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產生的原因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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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稅收法律制度上的法定性原則與會計上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導致的差異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也是我國現行會計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該原則要求: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換言之,在某項交易或事項發生時,會計人員必須依據其經濟實質來進行核算的反映,而不能依據法律形式進行核算和反映。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還表現在企業會計核算的諸多方面,例如:對收入的確定標準,對于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判定標準,對于關聯交易的確認,在進行長期股權投資時核算方法的選擇,以及對于會計報表各項目的列示等等。從以上對會計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具體運用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其關鍵在于會計人員要對某一事項需要要運用一定會計方法進行職業判斷,來確定其實質,確定其是否可靠。

    而稅法要求對任何事項的確認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不能估計,而在會計上,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估計成份。因此,稅法的法定性原則和會計上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差異,便不可避免的導致按企業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與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之間會產生比較大的差異。

    另外,在會計制度上的歷史成本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在不利于保全稅收或者體現政策導向的情況下,稅法原則就會不同于會計原則,也就會產生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另外,在企業所得稅改革過程中,管理當局未能高度重視對國際會計準則的研究,未能注重與會計制度的銜接等原因,也是二者差異產生的直接原因。

    二、協調差異的意義

稅法和會計差異的產生有著其合理性與必然性,但是二者差異的擴大化卻不可避免的給征納雙方帶來諸多不便,增加了雙方的成本同時也會誘發避稅動因等不良影響。會計與稅法日益擴大的差異已經成為當前會計工作和稅收征管工作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它關系到我國企業會計體系和稅法的完善,以及同國際通行會計制度的銜接。因此,研究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差異,以及協調這些差異的方法有著如下重要的意義。

    1、有利于減少我國企業會計制度改革與稅收法律制度改革的改革成本,鞏固改革成果。在我國制度改革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著制度摩擦,只有加強稅收法律制度與會計制度的耦合,才能減少二者之間的制度變遷成本,從而充分發揮各項制度的應有功效。

    2、有利于減少差異帶來的征管雙方的效率低下和稅收流失。在會計制度與稅收法律制度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由于兩種制度之間差異的存在,就有可能造成同一個納稅人的同一項經濟業務會受到不同制度的管轄,這就會造成二者的效率低下與成本的增加,更甚之,還有可能會造成稅款流失,這就更彰顯了協調二者差異的必要性。

    3、有利于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稅法和會計準則相比具有強制性和更高的法律權威性,因此,企業在真實納稅的前提下,只有認清二者差異并采取適當的方法調節,會計信息質量才會得到保障。

    4、有利于提高社會效益。在實務工作中,征納雙方正確處理二者的差異,會相應的減少會計核算成本和稅收征管成本,才有可能達到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同時,協調二者的差異,還有助于使我國的會計制度更好的與世界接軌。

    三、對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收法律制度協調的方法(一)協調二者的原則1、系統性原則。

    我國的會計制度與稅法體系都是非常龐雜的,因此,必須要對我國的會計制度體系與稅法體系進行全面的審視,對于相互不協調的方面,進行全面而系統的分析研究,要對立、統一起來系統的分析研究。

    2、相對穩定性和嚴肅性原則。

    我國有些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和有時缺乏應有相對穩定性和嚴肅性,在這種情況下,會造成社會各方都難以適應。進行協調時,必須十分慎重,必須經過周密細致的調查研究與論證,而且還要選擇適當的時機進行。

    3、成本效益原則。

    進行此項工作時,不僅要考慮降低征納雙方的成本,還應該同時思考涵養稅源和平衡稅負的關系,力爭促使企業自身發展與稅收乃至國民經濟的同步增長。

    4、現實性與可行性原則。

    要立足我國國情,即要考慮到擴大企業的自主理財權,又要考慮到加強宏觀調控的需要,充分考慮到各方面的因素,要具有可行性。

    (二)協調的主要方面

1、需要會計主動向稅法協調的方面(1)在不影響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前提下,盡可能的縮小會計方法的選擇的自由度,使得會計利潤與稅法上認定的利潤在認定上更加規范,簡化稅款征收的核算。

    (2)盡量減少或消除有可能造成資產的期未價值的支出因會計制度與稅法的認定標準不同而產生的復雜差異。

    (3)對于我國眾多的私營小企業,可以考慮適用嚴格的稅收法律制度來選擇會計核算方法。

    2、需要稅法主動向會計制度協調的方面(1)我國的稅收法律制度可以考慮借鑒會計中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此基礎上充實并且完善我國反避稅立法的原則與內容。在當今通行的國際會計準則和我國的企業會計制度中,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都是其中一項基本原則,對于反映交易或其他事項的經濟實質很有助益。而實際上稅收監管的重點就是鑒別企業交易的經濟合理性,也即以獨立交易的正常交易價格確定企業納稅數,采取這種方法會有利于實質課稅,可以克服我國原來稅法形式課稅的不足。

    (2)稅法為了防止企業利用會計制度實施避稅,需要在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中做出規定,規定企業在決定重大會計政策變更和其他涉稅變更時,必須報請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同意。

    (3)稅法需要考慮現實經濟生活中的不確定因素的存在,會計估計所考量的不確定性是有其合理性的,這會和稅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必要的確定性之間會存在著較大的矛盾,這就需要從稅法做出規定加以協調。稅法應出于經濟合理的原則,盡可能的尊重和保護企業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所做出的合理選擇,以涵養稅源、保護投資,促進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

    綜上所述,稅收法律制度與企業會計制度差異的產生是有著其合理性與必然性的,但是我國政府不能任由其擴大和發展,而應盡量協調之,從而降低征納雙方的成本,提高效率,促進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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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1.產生稅收籌劃的內部原因。企業的經營目的就在于獲得更高的經濟利益,這也是企業運營者的核心目標。而對于人來說,其難免會產生減輕自身稅收壓力的方法來增加企業收入,這是一種主觀的思想狀態,符合目前絕大多數企業運營者的心理狀態。因此,在這種心理的影響下,企業的運營者就會想辦法對稅收進行規避。而跨國企業與國內企業存在著較大的區別,后者只經營國內業務,其所涉及到的稅款較少,稅收項目較為單一。而跨國企業在運營過程中所要承擔的稅款額數遠超于國內企業,同時由于其需要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進行經濟交易,其稅款項目涉及的內容也比較復雜。因此,對于跨國企業來說稅收籌劃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其不僅僅可以幫助企業減小賦稅所帶來的壓力,同時也可以增加企業在跨國經營中獲得的利潤,而這也就成為了國際稅收籌劃形成的內部原因。

2.產生稅收籌劃的外部原因。與內部原因相對應的,國際稅收籌劃工作的產生也有一定的外部原因,而外部原因主要就是由于跨國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在兩個或多個國家質檢造成的。其主要表現為八個主要方面:其一,各國的稅收管轄權的差距。這個權利主要指的是各國政府在各自稅收領域內所形式的法律權利,其是按照地域和人文特性所制定的,其所規范的權利范圍就是該國家的領域范圍。而不同的國家擁有自己不同的稅收管轄權,是需要在該國家領域內經營各類業務的企業所必須遵守的。

其二,稅收范圍差距。在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法律要求標準,其稅款征收的范圍也不相同。例如,有一部分國家僅征收企業的所得稅,對于企業資產或資產轉移所產生的稅費則不予征收,而有些國家則征收這部分稅款。另外,就算是不同國家在同一稅收項目上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例如所收稅款數額不同,稅款起征點不同,進而導致了各國間稅收的差異。

其三,稅率的差距。在稅款的征收工作中,稅率的差別往往成為了各國間稅收差別的主要因素。例如,當征收所得稅時,部分國家采用的是按比例的稅率進行征收,如德國、巴西等,還有一部分國家是按照累進稅率進行征收,例如美國等。就算是采用統一稅率模式,其所制定的稅款起征點也具有較大的差異。而最高稅率更是具有較大的差異,例如德國的最大稅率可以達到45%,而黎巴嫩則僅為10%,相差近4倍。同時由此可見,一般情況下越是經濟發達的國家其最高稅率越高。

其四,稅基的差距。稅基值得是稅收金額制定的基礎和依據,根據各個國家現行稅收政策不同,可以將稅基分為三種類型。其具體包括以純總收入為基礎的稅收政策、以企業財產價值總量為基礎的稅收政策以及以企業經營商品的流動量和金額作為基礎的稅收政策。通常情況下,當稅率相同時,稅基的大小對實際應繳納的稅額有著直接的影響。

其五,稅收優惠政策的差距。由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同,其對于外資的需求量也不同。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其急需外資的引入以達到活化國內經濟的目的,因此發展中國家較發達國家更愿意接受大量的跨國企業進入,而且會推出更多,更具實惠性的優惠政策,以此吸引跨國企業的進駐,其中主要包括減免稅收政策、獎勵政策等。而發達國家這方面的優惠政策較少,這也就使得發展中國家對跨國企業的實際收稅額較小,更加受到各跨國企業的歡迎。

其六,避免雙重征稅方法的差別。雙重征稅現象是指不同國家對同一應納稅人的同一稅收款項進行了重疊式的征收,這主要是由于各國家質檢稅收管理法規出現了重疊的情況,這種情況的出現對于跨國企業的發展極為不利,嚴重侵犯了納稅人的權利,同時也不利于地區經濟的發展。因此各國都出臺相應的政策避免這種情況的發展,但由于各國政策之間具有一定的差距,使得工作執行中會帶來一定的問題,而這時就需要跨過企業啟動國際稅收籌劃工作。

其七,反避稅制度的差距。各國都會由于自身經濟發展原因,需要出臺一系列反避稅收的方案和制度,但這項制度較為復雜,所涉及的內容較多,因此是一個較大的工程。在各國間存在著比較大的差異,各國對于違法避稅行為的處罰力度也不相同,這也就使得跨國企業在稅收方面存在著一定的風險性。

其八,管理水平的差距。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管理工作是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如果管理工作無法落實到位,那么相關的法律法規就會成為一紙空文。而各國間對于稅收的管理工作水平差異性較大,發達國家對這方面的重視度較高,管理模式較為完善,而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發展落后,其稅收管理工作模式也存在著一定的滯后性,導致各國之間差異增大。

二、國際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

國際稅收籌劃工作對于跨國企業在進行國際貿易時有著巨大的影響,其直接影響著跨國企業的經濟利益。因此提高企業國際稅收籌劃工作的力度有利于企業穩定的發展,首先應該在企業內部設立常駐的稅收籌劃部門,制定出相應的稅收籌劃方法;其次是對各國的稅收政策進行有效地分析,選擇出有利于自身發展的國家進行貿易往來;第三是建立起主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聯系網,以保證各國間分公司的信息交流,實時更新當地稅收政策數據。

三、結語

篇3

關鍵詞:跨國經營企業 國際稅收籌劃 策略分析

一、國際稅收籌劃的特點

國際稅收籌劃是指跨國納稅義務人在遵守相關法律和現行稅制的前提下,對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統籌安排,確定最佳納稅方案的一項活動,其目的在于降低跨國納稅義務人的稅負,獲得最大化的稅后利益。國際稅收籌劃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一)風險性

與國內稅收籌劃相比,國際稅收籌劃具有風險性的特征,究其根本原因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由于稅收籌劃歸屬于預測行為的范疇,預算結果的準確程度對籌劃效果有著直接影響,若是預測不準,可能會導致企業的籌劃失敗。另一方面,世界各國對稅收籌劃的合法性界定都比較模糊,而且還存在較大的差異性,若是籌劃被定性為違法行為,則會使企業面臨巨大的經濟損失。

(二)復雜性

國際稅收籌劃是一項綜合性和系統性較強的工作,由此使其具備了復雜性的特征??鐕洜I企業在稅收籌劃的過程中,除了要考慮稅收種類的差別及不同國家針對稅收頒布的優惠政策之外,還需要考慮各國的國情及稅法的變動,上述種種,決定了國際稅收籌劃的復雜性。一旦在籌劃時,忽略了某些環節,都可能導致稅收籌劃失效。

(三)合法性

這是國際稅收籌劃最為基本的特點之一,具體是指跨國經營企業必須在遵守各國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制定有效的應對策略,達到降低企業稅負的目的,使企業在跨國經營中,能夠獲得最大的利潤。簡而言之,就是國際稅收籌劃不能使用偷、逃、漏等違法手段來降低稅負。

