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繳納條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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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繳納條件

篇1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歸集;難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31-0000-01

一、前言

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的開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我國整體社會保障工作的實施水平。但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歸集工程實施的過程中,仍面臨著企業單位認識不足、制約制度不完善、整體配合度不足等諸多問題,這決定了歸集工作的進行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目前住房公積金的歸集難題

1.企業單位認識不足

住房公積金又稱購房儲蓄金,是職工特有的一種福利待遇。住房公積金的來源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來源于職工個人的繳存,另一方面來源于職工所在單位的繳納。雖然職工單位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于稅前開支,但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的雇傭成本,加大了企業的額外開支,一些對住房公積金缺乏認知的企業管理者往往會對此產生不滿。甚至一些私營企業單位為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視國家的相關條例于不顧,私自扣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這極大地損害了職工的住房利益,同時阻礙了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的開展。

2.制約制度不完善

強制性是住房公積金的重要特征之一。目前我國已經針對于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作出了明確的條例規定。無論是職工個人還是企業單位,都必須依法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的義務。任何故意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繳存的企業行為,都將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及處理。但就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來看,公積金的漏繳現象仍然存在。而這一問題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我國住房公積金的制度還不完善,相關的制約措施還不能完全得到落實,這使得一些企業有利可乘。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漏繳問題還未得到很好的解決,這不僅不利于職工住房福利的保障,同時不利于當前及今后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的順利進行。

3.整體配合度不足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實現企業職工“有房可居”這一目標的重要保障,住房公積金歸集是提高職工住房福利及增加社會效益的有效手段。職工個人及企業單位對公積金的規范繳納是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除此以外,政府機關各部門對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完善及推行是公積金歸集工程順利實施的重要保障??偟脕碚f,住房公積金的歸集需要職工個人、企業單位、政府部門多方面的積極配合。然而,目前我國在住房公積金歸集方面,還未形成完整的建制體系。部門之間的配合度不足,整體的聯動性不夠等問題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住房公積金歸集對策

住房公積金歸集是實現職工個人“有房可居”這一目標的重要條件。但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開展的過程中仍存在諸多不利的因素,例如:職工自身對公積金認識的缺乏,企業單位對公積金繳納的排斥,住房公積金歸集制度的不完善及相關部門配合度的不足。這些存在因素都嚴重的阻礙了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的推進。因此,及時有效地解決上述問題已經刻不容緩。

1.加大住房公積金的宣傳

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是保障職工住房福利的重要手段,但部分企業管理者為了降低企業的運行成本,加大企業的經濟利益,經常故意違反國家相關的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條例。除此以外,部分職工因對公積金缺乏相關的了解,從而并不能充分地認識到繳納住房公積金的重要性,甚至一些職工也會出現公積金漏繳的現象。因此相關部分應加大住房公積金的宣傳力度,增加住房公積金的宣傳途徑,創新住房公積金的宣傳方式,從而增強職工個人的維權意識,促進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在全社會的普及及推廣。

2.加快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完善

加大住房公積金的宣傳力度,增強社會對住房公積金重要性的認知,是推進住房公積金歸集工程順利實施的前提條件。同時,加快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完善也對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的順利開展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不僅有利于職工自身權利的維護及自身義務的履行,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規范了企業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納行為,同時,為相關行政部門在住房公積金方面的執法工作的進行指明了方向。因此,國家應加快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完善,推進住房公積金歸集工程的實施。

3.增加整體配合度

政府部門的不重視、企業單位的不配合及職工個人的不理解是造成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停滯不前的重要因素。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是一項復雜、巨大社會工程,它的完成需要職工個人、企業單位及政府部門的整體配合。因此,增加整體的配合度是推動公積金歸集工作的重要前提。

4.加大執法力度

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漏繳現象仍然存在,為了更好地解決這一問題,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對職工個人及企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納的監督。同時,政府相關部門應該加大執法力度,嚴厲處罰相關的公積金漏繳行為,進而從根本上杜絕住房公積金漏繳現象的發生。

四、結束語

目前,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已經成為了國家增加企業職工住房福利的重要手段。作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住房公積金有效地確保了職工“有房可居”目標的實現。因此,推進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工作,不僅有助于提高職工住房保障的質量,同時對推動我國整體社保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盧建斌.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面臨的問題[J].中國地產信息,2014(12).

[2]柳鵬.中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運行的有效性研究[D].住宅產業,2015(02).

[3]崔林.健全我國住房公積金監管制度的幾點思考[J].環渤海經濟t望,2016(06).

[4]薛建剛.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中國房地產金融,2015(10).

篇2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運營模式

加強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事關經濟體制改革、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工作的許多方面。首先,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住房分配貨幣化的重要內容和住房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形成穩定的住房資金來源,轉換住房分配機制,提高職工解決住房的能力。其次,住房公積金的工資性決定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本質上是對職工個人資金的管理,因而它是一項政策性、社會性、群眾性很強的工作。特別是在當前構建和諧企業的新形勢下,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是讓廣大職工共享企業發展成果的現實要求。所以,我們要充分認識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結合實際完善制度并落實到工作中去,切實維護職工利益,真正把這件利國利民的好事辦好。

一、當前我國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1、與企業的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相比,住房公積金并沒有覆蓋同樣的人群,有部分企業一直沒有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屬于“不建不繳”行為

有些企業在繳納住房公積金時采取不同的政策,對正式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而對非正式員工不繳納住房公積金;即便在繳納了住房公積金的人群中,有的也只是象征性的繳了一二十元,甚至一些企業還經常拖欠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少繳漏繳”行為。有些企業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納住房公積金,甚至一些效益好的企業有意將各類津貼、補貼、福利等應稅收入打入住房公積金賬戶,將住房公積金當作是第二份工資,屬于“超標繳納”行為。有些企業在繳納住房公積金時,將本應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除的部分改為全部由企業全額負擔歸集,屬于“全額繳納”行為。

2、我國住房公積金使用不合理

我國住房公積金資金利用效率低,大量的資金沉淀不能發揮作用。公積金的增殖收益用途不合理。我國住房公積金的增殖收益是用來建設廉租房資金的主要來源,這就表明我國一開始就把住房公積金的增殖收益視為國家財政收入。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其增殖收益也應該歸住房公積金的上繳者所有。廉租房的建設是政府的責任,應該由政府承擔,不應該由住房公積金的交納者承擔。我國住房公積金的貸款利率缺乏絕對的優勢,再者,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存在著道德風險,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資金的使用率低,大量的資金沉淀。

3、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混亂

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隸屬關系混亂,沒有統一歸到一個部門,這就使政策的制定、實行存在很多的不便。另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是事業單位的性質但是卻承擔了好多金融機構所承擔的職責,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國住房公積金的風險。再者,我國住房公積金操作上沒有統一的細則,住房公積金的監管體制不健全,造成大量的腐敗問題的有很大存在的可能性。

二、加強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對策

1、統一思想,加深認識

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直接關系到全市居民住房條件的改善和生活質量的提高。大家在學習中充分認識到,必須進一步認清形勢,統一思想,切實增強創優爭先意識,緊緊抓住重要戰略機遇期,向廣大職工做好宣傳,讓他們充分了解住房公積金制度設立的意義和目的,有效地引導職工消費,從而促進城市建設的加快,拉動經濟增長。必須把落實“一城三創五爭先”工作思路與做好當前各項工作結合起來,為今后開展工作奠定新的理論基礎,在新的起點上開創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新局面。

