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務行業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11-27 17: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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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家庭服務業;經營管理模式;創新模式

一、引言

家庭服務業作為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產業,雖在國民經濟中所占比例很低,但其作用不可小覷。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家庭服務業安置了大量農村富余勞動力和城市下崗職工。據北京三八服務中心統計,北京市家政服務從業人員中農民工占85%以上,特別是在近年來爆發的全球性金融危機中,家庭服務業的作用凸顯,作為第三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安置失業農民工就業的重要行業正逐步被國家所重視,其在促進我國城鄉一體化的發展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當前我國家政服務業的發展仍處于起步階段,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從業人員保障體系極不健全;從業人員基本素質和專業素質較低;供求結構矛盾突出;行業管理混亂;企業間同質惡性競爭嚴重,嚴重阻礙了我國家庭服務業的發展。本文通過對家庭服務組織現有經營管理模式的研究,分析其現狀、特點及存在問題,總結不同條件下的最優經營模式,并結合現有的創新經營總結新的經營模式。

二、家庭服務組織經營管理模式特點概述

家庭服務組織最基本的經營管理模式是準員工管理模式與職業介紹(中介)模式,其中職業介紹(中介)模式出現最早。

(一)(準)員工管理模式

準員工管理模式(準勞務派遣管理模式)是指家庭服務組織通過招聘家庭服務從業人員作為其組織內員工,并對本組織的員工進行相關專業技能、職業素質等全方面的家庭服務專業培訓,培訓合格后派遣到雇主家庭(即家庭服務消費者)工作,雇主家庭支付費用給家庭服務組織,由家庭服務組織扣除管理費后再發給家庭服務員。家庭服務員在轉換工作的間隙,由家庭服務組織為其提供免費住宿。因準員工管理模式對家庭服務組織的要求較高,如家庭服務組織要有為家庭服務員培訓、解決食宿,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能力等,目前實行準員工制經營模式的家庭服務組織主要為近幾年新成立的家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主要特點為:1.合同:家庭服務組織與家庭服務員之間為聘用合同關系,而家庭服務組織與雇主家庭之間是服務合同關系。2.管理:家庭服務組織與家提供服務員簽訂合同期間,需為其分配工作,并在等待再分配的間隙,為其提供免費住宿。家政服務組織每月收取管理費,收費標準各地有所不同。3.工資:雇主家庭將費用先支付給家政服務組織,由家政服務組織扣除管理費后支付給家政服務員。4.責任承擔:因家庭服務員對雇主家庭造成的傷害或損失,先由家政服務組織承擔相應責任,然后由家政服務組織對家政服務員進行追償。同時,在家政服務員受到雇主家庭的侵害時,家政服務組織有義務協助家政服務員向雇主家庭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5.保險:通常情況下,家政服務組織會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具體的金額和保險內容各地不統一,但均由家庭服務組織購買。

(二)職業介紹(中介)經營管理模式

職業介紹(中介)經營管理模式是指家庭服務組織作為中間人,為家庭服務從業人員聯系雇主家庭,由雇主家庭與家庭服務從業人員簽訂家庭服務合同,家庭服務組織按次收取介紹費,不承擔其它任何責任。職業介紹(中介)經營管理模式對家庭服務組織的要求較低,我國改革開放后最早出現的家庭服務組織都是職業介紹(中介)經營管理模式。以北京市為例,據北京家庭服務協會調查,2007年工商局注冊的近3000家庭公司中70%為職業介紹(中介)經營管理模式。

主要特點為:1.合同:雇主家庭與家庭服務從業人員簽訂服務合同,采用職業介紹(中介)經營管理模式的家庭服務組織起第三方見證人的作用。2.管理:采用職業介紹(中介)經營管理模式的家庭服務組織基本沒有對雙方的管理職能,只按次收取中介服務費,一般按月工資的百分比一次性收取,各地標準不同,10%-30%不等。3.工資:由雇主家庭直接將工資付給家庭服務從業員,與家庭服務組織無關。4.責任承擔:由于采用職業介紹(中介)經營管理模式的家庭服務組織僅僅起見證人的作用,因此基本不承擔任何責任。5.保險:由于家庭服務組織基本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也不負責家庭服務從業人員的保險事宜。

