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道路管理法范文
時間:2023-12-04 17: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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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考評對象:各區市縣人民政府,__經開區、__園區、__園區管委會。
二、考評辦法
(一)考評內容。由基本項目、加分項目、扣分項目組成。
(二)考評方式。實行季度考評,通過查閱各地交警內網“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專欄、各地上報的考評資料及日常工作信息和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辦”)明查暗訪所掌握的情況等方式進行。
(三)考評實施??荚u由市安辦、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每季度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評并通報,考評結果納入各地年終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范圍,抄送市委、市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三、基本項目(共100分)
(一)組織領導(共25分)。
1.制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施方案》,計4分。
2.制訂《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計3分。
3.制訂轄區《農村客運發展實施方案》,計3分。
4.制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聯系會議制度》《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定點聯系制度》《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宣傳教育制度》《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執勤執法管理規定》《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問責制度》和《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勸導員規定》,計15分。
(二)工作實施(共33分)。
1.區市縣、園區主要領導每月到1個以上鄉(鎮)和2個以上村調研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協調解決相關問題,計3分。
2.區市縣、園區分管領導每月到2個以上鄉(鎮)和3個以上村調研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協調解決相關問題,計3分。
3.區市縣、園區每月組織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關單位召開1次以上定點聯系會議,計2分。
4.區市縣、園區組織召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現場推進會,積極推進農村道路執法執勤機制建設,計2分。
5.鄉鎮交管辦專兼職人員工資、補貼及辦公經費、基本裝備列入縣級財政預算,計2分;各鄉鎮交管辦專用辦公室及相關工作裝備達標,計2分;一類鄉鎮交管員不少于5人,二類鄉鎮交管員不少于4人,三類鄉鎮交管員不少于3人,計2分;實行交管辦與派出所、交警中隊合署辦公,開展聯合執勤執法,計1分;建立基本工作制度和工作臺賬,記1分;建立交通安全聯組,記0.5分;設立交通安全勸導點并開展勸導工作,記1.5分;鄉鎮交管辦建設按省上要求,在2014年6月底前全面建成,計2分。
6.在各鄉鎮場鎮,每個村設立社會宣傳點,進行常態化宣傳教育活動;組織鄉鎮、公安交警、交管辦每月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計2分。
7.每季度對鄉鎮交管辦人員開展業務技能培訓,計2分。
8.各村設立交通安全勸導點,配備勸導員開展勸導工作,對相關工作情況進行抽查,區市縣、園區每季度通報1次以上,計2分。
9.每月對5個以上鄉(鎮)交管辦組織開展日常執勤執法抽查,區市縣、園區每季度對抽查情況通報1次以上,計3分。
10.區市縣、園區在公安交警部門內網設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專欄,按項目設置類別,并適時本地工作情況,計2分。
(三)督導檢查(共22分)。
1.區市縣、園區對各鄉鎮貫徹落實上級有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文件、會議精神及時進行督導檢查,計5分。
2.區市縣、園區相關職能部門每月到定點聯系鄉鎮進行指導不少于1次,計3分。
3.區市縣、園區每月召集相關職能部門召開1次以上會議,聽取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計4分。
4.區市縣、園區每月25日前,按照本考評辦法對本地工作情況進行實地考評打分,并進行小結上報市安辦、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計6分。
5.區市縣、園區每月對本地自行考評得分情況分別填入《__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季度考評統計表》和《__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評內容分值表》,于每月28日前報市安辦、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計分依據同時報送),計4分。
(四)工作成效(共20分)。
1.轄區農村道路交通事故起數同比持平計2分,每下降5%計1分,最高計10分。
2.轄區農村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同比持平計1分,每下降10%計3分,最高計10分。
3.以上兩項數據上升的本項不得分。
四、加分項目
(一)工作經驗被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簡報采用,刊發1次加2分,??捎?次加5分;被市安辦工作簡報采用,刊發1次加1分,??捎?次加3分。
(二)工作經驗被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公安部或省政府安委會采用,1次加10分。
五、扣分項目
(一)發生1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每發生1起扣5分;發生1次死亡5人及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每發生1起扣10分
;發生1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扣除“工作成效”分值20分。(二)區市縣、園區每月未按本辦法要求進行實地考評,扣3分,上報市安辦、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月工作情況每少報1次扣1分;工作情況及報表遲報扣1分,未報扣4分;未提供自評依據扣10分。
六、工作要求
篇2
關鍵詞: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存在的問題;改進措施
農村公路是建設與發展我國農村經濟主要的基礎設施,其承擔著溝通城市與鄉村,連接農產品與市場的重要任務,主要為農牧業和農民群眾服務[1]。但是農村公路養護發展明顯滯后,現有的養護體制存在諸多問題,因此從實際情況出發,養護體制的完善建立是十分必要的。
1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存在的問題
1.1缺乏養護標準和管理法規因為農村公路與高等級公路的明顯差異,所以高等級公路的養護技術標準難以照搬到農村公路。而且不同地區農村公路的路面結構等往往差異較大,導致難以制定統一的養護技術標準和規范?,F行《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對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規定不具體、欠詳細。許多農村公路兩側違章建房、占道等問題十分嚴重,執法部門管理缺乏法律依據,違章者常常不服從管理,管理落實存在一些困難。
1.2缺乏必要資金保障雖然國家對農村公路護養提供了一定的補助,但資金投入仍然不足,部分地區自籌資金困難,有些鄉鎮政府甚至未把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列入資金預算,還有一些政府部門經常出現資金不到位的情況,導致用在公路養護上的資金較少,致使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各項措施難以貫徹實施,造成農村公路管理落后,路面質量差,抗災能力弱,增加了公路運行的危險性,有時交通中斷,不能正常發揮公路的暢通功能。
1.3缺乏專業化養護管理隊伍農村地區面積遼闊、經濟區域分布較散,絕大部分的村級公路仍由農民承擔養護工作,而且專用養護設備比較缺乏,導致農村公路的養護水平低,路面質量差[2]。農村公路配備管理人員嚴重不足,路政管理力度較弱,無法及時發現與處罰路政違章情況,例如大量超載車輛非法行駛,加劇了農村公路損壞速度。
1.4養護機制不完善根據《公路法》分級管理的原則,縣道的養護主要是縣政府,鄉道與村道的養護管理主體分別是鄉政府和村民委員會,但事實上執行起來比較困難,鄉鎮部門認為公路養護應該是縣級交通部門的事,強行把農村公路養護責任推給鄉鎮,村民委員會也是能推則推,縣鄉村之間互相推諉,致使農村公路養護主體不明確,責任不清楚。又因為農村公路分布較散,路線較長,實際上鄉鎮政府在資金、技術、設備等方面無力承擔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任務,造成大量鄉村公路養護不到位的現象。由于縣、鄉、村三級管養體系尚沒有真正建立,村道也未列入交通部門的養護與管理范圍,實際上是只建不養,這是造成農村公路損壞的主要原因之一。
2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改進措施
2.1完善養護標準和管理法規各地公路管理部門應依據當地農村公路的具體情況,編制較為實用的農村公路標準和管理法規,促進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本地化與規范化,改進管理和養護水平,提高管理和養護效果。由于不能照搬高等級公路的管理養護技術,縣鄉政府應該根據農村公路自身的特點,多開發簡便易行的管理養護技術,并通過影像資料等多種傳播形式提高農村公路養護人員的養路知識。
2.2擴展資金來源針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匱乏的問題,應遵循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資,??顚S茫瑥娀O管的原則。各級政府應該加大資金投入,將養護資金列入財政計劃并落實到位,多方面開辟籌資渠道,加強相關經濟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維護的資金投入,確保養護環節中的資金能維持正常支出,建立監管機制確保公路養護資金的安全運行,制定合理的資金使用規劃,提升資金的使用效率。
2.3加強農村公路養護隊伍建設目前農村公路養護普遍缺乏專業的隊伍,這需要交通主管部門定期抽調專業人員對公路養護小組進行專業培訓,確保農村公路養護人員都能掌握處理公路各類災害的技術技能,建立專業化的農村公路養護隊伍??h交通主管部門應提供養護設備的專項采購資金,采購專業的養護設備,在農村大力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提高農村公路的抗災能力,確保農村公路安全暢通[3]。
2.4健全養護與管理機制健全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機制,建立有理有據、合理合法、獎懲分明、人人守則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格局。要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除了有充足的資金保障以外,要制定長期有效的管理機制。交管部門是公路建設與管理的主要責任部門,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具有針對性的、合理性的公路養護與管理制度;并出臺嚴格的、有量化依據的質量監督評斷標準;明確公路養護人員及管理人員的工作范圍、權限、考核標準、獎懲制度等等。
3結束語
農村公路養護是保證道路暢通,保證農村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所以,要求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從實際出發,完善農村公路養護機制,擴展資金來源,加強養護隊伍建設,提高總體養護水平與質量。
參考文獻:
[1]孫俊.探究新農村建設中的村鎮規劃[J].南方農機,2015,(7):54+62.