2、積極探索運營模式,為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創新創造條件

目前絕大多數城市實行的委托辦理模式,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貸款、結息對賬等業務全部委托銀行辦理,所有的數據資料、賬務信息都由銀行掌握,管理中心僅對業務進行審批和依據銀行傳遞的單據記錄總賬,有的地方管理中心每天向銀行收取票據自行錄入,并定期與銀行對賬。在這種模式下,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第一手資料由銀行掌握,管理中心時常受到牽制,造成管理工作較為被動。而自主辦理模式,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核算、提取等全部具體工作,即自己設立中心機房,不設或根據具體情況自設少量的網點,操作前臺與后臺工作均由中心人員承擔完成,直接辦理住房公積金管理業務,其資金在商業銀行專戶存儲。大連市取得了較好的實踐效益。應當盡快完善并廣泛推廣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為主,銀行予以協助的自主辦理模式。只有實行了自主辦理的運行模式,才能夠真正實現財務主體的管理自主,切實履行《條例》的職責。

3、建立審計制度,為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創新構建新機制

內部審計是管理機構內部的一種獨立評價活動,是對內部控制的再控制。住房公積金內部審計的目的是為了提示管理中心在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提出建議,督促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認真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切實做好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查找內部管理風險點,完善、整合內控制度,定期評價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都紛紛制定了眾多的內控制度,但內控制度不夠系統化和統一化。為此應結合風險點查找,完善和整合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內控制度。同時還應對內控制度進行定期的評價,分析和監督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在工作實踐中不斷修改和完善內控制度,以確保住房公積金管理“有規可循、有規必循”。

4、我國企業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及使用,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規范企業隨意行為

加強企業文化傳播、民主意識、道德精神和監督管理是必不可少的步驟;通暢職工與企業領導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通話渠道是維護其正常運轉的良好補充;而對其操作及時公開化有利于執行部門的自我約束。我國應讓參加住房公積金后的受益群體不斷涌現,而且日益壯大,這才是最好的宣傳。這就要求各地媒體通過電視、新聞、報紙、演出等多種形式大量宣傳報道。為了讓廣大職工信任公積金管理機構,機構工作人員要到基層宣傳講解政策,為職工答疑解惑。

篇3

關鍵詞:勞資關系 高校 住房公積金

中圖分類號:G6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2-107-01

在勞動者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初,“五險一金”常常是除了工資以外的最被普遍提及的問題。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制度(通常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已經被寫進了勞動合同法,并成為勞動合同文本的必備條款,一般單位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不會公然提出不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公積金作為一種福利待遇,有著與社會保險不一樣的性質,在實踐中常常成為困擾勞資雙方的不可回避的重要問題。

高校應否為編制外聘用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待遇是本文探討的主要問題。

一、住房公積金政策是高校勞資管理人員不可跨越的一道坎

目前,國家對高校仍實行編制管理,一般高校通常按照編制數來核撥人員經費。但高校按此核定的編制數常常難以滿足自身不斷發展的用人需要。高校作為一類特殊的法人單位,會雇傭不少編制外聘用人員以補充不足,形成高校內部人員結構的多樣化。但高校與一般的企業不同,經濟不自主,辦學經費也往往不是那么充沛。在承擔法律規定的編外人員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后,對于住房公積金是有心無力或者認為不應該繳納。和諧社會,是否應該一味地加強資方的責任而不顧及對方的實力呢?對于一些單位來說,工資和社保已是不小的開銷,再加上公積金這根最后的稻草,有可能會壓垮本來就運營不良的機制。

筆者在工作中常常遇到此類問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之初或者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也許會向有關人員咨詢或者提到住房公積金的待遇問題,一旦被資方拒絕也會接受或者默認這個現實,尤其是作為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聘用人員,很少人會抱著同工同酬的心理目標。但是一旦勞動關系終結,特別是這種關系的終結有一些不愉快走上勞動仲裁或者法院打官司的道路的時候,勞動者常常會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由資方來為其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目前全國各地的公積金政策執行力度不一致,各種性質的單位在遇到這一問題時采取的方法也不一樣。但是高校作為一類特殊的單位,一旦遇到此類問題,容易被“道德”綁架,面子上輸不起,盡管不是心甘情愿,還是乖乖聽從命令。在遭遇了幾次相同的現實問題之后,筆者仔細研究了與住房公積金政策相關的法律條文,認為這個問題值得深入探討和商榷。

二、住房公積金政策應該更明確、更透明

關于住房公積金,目前執行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02年3月24日的第350號令――《國務院關于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規定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該條例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這樣一來,就使得我國各地的公積金政策在運作上大有差異。雖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但是住房公積金提取程序復雜、障礙重重,或者干脆被沉睡的也不在少數。尤其一些俗稱的農民工或者進城務工人員,由于戶口限制等,根本沒有機會使用屬于自己的住房公積金。這也是一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愿意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主要原因。

但是為什么住房公積金官司,資方是逢打必輸,逢輸必被罰呢?而勞動者即使打完官司,名譽上有了住房公積金,可以用到的機會卻沒有。作為一員勞資關系的處理者,本文認為住房公積金的政策不明確、不透明是根本原因。不透明,是指住房公積金的使用;不明確,則是單純從法律條文上來講:

其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印發《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辦法》(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管房改字【1996】第179號文件1996年1月1日起實行)中有明確規定:“離退休職工、臨時工、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不建立住房公積金?!眹鴦赵簷C關事務管理局強制要求事業單位也均須執行本辦法。這里臨時工主要是指非在編人員。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規定具有指引性作用,各級地方機關和事業單位從住房制度改革以來,一直都參照《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辦法》,對臨時工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普通高校一般屬于事業單位,參照《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辦法》,不給編制外聘用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是沒有什么問題的。在大多數地方大多數單位也形成了慣例。

其二,2005年的《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第一條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2006年的《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第24條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農民工,用人單位和個人可繳存住房公積金,用于農民工購買或租賃自住住房?!边@兩條規定,都有一個前提“有條件的地方”,這個條件是指什么條件?“可”是一種具有選擇性的用語而不是強制性用語??梢姡萌藛挝粚εc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的住房公積金繳納不是強制性義務,具有選擇性。從這項規定可以確認,單位并不是必須為全體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根據后法優于先法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政法規相互沖突時,應優先適用《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該法規并沒有要求單位必須為全體員工辦理住房公積金。

綜上,高校不為編制外聘用人員繳納住房公積金,在法律上沒有什么問題。如果住房公積金政策像社會保險制度一樣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并且明確于各類規范的勞動合同的規范文本中,視為必備條款,則勞動關系的資方必然在此問題上無可商榷,不可微詞。高校作為普通的用人單位,不必被放上道德的制高點。如果在確有經濟實力的情況下,愿意為本單位編制外聘用人員繳納住房公積金,這種行動應該得到鼓勵和表揚;即使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也不應該被譴責。高校在什么時候為編制外聘用人員繳納住房公積金?當然要等條件的成熟?!皸l件”的成熟,當然要看高校所在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執行能力,以及高校本身的經濟運行狀況。

[基金項目:廣東藥學院教育研究項目(52157445號)]

參考文獻:

1.顏東岳.“五險一金”法律常識你知道多少?[J].勞動保障世界,2010(12)

2.朱立,朱曉.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弊端和完善對策[J].城鄉建設, 2010(11)

3.徐建國等.論《勞動合同法》與高校和諧用工環境的構建[J]探索與爭鳴,2009(1)

4.張樹劍.勞動合同法對高校人事用工制度的影響與對策[J].國家教育行政學院學報,2009(2)

5.謝永強.新形勢下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管理難點和對策[J].人力資源管理,2010(2)

篇4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對住房基金進行強制儲蓄,并由政府集中支配定向用于住宅建設和住宅融資的管理制度,它具有社會性、互、保障性、政策性的特點,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加快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應體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我國從1991年在上海市率先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至今已有了15年的發展歷史。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國務院及相關部門根據公積金事業的發展多次制定下發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方面的條例、規定等,為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規范、有序、快速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1999年4月3日,國務院施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稐l例》規定了公積金的性質、繳納比例、管理機構、使用主體、使用范圍、存貸利率等,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強化行政監督,規范監督行為,保證住房公積金規范管理和安全運作,國務院于2002年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并先后制定并實施《關于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的意見》《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等。特別是2005年1月10日,建設部和人民銀行等部委頒布了《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對公積金管理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提出了指導意見?!兑庖姟穼M城務工人員、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繳納作出規定,確定了公積金住房保障與其他社會保障功能之間的轉化關系,對有關住房公積金重大政策制訂、作出相關民主程序要求的規定,在強化和鞏固公積金制度現有框架和強化職工維權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新措施。