三、現有家庭服務組織經營管理模式存在問題

(一)相關制度建設落后

1.法律規范缺失。在我國現階段家庭服務業的相關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缺失,各地制定的有關家庭服務行業的法規條例也十分罕見,僅有廣東省深圳市與河南省鄭州市制定并實施了相關地方性法規條例。以鄭州市出臺的《鄭州市家庭服務業管理辦法》為例,其所稱的家庭服務經營者僅限于依法工商注冊登記,以家庭服務為經營范圍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對規范從業人員資格提倡持證上崗和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并不具強制性。但對實行員工管理模式的經營者要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和參加社會保險。因此不難看出在已制定并實行地方性相關法規管理的城市,其法規規定內容相對寬泛,對家政服務業機構和從業人員、雇主家庭三者的真正約束力不強。

篇2

[關鍵詞]社區養老標準化法律制度保障

作為世界人口第一大國,近年來中國快速地步入老齡化社會。根據國家老齡委的數據,截至2008年底,全國老年人口已經增至1.69億,預計到2020年,老年人口將達2.48億,而2050年將進入重度老齡化階段,屆時我國老年人口達到4.37億,占總人口30%以上。同時,高齡老人和失能老人數量大增,家庭空巢化現象日益突出。人口老齡化已經成為關系我國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問題,大力發展養老服務業已經迫在眉睫。

但是國家統計局的一項調查表明,2020年我國機構養老床位需求量為307萬張,2030年則增長至424萬張。而截至2009年,全國有各類老年福利機構38060個,床位266.2萬張。從國際經驗來看,發達國家的養老服務機構每千人擁有的床位數在50~70張。在中國,65歲以上的老人每千人擁有的床位數不過23.5張。據保守估計,我國養老機構的床位缺口數在300萬張以上。

由于中華文化傳統和生活習俗的影響,加之經濟贍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需要,中國的老年人更傾向于居家養老這一傳統的養老方式。而社區服務具有服務直接、成本低、覆蓋范圍廣和服務方式靈活等特點,因此,在社區內居家養老這種舶來品被引進中國后,逐漸成為城市養老服務的主流。究其原因,在于它既可緩解我國養老機構不足、城區土地有限的困境,又可以滿足許多家庭既保持贍養老人的傳統、又減輕子女壓力的雙重需求,可以說是一種適合中國國情的養老模式。

20世紀70年代起,許多人口老齡化國家將社區養老作為養老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中國從本世紀初開始,逐步在上海等大城市推行社區養老服務模式試點改革,近年來在全國各地鋪開。前不久,我國在“十二五”規劃建議中指出,要“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注重發揮家庭和社區功能,優先發展社會養老服務,培育壯大老齡服務事業和產業”。

縱觀世界各國做法、結合中國國情,筆者認為,我國正在全面推廣城市社區養老服務,政府在促進社會養老服務業發展中要建立保障效率制度,為其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法制保障,促使我國社區養老服務走上立足社區、制度化、標準化的發展道路。

1發達國家社區養老服務發展現狀

20世紀70年代起,隨著老年人問題的復雜化,歐美發達國家的養老保障體系逐步轉型,老年人社區照顧逐漸被接受,這一模式通過保持老年人在社區中的長期護理照料,減少公共依賴,以降低長期護理照料的成本。從實質上說,它是福利多元主義成為西方養老保障理論主流后,逐步發展的以社區為依托、多元化的老年福利服務模式。而各國又根據各自的國情選擇不同的方式與制度,具體如下:

英美等國家強調以社區為基礎實行長期養老,并特別強調以社區為基礎的老人健康和社會照顧要成為社會福利的主流。其社會照顧的資金籌措辦法、管理傳送程序和訓練計劃等要根據客觀變化而改變;其中老人健康照顧還包含三種具體主張:一是以家庭和社區為基礎的非正式照顧(老人接受家庭成員、朋友和鄰居的照顧);二是正式照顧(老人得到私營部門、志愿者、慈善機構和團體的照顧);三是由醫療保健機構照顧(護理服務)。

日本是全球老齡化進程最快、老齡人口比例最高的國家。最初,日本模仿西方,大量投資興建福利設施,由于失去了家庭的親情而心情壓抑,這對老人保持身心健康十分不利。為此,日本社會進行了反思,創建了以年金―醫療―護理為核心的老年福利體系,以及以家庭養老為中心、以社區老年服務為補充的老年服務模式。老人可以選擇入居型福利設施(護理老人福利院,特別護理老人福利院,低費護理老人福利院)和社區服務型福利設施(老人福利中心,保健康復中心,護理援助中心,老人之家),這些設施的條件及人員配備必須達到服務標準。