[2]郭法霞,賈建彪,王玉勤,等.論我國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J].中外公路,2007,(1):226-228.
篇3
在我國農村,農民的土地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耕地征收的主要方式是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是指國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將農村集體土地強制性收歸國有的行為,具有國家主導性、國家強制性、有償性和程序正當性四個特征。然而,違法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行為在我國時有發生,使農民的土地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一、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現有規定
(一)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權的設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都必須依法使用國有土地,鄉鎮企業、農村村民住宅、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經依法批準后,才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第四十五條規定,征收集體土地及其附屬物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政府占用或使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城市廣場和城市道路建設,必須首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審批手續。農用地轉用審批是指將農業用途的土地改變為非農業建設用地,必須依法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審批,是指將農民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必須經國務院和省級、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由此得知,縣級以及縣級以下政府部門都沒有權力直接進行農村集體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征收。現在有些政府部門從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手中直接取得農村集體耕地進行城市廣場和城市道路建設,是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
(二) 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程序的設定
現有的法律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沒有一個嚴格的規定和控制,也沒有原則性的法條。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轉非建設用地,普遍適用的征收程序是:告知征地情況-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組織征地聽證-報批-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征地補償方案-批準征地補償方案-實施補償-交付土地。
(三)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設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每公頃不得超十五,安置補助費,為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2012年11月28日通過的《中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文中稱為“草案”)對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提出以下四點新措施:刪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補償和30倍補償上限規定;草案在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附著物三項補償的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獨列出,并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補償資金不落實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授權國務院制定征地補償安置具體辦法。
然而,截至目前,我國尚未出臺針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相關法律。
二、地方政府違法征收土地的幾種典型問題
我國已經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規范方面做出了非常多的努力。然而,隨著城市經營管理越來越市場化,土地使用權的掛牌拍賣成為城市經營的重要方式之一。
地方政府想要拍賣土地有兩個重要的前提:第一,必須是國有土地;第二,必須有地可“賣”。由于城市市區剩余的、可供拍賣的國有土地資源不多,“開發”農村土地就成了發展地方經濟的唯一方式,再加上《土地管理法》對農用地轉征為建設用地程序的嚴格規定,使得依法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手續復雜、周期長,為了在任期內能有所建樹,地方政府選擇了“突破”中央規定(或者說是法律規定)的征地方式。以下為兩種典型的地方政府違法征地的形式:
(一)“先征后批”或者“征而不批”
根據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程序,在報批前,地方政府需要對擬征地的相關事宜與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告知并組織征地聽證會,在報批后還應公告補償安置方案及土地補償登記等。然而,這樣的程序不但需要的時間很長,能夠獲得省政府或中央政府批準的也很少。為了能夠獲得足夠的國有土地來支撐經濟的發展,地方政府開始尋求“變通”的途徑。
先“征地”再按照法定的程序向上級政府報批,這是地方政府向“法權威”挑釁的第一步。類似的“變通”多了,地方政府對“法權威”的畏懼感減弱,利益使得地方政府的行為更加大膽,直至把依法向上級政府報批扔一邊直接進行征地。另一方面,因為行政權的強制性和權威性,很多縣級的政府就可以冠冕堂皇地“征地”了。據調查,在我國部分城市,地方政府未辦理手續就擅自征收集體土地(“征而不批”)的情況已經非常嚴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已經被“架空”。
(二)少批多征,層層加碼
地方政府征收集體土地時的另一種違法征地的行為是“少批多征,層層加碼”。舉例來說,四川省某鎮政府手執縣政府征收10畝建設用地的批文,對某生產小隊進行了為數40畝的違法集體土地征收,該生產小隊擁有村民102人,每人最后分得土地補償金5000元,而這5000元僅是原有土地一年的產值。這只是眾多違法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案例之一,在全國有相同情況的案例數量數不勝數。有時甚至連村委都會扛著政府征地的“大旗”渾水摸魚,割上一塊地自己建房“搞三產”,直接侵犯了農民的土地權益。
三、規范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思考
(一) 建立“公共利益”評估體系
在我國的行政法律體系中,維護公共利益是至高的原則,但是我們憲法和法律始終對公共利益的概念沒有明確的設定。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違法案例中,地方政府皆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這些行為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是否大于農民集體所犧牲的私人利益,我們沒有衡量過。也沒有任何一個機構能對具體項目的公共利益進行衡量和評估。另外,司法部門對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審查,并沒有一個成熟的審查系統和科學的計算程序,太多的裁量無法反映征收項目的真實價值。
因此,應在法律系統中加入公共利益衡量的相關法條,在公共部門中建立一個獨立的部門對各個建設項目的公共利益含量與即將強制收繳的私人利益含量進行評估和比較,來確定對農村集體用地征收的項目確實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
(二)改革地方政府以經濟數據為主的考核標準
地方政府之所以敢于冒險,其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政府績效考核以經濟增長指標作為衡量政績的主要指標,地方政府為了出經濟成績,往往會不顧法律的規定。
改革地方政府內部以經濟數據為主的考核標準和考核體系,通過考核指標的轉變引導政府從單一的經濟導向為主轉向經濟、文明、居民幸福指數等共同主導的方向發展。
(三)完善土地管理監督系統與救濟
根據依法行政原則,對公民自由和合法財產的侵害必須得到法律授權(法律保留),行政機關不得變更廢除或者廢止法律(法律優先),國家及行政行為受自己制定的法令的約束,并受到司法、行政和大眾監督。
在違法征收中,農民對“政府”的信任往往大于對“法律”的信任,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成本又太高,而政府內部行政監督乏力,司法機關執法不嚴,再加上各地方監督部門的執法情況不同,致使地方政府看到其它地方政府由于違法征地而被查處,仍然能泰然自處。
因此,應完善土地管理監督系統和救濟途徑,成立或者授權某個政府部門專門實施土地管理監督事宜,并簡化土地管理類行政復議的程序,使農民一個電話、一封信便能完成行政復議的申請;加強司法機關的監督,為農民或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司法援助;公益組織也應對農民土地權益維護提供援助,尤其是法律知識的普及。
另外,在土地征收立法中加入索回程序,財產征收中的索還程序,既作為不動產征收目的的計劃沒有落實或者不再需要不動產,或者征收目的不能實現,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征收回轉,被征收人應當享有索還的權利。
(四)完善征地補償制度
上文中提到四川省某鎮對農民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費用為一戶5000 元,遠遠低于《土地管理法》關于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的標準,并且該鎮的補償方案并沒有與集體經濟小組的農民進行協商,完善征地補償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就顯得十分必要。
首先,改變補償方式。2012年《草案》仍然按照土地的原使用方式進行補償,無法使農民得到等價的補償,應該將征收土地后土地的開發收益算入征地的補償費用中。