另外,各省市、自治區根據《條例》規定和各地實際情況,制定了實施細則及相關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政策,大大促進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健康、快速發展。

總之,經過15年的發展,我國住房公積金歸集額有了大幅度增長,個人貸款額逐年穩步增加,貸款資產質量不斷提高,取得了快速發展。據國家建設部辦公廳2004年8月19日的《二四年六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的通報》(建辦金管[2004]68號)數據,截至2004年6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歸集總額為6367.6億元,歸集余額為4306.7億元,實際繳存職工人數為5987.5萬人。按照國家統計局2003年統計年鑒在崗職工人數口徑計算,覆蓋率為56.6%,個人貸款總額為2817.2億元,累計向376.54萬職工發放了個人貸款?!稏|方早報》2005年9月22日 報道“上海住房公積金累計歸集總額達到1000.54億元,上海成為全國首個歸集突破1000億元的城市?!币陨蠑底帜軌虺浞终f明我國公積金事業的發展。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行順利,發展迅速、成績顯著,但在具體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除了由于地區差異存在的具有局部性的個別問題外,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有:

(一)公積金發展不平衡

公積金各項業務在大城市、沿海發達地區發展較快,中小城市、欠發達地區發展較慢。公積金歸集方面,上海、北京市和江蘇省的歸集總額超過500億元,廣東、浙江省超過400億元,五省市合計數占全國歸集總額的44%。陜西、青海兩省年增長率低于9%。上海、北京市和江蘇、浙江、廣東、山東、遼寧省的歸集余額超過200億元,七省市合計數占全國歸集余額的51.7%。公積金提取方面,上海、北京市和山東、江蘇、浙江、廣東、遼寧五省的累計提取額超過100億元。其中,上海占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的50%。公積金貸款方面,截至2004年6月,全國累計向376.54萬職工發放了個人貸款。其中,上海74.8萬人,江蘇、浙江、天津、北京超過20萬人……上海、北京、天津市和浙江省的個人貸款余額占歸集余額比例均超過70%。資金運用方面, 全國住房公積金運用率(個人貸款余額與購買國債余額之和占歸集余額的比例)為54.5%。其中,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蘇、福建等六省市超過60%,河南、甘肅、河北、貴州的資金運用率不足30%,海南、西藏甚至不到12%。

(二)公積金歸集額不足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第一,公積金繳存覆蓋率低?!稐l例》中規定的繳存公積金的單位應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但是,目前各地區除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效益較好的企業外,很大一部分單位未繳公積金,雖然在一些大城市的公積金覆蓋率在90%以上,但全國仍有相當一部分省市的公積金覆蓋率不到50%,還有不小數量的職工尚未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第二,我國住房公積金的來源僅為城鎮在職職工,沒有建立自愿式住宅儲蓄制度,融資渠道狹窄。第三,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均,特別是經濟落后、欠發達地區和小城鎮職工公積金繳存比例低、數額少。第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場意識不強,市場宣傳推廣力度弱,很多商業銀行在一定程度上擠占了公積金貸款的市場。

(三)公積金貸款手續復雜,風險多

辦理公積金貸款的手續復雜、步驟多、拖延的時間長。另外,公積金貸款存在一定的風險。隨州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喻鳳平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及防范對策》一文中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總結為物產權風險、信用風險、欺詐風險、貸款條件風險、流動風險、運作風險、小可抗力風險、法律風險等八種,分析的比較全面、準確,因此本文中不再作詳細的分析。 (四)管理不規范,監督機制不健全,處罰力度不夠

1.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隸屬關系不明確。《條例》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钡簧俚貐^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直接隸屬城市人民政府,而是隸屬于城建部門或與其他部門合署辦公。

2.不少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崗位責任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缺乏內部管理,資金管理分散,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個管理中心的現象,職責不明。

3.資金管理不規范?!稐l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钡簧俚胤讲煌潭鹊卮嬖谟霉e金興辦各類經濟實體、坐吃利差、或把住房公積金大量用于城市建設或挪用到與住房無關的項目的現象,甚至有些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規通過委托機構用公積金購買國債。

4.監督不嚴,處罰力度不夠。雖然在《條例》中明確規定了比較健全的管理規定和監管機制,但實際執行中確實存在監管不力的問題。國家還制定實施《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但執行不嚴,力度不大。加之由于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時間短,目前尚未形成一個有效運作體系,監督機制不健全,違規使用公積金的現象屢有發生,對查出的違規行為處罰不嚴,嚴重抑制了公積金作用的正常發揮。

(五)管理手段落后,員工素質亟待提高

絕大多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公積金管理工作中雖然實現微機化管理,但有的管理軟件老化、功能不全,特別是欠發達地區中小城鎮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不管是硬件還是軟件均有較大差距,大大落后于當今金融業快速發展的新形勢和新挑戰。各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員年齡、學歷、職稱比例不合理的問題,有些員工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不高,影響工作效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干部職工要轉變觀念,調整思路,強化金融意識,主動學習新知識,不斷充實自己,加強對經濟發展態勢的觀察和分析,拓寬思維,為住房公積金的發展建言獻策。

對于公積金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很多公積金管理工作者和金融業人士從不同角度作了不同程度的分析并提出了很多針對性的建議和措施,在這里不一一列舉。各地區也在工作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采取有力措施,解決存在的問題,促進公積金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例如,鄭州市將對應繳住房公積金但未給職工繳納的單位采取嚴厲制裁措施,除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外,還將在媒體上公開曝光;南京市下發《市政府關于全面落實農村教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通知》,明確規定為農村教職工建立公積金賬戶,要求未完全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各區縣必須從今年1月起為農村教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單位和個人各10%,等等。

三、住房公積金的發展趨勢

分析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種缺陷,尋找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不斷完善經營體系,促進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健康發展是擺在政府面前的迫切任務,也是每個公積金人的神圣的使命和嚴峻的考驗。從發展的角度理性思考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趨勢,提出以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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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對住房基金進行強制儲蓄,并由政府集中支配定向用于住宅建設和住宅融資的管理制度,它具有社會性、互、保障性、政策性的特點,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加快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應體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我國從1991年在上海市率先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至今已有了15年的發展歷史。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國務院及相關部門根據公積金事業的發展多次制定下發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方面的條例、規定等,為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規范、有序、快速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1999年4月3日,國務院施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規定了公積金的性質、繳納比例、管理機構、使用主體、使用范圍、存貸利率等,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強化行政監督,規范監督行為,保證住房公積金規范管理和安全運作,國務院于2002年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并先后制定并實施《關于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的意見》《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等。特別是2005年1月10日,建設部和人民銀行等部委頒布了《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對公積金管理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提出了指導意見?!兑庖姟穼M城務工人員、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繳納作出規定,確定了公積金住房保障與其他社會保障功能之間的轉化關系,對有關住房公積金重大政策制訂、作出相關民主程序要求的規定,在強化和鞏固公積金制度現有框架和強化職工維權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新措施。

另外,各省市、自治區根據《條例》規定和各地實際情況,制定了實施細則及相關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政策,大大促進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健康、快速發展。

總之,經過15年的發展,我國住房公積金歸集額有了大幅度增長,個人貸款額逐年穩步增加,貸款資產質量不斷提高,取得了快速發展。據國家建設部辦公廳2004年8月19日的《二四年六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的通報》(建辦金管[2004]68號)數據,截至2004年6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歸集總額為6367.6億元,歸集余額為4306.7億元,實際繳存職工人數為5987.5萬人。按照國家統計局2003年統計年鑒在崗職工人數口徑計算,覆蓋率為56.6%,個人貸款總額為2817.2億元,累計向376.54萬職工發放了個人貸款。《東方早報》2005年9月22日報道“上海住房公積金累計歸集總額達到1000.54億元,上海成為全國首個歸集突破1000億元的城市?!币陨蠑底帜軌虺浞终f明我國公積金事業的發展。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行順利,發展迅速、成績顯著,但在具體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除了由于地區差異存在的具有局部性的個別問題外,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有:

(一)公積金發展不平衡

公積金各項業務在大城市、沿海發達地區發展較快,中小城市、欠發達地區發展較慢。公積金歸集方面,上海、北京市和江蘇省的歸集總額超過500億元,廣東、浙江省超過400億元,五省市合計數占全國歸集總額的44%。陜西、青海兩省年增長率低于9%。上海、北京市和江蘇、浙江、廣東、山東、遼寧省的歸集余額超過200億元,七省市合計數占全國歸集余額的51.7%。公積金提取方面,上海、北京市和山東、江蘇、浙江、廣東、遼寧五省的累計提取額超過100億元。其中,上海占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的50%。公積金貸款方面,截至2004年6月,全國累計向376.54萬職工發放了個人貸款。其中,上海74.8萬人,江蘇、浙江、天津、北京超過20萬人……上海、北京、天津市和浙江省的個人貸款余額占歸集余額比例均超過70%。資金運用方面,全國住房公積金運用率(個人貸款余額與購買國債余額之和占歸集余額的比例)為54.5%。其中,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蘇、福建等六省市超過60%,河南、甘肅、河北、貴州的資金運用率不足30%,海南、甚至不到12%。

(二)公積金歸集額不足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第一,公積金繳存覆蓋率低?!稐l例》中規定的繳存公積金的單位應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但是,目前各地區除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效益較好的企業外,很大一部分單位未繳公積金,雖然在一些大城市的公積金覆蓋率在90%以上,但全國仍有相當一部分省市的公積金覆蓋率不到50%,還有不小數量的職工尚未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第二,我國住房公積金的來源僅為城鎮在職職工,沒有建立自愿式住宅儲蓄制度,融資渠道狹窄。第三,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均,特別是經濟落后、欠發達地區和小城鎮職工公積金繳存比例低、數額少。第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場意識不強,市場宣傳推廣力度弱,很多商業銀行在一定程度上擠占了公積金貸款的市場。

(三)公積金貸款手續復雜,風險多

辦理公積金貸款的手續復雜、步驟多、拖延的時間長。另外,公積金貸款存在一定的風險。隨州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喻鳳平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及防范對策》一文中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總結為物產權風險、信用風險、欺詐風險、貸款條件風險、流動風險、運作風險、小可抗力風險、法律風險等八種,分析的比較全面、準確,因此本文中不再作詳細的分析。

(四)管理不規范,監督機制不健全,處罰力度不夠

1.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隸屬關系不明確?!稐l例》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钡簧俚貐^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直接隸屬城市人民政府,而是隸屬于城建部門或與其他部門合署辦公。

2.不少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崗位責任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缺乏內部管理,資金管理分散,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個管理中心的現象,職責不明。

3.資金管理不規范?!稐l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钡簧俚胤讲煌潭鹊卮嬖谟霉e金興辦各類經濟實體、坐吃利差、或把住房公積金大量用于城市建設或挪用到與住房無關的項目的現象,甚至有些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規通過委托機構用公積金購買國債。

4.監督不嚴,處罰力度不夠。雖然在《條例》中明確規定了比較健全的管理規定和監管機制,但實際執行中確實存在監管不力的問題。國家還制定實施《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但執行不嚴,力度不大。加之由于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時間短,目前尚未形成一個有效運作體系,監督機制不健全,違規使用公積金的現象屢有發生,對查出的違規行為處罰不嚴,嚴重抑制了公積金作用的正常發揮。

(五)管理手段落后,員工素質亟待提高

絕大多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公積金管理工作中雖然實現微機化管理,但有的管理軟件老化、功能不全,特別是欠發達地區中小城鎮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不管是硬件還是軟件均有較大差距,大大落后于當今金融業快速發展的新形勢和新挑戰。各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員年齡、學歷、職稱比例不合理的問題,有些員工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不高,影響工作效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干部職工要轉變觀念,調整思路,強化金融意識,主動學習新知識,不斷充實自己,加強對經濟發展態勢的觀察和分析,拓寬思維,為住房公積金的發展建言獻策。

對于公積金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很多公積金管理工作者和金融業人士從不同角度作了不同程度的分析并提出了很多針對性的建議和措施,在這里不一一列舉。各地區也在工作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采取有力措施,解決存在的問題,促進公積金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例如,鄭州市將對應繳住房公積金但未給職工繳納的單位采取嚴厲制裁措施,除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外,還將在媒體上公開曝光;南京市下發《市政府關于全面落實農村教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通知》,明確規定為農村教職工建立公積金賬戶,要求未完全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各區縣必須從今年1月起為農村教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單位和個人各10%,等等。

三、住房公積金的發展趨勢

分析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種缺陷,尋找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不斷完善經營體系,促進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健康發展是擺在政府面前的迫切任務,也是每個公積金人的神圣的使命和嚴峻的考驗。從發展的角度理性思考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趨勢,提出以下見解:

(一)公積金的證券化。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擴大資金來源的有效手段,也是住房金融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近年來,相關部門在這方面的理論研究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在這此理論基礎上,條件成熟的地方應盡快具體實施。要建立“誰繳存,誰獲利”的公平住房金融制度,逐步提高公積金繳納率,擴大公積金繳納人員范圍,擴大資金來源,并建立穩定的公積金存款利率機制,減少利率風險,提高廣大職工繳交公積金的積極性,逐步實現公積金的證券化。

(二)管理的進一步規范化?;ァ⒈U闲允亲》抗e金制度的顯著特點,各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嚴格執行《條例》,科學、規范管理,一些業務委托相關銀行辦理,充分利用委托銀行的各種資源,減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費用成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主要精力放在管理上,進行規范、科學管理。要加強監管,強化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實際權力和責任,管委會工作要接受社會監督,資金流向要經過管委會同意,財務情況要及時向管委會和財政部門匯報。同時,如果公積金出現問題,管委會成員要承擔連帶責任。要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實行全國聯網,由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實行動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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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供給側改革貸款比例公積金提取

一、制定公積金開放化繳存方略

對于城鎮化建設與社會發展需求,必須認真對待住房市場供給情況,并且協調住房公積金方面的不平衡情況。作為住房金融核心,住房公積金的運行績效在一些方面存在不足。當然其中主要原因在于運行機制不科學。在公積金績效管理過程中,存在繳存比例、貸款等方面的差異,導致居民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差距拉大。對此必須制定公積金開放化繳存方略,在制度改革創新基礎上進一步優化。特別是當前住房問題日益加劇,必須增加住房保障重視。改善住房攻擊過程中發放住房建設或者相關項目的貸款,選擇試點進行住房建設保障。定期對保障對象進行調整,根據住房公積金繳納規定,在實現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的全面性覆蓋管理。但是因為經濟發展差異大,部分地區事業單位,受到各種原因的限制,選擇性規避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對此需要調整制度適用范圍,真正做到全部就業群體覆蓋,并且執行補充住房公積金策略。深化住房公積金改革,拓展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尤其是地方經濟落后的地區,通過住房公積金制度為基礎,提高住房公積金管理績效。住房公積金作為會計核算與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根據當前住房公積金發展現象,積極對其采取彈性化繳存的方式,貫徹落實國家在住房公積金方面的調整政策。公積金開放化政策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減少了公積金績效管理的比例審核,同時為高收入與低收入群體在公積金方面的限制提供了幫助,科學調整公積金繳存比例,減輕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壓力的同時,為住房公積金績效治理創造更好的條件。尤其是低收入群體,通過職工繳存、單位繳存比例的調整,更好的滿足職工住房需求。