法國的社區老人服務一直堅持標準化理論,一方面強調為住在家里的老人進行家務料理(設定標準化服務項目),另一方面強調為住在老年醫學服務組織或者老年公寓、養老院、長期看護中心和老年人旅館、臨時接待中心和每日活動中心的老人提供標準化服務。養老服務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僅包括生活照顧和護理服務,還包括陪伴老人、保潔、導醫、購物、生活指導、日托等。

綜上所述,歐美日等發達國家的養老服務均已走上社區化和標準化的發展道路,這對我國的社區養老服務發展具有指導和借鑒作用。但是由于歷史、風俗習慣和國情不同,我們應探討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發展的社區養老服務制度。

2我國社區養老服務業法制建設現狀及不足

近年來,隨著人口老齡化的不可避免,國家提出全面推動老齡事業的發展戰略,老齡產業特別是養老服務業面臨大的發展機遇?!笆濉币巹澮庖娞岢?,“鼓勵擴大民間投資,放寬市場準入,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社會事業、金融服務等領域?!?/p>

但與國際水平相比,目前我國養老服務落后相當明顯,這與法律制度薄弱、服務標準缺失、滯后等密切相關,因此造成整個產業運行效率不高。主要體現在:

2.1 社會養老總體上缺少法律層面的根本保障

由于統一的立法缺位,全國各地對老齡產業的政策各自為政,缺乏全國統一執行的法規基礎。在我國,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有權機關作出的法律解釋、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和國際協定。憲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行政法規,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包括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而地方性法規高于同級地方政府規章。目前,雖然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民法通則》、《繼承法》、《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中規定了老年人的權利以及侵害老年人權利承擔的法律責任。全國已有30個省制定實施了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但是這些法律沒有涉及養老服務的具體規范,在實踐中缺乏指導性,只能依靠行政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來操作,執行強制力和實效性都無法保證。

比如,我國鼓勵和支持私營養老服務、家政服務、餐飲服務等機構參與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現行規范這些服務業的法律淵源基本是規章,立法上尚屬空白。即目前對這些機構的規制,更多是依托于國家的政策目標和散見于各地政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且政出多門。例如,作為養老機構主管部門的民政部先后頒布實施了《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行業標準)、《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各地也相繼頒布實施了類似的地方性規章、條例。 在社區養老服務方面,國家頒布《關于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關于全面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等一系列政策文件。

此外,現行法律對行政機關和養老服務機構的約束力都不強,對涉及購買、享受機構服務的老年人權益保護不全面。例如,我國雖然有《收養法》,但無法涵蓋社會養老服務諸多方面。養老服務合同在《合同法》中也未有涉及。其他民事法律的立法,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等也缺少調整社會養老服務的法律規范。

可以這么說,目前規制養老服務業的多為行政規章制度,距法制化、規范化的實際需要還相差甚遠。由于在立法資源、立法公開性和民主性上的“先天”不足,因此在“立法”時出現瑕疵的概率較高,具體執行過程中可操作性和實效性大打折扣。

再者,就是社會養老政策法規體系內部建設也缺少配套和銜接。具體體現在社會養老政策法規體系零散,各地出臺的政策各自為政,缺乏內在邏輯,缺少配套銜接,造成社會養老政策落實不到位和不落實的現象比較突出。特別是在批(或用)地、信貸、稅收、城市建設與公用事業收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落實較難。

2.2 政府需要運用多種政策手段在社會保障方面扮演更加積極的角色

目前,國家不僅通過稅收優惠,直接投資和貨幣政策支持養老服務業的發展,而且正在將政府購買制度運用到養老服務業中,期望能夠引導產業的發展。例如,福建省政府2009 年出臺的《關于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養老服務以有償、低償、優惠服務為主,政府購買為輔。政府購買服務的對象主要是70周歲以上的城鎮‘三無’(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無法定撫養人)人員和農村‘五?!瘜ο?、重點優撫對象等城鄉困難老年人”。但是對于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來源和管理規范問題,目前沒有高位階的專門法規來具體規范,如何保障購買服務的資金到位,以及如何管理使用這些資金,都急需法律法規方面的保障。