其次,建立完善的土地價值評估體系。公益征收的關鍵是補償,而補償的核心是被征收財產的估價。在實踐中,評估機構與征收人互相串通,故意壓低評估價格。因此,應完善系統的土地價值評估制度,對評估機構選擇、評估操作規范、估價程序、評估異議處理等方面制定明確可行的規定,確保評估價格公正真實。
再次,在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中應明確補償聽證的程序,注重農民對補償方案的參與權,保證補償方案的滿意程度,通過協商方式達成共識,順利完成征地,也能減少行政違法的發生。
四、結語
篇4
關鍵詞:土地征收;補償款;農民
中圖分類號:F3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5-0039-02
經濟發展要走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道路,這是一個不可擋的過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和各種行業規模的日益擴大,必然會加重城市的空間壓力,城市建設用地越來越緊缺,為滿足城市建設用地的需要,國家大面積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失地農民越來越多。特別是近幾年來,土地征收速度越來越快,征收面積數額相對較大,做好土地征收后農村土地補償分配工作,尤其是及時足額將土地補償款發放到失地農民手中,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不僅關乎農民的切身利益,也將影響地區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乃至農村經濟社會的穩定大局。
一、農民征地補償費發放的現狀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迅猛推進,縣域經濟的高速發展,不可避免的出現土地征收現象?!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北M管中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應當給予補償做了明文規定,但補償標準不夠合理,補償方法相對單一,補償安置責任不夠明確具體,且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補償費發放環節落實不到位。目前,中國大部分地區對征地的補償采取一次性安置補償,給失地農民發放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將失地農民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完全推向社會和市場。但由于法律制度、政策體制等原因,征地補償費的發放在執行環節遭遇棚架,失地農民無法真正得到應有的補償款項。他們只能拿到補償標準很低的征地補償款,有些甚至連法律所規定的較低標準的土地征收補償費用也往往不能兌現,許多地方政府還進一步壓低土地補償費用,真正發放到失地農民手中的補償款卻寥寥無幾。失地農民生活困難,更無法應對現在社會的通脹壓力,逐漸成為“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創業無錢”的邊緣群體。利益受損的同時,不滿情緒也在上升,農民抵制征地,與地方政府的矛盾在不斷加劇。這些基層矛盾逐漸演變發展勢必影響地方政府工作的開展,影響地方經濟的發展,阻礙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推進,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
二、被征地農民補償費發放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土地征收中造成被征地農民補償費受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性因素,也與中國現在的政策體制相關,還有政府利益本位取向與自律不足的因素。
1.補償程序不完善,缺乏農民的參與協商機制。補償過程中雖有公告和聽證的規定,但缺乏農民實際參與聽證的保障渠道,被征地農民難以充分行使知情權、參與權和申辯權。法律規定征地補償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補償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農民,對農民提出的意見只在確需修改的情況下才改動補償方案,極大地限制了農民的參與權。此外,發生糾紛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補償案件不屬于民事案件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護不能實現。現有的土地征收補償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對裁決不服的救濟途徑,《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該規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屬糾紛的救濟途徑,而不包括土地征收補償糾紛的處理。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各方不能對征地補償標準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征收部門裁定,而且該裁定為終局裁定,相對人不能向人民法院。這種制度安排給征收方以過大的權力,而被征收方連起碼的司法救濟權都沒有,失地農民在失去土地又得不到合法合理的征地補償款項時救濟無門,極易造成對被征收人利益的損害。
2.現行的政策體制存在缺陷。目前中國的征地安置補償款項都是按照現行行政管理級別層層劃撥的,市縣確定安置費用后,將款項撥付到鄉村一級,再由鄉村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安置。盡管《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土地補償費,但現行這種體制弊端是中間環節多,利益多頭,容易造成土地征用費被地方財政、鄉鎮村截留甚至鄉領導、村干部私下里瓜分,被征地農民拿不到足額的應得的安置補償費用,正常的權益受到侵害。容易激化與地方政府間的矛盾,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與諧。
3.地方利益的驅動。全國經濟利好的大體局勢帶動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信心和決心,但一些地方政府在發展經濟過程中出于利益本位思想和政績至上的觀念,盲目招商引資,為上大項目,出政績,不惜犧牲農民利益,以零價格出讓土地,以吸引投資者的眼球。或者是先征再補,甚至是征而不補。投資者享受投資優惠政策的同時,被征地的農民卻得不到合理妥善的安置。地方財政沒有土地收益,拿不出征地安置補償費,只好犧牲被征地農民利益。在這種不良利益驅動下征收土地產生的直接結果就是地方政府贏得了政績,外來投資者賺得盆滿缽滿,但損失最大的還是土地被征收的農民。
篇5
一、以國土所建設為中心,深入開展“完善體制、提高素質”活動
今年上半年,我們以鄉(鎮)國土所建設為重點,繼續深入開展“完善體制、提高素質”活動。一是經過多方協調,經區編制委員會批準,我局成立三個鄉(鎮)國土資源所、三個城區國土資源所和一個執法監察中隊,使我局編制人數達到67人,目前在職干部職工全部納入編制。二是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出臺了《關于加強國土資源所全面建設的意見》,成立了三個鄉(鎮)國土資源所,并對國土所的職責、工作方式、經費保障、人事管理及作風紀律建設等做出明確規定。三是為改善三個鄉(鎮)國土所的辦公、生活條件,經有關部門批準,今年上半年我們分別在三個鄉(鎮)區域內選擇國土所辦公場地,其中南曹鄉國土所選址在金岱工業小區內金星路與文華路西北,擬建筑面積1600M2;圃田鄉國土資源所選址在圃田鄉大王莊村,擬建筑面積1200M2;十八里河國土所選址在原十八里河鎮國土所,建筑面積1200M2。目前各項用地手續正在報批中。
二、深入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強化黨風廉政建設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市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推動反腐倡廉工作,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今年4月份以來,我們在全局開展了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副局長及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加強了對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領導;制定下發了《關于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實施方案》,對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指導思想、原則、治理范圍、實施步驟等問題提出明確要求;同時,根據治理的范圍“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經營者通過給予財物等手段獲取交易用機會或其他利益的商業賄賂”,確定我局治理的重點為國土有償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土地和礦產權評估、項目發包、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等五個方面。通過召開全體人員會、傳達學習文件精神,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體人員對商業賄賂危害性的認識。通過開展調查摸底,我們對辦理國土資源業務的崗位、人員、程序、環節和資金等細節進行了全面查擺,摸清了國土資源管理各項業務辦理中易出現商業賄賂的環節,并對其進行重點查擺。通過認真開展自查自糾,目前我局還未發現有商業賄賂情況出現。
三、較好地完成了各項國土資源管理任務
(一)重點建設項目征用地工作
根據市、區政府的安排部署,今年上半年我局承擔了**路拓寬改造建設項目、**公司擴建工程等重點項目的建設和處理黃河科技大學校園擴建項目遺留問題。在具體征遷過程中,我們克服人員少、時間緊、任務重等困難,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確保了重點建設項目的征用地工作。
一是鄭新路拓寬改造項目。該項目為2005年度市政重點建設項目,今年進行續建。該道路拓寬改造范圍南起南三環路,北至城東南路與老新鄭路交叉口,全長1560米,規劃紅線寬50米,需征用十里鋪村集體土地105畝,拆遷地面附著物約3萬平方米。該項目征遷工作分二期進行。一期征遷工作從2005年12月1日開始,**年5月底完成了十里鋪村莊以北路段的征遷任務。
二是做好宇通公司擴建工程征遷的前期測量定界、附屬物清點等各項準備工作。該項目被列入鄭州市**年重點工程項目,共征用集體土地433.06畝。第一期征遷范圍是向陽路(宇通南路)以北,佛崗東路(宇通北路)以南,花寨路以東,宇通公司以西,擬征地面積291.2畝,其中站馬屯村253.33畝,南劉莊村37.87畝;二期擬征地自宇通公司現北圍墻起,向北100米處,東至鄭新路,西至花寨路區域,面積約141.86畝。因城市輕軌線路規劃方面的原因,二期征遷方案尚未實施。
