取訴訟費用的律師或律師雇員地位之陳述,以及(若以小時費率收費的話)各人提出的小時費率;簡要解釋影響訴訟費用清單中主張訴訟費用的、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與其律師之間簽訂的委托協議。
3.訴訟費用項目,大致包括:律師出庭費用;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出庭費用、通訊(包括信函或電話)費用;證人包括專家證人出庭費用、通訊費用;為訴訟程序目的對財產或地點的勘察費用;其他人士包括公共記錄官員的出庭費用、通訊費用;與法院和律師的通訊費用;文書準備費用;為訴訟和解而進行有關協商談判的費用;其他費用,比如準備和核實訴訟費用清單的費用。每一項目皆連續以數碼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