(四)專業性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逐步加快,跨國經營企業的數量越來越多,規模也日益擴大??v觀國際,因政治、經濟等環境的動蕩,使得各國的稅法都在頻繁變化,在這一背景下,對國際稅收籌劃人員的專業性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為確保籌劃能夠達到預期的效果,必須保證其具有較高的專業性。故此,部分跨國經營企業紛紛開始聘請資深的國際稅收籌劃編制團隊為本企業制定稅收籌劃戰略。

(五)預期性

由于納稅本身是一種發生在經濟活動之后的行為,所以跨國經營企業可在對投資、經營進行規劃的基礎上,估算出各種決策方案所產生出來的稅負多少,并以此為前提,對稅收籌劃方案的效果進行預測,然后通過對籌劃方案的效果比較,從中選出最為合理且有助于企業實現利潤最大化目標的方案作為最終的籌劃方案。

二、國際稅收籌劃的依據

由于各個國家的稅收規則、稅收種類、課稅方式以及稅率各不相同,為了降低沉重的稅收負擔,跨國公司在經營中必須深刻理解和合理運用稅收法律政策,認真分析影響企業稅負的各種因素,確定稅收籌劃的可操作空間。隨著國際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各國為了吸引外資發展本國經濟,紛紛加大稅制改革力度,使得各國稅負呈現出整體下降趨勢,這為跨國經營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條件。從當前情況來看,國際稅收籌劃的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稅收管轄權

稅收管轄權是指國家所擁有的征稅權力,主要包括居民稅收、公民稅收以及地域稅收管轄權。世界上多數國家實施的稅收制度是以一種稅收管轄權為主,另一種稅收管轄權為輔。也有一些國家或地區只采用一種稅收管轄權,如馬來西亞、香港(地域稅收管轄權)。而雙重稅收管轄權是指兩個國家根據各自稅法的規定同時對同一跨國納稅人行駛稅收管轄權,在這種情況下,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由國家間進行雙邊稅收協定談判解決。對于跨國公司而言,不同國家或地區稅收管轄權的差異為其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如,在兩個國家同時實行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情況下,對居民的認定有著各不相同的標準。對于自然人不同的國家,所采取的標準也是不同的,有的國家采用的是時間標準,有的國家采用的則是住所標準,還有國家采用的是意愿標準。而對于法人,不同國家采用的標準也不相同,有的采取機構所在地標準,有的采取注冊登記標準。正是因為各個國家所采用的標準均不相同,從而為跨國公司的國際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例如,在A國實行居民稅收管轄權,在B國實行地域稅收管轄權,則B國居民由A國獲得的合法所得無需交納稅款。因此,跨國公司可對這一差異進行合理利用,并據此制定出相應的籌劃策略。

(二)稅收法律政策

各國的稅收法律政策與本國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息息相關,使其具備明顯差異,具體表現在:一是,稅種差異。各國在稅種設定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即使是同一稅種,其征收范圍也會有所不同。如,百慕大群島和巴哈馬沒有實行公司所得稅,成為了世界知名的避稅地;二是,稅基差異。各國的課稅基礎和依據有所不同,在相同稅率下,稅基越大,則其企業稅負越重;三是,稅率差異。各國和地區的稅率差異明顯,有的國家采取免稅政策,而有的國家如瑞典、丹麥、比利時等國家則采取高稅率。跨國經營企業可通過在避稅港建立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對外投資的方式達到節稅目的。如,我國的跨國經營企業有到挪威進行投資的意愿時,當其想要將投資獲得的收益匯回國內時,挪威將會征收15%的提留稅。若是由跨國經營企業設立在瑞士的控股公司進行投資,則按照瑞士與挪威兩國的雙邊稅收協定,挪威僅收取5%的預提稅,即便這部分投資收益直接由設在瑞士的控股公司匯回國內的跨國企業中,瑞士再征收5%的預提稅,那么也比原本的15%低,能夠節省納稅支出。

(三)國際稅收協定

國際稅收協定是指國家與國家之間為了解決稅收利益分配問題而共同達成一致的書面協議。國際稅收協定針對的稅種主要為所得稅中的預提稅,一般會協定較低的預提稅稅率,即在本國應納所得稅中可以抵減締約國繳納的所得稅。為此,跨國公司要將國際稅收協定作為跨國投資地點選擇的重要因素,以便為公司進行國際稅收籌劃提供操作空間。如,與中國簽訂國際稅收協定的國家達八十多個,與荷蘭簽訂國際稅收協定的國家達四十多個。

三、我國跨國經營企業進行國際稅收籌劃的策略

與國內稅收籌劃相比,國際稅收籌劃更加復雜,對專業性的要求更高。然而,由于我國開展國際稅收籌劃的時間尚短,加之對該項工作的重視程度不足,致使籌劃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如部分跨國經營企業在進行國際稅收籌劃時,刻意追求局部利益,沒有從全局的角度出發,導致籌劃方案的可行性不高。此外,還有一些跨國經營企業忽視了國際稅收籌劃風險,他們認為只要進行籌劃,就能達到減少稅負的目標,并未考慮籌劃失敗給企業帶來的經營風險。鑒于此,跨國經營企業必須正確認識國際稅收籌劃,并采取有效的策略實施籌劃工作。

(一)合理選擇跨國投資地點

1、對稅收優惠政策加以利用

在稅收優惠政策中一般都會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行業稅收優惠政策、地區稅收優惠政策、出口稅收優惠政策、高新技術稅收優惠政策等等。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能夠吸引更多的外資到本國進行投資。如新加坡政府規定,投資本國《新型工業法》中涉及的產業部門的企業,全部可以享受最短5年,最長10年的免稅政策。鑒于此,跨國公司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當對各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加以了解和掌握,并對其進行充分利用,這有助于企業稅負的降低。

2、對避稅地加以利用

通常情況下,將能夠進行國際避稅的國家或是地區稱之為國際避稅地,其具有低稅收、避稅區范圍明確、對跨國投資者有諸多的稅收優惠等特點,鑒于此,跨國公司一般都會將避稅地作為投資的首先地點。同時,跨國公司可通過多種形式利用避稅地實施稅收籌劃,如在避稅區范圍內設立基地公司。這里所指的基地公司是由跨國納稅人在國際避稅地上建立的,能夠用于減輕稅負的企業。在避稅地的選擇上,除了要與自身的投資需求相匹配之外,還要關注投資國與投資地點間的國際稅收協調性問題,這樣不但有利于國際稅收籌劃工作的開展,而且還能為企業帶來一定的效益。

(二)合理選擇企業組織方式

當跨國公司因開展經濟業務需要在其他國家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時,應當首先考慮的問題是選擇何種組織方式,這是因為組織方式的不同,享受的稅收待遇也是不同的。由于子公司在其他國家是以獨立的法人身份存在的,故此其能夠享受所在國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而分公司與母公司是同一法人企業,所以其在國外不享受稅收優惠,并且在經營過程中出現的虧損也會直接匯入到母公司的賬上,致使公司的所得額減少。鑒于此,跨國公司在開展國際經營業務時,可通過選取不同的組織形式,來降低稅負。如海外公司在剛成立時,因受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導致虧損的可能性較大,此時,可采取分公司的組織形式。當其開始盈利以后,可將之轉為子公司,由此能夠享受所在國諸多的稅收優惠。此外,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即股份有限公司制和合伙制,由于很多國家對公司與合伙企業采取的是不同的稅收政策,所以,跨國經營企業應當在綜合考慮這兩種組織方式的稅率、稅收優惠等因素的基礎上,選取稅負較低的組織形式,組建海外企業。

(三)合理利用轉讓定價策略

所謂的轉讓定價具體是指在國際稅收中,相關聯的各方在交易過程中,不按正常交易原則,而是以人為的方式確定價格。轉讓定價最為突出的特點是機密性和復雜性,整個定價的過程是在非常機密的情況下進行,定價中所涉及的內容既多且雜。跨國經營企業可采取如下做法實施轉讓定價策略:通過對中間產品交易價格的控制達到影響子公司成本的目的;通過對海外子公司名下的固定資產的出售價格或是使用期限進行控制,來影響其成本費用;通過提供貸款和利息的多少來影響子公司的成本費用;通過對無形資產轉讓收取特許使用費的多少來影響子公司的利潤及成本;通過產品銷售,給予海外子公司以一定的傭金或回扣來影響其成本及利潤。

由于跨國經營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內部交易所占的比例相對較大,故此,可對世界各國的稅收差異進行合理利用,通過價格轉移來實現利潤轉移,由此能夠使企業的整體稅負大幅度降低,有助于確保企業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實現。但是因世界各國全都將以避稅為目的的轉讓定位作為反避稅的手段,并且還制定了與之相應的稅收制度,從而給跨國經營企業借助轉讓定價進行國際稅收籌劃增加了難度。在此需要著重強調的一點是,各個國家為了吸引大量的外資到本國投資,以此來發展本國經濟,并增加就業機會,使得轉讓定價稅制的規定及實施存在較大的彈性,這無疑為跨國經營企業利用其進行國際稅收籌劃創造了條件。

(四)合理選擇會計處理方法

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會對跨國公司的應納稅額以及會計利潤產生直接影響,是跨國公司進行國際稅收籌劃的重要手段。我國跨國公司應當全面掌握東道國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熟悉各種會計處理方法,以便在合法的范圍內通過會計手段降低公司稅負,使公司獲得最大化利益。如,在免征所得稅或征收資本利得的國家,跨國公司應當將流動性收益最大限度地轉化成資本性收益;為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跨國公司可滯后或提前確認收益和費用的結算日;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動情況,選擇存貨計價方法。在物價上漲時,采用后進先出法進行存貨核算;在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在稅法和稅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盡量采用加速折舊法對大型固定資產進行核算,減少固定資產前期使用階段的公司利潤,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跨國公司應將日常經營產生的費用平均分攤到各個會計期間,避免因某一階段納稅金額過高而影響公司正常經營。

(五)合理利用電子商務

在信息時代的背景下,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一種非常熱門的商業形式,它的出現使傳統的生產方式發生了改變,對現行的稅收政策和管理帶也來了一定程度的影響。為此,跨國經營企業可在進行國際稅收籌劃時對電子商務進行合理利用。具體方法如下:其一,利用網址代替常設機構進行稅收籌劃。如,我國跨國經營企業在A國有業務,為了到達節稅的目的,跨國經營企業可在A國申請一個網址,利用互聯網向A國客戶銷售貨物,并在A國設立辦事處,用于接收處理客戶訂單或提供售后服務。必須注意的是,辦事處不能留有存貨、不能開展銷售活動、不能參與合同簽訂。如此一來,按照國際慣例,辦事處和網址都不會被認定為常設機構。這樣跨國經營企業在A國開展業務取得的收入就不會被認定為來源于A國,從而規避了在A國繳納所得稅的義務。其二,可對所得的性質加以利用來實施稅收籌劃。在電子商務平臺中,對所得的性質的界定較為模糊,特別是一些無形資產交易,由此差生的所得很難清楚地劃定為經營所得,還是勞務所得。因各國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均有著不同的稅收制度,故此跨國經營企業可借助電子商務模糊所得性質這一特點,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納稅方案,以此來減少稅負。在國際稅收籌劃中利用電子商務這種策略時,應當對各國針對電子商務頒布的新稅收政策加以密切關注,這樣才能使該策略的實施達到預期的效果。

(六)其他稅收籌劃方法

在跨國經營企業的生產和銷售環節,擁有許多稅收籌劃方法,需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稅收籌劃策略。主要包括:其一,利用國際租賃進行國際稅收籌劃??鐕驹谫徶迷O備時通過銀行貸款獲取購置資金,在購置設備后將設備轉移到內部其他公司使用??鐕炯瓤赏ㄟ^銷售的方式讓購買方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也可以通過租賃的方式,使出租方享受到稅收收益。其二,利用跨國收購進行國際稅收籌劃??鐕究赏ㄟ^跨國收購的方式,規避資本稅和地方稅的征收,若收購的公司經營業績不佳,處于虧損狀況,那么還可以將其虧損部分用來沖減跨國公司的利潤。其三,利用信托關系進行稅收籌劃。在具體操作中,我國跨國經營企業可選擇在如下避稅地創立國外信托,如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中國香港等,然后將國內的財產轉移至創立了國外信托的避稅地中,同時采用全權信托的方式,將轉移出去的財產委托給設置在上述避稅地的信托機構代為管理,這部分信托財產所獲得的收益不直接轉回國內,而是全部積累在避稅地。在這一前提下,財產的所有人及信托的受益人便可以擺脫該財產所得向本國政府納稅的義務。同時,轉移至避稅地的財產由于是信托機構代為管理,因此,當地政府對信托財產的所得也不征收或是只征收較少的所得稅。