三是組織實施了東風渠管城段的拆遷改造及107輔道兩側綠化帶的拆遷工作,拆遷面積322畝。
四是做好黃河科技大學校園擴建項目遺留問題的處理工作,認真接待群眾來訪,耐心細致地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確保重點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
(二)以衛片執法檢查和處理土地案件為重點,嚴厲打擊土地違法行為,強化執法監察力度
今年上半年,在執法監察工作中,我們很好地堅持了日常巡查制度,從大案要案入手,以公安移送、法院強執為突破口,以衛片執法檢查和處理土地案件為重點,突出抓發現和查處,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土地執法監察工作。一是處理了南劉莊、柴郭、十里鋪等三起案件,能在較短時間內對其查處到位。二是根據市局部署,開展了利用衛星遙感監測技術開展土地執法檢查工作。經過努力,查清了衛片圖斑情況:今年我區共有衛片變化圖斑220個,其中違法用地圖斑178個,合法用地圖斑7個,道路圖斑5個,實地未變化圖斑11個,農業結構調整圖斑19個。目前正在對違法案件進行查處中。三是對違法用地建筑物實行,打擊、震懾土地違法者的囂張氣焰。由我局牽頭實施,區政府協調區政法委、公安、執法、及各鄉(鎮)政府等單位1000余人次,組成管城區拆除違法建筑物指揮部,于6月22日至24日,連續三天對轄區內三個鄉(鎮)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實行,共拆除違法占地10處,占地面積92畝,拆除違法用地上的地面建筑物13200平方米。
經過努力,上半年我局共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78宗,涉及土地面積38.56公頃,沒收構筑物80388平方米。
(三)以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磚瓦窯場專項整治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為重點,加強集體土地管理
在今年上半年集體土地管理工作中,我們一方面做好日常集體土地管理工作,上半年共受理村民宅基地申請114宗,已辦結107宗;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9宗;辦結村民宅基地地籍調查39宗;辦理畜牧養殖業用地審批4宗。另一方面,根據市、區政府有關文件精神,開展了磚瓦窯場專項整治工作,對轄區內磚瓦窯場進行全面調查摸底,按照市、區要求做好整治工作。同時,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在轄區開展了安全生產大檢查,摸清了轄區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隱患,時刻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
(四)做好城鎮住房分割登記工作
今年上半年在國有土地管理工作中,我們以城鎮住房用地分割登記為重點,加強國有土地管理工作。一是受理住宅分割登記12宗,已辦結7宗,制證1971宗;受理住房用地初始土地登記17宗,目前正在辦理中;受理辦結城鎮住房用地剩余宗地變更登記4宗;受理獨立式院落39宗,全部完成了地籍調查,發證23宗。二是開展了住房用地清查,共清查宗地358宗。三是完成了都市村莊改造工作,辦結隴海村集體土地地籍調查27宗。四是開展了建設用地清查,對轄區內的建設用地情況進行了全面的調查摸底,共清查單位1073宗。
(五)認真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國土資源信息、統計工作,強化地籍管理
在今年地籍管理中,我們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為重點,加強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
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各項準備工作,準備各種資料、數據,填寫各種報表百余份。
完成了2005年度國土資源統計工作,為及時更新國土資源各項數據奠定了基礎。
信息化建設走在各區前列。我區的1:10000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順利通過省廳組織的考評驗收。
(六)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力度
篇6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縣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設用地,擬規劃作為大橋項目、大道項目和高速東出口城區連接線項目建設用地。
二、被征地土地位置、面積地類和權屬單位
1、大橋項目用地位于鎮村,用地總面積1.6904公頃(其中使用國有土地1.2849公頃),涉及村集體園地0.1035公頃,林地0.2543公頃,建設用地0.0477公頃。被征地權權屬單位為村委會。
2、大道項目用地位于鎮村,用地總面積5.19公頃(其中使用國有土地3.1863公頃),涉及村集體水田0.1242公頃,旱地0.3326公頃,園地1.1476公頃,林地0.1339公頃,農村道路0.0279公頃,其它農用地0.052公頃,建設用地0.1855公頃。被征土地權屬單位為村委會。
3、高速東出口城區連接線項目用地位于鎮村,用地總面積18.0315公頃(其中使用國有土地11.4071公頃),涉及村集體旱地0.34公頃,園地2.9589公頃,林地2.5262公頃,住宅用地0.1962公頃,空閑地0.6031公頃。被征土地權屬單位為村委會。
三、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根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政文[]592號文件規定,本批次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具體如下:
1、征收鎮村集體土地補償標準參照住宅小區實際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征收其它經濟林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28.35萬元/公頃的綜合標準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現場清點為準;征收非經濟林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9.45萬元/公頃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按省實施辦法第30條規定執行。建設用地按城區拆遷補償有關規定實施。
2、高速東出口城區連接線項目和大道項目用地涉及征收集體土地參照我縣南城區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標準執行。具體補償標準為:征收耕地,補償安置綜合標準為44.694萬元/公頃,征收果園地和其它經濟林地,補償安置綜合標準為15.348萬元/公頃(地上附著物以征地現場清點數量按規定標準另行補償),征收非經濟林地補償安置綜合標準為12.75萬元/公頃,未利用地土地補償安置標準2.5785萬元/公頃。建設用地按拆遷有關規定執行;
四、其他相關事項
篇7
關鍵字:土地整理、分析、概算、結論
中圖分類號:D651.1文獻標識碼: A
1 項目概要
烏林鎮位于洪湖市區東北部。烏林鎮國土面積104.4平方公里,耕地面積48616畝。鎮轄29個行政村。烏林鎮耕地面積48616畝,總人口52014人。2006年國內生產總值21525萬元,農村人均純收入3161元。
1.1 項目范圍
整個項目區涉及烏林鎮的吳王廟、莒頭村、青山、松林、牛埠頭和黃蓬山等6個村。
項目區總面積為1469.42公頃,動工面積1333.33公頃,不動工面積136.09公頃。該項目實施后新增耕地13.47公頃,新增耕地率為1.01%。
此項目的實施,將直接改善項目區內灌溉不力,交通不暢,土地產出低下的問題。
項目計劃建設工期為1年,從2013年12月到2014年11月底。
2項目規劃方案及建設內容
2.1項目主要工程內容
2.1.1 土地平整工程
項目區八寶片將部分旱地改為水田,需平整田塊共99.45公頃,平整土方為186731方。
2.1.2 灌溉與排水工程
1、溝渠
(1)清淤溝渠設計
項目區所屬平原湖區,現在支斗農溝淤積情況嚴重。項目片區清淤溝的平均清淤挖深約為0.4-2.0m。根據實地調查及測量情況,清淤溝渠16條,長度為18200米,清淤方量為13.68萬方。
(2)灌溉工程
項目區內在充分利用現有泵站的基礎上,結合項目區的地勢以及集中灌水的要求,本次規劃項目區共規劃泵站46座,水源為項目區內支溝渠。
項目區規劃的輸水工程主要為斗渠和農渠以及灌排渠,斗渠和農渠盡量按垂直的形式布置。
項目區規劃新建斗渠4024.5m,規劃修復斗渠11179.9m,新建農渠3277.2m,修復農渠7909.6m。
(5)排水工程
項目區規劃的排水溝為斗溝及農溝,并使之與區內排水干支溝相銜接。主要采取灌排相間、灌排相鄰兩種方式,單向灌溉,單向排水;當然,部分溝渠也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起到灌溉和排水的雙重功能。
項目區規劃斗溝7286.13m,規劃農溝10920.68m。
規劃灌排渠道773.81m。
(6)水工建筑物
本次規劃的水工建筑物主要包括下田埠、分水口、大閘等。
1)項目區內規劃節制閘、分水閘。
2)下田埠是為方便大型農機下田時設計在溝渠之上的輔建筑物。
3)分水口主要是為方便農民將渠道中的水灌溉到農田之中。
具體工程量見表4-11、4-12。
表4-11 大閘、渡槽工程量統計表
4-12 涵管工程量統計
2.1.3 田間道路工程
1、田間道、生產路
根據項目區內外現有的道路交通情況,在充分利用現有主干道的基礎上,規劃的道路工程分為田間道和生產路兩級。田間道和生產路同農業生產過程直接相連系,其布局要有利于田間生產和勞動管理,既要考慮人畜作業的要求,又要為機械化創造條件,應與田、林、溝、渠結合布局。
項目區道路工程情況見表4-13:
表4-13田間道路工程分布表
2、農橋
項目區內農橋分為機耕橋和人行橋兩種。其中機耕橋主要布置在田間道跨原有大溝處,根據溝的寬度以及過水斷面,設計跨度分為三種:10米跨、8米跨、6米跨。項目區橋梁工程情況見表4-14.
表4-14橋梁工程量統計表
2.1.4 村莊整治工程
新農村建設主要是對項目區內新農村建設試點公共設施進行配套,工作內容包括建設排水工程網、完善水泥道路等方面的內容。新農村整治工程情況見表4-16。
表4-16村莊整治工程統計表
3投資概算
項目區估算總投資3000.02萬元。全部申請省級投資。
其中:1.工程施工費2470.26萬元,占總投資的82.34%。
2.設備購置費109萬元,占總投資3.64%。
3.其它費用333.24萬元,占總投資的11.11%。
4.不可預見費87.38萬元,占總投資的2.91%。
4效益評價
洪湖市烏林鎮2013年高標準基本農田土地整治項目完成后,將明顯提高其土地利用率、投入產出率,增加耕地面積,加大技術措施增產率,改善耕地質量,為農業穩產高產提供有力保障,為農業產業化經營、土地資產營運創造良好條件,具有十分顯著的社會效益。該項目實施后,將對項目區原有的農田防護林網起到更好的保護作用,生態環境將得到改善。項目完成后,可提高項目區的耕地面積、單產、總產、產值和利潤,增加地方財政和農民收入,顯示出明顯的經濟效益。通過本土地整理項目的實施,項目區內現有耕地的各類生產條件將得到較大幅度的提高。通過本土地整理項目的實施,項目區內現有耕地的各類生產條件將得到較大幅度的提高。項目實施后改良原有耕地931.81公頃,水稻單產將從400公斤/畝增加到450公斤/畝,每畝生產成本降低11元;油菜單產將從140公斤/畝增加到165公斤/畝,每畝生產成本降低15元。改良耕地每年可多獲利潤223.6萬元。土地整理項目總投資3000.02萬元,根據上面的計算,整理后每年凈收益249.42萬元,投入產出率為8.31%,靜態投資回收期為12.3年,約為13年。