2.3 我國養老專業服務人員嚴重短缺

到2008年底,我國取得養老護理員資格的專業人員不到3萬人,需求量約為1000萬人,而且他們多數是在養老機構,與超過3000萬失能或部分失能老人的潛在需求相比,現有專業人員數量遠不能滿足需要。雖然《養老護理員國家職業標準》自2002年2月已經推行,但是我國養老機構服務人員仍然處于非職業化階段。特別是社區服務從業人員多為下崗職工、失業人員以及進城務工人員,幾乎沒有接受過正規專業的訓練,而且多為學歷水平低和年齡偏大,服務技術和方法都是靠經驗總結,相對傳統和落后,與老年人日益增長的多樣化服務和不斷變化的社區服務需求極其不適應。

3加快我國社區養老服務法律制度建設的建議

我國社區養老服務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以規范和保障社區養老服務的運行和發展,基本點應落在加快養老服務業標準體系建設上,具體說就是健全養老服務業市場準入機制、規范養老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促使養老服務行業加強自律、更好調整服務機構與老人之間關系。

3.1 提高養老服務機構相關立法質量

截至2010年3月,在養老服務業方面,我國制訂出臺了《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養老設施建筑設計標準》、《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養老護理員(試行)》等4項行業標準。此外,一些省市也出臺了一些地方標準,如北京市的《養老服務機構標準體系:要求、評價與改進》、《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標準》、《養老服務機構院內感染控制規范》、《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星級劃分與評定》等,南京市的《社區服務:養老服務規范》。

但國家層面的標準仍有缺失:行業標準僅關注養老設施和護理員的規范,而對老年食品、醫療等沒有涉及;部分地方標準也僅僅是注重養老機構、老年食品、醫療、旅游、保健、生活照料、教育、中介服務以及各種特殊用品等養老服務業的單一領域。

“十二五”規劃意見中也特別提出,“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加快,要加快發展服務業,把推動服務業大發展作為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戰略重點,建立公平、規范、透明的市場準入標準,探索適合新型服務業態發展的市場管理辦法,調整稅費和土地、水、電等要素價格政策,營造有利于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和體制環境”。因此需要制定一部全國性的《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來規范和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的質量。特別是建立養老服務機構準入機制和評估考核制度,督促社區養老服務機構走上標準化、正規化的道路。

再者,整合現有資源,針對社區養老服務制定我國養老服務國家標準,科學確定社區養老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確保各地相關部門有法可依。

我國現有的養老服務機構合同沒有統一的格式化文本,合同條款粗疏、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的不平等和違規現象屢見不鮮。因此,為確保養老服務機構和入住老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對養老服務合同進行規范。特別是對合同雙方的義務做出詳細規定,考慮在相關法律中增補條款,或者單獨立法加以規范,以厘清目前在養老機構服務中存在的司法執法爭議,更好地維護老年人權益。

3.2 推進養老專業服務人員的培養

人才匱乏和從業人員質量良莠不齊是制約我國社區養老服務質量提升的瓶頸。福利社會化和老年服務業方興未艾,專業人才和職業人員極為短缺,填補老年專業教育在中國的空白,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具體而言,就是加強教育培訓、提高社區衛生技術人員的專業素質,提高現有養老服務人員的素質;加快培養老年醫學、管理學等方面的專業人才,有計劃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增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等,為將來儲備人才。為了把好進口關,應大力推進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標準制定和執行力度,人才隊伍的職業化將極大地促進社區養老服務的內容和方式趨于規范化。

3.3 加大社區養老經費投入

對社區養老經費的投入是政府的義務。國家應制定出具體的標準范圍,督促各級政府在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中適當加大對社區養老的資金投入比例,對經濟相對落后地區可以實行轉移支付。為確保社區養老服務資金安全和合理使用,資金必須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民間捐助的社區養老服務資金也應建立專門帳戶,實行專人管理,保證全部用于社區養老服務。

3.4 加快成立養老服務行業協會,強化自律管理

特別是優化社區養老服務產業投資結構,調動社會力量興辦相關產業的大背景下,政府側重行業的宏觀管理和規劃監管,而行業協會則承擔規范行業管理職責,各司其職,有效地整合配置資源。

4結語

老齡化社會的到來,我國現實國情要求由家庭、社會、國家共同承擔起養老的重任,基于社區為老年人提供多樣化、全方位的服務,這一發展趨勢對法律上調控的需求愈來愈迫切。在探索發展的過程中,規范社區福利機構為老人提供服務的質量是社區養老制度的落腳點,在上文提出法律制度保障的基礎之上,應該遠期考慮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養老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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