四、結束語

總而言之,我國跨國經營企業要增強國際稅收籌劃意識,在國際稅收的大環境中,利用合法的稅收籌劃手段,有效減輕公司稅負,實現公司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經營目標。在國際稅收籌劃中,跨國公司必須充分了解各國的稅收制度,及時掌握稅收法律法規的發展變化情況,根據公司經營需要合理制定稅收籌劃策略,確保稅收籌劃策略具備一定的前瞻性,從而不斷提高我國跨國經營企業的國際稅收籌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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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19世紀末,隨著資本輸出的不斷擴大,貨物、資金、技術和勞動力等經濟要素的跨國流動日趨頻繁,從事跨國投資和其它經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的收入和財產日益國際化。與此同時,所得稅制度和一般財產稅制度在各國相繼確立。在此背景下,各國為了避免對納稅人跨國收入和財產的征稅所產生的國際重復征稅問題而采取適當措施協調彼此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關系,國際稅法因此逐漸形成和發展。顯然,國際稅法是國際經濟交往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一個新的法律部門。國際經濟活動的發展變化所引起的國際稅收關系的發展變化,必然導致國際稅法的發展變化。20世紀90年代,人們習慣于使用“經濟全球化”這一概念來描述由于資本擴張和科技進步所引起的世界經濟發展趨勢。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家、國界等關系到國家的因素相對減弱,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的國際稅收新問題,相應地,對由國內法和國際條約和習慣構成的國際稅收法律體系的未來發展也必將產生一系列的影響。

經濟全球化產生的國際稅收新問題

(一)各國的稅收受到侵蝕

是國家具有的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對內和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稅收是國家在稅收領域內的體現。稅收可直接表現為國家有權根據自身的經濟發展目標制定其稅收政策,對國家的稅收活動進行有效的管理,以及自主、獨立地參與國際稅收利益分配關系,以增加自己的財政收入,維護自己的稅收權益。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之下,上還的國家稅收受到一定程度的侵蝕,其主要來自以下三個方面:

1.區域經濟一體化對國家稅收的侵蝕

經濟全球化趨勢的結果之一是產生各種形式不一、程度不同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這些一體化組織通常設有統一機構,調節或者管理一體化組織范圍內的有關事項,各成員國必須服從和遵守統一機構的調節和管理。這意味著一個超國家的權力主體產生,成員國以承認該主體并向其讓渡部分(包括部分稅收)為條件,以被管理者而非管理者的身份參與該一體化組織。由于該一體化組織所追求的是體現各成員國全體利益的整體性目標,與各成員國的直接利益目標是有距離的,因此國家向其轉讓部分,將直接導致自己原有權力的減少和削弱。區域經濟一體化對國家稅收的侵蝕,歐盟是最好的例證。歐盟成員國雖然是國家,但是在處理包括稅收領域的國外各個領域的問題時,必須遵守建立歐盟的各項條約,并且服從理事會所的各項指令。

2.國際稅收協調對國家稅收的侵蝕

經濟全球化造成各國經濟關系日漸形成一種“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交織、彼此影響的關系,導致國際經濟合作和協調關系的加強,其中當然也包括國際稅收關系的合作與協調。與參加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相同,各國通過簽訂多邊性或雙邊性的國際條約參與國際稅收的合作與協調,意味著在締結條約后必須受條約的約束,再行使稅收時必須以國際法為依據。在協調的范圍內,國家的稅收政策已不再完全僅僅由本國政府管理和制定,而必須遵從相關的協調組織的協議、國際條約和國際法的約束,這意味著國家單獨制定稅收政策的權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3.跨國公司的活動對國家稅收的侵蝕

跨國公司進行跨越國界和地區界限的生產和經營,對經濟全球化進程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在國際直接投資領域,跨國公司在東道國進行大規模的直接投資活動,通過兼并和收購以及建立新廠等方式控制東道國某些重要的經濟部門,壟斷了東道國某些產品和市場,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東道國國家經濟政策包括稅收政策的制定。同時跨國公司從其整體性的發展戰略出發,進行大量的“公司內部交易”和轉讓定價行為。在稅收領域,這些活動構成了國際逃避稅的主要部分,對有關國家的稅收收入造成了極大的侵蝕。此外,掌握著大量國際金融資本的跨國金融機構,在全球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進行巨額瞬間貨幣交易,使得一國政府難以有效監控這部分資本,更無法對之合理課稅。它們提供的層出不窮的金融衍生產品和交易形式也給使得一國對之難以進行有效的稅收管理,也就是說,對一國的稅收管理權力提出嚴峻的挑戰。

由此可見,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國際稅收原則受到嚴重挑戰。如何在彼此合作中堅持稅收,以及如何在維護稅收中進行彼此合作,是各國必須予以解決的問題。這一問題對廣大發展中國家而言,尤為重要。因為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起主導作用的并非是發展中國家,而是發達國家,取得經濟全球化所帶來利益的大部分是發達國家,而非發展中國家。正因為如此,有人稱全球化為“少數人主導的全球化”、“資本主義的全球化”。

(二)各國的稅收競爭加劇

隨著各國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相繼采取市場化的經濟體制,對資本等經濟要素的流動放松管制,加之現代科技的發展,各國對外國直接投資的管制大大放松,而且金融資本也基本上已經可以在各國尤其是工業化國家之間完全自由流動。覓利是資本的本性,國際資本在全球范圍內的流動也總是遵循利潤最大化的原則,而流向那些能夠產生豐厚利潤的國家和地區。在影響國際資本利潤最大化的因素中,稅收因素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減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不可避免地對國際資本的流向產生影響。

另一方面,經濟全球化和現代市場經濟的普遍確立,并不能緩解和消除包括資本在內的資源的“稀缺性”問題,相反,在各國的經濟發展過程中,資源供給的有限性將進一步顯現出來。因此各國為了本國經濟的發展而展開的資源爭奪也將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而進一步加劇。

由于上述兩方面的因素,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各國為了吸引外國資本幫助本國經濟發展,難免將采取各種低稅政策,給予外資免稅或減稅等諸種稅收優惠,鼓勵外資尤其是外國生產資本投入本國的落后地區或者相關產業,以符合本國經濟發展的總體戰略目標。如果各國競相采取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將不可避免地引起各國稅收競爭的加劇。就發展中國家而言,由于歷史原因,加之舊的國際經濟秩序所形成的不平等的國際經濟格局,它們所面臨的共同問題是資金奇缺、外匯短少、技術落后、基礎設施差。投資環境的缺陷使得它們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仍然需要通過稅收優惠政策來吸引外資。近年來,包括中國在內的諸多發展中國家均制定各種吸引外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發達國家內部,由于各國經濟發展水平也有差異,彼此之間也同樣存在著為吸引經濟發展所需要的資金、技術等經濟要素而展開的激烈稅收競爭。

對于稅收競爭問題的認識,應當采取辯證的觀點。適度的稅收競爭使得參與稅收競爭的國家擴大稅基、降低稅率。這不僅有利于吸引外來的資金、技術,從而促進國內經濟的發展,而且使得從事跨國經濟活動的納稅人的稅負減輕,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稅收對國際經濟活動的扭曲作用,有利于稅收中性原則的貫徹,從而有利于促進國際經濟活動的發展。因此,適度的稅收競爭是有益的、良性的,應當加以促進和引導。相反,如果參與稅收競爭的國家僅僅從本國的國內利益出發,競相從事過度的稅收競爭,采取與鄰為壑的政策,那么這不僅使得參與稅收競爭的國家的國內稅基受到嚴重侵蝕,財政利益受到嚴重損害,而且也使得吸引外來資金和技術以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的目標難以實現,同時也扭曲了國際貿易和投資活動的發展。因此,過度的稅收競爭是有害的、惡性的,應當加以抑制和禁止。無論是促進和引導良性稅收競爭,還是抑制和禁止惡性稅收競爭,均需各國之間的國際稅務合作,需要確立新的國際稅法規則。

(三)跨國納稅人的逃避稅活動更加活躍

經濟的全球化進程使得各國對商品、資本、技術和勞動力等經濟要素的流動放松管制,公司設立更加自由,跨國納稅人本身可以在各國自由流動,跨國納稅人的各種所得和財產的跨國流動也相對便利。與此同時,各國稅制仍然存在著差異,各國為了吸引外資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政策依然存在。這些因素為跨國納稅人進行逃避稅活動更加提供了可乘之機,在尋求收益最大化的主觀動機驅動下,跨國納稅人的逃避稅活動將更加活躍。近年來,跨國納稅人采用改變居所、縮短居留時間、在聯屬企業內部實行轉移定價、在避稅港設立基地公司、弱化投資和濫用稅收協定等諸多方法進行國際逃避稅活動,以致于在國際稅收關系中,如何防止國際逃避稅問題已經成為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問題之外的最主要問題。

從當前現狀看,各國管制國際逃避稅的措施,主要是各國國內法所規定的反逃避稅措施,即主要依靠國內稅法中所確立的單邊規范。除此之外,各國通過稅收協定所確立的國際法規范十分有限,主要是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的稅收情報交換條款,以及近年來關于國家之間簽訂的稅收協定中逐漸增加的一些反國際逃避稅的特別條款,例如反濫用稅收協定條款等。從現有的稅務情報交換條款的規定看,各國通過雙邊稅收協定進行的稅務情報交換的內容受到諸多限制,交換稅收情報的方法也十分有限。目前,除了在稅務情報交換領域,或者稅務行政協助領域出現專門的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外,還沒有出現專門反國際逃避稅的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在此背景下,各國國內的反逃避稅立法仍然發揮主要作用。顯然,這種過度依賴國內法管制國際逃避稅的做法,是經濟全球化之前的產物,它以充分尊重國家的絕對稅收國家以及國家可以對國際稅收活動實行有效控制的理念為前提。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這種僅僅依靠單邊性的或者雙邊性的反逃避稅措施,以及受限制的稅務情報交換合作方法,難以打擊方式越來越復雜和精巧的國際逃避稅安排。

(四)網絡技術對稅收管理提出嚴峻挑戰

促使當前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科技的發展。可以說,科技的進步和發展是經濟全球化的物質基礎。當前,網絡技術的發展引起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的革新,并對傳統的社會行為規范和社會管理模式提出種種挑戰。就稅收管理活動而言,受到的挑戰主要來自以下兩個方面:

1.對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確定規則的挑戰

現代各國基本上都是基于的屬地原則而主張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前提是納稅人的有關所得和財產來源于或者位于征稅國境內的事實。既有國際稅法規則包含一系定有關納稅人所得來源地的規則。但這些規則是為了調整傳統商務活動方式下國際稅收利益分配關系的產物,它們難以適應經濟全球化進程中跨國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需要,難以繼續調整在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所產生的國際稅收利益分配關系。因為在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跨國納稅人在收入來源地國除了設置一個網址或者服務器之外,并不需要另行設立任何的“有形存在”(physicalpresence)。從而根據既有國際稅法規則難以確定該筆收入的來源地,此其一。其二,在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納稅人所從事的商務活動所涉及的大多數是無形的數字化產品交易,因此根據既有的國際稅法規則亦難以確定該所得究竟屬于何種所得。其三,在網絡空間,跨國納稅人可以從事各種數字化產品等無形資產的商務活動,也可以通過加密等手段保護和隱瞞收入和財產,以及征稅國據以征稅的相關會計資料。這將使得國際逃避稅更加容易,跨國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網絡技術帶來的便利,在來源國逃避根據現有的稅法規則所承擔的納稅義務。正如有的學者所言,就像各國政府永遠不能控制公海一樣,它們也無法控制網絡空間,因此網絡空間將成為謀求避開政府控制者的避難所。