綜上所述,可達到了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的統一,符合土地整理的目標。
5結論與建議
5.1可行性研究結論
經過對洪湖市烏林鎮2013年高標準基本農田土地整治項目區可行性的研究,結論如下:
1.項目區通過土地整理可新增耕地13.47公頃,對實現全縣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根據項目區內土地適宜性,合理配置土地資源,科學利用土地,可使項目區農民增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
3.項目區通過運用高新農業技術和機械化作業,可提高項目區農業的產出率。
4.項目設計比較科學,可操作性強。項目區通過農業生物、科技、工程等措施的綜合運作,復墾整理土地的措施合理。同時,通過對田、水、路、林的綜合整治,可使項目區內的環境有較大改善。
5.本項目采用嚴密的管理措施,為項目按標準如期建成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保證體系。
結論:本項目符合土地整理要求,綜合效益非常明顯,完全可以進行投資實施。
5.2問題與建議
5.2.1問題
工程實施過程中,項目施工單位的技術力量與土地整理項目高標準相適應的問題,以及土地整理管理部門如何加強工程實施管理的問題。
5.2.2建議
1.該項目除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招標施工隊伍外,重點還要加強對項目的監督和管理。
2.嚴格項目資金使用管理
市土地整理中心設置專戶、管理整理專項資金,領導專班加強對各項資金使用情況的跟蹤和審計。
3.及時總結經驗
項目實施過程中,要不斷總結經驗,積極探索丘陵地區開展土地整理、改造中低產田的最佳方案。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篇8
第二條 土地是寶貴的、有限的自然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認真宣傳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加強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 省、市(地)、縣(市、區)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主管所轄區域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負責《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的組織實施與檢查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工作,配備土地管理助理員。
第四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所有證;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或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使用證。
依法需要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買賣、轉讓地上附著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轉移時,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縣級以上土地管理機關,應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和地籍檔案。
第五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隨意變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具體辦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國有土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本著節約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則,根據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縣(市、區)、鄉(鎮)、村年度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嚴格執行。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所轄區域內的列入國家投資計劃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和名、特、優農產品基地以及城鎮商品菜地,應劃定保護區,切實保護,不得占用。經批準確需占用的,必須同時落實新的基地和菜地。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所轄區域內的國有荒山、荒地、灘涂負責統一規劃,開發治理。開發后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使用。其審批權限:一千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一千畝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
第十條 因開采礦產資源、燒制磚瓦、燃煤發電等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由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和個人負責組織復墾利用。復墾利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因開發利用地下資源引起地面塌陷,造成減產的土地,開發單位應根據塌陷程度和減產情況,付給受害單位或個人平整土地費和減產補助費。地上附著物造成損壞的,應根據損壞程度給予合理補償。對造成絕產的土地,開發單位應予征用。征用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開發單位、被征地單位和鄰近的鄉(鎮)、村進行綜合治理,合理利用。
第十二條 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單位和個人連續耕種的國有土地,建設單位應根據耕種單位或個人的生產投入、耕種年限和經濟效益給予適當的補助。但每畝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畝年產值的四倍。
第十三條 承包土地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對造成土地荒蕪的,應按規定繳納土地荒蕪費;連續荒蕪二年以上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使用權。
使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在辦理征用、劃撥手續后滿一年未動工興建的,即視為土地荒蕪,應按規定繳納土地荒蕪費。
土地荒蕪費征收、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制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協調。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各項建設,都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土地管理機關在辦理審批用地手續時,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應取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
征用、劃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山嶺等,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必須按《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程序提出用地申請,各級人民政府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征用、劃撥耕地(園地、藕塘、魚塘、葦塘、苗圃、速生豐產林,視同耕地,下同)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報國務院批準;
(二)征用、劃撥耕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征用、劃撥耕地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
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濟南、青島、煙臺三市城市規劃范圍內的耕地和其他土地,征用、劃撥三十畝以下,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準;
(四)征用、劃撥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但征用省轄市所在市區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由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經國務院批準劃定的青島市、煙臺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的土地,征用、劃撥耕地五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一百畝以下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審批權限批準征用、劃撥的土地,必須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
(一)征用省轄市市區和縣級市所轄的耕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征用縣所轄的耕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五倍;
(二)征用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畝年產值的二至四倍;
(三)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
(一)青苗補償標準按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樹木,凡有條件移栽的盡量組織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樹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可按有關規定給予作價補償,也可由被征地單位自伐;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可按有關規定給予折價補償,也可由征地單位新建同等質量的附著物;