二、調整貸款差異化發放政策

面對住房公積金績效管理問題,必須從規劃性、預測性、長遠性角度出發,增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力度。從貸款政策方面進行貼息處理,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利率,為住房公積金買房創造更多政策有待條件,當然這也是鼓勵職工買房優先選擇住房貸款的重要優勢。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商貸和公貸在利率方面差異很明顯,公貸3.25年利率,商貸實際上已經達到了5.3-5.5年利率,因此雖然進行了政策調整,實際優勢并不明顯。尤其是對中低收入群體,住房公積金貸款壓力依然很大。從績效管理角度出發,必須對貸款差異化調整力度進行協調,從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具體時間以及資金,進行增值收益分配,提供更多貼息資金,以此來降低低收入人群在住房貸款方面的壓力。通過反抵押貸款的調整手段,即便房產的所有人沒能及時償還低壓貸款,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抵押的房產進行反抵押,從而獲得房款資金,償還借款的同時,減輕貸款償還壓力。當然反抵押貸款的方式,并不適合所有住房公積金職工。結合住房公積金具體情況,及時將抵押資金進行償還。針對住房公積金績效管理需求以及供給側改革的支持,及時制定貸款應變機制。增加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與住房公積金的關聯性,由此開放貸款申請條件,盡量將公積金貸款的門檻降低,以此來滿足職工住房需求。

三、制定多元化公積金提取政策

住房公積金績效管理模式的實施,對公積金提取方面積極制定對多元化管理政策,更好的應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問題。增加住房公積金民生改善功能,從貸款、提取兩方面進行調整,發揮出住房公積金對低收入職工群體的住房保障功能。還要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住房公積金消費提取的相關途徑。部分經濟欠發達地區,公積金目前的網絡化比較落后,暫時還未實現簡單的網上提取,針對此情況,可以采取退休提取,償還公積金貸款提取等方式。推進網絡化提取模式,積極向科技技術靠攏,滿足新時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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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地產;住房公積金;應對方案

住房公積金的實施,深化了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了住房供應體系,改善了職工的居住條件,為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從住房公積金設立的初衷來看,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于轉變住房分配機制,將住房的實物福利分配通過住房公積金的形式逐步轉變為貨幣資金分配;有利于住房資金的積累和周轉,可以逐步形成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共同負擔解決住房問題的籌資機制。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于政策性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使政策性住房貸款有了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通過向個人提供住房貸款,可以降低職工貸款購房的還款負擔;有利于提高職工購建住房的能力。通過住房公積金長期的積累,逐步提高職工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從而增強職工購建住房的能力。我國住房公積金事業在短短十多年期間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但存在著發展不平衡、管理不規范、相關制度執行不嚴等問題。

一、當前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問題分析

1.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乏力

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由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決策,管理中心進行操作,銀行負責儲存,財政日常監督。然而實際上,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并未認真履行其職責,履職多流于形式,一些地方的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甚至都未能保證每年一次管委會會議的正常召開。管委會的所有職責幾乎全部由公積金管理中心代勞,從資金的歸集、提取到發放貸款,再到購買國債、利益分配都由公積金管理中心一手操辦,這無疑會給公積金管理埋下隱患,加大管理風險。在住房公積金相關條例中,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必須接受社會公眾、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然而這些監督幾乎都為事后監督,在監督方式上也僅限于現場檢查,未能對公積金運作全過程進行實時的監控,其監督作用十分有限,難以從根本上消除公積金管理隱患與風險,保障公積金安全。

2.住房公積金欠繳、停繳、不繳現象普遍

住房公積金作為一項具有社會性、強制性、工資性的住房基金政策,所有單位(包括國有企業、國家機關、外資企業、私營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單位、集體企業及其他企業)都應當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這是企業應當履行的義務。然而實際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基本上以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為主,少有非公有制單位(如私營企業、民營企業、三資企業等)為員工繳存公積金。雖然在住房公積金相關條例中明確規定,對于未按規定繳納公積金的企業,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予以經濟處罰,然而申請強制執行,不但效率低、周期長,還會花費高額成本,所以這些都難以保證經濟處罰的落實。

3.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比例、基數差異較大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了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但是并未對最高繳存比例進行規定。在20世紀末期,剛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時,社會各企業、各階層收入差距相對較小,在公積金繳存金額方面,沒有太大差異。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各行各業、社會各階層人民的收入差距被逐漸拉大,出現了明顯的兩極分化,但是公積金制度并未及時作出調整,在同一地區,不同企業所執行的繳存比例、繳存基數差異較大,一些繳存基數高的企業,繳存比例也較高,公積金月繳存額差距在三四十倍的也很多見,這種現象會使不同單位職員的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

4.公積金政策未能惠及低收入人群

住房公積金的基本出發點是解決居民建房、買房的資金問題,實現普通員工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買得起房”的愿望。根據公積金政策規定,職工在使用公積金時,不僅可使用公積金賬戶資金購買住房,還可以在貸款方面享受優惠利率。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大多數的貸款者都是高收入人群,其貸款目的不是為了解決住房問題而是改善住房條件。對于有真正住房困難問題的人群,在房價的飛速增長下,其難以承擔購房款、還款的經濟壓力而買不起房,在公積金貸款方面,由于其擔保條件嚴格,對資金的安全性要求較高,所以一些公積金繳存基數較低的人群無法利用公積金獲取貸款,更談不上享受優惠政策了??傮w來看,住房公積金的保障、扶貧功能正在逐漸弱化,其難以實現低收入人群的購房愿望。

二、解決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相關對策

1.完善管理體制,強化外部監督、管理

(1)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政策、制度加以調整、完善,使公積金管委會的監督、決策作用得以全面發揮。目前,公積金管委會屬于臨時的、松散的組織,其決策能力弱,不具有實際掌控權,所作決策難以在公積金管理中心被切實執行?;诖?,有必要把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建為常設機構,負責行業的行政管理與監督,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公積金運作,并服從管委會管理、監督,以解決管委會監管困難的問題。

(2)完善外部監督、管理體制,將財經監督落到實處。財政部門在公積金管理工作中,其工作基本上僅限于審核管理中心管理費用預決算,并未對公積金提取、歸集、使用等情況實施監督。銀行考核機制都以吸收、儲存為中心,對公積金管理中心這一大客戶,銀行職員都是唯恐怠慢,對于監管職責,基本上都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對于這種情況,相關部門應當引起高度重視,完善相關制度,切實整頓。

2.擴大公積金覆蓋面

(1)要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行細化和改進,增強其可操作性,可在條例中增加勞動合同相關法律依據。

(2)要增強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行政執法權。在公積金歸集方面,可借鑒其他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的歸集手段,利用有效手段來落實行政執法職責。

(3)公積金管理機構應加強與勞動部門、財政部門、工商部門間的聯系,實現資源共享,以便公積金管理機構及時掌握哪些單位沒有繳納公積金。

(4)做好公積金政策的宣傳工作,增強人民的權利意識、法律意識,促進公積金制度的落實,從而擴大住房公積金政策的覆蓋面。

3.健全公積金相關政策法規、規章制度

對于公積金繳存基數的確定,要科學核定,制定公積金年繳存額上限,限定繳存金額,從而提高分配的公平性,縮小公積金繳存金額差距,矯正畸形、無序的分配制度。借鑒社?;鸬恼魇辙k法,實現管理使用、征繳工作的分離開展,強化部門間的溝通、聯系,對地方配套辦法、制度加以完善,健全公積金繳納辦法,以免出現監管漏洞、稅源流失。此外,公積金制度還應當適當向低收入人群傾斜。對于低收入人群、困難企業,可制定合理的傾斜政策,比如繳存最低額度。低收入人群購買經濟適用房,可享受公積金貸款貼息優惠。對于從未使用、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人群,可在退休時給予一定的利息補助。

三、結語

住房公積金政策在我國實施十多年以來,雖然仍存在著不少問題,但其也切實為部分城鎮居民解決了住房資金問題,總體來說應當是功大于過的。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問題的凸顯,說明了相關政策的滯后性、不完善性,因此,我們必須強化監管體系、擴大政策覆蓋面、健全相關政策法規,從而真正解決城市居民的住房問題。

參考文獻:

[1]趙乃麗.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房建設的風險及其應對[J].學術交流,2013,(7).