2.對征稅權劃分規則的挑戰

根據既有的國際稅法規則,各國在協調對跨國營業所得和跨國勞務所得征稅權沖突中,普遍承認來源地國的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居于優先地位,在此基礎上,通過常設機構原則和固定基地原則限制來源地國的征稅權;在協調對跨國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消極投資所得征稅權沖突中,各國普遍采用的是征稅權的分享原則。顯然,上述的征稅權劃分原則是建立在行使有效的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基礎上的。然而,在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受到嚴重的;沖擊和挑戰,各國基于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難以對從事跨國電子商務活動的納稅人行使有效的征稅權,取得相應的稅收收入。因此以有效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為前提的征稅權劃分原則,不可避免的受到挑戰和沖擊。

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際稅法的發展趨勢

面臨著經濟全球化帶來的一系列國際稅收新問題,以及既有國際稅法規則所受到挑戰,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今后國際稅法發展將出現如下的趨勢:

(一)國家稅收將在相對弱化和不斷強化中交織發展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雖然網絡技術的發展以及跨國公司的挑戰而使得國家管理和控制國際稅收活動的能力受到削弱,國家參與經濟一體化組織和稅收協調組織而使得國家稅收受到限制,從而使得國家稅收受到侵蝕、限制,但是,在今后的國際稅法發展中,國家稅收將在相對弱化和不斷強化中交織發展。這是因為:

1.國家管理稅收活動能力的弱化并不必然導致稅收的弱化。傳統的稅收管理手段、模式的失靈只能說明國家必須轉變政府職能、改進稅收管理方式和手段,并不能說明國家徹底喪失了對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國際稅收新問題的管理能力。相反,新問題的產生與國家的稅收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國家會不斷地采取措施加強國際稅收活動的管理,以強化自己的稅收。

2.國家稅收受到限制并不必然表明稅收的弱化。國家稅收是國家在稅收領域享有的全面的。國家稅收受到限制的結果只能是使得受到限制的稅收范圍擴大,國家排他性稅收范圍縮小。但是影響國家稅收的不是法律限制的數量,而是它的性質。因此國家限制自己在稅收領域內行動自由的法律數量并不影響其稅收,并不影響它作為稅收領域內立法和執法的最高權威性質。對稅收的限制只能是局部的、相對的,而非對稅收整體的削弱。在處理經濟全球化所引起的國際稅收新問題的過程中,以國家的稅收利益為核心的國家在稅收的國際協調和合作過程中總是強調自己的國際身份,保持自己的權威,從而出現超越與國家同時加強的趨勢。

3.就發達國家而言,由于它們主導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加之它們自身強大的經濟實力,可以說它們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地位十分鞏固,相應地其稅收受到的威脅最小。在稅收的國際協調和合作中,發達國家從未放棄自己的主張,也不放棄自己的壟斷權,而且還進一步挑戰發展中國家的稅收。例如在雙邊性的稅收國際協調中,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頒布的稅收協定范本總是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保護發達國家的稅收利益,即使在聯合國頒布的稅收協定范本中,居民稅收管轄權并未受到削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結合當今國際資本主要流向發達國家的事實,聯合國范本中對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擴大,也并非一定有利于保護發展中國家的稅收利益。此外,在多邊性的稅收國際協調和合作中,例如在WTO中,發達國家總是在決策機制上占據主導地位,對于發展中國家的要求通常是給予一定期限的、有條件的差別待遇,但仍然是要求發展中國家在一定期限內完全達到多邊協調組織的總體目標。相反,就發展中國家而言,由于它們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多居于從屬地位,以及它們的經濟實力較差,在稅收的國際協調和合作過程中,為維護自己的稅收,也將不斷努力實現自己的稅收。

(二)稅收的國際協調和合作進一步向縱深發展

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各國稅收制度的趨同化。國際稅法是各國國內稅法在國際范圍內的延伸,它既影響一國的稅收和稅收利益,又影響到經濟要素的國際流動和國際經濟的發展。因此規范各異的國內稅收制度,以消除可能存在的國際重復征稅、制止潛在國際逃避稅、防止亞性稅收競爭,是未來稅收的國際協調與合作的目標。當前,眾多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以及國際稅收協調和合作組織,力達到其組織目標和原則,均制定各種指令和建議,要求參加該組織的成員國的國內立法,包括稅收立法,進行修改和協調,在一定時期內達到該組織的指令或建議所規定的目標,由此引起各國稅收制度的趨同化。例如,在新近出現的稅收競爭問題上,歐盟于1997年12月旨在消除有害稅收競爭的《行為法典》,要求其成員國對國內的現有法律進行審查,廢除現行稅法及稅收實踐中認為可導致有害稅收競爭的規定或措施。根據該行為法典的規定,歐盟成員國民遲應當在2003年1月根據該法典的要求完成國內稅法的修訂和調整。

第二、雙邊稅收協定的內容進一步擴大。自從20世紀經濟臺作與發展組織稅收協定范本和聯合國稅收協定范本誕生以來,雙邊稅收協定在稅收的國際協調與合作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各國之間締結稅收協定十分活躍。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各國為了解決由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國際稅收新問題,將更加重視利用這一既有的雙邊性的稅收協調與合作模式。這不僅僅表現在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不斷增多、協定網絡進一步擴大,而且表現在協定的內容日漸豐富。今后稅收協定的內容將會有以下的增加:1.增加協定適用新稅種(如社會保障稅);2.將稅收協定適用于新的商務活動方式(例如電子商務活動);3.廣泛制定新的防止國際逃避稅措施(如資本弱化、套用稅收協定);4.增加稅務行政協助(稅款征收、稅務文書的傳遞)以及稅務爭議解決新方法(如國際稅收仲裁)等方面的規定。此外,就某一專門問題而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如有關稅務情報交換的協定、有關稅務行政互助協定等,將進一步發展。

第三、制定新的建立在國際合作基礎之上的反國際逃避稅新措施。經濟全球化尤其是網絡技術的發展給跨國納稅人逃避稅提供了新的便利。因此各國將進一步加大打擊國際逃避稅的力度。這將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各國改進既有的國內反國際逃避稅的單方面措施,制定國內反逃避稅專項立法,并在稅法中采用更加有效的反逃避稅措施。例如轉讓定價法規從制約跨國關聯企業擴大到制約按照“事實推定”的“受控實體”;從制裁商品、勞務和無形資產交易擴大到制裁物物交換和債權債務相互抵沖等各種隱易;確定是否存在轉讓定價的方法從傳統的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和成本加成法擴大到還可采用利潤分割法、可比利潤法和交易凈利潤法等。二是制定建立在國際合作基礎之上的新措施。主要有:第一,突破現有的雙邊情報交換制度中對所交換情報的種類和范圍的限制,以及交換方法的限制,擴大所交換情報的內容和范圍,同時采用同時審計或共同審計等新的情報交換方法等;第二,制定新的反國際逃避稅規則。例如,隨著跨國獨資電子商務活動的蓬勃發展,在可預計的將來,各國將會結合電子商務活動自身的特點,制定專門用于防止電子商務活動領域逃避稅的新規則;第三,針對單邊和雙邊反國際逃避稅措施的不足,制定多邊性的反國際逃避稅規則、建立多邊性的反國際逃避稅機制。

(三)多邊性稅收協定的進一步發展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各國經濟相互滲透、互相依存,在國際稅收關系上則表現為一系列新的國際稅收新問題呈現多邊化趨勢,因此,各國難以單純依靠既有的單邊性的國內法規則和雙邊性的國際法規則,解決此類新問題,而必須制訂新的建立在多邊性基礎之上的國際稅法規則。當前,已有諸如歐盟、北美自由貿易區、東亞聯盟等眾多的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組織存在。在這些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組織中,多邊稅收國際協調與合作措施和規則已有相當程度的發展。例如,歐盟即訂有《稅務相互協助公約》,丹麥、荷蘭、挪威、冰島和瑞典訂有《北歐條約》,獨聯體國家也于1999年6月簽訂了多邊性稅收互助協定。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今后將會產生更多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甚至產生全球性的經濟一體化組織。相應地,多邊性的國際稅法規則也將進一步發展。

篇5

一、電子商務發展與稅收

電子商務的發展除了依賴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社會的信息化程度之外,制約其發展和普及的“瓶頸”主要有三個方面,即缺乏必要的法律環境、擔心政府會對此課以重稅、互聯網還存在著可靠性與安全性等方面的不確定因素。在這三方面因素中,前兩個因素都與稅收法律有關。這是因為,就第一個因素而言,在一定社會從事某些商業活動所需要的法律環境,除了這個社會當時的法制環境狀況外,更重要的是這個社會對于這種商業活動的法律態度是否積極、法律規范是否健全、法律執行是否到位。只有滿足了這些條件,這些商業活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它的利益才有可能是可以預測的和有保障的。其中,一方面由于稅法本身是一個社會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由于稅收本身是任何商事活動必須負擔的一項費用,因而稅法對于稅收的規范程度和執行情況也將影響著這項商事活動的最后收益。因而,一個國家的稅法對于電子商務發展持有什么樣的態度也將深深地影響該行業的發展。

就第二個因素而言,當今各國都對稅收實行嚴格的法律規定和限制,這也就是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就是,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構成要素必須而且只能由法律加以規定,征納主體的權利義務只能以法律為依據,沒有法律依據,任何主體都不能擅自征稅或者減免征稅。根據這一原則要求,由于現行稅法都沒有將電子商務貿易納入到征稅的范圍,這就使得電子商務征稅處于一種不確定性之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擔心政府會對之課以重稅是有道理的。要解決這種擔憂就必須修改現行稅法或對電子商務的征稅進行專門立法。

二、對電子商務征稅產生的問題

(一)對稅收管轄權原則提出的挑戰。稅收管轄權是一個國家在征稅方面所擁有的不受任何約束和限制的權力,但是一個國家要對跨國納稅人和跨國征稅對象征稅,在客觀上不能不受這個國家本身政治權力所能夠達到的范圍的限制。目前,世界上有兩種不同的選擇,即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

對于電子商務來說,不管優先選擇哪種管轄權都會遇到一系列新的問題和挑戰。這是因為電子商務使得移動的、遠距離的、或者是匿名的交易變得方便起來,因為賣方可以在征稅政府的管轄領土之外,或者可以掩蓋貨物和服務的目的地。這樣,買方就不用對其從另一個不同稅收管轄區的賣方購買商品而支付銷售稅,這使得非電子商貿處于一種不利的地位并減少了本國總體稅收收入。由這些活動而產生的收入也可能使公平征稅變得困難。同時,一個電子商務企業的服務器或控制中心可以存在于多個國家,也可以不存在于任何國家,在這種情況下,稅法的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都難以實施。

(二)對稅收的公平原則產生了新的沖擊。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法的一個基本原則。稅收公平原則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憲法原則在稅收法律制度中的具體體現。電子商務的出現對稅法的公平原則產生了新的沖擊,主要表現在:一方面現行稅法是以有形交易為基礎的,而電子商務則主要是一種數字化的交易,它的交易方式是無形的和可隱匿的,因此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和個人就可以據此輕易逃稅和避稅,以至于傳統企業的稅收負擔要遠遠高于從事網絡貿易的企業。同時,許多國家由于不愿意看到大量的稅收收入在電子商務中流失,就紛紛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規,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進行規范,致使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比一般企業的稅收負擔更高,導致了新的稅收不公;另一方面由于各國家和地區對網上貿易的稅法規定不統一,也導致了同種交易的稅負不公和各國、地區之間稅收收入的分配不公。

(三)對稅法的構成要素造成了較大的沖擊。稅法的構成要素是構成稅法的必要因素或不可缺少的內容,是確定稅收權利義務和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依據。電子商務的出現,對稅法的構成要素造成了較大的沖擊,表現在:(1)難以確認納稅義務人和征稅對象。傳統的國際稅收制度主要是以屬地原則為基礎實施稅收管轄,通過居住地、常設機構等概念把納稅義務人與納稅人的活動聯系起來。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無須在固定地點辦理成立登記,只要有自己的網址,便可以開展商務活動。在這些公司的電子商務中,如何確定納稅主體,如何確定征稅對象,變得極為復雜。網上無形商品交易的產生,將使稅務機關無法確定征稅對象。許多其他的產品也存在相似的非物質化性質,這使征稅機構根本無從確定征稅的對象和數量。(2)難以確定課稅對象的性質。在大多數國家,稅法對于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財產的使用都作出了比較嚴格的區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但電子交易將交易對象均轉換為“數字化信息”在網上傳遞,稅務機關難以確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究竟是商品、勞務還是特許權等。由于所得的分類直接關系到稅務方面的處理,上述問題導致了稅務處理的混亂。