(三)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栽種的樹木和突擊搶建的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征用耕地、宅基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每畝安置補助費標準,為畝年產值的二倍。
第十九條 依照本實施辦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增加安置補助費的,需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條 因國家建設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充分利用當地資源,發展農副業生產,開展多種經營,興辦鄉(鎮)村企業和各種服務性行業進行安置;安置不完的,由土地管理機關與勞動部門、用地單位共同協商安置;用地單位有農村招工指標的,應首先招收符合條件的村民為農民合同制工人;國家計劃有農村招工指標時,勞動部門應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村民到其他集體或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
第二十一條 被征地單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原有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農轉非后的居民,按城鎮勞動力資源對待。
第二十二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另行確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建設依法征用和鄉(鎮)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耕地,應相應減免被征地單位的農業稅和糧、棉、油等農產品定購任務。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設征用菜地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標準和管理辦法,按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所有農、林、牧、漁場,使用本場范圍內的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或從事商品性磚瓦生產的,必須按有關建設用地的程序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 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鄉(鎮)村企業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等鄉(鎮)村建設,必須按照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鄉(鎮)村建設規劃進行,用地規模必須嚴格控制。原批準的建設規劃布局不合理或超過規定用地限額的,應重新修訂。
第二十七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結合舊村莊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山坡荒地。確無舊宅基地可用需要申請新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
(一)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戶宅基地面積零點二畝至零點二五畝;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宅基地面積零點二畝至零點三畝。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最多不得超過零點四畝;
(三)山地丘嶺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宅基地面積零點二畝;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零點四畝。
(四)人均占有耕地一畝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上述限額。
第二十八條 農村居民新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 農村居民拆除房屋騰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出賣、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第三十條 鄉(鎮)辦企業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耕地,其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年產值的三至四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每畝安置補助費標準,最高不得超過該地畝年產值的二倍。
(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參照上述標準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私營企業、農村個體工商戶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按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設和鄉(鎮)建設用地,由市、縣級土地管理機關統一組織用地單位和被用地單位簽訂征用、劃撥和使用土地的協議,并將用地單位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費用,分別撥付有關單位和個人。用地單位向土地管理機關繳納土地管理費。土地管理費的繳納標準、管理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鄉(鎮)村辦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以及從事非種植業生產的專業戶,經批準使用的集體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機關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
(一)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
(二)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的;
(四)道路、橋梁、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第三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在保護土地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
(二)同違反國家土地法律、法令行為作斗爭,制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等方面做出貢獻的;
(三)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者,除按《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外,對其中處以罰款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鄉(鎮)村企業和個人,未經批準、騙取批準或者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非法占用土地的,每畝罰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二)期滿不歸還臨時使用的土地,或者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土地的,每畝罰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三)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一百元至五百元;
(四)非法占用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罰款數額為被占費用的百分之十至二十;
(五)各項罰款,按國家規定上繳財政。
第三十六條 《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決定。對農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處罰,可以由鄉級人民政府決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拒絕、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在變更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解決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的過程中,各級干部和有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對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貪污、盜竊國家和集體的財物,或者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的,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關本實施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山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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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濟寧市民政局的指導支持下,***地名命名和區劃地名管理工作,圍繞展現***悠久歷史,體現深厚文化底蘊,不斷提高科學管理水平,加強地名公共服務,提高城市整體形象,完善城市服務功能,突出重點,健全機制,完善措施,各項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現將相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地名命名緊密結合歷史