[2]葉文淵.淺談現階段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問題及應對方法[J].中國外資(上半月),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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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制度 就業 房價 關系

今年,我國大學畢業生人數達到699萬,受宏觀經濟的影響,招聘崗位比去年減少15%,專業對口率不到30%。期望月薪由2011年的5537.5元降至今年的3,683.6元,為近五年來最低,被稱為“最難就業年”。在月薪持續走低的情況下,房價卻在震蕩中前行。在出現截然相反的兩種結果的情況下,為防止就業與房價之間的矛盾加劇,本文建議采用住房公積金就二者關系進行調節。

一、住房公積金的概念

2002年,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0號]將住房公積金定義為:“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指出了需要繳存公積金的群體,將公積金釋義的外延逐步擴大。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與就業的關系

從資金的屬性來看,住房公積金屬于社會消費資金并且數額巨大,它的周轉與運行可能影響社會的總需求。因而,住房公積金對就業與房價的調控作用越加明顯,是經濟的穩定器。

為何將住房公積金與就業進行綜合考慮呢?這是因為,企業招聘一名員工,除繳納所得稅、流轉稅等相關稅收外,還要承擔員工的各項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即養老保險(工資的20%)、醫療保險(6%)、工傷保險(1%)、失業保險(2%)、生育保險(0.6%),以上五項相加就達到員工工資的29.6%。①因各地的情況不同,所制定的繳納標準也不同。在這里以云南省昆明市的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標準為例。

例1 根據《關于調整2012年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上、下限的通知》(昆公積金[2012]65號),將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工資上限定為10,410元,下限分別為:一類區950元;二類區845元。繳存的最高比例為12%,在排除其他工資等級和繳存比例的情況下,以公積金的上下限作為計算標準。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職工的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單位給予的同等金額補助。

則:單位給予的同等金額補助=職工的繳存基數×繳存比例

上限:單位給予的同等金額補助=10,410×12%=1,249.2元

下限:單位給予的同等金額補助=950×12%=114元

單位給予的同等金額補助=845×12%=101.4元

綜上分析,企業如果依照規定為員工購買住房公積金。那么,每月就要為每位員工繳存少則101.4元,多則1,249.2元的住房公積金。員工人數越多,繳存金額越大。所以,企業在盡量壓縮用工成本的同時,也會采取裁員或者減少工作崗位的措施。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增加了企業的成本,在勞動力市場供過于求的情況下,就業率逐漸降低,大學生的月薪期望值兩年降兩千的現象也就可以解釋了。

三、住房公積金與房價的關系

民以食為天,以住為本。隨著市場化改革及城市化進程,我國的住房問題日益嚴峻,為能否實現社會和諧的重大問題。為實現居者有其屋,我國推行了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核心的住房保障制度。但是,就公積金制度的實行效果來看,它的影響力有限。

(一)住房公積金對住房支出的影響

在工資水平提高的同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率也逐漸提高。這就是人們常說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最好體現。但是,在一切都高漲的情況下,房價又企會甘于落寞。

從圖中可看出,近五年來,職工的月平均工資介于兩千至四千之間,總體呈平緩上升趨勢。由于受宏觀經濟的影響,在2012年出現下滑趨勢。但商品房的成交均價卻介于六千至八千之間,二者有四千的差價。如此嚴峻的形勢,靠個人能力解決房子問題已成個例。在多方壓力的擠壓下,住房公積金貸款被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它的重要性。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強制儲蓄制度,定向用于住房支出,必然對房地產業產生重大的影響。職工對公積金賬戶的繳存分兩種情況,一是有住房者;另一種是無住房者,是潛在購房者。對有房者而言,其住房支出短期內為零,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建立為其增加了一筆資金。就長期來講,可能會產生一筆住房支出,如翻新住房、購買新房等,住房公積金貸款為其提供資金來源。而對于無住房的職工,他們是住房的潛在購買者。潛在需求變為現實的購買行為,取決于職工家庭的財富存量。當財富存量不能夠負擔購房款時,住房公積金賬戶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為其提供資金來源。就目前的形勢來講,高房價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人們的需求。對于利用公積金買房的高收入家庭,成為真正的受益者。對于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費仍將維持在一個低水平,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只能成為一種強制儲蓄??梢姡》抗e金政策的實施使購房因素大大提高,但因為很多情況的出現,使這一因素轉化為強制儲蓄。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對房地產業有一定的推動作用,但住房儲蓄能否成為住房投資,關鍵在于房價能否回落在職工收入可承受的范圍之內,這就需要不斷完善公積金制度。

(二)實例分析

要解決住房問題,本質因素就是資金來源。在這里我們主要分析的方法是銀行借貸。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分為委托貸款、自營貸款和組合貸款三種,委托貸款就是我們俗稱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自營貸款是商業貸款,我們以前兩種作為分析對象。

例2 秦先生準備購買一套價值90萬的自住房。由于資金緊缺,打算向銀行委托借款20萬,借款期限為20年。以等額本息的還款方式,計算還款總額等相關數據,并與自營貸款進行比較。

以上表來看,自營借款的利率比委托借款高出近兩個百分點。盡管銀行會推出相應的優惠政策,例如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推出的住房借款打八五折的信貸產品,即自營借款利率降至5.5675%,但還是高于委托借款一個百分點。20年后,自營借款的還款總額比委托借款高出55617.6元。高出的這部分金額,也就是支付利息款高出的金額。由此可見,委托借款比自營借款更能成為人們買房的首選。

四、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自2004年誕生以來,其功能經歷了初始階段以籌集資金支持住房建設到后來發放購房貸款支持住房消費的轉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缺陷也日益顯現。

(一)公積金覆蓋面存在較大缺失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將住房公積金定義為:“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指出了需要繳存公積金的群體,是為在職職工謀求的福利。然而,在職職工只是就業人員的冰山一角,目前大量的下崗職工、個體工商戶和越來越多的長期生活在社會底層的農民工兄弟等,由于就業狀況而不能參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他們的工資構成中也缺少了應有的住房公積金部分,同時也失去了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基本條件。住房公積金是一種長期儲蓄,具有互,但是把最需要幫助的這部分人排除在外,顯然沒有起到它應起的作用。

(二)法律制度和相關制度的設立不科學

2002年公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公積金的繳存對象、提取條件等作了相關的規定,但所謂“政高一尺商高一丈”。再完善的規定,商家也能找出空子。首先,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目前仍停留在行政法規的層面上,還沒有一部關于這方面的基本法,也沒有在《條例》之外出臺對應繳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領導實施問責的相關制度。對各方面的約束明顯缺乏剛性。因此,導致了人們對與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一樣同屬于社會保障范圍的住房公積金出現認識上的偏差。同時,隨著《條例》的出臺,臨時工、合同工應運而生,使同工不同酬的現象更加嚴重。雖然有處罰條例,但誰來監督條例的實施?誰來指出企業的違規現象?這個監督者不可能是職工本人,就業難的現實問題已經迫使職工的底線一降再降。不要求“五險”,更不奢望“一金”,只要有收入能糊口就已足矣。

(三)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及使用模式欠公平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一種長期住房儲蓄,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和單位兩部分組成。繳存基數越大,公積金賬戶的數額越大。從數額上看,多者更多,少者更少,具有明顯的“馬太效應”。②從使用環節上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的多為中高收入者。在進行借款申請時,有質的抵押,根據借款人家庭的還款能力確定合理的借款額度。換一種說法,也就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借款人原有的資產額度決定將借到的額度。實際上,貸款買房的也多為中高收入者,而真正需要靠公積金貸款買房的低收入者卻被拒之門外,這顯然有悖于住房公積金建立的初衷。