(四)對稅收征管帶來了困難。傳統的稅收征管離不開對賬簿資料的審查。而網上貿易是通過大量無紙化操作達成交易的,賬簿、發票均可在計算機中以電子形式填制,而電子憑證易修改,且不留痕跡,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制憑據,無法追蹤。網上交易的高度活動性和隱蔽性,不僅嚴重妨礙了稅收當局獲取信息的工作,而且使得政府無法全面掌握納稅人經濟活動的相關信息。這種由網絡貿易造成的“稅收失靈”正在成為眾多納稅人盡早加入網上經營的推動力。

三、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建議

目前,國際上對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的主張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主張免稅;二是主張對電子商務征稅遵循現行稅制;三是主張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筆者認為,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完全依照對傳統商業的征管模式,對電子商務的稅務研究只是剛剛開始。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已成為當務之急。

首先,實行近期免稅,長期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目前,各國為了扶持本國網絡經濟的發展,都對網上交易實行稅收優惠。如1998年10月,美國的《互聯網免稅法案》規定:三年內(至2001年)暫不征收國內“網絡進入稅”。鑒于這種形式,國內許多人士呼吁在近期對電子商務實行免稅,他們認為,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經濟的發展方向,它的發展一日千里,它需要的是扶持,如果對它征稅,無異于殺掉“一只會下金蛋的母雞”。為了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為了使我們不再錯過一個時代,筆者認為,在近期應對電子商務實行免稅或制定優惠的稅收政策。但從長遠來看,應實行稅收中性原則,即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形式的選擇造成歧視,以保持各種交易形式之間的稅收公平。

其次,實行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有別于傳統商務的貿易方式,其承載的內容仍然是現實社會中人們時常使用的商品、勞務,其內容實質未發生根本變化。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時,應以現行稅收制度為基礎,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對現行稅收制度做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這樣做既不會對現行稅制造成太大的影響,也不會產生太大的財政風險。

再次,制定加強電子商務征管措施。為迎接網上貿易對現行稅制的沖擊,稅務機關必須加強網上貿易的稅收對策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電子商務征管措施。一是強化備案制度。在電子商務發展初期,就要及時完善稅務登記,使電子商務經營者注明電子商務經營范圍,責令上網單位將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材料報送當地稅務機關,便于稅務機關控制。同時,建立電子貨幣發送者數字身份證的登記制度。二是把支付體系作為征管的關鍵。雖然電子商務交易具有高流動性和隱秘性,但只要有交易就會有貨幣與物的交換,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建立和使用的支付體系作為稽查、追蹤和監控交易行為的手段。目前,電子商務的支付手段必有信用卡體系、客戶賬戶體系、電子貨幣體系三種。

篇6

關鍵詞:電子商務;商務發展;稅收

Abstract:Electroniccommercewastherecentyearsisfollowingonenewtypeoftradingwhichsociety''''sprogressandthepresentinformationtechnology''''srapiddevelopmentaroseatthehistoricmoment.Itsappearance,notonlyhasbroughttheunprecedentedimpactonthetraditiontypeoftradingandthesocialeconomyactivity,alsotothetaxrevenuesystem,thetaxpolicy,thetaxadministration,theinternationaltaxrevenueruleproposedthenewchallenge,mustgiveregardingthistotakeseriously.

keyword:Electroniccommerce;Commercialdevelopment;Taxrevenue

前言

電子商務發展迅猛,潛力巨大。20世紀90年代以來,伴隨著電子數據交換、電子資金轉賬和安全認證等相關技術的日益成熟,特別是互聯網的全球普及,使用的人數急劇增加,電子商務發展日益迅猛。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聯網用戶約1.9億,全球已有仰叨多萬企業參與了電子商務活動。1998年,全球電子商務貿易交易額約為450億美元,199年猛增至2400多億美元。預計2001年將增至3500億美元,2002年將超過1萬億美元,2003年將增至13000億美元。

在我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晚。由于數據傳輸速度較饅,與國際互聯網出口連接的頻寬較窄;網絡供應商基本都處于虧損的體態;網上安全認證的可信度不太高;網上支付體系的不完善;許多企業對電子商務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物流送配方式的發展滯后;有關法律制度的缺位,等等原因,使用互聯網的人數目前只有1000萬,其中直接從事商務活動的只有15%.但是,我國的電子商務具有很大的潛力。據預測,我國的上網人數將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將增至400萬。這將大大地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一般經驗表明,當上網人數達到1500萬-2000萬人時,電子商務將會出現盈利點。因此,我國的電子商務將會出現飛速的發展。

電子商務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將產生極為深遠的影響。在人類經濟發展史上,每一次創造財富方式的改變必將帶來經濟領域的革命。從以勞動力密集為基礎的自然經濟,到以資本積聚為基礎的工業經濟,再到今天以智力創造為基礎的知識經濟,無不證明電子商務是人類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在這個世紀之交的時刻,知識經濟蓬勃發展,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加速,智力成果的創新與發展,隨時都改變著經濟發展的方式,同時也決定二個國賽能否在激烈的國際經濟競事中取得優勢,電子商務正是承載知識經濟運行和發展的最佳方式。因此,電子商劣的興起和拔犀,己不僅僅是一個經濟問題和商務模式的問題,也不僅僅是廠個技術問題而是關系到在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經濟領域的一場變革正如主席指出的: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的發展方向。作為一種全新的商品經營和交易方式,電子商務不僅會改變現有的企業模式,而且將對經濟全球化及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經濟結構的改變產生極為深遠的影響。

電子商務是對傳統商務形式的一場革命,對稅收帶來了新的沖擊。由于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的可隱匿姓、有些交易物的無形性、交易地點的不確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基本特點,使電子商務對現行的貿易體制、交易方式、信用體系以及政府管理帶來了很多新的問題,特別是對現行的稅收制度、稅收政策、稅務管理、國際稅收規則和稅收法律也帶來了新的沖擊。電子商務對稅收產生的各種影響,歸根到底將使目前的稅基和稅源發生巨大的變化,如果稅收政策和稅收征管手段不能迅速跟上,可能使我們應該獲得的很多稅收流失。因此,我們必須正視并積極應對這些變化,取得共識拿出對策。

如何應對電子商務給現行稅收制度帶來的沖擊,世界各國都在思索對策。有一種觀點認為,應把電子商務領域視為一特殊關稅區,并實行免征關稅和銷售稅的政策。這一觀點已在某些國家得以實踐;這種對策具有一定的優點,既能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又能回避現行稅制對電子商務的不適應。但它的缺點也是世人皆知的,一是會較大幅度的縮小稅基,形成稅收的流失;二是會擾亂國際間的經濟秩序,形成新的不公平;三是它只符合少數國家的利益,將會擴大貧國與富國之間的差距。因而,它難以代表國際社會建立鏡收新規則的主流思想,難以代表國際稅收規則的改革方向??梢姡瑸檫m應電子商務的出現和發展,稅收政策的消極應對不是可行的方法,只有積極穩妥的改革現行稅收制度才是基本的方向。

那么,怎樣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呢?我認為,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一是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時,應以現行稅收制度為基礎,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對現行稅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這樣做既不會對現行稅材形成太大的影響,也不會產生太大的財政風險。

二是不單獨開征新稅的原則。即不能僅僅針對電子商務這種新貿易形式而單獨開征新稅,不然會導致稅收負擔的不公平分布,影響到市場對資源的合理配置。

三是稅收政策與稅務征管相結合的原則。以可能的稅務征收管理水平為前提來制定稅收政策,保證稅收政策能夠被準確的實施。

四是保持稅制中性的原則。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形式的選擇造成歧視。

五是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的原則。應當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謀求全球一致的電子商務稅收規則,保護各國應有的稅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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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發展的全球經濟中,電子商務對現有的稅收體系造成了非常大的影響,在國際上對其引發的稅收問題具有不少爭議。所以依據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狀況,借鑒發達國家擁有的豐富經驗,應盡早研究解決電子商務在我國存在的稅收問題。本文從當前的電子商務對稅收產生的影響入手,詳細闡述稅收在電子商務中遇到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關鍵詞】

電子商務;稅收;影響

0 引言

本世紀是一個新經濟時代,它擁有一系列重要特征,如信息化、網絡化、知識化及數字化等。上述特征最全面的體現就是電子商務,全球明顯加快了商務電子化的步伐,讓電子商務得到了迅速發展。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傳統的流通技術和交易方式受到電子商務的影響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它是世界經濟新的增長點,將更多的企業吸引到電子化交易平臺的建設中。電子商務在為個人創造便捷,企業創造利益的同時,必然會引起大量問題的產生。越來越多的企業、國家及政府正在關注著由電子商務所產生的相關稅收問題。由于種類繁多的電子商務使電子化交易中繳納的稅收產生了諸多問題。本文主要研究的是稅收在我國電子商務中遇到的一些問題。

1 我國當前的電子商務對稅收產生的影響

1.1 對稅收征管產生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產生的影響是史無前例的。一是使傳統的憑證計稅方式遭受沖擊。稅收征管在傳統意義上的基礎是納稅人擁有真實的往來單證和票據、賬簿、發票及合同等。然而電子商務的存在是以無紙化交易的信息化、數字化為基礎的,可以隨時進行不留痕跡的修改,使稅收征管喪失可靠的計稅依據。二是由于現有的貨幣銀行逐漸被電子支票、電子貨幣及網上銀行取代,信用卡、匿名使用方式,使得稅收征管逐漸加大難度,稅務機關難以掌握銷售收入、銷售數量,近而對偷稅漏稅行為喪失了威懾的作用。

1.2 對轉移定價產生的影響

互聯網給消費者和廠商在世界范圍內創造了直接交易的機會,所以在傳統交易中存在的中介地位發生改變,使得中介極大削弱了代繳代扣稅款的作用。為了降低企業集團的成本,逃避稅收,更多的是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技術的應用,讓企業集團內部實現高度一體化,進而在轉移定價方面產生了許多稅收問題。

1.3 對國際稅收產生的影響

電子商務使常設機構的概念遭受沖擊。在當前的國際稅收中,通常稅法是以外國企業在本國是否設置常設機構作為是否對非居民所得征稅的根據。但是電子商務不但將空間界限打破,還使固定營業場所現有的概念逐漸模糊起來:在互聯網上商家只需擁有自己的網頁與網址,就能將自身的產品與服務推銷到全世界,無需現有常設機構提供保障,征稅的依據自然也就沒有了。此外,在國際協調方面稅收面臨挑戰。全球的商品、服務與技術隨著快速發展的電子商務加大了流動,針對電子商務存在的征稅問題,各國應從客觀要求上采取相同的步驟和策略,但是當前各國現有的存在差異化的稅收征管使得在國際協調方面稅收面臨著重大挑戰。

2 稅收在電子商務中遇到的問題

2.1 難以定義和監控稅收對象與稅種

從某種程度上看電子商務將產品的性質改變了,電子商務通過互聯網中的下載功能與電子郵件,實現了以數字化信息傳遞產品代替了原來以有形方式提品,造成了稅務部門對其商品的性質與內容難以確定。例如出版商在傳統方式下銷售實物形態的書籍,出版商銷售數量與消費者需求數量一致,也就是銷售貨物,然而消費者在電子商務中,能夠通過以數字化形態存在的下載技術轉載書籍內容,只需將網上的數據權購買下來,這就可以隨時復制書籍的數量。這種下載到底屬于銷售,還是屬于特許使用權。電子商務將一些以數字方式提品代替以有形方式提品,產品的性質在一定程度上被改變,難以明確區分商品、特許權和勞務。難以界定這些信息和數據應被視為商品買賣、提供特許使用權還是提供勞務,我國還沒有制定出一個符合要求的標準。