(一)***歷史文化悠久。***是古九州之一,傳說大禹治水后,把全國劃分為“青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雍州、梁州、冀州”九州,所以***現在很多建筑、道路命名都帶有這些文化符號。如,327國道北環城路通往市中心的路口,樹立著大禹定州雕塑;城區東西向主干道之一命名為“九州路”,新城區的主干道路命名為“大禹路”,九州路和中御橋路交匯處的廣場命名為“九州廣場”。***有“五古橋”,即,明代魯王在***城建了三座橋,橫跨府河之上,分別為中、東、西御橋;詩仙李白寓居***(沙丘)達二十余年,出于對酒仙的熱愛與紀念,后人遂稱李白故居東魯門的一座石橋為“酒仙橋”;舊***城西一里許,有一座橫跨府河的磚石拱橋,傳說是趙匡胤為報答河龍(橋)庇護搭救之恩,下旨重建并賜名的 “飛龍橋”。 除此之外,***還有著眾多的人文景觀,如杜甫登臨賦詩的少陵臺,李白暢游覽勝的青蓮閣,“崢嶸塔與白云齊”的興隆塔,王因、西吳寺、桑園等古文化遺址及柳下惠墓、賈鳧西墓、石馬石刻、泗河橋、天主教堂、金口秋波、嵫山八景等。
(二)道路命名凸顯***特色。2009年,我區對91條新建和延修道路實施命名更名工作。工作中,遵循“照顧習俗、體現規劃,立足現實、著眼未來,尊重歷史、反映特色、一路一名、好找好記”的原則,精心制定各轄區道路命名方案,召開了由文化界、社會知名人士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進行專門研究論證。道路命名草案出臺后,積極向人大、政協征求意見,最終,經區長辦公會通過,形成了《道路命名更名方案》。全區道路命名更名框架為,老城區南北五條主干道以“五古橋”命名,***作為古九州之一,新城區道路以九州城市命名,并使路的位置與城市位置順序相統一;經濟開發區道路從全國縣級以上城市包含“安”字的名稱中選用;新兗鎮道路從全國縣級以上城市包含“安”字的名稱中選用,或使用含“新”字的吉祥詞語;農高園道路以植物命名。全區新老城區200多條路段縱橫相連的道路名稱體系,既凸顯了***悠久的歷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蘊,同時展現了我區改革發展成果,實現以地名彰顯歷史、當代、未來的完美統一。
(三)推進鎮駐地和村名地名標準化管理。***有王因、小孟、顏店等千年古鎮,有古城、諸天寺、舊關、劉胡、南閣、朱袁莊、屯頭、高吳橋、頓村、唐家營、夏家廟等千年古村落,歷史悠久,底蘊深厚。我區把農村地名標志設置作為農村面貌改造提升、弘揚***歷史文化的重要內容之一,使之成為展示農村新貌的一張“名片”。根據各鎮的歷史文化和新時期發展特點,對鎮政府駐地路街進行了標準化命名,設置了標準地名標志。加強村名和村碑管理工作,做到全區范圍內鎮、村名不重名,每村設立村名地名碑,為保證村碑不易損壞,在原來的基礎上,提高標準,加強對農村地名村碑的維修保護,并做好宣傳工作,號召群眾愛護、保護地名碑這一文化資源。我區農村地名標志設置基本實現了全覆蓋,成為農村建設的一道景觀,一種文化。
(四)地名公共服務宣傳***文化。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在為群眾提供方便、打造一流服務平臺的同時,注重宣傳***歷史文化,使地名公共服務真正成為“面向大眾、宣傳***、服務企業、便利百姓”的優質媒體平臺。一是建立地名網站。地名網站包含地名、地圖、自然地理實體、便民服務等項目,同時加入了地名文化、名勝古跡、風土人情等內容,實現了地名信息資源在線共享,成為***地名信息、文化傳播的一扇窗口;二是設立地名觸摸屏。在觸摸屏上輕輕一點,便可輕松獲得地名、旅游、公交、便民等信息服務,同時具備縮放、測距等功能,操作直觀、簡便、易懂,可為來往***的八方游客提供便捷的地名服務。三是開通地名服務熱線。地名服務熱線可為公眾提供完善的地名信息、地名文化咨詢服務,使公眾能夠快速、便捷、及時地獲取準確的地名信息,發揮地名服務社會、傳播文化的功能。
二、地名管理工作實現新突破
(一)積極穩妥做好行政區劃調整。緊抓濟寧市新型鄉鎮試點的重大機遇,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對部分鎮街行政區劃進行了調整,將原有的8鎮2街道辦事處,調整合并為7鎮3街道辦事處。調整中,堅持五項原則,一是掌握適度的鎮街規模,二是科學規劃經濟區域,三是充分考慮水系、電網、道路交通、歷史沿革、風土人情和傳統習慣等因素,四是鎮、街駐地盡量居中,五是堅持整建合并。通過調整,解決了原鎮街規模過小、財政負擔過重和城中村管理問題,實現了資源優化配置,推動小城鎮和社區服務快速發展,促進了區域經濟中心形成。
(二)高標準完成地名標志設置工作。我區高度重視地名標志設置工作,立足***實際,采取政府監管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形式,參照先進地區的成功做法,多層次多渠道籌集資金,城區主要干道、主要路口的路名牌,采取地名標志與廣告位相結合的辦法,由廣告商負責建設維護,區民政局進行設計及工程監督,協議期滿,由民政局無償收回。在工作中,嚴把四關,即“設計關”、“招標關”、質量關”和“驗收關”,切實將好事辦好,實事辦實。設標工作實現 “三化”:道路名稱經過區政府正式命名,實現地名標準化;路牌按照國家標準設計、制作和安裝,實現技術標準化;安裝地點經一一實地勘察,達到方便交通、方便群眾的目的,實現布局合理化。
(三)扎實開展平安邊界創建。把創建平安邊界工作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完善界線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依法治界、依法管界的長效機制;落實界線管理經費,自2008年起,按每公里300元將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經費撥付到位。按照省民政廳和濟寧市民政局邊界年檢計劃,積極主動完成邊界聯合檢查;區民政局會同鎮、街,對界線管理責任人、聯絡員和界管員進行專項培訓,使之熟練掌握界線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界線管理規定,增強做好界線巡查和界樁維護的責任感,并積極宣傳政策;按標準安裝界碑宣傳碑,營造依法管界、依法治界、創建平安邊界的良好社會氛圍。
(四)加強地名檔案管理。設立了獨立的檔案室,落實專人管理檔案。完善硬件設施,配置了地圖檔案柜、存放電子資料的防磁柜等。加強檔案管理制度建設,規范建檔,按照“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確保建檔資料完整準確。推進行政區劃、邊界管理和地名服務三位一體的地名數據庫管理系統的建設應用,將檔案資料錄入數據庫保存,促進地名檔案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虛心請教專家和知名人士,根據我區城市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高標準完成地名規劃編制任務。
(五)完成新地圖出版任務。出版了新的《***區地圖》和《***區城區圖》,新地圖采用最新航拍資料,村莊全部使用標準名稱,城區新修擴修的道路全部標注,邊界線走向細致準確,城市駐地、鎮村實地建筑面積和圖形標注一致,突出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及我區主要道路,鎮村道路修訂全面準確,超前標注了將要開工建設的重點工程項目。新地圖資料新、要素全、標注準、版面美,滿足了市民和各界人士了解***道路情況的需要,為社會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服務。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工作建議
我區區劃地名管理工作中,還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地名標志損壞嚴重。目前,因車輛碰撞、人為破壞、被盜或亂貼亂畫等造成的地名標志損壞現象突出,每年地名標志維修、清理費用達10余萬元。二是新建農村社區命名問題。目前,通過多村合并等建設的新型農村社區,多數命名不規范,隨意性較強,缺乏統一的原則。三是新建住宅區和建筑物命名存在問題。有先建后命名的,有邊建邊命名的,也有誰建誰命名的,有的違反了地名管理法規。針對以上問題,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加強管理、宣傳工作力度。加強對地名標志的管理、保護工作,全面調動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各種媒體資源,加強對地名工作的宣傳,號召全社會關注、關心、支持地名工作,愛護地名標志,為區劃地名工作開展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二是規范農村社區名稱。把握“好找好記”的原則,新建的農村社區在命名時盡量與社區駐地的村名相統一,也可選擇能反映當地歷史文化傳統的名稱。三是城鎮建筑物、住宅區名稱應建立注冊登記制度。建立地名注冊登記制度,是規范建筑物、住宅區名稱的有效手段。如:住宅小區、建筑物名稱的命名更名,由建設單位提出意見,在申報項目用地的同時向同級地名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接受申請的地名管理部門審批。凡是沒有辦理名稱審核批準手續的單位和個人,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給辦理選址意見書。四是加強和規范地名命名必須做好地名規劃工作。地名規劃是城鎮地名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實現地名管理科學化、規范化的重要手段。如果沒有一個切實可行的地名命名規劃,地名工作就會出現盲目性、隨意性和被動局面。地名規劃就是要體現超前意識,實行超前管理,使城鎮地名命名更名與城鎮建設規劃同步進行。有了一個科學、完善的地名命名規劃藍圖,地名命名更名就有了遵循的依據,就可以減少工作中的盲目性,從源頭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關。
篇10
【關鍵詞】農村土地;土地征收;補償;對策
Analysis on the Legal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Xie Peng,Zhang Da-jiang
(Jinan City Land Reserve CenterJinanShandong250099)
【Abstract】With the speeding up of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facilities, the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s becoming an important problem in land management. On the one hand, rural land, which includes agricultural land, housing plot and construction land, is the most basic means of production, which is the foundation of farmers' social stability and stability; on the other h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causes rural land Conflicts of Interest Distribution. So, how to deal with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n the compensation problem?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further improv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the basic solution.