五、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議和舉措

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立尚未完善,但只要我們積極改進,定能為社會的發展貢獻一份力量。下面是筆者針對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所提出的幾點建議。

(一)提高公積金的覆蓋面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應打破范圍限定,即打破“在職職工”這一規制,遵循自愿原則來繳存住房公積金。凡是想交且有能力繳存的居民,都應納入繳存的行列。我們應該借鑒新農合的模式來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首先,組織領導或者代表學習對住房公積金制度進行學習,以“傳輸帶”的方式向下設部門灌輸相關的知識,尤其是廣大的農村市場,以提高人們的自我保障意識。然后,設立兩種公積金制度,一是在職職工模式;另一種是非在職職工的模式。在職職工的公積金由個人和單位繳存的公積金組成,而非在職職工不能享受單位繳存的住房福利。但是,非在職職工可以將公積金賬戶作為自己的長期儲蓄賬戶,一則可以養老;二則為買房儲蓄資金;三則作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先決條件。雖然采用儲蓄賬戶與住房公積金賬戶相結合的方式是否科學還未得到驗證,但筆者認為,只要遵循惠民的理念,所提出的設想成為現實的可能性才會提高。

(二)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法律法規

每一部法律的頒布是在不斷的修改中完成的,同時社會問題的出現,也為法律的完善提供了資料。要規范公積金市場,就要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據昆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獲悉,深圳市住建局和深圳市總工會3月13日下發《關于做好維護職工住房公積金合法權益工作的通知》,要求工會把住房公積金繳交的內容列入集體合同中。這是勞動者的福音,應當在全國盡快全面實施。另外,筆者認為,應當建立一部專門的《住房公積金法》,如果立法的條件還不成熟,應當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基礎上加強約束力。再者,在立法的同時,要加強監督管理,對不繳或者少繳的企業將嚴懲不貸。

(三)平衡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使用情況

應當在全國建立統一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最大限度的減少政策帶來的地區之間的不公平。其次應建立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低收入群體購房補貼(可從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為貼息)和放寬條件限制,降低準入門檻的相關政策,真正讓低收入職工買得起房。對于無需購房的繳存職工,可通過若干人自愿、無償或有償擔保的方式,幫助低收入職工家庭解決住房個貸首付款問題。也就是說由擔保人利用本人賬戶上的住房公積金余額承擔首付款償還義務。這樣更能體現住房公積金的互助原則。

六、結束語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社會性、互、政策性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籌集、融通住房資金,提高職工的商品房購買能力。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幾十年來在計劃體制下職工完全依賴單位“等靠要”解決住房問題的福利分房體制,建立起個人、集體和國家三者合理負擔住房的新機制,在法律上保證了每個職工都享有以繳交住房公積金為形式的住房分配,較福利分房體制在住房公平性方面有了很大的進步,住房公積金制度所建立的住房公積金這種住房貨幣化分配新機制,為國家最終出臺切斷實物福利分房、建立貨幣分房并逐步將住房理人工資創造了有利條件。可以毫不夸張地說,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有效促進了“住房體制從福利走向市場”這一房改歷史使命的順利完成。

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尚存在一些不足,但只要我們同心協力,定能使這一制度成為一項真正的惠民制度。

注釋

①肖文海:《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8。

②焦建國、郎大鵬:《住房社會保障制度:由來、問題、借鑒與改進建議》,載《經濟研究參考》,2005(76)。

參考文獻

[1]王琳.澳大利亞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障制度對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啟示[D].現代商貿工業2007,(8).

[2]黃麗婭.對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現實思考[D].現代管理.2007.

[3]廖靜.關于住房公積金制度創新的幾點思考[J].消費導刊.財經縱橫.2008,(2).

篇9

繳存比例較低

自1999年以來,上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一直未作調整,保持在單位和職工個人各7%。北京自2008年7月1日起,將個人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統一為12%,廣州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為5%~20%,相比較而言,上海處于較低水平。

除基本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外,補充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也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如現有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辦法規定,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與單位繳存比例均為繳存基數的1%~8%(取整數),補充公積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基本公積金繳存的不足。但是,目前上海市能夠享受到補充公積金政策的市民并不多。近期的《2008年一季度上海市住房公積金運行分析報告》顯示,享有補充公積金政策的職工人數在全部繳存人數中的占比僅為11%。

上海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這份報告也指出,有可能逐步提高基本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像北京一樣一下子調高到12%并不現實。

決定公積金繳存額的另外一個因素是繳存的基數。按照現有的政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以個人上年度的平均月工資作為繳存基數。與此同時,對于公積金繳存基數的上限也有一定的規定,為上年度上海市平均職工工資的300%。如2007年7月~2008年6月,基本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基數是以2006年度上海市平均職工工資2464元來確定,基數上限為2464元×3=7392元,繳存的上限為7392元×14%=1034元(包括個人與單位繳存額)。每年的6月份,公積金管理中心會根據上年度職工月收入的統計數據對繳存基數及上限做出調整,實際繳存額的調整將從7月份開始。

公積金貸款上限50萬元

住房公積金的基本用途在于增加住房福利,特別是在房價居高,商業住房貸款成本逐步攀升的環境下,使用優惠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是人們最為關心的一個問題。目前,上海市規定,以戶為單位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可貸額度達到了50萬元。

但能夠申請到這一額度需要滿足一定的前提條件。

首先,按照上海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規定,要想貸到50萬元的最高額度,必須限于第一次購買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不過,由于對第一次購買自住住房的審查存在著一定的難度,在實際執行中,管理中心操作的辦法為:貸款人及其配偶或是共同貸款人,從未申請過住房公積金貸款,也沒有動用過賬戶上的住房公積金進行過“沖還貸”,那么這樣的貸款人基本上可以視為“第一次購房”,也就滿足了申請最高額度的第一個條件。

在公積金可貸款額度的計算中,分作基本公積金可貸款額度和補充公積金可貸額度兩個部分。其中前者的上限為40萬元,與以往以戶為單位的可貸額度計算方法所不一樣,從2007年9月1日開始,上海的公積金政策以戶作為基礎,配偶、參貸人將分別計算額度,并進行累加,但最高不得超過40萬元。按照現行的公積金管理辦法,一般只要連續繳存基本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基本公積金賬戶的繳存余額達到了5000元,就可以獲得20萬元的基金公積金可貸額度。如果繳存余額小于5000元,則按繳存余額的40倍作為可貸款的額度。分別計算出的可貸款額度累加起來,不超過40萬元的部分就是基本公積金的可貸額度。舉個例子來說,丈夫與妻子屬于符合條件的第一次購房貸款人,丈夫的基本住房公積金賬戶上余額為幾萬元,而妻子由于公積金繳存較少,目前的賬戶上余額為4000元。那么夫妻倆的可貸額度就是36萬元,其中丈夫的可貸額度為20萬元,妻子的可貸額度為4000×40=160000元。

除基本公積金可貸額度外,對于擁有補充住房公積金的貸款人,也可以計算出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可貸額度。具體的計算辦法是,將貸款人補充公積金賬戶的余額乘以15,不高于10萬元的部分便是他的可以獲得的貸款額度。與基本公積金可貸額度一樣,貸款人和配偶、參貸人的補充公積金可貸額度也可以累加,但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而對于不滿足上述這些條件的貸款人,一般可以申請到的住房公積金可貸額度上限為20萬元(沒有補充住房公積金)或30萬元(有補充住房公積金)。

“年沖”和“月沖”提取公積金

房價較高、住房公積金可貸額度較少,因此在購房的過程中,普遍被使用的方法是“商業貸款+公積金貸款”的組合方式。和其他城市相比較,上海的市民在購房時使用組合貸款沒有特殊的限制,幾乎所有的樓盤銷售和符合相關條件的二手房交易中,都可以自由地進行貸款的組合,貸款銀行也沒有限制。