2.2 很難界定、選擇電子商務中的國際稅收管轄權

國際稅收中的重點就是稅收管轄權。在以往的國際稅收制度中,實施稅收管轄的基礎就是屬地原則,將納稅人和納稅義務人的活動通過常設機構、居住地等概念聯系起來。每個國家都會從本國的國情出發選擇出最適合的稅收管轄權,對其領土范圍內所有公民包括居住在境內的依法接受管轄的人獨立自主行使管轄權。然而電子商務下的稅收,造成稅收管轄權被削弱了有效性。在網上進行交易的經營者之間不在受到任何地域的限制,進而使界定和協調稅收管轄權遭遇難題。在互聯網世界中,活動者的確切地址難以確定,經營活動所在地或發生地無法準確確定,進而將與稅收管轄權相關的屬人或屬地這兩方面的關聯因素割斷,這就造成了很難確定何種稅收管轄權是由哪個地區或國家來行使進行征稅。

2.3 稅收征管中存在的監督問題

按照當前實行的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稅收征收管理主要是以納稅人擁有真實的往來單證和票據、賬簿、發票及合同為基礎,依次稅務機關可進行稅務監督與檢查,傳統的稅收征管在電子商務中產生了大量的問題:首先,難以界定收入。傳統的征稅是以發票、會計憑證及賬簿作為依據,納稅人通過發票、會計憑證及賬簿來計算繳納多少稅款;然而交易雙方在電子商務中是以電子數據方式來填制,通常能夠非常容易的修改電子數據,不會留下任何蛛絲馬跡。這樣就難以確定收入,給稅收征管增加了難度,進而導致大量流失稅款。其次,伴隨電子銀行的誕生,一種無需記賬的電子貨幣能夠讓納稅人在稅務部門絲毫不知的前提下完成付款業務。沒有有形載體的交易實現了無紙化,進而使得本該征收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所得稅等都不知從何下手。另外,高度發達的計算機加密技術,可以使納稅人通過超級密碼將相關信息隱藏起來,給稅務機關搜尋相關信息增添了不少麻煩,可想而知導致大量稅款流失。

3 解決電子商務中稅收問題的對策

3.1 使電子商務征稅規范化

在對電子商務制定稅法的規范過程中,針對稅收征管在電子商務中提出的挑戰,應對電子商務納稅的相關稅法條文進行著重補充,對電子商務的納稅人、稅種稅率、稅目及有關法律責任予以明確。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電子商務活動中提出要求,在辦理了電子商務相關交易手續后,需要到相關稅務機關完成電子稅務登記的工作,提供系統完整的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納稅信息和交易情況。當前實行的是以物流為主要征稅對象的稅法,容易監控,然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則是以信息流為主要征稅對象,另外電子加密技術很難定義和監控。所以針對電子商務展開征稅,就需要從技術、法律等方面強化稅收征管方面的工作,建設信息化、數據化的電子稅務局,使信息網絡安全得到保障,信息集成度提高,推動建設電子支付系統,強化合作,監控網上數據,對現有報稅程序進行修改,實施軟件征稅,電子記錄保留,強化在線監控,加大電子報稅方式的普及力度。同時依然存在傳統的人工稅收征管模式,并且使電子征管并存。

3.2 國際間稅收加強合作與交流

無區域性與無國界性是電子商務的特點,同時其特點還包括了隱蔽性。一個國家無法完全脫離國際開展電子商務稅收,這就要求與國際社會協調一致。我國只有通過與世界各國加強稅務機關的緊密聯系,應用先進的國際互聯網技術,強化交流國際情報,才能全面掌握納稅人的信息,從而為稅收稽查、征管提供充分的依據,防范大量流失國家稅款。除此之外,各國的稅務當局需要對稅收管轄權進行科學界定,共同享受電子商務創造的稅收利益,盡最大努力使跨國電子商務得到更好的發展。

3.3 研發電子稅收軟件,使征稅實現信息化

伴隨快速發展的電子商務,在國家稅收中電子商務稅收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在稅收征管方面需要大力加強科研投入,對電子商務管理需要盡快研發出一種技術平臺,使電子化的稅收管理加快進程,使稅務管理的效率和能力得到提高,健全電子稅收系統,讓電子商務征稅獲得技術上的支持。為電子稅務管理提供的這種技術平臺,其擁有十分強大的功能,操作簡便,能夠自動按照每筆交易發生時的金額和交易類別進行統計,算出具體的稅金,并且自動進行交割與入庫,進而完成無紙化的電子商務稅收工作。

3.4 充分結合稅收中性與效率的原則

充分結合稅收中性與效率的原則,使電子商務稅收得到適當的優惠政策。其中稅收中性原則就是在電子交易與有形交易之間遵守中性原則,對經濟上類似的交易收入需要平等對待。然而稅收效率原則就是盡可能的在繳納和征收稅收時實現節約和便利,盡量減少企業的額外負擔,推動市場經濟實現有效運轉,在納稅人選擇貿易不受影響的基礎上,制定出一種優惠稅率對企業合法經營起到導向作用,但是對網上企業必須提出相應要求,單獨核算通過互聯網進行的產品銷售、服務和勞務等業務,否則無法享受優惠的稅收。

4 結語

綜上所述,從根本上來說電子商務是一種商務性經濟活動,盈利是商務性經濟活動的宗旨和根本目的。盡管電子商務從當前來看尚處初級階段,一些電子商務企業的盈利狀況可能并不理想,這就是世界各國在電子商務中積極實施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的真正原因。在未來的商務性經濟活動中電子商務是重要的形式,必然給企業創造了巨大的利潤,所以為電子商務提供暫時性的稅收優惠有其必要性。

【參考文獻】

[1]邵兵家.《電子商務概論》[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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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經濟全球化浪潮雖然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國家邊界和主權意識.推動了全球經濟結構的調整,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也都不同程度地從這種開放性的經濟結構調整中獲益,但由于國家間、區域間經濟社會發展的差距過大,以致在同一稅收管轄原則下對不同國家會產生不同的影響。對此,各國必然基于維護國家權益的立場,對原有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作出相應的調整,并由此引發新一輪的屬地管轄權之間的沖突,且這種沖突,主要表現為對所得來源地的判斷標準不一。 

例如,在傳統經濟體制下,對非居民取得的營業利潤,主要分歧是以設立機構、場所為標準,還是以實際經營管理活動為標準;對非居民取得的利息、股息所得,主要分歧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為標準,還是以其法律身份為標準;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主要分歧是以研發地為標準,還是以使用地為標準,或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律身份為標準。而在信息經濟條件下,對非居民取得的營業利潤,主要不同是以有形機構、場所或實際經營管理活動為標準,還是以虛擬主機或網絡服務器為標準;對特許權使用費,主要不同是以數字化產品研發地、使用地或支付地為標準,還是以上傳地或下載地為標準,如以研發地為標準,同一項數字化產品可能涉及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研發人員;如以上傳地或下載地為標準,也會出現同一項數字化產品上傳地或下載地與許方或受方企業居住地不一致的情況。 

基于上述變化,發達國家作為主要的資本、技術輸出國,在信息經濟時代也采取了不同態度。其中,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發祥地,主張采取稅收免稅政策,并在1998年oecd渥太華會議上建議,網站或服務器用于儲存數據,其用途類似倉庫,符合oecd協定范本第5條規定的準備性、輔活動,不能解釋為常設機構征稅。但oecd則持不同意見,并在1999年修訂的協定范本草案中明確,在某些情況下,服務器可能構成常設機構。此外,澳大利亞在向1998年oecd渥太華會議提交的報告中認為,設立服務器或網址,有固定的時間和地點,且可以經營業務的,可視為常設機構。加拿大1998年電子稅收管理報告認為,服務器或網站是否視為常設機構,應視具體情況而定。而對跨國網上交易的無形商品,如電子出版物、軟件、網上服務,美國主張一律免稅,oecd則主張對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費、勞務、數字化產品等收入性質加以區分,以便適用不同稅率。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發展中國家作為新興的資本、技術輸出國,面對信息經濟帶來的機遇和挑戰,也采取了相應的稅收措施,如印度規定,對在境外使用計算機系統,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國公司支付的款項,均視為來源于印度的特許權使用費,并在印度征收預提所得稅。 

 

二、“兩法合并”后屬人管轄權的完善 

 

2007年3月1 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兩法”合并已水到渠成,并進入統一、規范、公平的稅收法制建設階段,且“新法”較之合并前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在屬人管轄權的規定上,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新法”繼續堅持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關于居民居住地稅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并第一次明確使用了居民企業的法律用語,有利于與國際接軌;二是對居民企業的判定,“新法”同時采用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而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既采用注冊地標準和管理與控制中心標準,又采用獨立經濟核算標準,顯然,“新法”規定的居民企業范圍更為寬泛,且居民企業的身份更易認定,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 

但應當指出的是.由于“新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低于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水平,如果對居民企業的認定范圍過于寬泛,并普遍規定對居民企業的境外來源所得征稅,容易增加征納雙方稅收成本,且由于外國稅收可按新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抵免,我國對居民企業的境外來源所得實際上也可能征不上稅。因此,建議考慮這一實際情況,通過“新法”實施細則,一方面明確居民企業的全球所得納稅義務,另一方面在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手續上,盡可能簡便些。與此同時,宜針對跨國企業離岸經營的特點,盡快建立避稅港稅制和資本弱化稅制,并進一步完善轉讓定價稅制,通過以上三個稅制的聯動和相互配合,積極應對跨國企業規避我國稅收的行為?!〈送?,在信息經濟迅速發展的形勢下,宜借鑒國際上對外包、離岸經營、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經驗,在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延伸方面,重點放在避稅港稅制的建設上,并通過建立嚴格的海外控股公司利潤合并申報納稅制度,對我國居民企業在避稅港設立投資控股公司取得的離岸經營利潤進行監督和管理。而在所得來源地管轄權的拓展方面,則重點是堅持現有的屬地管轄權原則,并對來源地的范圍作適度的調整。 

 

三、國內法和稅收協定關于稅收管轄權的協調 

 

綜觀各國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對居民企業的判定,主要采用國籍標準和住所標準,并據此對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外的所得征稅。對非居民企業的判定,主要采用所得來源地標準,并據此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征稅。但由于國情不同,各國國內法關于企業住所和所得來源地判定的具體標準,往往會產生一些差異,以致相關國家對企業的同一項跨國所得雙重征稅,這顯然不利于各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于是,各國一方面通過國內法有關境外所得抵免的規定,主動對本國稅收管轄權行使的范圍進行單邊調整:另一方面,則通過國際稅收協定,對相關國家稅收管轄權行使的范圍進行雙邊或多邊調整,并在此基礎上確立高于國內法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 

具體而言,各國國內法關于稅收管轄權的協調主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對居民企業境內外所得分類進行稅務處理,即凡是依本國法認定為居民企業的,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一律按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征稅,而不考慮該企業是否同時被其他國家認定為居民,但對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則采取直接或間接抵免法進行抵免,以消除對居民企業境外所得的雙重征稅。二是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分類進行稅務處理,即凡是依國內法認定為非居民企業的,對其取得的營業利潤,按照獨立企業和利潤歸屬的原則征稅;對其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按照低于普通稅率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征稅;對其取得的財產轉讓收益,按普通稅率征稅。國際稅收協定關于稅收管轄權的協調則主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適度調整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行使的深度和廣度。例如,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營業利潤,堅持按常設機構征稅的原則,并對其承攬的建筑、安裝或裝配項目引入了時間概念,即與上述項目有關的活動如超過協定規定時間(6個月或1 2個月),可認定為其在東道國設立了常設機構,并按東道國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對其征稅。而按各國國內法的規定,對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項目,通常沒有活動時間的概念,非居民企業只要在東道國開展建筑安裝活動,即可認定其設立了營業機構和場所,并按東道國國內法的規定對其征稅。與此同時,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通常按低于締約國國內法規定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征稅。二是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例如,對人(居民企業)的管轄沖突,一方面通過居民企業的定義,明確屬人管轄權調整的范圍;另一方面,通過雙邊或多邊稅收抵免條款。明確相關國家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的責任和義務。三是防止濫用協定避稅和偷逃稅。例如,我國在對外談簽的國際稅收協定中規定,我國居民企業從相關締約國取得的股息,只有在擁有支付股息的締約國居民企業10%以上的股份時,才能考慮稅收抵免。