【Key words】Rural land;Land 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Countermeasures
1. 農村土地征收的立法現狀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我國征收集體土地的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目前,是在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指導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為主,同時根據各省、市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一些法律規章、地方法規。
2. 農村土地征收存在的問題
2.1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土地征收濫用嚴重。
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然而何為公共利益?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作出規定,這無疑擴大了政府的自由裁量權,易造成濫用土地征收權力的現象。
2.2補償收益主體不明確,補償分配不合理。
首先,我國的《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規定,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同樣“集體”的具體內容也沒有明確規定,這就導致了農村土地的集體產權實際上是“一種無確定主體的產權”,進而導致在征地補償費的利益歸屬上存在著很多問題。[1];其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標準不統一,補償費在被征地農民個體之間分配混亂。村委會根據村規民約確定被分配人員資格及分配辦法。在發放數量上,有的全部發放,有的村集體先提留一部分,提留的比例各不相同。[2]
2.3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缺乏有效監督管理。
我國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以及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等,但從實際操作上看仍存在諸多不足:
(1)征收補償程序可操作性不強,關于土地征收程序的一些重要事項上規定的模糊不清。例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 25條規定:“征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 3個月內全部支付”,但在實踐中,并未參考這一期限,大都滯后發放。
(2)補償糾紛發生后,缺失救濟程序。對于補償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由政府行使裁決權,缺乏應有的中立性。
(3)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偏低,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堪憂。土地對于農民而言具有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兩種功能,征地與拆遷補償定價時應當引入市場機制充分考慮土地自身價格和未來社保價格,應當按照市場基本價值規律科學確定征地與拆遷補償標準。[3]現有的征地a償標準在于用過去的物權數值測算未來的物權權益,沒有包含未來社會保障價值。
(4)據國家統計局對2942戶的農民調查,耕地被征收前人均純收入平均為2765元,土地被征收后人均純收入為2739元,約下降了1%。再看支出,土地被征前農戶的家庭消費支出相對較低,有些農產品如糧食、蔬菜等還可以自給自足;土地被征后農戶面臨與城鎮居民相同的消費環境,生活支出大大增加,不僅所有商品都需要從市場購買,一些大項消費如住房、子女入學、大病就醫等更增加了普通農民的生活負擔。由此可見,征地后農民的生活水平總體是下降的。[4]
(5)補償方式簡單趨同,缺乏長效性。我國現行的法律中,關于土地征收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但兩法對于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僅一筆帶過,沒有明確規定,造成以下問題:各征收補償單位在實踐中基本上都是以現金補償為唯一方式,未考慮到被征地人的長遠利益。一夜暴富后的失地農民的生存都將面臨嚴重困難。
3. 對我國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出現問題的對策
筆者認為,解決上述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3.1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
筆者認為,應當通過概括的基礎上加以列舉的方式明確“公共利益”的范圍。梁慧星在其主編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對公益作出了列舉式的解釋:“所謂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衛生、災害防治、科學及文化教育事業、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及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區域的保護、森林保護事業,以及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5]
3.2嚴格土地征收程序與監管。
(1)建立土地征收部門對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認定程序。以法律形式大致明確其內涵和外延。
(2)提高征地信息的公開程度。征地政府應當通過多種渠道普及征地法律政策和征地公告。公告內容應包括征地原因、征地單位、征地范圍、征地時間、補償方式等,以增強征地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3)引進司法救濟程序。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應賦予在征地糾紛案中保持相對中立的法院或其他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在案件的審理中,確保農民的合法權益的到保護,確保審判結果的公正。[6]
3.3提高補償標準。
就補償標準而言,應充分考慮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要求確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1)提高補償標準最根本的是需要建立市場化的土地評估制度,制訂區片綜合地,考慮地類、產值、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市場因素合理確定土地價格。
(2)創新農地使用制度。嘗試讓集體經濟組織保留部分土地產權進行流轉,通過辦市場、建標準廠房和商業用房、造停車場等予以出租,也可以在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及企業集團用地中,把集體土地產權作價入股收取年租金,使農民有穩固的收入和就業機會。[7]
3.4S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
豐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能夠進一步確保農民獲得充分的安置。筆者建議采取以下幾種補償方式:
(1)貨幣安置。主要有分期、一次性和終身貨幣安置。相比于一次性貨幣安置方式,終身和分期貨幣安置更適合農民利益的保護,采取終身和分期貨幣安置方式能夠避免由于物價上漲而產生的問題,按照物價變化情況定期調整補償費用。
(2)農業安置。劃分一定面積或質量較好的土地給農民,使其能夠繼續開展農業活動,自給自足,或者轉變為其他農業方式。
(3)提供免費的職業技術培訓或提供工作崗位。只有將生存技能教給農民,才能實現真正的脫貧。
(4)企業補貼安置。若是為了建設鄉鎮企業而占用農村土地,可以提供當地農民就業機會。
4. 結語
土地征收事關失地農民之生存,事關社會之穩定。在不斷推進城市化、加速推進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我們必須從根本上保障農民權益,結合本國國情,結合各地實際情況,通過完善法律法規、政策調整,彌補和改進當前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參考文獻
[1]農村土地征收問題研究 [期刊論文]《建筑工程技術與設計》,2015年 張雅娜.
[2]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存在的問題及法律規制 [期刊論文]《法制與社會》,2015年 黃洪強 等.
[3]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原因及對策 [期刊論文]《武漢商業服務學院學報》,2013年 余鑫 等.
[4]非理性征地補償的制度誘因 [期刊論文]《改革與戰略》,2009年 左靜.
[5]《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梁慧星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03.
[6]科學發展觀視域下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思考 [期刊論文]《湖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 吳傳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