使用公積金的賬面余額或是月繳額進行公積金的“沖還貸”,也是很多購房人進行公積金提取的方式。一般來說,“沖還貸”有兩種形式,年沖和月沖。辦理年沖的時間為每年的4月和9月,屆時貸款人可以利用公積金賬戶上的余額沖抵貸款的本金;而月沖是指貸款人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協議后,將公積金賬戶與貸款賬戶相聯接,使用貸款人及共同貸款人公積金賬戶上的余額或是月繳存額抵減每月的應還款額。無論是年沖還是月沖,貸款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向公積金中心進行申請。但是在使用“沖還貸”的業務時,沖還的部分必須滿足公積金貸款優先的原則,也就是先沖抵公積金貸款的本金或是月還款額,剩余的部分才能進行商業貸款的沖抵。

可申請低息裝修貸款

使用公積金貸款進行住房的修建、裝修,也是住房公積金的一項用途。

不過,記者了解到,申請公積金住房裝修貸款也有多重的限制。一是在貸款的額度上,除了受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制約外,公積金裝修貸款業務中規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裝修貸款不得超過1000元。如以一套建筑面積為120平方米的房產來計算,最高可貸款的額度為12萬元。二是公積金住房裝修貸款主要面向于新房,二手房的購房人很難申請到這一貸款。此外,公積金裝修貸款的附加費用較高。由于這一裝修貸款中需要引入擔保公司的參與,貸款人還需向擔保公司繳納一定金額的擔保金,尤其對于可貸款面積較小的住房來說,把擔保、金的費用計算在內,大大提高了住房裝修貸款的成本。

篇10

[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制度 問題 解決方案

一、引言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它作為中國房地產金融政策的主體,開辟了除原有的國家、企業投資之外的一條長期、穩定地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的資金來源渠道。然而,隨著歸集規模的擴大,住房公積金業務本身潛藏的風險日益彰顯。

二、中國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1.歸集層面上存在的問題

我國大部分城鎮地區和企事業單位已經基本上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特別是在東部沿海地區,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已達到職工人數的90%以上,單位和職工公積金繳交率占職工工資基數的7%左右。但是,在占全國2/3面積的中西部地區,城鎮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仍只有50%~70%,公積金繳交率也較低,有的還不足5%這一規定比例,造成這一狀況的主要原因是歸集手段軟弱。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大多沒有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中西部地區甚至連部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都沒有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這些單位的領導在執行住房公積金方面采取消極的態度,如有些單位既不代扣職工應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更不繳納單位應負擔的住房公積金,而且提出各種理由,推卸其社會責任;有些單位打著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名義,從職工工資中住房公積金后卻不上繳,而是留在單位周轉使用,這些行為實際上嚴重侵犯了職工的財產權;還有一些單位遲延繳納住房公積金,直接影響了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存款利息收入。

2.運作層面上存在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本來是為了加快形成城市住房基金,加快解決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問題。但運作結果卻是不公平的。中低收入居民借不到、還不起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實際上得到貸款資助的以中高收入職工為主。許多中低收入居民,不僅沒有從公積金制度中獲得相應的支持,還由于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的低收益性,而無法獲得達到市場平均水平的資金回報率。

3.風險層面上存在的問題

按照我國現行《信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公積金的歸集、保值和增值,具體金融業務(貸款、結算、開立賬戶、繳存和歸還)委托銀行辦理”。但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銀行作為“受托人只收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由此可知,已歸集的住房公積金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具體運作,既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公積金資金的經營運作主體,那么資金運作的風險理應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來承擔。但按現行政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能難擔其任。

信用風險是金融活動中最基本的風險,具有綜合性、傳遞性、擴散性和突發性。住房公積金貸款面向個人,涉及面廣,在尚無個人信用檔案可查的情況下,要逐個準確調查確定借款人信用等級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通常的做法是以借款人單位收入證明作為其是否有能力履約的主要依據,考察是只是某一時期的靜態收入水平。市場是多變的,個人收入常有起伏,某一時期的收入狀況也并不能完全反映一個人的信用狀況,以此作為信用依據,隱含的風險極大。

三、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對策

1.強化住房公積金歸集手段

發展住房公積金事業,不僅關系到職工合法權益,更關系到國家加快住房建設和擴大內需戰略決策的實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加強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宣傳力度,大力宣傳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優越性,在輿論上廣東省造聲勢,使國家這一房改政策深入千家萬戶,家喻戶曉,充分調動單位和廣大職工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自覺性和積極性;二是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配合,加大監管檢查力度,重點解雇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小的問題,強化歸集手段,使各企業單位的領導充分認識繳交住房公積金和繳納職工養老保險金的同等重要性。三是依照《條例》規定,對拒不執行國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積金的單位,特別是只重個人政績不為職工履行義務的單位負責人,要追究其行政責任,并實施相應的經濟處罰,以維護職工應享有的合法權益。

2.促進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

(1)建立立體式的住房金融體系。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使用上,必須要求限量使用,每筆貸款上限不應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積金貸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合同儲蓄模式體現多存多貸的原則,適于在中、低收入居民中開展。(2)完善專門針對低收入階層居民的住房供給制度。經濟適用房的推出,確實在客觀上起到了平抑房價,促進中低收入階層居民住房條件改善的作用。但由于相關制度在具體執行當中缺乏監督和管理,經濟適用房已經成為不少高收入居民購買第二、第三套住房的重要對象。為此,政府應完善居民收入的核查制度嚴格各類住房的購買條件,提高政府有限財力的作用成效。(3)實行經濟適用房的政府回購制度。

3.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改制成真正的政策性金融機構

借鑒新加坡經驗,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改制為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該制度的特點是:由政府的信譽擔保,為政府的住宅政策目標服務;是一種以資金有條件讓渡(本息加流)為特征的融資活動,從而與財政資金運作相區別;享有政府的政策優惠,如給予利息補貼或稅收減免等,從而不同于一般的商業性金融。這種定位清晰能承擔風險的獨立的金融實體主要負責公積金的保值、增值、公積金的賬戶管理、政策性的貨幣補貼和政策性的保險等工作,而且也是規范我國住房公積金的會計、審計、信息披露、內部風險管理和外部監督機制的基礎。

4.建立個人信用檔案

目前,各商業銀行和個人資信評級機構的評估標準自成體系,相互間可比性不強,不同的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結果有時大相徑庭,難以客觀地反映出個人信用的真實情況。建立個人信用檔案涉及兩方面工作:第一,完善相關法規;第二,建立科學、嚴謹、統一的評估指標體系。個人的信用資料散布在政府、公用事業、銀行、商家、保險等多家機構,如何真實、完整、連續、公開地取得相關數據,合法使用信用資料,同時又保護個人的隱私權,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證,而評估指標體系是信用體系的核心,統一評估體系是信用社會化的需要。

5.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兩級監督機制

現行機制下,對住房公積金的監督如前所述流于形式,要進一步有效解決對住房公積金的監督問題,在成立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后,撤銷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同時成立獨立的住房政策性金融機構,徹底改變當前的住房公積金監管體制下的缺位現象。該監管機構可以直接隸屬于國務院的監管機構,對住房政策性金融機構進行垂直監督管理,不受地方政府的約束。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必須定期公布住房公積金及住房信貸等業務的運作情況,如每季度公布一次公積金經營運作的情況。同時,住房銀行監管機構每半年公面對住房銀行運作的監督報告。在此基礎上審計部門對住房政策性金融機構和監督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審計部門每年也要公開對這兩個機構的審計報告。

四、結語

應該看到,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在過去十幾年的運作中,盡管存在許多問題,但其對解決城市居民的住房問題所起的作用,還是功不可沒。因此,要解決城市住房問題,建立有效的住房金融體系,就必須從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入手,真正實現住房公積金建立的目標。

參考文獻:

[1]宋佐軍:關于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體系的思考[J].中國房地產金融,2002(6)

[2]陳伯庚: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論與實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陳東:構建住房公積金專業銀行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J].湖南行政學院學報,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