由此可見,按照各國國內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對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居住國擁有獨占征稅權,但對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居住國和東道國則共同享有征稅權,或者說,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東道國享有優先征稅權,居住國享有最終征稅權。我國作為發展中大國,經濟發展迅速,外貿依存度較高,同時面臨著資源環境的制約,鼓勵居民企業向境外發展已成為一種必然選擇。

四、實踐中涉及稅收管轄權的判定及思考

在經濟全球化浪潮的推動下,跨國企業的戰略布局、組織結構、業務流程、資源配置方式及稅收籌劃等發生了重大變化,國際公認的稅收管轄權原則面臨新的挑戰,現有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受到較大的沖擊。對此,發達國家作為資本,技術和高端產品輸出國,多通過延伸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的深度,來減少本國稅收流失。而發展中國家則通過拓展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廣度,來維護本國稅收權益。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既是全球較大的資本、技術和產品輸入國,又是新興的資本、技術和產品輸出國,本著互惠互利、合作雙贏的精神,通過國內法和國際稅收協定適度調整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范圍,進一步理順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影響。為此,除應繼續堅持傳統的居民居住和所得來源地管轄權原則外,有必要根據外包、離岸經營、電子商務的新特點,對稅收管轄權的判定標準作出新的規定,以促進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維護國家權益及經濟安全?!。ㄒ唬┩獍亩愂展茌犈卸藴?/p>

外包是指跨國企業將非核心業務分解并轉移到投資較少、成本較低、質量和效率較高的國家或地區的做法。從跨國企業開展外包業務的情況看,外包的形式和內容多種多樣,但涉及相關國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主要是離岸外包,即將企業的制造流程、呼叫中心、軟件編程、人力資源、物流和會計流程等外包給國外供應商。基于此,與營業利潤有關的稅收,相關國家可以按照傳統的稅收管轄原則.對發包企業和外包供應商進行稅收管轄。具體而言.發包企業可以將外包成本與其取得的營業收入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國的有關規定計算納稅。而外包供應商則可將外包收入與其承攬外包業務所發生的成本費用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國的有關規定計算納稅。與特許權使用費有關的稅收,情況則較為復雜。從發包企業的角度看,其外包的通常為非核心業務流程,而核心業務流程或高端技術和產品仍留在本企業內部。即使是軟件外包業務,也是為企業高端技術和產品服務的,且外包軟件已以合同約定的價格向供應商買斷。因此,不存在向外包供應商額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問題。從外包供應商的角度看,其開發的產品雖然涉及知識產權問題,但其開發的產品是為發包企業的核心業務流程服務的,且已以合同約定的價格買斷,因此,也不存在額外收取特許權使用費問題?;谏鲜銮闆r,筆者認為,只要外包供應商以企業形式存在,對其承攬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就應按傳統的居民居住和所得來源地標準進行管轄。

(二)離岸經營的稅收管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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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重復征稅;國家;稅收管轄權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34-0032-02

一、國家是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政治基礎

(一)國家是國家的根本屬性

早在16世紀法國著名國家學說代表人物博丹在其《論共和國》一書中就把概括為國內絕對、永久、不受法律限制統治公民和臣民的最高權力。

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國家的根本屬性,是一個民族國家之所以能夠獨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生命支柱,不可分割,不可轉讓。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宣布各國一律享有平等,不問經濟、社會、政治或其他性質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權利與責任,并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會員國[1]。

(二)經濟是國家的延伸

國家在經濟領域體現為經濟,即一國政府在國內外的一切經濟事務上享有獨立自主之權 [2]。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西方國家的殖民主義統治紛紛瓦解,一大批擺脫殖民統治的國家政治上取得了獨立,但西方國家卻利用其經濟上的優勢從經濟上對新興的民族獨立國家進行控制,強化獨立民族國家在國際經濟結構中的弱者地位。在這種背景下,倡導經濟的呼聲不斷高漲,國家經濟理論也得到了各國政府的重視。

(三)經濟在稅收層面具體體現為國家稅收

國家稅收是指一國在決定實行怎樣的國內和涉外稅收制度等方面均享有完全的自,如有權決定對哪些人征稅,征哪些稅以及征多少稅等等 [3],不受其他國家的干涉,具明顯地有獨立性和排他性。只是在國際稅收出現之前,國家稅收僅僅表現為一國政府對本國公民征稅的權力。在國際稅收出現后,國家稅收有了涉外的因素,即不論其國籍或注冊地的個人、企業或組織只要在某國的管轄范圍之內,該國就享有稅收管轄權,該個人、企業或組織就要無條件地服從該國的稅收法律制度。結果導致兩個甚至兩個以上的國家依據國家稅收原則,按照本國的稅收法律制度對分別同一征稅對象征稅出現重復征稅。

根據國家原則,一國享有獨立經濟、稅收,在其管轄范圍內行使其稅收管轄權也是合法的,重復征稅現象時有發生。國家稅收的存在是國際重復征稅的根本原因,而其源泉則是國家。

二、所得國際化是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經濟基礎

(一)經濟全球化的發展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隨著科技的進步和分工的高度發展,生產、資本、技術、貿易不斷跨越民族、國界,逐漸形成經濟的全球化??鐕臼墙洕蚧l展過程中最活躍的經濟主體,在全球化經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方面它是經濟全球化的產物,另一方面它又進一步推動了經濟的全球化。尤其是進入21世紀后,經濟全球化進一步發展,國與國之間的經濟交往更加密切,國際跨國公司不斷增多,全球性的資本、產品流動更加頻繁,國際經濟關系更加復雜,國際貿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所得國際化成為常事,為國際重復征稅埋下了伏筆。

與此同時,全球性的經濟問題日益增多,國際重復征稅現象日益嚴重,國家間的經濟糾紛不斷升級。為此,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也在不斷尋找國際經濟協調合作的規則,各國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不得不讓出或放棄某些以達到博弈的平衡,一批新的全球性經濟規則隨之產生,防止國際重復征稅的協定雨后春筍般出現,各國的所得稅制也在不斷完善。

(二)各國所得稅制的發展

在資本主義國家進入壟斷之前,經濟活動主要發生在本國境內,各國政府的征稅對象主要是本國的公民、企業或組織,國家稅收沒有涉外的因素,國家稅收的博弈主要是國家與本國的納稅人之間的利益分配,不涉及其他國家的稅收權益。資本主義國家進入壟斷后,經濟全球化出現,跨國經濟活動日益頻繁,從事跨國經濟活動的個人、企業或組織的收入財產國際化,他們不僅在居住國擁有收入財產,而且還有來自他國的收入財產。在這一背景下,各國相繼確立、調整其所得法律制度。

各國根據稅收原則,維護本國經濟權益,一般都實行屬人和屬地的課稅原則。一方面按照屬人原則,對于國內納稅人來源于本國境內、境外的所得課稅;另一方面按照屬地原則,對于涉外納稅人來源于本國境內的所得課稅。這樣進行跨國經濟活動的個人、企業或組織的所得,就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主張其稅收管轄權。他們的同一筆跨國所得,不僅要向國籍所在國政府繳納稅款,而且還要向所得來源國家政府繳納稅款,稅收法律關系復雜化,由以前的一國政府與本國納稅人之間的利益博弈擴展為國家之間的稅收利益的博弈,這正是產生國際重復征稅的根本原因。

三、稅收管轄權沖突是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法律基礎

(一)稅收管轄權法律規制不一

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依據在于國家在國際法上的地位。①以國家稅收為依據,各國在稅收立法方面可以根據本國國情、歷史、文化等各行其是,獨立自主,不受他國干涉,導致各國在具體的稅收法律制度規定方面存在許多不同。如在稅收管轄權方面,有的國家實行單一原則即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原則;有的國家實行雙重原則,即實行收入來源地和居民雙重稅收管轄權原則;有的國家實行三重原則,即收入來源地、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原則。在具體界定來源地、國民、居民方面的法律規定又存在不同。針對國際重復征稅,有的國家法律規定免稅制,有的國家法律規定抵免制等不同方法。同樣實行抵免制的國家中有的采取饒讓抵免,有的則不采取饒讓抵免等等。

根據國家原則,一國享有獨立的稅收,各國主張稅收管轄權原則都是合法的。從現實的角度來看,跨國經濟活動的實現不僅得到了本國政府提供的外部環境,而且利用了所得來源國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跨國經濟活動者理應向各國政府繳納稅款。在國際稅法領域,又難以產生對國家稅收、國家稅收管轄權進行限制的法律制度。各國之間的稅收協定雖然對避免國際重復征稅有些約定,但并不能從根本上消除國際重復征稅。

(二)稅收管轄權的適用沖突

國家的行使一般適用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因此一國的稅收管轄權也適用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 [2]。根據行使征稅權力的原則和稅收管轄范圍、內容的不同,目前世界上的稅收管轄權可以分為兩類:來源地管轄權、居民(公民)管轄權,這兩類稅收管轄權在適用時的沖突是導致國際重復征稅的根本原因。

居民稅收管轄權與居民稅收管轄權的適用沖突,這實際上是屬人原則的沖突,它是由于國家間居民身份認定標準的差異導致的適用沖突。一個國家行使居民管轄權時,其前提條件是確定納稅人是否具有本國的居民身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一般標準有住所標準、時間標準和意愿標準。法人居民身份的一般標準有管理中心標準、總機構標準和資本控制標準。各個國家對居民的認定標準不完全相同,就可能導致一個自然人或法人納稅人被不同的國家根據各自的法律規定同時認定為具備本國的居民身份,這樣該納稅人就要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承擔納稅義務。如甲具有美國國籍,在美國境內擁有固定的住所,但長期居住在英國,美國按照住所標準認定為居民身份,英國按照時間標準認定為居民身份,這樣甲同時被美國和英國認定為居民,按照居民管轄權,甲須向美國和英國政府承擔納稅義務。這是稅收管轄權沖突的第一種情形。

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與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適用沖突,這實際上是屬地原則的沖突,它是由于各國對所得來源認定標準不同所導致的適用沖突。各國對跨國勞務所得、對跨國營業所得和跨國投資所得行使來源地管轄權時其認定的標準不完全一致,如對跨國營業所得來源地的認定,一般采用營業活動發生地標準,也有采用營業機構或場所所在地為標準。這一沖突導致同一納稅人的同一筆所得可能被不同的國家同時認定為是來源于其境內的所得,各自按照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征稅。如甲納稅人在美國、英國都不是居民納稅人,甲在美國設有常設機構,該機構有一筆來自英國的所得,按照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甲須就該筆所得向美國和英國兩個國家繳納稅款。這是稅收管轄權沖突的第二情形。

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的適用沖突,這實際上是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的沖突。如英國人甲許可中國人乙使用他的專利技術生產銷售產品取得的報酬。按照英國稅收法律,甲應就來源于中國的該項所得繳納稅款,這是英國政府適用居民稅收管轄權,是屬人原則的體現。按照中國稅收法律,甲應就其該項所得向中國政府繳納稅款,這是中國政府適用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屬地原則的體現。針對英國人甲這一筆轉讓許可收入,英國和中國政府都享有稅收管轄權。這是稅收管轄權沖突的第三種情形。

四、結語

從國際法上的國家原則來看,有關國家對國際納稅主體主張屬人和屬地的稅收管轄權有其合法性。但國際重復征稅的存在,對國際經濟交往的順利進行也存在不少負面影響,有違稅收公平、公正的原則,加重跨國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不利于各國經濟的發展,影響到有關國家的稅收權益,是我們必須面對和重視的問題。

參考文獻:

[1] 王鐵崖.國際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55-56.

[2] 陳安.國際經濟法專論下編分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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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對策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5024(2007)01―0156―03【作者簡介】王前鋒,河海大學商學院博士生,南京工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管理學。(江蘇南京210009)

20世紀90年代以來,伴隨著電子數據交換、電子資金賬戶和安全認證等相關技術的日益成熟,特別是互聯網在全球的普及,使用人數急劇增加,電子商務迅猛發展。目前。電子商務的業務已涉及網上信息服務、電子購物、電子貨幣、電子銀行和金融服務等多個領域。與傳統商務模式相比,電子商務顯示了巨大的優越性,但同時也帶來了許多問題,特別是給現行稅收政策和征收管理等造成了很大的沖擊。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起步雖然較晚,但發展趨勢迅猛,它作為一種未來的主流商務模式已不容置疑,因而加緊研究并制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原則和政策,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一般是指交易雙方通過INTERNET(國際戶聯網)進行的商品或勞務的交易。

廣義上講它不僅指基于國際互聯網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國際互聯網、企業內部網和局域網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創造新的商機的所有商務活動。

電子商務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一)電子商務的交易具有無國界性、無地域性。由于互聯網是開放的,人們傳統貿易中刻意追求的國界概念在互聯網下變得毫無意義,國內貿易和跨國間貿易并無本質上的不同。很多跨國交易甚至可以不受海關檢查而自由進行,因而網上貿易是突破了地域觀念的貿易。

(二)電子商務中使用的貨幣是電子貨幣,是一種可轉換貨幣,它已經被數字化、電子化,可以迅速轉移。從稅收的角度看,傳統的現金逃稅是有限的,因為現金交易數額不可能巨大,然而電子貨幣中由于交易金額巨大,且隱蔽、迅速、不易被追蹤和監督,因此,逃稅的可能性大大增強。

(三)電子商務中的交易人員具有隱匿性。企業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就可以輕而易舉地進行交易,交易雙方的名稱和經營地點不易確定,具有隱蔽性。

(四)電子商務中的交易場所是虛擬市場,電子商務通過虛擬手段縮小傳統市場的時間和空間界限?;ヂ摼W上的商店是一個虛擬市場,在這樣的市場中,看不到傳統概念中的商場、銷售人員,就連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續,包括合同、單證甚至資金等,都以虛擬方式出現。

(五)電子商務中的信息載體是數字化和無形的。能在互聯網上傳輸的信息大都是二進制的數字化的信息,這些信息在傳輸時一般都已被壓縮。所以除非進行轉換,否則很難了解所傳輸的內容。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和挑戰

電子商務的出現和發展,對提高我國信息技術和知識經濟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份額,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提高經濟效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電子商務交易“虛擬化、數字化、隱蔽化”的特點,也給現行稅收帶來影響和挑戰。

(一)稅收缺位導致稅款流失。由于電子商務帶給用戶更加便捷的交易方式和低廉的交易成本,電子商務得以迅猛發展,致使稅務管理部門來不及研究相應的征管政策,更沒有系統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約束企業的電子商務行為,出現了稅收管理的真空和盲點,導致應征的稅款大量流失。從理論上分析,從互聯網上流失的電子商務稅收主要有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等。一些企業紛紛通過上網規避稅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稅收的同時,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二)對現行稅收政策產生影響。電子商務的特殊性,使某些活動在稅收政策的適用方面出現了真空。

1.征稅對象的認定?,F行稅制以有形交易為基礎,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以及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等規定不同的稅種和稅率。而互聯網使得有形產品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將原來以有形產品形式提供的商品轉化為以數字形式提供,企業可以通過任何站點向用戶發赦專利或非專利技術以及各種軟件制品等,用戶只需通過有關密碼將產品打開或從網頁上下載就可以了,并且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復制。這就徹底打破了傳統的銷售概念,給稅務管理部門確定征稅對象,核實銷售收入造成了困難。

2.應稅行為的判定缺乏依據和標準。一是應稅行為與非應稅行為的判定:根據現行稅法規定,貨物的贈送、抵債、以物易物等,都應認定為“視同銷售”的應稅行為,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發生的類似行為,是否應判定為應稅行為,目前沒有明確規定。二是應稅行為種類的判定:對電子商務中的經濟活動,是按傳統標準進行判定,還是新設標準進行歸類判定。如助銷行為的經濟性質是代為銷售還是中介服務;商業信息行為的經濟性質是廣告還是信息服務等。

(三)對稅務征收管理的影響

1.稅收管轄權的確定。國際稅收管轄權包括居民稅收管轄權和地域稅收管轄權,發達國家側重于居民稅收管轄權,原因是發達國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對外跨國經營,能夠取得大量的投資收益和經營所得。而發展中國家正好相反,更側重于維護自己的地域管轄權。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居民管轄原則和地域管轄原則并重的方法。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管轄應遵循的原則和可適用的方式是否需要改變,將面臨嚴峻考驗。

2.納稅義務發生地的確定。納稅義務發生地的確定,是實施稅收管轄的重要前提。在傳統商務活動中,納稅人的經營地點相對固定,相關經營行為所圍繞的地理中心也相對明確,因此,納稅義務發生地比較容易確定。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納稅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地點是多變的,流動性很大,交易地點是很難確定的,致使納稅義務發生地難以確定。

3.進出口管理。在傳統商務活動中,海關管理是進出口貿易不可逾越的一個關鍵環節。但電子商務的跨國直接交易,使海關管理從交易過程中消失了。這給對外貿易的進口和出口應如何判別提出了新的課題,也直接影響到稅收管理制度的調整和制定。

4.源泉管理和代扣代繳方式的采用。源泉管理和代扣代繳是一種簡單易行的稅收征收方式,不僅效率高,而且征收成本很低,在傳統商務狀態下運行非常有效。但在電子商務狀態下,實行網上支付,由于生產的多樣化、交易的頻繁化、支付的小額化,以及收受者的經濟性質、法律地位、稅收待遇等并不能被支付人真實準確的把握,使得傳統意義上的代扣代繳方式如何適用、代扣代繳的義務如何設定、代扣代繳的方式如何操作等均面臨著新問題。

5.稅務日常管理。在傳統商務狀態下逐步建立和完善的稅收日常管理制度,如稅務登記、發票管理、日常檢查、納稅申報等稅收征管制度,在電子商務狀態下出現根本性的不適應。傳統意義上的稅收征管是以納稅人的真實合同、賬簿、發

票、往來票據和單證為基礎的,稅務管理部門可以據此進行檢查和監督。但是,電子貨幣和電子銀行的出現使紙質憑證均不復存在,電子商務過程中發票、賬簿均可在計算機網絡中以電子形式填制,且容易被修改,不留任何痕跡,這使稅務管理部門無賬可查,稅收征管便成為一紙空文。再者,電子貨幣可以實現匿名交易,稅務管理機關無法追蹤供貨途徑和貨款來源,客戶身份模糊化,同時,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開發,企業使用加密技術設置計算機密碼,即使稅務管理部門實施網絡數據共享,仍然無法獲取所需的檢查資料,稽查工作難度加大,企業偷漏稅的可能性更大,導致稅款大量流失。

(四)國際避稅問題加劇,國家稅收流失風險加大。互聯網的發展大大促進了跨國企業集團內部功能的一體化,電子郵件、IP電話等技術為企業架起了適時溝通的橋梁,通過網絡將產品的開發、設計、生產、銷售“合理化”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將更加容易,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舉。隨著銀行網絡化和電子支付系統的日益完善,一些公司已開始利用電子貨幣在避稅地的“網絡銀行”開設資金賬戶,開展境外投資業務,同時電子貨幣和信息加密技術的廣泛運用,也使納稅人在交易中的定價更為靈活和隱蔽。這一切均能導致國家稅收經營受到制約,使國家稅收大量流失。

(五)常設機構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在現行國際稅收中,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在某一國境內進行全部和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經營場所,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作業場所等。按國際慣例,企業只有在某一國家設有常設機構,并取得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所得,從而由該國對其進行征稅。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只需裝入事先核準軟件服務器,消費者在滿足了付款等先決條件后,在任何地方都可以下載服務器中的任何數字化商品,這與訂立銷售協議完全不同。由于服務器中只有數字化資訊,進貨和庫存變動的概念不復存在,商品被誰下載也就難以認定,而且服務器能否算作常設機構,現行稅收政策尚未明確。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探討

隨著電子商務進一步的發展和更為廣闊的應用,改革和完善現行稅制,加強國際間稅收征收管理的協調和合作已成為我國稅務管理部門的一項迫切任務。

(一)建立我國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

1.尊重經濟行為基本性質的原則。電子商務是伴隨著經濟發展、技術創新應運而生的,體現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要正確認識稅收制度和稅政策的地位,理順與電子商務的關系,現行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應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

2.有利于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原則。電子商務是一種新型交易形式,在改革和整合時,要把有利于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作為發揮稅收政策宏觀調控作用的基本目標,要平衡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之間的關系,按照稅收中性理念,不對任何貿易形式歧視,既不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種,也不對電子商務實行全面的免稅,但可基于發展的目的對電子商務予以適當的扶持。

3.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以現行稅制為起點,研究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并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斷改革和完善稅收政策,應該是較好的選擇。這樣,既能保證稅收制度的相對穩定和發展,又能降低改革的財政風險。

4.便于稅收征收管理的原則。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的效用,是建立在有效征收管理基礎之上的,合理的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只有通過正確、及時的征收管理才能予以落實。因此,在改革和整合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時,要充分考慮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及手段,力求稅制簡化,便于充分考慮操作。

5.合理分配國際稅收利益的原則。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不僅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更重要的是為國際利益的分配建立更為公平合理的環境和更加規范的秩序。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格局,會影響各國家對國際經濟活動中的貨物和勞務進出口貿易、跨國投資活動、知識產權保護等的基本態度。只有形成國際稅收利益合理分配的格局,才能為國際間的經濟交流和合作提供最為良好的環境。

(二)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措施和設想

1.在稅收政策方面,為了使稅收征管有法可依,有關部門應當對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做出解釋。

(1)制定直接電子商務形式下數字化信息交易的應稅行為類別的判定標準;(2)對網上無償提供具有商品性質的數字化商品,應規定屬于“視同銷售”的應稅行為,適用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征稅;(3)對助銷行為,即凡在網頁上制作、了有關助銷商品信息的,則該助銷行為應被認定為銷售;(4)對網上商業性信息而取得等價支付的行為,應被認定為屬于廣告服務;(5)對勞務發生地的認定,根據間接稅最終由消費者負擔這一原理,應將勞務接受者所在地作為判定勞務發生地的基本標準。

2.在稅收征管方面,要改革和完善現行的征收管理制度。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人必須到主管稅務管理部門辦理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按要求填報有關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表,除了現有的規定內容外,還要增加網址、服務器所在地、應用軟件、支付方式等有關網絡資料,以便稅務機關實施有效的監控和管理。

建立電子發票制度。在現行發票制度中增加電子發票,作為電子商務活動的核算依據,并指定電子發票的制作、使用、保管、繳銷等規程,通過在電子商務主體的交易終端上加稅控裝置或是在相應的認證平臺上加載電子發票裝置,向納稅人提供電子發票服務。

建立網絡稽查制度。通過網絡對納稅人的電子賬務進行稽核檢查。

建立跟蹤監測制度。建立在線跟蹤監測工作站,對網絡信息傳輸進行必要的跟蹤和監測,篩選出有價值的電子商務信息和稅收監管信息。

完善網絡申報制度。自我申報和預繳,須經審核后匯算清繳。

3.在國際稅收利益分配方面,應對現行的分配原則和分配方法做合理調整。

(1)對居民管轄原則和來源地管轄原則的適用范圍進行調整,主要是擴大來源地管轄原則的適用范圍,相應縮小居民管轄原則的適用范圍。同時進一步明確來源地管轄權的優先適用和來源地管轄權優先行使后,居民購買力管轄權再行使時締約國在避免雙重征稅方面的義務。

(2)對常設機構的判定方法和標準進行補充完善。主要是明確規定,服務器在一般情況下均構成常設機構。但有例外,即在特定情況下,可不構成常設機構。特定情況是指:服務器的功能只是一般性的商業信息和介紹商品的主要功能,但不參與商務交易活動全過程的任何一個階段。

(3)調整營業利潤與特許權使用費劃分方法的標準。此項調整工作,可結合前面所述有關數字化商品有償提供的應稅行為類別判別的方法和標準來進行。凡是屬于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費而取得的所得,應被認定為營業利潤;凡是屬于有償轉讓受法律保護的許可使用權轉讓所得,應被認定為特許權使用費。

4.在完善相關法律體系方面,應通過修改現有的法律、法規,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將有關電子商務的一些特定內容,納入法律、法規之中。

5.要積極加強國際間稅收政策的協調和稅收征管的合作,進一步完善和建立國際稅收協調機制。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廣泛應用,各國國內稅法之間在跨國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征管方面的沖突,會越來越激烈。目前的協調和協作機制,已遠遠不能適應客觀上的需要,必須進一步完善現行的國際稅收協調機制和適時建立新型的國際稅收協調機制。